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控制管理程序

2024-09-19

变更控制管理程序(共8篇)

1.变更控制管理程序 篇一

认证产品一致性控制程序 目的

对所有已通过认证的生产的产品与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获得认证的生产的产品与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3职责

3.1技术部负责对获证产品生产的技术图样、参数满足与型式检验合格产品的一致性要求。

3.2品质部负责产品的形成过程及最终满足一致性规定要求。3.3生产部负责对车间生产过程进行控制,确保与认证产品的一致性。4 工作程序 4.1 产品一致性 4.1.1 产品一致性的要求

4.1.1.1认证产品的铭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上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各项性能技术参数均应与型式检验报告、认证证书相一致;

4.1.1.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涉及安全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检验样机相一致; 4.1.1.3认证产品所用的材料、关键件应与型式检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相一致。

4.1.2 产品一致性的控制

4.1.2.1技术部负责有关技术文件的控制,确保文件发放前得到批准及文件使

用场所得到有效版本,具体按《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有关规定进行; 4.1.2.2品质部负责对进货检验(特别是关键件、原材料)和过程检验进行严格控制,确保产品符合要求;

4.1.2.3所有获证产品的变更未经认证机构批准,不得变更。4.1.3 产品一致性的检查

4.1.3.1品质部负责除在进货检验、产品生产过程中进行日常监督外,还应在出厂检验时,对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及结构、关键件进行一致性检查。4.2 获证产品的变更

4.2.1所有获认证证书的产品,如果产品认证发生变更时,应由品质负责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申报有关资料。认证机构根据变更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检测,变更申请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4.2.2图样及设计文件的变更

图样及设计文件的变更应按《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有关规定进行。5.相关文件

5.1《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5.2《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6.质量记录

6.1《进货检验登记表》 6.2《纠正和预防措施处理单》 6.3《例行试验记录表》 6.4《成品检验记录表》

认证产品的变更控制程序 目的

对认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材料和结构的变更实施控制。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认证产品变更的控制和管理。3 职责

品质部是认证产品变更控制的归口部门。4 工作程序

4.1 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经检验其性能不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时,不能投入到认证产品的生产中,由采购部负责办理退货,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4.2 品质部根据认证产品相关标准设计的产品结构必须在生产过程中得到贯彻执行,保证认证产品与型式检验样品一致。

4.3 品质部及时掌握认证产品相关标准信息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当认证产品标准发生变化时,适时的调整产品结构,使之符合认证规定要求。4.4 认证产品的生产设备,工艺参数发生变更可能影响到认证产品一致性要求时,由品质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生产设备、工艺参数进行认可。4.5 品质部对凡涉及认证产品的变更及时向认证机构申报,由管理者代表审核,总经理批准,提供详细的变更资料。

4.6 认证产品的申请由品质部填写,申请的变更在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4.7 认证标志由品质部进行控制其使用,不得未经认证机构批准就在已实施变更的产品上加贴认证标志。相关文件

5.1 认证产品一致性控制程序 6 质量记录

6.1消防产品认证变更申请书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程序 目的

为明确验证的条件、方法和要求,确保未经检验的采购物资能满足使用要求,特制定本程序。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采购物资如原材料、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外协件等的验证。3 职责

3.1 品质部、生产部、采购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采购物资的验证。4 工作程序

4.1 采用验证方式的条件:

4.1.1 公司没有相应的检验手段或方法。

4.1.2 公司没有相应的检验设备或采用检验的方法不经济。4.1.3 没有检验的必要(如零星采购的辅助物资)。

4.2 验证的方法

4.2.1 公司允许采用的验证方法有: 4.2.1.1 试装或试用。4.2.1.2 验证供方出厂检验记录。

4.2.1.3 验证供方的合格证、质保书或质保协议。4.2.1.4 验证产品的外观、包装。4.2.1.5 验证产品的商标或品牌。

4.2.2 采购物资类别与验证方法的对应:

4.2.2.1 对于重要物资采用:试装或试用,验证供方出厂检验记录。4.2.2.2 对于一般物资允许采用:只验证产品的商标或品牌。4.2.2.3 对于辅助物资允许采用;任意一种验证方法。注:采购物资的分类,公司的采购物资分为如下三类。

A类--重要物资:直接影响最终产品使用或安全性能,可能导致顾客投诉的物资。

B类一般物资:不影响使用性能或即使稍有影响但可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的物资。C类--辅助物资:包装配件及在生产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的物资,4.3 验证的执行和记录要求

4.3.1 重要物资的验证由品质部进行,需要填写《进货检验登记表》,采用试装或试用的方法时,在试制产品的检验登记表中需注明:“某采购物资验证合格”,采用验证供方出厂检验记录的方法时,需要对事先规定的技术参数或性能指标进行验证,逐一记录在《进货检验登记表》中。

4.3.2 一般物资的验证由品质部或资材部进行,需填写《进货检验登记表》. 4.3.3 辅助物资的验证由仓库进行,可填写《进货检验登记表》或直接在入库单据中签名以示验证合格。

4.3.4 品质部负责编制《验收规范》,明确各类物资的验证方法,授权验证部门和记录要求。5 相关文件

5.1《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程序》 6 质量记录 6.1 进货检验登记表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程序 目的

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及定期确认检验,保证关键元器件的产品质量持续达到认证产品要求。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认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及定期确认检验。3 职责

