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居间合同

2024-11-15

房屋承租居间合同(精选8篇)

1.房屋承租居间合同 篇一

编号: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居间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促成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____;楼房为___室___厅___卫;平房为___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____;楼层:___;结构:____;朝向: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月租金标准:____元;租期:____;房屋用途:_____;

房屋权属:________ 其他条件:________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

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三条 现场看房

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乙方应当制做看房的书面记录,列明房屋的具体地址、看房时间及其他事项。看房记录需经甲方签字确认,由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或者甲方不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签字并拒绝支付看房费。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_______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守秘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____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六)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权利纠纷;

(七)收取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八)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 委托事项的完成

“完成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出租人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看房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第七条 费用与佣金

(一)看房费

看房费是指乙方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实际发生的费用。

看房费用由甲方承担。看房费用为:每次____元。甲方可以一次性交纳看房费用_____元,可看房_____次。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支付的看房费用费抵作佣金。

(二)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___%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 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____。 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三)居间活动费用

居间活动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包括看房费、佣金)。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

非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居间活动费用。乙方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如实列明,并出具相关票据,做出合理解释。

除看房费、佣金和居间活动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押金、信息费等)。

第八条 转委托

乙方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私下成交的,应按照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乙方仍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未如约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按照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怠于履行尽力义务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

(六)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七)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或所介绍房屋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任何权利瑕疵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委托人、居间人及出租人的资质、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托人(章:) 居间人(章):

住所: 住所: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签约代表:

委托代理人: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1、《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承租居间合同》推荐文本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委托______律师事务所拟定,为建议使用。

2、凡承诺使用《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承租居间合同》推荐文本的经营者,有义务应消费者的要求使用。

3、选择 “争议解决”方式中提请仲裁方式时,应填写所选择仲裁机构的法定名称。

4、《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承租居间合同》推荐文本中相关条款,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考虑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需要可能做出修改。届时,请选用新的版本。

房屋承租居间合同范本二

委托人:

居间人:

合同编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制定

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承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承租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 ;楼房为 室 厅 卫;平房为 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 ;楼层: ;朝向: ;建筑面积:平方米;月租金标准: 元;大致租期: ;房屋用途: ;其他条件: 。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现场看房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陪同看房后,乙方(是/否)可向甲方收取合理的看房成本费,每次不得超过 元。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看房成本费。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 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 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

(六)收取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佣金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七)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

第六条 佣金

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 %(此比例不得超过100%)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即时/ 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

委托事项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第七条 费用

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支付的看房成本费抵作佣金。

非因乙方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如下(必要费用包含已收取的看房成本费):。

第八条 转委托

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的,应按照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与出租人私下成交的,乙方还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的,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章:) 居间人(章):

住所: 住所: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号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码: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房屋承租居间合同范本三

委托人甲(出售、出租方)________

居间方________

委托人乙(买入、承租方)________

第一条 (订立合同的前提和目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居间方接受委托人甲、乙的委托,促成委托人甲、乙订立房地产交易________(买卖/租赁)合同,并完成其他委托的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提供居间房地产的坐落与情况)

委托人甲的房地产坐落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路________弄________号室共________套,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权属为________,权证或租赁凭证编号________, 其他情况________。

委托人乙对该房地产情况已充分了解。

第三条 (委托事项)

(一)委托人甲委托事项(共项)

主要委托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委托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人乙委托事项:(共项)

主要委托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委托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佣金标准、数额、收取方式、退赔)

(一)居间方已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甲委托的事项,委托人甲按照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计算支付佣金:(任选一种)

1.按该房地产________(总价款/月租金计)________%,具体数额为________币________元支付给居间方;

2.按提供服务所需成本计________币________元支付给居间方。

(二)居间方已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乙委托的事项,委托人乙按照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计算支付佣金:(任选一种)

1.按该房地产________(总价款/月租金计)________%,具体数额为________币________元支付给居间方;

2.按提供服务所需成本计________币________元支付给居间方。

(三)居间方未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的,按照下列约定退还佣金:

1.未完成委托人甲委托的主要事项第( )项、其他事项第( )项的,将合同约定收取佣金的________%,具体数额为________币________元,退还委托人甲。

2.未完成委托人乙委托的主要事项第( )项、其他事项第( )项的,将合同约定收取佣金的________%,具体数额为________币________元,退还委托人乙。

第五条 (合同在履行中的变更及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并征得相对方的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限________天内,签订补充条款,注明变更事项。未书面告知变更要求,并征得相对方同意;擅自变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本合同履行期间,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三方商定,居间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

2.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委托人甲、乙方利益的;

3.其他过失影响委托人甲、乙交易的。

(二)三方商定,委托人甲、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

2.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配合,造成居间方无法履行合同的;

3.相互或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居间方利益的;

4.其他造成居间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

(三)三方商定,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佣金总额的________%,计________币________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各守约方。违约方给各守约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由守约方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偿。

第七条 (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第( )项进行解决:

1.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订立合同数量)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________份。

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委托人甲(名字/名称)________ 居间方(名称)________ 委托人乙(名字/名称)________

身份证号/其他证件号码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 身份证号/其他证件号码________

住/地址________ 住/地址________ 住/地址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执业经纪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执业经纪证书(编号)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于:________ 签于:________ 签于:________

2.房屋承租居间合同 篇二

居住是每个人在激烈社会环境中最基本目标, 在此背景下孕育了房屋买卖不破租赁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但上述制度法律规定不完善, 在出租人、承租人、继受人之间出现众多利益纷争, 使两种制度作用大打折扣。

( 一) 各大城市仍存在供不应求、租金高昂状况

五年前相关部门对进城务工人员数量的统计已经达到1. 6 亿的状况下, 联系当前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 的宏伟目标, 使各大城市房租赁呈现供不应求加之租金居高不下境况。出租人为自己利益最大化会与有潜力的买受人私下磋商提高租金逼迫承租人挪出房屋, 使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形同虚设, 无法保护人最基本生存需求。

( 二)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房屋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存在冲突

我国存在房屋承租人与共有人两种优先权, 但没有两者优先权发生冲突时, 如何选择适用的相关规定。查看现有案例, 法院更愿意保护共有人权利。房屋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目的是为保障弱者生存利益, 但上述现象与该宗旨相违背, 这无疑会激发出租者、承租者与继受人相互矛盾。

( 三) 我国法律层面登记制度缺失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于租赁的房屋应登记的描述, 但不是效力性规定, 当事人是否登记不会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如果该行不涉及继受人无伤大雅。一旦涉及第三人, 没有登记信息而出卖人又隐瞒信息, 必定会影响买受让对房屋的使用利益。不难想象, 在带气继续履行先前合同的继受人, 难免会对承租人摆出颐指气使的态度, 这必定会使三者矛盾炙热化。承租人不仅居住利益得不到保障, 还默默承受来自各方给予心理上压力。

( 四) 对出租人信息通知义务缺乏规制

《合同法》230 条提出出租人有责任将房子欲转手的事情告知买受人, 将房子出租状况告知购房人, 但此条缺失消极法律后果并不能发挥实质性作用。这两项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发挥最优效果与出租人告知责任的履行效果有莫大关系。在弱肉强食的竞争市场里, 为获得金钱利益, 房子出卖者更愿意向买受者发出友好信号弹, 采取私下磋商手段提高租金方法, 故意制造房屋承租者与买受者之间种种不同等假象, 如果上述状况无法缓解必然导致三者利益冲突。

二、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继受人相互利益协调

住房问题仍是国家安定与否的瓶颈, 能够在大千世界安身立命是每一个人的追求。我们不能像判例法国家一样, 以判例的形式详细规定该制度, 但可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从源头上协调三方利益。

