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直运输起重设备安全隐患报告

2024-06-27

垂直运输起重设备安全隐患报告(共10篇)

1.垂直运输起重设备安全隐患报告 篇一

铜鼓县交通运输系统三个较大安全隐患的报告

县安委办:

自开展安全生产整治行动以来,我系统全面贯彻上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扎实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前局有近20个隐患得到了整改,但还有三个较大的隐患未得到彻底有效整改,现报告如下:

1、关于江西天柱峰旅游有限公司码头未取得经营许可隐患。自2013年10月营运以来已营运了几个年头了。但该公司的主副码头一直未取得经营许可,为此,2017年8月市局港航处下发了行业整改通知,通知要求尽快取得码头经营许可,未取得许可不得恢复营运。至今公司还未取得码头经营许可。

2、关于县汽车站内设有加油站的隐患。县汽车站自建站时起就设有站内加油站,已有近十个年头了。此隐患被省、市、县督查组指出,车站也进行了整改,但至今为止仍未得到彻底的根治,为一较大安全隐患。

3、关于江西高桥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的隐患。江西高桥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中旬,由于成立不久,该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存有执行不到位现象。近两个月来,该公司进行了逐步完善和规范。但离规范化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还需加大整治力度。

2018年7月7日

2.关于机电运输隐患整改报告 篇二

1、特种作业人员配备齐全,其中主提升司机6人、副提升司机6人、井下小绞车司机6人、电钳工8人全部持证上岗;锅炉工3人已培训考试合格,证件待发;高压进网操作证因现在禹州市无培训班,待培训班开始,立即报名参加培训。

2、机电运输安全技术措施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齐全,现已装订成册。

3、有完善可靠的排水系统;主排水管路2路,排水管内径140mm,主排水泵3台,型号:MDM155—30×7,单台实测流量142.31m³/h;矿井正常涌水量35 m³/h,最大涌水量70 m³/h;水仓容积1700 m³,实测最大排水能力287.69m³/h,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4、双回路供电采用10千伏程庄变电站两路不同的母线段供电,一路方北线,一路长城线;单路长度5.5KM。

5、井下电缆电器设备都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无使用国家淘汰机电产品。

6、井下电器设备接地、过流、漏电等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7、井下无失爆现象。

8、矿井用于提升、运送人员的提升运输设备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保护装置齐全可靠;已经检测,运营证于2011-10-18日取回。

3.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篇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道路运输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根据危害及整改难易程度实行分级认定,事故隐患一般分为两个等级: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或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经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中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认定。

第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事故隐患实施认定的主体为行业管理部门或道路运输企业。行业管理部门认定,是指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监管行为时,根据事故隐患认定标准做出的认定行为;企业自我认定,是指道路运输企业自身在安全管理活动中,根据事故隐患认定标准,查找事故隐患,并做出相应认定的行为。

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认定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杜绝形式化。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

(一) 制度制订和执行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不完整;

2.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完全签订到位;

3.未完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实行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4.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整改落实不到位;

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未达到相关规定标准;

6.应急预案中车辆、人员、设备、资金等落实不到位;

7.季节性安全管理工作未做专门部署;

8.未实现有效的车辆、人员档案管理;

9.对车辆、旅客或危险货物未投保相应的法定保险。

(二)安全管理机构建立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但未完全明确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和要求;

2.安全管理机构网络不明确,相应人员落实未完全到位。

(三)人员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数量、持证率不符合规定要求;

2.有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

3.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岗位培训次数未达标;

4.未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驾驶员实行有效监管,不能保证必要休息时间;

5.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运输违章和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进行教育处理。

(四)车辆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未严格进行车辆维护和安全例检;

2.未在有效日期内办理车辆技术等级鉴定及年度审验手续;

3.未正常使用已安装的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对车辆行车过程动态监管力度不够;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未按照要求安装标志灯、标志牌情况。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2.未专门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虽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但未明确职责的;

3.无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或虽设有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4.未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5.企业采取承包经营未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的;

6.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相应要求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参加营运的;

7.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8.未按照站级标准要求实行行包安检、出站门检和车况门检的;

9.违反规定运输国家禁运、限运物品的.;

10.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因素的。

第八条 各级运管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和企业安全生产自查中发现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举报。主管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立即组织核实和认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道路运输企业包括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故隐患认定有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4.垂直运输起重设备安全隐患报告 篇四