3.1 品质部负责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及定期确认检验。4 工作程序

4.1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4.1.1 对生产购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仓库保管员核对送货清单确认物料品名、规格、数量等无误、包装无损后,置于待检区、填写《待检单》交给检验员。4.1.2 检验员根据《验收规范》进行全数或抽样检验。a)仓库保管员根据合格记录或标识办理入库手续;

b)验证不合格时,检验员在物料上贴“不合格”标签,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4.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 4.2.1 实施的时机

a)采购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批量较大,使用达二分之一时; b)库存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接近保管期限时。4.2.2频次及项目

a)频次执行《验收规范》的取样规定。b)项目执行《验收规范》的检验项目规定。4.2.3 委托定期确认检验

a)供应商(供方)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材质单内容少于标准要求时,经和供应商协商委托外部检验机构进行定期确认检验。

b)供应商(供方)提供的关键原材料用于产品制造经我公司定期确认检验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在供应商(供方)认可的情况下委托外部检验机构进行定期确认

检验。5 相关文件

5.1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程序》 6 质量记录 6.1 进货检验登记表

2.变更控制管理程序 篇二

上述所有这些变更, 在法学原理上, 都属于行政行为的变更。行政行为的变更“是指行政行为在作出以后和消灭以前, 行政行为在内容、依据和形式上的变化。”变更的这一定义指出了变更与撤销、废止等行政行为消灭的大致区别, 也为以下问题的回答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一个非瑕疵行政行为 (即不存在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的行政行为) , 其变更与不变更的界限是什么? (非瑕疵行政行为的) 变更与废止的对象相同, 即都是非瑕疵行政行为, 原理亦有相同之处, 那么, 不同之处是什么? (瑕疵行政行为的) 变更 (补正) 与撤销的对象相同, 即都是瑕疵行政行为 (即存在着合法性或合理性问题的行政行为) , 其原理即有相同之处, 那么, 它们之间的界限又是什么?……

而上述问题的回答, 也会使得变更定义更加丰硕和饱满。而“对一个概念下定义的任何企图, 必须要将表示该概念的这个词的通常用法当作它的出发点。”所以, 笔者认为, 在更深入地理解变更一词之前, 先须对我国实定法中广泛使用的“变更”一词进行解读。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有关“变更”一词的使用

第一, 宪法性法律中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五条, 等等。

第二, 民事法律中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三百条、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等等。

第三, 行政法律规范中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等等。

第四, 仲裁、诉讼等程序法律中的规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 等等。

第五, 刑事法律中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等等。

第六, 其他法律中以及其他性质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等等。

以上是各种实定法中的“变更”, 与学理上的变更差距很大。第一, 有的同一部法律中的“变更”属于不同类型。如《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七条, 第八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这些规定中的“变更”都是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 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 显失公平的。”这里的变更则是个程序法上的行为。《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 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 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此条中, 登记机关对企业法人变更事项的登记并公告行为, 就是一个行政处分。第二, 同为变更, 有的是法律行为, 有的是事实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 “机动车的登记, 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这里的变更是行政处分。该条例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 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 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 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 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本条中的变更就是一种事实行为。第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下简称《立法法》) , 在中国大陆,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 但就其效力的强弱、大小而言, 法律大于行政法规、大于地方性法规。

以上所列举的仅仅是一部分法律 (和一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和行政法规, 而没有列举出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因为就“变更”这一问题而言, 据笔者考察, 地方性法规并无不同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新的规定。换言之, 在“变更”问题上, 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考察就足以代替对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考察。且本节对我国法律规范中的“变更”一词的列举也只是一部分, 详细列举见本毕业论文的附表。

二、我国实定法中变更的概括和总结

由上述可知, 我国实定法中的变更不少并非属于行政行为和行政救济行为, 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之内。笔者尝试性地将属于本文研究范围之内的, 我国实定法中的不同形态的变更作以下归类:

第一, 按照变更的方式不同, 可归为明示的变更和默示的变更。

明示的变更即行政主体以明确的方式对行政行为进行变更, 且告知行政相对人。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 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依据此条规定,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变更, 就是明示的变更。

默示的变更即行政主体并不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对自己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变更, 而是在某些情况下所发生的行政行为的变更以默许。现实中常常发生的情况是, 行政相对人不同意行政主体对自己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而请求行政主体予以变更, 在行政主体未作肯定答复, 亦未作否定答复的情况下, 自己进行了变更, 而事后行政主体亦予以默认。

案例

有权机关在行政相对人违法砍树一棵的情况下, 责令其补种十棵。但该地事实上根本不可能种下十棵树, 于是, 该相对人并请求行政人允许其只种五棵, 后者去现场看了看, 未置可否即离开了。相对人便只种了五棵, 并向行政人汇报, 后者再次去现场检验后又未作否定表示。相对人事后亦未被要求补种。

本案中, 相对人砍树一棵, 被责令补种十棵, 这是行政行为之一种——行政处罚。后由补种十棵, 变更为五棵, 这是行政行为的变更。这一变更并非行政主体所明确要求的, 而是行政相对人向有权机关提出请求, 在未遭后者反对的情况下进行的;变更完以后, 又被有权机关所默认。这就是默示的变更。从表面上看, 这种变更是相对人自己进行的, 实际上是行政主体完成的。因为, 如果是行政相对人自己在未经有权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所为之“变更”, 则必然会遭到有权机关的反对而不可能发生, 或虽然会发生, 也会被制裁。

