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军转:军转营职干部娄底市安置办法

2024-08-27

2023军转:军转营职干部娄底市安置办法(精选10篇)

1.2023军转:军转营职干部娄底市安置办法 篇一

江苏泰州军转:泰州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安置试行办法

中公军转网搜集整理江苏泰州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试行办法,供广大军队转业干部参考。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考试信息、整理发布军转安置政策、搜集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等,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泰州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试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及时接收、妥善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以下简称“随调家属”)指经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列入当年国家军转安置计划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在转业时需要随调安置的配偶及子女。

(三)随调家属安置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一部分,与军转干部安置同时布置、同步进行,由军转干部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负责,实行指令性安置。

(四)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本市范围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部、省属驻泰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国家规定接收安置随调家属的责任和义务。

二、安置程序和工作要求

(五)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编制下达安置计划;落实安置任务;报到上岗。

(六)随调家属安置计划由军转安置部门会同组织、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根据当年安置任务总量,综合考虑各单位编制、人员数量、经济效益、用人需求及近几年来承担国家政策性安置任务的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合理的安置计划。有条件的,在制定安置计划时应兼顾随调家属原工作性质和个人特长,实行对口安置。

随调家属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计划一经确定,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任何单位都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

(七)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随调家属可相应追加增人计划和工资总额。

(八)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到军转安置部门接收随调家属人事档案,在接到档案后15日内落实随调家属安置岗位,并向军转安置部门反馈。

接收单位应根据随调家属个人年龄、文化、专业、职务(职称)、身体及工作经历等情况,结合单位工作需要,本着适当照顾的精神,合理安排随调家属工作岗位。

(九)军转安置部门依据接收单位反馈的安置意见,向随调家属开具报到通知单,同时抄送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

更多信息请加入:江苏军转交流群 424633528

(十)随调家属应按通知单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组织、人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接收单位报到。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事先征得接收单位和军转安置部门同意。

(十一)安置到实行合同制、聘用制的企事业单位的随调家属,需按有关规定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接收单位对随调家属应给予2年的工作适应期,在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随调家属安置后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因接收单位原因致使随调家属不能按时报到上岗的,从军转安置部门开出报到通知单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标准逐月发给安置对象生活费。

三、货币补偿安置

(十三)落实安置任务有困难的单位,可与随调家属本人协商,采取由接收单位给予随调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随调家属本人另谋职业的办法(以下简称“货币补偿安置”)。接收安置单位须在接到安置计划15个工作日内,与随调家属本人协商一致并签定书面协议。随调家属不愿货币补偿安置的,接收单位必须按规定落实其工作岗位。

(十四)接收安置单位与随调家属签定的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一式四份,经军转安置部门鉴证、公证机构公证后生效。

(十五)货币补偿安置标准由接收安置单位与随调家属本人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上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8倍。

(十六)随调家属在领取一次性货币补偿金后,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其工作。其人事(劳动)关系及个人档案按有关规定转至人事或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实行个人委托代理;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接收管理。其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按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办理。(十七)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随调家属从事个体经营或自办经济实体的,可享受当地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组织领导和纪律保证

(十八)随调家属安置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牵头,组织、人事、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实施。

(十九)军转干部及其随调家属安置任务完成情况列入接收单位双文明考核和创建双拥模范(先进)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按规定完成任务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或双拥模范(先进)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先进)个人。

(二十)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不履行国防义务的单位,各级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组织、人事、编制、劳动保障部门停办其人员录用、调动和编制审批事项;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江苏省劳动监察条例》予以处罚,必更多信息请加入:江苏军转交流群 424633528

要时由人民法院按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领导人员依纪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十一)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的随调家属,不再另行安置。

五、附则

(二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试行。

(二十三)本办法由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军转:泰州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试行办法,来源:泰州市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公军转网整理)

2015 年军转干更多信息请关注:

更多信息请加入:江苏军转交流群 424633528

2.2023军转:军转营职干部娄底市安置办法 篇二

来源:省军转办时间:2012-07-31 17:11:19

近日,省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军区政治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完善考试考核、择优选用、妥善安置军转干部的办法,对军转干部的工作岗位、职务安排、编制使用等作出进一步明确和强调。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和接收单位应根据军转干部的德才条件、职务等级、贡献、专长等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工作和职务。接收安置师级职务军转干部,采取考核选调的办法;接收安置团级职务军转干部,采取全省统一考核量化赋分的办法;接收安置营级以下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军转干部,采取全省统一考试和考核量化赋分相结合的办法。

