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补充协议(共10篇)
1.分公司补充协议 篇一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及昆明市的有关劳动政策及法规,于年月日订立了《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在此基
础上,就《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的有关劳动关系事项,经双方
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工作考核的相关规定
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根据项目建设、经营及管理需要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职位、工作地点的决定。
二、保密条款
1、对甲方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
2、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从甲方获知已
经或将要用于(包括未公开的)行业或业务中的项目信息、技术
信息及经营、管理信息;甲方的业务模式、操作流程以及与业
务、管理有关的合同、客户信息、管理制度、表格、工作标准、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等业务相关资料。
3、乙方不得打听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
密。
4、乙方不得允许或协助任何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使用
甲方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
5、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销毁、修改
甲方的技术资料,包括电脑资料、档案、程序等有商业价值的资料,不得携带上述资料外出使用或保管。
6、乙方离职时应当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资产,包括记载着
甲方上述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一切载体。
7、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8、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中已经包含了保密费用,员
工离职后承担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保护义务,不得以任何额外补偿为条件。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除《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之外,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是虚假的。
2、乙方在职期间自营或在其他与甲方相同或者相近的单位
从事第二职业的。
3、甲方因经营管理的需要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职位、岗位、工作地点,乙方不服从甲方公司调动或安排的。
4、甲方根据本协议中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向
乙方支付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三)乙方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主动提出辞职的,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严格按照甲方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要求办理的有关离职的其他各项手续。保证积极配合移交工作及移交因乙方职务持有或保管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书面或电子或其他载体形式的文件资料、设施设备、钥匙、备用金等),在得到甲方确认后正式办理离职手续,乙方若移交不完整而离职的,甲方有权不予发放剩余未结算所有工资,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且乙方未结算工资不足以赔付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应在合同期间内及合同期满后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乙方若泄露甲方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乙方在甲方年收入的20倍(按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平均年薪计算),且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若乙方的泄密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且前述违约金不足偿付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2、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乙方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甲方实际损失,赔偿金额视甲方实际损失评估后确定,甲方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⑴ 甲方招聘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
⑵ 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各种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学习
期间的差旅费等总费用。
⑶ 甲方出资为乙方配备的相关设备以及各种用具器材
等。
⑷ 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用、仲裁费用。
五、免责申明
乙方自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即承诺与原单位
已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续约,今后若有劳资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
六、甲方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已经充分了解本补充协议所有内容并自愿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
七、本补充协议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与《劳动合同》同时生效,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代表:身份证号码: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2.分公司补充协议 篇二
2013年3月15日, 央视“3·15在行动”晚会指出苹果售后协议国内外境遇不同的问题。苹果公司对于出现故障的手机除摄像头等少数部件外, 一般不予维修, 而是以换代修, 苹果售后将之称为整机交换。可是面对中国消费者并没有更换整机, 更换回来的新手机使用的是原来的旧后盖。苹果售后协议解释为:后盖不是整机的一部分, 用户整机交换如需换后盖, 则另外支付费用。苹果公司在很多国家售后协议中均规定, 手机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换机时, 连带后盖一起更换。在英国, 苹果换机时连带后盖一起更换;在澳大利亚, 苹果手机出现质量问题, 苹果公司将为消费者更换一个新的手机;在韩国, 苹果用户发现手机出现问题, 只要在保修期一年内, 苹果公司就会给用户免费更换一个手机。同一个苹果产品同样的售后政策, 为什么对待中国与其他国家采用了两个不同的售后标准?
不仅如此, 苹果手机在美国的保修期为一年, 而在中国整机更换回来的手机保修期只有90天, 苹果公司给予的解释是, 更换回的新手机仍然沿用旧手机的保修期, 不重新计算保修期, 不重新计算的理由是后盖没有更换。而依据我国《移动电话商品修理退还责任规定》 (简称《三包规定》) 第21条规定:换货后产品三包期间重新计算。苹果手机后盖成为其拒不遵守中国《三包规定》的挡箭牌, 苹果公司的售后协议处理方法与《三包规定》存在多处冲突。
