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2024-08-19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共11篇)

1.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篇一

临洮县出台在惠农政策中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通

临洮县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农政策中 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通知

临政发„200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临各单位:

近年来,全县上下认真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先后修订出台了《关于整合政策资源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决定》(临政发„2006‟2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临县委发„2007‟52号)等文件,归纳整合并实施成才工程、小康工程、夕阳工程、优待工程和低保工程“五大工程”,极大地促进了全县育龄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带动了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提高。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加大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家庭的扶持力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惠农政策中进一步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通知》、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补充意见》(定政发

„2007‟92号)等文件精神,在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五大工程”的基础上,现就在各项惠农政策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面贯彻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转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方法,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全县人口与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利益导向作用,促进群众婚育观念转变,增强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主动性,推动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二、惠农政策中体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总体要求 计划生育群众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以下简称“两户”),为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今后,各相关部门制定各项惠农政策时,都要向农村计划生育户、特别是农村“两户”家庭倾斜和支持,主动和人口计生部门会商、会签,以保证各项惠农政策充分体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怀和爱

护。凡是惠农政策,农村“两户”都要优先享受;凡是涉农收费,都要予以优惠、减免;凡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户,享受各种优惠政策时必须扣除超生因素。惠农政策按人均落实资金或项目时,独生子女领证户按照2个子女对待,农村二女结扎户按照3个子女对待;按户落实资金或项目时,农村“两户”在户均基础上提高30%。

三、各部门在惠农政策中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具体要求

扶贫部门:要将农村“两户”贫困家庭全部列为扶贫对象。在整村推进项目村中,对“两户”家庭在享受其他贫困户同等受益扶持的基础上,按照独女领证户5000元、独男领证户4000元、二女结扎户3000元的标准,再予以扶贫项目奖励。

发改部门:在新农村建设、以工代赈、易地搬迁等项目建设中,对农村“两户”要优先安排和照顾。按户落实项目资金时,对“两户”全部按特困户标准给予补助,在户均基础上每户多落实30%的补助资金;在按人均落实资金或项目时,独生子女领证户按照2个子女数对待,农村二女结扎户按照3个子女数对待,并优先安排农村“两户”选宅入住。

民政部门: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给予重点照顾。特别是对农村“两户”家庭,要降低门槛,提高标准,纳入低保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在户均或人均基础上提高30%的低保资金;在城市低保中,对城镇下岗职工和无业居民中的独生子女领证户优先纳入低保,并提高30%的低保金。为农村“两户”中的特困户家庭育龄夫妇及子女缴纳个人负担的合作医疗基金,并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医疗救助。在救灾救济工作中,对受灾户中的“两户”家庭给予重点倾斜。在大病医疗救助中,对农村“两户”家庭夫妇和子女在大病救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以上。

农业部门:在农村国债沼气等项目建设中,优先照顾和帮扶农村“两户”家庭,并减免自筹资金。

水利部门:在人畜引水、自来水入户、集雨节灌等项目建设中优先安排和帮扶农村“两户”家庭,对农村贫困“两户”家庭减免50%以上自筹费用(经证明确属于特困户的家庭,减免100%的自来水入户费用),其它“两户”家庭减免30%以上。

卫生部门:要把符合条件的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所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对农村“两户”家庭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农村二女结扎父母光荣证》减免门诊挂号费,优先享受扶贫济困病床;农村“两户”家庭住院医疗补助在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的基础上,18岁以下(含18岁)子女提高50%以上,“两户”夫妇提高30%以上。

教育部门:继续落实好农村“两户”子女参加高考时加10分和初中升高中考试时加20分的政策;对农村“两户”子女在“两后生”培训及其它职业培训中,优先培训和输转。人事部门:对农村“两户”子女中的大中专毕业生,凡参加事业单位招考录(聘)用的,在总成绩中加10分。