──对军转干部的考核内容,以其职务等级、任职年限、服役年限、立功受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情况为主,采取考核量化赋分的办法。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

──省军转安置工作小组负责下达国税、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金融等中央驻豫单位和工商、地税、质监等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接收安置军转干部计划。省未统一下达接收安置计划的,由当地负责编制下达。

──积极拓宽接收安置渠道。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带头接收军转干部,制定人事安排计划时,要考虑接收军转干部的情况,拿出部分岗位接收军转干部。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军转干部,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根据其军队职务等级直接安排相应的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安排管理岗位的不受接收单位竞聘上岗等规定限制;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经审核确认后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不受接收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其专业技术职务数额实行单列、专用。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订立聘用合同的,合同期满可续订长期聘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和社会保障待遇应按照接收单位与军转干部同等条件人员的规定执行。

──坚持把师团级职务军转干部作为安置工作的重点。采取空出领导职位、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优先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转干部的工作和职务;把师团级职务军转干部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根据工作需要和军转干部的德才条件,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转干部到省辖市、县(市、区)级领导班子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任职;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和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原则上低一职安排领导职务;对接收团级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也可安排一定比例的非领导职务。

3.2023军转:军转营职干部娄底市安置办法 篇三

军转论坛:军转干部安置住房保障政策

【关键词】军转 军转干 转业干部 军转论坛 军转干考试 军转网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部安置 军转待遇 军转干考试公告 军转干考试大纲 军转干考试成绩 军转干部 军转干部安置计划

1.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转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2.基本原则

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编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现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3.住房供应保障

(1)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2)房源供应。安置地人员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4)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适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租住。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5)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现有住房。

(6)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7)住房档案移交。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档案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

军转干考试

移交地方。

(8)退还军产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者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

4.住房补贴

(1)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

(2)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作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 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购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3)住房补贴方式。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作的下一个月。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体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4)住房补贴申请。军队转业干部申请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

(5)住房补贴发放。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6)配偶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拨、支付。

4.2023军转:军转营职干部娄底市安置办法 篇四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进京安置落户相关政策

【关键词】2013年军转 军转网 军转论坛 军转 军转干 转业干部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部安置 军转待遇 军转干考试公告 军转干考试大纲 军转干考试成绩 双军人,女方京外转业进京,落男方单位集体户,随迁子女落户相关材料:

一、女方转业进京落户所需材料 1.女方身份证 2.女方转业证

3.北京市军转办给公安分局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4.女方接收单位给派出所开具的军转干部入户介绍信 5.结婚证 6.男方身份证 7.男方军官证

8.男方单位营房部门证明

9.公安分局给派出所开的入户介绍信

10.男方单位所在社区给派出所开的入户证明 11.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二、子女户口随迁进京所需材料(除上述材料外)1.独生子女证 2.出生医学证明

3.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情况登记表 4.公安分局给派出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5.2023军转:军转营职干部娄底市安置办法 篇五

关键词: 军转 张为臻 军转公选 军转政策 计划安置军转干部 军转自主择业 军转论坛

2014年9月2日,西安市对符合功绩制分配条件的功臣模范和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优先进行了排名选岗。

2014年西安市军转安置部门从国土、地税、工商、环保、公安、质监,以及新城、莲湖、雁塔、碑林、未央、灞桥区等城6区划出98个行政、参公、事业等岗位供符合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

通过公开排名、公开计划、公开选岗、纪检监督的方式,66名军队转业干部自主选择了安置单位。

军转选岗会场气氛热烈,每当一名军队转业干部选定岗位后,会场都报以热烈的掌声。

大家纷纷表示,这样的选岗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无论选没选到满意的单位都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对转业干部在部队奉献的认同,激发了他们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的热情。

6.2023军转:军转营职干部娄底市安置办法 篇六

军转论坛:军转干部(最高人民法院)安置实施方案

【关键词】军转 军转干 转业干部 军转论坛 军转干考试 军转网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部安置 军转待遇 军转干考试公告 军转干考试大纲 军转干考试成绩 军转干部 军转干部安置计划

下文为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实施方案,希望为参加2013年中央单位军转安置考试的考生提供参考。

根据国务院军转办关于军转干部接收安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加强纪律监督,确保程序规范;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增强军转接收安置工作的公信度和透明度,提高工作水平。

二、最高人民法院接收安置岗位、人数和条件

2012年接收安置军转干部7人。具体为:

1.信息管理职位1人(师职,事业编制),接收条件:中共党员,师职干部,本科以上学历(计算机或信息专业优先),有信息管理工作经历。

2.综合职位1人(团职,行政编制),接收条件:中共党员,团职干部,本科以上学历,文字能力强。

3.司法警察职位1人(女干部,行政编制),接收条件:中共党员,女干部,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

4.图书管理职位1人(行政编制),接收条件:中共党员,营职以下或者专业技术干部,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信息或者图书管理工作的优先考虑。

5.综合法律职位1人(行政编制),接收条件:中共党员,营职以下或者专业技术干部,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有审判工作经验或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优先考虑。

6.基建管理职位1人(行政编制),接收条件:中共党员,营职以下或者专业技术干部,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基建管理专业或有基建工作经历的优先考虑。

7.财务职位1人(事业编制),接收条件:中共党员,营职以下或者专业技术干部,财务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有财会工作经历和中级会计师职称。

三、主要工作程序

(一)确定接收岗位和条件

政治部征求各部门意见,研究提出拟接收岗位和人选条件,报院领导审批(已完成)。

(二)报送岗位信息

军转干考试

确定接收岗位和接收程序,报军转办审核后网上发布(6月中旬)。

(三)资格审查

按照岗位条件,对于报考我院的军转干部进行网上资格审查(6月中下旬)。

(四)统一笔试

报考我院的军转干部均参加国务院军转办统一笔试(7月初)。

(五)专业笔试

根据统一笔试成绩,按照1:10的比例,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业笔试(7月中旬)。

(六)面试

根据统一笔试和专业笔试综合成绩(各占50%),按照1:5的比例,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面试。如有人员放弃,依次递补(7月下旬)。

(七)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根据综合成绩(统一笔试成绩占40%,专业笔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30%),按1:2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8月上旬)。

(八)确定拟接收人选

组织体检、考察,院党组研究确定接收人选,办理接收安置手续(8月下旬)。

四、组织领导

军转接收安置工作在院党组领导下,由政治部组织人事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单位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确保2012军转接收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五、纪律与监督

接收安置工作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案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接收计划和程序。军转接收安置工作专业笔试、面试、体检等重点环节由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参加。

政治部

7.2023军转:军转营职干部娄底市安置办法 篇七

关键词:军转 张为臻 军转干部 军转安置 上海军转 计划安置 军转政策

一、接收条件

第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上海入伍(指由上海征兵机构批准入伍,同时注销上海常住户口,上海院校毕业分配入伍的外省籍学生不属上海入伍,下同)。

第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为上海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驻沪部队(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已随军随调到上海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

第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或军转干部本人未婚;以及配偶为独生子女,配偶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原籍、入伍地为上海,或者父母离退休后已在上海安置落户。

第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其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有上海常住户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七条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其中一方为上海入伍,或者驻沪部队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一方转业,驻沪部队留队方必须符合配偶随军条件。

第八条 2004年至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驻沪部队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以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撤销、合并、降格、改编单位转业入沪的军转干部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确认。

计算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现任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年限、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年限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等时间,统一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二、安置办法

符合本市接收条件,并列入转业当年中央下达给本市安置计划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本市负责安置。具体办法是:

1、考试分配

单位:每年公布考试单位;

对象:专业技术干部和营职以下军(警)官;

办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办法。笔试由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组织,面试由用人单位组织。

2、双向选择

举办军队转业干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分配会和实行网上双向选择。组织当年有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的单位,以及在中心城区安置(含浦东、宝山、闵行区)的军队转业干部进行现场洽谈(不含已被考试录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并同步在21世纪人才网上实施双向选择。

3、指令性安排

对未达成考试分配和双向选择意向的军队转业干部采取指令性分配的办法。专业技术干部一般进行专业对口安排。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予以同步安置。

三、工作流程

条件审核-适应性培训-考试分配-双向选择-指令性安排-发出报到通知-组织报到-专业培训-上岗

四、报到程序

1、市军转办发出报到通知,规定报到期限。

2、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迁家属一次性办齐离队手续,随迁家属凭军转办出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手续。

3、军队转业干部持行政、组织、工资关系及独生子女证到接收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报到并开具《军队转业干部申报户口表》,持本人档案内《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报告表》到单位所在区(县)人武部办理转服预备役登记手续。

4、军队转业干部携带《军队转业干部申报户口表》和户口簿(已婚的配偶户口簿、未婚的父母亲户口簿),有随迁家属的应带家属户口迁移证,到市人事局业务受理处开出《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和《迁户落户确认单》

5、持户口簿、《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和《迁户落户确认单》(85年以后入伍的还需持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警署)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所在派出所或警署办理落户手续。

