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

2024-10-27

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共8篇)

1.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 篇一

就业权益及其法律保障

大学生就业权益

一、为什么说是“就业权益”而不是“就业权利” 权益与权利的区别? 益:好处,有益的;

利:权利,利益, 法律上确认的好处.就业权益与就业权利的区别?

就业权益:与个人就业有关的好处.就业权利: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就业利益.(一)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基本内容

毕业生要做到顺利就业,必须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只有明确了这些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

毕业生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权利:

1、获取信息权: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成功就业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

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A.信息公开: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目前大部分高校建立了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凡需要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须到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信息登记,由指导中心向毕业生发布用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和截留。

B.信息及时: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学生。

C.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做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2、接受就业指导权

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指导,包括:

①向毕业生宣传国家的有关就业方针、政策;

②宣传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原则、规定和程序;

③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需要、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

随着毕业生就业真正市场化,毕业生接受就业指导也将逐步从学校走向市场化。在这个过程中,市场指导可能就是有偿的。

3、被推荐权

高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个重要职责。经验证明,学校推荐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着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

被推荐权包括:

1、实事求是推荐:应根据毕业生实际情况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拔高毕业生在校实际表现

2、公平推荐:公平、公正推荐,给每位毕业生以推荐的机会

3、择优推荐:真正体现,优生优分、学以致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4、自主择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因此,作为求职方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绝对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自己将要从事的职业。

家长、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为初出校门、缺乏工作经验的毕业生,提供择业意向方面的建议、参考、推荐和引导,但不能强迫或限制他们选择职业。

5、平等就业权: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6、知情权:毕业生有全面获悉用人单位信息、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发展前景等情况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毕业生和学校如实介绍本单位的真实情况。任何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对毕业生隐瞒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做法,都是对毕业生就业权利的漠视和侵犯。

7、违约求偿权: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一经签订,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都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均须得到另外两方的同意,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如用人一方违约,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补偿。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产生的背景

1、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大学毕业生随着就业压力和社会竞争的不断加剧,大学生的权益受损问题将呈现上升趋势。

2、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面临的非公平性竞争现象比较严重。长期从事社会保障领域研究的专家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郑功成曾毫不客气地指出:在中国的就业市场上,90%以上的招聘信息均含有歧视性条款,包括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乃至身体歧视等等。

3、CCTV与智联招聘网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一个网上调查,结果显示,有74%的求职者遭遇过正当权益被侵害事件。

某法律援助机构一项关于大学生就业状况的调查显示:将近40%的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即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各种途径维权的也仅占13.9%,而选择忍气吞声者占86.1%。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维权工作,为毕业生的就业维权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条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就业促进法

(三)如何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签好就业协议书,充分发挥协议书的作用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权利义务的书面文本,一般是由国家教育部制定统一格式。毕业生也须认真签订好就业协议。因为在我国健全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尽管少数省市做出了一定的尝试,但从全国范围来看还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和形式替代现行的就业协议书。签好就业协议书注意事项:

①查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合格

协议双方的资格是否合格是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这里主要是指用人单位的资格)。用人单位,不管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不包括私营企业),必须要有进人的自主权力。如果其本身不具备进人的权力,则必须经其具有进人权力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因此,毕业生签约前,一定要先审查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②有关协议条款明确合法

A、审查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

B、审查和仔细推敲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合理;

C、审查清楚除协议本身外是否有附件即补充协议,并审查清楚其内容。③签订就业协议要合乎程序

首先,毕业生要签名并写清签字时间;

其次,用人单位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时间,不能用个人签字代替单位公章;

第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后需将协议书交给学校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履行相关手续,以便及时制定就业计划和顺利派遣。

第四、三方就业协议书由学校最后签署,这既是规定程序,也是对毕业生利益的保护。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签约时要注意完整地履行手续 ④写明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协议当事人因过错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毕业生及用人单位违约率有所增加的状况,协议书中违约条款就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在协议内容中,应详细表述当事人双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后应负的责任,同时还应写明当事人违约后通过何种方式、途径来承担责任。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履行协议,也有利于以后违约纠纷的解决。⑤了解就业协议书的法律责任

就业协议明确规定了学校、用人单位及毕业生本人三方面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一经签订即视为生效合同,不能随意更改。

就业协议书是学校派遣毕业生的依据。毕业生如果没有签署就业协议书,而只是与单位签了劳动合同,那么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等人事关系都无法直接从学校转到用人单位,毕业生只能算是在单位打工,实习期鉴定、转正、工龄计算、保险等凡是与户口、档案有关的事情都无法办理。

按照我们国家目前管理规定,毕业生签署就业协议书,正式派遣后会发放“就业报到证”,持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毕业生即具有干部身份,否则属于社会人员流动,不具备干部身份。

按照目前的人事管理制度,毕业生第一次参加工作要由接收单位负责对毕业生进行实习期鉴定、专业技术职务定级。本科生实习期为一年。毕业生参加工作后的第一年对毕业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时期。.遵循市场规则,预防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毕业生在就业求职过程中,无论是自荐,应聘,接受面试、笔试,洽谈就业意向,都应本着 “真诚、信实、平等”的原则,以自身实力参与竞争,双向选择。同时,要有风险意识,对于有些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夸大优厚条件,以欺骗手段吸引人才的做法要有提防戒备心理,预防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勇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于就业市场不尽成熟和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尚不健全,加以社会风气、旧观念、旧思想的影响,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难免的权益受到侵害。针对侵犯就业权益的行为,毕业生应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学校进行申诉,并听取他们的处理意见,同时也可提交给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了解有关就业政策和法律规定,增强法律维权意识

2、认真对待就业协议书,重视其作用

3、预防侵权行为,维护自身权益

4、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与大学生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保护自己的就业权益很重要的两点:

①了解有关就业政策和法律规定

②增强法律意识以及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劳动法

2、劳动合同法

3、国家公务员法

4、教师法

5、教育部《关于做好XXXX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

许多毕业生认为《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可以相互替代,另外,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有些用人单位也并没有马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就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代为履行劳动合同的职能。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均为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签订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处于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不能相互替代。

1、《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概述 其内容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1)用人单位的情况及意见(2)毕业生的情况及意见(3)学校意见

(4)备注

(5)规定条款(背面)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作,简称为三方协议,是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之间就学生就业方向签订的一种协 议,由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

2、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毕业生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的主体是平等的,是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订立的,并且协议书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均属于我国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所以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具有合同的属性。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就业协议起到保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各自的权益,是学校制订、国家审批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依据。

3、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1)用人单位在对毕业生综合考察的基础上确定用人意向,由 用人单位承诺接收,毕业生到学校就业主管部门领取三方协议。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协议书中所列事项平等协商,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认真填写各项基本资料并签名盖章,如另有其他约定条款的,需在就业协议书上注明或另附补充协议(比如违约金)。

(3)学校盖章。

(4)学校签署意见后,学校保留一份协议,毕业生自己执一,并由毕业生将另一份协议及时反馈给用人单位。

4、劳动合同内容及签订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签订原则

(1)合法原则。(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的签订

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上班,此即为正式报到。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毕业生应及时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① 劳动合同 必须具备的7大条款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协议必须具备如下条款:

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②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合法性原则 劳动合同的主体、内容、程序合法。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劳动者应当是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在校大学毕业生就业实践中,只要是顺利通过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审核的同学都应该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因此大学毕业生可以成为劳动合同的合法主体。

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当是依法成立或核准登记的企业、个人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管理和服从、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完全从自己的意志出发,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并订立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也不允许第三者非法干预。

③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A、报到后首要任务就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B、明确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让劳动合同留下空白

C、毕业生要充分利用“知情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 D、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应当一致

