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合作协议(房产与担保)

2024-07-10

业务合作协议(房产与担保)(共13篇)

1.业务合作协议(房产与担保) 篇一

融资性担保业务合作协议

编号: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为加强甲、乙双方业务合作,为借款人提供优质的融资服务,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所用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借款人:是指向乙方申请办理表内外信贷业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保证金:是指甲方按照对乙方担保责任余额的一定比例向乙方缴存的资金,用于保障甲方的代偿能力。

第二条 合作内容

(一)借款人向乙方申请办理表内外信贷业务,甲方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担保的主债权具体情况根据双方在具体办理业务时签订的保证合同确定。

第三条 保证金

(一)在合作期间,甲方首先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存入不低于贷款人民币10%的一年活期存款作为保证金;

(二)保证金存款由甲乙双方签订相应的质押合同,办理相应的质押手续,乙方根据存款金额的拾倍确定甲方在乙方全部担保贷款的最大额度,甲方所存入的保证金在与该笔保证金相对应的担保责任解除前不得支取;

(三)当甲方在乙方的所有担保贷款总额超过前款约定最大担保额度时,甲方必须及时补充存入保证金存款,并按前款约定办妥相关质押手续;

(四)当担保责任减少时,如甲方需要支取担保责任余额比例以外的保证金存款时,须经乙方同意并按相关存款支取手续办理,但支取后保证金存款余额不得低于贷款人民币的10%。支取后剩余的保证金存款必须重新办理好有关质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 担保费

担保费由借款人承担,并直接支付给甲方。具体担保费率由甲方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 担保责任的承担

(一)对甲方同意融资担保的客户,在符合国家有关的基本条件及乙方贷款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融资业务,甲方对融资业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100% 的连带保证责任;

(二)借款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时,甲方应当自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代为履行还款义务。甲方不足额履行代偿义务的,乙方可以从保证金存款账户无条件直接扣收差额款项,扣收后不足的,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继续保留向甲方(或借款人)追偿的权利;

(三)甲方履行代偿义务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通过有效途径向借款人追偿欠款。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担保业务进行独立调查,并自行决定是否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二)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甲方的经营信息和有关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对外担保情况等,配合乙方的调查和贷后检查;

(三)对与乙方及乙方员工存在的关联关系(关联关系是指:乙方法定代表、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股东是乙方在职员工的近亲属,或者是乙方离职员工,或者与乙方、乙方员工存在其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密切关系)做出充分的书面披露;

(四)借款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对乙方履行还款义务时,履行约定的连带偿还的代偿义务;

(五)自身或者借款人出现可能对乙方债权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办理具体信贷业务时,有独立决定是否对借款人办理信贷业

务、是否接受甲方提供的担保;

(二)有权调查了解甲方的经营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三)有权根据本协议和相关合同约定要求甲方履行担保责任;对甲方不足额履行代偿义务的,乙方有权从保证金存款账户无条件直接扣收差额款项,扣收后不足的,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继续保留向甲方(或借款人)追偿的权利;

(四)借款人出现贷款逾期、欠息等违约信息及其他重大风险信息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八条

风险控制

(一)甲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尽快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乙方在风险因素消除前有权暂停接受甲方提供新的担保;

1、保证金存款不足;

2、对外担保余额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被保证人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或者对单个保证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5%;

3、没有按照规定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未能按当年担保费收入50%提取责任准备金,未能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金准备金(因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实行差额提取的除外);

4、当甲方所担保的贷款不良率达到5%时,乙方即停止受理和发放由甲方担保的贷款。当不良贷款降低后,双方可协商恢复贷款。

5、其他可能对甲方审慎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甲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1)、股东、管理层出现重大纠纷,严重影响正常经营;(2)、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违法、犯罪行为;(3)、公司涉及或即将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经济纠纷、大额代偿等,严重影响正常经营;

(4)、不履行代偿责任或其他到期债务;

(5)、连续两年亏损,或者发生重大经营性亏损、投资亏损,或者其他重大损失;

(6)、进入停业、整顿、清算、破产等非正常状态;

(7)、连续两年担保代偿率(当年代偿金额÷当年到期担保责任金额)超过10%,并且担保代偿回收率(当年累计收回代偿金额÷年初代偿余额+当年代偿发生额)低于60%;

(8)、合作意愿差,沟通困难,不按要求提供经营信息;(9)、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挪用资本金等行为;

(10)、出现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拒绝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在乙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没有纠正;

(11)、其他严重扩大甲方经营风险的情形。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甲方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和相关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等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如因违反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生效,有效期自

日至

日。

(二)甲乙双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主动终止协议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但已由甲方提供担保而尚未履行完的担保责任,甲方应当继续履行约定的担保责任。

(三)甲乙双方在协议框架下订立的担保合同及其他协议不受本协议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终止的影响,甲方均应忠实履行担保协议。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2.业务合作协议(房产与担保) 篇二

2013年11月14日, 为进一步推进校企合作的伙伴关系, 西门子基础设施与城市业务领域与重庆大学签署了框架协议。根据协议, 未来三年内, 西门子中国基础设施与城市业务领域将向重庆大学56名在籍学生提供每年共计25万人民币的奖学金。此外, 重庆大学知名教授将定期为西门子相关员工进行培训、出席研讨会, 西门子专家客座讲师将为重庆大学学生教授相关课程。西门子还将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机会, 并为品学兼优的重庆大学本科、研究生提供合适的就业机会等。

此次, 西门子基础设施与城市业务领域和重庆大学签订合作框架协议, 不仅标志着西门子与重庆大学的合作伙伴关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同时也再次表明了西门子在校企合作、人才发展方面的长期战略目标。

在协议签署仪式上, 双方一致表示将深入培养企业和大学长期紧密的知识交流共享关系, 把培养优秀的学生及教师人才和致力于创新研究成果的应用作为双方长期的共同目标。

3.业务合作协议(房产与担保) 篇三

在市场调查中,该行了解到外省商会企业是一个优质客户群体,并通过接洽,与温州、江苏等商会达成合作,为其量身打造了“商会会员”贷款,构建了“商会+企业+银行”的全新融资平台,为中小企业融资这一“老大难”的问题探索出了一条全新捷径。

信用低 风险高

中小企业融资难在哪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融资难”已成为世界性问题,特别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中小企业管理体系不成熟等问题,这一情况显得更为突出。

目前国内中小企业的投融资渠道狭窄,主要还是依靠银行的信贷来获得,而小企业却往往很难通过传统的银行信贷渠道获得充分的融资支持。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信贷的难度相对较大,其主要原因是:首先许多人在观念上依然把中小企业放在从属于大企业的被动地位,造成不少银行管理者及业务人员对民营中小企业存在着不重视、不信任的旧观念。其次中小企业自身的发展不成熟,信誉不高,缺乏抵押物,无法取得银行资信。同时中小企业对金融知识匮乏,当前银行信息透明度较低,造成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

民间商会成信用中介

为中小企业打开融资之窗

“如何创新信贷业务及渠道一直是我们所关注的重要领域。”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在日常的业务往来中发现外省商会在济南如雨后春笋一样快速成长。“我们经过市场走访和调研,发现这些民间的外省商会可以发挥银企合作的桥梁作用,能够填平银企之间不对称的信息鸿沟。”