6、转递组织关系。工作分配在区、县及所属单位的,到所在区、县委组织部办理;分配在中央部属在沪代管单位、市属单位、市级机关(人民团体),可直接到所在单位组织部门办理;自谋职业的,到市人才服务中心流动人员管理部(大木桥路123号底层大厅)办理。共青团员的组织关系直接到接收单位团组织办理。

2015年上海市政府工作报告

8.军转干部安置“双选会”释疑 篇八

军转干部安置“双选会”释疑

张为臻

中公教育集团军转干考试事业部总监 军转、公选首席教育专家

随着,军转干部安置越来越规范化、制度化,双选会、考试、考核、自谋职业等等安置转业干部方式多种多样,党和政府也高度重视这项关乎转业军人切实利益的政策。此项政策落实好、安置好,能够更好地利用部队转业军人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方式

一、考试。考试是每个上过学的学生,人从小都经历的事情。同时,考试也是目前最公平的录用人才的方式。

方式

二、考核。考核是根据军转干军人的级别、阅历、奖惩等等打分的核准方式。

方式

三、双选会。双选会,即转业军人双选会。由转业军人与单位相互选择,双方都愿意的情况下才可以签定三方协议。“双选会”的举行可以给双方更多面对面的机会。

方式

四、自谋职业。军转军人根据自己能力,有的下海,自谋职业。

更多相关信息

2012年北京区县军转干考试北京政府工作报告解读 2012年北京区县军转干考试申论一对一辅导班招生简章 北京市区县军转安置政策

9.天津军转干部安置最新政策 篇九

关键词:军转 军转公选 张为臻 军转政策 军转网 军转论坛 天津军转安置政策 计划分配 自主择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市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负责。

天津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天津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做好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中央驻津单位的组织、人事(干部)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四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第五条 接收安置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六条 对在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接收条件

第七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予以接收安置:

(一)原籍本市或从本市入伍的;

(二)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结婚时或随军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

(三)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已随军,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的;

(四)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或入伍地系本市的;

(五)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同时转业,其中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在本市驻军服现役满2年的;

(六)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在本市驻军服现役满2年的;

(七)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并且身边无子女的;

(八)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并且是独生子女的;

(九)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本人尚未结婚的;

(十)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连续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以上,其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系本市的;

(十一)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不含从外省市考入本市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常住户口在本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八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不予接收: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含)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或者被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第九条 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建设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需要本市接收的,按国家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普通高等院校毕业且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经市军转办批准,可不受接收条件和安置计划的限制,另行办理。

第十一条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但符合其他接收条件,又确因本市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可以接收安置,另行办理。

第三章 安置地点

第十二条 本市接收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回原籍或入伍 时的区县安置,也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系独生子女的,可到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三条 在市内六区安置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军转办统筹安排,不受区域的限制。

第十四条 转业时应回各县安置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9)14号文件中规定的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的,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5年的,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照顾在和平、河西、河东、河北、南开、红桥或塘沽、汉沽、大港区安置。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院校毕业且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接收单位急需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经市军转办批准,可跨区县安置。

第四章 工作分配与就业

第十六条 担任师级职务或军龄不满20年的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或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或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第十七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中,师级职务的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安置,团级以其以下职务的分配计划由市军转办编制下达。

中央驻津单位和市属单位驻各区县直属机构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接收计划,由市军转办统一下达给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3年)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3年)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

第十九条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或者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因领导职数限额或接收师、团 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较多的党政机关,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可适当增加首次任命的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职数。

党政机关接收符合安排领导职务的师、团级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按接收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数量的15%增加行政编制。

师、团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应当与本区县、本系统、本单位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区县局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第二十一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和自然减员补充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和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对担任团级(含技术9级)及其以上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的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含技术10级)及其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凡未取得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的,不得分配到党政机关工作。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第二十四条 按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按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可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鼓励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凡自愿自谋职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可将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留干部身份,由该机构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并享受市财政一次性发给的自谋职业资助金。

第二十六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市军转办或所在区、县的人事部门负责。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向用人单位推荐,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和机会。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录用和聘用人员时,对适合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并依法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第五章 待遇

第二十九条 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到降级以上处分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一条 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从批准转业的下一1月1日起,由市军转办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本市驻军同职务等级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第三十四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细则第三十三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本市驻军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三十五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月退役金低于本市当年政府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由市财政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政策。

第三十六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市军转办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三十七条 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本市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三十八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 培训

第三十九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提供必要保障。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市军转办负责。