E、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能无视法律的规定 F、明确违约金设立依据,“解决户口”不能成为设立违约金的理由

5、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签订时间不同

就业协议是毕业离校前签订的三方协议;劳动合同是到单位正式报到后签订

●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劳动合同是毕业生、用人单位两方 ●内容不同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如实的介绍自身情况以及同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同意接受该毕业生。

劳动合同内容涉及岗位、考核标准、报酬、福利、社保、工期以及违约责任七大要素,权利义务更明确详细 ●目的不同

就业协议是保护就业市场主体三方在就业过程中的利益,同时也是学校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派遣的依据

劳动合同是保护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劳动合同期内权利和义务 ●适用的法律不同

就业协议争议主要是依据《毕业生就业的规定》、《民法》等解决,劳动合同争议是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来解决。

(三)违约责任

1、何为违约

国家基于维护广大毕业生的利益,要求用人单位维护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严肃性,就业协议一经签定,用人单位不得拒收毕业生;毕业生也不得随意更换单位,否则都属于违约行为。

2、违约处理 违约情形

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违约。另一方面,可能是毕业生因为种种原因造成的违约。任何情况下其中一方提出违约的,都须经另两方同意后才能办理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毕业生还须履行以下手续: 1.要征得原用人单位同意,并出示原单位向学校开具的退函,将因此造成的对学校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小。

2.违约调整要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

3.学校审核同意毕业生个人违约后,毕业生提供新单位的接收函,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四)劳动争议的解决

●1.协商

● 2.调解

● 3.仲裁

● 4.诉讼

(五)社会保险

1、社会保险的涵义和种类

涵义:由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生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的经济补偿,使他们能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种类: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具有强制性。

2、“三险一金”与“五险一金” “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

“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注意: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三:如何防范大学生就业陷阱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会遇到各种竞争和挑战,同时也存在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和用人的过程中不够规范,甚至存在一些违法行为。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陷阱,只有善于发现和懂得如何应对这些陷阱,才能确保毕业生权益不受损害。

(一)常见的就业陷阱 案例:

——虚假广告陷阱

小张看到一条“诚聘有事业心人士担任市场经理”的招聘广告,考虑再三,准备充分后前往应聘。工作后才知道,自己的工作是推销公司的产品,“市场经理”就是一个好听的头衔而已。

——色情陷阱

某用人单位贴出广告:招聘男女公关经理,无需工作经验,无学历要求:底薪3000元,月薪可达万元,具体情况根 据个人所得小费而定,女身高165cm以上,男身高175cm以上,长相好。

——传销陷阱

小高在招聘会上遇到一自称某单位业务主管的人,他看了小高的简历后,和小高谈了谈,就表示他们单位发展前途很好而且需要小高这样的毕业生,只要好好干,收入一定很高。同时告诉小高,如果能再介绍几位同学来,还可以分给小高一部分介绍费。而且小高还能成为他所介绍的这些同学的头儿。——协议陷阱

用人单位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小牛通过考试被一家用人单位录用,当他提出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对方表示不与他签任何书面协议和劳动合同。小牛觉得这家单位不错,就同意了单位的做法。用人单位不跟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

小钱与一家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当他到单位报到时,用人 单位依约录用了他。但却不与 他签订劳动合同,还说:就业 协议就是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将承诺写入合同 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霸王合同”

——试用期陷阱

●试用期过长或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 ●要求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 ●在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毕业生 ●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 ●约定两个试用期

●续签劳动合同时重复约定试用期 ●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期限中剥离 ●仅仅订立一份试用期合同 ●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 ●试用期内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陷阱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没有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收费陷阱

应届毕业生小刘,经过面试后在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单位同意先让他试用一段时间,然后再考虑录用他。小刘十分高兴,想好好表现。于是起早贪黑地干了一个月,结果却被告知:你干得不错,但专业知识不足,公司需要对 你进行培训,请先交500元培训费。当小刘对此质疑时,该公司说,不交培训费可以走人,但此前工作的一个月薪水免谈。向毕业生收取各种不合理费用,如风险抵押金、违约金、培训费等。

——薪酬陷阱

小谢到一家报社工作,原先与单位约定每月底薪1300元,还有每千字160元的稿费。但是,几个月后单位突然降低稿费标准,由原来的每千字160元变成了每千字120 元,小谢与单位交涉未果,想寻求法律保护时才发现,合同上没有稿费标准的约定。——智力陷阱

小汤被一家小有名气的内资IT企业相中,并很快签定用人合同,双方商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月薪为1500元。小汤一到单位,就通宵达旦,加班加点设计出来的一个财 会软件还受到部门经理的夸奖。可是没多久,他便接到人事部门一纸解约通知,称:“通过试用,发现小汤不适合在本单位工作,决定解除双方的试用合同„„”单位的决定,让她感到十分不解。后来,一位共过事的员工向她道 明了事情的真相:“单位根本没想要你这个人,只是需要你设计的软件,只是想无偿占有你开发的软件而已。”小汤才幡然醒悟,原来自己天真地掉进了用人单位设下的智力陷阱中。

(二)就业陷阱的应对措施

1、安全守则、防范秘籍,1.最好通过政府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前往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一定要寻找同时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职业介绍许可证》或《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正规职业介绍机构,以避免受骗上当。

2.不要轻易相信报刊或网络尤其是不知名的媒体上刊登的招聘广告,面试之前最好能了解公司资质和规模。如发现其规模很小且不具影响力,则需要提高警惕。3.不带印章、大量现金及信用卡前往面试,不缴纳任何不知用途的费用、不购买公司以任何名义要求购买的有形、无形产品。

4.不随意做任何允诺或签署任何不明文件,不应接受用人单位的要求当场办理信用卡、签署任何文件或协议

5.不将证件给他人保管,有目的、针对地投简历,对自身资料加强保密。

6.如果遇到收费,务必索要正规发票或收据。

7.面试时主考官说话轻浮、眼神不正并要求更换面试地点及夜间面试,或面试地点偏僻隐蔽,如感觉不安全、不对劲,马上寻找借口迅速离去。

8.面试时不吃单位提供的饮食,并详记主考官、接待人员的资料及特征。

9.注意该公司是否正规、正常运作、面试时是否草率、轻易录取,待遇丰厚得不合乎常情,公司业务、工作内容模糊不确定,要提高警惕。

10.面试时请朋友、家人陪同或前往时打电话告知亲友所要前往的地点。

2、遇到求职陷阱怎么办?

1.如被欺诈或误入非法行业,应立即向警方报案。

2.合法的中介机构应持有《职业介绍许可证》或《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等。如果遇到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歪中介,应及时向相关的劳动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相应管理条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所收介绍费可退还给本人。

3.如果遇到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信息中所列的待遇、薪酬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合的,求职者应向劳动部门反映,请求查处,劳动部门可根据有关管理条例规定处罚该用人单位,对该单位所收的相关费用应予以退还,求职者的损失,应按有关规定赔偿。

4.劳动保障部2000年12月8日颁布的第10号令《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同时禁止“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用人单位以收取培训费、押金、保证金、担保金作为录用条件的,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求职者可及时向劳动部门反映请求查处,要求退还所交费用。

5.用人单位以招聘推销员为名,订立推销员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致使推销员不能获取报酬的,其行为系以欺诈手段建立的劳动关系,同样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其行为触犯刑律,应由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6.对于因用人单位或中介机构收取一定中介费用后搬迁消失的情况,如果是正规中介机构或有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可向劳动部门投诉,如是歪中介或是没有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则可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查实,如其行为触犯刑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未触犯刑律的,可移交相关劳动部门处罚。四:就业派遣

报到证;毕业生派遣方法;户口迁移证;