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川办发„2013‟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道路运输企业(单位)(下称“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主导”和“实事求是、科学认定、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道路运输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三)保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投入;

(四)定期组织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七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实施指导、协调、督促等综合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一岗双责”规定,协同实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安全隐患的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负责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申报挂牌督办治理安全隐患;负责辖区内重大安全隐患和挂牌督办安全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第九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指导、监督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第三章 隐患排查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建立和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要根据职责建立安全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 查、专项排查以及责任部门排查和群众性排查等分级分类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每月至少对安全生产各个环节进行排查一次,对查出的一般隐患,要逐条登记、分类、建档。并对各类安全隐患认真进行登记,积极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当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初步分析认定。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直接负责人并及时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定期组织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特别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重点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第十三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有关单位立即组织进行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进行认定、分级和上报备案。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第十四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安全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积 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扰。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自然灾害预警时,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加强监测监控,防止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章 隐患报告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每月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以书面形式于下月3日前,向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月度报表。月度报表的格式,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七条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道路运输企业除依照第十六条的要求报送外,应当在发现后立即向属地道路运输管理局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内容:

(一)重大安全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治理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四)治理经费和物资保障;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职责分工;

(六)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隐患,均有权向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可逐级举报,也可越级举报。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应严格保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对查证属实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纳入监管。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重大安全隐患公告、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和举报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十九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受理举报核实安全隐患或接受其他单位移送安全隐患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道路运输经营者立即或者限期整改,并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是否构成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的等级等情况进行认定,并按照重大安全隐患的等级上报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 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做好移送记录备查。

第五章 隐患治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一般安全隐患,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三定”原则,即确定措施、确定人员、确定时限,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由道路运输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安全管理人员、相关技术人员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无法保证安全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治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已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结束前,市、县 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在安全生产资金中列支,并专款专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需求超出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的,应当及时调整资金使用计划。

第六章 隐患核销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者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实行一案一档,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隐患排查时间;

(二)安全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

(三)发现安全隐患的数量、级别和具体情况;

(四)参加安全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

(五)风险评估(评价)记录;

(六)安全隐患治理方案;

(七)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复查验收情况、复查验收时间、复查验收人员及其签字。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当保存2年以上。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 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频次、方式、重点行业(单位)和重点内容,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信息台账并存档。

第二十八条 对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安全隐患,负责督办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指导、协调解决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治理项目完成后,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达到治理目标的,由负责督办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达到治理目标的,应当解除督办并通报;未达到治理目标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执行负责督办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改正或者整改指令。未经解除督办,不得擅自恢复生产经营。

第二十九条 重大安全隐患经治理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取得核销重大安全隐患并同意恢复生产经营的批准文书后方能恢复生产。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十条 接到道路运输经营者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 报告后,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作出重大安全隐患核销和同意恢复生产经营的批复;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停业整改通知。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隐患排治理信息系统,接收、汇总、分析、通报安全隐患治理信息,按月汇总整理安全隐患监督检查记录、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月度报表等信息,分析评价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按规定每月报送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职责的管理部门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章 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二条 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和各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履职考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奖励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单位)及其主 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安全隐患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安全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三十五条 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项目,整改后审查不合格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通知书,或依法暂扣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拒不执行整改通知书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按要求完成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当依法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三十六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 运输经营者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涉管理内容如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方案 篇五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公司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一)组织员工开展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排查治理工作,是切实维护和落实企业员工安全生产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举措。

(二)组织职工开展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排查治理工作,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基础,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重要措施;是实现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推进企业安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三)组织职工开展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排查治理工作,是职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落实职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减少职业危害,防止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

二、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主要包括: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建档登记逐级报告制度;整改治理结果公告和确认制度;隐患评估、举报和奖励等制度。

(二)组织职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跟踪监督整改治理。(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档案。要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档案。档案为容包括: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作业点的名称、地点、可能的人数、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整改措施、整改单位和责任人等,并将整改结果记录在案。

(四)开展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整改治理。一般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应建立档案,督促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提出整改建议的同时,报上级安监部门。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应督促采取防范措施,提出限期整改治理建议,跟踪监督整改。

(五)加强隐患评估、举报和奖励工作。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

(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搞好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岗位达标,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提高安全设施装备水平和机械化、自动化程度,建立自我完善、持续改进、逐步提高的安全管理机制,提升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七)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职责和分工,解决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选树先进典型,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八)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6.垂直运输起重设备安全隐患报告 篇六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成立于2011年,现主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公司为私营企业,注册资金为60000元人民币,公司成立以来发展平稳,到如今已有133辆普通货车,其中重型货车有27辆,中型货车33辆,轻型货车73辆,公司地址位于:伊宁市解放路金帝宾馆三楼。

