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休假制度

2024-09-29

教师休假制度(共9篇)

1.教师休假制度 篇一

MECOX LANE

通 告

致: 全体员工

自: 人力资源部

日期: 2008年 01 月 02 日

关于: 年休假及补充休假制度

REF NO.:20080102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特对公司目前执行的年假制度做相应调整。

原年休假调整为:年休假+公司补充休假(以下简称为补充休假)年休假规定:

1、公司按国家规定给予年休假。对于原年休假天数未满国家规定天数的按规定予以补足。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公司补充休假(补充休假)规定:

1、原年休假天数超出国家规定的,多出部分调整为公司补充休假,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工资收入。补充休假中已包括了员工手册中未列出的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特殊规定的,按照部门规定享受补充休假。

2、3、员工试用期内即开始积累补充休假,但过三个月后方可开始享受。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当年的补充休假,已经享受的扣回相应工

MECOX LANE资:

丧假各种假期及旷工合并计算);  当年被列为待岗培训的;

 未通过试用期或在试用期内离职的。

4、 全年缺勤达60天或以上的(全薪及扣薪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哺乳期、补充休假必须在年休假用完后方可使用。补充休假每年截止至12月31日,不得结算成现金,也不得跨年度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的,须经各级主管至总裁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申请制度:

1、2、年休假及补充休假的最小单位为1/2天。

员工休年假或补充休假应提前三天书面申请,5天及以上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所有年休假及补充休假必须获得书面批准后方可享受。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3、公司有权在特殊情况下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及补充休假的日程。当提出辞职后的员工休补充休假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正常交接,公司有权取消未休的补充休假。

本休假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7年度生成且尚未休完的年假均为补充休假,至2008年3月31日截止,不得折算成现金。本制度生效后,以前发放的员工手册及其附件中有关年休假制度与本规定存在冲突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由公司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部

2.教师休假制度 篇二

然而企业、劳动者间的微妙关系, 法规执行时的灵活性, 让不同企业的婚假也存在着较大差别。近日, 国内领先的网络招聘企业中华英才网 (ChinaHR.com) , 面向京津沪、珠江三角洲及东南沿海、东北地区、西部地区、中部地区总计2500名职场人士, 进行了一次主题为“婚假情况”的专项调查, 展现婚假在企业内执行现状及职场人士对婚假的期望。

八成受访者能享受法定婚假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在法定结婚年龄后结婚的, 可享受三天婚假。本次调查中47%的受访者表示可享受到与国家规定相同的假期, 更有35%的受访者能享受到比国家规定更长的婚假, 仅有不到8%的受访者表示婚假比国家规定的时间短。但除了有明文规定的假期外, 超过五成的受访者表示公司不再对新婚员工提供其他福利, 14%的受访者表示可拿到奖金类福利, 21%的人可拿到礼物类福利。当被问及休婚假会不会影响享受公司福利的时候, 47%的受访者表示不会, 但31%的受访者表示受到了如扣除餐补之类的小影响, 13%的受访者则表示影响较大。

针对这一调查结果, 中华英才网人力资源专家欧阳晖认为, 大部分公司都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给予新婚员工一定的假期福利, 保证职场人士能享受到新婚的甜蜜生活。但大部分公司提供的福利仅此而已, 并不会给新婚员工其他方面的福利。企业如果想提升员工的忠诚度, 仅仅执行规定是不够的, 需要建立更为人性的企业文化, 而结婚作为员工一生中的大事, 企业的重视程度将在员工心中留下非常深的印象。

婚假与工作的调和:职场人更偏重工作

同样是休假, 婚假却不同于十一、春节长假, 长假时同事们休息, 工作基本停滞, 很少有工作问题产生。婚假却不可能大家一起休息, 工作还要进行, 于是就产生了带班、临时接替、工作转交等问题, 对于婚假时机的选择, 对于手头工作的安排, 都成了顺利休假的关键点。面对这个问题, 接近73%的受访者表示, 会在工作完成或妥善安排后再休息, 还有接近11%的受访者表示, 会放弃婚假, 仅有不到17%的受访者声明会放下工作去享受假期。

而在休假时间的选择上, 有49%的受访者表示会和其他长假一起休息, 22%的受访者表示会在婚礼结束后就休婚假, 5%的受访者表示会将婚假拆分成若干个假期休息。值得注意的是, 在回答休假期间的工作状态这个问题时, 有52%的受访者表示会完全放下工作, 手机、电脑都放假, 有31%的受访者表示还是会接听工作电话和收邮件。而在面对放弃婚假这个问题时, 有33%的受访者表示会因工作繁忙而放弃休假, 有28%的受访者表示如果休假会导致失业, 则放弃休假, 有21%的受访者表示无论什么原因都不会放弃休假。

针对这一调查结果, 中华英才网人力资源专家欧阳晖认为, 在休婚假、年假这种没有明确时间规定的假期时, 与工作有冲突是难免的, 而多数职场人将完成工作放在了首位, 这是令企业感到欣慰的消息。婚假与其他不定时假期又有明显区别, 对于大部分人, 婚假意义重大, 而在时间选择上却相对灵活。职场人士可以利用婚假的这些特殊性, 与领导和其他同事相互协调, 在不影响工作进程的同时, 让婚假圆满而难忘。

