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2024-09-2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共5篇)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篇一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题

一、单选题

1、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一般不超过()日。A、10 B、30 C、4

5D、90

2、行政机关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A、不能改变 B、不得擅自改变 C、可以随意改变 D、不能撤消

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内提出听证申请。

A、5日

B、10日

C、30日

D、45日

4、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负责。

A、可靠性 B、真实性 C、权威性 D、完整性

5、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A、精炼、简化、高效 B、精简、为民、效能 C、精炼、统一、高效 D、精简、统一、效能

6、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A、进行全面考核 B、加强日常检查 C、实施有效监督 D、进行全面监控

7、行政机关在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A、予以公告 B、进行解释 C、通报消息 D、登记在案

8、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范围内实施。A、法定职责 B、法定职权 C、日常管理 D、监督检查

9、临时性的行政许可()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A、设定满一年 B、实施满一年 C、设定满两年 D、实施满两年

10、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A、存在的必要性 B、推行的重要性 C、项目的可行性 D、设置的合理性

11、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

A、追究责任 B、给予处罚 C、给予补偿 D、给予赔偿

12、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无论受理还是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都应当采用()的方式进行告知。

A、口头通知 B、电子邮件 C、书面凭证 D、信函电报

13、设定行政许可应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A、时间、程序、效力 B、要件、程序、时效 C、条件、程序、期限 D、范围、程序、时效

14、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对交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其文书格式由()另行规定。

A、交通运输部 B、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C、市级交通主管部门 D、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15、申请人要求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日内组织听证。A、5日 B、10日 C、15日 D、20日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向社会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公告期限()A、7日 B、15日 C、10日 D、不少于10日

17、下列哪项不是实施行政许可必须要公示的内容?()

A、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 B、作出的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 C、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 D、申请书文本式样

18、下列关于交通行政许可的说法错误的是()

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B、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C、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D、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9、下列关于交通行政许可说法正确的是()

A、交通行政许可需要实施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实施机关应当确定1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B、交通行政许可需要实施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实施机关未确定统一受理内设机构的,由最后受理的内设机构作为统一受理内设机构 C、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实行责任制度 D、实施实质审查,可以指派1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20、交通行政许可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日。

A、5日 B、10日 C、7日 D、15日

二、多选题

1、下列哪些是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A、法律规定需要听证的事项 B、法规规定需要听证的事项 C、规章规定需要听证的事项 D、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

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下列哪项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A、鉴定 B、检验、检测 C、招标、拍卖 D、专家评审

3、下列有权设定交通行政许可的是()

A、交通运输部 B、省地方性法规 C、行政法规 D、规范性文件

4、交通行政许可的公示,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方式?()A、在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 B、将公示信息资料集中在实施机关的专门场所供公众查询 C、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示 D、在实施机关的网站上公示

5、申请人可通过以下哪些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A、信函 B、电报 C、传真 D、电子邮件

三、判断题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不定期检验。(×)

3、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4、属于法定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情况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许可申请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6、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7、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8、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

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0、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不得收取其他利益。(√)

11、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12、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有权自主决定停业、歇业。(×)

13、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14、申请人一般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交通行政许可。(×)

15、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审查可由1名执法人员进行。(×)

16、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向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利害关系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意见。(√)

17、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行政许可档案制度,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交通行政许可档案材料。(√)

18、交通行政许可听证笔录不需要听证参加人签字确认。(×)

19、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申请必须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20、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不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1、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许可决定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2、交通行政许可法定除外时间的计算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

23、交通行政许可须延长期限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但无须告知理由。(×)

24、交通行政许可需委托的,只能委托给行政机关实施。(√)

25、行政许可权可以任意委托其他交通行政机关实施。(×)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篇二

【发布文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发布日期】2004-06-30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武汉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武汉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宪生

2004年6月30日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许可听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下列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一)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市政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的重大事项;

(四)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

第四条第四条 下列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多个申请人同时申请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直接对相邻权人的环境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对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直接经济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条第六条 对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为听证组织机关。

依法应当经两级以上行政机关审查决定行政许可的,最终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组织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相对独立的非行政许可审查机构为听证组织机构,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负责听证的具体主持工作,记录员负责听证记录并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第八条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听证组织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熟悉听证规定,具有一定组织能力,能够胜任听证主持人工作;

(三)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客观、公正地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意见;

(二)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决定中止或者延期听证;

(四)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权限;

(五)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六)就行政许可的证据、理由询问听证参加人;

