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2024-07-08

怎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共14篇)

1.怎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篇一

维权是电力企业工会的神圣职责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积极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履行好工会维权这一神圣职责。中国工会十四大《报告》也指出:“广大职工分布在社会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处于改革发展的第一线,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对于社会政治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电力企业工会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宗旨。但是,随着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改革措施的不断落实,电力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实际职能逐渐弱化,维权现状不容乐观。那么,电力企业工会在目前的条件下,究竟应怎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履行好电力工会的神圣职责,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和不断实践的课题。

一、维护职工的生存和发展权是电力工会的首要任务

科学发展观要求工会工作必须不断发展工人阶级的先进性,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把他们锻炼成一支具有先进阶级理想、社会主义道德、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严格组织纪律的强大队伍。电力企业作为国有企业,企业工会必须把提高职工整体素质作为长期的战略任务,大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帮助广大职工不断提高政治觉悟、道德素养和劳动技能,成为适应电力改革和建设要求的劳动者。把促进职工的全面发展放在第一位,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努力促进并真正实现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爱护人,一切从人的实际出发,以人的利益为目标和归宿。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必须始终自觉坚持全心全意地依靠职工办好企业,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管理、支持改革;关心职工的生活,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让职工热爱自己的企业,并努力为之奋斗,使企业在持续、稳定、协调中发展。切实改善职工劳动环境与生活条件,提高劳动收入,让广大劳动者充分实现体面劳动,使他们的主人翁地位得到更好保障,主力军作用得到更好发挥,使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得到更好贯彻落实。通过努力改善广大职工劳动、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条件,解除其后顾之忧,推动发展和谐企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历史赋予电力工会的神圣使命

电力工会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天职。工会是劳动经济关系矛盾的产物,职工群众为了自身利益不受侵犯而参加工会的,无论国家的社会制度如何,只要存在劳动经济关系矛盾,就会存在工会组织。工会产生和发展的这一客观基础,决定了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始终是工会的基本属性。工会如果不能很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职工群众就不可能参加工会,工会也就不可能存在和发展。在电力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企业与职工将不断产生新的问题和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任务更加繁重突出。电力工会必须适应这种变化发展的需要,不断强化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服务企业中心工作的根本要求

电力生产经营是电力企业的中心任务,作为直接面向社会服务的“窗口”行业,供电企业能否较好地完成供电生产经营任务,确保正常供电,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发展,而且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企业各个部门都必须服务服从于生产经营这个中心,都应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手段来促进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工会作为职工群众组织,就必须通过履行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增强职工主人翁责任感,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广大职工自觉投身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艰务中去。

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实现电力企业发展的需要

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职代会工作水平,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职代会工作质量,使职代会真正成为职工发表意愿的场所,彻底改变目前存在的职工代表中领导干部占绝大多数、为数不多的职工代表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职工代表的提案绝大多数得不到落实,有些反映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职代会上得不到解释等。要抓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点、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做好企务公开工作。要扎实抓好职代会工作,对涉及全局职工切身利益和规范电力企业管理的办法和规定,及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不断提高企业民主参与水平。通过职工广泛参与,献计献策,使电力企业的决策更好地贯彻实施,促进电力企业的发展。

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不断加强和改进电力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

2.怎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篇二

新时期我国工会维权的内涵如下:首先要遵循两个维护统一的工会维权原则, 即在维护和保证人民全体利益的基础上, 更进一步维护和表达职工的具体合法利益。其次是以职工为本的工会维权宗旨, 即以职工为基础, 工会维权工作的落脚点和出发点是全力为职工服务, 维权工作的效果取决于职工群众的满意度。接着是以互利共赢、和谐发展为工会维权理念。工会在进行维权工作时应该立足和谐并进行和谐理念的倡导, 利用仲裁调解、协调商议等方法, 协助有关方面通过行政、经济和法律等途径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问题, 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最后是采取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维权方法。我国职工群众具有复杂的结构, 在不同单位、行业和地区分布, 有着利益需求多样化和多层次的特点, 工会维权工作应该突出重点并统筹兼顾。在维护职工的合法经济权益的同时, 也要维护职工的社会权利、精神文化需求和民主政治权利。

工会维权工作首先发挥着桥梁作用, 是职工与国家沟通的纽带。一方面, 通过维权参与将职工的要求和意愿反映, 同时, 利用宣传和教育等方法, 将国家的政策等向职工沟通和传达。其次发挥着引导作用, 是我国和谐社会构建的推动器。在工会中最大限度的组织职工群众, 让我们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扩大, 团结职工群众在和谐社会建立的步伐中响应号召并服从指挥。接着能发挥维护作用, 是和谐社会构建的稳压器。不断促进有关部门出台和制定劳动定额管理、工资支付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政策, 不断将职工矛盾纠纷处理机制和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完善, 从而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最后是教育作用, 即和谐社会构建的充电器。对职工群众实施专业技能、职业道德以及理想信念等的教育, 使得职工群众的竞争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和学习能力不断提高。

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策略

(一) 建立完善的维权机制

1. 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立

工会维权中劳动关系协调的重要法律渠道、运行机制和组织形式是政府、企业和工会的三方协调机制, 这也是国际上运用广泛的劳动关系调整原则。在我国市场经济下, 建立完善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首先工会应该积极参与, 主动推进劳动法的完善和建设。其次工会应该依法规范, 使得职工与企业劳动关系协调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在维权工作中, 工会应该主动督促指导企业进行劳动合同的建立, 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劳动关系预警和工资集体协商等制度来达到工会的制度化维权。接着应该创新运作, 使得工会维权三方机制进行劳动关系协调的时效性不断增强。工会应该积极主动争取政府和国家的支持, 和有关管理部门一起来将最具倾向性、普遍性、矛盾最突出以及广大职工与企业最关注的问题牢牢抓住, 从而有针对性的开展维权工作, 并促进三方机制实施效能的提高。最后是完善三方协调机制的建立, 使得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不断提高。

2. 法律援助机制和劳动保护机制的建立

在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过程中, 应该在法律化的轨道中纳入维权工作, 并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 对职工的安全权益、工资权益、社会保障权益和劳动权益等从法律角度进行明确, 依法维护并依法管理, 从根本上将问题解决。另外, 应该着手建立司法的绿色通道, 成立职工群众法律援助机构, 帮助职工通过合法的手段维权。劳动保护指的是为了在生产中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从制度、法律、教育培训和组织管理等方面制定的相关措施。首先应该使得劳动环境的安全检查不断加强, 检查企业落实国家的法律和方针的落实状况, 检查结构建立的情况和职工专业知识的培训情况等。其次, 应该对职工的休息休假和工作时间进行监督。工会应该对职工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政策, 让他们对休息休假和法定工时的情况有所了解, 是他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最后应该将未成年工和职工的特殊保护不断加强。因为女性的生理特征, 对她们进行保护, 应该不能安排他们参加有损生理机能的相关工作, 比如有害有毒的工种和繁重的体力工作。对未成年工人进行保护时, 应该不能使他们进行有毒有害、矿山井下、第四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工作等。

