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规划局办事指南

2024-08-14

东莞市规划局办事指南(通用6篇)

1.东莞市规划局办事指南 篇一

目录

一、营业执照年检........................1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2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2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延期......................3

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4

六、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监理企业项目管理人员解锁、原件核退...........5一、营业执照年检

办理时间: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主管机构:工商局 办理程序:

所需资料:

(1)《公司年检报告书》;

(2)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仅限于前置许可失效的企业提交);(5)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

办理时间: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主管机构: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理程序:

所需资料:

1、《代码证》正副本、IC卡和数字证书原件及《代码证》正本复印件一份。

2、市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需将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在同一纸面上)。

4、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需将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在同一纸面上)

5、单位公章。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质安科 电话:2220728

3受理机构: 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3)

办理流程:网上下载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备齐有关文件,到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签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需资料:

1、《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市公安消防局或消防大队或公安分局消防股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4、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资料或市住建局签发的合同(施工、监理)备案凭证复印件。

5、市住建局签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凭证复印件;

6、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7、已办理监督登记的《东莞市建筑工程监督登记表》;

8、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

9、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提交:《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对),商品混凝土公司的信用管理手册复印件;

申请核准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工程提交:《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申请表》,施工场地示意图(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公章)。

10、建设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勘察单位公章);

11、注明工程项目名称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明》,地税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凭证;

12、加盖审查机构章、住建局施工图审查备案专用章的全套施工图纸一份,建筑施工图一份;注:人防图纸不需加盖住建局施工图审查备案专用章。

13、属既有建筑加层、改建、扩建项目的,还需提交:既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竣工验收报告(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1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缴费凭证原件;

15、《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联系表》。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延期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质安科 电话:2220728

3受理机构: 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3)

证件有效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办理流程:

网上下载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申请表→备齐有关文件,到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签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准予延续决定书》。所需资料:

1、《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盖建设单位公章或业主私章,提交原件核对);

3、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市场科电话:22671660

受理机构: 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3)

办理流程:

网上下载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备齐有关文件,到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 出具《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在《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加盖备案章后退回一份,并退回项目经理(建造师)证。

所需资料:

1、《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式二份;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整理要求:

A、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B、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1)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3)工程合同价款拨付情况说明(原件);

C、相关部门的验收证明:

(1)环保部门出具的准许使用文件(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环保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未被抽检的工程必须提供备案编号及验证码以供查证,如登陆省公安消防总队网站()查询《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抽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消复查意见书》,方可办理。

(3)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提交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的电梯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

D、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

E、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原件)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市住建局办事大厅三号窗口;

4、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5、项目经理(建造师)暂代证原件;

6、由建设单位出具的单栋工程《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履约阶段评分表》(三个阶段)、《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履约阶段评分表》(三个阶段)和在竣工验收后出具的《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承包商单项合同工程履约评价报告书》。

六、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监理企业项目管理人员解锁、原件核退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管理科电话:22207989

受理机构: 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3)

办理流程:

备齐有关文件,到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退回项目经理(建造师)等相关证件原件并注销已登记的施工监理企业的业务登记信息。所需资料:

(一)施工、监理企业项目管理人员解锁(即注销承接业务登记):

1、工程骏工验收资料(是指竣工验收报告或交工报告);

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可提交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代替;

2、申请项目管理人员解锁报告(原件,公司盖章);

3、施工单位提交:甲乙双方共同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证明(原件);

4、申请人可一并出具“原项目安全员收证回执”退回“项目安全员考核合格证原件”。

(二)项目负责人原件核退

A、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可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原收取证件的回执(原件),在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时可一并退回相关证件或提交下列资料办理:

1、市住建局发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可提交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代替;

2、原收取证件的回执原件;

3、提交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办理退证的施工单位还需提交:甲乙双方共同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证明(原件)。

B、其他工程请提交以下资料:

1、中标工程提交: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工程骏工验收资料(是指竣工验收报告或交工报告,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3、原收取证件的回执原件。

4、施工单位提交:甲乙双方共同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证明(原件)。

2.东莞市规划局办事指南 篇二

本次印发的《指南》是各地规划编制的指导性文件, 各地编写规划时应充分体现本地特色, 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 在内容、发展重点等方面有所创新突破。

一、编制背景和总体要求

(一) 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 与此同时, 资源和环境压力日益加大。未来一段时期, 我国仍将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阶段, 资源和环境形势将更加严峻。循环经济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 是最大限度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发展模式, 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瓶颈约束的根本性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循环经济。“十一五”规划纲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2005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是我国循环经济的纲领性文件。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使“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的要求。《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正式实施, 标志着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进入法制化轨道, 该法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以提高资源产出效率为目标, 加强规划指导、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 完善法律法规, 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推进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循环经济发展”。制定和实施《规划》, 是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重要举措, 也是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 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 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取得积极进展。短短几年时间, 循环经济从理念变为行动, 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 在理论上、实践上、政策体系和制度创新上都取得了重要突破, 初步形成了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 凝炼出了一批各具特色的循环经济典型模式。但同时也应看到, 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 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还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 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综合协调各方面的因素, 必须通过规划加以引导规范, 统筹安排, 合理布局。制定和实施《规划》, 是理清循环经济发展方向, 明确工作重点, 为循环经济尽快形成较大规模指明方向和提供保障的有效措施。

(二) 总体要求

《规划》编制要落实十七大及五中全会精神, 突出宏观性、战略性和全局性。循环经济发展是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 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 将发展循环经济与发挥地区比较优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 促进生产和消费模式的根本转变, 是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宏伟蓝图和行动纲领。

《规划》编制要遵循法律要求, 体现一致性。《规划》编制要充分体现“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减量化优先”原则, 坚持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开展减量化, 再利用及资源化等各项活动都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源减量的基础上。

《规划》编制要结合本地优势特色, 坚持创新性。《规划》要体现各地资源、环境以及产业特点, 在经济发达、科技力量较强的地区, 应加强科技对循环经济的支撑作用;在大宗废弃物产生较多的地区, 就应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上有大的突破;在资源型城市和地区, 要满足产业转型需要。不同区域和层次的规划, 重点也应各有侧重。大中城市的《规划》, 可在构建循环型城市方面有所侧重, 如循环经济基础设施体系、废弃物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人文生态及社会消费等;省级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应突出宏观性、战略性, 在整体构建循环经济发展体系, 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等方面形成特色。

《规划》编制要深入调研, 具有操作性。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综合各种调节手段。制定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要具有可操作性, 要根据区域经济和产业布局, 提出切实可行的循环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重点领域。必要时可考虑编制从属于循环经济规划的相关的专项规划, 例如:“三废”综合利用规划、共伴生矿综合利用规划、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规划、节水规划等;以及专门针对某种废弃物的专项规划, 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规划、煤矸石综合利用规划等;还可以开展重点区域 (工业带、农业区、矿区等) 循环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及专项规划等。

《规划》编制要与相关规划紧密衔接, 保持协调性。《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城市规划紧密衔接。目前, 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已经启动。在国家规划正式发布前, 建议各地在制定《规划》时留有一定可调的空间, 如在制定某些预期性指标时, 可提出指标范围, 以便在与国家规划衔接时进行适当调整确定。

二、《规划》的框架内容

(一) 前言

简述编制规划的背景、必要性、适用范围、规划期限、编制依据、总体思路、主要内容及组织工作等。规划期可按五年考虑, 以便与国家五年规划相结合和衔接。

(二) 规划区域的基本情况

1. 规划区域概况

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地理特点、气候条件等。

2. 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

(1) 总体经济发展情况;

