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精选8篇)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 篇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1.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3. 行政主体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5.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6. 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7. 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分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8. 行政组织法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规范的核心。另一类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以及在职务上的权利义务的规范;行政行为法,主要是行政机关与个人、组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行政监督法是对行政进行监督的规范,也就是监督主体对行政进行监督的规范。
9.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接线员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⑴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⑵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⑶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行政合法性原则通常要求行政权依法律的规定存在,行政机关依法设立并应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10.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表现在:㈠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㈡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留出一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如果法律对行政活动规定得面面俱到,毫无裁量余地,则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束手无策。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㈠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㈡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㈢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1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具有以下特征:㈠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㈡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㈢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地等同。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并不是惟一的行政区主体。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如果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也会拥有一不定期的行政职权,享有与行政机关同样的法律地位,成为行政主体。如原《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的食品卫生管理中的卫生防疫站、城市公共环境卫生管理中的市容监察组织等。此外,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如政府某些临时设置的机关只负责管理内部事务,并不对外行使职权,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机关法人”的身分从事民事活动而成为民事主体,如租用办公用房、购买办公用品等时,它就不是行政主体。13.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虽然是通过各个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得以实现的,但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因为公务员所实施的公务行为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公务员只是具体的操作者;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不直接由公务员承担,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是一种职务上的委托关系,公务员一般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公务员的行为由行政主体负责。
14.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区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行政职权主要有以下内容:⑴行政立法权⑵行政许可权⑶行政确认权⑷行政检查权⑸行政奖励权⑹行政物质帮助权⑺行政处罚权⑻行政强制执行权⑼行政合同的签订权⑽行政复议权。
15.行政优先权包括以下内容⑴先行处置权:虽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政区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但在紧急情况下,行政主体可不受程序的制约,先行处置。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相对方进行治安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等四个步骤。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先行采取强制措施,如先行扣留等。⑵获得社会协助权⑶推定有效权。
16.我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的各部、各委员会和审计机关,是国务院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管理某一方面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合理分工、职责分明、机构精干和便于提高工作效率等原则设置。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有税务总局、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办公厅等是内部办公机构。
17.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乡(民族乡、镇)四级。
18.行政机关组织法:隶属关系三种:⑴垂直领导 ⑵业务指导 ⑶双重领导。
19.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20.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而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两者各有其所适用的范围,一般来说,凡是执行性、技术性与速决性一类的事务,宜用首长制,可以收到行动快、效率高之效;凡立法性、协调性、倾向性一类的事务,宜用委员会制。可反映多方面的利益与要求,利于分工合作,避免个人专断。
21.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是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2.国务院的行政职权包括㈠制定行政法规权:行政法规是对全国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必须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其颁布必须由总理签署。国务院的制定行政法规权,即通常据说的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㈡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权㈢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权㈣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23.我国的政府派出机关有三种类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在我国,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的行政事务。
24.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5.两种法律身份的划分⑴按时间划分⑵按职责界限划分⑶按法律适用划分⑷按名义或公共利益划分。公务员的行为首先可以划分为个人行为和机关行为。个人行为不可能是公务行为,因为公务行为不能以个人名义而只能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作出。划分个人行为与机关行为的标准主要有三个:⑴公务员的行为以所属的机关名义作出的,属机关行为,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则属个人行为;⑵公务员的行为是在他的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属于机关行为,如果超越职责范围,必须结合第一标准和第二标准综合认定;⑶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机关的命令或委托,不管机关的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概属机关行为。
26.在我国,行政职务的产生主要有四种程序:选任、委任、调任和聘任。行政职务的变更,主要发生于下列情况:罢免、撤职、辞去领导职务、免职、降职、转职、调职、升职。公务员职务关系的消灭:死亡、丧失国籍、辞退、开除公职、被判刑罚、离休退休。27.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性质不同、产生的依据不同、行为的后果不同。
28.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29.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30.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有: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㈡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㈢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㈣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的监督。
31.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有: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人事监督。
32.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含义: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㈡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㈢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33.行政主体的活动,从性质上划分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民事活动。行政主体是以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该活动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行政主体不享有行政优益权。另一类是行政管理活动,这类活动是以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职权为核心的,有行政职权的存在,才有行政行为。
34.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就是对象是否特定,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而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35.行政行为的效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36.行政行为的无效的原因;⑴行政行为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⑵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⑶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职权的行为;⑷行政主体受胁迫所为的行政行为;⑸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⑹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行政行为无效的结果:⑴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⑵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之约束,可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所规定的义务,而不承担法律责任;⑶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没有时效的限制,有权的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其无效;⑷行政行为被宣布为无效后,行政主体因此所得到的一切利益应返还给相对方,而对相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应予赔偿。
37.行政行为撤销的原因:⑴行政行为不具备合法要件;⑵行政行为不适当。行政行为撤销的结果:⑴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⑵行政行为因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方的不同过错归属而有不同的责任后果。若行政行为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而被撤销,行政主体应予赔偿;若行政行为是因行政相对方的过错而被撤销的,行政相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自行负责。行政相对方所获得的利益应予以收回。
38.行政行为的废止的原因:⑴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被修改、废止或撤销;⑵国家形势发生重大变化;⑶原定任务已经执行完毕。行政行为废止的结果:⑴自废止之日行政行为失去法律效力;⑵因行政行为废止机时给相对方带来损失时,行政主体予以适当的补偿。
39.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和活动。行政立法的分类㈠行政立法依其权力来源的不同分为:⑴职权立法;⑵授权立法。㈡行政立法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分为:⑴中央行政立法;⑵地方行政立法。㈢依据行政立法内容、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⑴执行性立法;⑵创制性立法。
40.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民主原则,二是效率原则。41.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主体为;⑴国务院;⑵国务院各部门;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其中较大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4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特征:㈠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㈡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㈢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㈣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㈤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43.行政强制的含义: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行政强制的特征:⑴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⑵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⑶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44.行政强制的分类:㈠以行政强制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和内容为标准,可分为⑴对人身的强制;⑵对财产的强制;⑶对行为的强制。㈡以行政强制行为的目的和程序的阶段性为标准,可分为⑴即时性强制;⑵执行性强制。
45.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㈠间接强制执行⑴代执行(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⑵执行罚(执行罚主要通过滞纳金表现出来,执行罚的数额从义务人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日计算,可反复适用。)。㈡直接强制 根据强制执行的对象分为对财产、行为和人身三种执行方式。46.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⑴性质不同;⑵目的不同;⑶原则不同。
47.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它除了要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以外,还应遵循其特有的原则)㈠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㈡依法强制执行的原则;㈢强制执行适当的原则;㈣目的实现原则。
48.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行政合同有如下特征㈠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㈡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㈢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㈣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49.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和直接磋商等方式。
50.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㈠行政主体的权利 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有下列权利,这些权利同时也是相对方的义务,主要有:⑴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⑵单方面变更合同标的权;⑶单方面解除合同权;⑷制裁权(行政主体的制裁手段,主要有金钱制裁、强制继续履行、代执行、解除合同)。㈡相对方的权利:⑴获得报酬权;⑵损害赔偿请求权;⑶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⑷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的补偿权。此外,在行政合同的履行中,行政相对方还享有以下两种特有的权利:⑴特权行为的补偿权;⑵如果发生因经济变动、战争、自然灾害等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况,致使合同履行极端困难时,相对方则享有不可预见情况的补偿权。
51.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特征:⑴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⑵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⑶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52.行政处罚的种类㈠人身罚⑴行政拘留⑵劳动教养;㈡行为罚;㈢财产罚;㈣申诫罚(主要形式有:警告和通报批评)。
53.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超过法定的追究时效,则不得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时效为6个月。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一事不再罚款,《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54.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⑴违法事实确凿;⑵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⑶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该节可能会出案例分析P162> 55.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㈠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㈢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原则。行政处罚执行的措施:⑴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⑵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56.行政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7.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违法具有以下特征:㈠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违法;㈡行政违法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㈢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
58.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59.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⑴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⑵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⑶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不是一种政治上或道义上的责任,而是一种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责任;⑷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60.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两种:即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
6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⑴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⑵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⑶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⑷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62.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行政争议的当事人和与行政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63.行政复议的范围<可能会出案例分析题 P208-210>《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⑴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⑶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6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的规定,下列事项,不能申请复议:⑴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⑵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第12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65.《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66.《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⑴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⑵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⑶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⑷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67.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68.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㈠行政侵权行为<行政侵权行为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㈡损害事实。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规定,行政赔偿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种。