“商会打破了部门、行业之间的界限,拥有广泛的信息渠道,并集中了大量可供参考的信息。同时因为商会很了解自己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可以为银行提供优质企业的筛选服务,而且商会会员企业都是借助商会这一平台搞营销的。”山东省江苏商会会长表示,正因为商会的这种特殊地位,使它能够更直接更方便的接触到企业,让商会内部企业之间的信任关系更加紧密,再加上商会的约束,风险就会降低很多。“因此,可以说民间商会作为第三方信用服务中介的引入,真正为中小企业打开了一扇投融资之窗。”

“银行+商会+企业”

创新型融资模式彰显生机与活力

商会担保贷款主要适用于企业规模较小、经营情况良好、所参加的商会整体发展较好、但缺乏足额有效担保的企业。商会担保贷款是在构建“商会+企业+银行”的融资平台基础上,由商会在商户中进行优选,并出面牵头,商户申请贷款,并为其他商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依托商会将企业合并做一个联户联保小组,设立小组组长对贷款进行总体监督,规范参与企业的资金运作。各参与企业可以享受循环授信的便利,同时破解了商会会员企业缺少抵质押物担保的难题。

4.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 篇四

甲方:

乙方:

为推动汽车事业的发展,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多赢的原则,根据各银行规定的相关汽车消费贷款办法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的购车客户委托乙方进行汽车消费贷款担保的合作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合作方式

1、甲方将向其贷款购车的客户推荐给乙方进行贷款担保业

务,乙方尽力向上述甲方推荐的客户提供购车消费贷款担保

服务。

2、对于能通过审查、满足银行放贷条件的客户,乙方按照本

合同的约定向客户收取包括贷款担保费用、管理费、贷款保

证金(按各贷款银行标准代收)、调查费、代缴费(公证、抵

押登记、律师见证、印花税)等在内的车贷相关费用,与客

户签订车贷担保服务的相关法律文件,并按本合同约定向甲

方交付除客户首付款外的剩余购车款项。

3、基于甲方的推荐行为,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比例,向甲方

分配车贷担保业务中的收费利益。

4、乙方独自承担与车贷之间的车贷担保业务所涉及的一切法

律责任。

二、双方权责

1、甲、乙双方指定工作人员专人负责甲方购车客户的贷款业务,以便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的协调工作以及相关资料和款项交接。

2、乙方及贷款银行相关调查人员对车贷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同时对车贷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对最终调查结果负责。

3、车贷客户通过乙方及贷款银行的信用审核后,乙方在贷款客户要求的提车时限内将剩余车款(扣除首付款后的车款)交予甲方,甲方及时为贷款客户办妥车辆交易手续并交付车辆。

4、乙方向车贷客户提供优质的车贷担保服务,在乙方的服务下,银行能根据客户需求提供车款七成或八成(贷款年限为一至三年)的汽车消费贷款。

5、乙方在接到甲方推荐的车贷客户后,应指派专人到甲方营业地点向客户提供车贷担保服务,向客户解释车贷流程、需提供的资料以及车贷收费标准。

6、因涉及到乙方向甲方分配利益,故乙方向客户公布并执行的车贷服务收费标准中的“贷款担保费用”、“管理费”、保险返利“须严格按照甲方已向车贷客户计算并(按每笔业务)提交给乙方的书面车贷费用计算标准执行。

7、乙方自行与符合审贷条件的车贷客户签订车贷担保业务的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客户与贷款银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的相关法律文件,并按本合同约定尽快向甲方交付车贷客户购车的贷款款项。

8、甲方就客户与乙方的业务办理提供协助并配合办理贷款手续。

9、甲方推荐给乙方的客户,乙方不得私下与客户达成协议,而侵

害应分配给甲方的利益。

10、车贷客户的保险由方负责办理,保险项目包括:车损险(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按不低于20万元金额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按每座1万元以上金额投保)、盗抢险(按新车购置价投保)、交强险、不计免赔险,均需足额投保。

1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

12、甲方推荐的车贷客户车辆出险后,乙方向事故车主方首要推荐甲方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同时乙方工作人员也应向其他保险事故车辆着重推荐到甲方修理厂修理。

13、甲方推荐的车贷客户,乙方有义务对客户资料保密,不得向其他修理厂泄漏客户资料。

14、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完成整个服务过程,直到客户提车,佣金返还完毕。

15、甲方就客户与乙方的担保业务及贷款手续办理有道义提供协助义务,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按揭车的服务流程,以便甲、乙双方作好与客户的沟通工作。

16、甲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即时支付乙方先行垫付的所有款项。

三、利益分配

1、乙方分配给甲方的利益包括包括以下项目:A、贷款担保费用,B、管理费,C、保险返利

2、乙方分配给甲方的“贷款担保费用”、“保险返利”与“管理费”

利益金额,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6项所述“甲方已向车贷客户计算并提交给乙方的书面的车贷费用计算标准”与本合同附件所述“乙方针对甲方执行的车贷担保服务最低收费标准”与本合同附件所述“乙方针对甲方执行的车贷担保服务最低收费标准”之差额计算并全额给予甲方。

3、上述利益分配采用“一车一结”的方式支付。乙方应在甲方提供齐全的相关上户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该笔业务的合作利益。

四、合作期限

1、合作期限为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后,双方视合作情况可另行续约。

2、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款项结算。

五、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向车贷客户收取甲方应分配之部分费用的,乙方自行补齐差额。

2、甲方应按时提供购车发票、合格证等相关资料。如未能及时提供,乙方将顺延其办理贷款、担保手续及放款时间。

六、其它

1、乙方调查员应一次性将甲方按揭购车所需资料给客户说清

2、乙方调查员必须为甲方客户详细解释所签合同的具体内容

3、甲方提供的客户,乙方查得征信通过且资料没得问题,达到

放款条件的,请甲方给乙方出示书面放车通知单,加盖公章。

4、乙方收取甲方客户的保证金,登记本原件、机动车发票原件、购置税发票原件每个月底传一份清单给甲方(加盖公章)。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附:乙方针对甲方执行的车贷担保服务最低收费标准。

甲方:乙方:重庆千恒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地址:重庆九龙坡杨家坪前进支路

代 表 人:1号跃华新都21楼8-

联系电话:代表人:

传真:联系电话:023-68428229

签署日期:传真:

5.房产类第三方担保协议 篇五

甲方(出资人):

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丙方(担保人):身份证号: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或房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与乙方在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向乙方提供资金周转借款,现我本人(下称丙方)愿意做如下担保:当乙方不论由于什么原因不能按与甲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支付有关费用时,丙方愿意承担乙方履行上述借款合同的法律连带责任。

丙方在此声明和担保:

一、丙方是在,(工作/居住)任何改变丙方本身性质、地位、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的事件发生时,丙方保证及时通知甲方本人。

二、本项担保金额最高额为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借款金额的三倍。一旦乙方没有能力偿还借款合同中的金额,及由此而产生的利息和有关费用时,只要担保金额不超过借款合同的金额三倍,丙方不会因此而解除或减少任何法律职责。