(2) 产业结构情况:一、二、三产业结构情况, 支柱产业和重点产业情况;

(3) 产业布局情况:各产业的空间布局情况, 园区和产业集群;

(4) 社会发展情况:人口、科教文卫等情况。

3. 规划区域资源环境基本情况

资源情况主要包括:土地、水、能源、矿产、森林等主要资源的品种、储量、开采、消耗情况等。

环境情况主要包括: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质量以及各种废弃物的排放情况, 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应对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进行分析与评价。

(三) 发展循环经济的紧迫性、有利条件及制约因素

1.“十一五”期间取得的成效

各地区应对本地“十一五”期间循环经济发展情况及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

2. 发展循环经济的紧迫性

充分考虑本地区环境资源以及气候变化等面临的形势, 结合当前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任务和压力, 比较本地区在绿色发展方面与先进国家、地区的差距, 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分析, 论述发展循环经济的紧迫性和重要意义。

3. 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利条件

可从自然条件、基础设施、财政能力、产业基础、空间布局、人文基础、管理水平、政策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分析论述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利条件和基础, 特别是总结本地已开展的循环经济工作及成效, 以及典型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等。

4. 制约因素

主要论述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制约因素和通过发展循环经济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等。

(四) 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1. 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是指导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方向, 要明确规划的使命, 体现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

2. 基本原则

规划原则是规划的具体指导方针, 是对指导思想的进一步深化和具体化。要符合指导思想的要求并面对具体的规划内容, 把指导思想的具体要求贯彻到规划的重点领域中。

3. 发展目标

制定五年的循环经济发展目标。目标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要能够体现规划实施效果, 要与地区总体发展目标相协调。其中, 定量目标要有指标体系表。

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公布的《关于印发循环经济指标体系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7]1815号) 的要求, 循环经济指标体系应包含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 以及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和废物排放 (含处置) 降低等四大类指标;此外还要列出体现当地循环经济特点的特色指标。对于有国家强制性规定的, 指标体系中要达到或优于国家强制性指标。指标要可量化、可考核, 易统计;指标体系应包含规划基准年数据、阶段性指标和规划终期指标。

各地在“十二五”期间原则上应开展物质流分析。物质流分析是对社会经济活动中物质流动进行分析, 了解和掌握社会经济体系中物质的流向、流量及相互关系, 从中找出减少资源消耗、有效利用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的途径, 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理论基础。国家已在部分省市开展了循环经济统计试点工作, 并取得了积极成果。《循环经济统计试点方案》 (发改办环资[2010]1755号) 提出了省域层面资源产出率的测算方法, 各地区在“十二五”期间应尽快完善各项基础条件, 参照这一方案对省域层面资源产出率进行测算, 并作为本地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重要指标。

建议一:关于“体现当地循环经济特点”:若当地处于缺水地区, 指标中应重点体现对水的节约、循环利用、污水减排、海水淡化等非传统水源的利用等情况;若当地产业比较落后, 能耗高, 污染较严重, 则应重点体现产业节能、降耗、减排的相关指标;若当地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较好、重视建筑节能, 或秸秆利用、脱硫石膏利用等较为突出, 拟作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期重点, 则在指标体系中均应有所体现。

4. 目标可达性分析

根据现状, 结合发展设想, 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主要目标进行可达性分析。可比性强的指标可以结合国内外该指标情况进行分析。

(五) 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任务

重点任务要涵盖一、二、三次产业及整个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构建一、二、三次产业相互耦合的循环经济体系和整体框架。要谋划循环经济发展的总体布局;大力推动循环型农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 打造循环经济产业链, 大力培育和促进循环经济新兴产业发展;构建包括第三产业在内的社会循环经济体系。建设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 挖掘“城市矿产”, 强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要加强宣传教育, 推广绿色消费模式。要高度重视循环经济技术、低碳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尤其是涉及原料的减量化利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替代利用、有利于多次循环利用技术的开发以及产业间链接耦合关键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要重视配套技术政策、标准、规范的制定;要开展制度体系建设, 体现空间布局, 并体现“四节一综合”, 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综合利用的相关内容。

建议二:关于农业循环经济

可考虑重点围绕生态农业 (含畜禽养殖业、林牧业等) 、新农村建设以及农林产品加工业开展工作。农业循环经济应向农业与农产品加工等工农业复合集成发展的产业组织模式方向发展, 将种植业、养殖业、林业、饲料工业、食品工业、造纸工业、林板加工业、橡胶提取工业、农产品深加工产业、沼气等生物能产业、高效生物有机肥产业、太阳能利用、节水技术、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等产业和技术进行高效集成, 与科学施用化肥农药技术相结合, 用高效生物有机肥和生物农药替代部分化肥和化学农药, 降低面源污染, 全面促进农业经济增长, 增加农村就业、促进农业升级、增加农民收入、实现食品安全、高效利用水源、集约利用土地、促进碳素循环、提高碳汇效率、削减温室气体, 全面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实现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实现生产、生活、生态的和谐共赢。

建议三:关于工业循环经济

(1) 企业层面

对已有企业, 可重点考虑开展清洁生产的相关工作, 结合产业发展, 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生产方式, 淘汰落后、节能减排、综合利用, 构建企业内部的小循环, 努力实现废弃物的“零”排放;应重点开展大宗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以及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等。

(2) 产业融合和产业链构建

通过产业链接, 调整和优化结构, 构建新的产业组织形式, 实现资源、能源的循环利用和梯级利用, 促进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废物排放的最小化。

(3) 新兴产业发展

对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新兴特色产业, 应结合区域特点、资源条件、产业基础等因素, 规划布局符合循环经济理念、具有发展潜力的产业, 如再制造产业等。

(4) 园区循环经济

园区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载体, 应从提高园区能源与资源的利用效率、优化园区的企业布局、对园区按照生态工业物质流动模式进行规划。对于新建园区, 要着重产业的循环化构建;对于已有园区, 重点要放在循环化改造方面。可重点考虑区内主导产业的发展布局及相关产业的共生和循环, 不断完善产业链, 包括动脉产业发展、静脉产业布局, 资源能源的循环利用、梯级利用以及污染控制措施等, 应建立起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对于以再生资源产业为主的园区, 应注重开展废旧产品和废弃物质深度资源化的关键技术研发和国外先进资源化技术的引进, 通过各种静脉产业项目的实施和基础设施的完善, 实现园区内物质、能源的集约利用、梯级利用以及基础设施和信息的共享, 防止二次污染和二次浪费, 实现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最大化和废物“零”排放。

建议4:关于社会循环经济体系 (涵盖第三产业)

在循环型社会体系建设方面, 应围绕循环型、节约型社会建设, 倡导形成绿色消费模式, 建设绿色行政体系;城市要注重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立和完善, 大力挖掘“城市矿产”潜力, 开发“城市矿产”, 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和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和再生资源产业物流园, 形成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建立循环经济统计体系和统计制度, 开展物质流分析与管理;促进中水等非传统水源的规模化利用;发展绿色建筑, 推广应用新型建筑材料、节能建筑和集中供热, 提升建筑节能技术水平和能源利用率;推动发展循环型服务业, 发展信息服务业, 构筑废物资源化的信息平台, 建立循环经济信息发布系统, 建设节能服务体系;要厉行节约, 鼓励使用再生利用产品及原材料, 限制一次性产品和过度包装, 减少不合理消费, 推广绿色消费模式;发展现代物流业、生态旅游业等, 通过循环型社区、绿色办公场所、绿色交通、循环型旅游景点等建设, 带动全社会循环经济建设。