二、企业组织机构 目的:

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工段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工段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责任。

公司主要负责人:游绍荣

电话:*** 组长:游绍荣

电话:*** 总经理:游绍荣

电话:*** 组员: 宋文江

电话:*** 企业安全负责人:冯雪花

电话:*** 安全应急车辆:新FAA760

电话:***

三、安全隐患排查

事故隐患是指人的活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隐患、较大隐患、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不含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以下。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较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不含)以下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事故的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隐患的排查与报告隐患的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隐患的报告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上报部门领导。

报告形式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书面报告: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隐患的整改和验收隐患信息的核实与处理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 面整改意见。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上报公司领导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重大隐患的处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督办应进行监控。隐患信息档案的建立安督办应对各类人员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奖励办法

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5-5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各班组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对发掘事故隐患不力,而又发生事故的部门将按照本单位《工伤事故管理规定》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发现了事故隐患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班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对责任人将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报公司领导处理。本次排查目标:

一、安全行车的方面:

1、发动机系(是否有异响、动力和锁止装置)。

2、传动系(连接是否松旷、传动无阻)。

3、制动系(方向、横直拉杆、两轮转动是否合标准、传感器ABS)。

4、润滑系(油质、三清装置、部件转动、磨合情况,管道衔接松、冒、漏、滴)。

5、GPS终端、散热、灯光及电路(检查、察看实物及仪表盘)。

6、轮胎(规格、气压及磨损情况)。

7、底盘(裂纹、缝隙、错位、断裂、磨损等)。

8、外观(是否清洁、美观、走形、漏雨、漏灰、舒适)。

二、车辆配置:(是否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是否完好、车身反光标识是否能体现后部宽度车厢轮廓,安全带、灭火器、玻璃、雨刮器、倒车镜等是否齐全有效))

三、车辆安全管理情况:(是否按期进行车辆检查、是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是否按期维护保养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是否有未交交通违法未处理、交强险在有效期内)

四、侧后防护装置情况:(是否按规定设置防护装置、防护装 是否固定连接可靠、防护装置离地是否符合要求)

五、驾驶人员安全管理情况:

1、驾驶员的驾驶资格、从业资格 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是否与所驾车辆车型相符;

2、驾驶员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情况;

3、驾驶员操作的规范性;

4、驾驶员安全意识和身体心理条件;

5、驾驶员的各种违规违章行为; 2015年3月经排查发现以下车辆存在隐患:

伊犁大路运输公司一般隐患[2015]0301号

新F-2E081缺少三脚架

伊犁大路运输公司一般隐患[2015]0302号

新F-W1538车辆雨刮器已坏

伊犁大路运输公司一般隐患[2015]0303号

新F-37306车辆倒车镜已坏

伊犁大路运输公司一般隐患[2015]0304号

新F-1B341反光标识破损清晰度较差

伊犁大路运输公司一般隐患[2015]0305号

新F-Y9057右侧大灯玻璃有裂痕

伊犁大路运输公司一般隐患[2015]0306号

新F-43107车辆雨刮器已坏

伊犁大路运输公司一般隐患[2015]0307号

新F-15665灭火器过期

伊犁大路运输公司一般隐患[2015]0308号

新F-28263灭火器过期

伊伊犁大路运输公司一般隐患[2015]0309号

新F-10141缺少三脚架

四、安全隐患治理: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当即召开了整改工作会,落实了整改责任人,确保在两天内全面解决存在的问题。一是修订完善安全隐患相关管理制度,对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驾驶员安全工作要求等几类安全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安全工作有章可循。二是对驾驶员安全员进行了安全知识教育活动。

五、安全隐患报告

公司现已整改,汇报情况如下:

1、要求培训负责人组织驾驶员以会议形式集中学习、讲解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传达文件精神,职业道德,汽车结构性能,安全驾驶技术,应急处理技巧等。安全培训员与驾驶员以讨论的形式,结合事故案例分析总结。以前车之鉴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杜绝同类事故。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2、公司安全培训负责人对于驾驶员的流动性大、分散、时间不固定的工作特点,应及时做出认真细致的研究。在不影响到驾驶员工作的同时完成安全培训工作。对不能如期参加培训的驾驶员要及时通过电话会议形式进行培训,曾强安全行车意识。