三、丙方在收到甲方出具的要求丙方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书后,不管甲方是否向乙方追素,保证按照付款通知书规定的付款日、付款金额,主动,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全部应付款项。甲方出具的付款通知书是终结性的,乙方和丙方均有约束力。

四、如果丙方未按甲方通知规定的期限及金额付款,丙方在此授权甲方从丙方任何财产中扣收,并可加收逾期利息。

五、本担保是一项持续性的担保,只要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按有关条款规定承担了任何现在的或可能发生的债务和责任,丙方就始终承担本担保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及法律责任,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宽限只要不曾加丙方的担保金额,丙方在此担保书项下的责任均不会解除或减少。

六、只要不增加丙方的担保金额,丙方不会因为乙方与甲方同意对借款额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删除或者因乙方与其他方面签订的任何合同而受影响或失效。

七、如果乙方将财产或权益抵押给丙方。在本人担保项下的借款金额没有全部偿还之前,丙方不会行使有关抵押书项下的权利,也不会取代甲方对乙方的债权人地位。

八、如果乙方破产或没有对债务的偿还能力等类似情况出现,并不解除丙方在此信用担的责任。

九、丙方的继承人将受本担保书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本担保项下的责任,未得到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丙方不会转让其担保义务。

十、甲方如将本担保项下的借款合同的债权转让给他人,并不影响债权人向丙方要求履行担保的责任。

十一、本担保书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丙方与任何其他方面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契约)均不影响本担保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法律性。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签名:

6.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协议书 篇六

甲方:XX银行

乙方:xx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农户在甲方办理养殖贷款业务时,乙方为农户提供保证担保的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双方合作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贷款种类为养殖贷款。

第三条

双方合作贷款担保的基本形式为:乙方为农户在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第四条

乙方作为甲方办理贷款担保业务的合作伙伴,为向甲方申请办理养殖贷款业务的客户提供担保,担保比例双方在具体合同中协商等。第五条

甲、乙双方应积极开展养殖贷款宣传活动。第六条 双方推荐的农户,原则上应符合如下标准:  养殖具备一定规模和一定期限,养殖收入比较稳定。

 在甲方或别的银行办理过养殖贷款:在甲方或别的银行有信贷历史记录,且无不良记录的。

 养殖有固定的设施和场所,并且是自有的。

 自己的直系亲属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管理者;律师、医生、教师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状况良好且被总行、省行确定为目标客户的AA级以上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人员等,并且愿意给农户贷款提供反担保,这样的农户优先落实。

其他客户在能够落实反担保措施,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双方同意也可办理养殖贷款及担保业务。

第七条 担保贷款仅限于养殖流动资金贷款,扩大养殖规模固定设施贷款另行安排。第八条,养殖担保贷款专款专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含)。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第十一条 乙方推荐的客户,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提供农户的相应资料。

第十二条 甲方在收到申请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双方人员共同完成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及农户资信状况的调查。如在乙方单独进行调查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对乙方推荐客户的资信、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价,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有权拒绝贷款。同意贷款的,必须由农户和保证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三条 在双方调查意见一致的基础上,由乙方撰写调查报告并组织材料,甲方客户经理签字确认后报有权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第十四条 甲方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给予乙方答复。对同意发放贷款的,甲方应与农户和乙方逐笔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甲方发放贷款,贷款暂由应由乙方保管,监督农户将款项用于购买鸡苗、药品和饲料。对不同意发放贷款的,甲方应向乙方说明情况。第十六条 乙方担保贷款的不良率五级分类口径应控制在5‰以内,每期还款成功率应达到95%以上。第十七条 乙方可以代收农户销售款及时归还农户贷款,如果由农户自己还款,甲方按月为乙方提供客户还款明细,对未按时还款的农户由乙方负责进行催收,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对拖欠贷款本息的农户,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催收;对农户已经连续2期未足额还款的,乙方应于客户连续拖欠的第3期期满前3日代农户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帐户中直接扣划。对乙方代偿的借款,甲方应在回单中注明“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字样或提供代为偿还证明,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第十八条 乙方确认,当农户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乙方将固定保证金存入甲方银行内,甲方银行参照保证金5-10倍金额的额度并按照上级银行分配额度核定乙方本次担保贷款额度为人民币

万元,额度有效期:

****年**月**日至

****年**月**日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甲方存入基本保证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同时,按每次担保贷款余额新增的1%存入追加保证金,追加保证金及补足基本保证金于季末次月15日内缴存甲方。甲方每月向乙方提供贷款担保余额。乙方在甲方保证金余额超出基本保证金与按照贷款余额追加保证金的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保证金账户不得办理日常结算,不得用于存放保证金外的其他用途的款项。每末,甲方与乙方商定次年保证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三条

乙方替农户清偿《借款合同》项下所欠甲方的全部债务后,甲方必须将农户有关凭证原件转给乙方,在乙方的追偿权没有实现之前,甲方配合乙方追偿权的实现。第二十五条

担保期间,甲方如变更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对未经乙方同意变更的部分,乙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积极主动配合乙方开展养殖贷款担保业务,提高市场竞争力。双方定期召开业务合作分析会、培训会,交流沟通促进业务发展。

第二十七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管理状况定期进行考核,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报表、资料,否则甲方可暂停受理乙方业务申请。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应故不能或暂停开展业务合作的,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对方,以便通知客户,防止出现影响双方信誉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甲方有权根据考核情况并依据以下条款自行确定是否与乙方暂停或终止合作,待乙方满足有关要求后,可恢复受理新的业务申请。

(一)暂停合作条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暂停受理乙方新的业务申请:(1)担保的贷款连续两个月不良率五级分类口径超过5‰或逾期非应计口径超过1%;(2)担保的贷款连续三个月还款成功率在95%以下;(3)保证金余额不足且不能及时补充;

(4)贷款担保额度饱和且无能力按标准缴存保证金;(5)乙方出现重大法律纠纷;

(8)甲方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停止发放贷款的其它情况。

(二)终止合作条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关系:(1)乙方净资产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资产负债率高于70%;(2)担保的贷款连续两个月不良率五级分类口径超过1%(3)担保的贷款连续三个月还款成功率在90%以下;

(4)乙方对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中的虚假内容审核不严,或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5)乙方出现重大法律纠纷,已对担保能力产生较大影响;(7)甲方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终止合作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条

乙方原则上只与甲方合作,如与其他银行合作又与甲方合作,甲方有权视情相应扣减担保额度。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协议到期后如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合作协议自动延期一年。乙方担保赔偿责任不受本协议有效期(即双方合作期限)的影响,直至乙方担保的每一笔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如有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作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7.业务合作协议(房产与担保) 篇七

一、银行与民营担保公司合作存在的风险

众所周知,担保行业是银行分散风险的有效补充,其本意是当个人或企业向银行贷款时,银行为了降低风险,要求贷款人找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优良的个人)为其做信用担保。以担保公司为主要形式的商业担保模式曾是政策鼓励的担保方式,被认为是能够较好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无硬通货担保障碍的良策。因此担保公司这几年发展迅速,许多民间资本也加入其中。

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特别是民营担保公司由于资本的逐利性、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商业担保不但提高了企业融资成本,并提高了整个交易系统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拆借资金和投资获利易引发经营风险