1. 更换的机头未必全新。
苹果产品在维修服务时会使用翻新零件, 声称虽然是用翻新件, 但绝对保证可以正常使用。对于i Phone这类产品, 维修点不做比如换Home键、换屏幕这样的单零件更换, 处理方法是直接换“机头”, 更换除后盖以外的整部手机。“机头”是厂家提供的, 无法确定其是否全新。对于苹果维修使用翻新零件的做法, 虽然大部分消费者都表示能够接受, 但这种几乎人人皆知的行业现象已经被中国消费者协会认为是苹果公司维修环节的“霸王条款”。这样的做法显然不符合我国《三包规定》中“修理者应使用全新的零配件”和“更换时应提供新的产品”等相关要求。
2. 保外维修收费过高。
保修限期外的高维修费用是最令消费者头痛的问题。《亚太地区AP-PLE产品服务条款》中明确指出, 在保修期有效内, 除非是人为损坏的情况, 否则苹果公司均一律提供免费服务, 苹果在保修期外的服务收费非常之高, 用户可以选择延长保修期应对这类问题。但如果用户选择到非官方授权点进行维修, 此后产品一旦出现任何问题, 将不纳入保修范围。
3. 全球联保不包括中国内地。
苹果《亚太地区APPLE产品服务条款》中有关联保的第6.2部分规定“服务将限于要求提供服务所在国的可选服务”“如果保修设备无法在其所在国获得服务, 你可能需要负责装运和处理费用”。这些限定让用户在寻求联保服务时, 需要提供繁琐的各种证明, 而维修商则可能因为各自不同的权限而随时拒绝服务。对于在中国内地购买的行货i Phone产品, 是否可以在中国内地之外的地区或国家保修?对此, 苹果中国给出的回复是“国行版i Phone只能全国联保, 不提供全球联保, 无论是否购买苹果延保计划”。
二、苹果公司在华售后协议的违法条款
2012年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天津、北京、上海、重庆、江苏、山东等6省市消协, 公开苹果公司《i Phone维修报告》中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谴责苹果公司修改后的《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 (以下简称《苹果条款》) 仍存在十大违法条款, 指出苹果公司无视中国法律, 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 更换旧件归苹果公司。
《苹果条款》第四条:“如果维修不属于保修范围……苹果将保留被更换的零件或产品作为其财产, 同时更换的零件将成为您的财产。被更换的零件通常可以维修, 苹果可以等价更换或维修。如果相关法律要求苹果向您返还被更换的零件, 您同意向苹果支付更换物品的额外费用。”该条款违反了我国《物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侵犯了消费者的所有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处分权。
2. 零件只保证90天无缺陷。
《苹果条款》第五条:“如果维修不属于保修范围, 苹果保证: (1) 其将以称职、熟练的方式履行维修服务; (2) 除非苹果另有规定, 用于维修您产品的所有零件在90天内不存在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前述保证属于明示的有限保证, 并且如果违反, 您可以将产品退回维修网点, 苹果将 (i) 重新进行维修, (ii) 维修或更换零件, 或者 (iii) 退还提供维修服务的费用。”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 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 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 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苹果公司有关90天内不存在缺陷的期限规定违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应属无效的单方声明。
3. 送修产品受损只赔维修费。
《苹果条款》第六条:“……如果任何产品在苹果保管期间损坏或丢失, 或者因维修而导致任何其他损害或损失,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苹果的责任仅限于受损产品的维修或更换费用。”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 负有妥善保管产品、保证维修质量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对于因维修、保管不当造成的所有损失, 苹果公司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4. 维修产品不保证数据不损失。
《苹果条款》第六条:“……苹果明确不保证其有能力 (i) 维修或更换您的产品, 而不会导致程序或数据损失或风险, 并且 (ii) 对数据保密。”《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家电维修经营者……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苹果公司在提示消费者加强数据保护的同时, 对于在维修服务中获得的消费者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包括不得随意复制、存储、披露, 不得非法出租、出售、传播、滥用等。
5. 不适用中国冲突法条款。
《苹果条款》第九条:“本条款和条件适用中国法律 (但不适用其冲突法条款) 。”外国经营者到中国进行经营活动, 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经营活动中发生争议和纷争, 适用所在国法律解决, 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是国家主权的必然要求。《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第九条以格式条款的形式, 排除、限制了消费者选择法律的权利, 违反了中国《合同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应视为无效, 该条款用“冲突法”的名义否定中国法律的效力, 不能被允许。
6. 个人信息使用范围缺制约。
《苹果条款》第十一条:“您同意并理解, 根据本条款和条件提供维修服务, 苹果有必要收集、处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苹果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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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客户隐私政策》保护您的信息。”该条款违反我国关于家电维修服务中应有限使用所获个人信息的规定。该条款中的“您同意并理解”好像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但其实质是苹果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 违反了《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 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7.“滥用”产品有权不予维修。
《苹果条款》第二条:“如果因非原装零件故障或因滥用、误用或其他外因导致损害而需要维修, 苹果有权不予维修并向您退还产品, 并且可要求您承担任何标明的检测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 经营者有告知消费者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使用方法的义务。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还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如果经营者没有履行上述告知、说明、警示义务, 没有尽到提供真实信息的责任, 即使消费者确实滥用、误用, 也应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而检测费的收取必须事先有效告知、并征得消费者的同意。
8. 保修范围外可用翻新件维修。
《苹果条款》第四条:“如果维修不属于保修范围, 苹果可依据相关法律使用新的零件或产品, 或者使用在可靠性和性能方面合格的零件或产品……”该条款模糊了维修中使用新件还是翻新件的具体情况, 使苹果公司可以随意处置从中渔利。
9. 不分情况维修运费全自付。