( 一) 对承租人利益进行更深层次的保护

1. 城乡户籍一体化下对低保户承租人利益保护

2015 年城乡户口一体化改革, 吸引更多人员进入各大城市, 对于一无所有的他们只能靠承租房屋解决居住问题, 但昂贵租金使他们望而却步。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廉租房制度, 注意廉租房制度适用人群的扩大, 使更多低收入人群能够获得国家福利的庇护。使低收入人群不至于由于买受者与出租者暗箱操作无法租房。因此应该将廉租房制度与房屋买卖不破租赁与承租者先买权相结合, 使三方当事人的利益纷争减少。

2. 学习推定驱逐制度保护承租人居住环境

居住问题不仅包括有无居住处所, 在当今时代下更重要的是良好的居住环境。现行法律只有合同法中象征性规定出租人具有维修或者提供适合约定用途房子的义务, 并没有具体涉及房子所有者提供适宜居住环境的责任, 更不用说对出租人没有做好提供适居房子的情况下, 承租者应该怎样保护自己居住利益的规定。美国19 世纪就开始关注居住环境, 并将由于房子所有者没有为承租者营造适宜居住环境而使承租人无法继续居住确定为推定驱逐原则, 以此来保护承租人的利益———赋予其解除合同或者减少租金的权利。我国虽然不一定引进推定驱逐这个制度, 但是可以对出租人没有尽到提供适宜居住房屋责任时做出否定性法律后果界定———要求房子所有者为承租者营造适宜居住环境或者是赋予承租者减少租金或者解除合同权利。既能保障承租者居住利益, 又能使承租者、出租者、买受者在相对公平的状态下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3.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优于房屋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我认为租赁权属于有权占有, 我国法律既然承认占有保护请求权, 并且从物权返还请求权仅针对无权占有人的规定看, 对于占有的保护并没有比对物权保护的程度更低。并且基于这两项制度本就是为弱者居住利益维护, 因此在此两者发生冲突时, 应该使前者优于后者。

( 二) 对买受人与房屋新继受人利益的保护

1. 登记对抗原则逐步建立

公示公信一直是物权法秉承的重要原则。既然租赁权是基于法律对有权占有保护而承认其对抗效力。不管是出于占有是变异物权的特质还是其外在对抗效力, 都需要对房子租赁行为界定公示方法。既然在法律上承认房屋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就应该在法律高度上而不仅应该以行政法规的层面上规定登记。为了保护新买受人知情权, 原则上应该坚持登记对抗原则。

2.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的协调

《合同法》229 条使用与230 条需要进一步协调。笔者认为, 房虽被租, 但是出租人仍是房屋所有者, 所有出租人继续具有处分权能, 仍可以处分此房, 但是由于出租人肩负提供适居义务, 因此在房被转手前, 要在法定有效期告知承租人, 如果承租人有意愿在与第三者相同条件下购买, 首先应该满足承租人购买意愿, 如果承租人不愿在相同条件下购买就应该保护买受人利益, 不能为了房屋承租人生存利益维护而影响商品市场流通。《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18 条已经被废止, 但是“应该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者”中的三个月仍然可以为合理期限确定提供参考标准。在这个合理期间内, 如果出租人通知了承租人, 告知房屋需要转让的需求, 如果承租人在此时已经获得购买了房屋的能力, 承租人可以优先购买此房屋, 既保障自己了生存利益, 又便利了出租人, 使其无需寻找下家转让房屋, 这虽然是一种房屋租赁、买卖中最令人满意方式。但是此时, 承租者仍然无力购买房屋, 而房屋拥有者有急需转让房子, 根据承租者拥有地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需要给予承租人因为其转让房屋所造成的损失, 那么获得经济补偿的承租人仍然可以继续寻找将要租赁的房屋, 而出租人也可以按照其意愿转让房屋, 这样既变相维护了承租人的利益, 又能按照出租人的意愿流转房屋, 并且房屋买受人也可以获得无权利瑕疵的房屋, 可以不受原租赁合同的限制, 可以享受买卖合同带来的全部利益。因此, 在房屋所有者按照《合同法》230 条, 尊重承租方优先性权利, 就不该受此原则束缚, 因为该原则的适用已经切实保障了承租人利益, 如果在该情况下, 仍然适用该原则, 无疑会影响商品自由流通而忽视租赁市场其他参与人的利益。