1、毕业生派遣办法

(1)毕业时参加选调、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有人事自主权的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同学直接派往用人单位

(2)毕业时到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无人事自主权的单位就业的同学,如在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可直接派往该人才交流中心,否则派回生源地。

(3)毕业时未就业的同学派回生源地。四川省生源毕业生直接派回地市级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省外生源毕业生按所在省规定派遣至省级或地市级人事部门。

(4)生源地为高考时户籍所在地,如大学期间户籍发生变化,请在规定时间内(日程以相关安排为准)持目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相关证明材料到招生就业办公室进行更改。案例:用人单位无用人自主权(民营、私有企业等)派往毕业生原派遣地:

用人单位无用人自主权但加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印章的派往用人单位主管部门 用人单位有用人自主权(国有、事业单位等)直接派往该单位:

2、报到证

报到证的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国家教育部直接印刷,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单独签发。

用人单位以报到证为依据,接收安排毕业生工作,并接转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等。毕业时,除考上研究生、参加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岗”计划及户口档案留校的毕业生外,每个同学都有报到证,报到证只能一人一份,由其它部门印制或签发的报到证无效。毕业生对报到证要妥善保管,不论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报到证开回后,各学院统一到学生处招生就业办公室领取,在毕业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由学院发给毕业生。

3、户口迁移证

户口迁移证是公民的户口所在地变动时,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往新落户地址的凭证。由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开具。持证人到达迁入地后,须在有效期内将户口迁移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如果不及时持户口迁移证到相应单位报到,户口没有进行迁入登记,就是我们俗称的“黑户”。

原则上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与户口迁移证地址一致,如毕业生要求户口迁往非就业派遣地,需向要求迁入户口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所在地派出所批准同意后发给户口《准迁证》或出具同意落户证明,由学校户口管理部门和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二)档案管理 档案的作用

毕业生档案是毕业生家庭情况、学习成绩、政治思想表现、身体状况等情况的文字记载材料。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是用人单位选拔、聘用毕业生的重要依据,是就业后评定职称、出国、升学等手续办理的凭据。毕业生档案材料内容:

★原高中阶段和当地招生等部门转来的归档材料; ★学生入学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报到证底联);

★学生成绩表、体检表、学籍异动材料;

★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或其他党派、团体等组织材料; ★三好学生、优秀党团员、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等奖励材料; ★校级警告以上处分决定或免于、撤消处分材料; ★其他资料。

毕业生档案去向:

★ 学校于7月初将毕业生档案通过学校党办以机要方式寄至其派遣所地在(即报到证所开具单位),请毕业生离校后及时到派遣所在地查询档案。★凡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其档案直接寄往录取学校。

★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岗”计划及户口档案申请留校的毕业生档案由校代管,期限不超过两年。

档:

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应届本、专科毕业生户籍关系和档案留校代管暂行办法》(内容见后)相关规定,无违约史且能够正常毕业的应届本、专科毕业生,其档案、户籍关系可留校代管两年。户籍关系和档案留存期满或在留存期内提前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回校办理相关手续(特殊情况可出具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逾期不办理户籍关系和档案接转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户籍关系注销,档案进行定期清理后迁至生源地。

人事代理制度:

概念:人事代理单位受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哪些毕业生人事代理:凡通过双向选择,已同外资企业、股份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技教育、医疗机构以及各种中介机构等非国有单位和实行聘用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择业期内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目前正在择业的毕业生;准备复习考研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各类毕业生等,均应实行人事代理。

四:大学生人事代理

办理人事代理的好处: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人才交流中心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毕业生可以享受到和国有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人事待遇,如办理转正定级、初定职称、连续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职称资格考评、出国政审、党员管理、代办社会保险、户口迁入、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相关人事证明等。

(三)改派

涉及改派的毕业生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毕业时未就业的毕业生两年内落实了用人单位;另一类是已就业的毕业生在两年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落实了工作单位。二者均可改签就业报到证,程序如下:

1、二次就业毕业生需要提供的材料

★原报到证、原户口迁移证(如遗失需到原派遣地、原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出具未报到及未落户证明)

★原签订协议单位的解约证明

★新签订的协议书或接收函

2、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报到证改派手续

3、到东城派出所改办户口迁移证

4、持新办理报到证到四川省教育厅学生处盖章

注:如委托他人办理,需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 篇二

(一) 农民工是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产生于我国特殊历史时期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他们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当前, 全国大约有2亿农民工, 约占中国人口的14%, 并且每年的增长速率维持在500万人以上。如今, 农民工已成长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军, 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 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起,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脚步的加快, 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和乡镇企业。他们虽然脱离农村, 在城镇就业, 但在我国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下, 他们没能彻底完成由农民向非农化、城镇化的转变, 而是仍处在农民和工人这两种角色的边缘地带, 地位尴尬。

二、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一) 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得不到充分保障

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的调查数据显示, 农民工平均每人每天工作时间为9.6小时, 只有五分之一的人每天工作时间在八小时以内, 而工作时间达到14个小时以上的占3.6%。造成工作时间超时的原因主要是私营企业的雇主为了追求高产出、高效益, 私自让农民工提供额外劳动以提供报酬, 而农民工就为了多挣钱自愿参加劳动, 主动要求延长工作时间。

(二) 职业安全保障方面严重缺失

在农民工广泛存在于城市的建筑、采掘、制造等领域的今天, 职业安全保障无疑是他们的保护伞, 保护他们免受或降低来自社会的风险。有报告显示农民工职业安全隐患较多, 包括高温、低温作业问题、工作环境中存在噪音污染和容易伤及肢体的机械故障隐患等。

(三) 农民工权益救济的有效途径存在缺陷

我国法律规定了四种农民工权益救济途径:与用人单位协商、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无论哪种途径, 农民工不占优势的地位。在适用民事程序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尤为明显, “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 对本来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尤其对于法律常识欠缺、依法维权能力极弱的农民工来说极为不利。

三、完善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措施

(一) 创立先进的立法理念

生存权作为基本的权利内容, 而广为各国法律制定者、法学流派接受, 保障了生存权的法律才能称之为法律。我国在劳动权的承认问题上, 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由于农民工是社会的特殊群体, 界定不清而引起的劳动权纠纷层出不穷, 因而创立先进的劳动权保护观念, 势在必行。

(二) 建立完善的立法体系

1、促进农民工权益行政法保护的合法化

由于农民工问题涉及的部门多、因此其中必然会有行政权的交叉。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在有利益的领域出现“行政越权”, 在无利可图的地方出现行政“缺位”。要使对农民工的行政保护有实效, 首先就要求行政权的合法化, 由法律确定这种保护手段的正当险和权威性。

2、在民法体系内要足够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 农民工劳动权的保护要以劳动法为基础

首先, 要扩大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随着用工形式的多样化, 劳动关系复杂程度的加大, 原本就具有局限性的劳动法早已不能满足当下的用工种类了。为了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浪潮中复杂的劳动关系, 扩大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迫在眉睫。应把与用工企业订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城市劳动者和农民工统称为劳动者一并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其次, 要加强对就业权平等化的落实。下位法在制定的时候, 必须以上位法为依据, 但作为下位法的劳动法也没就此问题予以具体化说明, 在劳动关系愈发供大于求的现在, 劳动法有必要对就业权平等化的实现, 做出细致的规定, 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 从而在根本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农民工权益保障应以社会保障为切入点

笔者认为, 最值得关注的是工伤及其引发的职业安全健康问题。

应尽快把农民工工伤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明确农民工作为劳动者的地位, 同时实行企业负责制, 让企业担起农民工职业安全的责任,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甚至避免过度曝光的职业安全问题。