第二, 按照变更对象的不同, 可分为锁链式行政行为的变更和过程式的行政行为的变更。

所谓“锁链式行政行为”, 是我国台湾洪家殷博士对德语Ketten-Verwal tungsakt的翻译, 即由行政主体不断地作成有时间限制的行政行为, 而形成类似锁链般环环相扣的情形, 如一直不断地给予延长之营业许可或居留许可。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 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 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 视为准予延续。”该法第四章第五节题为“变更与延续”, 这里的“延续”和“变更”都是学理上的变更。因为延续的对象是行政许可这一行政行为的重要内容——期限, 没有期限即无许可可言。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 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从事特定活动”, 必然要在一定时间限度即期限内。即使是“无限期”也是一种期限, 即“永久”。

1966年, 日本学者今村成和在《行政法入门》提出所谓“行政过程中民主性之确保”观点, 并首次将“行政过程”概念写入该教科书, 书中圆部逸夫法官曾将行政过程定义为:“行政权为达成行政上目的, 于宪法下, 讲求法令上、惯例上所能运用之一切手段, 所为一连串程序之连锁”。此后, 不少学者提出了关于行政过程的观点。远藤博也认为行政过程为“调整行政法上的各种利害关系提供了场所”, 盐野宏则认为行政过程是“实现具体权利义务的实践过程”。学者们的观点虽有不同, 但基本的共识是:“行政过程论”的意旨在于打破传统行政法学对行政活动静态的局部性考量的研究范式, 将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活动视为一个前后承接的动态过程, 以求得对行政现象作出更为科学、更具系统性的解释。在日本, “行政过程论”已经逐渐被学者们所接受。行政过程论对于行政行为的变更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修正) 》第五章“变更登记”第二十六条规定,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 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 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如果不以“行政过程论”考察, 变更的只是“登记事项”, 而非行政行为。可是, 若依行政过程论, 这种对登记事项的变更, 就是对行政行为的变更。首先, 登记是一个行政行为, 即是有权机关应相对人申请所作出的特定的行为, 是有权机关即行政主体所为之行为, 而非相对人所为。相对人未经行政主体同意所为之“变更”, 会受到处罚。上述《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 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 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其次, 这个变更行为是由一系列手续构成的, 但其本身并非是一个手续。登记行为完成以后, 就一直存在。行政主体对登记事项的变更, 就是对行政行为内容的变更。按照上述法规规定, 登记事项包括公司名称 (上述《条例》第二十八条) 、住所 (第二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注册资本 (第三十一条) 、实收资本 (第三十二条) 、经营范围 (第三十三条) 、公司类型 (第三十四条) , 等等。

另外, 在我国的许多法律、行政法规中, 有的变更一开始是相对人所为, 但后经行政主体“确认”, 后者的这种“确认”就是一种行政行为的变更。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四) 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 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 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海关对延长、变更有关合同给予办理手续 (后手续) , 就是一种行政行为的变更, 因为有关合同在延长、变更之前, 已经办理了一定手续 (前手续) , 后手续就是对前手续内容的变更。从前手续到后手续, 就是一个“过程”。

以上两种变更, 都受行政程序法的调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迟迟不得出台。据笔者所掌握的资讯, 已经有的草案稿中, 被理论界认为比较成熟的, 是有两个。一个是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行政执法与行政程序课题组起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 (试拟稿) 》 (以下简称《试拟稿》) , 主持人是姜明安教授。另一个是应松年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即专家意见稿 (一) (以下简称《意见稿》) 。两者都没有对变更问题作出足够的关注。[42]笔者认为, 主要乃因为对包括变更在内的理论问题没有厘清。

第三, 从对变更调整的法律法规性质不同, 可分为行政管理法中的变更和行政救济法中的变更。

虽然行政救济程序中的变更与上述各种变更在变更主体、变更进行的程序方面不同, 但其对象和内容是相同的, 即都是对行政行为的变更, 且变更的都是行政行为的内容、形式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 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 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例如, 监察机关认为主管机关所作出的撤职处分过重, 可以建议变更为记过、记大过, 等等。该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十条规定, “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 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此条虽然未明确是一种救济程序, 但因为实践中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能够引起上一级监察机关的注意, 一般都由于有关相对人对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服而寻求救济的缘故。所以, 此条中的变更亦是行政行为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 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四)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可以判决变更。”中的变更是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 (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提出意见, 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 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 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 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 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 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 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 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此处的变更是复议机关对行政处分 (具体行政行为) 的变更。

上述变更都是行政救济程序中的变更, 但相互间仍然有区别。行政监察法和人民警察法中的变更, 是内部救济程序中的变更, 可称作内部变更。是否要将此内部变更之救济亦引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理论界分歧很大。

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中的变更, 则是独立的外部第三方在提供救济时, 即外部救济程序中的变更, 可称作外部变更。两者相比较, 外部变更更受到实质存续力的制约。而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种同属于外部救济程序中, 行政复议则是行政救济, 行政诉讼则是司法救济。世界各主要法治国都既有行政救济, 又有司法救济。主要是因为行政救济能克服司法救济的弱点, 例如, 费钱、费时。而司法救济又能克服行政救济的缺点, 如程序性较差、公正性不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 在复议机关变更行政行为的情况下, 复议机关即成为被告, 这一规定使得许多复议机关明明应该作出变更的情况下, 而作出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这就大大降低了变更决定的适用率。本文在后面的相关章节中, 对瑕疵行政行为的变更探讨时, 将对此作进一步论述。

