实验技术手段总结如下

2024-07-30

实验技术手段总结如下(精选6篇)

1.实验技术手段总结如下 篇一

保工作总结如下:

基本情况:

今年我镇新农保参保人数28900余人,征缴费用315万余元,新增参保5300余人,征缴保费全县最多,任务完成列全县大乡镇第一位。除户口异动、部队服役、出嫁户口未迁出、死亡、已进企业职工保险等方面原因不满足进保要求人外,我镇已超额完成县规定任务。现全镇新农保领保人数8681人,今年发放养老金约477000余元,已报死亡人数270余人。

一、办法新,责任重,明确奖罚制度,不断督任务完成。

在去年超额完成新农保任务的基础上,今年新农保任务新增100万元的保费收缴任务,10000人的新增对象,我们没有惧怕,而是迅速行动,提前将工作局面打开。

1、责任明确,干部亲战。面对如此巨大的收缴任务,镇党委政府迅速反应,召开2010年新农保专题会议,将新农保工作作为全镇8月份的中心工作来抓,制定了以办公室为单位的责任制。我们开创性的制定了中层干部办样板村、包村国家干部、村干部办样板组的办点示范工作措施,定时定责。各办公室为单位捆绑考核,激励各办比学赶超,良性竞争,推动新农保工作进行。党政负责人、包村干部甚至吃住在村上,和村干部不分白昼地走组串户,宣讲政策,解答疑惑,亲征保费。为了解各办各村收缴任务完成进度情况,巢书记数次晚上召开党政负责干部紧急会议,汇报征缴进度,进行督战,并下发专门督查通报2期。新农保工作得到了镇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我镇新农保工作顺利完成打下坚实基础。

2、奖罚分明,影响考核。凡在8月10日以完成任务的办,奖励1%,凡在8月20日以前完成任务的办,奖励0.5%,在8月底完成任务的村,取消奖金,凡在8月30日以前没有完成任务的办,罚款2000元。同时将新农保纳入村级目标管理千分制考核,实行“五挂钩”,即与民政救灾救济资金挂钩,与新农村建设点安排挂钩,与扶贫开发和项目建设挂钩,与村干部评先评优挂钩,与村级转移支付挂钩。凡没有完成新农保任务的村,扣除该村转移支付经费,直到扣完为止。

二、任务重,质量保,吃透参保政策,禁止“浑水摸鱼”。

今年我镇350万元的下达收缴任务,排在全县前列,为完成如此大的任务,每个村按公安数据数必须完成80%,按新农保参保条件规定,外出打工已参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不予再进,另外公安数据中还有户口异动、部队服役、出嫁户口未迁出、死亡人员,此部分人员也是无法参保人员,导致各村要完成任务更显困难,但是镇干部和村干部只能继续做工作,最终某些村已经达到100%参保。今年的酷暑八月,全镇上下都是包村干部和村干部的身影,宣讲政策,解答疑问,收缴保费,形成了伍市美丽的工作场面。当然,某些村为完成任务,将户口尚未迁入平江的人员(嫁入的媳妇)、非农户口人员都上报参保,我们农保站作为信息收集和存档部门,严格按照政策要求,不合条件不予参保,给村干部和村民解释,做好了第一关审核工作,卡关切源,禁止所有不符合政策的人员进保,保证了参保人员纯度。我镇315万的收缴,100%符合新农保的参保条件。文章来自:[论文网在线()]

三、业务精,责任担,克服人员配置,做到“不托后腿”。

我镇农保站一共四人,主管、站长和两名业务员,具体业务工作仅由两人完成。我们为克服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的困难,加强了业务学习,理清思路,加强责任心,总结出一套相对简单且准确的信息录入方法,使我们的工作得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加班加点,放弃周末休息时间,在最短的时间里,我们完成了28900余人的参保,315万余元的批量缴费,批量缴费排在全县第一位。我们采取业务上一人专门负责收集和审核表格,核对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户口性质等,保证了资料准确性;一人专门负责录入和上传信息,利用公安数据表更准确、更全面地完成了数据录入,在最短时间保证参保人和保费的落实到位。有时为了一个人的资料不齐全,我们要打电话通知村级联络员,要求资料报送齐准,村干部更是顶着烈日,奔波于村民家、派出所、打印店、农保站之间,为的就是将每一个合条件的人员准确参保。