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往往盈利有限,不足以完全解决代偿,一旦发生一笔代偿,就有可能抵销掉几十笔担保业务的保费收入,为突破生存困境,担保机构往往在经营担保业务的同时,兼营投资业务,甚至违背担保宗旨,大肆拆借资金开展放贷业务。良好的投资回报,固然可以增加担保公司抗风险能力,但投资经营的失误,其后果是直接削弱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和代偿能力。年初爆发的华鼎系事件,就是担保公司以担保业务为幌子,截留客户的贷款资金,违规进行各种资金运作,利用担保平台为资金圈钱,使客户及银行蒙受重大损失。

(二)注册资本不实带来代偿能力不足的风险

担保公司主要是采取在贷款行存入一定数量的担保基金,然后一般按2至5倍(财政部规定不超过10倍)的比例放大来为中小企业或个人融资提供担保。担保基金之外的部分,银行凭借的是担保公司的信用。在这种操作模式下,注册资本和信用放大倍数就直接决定担保公司担保行为的风险级别。而目前对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形态,并未明确要求全部或绝大部分应为货币资金,一些担保公司通过虚假出资或实物出资夸大其担保能力,由于缺乏最低注册资本,没有可供自由支配的现金,这些担保公司根本不具备实际的担保或偿债能力,从而影响其担保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此外,有些担保公司不惜利用其它较有实力的金融机构代持股份,造成股东实力较强的假象,骗取银行合作。

此次华鼎系担保事件影响的金额如此巨大,其原因之一在于,在相关授信银行的眼中,华鼎、创富前几大股东均为实力雄厚的信托公司,是实力较强的担保公司。但有关人士根据华鼎系实际控制人陈奕标把大量股份平价转让给信托公司,而信托公司不入主华鼎系担保公司董事会、信托大股东股权被多次摊薄无异议等多种疑点进行推测,这些信托公司实际是帮陈奕标代持股份,并未真正入股。

(三)虚假及多套报表导致信息不对称风险

担保机构的会计报表一般都未经外部审计,其对外提供担保的业务信息很难准确掌握,而对其账外经营、转移利润等问题就更难以有效监控。有的担保机构设立动机不纯,希望获得牌照旨在日后获利。有的担保机构迫于收入压力,或风险滞后而产生的资金运营冲动,采取“一套人马、多块牌子”方式,如华鼎系中华鼎、创富及中担担保公司,在股权结构上虽无关联关系,但其实际控制人同为陈奕标,陈奕标同时涉足融资、典当、放贷等业务,搞起多元化经营,其下属公司错综复杂,而财务报表信息未能反映担保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结果为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带来风险隐患。

(四)担保客户资质参差引起第一还款来源风险

担保公司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为拓展业务,部分担保机构并未对准入客户进行严格的尽责调查,看重的仅仅是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及反担保,往往造成担保客户“鱼龙混珠”,而部分资质差的中小企业规模小、资产变现能力差、主营业务不突出,极易受经营环境的影响,变数多、风险大,对银行的第一还款来源难以提供有效保障。一旦外部经济不景气,企业破产倒闭,担保公司代偿能力有限,则会造成银行的直接损失。如华鼎系担保公司在准入客户时,看重的往往是该客户能有多少资金“流入”担保公司,不注重客户具体实力,通过帮助客户调整财务报表、频繁资金交易流水等方式“夸大”销售收入“骗取”银行资金。由于2011年末以来经济持续下滑,企业破产倒闭,大量的担保代偿导致华鼎系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

(五)反担保或再担保无法落实

理论上说,担保机构为企业实行担保后,可以要求企业提供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人保证等反担保措施,将风险转嫁给贷款企业,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不动产抵押、动产和收益权利质押,往往存在着评估、变现、产权争议等诸多风险,这些都不同程度地扩大了担保机构经营风险。同时,由于专业担保公司纷纷涌现,泥沙俱下,担保公司面临业务竞争时,往往采取降低收费标准或放弃要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等方式来拉拢客户,一旦客户违约,则担保公司“血本无归”。此次华鼎系事件中担保公司资金断裂,而大量的反担保条件无法落实,华鼎系或最终将无法逃脱破产清算的命运。

二、规避风险的对策

当前,发展中小企业业务已成为各家商业银行的共识。因存在抵押物不足、资产积累不多等问题,中小企业一直是融资的弱者,而作为一个中介及具有一定实力保证人的担保公司,为银行与中小企业牵线搭桥,一方面为银行缓释部分融资风险,另一方面缓解了中小企业资金饥渴,因此,虽然当前民营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中存在不少问题,但银行不能“一叶障目”,只要不断规范与完善担保公司的合作,同时加强政府对担保行业的监管,相信银保关系终能拨云见日。

(一)把好与担保公司合作准入关

在担保公司准入环节,银行须有严格的条件,将风险消灭在源头上。首先,银行要做好与担保公司合作前的尽职调查,要充分了解和掌握申请合作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资金实力、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优先选择成立时间长,具有一定规模,拥有政府背景的政策性担保公司作为准入对象。其次,严格控制担保的放大比例,由于银行方面对合作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未能全面的评估,所以控制放大比例就尤为重要,如果比例过大,一旦出现损失,最终受到伤害最大的将是银行。

(二)严格监控担保公司经营领域

目前各地金融办、金融局仅对担保公司准入环节核发金融执照,未进行过程监管,今后政府应加强对专业担保公司进行全方位监管,对于担保公司转移资本金进行其他高风险投资、私自收取客户反担保金、介入房地产或证券市场、对外担保余额超过实收资本限制倍数等涉及经营风险情况,要重点加大监控。同时,银行在与担保公司合作过程中,多利用外部公共信息资源,了解各担保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经营范围,加强与同业机构的交流,主动搜集相关信息;在与各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并适当加大对其故意隐瞒信息、不实披露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发现不实披露并导致风险发生的,将相关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银行同业的黑名单,使其无法再进入担保行业经营等,增加其违约成本。

(三)授信重视第一还款来源

担保公司推荐的业务可以作为中小企业贷款的业务来源,同时,担保公司的存在也方便了一些无法满足银行贷款抵押担保要求的中小企业客户向银行申请贷款,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中小企业客户的授信需求,但与此同时,由于中小企业信贷成本高、收益低、风险大,仅仅依赖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并不能完全转嫁风险,而只能起到风险缓释作用,因此银行在叙做与专业担保公司合作项目时,应首先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和交易真实性的审查、评估,对借款人资格、身份真实性及还款来源进行独立审查。不可由于担保公司的存在而放松对业务本身的风险防控。

(四)尽量争取增加不足额抵押

在与担保公司担保的业务中,并非全部客户都无法提供押品,有部分客户仍可提供可办理有效抵押登记的不足额押品,为了能在获得相应比例保证金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银行贷款保障程度,尽量争取多做追加担保形式的业务,少做纯担保业务,并且对于不足额的抵押品,如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则上都要将抵押权人设定为银行。通过在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内增加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将银行可接受、可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不足额押品均抵押予银行,在贷款出现不良需要代偿时,银行可在担保公司先行垫付不良贷款本息的情况下,协助担保公司向借款人追收,并将抵押物处置变现款项作为担保公司的补偿款。

