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合同

2024-07-04

合作合同(通用8篇)

1.合作合同 篇一

合作建房合同的补充合同

甲方: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民委员会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经济合作社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合作建房合同(编号:200771)签订本补充合同。

一、由于甲方所得的B地块还没有取得报建手续,乙方支付给甲方人民币壹佰万元给甲方包干建设B地块项目,待报建批出后由甲方另行委托施工队伍建筑,乙方不再承包该项目的建筑施工。

二、该补充合同和原合作建房合同(编号200771)具同等效力。

三、原合同与本补充合同有抵触处按补充合同执行,其余执行原合同条款。

本补充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签字日期:

2.合作合同 篇二

本刊讯截至4月14日,菏泽市兴业农机专业合作社在社长徐兴业带领下,早规划,早行动,带领社员代表北上南下,考察跨区作业市场,了解掌握跨区作业信息,已签订农机作业合同1.3万亩。与河北保定、河南沈丘签订跨区作业合同各1500亩,与本村及周边乡镇签订10000亩,与河南驻马店、河北天津的作业合同正在洽谈中,预计签订作业合同超过2.5万亩。合理确定了跨区作业服务半径,提高了跨区作业的规划性和目的性,为增加机械化作业收入奠定了坚实基础。

3.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若干问题探讨 篇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主体资格问题上规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可认定合同有效。2005年8月 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笔者对此有不同的认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地产开发资质,主要是审查有关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经济能力和技术能力。如果房地产开发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在不具备经济和技术能力的情形下进行的,那么房地产经营活动如工程进度、质量又与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有关,所以在经营者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如工程质量低劣等情形的,即使经营者后来取得开发经营资格也无法改变以前工程质量低劣的事实。经营者属违法经营,未受到法律追究,反而可通过补办资格而合法化,这样势必存在负面作用,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故笔者认为,合同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即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合资与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区别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可以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通过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以合资方式开发经营房地产,一般是一方提供土地,另一方或几方负责提供开发该土地所需的资金。各方的投入以股份的形式计算,组建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合资企业,由该企业开发经营作价入股的土地。企业的经营成果依照各方在企业中的股份进行分配。这种合资企业通常以项目公司形式组建。组建合资企业,其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非公司形式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通过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以合作方式开发经营房地产,同合资形式一样,也是一方提供土地,另外一方或几方提供资金,但是合作开发与合资开发最大的区别在于合作方式是合同型的,合资开发则是股权式的。在合作方式下,各方在开发经营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完全由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特别要约定,提供土地方的责任与提供资金方的责任,各方的收益分配比例,这个比例完全由各方商定,而可以不论其投入的多少。合作开发的经营,可以双方组建项目合作机构,也可以由一方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如果是与外国投资组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开发,还应当遵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对合作行为的界定

由于现行立法没有对合作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从而导致在理论和实务中对合作行为的特征有不同认识。基于以往合作行为的实际做法和所形成的传统认识,多数观点认为,合作行为具有四个特征,即合作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即有明确体现。笔者认为,合作方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出资,共同出资作为认定合作的条件是毋庸置疑的,而且是必备的首要条件,但共同经营在目前的合作行为中已无足轻重,而且实际中许多合作方基于自身管理经验、能力等方面的不足,也是不参与经营的,而是由其他合作方独立经营,这也符合合同自由原则。考虑此现实情况,尊重当事人意思自由,因此,不应再将共同经营作为认定合作的条件。当事人可以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共同出资,但合作一方只享有固定利润,也不承担亏损和风险。

四、供地方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合建房屋,是否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

关于这个问题,在我国的理论和实践中,多认为供地方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建房屋,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具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性质。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这是因为:第一,在合建合同中,供地方之所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合建房屋,主要原因是因开发资金不足所致。而建筑方之所以要与土地使用权人合建房屋则主要是因为没有土地使用权。所以,房屋合建合同主要是在一方有地而无钱,另一方有钱而无地的情况下产生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属于房屋建筑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因此,如果将用于合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视为转让,则必须要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而要达到这一法定条件,土地使用权人也就没有与他人合建房屋的必要了,他完全可以通过预售房屋形式筹集资金。如此,合作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第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入股,合作开发房地产。这里并没有将用于合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视为转让。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18条规定,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但这只是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以前的房屋合建合同发生效力,而对该法颁布之后的房屋合建合同并无意义。

4.合作合同 篇四

【v】

(1)责任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共同从事研究开发工作,实现合作开发合同目的。而委托开发合同则由委托方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等,研究开发方凭借自身的努力和具备的知识完成研究开发成果。

(2)技术能力要求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提供一定的科技工作人员以及共同提供一定的技术设备等。而委托开发合同只需要研究开发人具备上述能力、人员和条件。

(3)风险的承担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风险一般是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的。而委托开发合同通常是约定由委托人承担技术开发的风险。

(4)成果的归属和分享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而委托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所有。

【另析】两者主要区别如下: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平行的,即当事人都承担类似的义务,又都有权请求和监督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这与一般的双务合同相同,即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研究开发人的主要权利;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具体表现为,合作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

委托开发合同,则是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另一方从事研究开发。

与此相联系,二者的合同主体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各方大多为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研单位,而委托开发合同,则一般是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合作。

3、合同当事人签约目的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共同的,各方的目的是一致的,通过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提供投资供另一方研究开发,其目的是为获得研究开发成果,用于其生产领域,获取经济效益;研究开发人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所有权依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不同程度的分享。

4、合同当事人分担风险的原则不同

5.合作合同模板 篇五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合作合同9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合作合同 篇1

甲方:_____国_____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电传: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

乙方:中国_________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电传: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

第一条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到________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种、工龄和月工资详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境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______国国境的签证和在_______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务许可证等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

1.乙方人员在_______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2.凡工作不满1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不满1个月的工资

=———×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

3.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_______国之日起到离开______国之日止计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3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_______公司______帐户,并按______国_______银行的规定负担其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_____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5.甲方将乙方人员月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_______国______货币支付并汇给中国驻________国大使经济参赞处在_____银行______帐户。

第四条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_____到______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帐户。乙方人员从_______返回______,由甲方通过_____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程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

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2.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3.甲方为乙方人员在______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货币及数量)_______。

4.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1)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员为4~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

1.乙方人员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

2.根据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

平时加班为日工资的150%。

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

第七条

1.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________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17天。

2.乙方人员每年享受带薪休假30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报酬,其工资按下列方法计算:

———×假期工作天数。

1.根据总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人员应享受3个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资,但以最短的时间为准。乙方人员将有权享受回________的机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应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他项目上工作。

第九条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在国内其家庭人员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对有事人员给予2个月的紧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时总假期的报酬。眼过2个月的期限没有工资,对此乙方负责其旅费。

紧急事假,超过2个月的时间,乙方应在2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予以替换,并负责替换者的旅费。

第十条

1.乙方人员因工作生病或伤残,甲方在2个月内负责支付在______国内的医疗费和全部工资。如在2个月内不能痊愈,乙方应负责替换,在此情况下的1个月内甲方负责伤者回_____的旅费和替换者来_____的旅费。同样,甲方将根据_____国通行的规定对伤病者给予补偿的各种措施。

2.在_______期间,乙方人员如发生死亡,甲方应办理一切丧葬或遗体火化以及遗体或骨灰运回______的一切善后费用。还有行李及遗物运回的费用。

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______国保护法的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第十一条

1.乙方人员在______服务期间,应遵守______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要保守机密,不泄密,在其执行任务期间或合同结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

乙方人员应尊重_____当地的风俗习惯。

2.甲方应为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时间以外和住地内的社会活动自由,尊重乙方人员的生活习惯以及对推动工作的良好建议。

第十二条

1.服务期为______年,从乙方人员到达____地算起,其间包括乙方人员在_______国内或国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年。期满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同意可以延长。

3.当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员在工作_______年后,月工资增长15%。

第十三条

1.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撤换其不称职的任何人员,乙方并在甲方通知后的3个月内予以替换,不给任何费用。

2.在合同期内,乙方人员擅自放弃工作,将不给予机票待遇。但由于执行工作而生病,且有医疗证明者除外。

3.在本合同签字期间或签字后,凡乙方已在_______的人员,不享受从________到_____的机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工作结束时,负责其从______至________的旅费。

4.甲方不允许乙方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开业。

第十四条

1.自工作开始,甲方向乙方支付2个月的预付款,并在4个月内偿还。

2.乙方人员抵达______后,_________国现行出差补贴规定适用于乙方人员。

第十五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事故的一方应在15天内电报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决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亦可商定补救办法的补充协议,以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或双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责任,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双方应相互提供履约合同的银行担保书,或协商约定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八条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者。

第十九条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及其实施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双方在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时,可协商修改、补充及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但不影响当事人对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权和合同关于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甲方协助乙方在合同履行地聘请一名当地律师担任乙方的法律顾问,以协助和指导乙方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适用法律选择由双方协商同意的第三国家实体法,并参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若干份。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_____国______市签字。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职务:职务:

见证人:

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签字)

合作合同 篇2

一、甲方责任:

甲方负责对乙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的市场营销工作实施监督与管理。

二、乙方责任:

1、乙方与甲方共同开拓、营建、发市场,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价格管理原则。

2?乙方应服从甲方为协调全国市场而做出的经营方向调整。

3、乙方应将客户资料(客户的姓名、地址、电话等)及市场销售情况等资料完整的保存并定期传送至甲方,从而有利于甲方对市场进行分析,更好地掌握市场动态。

4、乙方有责任为甲方保守技术、商业秘密,不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擅自向非合同方进行泄漏或转让。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泄露甲方商业机密,不得有抵毁产品及甲方声誉的行为。

三、结算方式及运输费用:

甲方实行现款结算、款到发货的结算方式,一次一清;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退货与换货:

1、非甲方质量问题乙方不得退货。

2、乙方调换产品以当(起始日为乙方付款日期)为限,跨甲方不予调换。

五、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由于主观及客观因素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时,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变更。

2、任何一方进入破产或清算,双方均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六、违约责任:

甲方或乙方如有违约行为,应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北京市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解决,最终仲裁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八、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文件。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补充文件及制度,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期满是否续签由双方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协商确定。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xx公司 乙方: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泉山南路3号

地址:

中坞新村

邮编:100089邮编:

电话:010—88433831、88433140电话:

传真:010—88453517传真: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 帐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年月日

合作合同 篇3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土坪宏发木材加工厂,总投资为12万元,甲出资10万元,乙出资2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甲方占六分之五,乙方占六分之一,加工厂合作合同。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负责办理工商登记,本次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由×××负责,其他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学生打架调解协议书)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加工厂合作协议书加工厂合作协议书。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现合伙人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合同范本《加工厂合作合同》。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厂内一切事故与乙方无关

合伙人:(签章)

合伙人:(签章)

合作合同 篇4

甲 方:

乙 方:

签订地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经友 好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的有关规定,就劳务合作一事达成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一般规定

1、本合同为劳务合作合同,乙方为甲方的 ×××× 提供b牌司机服务,并收取服务费。

2、服务期限从 ~ 年 10 月 1 日早8:00 时起至 ~ 年 9 月 30 日18:00时止(共计 12 个月),但本合同规定的提前终止协议的情形除外。合同期满后视甲方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重新签定合同。

4、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之间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信函以及结算,均使用并且只能使用本合同中甲、乙双方指定的地址和银行开户帐号。

5、本合同中甲乙任何一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汇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帐号若有变更,变更一方应至少提前十五天通知对方。该书面通知经加盖公章并经本合同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方有效,如乙方名称更改,还需提供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服务司机必须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b牌以上)、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年龄在25-40岁的司机。

2、乙方服务司机在服务过程中应该态度良好。如乙方司机在服务过程中出现服务问题,应当按照(劳务合作补充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乙方再不能达到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与所派遣的司机签订正式的聘用协议书,并负责所派遣司机的工资、福利、各项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工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纳税、生活安排(如吃、注行的安排,各类证件的办理)等事宜,为甲方服务司机的聘用、调换或被解雇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司机在甲方服务期间,不能正常工作的,甲方将退回乙方处理。

4、乙方服务司机如果患并因事不能提供服务,必须提前向甲方请假,休假期间乙方应提供相应司机代替,不能因此而影响为甲方提供服务,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损失。休假期间未能向甲方提供服务的,甲方免于支付相应天数的服务费。