69.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㈠行政机关工作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0.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此类组织须具备以下条件:㈠有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权;㈡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71.所谓行政处理,就是由行政机关按照行政程序审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违法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案件。行政先行原则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72.行政赔偿 请求赔偿的要件:⑴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直接受理;⑵请求人必须具有请求权;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请求,这是个时效要件;⑷所提之赔偿请求必须是法律规定应该赔偿之损害范围或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的。被请求的机关在收到请求权人的申请后,通常有两种方式用来拒绝赔偿:一是认为本机关无赔偿义务,因而应在收到申请后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请求人不予赔偿,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理由一般有两个:⑴被申请之违法侵害行为不是本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受本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所为,因而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⑵被请求损害赔偿之事实不在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依法不应予以赔偿。二是自收到申请后置之不理,超过两个月的法定期限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的异议,这种情况可以认为是默示的拒绝。请求人不论遇到何种方式的拒绝,均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求得损害赔偿。
73.行政赔偿诉讼起诉条件与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相比,有所不同:⑴提起行政诉讼无须经过行政先行处理,只要原告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可。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而后起诉;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起诉期限远比单独的赔偿诉讼短。受害人应在知道受害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请求在两个月内未获准予,则可在相继的3个月内提起赔偿诉讼;⑶赔偿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赔偿诉讼必须以行政侵权被确认为违法或被撤销为前提,但在司法实务中,常遇到行政侵权行为是否违法的争议,而赔偿诉讼只能对行政违法侵权行为提起。
74.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赔偿案件的管辖同于行政诉讼案件。总的原则是:由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赔偿诉讼案件。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为国务院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机关,则由其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5.国家机关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㈠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支付了赔偿金,返还了财产或恢复了原状;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76.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的国家赔偿是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方式,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补充,即除特别情形以外,绝大部分的赔偿应通过支付货币的方式进行赔偿,只有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适当时,才可以选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方式。除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方式外,我国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了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方式。
77.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由以下五个要件构成:⑴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言之,原告只能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充当,而不能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充当。⑵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⑶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及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行政争议;⑷原告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⑸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进行了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末作出复议决定。
78.行政诉讼采用合议制,是由行政诉讼的性质所决定的。行政案件技术性、知识性较强,而且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为行政机关,独任审判难以胜任。采用合议制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公正解决。行政诉讼实行合议制原则,不存在民事诉讼有独任审判的例外。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行政诉讼同民事、刑事诉讼一样,坚持回避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原则适用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诉讼的各个阶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79.行政诉讼应予受理的案件:㈠行政处罚案件:⑴申诫罚⑵财产罚⑶行为罚⑷人身自由罚;㈡行政强制措施案件;㈢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㈣行政许可案件;㈤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㈥抚恤金案件;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㈧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80.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案件:㈠国家行为;㈡抽象行政行为;㈢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㈤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㈥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㈦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㈧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81.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三类案件:⑴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⑵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的管辖。根据行政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下,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⑴凡是未经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⑵经过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的。82.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自年满18周岁时开始;年满16周岁,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生活的公民也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未满18周岁(上述年满16周岁的公民除外)和虽年满18周岁但患有精神病的公民无诉讼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的诉讼行为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即从它们成立时开始,至撤消、解散或者宣告破产时终止。
83.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具备原告资格:㈠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行政相对人;㈡必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㈢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84.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因原告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参加应诉,并受人民法院终局裁判拘束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备被告资格:㈠须是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和组织;㈡须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职权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㈢必须为原告所指控并经过人民法院通知应诉。85.行政诉讼被告应按以下原则确定:⑴直接起诉的案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⑵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⑶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⑷经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⑸经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⑺未取得合法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或者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⑻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⑼行政机关被撤消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⑽应当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86.起诉:在行政诉讼中,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有两种类型: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⑵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87.起诉的条件:㈠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㈡有明确的被告;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㈣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88.合议庭评议阶段,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行政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宣判。89.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末生效的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并撤消或者改变第一审裁判的上诉行为。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依法具备以下条件: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适格;⑵存在法律允许提起上诉的对象,即未生效的第一审行政判决;⑶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⑷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⑸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交纳诉讼费用。
90.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因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不同,分别适用以下三种提起程序:⑴人民法院院长通过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⑵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⑶人民检察院抗诉。91.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⑴书证;⑵物证;⑶视听资料;⑷证人证言;⑸当事人陈述;⑹鉴定结论;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从立法上明确了人微言轻被告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9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原则㈠法律、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㈡规章的参照适用;㈢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㈣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援引。93.行政诉讼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则:㈠特别冲突适用规则;㈡不同等级冲突的适用原则;㈢同级冲突适用规则;㈣新旧法冲突适用规则;㈤人际冲突适用规则;㈥区际冲突适用规则。
94.行政案件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实体裁判。行政诉讼判决按照审级标准可以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五种类型的判决,即维持判决、撤消判决、限期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后,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维持判决和依法改判两种类型的判决。
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 篇二
1 课堂教学观察前期工作
1.1 课堂教学观察对象
上课学生:保山学院政治学院2012级政治学院与行政学专业本科班48名学生。
上课教师:杨福林老师。
上课内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上课时间:2014年11月13日第七节(15点20分至16点)。
上课地点:明诚楼319教室。
1.2 课堂教学观察(课前)访谈
问1:你期望在课堂上被任课老师提问吗?为什么?
答:(1)不希望。因为答错了会不好意思;与其提问不如老师多讲一点;很多都不知道,学了没多大印象,没多大概念;很难,对一些问题感觉到模棱两可,感觉法律比较难,尤其是专业问题的提问感觉不懂。
(2)偶尔可以提问,但是不要问题太专业,应该问一些可以激发思考的问题。
(3)不希望也不拒绝,提问可以增进知识,但太专业容易被扣分。
(4)有一点期望的,因为上课打瞌睡的时候能让我们清醒。
问2:如果你回答不出老师所提出的问题,你会感到沮丧吗?这个时候,你希望从老师那里得到怎样的安慰?
答:(1)不会,会害羞,会不好意思。希望老师重新提问让学生回答出来。希望老师安慰:“很正常,这个问题很难”,并进一步提示。希望老师说坐下,不做任何评价,并给出正确答案。
(2)不会。那上课还有什么意义?
问3:任课老师是否在课堂上只提问固定的个别同学?对此你有何感受?
答:没有,都是随机的。认为老师的做法还不错,继续保持;感觉心惊胆战。
问4:你上课前会认真预习新课内容吗?你期望在课堂上从任课老师那里,获得怎样的教益?
答:不会。
期望老师能传授给我们更多的专业知识;实用的、与生活贴近的知识,更多的案例;把他懂的告诉我们;做人做事的道理;乐观的精神。
问5:你是否对任课老师有抵触情绪?如果有,请说明原因。
答:没有。老师讲课风趣,好玩。
问6:你觉得任课老师和同学在课后的关系是否融洽?这是不是也反映在课堂教学中?
答:课后很少接触,与学生会同学、班干部应该接触多一些。
课后没多少联系,就是见面打个招呼,热情。
任课老师和同学在课后的关系也反映到课堂中,在课堂教学中,老师对任何同学都没有偏见。
由课前访谈和问卷可以看出任课教师提问一般都采用先提问,然后叫举手的学生回答问题,多数提问方式都是口述所提问题或者在黑板上写出关键词,问题类型以记忆性、创造性、推理性、判断性为主,并且在学生回答后多数一大部分老师都会问这样回答的理由,同时老师都会对回答问题的同学进行鼓励,引导其讲问题回答完整,学生也会在老师的启发下积极回答。
2 课堂教学观察具体内容
2.1 课前会议
课前会议首先主要由上课教师陈述该课的内容主题以及在该课程中的关系与地位怎样,同时介绍一下上课学生的情况,包括学优生与学困生的座位、授课想让学生明白的内容、难点,另外介绍本课的大致结构,包括创新点与困惑,将如何、何时知道学生是否掌握了的情况。其次,观察教师与上课教师进行沟通交流,最终确定观察点。
2.2 课中观察
课中观察见表1至表8。
2.3 课后会议
课后会议主要是授课教师进行课后反思,同时观察教师作出评价。针对此次上课,授课讲师对学生的该学期学习情况做了描述,该节课需要学生有好的基础,但学生普遍缺乏,所以讲课中不敢太深入,怕学生接受困难。观察教师也对该次观察作出评价,主要有:(1)知识点广,举例生动、通俗,语言精练风趣幽默,能引起学生的共鸣。(2)学生学习认真,能够参与到课堂教学对该节课兴趣浓。(3)与学生有眼神交流,内容有深度,例子生动,以问题引导学生,启发式教学,和学生互动好,能引发学生的思考。(4)和学生沟通的较好,对学生进行启发式教学,案例能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多媒体教学与传统授课有机结合,是一门十分成功的课,值得学习。(5)基础扎实,提问次数少,提问简单,综合难度适当提高。(6)紧扣教材,又能做到适当补充,用生活的生动案例轻松随意地能够诠释深邃概念。(7)围绕核心内容开展,展示教学达到教学目的,语言简练,口头语少,注意课堂措辞,时间短,内容紧凑。
3 课堂教学观察后期工作
课堂教学观察(课后)访谈。
问1:该节课教师主要讲授的内容是什么?
答:少数同学只能回忆起本次课的核心词语“行政复议”,大多数同学能说出行政复议下的知识点,如教师讲解了行政复议的定义、特点与原则,但具体的定义、特点与原则是什么,已经不能回答出来,少数同学还能记得行政复议的几点原则。
问2:对所讲内容你什么地方不懂?原因是什么?
答:多数同学认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这门课是他们接触的第一门法律专业的课程,由于之前没有任何法律知识的基础,他们在学习的过程中比较吃力,政治学与法律的思维还是有较大不同。此外,此门课各个知识点衔接比较紧密,没有充分复习学过的知识,对新的知识点的接受也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问3:你最希望教师在哪些教学方面改进更有利于自己的学习?
答:总的来说,同学们反应,杨老师上课生动、有趣,将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非常自然,往往用一些简单的事例就能将复杂的知识点讲透彻,非常喜欢。
对教师的建议更多的体现在课程的设置上,建议学院在开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这门课程之前,能开设一些基础的法律课程,让他们能在具备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后,再对比较专业的法律知识进行学习。
从课后访谈和调查问卷可以看出针对这节课学生普遍认为开始讲授新课的方法是对的,上课中口头语言表达流畅、清楚、准确,能将新授内容与学生已有知识联系起来,提出的问题大多数学生通过思考能够正确回答,教授内容调理清晰、有趣和有价值,授课重难点突出,教学生动形象,能吸引学生,运用浅显的范例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复杂的教学内容,从整体上说,教师课堂教学行为有效。
4 课堂教学观察分析
4.1 课堂教学观察特点
第一,观察准备状态较好。从有的放矢地进行观察、提高观察效果的角度要求,观察者一般宜提前5 min左右到达上课地点。而在该次观察活动中,100%的教师能在上课前5 min到达,时间提前量不足。同时经过课堂教学前期准备,观察者了解、熟悉教学内容,观察师生状态、教学环境等,并做好相应记录。第二,观察、记录工具齐全。观察者除凭自身感官进行观察,还使用专门的观察表。第三,观察位置选择有利有弊。观察者的观察位置均处于学生后侧,未进入学生视线,应该说减少了对学生的干扰。但这样的位置选择也有其不利的方面,如不利于观察学生的表现,不利于倾听学生发言[1]。
4.2 课堂教学观察记录情况
第一,记录方式的选择与分析。通过对回收的所有课堂观察记录的分析与梳理,观察者的记录方式分采用的是概录式。第二,记录内容分析。根据所有观察记录的方式与特点,以记录听觉内容为主,视觉内容记录少。记录内容不定向,无重点,记录较为笼统。
4.3 课堂教学观察后评价与反思情况
第一,评价多于反思,肯定性评价多于否定性评价。通过对他人的课堂观察来反思自身的教学观念、教学行为,从而优化自己的行动方式,提高行动有效性,这是课堂观察的目标所在。第二,评价内容传统化。评价涉及较多的是传统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第三,评价标准经验化。主要表现为观察者以自己的教学实践经验为标准进行评价,评价程式化。第四,评价无专题。主要表现为泛泛而谈,罗列出一二三,评价意见既无深度,缺乏穿透力;又无高度,缺乏普遍规律、普遍意义的揭示。
5 课堂教学观察思考
5.1 准确定位教师的“课堂教学观察”
课堂观察对大学教师来说意味着什么?它既不能等同于教师工作中的日常话语——“听课”,也不能等同于专家的“课堂教学观察”。他们的不同主要在于目标指向。教师日常工作中的听课往往与评课联系在一起,听课的目的是为了对他人的课堂教学进行评价,因而听课活动更多的指向他人;而大学教师的课堂观察是教师由观察他人课堂反思自己的教育理念和教学行为,感悟和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技艺,因而更多的是指向自己。专家所进行的课堂观察一般以认识课堂、揭示规律、建构理论为目标,具有极强的理论指向性;教师进行的课堂观察则是以提高实践智慧为目标,有着极强的实践指向性。因而对大学教师而言,课堂观察应是以更新教育理念和提升教育教学技艺为旨归,凭借自身感官及有关辅助工具,在实际的课堂教学情境中进行自我感悟、自我反思、自主建构的一种研究活动[2]。
5.2 增强教师的课堂观察意识
教师的真功夫应该体现在课堂上。所谓教师的“真功夫”是指教师的专业眼光、专业品质和专业技能等。它们一方面是教师在自己的课堂教学实践中不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另一方面则是在对他人的课堂进行观察的过程中感悟生成的,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因此,要引导教师充分认识课堂观察对于促进教师自身专业成长的价值,增强课堂观察的意识,提高课堂观察的自觉性,在课堂观察中不断反思教学行为背后潜藏的理念,检视日常教学惯习,感悟教学策略,从而不断促进自身的专业成长[2]。
5.3 加强教师的课堂观察指导
课堂观察是技术、是方法。能不能熟练掌握和运用课堂观察的技术和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观察的最终效果。从目前教师课堂观察的现状看,普遍存在着对课堂观察技术方法不了解的问题,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课堂观察的基本特点、一般分类,课堂观察的对象、基本步骤,具体的观察方法、记录方式,观察后的反思等。只有让教师手中有法,观察才能有效。
参考文献
[1]陈咏梅.浅谈如何运用课堂观察促进高中英语课堂效率[J].中国校外教育,2011(Z2).