由上述可知, 不论是哪一种变更, 都符合学理上变更的定义, 即“是指行政行为自作出以后, 到消灭之前, 其内容、形式或依据所发生的变化”。可见, 这定义是准确的, 即它是对各部门法律中变更的概括和提炼。又因为, 行政程序法法典是对各部门法律中程序共性的概括和总结, 所以学理上的这一变更概念可作为行政程序法中的一个概念, 即法律概念, 而不仅仅是个法学概念即学理概念。进而言之, 行政程序法中对变更作专门的、相对独立的规定是可行的, 也是必要的, 而不应该将其仅仅作为废止或撤销的“附带物”。

摘要:在我国, 经济管理行为在法原理上属于行政行为。经济管理行为的变更就是行政行为的变更。行政行为的变更是指行政行为自作出以后, 到消灭之前, 其内容、形式或依据所发生的变化。这一定义是对我国实定法即各部门法律, 尤其是经济法中“变更”的概括和提炼。又因为, 行政程序法法典是对各部门法律中程序共性的概括和总结, 所以学理上的这一变更概念可作为行政程序法中的一个概念, 即法律概念, 而不仅仅是个法学概念即学理概念。进而言之, 行政程序法中对变更作专门的、相对独立的规定是可行的, 而不应该仅仅将其作为废止或撤销的“附带物”。

关键词:经济管理,实定法,行政行为,变更

参考文献

[1]胡建淼:《行政法学》 (第二版) , 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版,

[2][奥]凯尔森著, 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 第31页。

[3]洪家殷:《行政处分撤销之研究》[台湾政治大学博士论文], 台北, 台湾政治大学, 1992年6月, 第168页。

3.试论工程变更和造价管理控制 篇三

关键词:工程变更;造价管理控制;定价要点;组织设计

由于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条件限制,在实施中往往会出现某些实际情况与原设计文件不符以及发现原设计的错误、遗漏或因其他客观因素而改变原设计方案、结构、数量或调整原合同中的工作内容,这就产生了工程变更。

合理、时机恰当和有序的工程变更对项目建设各方是有利的,具有工程建设的正面效应和推动作用,这将使建筑物或构筑物更能满足其使用功能和安全功能,并在此基础上降低成本和提升外观美化等。但是,毋庸置疑,相对随意的、不合时机和无序的变更将极大地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导致项目成本增加。本文对工程变更和造价管理控制问题,展开探讨。

1. 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因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一般伴有费用变化。变更的范围非常广泛,在表现形式上主要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的改变、修改或补充,主要包括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工程质量、性质、类型、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等方面的内容。

2. 造价管理

工程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造价管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深化以及现代科学管理的发展而不断加强和完善的,其目标是按经济规律的要求,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利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管理手段,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就是在工程建设各个阶段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合理确定造价;有效控制就是在优化建设、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在投资决策、设计、建设各阶段,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措施把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和批准的造价限额以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

3. 施工组织设计对变更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影响

建设工程一般具有建设周期长、工程投资数额大等特点,因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任何变更,都会造成工程总投资的变化,从而很有可能影响一开始以招投标文件和工程建设合同为基准的投资预算、投资收益评估以及投资风险决策的严重偏离,特别对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以及招标文件或新增项目而引起的工程变更,将会更加增大工程结算和投资控制的难度。工程造价与其施工组织设计有着密切的关系,项目变更对造价的影响重点表现在对变更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变化上,该变化改变了完成原工程项目费用的投入。因此在对变更项目造价的控制上重点是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控制,施工组织设计不仅是组织施工、指导生产的技术性文件,而且是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对变更项目单价的确定,关键就在如何确定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造价管理,必须把施工组织设计作为重要环节抓紧抓好,重视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查。项目变更时,应认真审查变更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尤其需要对施工工艺、方案设计、技术经济组织措施是否经济合理等方面进行深入的分析。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当一部分变更项目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比较粗糙,流于形式,施工组织、方案、工艺的随意性很大,出现很多窝工浪费现象,使工程的费用不断增加,结果造成施工过程中工程造价失控,经济纠纷不断增加,导致投资效果比较差。

4. 工程变更的定价要点

4.1 合同中有相应计价项目时的变更工程定价;采用合同单价为计价原则:实践中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位置、尺寸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均可按该原则来定价。这样能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通过招标而产生的合同价格的作用,同时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协商单价时的争议以及对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且只要合同单价公平合理,则这一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但当合同单价不合理时,则按上述原则计价时可能给业主或承包商带来不利影响(单价偏高时对业主不利、单价偏低时对承包商不利)。

合同单价的变更原则:当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较大或工作性质有重大改变使得继续采用原有不合理合同单价计价会损害公平原则时,应对原有的合同单价进行变更。

确定原则是原单价偏高应相应降低,反之,应予以提高。单价变更方法的确定一般比较复杂,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对于合理的报价,由于工程量的增加,承包商增大规模效益,其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均会降低,因此,原有合同单价应予以降低; 对于零利润的报价,尽管承包商并未承诺对变更工程继续向业主让利,但由于规模效益的增加会使得承包商获利,因此其单价可维持不变;对于采用不平衡法的报价,继续使用原单价对超出双控的工程量计价是不公平的,此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采用公平合理的价格来计价。

4.2 合同中无相应计价项目的变更工程定价;合同中无相应计价项目的定价主要分2类: 一是对于一些小型的变更应以计日工为依据进行定价;二是对于大型变更,应采用协商确定新的工程单价,协商确定单价的主要方法是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方法。该法要先确定变更项目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进行价格预算,按预算定额相应的编制办法,确定其预算单价。该方法的优点是有法律依据,产生的价格相对合理,能真实的反映完成该变更工程的成本和利润;其缺点是不同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会有不同的单价,另外该方法无法反映竞争的作用以及原有招标成果的作用,采用预算单价后会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使合同的结算价回复到预算价。特别是当承包商有不平衡报价时,不仅不能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发挥作用,反而提高了合同的结算价格,该方法会加剧总造价的不合理性。