3、做好安全培训记录,实行驾驶员人员培训签到制度。

4、定期对驾驶员培训工作进行考核。检验培训学习成果。对不合格驾驶员进行耐心的再培训、再教育,不能让培训教育形式化。形成自我意识。提高集体安全生产工作的质量。

5、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成员要结合公司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制作出安全生产,安全行车等服务手册。做到公司车主及驾驶人员人手一本。巩固后期生产活动中的安全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自我保护意识

六、安全隐患销号

伊犁大路运输公司一般隐患[2015]0301号

新F-2E081缺少三脚架已配置完成 伊犁大路运输公司一般隐患[2015]0302号

新F-W1538车辆雨刮器已修好

伊犁大路运输公司一般隐患[2015]0303号

新F-37306车辆倒车镜已更换

伊犁大路运输公司一般隐患[2015]0304号

新F-1B341反光标识已换

伊犁大路运输公司一般隐患[2015]0305号

新F-Y9057右侧大灯玻璃有已换新

伊犁大路运输公司一般隐患[2015]0306号

新F-43107车辆雨刮器已更换

伊犁大路运输公司一般隐患[2015]0307号

新F-15665灭火器已换新

伊犁大路运输公司一般隐患[2015]0308号

新F-28263灭火器换新

伊伊犁大路运输公司一般隐患[2015]0309号

新F-10141三脚架配置完成

伊犁大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2月26日

伊犁大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7.垂直运输起重设备安全隐患报告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重大隐患排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事故隐患,是指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一)道路运输重大事故隐患: 1.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2.未专门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虽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但未明确职责的;

3.无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或虽设有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4.未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5.企业采取承包经营未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的;

6.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相应要求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参加营运的;

7.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8.未按照站级标准要求实行行包安检、出站门检和车况门检的;

9.违反规定运输国家禁运、限运物品的; 10.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因素的。

(二)水上交通重大事故隐患:

1、严重违章。严重违反安全航行和防火规定,船舶超载、超速,违章追越,违章抢航,违章抢槽,违章明火作业,违章装载、运输危险货物,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等。

2、操作人员过失。在航行、锚泊或靠离泊时,由于操作人员失误,疏忽嘹望,擅离职守,助航设备、通信设备和信号使用不当等。

3、机电设备故障。船舶主机、辅机、舵机、机件、电器或通信设备、应急设备失灵等故障。

4、其他因素。《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34条规定:“对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进行违章操作,虽未

造成直接的交通事故,但构成重大潜在事故隐患的,海事局可以依据本条例进行调查和处罚。”故也可以将船舶重大事故隐患(重大潜在事故隐患)考虑为我国海事分级的最低海事等级。

(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事故隐患:

1.未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政策的;

2.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或未落实的; 3.未在设计文件中制定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的;

4.风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未制定专项方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5.施工设备、机具未定期检测检验的; 6.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不齐全的;

7.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以及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持证上岗执行不到位的;

8.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不落实的。

9.桥梁工程支架垮塌、高处坠落、基础塌陷、吊装设备失稳;

10.高边坡工程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隐患; 11.边通车边施工的工程、交叉施工的工程等衍生事故隐患;

12.通航建筑物的结构或岸坡的坍塌、滑移,基础塌陷,吊装设备失稳,高处坠落,淹溺等事故隐患;

13.航道工程施工船舶倾覆、碰撞、吊装设备失稳、人员落水等事故隐患;

14.爆破工程引发的事故隐患;

15.施工临时用电使用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 16.施工驻地选择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

第五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评估组织认定。对重大事故隐患不能直接认定或者存在异议的,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或者邀请有关专家通过论证确认。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三章 挂牌督办与督促整改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分类挂牌督办管理。

(一)交通运输部承担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和部直属企业的重大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负责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和交通运输部确定的交通运输重大事

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各省属交通运输企业及所辖区内中央管理交通运输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三)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交通运输企业以外的其他交通运输企业的重大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负责各市、县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和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四)各级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下达或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

(二)报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委会审批同意;

(三)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委会的名义向被挂牌单位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跟踪督办;

(五)整改销号。

第八条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存在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

(二)交通运输重大隐患名称、内容;

(三)整改事项及整改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五)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单位(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单位”)。