至于职业健康方面, 针对职业病诊断后期的治疗经费保障问题, 应该在社会保障框架下, 予以规定。治疗经费问题也应该完善职业病赔偿的相关标准, 并在社会保障范围内立法, 要让赔偿问题落到实处。

3、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诉讼保护力度

(1) 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笔者认为实行“裁审分离, 各为终局”的处理方式最为妥帖, 这样裁判具有终局效力, 同时能大大提高了法官的办案效率和仲裁员的工作热情, 也缩短了当事人纠纷处理的时间, 降低了纠纷解决成本, 减轻了农民工的诉讼负担, 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更具有现实意义。

(2) 设立专门法庭解决劳资纠纷

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文化水平普遍不高, 在对晦涩法条的掌握和相关纠纷诉讼程序的了解上有困难;同时农民工群体的日益庞大, 他们产生的纠纷势必多样化, 因此有必要在法院内部就这一特殊群体设立劳动法庭, 处理庞杂的用工难题, 专门解决农民工和用工企业在用工问题上产生的纠纷。从保护弱势群体的根本原则出发, 这一举措简化了农民工的诉讼程序, 节约了诉讼资源和由此带来的时间成本, 从而更方便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荞:《全总报告称新生代农民工收入偏低职业安全隐患多》, 《京华时报》, 2011年2月23日, A5版。

[2]张家宇:《试论农民工劳动权利的法律救济》,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9年第3期, 第35页。

3.广西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探讨 篇三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取得显著成效

(一)建立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为农民工工作奠定组织基础。全区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都建立了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和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确保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以加强就业公共服务为主线,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和创业服务。广西通过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免费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求职登记、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一条龙”服务,有效地搭建就业帮扶平台,为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尽快实现就业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同时,各级就业服务机构以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援助行动”、“春暖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三下乡服务”等各类专项就业服务活动为契机,采取送政策、送岗位、送培训、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引导农民工实现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通过提高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切实为进城务工农民排忧解难,营造良好就业创业环境。2011年,全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新增91.06万人。

(三)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为依托,帮助农民工实现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广西各级培训机构结合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以劳务输出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为重点,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促进农民转移就业,提高就业的稳定性和工资收入水平。2011年,广西对42.15万农村劳动力进行了转移就业的职业培训,其中,有28.45万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广西外出务工人员人均月劳务纯收入达到896元,比2010年增长7%。

(四)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围绕社会关注、群众期盼的劳动用工管理、社会保险征缴、人力资源市场整顿、民办职业培训市场整顿等问题开展了专项整顿、专项治理。积极做好铁路、建筑行业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的督查清欠工作。2011年,全区共主动监察用人单位7.61万户,追发农民工工资待遇2.36亿元,涉及农民工7.5万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有效发挥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有效地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进一步推动《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通过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出现的问题,确保劳动法律法规的顺利施行。通过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和服务,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依法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2011年,全区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4%,其中,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9.68%。相比2010年,农民工投诉案件明显减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六)稳步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广西采取分类指导、稳步推进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问题。针对农民工工作流动性大、工资收入低等特点,制定出台了适合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险政策。2011年,全区参加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分别为72.05万人和17.05万人,比2010年分别增加了11.02万人和3.26万人。

(七)加快城乡统筹建设,积极为农民工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一是统筹发展城乡教育,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目前,广西已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二是切实加强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广西各级政府通过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和联系卡制度、“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制度,为“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提供了良好的育人环境。三是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广西将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纳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中,按照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要求,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并作为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四是加强农民工疾病防控和农民工流动儿童管理工作。通过组织开展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专题调研,加强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工作。对流动儿童实行独立卡表管理,每年开展流动儿童接种率调查,建证率达到95%以上,单苗接种率及五苗覆盖率均达到85%以上。五是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帮助有困难的农民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2011年,全区法律援助机构共为6449名有困难的农民工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援助。

(八)推进户籍改革,取消城乡身份区别。广西各地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6〕41号)的精神,适当放宽农民工进城务工落户的门槛。如柳州市制定出台了相关的政策,自2009年至2011年6月底,该市共办理了农民工进城务工落户381人。

(九)大力发展农民工入会工作。全区各级工会根据农民工的特点,不断创新工会组建方式和会员管理办法,建立区域性和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同时,在农民工输出地建立工会组织,使农民工入会率不断提高。多年来累计发展农民工会员162万人。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拖欠工资时有发生。全区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拖欠工资事件发生,特别是铁路、建筑行业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比较突出。据统计,2011年,全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手段为3.98万名农民工追发拖欠工资待遇。

(二)整体收入偏低。据对南宁、柳州、河池、钦州等地部分企业的抽样调查,2010年,农民工平均月收入为1807元,仅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月收入的68.1%。而且,大部分农民工纯粹就是工资性收入,没有其他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带薪休假等社会福利待遇。

(三)劳动合同执行不规范。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大部分劳动合同对月工资数额没有具体约定。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还有部分劳动者未持有正式的合同文本,为在发生争议认定劳动关系、维护合法权益上埋下了隐患。

(四)工作稳定性差。据调查显示,农民工外出务工后更换工作的平均次数为1.44次。他们更倾向于采取主动与用人单位结束合同的方式,主要是因为工作待遇低,工作强度大,职业发展空间小,无法满足实现自我发展的愿望,导致他们工作满意度较低。

(五)社会保障水平偏低。据调查统计,全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人数分别为17.05万人和72.56万人,参保率很低。从总体上看,他们的社会保险接续情况较差,对于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知情度不高。

(六)职业安全隐患较多。据调查显示,有大约30%的农民工面临高温、低温作业问题,有38%的农民工工作环境中存在噪音污染和容易伤及肢体的机械故障隐患,有近30%的农民工存在粉尘污染问题,但是,用人单位为其采取防护措施不到位,保护条件堪忧,职业病检查、安全培训落实较差。

(七)企业人文关怀不到位。农民工渴望和企业能够紧紧相融。大多数的农民工表示他们关心企业发展,但认为企业“不怎么关心”或“完全不关心”他们的多达30%。而他们认为管理者和普通员工之间关系不融洽的最主要原因是“管理者不关心职工疾苦”,他们渴望得到来自企业管理者的关怀和关注。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对策建议

(一)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继续开展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目标的“春暖行动”。行动以民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建筑业、制造业、采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招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企业为重点,在巩固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的基础上,着力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稳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力求规模以上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

(二)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增长、共决机制,加强对工资分配有关问题的劳动监察力度。一是推动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形式的企业劳动者工资增长机制,促使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随企业效益提高逐步增长。以农民工就业集中的非公企业和中小企业为重点,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区域谈底线、行业谈标准、企业谈增长”的薪酬工作格局。在行业集中度较高、小企业密集的地区,积极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努力提高协商覆盖范围,使之成为企业工资决定的主要形式,推动建立企业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努力实现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会同工会和企业组织加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加强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总结推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培育和树立本地区集体协商先进单位,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二是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坚决遏制工资拖欠。进一步完善企业欠薪预警报告制度,探索建立应急周转金,建立建筑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度,对欠薪逃匿行为按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恶意欠薪罪”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增强刑法对恶意欠薪行为的震慑力度。三是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适时合理调整并严格落实最低工资标准。

(三)进一步推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贯彻施行,扩大农民工参保面。加大源头参与和监督力度,推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贯彻施行。重点加强私营、个体等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的参保工作,进一步扩大职工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积极稳妥地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实现职工社会保险关系顺利转移和接续。

(四)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增强农民工就业竞争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通过对农民工实施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实现稳定就业和体面劳动。通过加强对农民工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提高他们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五)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解决农民工落户城镇问题。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降低农民工在务工所在地落户的门槛,简化办理程序,通过办理落户提高农民对务工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为企业用工提供一支稳定的务工大军。