职场人期盼更丰厚新婚福利

在问及公司婚假制度的合理性时, 54%的受访者认为本公司的婚假制度是合理的, 不到21%的受访者表示不合理, 剩余25%的人说不清。在对假期长短的期望方面, 接近63%的受访者希望拥有10天以上的婚假, 33%的受访者希望婚假在3~5天, 仅有3%的受访者认为三天以内就可以。而单一的假期福利, 能不能满足新婚人士的需求呢?43%的受访者希望在假期以外还能获得资金补助, 29%的受访者希望得到礼物等实物补助, 7%的受访者希望企业能安排如部门聚会类活动, 有接近20%的受访者表示, 有假期就满足了。

针对这样的调查结果, 中华英才网人力资源专家欧阳晖首先对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力度表示了肯定, 多数企业都能按照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为员工提供带薪假期的福利, 而现在职场压力大, 多数的新婚员工是符合晚婚条件的, 我国不同地区对于晚婚假期的规定虽有不同, 但多数也在十天以上, 这和调查数据相吻合, 可见职场人士对于现有制度是肯定和支持的。

3.教师休假制度 篇三

近一段时间,关于休假制度改革问题,引起了我国学术界和广大民众的热切关注。因为这个假日制度关系到人们的休假权利的落实和社会各阶层利益问题。

休假制度从时间上讲,主要包括如黄金周、带薪休假等长期休假;以周为单位的日常休假;如产假等特别休假时间。在此,主要讨论长期休假和日常休假。

黄金周是“带薪休假”未落实的“替代品”

“黄金周”的设置初衷,是由于带薪休假尚未落实,为了给大家较长的出行时间,实现远途的旅行。同时,实现刺激国民消费,扩大内需。事实上,长期来看,“黄金周”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带动作用并不明显,负面影响却日益显著。每逢“黄金周”,交通拥堵,景区超限值接待,国民旅游消费质量不高,严重影响我国旅游经济的健康发展,暴露出我国国民可支配假期供给不足与分配不均的问题。

2012年中秋、国庆假期合并,成为史上最长“黄金周”。据中国旅游研究院最新统计数据,8天假期全国共接待游客4.25亿人次,比2011年“十一”黄金周增长40.9%;实现旅游收入2105亿元,比上年“十一”增长44.4%。短期来看,“黄金周”有力地促进了消费,带动了旅游及其相关行业的发展,但从长期角度看,黄金周对消费的带动并不明显。

从同比增长率上看,2003—2012年间,5月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一直保持增长状态,甚至在取消“五一”黄金周后,仍保持高速增长,08年5月份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07年增长21.6%。同时,2003—2012年10年来,5月份、10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平均同比增长率分别为18.0%、17.9%,全国平均增长率为17.7%,这两个月份的零售额增长率大致与全年水平保持一致。说明“黄金周”的存在并没有明显起到增加消费,扩大内需的作用。

从绝对值上看,2003—2012年,5月和10月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之和在全年的比重一直在17%左右,仅比全年消费额的六分之一(16.7%)多一点,更何况这两个月在实施“黄金周”之前就是消费旺季。可以说,“黄金周”只是将其他时间的消费力集中于这七天,对提高消费总量水平影响有限。

“黄金周”的集中休假方式主要有三大问题。

首先,“黄金周”期间,游客需求远大于市场供给,对自然景观和历史遗迹造成破坏。游客短期内集中消费,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需求旺盛而供给有限,导致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下降,同时对我国不完善的交通、休闲设施造成严重冲击。从出行效果看,许多著名景区人满为患,游客倍感疲惫,享受不到旅游应有的乐趣。游客大规模集中游览,景区游客数量大幅度增加,不少景点接待游客数是其最佳接待量的数倍,远远超出景区的承受能力,使当地的生态环境严重受损,对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造成破坏。

其次,集中出游,造成了交通拥堵与政府公共管理费用增加等问题。“黄金周”集中出游,高速公路交通总量比平时增加30%—50%,容易造成公路交通的拥堵。同时,全国道路交通事故频发,据统计,2012年“十一”黄金周期间平均每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8553起,是2011年全年平均道路交通事故数578起的14.8倍。此外,为了应付“黄金周”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社会公共管理问题及突发事件,政府额外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加了社会管理费用。

最后,集中休假不利于休闲旅游的可持续发展。黄金周的来临,使得旅游相关产品供不应求,买票难、住宿难、吃饭难、旅游景点人员拥挤、服务质量下降等问题年年存在。但是,一旦旅游旺季过去,游客数量明显下降,不少景区商店关门停业直到旅游旺季的再次来临,造成了大量旅游资源的闲置。一方面是供不应求,价格上涨,另一方面是资源闲置,造成浪费。如此发展模式,不但不利于旅游城市经济的发展与旅游景点的管理维护,而且不能很好满足居民的旅游休闲需求,与“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休闲理念”相违背,不利于旅游休闲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时至今日,可以认为“黄金周”制度已经完成历史使命,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改革日常休假制度势在必行。

带薪休假“三步走”

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和闲暇时间的增加,旅游休闲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2013年2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下文称《纲要》),用于指导我国国民旅游休闲的发展。提出“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应该指出,《纲要》从国务院层次上,再次把带薪休假提上日程,这样,不仅能够保障国民的休闲时间,而且能够有效地解决旅游的季节性紧张状况,起到削峰填谷的作用。但是也清醒地认识到,完全落实带薪休假难度是很大的。