(五)加强与再担保公司合作

再担保是信用担保体系中分散和转移信用担保机构担保风险、提升担保机构信用、扩大担保资源总量的重要保障方式。面对高风险性的担保行业,仅有担保机构的存在,其防范和规避风险的能力还是有一定限度的。因此,银行应加强与再担保公司合作,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共同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和风险分担机制,以融资推动中小企业信用建设,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六)充分利用外部评级资源

8.担保合作协议 篇八

甲方: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为促进甲乙双方在金融业务上的合作,保障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合作宗旨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将互相选择对方作为金融业务的合作伙伴,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合作领域内互相理解和支持对方市场拓展与风险管理需要,联合开展融资产品研发与创新,努力为双方合作提供便利,促进双方业务共同发展。

第二章 合作内容 第二条 合作地域

1、经双方协商,确定 为主要合作地区。

2、对于乙方跨甲方经营地域开展业务的,甲方将协助乙方在 其他地域与甲方相应分支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第三条 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积极向对方推荐信用良好、经营水平较高、管理规范的客户,促进双方业务发展和降低经营风险。

2、对于甲乙双方均通过评审的融资项目,由甲方为客户办理融资业务,乙方为该客户履行债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融资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票据承兑、贸易融资、项目融资、信用证预计其他融资性业务。

3、甲乙双方合作进行产品创新,如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等金融产品。

4、甲乙双方愿意积极探索和实践为集群类(如大型商场、商会、园区)内的客户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一揽子金融服务。第四条 沟通交流

甲乙双方建立沟通交流机制,甲方指定 部,乙方指定 风险 部,负责双方以及分支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深入开展有关业务合作与技术交流。

第三章 保证金和担保额度

第五条 为保证乙方担保责任的履行,乙方承诺在甲方开立融资担保保证金账户,交纳保证金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并自愿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支取保证金账户资金。保证金按照存款期限定期利率计息,但甲方在业务需要范围内扣划保证金时,扣划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六条 甲方给予乙方的综合授信担保额度为,期限为 年。乙方对担保额度的使用条件须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有关约定。

第七条 甲方在向借款企业发放贷款时,其贷款利率按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借款企业贷款额度控制原则为单户企业贷款总额不得高于 万元。

第八条 乙方向借款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用应符合国家收费标准,同时应兼顾借款企业的财务效益,在企业能够承受的合理范围内收取担保费用,乙方因收费问题产生的任何纠纷与甲方无关。第四章 保证方式 第九条 乙方做为担保人为借款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各类诉讼及非诉讼费用等。

第十一条 乙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限为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借款企业在除乙方担保之外提供其他的担保措施。

第五章 贷款担保程序 第十三条 独立审查和推荐

甲乙双方均有权采取科学、切实可行的资信评估标准对拟担保的借款企业的信用和贷款项目的风险进行审验和评估,甲乙双方各自独立进行贷前调查项目并确实认为项目可行,可向对方进行推荐。对借款申请企业贷款与否,由甲方决定;对借款申请企业是否提供担保由乙方决定,借款申请企业要符合甲方贷款条件和乙方的承保条件。第十四条 贷款担保程序

1、甲方经初步调查审核接受借款申请企业的信贷申请后,将有担保需求的借款申请企业推荐给乙方;或借款企业主动向乙方提出担保申请,经乙方调查评审后同意担保并向甲方推荐。

2、经乙方调查评审后同意担保的,由乙方向甲方出具《担保意向书》。

3、经甲方调查并经过审批同意办理信贷业务的,甲方与借款申请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协议/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等信贷合同,并与乙方签订担保合同。

4、乙方和借款申请企业办理完相关的反担保手续后,乙方向甲方出具《放款告知函》后,甲方依借款合同/保证协议/承兑协议等信贷合同的约定办理信贷业务。

5、贷款到期,借款企业偿还贷款后,甲乙双方之间相应的保证协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保证责任的履行

第十五条 甲方催收

当借款企业不能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由甲、乙双方共同向借款企业催收。第十六条 代偿

当乙方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贷款,借款企业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甲方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企业提前还款的,借款企业未清偿的,由乙方自接到甲方催收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代为清偿。接到甲方通知30个工作日内未代偿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扣划乙方资金用于归还所担保的到期债务,并书面通知乙方。扣划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代偿后,就代偿部分自动取得原甲方对借款企业的权利,对代偿部分自动取得对借款企业的追索权,甲方积极配合乙方行使对借款企业的追索。双方对追偿情况享有同等的知情权。第十七条 乙方免责

1、若借款企业或者第三人就乙方提供担保的贷款向甲方另行提供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则乙方在该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范围内不承担担保责任;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与借款企业变更协议的;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允许借款企业转让债务的;

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允许借款企业延长偿还贷款期限的;

5、未经乙方同意,以乙方贷款保证金偿还为甲方提供担保的借款企业的其他贷款;

6、未经乙方出具放款告知函,甲方提前给借款企业放款的;

7、甲方与借款企业双方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乙方提供担保的。

第七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相应担保合同的约定存入保证金;

2、有权要求乙方在借款企业出现借款合同、保证协议、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等信贷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3、有权对推荐给乙方担保的借款申请企业在不被乙方接受时向乙方提出质疑或请求说明原因;

4、有权独立审批、自主决定借款申请企业的信贷业务。

二、甲方的义务

1.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协助配合乙方开展担保业务;

2.对被担保借款企业进行贷后管理。第二十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按照担保原则及担保条件,独立审查并决定是否为甲方推荐的借款申请企业提供担保,甲方不得进行干预;

2、有权了解被担保借款企业在甲方的借款偿还及履约情况。

二、乙方的义务

1、按本协议的规定以及甲方的要求缴存、追加风险保证金;

2、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偿还被担保借款企业拖欠甲方的借款本息、垫款及其他相关费用;

3、及时审查甲方推荐的借款企业,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及时提供担保,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及时通知甲方;

4、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对外担保及偿付情况、经营管理以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信息、资料,并保证上述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5、积极向客户推荐在甲方开办信贷业务。

三、乙方的承诺

1、乙方及其股东不存在虚假出资/验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

2、乙方承诺不从事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挪用或占用被担保客户保证金以及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3、乙方承诺遵守信贷原则,规范担保贷款前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工作。

4、乙方在获悉被保证人出现可能导致其不能偿还到期本息或者履约的不良征兆时,须及时向甲方通告。

第八章 其他约定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与乙方双方承诺在融资服务、新产品开发、企业信用评估以及加强对中小企业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

第二十二条 甲方与乙方及时交换和通报知悉的被保证人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乙方承诺 按月/季 向甲方披露其财务会计报表、对外担保和偿付金额以及担保质量等有关情况,并接受甲方对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控制状况等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组织形式发生变化;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诉讼; 3.被解散或撤销; 4.法定代表人、单位住所等发生变更的; 5.可能影响甲方本协议项下权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作为规范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合作的基础文件,与双方签订的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乙方按本协议存续期间签订的《保证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在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可解除本协议。但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何一方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责任,不影响已经形成的权利或主张,也不影响已签署的其他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的所辖分支机构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和期间内办理担保业务时,适用本协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9.贷款担保合作协议 篇九