3. 维权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

在我国企业形式多元化的前提下, 工会仅仅依赖企业行政进行单一渠道的维权工作时很难进行的, 在此情况下, 工会应该建立维权工作长效机制, 主动与劳动关系的可变化、复杂化、隐蔽化和多样化等特点相适应, 使得维权渠道拓宽, 从而实现工会维权工作的社会化。首先应该将社会资源整合, 将工会维权的政治优势充分发挥, 以和谐关系的建立为目标, 建立在国家领导下由工会实施的并且得到各部门支持的, 合作共赢、共同维护并依法行事的维权工作长效机制。其次应该使得各方的联合不断加强, 积极和司法部门进行协调并成立职工法律援助部门, 在法律援助体系中融入工会维权法律援助, 使得工会维权能够顺利进行。同时建立地方工会调解委员会, 积极参与到职工合法权益纠纷的问题中去, 使得调解劳动争议的效力和速度不断提高。应该争取得到法院的支持, 使得职工维权案件能处理及时。最后是维权基金的建立。工会维权的财务也应该遵循社会化的道路, 实现三管齐下, 即积极主动争取政府财政的投入, 争取社会的赞助以及进行工会维权经费划拨的侧重。

(二) 提高工会维权人员和职工素质

职工群众作为工会维权中的主人翁, 如果没有较高的素质, 就不能正确合理的行驶法律权利和义务, 也不能科学的参与民主管理。同时, 如果工会维权工作人员的素质不够高, 那么作为职工利益的维护者和代表者, 不能够去将工会维权的基本职责完全履行, 也无法促进企业的进步。因此, 要积极采取多种方法来提高工会维权人员和职工的素质。首先要促进职工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 开展法制和民主教育, 使得职工的法制维权观念加强, 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指导, 让职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其次, 应该促进职工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 将尊重人才和知识的环境氛围在职工中形成, 提高职工学技术和文化的积极性, 提倡岗位成才和自学成才, 为职工知识体系的改善以及岗位竞争力的提高提供有力保障。最后, 应该促进职工生活质量素质的提高, 将职工的文化娱乐活动进一步完善, 使得他们抵抗风险的能力增强。

(三) 依法实施工会职工维权

在工会依法实施维权职责的过程中, 首先应该依法维护职工群众进行工会组织和参加的权利, 这是法律赋予职工群众的权利。如此能够最大化的将职工群众组织和吸引到工会中, 通过组织的能力来维护和代表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从而使得职工群众能团结统一, 是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扩大。其次是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经济利益, 这是职工群众最基本的个人利益。主要是按照相关劳动法律来进行劳动关系的调整, 使得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不断健全, 提高维权工作的实效性。最后是依法维护职工群众主人翁的政治权利。应该坚持职工代表会议制度, 使得职工代表会议制度的内容不断丰富和充实, 从而促进工会维权工作实效和质量的提高。

三、结语

工会维权是广大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重要途径, 本文首先对工会维权的内涵以及作用做了研究, 在此基础上, 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工会维权职责的实施策略, 包括工会维权制度的建立完善、工会维权人员和职工素质的提高以及依法进行工会维权等, 这对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会维权工作的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劳动关系主体也逐渐发生变化, 因此对工会维权有了更高的要求。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工会维权工作所面临的严峻任务。本文首先对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概念和作用作了阐述, 在此基础上, 从工会维权机制的建立、工会维权人员和职工素质的提高以及依法实施工会职工维权三方面讨论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策略, 其中工会维权制度包括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法律援助机制以及维权工作长效机制等。

关键词:工会维权,职工权益,基本职责,基本策略,劳动关系,法律援助

参考文献

[1]刘翠.工会维权职能研究[D].西北大学, 2011.

[2]曾婧.论我国工会在维权中的角色冲突[D].西南交通大学, 2010.

3.一切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篇三

一是创新创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全市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创新创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建立多元化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新机制,从稳定劳动关系、强化服务理念、进行柔性调解入手,以“以调为先,以调为主,调裁结合”为原则,着力在“事了案结”上下功夫,公正、及时处理好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今年1-6月份,全市劳动争议案件比去年同期下降7%。

二是调解关口前移,加大前置调解力度。全市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加大劳动争议立案前的调解力度,努力将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和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动及时介入调解,这类争议多数都能在基层调解成功。今年上半年,全市基层调解组织成功调解争议351件,占劳动争议总数的48%;对少数调解无法达成协议而当事人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进行申诉的,办案人员也会采取对一些争议事项简单、明了、诉求标的数额小的案件暂不立案,主动邀请职工和用人单位进行面对面的沟通调解,向他们宣传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此缓解双方紧张的关系,化解对立情绪,争取相互理解和谅解,力求将争议化解。今年上半年全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申诉382件,其中,通过案前调解化解争议161件,占受理申诉总数的42%。

三是变开庭审理为庭外服务,注重做好庭前调解。近年来,该市出现了一些由家庭作坊发展起来的企业,这些企业在管理上仍延用过去的“家长式”管理模式,劳动用工管理很不规范,劳动争议案件频发。在受理此类争议案件过程中,仲裁机构在案前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坚持不放弃,千方百计钝化矛盾、平息争议。立案后,从申诉、被诉双方的证据和答辩中认真分析和查找不同意调解症结,再作努力。采取主动出击办法,变“上访”为“下访”,变“开庭审理”为“庭外服务”,由分管领导带队,主动进企业,送服务上门,反复为企业老板讲解劳动法律法规,解释职工仲裁请求事项的合法性,提出规范用工管理的建议和意见。同时也注重做好申诉人的沟通。对庭外调解后效果仍不明显的,办案人员还想方设法邀请该企业帮办部门的有关人员和市总工会的同志一起深入企业调解,直至双方接受彼此意见。这种庭外服务,庭前调解的工作方法化解了一起又一起劳动纠纷。今年上半年立案处理221件案件中,通过庭内和庭外调解化解争议164件,占立案处理总数的74%。

4.怎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篇四

一、活动意义

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是党赋予群团组织的基本职能。校学生会作为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代表着广大同学的利益,是校党委、行政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倾听学生的心声,了解他们的合理诉求,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为学校有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提供有益的参考,校学生会拟在校党委的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维护学生权益的活动。