5、乙方服务司机不得将车用于甲方工作之外的任何目的,车辆停放地点由甲方决定。

6、乙方服务司机驾驶甲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切有关事务的处理均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府有关部门出示的责任鉴定书、保险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协调进行,负责赔偿相关费用。乙方服务司机的违章责任由乙方负责处理。乙方司机在责任交通事故中伤残或死亡的,甲方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后,其它善后补偿均全部由乙方负责办理。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多次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的乙方服务司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7、甲方应对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司乘座位险(10万元/每座)等,且保险期限包含了合同全部服务期限。

8、甲方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并有相关的有效行驶证、附加费证、保险卡、车船使用税证及国家规定的养路规费单等证件。如果甲方缺少前述证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9、甲方负责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果发生汽车故障时,乙方司机应按甲方指定的定点维修厂,随车跟班监督维修。维修申请必须提前报甲方车管科审核,经甲方车管科审核批准后到甲方指定的维修厂家维修,出车在外的临时小额维修,要申报甲方车管科审批。修理期间,司机自行离岗的,甲方免于支付相应天数的服务费。如果发生乙方司机人为的汽车故障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损失,甲方有权从服务费中直接扣除赔偿金额。

10、乙方服务司机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涉及到甲方有关工作内容及其它信息有保密义务,合作期间,服务司机要与甲方签定保密协议。

第三条 服务费及结算方式

1、乙方服务司机每月的服务费为人民币 仟 佰元整,小写: 元整(甲方每月安排乙方司机休息时间不低于4天,具体休息时间可由双方商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国家工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使双方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服务费对一方显失公平的,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调整服务费金额,按调整后的服务费支付合同剩余期限的服务费。合同服务费包含:

(1)司机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务费及超时劳务费。

(2)乙方的管理费。

(3)服务司机的通讯费。

2、下列费用不包含在上述服务费中,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合格票据另行支付:

⑴过路、过桥费。

⑵燃油费。

⑶停车费。

(4)洗车费。

(5)汽车的保养、正常的机损维修及年审费用。

(6)车辆各项税费、杂费。

(7)司机市外出差当日在外住宿的长途出差食宿补贴(住宿由司机自理的,补助标准为130元/日,公司提供住宿的,补助标准为30元/日)。

3、“五五、付款方式

□ 本协议签定后一次性付清全部车款,办理提车手续。

□ 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

一”、“十一”及农历春节所在月份,如果甲方需要乙方服务司机提供服务,服务费用按实际服务天数支付,服务费为135元/天。

4、每月服务费,乙方应在下月5号前将合格发票开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月款项。

5、每月服务费支付到下列乙方指定的帐户,并由乙方代扣代缴服务司机因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服务而发生的一切税金:

乙方开户行:

乙方全称 :

帐 号 :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时支付服务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结清,如甲方延期付款超过15日,乙方有权停止服务,但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甲方逾期付款一日,每日支付欠款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如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七日内仍不履行付款义务,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保留追诉合法权益的权利。

2、乙方服务司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罚款和责任概由乙方负责。

3、在服务期间,如车辆在甲方指定的停车场被盗,与乙方无关(司机作案或与司机联合作案除外),如乙方司机私自用车造成车辆丢失或被盗,乙方应赔偿甲方车辆损失及停车运行的一切损失。

4、在甲方厂区或办公区域,乙方司机应尊重甲方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秩序,否则甲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及终止

1、合同期满后,甲方需要乙方继续提供司机服务的,必须提前七天与乙方协商重新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否则乙方自期满之日起不再提供司机服务。

2、乙方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七天向甲方提出。

3、劳务合作期间,由于甲方的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需提前七天向乙方提出。

4、甲方如发生关闭、破产或丧失经济能力等情况,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服务司机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严重扰乱甲方的工作秩序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6、乙方如发生经营状况恶化、丧失信誉或其他影响其向甲方提供司机服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向服务司机支付薪金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六条 其他

1、有关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凡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合同附件是 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合作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就结成长期共同发展,并为以后在其他项目上的合作建立一个坚实的基础,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

(一)权利与义务

1、甲乙双方皆承认对方为自己的战略合作伙伴,并在彼此互联网站的显著位置标识合作方的旗帜徽标链接或文字链接。

2、甲乙双方授权合作方在其互联网站上转载对方网站上的相关信息,该信息将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引用(具体合作项目另签协议)。

3、甲乙双方在彼此互联网站中转载引用合作方的信息时须注明"该信息由×××(合作方网站)提供"字样,并建立链接。

4、甲乙双方必须尊重合作方网站信息的版权及所有权,未经合作方同意,另一方不得采编其站点上的任何信息,且不得在其网站以外媒体发布来自合作对方站点的信息,否则构成侵权。被侵害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并视情节选择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方式。

(二)相互宣传

1、甲乙双方应在彼此站点追踪报道合作方的市场推广计划及相关营销活动。

2、甲乙双方都认可的适当时间内,双方在彼此站点上开设专栏,撰写并宣传与合作对方商业行为有关的话题(具体合作项目另签协议)

3、甲乙双方在有关_____________专题的研讨会和金融、金融等行业的各种展览会上,互相帮助、共同宣传,共同推进双方的品牌。

4、双方还可就其它深度合作方式进行进一步探讨。

(三)其他

1、甲乙双方的合作方式没有排他性,双方在合作的同时,都可以和其他相应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2、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月___日为本协议商定合作方案的执行期限。

3、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擅自终止协议,另一方将保留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合作项目中具体事宜需在正式合同中进一步予以明确。框架协议与正式合作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甲乙双方合作的法律文件。

6、本协议期满时,双方应优先考虑与对方续约合作。

7、双方的合作关系是互利互惠的,所有内容与服务提供均为免费。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盖章:__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___

合作合同 篇6

甲方:珠海思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各展所长精诚合作坦诚以待互利共赢”的原则就青少年华杯赛项目相关事宜达成协议签署本合作协议书。

一、合作项目青少年华杯赛培训项目

二、合作期限自20xx年10月15日起至20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为期______。如双方认可合作可以续签协议。

三、合作方式

华杯赛项目品牌由思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所有华杯赛项目由双方负责组织招生、甲方负责具体的常规管理工作负责智力检测服务及学习管理教师和心理咨询教师由乙方负责华杯赛训练课程授课。

四、利益分配

以单个学生学费为标准甲方收取每生600基础费用后再进行招生受益分成所剩学费甲乙双方按照55的比例分配收益。甲方在协议期内不再提高600元基础费用华杯赛参赛费用、交通费用、前期招生运营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负责提供办学所需的基本条件包括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公章等提供需要数量的办公室和教室