4.3 考虑到采用合同价和概预算方法为基础的定价方法均存在不足,合理的定价方法应是采用加权计算为基础的定价法,该方法是在考虑变更项目单价的同时,保持合同价不受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对新增工程部分按概预算方法定价以此加权确定变更项目的单价,该方法的不足之处是未考虑规模效益对成本和价格的影响。总之,在工程实践中采用何种定价方法是比较复杂的,这涉及到各方利益的博弈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要坚持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

5. 施工组织设计和定价方法的工程造价管理理念

施工组织设计和定价方法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因此, 在工程实践中应该重视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查工作和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方法。

5.1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与预算定额相结合。预算定额具有整体上的通用性和个体上的不相融性的特性。在编制施工組织设计前,应该熟悉和掌握预算定额,并且要合理的应用预算定额,特别是要熟悉预算定额采用的施工方法、工艺以及预算定额分部分项的工程说明,熟悉预算定额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重点关注掌握预算定额中有条件限制执行的定额项目,重视特殊作业条件下工程的方案设计和施工机械设备的配备等方面情况。

5.2 变更项目预算的编制与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应同步。变更项目预算应根据设计变更按照既定的施工方案和方法进行编制,预算价格主要由完成该变更项目施工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所确定。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是为完成该项目施工而确定的施工方案和方法。一旦项目施工方法发生变化,则相应预算部分的价格也应随之调整,施工方案的变动将会影响预算中工程量和单价的变化,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预算编制与施工组织设计

编制应同步进行, 以便控制工程造价。

5.3 重视施工组织设计与合理定价方法的有机结合。工程实践中,首先应该坚决杜绝无施工组织设计的工程开工;其次在变更项目开工前,必须要认真地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变更项目预算的编制,特别是对变更工程定价方法的审查,应注意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最后在项目施工中,还要对施工组织设计和预算单价的公平合理进行监督和控制,达到真正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

6. 结语

工程变更下的造价控制是工程管理的一个方面,要重视控制变更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定价方法和提高建设者们的管理水平,建立完善的、科学的管理体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有效控制工程的造价、提高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章斌毅,论造价管理中的工程变更管理[J].科技资讯,2006.04.13

4.变更控制管理程序 篇四

注:设计变更将仅限于技术、水文和地质的原因,不得有此三类情况以外的情况发生

A 任何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上的工程变更和洽商必须由代建方颁发变更令后生效,并由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商实施,

B 变更和洽商的内容应及时反映在施工图纸上。

C 工程变更和洽商(仅限于上述三种原因)的费用由承包商提出工程变更费用估价表,代建方规定监理工程师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评审:

D 工程计量依据变更通知、变更设计图纸及现场计量;

E 单价按照以下顺序确定,除非施工合同另有规定;

F 采用原工程量清单内相应的单价和费率;

G 参考承包商的实际支出证明,协商价格;

H 采用计日工方法,

I 上述评审办法的选用须报代建人批准;

5.项目管理过程之变更控制 篇五

IT项目中引起变更的因素有两个:一是来自外部的变更要求,如客户要求修改工作范围和需求等;二是开发过程内部的变更要求,如为解决测试中发现的一些错误而修改源码甚至设计。比较而言,最难处理的是来自外部的需求变更,因为IT项目需求变更的概率大,引发的工作量也大(特别是到项目的后期)。

变更控制不能仅在过程中靠流程控制,有效的方法是在事前明确定义。事前控制的一种方法是在项目开始前明确定义,否则“变化”也无从谈起。工作范围(以前章节谈过);另一种方法是评审,特别是对需求进行评审,这往往是项目成败的关键。需求评审的目的不仅是“确认”,更重要的是找出不正确的地方并进行修改,使其尽量接近“真实”需求。另外,需求通过正式评审后应作为重要基线,从此之后即开始对需求变更进行控制。

虽然可以事前定义好变更控制流程,但在各种压力下真正“控制”起来其实非常困难。下面给大家分析一个变更失控的项目案例:

王先生刚出任项目经理,并承接了一个中型软件项目。上任时公司高层再三叮咛他一定要尊重客户,充分满足客户需求。项目开始比较顺利,但进入到后期,客户频繁的需求变更带来很多额外工作。王先生动员大家加班,保持了项目的正常进度,客户相当满意。

但需求变更却越来越多。为了节省时间,客户的业务人员不再向王先生申请变更,而是直接找程序员商量。程序员疲于应付,往往直接改程序而不做任何记录,很多相关文档也忘记修改。很快王先生就发现:需求、设计和代码无法保持一致,甚至没有人能说清楚现在系统“到底改成什么样了”。版本管理也出现了混乱,很多人违反配置管理规定,直接在测试环境中修改和编译程序。但在进度压力下,他也只能佯装不知此事。但因频繁出现“改好的错误又重新出现”的问题,客户已经明确表示“失去了耐心”。

而这还只是噩梦的开始。一个程序员未经许可擅自修改了核心模块,造成系统运行异常缓慢,大量应用程序超时退出。虽然最终花费了整整3天的时间解决了这个问题,但客户却投诉了,表示“无法容忍这种低下的项目管理水平”。更糟糕的是,因为担心系统中还隐含着其他类似的错误,客户高层对项目的质量也疑虑重重。