(七)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八)本规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是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本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行政许可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按规定参加听证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签署委托代理书,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之前,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告知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参加人的登记、选择办法。

行政机关实施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申请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放弃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举行听证,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审查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可以按以下程序选择、确认利害关系人:

(一)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能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其合法权益受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利害关系人相对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向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利害关系人不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且要求利害关系人到行政机关登记。

(三)利害关系人应按前项所规定的行政机关的告知或者公告要求,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

(四)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时,由利害关系人推举代表;代表难以推举产生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抽签等公平、公开的方式挑选代表。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之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听证主持人姓名以及申请主持人回避的权利等内容。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确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要求申请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回避。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二)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以及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审查建议;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行政许可申请提出证据、理由,并进行陈述、申辩;

(四)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行政许可申请的理由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申辩,并对其他听证参加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所有与行政许可申请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中出示、质证;

(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四)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五)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六)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以及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审查建议;

(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内容;

(八)听证参加人进行质证的内容;

(九)听证参加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就听证情况及审核意见写出听证报告,并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二)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勘验调查的或者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作证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听证,由听证主持人负责按照本规定的规定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死亡或者法人、组织解散,需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参加听证的;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作为公民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前款延期原因情形消除后,应当在5日内举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听证: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二)听证中途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退场的;

(三)严重违反听证会纪律,不听制止的。

因前款所规定的情形之一被视为放弃听证请求的,不得再次对同一事项要求听证。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听证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法制机构可以派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和本规定的规定,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听证义务或者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篇三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证券交易所

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7年11月19日证监交字〔1997〕2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根据《关于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划归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通知》(国办函〔1997〕39号)和《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我会制定了《关于证券交易所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证券交易所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附件: 关于证券交易所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划归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通知》和《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报告制度,是指交易所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报批、报备和报告各类事项应当遵循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报批,是指交易所将其拟决定事项报证监会批准的程序。

本规定所称报备,是指交易所将其已决定事项报证监会备案的程序。证监会接到报备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的,交易所可以执行其决定。

本规定所称报告,是指交易所将其报批、报备事项之外的决定或工作以及证券市场的有关情况等告知证监会的程序。

第四条 交易所向证监会报批、报备和报告各类事项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规范。

第五条 报批、报备和报告文件应当为文件正本,紧急情况可使用正本传真件,并按照本规定分别注明报批、报备、报告字样。

报批事项应当写明报批的具体内容、原因及可能存在的问题。需要事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应当写明征求意见的结果。

第六条 《办法》已规定的报批、报备和报告事项,交易所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章 报批事项

第七条 以下各事项应当报证监会批准:

(一)交易所任免总经理助理,总监、副总监,财务部、人事部经理,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应当在交易所理事会审定后,交易所会员大会审议前报证监会批准;

(三)交易所设立和调整证券市场中各种收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在报收费管理部门批准前报证监会批准;

(四)交易所发行、上市每一只证券及其他交易品种;

(五)证监会要求报批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报备事项

第八条 以下各事项应当报证监会备案:

(一)交易所任免须报批之外的部门经理级人员;

(二)交易所制定、修订须报批之外的制度性文件;

(三)交易所更换交易、结算和通讯系统的主要设备;

(四)交易所每年第一季度内考评上一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的结果;

(五)交易所召开所外有关方面参加的非例行重要会议;

(六)交易所预算外的重大开支项目;

(七)证监会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报告事项

第九条 交易所应当将所务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报送证监会。

第十条 交易所应当在每周前两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上一周的交易所工作动态,内容包括:

(一)主要工作和重要活动;

(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修订情况;

(三)内部机构职能调整和部门经理级以上干部的人事调整。

第十一条 交易所应当在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上月的交易所市场监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市场异常情况分析;

(二)投诉和监控系统报警情况及调查处理;

(三)透支、卖空情况;

(四)涉嫌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其他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在以下事项发生、发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告:

(一)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可能存在的重大的或有负债、或有损失;

(二)日常监管中遇到超出交易所职权范围的事项;

(三)上市规则中列明的报告事项。

第十三条 交易所应当在以下事项发生后立即向证监会报告:

(一)根据《办法》第五十七条履行职权;

(二)交易、通讯系统出现故障,全部或者部分证券营业部不能正常接收即时行情或者不能正常交易;

(三)发生影响交易所正常工作的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

(四)证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股价指数大幅波动时,交易所应当在每日闭市后立即向证监会报告市场情况,内容包括:

(一)市场概况;

(二)股价指数大幅波动的因素分析;