3.行政法与公共行政关系的演进考究 篇三
关键词:行政法;公共行政关系;演进;考究
中图分类号: D91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7-92-2
1 从“行政优于法”到“无法律即无行政”
从本质上来说行政法并不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而是在人类的社会历史上早就存在的概念,行政法的根本含义是指关于行政的法律,只是在古代社会中的行政法与现代社会中的行政法规之间在功能、性质与行政关系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在封建社会阶段,君权高于一切,君王随口一句话就可成为行政法,因此,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与人个性。在这个历史阶段中行政与法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君权与法之间的关系,自然君权是大于法的。
而随着资本主义的萌芽,人们逐渐认识到封建社会中专制统治对社会发展的严重禁锢作用,人们对行政机关有着强烈的排斥性与方法性,“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就是这个时间段内的产物,从而给人们的思想上带来了民主的观念,并明确了“依法行政”的明确概念。同时由于资本主义社会对经济自由发展的渴望,都普遍认为良好的行政关系应该是尽量减少行政执法,或者是完全的零执法。在这种社会背景之下,行政法的性质与目的逐渐发生了变化。
在资本主义社会当中,个人自由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同时规则主义也备受推崇。但是在这种社会体制之下,法治被认为是完全依据国家所制定的法律进行相关活动的开展,实行的是一种呆板的法治,同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了严格的控制。
2 行政国家的出现与行政法的发展
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在十九世纪末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逐渐由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各种社会矛盾与问题逐渐变得尖锐起来,如医疗、环境、教育等问题都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同时经济危机开始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从而导致了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发展秩序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人们逐渐认识到国家的行政功能的作用。为了解决当时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国家的功能产生了明显的变化。而20世纪30年代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广泛传播的经济危机给整个资本主义的经济体制带了严重的打击,让人们认识市场的自我调节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政府对于经济的调节是非常必要的。从而促使了政府大量参与到经济与社会事宜中去。自此之后政府不再是“局外人”,而是广泛地进入到了资源配置的整个流程,这就是行政国家的最初起源。
行政国家的诞生必然会导致行政权的不断扩张,截止到目前位置,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对社会的干预已经涉及每个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不仅仅意味着管辖范围的不断扩大,同时也行政行为也逐渐开始渗入到司法领域中去。自20世纪中期以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的发展需要政府机关主动的参与到解决问题的实际行动中去,这就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了不断地增长。而行政自由权的增长也引发了人们的深思,机遇传统的认识,人们普遍认为需要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于是行政和法之间的关系就发生了变化,在当时行政法存在的目的已经不再是对政府的权利进行限制与削弱,而是在承认政府权力的前提条件之下对其权限进行积极的调控。
3 国家行政的收缩与行政法的变迁
在20世纪70年代左右,西方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又出现了许多新的内容,如通货膨胀、失业率增高、财政赤字日益严重、经济增速放缓等现象。凯恩斯主义又无法对这种现象进行合理的解释。如果根据凯恩斯主义采用紧缩政策减小通货膨胀率,则会导致经济危机的范围扩大,持续时间增长;而如果采用扩张性的财政政策进行消费刺激,通货膨胀变得更加严重。这就使得人们逐渐认识到,过度的依赖政府也并不是明智之举,市场无法进行有效调节的问题,国家也未必能进行合理的调节,而国家调节失败的后果比市场调节失败的后果要严重得多。鉴于此种情况,许多国家开始进行公共行政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市场价值的再度重申与政府职能的收缩。同时这种改革也不断地向其他国家蔓延,改革的氛围在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都异常浓厚。
在这场改革当中,出发点已经不再是传统的市场角度或者政府角度,而是着眼于整个社会,对整个公共行政部门进行了系统化的重新设计。在这次改革之后,整个社会的公共行政的观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开始从管理行政到服务行政转变,公共行政的效率得到了明显的提升。公共管理的社会化与权利结构上的均衡, 放松管制与权力运行方式的多样化 ,公民有效参与与行政服务质量的提高,公共行政的发展无疑会引起行政法的变迁。
3.1 行政观念转变及行政法制度创新
现代公众行政发展依旧在行政观念上有所创新,进而完成管制朝向行为服务的转变。在管制当中,政府处于核心地位,并借助权力来行驶命令与强制的措施,进而在空间上、时间上,对社会组织或是个人行为方向及控制做到严格限制,并使公民、企业等社会主体的机会与权利遭受剥削。使政府成了社会的主体,而不是公仆,进而对社会事实管理,要求公民对其做到服从。通常来看,这种管理下,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间信任度会降低,甚至会出现对抗问题的产生,进而造成行政成本增加、办事效率降低,这种过度管制的出现,对社会与经济发展,造成极为严重的不利影响。但是,对于服务行政来说,政府是处于服务者的地位,因此要求政府需要以服务者的角色,出现在社会当中,并把公共需求作为其导向,在任何情况下,不借助自身权力来为自身谋取利益。这种服务行政,要求政府做到为民服务、为民做主,把公共地位放在行政的中央位置上。从而使得政府在行政活动中,能够与公民的地位维持平等状态,政府也会不断改进服务质量,进而高效率为公民提供服务,并把公民需求的满足与公共利益的实现,转变为行政行为最高价值的获取。行政观念更新、公众与政府角色变化之后,必将带来行政法制度上的创新。这时,行政法既不是控权法,也不是管理法,而是保障政府与公民建立合作,促进二者平衡与共同发展,使二者达到互相信任的目的。
3.2 行政公开、公众参与与行政程序立法新高潮的出现
20世纪90年代之后,行政程序法典化走过了第三次高潮,对于行政程序法制定完成的国家,均对该法实施修改,并对其赋予时代精神与创新精神,而对于没有完成行政程序法制定的国家,便在积极开展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工作。在此次高潮当中,其主题便是要有效增强政府在行政活动开展时的透明度与公开度,并让群众能够参与到行政活动当中。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诉求,行政公开可谓是公民参与行政与监督行政的前提要素。对于这个利益存在多元化的社会来说,在行政活动中,公民的参与,能够使自己的利益愿望得到有效表达,更有利于行政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公民参与公共行政深度与广度,是行政活动有效性及民主化程度的集中反应,同时也是民主发展程度得以衡量的一把标尺。目前,在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实施统一制定的期盼越来越多,也有更多法学界的学者,来对该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并在对国外一些经验做到借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在对行政程序法单行制定的同时,也在开展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工作,进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民主法治建设做到满足,更是推行我国行政法治的持续前进。
4 结语
通过上文中对行政法与公共行政的演进考察我们可以发现,行政法与公共行政关系在不同的时期表现出不同的具体形式,二者之间的关系也随着不同形式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当前阶段我们需要从当前所面临的实际状况出发,深入研究行政法与公共行政之间的关系,才能促使行政法更好地服务于公共行政,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与经济的不断前进。
参 考 文 献
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 篇四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3、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4、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相对方申请为前提。5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6、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7、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和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8、机关的民事行为同公务行为可以根据各自行为的特征来确认:具有纵向管理性质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
9、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三类。
10、行政行为通常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
11、行政立法依其权力来源不同,可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12、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是:民主原则、效率原则
13、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
14、许可申请的审核一般包括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
15、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分配是指各种主要法律渊源形式在设定行政许可上的权力配置。
16、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7、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0条和第61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两种。
18、行政强制的对象是向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
19、根据强制执行的对象分为财产、行为、人身三种执行方式 20、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方式
21、行政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22、行政命令式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对相对方科以义务的行为
23、以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可将行政命令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
24、申诫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是警告和通报批评
25、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6、人身罚主要有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形式
27、行政监督属于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同等重要
28、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资料
29、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 30、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办法
3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32、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33、行政侵权行为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34、追偿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后补”式的追偿:一种是“先陪后追”的方式
35、把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即复议前置原则,是一些国家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3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方式为开庭审理
37、我国行政诉讼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38、特殊地域管辖又可分为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39、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40、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41、起诉应以书面方式,即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42、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
43、任命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得以调解为必经审理程序集结案方式。但是行政赔偿诉讼可以使用调解。
4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
45、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必须按一定的方式提起。提起的方式有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46可定案证据的特征是: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47、根据证据的变现形式,可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48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记性审查的专门活动
49、行政判决分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两种 50、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的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
51、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
52、执行根据是指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措施的生效法律文书
53、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具有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二、选择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3、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因是适应需要原则、精简原则、高效率原则、依法设置的原则
4、垂直领导就是由于业务关系极为密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采取直接组织与指挥,权力高度集中。如民航、铁路
5、有权机关任命公民担任行政公职叫做委任
6、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7行政行为撤销的后果是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因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方的不同过错归属二有不同的责任结果、给相对方带来损失时,行政主体予以适当补偿
8、执行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成为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4条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此规定属立法授权
10、资格许可是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如律师证、会计师执照
11、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种类主要有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只能的组织、被委托的行政机关、法定的行政机关
1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人身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收容审查、强制传唤、强制戒毒、强制扣留 13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是行政性、执行性、强制性
14、金钱制裁的形式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15、行政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单方解除、协议解除
16、甲乙二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相同,但公安机关对甲裁决拘留,而对乙只罚款50元,这显然是不公正的。这种行为属于同等情况,不同处罚 17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并发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18、行政监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19、审计的本质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 20、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1、对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2、甲殴打乙致轻微上,公安局对甲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裁决。甲不服,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关于本案处理,正确的做法有哪些?乙有权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有权变更公安局对甲的处罚 23李某是县办公室的安全保卫干部,被借调到县公安局,在借调的一次执行任务中,违法剥夺了某人的人身自由在这里,县公安局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24、某行政机关违法作出没收公民赵某录像机的决定,赵某气愤之极而砸毁了自己的录像机。在本例中,赵某没有向国家主张行政赔偿的权利
25、张某重伤他人被刑事拘留。一个月后,公安机关查明张某尚未满14岁,遂依照《刑法》第14条释放张某。张某的父亲提出赔偿要求,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局如何处理?不予赔偿