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认真落实“四纳入、一保障”资金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把农村育龄妇女节育手术费、奖励扶助配套资金、特困救助配套资金、二女结扎户3000元奖励配套奖金、成才工程基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有奖举报奖励金等计划生育经费及时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为农村“两户”中除特困户外的其他“两户”18岁以下(含18周岁)子女缴纳个人负担的合作医疗基金。

妇联:要在开展“双学双比”、“巾帼建功”、“巾帼扶贫”活动时,优先照顾农村“两户”家庭;在春蕾计划、大龄女童培训、母亲水窖项目、实用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安排农村“两户”家庭。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提供享受各类惠农政策计划生育家庭名册,积极配合各相关主管部门落实工作,建立健全各种项目资料,做好项目实施统计上报工作;为“两户”中除特困户外的其他“两户”夫妇缴纳个人负担的合作医疗基金,为“两户”办理不低于1000元的

养老储蓄,承担各类计划生育到户宣传资料的费用(合作医疗基金、养老储蓄、到户宣传费用从社会抚养费中列支)。

人口计生部门:认真做好与其他各相关项目部门的组织和协调,共同协商制定项目具体实施中对“两户”家庭优惠政策的落实方案;及时调查摸底、汇总确认项目实施中享受优惠政策的“两户”名单,并提交各相关部门实施;与其他部门配合做好对“两户”家庭优惠政策的落实、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

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关于整合政策资源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和《计划生育部门综合治理责任书》及本《通知》惠农政策中体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总体要求,做好对“两户”家庭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四、启动实施二女结扎户“安居工程”和 “1+1”资助活动

1、“安居工程”:从2008年起,从全县农村每个村各选一户住房特别困难的二女结扎户和独女领证户,在争取省市投资和农户自筹的基础上,采取县乡两级财政拿一点、灾民建房、易地搬迁等项目安排一点、社会抚养费列支一点、社会各界捐助一点、相关部门帮扶一点的方式,多渠道整合资金来源,力争用三年时间,为这部分特困二女结扎户和独

女领证户家庭每户建造一座60平方米左右的住宅,切实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

2、“1+1”资助:在市级领导和市直各部门主要领导在我县联系村、帮扶村开展资助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县级领导干部及县直单位“1+1”资助农村“两户”子女成才活动。在职县级领导干部在其联系村、县直各部门主要领导在本单位帮扶村每人每年资助一名上大专院校或高中的“两户”子女。

五、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上将把对农村政策中优先照顾计生家庭的情况,纳入县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督促检查,促进惠农计生政策的落实。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各部门对以前出台的农村政策文件,要进行全面清理和修订,凡没有体现对农村计生家庭优先优惠照顾的,要重新修订,必须增加对农村“两户”的优先优惠政策,内容要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突出部门特点。各涉农部门在制定各项惠农政策及项目实施时,都要实行与人口计生部门会商、会签制度,会签后方可组织实施。

2、强化考核评估机制。要建立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评估机制,将计划生育群众的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列入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重点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加大

考核评分权重,把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工作考评、兑现奖惩的重要依据,落实“一票否决”制,全面完成县政府与各相关部门签订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任务,确保已经制定出台的优先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计划生育户中。

3、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各项目单位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对各乡镇在农村政策中对计生家庭优先优惠照顾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没有落实到位的乡镇要帮助分析查找原因,限期落实到位。各相关部门要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县政府报送在惠农政策中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工作总结(附落实花名册),同时抄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备考核。

4、坚决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在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工作中敷衍塞责、应付检查、弄虚作假的部门和乡镇,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年终不得享受综合奖;对严重影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省、市检查考核中出现重大失误而影响全县工作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二OO八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利益导向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市人口委

临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

惠农政策 通知 年1月9日印发

2.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精神, 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 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 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 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 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 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3.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篇三

苏政发〔2004〕61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精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包括:曾

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含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等)。

二、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即可登记注册,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各级政府要在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三、鼓励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仍由原单位缴纳,同时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不含社会保险补贴)。