(六)鼓励企业改善用工环境。用工企业要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对企业职工的人文关怀,加大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资金投入,提高农民工的福利待遇水平,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不断增强企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七)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后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住房权益。不断完善住房保障机制,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的享受范围,使农民工的居住有保障。

(八)积极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使农民工依靠工会组织来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力量,畅通农民工利益诉求渠道。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大维权力度,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帮助有困难的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增强工会组织对他们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九)加大对广西驻外劳务办事机构的跟踪服务和劳务输出工作的力度。通过建立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的就业信息沟通机制,为有意外出务工的农民提供准确及时的就业信息,并通过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帮助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积极参与驻地用工企业与广西籍务工人员劳资纠纷的处理,对有困难劳工提供救助。

4.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调研建议 篇四

(一)农民工的界定

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形成的特殊的劳动力群体。对农民工的界定,可以从不同方面进行分析。从劳动关系看,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也包括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

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从产业分布看,大部分集中在第二产业的建筑、采掘、纺织、制造等行业,以及在第三产业的商业、餐饮、服务等行业的务工人员;从就业方式看,部分在国有、集体单位正规就业,大部分是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以及在国有、集体单位里短期临时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劳务派遣就业、分包生产或服务项目的外部务工人员;从与城镇的联系看,包括“离土又离乡”进入城镇的务工人员,也包括“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乡镇企业务工人员。

(二)农民工的地位和作用

农民工初步具备了工人阶级的基本特征。一是农民工与社会化大生产紧密相联,掌握和运用现代生产技能,成为我国产业工人中的生力军。二是农民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他们的劳动时间、劳动对象以及所创造的价值主要在城市,其收入形态是货币而不是实物。三是农民工既受到机器大工业生产规则和社会化大生产秩序的约束,又受到工业文明与城市文明的熏陶,已与传统的产业工人日益融合。

农民工作为工人阶级新成员,壮大了工人阶级队伍,巩固了工农联盟,扩大了党的阶级基础,增强了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为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三)农民工队伍的发展趋势

在数量上,农民工队伍规模将继续扩大,但增速趋向平稳。目前,我国有1.2亿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已经占全国职工总数的一半以上。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以劳动密集型为主要特征的第二、三产业和新兴企业的快速发展,对从事简单技能工作的农民工的需求将增大;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乡镇企业和小城镇“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会就地转移为城镇居民;随着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逐步打破,农民工在城市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收入或固定住所,这一部分人的数量也会逐年增多。但是,随着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受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和城市承载能力的限制,以及受农民工自身素质和个人愿望的影响,一些农民工在城市“进得去、留不住、融不入”,又将返回农村。在素质上,农民工是农村劳动力中受教育程度比较高的群体,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技能不断提高,开始逐步完成从农民向工人的转型。

总之,农民工已经成为工人阶级新成员和重要组成部分。要从培养新一代工人阶级、培养新一代城市市民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使他们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权益和保障。

二、农民工权益的实现情况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成效

一是农民工的社会政治地位逐步提高。各地党委、政府更加重视农民工政治待遇的落实,有些农民工在企业中入党、入团,有的当选为职工代表、被评为优秀员工、成为生产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有些省、市外来农民工当选为镇、市人大代表。在2005年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中,有21位是农民工。二是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体制性障碍逐渐削减。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体制逐步被打破,户籍制度对于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制约逐渐减弱。三是农民工就业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日趋改善。多数地方城市政府逐渐取消对农民工防范性政策,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等,尊重和善待农民工的政策、社会环境已初步形成。四是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日益好转。劳动合同签订率有所提高,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状况逐步扭转,劳动保护和生产工作环境逐渐得到改善,其子女入学乱收费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五是农民工对自身享受权益情况满意度上升。多数农民工对党和政府有关农民工的政策及地方政府为他们所作的管理、服务比较满意。

(二)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主要做法

1.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出发,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摆在工会工作的重要位置。中国工会十四大以来,全总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切实维护好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重要指示和温家宝总理有关农民工问题的批示精神,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会工作方针,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多次进行专题研究,做出部署,发出文件。全总多次向党中央、国务院反映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从源头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议案、提案,反映农民工的呼声和诉求。各级地方工会积极推动党委、政府把农民工权益保障纳入重要议题,配合人大执法检查,政协组织视察,与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解决。

5.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篇五

汤涛灌云电大2011春法学专科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日益显著一批又一批的农民开始了进城务工的生活然而这一支庞大的农民工队伍在各行各业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对于他们的保护成为了社会需要解决的问题。近年来,农民工劳动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如工资被拖欠、劳动条件恶劣等。而在其权利被侵害之后,维权道路的艰辛又使他们望而却步。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根本上讲是由于我国法治的不健全所导致。这提醒我们应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的现状入手,通过分析其法律上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制度权益保护

正文

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工的涌现农民工现象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农民工群体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的作用也是日益凸现。但是当这个传统体制下的庞大劳动力在一个特定的转型期释放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认同、制度供应和城市主流经济文化的接纳以及存在社会歧视性政策必然会形成与城市主流生活格格不入的“另类”成为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期的社会弱势群体。作为特殊时期里市场经济和传统制度结合产生的特殊产物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供应和体制安排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处于无法律屏障保护的一种状态。政府对农民工的态度也是只“接纳贡献”而“排斥参与”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整个社会对农民工的认同和接纳。现有的法律体系在面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问题上表现出明显的缺位、滞后和乏力反映出现有法律落后于社会发展己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无论是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基本人权还是维护社会稳定有序、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来说政府都有责任加强对农民工的保护。

一、社会中存在的农民工问题

要想更深层次地了解农民工这么一个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要想切实地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首先就要了解社会中到底存在哪些农民工问题。所谓农民工问题就是指中国大陆由于农民进入城市参与经济活动后涉及的一系列权益保障的总称。针对农民工问题如今在政策研究界、学术界有几种观点一是部分学者的观点让农民工在城市住下来“三农”问题将不存在。二是国家研究中心研究报告的观点创造将农民工转化为稳定的城市产业工人和市民的制度环境。农民工问题在建国后三四十年前表现得尚不明显但到了改革开放以及建立市场经济的今天城市与乡村的矛盾就日渐突出。当致富成为人们第一需求和追求目标时城市人占有各种政策的抉择领导

地位、占有意识领先的统治地位、占有生产资料转化成货币的掌控权等等当处在两眼墨黑最封闭的乡村的农民进城务工时自然会对他们制造出许多政策的限制强加给一些莫须有的罪名赋予一些带有歧视性的概念、名词。农民工从事行业的基本特点是体力要求较高的房地建筑工、城市清洁和环境保护的操作工种、绿化养护的苗木工、居民家中的钟点工或保姆、厨师、服务员等脏、累、险、差工种。出现这些限制和歧视的主要原因是意识问题。因为意识的误区导致制定政策的错位。