三、结语

居住是每个人最基本的生存需求, 虽然房屋买卖不破租赁与承租人优先权确立宗旨为保护社会低收入者基本居住需求, 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之处, 不仅没能切实实现该宗旨, 还损害了承租者、买受者利益, 使三者矛盾激化。因此我们可在户籍改革大背景下使更多低收入者获得国家福利庇护, 学习美国推定驱逐制度, 改善居住环境, 使承租者利益获得最大程度保护。同时应该通过登记对抗公示方法与两者制度内部协调, 保护出租者、新买受人利益, 最终使三方当事人利益达到最大限度平衡, 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摘要:房屋买卖不破租赁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最初存在宗旨为保护房屋承租人生存权利, 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非但没有尊重此原则立法精神, 反而更加严重损害承租者利益, 并且忽视房屋所有人与新继受人利益, 激发了三者矛盾之争。随着整个社会公平意识的提高, 我们不仅需要以更加合理方式尊重制度存在宗旨, 保护社会最底层者居住利益, 更需要协调房屋出租人、承租人与新继受人之间利益关系, 淋漓尽致地发挥上述制度效用。

关键词:利益纷争,房屋买卖不破租赁,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参考文献

[1]王泽鉴.用益物权·占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

3.浅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报酬请求权 篇三

关键词:居间人;报酬请求权;不确定性;合同成立

一、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基本原理

1.居间合同的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2.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性质

与委托人依约或依法负担的支付报酬的义务相对应的即为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之前,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并不是一项完全、具体的权利,而只是将来取得报酬的一种可能性或资格,但该期待权的成立要件将来完全具备是须具备可能性的,否则该项权利下居间人所追求的利益将无法得以实现。

居间合同目的实现后,该项期待利益即转化为实体权利。实体报酬请求权作为请求给付金钱的权利,具备请求权所共有的相对性、攻击性,即请求委托人为支付报酬的特定行为,并有权受领该给付,但在此之前,居间人不得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即使委托人预先支付了报酬,也会因没有法律依据而构成不当得利,适法的在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3.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的要件

(1)促成所介绍的合同成立。但也有学者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不代表交易最终能够完成,居间人的义务范围可不局限于促成买卖合同的成立,还应当扩及到买卖合同的履行。

(2)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即合同的成立,是因居间人全面、适当的履行了居间义务。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二、《合同法》对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限制

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合同的必要费用。对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具体阐述。

1.条款的适用范围

该条款解决的是在居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形下,居间人能否主张报酬请求权的问题。以下为阐述简洁,如无特别说明,“合同”是指居间人促成订立的、委托人与相对人为合同当事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分四个方面具体阐述之:

(1)居间人促成订立的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时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居间人促成合同订立的,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包含三方当事人,当该合同被确认绝对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时,属于《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未促成合同成立”的范畴,认定了居间人促成订立的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不属于“未促成合同成立”的范畴,也并非意味着居间人就当然的享有无瑕疵的报酬请求权。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对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到底有无影响或是有何影响?解决该问题,应当根据造成合同效力有瑕疵的过错归属来分别认定。

如果该特定事由是因可归责于委托人的事由发生的,即仅委托人对合同效力存在欠缺有过错、居间人没有过错的,委托人应当支付居间报酬;如果该特定事由是因可归责于相对人的事由发生的,委托人仍应支付居间人的居间报酬,委托人支付报酬后对于因相对人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委托人可以将已给付的居间报酬作为直接损失请求相对人赔偿。

(2)居间人促成订立的合同事后被依法解除时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合同的解除包括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履行不能等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单方的解除权,可因当事人解除权的行使而使合同向将来的丧失效力,或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解除合同。但需注意的是,无论哪种类型的合同解除,都必须以有效存在的合同为前提,也就表明居间人已成功的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此时居间人当然享有报酬请求权。