2、负责草拟全部宣传推广招生广告的策划、设计、文字和内容

3、负责学生教学班级日常教学管理具体工作宣传推广、招生广告、招生咨询、招生报名、除华杯赛教学内容以外教学组织、教学安排、学生管理、学员答疑等

4.协助乙方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合作项目的正常运营与乙方就招生、课程安排、教学教务管理等友好协商以项目正常运转为要务。

5、负责开具学员学费的正式收据并收取相关课程费用。

(二)乙方职责。

1、乙方为华杯赛项目组成员以华杯赛项目组的名义对外招生负责甲方在招生期内的推广课公开课参与、执行甲方组织的有关华杯赛项目组的招生活动或见面会

2、负责华杯赛课程授课

3、负责监管收取学员的学费保留收据一联。待一期课程结束结清分成后将收据归还甲方

4、协助甲方团队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合作项目的正常运营。

5、与甲方项目负责人就招生、课程安排、教学教务管理等友好协商以项目正常运转为要务。

六、担责

在协议期内及协议结束后6个月为期为保证华杯赛项目组的合法权益华杯赛项目组成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组织招生不得在外使用华杯赛项目组资源进行开班授课华杯赛项目组相关资源为甲方所有为充分保证华杯赛项目组成员的利益如需增设华杯赛教练人员需经华杯赛项目组成员多数人表决同意增设华杯赛教练员。

七、协议的变更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有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协议的中止

1、本协议执行期间任何一方如有不规范操作违背协议约定在对方提出三次整改要求后仍未改正的情况下对方有权提出中止本协议。

2、任何一方提出中止本协议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后中止本协议。但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职责完成未完成3的培训。

3、如果本协议中止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妥善处理并完成与培训相关的一切善后事宜不得侵犯已入学学员的合法权益。

九、协议生效甲乙双方签字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珠海思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作合同 篇7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本合同同意在嘉兴×××材料有限公司内共同出资建立 “甲氨基阿维菌素b1苯甲酸盐”(二步法)生产的合同工厂(以下称“合同工厂”),特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合同组成方:

1、甲方:嘉兴 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2、乙方: 全权代理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合同名称:合作生产经营“甲氨基阿维菌素b1苯甲酸盐”。

第三条 合同工厂履行地:嘉兴×××材料有限公司内。

第四条 合同工厂的设置:甲方出任董事长、总经理,乙方全权代理人出任副总经理。

第二章 出资

第五条 合同工厂的投资总额为715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双方以现金支付金额、相关的设施或技术折合的人民币金额按比例出资。

1、甲方占投资总额的60%比例,其组成为:部分公用工程设施、设备和厂房等折算的人民币金额和以现金支付的人民币金额。

2、乙方占投资总额的40%比例,其组成为: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产、质量要求的“甲维盐”生产技术折算占投资总额10%和以现金支付的占投资总额30%人民币金额。

第七条 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章 合同内容、要求和工业化生产规模

第八条 内容:双方在嘉兴×××材料有限公司内,成立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工厂,用二步合成法生产技术,合作生产和销售“甲氨基阿维菌素b1苯甲酸盐”。

第九条 要求:

1、“甲维盐”纯度≥60%;

2、“甲维盐”生产得率≥60%;

第十条 工业化生产规模:年产10吨;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乙方提供的“甲维盐”生产的技术和设备资料,负责及时提供符合乙方提资要求的场地、资金、设备及公用工程设施。

2、负责生产、管理人员的组织工作。

3、负责提供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办公、食宿和交通条件。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向甲方正确、完整的提供为生产合同产品所必须具有的、合同工厂将用于生产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和有关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技术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制造工艺、技术标准、测试化验方法、机械设备和公用工程的提资、厂房设计以及“三废处理”等书面技术资料符合本项目产品生产和质量要求。

2、在甲方预先没有同意前,不可将本合同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合同期内,负责合同工厂生产中所需的非市场供应的原料采购,并保证生产过程中不中断。

4、负责本项目在设计、实施过程中,以及试、开车整个阶段的技术人员派驻合同工厂的落实工作。

5、负责合同工厂生产中非甲方原因造成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克服的异常、故障等的技术支持。

6、负责本项目初次的员工培训工作,包括生产操作和控制要领、分析化验的规范和行业安全教育等有效培训的落实。

第十三条 双方的共同义务

1、同意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的时间段内,该项技术属保密。合同期内,合同工厂及其全体员工和工作人员按合同列明的目的而使用其技术,在未得到对方事先同意前,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或透露此技术或商业资料。

2、精心作业,合理分配资源,正确把握市场,努力使合同工厂的效益最大化。

3、共同负责劳动生产管理,或经双方商定另外指派。

4、共同负责生产中通用原料的采购。

5、共同负责合同产品的销售。

第五章 保证

第十四条 乙方提供的合同产品的生产技术和技术资料不受任何第三方的指控。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的控诉,则乙方应与第三方处理此控诉并负责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提供合同产品的设计计算、产品图纸、制造工艺、质量控制和试验安装、调试、运载及维修等有关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必须和目前乙方使用的资料内容相同。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在合同生效时乙方使用的技术资料,并与乙方拥有的技术资料完全一致。

第十六条 在合同期间,“合同产品”设计变化的技术通知书和技术改进、发展资料,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可靠的、清晰的。有关定义如下:

1、“完整”系指乙方提供的资料是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全部资料,并与乙方自己工厂目前使用的资料完全一致。

2、“可靠”系指甲方按技术资料制造的合同产品应符合乙方按合同提供的合同产品技术规范。

3、“清晰”系指资料中的图样、曲线、术语符号等容易看清。

第六章 技术资料交付

第十八条 在合同生效后的 天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

第七章 分享与分担

第十九条 以合同工厂各方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二十条 合同工厂按会计进行分配。在前的亏损未被全部弥补前,不分配利润。

第八章 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甲方使用该项技术,试生产 后,达到了本合同所列技术指标,按 标准,采用 方式验收。

第九章 产、质量验收

第二十二条 为了验证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制造的合同产品的可靠性,由甲、乙双方共同在合同工厂对考核的合同产品的技术性能和要求进行考核验收。如果需要,也可以在本项目履行地之外进行试验或重做。费用由合同工厂承担。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试验产品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本项目中的标准规定。甲、乙双方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明”一式二份,每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四条 如考核试验产品的技术性能达不到附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后进行第二次考核验收。

