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自查报告

2024-09-08

交通运输局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自查报告(共11篇)

1.交通运输局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自查报告 篇一

旗住建局关于全面开展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自查情况报告

旗人民政府: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整治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2号)精神,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领导重视,提高认识

旗住建局高度重视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认真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兴安盟关于解决农牧民工工资的相关政策和规定,针对建筑领域行业存在有拖欠工程款问题以及劳务用工不规范等原因,造成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建立主管领导直接抓,相关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监管,全面落实

2016年建筑领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程项目共15项,其中政府投资项目3项,房地产开发项目12项,共划拨861.2万元到劳动监察大队专户,并由劳动监察大队按规定发放到农牧民工个人,2017年基本实现农牧民工工资无拖欠。创新监管方式,在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业务基础上,2017年共开设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5个,收缴农牧民工工资保障金工程项目22个,453.0795万元,明确规定农牧民工工资专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牧民工工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加强施工企业监管力度,将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建设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的相关内容,落实施工现场维权公示制度,并不定期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检查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欠发农牧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责任单位停工。

(三)联合执法,形成合力

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全面掌握本辖区内企业用工情况,对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2017年旗住建局与旗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2次,一是开展辖区内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大排查大清欠专项行动,重点对使用农牧民工较多的工程项目的农牧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了严格检查。二是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牧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政府投资的在建工程项目19个,对建设施工用人单位支付农牧民工工资、遵守最低工资标准、依法与农牧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存在的问题

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社会牵涉面广、治理难度大,尽管我局采取了多种办法措施加以治理,但工作中仍然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一)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牧民工工资。在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中银行审批时间长,工人流动性大,存在一定困难。

(二)建设单位存在大量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私自开工,在办理劳动用工手续时,无法找到用工主体,致使农牧民工工资无法保障的问题,引发纠纷。

(三)今年房屋开发市场不景气,金融部门无法贷款导致企业融资链断裂,施工单位垫资现象较多,资金缺乏。

三、下一步打算

(一)加强法制宣传,提升农牧民工的法律意识。一方面,要通过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使农民工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和诉讼知识,一旦发生拖欠事件,首先举报至劳动监察部门,其次寻求法律援助,再次申请仲裁机构仲裁,强化农牧民工的维权意识。另一方面,通过法制宣传督促用工单位自觉规范用工行为,从根本上维护广大农牧民工的根本利益。

(二)严格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执法检查力度。一是严格新建项目的审批程序,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报建、发放施工许可证。二是施工企业原有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未解决的,一律严禁参与新建工程的招投标,对有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工程,问题未解决前一律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三是加大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强化施工现场的监管。重点是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从业人员持资格证上岗情况、管理人员的变更情况、现场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三)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一是严格落实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牧民工工资。二是对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施工企业,给予其限制承接新项目、停业整顿直至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降低其信用度。三是规范劳务合同签订及监督要求、工人工资支付方式、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方式或途径等,对发生恶意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企业,吊销其相关资质。

科右中旗城乡与住房规划建设局

2017年12月1日

2.交通运输局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自查报告 篇二

一、现状

仅从2014年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的统计数据看, 全市共查出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249户, 其中建设领域166户, 占总户数的67%;涉及农民工2.18万人, 其中建设领域农民工2万人, 占总人数的92%;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11295.5万元, 其中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10 640.5万元, 占总金额的94%。

二、原因分析

1.建设领域秩序不规范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源头原因。当前, 建设领域存在出借资质、挂靠经营, 非法转包分包, 虚假招、投标等现象, 建筑二级劳务市场缺失, 工程款结算方式不合理。在这种不规范的秩序中, 无论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都会造成处于最底线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2.建设领域缺乏有效监管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根本原因。近年来, 国家、省、市各级都针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但在实施过程中不落实、打折扣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有效监管上还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尤其是转包分包、支付工程款、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方面还没有建立有效监督管控机制, 从根本上造成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3.工程款和劳务费拖欠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主要原因。由于建筑行业的恶性竞争, 施工单位为承揽工程大多数采取低价竞标、先期垫付等方式。一旦建设单位不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施工单位自身实力支持不了, 就会造成资金链断裂, 就会拖欠劳务施工企业劳务费, 最终导致劳务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 近年来的农民工群体讨薪事件大都是由于拖欠工程款和劳务费引起的。

此外, 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还有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对欠薪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劳动监察机构缺乏强有力的执法手段和保障措施等原因。

三、对策措施

1.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机制。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 对所承包工程的工资支付负总责, 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已按分包合同支付工程款, 分包企业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再向分包企业追偿。任何施工企业不得以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2.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建设项目开工前,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用账户, 由建设单位将工程合同价款中的工人工资部分一次性或分阶段划入该账户。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预储金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 施工总承包企业同时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开设工资个人账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由银行根据加盖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法人公章的工资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签认意见, 每月直接向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转工资。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银行三方共同监管, 专项用于工资支付, 不得挪作他用。

3.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人社部门与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协调配合,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做到“三个明确”。一是明确新开工项目必须由建设、施工、劳务分包单位三方共同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受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审验, 签订《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 于每年的五一、十一前进行续签, 并按月上报工资支付凭证和《建筑业工资发放情况统计表》。二是明确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各班组长的身份证、电话号码等信息登记并将身份证复印件存档。三是明确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返还工资保证金前, 必须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4.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市、县 (区) 财政部门应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专用账户, 应急周转金数额市级不低于2 000万元, 县 (区) 不低于500万元。当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工资或欠薪逃匿而工资保证金又不足支付工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 通过启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 垫付金额本息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依法向欠薪企业和个人予以追讨。