《苹果条款》第五条:“为提出保修申请, 您必须自费将您的产品发回至提供维修服务的网点……”对于产品送修的运费承担, 应当结合送修原因加以判断。如果是由于产品存在瑕疵、缺陷、或者由于未按合同约定修好而需要再次维修等原因, 产品的寄送费用应由苹果公司承担。
1 0. 出售留置产品不提应退余额。
《苹果条款》第七条:“如果在苹果通知您的产品已经维修完毕可以领取后的六十 (60) 日内, 您未领取您的产品并且未支付所有到期费用, 苹果在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自行处置您的产品。苹果可以将出售或处置您产品的所得, 用于偿还您欠苹果的任何费用。”该条款只规定了苹果公司可以出售、处置送修产品并将所得用于偿还维修欠款, 而对抵偿后的余额只字不提, 形成了一个模糊陷阱, 为侵吞本应返还消费者的余额提供可能。
三、苹果公司在华售后协议的市场回应
事实上, 当3C产品陷入同质化竞争之后, 售后服务也成为厂家竞争的一种手段。像用翻新零件维修的情况, 并非苹果独有, 不止手机行业, 电脑、家电的维修采用翻新零件都屡见不鲜。只不过有的厂家不会明确告诉消费者, 而苹果会直接明示而已。事实上, 这也源于苹果在常年专利战争中培养出的法律意识, 苹果惯于把每个问题都说得很细, 细得滴水不漏。对于此种做法, 大部分消费者认为只要维修方在维修之前说清楚, 消费者都会理解并接受。对此, 手机业内人士表示:“若消费者普遍认为合理, 又是行业共性的行为, 是否可以就认为是合法的?”我国《三包规定》从2001年11月15日起实行, 距今已有10年多的历史, 对手机出现问题权责归属有规定, 但其中许多细化问题诸如“零件新旧”“资料保存”等并无详细说明。国家应当根据行业新情况完善《三包规定》, 从法律源头解决问题, 才是最好的做法。而3C产业观察家刘步尘认为, 在市场环境和产品形态发生很大变化的背景下, 国家《三包规定》已经不适应市场现状, 必须根据新形势适时调整, 否则难以适应市场, 厂家给国家规定的三包承诺设置的陷阱, 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细则加以调整。
相对于苹果公司整体18%的增长率及其在美国15%的增长率来说, 中国无疑已成为苹果公司在全球增长最快的市场, 仅2012年12月份的销售额就同比上涨了67%, 而整个2012财年, 苹果在大中华区的总营收为238亿美元, 同比增长一倍以上, 按每年365天计算, 2012财年苹果在大中华区每天的营收达6500万美元。目前苹果售后协议中最大的问题是苹果不单独换配件, 而将整个主板更换, 把高昂的售后费用转移给消费者, 降低自己的售后负担, 同时大幅度提升业绩。有消费者投诉称自己摔裂了i Phone屏幕, 去苹果授权店维修时被要求换屏幕及整个主板, 费用高达1800元。“坏个‘home’被要求换主板, 坏了屏幕也被要求换主板, 这很不公平。”面对苹果仍“我行我素”的售后条款, 中国消费者协会对其谴责, 苹果公司并未正视和进行有效改正。而修改后的《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依然存在有两方面问题, 一是部分条款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二是一些规定不明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苹果公司应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 纠正违反中国法律、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做法。如果漠视消费者权益, 苹果公司不仅会招致广大消费者的反感和排斥, 最终还会失去巨大的中国市场。
3.分公司补充协议 篇三
一、 内地分批对原产于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为了进一步提高内地与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商务部与香港特区政府于2004年10月27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内地对原产于香港的进口货物,分批实行零关税。第一批已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进口金额较大的273个税目货物实行零关税;第二批从2005年1月1日起(原定2006年1月1日之前),对713个税目(其中现有生产产品529个税目,拟生产产品184个税目)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但上述产品必须事先由香港特区政府核定该产品确实在香港生产,并由双方核定产品清单和确定原产地标准。
香港的生产企业可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向香港工业贸易署提出要求享受零关税货物的申请,香港工业贸易署会同香港海关进行核实和认定后提交商务部。商务部会同内地有关部门与香港工业贸易署共同核定并确定货物清单。海关总署与香港工业贸易署就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香港发证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准予有关货物零关税进口。
二、 从2005年起原产于香港的91个税目机械产品实行零关税
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已对原产于香港的43个税目的机械产品实行零关税。
按照《补充协议》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对原产于香港的91个税目的机械产品实行零关税,其中现有生产产品66个税目,拟生产产品25个税目(产品清单与原产地标准见附件)。
现有生产产品中,制冷压缩机及零件8个税目,过滤和净化机器及零件6个税目,包装机械6个税目,石油和其他工程钻机及零件9个税目,齿轮减速机及传动轴6个税目,电缆及电导体4个税目,胶卷自动显影设备4个税目,载客电梯及升降机2个税目,橡胶塑料加工机械3个税目,电池2个税目,以及标准紧固件、冲压工具、混凝土泵、液体泵零件、锯床、照相机光学元件、农用喷雾器、非电动卷扬机、印刷机零件、焊接机器及零件、1000V及以下自动断路器、避雷器等各1个税目。
拟生产产品中,工业用除尘器及其他过滤、净化装置6个税目,制氧机及其他空分设备3个税目,电动工具3个税目,仪器和电度表6个税目,绕线机及其他金属处理机械2个税目,以及热交换装置、车辆用空调器、打包机、电压1000V以上电路开关等电气装置、龙头和旋塞等各1个税目。
对香港拟生产的产品,申请企业在正式投产后,经香港工业贸易署和香港海关核查,由香港工业贸易署通知商务部,经双方共同确认后,内地即根据香港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准予该项产品零关税进口。
内地进口的这些机械产品,必须具备在香港进行实质性生产加工的条件。经双方商定,机械产品的香港原产地标准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在香港境内进行主要制造或加工工序,并在加工后装配、构成货物基本特征的,如附件中的标准紧固件、冲压工具、电池、自动断路器、电缆、胶卷自动显影装置、气体或烟雾分析仪等;
二是在香港加工,增值在30%及以上。即在香港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FOB)比值应大于或等于30%,并且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应在香港完成,如附件中的混凝土泵、制冷用压缩机、包装机械、锯床、制氧机、载客电梯、橡胶塑料加工机械、齿轮减速机及传动轴、电动工具、电度表等;
三是税号改变。指香港进口材料经加工后,所得产品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并且不再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进行任何改变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的生产、加工或制造。如附件中的石油及其他工程钻机、工业用除尘器、电阻测试仪等。
三、充分把握商机,利用从香港进口渠道,降低进口成本
国内企业对一些原来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机械产品、零部件、配套件,在质量相同、价格合理的条件下,要充分利用从香港进口渠道,进口价格有竞争力的产品;同时从香港进口运输距离短,又可节省运输费用,可以降低进口成本。例如,2003年内地进口行星齿轮减速机及其他齿轮传动装置4.5亿美元,如果香港有些产品供货能满足要求,就可以改从香港进口。热交换装置2003年内地进口2.4亿美元,机床等配套用的数控装置(已在2004年起实行零关税)2003年进口5.2亿美元,内地企业也可考虑选用在香港生产并在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满足要求的产品,以降低进口成本。