二、活动主题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共建共享校园和谐

三、活动内容

1、成立维权阵地

维权阵地活动包括了网络阵地、例会阵地、办公室阵地(具体实施方案见附录)三个方面的内容,网络阵地利用网络这样一个特殊平台为同学们提供维权窗口;例会阵地则是通过工作例会的方式加强职能部门以及校方领导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办公室阵地是全校同学权益问题的直接接收点,是将维权活动面向全校同学的最好体现。维权阵地为全校同学们和职能部门及校领导提供沟通和了解搭起了桥梁,使广大同学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和最大限度的解决,促进学校服务水平日益提高。不仅增进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相互理解,加深学生对学校建设的认识,更进一步促进学校相关部门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的提高。同时努力营造出了全校范围内的维权氛围,增强了全校同学们维权意识。

2、权益提议信封

权益提议信封是将我们收集的问题反馈给职能部门的一种形式,信封内是有我们设计的方案卡片,主要包含问题列举、原因分析、提议方案、职能部门反馈意见及答复四个方面的内容。通过这样的形式间接的为广大同学们之间和职能部门之间搭起沟通和了解的桥梁,也可同时通过这样的形式让同学们和职能部门之间在一些问题上达成共识。

3、召开维权工作新闻发布会

在一个半月的时间里,举行一次全面的权益部工作报告,主要内容是通报权益部在过去的时间里处理的一些有关同学们权益问题的案例。针对某些据有代表性的问题,给出我们的调查和分析。发布会面向全校师生,由权益部主办和主持,邀请各媒体参加。通过“新闻发布会”的这种形式,一方面可以让同学们更加了解权益部的以及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进展,另一方面加强了同学们的维权意识。在宣传权益部和营造全校维权氛围中起到了很大作用。更加能建立同学们和职能部门以及校方的了解。

四、活动实施流程:

1.营造维权氛围:由校学生会提前15天在校内进行宣传,宣传内容分为维权知识宣传、校权益部成员联系方式、维权阵地成立三个方面的宣传。2.学生代表的产生:由各院推选两名学生代表(注意把握与会学生代表民族、年级等方面具备的代表性),根据代表的意见决定参加例会的学生代表

3.前期意见、建议的搜集:(1)由各院自行开展。各院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通过班级交流,走访寝室等多种形式展开意见的搜集、整理,并由学院推选出的学生代表汇总报校学生会。

(2)同时,校学生会在固定场所专门设立“办公室维权阵地”来搜集信息。

4.意见和建议的汇总:校学生会权益部将各院学生代表上交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分类总结出同学们关注度较大的意见和建议。对可及时解决尽快给与答复,对不能及时解答的再通过下一步的工作尽量争取到答复。

5.信息反馈:将整理好的意见在接待日前3天以“权益提议信封”的形式交送职能部门的相关领导审阅。

6.召开校学生会权益部工作例会:由权益部工作人员对学生代表之前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给出已有的解决办法,给予一些必要的承诺。并当场征求学生代表们的意见。并征收新一时间段的问题。7.后期工作反馈: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可选择性的将一些已处理过的案例送交青年网发布。可在校内固定场所进行我们的权益工作宣传,并定期进行更新。

校学生会权益部

5.如何维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篇五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造成农村留守儿童现象越来越普遍。由于留守儿童特殊的生活教育环境,由此引起的心理、教育、情感等一系列问题日益凸显。因此如何为留守儿童维权成为了全社会都应关注的问题。目前留守儿童面临的困难有:一是亲情缺失,无人关心照顾。二是教育问题突出。三是人身安全缺乏保障。四是留守儿童犯罪问题突出。对于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现在还缺乏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管,这就造成了很多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还有就是社会上对他们的关注度还不高。那么要想彻底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必须从根本上找原因。之所以出现那么多的农村留守儿童其根本原因是农民工进城务工但却不能成为市民。由于受到现有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成了城市的边缘人,不能带其子女一起进城。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维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帮助留守儿童应从以下几点做起: 一是对于现在农村留守儿童缺乏法律知识,不知如何维权,甚至在遭到不法侵害的时候还不知道被侵权。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比如说可以在学校开展法制讲座着重讲解少年儿童最容易受到侵害的有关法律知识。司法所可以专门为留守儿童做一个档案,上面可以记录每一位留守儿童的详细信息,比如说其家庭和睦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在学校的表现状况等。对于那些在学校表现较差,单亲或父母离异的儿童要重点关注。如果

有条件的话司法所还可以在学校设置法律援助联络站,留守儿童遇到不法侵害可以到联络站找司法所寻求帮助。还可以制作一些联系牌,上面写上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姓名、手机号码还有照片,张贴在学校门口方便留守儿童寻求法律援助。

二是对于留守儿童犯罪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应给予足够的帮助。留守儿童由于亲情的缺乏、教育的缺失导致他们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对于那些有犯罪前科的留守儿童,对待他们要更加关怀不应该歧视他们。对于他们的社区矫正工作要更加具有针对性,加强关怀教育,让他们感受到来自社会的温暖,消除对社会的抵触心理。

三是进一步完善保护留守儿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保护留守儿童的权益建议要加快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逐步取消农民工子女在户籍、教育方面的差别,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可以就近入学,一方面可以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另一方面可以解决孩子缺少父母关爱问题。只有消除政策上的差别,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

四是加大对留守儿童监护人的法制宣传教育。留守儿童往往得不到有效的监护必然导致家庭教育的缺位。司法所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针对当地留守儿童的情况,充分利用法制讲座、家长培训班等形式,对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和法律知识的专门培训。使他们掌握一定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法律知识,这样才能更好的对留守儿童进行监护使他们健康成长。

五是利用媒体大力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要帮助农村留守人员仅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还要靠全社会的力量。比如说可以请来电视台采访一下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让全社会更加深入的了解他们。也可以开通一个政府的官方微博来报道典型的留守儿童的生活。我相信通过媒体的宣传报道肯定会吸引大批社会各界的人士去帮助农村留守儿童。

6.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调研报告 篇六

人民群众是历史前进的根本动力,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要完成好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这一历史性命题,就必须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的群众工作路线,使自身植根于人民群众的沃土之中,充分认识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性。“德莫高于爱民,行莫高于利民”。群众在我们心里的分量有多重,我们在群众心里的分量就有多重。群众利益无小事。若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或者维护不好,社会各方面的矛盾就会出现甚至被激化,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政和决策的基础,增强党对人民群众的亲和力、凝聚力和吸引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引导和率领人民群众投身到建设和谐社会的事业中来。