随后发生的事情让王先生更加为难:客户的两个负责人对界面风格的看法不一致,并为此发生了激烈争执。王先生知道如果发表意见可能会得罪其中一方,于是保持了沉默。最终客户决定调整所有界面, 王先生只好立刻动员大家抓紧时间修改。可后来当听说因修改界面而造成了项目一周的延误后,客户方原来发生争执的两人这次却非常一致,同时气愤地质问王先生:“为什么你不早点告诉我们要延期!早知这样才不会让你改呢!”王先生委屈极了,疑惑自己到底错在哪里了,

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各种变更失控的现象和造成的后果,王先生主要犯了几个错误:

1) 没有明确的授权。事先应该明确客户方有权提出变更申请的人员和实施方有权受理变更的人员,并要控制双方人数。这样做才可以对变更有整体的控制。绝不能进行“私下交易”,而没有人能完整地知道到底改了些什么。另外,授权双方接口人的好处是可以屏蔽客户内部的矛盾,如果只有一个接口人,内部尚未达成一致时变更是无法提出来的。从实际经验看,授权可以显著减少变更,特别是那些因内部看法不同而导致的反复变更。

2) 对变更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核。并不是所有的变更都要修改,也不是所有变更都要立刻修改,审核的目的就是为了决定是否需要修改和什么时候修改。比如案例中提到的界面风格问题,就可以先不修改,或者规划一下修改的时间待到以后进行优化。另外,对于核心模块的修改要严格审核把关,否则会引起全局问题,案例中提到的“擅自修改核心模块”造成的事故就是因为没有审核而造成的。

3) 对变更的影响没有评估。变更都是有代价的,应该评估一下变更的代价和对项目的影响,要让客户了解变更的后果,并与客户一起做判断。案例中客户最后的质问正是因为没有事前告诉客户变更的影响造成的。如果客户不知道你为变更付出的代价,对你的辛苦便难以体会。案例中客户刚开始对王先生加班处理变更相当满意,但只是对工作态度满意,后期当变更引发一系列问题时客户并没有感谢王先生的苦劳。

4) 应该让客户确认是否接受变更的代价。在评估代价并且与客户讨论的过程中,可以请客户一起做判断:“我可以修改,但您能接受后果吗?”。案例中如果王先生评估了修改界面的工作量并请客户确认,则有三种可能:客户预先接受延期这一后果,也就不会再质问王先生了;如果客户认为代价太大,则王先生就不必修改了;如果认为可以缩短延期时间,则王先生至少争取到了与客户协商的机会,让客户知道为此项目组需要付出加班的代价,吃个“明亏”。

上述步骤完成后,要等客户确认变更再组织实施变更的相关工作。变更要按配置管理(读者可以查阅相关的资料)的规定执行,确保所有交付物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同时,对所有的变更要跟踪和验证,确保都按要求完成了。

最后,要特别提醒的是:要在项目开始就对项目组和客户进行宣传和培训,让所有成员都理解变更控制的重要意义;在项目过程中要对变更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发现违反规定的事件要严肃处理,否则过程很快就会失效。

6.项目经理变更程序 篇六

1、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同意并回复后,由施工企业填写变更表。(一式三份)

2、施工企业向监督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二份)

(1)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及建设单位的回复(原件)(2)项目经理法人授权书(原件)

(3)施工企业出具的项目经理变更文件、项目经理任命书(原件)(4)项目经理身份证、建造师证、B证(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5)项目经理到监督机构面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项目经理不一定到场)

(6)工程概况表(可有可无)

(7)团体保险合同、试验合同、安全生产备案登记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验原件)住建局

1、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及建设单位的回复(原件)

2、质量终身责任信息册(质监站备案盖章)

3、项目经理身份证、建造师证、B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施工企业出具的项目经理变更文件、项目经理任命书(原件)

7.变更控制管理程序 篇七

一、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的直意就是工程的建造价格, 是花费在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全部费用。对于投资者来说, 工程造价是投资者对于工程项目固定资产的全部投资, 包括工程的预期开支和项目建设工程中的实际开支的投资费用。而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说, 工程造价涉及到了一项工程项目中的各种交易活动, 包括土地、设备、技术劳务以及工程承发包等方面的市场交易活动, 工程造价则为这些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关于建设工程和建筑安装工程的总价格。

对于工程承包方而言, 工程造价是指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结算价, 工程建设工程中通常会出现实际发生工程量的增减、设备和材料价差等的调整, 进行这些内容的调整时所依据的调价范围和调价方法应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进行工程价格结算时, 首先应由工程承包单位进行编制相应条款, 接着发包单位或业主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内容进行审查。工程结算价中包括的工程量主要为:设计阶段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工程量、施工阶段由于施工环境和施工工艺的变化而产生的工程量、合同变化后出现的不包括在上述两项内委托和临时施工等的工程量以及工程索赔中发生的各种工程量等。工程结算价中包括的费用主要为:各种工程量所产生的费用和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工程变更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的经济和法律关系复杂, 建设周期长, 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的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很大, 在这些复杂因素的变化作用下, 往往会出现与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各种文件在订立时的情况有所不同的地方, 在变化出现的情况下, 为了继续顺利的进行工程建设, 就应采取措施适应新的变化, 这就是工程变更。工程变更的具体对象主要包括工程项目、工程量、工程进度计划以及施工条件等的变更。各种不同类型的原因都可能产生工程变更, 比如说设计中出现的错误必须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新技术新规定的产生要对施工方案或计划进行改进、天气施工环境的变化要对施工进度进行改动、还有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工程项目的的新要求等, 这些原因都会导致工程变更的出现。设计图纸是进行工程项目施工的基础, 施工过程要严格按照图纸进行, 当工程变更影响到了了原来的图纸时, 应首先进行设计的工程变更。在实际的应用中, 工程变更通常分为两类, 分别为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