有关外贸公司可以从中开展经营服务,充分利用这一商机,满足国内用户的需要。
四、注意观察某些产品进口可能对内地相关企业产生的影响
这些零关税产品的进口,有可能给国内一些相关企业的生产销售造成一定冲击。如发生这种情况,有关企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便及时采取措施。2004年签署的《协议》规定,如某项产品进口激增,并对一方同类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该方可在通知对方后临时性中止该项产品的进口优惠,并应另一方要求开始磋商,以达成协议。
4.家电公司销售保点补充协议 篇四
甲方: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东营家用电器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山东银菱经贸有限公司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总经销协议的补充协议,根据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如下:
1、乙方在甲方所辖商场内进行三菱电机空调的销售,乙方对自己的销售产品进行定价;
2、甲方有执行乙方价格体系的义务,乙方在甲方所在城市的市场进行控价销售,稳定市场价格;
3、甲方允许乙方在其经营范围内自主开展促销活动;
4、乙方举办的活动,需要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宣传的(包括各级媒体),必须事先报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以不影响甲方整体经营和形象为原则。如果因为促销活动和甲方的经营活动相冲突时,应该服从甲方的统一调整;
5、乙方在同一城市甲方商场以外的,组织的各种促销,必须和甲方门店的促销保持一致和同步,否则因
为促销原因引起的消费投诉经过甲方确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执行统一促销并赔偿甲方的相应的损失;
6、乙方在合同期限内的销售,要保证甲方有%的账上毛利,包括举行任何促销活动而产生的销售;
7、因乙方举行促销活动或其他原因,造成甲方毛利不足的,乙方以
8、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年月年 月
9、本合同所称的附近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10、本合同经过双方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履行其他必须手续后生效。
11、如出现合同纠纷时,双方应本着诚意协商解决。若经甲乙双方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则双方约定向甲方
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13、其他约定事项: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分批向甲方提供折合总价格17000元的赠品。除此之外,乙方不向
甲方支付任何促销费用。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
公章:公章
5.分公司补充协议 篇五
特别提示
为确保买受人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出卖人特提示买受人在签订前,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及相关补充条款,附件等合同全部条款及内容,若有解释或说明要求,请买受人在签约时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将依法给予解释或说明.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出卖人:中山市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张三
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以下条款,作为对该商品房的<<中山市商品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修改和补充.一,关于房屋的建筑层高(补充合同第三条)
合同第三条所列”层高”是指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卧室,客厅的层高,且该层高为上下两层之间的垂直距离,除卧室,客厅外的其他部位在符合规范前提下,局部高于或低于该层高.对于合同第三条所列”层高”,买受人允许有正负10%的误差,在该误差范围内买受人不追究出卖人任何责任,也不午解除买卖合同,但该层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这之规定.二,关于面积差异处理(变更合同第五条,当事人选择按合同第四条第二种方式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为准,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含误差,下同),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该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差异值为±0.6%以内(含0.6%)的,合同继续履行且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2.该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差异值超过±0.6%以上(不含0.6%)的,买受人不退房,合同继续履行,且差异值超过±0.6%以上(不含0.6%)的该部份套内建筑面积,双方同意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单价采取多退少补形式处理〔差异值在±.0.6%以内(含0.6%)的该部份套内建筑面积,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买受人同意届时在出卖人通知的期限内签订有关确认文件,若须补回房款价时,买受人应按通知期限补足,逾期按应付未付款每天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另由此造成的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面积差异百分比=(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X100%/合同约定计价面积
三,关于办理银行按揭(补充合同第六条)
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方式付款,买受人必须在签订本<<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签署及提供按揭所需文件(如买受人申请的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则买受人须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日提供贷款所需数据,并签署公积金贷款申请书),缴交按揭申请所需的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如买受人违反上述约定,(包含不限于买受人出现未签署办理贷款所需数据,签署文件后未提交文件,未缴清费用等任一违约情况),逾期超过七天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已支付的房款(含定金)作为违约金归出卖人所有不予退回,且出卖人有权收回上述商品房另行出售,出售所得全部款项归出卖人所有;如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但买受人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买受人保证已对其自己的购买能力有足够的评估,并向出卖人表示其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在不能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价款或获得的按揭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以现金支付的方式一次性付清余下购房款,因此买受人承诺:若签订合同之后,买受人能否获得银行/公积金中心按揭贷款及申请银行/公积金中心按揭的年限,金额,利率以银行/公积金中心最终批复为准,且无论任何时期因政府调整金 融政策的原因,或者其它非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不能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价款或获得的按揭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买受人必须在收到出卖人或代办按揭的有关单位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变更付款方式并以现金方式交清余下全部购房款,逾期出卖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30%的违约金,且出卖人有权收回上述商品房另行出售,出售所得全部款项归出卖人所有;如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但买受人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第21页