26、某市西区治安联防队行驶该区公安分局委托的治安管理权。某日,联防队员周某抓获了有行窃嫌疑的盖某,因盖某拒不说自己的真实姓名,周某用木棍将盖某殴打致伤。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应由谁承担国家赔偿义务?区公安分局 27、1995年1月5日,钱某因盗窃嫌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995年6月1日,法院以盗窃罪终审判处钱某有期图形3年。1997年1月经复查发现钱某犯罪使尚不满16周岁,法院根据刑法规定改判无罪,予以释放。钱某被释放后请求国家赔偿,请问应当如何处理?应当给与赔偿,损害应从1995年6月1日算至1997年1月。
28、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按下述哪一种方法计算?上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
29、王某是有权要求国家赔偿的受害人,在请求国家赔偿期间内王某突然死亡。下列关于王某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转移给他的继承人、转移给与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 30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务员,因其是以所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的故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31、在我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32、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买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
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3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共同适用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有哪些不适用调节的规定、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规定
3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认为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应如何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35、被征地单位农民李某与征地单位发生纠纷,县人民政府依职权作出了强制性的补偿决定。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36、吴某之子在部队演习中死亡,部队将《烈士证书》发给吴某。此后,吴某一直凭《烈士证书》领取抚恤金。1994年,民政局换发《烈士证书》时,未将《烈士证书》换发给吴某。吴某遂想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受理?予以受理
37、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哪种情形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回复名誉、赔礼道歉?违法拘留、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非法拘留
38、周某被公安局收容审查10天后获释,但公安局未给周某任何书面决定。周某遂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起诉时提出的正确要求是什么?周某必须指出明确的被告、周某必须提出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3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哪些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劳动鉴定委员胡实施的劳动能力鉴定行为、大学根据《学位条例》拒绝发放学位证书的行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证照不予年检的行为 40、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4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2、陈某系美国驻北京一公司职员,常住北京海淀区。某日,陈某从美国经深圳口岸回国,被深圳罗湖海关以走私嫌疑扣留。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有权管辖此案的人民法院是哪些?深圳是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4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亲权或者监护权而产生的,因而在诉讼中居于与原告相类似的诉讼地位
44、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45、某派出所民警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扣押了李某拖拉机。李某不服,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认为被告应当是县公安局,要求变更被告,李某剧不同意。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裁定驳回起诉
46、某事西城区建委根据市政府总体规划,对某大姐实施改造,刘某房屋位于改造区。某日,西城区建委改造建设指挥部下达住房安置通知,刘某未搬迁。数日后,区建委工作人员带领50余人强行拆除了刘某房屋,刘某起诉。下列哪个选项是本案被告?西城区建委
47、行政诉讼中,哪些权利是被告和第三人均可享有的?查阅、补正庭审笔录的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权利;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
48、执行程序结束后,因发生某些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执行的,称为再执行 49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50、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管辖权限,对案件进行的初次审理
51、李某和张某是邻居。在一起行政案件的执行中,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将案外人李某的一间房屋当作被执行人张某的房屋强行拆毁。李某提出赔偿请求,该损失应当由谁赔偿?应当由人民法院负责赔偿
52、胡某未经批准在门前耕地建起一栋小楼,并将该房卖给张某。县土地管理局以胡某非法买卖土地为由,对其作出没收地上建筑及罚款的处罚决定。胡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诉讼期间,县土地管理局将原来的处罚变更为没收地上艰巨,取消了罚款处罚,并动员胡某撤诉。胡某拒不撤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审理原处罚决定
53、刘立因殴打白飞手到公安处罚,公安局鉴定白飞为轻微伤。白飞认为自己是重伤,以公安局对刘立处罚轻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诉讼期间对白飞的伤势重新鉴定,结论为轻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直接变更公安局对刘立的处罚决定
54、人民法院对下列哪种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收回裁定先予执行?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 55、1994年6月,赵某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贪污罪哦安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赵某服刑后不断申诉。1998年2月,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再审。再审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对赵某受贿最的判决部分,撤消了对赵某贪污罪的判决部分,随即释放。赵某提起国家赔偿请求,对其请求应如何处理?决定不予赔偿
56、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妨碍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中,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的有哪些?1000元一下罚款、拘留
57、书证是指记载或表达人的思想或行为,并以其内容或含义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符号、图画等材料。其形成方式常有书写、印刷、绘画、刻制
58、行政诉讼证据来源于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和保全证据
59、在一行政诉讼案中,被告方某行政机关委托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刘律师为使案件胜诉,诉讼期间调查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材料。下列关于刘律师做法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不合适,因为刘律师无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60、《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发现的,不再追究。”1995年2月1日,高某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同年10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得知高某大人的事实,对高某作出行政处罚。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属于下列哪种违法行为?超越职权 61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行政案件时,应严格遵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以外,行政诉讼法与国际条约相抵触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6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作出维持原判、依法改判 63、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一律不准上诉 64、赵某向工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工商局以材料不全为由一直未予办理。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赵某符合法定条件,工商局应予办理,判决工商局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营业执照。该项判决属于什么类型的判决?履行判决 简答 1.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有哪些?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2.行政法的作用是什么?答: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3.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答: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5.行政主体的特征是什么?答: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6.行政职权的特征是什么?答:强制性;不可处分性;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7.国家行政机关有哪些特征?答: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8.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是什么?答:法律依据;隶属关系;职责权限;任职期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9.行政职务关系变更的情况有哪些?答:罢免、撤职、辞去领导职务、免职、降职、转职、调职、升职。10.行政职务关系产生的主要程序是什么?答:选任、、委任、调任、聘任。11.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什么?答: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诉讼法也规定,被授权组织所为行政行为被提起诉讼时,由被授权的组织作被告应诉。12.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是什么?答:性质不同; 产生的依据不同; 行为的后果不同 13.行政相对方的权利是什么?答:提成申请的权利; 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听政的权利;了解情况的权利: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权利 14.行政相对方的义务是什么?答: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
15、行政法制监督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答: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家公务县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16、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包括哪些内容?答: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方式有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人事监督;国家司机关的监督,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右以成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的监督,公民、组织作为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必须和国家机关的行政法制监督相结合才能真正发挥法律效力。
17、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答: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
18、行政行为的内容有哪些?答: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
19、确立行政立法程序的民主原则的意义何在?答:能使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这种程序上的民主原则,能够有效地约束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20行政立法的程序是什么?答:起草; 征求意见; 审查; 通过;签署; 发布与备案。
21、行政许可的特征是什么?答: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时行政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时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22、行政许可有哪些作用?答:A行政许可是国家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B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民众的权益;C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D行政许可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E行政许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23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合法性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监督原则。
24、行政强制预防、行政强制制止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是什么?答:实施的条件不同; 实施的时间和目的不同;实施的机关不同; 实施的程序不同
25、什么是即时强制?答: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26、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答:实际履行原则; 自己履行原则;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27、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法律后果会怎样?答:原合同不再履行,双方当事人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履行;因行政主体单方面原因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应对相对方进行补偿。
28、行政指导的特征是什么?答:是非权力行政活动;是一种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是一种适用较大幅度的弹性的管理领域;适用法律优先原则; 是一种外部行为。
29、行政指导与行政领导的区别是什么?答:主体不同; 客体不同; 内容不同; 效力不同。30、罚款与罚金的区别是什么?性质不同;罚依据不同;适用主体不同;适用的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有哪些内容?答: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原则。
32、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相同点式什么?答:监督的对象相同; 监督的目的相同;监督的内容相同。
33、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是什么?答:报告工作; 执法监督检查; 审查批准;备案; 行政复议; 惩戒。
34、行政违法有什么特征?答: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违法;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
35、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答: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承担行政责任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36、什么是行政救济?答: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37、行政救济的特征是什么?答: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以行政争议为基础;最终目的是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38、哪些情况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答: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39、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答:合法原则; 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 及时原则; 便民原则 40、行政赔偿的特征是什么?答:行政赔偿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赔偿;行政赔偿的起因是行政侵权行为;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行政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为限;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41、国家机关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支付了赔偿金、返还了财产或恢复了原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42、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答: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内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43、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什么?答:选择复议原则;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 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4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有哪些?答: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45、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答: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46、行政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考虑了哪些因素? 答:法院内部的合理分工;便于法院及时便利地办公案件;有利于法院公正地审理案件;根据不