(三)实时监控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交易所应当根据证监会的要求调整报批、报备、报告事项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篇四

(3月1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第2号发布 根据11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第11号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章制定工作,促进保险行政立法的程序化和科学化,提高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中国保监会为行使国务院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以保监会令形式颁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章一般称为“规定”、“办法”。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称为“规定”。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规章的内容相抵触。

第四条 规章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发布、备案、修改、解释以及废止。

中国保监会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规章制定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科学规范行政行为,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六条 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业发展与改革的需要,制定年度规章立法计划。

第八条 纳入规章立法计划的立法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立法条件成熟或者具有迫切立法需要的;

(二)公开发布,具有普遍约束效力的;

(三)具有较长效力期限,短期内不会频繁修改的;

(四)效力等级要求较高,用一般规范性文件无法有效规范的。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各部门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后,决定是否提出立项建议。

各部门于每年度末按照法制部门的要求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的规章立项建议,报送法制部门汇总。规章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规章名称、制定目的及必要性、法律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对现行制度的影响和计划完成时间等。

第十条 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对各部门规章立项建议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立项建议,法制部门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协商,并说明不将其纳入立法计划的理由。

第十一条 法制部门在对各部门的规章立项建议审核后汇总形成下年度中国保监会规章立法计划,经起草部门和法制部门的分管会领导审签,并报主席批准后实施。

规章立法计划应当包括规章名称、制定目的、主办部门以及计划完成时间。

第十二条 对于未纳入当年度规章立法计划但有迫切立法需要的立法事项,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向法制部门书面补报规章立项建议。

法制部门应当对起草部门补报的立项建议进行审核,认为确有立项必要的,经起草部门和法制部门的分管会领导审签,并报主席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机关各部门负责起草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规章。

规章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由主席或者相关部门分管会领导指定部门起草。

第十四条 法制部门负责对规章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第十五条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

规章应当采用条文形式,条文较多的可以区分章节。

第十六条 规章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依据和目的;

(二)适用范围和相关主体;

(三)具体行为规范;

(四)法律责任;

(五)解释权;

(六)施行日期。

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应当注意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不得出现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

新规章取代旧规章的,应当写明拟废止的旧规章的名称。

第十八条 起草规章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得增设新的行政许可项目;

(二)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条件;

(三)增设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限于警告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条 对于涉及中国保监会其他业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部委职责范围的规章,起草部门应当采取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充分协商,并保存相关的文字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于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章,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必要时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 起草部门应当纂写规章起草说明。

规章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起草背景与起草过程、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法律依据、规章的体例和主要内容、规章施行的可行性和预期效果、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与国务院部委、中国保监会相关业务部门的协商要点、公开征求后的主要反馈意见以及听证会的主要争议点应当写入规章起草说明。

第四章 审核

第二十三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历次征求意见的资料以及最近一次征求意见汇总表等相关资料一并送交法制部门审核,属于规章修改的,同时送交修改前后对照表。

第二十四条 法制部门收到规章送审稿后,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

(一)该规章是否列入当年度立法计划或者经会领导特别批准;

(二)该规章是否违背上位法,是否与中国保监会现有规章有效衔接;

(三)该规章是否切实保障了保险消费者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否体现了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四)该规章是否体现了简化行政管理手续,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的改革精神;

(五)该规章是否充分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是否有效协调了起草和听证过程中的主要争议;

(六)该规章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七)该规章的具体规则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八)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法制部门通过对规章送审稿和相关资料的审核,发现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可以要求起草部门作相关说明,并进一步协调有关各方的意见。必要时,法制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六条 法制部门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征求有关各方的意见。

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法制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七条 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经法制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制部门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以及本部门的意见报主席决定。

第二十八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章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三)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

(四)规章的结构和内容存在重大缺陷的;

(五)上报送审稿及相关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

第二十九条 法制部门完成初步审核并与起草部门协商一致后,形成规章征求意见稿,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十条 规章送审稿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提交主席办公会审议。审议时由法制部门负责人和起草部门负责人作起草说明。

主席办公会上提出重大问题或者修改意见的,由法制部门会同起草部门进行修改。修改后,由法制部门报主席签发。

第五章 发布与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规章,由中国保监会以保监会令形式发布。

规章对外发布应当包括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主席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在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法制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规章签署公布后,中国保监会应当在中国保监会网站和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六章 修改、废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现行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因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废止,需作相应修改的;

(二)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需作相应修改的;

(三)因保险市场或者保险监管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现有规章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规章修改的建议由规章起草部门向法制部门提出,规章修改的程序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定期对规章进行清理,发现现行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订而失去立法依据的;