2.必要费用的范畴

必要费用取决于居间事务的范畴,一般认为居间事务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存续期间所实施的一切涉及“为促成合同成立”的事务。通常包括:①居间人为促成合同的成立必然会积极寻找适宜的相对人,寻找相对人过程中支出的刊登广告、印刷宣传资料等宣传费用;②居间人在相对人与委托人就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进行协商的过程中,所支付的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场地使用费等直接费用。

三、居间人自我保护的合法途径

在居间合同中专门设立“后续期”条款:在实践中,委托人除通过隐瞒与相对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来规避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外,还可能通过“事后跳单”的方式。为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居间人可以在合同中订立如下条款:“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的订立合同的机会,委托人在该居间合同期限内通过该机会与相对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或者在该居间合同期限终止后的两个月内(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期间内)直接或间接地与最初居间人所物色的相对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下,委托人仍应向居间人支付协议中约定的居间报酬。”这就是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中的“后效期”条款。

在《北京市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后续期”条款得到了确认,该合同第九条明确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如果委托人直接或间接地与经纪人最初物色的客户成交,那么经纪人有权获得经纪合同中订立的佣金。”这为双方当事人设置居间合同的“后续期”提供了法律依据。“后续期”的设定,可以有效地防止居间人被“甩”,更有力地保护房地产居间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杜菲.居间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商,2014,(29):217.

[2]高平.居间合同纠纷案例研究[J].时代报告:学术版,2014,(12):129-130.

4.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合同) 篇四

出租方(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承租方(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订立契约,共同遵守。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拥有坐落在广州市白云区房出租给乙方使用,并保证该物业产权是自己合法拥有的(以下称该物业),该物业(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以产权证为准)。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法律、法规。

二、甲、乙双方议定该物业租金为人民币:每个月¥元,租赁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租金每个月结算一次,由乙方在每隔个月的日交付租金给甲方。如在年月日至年月日前甲方终止合同,或其它原因使乙方不能再使用的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须赔偿乙方¥元的违约金。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甲方个月租金人民币:¥元。如乙方在租赁期内提前退回该物业的话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不退租金;如甲方在租赁期内提前收回该物业的话则视为违约,甲方同意支付人民币:¥元给乙方作为违约金。

租赁期满后乙方须付清水、电、有线电视费及管理费用。在租赁期间由乙方支付该物业所使用之水、电费、有线电视费。在租赁期内房内装修及家电、家私允许正常折旧,如正常使用坏掉由甲方负责维修。

三、甲方同意乙方可将该物业转租他人,租金由乙方约定、乙方收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四、如租赁期满,乙方应将该房屋交还给甲方,并且乙方有优先续租权利和购买权利。

五、如政府征收出租房屋等税费由甲方支付,甲方需结清该房在乙方使用前的所有费用。

六该物业在乙方租赁期任何时间内,未能转租他人的空置期,甲方将不收取乙方租金,如已收取乙方可从下个收租期中扣除。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该房是以现状出租,如带家电家私(详细见清单)。)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5.房屋居间买卖合同 篇五

C、转按付款适用:

(1)买方须于 年 月 日交付购房定金人民币 元予卖方。

(2)买方须于 年 月 日或之前再交付定金人民币 元予卖方。

卖方收到此款后应在 天内向原抵押银行办理提前还款及打印还款清单等转按交易所需的手续,并在原抵押银行通知的时间内备齐相关资料协助买方办理申请银行按揭手续。

(3)买卖双方须于 年 月 日或之前到原抵押银行签署相关转按文件,并委托原抵押银行及居间方代为办理本次交易其后之转名交易手续,同时或之前买方须将首期楼款(首期楼款=成交价-定金-贷款额)交予居间方。该笔首期楼款将根据原抵押银行相关规定分成两部分:①需交原抵押银行托管部分:交原抵押银行托管部分楼款的具体金额由原抵押银行审核定出,该笔款项将由原抵押银行连同银行批准贷款按规定程序一并拨入卖方之银行帐户;②即时转交卖方部分:即时转交卖方部分楼款由居间方代买方即时转交卖方收取。如出现购房总价余额(购房总价余额=成交价-定金-首期楼款-银行批准贷款额),则买方须于房地产交易中心安排之交易转名时间之同时或之前付清给卖方。如买方或卖方逾期办理交易手续,导致交易无法进行,应承担查应违约责任。