5.全面规范建设领域用工管理。人社、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深入建设领域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统一建设领域简易劳动合同、农民工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等样式, 督促施工企业与全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搞好用工备案、缴纳社会保险。加大对工程资金、转包分包行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规范劳务分包市场秩序, 杜绝“包工头”非法用工行为。

6.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在做好经常性巡视检查的同时, 人社部门要会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固定在每年5月份、10月份和两节期间开展三次针对建设领域的专项执法检查。5月份的检查重点为宣传政策法规、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立农民工权益告知制度等内容;10月份主要检查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发现问题责令整改, 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两节期间, 由信访部门牵头组织人社、城乡建设、房产、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执法组, 集中清理建设领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3.交通运输局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自查报告 篇三

一、基本情况

我县共有工程建设施工项目74 个,其中新开工建设项目41个。1-9月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17.94万元。1-9月受理投诉案件60 起,结案 59起,其中建筑领域工资拖欠案 50起。涉及劳动者人数1032人,追回拖欠劳动者工资978万元。有效规范和促进了全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调研中发现,我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方面任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不足。

二、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企业用工管理和行为不规范。调研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或企业未与工人签订合同,相当一部分是口头约定或者一般的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务工人员拿不出维护自己权益的有效证据,致使权益受到损害。

(二)员工用法律手段自我保护的意识淡薄。在劳动关系主体中,劳资双方是平等的参与者,但实际上劳动者明显处于弱者的`地位,加上多数职工不学法、不懂法,致使绝大部分劳动者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不懂、也不敢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从另一方面助长了一些企业无故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的行为。

(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主观或客观等原因,生产、经营不正常,资金周转困难,造成企业停产、半停产,发生亏损,不能依法正常履行向职工支付工资的义务,确实没有能力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这是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主要原因。

(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调研中发现,部分企业没有按照《劳动法》缴纳三金、五金,亏待员工工资现象任然存在。

三、几点建议

(一)通过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健全劳动关系调整制度,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要堵塞漏洞,就应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包括劳动报酬、工资支付、违犯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的有关条款。这样才能为员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提供书面依据,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便于及时解决。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要广泛宣传,重点解决拖农民工工资问题,这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要深入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守法和维权的自觉性。要逐步提高农民工的自我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增强农民工的维权信心。媒体应多向其宣传维权知识、方法、程序,加强劳动法的宣传等,使其人人皆知。农民工对企业拖欠行为要及时投诉、举报;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以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好的典型及时曝光和宣传,增强新闻舆论监督力度。

(三)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工资是劳动者维持家庭生活的直接收入来源,关系到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加大执法力度,发现企业无故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的,不仅要求企业依法补发,还要给予职工经济补偿,并进行经济处罚。只有让经营者感到无故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的行为不仅不会有利可图,而且会得不偿失时,用人单位才有可能自觉地遵守《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主动地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

4.交通运输局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自查报告 篇四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思考2007-02-10 16:49:08

××年底至××年初,全国集中进行了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解决,取得了初步也是很大的成效,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农民工的关心与呵护。但是,目前清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主要集中于××年当年发生的欠款,以千亿元计的陈年拖欠尚待解决。而且这一次是上上下下、方方面面一齐推动,主要采取的是行政的手段,并不是长久之策。因此,探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绝欠薪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非常必要。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法治层面 的原因

(一)建设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

⒈普遍存在前期投资不足现象。根据规定,建设资金落实后才能申领建设许可证,而建设单位前期投资不足是一个普遍现象。在一些工程的发包和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了垫资施工和让利的要求,且不履行合同约定,长期拖欠工程款。某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突出政绩,搞所谓的形象工程,动辄投资几百万、上千万,本级财政无力支付,就利用政府信誉拖欠开发商工程款,这样以来,农民工成了最终受害者。

⒉恶意拖欠。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单位的信用意识不强。建筑市场“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风气盛行,一些业主把拖欠工程款作为变相筹措资金的渠道,不讲信用、不守合同,甚至恶意拖欠。

(二)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

⒈恶性竞争导致垫资施工。建筑市

场长期处于供过于求的状况,导致过度竞争甚至恶性竞争。建筑市场招投标时,不少建筑企业明知有“陷阱”也要千方百计赢得竞标,因为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只有承揽到工程,才有生存的希望。而一旦权力介入工程全过程,资质等级差甚至无资质等级的建筑商便能通过借证竞标等方式获得工程项目建设权,这更加剧了建筑市场的竞争。恶性竞争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垫资施工现象的普遍存在。如果不垫资让利,企业就很难承揽到工程。

⒉层层转包。按照《建筑法》,承包下工程后只允许一级分包,不允许多级分包。因为每分包一次,工程款就要被分减一次,这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不少施工单位中标后,不是自己直接搞建设,而是层层转包,最后的包工头能得到的价款连支付材料费都不够,农民工工资更无从谈起。

⒊恶意拖欠。在建筑市场盛行的“拖欠有理、拖欠有利”风气下,施工单

位同样不讲信用、不守合同,对农民工也搞恶意拖欠。有的建筑公司承建工程项目实收了绝大部分工程款,却以小额的工程款拖欠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

⒋不遵守《劳动法》。施工企业不遵守《劳动法》的问题比较严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方面,施工企业大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是利用自己的优势在条款上逃避和减轻责任;二是不按月支付工资,只是允诺年底一次性结清,平时只发给农民工基本的生活费,极易产生年底的拖欠问题。

(三)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不足,处理程序过长

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这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处罚,使得欠薪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有的地方规定,企业拖欠工资,工人可以要求拖欠总额~倍的经济补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处以千

至万元罚款。但是各地从没有工人得到过补偿,也从没有企业受到过处罚。欠薪者不受法律制裁,给不良经营者提供了随意拖欠、损人肥己的机会,从而使欠薪现象愈演愈烈。

⒉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手段不足,使执法效果大打折扣。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经常因无权查封企业财物、更无权扣人而眼看着准备逃匿者拉走设备、财物,而公安部门对欠薪者也不能扣人扣物,因为拖欠工资不属于可以拘留的行为。有的逃匿者被农民工抓回来送为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也没办法处理,只好放人。