一、基本情况

桦林乡位于大通县东北部,距县城14公里处,总面积208.8平方公里,耕地面积39975.8亩,全乡辖区内有14个行政村,48个自然村,主要居住着汉、藏、回三个民族。共有3286户,15181人。党员453名,其中:女党员94名,占21%,少数民族党员299名,占66%。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的维权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工作来增强群众的维权意识,是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为此我乡充分利用广播、报。

段,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才是最终目的。基于以上认识,我乡认真开展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全面加强了信息员的培训,增强了情报信息工作的针对性,密切注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加强了对重点问题如土地流转、住房建设,整村推进项目,家庭暴力、婚姻家庭、农村宅基地,农村民政救灾物资发放、农村残疾人生活因病因资等问题而引发的不安定因素的关注,加大了民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力度,对排查出来的各类民间纠纷,如土地承包等问题产生的纠纷,乡党委、政府派专人进行调节,做到了矛盾不化解,调解员不离户。还会定时定期派干部下村了解民间矛盾,发现问题会及时进行调节,化解矛盾纠纷。同时,充分发挥乡综治委、派出所、乡司法所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司法调解工作和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治保、调节组织建设,做到了大矛盾不上交,小矛盾不出村的矛盾化解机制,优化了综治环境,维护了社会稳定。

(四)加大监督力度,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没有群众的监督就没有公平公开,也就不能更好的开展各项工作。为了更好的保障群众工作的顺利展开以及群众的合法利益,我乡通过以下举措来加大各项工作的监督力度。一是认真开展信访工作,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情况。按照“抓信访、保稳定、促发展、建和谐”的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原则,建立健全的信访工作长效制度,健全和完善乡、村两级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传递渠道畅通,及时、准确、全面、有效地报送信访信息,特别是涉及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众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按规定及时报告并超前做好工作。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把督查督办工作贯穿于转办交办、责任落实、问题解决、结案反馈的全过程。二是落实督办检查制度。由乡纪委牵头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坚持为民办实事每周一报制度。为了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坚持对建设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实行常态化管理,对党员干部日常工作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作为村级班子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求基层党组织加强自身的素质建设,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三是加大执行力度。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不及时解决而引发重大事件和造成恶劣影响的党员干部,要求一律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在政风行风建设上出现严重问题或发生严重案件的工作人员,在行风评议和责任制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还要给予其一定的警告处分。

三、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非公组织的迅速发展,使得社会中的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并且呈现出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尤其是土地流转承包等问题给维权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与挑战。虽然政府工作人员对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了全面宣传,使得党员干部等对群众维权工作意识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但是在开展各项工作的期间还存在自身建设参差不齐,各项制度建立不够完善、整体工作缺乏规范性等问题。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群众文化素质较低,维权意识不高。

尽管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的思想认识都有所改变,但由于历史、地理、经济等原因造成很多群众受教育程度不高,综合素质较低,对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认知上存在理性偏差,以上的这些因素使得群众遇到矛盾往往不通过采取诉讼和上访的形式解决,更多的则是通过私下调节的方式解决,导致有时不会正确的运用法律法规等知识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

(二)村干部对群众维权工作重视不够。

一部分村干部在群众维权工作的问题上,思想认识水平不高、重视程度不够,主要表现在对法律知识和党的各项惠民政策的宣传认识上的不足,很多村干部都认为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是一项软任务,搞得好坏无关紧要,认为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发放过资料,讲过课就完成了任务,没有真正去考虑这项宣传工作到底使村干部对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了多少,进而影响了维权工作的顺利展开。

(三)制度执行不到位,维权保障力度较差。

近几年来,政府通过各种教育培训,使得乡、村干部对各项政策、制度的执行能力有了显著提高,但少数乡、村干部对各项政策、制度的理解仍存在偏差,甚至出现利用政策、制度中存在的漏洞来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最终导致群众合法权益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障。(四)部分农村基层民主变形走样,维权呈现空白。

7.怎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篇七

1、彻底改革户籍制度, 为农民工权益保护创造平等的制度环境。

我国的户籍制度源远流长, 其对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影响极其深远, 其中也包括社会保障制度。以户籍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分配的标准是形成当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城乡分割局面及不公平分配的重要原因。所以逐步弱化户籍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资源分配的联系, 加大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制度收入公平再分配的支持力度, 才能消除户籍制度对社会保障分配的负面影响。

改革和放开户籍管理制度有利于打破二元结构和劳动力流动的桎梏。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 实行以常住地登记管理户籍制度。凡是在矿区居住半年以上、有固定住址、有固定职业和收入来源的农民工可在常住地进行登记管理。坚决取消各种形式的增容费或类似收费, 实现农民工在城乡、乡乡的自由流动并在市场导向下自主择业。

2、建立和健全劳动保护法律法规, 加强执法和劳动监察力度, 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矿区农民工应与城镇从业人员一样享有相同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权益。要加快建立和健全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加快制定《社会保障法》、《反歧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增强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加强劳动监察体系和队伍建设, 以应对日益繁重的维权任务。尽快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监督体系, 发挥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政府监督及社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作用。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帮助农民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各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应受理农民工请求给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人身伤害赔偿、缴纳保证金被骗以及其他严重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利的案件, 向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要加大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执行力度, 对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优先予以执行。加大《劳动法》的宣传力度, 普及劳动法律知识, 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依法自我维权的能力。

3、大力加强对矿区农民工的培训, 全面提高农民工的素质。

各地基层政府要组织动员全社会的力量, 筹措资金、实行减免的培训优惠政策, 组织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要合理布点, 整合现有的培训资源, 共同做好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工作。经济困难的地区可以利用县或中心镇的力量, 方便农民工参加培训。培训工作要主动根据市场需求, 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 建立一种长期培训伙伴关系, 开展定向培训、“定单式”培训, 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转移就业的成功率。

4、提高矿区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 正视并引导非正式组织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党组织、工会等正式组织应当加大在各工矿企业里建立基层组织的力度, 将农民工吸纳为组织成员, 提高其组织化程度。也可以在农民工集中的地方成立农民工自治组织, 以前由于正式组织缺乏, 农民工在寻求某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正式组织发挥作用的其他组织方式的过程中, 往往结成各种形形色色的非正式组织。按照其功能和活动方式, 可以分为生产经营型、生活友谊型等各种组织类型。其中前两种组织大多发挥的是建设性作用, 政府应当正视其存在, 并引导其正面积极作用的发挥, 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农民工权益, 又有利于政府管理。