若因出卖人原因未能获银行/公积金中心审批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出卖人仅需退回买受人已付房价款本金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买受人其它损失不作赔偿,补偿.四,关于规划,设计变更(对合同第十条的修改)
该商品房预售后,出卖人不应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但该变更经规划部门批准及经设计单位同意的,视为合理变更.只有出卖人变更该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朝向,楼层,买受人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变更的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逾期买受人丧失合同解除权.若由出卖人通知(含公示)该变更的,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15天内未提出解除合同,买受人丧失解除权.如果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在合同被解除且在国土部门办妥注销登记备案之日起60天内退回已付房价款,并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由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支付利息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同意不再向出卖人要求支付其已付购房有关费用,已供银行按揭利息,其它费用及补偿,赔偿金.若该商品房为现房的,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在不影响该项目总体功能规划指标的前提下,出卖人有权对项目平面布局进行局部调整.除非买受人因布局改变而遭受直接损失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政府行政命令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属于不可抗力.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经典名雅园”项目为分期开发,合同第十条所称的”该商品房项目”仅指该商品房所在期,出卖人保留对”经典名雅园”后期规划调整的权利.五,关于商品房交付(补充合同第十一条)
买卖双方同意: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则以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届满当日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买受人应于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届满当日自行到出卖人处办理收楼手续,若买受人超过合同约定交楼期30天,仍未办理交收楼手续,则视同已进行验收交接,且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于买受人承担,并开始起计房屋的保修期及物业管理费,此外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该商品房在交付使用时只要符合<<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条件的,买受人应无条件收楼并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商品房保修期开始起算,如果该商品房有未妥之处或存在属工程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要求修补,由出卖人按实情负责修补,保修或给予合理解决,买受人不得籍此拒绝收楼,买受人不得以该商品房有未妥善之处或存在属工程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楼或拒绝办理交付手续或拒绝缴义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买受人不接收时,出卖人不承担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逾期交楼责任.六,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
1,本项目未计入分摊面积部分的配套建筑,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停车场(库/位),架空层等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有权自行决定出售,出租,自用.出卖人保留的自用物业的产权,预留用地,均属出卖人所有.2,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该商品房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若有差异,买卖双方不调整总房价款.七,关于产权登记(补充合同第十四条)
1,产权登记期限,商品房实际交付时间早于合同约定的,以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起算办理产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实际交付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以实际交付的时间为准起算办理产权登记的期限.2.若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机构办理<<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时,买受人在出卖人将该商品房交付其使用时,有责任付清办理产权登记所需分户产权的测绘费,契税,印花税等办证税费,房价款,专项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及签订面积差异确认文件.3,由于下列任一情况导致买受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相应顺延办证期限:(1),买受人未按出卖人或相关部门通知的时间,逾期提供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的资料,缴交有关税费及相关费用;
(2),买受人存在违章搭建等违规行为导致规划及综合验收不能通过;(3)买受人有未按时还款记录导致银行不移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影响出卖人办证的;(4),由于政府政策,法律法规改变或其它影响办证进度的政府行为;(5),因政策,规定变化等原因而需要买受人增加新的费用,资料或手续的,买受人未在出卖人通知指定的时间内补足的;(6),买受人未按时向银行偿还按揭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7),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购房款(含买人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价款而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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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尚未实际收到该部分款项),违约金(若有),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基金及其它应付的款项的.(8),不可抗力.(9),属于买受人的其它原因导致其产权证迟延办理的;