中国落实带薪休假的障碍。关于带薪休假问题,早在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就有所表述。其中,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在法理上讲,这两个文件,已经对于职工带薪休假有了保障。但是,从现实情况看,大多数企业对《条例》执行不力。个人认为,主要有几个障碍。第一,从根本上、总体上讲我国的劳动生产率还比较低下。特别是中小企业,员工休息过多,产品成本特别是劳动成本增加,产品价格提高,产品竞争力下降,导致企业生存困难。企业都不存在了,休闲权将成为一纸空文。第二,无论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都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和休闲意识。第三,不平等的劳动关系。第四,监管不到位。

落实带薪休假发达国家也有一个过程。法国是带薪休假的“发源地”,早在1936年通过一项法律规定,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劳动者每年可以享受为期两周的带薪假期。20年后,法定带薪假期延长为3周。这项政策经历了几十年,才在法国各个行业内全面实施。现在法国的带薪休假为每年5周,而且他们每周的工作时间也降到了40个小时以下。我们的邻居日本同样如此。日本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提出带薪假期政策,直到21世纪初才宣布在国内基本实现带薪假期。美国从20世纪30年代提出带薪休假,直至70年代才全面落实。所以,我国带薪休假的全面落实也不可能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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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面落实带薪休假的具体措施。我们应该从现实出发,2020年可以说达到基本落实,时间长度可以到2030年。其根本不仅仅是制度决定,而是由劳动生产率决定的。我国带薪休假的落实可实施“三步走”:第一步即2015年前,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东部的其他类型的大中企业逐步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第二步即2020年,在其他所有制大中型企业、东部所有企业以及中西部的大中型企业逐步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第三步即2030年前,在全国范围内落实带薪休假,具体时间表如下:

要有强有力的措施。第一,政府要利用媒体,加强对带薪休假的宣传,使带薪休假的观念深入人心。第二,要加强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职工休息权益方面的法律援助。对执行带薪休假好的企业,可予以减免税费的奖励,提高企业实施的积极性。对拒不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明确相应的处罚规定; 第三,带薪休假的时间由员工与企业根据劳动法以及相关规定,协商决定,员工休假应兼顾企业生产任务,在强调权力的同时,也要强调义务。另外,在不同行业以及不同地区,应该给与一定的确定假日的权利。例如在学校等事业单位,又如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可以给与确定假日的权利。第四,通过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以及劳动者素质等方法,千方百计地不断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水平。解除企业执行带薪休假的后顾之忧。

2030年实现“作四休三”

关于日常的休假制度。在全球范围内,我国劳动时间相对较长。从历史数据来看,中国1996年的年劳动时间跟法国的20世纪初,德国、英国20世纪中叶的年劳动时间相近。国民休假时间的多少,取决于劳动生产率的高低。随着工业化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我国当今的劳动生产率已经远远超过二十世纪中叶的欧美国家,但是工作时间却处于他们当时的水平,说明我国工时还有缩短的可能。

从近十几年我国与世界上部分发展中国家比较,我国工时同样偏高。同为“金砖四国”的巴西、俄罗斯与中国、印度都处在一个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在休假时间上却差别较大。我国的休假天数仅多于印度,不仅低于发达国家,而且低于巴西、俄罗斯等发展中国家。巴西、南非、俄罗斯的休假天数甚至可以与一些发达国家持平,可见假日的延长并不会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国际经验表明,休闲化是后工业化的特征之一,也是工业化社会发展的结果,即使是在工业化社会,适度的休闲化有利于休闲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国家经济的发展。随着劳动生产率提高,休闲产业会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而休闲时间的增多是休闲经济发展的前提。因此,在劳动生产率达到一定水平的前提下,可在我国实行每天工作9小时,每周工作4天的四天(36小时)工作制,建议2020年在我国部分地区的某些行业试行四天(36小时)工作制,2030年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四天(36小时)工作制。届时,周末也不再为了与节假日连过进行调休,而是根据个人需要与带薪休假时间,灵活安排自己的假期。中长期假日改革方案如表1所示:

延长春节休假时间,增加元宵节假日。春节是中华民族最重要的传统节日,有关调查表明,我国居民普遍认为春节的7天假期太短,对延长春节和增加元宵节假日的呼声很高。政府可以考虑延长春节假期到8天,同时元宵节,从汉代开始就是中国最重要的节日之一,也是合家团聚,其乐融融的日子,设立元宵节为法定节假日,有利于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

增加“三连休”。目前休假时间不足以满足国民旅游休闲需求。从表3中可以看出,取消“五一”黄金周的前五年,“十一”黄金周游客年均增幅是12.5%,大致与这五年国内游客年均增幅持平。取消“五一”黄金周的后五年,“十一”黄金周游客平均增幅为27.3%,而这五年全年游客平均增幅只有10.8%。2008—2012年“十一”游客的年均增幅是2003—2007年“十一”年均增幅的2.2倍,是同期全年游客年均增幅2.5倍。“五一”、“十一”黄金周7天长假,可以满足居民中长途旅游的需要,取消后“五一”黄金周后,人们的旅游需求还在,同时由于带薪休假执行不力,春节长假选择回家探亲,只能通过“十一”长假集体出游,造成了全国人民集中出游的状况。

国民旅游需求的满足需要更多可选择假日,可借鉴日本的做法,在没有节假日且前后没有长假的月份设置一个三连休(周五、周六、周日或周一、周六、周日),给居民更多的出游选择。到2030年,在带薪休假制度全面落实的情况下,改革“十一”七天长假,不再采取调休模式,节假日与周末独立进行(春节除外,应更多的考虑春节的文化因素)。在带薪休假全面落实前,建议实施以下休假制度,见表2:

综上所述,为满足我国居民日益增长的旅游休闲需求,与《纲要》更好的贯彻实施,需要更灵活合理的休假制度来调整目前不合理的旅游休闲状况。因此,对休假制度的改革就显得势在必行。首先,要继续完善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取消节假日期间的周末调休模式;其次,进一步研究改革日常休假制度(2020-2030),逐步推行四天(36小时)工作制。再次,增加“三连休”,延长春节休假时间为8天,增加元宵节为公共假日。休假制度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应该有一个长远计划,结合国民经济的发展阶段与国民旅游休闲发展现状逐步实行。

(作者王琪延系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休闲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政府顾问)

4.休假管理制度 篇四

实行实施轮休假

一、公休假

1、法定节假日(期间工资照发)

① 元旦放假一天(1月1号)

② 春节放假三天(农历初

一、初

二、初三)

③ 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

④ 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2、3)

⑤ 妇女节放假半天(3月8号上午或下午)

2、日常休息日,每名员工每月企业规定休息2天。

3、病假,员工试用期慢,每月可获病假一天(限当月)

注:病假单需有县级以上医院或医疗机构证明方有效,一天以内免证明。

4、事假;

① 因私事待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可以以公休日和

日常休息日抵充。

② 15天以内(含15天),扣发月工资(以实际天数计),超过15天(以

实际超过天数计)每月扣月工资两倍。

③ 事后请假视为旷工,但遇突发事故,应于2日内出具证明,并查明属实

后可准予补假。

5、请假秩序

员工请各类假,应提前于一月前填写请假条或告知负责人,否则以旷工论,但因突发时间或疾病来不及请假着,应利用电话迅速向负责人报告,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视为旷工,请假必须得经过负责人批准,请假批准后并要做好记录。

二、年休假(带薪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1、连续工龄满1年,休假3天;

2、连续工龄满2年,休假5天;

3、连续工龄满3年,休假6天;

5.休假制度 篇五

第一节 假别及请假

第一条 公司假别有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年休假、法定节假。各种假别的计算最小单位为半天,不允许按小时计假。

第二条 除法定节假日等无须专门履行请假手续外,员工休假应事先履行相应的书面请假手续。

因情况特殊无法事先请假或无法书面请假的,应当天与部门负责人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在获得部门负责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于请假期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并报人事管理员处备档。

未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未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第三条 员工请假应如实填写《休假申请单》,申请婚假、产假、哺乳假、工伤假的,应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员工填写《休假申请单》时必须留下有效的假期联络方式、紧急联系人,以及紧急联系人的有效联系方式。

第五条 员工填写《休假申请单》后,应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员工请假一日内(含)由部门经理批准;一日以上由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报综合办主任审批,人事管理员归档备案。

部门负责人请假,须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人事管理员归档备案。

第六条 员工请假经批准后,应将批准签字后的《休假申请单》报人事管理员存档后方可休假。

第七条 经批准的假期期满而未按时返岗且未办理相关续假手续或续假手续未获得批准的,或请假有欺骗行为的,均作旷工处理。

第八条 如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或另有特殊规定的,按当时或当地规定执行。第九条 综合办负责考勤管理制度、请假制度的解释、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二节 事假

第十条 员工因个人事务无法上班的,应提前1天请假。因突发原因需要临时请事假的,可当时填写《休假申请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事假均为无薪假。每位员工每年事假连续不得超过7天或累计不得超过十五天(含双休日),超出部分公司不予批假,如仍未上班的,超出部分按旷工处理。

第三节 病假

第十二条 员工申请病假应于当日电话通知部门负责人,事后1日内补填《休假申请单》,并附二甲以上医院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办主任审批后,方可作为病假处理。

第十三条 员工持医院开具的门诊病假证明请病假时,一次最多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连续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如仍需请病假的,须同时提供病历证明、检查报告单,医药费发票,不能提供的,不再批准病假。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病假的员工,一经查证,均按旷工进行处理。

第四节 工伤假

第十五条 工伤假是指员工因工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或职业病治疗而产生的假期。

第十六条 工伤假期的时间及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定执行。员工工伤假期满,未能返岗工作且无相关请假手续的,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节 婚假

第十七条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若符合国家晚婚规定的初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婚假12天共15天。

第十八条 员工请婚假须提前两周填写《休假申请单》,连同结婚证复印件、原件一起向部门经理提出申请,部门经理做好部门工作安排后,交综合办负责人核实签字,经总经理批准同意方可休假。

第十九条 婚假包括婚假期间的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原则上婚假须在领取结婚证后的六个月内一次休完。

第六节 丧假

第二十条 员工直系亲属亡故,给予丧假3天,非直系亲属亡故,给予丧假1天。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第二十一条 丧假包括丧假期间的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第七节 产假、护理假、哺乳假

第二十二条 女员工顺产分娩,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83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流产、难产、剖宫产、多胞胎等按照国家规定假期相应予以调整。产假为日历天数,遇节假日不顺延。

第二十三条 除流产等特殊情况外,女员工拟休产假的,应在产假休假前一个月,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综合办共同批准,指定工作代理人做好工作交接后,女员工方可休假。

第二十四条 女员工休产假期间享受生育保险机构发给的生育补贴。产假期满后,应及时到岗。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续假的,须提前15日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批准与否。