5、建立全国一盘棋, 满足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

过去的社会结构是一个相对的、静态的、封闭的结构, 人员不怎么流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发展之后, 劳动力市场开放了, 地域也打破了, 城乡的界限也打破了, 所以人员的流动像其他生产要素流动一样, 在全国的范围内也需要进行优化配置。据统计, 全国光是农民工就有1.4亿人在城里, 而且他们中的相当大一部分集中在矿山及建筑领域。针对农民工流动性比较大的实际情况以及社保关系转移难的实际问题, 建议国家应出台相关方面的法规并建立健全统一的农民工参保制度和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同时, 各省市应签署互相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协议, 树立全国一盘棋的大理念, 破除必须以劳动关系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制度障碍, 保证农民工在各地都能实现社会保险转移无障碍, 以减少退保对农民工权益的损害。不仅要转移个人账户余额, 而且也要接续与本人缴费相对应的基础养老金。确实做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6、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 制定符合其需求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

从长远来看, 农民工要最终实现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 必须按照强制的原则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但由于目前农民工工资普遍偏低, 可考虑建立适合农民工需求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具体就几个险种来讲, 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少, 现期保障功能明显, 应规定农民工按城镇职工的标准统一参加。同时实行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 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比例, 并将参保的农民工纳入补贴对象。对于养老、医疗两项保险, 可以在现行制度的框架体系下, 建立多层次的保险制度体系, 以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可以采取简单的降低缴费基数 (按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 、降低缴费比例 (仅按保障个人养老金发放纵向平衡为需求) 办法。对于符合领取条件的一律按规定发放待遇。

总而言之, 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是关系到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而那些身处矿区的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更是具有特殊的复杂性, 只有从以上各对策中着手, 全社会通力合作, 我们的农民工兄弟才能真正做到没有后顾之忧, 并在建设和谐矿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摘要:农民工问题是我国未来几十年带有战略性意义的重要问题, 他的解决直接关系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成败。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是关系到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而那些身处矿区的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更是具有特殊的复杂性。

关键词:农民工,矿区,权益保护

参考文献

[1]、卢昌文;;权力失衡、利益取向偏离与农民工权益维护——交换理论视角下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J];长白学刊;2005年06期

8.怎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篇八

只求回家看看

家住北京房山区的刘大爷已年过八旬,从单位退休后一直与老伴共度晚年。2009年,老伴因病去世,只剩下刘大爷一个人独自居住和生活,子女及晚辈很少来探望他。由于难以忍受情感上的孤寂,刘大爷将自己的3个儿子、3个女儿起诉至房山法院,要求每个子女每月向自己支付生活费400元,并且每周至少对自己探望1次。刘大爷表示,自己每月有2000多元的退休金收入,起诉子女不是为了讨要生活费,而是希望他们能常回家看看自己。

编辑分析:很多“空巢”老人往往有一定的积蓄,有稳定的退休金或养老保险收入,在物质方面基本能够得到满足,但子女由于忙于工作等原因疏于对其探望、照顾,导致其精神上很孤独。

法官提醒:精神赡养与物质赡养对老人来说同样重要。因此,无论工作多忙,子女及晚辈们也一定要定期抽时间探望、陪伴老人,陪老人谈心、交流、散心、体检等。在拟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已经有“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空巢老人”的规定,但即便该条规定最终获得通过实施,在实践中对于此类纠纷,法院往往也会选择努力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2.保姆不守本分,

盗窃老人财物

张大爷今年68岁,跟66岁的老伴一起居住在四川省达州市石桥镇某村。老伴身体不好,长年卧病在床,一子一女都在城里上班,平时很少有时间回来看望两位老人。

儿子小张跟姐姐一合计,就花钱为父母请了一位保姆,专门负责看护两位老人的饮食起居。据小张回忆:“由于我工作比较忙,也就没专门到家政公司去,直接从网上找到了一条提供保姆的信息,跟她联系了一下,她表示愿意到农村做保姆。我看了一下她的身份证,谈好给对方一个月1200元的工资,然后就带她回家了。她干活很麻利,我父母都挺满意,在我们家做了有半年的保姆,走的时候我们还挺感激她她走后一个多月,才发现戒指、手镯等都被盗了,包括其他财物,价值共计2万多块。”

编辑分析:很多子女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陪伴在父母的身边,但是又想让父母得到较好的照顾,就想到了为父母雇佣保姆,但是有些人所找的保姆并非经过正规的家政公司。

有的老人由于年龄较大,记忆力并不是特别好,这也给个别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怀有不法心理的保姆提供了作案的可乘之机。

法官提醒:雇佣保姆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家政公司,与家政公司签订雇佣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保姆盗窃财物等意外情况,可向家政公司提出赔偿要求。除非对保姆的人品有充分的了解,决不要避开家政公司直接与保姆个人签订合同。

9.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篇九

【背景材料】

2011年12月5日,在贵州省遵义市打工的4名农民工因急于赶往火车站返家,无奈接受遵义10路公交车司乘人员开出的“议价”车票:原本1元坐全程的票价,因为他们提了四个大旅行包,车票变成了30块钱。此事被微博网友称为“史上最贵公交车”,并引来多位遵义市民自发代为讨要说法。

2011年底,关于农民工讨薪问题呈现了两个画面:一是某县一个工地,3名男子讨薪未果爬上塔吊准备跳楼,最终被消防员救下;二是在一家民营企业打工的田绍清等21名农民工被欠薪6.9万元久拖不结,河南省高院院长一经过问,欠款者立时兑现。

【题目】

请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主题写一篇文章。

【范文】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公民权。在我国,公民权主要包括:经济性权益,有报酬权、收益权、同工同酬权、就业机会均等权、社会保障权、社会福利权等;社会性权益,有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保护权、子女平等受教育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争议处理权、休息权、休假权等;政治性权益,有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参与社会管理权等。

农民工劳动权益屡遭侵害:第一表现就是就业受限制。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绝大多数进城务工的农民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险”的工作。随着近年来城市下岗工人的增多,城市就业压力加大,对原来不愿意做的一些工作,现在城市人也开始加入竞争的行列中来,一些城市又从保护本地人就业的角度出台了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第二表现在于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遭到侵害。表现在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的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不一样的报酬,二是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三是拖欠甚至拒付工资;第三表现是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文化生活没有保障。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普遍没有保障。这些不公平的遭遇都源于城乡二元体制下社保政策不够完善。而看电视、打扑克是农民工的主要休闲方式,城市一些文体设施门槛较高,未能向他们免费开放;第四表现是工作生活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工作的安全隐患多,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因此产生的工伤、职业病都是农民工权利遭侵害的频发环节,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难点。