1、若考核试验产品不合格是甲方责任,该费用由甲方负担。如系乙方的责任,则乙方派人参加第二次考核验收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2、若考核试验产品第二次试验仍不合格时,如系甲方责任,费用由甲方负担。如系乙方的责任,乙方应赔偿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参加第三次考核,费用由乙方负担。

3、若考核试验产品第三次考核试验不合格时,双方应讨论执行合同的问题,如系甲方责任,则由双方共同协商进一步的解决问题;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技术咨询。如系乙方责任,甲方有权修正合同。

第十章 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第二十五条 合同所称的后续改进,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标的技术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进。双方约定,本合同标的技术成果后续改进由乙方为主、甲方配合完成,后续改进成果属于合同工厂。

第十一章 技术转让费

第二十六条 技术入门费为 万元。是指本合同产品有关的技术转让费,作为项目的前期费用,由合同工厂承担。

第十二章 合同的修改或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要求修改或终止合同,必须以书面提出,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另行商签有关文件或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方应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章 垫款处理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事件

第二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应由不能履行合同一方提出公证部门证明文件,可免予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 若签约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所引起的事件,影响了合同的执行时,则应延迟合同期限,延迟时间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三十条 责任方应尽快地将发生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电告另一方,并在 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确认。

第三十一条 若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延续到 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合同继续执行问题。

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损失或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应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方法

第三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第三十四条 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1、申请项目履行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项目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章 仲裁

第三十五条 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共同实施项目计划。如在执行合同中双方发生分歧,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提交项目履行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三十六条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八章 相关定义

第三十七条 “甲氨基阿维菌素b1苯甲酸盐”在本合同 中称为“甲维盐”。

第三十八条 “合同工厂”为“甲维盐”在嘉兴×××材料有限公司内的项目履行地。

第三十九条 “合同产品”,指 “甲维盐”。

第四十条 “标准”,指为制造合同产品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中,乙方在生产中执行的标准。

第十九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式两份。

第四十二条 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书时,出具的委托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正文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前交换的所有文件、函电等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时自动失效。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投资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即生效。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______________

合作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自愿、互信互利的基础上,洛阳溪鸣庄园生态农业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伊川县汇翔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养殖的约定

1、甲方给乙方提供符合养殖的地块(按丈量为准)亩,地租为每年每亩400斤小麦和400斤玉米。

2、养殖区域水、电、路基本齐全,交通便利。

3、建设10个猪舍。每栋猪舍养猪500头,由乙方出资建设,要按xx县新大牧业有限公司要求建筑图纸施工,项目建成后,符合新大牧业要求与验收,猪苗饲养等其它养殖要求均要符合新大牧业有限公司的要求。

4、工程按图纸建设要求建设到一半,甲方给乙方拨支持资金10万,待到乙方养猪出肥料时甲方一次性再支付给乙方肥料款50万元。

5、乙方养殖户产生的粪便、沼液、污水不许自行销售,统一给甲方使用、支配。

6、乙方有配合甲方项目验收的义务,对外甲方可称养殖厂是庄园的一分子。

7、关于养猪厂的国家扶持项目资金由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扣留。

8、双方合作期间,任何一方不能私自解除约定和变更用途。

9、甲方与新大牧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由乙方全部按合同内容要求实施,如未按甲方与新大牧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要求实施,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协助乙方建设猪场的水、电、路等生产要素符合要求,并保证保证车辆顺利进出。

2、双方共同负责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的地方治安、社群关系处理、地方各级政府各项检查工作、关系协调等事宜,以保证乙方安心生猪养殖。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养猪厂的建设,保证在合同期内按时完工。

2、乙方负责生猪饲养所产生的粪污的环保处理,实现粪污的资源化、无害化利用,乙方负责把肥水由一根主管道接入到园区主渠,所有肥料归甲方所有且肥料出售收入由甲方所有。环评手续及评审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违约责任

1、非因法律、法规及相关性文件之规定以及双方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合同建筑总成本的20%。

五、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有效期为30年,本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订合同。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作合同 篇9

甲方(采购方): 住所: 乙方(供货方): 住所:

基于甲方(本合同采购方)拟从乙方(本合同供货方)采购乙方提供的货物,基于甲方依据乙方提交的各项资料经审查认定乙方具备向甲方供货的资格,而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货物;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建立长期友好合作的关系,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基本合同

1.1合同效力:本合同为双方关于乙方向甲方供货业务的长期基本合同,对双方商定的基本合作条款进行约定。本合同自双方发生业务关系起至在双方保持业务期间持续有效。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已经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等与本合同项抵触或未涉及到的条款均已本合同为准。

1.2 本合同附件:在双方业务往来中,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协议、合同、订单、传真、图标、信函等相关文件均为本合同的有限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与本合同相抵触时应以本合同为准。

1.3 具体合同:双方可按照以下约定的第二条达成具体合同,乙方接受甲方订单之时具体合同成立,双方之间的每一份具体合同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二条 订单、交货、包装

2.1 订单:乙方具体供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供货时间及商标以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订单为准,无正当理由,乙方不得拒绝接受合同/订单。

2.2 交货:乙方应按甲方合同/订单规定的时间如数准时送货至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的地点,并承担相应的运费。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按照约定方式交货。

2.3 包装方式及费用:乙方供货的包装标准应符合双方书面同意的包装标准,相应的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验收及不合格品的处理

3.1 验收:在乙方送货后的合理期限内或在甲方到乙方提货时,双方按照已经确认的样品、质量标准、图纸及双方同意的技术要求等进行验收。

3.2 验收不合格:甲方对乙方提供货物验收不合格,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当天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时间内将不合格品取回并同时向甲方交付同等数量的合格品,乙方不得将不合格品混在以后任何一批中提供非甲方。如乙方不能及时换货或补货的,依据以下第四条相关约定条款执行。

第四条 质量保证及质量事故的承担

4.1 技术要求: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环保要求,并符合甲方的特殊要求等(如果有),并使用在有效期内性能良好的材料制作而成。货物出厂前需经严格检验。包装亦需符合甲方要求,以避免搬运、装卸、运输等过程中出现异常。

4.2 质量事故:若乙方提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甲方直接经济损失、被第三方索赔或遭受国家机构处罚的,经双方、技术监督部门或权威机构认定是乙方责任的,则应由乙方承担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五条 定价及支付方式

5.1 定价:乙方应本着诚实守信及长期合作的原则合理报价,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或严重不符合市场行情谋取暴利的,一经核实,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供货资格并解除本合同。