4,房屋权属证书办妥后,买受人应在接到办理现房抵押登记手续通知之日起7日内, 办理现房抵押登记所需全部手续.九,关于保修和质量争议处理(补充合同第十五条)
1.保修期限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本补充协议<<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所到项目的质量问题,可以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或物业管理公司应派员前往处理,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给予保修服务,因买受人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其它损失,一概由买受方承担责任.因自然灾害及社会因素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出卖人不承担责任.2.若买受人在约定交付期限届满时仍未缴付或少付专项维修资金,预付物业管理费的,出卖人或物业公司将对买受人保留通过包括法律途径在内的一切手段进行追偿的权利,买受人不得因逾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而要求减免任何费用.3,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保修期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计算.十,其它内容补充
1,(本条款仅适用于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方式付款)买受人选择按揭付款时,为保证买受人顺利获得银行按揭贷款,在商品房权属证书办妥并交付银行之前,由出卖人为买受人向按揭银行提供担保,作为买受人贷款之保证人.买受人未能履行其向银行应尽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拖欠银行的月供款)而导致出卖人作为担保责任人而承担担保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总房价款30%的违约金,且出卖人有权收回上述商品房另行出售,出售所得全部款项归出卖人所有.2,若因买受人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且合同被解除时买受人已收楼入住的,则买受人必肱在出卖人书面通知的限期内迁出,并将商品房完好交还出卖人,买受人室内已有的装修,设施等不可动财无偿归出卖人所有.如买受人故意损坏该商品房结构或装修设施,出卖人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并承担费用.买受人逾期拒不交还商品房时,出卖人有权会同有关部门直接开门接收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3,买受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合同的,应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退房要求,否则,视为买受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买受人在约定时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买受人配合办理本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抵押登记注销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续,出卖人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其中:尚欠的按揭款由出卖人直接向按揭银行支付),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应计算违约金或利息的,退款时一并计算.4,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收楼,提交XX交数据,缴交或补交费用,领取数据文件,变更规划设计等通知),出卖人均可使用如下任何方式之一通知买受人,且均为有效通知:
(1),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通知.以出卖人将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递交邮寄机构(即取得邮寄机构的惧年回执)视为送达.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2),于该商品房当地主要媒体(如中山日报)刊登交付公告,以报纸刊登该公告视为送达.(3),电话/短信通知.送达的时间为买受人接到通知交付电话/短信的时间.5,买受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已记载合同中,如买受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及银行,否则造成的通知不能达到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6,出契证前该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买受人承诺同意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总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按标准计付,出契证后按产权登记面积计付,自出证日期次月起调整计收,之前已缴付的管理费双方同意不作调整,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由买受人承担;买卖人缴付的首次物业维修基金按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0元,且买受人应当在办理收楼手续前缴付,余下的维修基金由买受人按业主大会的决定缴纳.7,出卖人以广告,售楼书,模型,示范单位(样板间)和其他宣传数据等方式展示的相关内容均为要约邀请,仅供买受人认购参考,不视为出卖人对本项目任何要约及承诺,亦不 构成相应购房合同的组成部份,且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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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样板间)的装修,设备,设施及室内陈列的家具,装饰物品,电器等内容,均不包含在房价和交付范围之内,有关内容及交付标准均以合同及合同附件为准.8,出卖人已对该商品房及其周边的所有设施,周边的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向买受人作了详细的介绍和说明,出买人已告知买受人有关本项目规划设计的有关情况,且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双方同意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最终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买受人知悉因本项目规划设计要求,不排除在该商品房的周边或花园内有公共建(构)筑物或安装公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有给排水管,消防箱,沙井盖,柱,绿化,配电房,垃圾房,装饰建筑,消防控制中心,水泵房等),买受人同意无权以此为由拒绝收楼或退房索赔.9,因合同需网上备案登记的,买受人确认在签定<<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认真核对该合同及其附件,如<<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后内容出错的,所产生的一切终止合同的费用及责任由买受人承担.10.本项目楼宇顶层屋面花园,露台,平台的使用权买受人同意授权甲方指定相应单位享有,但该使用时不得改变其用途和外观,并须遵守小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管理规则及议案.作为买受人,本人在签定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时,已清楚地知悉和理解前述规划,除甲方指定给归本人享有使用权的部分外,本人放弃本项目其它部分楼宇顶层屋面花园,露台,平台的使用权.11,出卖人指定买受人享有□顶层屋面花园□露台□平台的使用权,该面积未计入本合同项下商品房计价面积,亦不立契.