四、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办理手续。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补贴的,既可按季申报,也可按月申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核拨付手续。对管理工作较好、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变“先缴后补”为财政或劳动保障部门直接

拨付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自行制订。

五、切实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一)扩大省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范围。省级担保基金在继续扶持省属企业和苏北五市下岗失业人员的同时,担保贷款的范围扩大到中央部属企业和南京、镇江、扬州、泰州、南通五市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降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反担保门槛。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贷款时,经所在社区、街道推荐,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取消反担保:1.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过创业培训后提出的项目经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的;2.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困难人员条件的困难群体家庭成员互保的;3.下岗失业人员联保贷款的。

(三)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都要按中发〔2002〕12号文件规定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在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同时,还要积极支持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要简化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手续,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签订协议、明确风险责任后,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提出申请,经社区公示、街道社区签署意见,商业银行予以办理贷款手续。各级财政要抓紧制定财政贴息具体操作办法,及时为下

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提供贴息。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再就业政策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4 —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7月5日印发

4.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篇四

1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落实“先保后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同一制度平台,以养老保障为工作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障制度;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以解决新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为先导,积极稳妥、量力而行解决以往征地遗留问题。

2保障范围

本意见所称被征地农民,主要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具体界定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保障人员名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定,经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确认并予以公示后,报当 1 地人民政府备案。保障人员年龄的认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点。

3保障方法和补贴标准

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本意见实施后新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当地政府按规定为其提供参保缴费补贴,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补贴数额不变,个人按规定应履行的缴费义务不变。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享受缴费补贴。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参保缴费资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为参保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补贴年限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已高于本标准的地方,应维持原补贴标准,不得降低。对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参保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为20%。缴费补贴用于被征地农民补贴年限内应缴纳的社会统筹费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被征地农民个人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 户,并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将缴费补贴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其中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缴费补贴划入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参保被征地农民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对本意见实施前形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各地应按照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应保尽保的要求,多渠道筹措资金,妥善解决。对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困难的,鼓励地方探索采取银行贷款、政府贴息、部分养老金偿还等方式予以解决。

4补贴资金筹集

各地在征地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中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纳入征地成本,并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为征地的前置条件,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标准及资金筹集办法,确保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的3个月内,将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足额划拨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7〕20号)规定,按不低于当年市、县(区)土地出让收入8%的标准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 户,实行分账核算、规范使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当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或者本意见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问题,以及弥补因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金产生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比较集中、资金缺口较大的地方,应在赣府厅发〔2007〕20号文件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土地出让收入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提取比例。本意见实施后,各地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应根据拟征地规模、保障人数(按照拟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测算)和补贴标准等因素,测算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保管资金账户;批次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负责预存。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将核定后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及时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地未获批准的,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函,资金(含利息)由代保管资金账户全额返还给申请用地单位指定的账户。各地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前,要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要求,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及时将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其中,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审核意见。凡未建立被 4 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5工作要求

5.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篇五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印发以来,我省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大力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变化,房价走势平稳。为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房问题事关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上涨过快的危害性,深刻理解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狠抓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完善调控政策措施。各市(州)要结合本地房地产市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实施细则,细化和完善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力度的相关措施。实施细则应于12月中旬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已出台实施细则的地区,要根据最近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政策措施和本通知精神进行调整和完善。房价过高、上涨过快、房源供应紧张的城市,要根据实际,明确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同时,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等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调控合力,切实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考核与问责。各市(州)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省政府考核市(州)政府,市(州)政府考核县(市、区)政

府,层层抓落实的考核问责机制。省政府授权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对市(州)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与问责。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二、严格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四)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严格执行国发〔2010〕1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275号)对购买不同套数住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信贷政策,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

(五)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变更优惠政策标准,扩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六)加强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查处。各地要继续深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加强对二手房交易中订立“阴阳合同”等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要积极利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手段强化税收征管。