三、工程造价控制中的工程变更管理

在进行工程造价管理时首先要遵守目标统一和各负其责的原则, 并符合相应的政策和客观规律, 同时要保证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各方面的经济权益, 工程造价包括对建设工程造价和建安工程价格所进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的全部业务行为和组织活动。

(一) 工程变更是工程造价计价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程造价控制是以市场为中心, 根据市场的变化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的控制。由于施工项目特别复杂, 这就导致了计价的多次性, 工程项目的最终总造价包括施工项目中各个阶段所对应的造价。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 往往会由于各种条件和因素的变化使得设计阶段为考虑周全的问题暴露出来, 出现这些问题时即要进行相应的工程变更, 从而影响到了工程造价。因此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应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工程变更, 并对工程造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对于工程造价管理人员来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重点需要进行控制的内容就是工程变更, 工程的变更主要包括的内容有工程量的变化和相应的各种费用的增减。对于一个施工项目来说, 工程变更是施工企业利润增减的重要内容, 通过工程变更, 施工企业可以实现盈亏平衡并且提高利润。

(二) 工程变更的计价

在发生工程变更之后, 原工程量往往会出现相应的变化。工程量在费用上的量化, 需要工程造价管理管理根据一定的计价方式进行确定, 通过计价方式管理人员可以计算出该工程变更的发生对合同金额的影响程度以及施工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当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 对于工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的计价有三种不同的约定, 分别为:1) 当工程量发生变更时, 对于工程量的计价是以原合同中出现的约定的相同或类似的分项工程单价为依据的, 这种方式可以通过有效的管理, 实现各种不同的工程量的合理统一, 防止由于字眼的差异或时间上的变化导致出现同一工程量却有多个不同价格的现象。对于工程变更的计价方式在合同中往往会出现约定模棱两可的现象, 这种方式同时也可以避免因为约定不清楚而出现的争执行为。2) 当工程量发生变更时, 对于工程量的计价以国家或施工当地的定额为依据。通常是在第一种约定中无法找到与工程量相同或相类似的工程单价的情况下, 才采用此约定。这种约定的好处是可以不在合同中对那些量少的工程量的价格进行约定, 但是由于定额的类型很多, 可能会出现理解和解释上的差异, 采用这种约定可能导致定额套用上的不同。3) 其他计价方式。在合同中为采用以上两者计价方式时, 可以采用其他计价方式, 通常包括固定单价方式、百分比价格计价方式等。

(三) 工程变更的管理

1) 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人员应对合同有充分的了解, 并且熟悉工程变更的计价方式。只有在充分了解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上, 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人员才能进行有效的造价管理, 明确合同中约定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管理人员还应熟悉工程变更中关于工程量的计价方式, 这样才能切实做到工程量计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 管理人员应充分了解施工图纸, 并且时刻关注施工现场的变化情况, 及时做好工程变更。施工图纸是施工顺利进行的依据, 管理人员也是根据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图预算的工作。因此管理人员在充分了解施工图纸的基础上, 才能准确的进行施工图的预算编制。对于施工现场, 管理人员应能够发现设计图纸中未考虑周全的情况, 及时提出变更意见。3) 建立健全的相关台账, 做好资料的收集。所收集到的资料的完整和准确与否, 关系到工程造价管理能够有效的进行。完善的资料才能为工程造价控制提高可靠精确的依据, 避免出现工程量的缺失。

四、结语

工程变更是工程造价控制变化的主要原因, 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好坏存在着很重要的影响。因此应在充分了解工程量的计价方式和和施工合同的基础上, 有效的在工程造价控制中做好工程变更的管理工作。

摘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经常会因实际情况而产生工程变更行为, 对于承包方而言, 利润点的增减主要发生在这个环节, 工程变更是影响工程造价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介绍了工程造价和工程变更的意义, 并详细阐述了工程造价控制中的工程变更管理。

关键词:工程造价控制,工程变更管理,工程量的计价方式

参考文献

[1]陈建国.工程计量与计价管理[M].同济大学出版社, 2001.

[2]全国一级建造师置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建设工程经济[M].2009.

8.变更控制管理程序 篇八

【关键词】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计量;变更管理

引言

工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是确保工程项目能够得到有效建设的关键所在,对这种工程造价的有效管理和控制来说,随着当前工程行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其涉及的内容也越来越多,并且相对应的处理难度也越来越大,尤其是对于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变更问题来说,更是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尽可能地避免工程变更对于工程费用管理带来的不良影响,因此,针对工程计量支付以及工程变更进行深入地研究和探讨也就显得极为必要。