(二)规章所规定的事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取代的;

(三)规章所规定的事项已不存在、已执行完毕或者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四)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现行规章的废止,由起草部门提出意见,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报主席批准,以保监会令形式公布。

第三十九条 规章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规章的解释应当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起草部门提出解释意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主席签发: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依前款作出的规章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起草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参照适用本规定。

中国保监会与国务院其他部委联合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篇五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及格式要求

目 录

一、机构设立..........3

(一)法人机构设立 3

(二)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9

(一)法人机构变更 16

(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 21

(三)境外机构变更 23

三、机构终止.........24

(一)法人机构 24

(二)分支机构 25

四、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26

五、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33

(一)法人机构 33

(二)分支机构 34

六、申请材料格式要求.35

(三)境外机构设立(含参股、收购)14

一、机构设立

(一)法人机构设立

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商业银行的名称(中英文)、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流动性状况、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3.发起人基本情况。包括发起人之间关于发起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协议,发起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

事项。

4.发起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发起人主要股东名册、发起人分支机构与控股、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发起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发起人有实际影响力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情况,发起

人拟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证明。

5.发起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决议及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

6.发起人为外国金融机构的,应同时提供其注册地(或所属)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风险评级结论或审慎性监管意见;申请人在其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则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近二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7.发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8.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管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9.拟外聘的咨询机构及人员的背景和联系方式。

10.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1.2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业务范围,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股份制商业银行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以及对创立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

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

2.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

(1)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的决议;

(2)审议通过章程的决议;

(3)审议通过“三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4)审议通过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5)选举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董事会秘

书的决议;

(6)聘任行长、副行长、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实际履

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人员的决议;

(7)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

上述各项决议应当注明决议编号、投票股份数、通过、反对和弃权股份数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通过的股份数,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应由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签名。

3.章程草案。4.主要管理制度。

5.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6.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背景介绍。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和股份比例(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代

码)。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0.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1.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12.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名称(中英文)、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设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至少应包括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流动性状况、不良贷款比例、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

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3.申请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最近3年的经营管理状况、风险控制能力分析等;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清产核资报告、股权评估报告;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4.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关于同意在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基础上筹建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5.拟设地政府对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城市商业银行的意见。6.其他发起人基本情况。包括发起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其他发起人的股东关于同意与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筹建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东会

或董事会决议。

7.其他发起人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册、分支机构与控股、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关联情况、对其他发起人有实际影响力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情况状况,拟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证明。

8.其他发起人为外国金融机构的,应同时提供其注册地(或所属)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风险评级结论或审慎性监管意见;申请人在其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则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近二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9.其他发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10.筹建方案。包括拟筹建的城市商业银行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11.拟外聘的咨询机构及人员的背景和联系方式。

1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

编)。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4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参照银监办通【2004】281号文件)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业务范围,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城市商业银行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以及对创立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

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简要说明。

2.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

(1)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的决议;

(2)审议通过章程的决议;

(3)审议通过“三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4)审议通过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5)选举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董事会秘

书的决议;

(6)聘任行长、副行长、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实际履

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人员的决议;

(7)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

上述各项决议应当注明决议编号、投票股份数、通过、反对和弃权股份数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通过的股份数,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应由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签名。

3.章程草案。4.主要管理制度。

5.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6.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8.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和股份比例(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代

码)。

9.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及异地股东的资信证明和其他资料。

10.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1.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2.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13.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5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参加合并重组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名称(中英文)、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

等基本信息,设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流动性状况、不良贷款比例、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

控制能力等。

3.披露和分析申请人(城市信用合作社)近3年来经营管理状况、风险控制能力分析等;城市合作信用社的清产核资报告;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4.城市信用合作社关于同意筹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书面意见。

5.拟设地政府对筹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6.其他发起人基本情况。包括发起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其他发起人的股东关于同意共同发起筹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有效的书面意见。

7.其他发起人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册、分支机构与控股、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关联情况、对其他发起人有实际影响力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情况状况,拟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证明。

8.其他发起人为外国金融机构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申请人在其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则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

近二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9.其他发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10.筹建方案:包括拟筹建的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11.拟外聘的咨询机构及人员的背景和联系方式。

1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6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以及对创立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

决议的相关情况的简要说明。

2.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

(1)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的决议;

(2)审议通过章程的决议;

(3)审议通过“三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4)审议通过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5)选举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董事会秘

书的决议;

(6)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实际履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人员的决议;(7)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