⒊行政处理程序的时间过长。劳动部门接到欠薪投诉举报后,先向企业劝说、协商。协商不成的,在立案后个月内发出限期整改责令书,责令企业天内支付工资。到期如果企业不执行,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按规定,行政处理决定有个月的复议期,到期企业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执行的,农民工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年各地对农民工欠薪案

件从快从优处理,把执法部门调查取证的时限缩短了一半,但“整改期”和“复议期”是法定的,不能随意减少。所以,仅仅一个行政处理程序,至少要四个月才能完成,农民工们根本拖不起。

(四)解决欠薪纠纷的仲裁和诉讼程序不适宜

通过法律途径追薪本该是我们这个向法治迈进的社会里人们首选的办法。但解决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之路却使农民工们望而却步。首先是仲裁。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农民工应当在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超过天的,仲裁庭不予受理。但由于农民工大多是在施工企业允诺的年底付薪不能兑现、寻求行政干预无效之后,才走仲裁之路的,且不说时效问题往往过了期限,就是仲裁的方式是否为农民工们所选择都是问题,在行政干预都无效的情况下,凭着朴素的心理,农民工们还能相信仲裁吗?何况连工资都没有的时候,拿什么来交仲裁费?而若进入诉

讼程序,按规定要先经仲裁,否则法院不受理。况且诉讼成本昂贵,农民工打不起官司,因而鲜见追讨欠薪的案子走上法庭。可见,诉讼和仲裁都不是农民工可以选择和愿意选择的讨薪途径。

二、法治对策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一项大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针对上述法治层面的原因,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对策:

(一)落实建设资金到位制度,杜绝垫资工程

垫资工程从一开始就埋下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隐患。要从源头上堵住拖欠工资现象,必须杜绝垫资工程。《建筑法》第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个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建设资金落实”。要严格项目管理程序,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但目前垫资施工的现象普遍存在,建设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往往对施工单位提出垫资施工的要

求,施工单位为了揽到工程也甘愿如此,这都违反了《建筑法》的有关规定。但问题是,垫资施工行为在《建筑法》中没有直接的规定,《建筑法》第条只是笼统地规定,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承揽工程时不得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使得禁止和处罚缺乏直接的依据。在对《建筑法》的修改不能立即进行的情况下,可考虑以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规制和处罚,使垫资施工的行为得到遏止。

(二)落实《劳动法》规定的“月薪制”,避免年终讨薪大行动

《劳动法》第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里的劳动者没有任何身份和地域的差别,也就是说,对农民工同样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而欠薪现象的发生与没有对农民工实行“月薪制”有一定的

关系。如果能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确保农民工按月足额领工资,年终讨薪大行动将不复再有。要做到这一点,有必要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比如,可从工程项目中划拨一部分资金进入专门账户,成为农民工的预备工资,农民工按约定到银行领取,这样就减小了包工头等拖欠或者携款出逃的可能。还可运用市场机制预防新增欠款,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逐步在所有工程项目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一旦业主或承包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将由为业主或者承包商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代为履约或赔偿,以确保工程款能得到支付,避免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现象。

(三)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规制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合同。由于目前的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农

民工找工作较难,但如果把合同问题归咎于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恐怕是极不公平的。虽然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们不愿因一纸合同而舍弃眼前的挣钱机会,但根本原因在于企业不愿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而受其约束。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法律有必要规定强制企业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对拒绝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予以应有的处罚。要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在检查劳动合同制度的执行情况时,对于合同中的不合理不合法条款应当予以纠正,而且在处理劳动纠纷时这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条款也不能作为依据。

(四)《刑法》上增设“拖欠工资罪”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与法律缺少相应的规定有着一定的关系。《劳动法》对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仅规定了“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却没有对严重的欠薪行为可以给予

刑事制裁的措施。不少用人单位正是利用了这个法律漏洞肆意欠薪,因此通过修改法律条款,按照拖欠的时间、数额、涉及的农民工的数量、拖欠造成的后果对欠薪者加大处罚很有必要。在香港,依照相关法规,雇主不按时支付工资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万港元及监禁一年。内地有必要在相关法律中更多地采用一些刑法要素,达到震慑此类违法行为的目的。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拖欠工资罪”,对拖欠工资严重者予以刑事惩罚。

(五)解决纠纷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为农民工建立一条“维权绿色通道”

从理论上讲,拿不到工钱,可以去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可以去法院起诉。可是诸多的代理费、仲裁费、诉讼费,漫长的审理时限、期间在城里的生活花费等等,还有“裁决容易执行难”的尴尬,使多少本来想依靠法律维权的人退避三舍!农民工不愿去仲裁打官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找仲裁司法部

5.交通运输局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自查报告 篇五

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侵害农民工本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整个劳动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容易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恶性案件发生,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威胁,是整个社会的热点问题。如何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化解诸多矛盾纠纷,促进全市劳动市场的和谐稳定是我们需要思考并努力的方向。