甲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

为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解决企业抵押物不足借款难、银行放款难的融资瓶颈。实现担保互惠互利信息共享。达到提高效率、资金安全、控制风险、长期合作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合作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债权担保。在甲、乙双方选择,推荐,调查客户基础上,甲方同意为选定的债务人在乙方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条互通信息。乙方为甲方提供所担保企业、个人征信查询及个人类信用社系统五级分类查询。甲方将调查掌握的客户信息提供给乙方,实现信息利益共享,降低风险、提高效率。

第三条担保对象及业务品种。甲方担保乙方业务范围内依法设立、合法经营的甲方认为可以为其担保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自然人的生产经营、生活消费贷款、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诉讼保全等。

第四条担保方式。本协议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担保期间及范围。甲方的担保期间为:乙方与债务人签订的债权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加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1

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六条担保程序。

6.1 甲、乙双方可相互推荐客户,但双方具有独立是否同意担保、放款的决定权。

6.2甲方在乙方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并设立保证金账专户。甲方为债务人担保时将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存入的保证金金额不低于其担保金额的%。保证金按人民银行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

6.3担保后管理。甲、乙双方应加强合作,建立稳定的信息联系方式,相互交流和通报债务人的信息资料实现共享。双方均有权对债务人款项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互惠条件。甲方担保的借款人办理贷款时,乙方在符合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及乙方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给予借款人相应的利率优惠,甲方给予优惠的保费率。具体优惠条件:

7.1乙方执行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以内的贷款利率;甲方执行优惠的担保费率。

7.2自然人贷款利率按石家庄市联社(2010)58号文件的相关内容执行。

具体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以借款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约定为准。

第八条贷款催收及贷款展期。担保贷款到期前十五天,甲、乙双方均应督促借款人筹措资金归还贷款。若借款人确因困难申请展期时,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后,方可办理展期手续。

第九条 保证责任。

9.1担保贷款(票据)逾期,甲方按约定条款依法承担还款责任。甲方在乙方向其发出通知后七日内,将现款汇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保证金账户和甲方其他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扣收后甲方应及时补足扣收的保证金数额,不得影响其他保证贷款保证金率,否则乙方有权停止发放甲方担保的贷款(票据)。

9.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A 乙方与债务人变更借款合同金额、利率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减轻债务人债务的除外);

B 乙方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C 乙方允许借款人延长贷款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9.3甲方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就代偿部分自动取得原乙方对债务人的权利,乙方负责将债务人的全部资料和权利转移给甲方,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9.4对债务的追索以甲方为主,乙方积极配合甲方行使追索权,向甲方提供债务人资产、账户情况。

第十条信用承诺

甲方担保债务额度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倍,对单户担保债务不超过甲方净资产的10%。涉及甲方以下事项的变动或变更,甲方应在变动、变更前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对影响乙方权益的,乙方有权依变动、变更事项决定是否解除、中止或履行本协议,直至追究甲方责任。

10.1甲方股东变更、减少注册资金、与他人合并或分立、被行政处罚或其他影响本协议乙方权益的情况。

10.2甲方遇有公司董事会成员变动、经营方针调整、与其他银行或政府机关及法人单位,签订对本协议执行产生影响的法律文书。

10.3签订本协议后,甲方每季度向乙方通报一次其在各金融机构的担保余额、代偿率、损失率、保费收入、担保基金收益等关键指标。

10.4因重大事项可能导致甲方资产大幅减少或清偿能力降低时。第十一条合同的执行。担保贷款用途、金额、利率、期限、保证期间,以保证借款合同(票据协议)约定为准。担保费由债务人直接支付给甲方或有乙方代扣。

第十二条附则

12.1甲乙双方履行完各自审批程序后,即可办理相关手续。在甲方办完反担保手续(甲方放弃的除外)并向乙方出具放款(票据)通知书后,乙方方可发放贷款(票据)。否则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12.2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甲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验资报告、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简历、财务报表、委托授权书等整套原件、复印件。乙方查证后将复印件留存备案,作为本合同附件,以后办理担保业务时不再重复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各种证件年检、财务报表按乙方要求提供。

12.3本协议是双方合作的基本框架,担保的具体事项在借款担保合同(票据协议)中约定。担保借款合同(票据协议)内容与本协议

不一致的,以担保借款合同(票据协议)为准。

12.4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本协议所涉及的各项比率、倍数、期限等可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需要由甲、乙双方协商修订。

12.6双方应严格诚信履行本协议及补充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否则守约方有权主张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涉及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12.7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2.8本协议的有效期

12.9本协议期满后,根据本协议签订的履行中的担保借款合同(票据协议)等继续有效,直至担保借款合同(票据协议)履行完毕。

12.10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10.联合担保合作框架协议 篇十

甲方: 担保公司

乙方: 担保公司

甲乙双方均为合法注册成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外开展担保业务,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本着相互协作、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目的,现就合作对外开展联合担保业务签订本框架合作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概述

1. 双方从担保行业发展的全局高度谋划合作发展新思路,充分发挥各自在担保行业的优势,创新合作机制,通过联合担保的方式拓展合作领域,建立互利共赢、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2.双方合作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3.充分发挥双方优势,提高竞争力,共同进行联合担保的担保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

4.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应是双方今后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双方签订相关协议的基础。

二、合作期限

本协议合作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本合作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打算继续合作,应当重新签订合作协议。

三、联合担保定义

本协议中所称联合担保是指两个以上的担保机构对同一债权提供担保,具体在本协议中,是指甲乙双方作为保证人共同为同一债权提供共同保证担保。

四、对外担保方式

甲乙双方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对外提供按份共同保证或连带共同保证。

(一)按份共同保证

在此种方式下,甲乙双方按照各自确定份额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甲乙双方应当在每一笔业务开展过程中,先约定好各自的保证份额,然后与债权人进行沟通,让债权人明确并确认各保证人承担的担保份额。甲乙双方在按份共同保证方式下,如果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甲乙双方之间没有追偿关系。

(二)连带共同保证

1.在此种方式下,甲乙双方对全部债务对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2.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一方,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另一方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五、对内责任比例

1.甲乙双方在联合担保合作过程中,如果对外承担的是按份共同保证责任,则按照各自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甲乙双方之间没有追偿关系;

2. 甲乙双方在联合担保合作过程中,如果对外承担的是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则根据业务来源的不同,在内部责任划分上按照3:7的比例承担保证责任。原则上,业务来源于哪一方,由哪一方承担70%的保证责任;

3.甲乙双方在办理每笔业务过程中应签订《对外联合担保备忘录》,双方根据每笔业务的情况,在《对外联合担保备忘录》中对担保债权情况、联合担保方式、内部责任比例等情况进行明确约定。

六、联合担保担保费

在具体项目运作过程中,原则上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对内责任的份额(在连带共同保证责任方式中)或实现约定的保证责任份额(在按份共同保证方式中)约定的相应比例分享联合担保担保费

七、联合担保业务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原则上,业务信息来源于哪一方,由哪一方按照规范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进行申请和受理工作。