四、问题杂,扫尾难,要求理清思路,保证“一个不少”。

1、改错信息,不留疑点。大面积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但是遗留下来的一些个体化问题,这部分人是符合政策人员,如姓名和身份信息有误、地址不是伍市镇的、保费数额不对等问题的存在,需要一一解决,更改成正确信息,但是这个更改需要多个部门联动,多项手续协调,相对难度较大,花费时间较多,要求业务员思路清晰。我们正在逐一完成这项工作,在阳历年前要保证伍市镇范围内所有符合政策人员“一个都不能少”的参保,让每个人在60岁后能正常领取养老保险。

2、存折打印,不漏发放。今年新增5300余人参保人员,新增5300余人存折,我们与信用社密切联系,努力将存折准确、及时打印,并争取在今年阳历年前全部发放。

五、日常工作,月报增减,落实各项政策,确保发放到位。

新农保工作是一项全年性的,常年性的业务型工作,日常工作明确,我们根据县局指示,定于每月10日定期报送60岁到龄表格和死亡表格。我们将村级报表工作是否做到及时准确,列入村级目标管理千分制考核,对未及时上报死亡人员信息的村级联络员予以批评和处罚。在这种严格的管理下,我镇的新农保工作每月发放准时到位,让老人每月如实地领到了来自中央的养老保险金。同时我们针对领保人员是老人的特点,存折常有遗失、损坏等,我们提供咨询甚至代为办理业务,为老人提供了最为人性化的服务。农保站工作也得到了村干部和村民的认可。

2.实验技术手段总结如下 篇二

关键词:生物实验教学 信息技术 教学质量

中图分类号:G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2)11(c)-0224-02

生物学是一门以观察和实验为基本研究方法的实验科学,在新课程理念中,生物实验占的比重加大,提高生物实验的教学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可是现行学校大班教学,教师少,学生多的现实情况会影响实验教学效果和质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传统生物教学模式,保证实验课的开出率,提高生物实验教学的效率,切实推动生物实验教学的发展,从而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

1 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激发生物实验的兴趣,促进学生参与,提高生物实验教学的质量

在以往的生物实验教学过程中,先是教师讲解实验操作要领及注意事项,再让学生动手操作,使得学生对生物实验部分缺乏兴趣,在课前让学生预习生物实验内容,大多数学生不够认真,往往跳过去,加上实验课时注意力不集中,造成实验过程中错误百出,课堂实验显得散、乱、慢,学生参与度不高,以致造成实验低效,达不到教学目标。而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如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展示)即可将生物实验各方面知识表达直观化,转化为图文并茂,丰富多彩的表现形式,可以色、音、像强烈地吸引学生,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实验兴趣,使学生更易对实验操作方法和操作步骤的把握,同时形成了最佳心理状态,对到实验室进行生物实验操作早已迫不及待,结果到具体实验时学生就会全身心投入,取得显著的实验效果。有时还能引导部分学生在已有的生物实验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对实验进行微小的变动,得出不同的实验结论,提高了生物实验教学质量。例如:新课程人教版选修1《生物技术实践》的各专题实验一般所需课时比较多(如《DNA片段的PCR扩增》实验所需大约三课时),实验时间长、操作步骤多、使用仪器复杂,学生学习时普遍感到繁琐,学习兴趣锐减,但是如果课前利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详细及直观的预习指导,学生就能认真参与,完成该实验就如同其他简单的实验一样是比较轻松的。