一、农民工工资问题基本情况

近年来,为解决农民劳资纠纷问题,国家和省里先后制定和出台了一些处理措施和解决办法,为维护民工合法权益和遏制拖欠民工工资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仍很严重。一是由于用工企业点多、面广,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甚至不签订时有发生,个别县市劳动合同签订不足应签总数的30%,其中尤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单位违法用工最为突出。二是个别企业能够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但大多数分包、转包、挂靠的施工企业普遍采用按月部分支付,年底或工程结束后兑现全部工资的办法。三是企业只为少部分农民工缴纳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而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基本都未参加。四是劳务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以桦甸市为例,2014年该市共受理劳动纠纷案件173件,其中拖欠工资款121例,未签劳动合同38例,其它14例。五是劳动监察执法权力弱化。缺人员、缺经费、缺手段、缺支持等问题长期困扰着劳动监察保障部门,导致执法效率不高,执法能力偏弱,执法职能边缘化。表现在:劳动监察在办案时只能依靠被调查单位及多部门之间的配合,对拖欠工资、欠缴养老保险费等现象劳动部门只能处罚;对企业负责人死拖硬赖就是不还工钱、不缴保费和转移财产,逃避处罚等行为,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时劳动者赢的只是空头官司。

二、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民工本身法律意识淡薄,甚至不知道用工单位名称和老板的姓名,只知道在哪里干活,维权意识模糊。工作不要求签合同,忽视可能遇到的危险、保险等问题,一旦出现问题即便想维权,也不知如何维权,找谁维权。往往欠薪、工伤、工亡赔付得不到保障,欠薪讨要无证据。

(二)劳务市场管理不规范。一是项目垫资现象普遍。房地产开发项目多为施工企业垫资建设,开发商按进度给付工程款,施工方再按进度给劳务公司付款,劳务公司再把钱给包工头,包工头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二是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等现象严重。由于项目层层转包、分包,以包代管,且多数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导致下游民工拿不到工资;三是各行业没有按照国家规定为农民工做表发放工资,造成工资纠纷无据所依。

(三)农民工多数未签劳动合同,没有书面工资约定,从事建筑项目的农民工签定合同率不到20%,一旦发生工资、工伤纠纷,势必会造成案件办理、工资讨要困难。

(四)农民工保证金缴纳不够。由于各地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高度重视投资者利益,个别投资者错误的认为自己是“上帝”,不缴纳或是少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被理解,加上一些短期经营不诚信或不良企业恶意欠缴,导致农民工保证金缴纳额度和应缴比例都低于法定额度和应缴比例。

(五)各部门配合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往往欠薪案件移交后不能及时得到立案或执行,进而增加了农民工工资讨要难度和劳动争议诉垒。

三、建议及对策

(一)强化宣传。一是在农民工聚集地设立咨询台,采取现场法律咨询、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二是畅通、拓宽农民工诉求渠道,设臵专门投诉点、举报电话。三是正确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缩短劳动监察争议案件的延迟期,努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二)强化监察。组织人社、住建、安监等部门加强对建筑和矿山等临时用工较多企业的用工管理和监察。一是对未缴纳农民工资保障金的单位不予办理开工许可证;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在建项目采取措施以予叫停。二是加强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发包的违法行为。三是及时解决因工程质量、工程量等工程纠纷导致的拖欠工资案件。

(三)强化监管。一是建立用工企业月工资报表制度,要求建筑、矿山等劳动密集型用工企业每月按时上报农民工工资领取报表。二是加强巡查,促使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落实清欠责任,及时兑现农民工工资。三是规范用工单位劳务合同签订、民工工资支付等行为,畅通民工诉求诉讼渠道。

(四)健全机制。建立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是施工企业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二是施工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三是严格规范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四是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

6.交通运输局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自查报告 篇六

摘要: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问题一直是社会的热点。本文以郑州为例,调查农民工工资现状,并分析其原因,提出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农民工 工资拖欠 对策

1.绪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建设脚步的加快、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成千上万农民离开农村到城市务工谋生,因此出现了大量的“农民工”阶层。农民工外出务工一方面推动了流入地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农民工家庭的收入。但与此同时,农民工流动也给我国社会发展带来很大的冲击。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的资料,到2004 年底,民工工资拖欠额估计在1000亿元左右。拖欠民工工资现象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和餐饮服务等企业,其中建筑施工领域有关争议占拖欠民工工资案72.2%。可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占了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绝大部分,也最具有代表性,本文就此问题进行讨论。

2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状以及原因分析

2.1 拖欠现状

据笔者7 月16、17、18三天在河南省郑州市的三个建筑工地对80 名农民工的调查。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占 95 %的建筑农民工曾经被拖欠过工资(即拖欠广度为95 %),而占 72.5 %的农民工竟然被拖欠三次以上,可见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不仅拖欠面广,而且拖欠似乎已成普遍现象,因为有70%以上的人被一而再、再而三地拖欠。从拖欠额度来说,一次被拖欠2000元以上的占了85 %,被拖欠 8000以上的占近50%。拖欠时间在半年以上的有32.5%,最长的个案达到了9 年。

从官方统计和本人实际的调查结果,都可以看出对建筑农民工而言,工资拖欠的广度已经达到了90%以上,基本上可以说是存在全行业拖欠的态势。

2.2 工资拖欠原因

2.2.1 行业的原因

目前建筑行业竞争激烈,属于典型的买方市场,因此普遍存在竞标价格低、利润薄的现象。建筑市场劳务用工不规范、施工企业和包工头恶意拖欠也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原因。

(1)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垫资施工盛行

建筑市场供求失衡是工程款拖欠、工资拖欠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许多建设项目,为了本身的利益,利用建设市场这种僧多粥少的机会,在招投标过程中压低中标价,采取低价中标的方法,或者要求施工企业垫资建设,或者要求施工企业在开工前预交一定数额的工程抵押金等方法,虽然转移了自身经营风险,却很大限度地削弱了施工企业的利润。

(2)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

工程款的拖欠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主要原因。拖欠工程款的项目以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为主,他们拖欠应付承包商的工程款,承包商又拖欠劳务分包商、材料供应商以及农民工的工资,形成了一个恶性的债务链条。而农民工处于这条债务链的最末端,上游任何一个环节的拖欠都会造成农民工的辛劳付之东流。