5.2 最低价保证: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货物价格是同期当地市场最低价。

5.3 支付方式:原则上乙方供货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提供等额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并入账之后 天内支付相应款项。如双方另有约定,按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执行。

第六条 保密条款

6.1 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动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甲乙双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

6.2 甲乙双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双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披露,但事先需告知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

6.3 甲乙双方中一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必须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6.4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一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当事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

6.5 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6.6 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甲方的保密信息,同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要求,将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甲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逾期交货:因乙方逾期交货而影响到甲方的业务,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总货款的1%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超过合同规定交货截止

日10天乙方仍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而乙方仍须立即付给甲方上述违约金,同时无条件退回甲方支付的所有合同款项。

7.2其他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本合同全部条款的约定,如一方违约,违约方除应向守约方赔偿全部损失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因追讨赔偿损失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交通费、误工费、调查费、诉讼费、鉴定费等。

7.3 违约通知: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应在7日内予以回复,如逾期未予回复,则视为违约方默认守约方通知中所述的内容。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的不可抗因素。

8.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以寻找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

8.3 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天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决定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第九条 廉洁条款

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以及双方保持业务关系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公司人员进行贿赂或提供回扣,已经发现并核实,甲方有权在乙方货款中扣除受损利益并处以受损利益双倍金额的罚款,同时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供货资格并终止本合同。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成的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变更。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及其他

12.1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如双方最后一笔业务交易完成后 个月内双方未发生任何业务往来,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合同除填写必须的合同签约主体、签约人、签约时间等信息外,任何涂改、增加或删除的条款均无效。

12.2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6.广告长期合作合同 篇六

定作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揽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 广告物料制作 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制作项目及单价

祥见乙方制作定单及甲方设计发送文件 说明:

1、上述所列价格为含税单价,最终结算数量以乙方支付时,甲方实际确认签收的物品数量向乙方支付对价。

2、在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内,上述列表中各项广告物料的原材料成本、运输费用及人工成本等相关影响制作物品市场价格的因素如有变动,概不影响合同所订单价。

二、合作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验收标准和方法

1、以甲乙双方确认的制作要求(包括材质、画面、规格等)为准进行验收。

2、乙方完工后通知甲方派人员验收,如甲方未在3天内派人员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四、交付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以甲方通知的时间、地点为准。

五、结算及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 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付款。乙方指定如下账户用于收受广告物料制作费用:

账户名称:

银行账户:

乙方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如有变更,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前 3 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乙方如未按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结算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2、结算及付款时间:

(1)本合同采用 月结制,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经双方确认的月结制对账单及相应金额的发票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结清上个月的全部款项。

(2)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质量完成广告物料的制作任务。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并书面确认制作物品的小样稿,便于乙方按小样稿进行制作。

3、甲方中途变更制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在变更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乙方。

4、甲方要求变更交货地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届满前3天通知乙方。

5、及时组织对制作物品的收货验收工作。

6、在乙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义务时(包括但不限于:对于送货上门的物品,将物品送至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逾期交付物品超过合同限定的期限、交付的物品在质量或数量上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拒收所有物品,并不予支付货款。

7、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价款。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1、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小样稿、设计方案等要求进行制作,确保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保质保量地履行制作物品的交付义务;对于乙方包安装的物品,确保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全部物品的安装义务。

2、对于需要乙方送货上门的物品,乙方应负责承担运费、装卸费及人工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物品送至合同约定的地点,供甲方收货验收。

3、按照合同约定,甲方对物品的包装有特殊要求时,乙方应从其约定。因乙方包装不善造成物品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4、对于以样品为检验标准的物品,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应提供样品,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封存保管,作为验收依据。

5、对于合同约定乙方送货上门的,物品送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后,甲乙双方共同开箱检验。如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物品发现短缺或损伤,应由乙方负责更换或补足,其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担。

6、本合同生效后,对于乙方送货上门的物品,物品交付给甲方(交付以甲方在约定的收货地点对物品验收合格,并确认签收为标志)前,在制作、设计、成品保管、运输、搬运及装卸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的,一切责任及风险由乙方承担。

7、如因乙方设计、制作的物品涉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导致甲方被诉,乙方应赔偿该侵权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对于乙方包安装的广告物品,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规格、工艺、标准、合同附件及其他要求制作广告,规范施工,合理地安装广告版面,在广告制作项目过程中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有关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9、乙方制作、施工、安装广告物品时不得损坏甲方的有关物品和设施,否则应全额赔偿甲方的损失。

10、乙方在广告物品的制作、安装过程中,应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若因施工行为导致甲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

11、本合同中乙方所负责制作、安装的全部广告物品交由甲方验收合格之前,在制作、安装、成品保管过程中若发生毁损灭失的,一切责任及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12、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内,若甲方委托乙方对相关广告物料或广告进行备案或审批,乙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或审批手续,致使相关广告或广告物料遭受政府工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价款,自合同约定的最迟付款日届满起超过 10 个工作日,自第11日起,每日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0.3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成委托事项,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委托项目相应金额的 0.3 %;逾期超过7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拒付任何款项。乙方同意:因自身迟延交货或工期延误所产生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的价款中扣除。

3、在合作期限内,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 1000 元的违约金。

4、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有违约,甲乙双方均可凭此合同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

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7.合作合同 篇七

一、强化各级领导的法制化观念

体现企业经济活动的合同, 从订立到履行的全过程, 都有权力在起作用。如何运用好权力, 固然在于各级合同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法制意识的强弱, 道德水平的高低, 执行规章的态度, 但最重要的, 是各级领导对权力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 以及他们应具备的现代法制观念。各级领导首先要有法制权威观念, 也就是必须破除“人治”观点, 淡化权力意识, 摒除以言代法, 以权代法, 以权压法的权本位思想。在权力与法律关系问题上应当遵循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 权力源自于法律, 权力应在法律的框架内为法律服务, 而不能有任何与法律抵触的情况存在。同时, 各级领导要有权力受制观念。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 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 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界限的诱惑。就权力本身而言, 它总是要显示出它不愿受到限制的无拘无束的一面。但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和监督, 权力只有受到限制和监督才能真正保障权力的正当行使, 而不受限制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主体对权力的滥用而滋生腐败。因此, 各级领导应该挤出一定的时间, 腾出一定的空间, 分出一定的精力来容纳对权力监督工作的调研、注视、跟踪, 切切实实地在教育的强化、制度的健全、责任的落实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在推进企业法制化进程中, 真正地使依法治企、从严治企工作获得企业全体员工的满意和信赖, 这样, 合同履行监督工作将会取得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廉政建设的双赢。