2 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可克服以往实验教学的缺陷,提高生物实验教学的质量

2.1 规范学生生物实验的操作能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在以往的生物学实验教学中,学生具体操作时不够规范,往往会出现操作先后顺序颠倒,工具使用不当,损坏仪器等错误,甚至出现安全事故,影响了实验教学。究其根源,皆因操作不规范所致。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可在实验课上通过录像或计算机模拟操作过程,着重展示重点问题,形象说明实验操作,能让学生清晰地理解实验过程的规范化操作,正确掌握实验器具的使用的方法,使学生自觉地规范化地进行实验,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实验的成功率,培养了学生规范化操作能力,有力促进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如在使用高倍镜观察几种细胞的实验时,我针对以往学生使用显微镜和制作临时装片技能较差,实际操作出错较多的现实,利用计算机模拟拟实验操作全过程,强调操作要点,并组织学生观看《显微镜的构造和使用》与《制作临时装片》两部实验录像片,借鉴其中的显微镜使用方法和临时装片制作方法,之后再让学生进行上述实验,结果学生非常顺利规范地完成了该项实验操作,且效果较好。

2.2 增加个别辅导次数,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在以往的生物学实验教学中,教师指导学生实验时,需逐个小组进行,甚至逐个学生进行,这样既浪费时间,又不能进行充分的个别辅导。比如,在显微镜的使用一堂实验课教学中,由于时间关系,教师只能给一部分同学辅导,其余同学得不到辅导,使这部分同学对观察目标缺少实际的感性认识,出现诸如在显微镜下找不到观察的标本或把污物和气泡当标本进行观察,以致对显微镜的操作技能还是掌握不了,影响了教学质量。而采用录像、投影、显微投影、电子计算机等现代技术,配合实验教学,可以克服上述不足,取得较为满意的效果。在显微镜观察实验中,我将观察标本用显微投影仪投影出来,演示给学生观看,并用投影指示重点。在演示过程中,只稍作讲解,学生便可清楚了解实验的方法、步骤和现象,乃至全过程,在此基础上,学生再自己动手实验,结果非常顺利。这样就有更多的时间进行个别辅导,从而有效地提高了实验教学的效率和质量。

2.3 创设虚拟实验室,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教学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受实验材料、设备与条件限制,实验时间长,操作步骤多,使用仪器复杂,实验结果与过程不是很清晰,按以往的情况我们会选择放弃这些实验,只是简单地讲解一些理论知识,而无法让学生亲自动手,结果学生的生物操作实验开出率低,影响学生对生物实验的兴趣,对生物实验也就不够重视,使实验的教学质量大打折扣。而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由多媒体计算机生成的交互式人工世界,形成虚拟实验室,在教学中创设逼真的情景,使用者不再是只看屏幕,而是屏幕上活动的一部分,是虚拟世界的参与者。通过佩戴上相应专用设备(如三维眼镜、传感器等),使用者可以看到立体图像、听到声音、感觉到压力温度等。在这样的虚拟实验室里,学生可以做相当逼真的人体解剖实验,由外到内逐步剖开,看见人体各种内脏,再剖开就能看清内脏的内部结构。观察血液循环系统时,还可以听到心脏跳动和血液流动的声音。在虚拟实验室里,还可以做遗传规律实验、生命起源实验等等。

3 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加强师生互动,及时反馈信息,指导学生操作,提高生物实验教学的质量

在以往的生物实验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生物实验教学之后所掌握的信息情况未能及时的反馈,这样导致学生对自己掌握生物实验的要求不高,准确性不强,影响了教学质量,到了生物实验操作考核时,学生往往会手忙脚乱,难以顺利通过生物实验考核。而通过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可将多台数码显微镜连接成局域网,形成数码互动实验室,通过电脑屏幕或投影仪,能及时反馈信息,实现师生之间“点对点”、“面对面”的即时双向交流,对学生整个学习过程进行个别化的实时指导。例如,在观察装片的时候,有学生在视野中找不到某结构时,可以按电子按钮,教师会在屏幕上发现,随即打开该生的观察画面,进行交流讨论。当大多数学生有相似问题时,教师就可以用投影屏幕集中讲解。在“数码互动实验室”里学生之间也可以相互交流,探讨问题,并且可以储存有关学习成果。学生做完实验后,为了解实验情况、巩固实验效果,可让学生复述实验的操作方法、过程及实验现象,然后用录像,投影或计算机等将实验中出现的现象一一重现,同时,让学生思考解释产生现象的原因。这样会加深对知识的理解,使实验的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