(4)银行批准贷款在办妥交易过户及抵押登记后由银行扣除卖方所欠款项后按规定程序拨入卖方之银行帐户。卖方须缴交银行月供款直到银行发贷款当月。

四、本次交易政府规定买卖双方之交易税费经房管局审计得出具体金额后,买方交易税费由 方于三天内支付,卖方交易税费由 方三天内支付,银行按揭费由 方签署按揭合同时支付。

五、收楼日期:卖方在完成交易转名手续及收齐楼款/收齐银行放款之同时将该物业交付买方使用,并结清该物业交楼前所有未结之费用(如水费、电费、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等)。如该物业原为卖方户籍地址,则卖方须于交楼后 天内将户籍迁出该物业。

六、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期限办理相关手续、交接物业或逾期付款视为违约,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付给守约方相当于本合约交易价1‰的违约金。超过约定期限七天,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七、居间方可根据买卖双方要求协助办理房屋交易转名相关手续,并依法承担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严守诚信、高效的服务原则,严守有关商业秘密。

八、于居间方就促成买卖双方达成本次交易所提供的居间服务,本合同成立时,买方应支付居间方居间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卖方应支付居间方居间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每逾期一日,则按应付居间服务费用的1%支付滞纳金给居间方。

九、合约成立后,因卖方原因导致中途毁约,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买方,并承担因签订本合同后须支付的一切费用。

十、合约成立后,因买方未按本合约确定之程序付款或买方原因中途毁约,卖方有权没收定金并将房屋再行出售给他人,而买方须承担因签订本合同后应支付的一切费用。

十一、本合同三方均确认,若买方或卖方未能履行本合约或未通过居间方购买该物业,违约方须即时付予居间方合计人民币 元作为违约金。

十二、本合约三方均确认,本房屋居间买卖合同签订后,如买卖双方协议取消本合同,买卖双方仍需按照合同支付居间方居间服务费。

十三、若买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另行达成的补充条款、协议要求等,凡涉及影响居间方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责任等内容,须居间方签章确认,方对居间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十四、因不可抗力或政府相关部门(如房管局)原因导致交易日期延迟,合约三方均无须承担赔偿或违约责任。

6.承租房屋合同转让协议 篇六

出租方:武穴市风去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承租方:冯建华

受让方:刘国候

出租方武穴市风云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承租方冯建华就出租方所有的地下商场A区达成租赁合同,在该合同履行期间,承租方提出将该合同规定其有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受让方刘国候,现就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条款:

一、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将上面租合同约定其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在本合同协议生效前,承租方当偿还清2011年房屋租金6.6万元,水费0.82万元(2011年10月至2012年8月份)时限2012年9月30日前,否则本协议不生效。

二、承租方与受让方的受让时限和形式由双方协商决定,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方有权优先续签下一轮的房屋租赁合同。

三、转让后的租金由受让方直接交付给出租方,交付时限和数额接原合同约定不变,承租方与受让方约定的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四、转让前商场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以及税、费由承租方承担,之后的债权债务和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出租方:

承租方:

受让方:

年月日

全权委托代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因需外出收账等客观原因,经与出租方武穴市风云影业公司协商,于2012年7月18日,以《承租房屋合同转让协议》的形式(对外)实为委托乙方全权管理首佳地下广场,为方便乙方工作,防止日后争议,现就有关问题协议约定如下:

一、薪酬:乙方月工资3000元,广场C区招商开发则以当年的实际收入按20%提成奖励。

二、责任:乙方在全权代理期间,主要负责和承担广场的消防、发电、排水以及招商签约收费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费用开支:乙方在全权代理期间,有权批准一般性的费用列支。一般性的开支需有经手人签字和发票为据。超过1000元以上的购置和开支应征求甲方意见,并负责员工的工资发放和水电结算。