第二十五条 晚育的公司男员工可享受带薪护理假(含节假日)10天,提前填写《休假申请单》,休假结束后2日内向公司综合办出具《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带薪护理假须在婴儿出生后的一个月内休完,不延期。

第二十六条 女员工从其产假后重新工作之日起至其子女满一周岁之日止,享有每个工作日两次、每次三十分钟的哺乳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员工可以每天一次合并使用。

第二十七条 无论何种休假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经与部门经理协商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办理相关手续提交至人事管理员和综合办备档。

第八节 年休假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可休年假5天,司龄在5年以上(含),可休年假10天。员工拟休年假时,须提前提出申请,经部门经理同意,报综合办审核,按权限审批后方可休假。

第二十九条 若公司统一放假或组织旅游活动,年休假与相关天数进行冲抵,法定假期与公休假除外。

第三十条 员工离职前,当年应休年休假未休完的,应在离职前申请休假,否则其未申请的年休假视同自动放弃。

第三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三十二条 年假须于当休完,不可跨累积。员工休完当年年休假后,有出现前一条情形的,次年不享受年休假。

第三十三条 员工的病假、事假在履行过请假手续后,可申请用未休的年休假冲抵。

第九节 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四条 除因工作需要并经公司安排出勤工作的员工外,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司依法放假,员工无须另行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法定节假日内出勤工作的员工,按公司《考勤管理》规定给予加班工资。

6.休假制度 篇六

1、带薪假期

公司在坦华人员工在坦工作满一年者可享受每年一次的带薪假期,为期24天(包括路程往返天数),副总以上级别可享受每年两次带薪假期,公司负担往返机票。

1)2013年1月1日以前入职员工,第一次休假可休30天(包括路程往返天数),第二次及以后休假按照公司正常标准执行。

2)2013年1月1日以后入职员工,可在工作满11个月后,向部门或分公司申请批准在第12个月享受第一次休假;第二次休假可在第一次休假结束7个月后的任意一个月申请,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酌情批准,报行政部审批;第三次休假则需在工作满24个月后提出申请批准,以此类推。

3)公司所有员工每两年可享受一次休假提前至春节期间的休假待遇,即按规定第一次休假结束半年以后,可申请第二次休假提前至下一的春节期间,以此类推,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酌情批准,报行政部审批。

4)带薪年假超期,须报部门或分公司B级批准,超期7天以内(含7天)扣除相应天数的4倍工资,超期8-15天以内(含15天)扣除相应天数的3倍工资,超期16-30天以内(含30天)扣除相应天数的2倍工资,超期30天以上,则

自动离职。

5)工作满一年且一年内没有申请过事假者,如申请不休年假,公司可提供一张往返机票用于员工直系亲属(含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来坦桑探亲,在此期间,除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照常发放外,并额外给予员工24天全勤工资奖励。如补发奖励之后在有效休假年限之前如需要再请事假或者请年假的,则之前的补偿奖励一并扣除。

各分公司可酌情自行调整,但不可高于此标准上限.2、病假

员工申请3天以内(含3天)短期病假,可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酌情批准;员工申请3天以上病假或须回国治疗,除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批准外,须报集团行政部审批,并出具由坦桑当地医院提供的相关医疗证明。

重大疾病,除根据保险公司条款予以相应赔付外,公司不予以额外报销。

员工病假期间享受全薪,但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备注:凡新入职员工须提供本人的《旅行健康证明书》。

3、事假

事假和带薪年假必须分开,不得连休。

2周以内(含2周)事假须由部门或分公司C级审批,3周以内(含3周)事假须由部门或分公司B级审批,3周以上事假须由A级审批。

员工需提前3天申请事假,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酌情批准,报送行政部审批。如需回国,申请事假人可使用公司原先提供的往返机票,或公司可协助事假申请人另行购买回国机票,由事假申请人自行承担一切回国相关费用。

事假结束后,事假申请人须自行承担再来坦桑的往返机票,如不能返回,公司将扣除事假申请人留存公司的800美元押金。

如果事假需要延期,必须向A级权限提出申请,并报行政部备案。如没有提出申请擅自延期的,7天之内(包含7天)的扣除一个月的工资,超过7天的视自动离职处理。

员工事假期间不享受相应的工资、补助待遇。

4、婚假

申请婚假须提供相关证明,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批准,报行政部审批,给予15天(包括路程往返天数)的带薪假期,报销往返机票,且婚假可与带薪年假连休。

5、产假

1)产假:申请产假须提供相关证明,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批准,报行政部审批,给予90天(包括路程往返天

数)的假期,报销往返机票。

产假期间,只发放国内部分工资。

依据个人情况,产假可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批准,报行政部审批,准许适当延期,产假延期期间不发放工资。

2)陪产假:申请陪产假须提供相关证明,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批准,报行政部审批,给予15天(包括路程往返天数)的假期,陪产假期间,发放60%的工资,报销往返机票。

6、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含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过世,员工可申请丧假。

2)申请丧假须提供相关证明,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批准,报行政部审批,给予15天(包括路程往返天数)的假期,丧假期间,发放60%的工资,报销往返机票。