(六) 空间布局

作为区域性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要明确循环经济发展的空间布局, 如区域发展重点、产业园区布局等, 体现资源配置的优化。

(七) 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及关键技术与装备

1. 重点领域和重点工程

循环经济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工程是实现规划目标和落实规划任务的重要抓手。编制《规划》时, 要根据国家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的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并结合当地实际, 提出本地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工程。

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领域, 主要涉及的是如何促进原材料利用的减量化、促进“废弃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促进产业之间的相互链接。企业的清洁生产、行业之间形成副产品和废弃物再利用及资源化的纵向延伸和横向耦合、企业之间能量的梯级利用、水资源的循环再利用、再制造产业、“城市矿产”示范、产业废弃物资源化、市政废弃物资源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型服务业、产业园区的循环化改造和新建园区的循环化构建等领域均为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

重点工程是实现规划目标的重要工程技术措施。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方向和布局要求, 要能够对规划目标的实现发挥关键作用。如一些产业关联度高、资源节约和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重大工程、“零”排放工程、循环经济关键节点工程、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重点工程, 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产业化工程, 可显著体现循环经济效果的社会发展工程项目等。重大项目要说明与规划指标的关联性和贡献度。规划中提出的重点工程要能够在规划期内完成。

2. 关键技术与装备

《规划》应根据地区循环经济发展重点, 提出发展本地区循环经济的关键技术和装备, 构建循环经济技术支撑体系。应主要涵盖:

(1) 需要大力推广应用的成熟适用技术和装备; (2) 加快实现产业化的先进支撑技术和装备; (3) 需要进一步创新研发的关键技术和装备等。

如认为必要, 《规划》可附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及关键技术实施计划表或专栏。

3. 循环经济产品及服务

支持企业开展产品的生态设计。生产并提倡使用再生品、耐用品、可降解、易拆解品, 政府优先采购选用, 鼓励循环消费、绿色消费。推动建设咨询服务、研发推广平台, 鼓励专业化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对园区、生产企业开展统包式或嵌入式服务。

规划中应包含区域布局图以及循环经济产业链示意图等。

(八) 实施效果分析

定性、定量分析规划的实施效果, 如规划完成后对资源产出效率、生态环境优化、节能降耗方面的作用等。

(九) 发展循环经济的保障措施

1. 地方需要采取的措施

规划是否能够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 建设保障体系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 涉及思想保障 (宣传教育) 、组织保障、法律法规保障、政策保障、管理保障 (服务保障) 、科技保障、人才保障、土地保障、资金保障、基础设施保障等等。保障措施要务实, 具有可操作性, 避免空洞的表述。

2. 需要争取的外部支持

3.东莞市规划局办事指南 篇三

关键词:生态安全;生态控制线;生态承载力;景观格局;管理实施

1 前言

1.1 生态安全

面对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日益严峻的生态与环境问题,国际社会提出建设“生态城市”的目标,以期用生态学原理来指导城市未来的发展,随之提出生态安全的概念并迅速成为各学者评价一个城市或地区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情况的重要指标。

1.2 全国各城市生态规划概况

改革开放30年,我国取得了辉煌的发展成就。但粗放式增长造成的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社会矛盾等日益凸显,城市建设面临严重的生态危机,迫使人们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进行深刻的反思。当前,生态规划已成为政府部门、学术界和公众的热门话题,以期用“反规划”理论来控制和引导建设用地的增长,并与现行城市规划体系相适应,使之发挥更大的效应;全国各大城市掀起了生态规划的热潮。

东莞市与时俱进,提出在全市范围内划定生态控制线,寻求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加强生态安全保护力度,这对东莞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意义深远。

2 理论基础

2.1 城市生态环境学理论

依据城市可持续发展理论、城市生态环境学理论、城市环境容载力理论,对东莞全市进行生态环境评价、生态安全底线等方面的分析,论证划定生态控制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提出生态控制线的规模底线。

2.2 景观生态学原理

依据岛屿生物地理学理论、景观连接度和面积最大化原理,运用景观生态学原理,研究全市生态绿地的结构和布局,确定生态控制线的范围。

2.3 碳氧平衡理论

健康的城市生态系统要求森林面积能达到碳氧平衡的要求。根据现有的生态资源状况,如何控制一定的人口规模,也是划定生态控制线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3 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研究

3.1 基于生态安全的生态容量研究

东莞市到底维持多大的生态面积,才能维持基本的生态安全?这是划定生态控制线的首要问题。

受城市最短缺资源(水、土地)以及生态环境最低容量的影响,一个城市客观上存在着一个人口容量问题。考虑到目前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的重要影响因素,在人口的阈值分析中将分别采用土地、水资源指标作为考虑因素,同时结合环境容量进行预测,确定东莞市的人口容量,进而确定生态用地面积。

通过对土地承载力、水资源承载力分析、结合相关规划,预测未来东莞市人口规模宜控制在1000万人左右,生态用地安全底线为1000平方公里。

3.2 基于景观生态学的景观格局分析

为了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在城市建设与区域发展过程中应该尽量减少对自然生态过程的干扰。根据景观生态学原理,理想的生态“斑块”是接近圆形并保持自然曲线边界的,它应该与向外放射的指状“廊道”相连,通过廊道与外部的“基质”相通。在保护现有自然景观格局和自然地理过程的基础上,本规划通过构建生态控制区、保护原生植被和人工植被建设生态通道、建设关键点位,打破生态城市中生态岛屿的隔离局面,提高自然板块之间的连通程度,构建东莞市生态格局,形成“三轴、四廊、三区、多节点串连”的生态格局。

3.3 生态控制线的内容与方案确定

在生态控制线划定过程中,根据系统性原则、统筹发展原则、生态优先原则以及环境保护的原则,结合工程地质要素、部门规划控制的刚性要求、市域整体控制要求以及地方发展诉求关系进行划定,统筹与协调各镇区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将以下用地划入生态控制线范围,总面积约为1100平方公里。

(1)自然保护区、集中成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

(2)坡度大于25%的山地、林地以及海拔高于50米的高地;

(3)主干河流、水库及湿地;

(4)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和隔离绿地;

(5)其他需要进行生态控制的区域。

4 生态控制线的管理实施

生态控制线规划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如何划定,最终体现在由生态危机转向生态保护、建设,培育生态文明的重要过程,而推动这一过程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的制度环境,在相关政策的制定上应体现政策约束刚性,在管理效果上应体现——“不敢”、“不能”、“不愿”的过程。

4.1 规划体系完善

(1)指导总体规划修编

城市生态规划要与规划体系相适应,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引起某些镇区城市空间格局的改变,建议政府组织片区协调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总体规划的修编,配合生态控制线规划的贯彻落实。

(2)加紧编制相关专业类型规划

加强专业类型规划的编制,如区域水资源的保护与利用规划、综合防灾规划等,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要特别强调部门间的合作,整合部门资源,形成合力。

(3)完善规划审批程序

生态控制线对于保护基本城市生态安全具有深远意义,方案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 因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或城市发展战略的重大变化,需要对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应遵循总量不减、占一补一原则,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程序严格审批,避免规划调整的随意性。

(4)加强规划的部門综合核审制度

生态控制线规划涉及规划、国土、水利、环保、林业、农业等多个专业部门,不仅纳入城乡规划审批体系,成为纵向各层规划审批、土地使用项目开发建设的法定依据,也应遵从横向行业部门、相关专业规划的内容与要求,强化部门行业规划综合核审,体现各行业法律护航的合力。