买受人在使用时不得改变其用途,并应遵守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订的管理规则.12.在”经典名雅园”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之前,出卖人有权在项目内(包括但不限于外墙)进行该项目的广告宣传活动并无需向买受人支付费用,但以不影响已入住业主的正常生活为限.13.买受人在此明确:买受人于签订合同时,其已知悉中山市地税局,财政局有关纳税申报及缴交契税的现行规定及政策,买受人承诺一定会在中山市地税局,财政局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及缴交契税;否则,如出现逾期 情况,有关罚款及法律责任均由买受人独自承担.14.如由于买受人违约,导致出卖人解除合同或者向买受人追讨购房款,违约金或其它费用或者要求买受人承担其它违约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十一,关于解决争议的途径(补充合同第十八条)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应通过平等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该商品房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十二,关于补充协议的效力(补充合同第二十条)
本补充协议为<<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买卖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买受人在签署本补充协议时对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清楚明折,并愿意按照本补充协议严格执行,若买卖合同与本补充协议有抵触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十三,本协议一式参份,自双方签署生效.出卖人(签章):中山市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买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 中山市签于: 中山市
6.聘用协议之补充协议 篇六
本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本协议”)系由以下“双方”(定义见下文)于 年
月 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所签订: 一.(以下简称“甲方”),注册地址位于。
二.【 】以下简称(“乙方”),系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为【 】。以下单方称为:“一方”,两方合成为“双方”。
鉴于:
一.双方于 年 月 日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当地的规定(以下统称“中国法律”)签订了壹份聘用协议(以下简称“聘用协议”)。
二.鉴于乙方在其受雇于甲方期间时有接触“商业秘密”(定义见下文)之机会,乙方同意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以保护甲方之商业利益以及合法权益。
故此,双方经协商一致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意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条款。
职务无关之情况;
1.2
1.3
2.定义2.1 1.1.1.2 以任何形式向任何 2.1.3 任何与甲方之财务状况有关的信息,如其资产、负债、应收帐款、经营状况及投资情况;
2.1.4 2.1.5 任何与甲方的管理方法有关之信息;
任何由甲方建立的计算程序、流程或技术,及与该计算程序、流程或技术的原理之相关的资料;
2.1.6 任何与计算机的硬件和软件的完善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完善任何硬件与软件的方法及与其相关的绘图、测试结果、操作说明书、报告及记录资料和软件程式(包括源程序、目标程序、源代码、目标代码、数据库、软件安装及维修方法);及
2.1.7 任何与专有技术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未公开过的、未申请专利及未注册其他“知识产权”(见下述 2.3 乙方理解并同意,出于甲方之业务运作需要及乙方所担任之职位要求,乙方可能不时接触到由甲方母公司、其关联企业或子公司所拥有的机密信息。
2.4 乙方进一步理解并同意,在甲方已书面告知乙方有关机密信息且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的前提下,所有乙方能接触到的且由甲方之母公司、其关联企业或子公司所拥有的机密信息之前提下,该类机密信息均将构成本协议项下所定义之“商业秘密”,且其将包括在本条所列之乙方保密义务之范围内。
3.请示义务 3.1 乙方对任何信息的性质、保密程度不明确的,应有责任向甲方之总经理寻求书面确认,如果乙方收到保密性不明的信息,乙方同意将其视为商业秘密,除非该甲方之总经理以书面向乙方确认该信息既非机密亦非专有。
3.2 乙方未经甲方之许可前自行泄露商业秘密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中国法律负责有关赔偿及承担任何其它法律责任。
4.甲方财物之返还 4.1 聘用协议不论因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立即将其受甲方雇用期间自甲方处所获得的、在工作过程中所使用的或由其掌管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任何文件(包括其复印件)或物品,如档案、记录、“商业秘密”等资料、设备和其它财产,以完整及良好状况返还予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上述资料及物品带离甲方办公室。
4.2 如乙方未返还任何上述文件记录资料(包括任何复印件)或物品而给甲方造成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之损失,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从应
付给乙方之最终的款项中作相应的扣除,并有权采取其它适当措施以保护自身之合法权益。
3.1 乙方确认并同意,下列发明或设计为职务发明或设计;
3.1.1 其为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甲方委派的其他任务所完成的发明或设计:
3.1.2 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或设计;
3.1.3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一(1)年内,其所完成的与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甲方委派的其他任务有关的所有发明及设计。
职务发明或设计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方,申请被批准后甲方为专利权人。如果乙方对职务发明或设计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乙方可以署名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2 乙方理解并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乙方在受甲方聘用之期间内,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指令及安排,创造著作权作品。该等著作权作品系由甲方主持创作,并代表甲方的意志,并由甲方承担责任,故应属于法人作品,作者为甲方且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应归甲方所享有。
乙方进一步同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通过任何方式(如提起诉讼)向甲方行使其署名权;除非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应由乙方享有署名权的,乙方可以享有署名权,但是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仍由甲方享有。