三、加强住房建设和用地管理,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七)加强住房用地供应和住房建设计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要加大对各地2010年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供应计划实际完成情况的督察考核力度,切实落实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和供地计划。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要求,根据计划实行宗地预安排,并将确定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

(八)加快住房用地供应和建设项目审批。各地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各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

(九)严格土地出让规划和建设条件。各地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确定拟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住宅建筑套数、套型建筑面积等套型结构比例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列入出让合同。对于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明确提出平均套型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套型结构比例条件。要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十)严格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管理。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在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追究及处罚条款,载明土地受让人遵守约定的承诺。综合用地的,必须在合同中分别载明商业、住房等规划、建设及各相关出让条件。

四、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十一)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全省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以下简称林区棚户区)、国有农场(垦)棚户区、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和采煤沉陷区(以下简称煤矿棚户区)等各类棚户区居民(职工)住房应在2012年底前全部启动实施改造,力争2013年底前全面完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要求作好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规划编制和计划制定工作,确定改造项目,安排改造时序,落实资金、土地、税费和金融等支持政策,做好拆迁安置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及规定按照我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要求执行。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农场(垦)棚户区、煤矿棚户区等各类行业棚户区职工住房改造,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在土地供应、优惠政策落实、审批手续等方面给予尽可能的帮助和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予以资金支持。

(十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各地应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设区城市要严格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中关于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按上限5%的配建比例建设,鼓励县级城市执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制度。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指标作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规划和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同时,要积极推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试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统筹安排、逐步并轨运行,探索政府租赁住房统一建设、分类保障的新体制新途径。商品住房价格过高、房价上涨过快、房源供应紧张的城市,应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供应。鼓励各地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各类保障性住房。

(十三)多渠道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各地应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财政资金投入,确保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相关规定。中央代发的地方债券资金,应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倾斜。从2010年起,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将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金融机构应加大支持力度,抓紧制定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贷款担保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十四)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2011年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2012年前(含)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的供地计划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城市规划区外的各类行业棚户

区改造后职工需进入城镇安置的,最迟应在2011年5月底前向当地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提交安置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申请。市(州)人民政府应在2011年6月底前确定供地计划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原则上城市规划区外各类行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应在原县域内实施,情况特殊确需跨县域实施的,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得到落实的同时,各地要加快建设用地的整理,依法依规完成征地拆迁等工作,及时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提供可建设用地。不能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应及时调整用地计划,在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或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中优先安排,确保按期开工建设。

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十五)严肃查处囤地炒地闲置土地行为。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快查清和处置闲置土地。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依法坚决查处;对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各地政府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等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分类限期完成整改处置工作,并于12月20日前将书面报告送国土资源厅汇总报省政府。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1年以上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国土资源部门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将闲置土地信息核实结果及时通报同级银行、证券监管部门。

(十六)加大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开展商品住房销售现场的日常巡查和实地检查,在商品住房预售环节及时发现并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虚假宣传、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大对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结合《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的实施,做好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工作,坚决遏制违法行为发生。各市(州)要集中开展一次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活动,重点

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结果于12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时住房城乡建设厅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

(十七)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制度是《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政府主管部门实施房地产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开发企业及时做好开发项目备案,按月报送项目开发建设相关数据,加强项目开发经营全程动态监管。凡未按要求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六、加快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加强舆论正面引导

(十八)加快全省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各地要把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实。要加快建立部、省、市三级住房信息系统网络和基础数据库,为群众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各市(州)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与省级信息系统联接要按照随建随联、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全省在201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市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与省级信息系统联网,甘孜、阿坝、凉山3州最迟2012年12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房地产市场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所需费用,由各地财政结合当地信息化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一并落实。

(十九)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监测体系。各级统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实现各类相关资料互联共享,全面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统计制度,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定期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分析。

6.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篇六

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推动本市再就业工作,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市相关部门制定了11项配套政策,对推动本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近期召开的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再就业工作,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在原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加再就业资金投入,重点帮助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指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下同)实现再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原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现进一步明确为凡在2005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3年时间的政策优惠,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二、将对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根据