同情况,便于原告或者被告参加诉讼,一般情况下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作了便于原告参加诉讼的规定。
47、管辖权的转移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必须是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移交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移交的人民法院与接受移交的人民法院是具有直接关系的上下级关系。
48、行政诉讼的被告有哪些特征?答:被告只能是行使管理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侵害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49、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是什么? 答: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相对于原告、被告而言,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50、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答:提起的主体不同;提起的条件不同;有无期限限制不同;审理的主体不同;审理的对象不同;程序的性质不同;审理的对象不同。
51、开庭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分为几个阶段?答:开庭前准备阶段;出庭情况审查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评议宣判阶段。
52、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答:书证;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 53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履行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答:对行政诉讼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的,如果被告举不出证据,应当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为根据;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能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54、法院不能采用的证据有哪些?答: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
55、行政诉讼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则有哪些内容?答:特别冲突适用规则;不同等级冲突的适用规则;同级冲突适用规则;新旧法冲突适用规则;人际冲突适用规则;区际冲突适用规则。
56、第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所作出的判决有哪些种类?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五种类型的判决,即维持原判;撤销判决;限期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
57、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是什么?答:适用行政诉讼法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原则;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1.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涵义:两原则概念及基本要求?行 政法是调整行政权在行使其行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活动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就是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具体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行政合法性原则这三方面的具体内容要求行政主体应严格依法办事,行政管理活动应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救这种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2.试论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答: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一旦成立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枸束力、和执行力,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具有了实质上的合法性。只有当行政行为具备合法要件后,才能是合法的,从而获得肯定性评价。一般来说,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主要包括: 一是主体合法。所谓主体合法是指作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由于行政行为通常是由行政主体的具体工作人员实施的,因此这些工作人员应具备法定条件,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另外,主体合法除了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以外,还要求其行为必须在权限范围内。若行政主体的行为超出其权限范围,则其行为不合法。二是内容合法。内容合法要求:(1)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依据。(2)行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3)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三是程序合法。程序是实施行政行为所经过的步骤、时限方式 等。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影响着行政行为实体的合法性。程序合法要求:(1)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行政行为公开、公正、效率等原则以及为确保上述原则的实施而确立的情报公开制度、调查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回避制度、辩论制度、听证制度、案卷制度、时效制度等。(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的步骤和顺序。如行政处罚的先调查后取证裁决的顺序不得颠倒,否则即构成违法。3.论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答:行政责任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责任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3)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而且行政责任的内容和承担方式必须依法确定。(4)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作为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之一的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通报批评、即由有权机关在一定范围采取的一种书面形式的批评措施。(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即由承担行政责任行政主体本身向相对方采取的一种事后悔过措施。(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即由承担行政责任行政主体或其他有权机关在一定范围采取一定的方式对相对方采取的一种事后补救措施。(4)返还权益,恢复原状。针对违法和不当的剥夺权益、侵害财产的行为采取的恢复措施。(5)停止违法行为。(6)撤销违法决定。(7)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8)履行职务。即针对行政主体不作为行为而采取的继续履行职责一种方式。(9)纠正不当。对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纠正。(10)行政赔偿。由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给相对方造成损害的要给予经济上的赔偿。行政主体的执行公务的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1)通报批评(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3)退赔,恢复原状(4)停止违法行为(5)采取经济制裁措施(6)赔偿损失(7)行政处分(8)罢免
4、论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与差异。答:二者都是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点主要表现为:一,客体相同;二,提起主体相同;三,适用的实体法相同。差异主要表现为四方面:一,性质不同;二,主持机关不同;三,受案范围不同;
四、适用程序不同。
5、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答一,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二,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内容。三,行政合法性原则应包括三方面:(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两者不能偏废。(3)任何行政职权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四,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违法责任方面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对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尤其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更应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6、论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和构成要素。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有:一,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二、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选择,也不能随意放弃。
三、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
四、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
五、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行政争议实行行政主体先行裁决制度;司法程序也不同于解决民事争议、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
7、试论行政立法的原则 答: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民主原则,二是效率原则。
(一)民主原则 民主原则在造型立法程序中起作用的最重要的体现是公民的参与制度。其基本内容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时,应尽可能地听取和尊重行政相对方的意见。主要通过下列制度实现: 1。情报公开制度。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2.咨询制度。它是指公民就有关自己权益的问题请求行政机关给予说明和答复的制度。3.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时听取公众意见的制度。
(二)效率原则 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基本人权和公平行政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以最低的成本制定出高质量的法律规范。效率原则一般是通过学习如下 制度加以实现的。1.时效制度。这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不作为,等法定期限届满后即产生相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就丧失权利或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代理制度。这是指在听证、协商等程序中,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不能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时,依法由他人代替的制度。民主原则和效率原则是 是立法程序中所应遵循的两条基本原则,二者在本质上是统一的。首先,效率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民主机制的作用。现代程序的基本特征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个人参加决定过程,民挥各自的角色作用。
8、试论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答: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在一定条件下采取的比较严厉的行政措施,关系到行政相对方切身的权利义务,因此,必须遵循特别的原则才能进行。
(一)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强制执行和说服教育,都是实现和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只有贯彻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才能保证行政权的实现,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强制执行的原则 依法强制执行原则是行政强制执行中贯彻始终的最基本的原则。1.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且必须要由有权机关予以执行。2.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必须合法,即有执行权的机关只能采取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的执行措施。3.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4.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有事后的补救措施,对违法的强制执行应有救济手段。
(三)强制执行适当的原则 这项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时应该做到客观、适度、符合理性。1.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要合理。2.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要得当,其程度应从轻到重。
(四)目的实现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明确的一旦目的达到,即相对方抗旱地完全地履行了义务,强制措施即应停止。
9、论行政处罚的原则 答:
一、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的体现,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其内容包括三个方面: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在行政处罚中,公平原则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到同样的违法行为受到同样的处罚,不同的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同等的处罚。同时,必须以公正而无
偏私的程序达到公正的结果。
三、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太社会适程度相适应。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的适用过程中,对违法者要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从而达到特殊预防和教育的目的,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五、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提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六、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行政赔偿要求。10.试论行政复议的原则 答:行政复议的原则是指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对行政复议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具体包括: 1.合法原则。在行政复议活动中遵循合法原由,就是要求参加行政复议的主体双方合法、复议机关合法,复议程序合法。复议机关处理复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顾问为准绳。2.公正原则。复议机关解决行政争议,应当将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与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放在平等的位置上,不能偏袒任何一方。3.公开原则。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公开原则不仅体现为行政复议决定公开,还要求行政复议的过程公开,允许当事人参与。4.及时原则。要设计行政复议程序时不仅要考虑行政效率,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出要考虑行政效率,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5.便民原则。行政复议是公民权利的一项救济措施,其中一个关键就是是否便民,是否能够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