二、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

加强对合同管理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通过学习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是提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一环。普及知识需要培训, 更新知识更需要培训, 持续不断的培训学习, 是开发员工智能和技能的基本途径, 能进一步加强员工对本职工作的正确认识, 稳定其对自身工作的情感, 从而能巩固原先良好的思维定式, 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制度的建立和相关人员娴熟的业务技能是合同履行的重要条件, 此是“硬件”。不失时机地从不同层面, 通过不同的形式抓好合同相关人员的思想教育, 促使规章制度的全面落实则是企业需要不断开发的“软件”范畴。实在而适时的思想教育对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 顺利地履行合同是非常必要的, 因为在合同履行监督的过程中, 往往会有不同的思想偏差以不同的形式表露出来。其一, 对法规、制度不完全清楚, 但又不去或不愿意去认真学习有关规定。文件发了, 制度订了, 有的人就是不看不学不贯彻, 理由无非是时间紧、工作忙, 一旦出了差错他们便顺理成章地推说对某规定不知道、不了解, 显然, 以此作为托词是底气不足的。岗位是与责任并存的, 不按要求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怎么能上这个岗干这份差呢?至于有的人从一开始就心存混水摸鱼的念头, 出了问题, 那将是亡羊补牢, 为时晚矣。因此, 对合同相关人员除取得上岗的资质证书外, 不失时机地思想教育是不可或缺的。其二, 对有关规定和要求心中有数, 可就是不严格执行。他们把自己或部门的利益放在企业利益之上, 主观上对监督管理有抵触情绪, 对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要求不置可否, 工作中往往我行我素, 循陈规, 走老路, 如果被指出有做得不妥或不够的地方, 就认为是跟他过不去, 这是道德和责任意识低下的表现, 其结果是容易脱离监督网, 扰乱经营秩序, 破坏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其三, 工作中责任心不强, 对不合规定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总怕得罪人, 认为反正问题不在我, 何必多操那份心。有的对自己该认真把关的却草率行事, 不认真审查、核实, 盲目附和, 认为有那么多人签字把关, 不会出什么问题, 即使有了什么差错, 也不是我一个人的事, 思想上对监督工作认识不足, 其结果易导致齐抓共管齐不管, 使监督工作名存实亡。以上思想偏差的产生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是相当有害的, 归根结底是少数人缺乏对企业的情感和主人翁精神,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合同履行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对他们而言, 企业的发展前途和命运并没那么重要, 他们关心的是自己的利益是否得到充分的保证和保护, 只把企业当成衣食父母, 不愿对企业承担责任, 只知向企业索取, 不谈为企业奉献。这就要求企业在抓合同监督管理的同时必须认真抓好思想教育, 以充分发挥思想保障和精神动力的作用。只有真正实现思想教育与生产经营管理的有机结合, 对难点热点问题有的放矢地开展各种主题教育和时事教育, 多样化、多渠道地弘扬企业精神, 才能全面提高相关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 提高他们自我约束的能力, 使企业合同履行监督网络健康有序地运作, 让合同责任追究率降至最低。

三、完善监督体制, 加强综合监督力度

切实有效的监督对防止权力的泛化和滥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弱化或抵消来自激烈竞争中的利益诱惑和腐蚀。如何强化监督力度呢?首先, 要抓好建章立制工作, 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章制度是法律法规的延续, 是企业员工的行为规范, 不断地修订、补充、健全制度可使其涵盖合同履行的全过程, 减少死角, 在客观上为顺利履行合同提供安全保障。当然, 立制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原则性条文, 对监督形式、监督程序、监督手段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提高刚性和可操作性, 使监督工作更加具体化, 避免矛盾、模糊、弹性过大等条款。其次, 监督体制的设置要具有权威性, 企业的各级领导和干部必须以身作则, 带头执行监督纪律和规章制度, 主动履行监督职责和接受监督, 否则, 监督将失去强有力的后盾, 无法树起监督权威的大旗, 有效性就无从谈起。另外, 为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对监督工作切不可只重口头, 不重实际, 只重形式, 不重效果, 要切实营造一个强化监督的氛围和有效的监督网络, 该表扬激励或曝光处罚的, 要一步到位, 步步到位。第三, 要加强不同监督主体之间的协调, 部门之间要做到完全的配合, 使之产生强大的监督合力, 促使监督程序闭环, 提高监督效率。另外, 还要从制度上保证监督客体不仅要自觉接受监督, 而且要与监督主体一道积极创造有利于监督的条件, 改变因关系不太明确而造成的监督主体缩手缩脚, 只做表面文章的状况, 让监督工作有章可循、名正言顺、名副其实地开展。第四, 监督网络要纵向到底, 横向到边, 通过厂务公开制度增加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透明度, 发动全体员工广泛参与企业管理, 把加强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家庭监督等结合起来, 抓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 重点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权、利交易, 引导全员监督工作步入良性轨道。第五, 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与合同相对人签订廉政协议, 敦请其必须依法履行合同, 共同维护好双方形象, 把好廉政建设关。向对方强调只能用优良的服务、过硬的质量、合理的价格、良好的信誉在竞争中取胜, 不得为了自身的利益, 以任何理由, 采取任何手段贿赂、腐蚀本企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提醒他们牢记党纪国法、廉政规定, 设身处地的考虑本企业员工的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如果发现对方有不轨行为, 则可按照协议的规定, 使其从合同的中标单位中出局。

合同履行的监督工作就是防范问题、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而防范是重点。将监督的“关口前移”, 使问题被提前发现并化解, 这样, 既杜绝或减少了企业可能出现的利益损害, 保护了可能犯罪或犯错的企业员工, 也免除了发生问题后严格追究、严肃处理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和处置成本, 对企业和个人都有利。合同履行监督管理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综合性工作, 需要充分发挥制度的保证作用, 需要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 需要企业对员工人性化的关怀与爱护。但更主要的是,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人员要自觉地依法履行合同, 自觉地执行规章制度, 任何环节都要做到行为端正, 心怀坦荡, 这样才能让企业放心, 自己放心, 家庭放心, 这是大家所共同追求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三)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2].王利明.合同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3]..孙鹏.担保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8.浅析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 篇八