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三、将2002年底以前拨付给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经审计后,集中专项用于各控股(集团)公司深化企业改革,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经济实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四、将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调整为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和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分别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和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促进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

(一)将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由再就业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岗位补贴的政策,调整为社会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均由再就业资金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二)各级财政支出的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应纳入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范围,优先定向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各街道开办的公益性就业组织,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必须优先定向安置,逐步建立“托底”安置机制。将劳务派遣企业引入社区,力争年内每个街道有一家劳务派遣企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实现社区弹性就业提供载体,组织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社区从事弹性就业。大龄

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弹性就业后,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建立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制度。通过开展日常援助活动、实施重点援助项目、实行“就业助理”服务、进行就业“托底”安置等多种形式,帮助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尽快实现再就业,形成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帮扶长效机制。

六、进一步加大再就业资金支持力度。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2003年至2005年全市再就业资金每年从失业保险基金、市财政预算和区县财政预算分别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免费职业培训补贴和劳动力市场网络建设等。加大对就业困难区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比照中央财政再就业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办法,市财政建立再就业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制度,明确支付项目、拨付程序,形成再就业资金制度性安排,增加透明度,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7.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篇七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部门与民主党派

工商联对口联系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政府有关部门与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对口联系工作,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对口联系工作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政府有关部门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开展对口联系

—1— 是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主党派、工商联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渠道,是政府有关部门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对口联系部门要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和改善政府工作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开展对口联系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调整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的部门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对口联系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和工商联;

市发改委对口联系民建、农工党、九三学社、工商联; 市科技局对口联系民盟、民进、九三学社、工商联; 市司法局对口联系民革、民盟、民建、民进; 市财政局对口联系民革、农工党、致公党; 市人事局对口联系民革、农工党、致公党; 市规划局对口联系民革、民盟、民进;

市市政公用局对口联系民革、民盟、致公党、工商联;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对口联系民革、民盟、民建; 市环保局对口联系民建、农工党、九三学社、工商联; 市交通委对口联系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

—2 — 市信息产业局对口联系民盟、农工党、九三学社; 市农委对口联系民革、农工党、工商联; 市水利局对口联系民革、民进、致公党; 市林业局对口联系民进、农工党、致公党; 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口联系民盟、九三学社; 市安监局对口联系民进、致公党; 市经贸委对口联系民革、致公党、工商联; 市外经贸局对口联系民建、致公党、工商联; 市体育局对口联系民盟、民进; 市人口计生委对口联系民建、农工党; 市审计局对口联系民革、民盟、民建; 市统计局对口联系民建、工商联; 市民族宗教局对口联系民进、九三学社; 市旅游局对口联系民革、民盟、致公党; 市政府国资委对口联系民进、农工党、九三学社; 市侨办对口联系民革、致公党; 市台办对口联系民革、九三学社; 市经合办对口联系民建、工商联;

市新闻出版局对口联系民盟、民进、农工党; 市工商局对口联系民革、民建、九三学社、工商联; 市质监局对口联系民建、九三学社、工商联;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口联系民进、农工党、工商联。

—3— 以上明确对口联系单位的部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其他民主党派、工商联建立工作联系;未明确对口联系单位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聘请专家、行业代表、特邀监督员等形式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联系。鼓励政府部门与民主党派、工商联进行更加广泛的联系。

三、健全和创新对口联系工作机制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部门要将对口联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主动地与对口的民主党派、工商联保持经常性联系。部门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对口联系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确定分管处室和联系人具体组织实施。