农民工政治权益难以实现:第一政治权利不能实现。由于长年在外,有的地方村委会选举有60%以上的农民工没有回乡参加过选举。第二是人格及人身自由受到侵害。每当遇到劳务纠纷时,农民工成为被侮辱的对象,辱骂、搜身、挨打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用工单位为了防止农民工中途辞职、偷拿东西,随意扣押身份证及工资,限制离开厂区及经营场所。农民工社会权益得不到尊重:一来农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的教育。由于城市里公办学校

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农民工很难承担;二来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农民工普遍反映劳动超时现象严重,不少个体、私营及涉外企业经常让员工加班加点,即使国家法定节假日也不放过,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限及报酬对这些企业来说形同虚设。

近年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以及各地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保障农民工权益,农民工的各项保障也得到了改善。虽然如此,地方上一些企业、工地包工头仍然冒天下之大不韪,屡屡侵犯农民工权益,农民工的其他各项公民权利也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和农民工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淡薄有直接的关系。农民工在进城务工时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也没有主动维权的意识,当权益遭到侵犯时,往往选择息事宁人。有的农民工想维权,但不知道怎么去维护。

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和市场及社会因素有关。从劳动力市场看,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决定了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廉价地位。从社会因素看,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加上有些农民工因为自己是农民,在心理上已经默认自己的工资比城市工人低,对住房、医疗、子女受教育等待遇便不做过多奢望。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和制度不完善也有关系。一方面现行的劳动法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仍然存在盲点;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企业与农民工的关系时,过于迁就企业的利益。同时有些地方有关执法人员对农民工表现出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维护还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有关。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渐确立,城市市民已基本实现了社会保险,而农民工往往不在保险对象之列。农民工不仅随时可能面临失业的危险,而且由于没有社会救助系统的支持,农民工一旦失业只有选择回老家。记者了解到,城市里的各种保障,包括失业、培训、养老等基本上都不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维权,当务之急一方面司法机构需要尽快健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加强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和个人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职能部门也需要执行得力,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使命,绝不手软,以示惩戒。只有切实落实这些措施,才能釜底抽薪解决根本。具体来讲,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我们必须更新陈旧的观念,对农民工有一个新的认识。我们在政治和法律上,要给予农民工公正待遇,打破沿袭多年的“城乡分割”的观念与传统。对一些贡献突出的农民工,要创造条件提高他们的政治地位,让更多的农民工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工会代表。其次,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可以对涉及到农民工权益的法规和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更好更快地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需要。例如,在农民工权益保障法规方面,我们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劳动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使农民工有和城市工人享有同样的权利。

再次,地方政府要提高依法执政的水平,提高服务水平。一方面,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构筑一个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制环境。加强对农民工权益受损问题突出的民营企业和重点行业如建筑、服务行业的劳动执法力度。另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要对外出务工的农民进行跟踪服务,加强与输入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系,积极做好农民工的维权服务。

10.怎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篇十

立足本职,努力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王伟丽

(××年月日)

我今年月份从政协调入妇联工作。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帮助下,我很快适应了新的工作环境,并和领导同志们齐心协力,扎实工作,为做好妇联各项工作尽了自己的一份力量。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妇联的一项重要职能,我对这项工作始终高度重视,结合“平安钢城”的创建、两纲的实施、信访等工作的开展,使全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应有的保护。

一、积极参与“平安钢城”建设。年初,与区委及镇(处)妇女组织层层签定责任状,强化目标管理责任制,形成逐级负责,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的良好机制,并把一票否决做为考核内容。利用“妇女维权周”集中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婚姻法》及“两纲”等法律法规。积极开展“美在家庭、美在社区“活动,开展家庭美德建设歌曲歌谣征集活动及“我心中的父母”征文活动,通过优秀歌谣、优秀文章的评比、传诵,净化家庭成员的心灵。今年还积极推广“学习型家庭”的经验,提高家庭成员的整体素质。我们与区教育局联合,认真开展“优秀家长学校”创建活动,并表彰了所“优秀家长学校”、名“优秀家长”,为提高每个家庭的教育水平,预防未成年犯罪提供了有效保障。另外,还利用“三八”节、“六一”儿童节、“九九”老人节等有利时机,组织巾帼文明队、学生演唱队为社区居民、敬老院的老人演唱耳熟能详、爱唱常唱的歌曲,使大家愉悦身心、陶冶情操,激励广大群众热爱生活、争做文明市民,共建文明城市的热情和积极性。

二、全力推动“两纲”实施。为便于“两纲”的贯彻落实,区政府除了制定了目标职责分解意见外,还要求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本系统实施“两纲”的具体方案,把任务目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分级、分项、分实施“两纲”目标责任制。今年,我们按照省市妇联的要求,认真填报了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有关数据。结合村两委换届,扎实做好妇女进两委的工作,提高妇女进两委的比例,提高广大妇女的参政意识。广开渠道,推进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成立了“妇女就业服务中心“,与莱城区妇联联手向淄博,广州,莱芜六合等地输出劳务余人,大大增加了农村家庭的收入,提高了妇女的自立意识,也开阔了她们的眼界。继续做好了“春蕾”女童的救助工作,进一步摸清了全区失学女童的底数,为他们积极寻找救助对象,截止目前,全区共有多女童受到各界救助。我们还认真开展了反家庭暴力活动,与区司法局,区人大等部门联合下发了“预防和制止家庭家庭暴力”的文件,举办了“反家庭暴力”、“生殖保健”等知识讲座,提高广大妇女的自我防范、自我保护意识。

三、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信访是群众放映问题的正常渠道。做好信访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始终把信访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一是实行“一把手责任制”,把信访工作列入区、镇(处)、村妇联组织的重要工作内容,并作为年终实绩考核的一个方面,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层层建立了信访组织网络。区妇联在人手少,任务重的情况下,领导亲自靠上抓,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镇(处)妇联主任、村妇代会主任都是兼职的信访员,形成了区、镇、村三级妇联系统的信访组织网络。对接待情况每月调度一次。三是认真接访,切实为妇女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今年以来,我们共接待来访案件起,处结率达。对每起来访,我们都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热茶暖心”,认真听取来访人的申诉,并按照《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人民群众上访程序》,及时拿出处理意见,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来访群众,给他们满意答复。今年月,里辛大庙一妇女因丈夫有外遇离婚,反映离婚财产分配不合理。我们当即与法院处理此案的法官联系,要求财产分配时倾向受害方。结果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女方对妇联非常感激。