四、结算:乙方应于每年的10月15日与甲方进行结算,其收入以与租户签订承包合同和承包费收据据实结算,剔除上交的承包费,本实际费用,以及抵偿甲方所欠租户的借款等,余额全额交还给甲方。

五、决策:乙方在全权代理期间,对企业发展方面的经营决策,事前应于甲方通气,征得甲方的同意,如租金标准和装修改造等,长期保持沟通,共同促进广场的管理正常开展,甲方充分相信乙方,尊重乙方的管理权。

六、本协议作为《房屋承租转让合同》第二款的补充协议,承租方和受让方要共同遵守,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全权委托代理时限的续延和中止由甲方决定。

以上未尽事宜,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房屋承租合同转让协议

甲方:乙方:

7.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篇七

(合同编号)

甲方(卖方)姓名身份证号乙方(买方)姓名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房地产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房屋出卖(转让)给乙方,并已征得房屋产权人(含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共有权人)一致同意,甲方应确保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的产权证真实性、合法性和房屋的可售性,并为此承担责任。乙方已对该房屋现状进行了现场实地查验,并对该房屋及周边的所有状况进行了全面了解,知晓予以认可,无任何异议。

转让房屋基本情况为(以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登记为准,如有遗漏,不影响本合同履行)。

1、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证号。

2、房屋座落,建筑面积/层数

3、附属用房(车库、杂间)建筑面积。

4、设施、设备、家具:。第二条房屋价款:

1、房屋成交价¥

2、附属用房(车库、杂间)已计算在房屋价款总额之中,或另折价¥元,大写万仟

3、房屋的装修、设施、设备、家具等已计算在房屋价款总额之中,或另折价¥元,大写拾万 佰元整。

4、以上房款总计¥元,大写(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5、甲乙双方同意该房屋以套计价,面积如有差异,以上所约定的房款金额不变。第三条付款方式与时间

1、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万仟

2、约定付款方式采用下述第①银行按揭贷款付款:

a)受理后按银行要求将首期款(为总房款减去银行按揭款,银行按揭款及贷款年限、利率等以银行批准为准)存入银行指定帐户,剩余房款将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支付,放款时间以银行为准。一方若迟延提交资料、证件或存入首期款的,迟延方每逾期一日向守约方承担房款0.1%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日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迟延方的违约责任。

b)自银行审批同意办理按揭之日起天内,甲、乙双方必须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未如期前来办理相关手

续的一方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②一次性付款:

a)年月日前,甲、乙双方必须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未如期前来办理相关手续的一方视为违

约,承担违约责任。

b)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之前,乙方必须支付购房总房款(含定金)¥元,大写佰拾

万仟佰拾元整(如逾期支付,则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总房款的0.1%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剩余房款(尾款¥元,大写(人民币):佰拾万仟佰 元整,乙方于前支付给甲方(如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按总房款的0.1%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3、若甲方所出售房屋须办理提前还贷以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则还贷所需资金由下述第登记手续办理前完成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甲、乙双方确认的解决方式为:①甲方自筹;②乙方同意使用其首付款;③乙方同意使用其首付款,不足部分甲方自筹。

4、甲乙双方约定:为确保交易顺利进行,购房定金、房屋产权证书及相关资料均共同委托并授权丙方代为保管。第四条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及费用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由方负责办理,方承担。若因甲方原购房时未缴纳相关税金和费用,需补缴有关的税金和费用,则由方负责补缴。

2、抵押登记和银行按揭手续由方负责办理,费用由方承担。

3、乙方按揭贷款的,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应在乙方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和银行按揭贷款手续。若乙方逾期办理,甲方有权从乙方房屋所有证颁发之日起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收取房款0.1%作为违约金,甲方并有权追究乙方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交房约定