摘 要 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作为我国合同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各自独特而重要的作用。二者往往表现出许多相互矛盾性,但透过表面深入地剖析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功能与价值取向,就会发现一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互相补充,互为平衡,共同推动市场自由竞争,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关键词 自由 合同正义 社会本位 合同自由限制

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同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统率合同法的各个领域,从哲学上讲,可以把这两者界定为一对矛盾,既有统一协调的一面,又存在对立抵触,只有协调好这两个原则,才有可能实现合同法的各项价值追求,全面规制合同关系。

一、合同自由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和概念

提到合同自由,我就不得不提到在很多有关合同法的论文和书籍中都引用的德国学者海因,科茨等人有关合同自由的评论,“司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者自我发展的权利,契约自由为一般行为自由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灵活的工具.他不断进行自我调节,以适应新的目标,它也是自由经济不可或缺的一个特征,它使私人企业成为可能,并鼓励人们免责任地建立经济关系,因此,契约自由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核心地位。

既然已经清楚合同自由原则有着如此重要的地位,那么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是什么呢?王利明教授认为合同自由基本上可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合同自由首先表现为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他认为合同的本意在于合意,对此,他还引用了美国学者罗伯特、卡特等人的观点,认为“合同法的基本目标是使人们能实现其私人目的。为了实现我们的目的,我们的行动必然有后果.合同法赋予我们的行动以合法的后果,承诺的强制履行由于使人们相互信赖并由此协调他们的行动从而有助于人们达到其私人目标。” 2.当事入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其中包括了A缔结合同的自由。B选择相对人的自由。C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D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E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F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G选择裁判的自由。

(二)合同自由原则产生的基础

对于合同自由的理论基础,大多数学者认为来源于两点:一、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提倡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主张废除各种限制性法规,以保护自由竞争。二、18世纪至19世纪的理性哲学,主张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意志自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追求自己的利益。法律的职责就是赋予当事人在其合意中表达的自由意志以法律效力,而对这种自由的限制则是越少越好。

二、合同正义

(一)合同正义的基本含义及判断标准

所谓合同正义,王泽鉴先生认为:“契约正义系属平均正义,以双务契约为其主要适用对象,强调一方给付与他方的对待给付之问,应具等值性。”王利明先生在谈到契约正义时指出:“合同正义既然是公平、平等、公正等伦理和道德观念的集中体现,因此,它不应该仅仅限于经济上的等价,还应当包括其它方面的内容。所谓合同正义,是指契约当事人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约和履约,合同的内容应体现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合同当事人一方不能滥用其经济实力或权利而损害另一方利益。”试综合一下两位学者的观点,即合同是否公平,最简单的判断标准,就是给付和对待给付的对等性,至于这个对等性应综合考量,而不应仅仅考虑经济上是否等价。

(二)合同正义的前提条件

在十八、十九世纪,根据古典契约理论,合同正义是能与合同自由划等号的。因为合同是在它的每一方缔约人都在自由地行使自主决定权的基础上进行协议形成的,合同因此而有效力,公正就是这样实现的。

合同自由能体现合同正义是有其特定社会基础的,又或者说“主观对等性”标准能放之四海而皆准是有其特定背景的。如梁慧星先生所指出的:近代民法这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体系,是建立在对当时社会生活所作出的两个基本判断之上的。第一个基本判断:叫是平等性。二是互换性。是指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在民事活动中频繁地变换其作为出卖人或买受人的位置。主体之间即便存在的并不显著的在经济实力上的差别或优势,也因为主体不断地变换其地位而被抵消。这种主体的平等性和互换性是合同自由原则在近代能体现合同正义、促进社会发展最根本的前提和基础。

(三)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从主观对等性到客观对等性

二十世纪,资本主义进入了垄断阶段,伴随着工业和超级商业的发展、垄断的加剧,经济全球化和失业率的节节上升,当事人合同能力不平衡问题目益突出;而且生产与消费分立造成了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对立,生产资料的高度集中造成了企业主与劳动者的对立,作为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在此情况下,“契约即公正”已经从公理沦落成了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的人们奚落的对象。

传统的合同自由理论在现代法下面临的这个窘境可以归结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区别使然,也可以说是暴露了主观对等性衡量标准的先天不足。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当事人之间的缔约能力差别如此之大,如果此时再继续一味强调合同当事人形式上的机会平等而漠视结果的不公平,不仅有悖法律的正义目标,而且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从而导致社会的动荡不安。这些现实迫使20世纪的法官、学者和立法者正视当事人之间经济地位的不平等的现实,正视主观对等性衡量標准的先天不足,纳入客观对等性标准作为审查合同正义的方法。梁慧星教授在总结民法理念时候,把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转变的理念归结为“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这种转变在合同法上反映得尤为典型,基于对正义的追求,如前所述,立法、司法和行政上都对合同自由进行了种种限制以期能使合同回归正义。

三、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关系

从上面关于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界定可以看出,其实二者之间的界限是很模糊的,其内容有重叠,亦有对抗,在合同法中都处于基本原则的地位,那么二者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呢?

第一,合同正义首先应是建立在合同自由的基础之上的,在以合同自由为基础的法律秩序中,合同正义所指的首要就是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对心甘情愿者不存在不公正的原则”。例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可以是无偿的,不要求合理对价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故不能以不存在给付的等值性而否定合同正义。另一方面讲合同自由同时也包含了很多正义的内容,特别是现代合同法,更加强调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二,合同正义与合同自由密不可分。前面也提到了形式方面的合同正义要求对合同的当事人一视同仁,具有相同的法律人格,只有当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才有可能实现缔约主体之间自由的选择,协商合同的内容等,试想奴隶和奴隶主之间绝对不可能实现这种自由。另一方面,由于“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与上升为法律的国家的意志的统一体”,合同自由就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自由实际上就是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享有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处置他的行动和财产的自由”,所以真正的合同自由应包括自我限制。应在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中寻求合理的界限,衡量这一界限的标准就是合同正义,也就是说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就是要达到合同正义的结果,实现合同的实质正义。所以合同正义的实质性内容就构成了对合同自由限制的强行法规范的基础,“在某种意义上,一部合同自由的历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经由酿化,而促进实践合同正义的记录”。

参考文献:

[1]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楚建译.德国民商法导论.1996.

[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2002.

[3]胡启忠.契约正义.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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