7、该规定从2014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

集团行政部

7.教师休假制度 篇七

1949年12月23日, 政务院颁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形成了目前我国法定假日的基本格局[2]。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劳动法》第40条做了具体规定[3]。1999年9月18日, 国务院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决定增加公众法定休假日。1995年5月, 中国开始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 1999年“十一”又推出了黄金周休假制度, 使中国人每年的法定休息日达到了114天。2007年12月16日, 我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在这个方案安排中, 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总天数有所增加, 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被定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除上述全民性法定假日外, 将“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六一”儿童节、“八一”建军节规定为法定假日。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按照各该民族的习惯, 规定放假日期。其他节日, 如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均不放假。

此外, 相关的假期立法还有:《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问题的规定》。目前, 我国婚丧假、年休假等方面都未及时出台相关法规、规章。我国的节假日制度立法体系的陈旧和缺失, 已经引起了一轮改革的呼声, 掀起了一轮改革的热潮, 立法规制节假日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可见一斑。

二、对法定节假日、休假制度立法的分析

法定节假日制度关乎国家的社会民生、安定团结、和谐发展。目前, 我国现行法定假日的制度存在明显缺失, 假期制度也不完备。我国法定节假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 背离传统文化, 与传统节日脱钩。 (二) 政治气氛过于浓重, 缺少人文气息。 (三) 已经演变成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开发“假期”[4]。

“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和春节“三大长假”制度经历了“七年之痒”[5], 在近年的实践中已经表现出了负面的影响。值得高兴的是, 立法机关已经听到了民声, 国务院做出了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顺应民意增加了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被定为国家法定节假日[6]。但是, 这仅仅只是节法定节假日制度改革的一部分, 并且新方案具体时间安排的合理性、科学性还有待实践的检验。为什么立法机关迟迟到现在才出台相关办法和规定, 改革的方向又在哪里?

还有像我国第一部探亲假法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7], 于1981年3月14日公布施行, 其法律效力不容置疑。但是, 这部法规二十多年来一直如此, 未做过任何的修订, 很多条款早已不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存在很多, 以上只是冰山一角。究其根本原因, 这是我国法定节假日制度立法不完善的结果。单就《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公布二十多年而未修改的实践看, 已经显现了我国在法定节假日制度与时代不相适应的立法节奏:即法律制度在适当时机修改乃是法律制度本身的客观需求。

三、我国法定节假日、休假制度立法完善的方向

作为一个法治国家, 设立立法机构的目的就是要将人们公认的正义和真理落实到法律层面上, 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利益, 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人民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力让渡给立法机构, 在享有立法权的同时立法机关有义务倾听民意。

(一) 从宏观上看, 法定节假日制度立法应该遵循的立法原则

在《立法法》的总则中, 明确规定的中国立法基本原则有四项:一是宪法原则, 二是法治原则, 三是民主原则, 四是科学原则[8]。根据立法法第3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坚持改革开放。”这是立法的宪法原则。第4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是立法的法治原则。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是立法的民主原则。第6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 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这个是立法的科学原则[9]。

在立法的程序上, 法定节假日制度立法的完善。

立法时, 要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 包括立法调研、立法公示、立法论证、立法决策、立法说明等。有必要时, 可以进行立法辩论程序[10]。

(二) 从微观上看, 节假日调整的主要原则

第一, 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天数要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目前, 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属于发展中国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 劳动力资源丰富和成本相对较低, 将是我国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的优势条件之一[11]。

第二, 调整国家法定节假日要有利于传承民族传统文化。清明、端午、中秋等节日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深厚的历史背景, 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 将这些传统节日增设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有利于弘扬和传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 扩大中国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 增强全世界华人的凝聚力;有利于人民群众开展各种与节日主题内容相符的活动, 如清明节扫墓、祭祀祖先, 端午节的赛龙舟、尝粽子, 中秋节亲人相聚、赏明月、品月饼等。

第三, 国家法定节假日在时间分布上要相对分散。实践证明, 节假日安排过于集中, 不可避免地会对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产生较大冲击, 特别是对公路、铁路、民航、商业、旅游以及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等多个行业领域的经营管理的影响尤为突出。从国际经验看, 适当分散法定节假日密度, 有利于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所以, 此次将“五一”国际劳动节调减的两天假期和新增的一天假期分配给清明、端午、中秋三个传统节日, 使我国法定节假日在时间上的分布更加合理。

第四, 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要与完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相结合。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长期保持快速增长, 广大人民群众在物质生活不断改善的基础上, 对精神生活的追求也在不断提高, 多种形式的休闲活动已经成为大多数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等休闲需求, 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休息权益, 提高服务质量, 促进我国旅游等休闲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就必须在合理调整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的同时, 加快推进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建设, 以便使广大群众有更多的假期来安排这些活动。

此外, 民法中很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公序良俗。公序, 指公共秩序, 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 自然是指善良风俗。应该尊重各个民族的传统习惯。法律原则是制定修改法律都必须遵守的准绳, 是立法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摒弃的大前提。

8.论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完善 篇八

关键词:带薪年休假;休息休假权;劳动者保护

一、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概述

1.相关概念

带薪年休假指的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工作满一定年限后,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带薪连续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就是指规定劳动者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保留工资和工作的假期的法律、法规或制度[1]。

2.带薪年休假的法律依据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这一权利有其法律依据。

首先是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这一条款规定了公民的休息权。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统揽国家之全局,具有最高效力,其规定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休息权必须得到落实和保障。同时,宪法规定也最为抽象,为使宪法能够更好地迎合现实需要,应对宪法条文做扩张解释。

其次是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劳动法》作为整个劳动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其规定较宪法更明确地指出了劳动者应该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