(二)项目立项

任何一方在受理相应担保申请后,经过初审后如认为符合联合担保项目立项条件,应当在《联合担保项目立项审批表》(一式两份)上签字盖章后连同项目相应资料提供给另一方,另一方经审查,如也认为符合联合担保项目立项条件,则在《联合担保项目立项审批表》签字盖章后并将其中一份交予另一方,双方均在《联合担保项目立项审批表》签字盖章之日为项目正式立项之日。

(三)保前调查

1.项目获准立项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对项目进行保前尽职调查,双方应当根据担保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拟定调查方案,并按照规范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进行相应调查工作以及出具保前调查报告;

2.甲乙双方应当至少委派一人参与保前调查工作。

(四)项目评审

1.项目在进行评审前,甲乙双方应当共同或由一方与债权人就联合担保方式及其他相关问题与债权人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2.如项目经过保前调查符合上会条件,应当由甲乙双方各委派三人作为评委组成担保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对担保项目进行评审,委派人员应当在评审会独立发表评审意见;

3.甲乙双方应分别汇总己方委派人员的意见并决定是否进行担保及进行担保的条件,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同意担保,则该项目终止或进行补充调查;

4.如项目经评审认为需要进行补充调查,甲乙双方应当在补充调查后另行召开评审会;

5.评审会每次评审后均应制作联合《联合担保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告》,由全体评委签字后归档保存,《联合担保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告》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分别保存;

6.评审结论非经再次上会进行评审修改,否则不得更改,必须全部贯彻落实,

(五)合同起草、审查和签订

1.联合担保项目经评审会评审通过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确定由一方作为相关协议的起草方,起草方应当及时起草协议并将起草的协议发送另一方审查,另一方有权出具审查和修改意见,起草方应慎重考虑另一方的审查和修改,并经双方协商确定最终合同文本;

2.在联合担保具体项目运作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当与担保申请人共同签订《委托担保协议》、双方签订《对外联合担保备忘录》、共同与债权人签订《共同保证协议》等相关协议;

3.如需要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措施,具体反担保协议甲乙双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与担保申请人共同签订或分别签订;

4.甲乙双方应当在签订《委托担保协议》及《对外联合担保备忘录》后才能与债权人签订《共同保证协议》。

(六)保后管理

双方均有权对担保项目进行保后管理,双方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详尽的保后管理细则。

(七)代偿和追偿

如担保项目发生代偿,双方根据具体协议的约定责任比例进行代偿并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进行追偿。

八、关于代偿和追偿的特别约定

(一)关于代偿

1.一旦发生代偿,双方应当共同就是否符合代偿条件及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进行研究和评审;

2.如经双方评审代偿条件成就,双方采取按份共同保证方式对外提供联合担保时,甲乙双方根据各自担保的份额分别进行代偿。如双方采取连带共同保证方式对外提供联合担保,甲乙双方应当根据内部约定的保证责任比例积极进行代偿;

3. 如双方采取连带共同保证方式对外提供联合担保,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或经法律程序,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主动向债权人承担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任何一方擅自向债权人就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其无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二)关于追偿

1.一旦发生代偿,甲乙双方应当根据约定积极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另一方应当给予相应的配合;

2. 如双方采取连带共同保证方式对外提供联合担保,一方代偿债务后,有权要求另一方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追偿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其应承担的份额进行清偿。但相应代偿违反本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除外。

九、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作协议细节及在合作过程中知道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十、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十一、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共识,双方同意双方争议由 区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通知和送达

1.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函件、文件等资料,应发送到合同签章页载明的联系人、地址、传真。

2.当面递交的,签收日为送达日;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回执上记载的收件日或拒收日为送达日。双方从合同文首载明的传真机号码所发出的传真视为原件。

3.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联系人、电话、传真,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向合同签章页载明地址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十三、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的原则并结合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十四、其他事项

(一)协议冲突

本合作协议为框架协议,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作协议过程中针对具体担保项目签订的协议如与本合作协议不一致的,以相应具体协议为准;

(二)合同生效

本合作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为签章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指定银行账号:

开户行: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指定银行账号:

开户行: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11.房产中介合作协议 篇十一

甲方:

工商注册号:

乙方:

工商注册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合作开展房产中介代理事宜,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确保其从事房产中介代理经营活动的资格合法有效,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房产中介代理经营活动;

2、在福州地区不再与其他房产中介机构合作进行与本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合作;

3、不得以乙方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

4、须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与乙方就合作项目进行沟通联系;

5、对乙方提供的房产信息资料进行推介;

6、与委托人签订购房委托书;

7、组织购买人实地看房;

8、协助乙方与购房人磋商价格;

9、协助乙方与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确保其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本合作活动;

2、在甲方所在地区不再与其他房产中介机构合作进行与本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合作;

3、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

4、须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与甲方就合作项目进行沟通联系;

5、收集并提供房源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房产的具体地址、产权、面积、房型等;

6、为甲方提供的客源寻找合适的房产;

7、协助甲方组织的购买人实地看房;

8、负责协助委托人、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

9、协助甲方与购房人、售房人磋商价格;

10、与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三、利润分成与成本承担

1、合作利润以每个成交单作为结算单位,在实际成交标的的所有佣金全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乙双方结算完毕并由甲方将乙方分成以现金形式存入甲方指定帐户。

2、合作利润:成交后所取得的买卖双方的佣金(不包括乙方为买卖双方提供的后期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交易服务费、延伸服务费、按揭或公积金代办费);

3、合作利润分成比例:合作利润扣除12%作为税费,之后由甲方取得50%,乙方取得50%;

4、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权利、义务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均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5、甲、乙双方因本合作项目所应缴纳的各项税费,除本条第3项规定的税费外,均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6、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隐瞒另一方而将双方提供的信息私自促成交易的,被隐瞒方仍有权利向私自促成交易方要求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利润分成。

四、违约处理

1、如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的条款,而导致无合作实际意义的或给乙方造成严重侵害的,乙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的执行,甲方应承担由此造

成的全部损失及其相关法律责任;

2、甲、乙双方违反上述各自权利义务的,各自承担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甲、乙双方因本协议或者补充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保密义务

1、甲方就甲乙双方合作的所有事项对第三方负有保密义务;

2、乙方就甲乙双方合作的所有事项对第三方负有保密义务;

3、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等需双方保密的事项,在合作期间及合作终止后年或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

六、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时,可以变更本协议;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权利义务终止:

(1)本协议按约定期限履行完毕;

(2)严重违返本协议约定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的;

(3)本协议依法解除;

七、其他事项

1、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乙方正常的服务和支持时,不应视作乙方违约,甲方对此表示认同。

2、甲乙双方就合作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协议条款冲突的,以补充协议规定为准。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正式签章之日起生效,合作期限为年。

4、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贰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12.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担保行业) 篇十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合作基础

为建立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双方在各自领域的核心竞争力,探索担保企业之间的新型战略合作关系,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和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签署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下称“本协议”)。

第二条 业务合作领域

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合作领域包括以下方面(下称“合作范围”)。甲、乙双方授权各自有关部门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对合作范围内的具体业务合作进行具体洽谈,签订具体的业务协议。

(一)金融业务

根据甲、乙双方的金融服务需求,为对方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解决方案,包括为对方提供结算、授信和中间业务服务等。

(二)资金互拆

在一方资金剩余另一方有资金需求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商定合理的价格,给予对方优先进行资金拆借支持。在具体的合作中,另行签署具体协议。