4.2 公共政策引导

(1)产业筛选政策

制定和实行产业项目的综合评价标准和空间差异性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宏观政策引导对产业项目进行合理筛选。对重点耗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加强审查,达不到最低效率标准的项目,不予核准和备案。

(2)招商引资政策

由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转变、由项目招商到产业招商转变、由圈地招商向节地招商转变。有计划、有目标、有针对性的把产业关联度大、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的龙头项目作为主攻方向,更多的引进研发机构;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更多的进入先进制造技术和新兴制造业领域。

(3)生态补偿政策

加大对生态控制区的樟木头林场、水濂山森林公园、大岭山森林公园、银瓶嘴森林公园、大屏障森林公园、东江水源保护区等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

对于生态控制区面积较大而使镇区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的,可给予补偿,补偿经费由莆田片、水乡片、沿海片、市区片补偿;对东江南支流沿线各镇(区)的上游地区因保护水源而使发展经济受到限制也可给予补偿,补偿经费可由下游地区列支。

对于关键节点、廊道、生态敏感区的合法建设项目需要进行拆除或不允许建设的,通过市政府的财政补偿(经济补偿)或者用地置换(用地补偿)进行有效的补偿落实。

(4)制度环境的建立

①强化政府对市域空间资源的干预政策

突破以镇区为单元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与利用模式,提高发展平台,在市域层面上进行空间资源的调控,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新兴产业和新增的城市功能预留发展空间。实现区域统筹,科学持续发展。

②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生态控制线范围是一个复合区域,存在部分已建成的合法建设用地、原农村居民点、各类违法建筑以及已批未建用地等,针对不同类型的建设用地和建筑物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处理措施不同情况制定分类处理现状建设用地办法。

③强化公共参与机制

为确保生态控制线规划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民主化,建立专家论证制度、部门协调制度、公示和听证制度,加强公众参与力度;通过制作宣传手册、网络、广告等方式加强对本次规划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生态控制线规划重要性的认识,共同推进规划的实施,提升生态文明水平。

5 结语

在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备受关注的大背景下,生态规划是整个规划理念与方法转型的必然趋势,而东莞市生态控制线规划是这一理念的实际行动。它将不可建设用地规模与空间分布提到优先关注的地位,加强对城市发展建设的适度控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生态控制线规划仅是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步,要使之真正得到落实实施,仍需大量后续工作跟进与支持。如对生态控制线精度進行细化、对生态线内用地保护情况进行遥感动态监测、对线内部分冲突用地进行调查与清理、相关配套政策出台等等,唯有如此,才能使城市发展具有良好的生态支持,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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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昆仑.城市生态廊道在武汉生态城市规划建设中的应用研究[D],武汉:中国地质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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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陈志诚. 快速城市化冲击下城市生态隔离区的规划应对——以厦门市后溪北部生态绿楔片区发展规划为例[J]. 规划师,2009,(3).

11东莞市城建规划设计院. 《东莞市生态控制线规划》[Z],2008.

12高吉喜.可持续发展理论探索——生态承载力理论、方法与应用[M].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

4.东莞户政业务办事指引 篇四

目录

夫妻投靠入户¨¨¨¨¨¨¨¨¨¨¨¨¨¨¨¨¨¨¨¨2 父母投靠子女入户¨¨¨¨¨¨¨¨¨¨¨¨¨¨¨¨¨¨3 子女投靠父母入户¨¨¨¨¨¨¨¨¨¨¨¨¨¨¨¨¨¨5 收养小孩入户¨¨¨¨¨¨¨¨¨¨¨¨¨¨¨¨¨¨¨¨8 市内搬迁入户¨¨¨¨¨¨¨¨¨¨¨¨¨¨¨¨¨¨¨¨9 积分制人才入户¨¨¨¨¨¨¨¨¨¨¨¨¨¨¨¨¨¨¨11 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13 企业自评人才入户¨¨¨¨¨¨¨¨¨¨¨¨¨¨¨¨¨¨15 大中专学生迁移入户¨¨¨¨¨¨¨¨¨¨¨¨¨¨¨¨¨17 港澳居民回乡定居入户¨¨¨¨¨¨¨¨¨¨¨¨¨¨¨¨19 国(境)外人员定居入户¨¨¨¨¨¨¨¨¨¨¨¨¨¨¨21 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22 办理随军家属入户¨¨¨¨¨¨¨¨¨¨¨¨¨¨¨¨¨¨24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被监外执行人员入户¨¨¨¨¨¨¨25 宗教教职人员入户¨¨¨¨¨¨¨¨¨¨¨¨¨¨¨¨¨¨26 录用干部、招收职工及干部、职工工作调动入户¨¨¨¨¨28 入伍注销户口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31 留学回国人员入户¨¨¨¨¨¨¨¨¨¨¨¨¨¨¨¨¨¨34 变更更正出生日期¨¨¨¨¨¨¨¨¨¨¨¨¨¨¨¨¨¨37 变更民族成份¨¨¨¨¨¨¨¨¨¨¨¨¨¨¨¨¨¨¨¨38 变更姓名¨¨¨¨¨¨¨¨¨¨¨¨¨¨¨¨¨¨¨¨¨¨39 申报出生登记¨¨¨¨¨¨¨¨¨¨¨¨¨¨¨¨¨¨¨¨40 申报死亡登记

¨¨¨¨¨¨¨¨¨¨¨¨¨¨¨¨¨¨¨43 分户

立户¨¨¨¨¨¨¨¨¨¨¨¨¨¨¨¨¨¨¨¨¨44 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45 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46 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47 省内异地户籍居民在东莞市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49 申领临时身份证¨¨¨¨¨¨¨¨¨¨¨¨¨¨¨¨¨¨¨50 人口信息查询服务¨¨¨¨¨¨¨¨¨¨¨¨¨¨¨¨¨¨51 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53 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方面的便民利民措施¨¨¨¨54 东莞市公安局户籍管理九项便民利民措施¨¨¨¨¨¨¨¨55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及户籍管理工作方面的便民利民措施¨¨56

夫妻投靠入户

【申请条件】

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为东莞市户籍居民的,可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入户,18周岁以下子女可申请随迁。【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结婚证》、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已生育(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不提供);

4.迁入地镇街(管委会)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属市内迁移的此项不用提供);

5.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属市内迁移的此项不用提供)。【办理程序】

(一)市外迁入的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凭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3.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4.属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的,公安部门受理户籍迁入申请并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审核,经迁出地公安机关的迁出核准操作后,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

(二)市内跨镇(街)迁入莞城或虎门的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经市公安局批准后,申请人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市内跨镇街迁移的(迁入莞城和虎门除外)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公安分局批准后在申请窗口办理入户手续。【办理时限】

省外迁入及跨镇街迁入莞城、虎门的,办理时限为25个工作日;属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的,办理时限为28个工作日;市内跨镇街迁移的(迁入莞城和虎门除外),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相关提示】

1.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2.《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

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申请条件】

外市户籍居民男性超过60 周岁,女性超过55 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的老人,可申请投靠东莞市户籍子女在我市入户。【所需材料】

1.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及其配偶和子女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计生或政工部门出具的子女情况说明;

4.申请人离婚后一方申请的,提供有关离婚的法律文书;申请人配偶已死亡的,提供其死亡证明文书;

5.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属市内迁移的此项不用提供)。【办理程序】

(一)市外迁入的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凭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3.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4.属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的,公安部门受理户籍迁入申请并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审核,经迁出地公安机关的迁出 核准操作后,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