4 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为学生提供大量信息,丰富学生视野,提高生物实验教学质量

以往对于探究或研究性的实验,由于学生接触面的局限性,对课本以外的知识了解比较少,了解渠道也少,所能进行的操作方法少之又少,学生总是感到无从下手。而计算机网络便捷的查阅方式,可供大量的信息资料,为进行探究性或研究性的实验提供了强大的信息来源,使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顺利地进行探究性或研究性实验,从而提高效率。比如学生要对自己家里所腌制的白萝卜里所含亚硝酸量是否合格進行验测,那学生要先了解亚硝酸量的含量标准等知识。如果通过上网查阅,就可以轻松获得有关信息。又比如进行《调查环境污染对生物的影响》的研究性课题实验,学生可通过网上浏览和检索,也可用QQ、Ema

il、BBS进行联系和讨论,交流观点,实现信息多渠道的整合、分析,扩大了学生的知识面,提高了学生收集、分析、处理、利用信息的能力,同时提高了学习兴趣,促进生物实验教学质量。

5 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开发实验教学资源网络,让学生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生物实验教学质量

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与广泛应用,为生物学实验教学资源的开发和优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学校可创造条件,加强生物学实验教学与信息技术的整合。首先,要积极开发实验教学多媒体课件,因为它具有表现力强、交互性好、信息量大等优点。另外,要抓好生物学实验教学的网络实验资源建设,有网络教室的学校,可把有些实验教学内容制成网页,并使之形成完善的链接,丰富校园网上生物实验教学资源,以满足教学的需要,实现资源共享。这样,学生就可以不定时地到网上进行自主学习,探讨学习心得,巩固所学的实验,从而提高了生物教学质量。

总之,在生物实验教学中,将现代教育技术与生物实验课程的教与学融为一体,这样就可以促进生物实验教学,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让学生真正地从本质上认识生物知识,大面积地提高学生生物实验的能力,从而能有效地提高了实验的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中生物课程标准.实验[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3.

3.现将本人自查自纠情况总结如下 篇三

一、认真打牢理论基础,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理论是实践的先导与指南,在工作中,我能够注重政治理论的融会贯通,深入学习理论及其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切实运用所学理论知识指导工作的开展与实践,注意时刻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规划和检验工作,时刻要求自己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面对新的工作环境,面对新形势下部队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周围的同行们相比,深感自己无论在思想政策水平上,还是在实际工作能力上,都与部队建设的客观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我能够自觉地坚持把学习作为加强理论修养、提高思想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的纯洁性的重要途径,努力在学以致用,改造世界观上见成效。

二、掌握熟悉本职业务,摆正位置,踏踏实实干好本职工作。我作为一名士官,能坚持学习,认真研读党的理论著作和“三个代表”思想,不断用先进的理论武装头脑,在思想上找差距,努力提高政策理论水平,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政治鉴别力,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坚持以“德”为重,以“诚”求信的原则,始终摆正自己的位置并保持宁静淡泊的心境,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平时工作中他能认真领会政策精神,主动为领导决策当好助手作好参谋,积极为部队政治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同时能充分运用所学知识,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探索部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作为士官,我感到无论在工作方法和工作思路、还是思想境界上都要上一个层次。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诸多不足与欠缺,我觉得不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就无法胜任工作要求,就无法达到新时期士官应该具备的素质,就会辜负组织上的信任领导的期望,通过学习,政治工作基础理论知识更加扎实,思想境界更加宽阔,进一步增强了自己在大局下行动的自觉性,激发了自己克服困难,抓好部队建设的工作热情。通过学习,工作思路更加清晰,逐步掌握了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为圆满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积极履行自身职责,注重工作作风的培养,敬业精神比较强。江主席说过:“衡量一个领导政治水平和领导能力,不仅要看抓面上工作的能力,而且也要看抓基层工作的能力”。尤其在军队,“三个代表”的要求,就是要最终体现在维护和发展最广大官兵的根本利益上来。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广大官兵身上,这是对我们领导干部工作成效的最终检验。真心诚意为广大基层官兵服务,是实践“三个代表”、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我坚决贯彻团党委的指示精神,注重吃透上情、准确把握本单位实际,动脑子,用心思,切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确保上级指示精神得以贯彻。每当领受任务时,都能够着眼部队长远建设要求,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坚决服从、尽快落实,从不马虎。按照部队发展的客观规律,立足当前,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深入到实践中去、到官兵中去掌握第一手材料,并认真负责地抓好终端工作的落实。躬身实干,善始善终,在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过程中,能不顾个人得失,珍惜集体荣誉,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用良好的形象感染和带动其他同志干好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大胆工作,敢于碰硬;坚持从敏感问题、棘手问题入手,树立起了严谨的工作作风。作为一名士官,我能牢固树立为官兵服务的思想,帮助他们解决现实问题。