上述各项决议应当注明决议编号、投票股份数、通过、反对和弃权股份数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通过的股份数,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应由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签名。

3.章程草案。4.主要管理制度。

5.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对董事、高管人员等内

部人员的关联关系说明。

6.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未来三年的经营计划和资本补充规划。8.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和股份比例(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代

码)。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10.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11.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12.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3.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二)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1.7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分行的名称(中英文)、拟设地、业务范围等,设立的目的。

2.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设立分行的有效书面文件。3.总行或管理行对拟设分行的管理方式;管理信息系统情况说明。

4.申请人的公司治理结构。

5.申请人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盈利情况等经营状况及营运资金拨付能

力;

6.申请人最近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情况。

7.申请人最近2年案件情况。

8.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分行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分行开业后三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

险控制能力等。9.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

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8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

2.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3.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4.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背景介绍。

5.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6.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9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筹建

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名称(中英文)、目的、对银行整体经营管理的影响、拟设地、专营业务范围等。

2.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设立分行级专营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3.总行或管理行对拟设分行级专营机构的管理控制方式、财务核算方式。

4.申请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监管指标等情况的说明。4.申请人资本充足率等经营状况及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5.申请人开办专营业务的时间、规模、资产质量、盈利能力。

6.申请人业务处理系统或技术支持系统情况。

7.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是否将其他机构业务转移或集中至分行级专营机构;是否外包部分功能(计算机等)等。

8.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风险管理和问责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9.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0.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10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开

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名称(中英文)、拟设地、业务范围,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

2.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3.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4.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5.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6.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9.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支行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支行的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等。

2.总行或总行授权机构同意设立支行的有效书面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支行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支行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

险控制能力等。

4.申请人内部控制能力,包括最近1年案件情况等。

5.申请人最近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6.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

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1

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以及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

2.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3.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4.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5.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6.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

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设立自助银行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地址、拟设置的机型、数量及提供的服务种类等内

容。

2.总行或总行授权机构同意设立自助银行的有效书面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自助银行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功能等;联网系统情况;管理控制部

门和管理方式等。

4.负责自助银行日常管理的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

5.安全监控方案及维护措施。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7.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14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

构收购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基本背景情况、收购原因、收购方式、收购价格和总标的、收购期限、收购影响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收购方在收购前及收购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盈利性等经营状况的分析和对比;收购方拨付营运资金能力;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3.收购方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关于同意收购的有效书面文件。

4.被收购机构股东大会关于同意被收购并解散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5.收购协议及相关资料。如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城市信用合作社,还应提供被收购方风险形成过程和目前处置结果的情况说明。

6.收购方的资金来源。

7.收购后的详细计划。包括对资产的处置、人员安置、业务策略的重大改变

等。

8.所在地政府承诺函。包括收购资金的使用计划、偿债方案、被收购机构解散及相关善后事宜的处理责任划分等内容。9.中介机构出具的对被收购机构的评估报告。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收购方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申请材料(参见设立分行或支行的材料目录)。

1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15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开业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以及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

2.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3.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4.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5.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6.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6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分社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分社的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等。2.董事会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关于设立分社的有效书面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城市信用社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分社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分社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4.申请人的内部控制能力,包括最近1的案件情况等。

5.申请人最近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6.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

和电话,选址方案。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17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分社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同1.12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开业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三)境外机构设立(含参股、收购)

1.18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外分行、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

设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营运资金数额(注册资本数额、投资各方的金额和比例)、业务范围、设立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及目标客户、同业状况并对竞争对手的银行服务提出评价、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流动性状况、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策

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3.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关于设立境外分行、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

构的有效书面文件。

4.申请人对境外营业性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5.申请人的股权结构、股东背景、资产规模、盈利能力、流动性状况、诚信记录、资本充足率、营运资金拨付能力、外汇资金来源、公司治理和内控状况、监管指标等;对设立控股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供合作方相关情况。

6.申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业务状况报告。

7.章程草案(对全资或合资附属机构)。

8.东道国相应监管要求及申请人有关情况;对拟设控股金融机构的,还

应提供有关合作方的情况说明。

9.如在香港、澳门设立营业性机构,须报送派出人员编制(根据《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在港澳地区设立机构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62号))。

10.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上述许可事项经东道国监管当局批准后,再按相同程序向原许可机关提交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材料。)

1.19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外代表机构设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代表机构的名称(中英文)、住所、申请人有关情