3.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对策

针对建设领域中存在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结合第三章中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分析,在分析的基础上,相应提出解决拖欠农民工的对策。

3.1改变劳动力供求失衡的局面

3.1.1提升农民工素质,拓宽农民工的就业面

城市行业按照所含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不同密度,粗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对脑力劳动要求较高,接近纯脑力劳动的行业和职业,如高新技术产业;第二类属于既包含了一定脑力劳动又包含了一定体力劳动的行业和职业,如一些服务性行业;第三类是对体力劳动要求较多的纯体力劳动的行业和职业,如建筑业和采矿业。由于城市管理部门采取的一些直接或是间接的排斥外来劳动力的措施,使得大量的农村流动人口被排挤到第一、二类行业之外。第三类劳动报酬低、待遇差、危险性大,由于城市人口的退出而主要由农民工所占据。因此,需提升农民工素质,在第一、二类行业就业面。

3.1.2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

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进城务工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途径。改变劳动力供求失衡的局面可采取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基本思路是,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县域经济,从多方面为农民就地转移创造就业机会。

3.2建立农民工工资的法律保障体系

3.2.1制定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

由于农民工是我国一群特殊而强大的群体,对于农民工的权益的保护,应加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力度。我国对于不同群体都有不同的保护法,如《残疾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农民工这个群体在短期内是不可能消失的,因此也就很有必要为农民工这个群体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3.2.2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

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及相关法规中虽然规定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的具体的行政强制和处罚措施,但却没有给予应有的法律制裁。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市场主体因为不用接受法律的制裁,很多企业为了牟取暴利还是不顾社会道德而选择钻法律的漏洞,肆意欠薪。因此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的处罚力度是很有必要的。不仅要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于情节严重的单位还应直接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于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只要政府重视、法律健全,用人单位是不敢以身试法的。

3.3微观对策

3.3.1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对策

施工企业慎重承揽工程。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前,必须做到知己知彼,应深入调查建设单位的资信情况,掌握建设单位的信誉度和资金到位情况,信誉低的不接,资金不到位的不接,多渠道地对项目的注册资本、建设期资金渠道、银行贷款的条件以及以往涉及诉讼的情况进行调查,然后综合分析其履约支付能力,做出切合实际的判断。其次,提高合同签订水平,明确工程款的法律责任。

3.3.2施工企业加强劳务分包管理

合理的劳务分包能取长补短,具有专业技能强,而且能够发挥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对工程施工的协调、督促、照管的共同作用。另外劳务分包人有地利、人和优势,熟悉的施工环境等诸多有利因素也为承包人合理降低分包价创造了可能。现今劳务分包工作已成为总包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3.3完善农民工薪酬制度

首先,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制。根据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其次,推行农民工身份实名制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到位施工作业人员的数量,农民工实名制卡的应用对于施工企业来说也是极为有效的。并且在相应结算时,可以提供较为详尽的参考依据。

4.总结

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近年来,虽然清理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经取得一定的成就,但是拖欠问题至今仍然存在,有的时候还发生了群体性事件。因此,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剖析深层次原因,探索破解途径,恢复建筑市场诚信,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李小云,中国农村情况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M],2008

[2] 陈桂棣.春桃,中国农民调查[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M],2004

[3] 吴君槐.试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建设[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 年第5 期

[4] 邵芬,农民工工资问题探悉[J].云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

[5] 哈克.印度农民工的权益保护[J].中国建设信息.2004年第3期

7.交通运输局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自查报告 篇七

各级政府重点工程指挥部及其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重点工程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管,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资发放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重点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作为本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的总责任人,负责牵头处理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指派专人负责。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将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上报市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欠办)备案。施工单位作为本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第一责任人,对农民工上岗考勤、工资标准制定、工资发放等项工作负责监管,负责处理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进一步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按照《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规定,建筑工程应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工资保障金)。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已经统一由市财政局向市劳动局交纳了保障金,各指挥部应按照要求实施工资保障金制度。

(一)工资保障金的扣留。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的工资保障金应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由指挥部先行扣留,作为农民工工资发放的保障。

(二)工资保障金的启动。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六十日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指挥部及市清欠办共同确认是否符合工资保障金启动条件。符合条件的,及时启动并发放。启动的工资保障金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原工资保障金数额不变。如工程进度款已经拨付给施工单位,指挥部可先行启动工资保障金,启动的工资保障金部分从下一次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留,保证工资保障金数额不变。

(三)工资保障金的退还。工程竣工后满六十日,施工单位持指挥部出具的不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到市清欠办申请确认。市清欠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自确认之日起三日内为其出具《大庆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联办单》,确认其无拖欠行为,由指挥部将工资保障金一次性退还给施工单位。

三、实行农民工工资发放现场公示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在每月发放工资前十天,将发放工资的日期、工资表上报指挥部;每月发放工资前三天,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工资发放的日期、工资表进行公示。在工资发放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当记录发放全过程。发放后将农民工工资领取表公示五天。指挥部要派专人监督公示、发放全过程。

四、实行农民工工资发放备案制度

每个月在工资发放后七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填写《大庆市政府重点工程农民工工资发放备案表》,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指挥部清欠工作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上报市清欠办备案。

五、建立拖欠责任追究制度

各指挥部及其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管,认真落实各项制度,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监管不力、制度落实不认真、处理拖欠不及时以及因拖欠工资问题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的,对指挥部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施工单位予以全市通报,情节严重的清出我市建筑市场。

附件:《大庆市政府重点工程农民工工资发放备案表》

注:市清欠办地址:开发区建设大厦209室。

联系电话:6293380联系人:刘铭鑫

电子邮箱:dqjsjjczd@163.com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8.交通运输局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自查报告 篇八

人社部发﹝2017﹞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工作协调机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7﹞96号)有关规定,现印发《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代章)2017年12月29日