再次是《条例》以及《办法》,作为行政法规,使带薪年休假制度更具操作性,在具体制度上规定了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

二、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带薪年休假权通过法律规定成为了劳动者的一项权利,但带薪年休假制度在立法上仍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实施。

1.关于带薪年休假制度制定的立法存在冲突,不利于具体的法律适用

年休假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一部分,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就这两个条款而言,虽规定了“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但职工带薪年休假安排的决定权仍由用人单位单方享有,而非劳资双方协商决定。而年休假的安排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应由劳资双方协商确定。在这个问题上,两个立法存在冲突,该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成为疑问。

2.关于带薪年休假时间安排的规定过于灵活,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时间

带薪年休假的具体落实包括集中安排和分段安排两种情形。《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该条文仅对年休假的跨年度安排做了强制性规定,有关其他事项的安排则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2]。且条文中的“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规定的也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以劳动者休假5天为例,用人单位可以安排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段安排劳动者休假,休假的具体天数,分段的次数均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用人单位最多可以安排劳动者分5次休假,这些都符合法律的规定。

而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更倾向于分段安排劳动者休假,以避免因劳动者长期缺位使企业出现业务繁忙而人手紧张的情况。于劳动者而言,集中安排休假对其更为有利,因为其外出旅游或接受职业培训都需要一段集中的时间,相关的医学研究也表明,只有连续的假期才能达到消除疲惫、恢复活力的效果[3]。分段安排劳动者休假则像是对每周休息日的补充,难以保证年休假文化性功能的实现。

同时,《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由此可见,职工能否带薪休假可以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决定。此弹性条款为用人单位拒绝执行带薪年休假提供了正当理由,成为了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护身符”,以致带薪年休假制度难以施行。

3.关于劳动者应休未休假期补偿的规定不利于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

《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该条文仅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劳动者休假的情形,对劳动者自己主动放弃休假或提前结束休假的情形却没有提及。为了防止部分恶意劳动者可能累积“应休而未休”的假期,在离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三倍的工资报酬,《实施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该条款在防止劳动者恶意累积应休而未休假期向用人单位索取三倍工资报酬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恶意做出不利于劳动者休假的安排迫使劳动者放弃休假权的现象也并不少见,如果不考虑个案的实际情况,上述条款的适用极可能损害劳动者利益,变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的手段之一。

三、对完善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探究

任何制度的良好运行都必须以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托。通过上文论述,我国有关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法律规定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要完善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相关立法,堵住法律漏洞。

首先,在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制定上,虽然《条例》与《实施办法》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冲突,但《条例》、《实施办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效力是上位阶与下位阶的关系,所以因采《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加强劳动者的话语权,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协商确定带薪休假,而非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

其次,在带薪休假时间的安排上,《条例》第5条第2款“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的规定使得用人单位更多地倾向于分割安排年休假以避免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出现人员短缺而业务繁忙的情形。实践中,更有用人单位采取每天提前半小时下班来抵扣劳动者本应享有的年休假,[4]这样根本无法达到设立年休假所追求的消除疲惫、恢复活力的效果。关于此问题可以借鉴德法等国的经验,在《条例》中规定劳动者休假的最少连续性天数,以保证劳动者有一个较长的假期。同时《条例》第5条第3款关于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规定充当了用人单位规避法律拒绝实施带薪休假制度的“保护伞”,因此,笔者建议删除此条款。

最后,在带薪年休假应休而未休的补偿上,《条例》第5条第3款,《实施办法》第10条第2款均规定了高额的补偿金,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针对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劳动者休假的处理方式是实行经济补偿且补偿力度较大。该规定制定的初衷是迫使用人单位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但高额的补偿金使很多劳动者直接选择放弃带薪年休假权利或提前结束年休假,以获得高额工资补偿,这与制度的初衷明显相反。针对该问题,我国条例可借鉴英国的举措,采取经济补偿与休假补偿相结合且以休假补偿为主的补偿模式,切实保障带薪休假的落实。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在立法上仍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都影响着带薪年休假的有效实施。近来,国务院公布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更强调了要落实《条例》,因此,如何从立法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带薪年休假制度,是现代社会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

参考文献:

[1]黄平.带薪年休假制度及实施现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4月

[2]王学军.职工带薪缺勤福利的会计核算[J].《财会月刊(会计版)》,2008年第19期,第30至31页

[3]王倩.德国年休假法律制度[J].《德国研究》,2013年第2期,第58至67页

[4]陈露.看看老外怎么带薪休假[N].《郑州晚报》,2007年11月15日

[5]方圆.有问有答:用人单位能否将年休假分解到每天半小时?[J].《中国劳动》,2012年第1期,第60页

[6]郑雅妮.国内外带薪年休假制度之比较研究[J].《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7]宋晓波.保障我国帶薪休假制度实施的对策分析[J].《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8]梁洪.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J].《华章》,2013年第15期

[9]韩玉灵,黄绍梅,杨育敏.我国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现状及障碍分析[J].《现代商业》,2011年第17期

作者简介:

李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1级本科生。

9.年休假制度(定稿) 篇九

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及《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一、年休假条件及待遇

1、员工在本单位工作转正后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均享受年休假。

2、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含奖金)第二、年休假天数的确定

1、员工在公司转正后满一年的,方可休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满1至3年的,年休假记为3天;已满4至6年的,年休假记为5天;;已满7至10年的,年休假记为7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最多不能超过15天。