1、甲方在否则从约定交房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总房款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且乙方有权自行进入房屋并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处理,甲方无任何异议并无权追究乙方责任。

2、甲方应在交房前结清该房屋的(①水、②电、③闭路电视、④天然气、⑤卫生、⑥物管)等费用,并交由乙方确认,如未结清费用乙方有权自行在交房押金中扣除,甲方无异议。

3、甲方在收取购房首期款时须支付¥:仟佰为水、电、气、闭过户及交房押金,此款由方保管,办理完相关手续及后由方支付给甲方。

4、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装修、设备、家具、设施标准交房给乙方,不得在交房前拆除或搬走相关装修、设施、设备、家具,否则,甲方需按同品牌、同档次的市场新品价格补偿给乙方。

5、甲方在交付房屋天内将户籍迁出该房屋。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视为违约,乙方违约定金不予退还,甲方违约须双倍返还定金,甲、乙其中一方违约行为发生7天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违约方责任。

2、甲、乙双方同意在合同履行完毕或因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视为丙方的行为已经完成,若丙方未收到双方佣金及代办费的,丙方有权从定金中优先全额收取。

3、若因乙方原因按揭贷款不能办理,则转为一次性付款,否则视为乙方违约;若因甲方原因按揭贷款不能办理,则视为甲方违约;若因国家或银行政策原因导致按揭不能办理或转移登记不能进行,则本合同解除,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任何一方无权要求丙方退还佣金。

4、若甲方为房屋产权人代理人的,本合同所规定之义务由其本人和房屋产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甲、乙、丙三方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书面约定为准,甲、乙双方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自行签订补充协议,与丙方无关。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向丙方支付所有款项时,务必要求丙方提供盖有丙方财务专用章的票据,以确认丙方收到该笔款项,否则丙方概不予认可。

第十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承诺本合同中提供的通讯地址真实有效,否则通知不达的责任由其本人承担,地址如有变更须书面通知其他

两方。

第十二条本合同壹式份,甲、乙方及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名):乙方(签名):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8.房屋租赁居间合同 篇八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方(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经丙方居间,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位置及权属基本情况

1、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__________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房产性质__________,证号为__________。该房屋抵押情况:__________。

2、房屋附属设施及水电气表读数:水表:__________。电表:__________(其中峰数:__________谷数:__________)气表:__________。

二、租赁用途

1、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__________使用。

2、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为_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1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乙方的续租要求。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的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总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

2、双方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

五、其他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宽带费、有线电视费、物管费(含公摊费用)__________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单如期缴纳。

2、若需要电话及宽带,可由甲方代为申请,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该房屋及附属设施所有权属甲方所有,若是乙方后来因需要添加的设施不属甲方所有

2、甲方需按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付乙方使用。

3、甲方应负责对房屋和设施进行维修保养(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4、甲方应保证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任何债务纠纷;房屋共有人对出租该房屋完全同意,并同意由甲方全权处理。

5、在甲方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之前,应确保房屋内的`电器及所提供的各种设施性能完好。

6、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须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转移给第三人后,该第三人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并拥有原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内使用该房屋,但不得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

2、乙方在承租期限内若损坏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应负责照价赔偿。但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坏,乙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在租赁期内保证在该租赁房屋内的所有活动均能合乎中国的法律及该地点管理规定,不作任何违法之行为。

4、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装修,乙方不得转租房屋。

八、租赁期满后,甲乙双方须清点屋内设施,房屋内有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乙方自行拆除带走,并将房屋恢复原样。

九、押金及违约金

1、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的押金(保证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在本合同到期时,房屋无损坏且各项费用结清后三日内退还给乙方。

2、如遇不可抗拒因素中止合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及费用按实计算,多退少补。

3、凡在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情时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条款

1、中介信息服务费

(1)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按本合同月租金的_____%,一次性向丙方支付中介信息服务费,即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

(2)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按本合同月租金的_____%,一次性向丙方支付中介信息服务费,即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设备清单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打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壹式叁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乙丙各执1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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