况及东道国相关监管要求等。

2.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设立代表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3.可行性报告。包括代表处在境外开立的账户类型、主要联系对象、业务活动、费用预算等内容,申请人对代表机构的管理方式。4.申请人最近3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东道国相应监管要求及申请人有关情况。

6.如在香港、澳门设立代表机构,须报送派出人员编制(根据《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在港澳地区设立机构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62号))。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上述许可事项经东道国监管当局批准后,再按相同程序向原许可机关提交首席代表任职资格审核材料。)

1.20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参股、收购境外机构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被参股、被收购方的名称、住所,参股收购金额以及业

务范围,参股或收购的目的。

2.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3.申请人对参股或收购后的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拟在参股收购机构派驻人

员背景、职位及职责。

4.申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业务状况报告。

5.申请人资本充足率等经营状况及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6.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申请人的财务、经营、业务拓展、管理等方

面的影响。7.东道国相应监管要求及申请人有关情况。

8.境外机构的基本信息。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境外机构的章程、股权结构、业务范围、市场定位、同业和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同业状况、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连续3年年报等。

9.有关参股、收购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上述许可事项经东道国监管当局批准后,再按相同程序向原许可机关提交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材料。)

二、机构变更

(一)法人机构变更

1.2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更名的原因、目的、拟变更的名称(中英文)等。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名称的决议。

4.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2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变更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

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变更股权及审查股东资格的申请书,涉及多个股权变更时应当附拟受让方

股东出资比例超过5%的名单。

2.投资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内容至少包括拟投资股权、投资金额、拟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在该银行贷款(授信)情况以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银行盖章确认)、股权结构拟变更前后对照详表、本身及关联企业入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拟投资人为新股东时)。

3.投资人的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投资人的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母公司同意其投资入股的决议或批准文

件。

6.投资人出资的资金来源。

7.投资人对入股商业银行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等情况出具的、董事会通过并

由董事长签名的书面声明。

8.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股权的决议。

9.股份变更前后银行主要股东名册。

10.银行最近1年基本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11.出资或转让股权协议。

12.投资人拟在入股金融机构派驻的人员及其基本情况、担任的职位和职责;

评述拟受让方对入股机构的影响。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4.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5.如涉及银行章程变更的,提交拟修改的章程草案。

1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变更的股东为中资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交相关监管机构对该金融机构作出的风险评级结论或审慎性监管意见(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除外)。

1.2

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所在省以外的企业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审批

1.拟受让方及其关联企业的银行授信情况。

2.其他申请材料目录参见1.22。

1.2

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境外金融机构基本情况介绍。内容包括所有权结构、资产规模、关联企业、从事的主要业务、专长等。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接受境外金融机构入股的决议,并就该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后在商业银行中持股数、持股金额、持股比例、在董事会或管理层中

拥有的席位等情况作出说明。

4.境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决议。5.境外监管当局对该境外金融机构作出的风险评级结论或审慎性监管意见。

6.有关各方签定的意向性协议。

7.境外金融机构最近3年的年报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

表。

8.境外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经营情况等资料。

9.经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该境外金融机构最近二年的长期信用评

级报告。

10.境外金融机构保证遵守中国相关法律的声明。

1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2

5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减资、募集新股或配股的原因、拟减资、募集新股

或配股的股份金额。

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减资、募集新股或配股的决议。

3.配股或募集新股份的方案。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26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股东大会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变更注册资本的资金来源、方案及相关证明文件。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7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审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3.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发行方案。

6.经审计的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8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修改章程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股东大会同意修改章程的决议。

3.章程修改的逐条说明。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9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变更住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董事会同意变更住所的决议。

3.新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4.公安、消防部门对住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5.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0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变更组织形式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股东会的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财政部清产核资评估报告的批件(限国有商业银行提交)。

4.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5.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文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

复(限国有商业银行提交)。

6.涉及需要审批或核准的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同时提交其他变更事项应提交的材料。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城市信用合作社变更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参照本

项目录。

1.3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分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股东大会关于机构分立的决议。

3.机构分立实施方案。

5.拟分立双方草签的分立意向书。6.分立前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7.分立后一方解散的,应提交解散方遗留业务处置及风险控制方案。

8.公告样式。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10.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11.涉及需要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应同时提交其他变更事项应提交的材料。1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32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吸收合并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吸收合并双方股东大会关于吸收合并的决议。

3.吸收合并方案。

4.吸收合并双方签订的吸收合并意向书。

5.吸收合并后一方解散的,应提交解散方遗留业务处置及风险控制方案。

6.吸收合并双方及吸收合并后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7.公告样式。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10.涉及需要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同时提交其他变更事项应提交的材