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开展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现制定考核方案如下:

一、考核时间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启动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二、考核主体及对象

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实施考核,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级政府)。

三、考核内容

各省级政府加强对治欠保支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考核指标及分值见“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附件1)。

四、考核步骤

(一)省级自查。各省级政府按照考核办法及考核细则,对本地区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附件2),汇总自查相关材料,形成自查报告,于2018年2月28日前报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实地核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考核组,在2018年3月15日前赴地方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实地核验各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综合评议。部际联席会议将根据各地区提交的自查报告以及实地核查情况,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对各地区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于2018年3月底前报国务院。

考核报告经国务院同意后,部际联席会议将按规定向各省级政府通报,并抄送中央组织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实施问责。

五、工作要求

国务院决定对各省级政府治欠保支工作进行考核,是推动地方政府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到2020年基本无拖欠目标的重要制度安排,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

一是要按时完成自查,提交自查报告,主动配合接受实地核查。

二是要真实、准确报告本地区治欠保支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对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列入C级,并在全国范围予以通报批评。

三是要按照国办发﹝2017﹞96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实施对本地区各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附件:1.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

9.交通运输局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自查报告 篇九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加强农民工普法教育,提高其依法维权意识与能力。利用春节农民工返乡时机,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在农民工聚集场所、企业悬挂普法横幅、设立法律咨询台、摆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广泛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引导其依法表达利益诉求,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在区人民医院、图书馆等各大在建工程定期开展民工法制学校,开展以劳动合同法、建筑安全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加农民工法制观念、引导其知法守法、学会依法维权。

督促劳动合同签订,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要求区内各用人单位尤其以农民工居多的建筑单位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杜绝口头协议。要求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目前,北仑区建设工程用工制度已全面规范化,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

重视用工单位法制教育,督促其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加强对用工单位和中介机构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督促企业落实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从资金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如该区建筑工务局把农民工工资发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快量价审核、款项报批、款项支付、公示等工作,及时支付到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认真督促施工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手中,要求总承包企业应加大对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管力度,确保分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开通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绿色通道,力助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区内各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案件,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优先受理,快速办理,切实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力度。全区各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协助劳动局、总工会、建工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发现拖欠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做到优先调解、妥善处置,努力防止纠纷化解不力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辽宁省本溪县

为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本溪县政府根据本县实际,近日出台五项措施,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和农民工工。

部门责任,开展联合清欠。各地都成立了解决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领导小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建设等部门联合出动、紧密配合、齐抓共管。

二是强化快报制度,及时掌握清欠情况。要求各地、州、市于每月10日、20日、30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报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统计快报,自治区及时调控督促落实。三是成立监察应急分队,各地劳动监察部门都成立了多个执法应急分队,哪里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群体问题,执法应急分队就立即奔赴哪里,迅速处理。

四是收取工资保证金,全款用于支付工资;严格工资支付程序,确保工资支付安全;工资必须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本人签字确认,以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环节安全可靠,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包工头发放。

五是用活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效缓解工资支付矛盾。六是各级政府还建立了工资拖欠应急周转金制度。

七是在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的同时,建立政府工资拖欠应急周转金制度。各级政府应拿出一定数量资金建立工资拖欠应急周转金,以保障农民工基本生活。

八是严格落实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追究制度。三是严格执行建筑企业用工信用审查制度。九是进一步完善打击欠薪逃匿的工作机制。五是积极推行农民工工资月发放制度。只要社会各方面都切实负起责任,共同监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就会建立起来,拖欠问题也会得到有效治理。徐州市

一、强化组织体系建设,始终保持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平稳可控。一是成立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修订完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纳入地方和部门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体系。落实各县(市)政府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责任。二是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办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会同信访、监察、人保、公安、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办公,制定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政策措施。公布举报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受理投诉。每年6月麦收、新学年开学、10月中秋和农历新年年关等拖欠农民工工资高发时期,建立清欠情况日报告制度。三是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引导农民工依法反映合理诉求。

二、强化制度体系建设,健全农民工工资清欠长效机制。一是诚信前置审查制度。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的建筑企业,在申请立项或办理施工许可证仍未能提供结清证明材料的项目,或资金不足,后续资金没有保障的项目,不予批准立项和办理相关施工许可等手续。二是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筑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标的一定比例向项目所在地人保部门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终或工程项目竣工前,由建筑企业在农民工居住地或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5日内无农民工欠薪投诉,一次性退还工资保证金本息。三是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所有在建工程必须向招收农民工发放《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由农民工详细记录出勤情况和计酬情况,并由建筑企业及时确认,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和纠纷。四是工程项目竣工备案把关制度。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持有施工单位出具、经市清欠办审核盖章的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和支付农民工工资证明,严把农民工工资清欠的最后一道关口。

三、强化监管体系建设,落实农民工工资清欠关口前移。一是完善建筑企业诚信档案,规范拖欠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开展工程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重点对在建工程工地进行拉网式检查。二是强化重点联系制度。采取日常抽查、专项执法检查和举报投诉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在建工地的日常监管,全面掌握在建工程用工情况和民工工资支付第一手资料。三是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督促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农民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帐;规定建筑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四是严查恶意欠薪。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当日立案,当日调查,主动出击,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立即下达限期整改决定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经核查情况属实或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人保部门直接从收缴工资保证金账户提取支付农民工工资。年初以来,共清理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额2200余万元,涉及农民工2500余人,均得到有效妥善处置;从工资保证金账户提取支付农民工工资4笔、共60余万元。