第九条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治理方案,认真组织整改,并做到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第十条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责任;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单位要制定督办工作方案,明确督办对象、督查人员、督查措施、完成时限等相关内容,并做到专人负责、跟踪督办到位。

第十二条 在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期间,被

挂牌单位应当加强与挂牌督办单位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交通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企业,应当提请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交通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被挂牌单位应当向挂牌督办单位提出销号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挂牌督办单位收到被挂牌单位销号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一)经挂牌督办单位审查合格的,对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核销,报挂牌督办单位备案,予以摘牌。

(二)经挂牌督办单位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停业整改指令,继续挂牌督办。

(三)对整改无望或者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关闭实施后,报挂牌督办单位备案,予以摘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建立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在其部门网站和主流媒体上公示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交通运输重大隐患治理激励约束机制。挂牌督办单位应对交通运输重大隐患治理效果好的被挂牌督办单位给予激励;对逾期未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被挂牌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投入保障机制。被挂牌单位应当保证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用于支持靠企业自身能力无法完全排除的,且涉及面广、整治难度大、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很大的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

第十九条 建立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综合协调沟通制度。定期召开挂牌督办单位联席会议,及时沟通信息,解决突出问题,协调跨区域、跨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等工作。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下一季度的前15日内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情况,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下一的前30日内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情况,向交通运输部报备。

8.垂直运输起重设备安全隐患报告 篇八

河东各道路运输企业:

根据交通运输部、省厅、市局、及市处和分局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工作要求,分局决定即日起至9月30日在全区道路运输行业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排查治理工作方式:企业自查与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企业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台账、行业管理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排查治理台账。

二、排查治理具体内容:

1、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辖区内3家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结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治活动,重点排查运输资质、是否存在“包而不管、以包代管”及挂靠问题、罐式运输车辆紧急切断装置安装情况、运输车辆防护设施设备配备情况、停车场封闭情况以及安全设施设备配备、GPS动态监控落实情况、驾驶员和押运员以及装卸管理人员持证情况以及是否全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应急演练以及应急处置培训情况、运输车辆是否存在本质超载和运输介质与许可不符情况。

2、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货运站场:运输车辆是否存在非法改装、非法运营情况;是否存在普通货车违规运输危险货物情况;GPS动态监控落实情况、驾驶员持证情况以及是否全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应急演练以及应急处置培训情况。

3、河东汽车站:车站安检人员工作值守、“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落实情况、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出站检查落实情况、是否存在无进站手续的车辆进站、车辆长期不进站经营情况。

三、排查治理工作要求:

1、各运输企业要根据《通知》工作要求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迅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8月22日前各企业将活动方案和8月份隐患排查台账、隐患治理台账报分局运管所(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电子版发运管所邮箱:yunzhengcxp@163.com);9月22前将9月份隐患排查台账和隐患治理台账报分局运管所,报送方式同上。

2、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期间,省厅和市局将分别进行暗访,并对暗访情况进行通报。分局运管所也将按照“四不两直”工作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各运输企业务必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扎实开展工作。凡被省厅、市局暗访通报的企业以及分局运管所监督检查发现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认真、敷衍了事的企业,一律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对于不及时报送隐患排查台账、隐患治理台账等统计分析报表的企业,将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有关规定记入该企业2014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同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各道路运输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务必进一步提高对当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的认识,认真吸取3.1特别重大事故和7.19特别重大事故以及近期一系列恶性事故教训,扎扎实实开展好此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全方面、全方位排查治理本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力戒搞形式、走过场。

附:临沂市运输管理处关于印发《全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临运管[2014]75号)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河东分局运输管理所

9.设备动力部自查安全隐患 篇九

在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期间,部门通过仔细全面的排查,发现设备运转情况良好,用电规范符合安全标准。但个别情况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分别是:

1、浸出变电所氧化变电所通风不畅,夏季高温容易造成室内温度升高,进而威胁用电安全。如开门通风又存在电击伤人等安全隐患。

2、总降变电所现地面铺设的是地板革,其绝缘效果不达标,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解决办法为换铺地板砖。

3、因厂区扩建总降变电所交通堵塞,如出现险情时救援车辆不能快速进入现场,因此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10.交通运输系统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篇十

(县海安办)(2014)号

年月日,湘潭县地方海事处对你单位进

行了明查暗访发现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2、3、。

现责令对上述隐患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并于年月日前整改情况报送湘潭县地方海事处,逾期不整改或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检查人员(签名):附检查情况资料或照片(或影象资料)

(下发整改通知书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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