11、论述追偿制度与赔偿制度的关系 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追偿制度与国家赔偿制度是直接有关的,追偿制度本身并不是与国家赔偿制度同时发展的,而是国家赔偿制度发展完善的一个重要体现。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行政合理性原则。更精彩!/D)U0DQ 答: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而存在的。任何法律都是有限度的,尤其是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主要表现在:⑴ 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⑵ 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留出一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如果法律对行政活动规定得面面俱到,毫无裁量余地,则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束手无策。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的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合法性原则适用于一切领域,而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⑴ 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⑵ 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⑶ 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13、公务员的双重身份。答: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任何一个公务员,不论其职位高低、职务大小,首先是一个公民。公民是每个公务员的基本身分。因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基本前提。作为公民的公务员在法律地位上有下列特点:⑴ 他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要求公民履行的各种义务;⑵ 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人行为,但不能以国家名义从事公务行为,否则就是另外一种身分了;⑶ 他的个人行为只代表他个人,不具有强制性,而且行为效果归属于他自己。公务员首先是公民,因而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公民。因为他担任了行政公职,进入公务员的行列。当其处于公务员法律地位时,便显示出以下几个特点:⑴ 公务员有资格作为国家的代表,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行为;⑵ 公务员享有行政职权,享有行政优益权,同是需要承担行政职责;⑶ 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具有强制性,公务行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属公务机关承受;⑷ 所属公务机关对公务员个人过错负连带责任。案例分析:
一、1993年3月28日,李某和关某一起去河边钓鱼,后二人回家。路上没走多远,李某改变主意,对关某说,不如到主河去摸鱼,关某同意,二人折回主河流处。玩耍中二人都吸了烟,并玩了弹火柴游戏。在走出树林时,关某见树林边有一队枯草,即划火柴将枯草点着。火苗迅速升起,并向树林里蔓延。二人急忙扑打,但因火势越烧越大,未能扑灭,二人惊慌离开现场跑回家。某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某乡人民政府为原告,对关某罚款李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谁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答:乡人民政府是行政行为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属于被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具有处罚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二、1996年5月15日,吴某从常德市到韶关办事。次日凌晨二时许,吴某到其住在韶关的姑姑家,其姑姑家与王某的住所分属前后相邻的两幢楼。黑夜中吴误将第5幢楼认为是第4幢楼,吴某上楼到王某家门口,便用其姑姑给的钥匙开王的房门,正在睡觉的王某夫妇被开门声吵醒,以为有小偷,便拿了一把三角刮刀去开门。问: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派出所在行政上的主体资格。答:本案中派出所具有行政法上的行政资格。派出所有警告的权力。派出所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警告处罚。派出所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综上,派出所具有行政法的主体资格。
三、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并被发现。同年3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认定田某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并于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问:1 北京科技大学作出的退学处分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 法院判令被告在特定期限内履行一系列特定内容的义务是否侵犯了行政权? 3 原告田某的赔偿请求与赔礼道歉请求为何被驳回? 答:
1、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处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每年收取田某教育费等一系列行为,说明田某仍是在校大学生,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然而北京科技大学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给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11条规定,应属于行政诉讼案件。
2、没有侵犯行政权。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要求北京科技大学在一定期限内发毕业证、审核学士学位,办理派遣证,属于依法办事,没有侵犯行政权。
3、要求获得行政赔偿,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即应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本案不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所以田某的赔偿请求被驳回。
四、2000年4月29日,某县的一个考场内,开考约30分钟后,监考老师发现一名来自公安系统的女考生拿出资料抄袭。监考老师向其提醒不能抄袭。该考生仍然继续抄袭,无奈监考老师收缴了其资料。但不久该考生又拿出一份资料抄袭,监考老师在几次提醒无效的情况下,没收了她的资料,并当场告诉她:“你这门考试以零分处理”,该考生并无异议。考虑到该考生只差两们就拿到所学专业的文凭。
问: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应以哪个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 答: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该条规定,市自考办作出决定处罚考生,考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省自考委申请行政复议。
五、某甲一年前下岗后,在家门口经营一个烟酒副食门市部。一天早上某甲刚开门,工商所的一名工作人员王某进来,说是要买一条高级香烟,这人拿了烟,某甲让他付款,王某却执意不肯。问: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某甲是否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答:工商所王某到某甲的烟酒副食门市部购买香烟不付款与某甲动手打架。王某的行为不是以工商所的名义作出的,而是以个人名义与某甲发生冲突的。王某的行为与履行职责无关,王某买烟不付款与某甲产生冲突,是民事纠纷与王某所在单位无关。所以说本案是民事案件。他们双方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案件,不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六、村民陈某、邓某因拒绝缴纳所在乡政府摊派款,被通知参加乡政府举办的“学习班’“学习”期间,不准回家;不准亲友探视;不准与外界通信或电话联系。五天后,陈、邓答应缴纳摊派款,才准许学习结业回家。[分析]
1、陈、邓如不服乡政府办“学习班”的行为;对其权益所受侵害可否请求行政赔偿?为什么? 陈、邓对其人身自由所受到的侵犯,可请求行政赔偿。因为以办“学习班”的方法非法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于法定行政赔偿的情形之一。
2、陈、邓如请求行政赔偿,应向哪个机关提出?如被拒绝,还有何救济途径? 陈、邓请求行政赔偿,应首先向所在乡人民政府提出。如乡政府拒绝赔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陈、邓依法可能获得哪些赔偿 陈、邓依法应获得办“学习班”期间,人身自由被侵犯的赔偿金。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案例分析 1.罗太忠诉某县人民政府案。原告:罗太忠。被告:某县人民政府请分析:⑴ 原告行为是否合法?⑵ 本案中的指挥部是否有权处理该事?⑶ 谁交纳诉讼费用?答:⑴ 原告行为不合法。⑵ 指挥部无权处罚。⑶ 由原告负担诉讼费减半。
2、某市第二筑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诉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原告:某市第二建筑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被告: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请分析:⑴ 本案的被告究竟错在哪里?⑵ 没收财产行为是否正确?⑶ 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合理吗? 答:⑴ 错在工商部门没有吊销许可证;⑵ 公安没权没收财物,属越权行为。⑶ 诉讼费由原告负担,但应减半。
3、张某诉某胰税务局案。原告:张某。某县个体户。被告:某县税务局。请分析:⑴ 税务所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⑵ 该案行政处罚应由哪个机关去处理?⑶ 税务所扣押“营业证”是否可行?有你更答:⑴ 不能扣押,税务所是越权行为,是工商部门的行为。⑵ 应该由工商部门处理。⑶ 不可行,属于越权行为。
4、高永革诉大兴庄人民政府案。原告:高永革。被告:大兴庄人民政府。请分析:⑴ 乡政府拆围墙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⑵ 法院准许原告撤诉的做法是否正确?答:⑴ 是错误的,属越权行为;行为和权利属于人民法院。⑵ 不正确,法院依职权不予撤诉,法院要看原告行为是否损害双方面的利益,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此案两方面都受损害,因此法院不能轻易准予其诉。:: :
5、张开祥诉某县马庄镇人民政府案。原告:张开祥。被告:某县马庄镇人民政府。请分析:⑴ 镇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⑵ 法院草草了事,政府草草了事这种行政诉讼活动是否正确?答:⑴ 行政行为无效,法院只有经过开庭审理才能认定,而且法院先行判决,因为行政行为不能用调解。%⑵ 既不能围护法律的尊严,又掩盖了作为被告的虚荣心。法院这种诉讼活动特别是撤诉行为显失公正。
6、某酒店诉某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站案。原告:某酒店。被告:某野生动物自然保护站。请分析:⑴ 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站的行政行为是否越权?⑵ 诉讼费用处理是否合理?
答:⑴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理该类型案件应由工商部门处理,动物组织行为属于超权行为。⑵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并得到法院充许,所以诉讼费应由被告承担,但可以减半。
7、彭某诉某市公安局案。原告:彭某,某供销社采购员。被告:某市公安局。请分析:⑴ 本案是否为行政案件?⑵ 原告是否具备起诉条件?⑶ 公安机关在处理群众钱财方面有无问题?答:⑴ 公安机关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他们对脏款进行了处理,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属于行政案件。⑵ 原告对公安机关不对脏款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和民事请求,因此,原告具备起诉条件。法院应该受理。⑶ 有问题,公安机关少退5500元侵犯了群众的财产所有权。
8、某区工商局诉某县卫生局案。原告:某区工商所。被告:某县卫生局。请分析:⑴ 行政机关可否作为原告?⑵ 工商所工作行为有无过错?⑶ 本案罚款1148元由谁承担?⑷ 法院如何审查? 答:⑴ 行政机关能够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原因在他也有双重身份,他可以是行政主体也可以是民事主体⑵ 工商所已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① 是就地出售假人参;② 是私分销脏所得款项以权谋私。⑶ 对工商所罚款1148元属不公,理因追偿行业人的责任。⑷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中除因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处理,还应就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9、平双公路指挥部诉赤峰市郊区土地管理局案。原告:交通部二局六处平双公路指挥部。被告:赤峰市郊区土地管理局。第三人:周长彬,交通二局六处平双公路指挥部职工。第三人:田丰强,第三人,赤峰市郊区五村委会。请分析:⑴ 被告对第三人周长彬处理是否正确?⑵ 法院判断是否正确?⑶ 被告对北洼村的赔偿处理行为属于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对象?⑷ 被告在事发后六个月做处罚决定是否正确? 答:⑴ 受雇人代表雇用人所为的行为后果应由受雇人承担,因此对周长彬的处罚属于对象人错误。⑵ 法院直接于正确的事实为依据,变更行政机关的错误处理结果判决决正确,因为他纠正了有关补偿的数额。⑶ 属于具体行政行业,又是行政诉讼的对象。⑷ 被告属于不当拖延,构成公务懈怠,如此做法已失去行政法规的制约性和时效性。
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3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4、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5、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6、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7、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8、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依其来源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固有职权,另一类是授予职权。
9、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0、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11、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12、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13、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14、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15、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16、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17、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8、行政行为的无效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19、行政行为的撤消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国家机关予以撤消,使其失去法律效力。20、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21、行政立法的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2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23、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2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25、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26、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7、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28、监督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主体呈现出多样性。
29、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30、行政不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不合理。
31、一般行政监督:一般行政监督是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所进行的监督。
32、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33、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3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35、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
36、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37、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38、行政先行处理原则: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
39、行政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40、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
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41、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2、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厉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关似的人。
43、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行政诉讼的原告: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5、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
47、举证责任分担原则: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48、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49、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5行政合同的变更: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
51、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5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53、被追偿人:是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题 篇五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A.一般法律B.行政法规C.自治条例D.单行条例
2、在我国,录用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主任科员以下的公务员一般采用()方式。