(二)坚持执行对口联系工作制度

要坚持文件资料送阅制度。各有关部门印发的有关文件、简报、资料等要定期向民主党派、工商联送阅。要坚持重大事项通报协商制度。各有关部门可通过召开座谈会或登门联系等形式,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通报;在制定重大政策性措施、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重大建设项目论证过程中,要注意征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意见和建议。要坚持邀请参加会议和重大活动制度。有关部门组织的全市性重大活动,要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参加。要坚持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制度。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评比及行风评议等活动,可—4 — 视情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参加。要继续坚持聘请民主党派、工商联的成员担任特邀(特约)监督员,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作用。

(三)拓宽联系渠道,创新联系方法

开展对口联系工作要与办理政协提案特别是组织提案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倡导用“双互动工作法”办理政协提案特别是组织提案。通过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士参与提案办理、了解办理过程和动态,提高办理工作成效。要通过承办单位与提案人进行办理互动,让民主党派、工商联理解在办理之中、满意在答复之前。要将办理好组织提案作为开展对口联系的重要方式。

开展对口联系工作要与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有关部门和单位就一些专题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时,可邀请对口的民主党派、工商联参加;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为民主党派、工商联提供一些研究课题,开展委托调研;还可以选定一些专题进行联合调研。对民主党派、工商联组织的调研活动,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

开展对口联系工作要与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市政协委员会的工作联系有机结合起来。有关部门、单位在接受人大代表检查、接待政协委员视察、调研等活动时,可邀请开展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一起参加;在与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开展提案办理、调查研究等活动时,也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一起参加。

(四)总结通报制度

—5— 负有对口联系任务的部门,应定期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召开座谈会,通报本部门工作,共商改进提高工作事宜。年底应召开对口联系工作总结会,并对下一的对口联系工作列出计划。对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提出的意见、建议,各部门要认真梳理、办理,及时向民主党派、工商联反馈,并报市委统战部、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2004年下发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04‟59号)文件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对口联系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 法院,市检察院,中央、省驻青单位,驻青部队领导

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8月14日印发

8.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篇八

海政办发„2011‟8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宁市政府投资项目

建筑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防范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承发包风险,维护建设项目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结合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实际,现就规范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款结算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凡海宁市区域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按本通知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主要建筑材料的品种、价格变化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的调整办法。

2.凡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没有明确材料价格波动后合同价的风险范围和调整幅度的,均应列入此次调整范围。

二、调价条件

在合同工期内,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出现波动需要合同价格调整时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1.主要建筑材料调价品种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

2.单种规格材料合同工期前80%月份(四舍五入)内嘉兴市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的平均价与编制期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7%以上。

3.主要建筑材料涨跌金额之和超过工程造价比例3%以上(不含3%)。

三、调价方式

根据风险共同分担原则,发、承包双方调整价格,凡符合调价条件的主要建筑材料,当材料费上涨或者下跌之和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在3%以内(含3%)时不予调整;其涨跌金额之和超过工程造价比例3%以上的,材料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具体按以下方法计补材料差价。

承担的补差差价=[∑(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嘉兴市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的平均价—编制期信息价)×材料用量+相应规费和税金]—工程造价×(±3%)(材料上涨时“±3%”取正号,下跌时“±3%”取负号)。

四、涉及交通、水利等行业的项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 2 建筑材料价款结算调整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五、审核审批程序

主要建筑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符合条件的,由工程承包方提供申请和有关材料,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审核后,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工程管理办法及审批制度进行审批。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必须符合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降价所引起的减少量应在竣工结算中予以扣除。

委托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合同价的增加或减少量须经跟踪审计人员审查。

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审价单位应按上述要求严格把关。

六、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材料价格上涨的,则材料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遇材料价格下跌的,则材料差价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予以扣除。非承包方原因延长工期而遇材料价格上涨的,其结算价格调整,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本通知下发后,对于拟建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在新编制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对材料价格涨跌风险的承担范围和调整方法予以明确约定;对于在建工程,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合同未约定的在建工程,如合同甲乙双方要求按本通知执行的,双方应在不超过上述调价办法的范围内及时签订补充合同,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已经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一律不再调整。