二、农民工及其权益保护现状

农民工是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特殊概念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据农业部统计,/十五0期间,农民进城务工人数每年增加442万人, 2005年达到10 824万人,比2004年增加564万人,增长5.5%。目前,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双向自由流动,但这些渴望脱贫致富、向往城市文明的农民工却承载着太多的歧视与不平等。他们的合法劳动权益屡遭侵害,也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主要表现如下。1.农民工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水平普遍偏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年均GDP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但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2.一些行业仍存在拖欠、克扣、拒付农民工工资现象。这是近年来引起中央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从全国来看,建筑、制鞋、制衣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比较严重。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提供的统计数字, 2000年全国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366.9亿元, 2001年上升到400多亿元, 2004年初,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在1 000亿元左右[2]。拖欠工资使农民工生活陷于困境,在无奈情况下只能向社会发泄不满,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近年来,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由原始的反抗、绝食等逐步演变为停工、罢工、上访等形式,还发生过农民工因讨要工资被雇主暴力殴打的恶性事件。3.农民工劳动保护措施不受重视。农民工大多从事城里人不愿干的重、脏、苦、累、险等工种,如施工作业、井下采掘、化工有毒有害、环卫清洁等岗位。有的企业经营者为了减少成本,在有毒有害岗位大量使用农民工,不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不配备必须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品,造成农民工普遍处于劳动强度大、劳保条件差的工作环境中,致使劳动者健康受损、伤残丧生的比例比社会其他群体偏高,尤其是经常面临重大特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的危险。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城市农民工生活质量状况调查报告》和全国总工会调研组发布的《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调研报告》显示农民工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在 1.工资报酬拖欠问题严重。仅2004年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超过1000亿元。2.劳动时间长超过了国家规定标准。城市农民工每天工作9-10小时的占26.28%每天工作11-12小时的占10.70%。有2.91%的农民工平均每天工作时间在12小时以上。46.90%的农民工每周工作7天36.71%的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为6天。另外,因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存在瑕疵

而造成的伤亡事故也屡屡发生,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劳动利益。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受侵害后难以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农民工在遭受就业歧视以及工资拖欠等问题时,寻求法律救济途径较窄。对农民工实施歧视的用人单位和城市的有关部门,很难受到法律的制裁,农民工是弱势群体,如果没有公力的救济,很难和侵害他们劳动权益的单位及有关部门相抗衡。而在出现劳动纠纷时,他们又常常很难在短期内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实践中,在仲裁前置的仲裁阶段,劳动者不能依据相关法律申请财产保全,这势必会给恶意逃薪者提供宝贵的时间。而这些对农民工来说时间上耗不起、经济上也承受不起,使得他们与资方的谈判能力降到最低。

三、法律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缺陷

农民工不只是一个劳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它包含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也夹杂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因素。对农民工从法律上重新定位是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必要前提。农民工首先是劳动者其次农民工离开土地进入城镇从事产业劳动后便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从对上述农民工权益损害来分析目前我国的法律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

(一)现行的法定劳动合同制不利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从目前的《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看存在许多问题如对劳动合同的条文规定过于简单调整范围过于狭窄。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便是: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过于严格。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受法律意识、自身知识能力及劳动者弱势地位的影响目前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存在雇佣关系却绝大多数并无书面的劳动合同即使有也难以具备《劳动法》规定的条件。但就农民工的权益保护而言这些法律又难以起到劳动法的作用。

(二)现行的劳动纠纷处理机制不利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途径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机构有三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三者的关系学术界有单轨制和双轨制二种主张。“调、裁、审”依次进行的体制称为“单轨制”其中仲裁是法院审理的前置必经程序。“裁审双轨、各自终局”即“双轨制”。既未能和解的当事人又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或审判中自由选择其一作为争议解决的最终方式。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在司法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单轨制”即“先裁后诉”。实践证明该种制度存在明显的弊端不利于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劳动法》在工会方面的规定存在明显缺失

工会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织无论其在阶级属性的规定、《劳动法》对工会组织发展适应的滞后和法律责任的缺失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

四、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几点对策

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往往在权益维护方面处于不利境地。因此要真正保护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除了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关心他们的外部环境外还需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及法律援助体系。

1)、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的追究

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重中之重从2003年温家宝总理为重庆农民熊德明追讨工资开始在全国范围清欠农民工工资的行动迅速展开取得了显著成效拖欠工资的问题有所缓解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前清后欠的现象还相当普遍。与此同时农民工收入水平总体偏低与城镇职工相比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的问题相当突出没有形成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对现阶段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切实加强对《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最低工资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加大执法力度。

2.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我国地区差异较大不仅要确定一个地区性的最低工资标准还要逐步制定行业性、工种性最低工资标准。改变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关起门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作法要吸收行业工会、行业协会等组织以及农民工代表参与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3.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为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形成正常支付机制要加快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情况要实行重点监控。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并由劳动主管部门或工会监管。当用人单位发生克扣、拖欠工资现象或没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的可先用工资保证金进行支付再进行调查处理或劳动仲裁等处理。

2)赋予农民工选择诉讼的权利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复杂不利于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因此劳动者损害赔偿可以灵活选择诉讼方式保证农民工诉讼的简便高效进行。以追讨工资为例农民工追讨工资的手段主要还是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因为以行政手段追讨随着时间的推移行政工作重点的变动追讨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力度会有所减弱。追讨工资不是复杂的劳动纠纷应当尽量简便程序使农民工不为过于繁琐的程序所累。由于农民工

往往都不在户籍所在地工作想要取得相关部门的一些证明文件比较困难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因此有必要给予农民工选择权使其可以选择现有的先仲裁后诉讼的程序也可以直接选择诉讼程序而不必进行仲裁。由于诉讼程序有二审终审制的保障直接选择诉讼程序并不影响案件的公正性。这样既可以简便程序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缩短了诉讼期间加快了农民工权益的实现有效地节约了诉讼资源也不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3)实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的举证倒置

劳动争议的双方农民工实际处于弱者地位举证不能、举证困难使农民工很难在仲裁或诉讼中获得法律支持。因此对有关工资拖欠、职业病及工伤的劳动争议这些都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具体有:工伤认定中劳动者人身伤害与用人单位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职业病认定中劳动者人身伤害与用人单位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工资拖欠案件中用人单位对其已付工资的举证责任。劳动立法及相关单行法规应确立推定用人单位有过失而农民工无须举证的诉讼制度。我国《劳动法》第52-5条规定了有关用人单位须提供的符合要求的劳动安全与卫生条件以及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大多农民工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通过违约来处理纠纷基于劳动法的规定及价值理念也可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但是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又要经过仲裁前置等繁琐的程序以及被害人要负举证责任。这些对于受侵害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承担了太多的诉讼成本也不能及时有效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我们应分情况来选择处理纠纷的方式如果需要繁琐的公伤认定又难以取证的情况下不如摆脱开雇佣劳动关系换个角度以人身损害赔偿来处理反而更有效简便。建议立法及司法解释将那些既存在劳动关系又明显可见民事侵权的所谓“工伤”赔偿纠纷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归民法调整。中国是世界上劳动者数量最多的国家而农民工又占有相当的比重在任何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劳动法都被视为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因此我们的《劳动法》更应该多从如何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加以重视并修改完善。

4)创立适应农民工需求的社会保险体制

在我国《劳动法》的《社会保险和福利》专章中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它要求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可靠的帮助和补

偿。但现阶段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是我国社会保险发展的一个瓶颈应当引起重视。农民工由于流动性大特别是有回乡务农的可能性致使农民工社会保险有可能中断。尤其是在农村社会保险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农民工社会保险无法向农村转移。如果不能转移农民工社会保险就不能持续农民工只得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就业地时用一次性领取的方式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实际上起不到社会保险的作用。

因而“一次性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做法应当由社会保险转移来取代。对那些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劳动力如个体商贩等主要以个人储蓄和参加商业保险的方式取得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障。对那些在正规部门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就业单位应在支付工资报酬之外为这些流动性极高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统筹费。

5)大力支持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在组织上的保障,我国《宪法》、《劳动法》、《工会法》都对公民的集会结社自由和加入工会组织做出了明确规定。中国工会十三大提出“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必须建立工会组织”的建会原则旨在要求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来。此后又不断加大力度对新建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措施和要求这些都为各级工会、特别是企事业单位工会解放思想、积极稳妥地发展符合条件的城镇农民工入会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指导是做好这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运用工会组织所特有的手段和途径在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开展工资谈判、保障民主权利、监督劳动保护、组织劳动争议调解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农民工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一个特殊群体其在社会经济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维护农民工作为一个平等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是法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通过全社会的认同、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6.施工项目农民工权益保障公示牌 篇六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施工单位:联系电话:项目经理:联系电话:劳资负责人:联系电话:主管部门基本信息:

行业监管部门:举报电话:劳动监察机构:举报电话:工会组织:举报电话:施工企业(项目部)责任:

1、主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

2、做好进场施工各班组农民工各项信息登记造册工作,按要求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登记卡》。

3、指定专人负责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并公布联系电话。

4、根据工程进展和农民工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及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人。

农民工维权须知:

1、主动要求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

2、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书面工作量及工资额结算手续。

3、注意收集劳动关系证明和具体的欠薪凭证以及工程名称、工程所在地、施工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电话等材料和信息,一旦遭遇施工企业(项目部)拖欠工资的情况,及时与施工企业(项目部)协商解决,或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4、工资被拖欠2个月以上(含2个月)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市区(含柯城区、衢江区)监管部门联系电话

建设系统:交通系统:

市建设局:3039962市交通局:3032231 城东建设分局:3856331

柯城区建设局:3031927

衢江区建设局:3679293

水利系统:

市水利局:3082137

柯城区水利局:3028350

衢江区水利局:2831635

工会系统:12351

7.法律意识觉醒权益方可保障 篇七

毕业离校求职忙,权益受损费思量

小刚是河南郑州人,刚刚从河南省某高校毕业。为了找工作,小刚省里省外奔波,四处投递简历。在这个僧多粥少的人才市场中,要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实非一件容易的事。小刚也非常明白,刚刚毕业,没有工作经验,没有名牌大学的身份,没有独一无二的技能,能找到一份养活自己的工作就不错了,不求专业对口,不求兴趣使然,不求公司规模,不求职位高低。

在人才市场经过两个月的奔波后,小刚终于被一家电气公司录用。该公司自称是某著名品牌电气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而在小刚前去报到上班后,才发现这只是一家从事电气商品代理销售的公司。在他报到的第二天,经理就告诉小刚,他所应聘的职位虽然是“技术顾问”,但“技术顾问”也要去联系业务,只有联系来业务才能为客户提供技术服务。经理对小刚说,从事技术工作不赚钱,如果能够联系来业务,公司会给他20%的提成,并一再声称,自己公司所代理的品牌是国内同行业中的名牌产品,销路很好,只要主动跑一跑,就能轻松联系来许多业务;并鼓励小刚说,依照小刚的条件,不用一年,就能赚来几十万,年内就能在郑州住上自己的房子……听了经理的话,小刚开始有点不理解,但是仔细想一想,觉得也有道理,正所谓多劳多得,脚不动嘴不肥。于是,第三天,小刚便踌躇满志去了各个地方跑业务。奔波了几个星期后,小刚才发现一切并非像经理说的那么简单,在许多地方,小刚都无功而返,几个月下来,仍是空手而归。

幸而,天无绝人之路,临近年底,在一次校友会上小刚认识了一家公司的采购员,对方答应选购小刚公司代理的设备,总价值30万元人民币。但客户提出货款的付款方式为收到产品后第一次付款30%,其余货款在3个月内付清。经请示经理后,小刚作为销售代表与对方签订了购销协议。对方也按照协议,在收到产品后,及时将货款的30%打到了小刚所在公司的账户上。临近春节时,小刚盘算着,按照公司的规定,自己应该能够拿到6万元的提成奖励,拿着这笔钱,自己就可以开心的回家过节了。可是,当小刚向经理提出要求时,经理却推托说,要等货款全部都到齐了,才能给提成。小刚虽有点不快,但还是充满期待。春节之后不久,对方按照合同规定,将其余货款全部打到了小刚公司的账户上。此时,小刚想,这次去找经理要提成,一定没有问题。结果,事与愿违,经理的态度较之前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说这笔业务公司的利润很少,原因是小刚当初把价格报得太低。并且还说,小刚跑业务时,差旅费花了不少,这些钱都应该从差旅费中扣除。另外,还要扣除个人所得税等等。经过经理这么一扣,最终小刚得到的提成只有5000元,距离原来经理承诺的6万元相差甚远。小刚虽然一肚子委屈,却有口难辩——“谁让自己当初没有问清楚呢?”

依法维权方式多,拨开迷雾见晴天

在人才市场,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企业打出这样的招聘字眼:“本公司招聘业务精英,年收入不低于10万元。”年收入10万元,对于刚刚毕业离校的学生而言,确实是一个不小的数目,也很诱人,但是仔细分析便会发现其中的问题:何谓“业务精英”?其实就是业务员和推销员。这类岗位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毕业生应聘这个岗位成功后,用人单位开出的工资待遇往往是“基本工资+业务提成”。所谓年收入不低于1 0万元的10万元就是等于“基本工资+业务提成”。这类职业,往往基本工资都比较低,业务提成则是要根据业务员的业务表现而定。你能不能拿到年收入10万元几乎完全取决于你的业绩状况。对于应届大学毕业生而言,由于缺少工作经验,没有职场人脉,从事业务推销工作,难度很大,有时奔波数月,也未必能谈成一项业务。并且在有些公司里,即使业务员谈成了业务,公司也会以种种理由来削减员工的提成。就像小刚这样,好不容易谈成了一笔业务,按照公司之前承诺的提成,小刚应该能拿到6万元,可结果最后只拿到了5000元。

就本案例讲,小刚是否就一点办法也没有,只能忍气吞声默默地接受这一切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在2011年的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人才市场也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制。一方面,这基础已经形成,意味着我们正走在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的道路上,我们生活在一个有法可依的国家里,国家法律是正义公平的象征,是惩恶扬善的武器。另一方面,国家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此同时更重要的是我们每个公民也要有法律意识的觉醒,要用起这个武器,这样才能推动依法治国的真正形成。

结合小刚的案例,从法律的视角稍作解析便知法律在人才市场的作用,以及求职人员的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第一,如果小刚没有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话,那么经理承诺小刚的20%的提成,只是一个口头的承诺。口头的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得看承诺方是否承认原口头承诺的内容。如果承认的话,那就没有争议,口头承诺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承诺方不再承认原口头承诺,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原口头承诺内容的,比如说在有录音或录像、知情人证明等证明口头承诺的内容的情況下,即使承诺方还是不承认的话,另一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承诺方履行原承诺。

从小刚的情况来看,经理并没有否认20%的提成这一说法,只是想方设法找理由克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小刚可以进一步找经理协商,并且注意收集证据。因为关于口头承诺是否具有效力,一般都是遇到举证难的问题。一旦搜集了足够的证据,即使经理还是不兑现20%提成的承诺,小刚还可以诉诸法律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这一权利:“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另外,对于每一个即将走入社会的大学生来讲,都应有一个基本的维权意识。在跟用人单位确立了劳动关系后,一定要跟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特别是像小刚这样工资类型是“基本工资+提成”的,一定要事先跟用人单位谈清楚提成的具体细节。如果劳动合同里没有对提成做出详细的规定的话,那么可以不妨要求用人单位和自己签订一个条款比较详尽的提成协议。如此,既可以检验用人单位的诚意,又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提供保障。如果对方违约,那就可以凭此协议,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款则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由此可知,初入职场,求职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体现在劳动合同上,一是要与公司签订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时,要尽可能的详尽。如果因故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有口头协议或者事实劳动关系,求职者应该注意证据保全,要留下录音等证据。

第二,如果小刚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话,还要看合同里有没有明确提到小刚的提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如实告知和说明的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该在事前就和小刚谈妥提成细节,但是现实情况是公司经理利用小刚刚刚毕业进入社会,没有经验的特点,故意放大工作条件,模糊工资概念,以便将来克扣小刚的工资,是公司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现在是小刚和公司就工资提成问题发生了异议,小刚认为自己履行了劳动的义务,公司却没有尽到原先承诺的工资义务,克扣了自己的工资提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并且《劳动意见》第53条明确规定了工资的含义:“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公司事实上确实是克扣了小刚的工资,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关于劳动报酬的支付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通过什么样的法律手段,小刚才能拿回属于自己的提成,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关于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就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也即小刚的维权方式很多,可以协商,调解,仲裁,起诉。

小刚可以自己与公司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公司协商,看是否能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公司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公司不履行的话,小刚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依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小刚可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如果公司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公司不履行的话,小刚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依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小刚还可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关于这一点,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关于劳动报酬的支付也有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最后,如果小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追索劳动报酬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小刚除了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自己的问题,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关于用人单位侵权的民事责任就规定了如果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不受理,小刚甚至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由此看来,小刚维权的途径不少,只要小刚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就一定能感受到法律公平正义的力量!