四、注重道德情操的培养,自身要求比较严。如果说一个人能力的不足,可以通过自身人格的感召力去弥补,那么人格上的缺陷将是致命的,为此,我时常用“三个代表”的要求警醒自己的言行,能够自觉按照“三严”“四自”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改造,把坚持党性锻炼与人格修养统一起来,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注意加强对国家的法律、法令、条规和有关职责的学习,明确自己的责任,坚持做到经常把自己的行为放在党性、道德和法律的天平上称一称,进行反思,自觉地用条令条例规范自己约束自己,要求部队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工作中,敢于正视自己的缺点、弱点和错误,能够经常反省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平时能够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做加深感情的有心人。坚持做到团结同志,以诚待人,不搞背后小动作,不搞小团体,胸怀坦荡,从不说有害于班子团结的话,不干有损于班子形象的事,努力维护班子形象。工作中,敢于正视自己的缺点和错误,能够经常反省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平时能够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做加深感情的有心人。坚持做到团结同志,以诚待人,当有不同意见或后看法时做到当面提,不搞背后小动作,不搞小团体,胸怀坦荡,从不说有害于班子团结的话,不干有损于班子形象的事。存在问题和不足:反省自己在这一年当中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我感到还很多不足,集中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习还不够认真刻苦,特别在遇到难题、面对较为枯燥的内容时,没有那种一钻到底,不弄懂问题誓不罢休的刻苦作风。

2、工作中还有不深不细的问题存在,有时为了轻松一些就降低标准,能过就过了。

4.八月份带店工作总结如下 篇四

八店:

1.2.3.4.5.6.7.8.现场气氛不够明显,可能是因为主管太少,只有一个主管上值班,带训表格做的不到位,有的人不做了,表格还没撤下来,主管缺少激励员工,应该让员工信任相信公司,相信他们的选择 菜台人员缺少推销 收银台偏班电脑有保护,这点做的好 主管节约意识很好,按时开关空调灯光 收银动线不是很流畅,可能是新手没培训好 内外场配合很好

七店:

1.现场气氛好,主管带头喊服务用语,并叫大厅主管一起喊

2.主管微笑服务好,对菜台工作管理很好,在菜台留言簿上写下菜台工作流程

让后来的员工更好的学习和服务

3.早餐生意好,但有时产品没做好,煎蛋饼早上只能做出几个,大姐要煎包子,煎饼就没法做了,早上可不可以把稀饭碗放在外面让客人自己在打饭台打,这样可减轻菜台员工的工作量(稀饭碗不放在外面,就应该安排一个员工上

8.30的班)

4.带训表格做的不好,没及时更换,5.菜台地面水太多

6.稽核表没按时完成,并签字,未执行

7.顾客留言簿没用,只是一个摆设

8.收银台三件套没用上,私自乱下音乐

9.用员工餐时,应在角落里,不应在大厅中间,会影响客人用餐

10.客人回流太多,未及时引导

11.菜台菜色做的单调,普遍黑色,九店:

1.整体气氛不好,给人一种死气沉沉的感觉

2.员工仪容仪表不好

3.早餐生意很好,但厨房有时产品根不上,店长厨师长应抓住早餐产品,早餐

营业额。因为9店只有早餐和上午生意好,如果不抓,每天的营业额很难提高,早餐应多备货,多安排人员

4.上午高峰期菜品根不上,有时会断菜

5.外场表格基本没用,卫生做的不彻底

6.电脑三件套没用上,电脑保护的不好,键盘上全是灰

7.高峰期拼桌收桌不及时,需加强

8.客人回流现象严重

9.收银台高峰期擦餐具,餐具不够用

10.厨房下水道板没及时更换存在安全隐患

11.主管缺少现场管理意识,应多培训

12.服务用语用的不理想应加强

13.下午五点半汤还有烧好,导致营业额有所变低

14.主管上半月对卫生表格做的不好,下半月已在进行完善

15.大厅的员工都会打菜,谁进去都会打菜,这点做的很好

总结:这个月有机会在八店,七店,九店带班感到非常高兴和开心,也学到很多平时学不到的知识和财富,即使每个门店存在一些小问题,但店长要真正做到十全十美,我想应该很难。我个人觉得做为一名店长,应多培训培养和自己一样的人或接班人,苏客现在的基层管理者能力弱,我们要不厌其烦的培训他们,只有培训好了他们,我们店长的工作才能开展的更好,同时也能很好的培训员工。有的店员工难招,可能和工资也有关系,是否可以把各门店的员工工资调成不一样的,依门店实际情况而定。现在很多门店存在的问题是,很多员工不知道公司的前景,不知道自己选择的这个苏客可以做多久,可以做到什么位置,我们的员工缺少激励。综上所说是个人观点,有想的不周到的,不对的,望领导给予讲解。谢谢!

2011.8.30

5.实验技术手段总结如下 篇五

一、思想政治方面:

本人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和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将“八荣八耻”作为检验自己言行的镜子和标尺,不断完善自身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能够坚持公平正义,反对歪风邪气,团结同志,维护集体,奉献爱心。工作中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负责、诚恳踏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遵守高校教师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考勤上无缺旷现象,维护学校的教学和管理秩序。

二、教学工作方面

在本上半学期,承担了2009级建工技术2、3、4三个班的《钢结构》课程(周课时12学时)的教学工作,合计共180学时。

在本下半学期,承担了2010级监理班的《钢结构基本知识》课程(周课时60学时)的教学工作,合计共60学时。

教学过程中,严格按照一名合格教师应有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自己。主要做到了:

1、认真编写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接到教学任务后,能根据专业特点、本课程在培养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教学目标和课程总学时,认真编写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并填写教学时历。

2、认真备课,严格遵守教学进度。备课时根据大纲要求,以及学生的情况,认真组织教学,教学进度严格按计划进行。

3、明确学习重点和教学要求。每次上课时首先说明本章节或本节课的重点,以及对学生的要求(包括纪律、学习、作业等方面),使学生学习时目的明确,有的放矢。

4、注意师表台风。上课时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尊重学生。

5、努力把握课堂纪律与学习气氛的平衡。对上课迟到、不遵守课堂秩序的学生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同时又有一定宽容的态度,注意教育的方式和方法。

6、注意课堂讲授的逻辑和技巧。尽量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采用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方法;激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

7、对待作业不马虎。根据教学要求布置作业,督促学生完成一定的课外学时量,巩固所学知识。并尽量做到批改作业认真、仔细、确保质量。进行作业登记,按规定计入学生平时成绩。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对不能按时交作业的,酌扣平时成绩。

8、辅导、答疑、质疑能用心。除对学生进行个别辅导外,对带有普遍性的疑难问题还进行集体讲解,针对许多学生基础较差的情况,对学生掌握较差及重要章节的作业,自己还做作业范例,张贴在教室里。