3.3 除了上述 3.4 双方确认,甲方对乙方支付的工资、福利等报酬已经考虑到并且包括了对乙方完成上述 律效力;惟聘用协议内与本协议之约定如有不一致时,则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协议之约定为准。6.7.本协议以中文制成正本两(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每一方各执壹(1)份。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本协议所使用之词句、有关条款、本协议之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之真实意思。
双方于本协议文首处所示日期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7.分公司补充协议 篇七
3月31日, 中信银行昆明分行与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银企战略合作协议。签字仪式上, 中信银行昆明分行介绍了中信银行密切关注和贯彻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情况, 表达了全力支持云南省公路发展建设和战略实施的意愿, 中信银行昆明分行将按照“最佳综合融资服务银行”的定位, 为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提供全方位、多渠道、一揽子的综合金融服务。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则对中信银行昆明分行长期以来的支持表示感谢, 明确提出双方进一步加大合作力度, 携手并进, 互利共赢的意愿, 共同为云南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更大的力量。
8.房屋租赁协议的补充协议 篇八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2011年8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编号2013-5-01),现根据实际情况做以下补充:
一、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依照原协议继续顺延,租期从2015年2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再次续租一年。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新的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二、租金、交纳期限和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年租金14400元,计人民币(大写)壹万肆仟肆佰元整。付款方式为半年付,签订完此补充协议后,乙方向甲方先付7200元,半年租赁期到期前15天将后半年租金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
三、其他条款:
1、房屋租赁押金、房屋原有家具、水、电储备金等物品事宜仍按原租赁合同执行,继续有效。
2、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4、甲方因其他原因确实需要收回出租房屋的。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5、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9.分公司补充协议 篇九
甲方:上海正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 2011年 11 月 10 日签定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现经充分协商,依法
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聘用乙方初次合同期限为 壹年零贰个月,试用期为 贰个 月,试用期从乙方报到之日起算。
二、乙方的薪资为 3000 元/月(税前)。
三、乙方须服从甲方对于工作地点的安排。
四、如乙方的岗位需培训上岗,则根据相关费用另设服务期。
五、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甲方为乙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七、乙方报到后 30 天内,双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的内容,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八、乙方若需办理户口或居住证则根据工作地城市的相关政策操作,对于符合政策条件的人员,公司给予协助办理。
九、乙方签约时或报到时须到二级以上医院进行常规体检,体检不合格的,甲方解除与
乙方签定的就业协议并免责。
十、乙方取得毕业证一周内必须到甲方处报到,逾期不报到的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
议第十二条赔偿甲方。
十一、乙方如在 2012年 7 月 31 日前未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甲方保留
解除与乙方签定的就业协议的权利并免责。
十二、甲、乙双方若有违约的,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大写)叁仟元(人民币)。
十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第四份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四联存甲方备查。
十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签名):
10.分公司补充协议 篇十
陕西尧柏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田振军、技术总监王建礼、总裁助理李永继, 西安市尧柏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郭新印、采购部部长梁晓芳;天津仕名机电备件有限公司总经理侯龙华、总经理助理刘长雨, 公司驻西北办事处主任盛学丰、副主任李金亮, 营销部项目经理高婷婷等相关人员出席签字仪式。
这次签署的2010年备件合同是天津备件公司与陕西尧柏水泥自2007年以来的第三次备件战略合作, 合同额为3447万元。合同的供货范围涵盖了陕西尧柏水泥下属各水泥生产企业的设备备件, 包括篦冷机、回转窑、预热器、辊压机、水泥磨、生料立磨、煤磨、破碎机及电机、减速机、轴承等相关配套备件。
天津仕名机电备件公司是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控股企业, 也是中国境内首家最大的专业化提供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备件服务与解决方案的企业。自2006年7月成立以来, 公司本着“双赢、诚信”的原则, 运用现代物流的先进理念, 竭诚为国内外水泥制造商服务, 并为把企业打造成中国水泥备件供应中心而持续不断地努力。
陕西尧柏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水泥产销于一体的企业, 目前企业拥有1条4000t/d水泥生产线、6条2500t/d水泥生产线、1条2000t/d水泥生产线。尧柏水泥下属的西安市尧柏物资公司主要负责供应企业内水泥生产所需的各种大宗原燃材料、备品备件和成套设备。
尧柏水泥同天津院备件业务实质性的合作已步入到了第三个年头, 具有减少备件积压、提高运转效率、提升业内品牌形象等诸多优势。天津备件公司承诺将向尧柏水泥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服务, 一方面是尧柏水泥所有技术人员可直接通过中国水泥备件供应中心网站的技术专区, 向天津院各专业首席技术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另一方面, 备件公司将协助尧柏水泥组织其工程技术人员围绕技改、革新等主题进行论文评比, 由天津院的专家进行指导评价;另外还通过邀请专家进行讲座等多种形式, 促使尧柏水泥生产一线形成一种“学技术、用技术”的浓厚氛围, 充分发挥出天津院的技术优势。
西安市尧柏物资公司负责人认为, 天津备件公司提供的人性化服务和生产线一揽子解决方案, 不仅为尧柏水泥减少了企业资金的占用, 更重要的是杜绝了企业因备件供应不及时而造成的停产和损失, 解决了企业的后顾之忧, 是水泥生产企业解决备件供应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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