11.浅谈工会如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篇十一

【关键词】工会;职工合法权益;工会维权

1.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职工的劳动权利包括劳动就业的权利和因劳动而取得相应的社会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依据《工会法》,工会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企业、事业单位如果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会有权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工会有权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提出意见;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职工的民主权利主要包括职工依法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也包括职工民主管理企业、事业单位的权利。工会组织通过代表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途径,对职工合法权益加以维护。

2.工会维权的社会功能

2.1提高工资福利

工会通过维权为其会员争取较非会员高的相对工资优势,然而,工会在提高会员收入水平的同时,也在整体上促进了收入分配的公平性。除了提高工资,工会调整了整个报酬的构成,提高了福利在报酬中的比重,尤其是保障性的福利,这些调整促进了社会福利化程度的提高;通过限制管理方随意确定工资的政策,工会的标准工资政策减少了同一企业内部和不同企业之间的工资不平等;工会对工资增长的诉求是依据工资分配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的原则在与雇主方讨价还价后得出的,并非垄断价格,而是双方可接受的合理价格。工会通过集体谈判不仅将谈判单位的工资增长与员工要求相统一,并形成了合理预期和稳定的增长机制,对相关企业组织也形成一定的工资压力,从而有利于工资水平的普遍合理增长。

2.2发展产业民主

工会通过维权可以促进工人被公正平等地对待。工会化工作场所,往往建立固定的申诉渠道来解决工作场所工人的抱怨。在非工会化企业中雇主可能随心所欲地对待工人,但在工会化企业中,如果雇主要处分一个工人,就必须遵循既定的程序并给出合理的理由。如果某个工人对雇主有不满情绪,也可以向工会倾诉并通过工会要求雇主作出相应调整。

2.3提高生产效率

工会为雇员提供表达机制替代出走机制,使雇员能够通过工会将自己的建议和意愿传达给雇主,避免了单个雇员因为意见表达而可能带来的不利局面。工人的工作动机可能会因此得到强化,从而降低了员工的离职率,减少了工作程序的中断,进而提高了生产力。劳资双方的和谐与稳定也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因素。企业基于稳定的劳资关系所形成的人力资本收益具有稳定预期,并成为企业长远发展的根本保证。

2.4维护社会公正

工会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使职工真正感受到自己的力量所在。团结在工会的旗帜下,劳动者所能够改变的不只是工作条件,还包括自己的整个生活。工会所压迫的不只是职工所在单位的雇主,也包括那些没有建立工会并试图排斥工会的企业。由于工会维权的震慑作用,很多未参加工会的工人的工资和劳动条件也得到提高和改善。正如很多学者提出的,工会发挥维权职能的一个主要贡献在于改善工人在工作场所和社会当中的自由度。这是工会维权所发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作用,甚至超越了它的经济作用。

3.我国工会维权职能的实现途径

3.1参政议政

工会与政府之间建立起一些双方认可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化的交往方式。从一般管理意义而言,政府是管理主体,是社会政策的决策者,而工会则是管理客体,是政府决策的参与者、影响者。对工会而言,对政府的各项决策的影响行为都可以看成是参政议政行为。工会组织在参政议政过程中,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被动的客体,而是以一个要对对方施加影响的主体的面貌出现的。因此,在工会组织参政议政与政府所形成的关系中,工会又是一个行为主体。工会参政议政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需要工会组织不断解放思想,不断开拓参政议政的新渠道、新方法。

3.2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其所属的职工依法组成代表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等劳动标准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商谈的活动。

集体合同制度是起源于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的一项劳动法律制度,指的是由工会代表工人与雇主及雇主组织就劳动条件、劳动标准问题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行为。”《工会法》把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会维权的主要途径之一。《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同时,《工会法》从工会权利的角度规定了工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以看出,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初步建立,我国企业中单一的劳动关系己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原有的职工与国家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逐步转变为企业所有者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工会作为劳动关系的产物,尤其是集体劳动关系的产物,其性质必将随着劳动关系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我们看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无论是雇主一方还是雇员一方,都是市场主体,即是私法意义上的主体。

同时,从集体协商本身来看,《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只规定了集体协商的底线,即最低限度的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其他具体的内容由工会代表职工和企业所有者一方在最低标准之上进行协商,这是基于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完成的,任何一方都不能直接运用公共权力来强制对方同意或履行,这显然是符合契约自由的私法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和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会具有的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代表国家维护职工福利的公法人性质所不同,在当下的集体协商劳动关系当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工会是作为私法人的身份介入的,它代表的是具有私权利的劳动者。

【参考文献】

[1]张琦.我国的工会法律制度及其完善[J].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3).

12.怎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篇十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出台后, 对同居关系做出明确规定, 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可见, 不管双方同居多少年, 如果不补办结婚登记, 那么就不存在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 而只能是同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 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法律条文上可以看出, 没有配偶的男女同居的, 其同居关系是可以自行解除的, 不必诉诸法院, 法院也不会受理此类诉讼;但如果其中一方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那么另一方要求与其解除同居关系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 法院是应该受理的。如果是因为同居期间的财产或者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

根据法条的规定, 对于同居关系笔者做如下分析:

一、对于同居关系的法律性质的界定

1、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可以明确的是, 同居关系属于不受婚姻法保护的行为。对此, 司法解释一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一方死亡, 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 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据此可以得出结论, 如果未登记结婚的男女在同居期间一方死亡, 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 如果死亡前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 其配偶身份法律是不予认可的, 也就是说其没有法定的配偶间的继承权。

2、法院不单独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

最高法院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 如果不涉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同居关系中的男女单独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 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二、同居关系中常遇到的问题

1、子女的法律地位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 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 适用于民法中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因此, 如果男女在同居期间生育了子女, 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但对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等义务。如果同居期间分手, 那么, 抚养监护非婚生子女的一方, 有权向对方主张孩子的抚养费用。

2、财产问题

财产问题是同居关系中必然会出现的一个问题。在同居期间, 双方如果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 原则上各自的收入属于个人财产, 不属于共同财产。但是, 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同居双方共同购置生活用品, 甚至买房、买车, 共同投资、创业等情况。那么如何对这些财产问题进行界定呢?