一、工程计量支付与工程变更

从当前我国现阶段的各类工程项目来看,其发展速度越来越快,这种发展不仅仅是指施工技术的不断优化和提升,在相应的施工规模和施工难度上都存在着较大的提升,因此,这也就必然会对于工程项目的实施造成较大的挑战,容易导致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难以完全按照前期规划的方案进行实施,也就是说出现了一些变化问题,这也是一类特殊的合同变更表现,其出现的几率越来越高。具体到这种工程变更问题中来说,其涉及到的详细内容还是比较多的,比如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技术规范变更、进度计划变更以及新增工程等,都是当前工程项目实施中比较常见的一些变更方式,其对于工程项目的影响也是极为突出的,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针对这种工程变革问题的影响来说,在工程项目的投资以及财务方面同样具备着较为明显的体现,其会直接导致工程项目的造价受到干扰,因此,也就需要重点加强这一方面的管理和控制。这一方面的影响其实主要就是对于计量支付而言的,工程计量支付主要就是依托于相应的合同文件及其工程变更为主要依据,进而在此基础之上进行相应的费用管理,由此可见,切实保障工程变更及其工程计量支付的管控是提升工程造价管理的一个重要条件。

二、工程造价控制中的工程计量变更管理

(一)加强对于合同文件的管理

具体到工程造价控制中工程计量支付以及工程变更的管理工作中来说,因为合同文件是比较核心的一个参考依据,因此,重点加强对于合同文件的管理也就显得极为必要。基于这种合同文件的管理工作来说,必须要首先明确相应的合同文件有哪些,基于当前工程项目的实际造价管理工作及其工程变更状况来说,相关的各类合同文件及其资料都需要得到较好的汇总和整理,比如合同条款、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等,都需要得到较好的整理和归纳,促使其能够在工程造价管理中发挥出相应的积极作用,当然,在具体的整理和汇总过程中,还需要力求其具备着较为理想的真实性,这也是提升其应用可靠性的基本前提所在。比如对于工程量清单的应用来说,就需要进行全面详细的分析,了解其中哪些项目能够在具体的工程项目中得到较好的应用,各类工程量如何得到较好的控制和分类统计,如此才能够最大程度上保障相应的工程项目得到较好的造价控制,对于其中涉及的各类工程变更也能够较好的单独计量支付,确保最终工程造价管理控制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二)加强对于工程数值差值的审核

对于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来说,相应的工程数值是最为基本的一个方面各个工程造价的控制工作都是依托于相应的工程数值来进行计算的,因此,为了更好地提升其工程造价控制效果,重点加强对于工程数值的审核也就显得极为必要,这种工程数值的审核应该重点针对差值进行重点分析和探讨,该项工作对于工程计量及其工程变更的管理来说同样适用。具体到这种工程数值差值的审核工作中来说,其主要就是依据工程量清单及其施工图设计两个方面来进行相应的审核,在当前的工程量清单制定中,其主要就是依据招标用图纸及其相关的工程规范进行估算,这也就造成工程量清单中可能会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尤其是对于相应的归类和统计来说,其存在的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尤其是对于结算来说,其可依据的价值并不是特别突出,也就造成了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设计工程量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同样需要得到较好地处理,相对应的处理工作主要就是较好地进行对比完善,并且依据相应的结果来监理明细表台账。具体到工程计量支付中来说,其同样需要监理相应的台账,如此才能够更好地提升其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保障其工程计量支付的基础和依据得到较好的优化。

(三)加强变更台账的管理

在工程造价控制中,为了更好地提升其工程计量支付以及工程变更管理的可靠性,必须要重点加强对于工程变更台账的有效建立和及时更新。具体到计量工作中来说,其可以细分为合同内计量以及合同外计量两个部分,所谓的合同内计量就是合同清单中有明确规定的一些计量内容,而合同外计量则是工程项目合同规定之外的计量,也就是工程变更内容,基于这种合同外的工程计量来说,变更台账的建立和应用也就显得极为必要。在当前实际的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中,工程变更现象是比较常见的,无论是人为因素还是自然因素,都有可能会造成工程项目出现变更现象,这些变更问题都需要在工程计量中得到较好的体现。对于工程变更的详细全面准确的统计是确保其工程计量支付水平的关键所在,需要针对相应的工程变更台账进行严格地控制和及时地更新,尤其是对于及时地更新来说,其必要性更是极为突出,因为工程变更是一种动态化的内容,其在工程项目的实际建设中是不断变化的,因此,为了更好地提升其准确性效果,就应该不断地进行台账的更新,促使其最终的统计结果满足于相应的需求,确保其最终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加强对于中期计量支付的管理

在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工作中,中期计量支付是极为重要的一点,这种中期计量支付的严格管理和控制也就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尤其是对于双方经济效益的保障来说,其重要价值更是极为突出。从这种中期计量支付工作中来说,其涉及的管理要点主要有以下几项:首先,必须要严格遵循相关合同的规定进行计量支付,对于具体的合同规定程序也应该进行规范化把关,这样才能够最大程度地提升其中期计量支付的可靠性;其次,对于中期计量支付的条件必须要进行严格把关,这种条件主要就是指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对于存在施工质量缺陷的工程项目必须要督促其进行及时整改,确保其满足于相关标准之后,才能够进行费用的支付;再次,对于中期计量支付中具体的费用治疗来说,必须要根据实际的工程量进行费用的计算,确保费用的准确性;最后,对于中期计量支付工作来说,为了提升其可靠性和真实性,还必须要重点把握好细目的审核,只有确保所有的细目都得到了审核,避免出现重复、遗漏或者是偏差问题,才能够最大程度地提升其支付可靠性,减少经济损失问题的产生。

三、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工程造价的全面管理和控制工作来说,重点加强对于工程计量支付以及工程变更的关注是极为必要的,尤其是对于工程项目实施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工程变更问题来说,必须要进行及时地跟进,确保其处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减少对于工程造价的不良影响。

参考文献:

[1]邹玖兰.试分析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和工程计量变更管理[J].四川水泥,2016(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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