9、对学生的评价力求客观公正。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评价力求客观公正,同时注意保护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尽量避免使学生产生挫折感。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考核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严格把好教学质量关。

经过努力,本人完成了所承担的教学任务,无教学事故发生,虽然在教学中许多方面仍存在不足,还有值得自己总结和改进的地方,但总体教学效果良好。

此外,根据学院建设需要,除了完善自己的教学资料的前提下,还完成了学院安排的一些临时性工作。

6.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 篇六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 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 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中心城分区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二》规定的指标折减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见本规定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执行。

第十五条 《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十六条 《表二》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为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十九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二十条 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核定建筑容积率

FAR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小于2

1.0

大于、等于2,小于4

1.5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

(二) 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二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

第二十三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2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0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二)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0.8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2、东西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7倍,其他地区不小于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3、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6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四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

第二十五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4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第二十七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4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在符合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8米,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3米。

按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如大于第二十七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的,在同等条件下可按较小的间距控制,但须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日照条件。

第二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三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 。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二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离 建筑类别

建筑朝向

居住建筑

(含第三十条规定的建筑)

非居住建筑

建筑物高度

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浦西内环线以内

其他地区

浦西内环线以内

其他

地区

主要朝向

(见附录三)

低层

0.5

0.6

6

-

3

多层

9

-

5

高层

0.25

12

15

0.2

12

次要朝向

(见附录三)

低层

0.25

2

-

按消防间距控制

多层

4

-

按消防间距控制

高层

0.2

12

-

6.5

注:1、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2、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照0.7倍控制。

第三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道路宽度

建筑高度 后退距离(米)

D≤24米

D>24米

h≤24 米

3

5

24 < h≤60 米

8

10

60 < h≤100 米

10

15

h >100 米

15

20

注:h---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三十五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三十六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九条 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米。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四十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四十一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沿磁悬浮交通线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轨道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50米。

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

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500千伏,30米;

220 千伏,20米;

110 千伏,12.5米;

35 千伏,10米。

2、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第四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中心城地区鼓励建设9层至12层配设电梯的高层住宅。

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

新建住宅实行架空线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

第四十七条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核定。

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

第四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第五十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8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0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

(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五十一条 多、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8米,不应高于3.6米。

第五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2.2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第七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五十三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指标。

第五十四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

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得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但中心城范围内,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由开发单位实施的,可按50%比例纳入建筑基地面积,且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原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

第五十五条 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集中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局。

第五十六条 位于浦西内环线以内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

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

(单位:米)

有效系数(N)

小于、等于1.5

0.70

大于1.5,小于、等于5.0

0.50

大于5.0,小于、等于12.0

0.30

大于12.0

0

第五十七条 新建建筑基地的停车配置,应符合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等有关规定。

新建居住建筑基地,位于中心城地区的,汽车停车率应不小于0.6辆/户,其中,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的,应视周边地区配套情况适当增加;郊区汽车停车率,应高于中心城地区20%。

第八章 特定区域

第五十八条 本章所称特定区域,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

第五十九条 本市特定区域包括下表所列地区。

地 区

区 域

中央商务区

浦东小陆家嘴和浦西外滩

主要公共活动中心

市级中心

市级中心(人民广场、南京路、淮海中路、西藏中路、四川北路、豫园商城、金陵东路商业街、上海站“不夜城”等)

市级副中心

徐家汇副中心

江湾五角场副中心

花木副中心

真如副中心

规划保留保护区

风貌保护区

中心城

外滩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人民广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衡山路-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虹桥路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山阴路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江湾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龙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提篮桥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南京西路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愚园路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新华路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郊区

郊区历史文化名镇风貌保护区

规划保留区

大型公共绿地

外环绿带

楔形绿地

大型片林、涵养林、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

旅游风景区

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

淀山湖风景区

其他重点地区

黄浦江沿岸地区

苏州河沿岸地区

世博会地区

生态敏感区和建设敏感区

市人民政府可视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指定特定区域。

第六十条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特定区域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规定,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是实施《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经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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