八、主要建筑材料结算价格调整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继续按 3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及本通知要求,以及已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须严格把关,对在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按本通知执行的,不予备案。

九、本通知适用于《海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工程,其他不同建设资金来源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十、相关术语解释

1.本通知中所指的单种规格材料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辅助材料和零件。

2.本通知中所指的材料用量为该材料合同用量与联系单变更用量之和。

3.本通知中所指的工程造价是指按原合同口径计算的结算造价(包括合同价与联系单调整部分)。

4.本通知的材料编制期信息价是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报价采用的当期月份的信息价,若招标文件没有明确则指在投标截止日最近月份已颁布的当期信息价(指嘉兴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除建材商情以外的建筑材料价格信息),嘉兴造价信息中安装材料缺项部分按浙江造价信息。

十一、本通知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规划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规范海宁市政府投资 4 项目主要建筑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意见》(海政办发„2008‟110号)停止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管理 政府项目 价格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9.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篇九

黔财教【2011】237号

各市(州、地)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县(市、区、特区)财政局、人口计生局: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

【2011】17号)“少生育、多保障”的精神,我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提标扩面。为切实做好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工作,现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所需资金地方各级财政承担比例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地方各级财政承担比例

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所需资金地方各级财政承担比例如下: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1、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从100元至500元,提高到500元至100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从每月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10元,所需资金均按原有渠道安排。

2、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6000元,所需资金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40%、30%、30%。

3、农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从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所需资金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40%、30%、30%。

(二)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

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从72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50%、25%、25%。

2、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20元。缴费补贴提高部分人均每年所需的40元,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10%、10%、80%;基础养老金补贴提高部分人均每月所需的65元资金,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40%、30%、30%。

3、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属低保户的,夫妻双方及子女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

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所需资金按照原有渠道承担。

4、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参合资金,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5、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50%的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代缴和承担。

6、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7、城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所需资金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40%、30%、30%。

(三)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和死亡家庭,夫妻双方的特别扶助金分别从每人每年领取960元和1200元提高到不低于2000元,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2、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对象,特别扶助金从每人每年领取1200元提高到节育并发症一级3600元、二级2400元、三级2000元。一级和二级所需资金,中央、省两级财政分

别承担80%和20%;三级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3、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及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四)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

1、农村危房改造优先优惠;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适度减免费用;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不低于30%;种粮、农机、牲畜繁育、家电下乡等在基本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不低于30%。

上述减免、提高、优惠或奖励所需资金,由地、县两级财政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自行确定承担比例。

2、子女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所需资金从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安排。

3、饮水安全工程免入户材料费和安装费,所需资金由水利部门按既有来源渠道筹措解决。

二、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是省

委、省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推进我省农村改革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利益导向从优,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推进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双降”目标的实现,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创造相适应的人口环境。

各地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抓好落实。人口计生、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建立高效务实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情况交流。

(二)做好政策衔接。落实“四项制度”,要求高,任务重,各地要稳步推进,认真做好“四项制度”之间的政策衔接,特别是新增标准和原有标准、新增对象与原有人群、国家和省统一政策与地、县实际情况的衔接,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加以解决。各地在省规定的标准基础上自行增加资金部分,由出台相应文件的地级或县级财政全额承担。各地原标准高于省规定标准,是否继续执行,由各地自行掌握。

(三)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群众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四项制度”的政策内容,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四)严格执行政策。要严格确认目标人群,按照对象资格认定标准和确认程序,认真审查把关,维护国家和省各项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要严格按规定落实和发放资金,继续坚持资金封闭运行、社会化发放的原则。要严格实行全过程监督,加强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管理,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

(五)确保资金到位。各地要按照规定,将今年所需“四项制度”资金安排到位,以后各年度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落实到位。要及时掌握“四项制度”目标人数增长情况,进一步提高资金预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四项制度”顺利实施提供经费保障。要切实加强监管,严格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加快信息化建设,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规范管理。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将对“四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六)利益导向“四项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建立完善“四项制度”的长效运行机制,并将“四项制度”实施情况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0.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篇十