第四十条 对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四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主要依托军转(军队转业)干部 培训中心或委托大专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具体实施。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 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第四十二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第四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第七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四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用周转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全迁户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如确无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暂时有困难的,可租住由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提供的周转房,租住办法按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到接收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下一1月1日起,按照本市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 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其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 金,根据本人意愿,可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其购建住房时,有关部门应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六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十七条 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 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医疗、失业保障待遇,其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并领取退役金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本市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 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本市的有 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第八章 家属安置

第四十九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由市军转办编制分配计划,会同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一并下达。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接收单位相应增加工资总额。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五十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按照国家和本市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五十一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公安部门凭市军转办的报到通知和落户介绍信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不含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由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在办理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和本市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十二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自主择业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统计、预算、申报、审核、发放、调整和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的协调、指导就业、档案管理以及 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由市军转办和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负责。政治学习、政治活动和党组织生活,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其常住户口所 在街道、乡镇负责。

第五十四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调整,由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承办。发放方式采取委托银行代发,个人按月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五十五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死亡后,其家属应及时通知市军转办、组织关系所在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并持死亡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五十六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婚姻、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事宜,涉及人事档案内容的,由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依据档案出具有关个人情况证明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办理有关手续;涉及政治面貌和现实表现的,由组织关系所在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派出所负责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由选用单位到市军转(军队转 业)干部服务中心办理档案接转手续。被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应及时通知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聘用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和提供医疗保障的,从被聘 用的下月起,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停发住房补贴,不再提供医疗保障。

第五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所在街道、乡镇在市军转办的指导下,切实做好对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掌握 他们的就业及工作变动情况。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应自觉服从组织关系所在街道、乡镇党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和各种活动。

第十章 安置经费

第五十九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所需经费,除由中央财政和军费预算支付的部分外,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医疗保障所需经费、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资助金等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由市军转办统一管理。需要市财政列入预算的部分,市军转办应根据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如实申报所需经费数额。经市财政审核后应及时划拨。

第六十一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区、县的重要条件。

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教育等行政部门,以及街道、乡镇党委、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保证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十三条 严格安置工作纪律,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强对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计划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并限期完成安置任务。

第六十四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单位应按照市军转办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安置任务,并按时上报《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安排呈报表》、《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工作安排呈报表》和《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专业登记表》。

第六十五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应按市军转办的报到通知要求,按时到市军转办和接收单位办理落户、报到手续。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经市军转办核准后,退回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移交部门,不再安置。

第六十六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到接收单位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处理后发现具有本细则第八条中第(二)、(三)、(四)、(五)、(六)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市军转办核准后,退回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移交部门,不再安置;到接收单位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接收单位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接收单位处理。

第六十七条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到接收单位报到时,应当到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十八条 凡违反本细则规定,对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凡在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本市接收条件的,一经发现,退回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移交部门,不再接收安置;涉及其他问题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

第十二章 附

第七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01年及以后本市接收安置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以往本市有关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军转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10.2023军转:军转营职干部娄底市安置办法 篇十

军转论坛:济宁市直安置军转干部(含自主择业)须知

【关键词】军转网 军转论坛 军转 军转干 转业干部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部安置 军转待遇 军转干考试公告 军转干考试大纲 军转干考试成绩

一、因配偶市直安置

1.配偶现在或随军前在市直单位或中央、省属驻城区单位工作的,需提供配偶现在或随军前工作单位证明、配偶户口本、结婚证、配偶身份证(以下简称“四证”)。

2.配偶系工作调动至济宁市直单位或中央、省属驻城区单位的,在具备“四证”的基础上,需提供组织、人事、劳动或人社部门出具的有效调动材料。

3.配偶系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在济宁市直或中央、省属驻城区单位工作的,在具备“四证”的基础上,需提供人事(人社)、教育部门出具的有效派遣证或就业通知书。

4.配偶系招录在济宁市直或中央、省属驻城区单位工作的,在具备“四证”的基础上,需提供人事、劳动或人社部门出具的有效招录手续。

二、因父母或配偶父母市直安置

1.提供父母身边无子女(未婚干部除外)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有效证明以及父母或配偶父母户口本;

2.父母或配偶父母为法定退休前工作调动落户的,提供当地组织、人事、劳动或人社部门出具的有效调动材料;

3.父母或配偶父母为部队离退休干部的,提供父母或配偶父母离退休进点安置批复(截至当年3月31日)。

上一篇:布艺在居住空间设计中的运用研究论文下一篇:市政设施管护情况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