料。

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3

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新设合并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2.其他参照法人机构筹建、开业材料目录。

(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

1.3

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名称变更的原因。

2.有权上级行同意其变更名称的批文。

3.因行政区划变动的,需要提供行政区划变动文件。

4.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

5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升格分行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升格机构的服务区域现有银行机构的竞争状况、业务重点领域和经营策略、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情况、市场前景分析、未来3年发展规划并附主要经营指标预测表及其预测依据和说明。

3.拟升格机构总行同意升格的批复文件。

4.拟升格机构主要管理制度及总行对升格后机构业务范围的授权文件。

5.升格机构最近2年案件及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6.拟升格机构升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7.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8.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9.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

10.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11.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变更营业场所时提交)。

1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13.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变更或改

造营业场所时提交)。

1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36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升格支行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若升格后支行扩大业务范围、授权管辖其他营业网点时

提交)。

3.拟升格机构总行的机构改革规划或上级行同意升格的批复文件。

4.拟升格机构主要管理制度及上级行对升格后支行业务范围的授权文件。

5.拟升格机构升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6.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7.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变更营业场所时提交)。

9.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变更或改造

营业场所时提交)。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7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降格的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降格原因。

2.拟降格机构总行的机构改革规划或上级行同意降格的批复文件。3.拟降格机构上级行对降格后机构的业务范围授权文件。

4.拟降格机构降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

5.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38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同城迁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上级机构同意迁址的有效书面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机构市场前景的分析、拟设机构未来业务的发展规划、拟设机构的组织管理架构等内容。4.新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如为租赁方式,应提交租房意向书,并

在完成迁址后补交租房合同。

5.公安、消防部门对住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6.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9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临时停业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临时停业原因、停业期限等。

2.总行或总行授权机构批准文件。3.临时停业期间该机构业务处理方案。

4.临时停业公告样式。

5.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三)境外机构变更

1.40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升格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升格的有效书面材料。

4.申请人对境外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

5.拟升格机构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业务经营报告。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4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变更营运资金或注册资本审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变更营运资金或注册资本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机构未来发展的影响等。

3.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意变更的有效书面文件。

4.申请人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金来源说明。

5.境外拟投资机构或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报告、发展战略、财务报告、市场

分析情况说明。

6.境外机构发展战略、财务报告、市场分析情况的说明。

7.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42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重组改制(变更股权、分立、合并)审批 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重组改制(变更股权、分立、合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机构未来发展的影响等。

3.重组改制后2年的业务发展规划、财务状况预测。

4.申请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机构终止

(一)法人机构

1.4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解散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解散理由。

2.股东大会作出解散的决议。3.政府同意解散的书面文件。

4.解散方案。内容包括债权债务清单及清偿计划、财产清单及处置计划、员

工安排计划等。

5.拟成立清算组成员的简历。

6.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经营管理情况。

7.停止对外吸收存款公告样式。8.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9.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4

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破产前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破产理由。

2.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经营管理情况。

3.停止对外吸收存款公告样式。4.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分支机构

1.45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终止营业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终止理由。

2.董事会或授权管理机构的有效批准文件。

3.拟终止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拟终止分支机构基本业务、业务发展规

模、服务区域及主要服务对象等。

4.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对拟终止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

5.终止该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1)负责市场退出的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简历;

(2)拟终止机构现有业务的移交、结清、人员安置等;

(3)现有客户的引导疏散措施;

(4)拟终止机构营业场所的清理进度、对外公告的时间安排等。

6.拟终止营业机构停止吸收存款公告样式。

7.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1.46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开办外汇

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风险指标。

2.开办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与申请外汇业务或该外汇业务品种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4.经营外汇业务的人员、场所和设备说明。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47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指标、资本充足状况、贷款分类情况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最近3年的财务状况(资本构成、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状况、盈利水平等);资本补充渠道及最近3年资本补充情况;债务募集的成本效益分析(募集债务的对象、规模、时限、债务定价及成本分析、募集资金用途、收益预测等);目标债权人的确定及其状况;次级定期债务的偿还(包括期间转让、提前或到期偿还等)。

3.招募说明书、次级定期债务的协议(合同)文本及律师事务所意见书。招募说明书、次级定期债务的协议(合同)文本及律师事务所意见书中,均应明确规定定期次级债务的定义,管理方式,招募方式,期间转让、提前或到期偿还等内容。同时,招募说明书应当根据《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规定,向目标债权人披露本行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重大事项等信