对于刚刚毕业离校初入社会的学生而言,毫无职场经验,自身的权益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要保障自己的权益,就应该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有高度的维权意识。也只有法律意识觉醒,权益方可得到保障。

8.完善土地流转 保障农民权益 篇八

从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与流转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政界关注的热点。随着《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简称农地流转)与规模经营问题再一次成为热点。农地流转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必须正确理解农地流转的涵义,规范流转行为,保障农民权益。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即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原承包人保留承包权,同时还拥有收益权。事实上,土地流转并非“决定”的新亮点,早在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就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土地流转的实践已经先于文件的出现而进行了20多年。“决定”指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更加充分” 和“长久不变”是这次文件的亮点。“更加充分”就是给予农民对承包土地完整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各项权利,从而使农民有一个长期而稳定的预期。“有保障”的,就是要保护农民对土地的上述各项权利,不能随意侵犯。“长久不变”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这颗“定心丸”将使农民珍惜土地,投资土地,放心自主地流转土地(陈锡文,2008)。

二、土地流转的必要性

1.实现规模效应,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我国户均土地只有半公顷左右,小规模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突出,农民收入很难通过市场得到保证(孔祥智,2008)。扩大经营规模一方面有利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有利于推广使用新品种、新技术以及实行机械化作业。新疆沙湾县部分乡镇的农地互换实践就是有力的佐证。土地互换后,七零八落的上千块土地被改造成一块块大条田,大面积使用滴灌技术,达到了节水、增地、节省劳动力和增收的多重效果。土地流转后的集中经营还便于病虫害的集中防治,也便于监督检查农产品的生产过程,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新疆尼勒克县已经开始的土地流转实践也表明,有规模才会有大效益。

2.增加农民收入的要求。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实行之初,的确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增加了农民收入,改善了农民生活。但近年来,这种分散的小规模家庭经营制度的潜力几乎发挥殆尽,出现了农民增收难,城乡差距逐渐拉大的局面,尤其是2007年,是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最大的一年。通过土地流转,实现集约经营,流出土地者既可以获得租金收入,也可以获得股金分红,或者获得返聘從事农业生产的工资性收入和外出打工、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的收入,收入来源增加,为农民增收创造了条件。流入土地者可以从扩大土地规模、集约经营中获得更多收益。近年来,随着农村增收途径增加,尼勒克县出现了许多忙于其它产业而无暇种地的农民,而一些专门从事土地承包的大户又经常为包不上地而发愁,国家的土地流转政策恰好为两者提供了双赢的条件。土地承包大户把其他农户不愿意种的山坡荒地以及小块口粮地集中起来经营,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沙湾县上户地乡杨李村农民将土地转包给屯河公司,可以获得转包费、到企业基地工作的工资收入;四道河子镇下八户村的土地互换节约了大量劳动力,该村有三分之一的劳动力外出务工,寻找新的收入来源(杨少华,2008)。

3.实现城镇化和工业化的要求。推进城市化是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而城镇化的直接动力在于工业化。要提高我国的城市化及工业化水平,既需要将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实现劳动力从第一产业到第二、第三产业的转移,也需要更多来自农业的食物、原材料等为城市生活、工业生产等提供充足的物质保证,更需要农村不断提高的消费能力来为工业及商业提供更大的市场,拉动需求,刺激经济增长。土地流转将带来土地的高效集约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为实现城镇化提供了必要的人力物力基础,也为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动力。

三、土地流转模式

20多年来,我国各地农村探索了不同的农地流转模式。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可以借鉴(斯木,2008):

模式一:转包。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原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该模式的代表是温州市,他们通过转包的方式,实现耕地向种粮能手、村集体及专业合作社集中,并实施全程机械化服务,不仅有效遏制了耕地抛荒现象,还成功稳住了粮食生产。

模式二:互换。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或者方便耕种管理,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可由原承包者承担,也可随互换而转移,但如果转移则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沙湾县四道河子镇、老沙湾镇等是这种模式的实践者,他们遵循“宣传动员、征求意见、民主协商、制定方案、签订协议、登记备案”的基础程序,通过“民主议事卡”、“一事一议”方式开展土地互换工作,推进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肖兵,2008)。2007年,土地互换经营的四道河子镇下八户村农民人均纯收入近8000元,有些农户的收入达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

模式三:入股。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承包方按股分红。甘肃宁县焦村乡任村首个土地股份合作社就采

四、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流转机制不健全。流转和租赁市场尚未形成,加上政府引导滞后,缺乏中介组织,造成土地流转的供求信息不灵。一些有了稳定职业的农民将承包耕地抛荒或请人无偿代耕,甚至倒贴求耕,而农业企业及种养能手缺乏耕地,又由于农村投资补偿机制尚未建立,土地流转补偿费标准缺乏,阻碍了土地的正常流转。

2.流转的手续不规范。有相当部分的流转只是口头的约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个别有签订书面合同,也存在条款不完整,内容过于简单,对于流转土地的质量、坐落、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期满后地面的处置、复耕赔偿措施等条款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到期后没有复耕,造成抛荒,致使土地的严重浪费。

3.个别地方违背农民的意愿,损害农民的利益。一些乡村领导简单的认为种田没有效益,没有出路,用低价补偿和简单粗暴的行政手段集中农民土地,没有考虑农民的退路,对社会稳定埋下隐患。

五、完善土地流转的对策思考

1.提高统一对土地流转工作的认识。做好土地流转工作、是关系到保障农利益、促进农村稳定、农业发展的大事。各级政府按照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从有利于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与优化配置,有利于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大局出发,积极引导和规范土地流转,保证土地流转健康有序的进行,促进农村和谐发展。

2.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土地流转要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好经营权、保障收益权的要求、坚持平等、自愿、有偿原则,确保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要尊重农民依法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选择流转对象和形式,在引导农村土地流转运程中,决不允许用行程手段强行流转、对成片流转的、须征得所涉及的农户一致同意。

3.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制度。一要健全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制度,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使土地经营权流转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要流转双方都签订合法、规范的书面合同或协议,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并报乡镇相关部门备案,涉及土地承包权变更的,要报市(县)农业主观部门审核备案;农业主观部门要依法指导流转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健全合同档案管理,依法调处合同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要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防止受让方在经营期间恶意经营,改变农业用途。

4.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服务工作。一是乡镇党委政府要坚决惯窃执行党的土地承包政策,维护农民的承包权益,依法监督、管理土地的合理使用,为农村土地经营全流转提供法律、信息服务,做好纠纷协调工作;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的代表,对土地经营转的流转应做好指导、协调、管理、服务、监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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