四、强化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氛围。一是严格实行建筑企业资格准入。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的建筑企业,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不得参加新项目的投标,无市级农民工工资清欠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建筑企业,不得参与工程项目评奖获优,其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一律不予批准。二是营造诚信向善竞争氛围。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与建筑企业违规行为相挂钩,建筑企业一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次年减半收缴;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第三年免缴工资保证金。三是重拳惩处不良信用建筑企业。今年初,组织对529家建筑施工企业2010的经营行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资清欠等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其中,对28家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事件、造成质量事故、未办理有关证照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缓发2011《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手册》,最长1年,最短1个月。中建七局安装公司、中二十冶集团公司等4家企业因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1年内不予办理在徐州市施工手续;同时在徐州建设网和徐州建设工程交易网公开曝光。张家港市

进一步加强预警预防。落实企业欠薪红黄预警机制,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动态监控,对曾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和存在拖欠工资隐患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防范。

进一步加强监察执法。会同公安、住建、总工会和各镇(区)组成执法组,联合开展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督促企业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对发现的拖欠工资行为限期整改,妥善解决。

进一步加强调解仲裁。将劳动争议处理关口下移,积极引导企业主动配合工会组织建立内部劳动争议的预防和调解机制,切实把劳资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对申请仲裁的拖欠工资争议,按照“快立、快办、快审、快结”的原则及时处理。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尽可能采取简易程序处理。

进一步加强应急处置。建立健全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成立领导小组,全面畅通电话、网络和接访窗口三大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12333统一受理举报的优势,为职工提供最方便、最及时、最有效的维权服务。对因企业无力支付拖欠工资或欠薪逃匿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市人社部门将及时主动到一线接待群众,面对面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努力维护社会稳定。秭归县

10.交通运输局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自查报告 篇十

第24号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襄阳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16日市人民政府常

市长 别必雄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襄阳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交通、水利、铁路等建设领域,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设企业(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等,以下统称用工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用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市人社部门是全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并加强对城区人社部门协调督办,对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负责组织查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工作负全面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的人社部门是本辖区内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办本辖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领域项目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工作职责,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

第五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工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农民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用工单位应建立农民工名册,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考勤统计制度和工作量审签制度。

进出场登记、考勤统计和工作量审定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后留存备查。

第七条 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工作任务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农民工,用工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或者双方的约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付清全部工资。工资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农民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从事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的农民工,应按规定另行支付相应的津补贴。

第八条 用工单位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由他人代领。本人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领取,可委托他人持有效证件代领。

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数额、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九条 因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 非因农民工原因造成工程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工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农民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不得随意克扣农民工工资。因农民工个人原因给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工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农民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农民工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经济纠纷、工程质量、垫资施工等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用工单位确因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农民工协商一致后,可由用工单位向农民工出具欠付工资凭证,延期支付工资,但延期支付工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三章 工资支付保障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

第十三条 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规范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工资支付保障金由建设单位(业主)向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代用工单位缴纳,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划入人社部门设立的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由人社部门负责管理,用于垫付农民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业主)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业主)按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确保工资支付保障金落实到位。具体金额按工程预算款的0.8%确定;其中,工期不足一年的,以全部工程合同价格为基数计提,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若用工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农民工申请、人社部门核实后,可从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垫付农民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并相应冲减农民工所在用工单位的工资支付保障金。工资支付保障金不足以支付被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责成建设单位(业主)从应付用工单位工程款中垫付,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应付工程款仍不足以支付被克扣、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向用工单位追缴被克扣、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 工程完工结算并验收后,经人社部门在两个月内查实用工单位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资支付保障金本息全部返还给用工单位。

第十七条 工资支付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工资支付保障金收缴使用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对于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要通过动用欠薪应急周转金给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用理性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欠薪应急周转金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后实施。

第四章 各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协调合作力度,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信息沟通。一旦发生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或采取各种形式逃避还款责任等情形,除进行依法查处外,还要对该用工单位在本辖区内承担的其他项目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开展联合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人社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各种检查方式监督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经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及时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逃匿的,人社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张贴责令支付的文书,或者采取将责令支付的文书送交其单位管理人员及近亲属等适当方式。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核实案情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建设、交通、水利和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责任,继续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清欠工作,监督企业落实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并牵头处理本行业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三)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涉嫌犯罪行为;依法协助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受理后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社部门;

(四)财政部门负责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保证农民工清欠工作专项经费;

(五)司法部门负责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引导公证机构配合人社部门指导、督促拖欠工资的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还款协议,以及通过法律咨询、人民调解、代理诉讼或代理仲裁等法律途径,帮助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

(六)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的监管,配合人社部门做好对用工单位负责人的宣传教育工作;将用工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协助人社部门查处违法用工单位;

(七)信访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拖欠来信来访的接待,并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答复,对因拖欠纠纷引发的围堵政府机关,围堵交通等极端事件,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八)监察部门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职责;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失职、渎职责任;

(九)工会组织负责及时掌握用工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要求用工单位纠正;将工资支付作为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积极推动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切实做好职工思想工作,推动解决拖欠工资工作顺利实施,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条 建立用工单位信用档案记录和信息公开制度。人社部门要以用工单位的守法诚信为重点,真实记录和及时汇总其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信用档案、信息数据库和管理平台,将用工单位拖欠工资情况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建立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对存在违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签订虚假劳动合同、不及时足额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用工单位,人社部门应及时予以查处,并将该用工单位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通报给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人行、银监等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保险机构,支持和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监管工作;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在办理用工单位授信和保险业务时,要充分考虑用工单位的信用监管情况,并作为其资信评级的内容,采取相应的奖励或惩戒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改、规划、建设、房地产等管理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或采取各种形式逃避还款责任的用工单位,依法采取不予审批新建项目,不办理规划、施工许可,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等行政措施,加大处罚力度,督促其履行还款责任。