(二)市内跨镇(街)迁入莞城或虎门的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经市公安局批准后,申请人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市内跨镇街迁移的(迁入莞城和虎门除外)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公安分局批准后在申请窗口办理入户手续。【办理时限】

省外迁入及跨镇街迁入莞城、虎门的,办理时限为25个工作日;属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的,办理时限为28个工作日;市内跨镇街迁移的(迁入莞城和虎门除外),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相关提示】

1.本市内父母投靠子女入户,不受年龄、身边无子女的限制; 2.“身边无子女照顾”是指老人户籍所在地县(区)没有其他子女可照顾老人的;

3.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4.《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

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申请条件】

凡与父(母)分居两地的18周岁以下子女,可申请投靠父(母)入户。【所需材料】

1.父母提交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

2.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可不用提供);

3.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父或母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文书,父母离婚的提供有关离婚的法律文书,如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4.迁入地镇街(管委会)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子女5周岁以上或属市内户口迁移的可不用提供);

5.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子女5周岁以上或属市内户口迁移的可不用提供)。【办理程序】

(一)市外迁入的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凭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3.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4.属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的,公安部门受理户籍迁入申请并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审核,经迁出地公安机关的迁出核准操作后,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

(二)市内跨镇(街)迁入莞城或虎门的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经市公安局批准后,申请人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市内跨镇街迁移的(迁入莞城和虎门除外)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公安分局批准后在申请窗口办理入户手续。【办理时限】

省外迁入及跨镇街迁入莞城、虎门的,办理时限为25个工作日;属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的,办理时限为28个工作日;市内跨镇街迁移的(迁入莞城和虎门除外),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相关提示】

1.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大学需为广东生源)凭学校在校学生证明可申请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2.申请人在提供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判决书时,需附上调解书或判决书的生效证明书;

3.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4.《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

收养小孩入户

【申请条件】

东莞市户籍居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小孩的可申请办理收养小孩入户。【所需材料】

1.申请收养小孩入户的书面报告;

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被收养人的户口簿;

3.《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收养市外小孩的,还需提供收养人申办《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申办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签发机关公章)。【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属省内收养的,经市公安局批准办理后,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属省外收养的,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凭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然后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办理时限】

省外和市内收养的,办理时限为25个工作日;市外省内收养的,办理时限为28个工作日。【相关提示】

1.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2.《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

市内搬迁入户

【申请条件】

我市户籍居民在市内购买商品房且居住其中的房主及其直系亲属可申请办理市内搬迁入户。【所需材料】

1.申请人迁移户口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不用提供);

3.《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三个月内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4.申请人属已婚(或离婚)的,需提供相应的婚姻登记证件(或婚姻关系法律文书);申请人已生育小孩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收养公证书》)。

【办理程序】

(一)市内跨镇街迁移的(迁入石龙和塘厦除外)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 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后,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二)镇街内迁移或市内跨镇街迁入石龙和塘厦的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户政办证窗口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公安分局批准后在申请窗口办理入户手续。【办理时限】

市内跨镇街(石龙、塘厦除外)迁移的,审批时限为25个工作日,镇街内迁移或市内迁入石龙和塘厦的,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相关提示】

1.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2.《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40天。

积分制人才入户

【申请条件】

根据市政府《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人才 入户实施细则》规定,获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持《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及相关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入户书面申请; 2.《东莞市人才入户卡》;

3.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4.申请人已(再)婚的提供结婚证,属离异人员则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调解)书);

5.迁入自有房产立户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三个月内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并盖单位公章;迁入镇街新型社区集体户,免交本项依据材料。

6.入户人家庭成员身份资料(本项资料只作户政部门对入户人进行户口调查用)。【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属省外户口迁移的,申请人在收到批准同意通知后,凭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上述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属省内户口迁移的,申请人在收到批准同意通知后,凭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办理时限】

省外迁入15个工作日,省内一站式迁入18个工作日。【相关提示】

1.户口簿能清楚反映该随迁子女与父母双方亲子关系的,可不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申请人属离婚或再婚,随迁与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需提供子女抚养归属法律文书;

2.随迁子女16岁以下的可不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广东省居住证,属在校学生可不提供广东省居住证;

3.申请人丧偶的,需收取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材料;

4.申请人在提供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判决书时,需附上调解书或判决书的生效证明书;

5.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6.《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

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

【申请条件】

根据市政府《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和《东莞市条件准入类 人才入户实施细则》规定,获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持《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及相关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入户书面申请; 2.《东莞市人才入户卡》;

3.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4.申请人已(再)婚的提供结婚证,属离异人员则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调解)书);

5.迁入自有房产立户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三个月内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并盖单位公章;迁入镇街新型社区集体户,免交本项依据材料。

6.入户人家庭成员身份资料(本项资料只作户政部门对入户人进行户口调查用)。【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属省外户口迁移的,申请人在收到批准同意通知后,凭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上述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属省内户口迁移的,申请人在收到批准同意通知后,凭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办理时限】

省外迁入15个工作日,省内一站式迁入18个工作日。【相关提示】

1.户口簿能清楚反映该随迁子女与父母双方亲子关系的,可不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申请人属离婚或再婚,随迁与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需提供子女抚养归属法律文书。

2.随迁子女16岁以下的可不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广东省居住证,属在校学生可不提供广东省居住证;

3.申请人丧偶的,需收取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材料;

4.申请人在提供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判决书时,需附上调解书或判决书的生效证明书;

5.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6.《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

企业自评人才入户

【申请条件】

根据市政府《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自评人 才入户实施细则》规定,获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持《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及相关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入户书面申请; 2.《东莞市人才入户卡》;

3.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4.申请人已(再)婚的提供结婚证,属离异人员则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调解)书);

5.迁入自有房产立户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三个月内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并盖单位公章;迁入镇街新型社区集体户,免交本项依据材料。

6.入户人家庭成员身份资料(本项资料只作户政部门对入户人进行户口调查用)。【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属省外户口迁移的,申请人在收到批准同意通知后,凭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上述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属省内户口迁移的,申请人在收到批准同意通知后,凭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办理时限】

省外迁入15个工作日,省内一站式迁入18个工作日。【相关提示】

1.户口簿能清楚反映该随迁子女与父母双方亲子关系的,可不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申请人属离婚或再婚,随迁与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需提供子女抚养归属法律文书。

2.随迁子女16岁以下的可不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广东省居住证,属在校学生可不提供广东省居住证;

3.申请人丧偶的,需收取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材料;

4.申请人在提供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判决书时,需附上调解书或判决书的生效证明书;

5.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6.《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

大中专学生迁移入户

【申请条件】

1.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户; 2.本市生源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或因故退学)未落实工作单位,要将户口迁回原籍入户; 3.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入户;

4.外省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市就业迁移户口,按照省外户口迁移政策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的。【所需材料】

(一)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户 1.迁出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2.《录取新生名册》;

3.《新生入学通知书》(必须加盖广东省招生委员办公室录取专用章); 4.居民身份证。

(二)本市生源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或因故退学)未落实工作单位,要将户口迁回原籍入户所需材料 1.《毕业证》(高等院校生、研究生、技工学校学生凭学校批准退学文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凭学校的批准退学文件或证明);

2.迁出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3.居民身份证; 4.原籍家庭户口簿。

(三)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入户 1.迁出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2.市人力资源局、教育局干部介绍信; 3.双方签订的工作合同或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 4.居民身份证;

5.本市生源毕业生要求在原籍办理入户的,出具原籍家庭户口簿。

(四)外省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市就业迁移户口,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