A.选任B.调任C.委任D.考任
3、根据规定,有权机关就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中为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进
一步补充以及如何具体运用所做的解释,为(D)。
A立法解释B.司法解释C.行政解释D.有权解释
4、下列各项中不能成为外部行政管理相对人是()。
A 公民B 法人C 社会团体D 行政主体
5、公安机关对醉酒的人强制进行人身拘束,该行政行为则应()。
A.符条件生效B.告知生效C.受领生效D.即时生效
6、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方的(D)。
A.物质财富B.精神财富C.智力成果D.权利和义务
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行为主体合法的是()。
A.行政机关合法B.人员合法C.委托合法D.权限合法
8、国家行政机关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
A.抽象行政行为B.具体行政行为C.羁束行政行为D.自由裁量行为
9、《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
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行政规章
10、以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
A.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B.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
C.执行性立法与试验性立法D.法规性立法与规章性立法
11、行政裁决的对象是()。
A行政纠纷B.民事纠纷C.刑事纠纷D.职务纠纷
12、甲出售变质的食品,致乙食物中毒住院治疗,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在对甲进行处罚的同时,裁决甲赔偿乙的误工费和医疗费。该裁决属于行政裁决种类中的()。
A.侵权纠纷裁决B.权属纠纷裁决 C.损害赔偿裁决D.行政纠纷裁决
13、行政征收是以相对人有行政法上的()为前提的。
A.给付义务B.缴纳义务C.履行义务D.不作为义务
14、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行为的追诉时效为()。
A 三个月B.六个月C.一年D.二年
15、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内提出。A三日B.五日C.七日D.十日
16、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方而言,()。
A 不具有强制力B 具有强制力C 部分有强制力D 无法律意义
17、行政合同行为是一种()。
A 单方行政行为B 双方行政行为C 抽象行政行为D 行政执法行为
18、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A 10日B 15日C 30日D 60日
19、下列行政行为中,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A 行政处罚B 行政强制措施C 行政处分D 行政拘留
20、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A 5日B 7日C 10日D 15日
2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赔偿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请求人,并在()内作出处理决定。
A一个月B二个月C三个月D一年
22、李某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当他被执法车辆撞伤后,赔偿请求人应该是
()。
A李某父母B李某配偶C李某成年兄弟姐妹D李某本人
23、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计算。A人民法院判决B国家上职工日平均工资 C受害人所在单位上年职工日平均工资
D 受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期间日平均工资
24、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称为()。
A 指定管辖B 裁定管辖 C 合并管辖D 共同管辖
25、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
A 5日B 10日C 15日D 30日
26、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总称为()。
A.行政法律B.行政法规C.行政规章D.行政措施
27、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
A.省级B.县级C.县级以上D.乡级以上
28、行政机关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从行政行为成立要件的角度考察是因为它不具备()。
A.主体要件B.主观方面要件C.功能要件D.客观方面要件
29、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总称为()。
A.行政法律B.行政法规C.行政规章D.行政措施
30、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总称为()。
A.行政法规B.部门规章C.单行法律D.行政措施
31、下列不属于行政主体的单位是()。
A.国务院B.市政府C.工商局D.消费者协会
3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比例原则内容的是()。
A 妥当性原则B 必要性原则C 比例性原则D 法律保留原则
33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平等对待相对人,属于下列哪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A 行政法治原则B 行政公正原则C 行政公开原则D 行政效率原则
34.行政复议这一行政行为属于()。
A.行政立法行为B.行政执法行为C.行政司法行为D.依职权行政行为
35行政主体依职权对行政相对方科以一定义务,应属()。
A.单方行政行为B.双方行政行为C 行政合同行为D.羁束行政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有权的法律解释包括()。
A.立法解释B.司法解释C.律师解释 D.地方解释E.行政解释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A.物质财富B.行为C.非物质财富D.行政机关E.权利与义务
3、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属于()。
A.行政法规B.地方性法规C.中央立法D.地方立法E.行政规章
4、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
A 行政法治原则B 行政公正原则C 行政公开原则D 行政效率原则
5、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其内容包括()。
A.行政处罚权B.先行处置权C.获得社会协助权D.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
E.行政受益权
6、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主要包括晋升、()。
A降职B.辞职C.交流D.撤职E.挂职锻炼
7、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关系中依法应履行的义务有()。
A 服从行政管理B 协助公务C 维护公益D 遵守法定程序E.申请复议
8、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
A.授予权益或科以义务B.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C.变更法律地位D.确认法律地位E.确认法律事实
9、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
A.自由裁量行政行为B.作为行政行为C.不作为行政行为D.依职权的行政行为E.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10、国务院依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的暂行规定和条例属于()。
A.一般授权立法B.特别授权立法C.中央行政立法D.地方行政立法E.试验性立法
11、下列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有()。
A.国务院B.国务院各部、委员会C.省级人民政府D.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E.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12、我国行政奖励一般应遵循的原则是()。
A.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B公正和平等原则C.奖励与行为相适应原则D.民主集中制原则E.自己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原则
13、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有()。
A.处罚法定原则B.公开和公正原则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D.一事不再罚原则E.过罚相当原则
14、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为()。
A.听证提出B.听证通知C.作出处罚决定D.举行听证会E.制作听证笔录
15、行政合同解除的方式主要有()。
A 单方解除B 协议解除C 约定解除D 依法解除E 到期解除
16、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有()。
A 程序公正的原则 B相对方参与的原则 C 民主集中制原则 D 回避原则 E效率原则
17、行政复议的参加人有()。
A 行政复议机关B 行政复议申请人C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D 行政复议第三人E 复议代理人
18、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包括()。
A 维持决定B 撤销决定C 变更决定D 履行决定E 确认决定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种类有()。
A 行政赔偿B 民事赔偿C 司法赔偿D 立法赔偿E 经济赔偿
20、在行政诉讼中,有权提起再审案件的主体有()。
A 各级法院院长B 上级人民法院C 最高人民法院
D 审判委员会E 上级人民检察院
21、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有()。
A.宪法B.法律C.法律解释D.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E.地方性
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22、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有权的法律解释包括(ABDE)。
A.立法解释B.司法解释C.律师解释 D.地方解释E.行政解释
2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A.物质财富B.行为C.非物质财富D.行政机关E.权利与义务
2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属于()。
A.行政法规B.地方性法规C.中央立法D.地方立法E.行政规章
25、在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内容的是()。
A.行政立法权B.行政司法权C.行政优益权D.行政决定权E.行政执行权
26、以许可的目的形式为标准,行政许可可分为()。
A.长期性许可B.附期限许可C.行为许可D.资格许可E.附条件放弃的许可
27、行政确认是()的行政行为。
A.要式B.默式C.羁束D.自由裁量E.证明
29、行政指导的依据有()。
A 法律B 法律原则C 国家政策D 行政组织法上的职能规定 E 法律解释
30、下列行政活动属于行政指导的有()。
A 行政立法B 行政命令C 行政处罚D 行政机关发布信息情报E 1994年国家计委通过《汽车工业产业政策》
三、名词解释
行政
行政主体
行政指导
行政法
行政法学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第三人
依法行政原则
越权无效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
四、简答题
1简述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的异同行政法的渊源是什么?
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有何区别?
3行政法的特点是什么?
4简述行政裁决的概念和特征。
5简述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6国家行政机关有那些特征?
7提起行政诉讼应具备哪些条件? 8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是什么?
9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0行政复议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五、论述题
1、试述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试论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异同。
3、试论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4、行政法的渊源是什么?
5、试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及性质。
6.学前教育行政与管理整理资料 篇六
绪论
第一节 学前教育与管理
一,学前教育的特点与管理
学前教育的特点:1,保育性 2,启蒙性 3,综合性 二,学前教育的发展和管理
学前教育的发展:1,国际化 2,多样化 3,科学化 4,整体化 5,规范化
第二节 研究范围与研究任务
第三节 学习与研究的意义
一,学习的意义
1,社会发展的需要
2,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
3,更新管理观念的需要
三,研究的意义
1,一体化地研究学前教育
2,全方位地研究学前教育
第一章园所管理的基本任务
第一节,园所管理的有关概念
第二节,园所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建立园所管理系统
(一)建立完善的组织系统
1,形成有效的正式组织机构
2,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转
3,强化组织的协作效应
4,加强对非正式组织的引导
(二)建立完善的条例系统
1,加强规章制度的管理
2,加强园所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引导
3,规章制度与价值引导的一体化
二,加强园所人力资源的管理
(一)合理用人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任务
1,合理选人
2,优化组合3,用人策略
(二)培养人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任务
1,全方位培养法
2,全员式培养法
3,网络式培养法
4,规划式培养法
(三)调动员工积极性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关键任务
(1),影响人的积极性的因素:个体动机,团体动机,社会动机
(2),人的积极性的调动
1,树立员工是园所生存基础的管理理念
2,形成管理对象与管理主体统一的管理关系
3,满足员工的发展需要
三,完善园所教育环境的管理
第二章 园所管理的基本职能
第一节 决策职能
一,决策的特点
(一)决策的目标性
(二)决策的可行性
(三)决策的选择性
(四)决策的适宜性
(五)决策的过程性
(六)决策的动态性
二,决策的类型
(一)组织决策与个人决策
(二)过程决策与阶段决策
(三)战略决策与战术决策
(四)价值决策与事实决策
三,影响组织决策的因素
1,环境因素2,决策者3,组织4,时间
四,园所决策职能的实施
1,强化决策意识
2,决策不是管理者的个人行为
3,决策不是管理者的瞬间行为
五,园所决策饿实施过程
1,情报活动阶段
2,设计活动阶段
3,抉择活动阶段
4,审查活动阶段
第二节计划职能
一,计划职能的管理意义
二,计划职能的实施
1,A计划
2,B计划
3,C计划
第三节组织职能
一,组织职能实施的任务
二,组织设计的原则
1,目标应对原则
2,协作关系原则
3,有效跨度原则
4,简单化原则
第四节指挥职能
一,“权限接受”理论
二,指挥职能的有效实施
1,情感沟通法
2,观念的认同法
第五节控制职能
一,控制职能的管理意义
1,含义:
2,类型:广义的控制和狭义的控制
二,控制职能的基本方法
1,预先控制
2,现场控制
3,层次控制
4,反馈控制
三,控制职能的实施原则
1,适时控制2,适度控制
第六节 协调职能
一,协调职能的管理特点
二,协调职能实施的基本内容
1,上级与下级的关系
2,内部与外部的关系
3,内部组织与外部环境的关系
三,协调职能与控制职能的关系
协调职能在管理的过程中,实际上也是另一种形式的控制职能,或者也可以称为软性控制。从管理的功能上看控制与协调这两种职能有一定的相同点。协调职能一般不像控制职能那样直接指向细节问题,而更多是从整体的角度去主动调整各种管理关系或管理行为;协调职能大多是一种从长远角度所做出的管理行为。因而,从提高管理效果的角度来看协调职能是对控制职能不可缺少的补充。
第三章 园所管理的过程和原则
第一节 园所管理的基本过程
一,二,园所管理过程的基本环节
1,合理计划
2,有效实行
3,监督检查
4,总结提高
1,总结要以计划为依据
2,总结要以检查为基础
3,总结要以研讨为特点
4,总结要以探索规律为目的三,园所管理过程运行的优化
1,管理过程是有目的的双边活动
2,管理过程是有秩序的双向活动
3,管理过程是有控制的动态活动
4,管理过程是有阶段的递进活动
第二节 园所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过程管理原则
2,过程管理的特点:系统化,全面化
二,观念管理原则
(一),含义:
(二),观念管理的基本方法
1,价值观念的选择
2,价值观念的内化
3,价值观念的更新
三,效能管理原则
(一),含义
(二),园所效能管理存在的问题
1,角色错位
2,低效运行
3,形式化管理
4,资源浪费:财力,物力的浪费,人力的浪费
时间的浪费
信息的浪费
空间的浪费
(三)提高园所的管理效能
1,确立管理效能感
2,加强质量管理
3,强化管理的创新意识
四,能级管理原则
(一),意义
(二),能级原则的管理方法
五,信息管理原则
(一)信息的特征与类型
1,有效信息与无效信息
2,原始信息与加工信息
3,常规信息与加工信息
4,正式渠道信息与非正式渠道信息
5,内部信息与外部信息
6,表现信息与内在信息
(二)信息在园所管理中的作用
1,信息是园所长进行决策和计划的依据
2,信息是园所长对管理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的依据 3,信息是园所长加强管理沟通的纽带
(三)园所信息管理的基本环节
1,获取信息
2,分析信息
3,传递信息
4,反馈信息
5,储存信息
6,提取信息
六,民主管理原则
七,安全管理原则
(一)意义
(二)园所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
1,确保儿童的生理安全
2,确保儿童的心理安全
第四章 园所组织设置与管理的基本方法
第一节园所组织的设置
一,意义
二,园所组织设置的依据
(一)依据国家和教育部门的法规文件
(二)依据组织设计的原则
(三)依据园所自身的实际情况
三,园所组织机构设置的原则
(一)精兵简政原则
(二)动态设置原则
(三)系统设置原则
7.论正当行政程序与行政法的全球化 篇七
一、正当行政程序在两大法系传统行政法中的重要性分析
一般认为, 英美法系主要关注行政程序, 而大陆法系则较为关注行政组织与行政行为, 这是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正当程序主要来源于英国自然公正的原则, 其主要包含了两方面内容, 其一, 为了避免出现偏私, 任何人都不能在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其二, 任何人都可以享有在自己可能受到权力不利影响时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自然公正原则最初只适用于司法或准司法程序, 后扩大至行政权。1791年, 美国将正当程序上升至宪法原则, 正式写入《美国宪法》, 后来美国法院为了确保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行为的公平合理性, 又将其解释为实体性正当程序与程序性正当程序。
行政法是与国家活动和政府行为联系最为直接和密切的部门法, 在全球范围内, 形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资本主义法系。通常情况下人们会认为正当程序原则的来源于英美国家, 但是正当程序观念在大陆法系中的诞生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时期, 在罗马共和国时期, 为了保护公民的权益就已经存在了“向公民申诉制度”, 这种向民众申诉的制度是对公民权利的基本保障。通过对执法官权力的限制确保其不能随意判处市民死刑, 这一制度的确立和产生表明了当时的罗马市民已经有权要求获得公开审判, 并可以在审判中提出自己的意见。相关学者指出, 民众申诉制度的确立已经构成了罗马法刑事诉讼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 可以起到维护公民权利的作用。