从事交通、水利、铁路建设的用工单位,凡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没有清偿完毕的,不得参与新的工程投标。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的项目建设资金。属于财政投资的,应由财政部门出具已列入财政预算拨款计划的项目清单或相关文件;属于自筹资金的,建设单位应提供银行存款证明或其他投资来源证明;采用BOT、BOOT、BOO等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包人应提供项目融资方的资金来源证明。凡未能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的,发展改革部门一律不予批准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建设单位,未被批准的,3年内不予审批其新建项目;已经批准的,取消立项批准,3年内不予审批其新建项目。

政府投资经营性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凡项目资本金不足或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的,不批准立项。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无理抗拒、阻挠人社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拒不履行人社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人社部门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用工单位不按要求建立农民工名册的,由人社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未按要求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考勤统计制度和工作量审签制度,导致农民工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由用工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社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及赔偿金;逾期不改的,可依法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不支付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第二十八条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农民工或者用工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军事建设工程、涉密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等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摘要)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摘要)

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主题词:劳动 农民工△ 办法

抄送:市委各部门,襄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1.交通运输局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自查报告 篇十一

——浅谈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对策

导语:“农民工”最初指进入乡镇企业的农民,后来主要指数以亿计的从农村外出就业、进城务工的人员。我国农村经济长期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中,滞留于农业的农民太多,在城镇从事工商业的人员太少,巨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未得到充分利用和发挥。农民进城务工是促进农村和城市双赢发展,缩小城乡差距的积极现象。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行业违规操作,不按程序办事,监管不力,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的问题日趋增多,而且以欠薪问题最为突出。

每到年终岁末,农民工在追讨工资无望的情况下,除以伤害自己身体、自杀等方式相威胁外,甚至采用非法手段解决问题,如聚众堵塞交通,毁坏道路设施,爬吊车跳楼,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或绑架包工头等,类似的群体性事件和刑事案件每年都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成为一个影响社会治安和诱发犯罪的严重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期以来形成的规律是,旧的拖欠未理清,新的拖欠又形成。这样循环往复,问题一直未得到彻底解决。

一、造成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要因素分析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双方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在建筑行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却极低。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建筑业用工具有阶段性、临时性和很强的流动性,这给企业直接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带来困难。另一方面是大部分企业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对农民工的随意性流动不能加以制约,还要为农民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增加用人单位的管理成本,农民工本人也不愿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第三方面是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偏低,维权意识不强,认为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或认为签订合同后限制了寻找更好工作的自由。因此,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都缺乏积极性。农民工由于没有劳动合同的保障,出现拖欠工资情况时很难维护自已的权益。

(二)包工头大量存在,坑害农民工合法权益 在从事建筑工程的农民工中,90%以上是跟随包工头干活的,虽然包工头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农民工就业的渠道、降低其寻找工作的成本,但包工头的存在无疑是导致劳动力市场混乱的重要原因,严重的危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包工头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差。包工头是没有承包资质的个人,没有多少抗风险能力,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或工程亏损,往往是血本无归,根本支付不了农民工的工资。有些时候,包工头连法院的判决也无力执行。2.部分包工头将农民工工资据为已有,甚至携款逃跑。由于包工头与建筑单位存在直接的分包关系,所以工程结束后,用人单位往往将包含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包工头个人,部分包工头拿到钱后,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有个别包工头甚至携款逃跑,找不到踪影。3.包工头的存在使农民工维权途径变得更加曲折。农民工本来是应该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但是由于包工头的存在,往往是农民工直接跟随包工头干活,而只有包工头与用人单位有分包协议,也就是说农民工没有和用人单位建立直接的联系,也就不可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一旦包工头逃跑或者不愿作证,农民工很难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拒绝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农民工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去收集证据来证明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处于发育初期,市场管理也并不健全,包工头有着较大的发展空间,包工头的存在是对农民工权益的极大威胁。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队伍采用“以包代管”的管理模式,建筑施工企业将劳务分解、承包给若干个不具备劳动用工主体资格专业包工头,由包工头招募家乡的亲朋好友和老乡进行施工,有的包工头甚至又将承接的劳务又分包给他人,形成了层层转包现象,导致用工管理十分混乱。由于无组织的零散用工无法实行有效管理,企业或项目部对于招用工具体情况基本上不了解,又未对农民工进行用工考勤,双方的劳动关系难以确认,致使少数包工头有机可乘,结算时往往存在相互扯皮,造成拖欠或纠纷,同时也为恶意讨薪创造了条件,给工资追讨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三)建筑施工企业的不规范运做给拖欠农民工工资埋下隐患

施工企业的不规范运作主要表现在:

1、绝大部分都是个人承包,施工企业只管收管理费,其他一概不过问。

2、项目经理随便挂靠,有相当一部分项目经理是开发商找来的,然后挂靠到施工企业,而施工企业根本控制不了,出现问题后,开发商和施工企业又互相推诿,无人承担责任。

3、由于是个人承包,没有工资表、没有财务帐的情况非常普遍。

4、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时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也非常多。

(四)工资支付制度不完善,支付方式不合法 虽然国家明令要求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但从现实情况看,大部分施工企业通过包工头支付工资,而不是直接将工资款直接发放到民工手里,这样导致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和权益保护等各项监管措施难以有效落实。有的包工头领取工资款后,先用劳务费垫付材料费,剩余部分才发给农民工;有的包工头拿到劳务费后故意克扣,甚至一走了之,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

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对策和探讨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2016年1号文件,笔者认为要解决好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毫不犹豫的执行中央有关精神,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规范建筑市场

要解决建筑领域中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首先就要从根本上规范建筑行业,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禁止随意挂靠,严格禁止借用项目经理资质,施工不设账,没有工资表,不签劳动合同,不签分包合同的,应取消施工资格。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1、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2、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3、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1、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2、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3、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4、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1、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2、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1、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2、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3、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1、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2、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3、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4、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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