息。

4.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5.股东大会有关发行次级定期债务的决议。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48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指标、资本充足状况、贷款分类情况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2.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的发行核准文件或股东大会决议。

3.次级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4.发行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5.发行章程。6.发行公告。7.募集说明书。8.承销协议。9.承销团协议。

10.次级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1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49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风险指标。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业务计划书或交易展业计划。

3.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至少包括:

(1)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指导原则、业务操作规程(业务操作规程应体现交易前台、中台与后台分离的原则)和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计划;

(2)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

(3)交易品种及其风险控制制度;(4)风险报告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5)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研究与开发的管理制度及后评价制度;

(6)交易员守则;

(7)交易主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各级主管人员与交易员的问责制和激

励约束机制;

(8)对前、中、后台主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

4.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制度。

5.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6.风险敞口量化或限额的授权管理制度。7.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0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指标、最近

1年案件和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2.拟申请的电子银行类型及其拟开展的业务种类。

3.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

4.电子银行业务运营设施与技术系统介绍。

5.电子银行业务系统测试报告。

6.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报告。

7.电子银行业务运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8.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及相应的规章制度。9.电子银行的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以及主要负责人介绍。10.申请人的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箱等联系方式。申请开展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还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国家(地区),以及该国(地区)对电子银行业务

管理的法律规定;

2.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主要对象及服务内容;

3.未来三年跨境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模、客户规模的分析预测;

4.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法律与合规性分析。

1.5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增加或变更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风险指标。

2.拟增加或变更业务种类的定义和操作流程。3.拟增加或变更业务种类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4.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5.申请人的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箱等联系方式。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2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发行银行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指标、办理零售业务的基础。

2.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发行银行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并进行市场

预测。

3.银行卡章程。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

(2)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3)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4)卡的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5)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4.银行卡样设计草案。

5.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措施以及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备情况。

7.经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的测试报告。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3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风险指标。2.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拟开办业务的定义、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成本和收益预测、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及其从业资格情况说明、支持系统、开发和实施业务的方案。

3.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资本充足率等经营管理情况。

4.最近3年案件情况。

5.拟开办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4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托管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指标和

实收资本情况。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拟开办业务的定义、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成本和收益预测、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支持系统、开发和实施

业务的方案。

3.外汇指定银行资格。

4.最近3年外汇业务合规情况。

4.拟开办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5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指标、是否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和实收资本情况。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拟开办业务的定义、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成本和收益预测、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支持系统、开发和实施

业务的方案。

3.拟开办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6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风险指标。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4.最近3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币合并表、人民币和外币合并表)。

5.最近3年案件和违法违规情况。

6.离岸银行业务主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名单、履历。7.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场所和设施情况简介。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7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风险指标。2.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拟开办业务的定义、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成本和收益预测、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支持系统、开发和实施

业务的方案。

3.拟开办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8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指标、注册资本、净资产、最近3年有无案件和违法违规情况。

2.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拟开办业务的定义、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成本和收益预测、公司治理机构说明、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支

持系统、开发和实施业务的方案。3.拟开办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营业场所、安全

防范设施等情况说明。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9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个人理财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指标、最近2年案件和违法违规情况。

2.拟申请业务介绍。内容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管理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

3.业务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

取的管理措施等。

4.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60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其他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风险指标。2.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拟开办业务品种的定义、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成本和收益预测、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支持系统、开发和实施业务的方案。

3.拟开办业务品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

(一)法人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各类法人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适用相同的申

请材料目录。

1.6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任职资格申请书,要对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逐项说明审核意见;需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详细说明具体原因,提供其具备足够的知识、经验、能力担任该职务的充分理由。

2.任职资格申请表。

3.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决议、董事会选举董事长的决议及聘任(或经授权高级管理层聘任)董事会秘书、行长、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4.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不足之处等方面的综

合鉴定。

5.个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材料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最高学位证明的复印件(非国民教育系列的,须提交入学通知书或毕业生登记表)。如涉及国外(包括港澳台)学位(学历)的,需提交经中国教育部相关部门学历认证的证明材料。

6.个人承诺书。内容至少包括:对个人有否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诚信和公正履职进行承诺。如涉及董事或其他兼职人员时,还需提交“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相应职责”的承诺书。

7.如为外籍拟任人,应提供拟任人签署的保密协议。

8.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告至少包括:

(1)分管业务经营状况;

(2)合法合规情况;

(3)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4)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以及本人

所应承担的责任;

(5)审计结论。

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10.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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