然而, 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来源于资产阶级革命, 而并非溯源于罗马法。欧洲大陆上的国家普遍都认为法的唯一来源是国家, 其传统行政法学主要是在法律实证主义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公共利益较之私人利益而言处于更重要地位。在这种法律行政体系之中, 行政机关是权衡公共利益和维护公共权益的唯一主体, 私人介入被认为会损害公共利益, 影响行政效率, 因而这种行政行为的方式主要是单方行为, 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完全赋予随后的司法审查。此外, 在典型的自由主义时期, 行政与社会严重脱离, 私人利益被排除在行政机关的考虑范围之内。处于发展中的全球行政法正塑造着全球治理的新模式, 知识产权、服务贸易及法律实施等领域的全球化是全球行政法出现的基础和前提, 正当行政程序在全球行政法中担任着决策和规制程序的重要作用, 有利于充分保障决策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二、影响正当行政程序与行政法全球趋同的因素
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 各国行政法中所包含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都发生了极大改变, 而且不同国家之间的行政法相互模仿、相互借鉴、相互影响, 最终使得行政法的发展呈现出全球趋同的趋势。比如,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中都存在一些类似的制度规定, 一些国家都设立独立或者半独立的管制机构;实行地方自治或者区域自治;其中正当行政程序是其中的一个重要体现, 其作为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在国家宪法中被明确规定。
首先, 正当行政程序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快速发展受代议制民主危机和参与式民主的影响。在代议制民主下, 往往不能选举出真正能代表选民利益的代表, 因此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 人们对代议制民主进行了深刻的反思。通过代议制民主产生的选民代表一般由少数政治精英统治, 并受到各种利益集团的支配, 使得社会公民难以与国家机关进行有效沟通, 不能满足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需要。随着社会利益多元化格局的出现, 政府与市民社会间的界限开始模糊, 立法者想要以唯一的方式来界定公共利益优先的意愿显然已不可能达成, 因而参议制民主形式开始出现。政府不再单独作出决策, 而是与社会和公民共同协商, 从而使得决策更加科学化和民主化。在这一社会背景影响下, 正当行政程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借鉴。
其次,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正当程序与法治国理念的密切联系, 进而加强了正当程序在国家宪法中的地位。法治国的基础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能够得到基本的保障和尊重, 如果国家要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必须有实定法的规定, 尤其应该有明确的宪法规定, 而行政程序可以保证这种限制不被超越。在法治国中, 决定程序必须经由程序原则而法治化, 具体包括程序公开化、法定听证权的保障以及平等原则。随着近代人权保护理念的深入人心, 各国也显得后加大的对人权的保护力度, 比如在德国、法国以及意大利的国家宪法中都有对人权保护的明确规定。法治国理念的发展与人权保护密切相关, 不少国家纷纷将人权列入司法保护的范围, 作为人权保障的正当程序也被当作基本原则列入国家宪法体系之中。
三、正当行政程序与全球行政法的逐步形成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 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全球化已经成为势不可挡的必然趋势。在这种趋势下, 法律全球化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20世纪末, 美国著名学者斯图尔德提出了全球行政法的概念, 与传统行政法存在很大差别, 而且由于其主体的多元性, 使得全球行政法的确立没有统一的宪法基础, 进而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但是无可否认的是在当今世界范围内正当行政程序是体现全球行政法形成的重要方面。
首先, 正当行政程序是约束国家遵守全球性规则的工具, 由于正当行政程序是同样适用于国家与私人的全球行政规制规则, 保护私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约束行政权力两方面是行政法的实质所在。全球行政规制规则对私人的保护也主要体现于两个方面, 一是干预国内公权力制定规则, 二是对制定全球行政规则的超国家规制机构进行约束, 这两个方面都集中体现了正当行政权力的重要作用,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 虽然很多国家的内部行政规则在法律效力上仅仅局限在一个国家内部, 但是, 其实际影响范围已经超过了国家范围, 尤其是在经济领域, 很多人会因为不同国家质检行政规制的不同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其次, 正当行政程序是处于形成状态的全球行政法出现的主要原则。截止到目前为止, 全球行政法的概念还仅仅只是处于描述性阶段。全球行政法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主要内容是正当行政程序的应用和发展, 该程序的应用有利于全球规制机构合法性的有效加强。当然, 需要指出的是, 目前国际方面对全球行政法本身的理解和认识还存在诸多不完善和不成熟的地方, 构建一个统一完整的法律体系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 但也正是如此, 才更加体现了正当行政程序的重要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 现阶段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 各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 在行政法方面逐渐表现出来趋同的发展趋势, 而且就目前已经初步形成的全球性行政法来看, 正当行政程序在其中扮演着尤为重要的角色, 成为构成行政法全球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对此, 各国应该正确认识行政法的全球化, 并实施有效措施来应对这种发展趋势。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 各国行政法中所包含的基本原则都发生了极大改变, 而且不同国家之间的行政法相互模仿、相互借鉴、相互影响, 最终使得行政法的发展呈现出全球趋同的趋势。而且就目前已经初步形成的全球性行政法来看, 正当行政程序在其中扮演着尤为重要的角色, 成为构成行政法全球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笔者在本文中就正当行政程序与行政法的全球化等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叙述, 以期给相关研究者以有益借鉴。
关键词:正当行政程序,行政法,全球化
参考文献
[1]卡罗尔·哈洛, 徐霄飞.全球行政法:原则与价值的追问[J].清华法治论衡, 2011 (01) .
[2]陈颢.公共治理与和谐社会构建[J].武汉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9 (01) .
8.【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 篇八
关键词:行政强制;档案行政强制;档案行政强制措施;档案行政强制执行
1 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档案行政强制措施与档案行政强制执行在档案学界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笔者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已有文献中有关档案行政强制概念的陈述,对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进行界定。
1.1 《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2011年6月《行政强制法》颁布,并已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第二条对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作出了明确规定。其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其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其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法》既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合二为一(合称为‘行政强制),又在同一法中将它们‘一分为二(分别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之所以将它们“合一”,是基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有其行政行为上的共性;之所以将它们“分二”,是基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在法律设定和法律适用中的严格区别。[1]
1.2 已有文献中有关档案行政强制、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概念的陈述。《行政强制法》颁布前,档案学界对档案行政强制的研究非常少,有关档案行政强制的定义只有两个。李建芳认为:“档案行政强制是档案行政主体为实现法律规定的状态或防止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对义务人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档案行政行为。”[2]胡春华认为:“档案行政强制,是指档案行政主体及由档案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为了实现档案行政管理目的,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强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档案行政行为。”[3]两个概念共同点在于:档案行政强制是档案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强制性行政行为,是为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不同点:一是李建芳认为,档案行政强制是为了“防止危害社会的行为”而采取的“具体档案行政行为”,二是胡春华认为,实施档案行政强制的主体还应当包括“由档案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与《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的规定相比较,上述概念明显存在界定不清,概念混淆与模糊等问题。
1.3 档案行政强制、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概念的界定。依据《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根据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及有关档案行政强制研究的已有成果,笔者认为,档案行政强制包括: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档案行政强制措施是指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在档案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档案违法行为、防止档案实体损毁、避免危害档案实体事件的发生、控制档案实体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档案实体或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档案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于不履行档案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2 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2.1 《行政强制法》中有关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设定的规定。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行政强制法》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十条对行政强制措施给予了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对行政强制执行给予了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简单地讲,就是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其他档案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律设定。
2.2 已有文献中有关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设定的陈述。李建芳1998年时认为:“我国目前法律明文规定的档案行政强制体现在《档案法》第十六条,即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4]
胡春华2003年认为:档案行政强制的几种主要情形包括“1.《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体……征购。这里就是强制保管和强制收购或征购。2.《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或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其中第一款第四项指‘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第一款第五项指‘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这里是强制征购。3.《档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这里是强制没收。4.《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在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在第二十九条又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里是滞纳金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包括强制划拨、人身强制等”。[5]
徐广虎2012年认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强制职权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这就是《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集体……征购”。[6]
综上所述,关于档案行政强制的设定,已有文献中的表述意见相同的是《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集体……征购”属于档案行政强制。李建芳、胡春华两位先生没有对这一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属于档案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属于档案行政强制执行进行说明。徐广虎先生在文章中虽然使用了行政强制与行政强制措施两个概念,但同样没有就档案行政强制措施与档案行政强制执行进行区别。
意见不统一的是《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否属于档案行政强制,且胡春华先生也没有就这两个条款规定的内容属于档案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属于档案行政强制执行进行说明。
存在疑问的是《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由于《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没有设定行政强制的权限,这一条能否成为设定档案行政强制的依据值得推敲。
2.3 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设定的构想。依据《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设定的规定,根据档案行政管理工作自身的特点,可以对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作如下推论。
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其他档案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且档案行政强制措施权必须由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具备资格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来实施。档案行政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由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强制执行的,由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定档案行政强制措施。按照上述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设定的推论,依据《行政强制法》、《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认为目前法定的档案行政强制要有1项:按《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法定档案行政强制执行。同样根据上述推论,依据《行政强制法》、《档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法定的档案行政强制执行有两项:第一项是按《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可以收购或者征购;第二项是《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必要时,可以征购。
3 结语
区别档案行政强制措施与档案行政强制执行对档案行政执法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助于立法机关在《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修改时,正确地分别设定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其次,有助于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档案行政强制中运用正确的强制手段,并防止误将档案行政强制措施作为档案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再次,有助于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正确地分别遵循档案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最后,有助于对以往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进行有效梳理和清理。
参考文献:
[1]胡建淼.“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界[J].中国法学,2012(2):90~97.
[2][4]李建芳.试论档案行政强制[J].湖南档案,1998(5):19~20.
[3][5]胡春华.论档案行政强制[J].机电兵船档案,2003(3):24~25+31.
[6]徐广虎.档案行政强制初探[J].中国档案,2012(3):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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