1.申请人书面报告(需工作单位加意见和盖公章); 2.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

3.市人事部门接收证明(《毕业生登记表》和《干部介绍信》或《毕业生分配介绍信》); 4.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5.集体户口簿扉页。【办理程序】

1.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的,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办理户口准迁证,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2.其它项目的持上述材料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随来随办。【相关提示】

(一)申请人在《干部介绍信》或《毕业生分配介绍信》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超时未办理的或迁入商品房立户的需补充证明材料按下面程序办理:

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单位的在职证明、计生证明,迁入商品房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三个月内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结果》,以及居委会的接收证明)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经市公安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 户政业务登记表》和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3.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二)超时未办理(《介绍信》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办理)或迁入商品房立户的,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后,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三)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四)《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

港澳居民回乡定居入户

【申请条件】

原东莞市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由于特殊原因申请返回内地定居,并自愿放弃港澳居民身份的,可申请办理港澳居民回乡定居入户。【所需材料】 1.回乡定居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港澳身份证和回乡证;

3.属未成年小孩还须提供出生证明,由拟定居地的监护人提出书 面申请,监护人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关系证明; 4.原户口所在村(居)委的原籍证明;

5.申请人与拟定居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接收证明; 6.拟定居地的房屋证明及申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 7.申请人经济、生活来源证明;

8.《自愿放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声明书》和两个见证人的身份证。【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后,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时限】

审批时限为25个工作日。【相关提示】

1.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2.《准予办理通知书》有效期限为40天。

国(境)外人员定居入户

【申请条件】

经批准来我市定居的外国人或入籍中国的无国籍户人员、复籍的 外籍华人、退出中国籍中国公民和华侨、台湾居民,可申请国(境)外人员定居入户,可申请国(境)外人员定居入户。【所需材料】

(一)华侨在我市定居

1、《华侨回国定居证》;

2、《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

3、申请入户人的护照;

4、拟入户地户口簿(或房产证明,非东莞籍需提供原户籍地开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二)台湾居民在我市定居

1、《批准定居通知书》(省公安厅签发);

2、《台湾居民定居证》(省公安厅签发);

3、申请入户人的身份证件;

4、拟入户地户口簿(或房产证明)。

(三)来我市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

2、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

3、申请入户人的身份证件;

4、拟入户地户口簿(或房产证明)。【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加具意见,然后到拟定居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随来随办。【相关提示】 1.注销户口证明须注明原户籍登记基本信息; 2.个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护照等。

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

【申请条件】

东莞市户籍居民因工作、招工、购房(商品房除外)、建房、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等原因的,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入户。【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已生育子女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不用提供);

5.属工作或招工的,需提供用人单位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

6.属购房(商品房除外)、建房的,需提供房屋证明; 7.属投靠亲属的,需提供被投靠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及关系证明。

【办理程序】

(一)市内跨镇街迁入莞城或虎门的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派 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后,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二)市内跨镇街迁移的(迁入莞城和虎门除外)

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公安分局批准后在原申请窗口办理入户手续。【办理时限】

市内跨镇街迁入莞城或虎门的,审批时限为25个工作日;市内跨镇街迁移的(迁入莞城和虎门除外),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相关提示】

1.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办理随军家属入户

【申请条件】

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的部队干部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随军家属入户。【所需材料】

1.干部家属随军报告表; 2.部队出具的随军家属介绍信;

3.部队干部的军官证、军人身份证(未办理的无需提供);4.随军家属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随迁未成年子女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材料齐全的获发《准予迁入证明》;

2.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随来随办。【相关提示】

《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被监外执行人员入户

【申请条件】

2003年8月7日前,因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其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应及时登记入户;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并注销户口、现被监外执行人员可申请入户。【所需材料】

(一)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 1.原户口簿;

2.《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证明书》。

(二)被监外执行人员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或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决定书; 3.原户口簿。

【办理程序】

(一)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二)被监外执行人员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后,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办理时限】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入户,材料齐全的随来随办;被监外执行人员入户的审批时限为25个工作日。【相关提示】

1.对在原注销户口所在地分局因无本人固定住所且无亲属户口,现已不具备落户条件,需随其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其他亲属)在异地分局落户的,要提交原注销户口所在地分局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及与入户地村(居)委会签署的入户承诺书或出具的证明、及被投靠亲属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宗教教职人员入户

【申请条件】

根据《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宗教团体调配宗教教职人员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可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入户书面报告;

2.批准户口迁移文件(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3.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工作单位证明;

5.属育龄人员提供原户籍地镇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经入户地镇(区)计生部门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

6.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7.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的扉页并加盖单位公章。【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属省外户口迁移的,申请人在收到批准同意通知后,凭身份 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上述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属省内户口迁移的,申请人在收到批准同意通知后,凭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办理时限】

省外迁入25个工作日,省内一站式迁入28个工作日。【相关提示】

1.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2.《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

录用干部、招收职工及干部、职工工作调动入户

【申请条件】

录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收职工以及市组织、人力资源、教育、卫生部门和中央、省级直属机关同意调动工作的公务员或职工可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所需材料】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市内录用的干部或招收的职工以及经组织、人力资源、教育、卫生部门同意市内调动工作的干部或职工

1.批准录用或工作调动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2.工作单位同意接收证明; 3.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集体户口簿的扉页。

(二)经市组织、人力资源、教育、卫生部门批准工作调动的外地人员

1.批准工作调动部门开具的《商调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随迁家属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不用提供)及《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4.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的扉页;

5.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6.迁入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家庭户的,提供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申请人关系证明;

7.迁入自有房产(商品房除外)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屋证明;

8.迁入自有商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已备案的购房合 同或三个月内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入户人属已婚(或离婚)的,需提供相应婚姻关系法律文书;

9.迁入中央、省直属驻莞单位的,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提供书面申请报告,经市人力资源局备案,以及提供工作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的调动文件。

【办理程序】

(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市内录用的干部或招收的职工以及经组织、人力资源、教育、卫生部门同意市内调动工作的干部或职工,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一站式”户口迁移手续;

(二)属经市组织、人力资源、教育、卫生部门批准工作调动的外地人员:

1.申请人申请迁入集体户的持上述1、2、3、4项材料(证件用A4纸双面复印),迁入亲属家庭户的持上述1、2、3、5、6项材料(证件用A4纸双面复印),迁入自有房产(商品房除外)的持上述1、2、3、5、7项材料(证件用A4纸双面复印),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申请人申请迁入自有商品房的提供1、2、3、5、8项材料(证 29 件用A4纸双面复印),申请人申请迁入中央、省直属驻莞单位的提供1、2、3、4、9项材料(证件用A4纸双面复印),(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2)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3)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办理时限】

迁入自有商品房或中央、省直属驻莞单位的,办理时限为25个工作日;其他户口迁移材料齐全随来随办。【相关提示】

(一)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收养公证书》、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申请人在《介绍信》或《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超时未办理的需补充证明材料按下面程序办理:

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和补充证明(单位的在职证明、计生证明)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经市公安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3.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 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四)《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

入伍注销户口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一、入伍注销户口

应征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均应持以下材料: 1.《入伍通知书》; 2.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二、原籍我市的退役士兵(含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回我市入户 申请人可以凭的以下材料: 1.身份证; 2.退役证;

3.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安置介绍信》(复员干部还需提供《入户证明》);

4.原籍户口簿。

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非莞籍退役士兵(含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异地入户我市 申请人凭的以下材料:

1.市接待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介绍信》、《入户证明》; 2.市政府接收安置批复文件(复员干部无需提供); 3.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4.退役证;

5.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须注明原户籍登记基本信息,如有户籍登记的提供户口簿)。

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审核后,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四、转业军人回原籍入户 申请人凭以下材料:

1.市组织、人事部门的介绍信; 2.《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

3.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4.《部队干部(士官)转业证》。

到原户籍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口手续。

五、转业军人异地入户我市 申请人凭以下材料:

1.市组织、人事部门的介绍信; 2.《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

3.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4.《部队干部(士官)转业证》;

5.原户籍登记机关开具注销户口证明(须注明原户籍登记基本信息,如有户籍登记的提供户口簿)。

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审核后,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六、军队移交政府接收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入户我市 申请人凭以下材料: 1.军队退休证;

2.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入户证明》; 3.身份证;

4.其他材料(如入户地居委会接收证明、《房地产权证》或房屋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审核后,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七、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家属入户

除提供转业军人异地入户我市所需证件、证明材料外,还要持市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随迁家属入户介绍信、家属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不用提供)及《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及A4纸复印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核发户口准迁证。

八、军队转业干部入户到自有商品房的

除提供转业军人异地入户我市(或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家属入户)相应证件、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入户地居委会接收证明、《房地产权证》(或房屋证明)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25

个工作日内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经批准同意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凭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加具意见后回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随迁家属需核发准迁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九、证件有效期

《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

留学回国人员入户

【申请条件】

符合《转发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公通字〔2010〕184号)和《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东府〔2007〕46号)规定的留学人员可申办我市常住户口。【所需材料】

(一)留学人员为非毕业生须提交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1.市引进办加具意见的《留学回国人员及随迁家属入户东莞情况登记表》;

2.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3.留学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随迁配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二)留学人员属毕业生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市人力资源局出具的《干部行政介绍信》;

2.《毕业生登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派遣报到通知》;

4.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5.留学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落户介绍信》 ; 7.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的扉页。

注:留学人员国内户口已注销的须提交原户口管辖地公安机关出具户口注销证明(需注明户口注销前登记的详细内容)。【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户口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单位所在镇街(园区)专户的,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

办理入户手续;

(二)申请人户口迁入自有房产的,还需提供房产证明和入户地村(居)委会同意入户证明。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3、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办理时限】

迁入集体户的,材料齐全随来随办;迁入自有房产的,办理时限为25个工作日。

【相关提示】

(一)房产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或三个月内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

(二)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三)《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

变更更正出生日期

【申请条件】

公民出生日期确实属登记错误,现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干部出生日期的变更,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要求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变更更正出生日期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3.申请人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据;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公安机关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后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时限】

审批时限为25个工作日。【相关提示】

1.未成年人变更更正出生日期的,需提供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

2.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

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3.《准予办理通知书》有效期40天。

变更民族成份

【申请条件】

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公民要求将原随父或母确定的民族成份,变更为随母或父的民族成份,且理由充分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必须严格接照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和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要求办理。年满20周岁者不再变更民族成份。【所需材料】

1.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3.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批准证明;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公安机关按规定时限逐级

审定后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时限】

审批时限为25个工作日。【相关提示】

1.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2.《准予办理通知书》有效期40天。

变更姓名

【申请条件】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且理由充分的。【所需材料】

1、申请变更姓名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相关提示】

1.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罚接受劳动教养的,不得变更姓名;

2.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凭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受理单位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申报出生登记

【申请条件】

父母或监护人为出生小孩申报出生登记。【所需材料】

(一)5周岁以下出生小孩 1.出生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军官证); 4.计划生育证明(协助卫生计生部门查验,由申请人自愿提供,不作为出生入户前置条件)。

(二)超5周岁出生小孩

1.申请随父(母)入户的书面报告; 2.出生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结婚证》;

4.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军官证); 5.计划生育证明(协助卫生计生部门查验,由申请人自愿提供,不作为出生入户前置条件)。

(三)单亲家庭出生小孩

1.申请随父(母)入户的书面报告; 2.出生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3.申请人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军官证);

4.计划生育证明(协助卫生计生部门查验,由申请人自愿提供,不作为出生入户前置条件); 5.其它相关调查或证明材料。

(四)非婚生小孩

1.申请随父(母)入户的书面报告;

2.小孩生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军官证); 3.出生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4.小孩由谁抚养法律文书(如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等); 5.计划生育证明(协助卫生计生部门查验,由申请人自愿提供,不作为出生入户前置条件); 6.其它相关调查或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一)办理5周岁以下出生小孩入户

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出生小孩入户申请审批表》,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二)单亲、非婚生和超5周岁出生小孩入户

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后,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部门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办理时限】

1.5周岁以下出生小孩入户,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2.单亲、非婚生或超5周岁出生小孩入户,审批时限为25个工作日。【相关提示】

1.在办理非婚生小孩入户时,如小孩父母双方到场填写《出生小孩入户申请审批表》并共同在“出生小孩父母(或监护人)声明”栏中签名的,可不提供小孩由谁抚养法律文书;

2.计划生育证明包括:《计生服务证》或由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3.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申报死亡登记

【申请条件】

公民死亡,由其家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在办理殡葬手续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

【所需材料】

1.申报人居民身份证;

2.死者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它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办理程序】

家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在为死者办理殡葬手续前,持上述所需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即来即办。

分户、立户

【申请条件】

公民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开或共同生活,申请分户、立户的。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合法固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担任。未成年人原则上不能担任户主,不得单独立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原则上不予分户。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居民身份证、原户口簿;

3.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及住址;

4.房屋证明; 5.村(居)委会意见;

6.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立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受理单位对理由正当、手续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入户手续。【办理时限】

理由正当、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相关提示】

1.房屋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三个月内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或单位、居(村)委会证明; 2.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申请条件】

本市公民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向公安机关户政办证窗口申请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本市公民自愿申请。【所需材料】

1、户口簿;

2.《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户主或监护人的陪同下持上述有关证件及材料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现场缴纳20元的工本费(公安机关代收并发给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票据),或选择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工商银行代收款网点缴纳,公安机关采集申请人指纹信息后发给《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2.申请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领证通知后,凭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受理单位,经校验指纹信息和核对登记项目无误后领取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为40日。【相关提示】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16周岁至25周岁申办的,发给有效期10年的居民身份证;26周岁至45周岁申办的,发给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证;46周岁以上申办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证。

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申请条件】

本市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户政办证窗口申报丢失补领。【所需材料】

1、户口簿;

2.《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材料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现场缴纳40元的工本费(公安机关代收并发给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票据),或选择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工商银行代收款网点缴纳,公安机关采集申请人指纹信息后发给《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2.申请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领证通知后,凭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受理单位,经校验指纹信息和核对登记项目无误后领取新的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为40日。【相关提示】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16周岁至25周岁申办的,发给有效期10年的居民身份证;26周岁至45周岁申办的,发给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证;46周岁以上申办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46 发给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证。

2.公民在补领新证后,又找回原证,应将原证主动交回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

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申请条件】

本市公民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变更内容、污损或残缺不能辩认的,应申报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所需材料】

1、户口簿;

2.《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材料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现场缴纳20元的工本费(公安机关代收并发给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票据,属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需交纳工本费40元),或选择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工商银行代收款网点缴纳,公安机关采集申请人指纹信息后发给《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2.申请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领证通知后,凭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受理单位,经校验指纹信息和核对登记项目无

误后领取新的居民身份证,同时交回原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为40日。【相关提示】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16周岁至25周岁申办的,发给有效期10年的居民身份证;26周岁至45周岁申办的,发给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证;46周岁以上申办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证。