一、进一步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发展。

过去,人口计生工作主要以行政手段进行管理,人性化管理和服务成份相对较少。在人口计生工作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之后,客观上要求有新的工作机制与之相适应,利益导向机制适应了形势的发展。它以政策推动为手段,以利益导向为动力,通过建立完善的利益导向机制,提高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认同感和满意度,吸引群众积极参与人口计生工作,有利于推动人口计生工作的发展。

二、有利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

计划生育工作在我国被称之为“天下第一难事”,主要原因在于国家生育政策与群众的生育愿望存在距离,影响了计生工作形象。

1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计划生育从行政强制到知情选择,从单纯的控制人口数量到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计生工作强调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更多地给予群众利益,关心和维护其权利,这有利于树立人口计生工作的良好形象,构建和谐计生。

三、有利于转变群众的婚育观念。

计划生育工作难做,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我国群众的生育需求主要以获取经济利益和养儿防老保障为目标,其中,影响最深的是旧的落后的生育观念。要转变群众旧的落后的婚育观念,除了进行社会宣传教育之外,还要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利益为引导,让群众感到自己利益所在,从而接受和认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一项社会政策运行的有成效,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具有必要的公众资源基础,公众资源是社会政策运行的资本,政府增加财政投入,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解决以往那种覆盖面窄、标准低、兑现难、计生保险收益低,效果欠佳和不公平等问题(如生子女费还是20年前的标准、企业经营状况差或倒闭时,计划生育达标奖及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无法兑现),才能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在物质利益上给群众以实实在在的实惠,让群众感到响应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并不吃亏,最终达到转变群众生育观念,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新的婚育观念的目的。

四、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的治理。

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这种状况

如果得不到根本治理,将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势必影响未来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和人口安全。影响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因素很多,但落后的传统的生育观和对现实的社会保障的担忧是两个主要因素。传统文化中养儿防老,男尊女卑,只有男孩才能传宗接代等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根深蒂固,社会性别不平等的种种现象也刺激人们产生“男孩好”的情结。建立计生利益导向机制,把利益导向摆在计划生育工作的突出地位,用利益导向机制调节利益分配关系,积极发展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事业,从制度和机制上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对计生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让计划生育家庭,真正在政治上感到光荣,在经济上得到实惠,在生活上获得保障,消除群众对晚年生活保障的担忧,转变群众生育观念,使之认识到“生男生女一样好”,从而达到生育顺其自然的目的。从长远看,建立利益导向机制无疑是一条治理人口性别比的治本之策。

11.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篇十一

村医生待遇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08-29 国卫基层发〔201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网底”不破,现通知如下:

一、加快制订并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要按照《意见》要求,细化政策措施,制订完善乡村医生养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目前部分地区采取了积极有效措施,如江苏、浙江等地由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保经费,帮助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安徽、河南、广东等地根据老年离岗乡村医生服务年限发放生活补助。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确保其养老金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统一管理。同时,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如情况特殊可延长工作年限。

二、严格乡村医生执业管理乡村医生准入管理严格依法进行。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乡村医生聘用应当遵循“县聘、乡管、村用”的原则。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聘用、注册和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要充分认识乡村医生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性质,创造条件使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按规定需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政府给予补助。

三、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待遇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确保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后将相应的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合理制订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为10元左右,并确定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进行专项补助,财政补助总体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标准相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作出突出贡献和在边远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水平。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向乡村医生收取费用。乡村医生各项补助经费实行预拨制。各地应当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发放乡村医生补助,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助经费的80%以上按月拨付乡村医生,余额经考核后发放。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挪用、截留。

四、做好组织保障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并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养老保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相关政策,加大督导考核力度,并将督导结果作为考核问责和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要加大政策宣传和解释力度,统一思想,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推荐阅读:

永嘉二中高一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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