(三)资源共享及市场开发

甲、乙双方同意在互惠的基础上将各自拥有的客户优先向对方推荐进行业务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以充分利用自身资源进行联动营销和联合市场开发。

(四)行业协作

甲、乙双方同意联合兄弟单位行业优势,力促行业协会等政府部门协调制定(如: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等)有关担保业务的市场准入机制。

(五)其他业务合作模式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今后可增加双方认可的业务合作模式。第三条 营销推动

(一)共建品牌

为推动业务合作深入开展,共建合作品牌,双方同意就合作范围内的业务合作共同进行市场宣传、营销推广和商务公关活动,必要时可以互相使用对方拥有的商业标识。

(二)互为营销

甲、乙双方同意利用自身的优势互相推介、代理销售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合作

范围内的对方各项产品。

(三)互惠待遇

双方同意在不与对甲、乙双方各自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相抵触的前提条件下,给予对方合作优先权,即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对方为合作伙伴,在业务发展和开拓中,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以增强各自的市场竞争能力。

(四)培训支持

甲、乙双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定期、不定期进行业务交流和培训,对现有业务品种、业务操作模式进行改进,使双方业务合作模式更适合市场需求。第四条 双方义务与责任

(一)甲方义务与责任

1、甲方有义务将其客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通过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业务。

2、甲方有义务将乙方提供的客户优先予以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客户优先予以授信申请。

3、甲方有义务敦促客户向乙方交纳保费、利息等相关费用。

4、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业务合作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5、甲方有义务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监督其相关部门开展合作业务,对其相关部门在合作业务因过错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二)乙方义务与责任

1、乙方有义务将其客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通过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业务。

2、乙方有义务将甲方提供的客户优先予以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客户优先予以授信申请。

3、乙方有义务敦促客户向甲方交纳保费、利息等相关费用。

4、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业务合作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5、乙方有义务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监督其相关部门开展合作业务,对其相关部门在合作业务因过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甲、乙双方义务与责任

1、在合作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客户或第三方对甲方质权或抵押权造成不利影响时,甲、乙双方应携手处理危机事件,采取积极措施保全资产、追索债务。双方应针对质物或抵押物首先、及时、充分、善意地行使质权或抵押权,如果仍有损失的,由甲、乙双方中的责任方承担。

2、甲、乙双方有义务为对方披露市场动态信息,但对业务合作中了解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内部管理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下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披露或向其专业顾问(包括律师、会计师等)披露的情形除外。双方同意,本款规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后[两年]内一直有效。

3、甲、乙双方同意指定专门的部门及人员,定期沟通双方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流

程。

4、甲、乙双方签订的各项业务协议均为本框架协议的附属协议,对各项业务协议内容的增加、修改、删除、补充自动构成对本框架协议的修订,当修订后的协议与框架协议不符时,以修订后的协议为准,无须再重新签订框架协议。

5、甲、乙双方的相关部门可按照协议要求将操作事宜具体化,但均无权对框架协议和附属协议进行修订,否则对双方增加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均无效。第五条 免责条款

(一)甲、乙双方应对自己所提供的信息、数据、资料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资料问题发生的法律纠纷由提供方承担。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责任,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合作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作协议有效期限两年,若本协议项下具体业务跨越两年期限的,则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该具体业务合作的继续履行。本协议到期前,任何一方要终止该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接到通知的一方应在一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终止本协议的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本协议自动终止。若双方没有异议,本协议自动续期一年,如此类推。

(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具体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13.业务合作协议(房产与担保) 篇十三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甲乙双方就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订立本协议,以共同遵守。第一条

甲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乙方是依法设立,经国家有关机构核准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本协议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乙方为在甲方融资借款的被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被担保人违约时,由乙方承担约定的担保责任的担保方式。

第二条

被担保人是指在甲方所辖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且向甲方申请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为:

(一)贷款担保;

(二)项目融资担保;

(三)票据承兑敞口担保;

(四)保函担保;

(五)其他融资性担保。

第四条

乙方的评定级别为

,保证金缴存额度为

,总担保授信额度为

,单户最大担保额度为

,保证金放大倍数为

。甲方可根据业务合作情况随时调整乙方的保证金缴存额度、总担保授信额度、单户最大担保额度和保证金放大倍数。

第五条

乙方在甲方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在甲方的保证金余额与保证金放大倍数的乘积且不得超过本协议中明确的总担保授信额度。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且不得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单户最大担保额度,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乙方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乙方在河北省农信系统内的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倍,乙方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六条

乙方对被担保人与甲方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七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结算账户和保证金专户。开展业务之前要按照约定将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支用和划转保证金专户的资金。

第八条

乙方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时,甲方应于逾期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通知10个工作日内履行代偿责任。乙方未主动代偿的,甲方将暂停与乙方合作并有权直接扣划乙方任一账户资金用于偿还被担保人的到期债务。扣划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按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甲方扣划代偿资金后,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余额低于本协议约定的保证金缴存额度,乙方须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约定的保证金数额。

第九条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乙方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除上述投资外,其他自有资金均应以货币资金形式存放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

(一)乙方在甲方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在甲方保证金余额与保证金放大倍数的乘积或超过本协议中明确的总担保授信额度;

(二)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10%或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单户最大担保额度,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的15%,乙方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乙方在河北省农信系统内的担保总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倍,乙方在各金融机构的信用担保总额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三)乙方在甲方存入的保证金出现不足,且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未及时弥补;

(四)国家有关部门停止乙方融资性担保业务;

(五)乙方未按规定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或保证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未按规定使用;

(六)乙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不利消息的,或为取得担保资格采取其他欺骗手段。

(七)甲、乙双方发生重大分歧,且不能获得解决;

(八)其他将危及甲方债权安全的因素。

第十二条

甲方与乙方终止合作关系后,乙方在甲方的保证金余额大于乙方未到期担保责任余额本息总额的,可办理保证金支取和划转手续。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甲方允许被担保人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二)甲方允许被担保人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同意;

(三)甲方允许被担保人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四)甲方与被担保人双方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乙方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本协议的解除和终止,不影响甲乙双方已签订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应定期沟通信息,增进了解,及时解决工作存在的问题,任何一方不得推诿。第十六条

甲方承诺:

(一)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做好担保前的各项调查工作;

(二)当乙方履行代偿责任后,甲方协助乙方对被担保人进行追偿。第十七条

乙方承诺:

(一)接受甲方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二)每季度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对外担保明细、对外投资明细、开户银行账号等财务信息及担保责任余额、代偿率、损失率等财务指标;

(三)将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协议确定的担保额度告知甲方;

(四)出现下列情形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股权变化、分立合并、资产出售;

2、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地发生变更;

3、出现乙方作为被告的仲裁、诉讼;

4、其他经营管理、财务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可以相互推荐信用等级较好、符合国家信贷政策的客户,可以各自独立或联合开展客户评价和调查工作,贷款决定权在甲方,担保决定权在乙方。乙方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同时应将反担保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甲方。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本协议和具体项目保证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如有违反,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须按本协议和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合作的基本框架,业务合作的具体事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具体保证合同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保证合同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协议到期后如需延期,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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