2.属市内户口迁移变动的,公民原持有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仍可在效期内使用。

省内异地户籍居民在东莞市换领、补领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申请条件】

广东省内异地户籍居民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可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申办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污损、残缺不能辩认、丢失补领业务。【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3.《广东省居住证》或就学证明; 4.原居民身份证(补领时无需提交);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材料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现场缴纳工本费(公安机关代收并发给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票据),或选择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工商银行代收款网点缴纳,公安机关采集申请人指纹信息后发给《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2.申请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领证通知后,凭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受理单位,经校验指纹信息和核对登记项目无误后领取新的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为40日。【相关提示】

1.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20元,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40元。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16周岁至25周岁申办的,发给有效期10年的居民身份证;26周岁至45周岁申办的,发给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证;46周岁以上申办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证。

3.公民在补领新证后,又找回原证,应将原证主动交回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

申领临时身份证

【申请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已向公安机关申领、换领或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前急需使用的,可以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所需材料】 1.户口簿;

2.《办理临时身份证登记表》;

3.1张近期二代证标准相片。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户口簿和1张近期二代证标准相片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并填写《办理临时身份证登记表》;

2.申请人本人持户口簿和已审批的《办理临时身份证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事大厅二楼户政科窗口办理临时身份证。【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随来随办。【相关提示】

1.临时身份证工本费10元/证,持银联银行卡的可当场刷卡缴费,或持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费;

2.未满16周岁公民由监护人陪同办理,男的60周岁以上、女的55周岁以上可由其家属(以同一本家庭户口簿登记为原则)代办,代办人需出示其身份证件。

3.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5.东莞市规划局办事指南 篇五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2021东莞积分入学民办补贴申请指南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适用对象

(一)已成功领取了2020年秋季学位补贴,且继续在积分制入学申请镇街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

(二)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不纳入本学期学位补贴适用对象范围,包括:

1.获得学位补贴资格,本学期已不在申请地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

2.获得学位补贴资格,但已经在公办学校就读(含政府在民办学校购买学位)的学生;

3.被取消学位补贴资格的学生。

(三)南城、万江、沙田镇补录批次的学生不纳入本次网上民办学位补贴申领范围,不实行网上申领,具体由当地园区、镇(街道)教育管理中心另行通知。

二、申领时间

2021年3月17日9:30–3月23日17:30,逾期系统自动关闭。

三、申领网址

(暂未开通,2021年3月17日9:30上线)

1.电脑版:https://jfrx.dgjy.net

2.手机微信版:关注“东莞市教育局”微信公众号(微信号dg-jyj),点击“招生入学”—“学位补贴”栏目。

四、操作步骤

1.进入申请入口

2.登录帐号

“帐号”:为申请人(学生)证件号码;

“密码”:登录密码为上学期申领补贴时使用的登录密码。

如密码不对,可以通过找回密码方式找回。如无法登录,请及时联系就读民办学校或申请地教育部门。

其中:点击“立即登录”后如看到解除绑定其他账号的“温馨提示”,请点击“解除绑定其他账号”

3.阅读申领须知请家长务必认真阅读“申领须知”内容,并点击页面底部“本人已阅读并清晰有关要求”。

4.进入主菜单登录后,进入系统主菜单,共有“学位补贴申领”“查看申请进度”“查看历史记录”“学位补贴签领”“修改密码”“申领操作指引”等六个小菜单,其中,“申领学位补贴”,请点击第一个小菜单“学位补贴申领”。

5.确认基本信息系统显示申请人(学生)的基础信息,家长确认无误后,勾选页面下端“本人已确认以上信息准备无误”。如信息有误的,先联系申请地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汇总信息报后台修正后家长再确认。

6.签领评价补确认点击“申领补贴”后,部分上学期领取了学位补贴还没进行签领评价的申请人,系统会指引先完成上学期学位补贴签领评价后再进行本学期的补贴申领,请按照指引操作。

7.就读信息确认请校对系统就读信息是否正确,如果有调整的.,请自行修改。

8.银行账户信息确认上学期已经申领过学位补贴,系统会显示上学期账户信息,家长认真校对,如有变动的,可以自行在系统上进行修改,没有修改的,直接点击“下一步”。

9.提交申请申请人点击提交后,系统显示申请人所有申领信息,如确认无误后,勾选本页面底部“本人已确认以上信息准确无误”,并点击“提交申领”。提醒:信息提交前,申请人家长可以进行不限次数信息修改;但提交后,信息不能进行修改。因涉及经费下拨,请各家长务必确认所有信息无误再提交,否则后果自负。

10.查看进度提交成功后,家长可以在主菜单点击“查看申领进度”。注意:成功提交的申请,进度条会去到第3步“已提交补贴申领”,请家长务必认真检查是否提交申请成功。

11.等待审核提交成功后,系统进入待审核状态。民办学校和教育部门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

6.东莞市规划局办事指南 篇六

一、领取资料

申请人到其父或母一方服务所在镇街宣教办领取或在东莞市教育网(http: //)

或者寮步教育信息网(http://)下载申请表、积分方案及积分表等资料。

二、填写表格并采集证明材料

申请人父母按实际认真填写申请表、积分表并到相关部门采集证明材料,其中: 1.在莞服务年限证明请到镇街劳动分局办理;

2.参加社保证明请到镇街社保分局办理;

3.计划生育证明请到镇街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

4.缴税证明请到镇街地税分局及国税分局办理;

5.参加志愿者服务证明请到镇团委办理;

6.申请人接受教育情况证明请到就读学校(幼儿园)办理。

三、提交表格及证明材料

01.申请表

02.积分表

03.申请人及其父母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04.申请人父母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05.申请人父母的毕业证或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06.申请人父母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07.镇街劳动分局出具的在莞服务年限证明原件;

08.镇街社保分局出具的参加社保证明原件;

09.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或租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10.镇街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原件;

11.投资兴办工商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地税分局及国税分局出具的缴税证明原件;

12.镇团委出具的志愿者服务星级(时数)证明原件;

13.就读学校(幼儿园)出具的就读证明原件(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还需提供申请人的《小学素质报告手册》原件复印件);

14.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到当地宣教办领取申请表、积分表及相关资料 → 填写申请表、积分表并到相应职能部门采集证明材料 → 提交申请表、积分表及证明材料 → 各镇街宣教办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证明材料并计算积分 → 确定名单,向社会公布 → 各镇街宣教办统筹安排入学

五、报名地点:申请人父或母一方服务所在镇(街)的宣教办。

六、咨询电话:市教育局 ***2或各镇宣教办。

七、补充说明:

0.不符合计划生育时将首先被剔除,就不必办理积分关联的资料。

1.在莞服务年限的证明:劳动局通常只根据社保证明来判定,除非你保留了所有的暂住证原件。

2.入读报名需提交的资料:出生医学证明或申请人的户口簿;儿童预防接种证。

3.计划生育证明:结婚证;每年不少于3次的有环无孕的证明;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4.幼儿园就读证明由(曾经)就读幼儿园出具。

5.东莞市寮步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妇检证明:需向服务所说明是办理子女入学用。

6.办理入学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①受理新莞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回执单

②申请人及其父母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原件复印件

④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东莞市儿童入园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补种证明

7.寮步镇相关部门地址:

①镇政府:寮步广场对面,鸿图广场旁

②社保分局:镇政府旁

③劳动分局:镇政府旁,与社保分局在同一栋

④计划生育办公室:镇政府内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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