(1) 房产:买房时, 常出现的情况是以一方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 房产证只写一方的名字。如果另一方也进行了出资, 但没有出资的证据, 就会吃亏。即使有出资证明, 房产也只属于登记人一方, 另一方的出资只能认定为借款。如果房产证上是两人的名字, 但没有约定份额或产权比例, 那么一般按照双方各占50%的份额来确定, 出资多的一方就会吃亏。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方没有登记为产权人, 但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有装修的证据, 也只能认定为对另一方的借款而不能认定为赠与。

(2) 汽车:同居期间所购买的汽车等物品, 一般以登记的所有人为标准来确定。如果不需要产权登记的, 以购买发票作为确定权利人的凭证。原则上谁购买的就归谁, 不存在折旧、补偿等问题。

(3) 共同出资:同居期间共同投资、创业的, 法律上不以合伙人来判断, 仍然是依据相关的书面证据来确定。

3、暴力问题

同居期间, 仍然会发生男方暴力对待女方的问题。对于同居期间的暴力问题, 属于治安案件, 如果构成轻伤以上的后果则适用刑法的规定。

4、男女无忠诚义务

同居期间, 如果一方又与他人发生关系, 则另一方无法主张权利。因为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 双方只有道德上的义务, 即使一方对于同居关系的解除负有过错, 另一方也无法主张多分割财产, 即不存在经济补偿的问题。

三、女性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 最根本的方法就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有些权益在正常的婚姻关系中都不见得能够得到保护, 更何况在法律都不保护的同居关系中?女性如果想维护自己的权益, 还是不要怕麻烦或者轻信男方的话, 按照法定的程序去办理结婚登记。当然, 如果同居关系不可避免, 或者这本身就是女方的意愿, 那么笔者有如下建议:

1、在决定同居前拟定一份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当然重点规定财产方面, 约定好哪些属于个人的, 哪些属于共同的, 属于共同财产的要约定好各自的份额。如果能进行公证就更好了。2、在同居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一定要做出书面的约定。3、同居期间所购买的房产、汽车等大件物品, 必须要明确所有权, 做好书面的约定, 发票等凭证务必保留好。4、女性最好不要放弃自己的工作, 一心一意照顾“家庭”和孩子。否则, 出现问题后往往会吃大亏。5、同居期间最好不要生孩子, 如果真的那么迫切的想要属于两人的爱情结晶, 为什么不去登记呢?给爱情、给孩子一个光明的前途。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13.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办法和措施 篇十三

为加强学校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一、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二、教师应自觉按《教师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爱岗敬业,诲人不倦;为人师表,团结协作;严谨治学,锐意进取。

三、在上级领导下,学校根据发展规模需要进行定岗聘任,学校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四、严格执行岗位规范,引导教师自觉做到教学认真。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或专题小结。

五、学校保护教师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六、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师风,自觉做到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自立项目收费、不向学生推销严禁进入学校的书刊、杂志。关心每一位学生,关注每个学生的每个方面。不搞有偿家教、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七、全体教职工要持证上岗,对没有达到符合上级政策要求的教职工,学校要根据有关条例动员其参加培训,直至达到符合本岗位要求的条件方可上岗,同时学校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提高学历层次和个人综合素质。

八、对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成绩显著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按学校制定的有关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教学质量差的教师给予处罚。

九、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第八章并结合学校《奖惩条例》报请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分,如当事人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十、成立教代会,教代会的同志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认真开展工作:

(一)、认真听取学年初校长的工作计划,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积极主动的为学校的发展出谋献策,参与学校各时段工作的重大决策,如:评优、晋升、聘任、基建等。

(三)、参与审议学校教职工聘任方案、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重要规章制度等,监督评议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14.工会应努力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篇十四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途径,也是应对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变化,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现实需要。

一、工会工作要突出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育工会是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也是党赋予教育工会组织的重要任务。工会的涵义和任务,如果用最概括的词语来说,就是“维权”。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工会维权既是党对工会工作的客观要求,也是教职工的内心呼唤,又是工会工作开拓新局面的根本要求。工会只有代表并维护教职工的利益,才有吸引力、号召力、凝聚力和生命力。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是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在学校贯彻落实,有利于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知识分子作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是办学的主体、学校的主人、改革的动力,如果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就会挫伤他们的积极性,从而影响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

二、工会维护教职工权益的主要体现

工会要切实维权,首先必须清楚教职工都有哪些权益。总体讲,凡宪法和有关法律如《工会法》、《劳动法》、《教育法》、《教师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赋予职工的权益,都属于维护的范围。归纳起来就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个方面的权益。在当前形势下,学校工会应切实维护教职工这四项权益:

(一)是维护教职工的经济权利,主要是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及工资、奖金、生活福利等方面的权益。

(二)是维护教职工的政治利益,主要是维护教职工民主权利。学校工会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就要积极引导和落实广大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

(三)是维护教职工的精神文化权益,主要是保障教职工的学习权、发展权。工会应积极维护教职工的精神文化权益,尽力满足教职工的文化生活需求,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提高教职工的思品、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使广大教职工都能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四)是维护教职工的社会权益,主要表现为职工应该有享受社会进步的成果以及社会保险等社会福利的权利。

三、进一步完善工会维护教职工权益的制度和机制

加强工会的维权职能,最重要的是落实。如何把维权工作落实到实处,这就要求学校工会认真履行好基本职责,紧紧围绕教职工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来落实,把维权贯穿到工会工作各个领域,贯穿到推动学校改革,促进学校发展的过程中来,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这就要做到以下两点:首先,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凡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学校工会必须理直气壮的维护;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学校工会必须坚决反对。做到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在许多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这些都为维权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工会只有认真履行职

责,才能不负党和政府的殷切期望。

其次,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制,教职工是学校的主人,是学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和建设者,学校工会要重视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坚持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教代会要进一步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方向迈进。每学期工会都应当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积极让教师参与学校管理,让全体教师参与讨论,不断提高其参政议政水平,充分发挥教代会的作用。如学校的远景规划、规章制度、财务收支、绩效工资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都交给教代会讨论通过。然后再以教代会为基本载体推进校务公开。实行校务公开,是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工会履行维权职能,完善监督机制的重要手段。校务公开能够使教职工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实现形式进一步得到拓展、充实和完善。因而要深入推动校务公开,把学校改革、发展、党建、财务、评优、考核、福利等整个工作情况,依法适时向教职工公开。通过教代会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是法律赋予教职工的民主权,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有重要作用。

四、工会维权必须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

工会要履行自己的职责,突出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牢记党的全心 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持与教职工的紧密联系。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是党的要求,工会的职责,维权的基础。《工会法》在工会职责中指出:“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工会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维权工作,必须密切联系群众,要从主动维护教职工的具体利益入手,把教职工的冷暖放在心上,关心教职工疾苦,努力为教职工做好事、办实事,帮助他们排忧解难,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做到动之以情、帮之以需,切实做好各种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聚人心的工作,使工会真正成为“教职工之家”,发挥好党组织的桥梁与纽带的作用。

五、工会维权还必须加强自身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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