2、自2012年1月1日前入职并符合转正后满一年的员工,均可享受年休假。正式实行期间,年休假计算按照每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员工有如下情形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或请事假累计1个月以上。

第四、员工于当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年休假按以下办法确定

1、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因个人原因不愿续订,且累

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工作时间不满10个月的,不享受年休假:

2、由本公司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双方不愿续订的,年休假天数按“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除以12个月乘以当年工作月数”来确定。

第五、休假原则

1、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对员工年休假进行统筹安排,在不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尽量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2、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如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员工年休假的,经过公司同意可以在次的前3个月内安排,行政部备档。

3、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经过部门经理、公司领导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4、员工所请的事假、病假可以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抵消,年休假抵消完可再算余下的事、病假天数。

5、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原则上不增加人员编制,由各部门自行解决员工休假而产生的顶岗问题。

6、离职再入职员工按照新入职员工标准享受年休假。

第六、员工休年休假的审批程序

1、员工年休假必须有年休假条,员工年休假的必须提前所在部门主管提交申请,经行政部审核及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到行政部备档方可年休;

2、超过2天以上须经所在部门签字后报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到行政部备档方可年休假。员工请年休假需按以下规定提交书面申请。

3、在同一时间段每个部门请年休假不能超过1人(市场部以各店面为单位),若有特殊情况需申请,应提前向行政部报备,经审核通过方可按照年休假计算。

第七、员工应休而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标准

1、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累计到次年前三个月内休完,此后再因工作原因未能安排休假的,可按照员工当年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公司已安排年休假,员工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作自动放弃年休假,工资报酬为0。

第八、年休假考勤报告制度

1、各部门要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核制度。

2、各部门要在月度值班表上做好员工当月的年休假记录,每季度向主管领导报告本部门年休假情况并报行政部备案。

第九、其他规定 1“累计时间”指的是员工在本公司的全部工龄,工龄按个人在本公司的工作档案记录为准。

2、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若员工在下一年离职的,将按照员工离职当年事假处理。

第十、本制度不详尽的地方由公司行政部作出解释和补充;本制度应与相关的人事管理制度配套实施;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如有与此制度相抵触者,以此为准。篇二:请休假制度 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

为规范考勤纪律,根据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上级对假期及待遇的规定和精神,结合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局在编工作人员)。

一、政策规定的各类假期

局工作人员的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看护假、哺乳假、节育假、探亲假及丧假等。

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务院规定放假的节日,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休假。全国放假的节日有:元旦、春节、清明节、端午节、国际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等七大节日以及双休日。

二、带薪年休假

享受年休假是工作人员的基本权利。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每年可享受带薪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一)年休假假期 1.工作人员工作连续工作满1年(已转正定级)未满10年,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

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再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的。

6.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1、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不能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从局以外单位调入人员,当年其在原单位已休年休假天数累计计算。

三、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在职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

“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是指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

“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三个休假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是按照当前交通部门提供的客运汽车作为交通工具进行衡量。

(一)探亲假假期 1.未婚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2.已婚人员在新婚满一年后,每年给予一方探视异地分居配偶假一次,假期为30天。若一方享受了探亲假,另一方不再享受。

3.已婚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与配偶异地分居,距离在80公里以上,通过现有客运可以在公休日抵达,但因配偶工作关系无法团聚的,如边防、现役军人,需在周六日长期工作等特殊行业,配偶单位出具证明(证明探视对象的工种、基本情况;探视对象与本人的关系,探视对象在过去一年未享受一年一度探视异地分居配偶假;探视对象因工作长期在公休假日上班,无法与配偶团聚;出具证明单位的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经局批准,每年可享受30天的假期。

工作人员申请探望配偶或父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写明探视对象的姓名、与本人的关系、是否长期居住在外地而无法在公休假日团聚,探视对象为配偶的还须声明对方本未享受探亲假;探视对象有单位的,写上其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的联系电话,无单位的写上居住地村、居委会的联系电话);

2、探视对象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探亲假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工作人员长大且现由工作人员供养的亲属。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享受探望父母假期待遇规定的,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望父母或岳父母、公婆。

(四)父母和配偶在同一居住地的,不得同时享受探望父母假期和探望配偶假期。

(五)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不得分段安排;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给予路程假2天。上述期限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六)探亲路费报销由人事教育科和财务科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婚假

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结婚假期为15天;再婚者,结婚假为5天;再婚夫妻初婚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享受晚婚假。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给

予路程假2天,车旅费用自理。

五、产假

(一)职工按规定参加婚育学校学习、孕(环)情检查,可给予相应假期。

(二)正常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实行晚育的(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15天;按计生政策办理并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增加产假35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且产假期满后上班的,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休产假须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复印件;

2、子女准生证复印件;

3、子女出生证复印件;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篇三:带薪年休假企业管理制度

带薪年休假企业管理制度

根 据 劳 动 法 及《职 工 带 薪 年 休 假 条 例》结 本 公 司 实 际 情 况,制 定 本 管 理 制 度。

第一、年休假条件及待遇

1、职工在本单位工作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均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2、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含奖金)第二、年休假天数的确定

1、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员工于当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年休假按以下办法确定

1、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因个人原因不愿续订,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工作时间不满10个月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工作时间不满9个月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当年工作时间不满8个月的.2、由本公司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双方不愿续订的,年休假天数按“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除以12个月乘以当年工作月数”来确定。

第五、休假原则

1、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生产、工作情况对员工年休假进行统筹安排,在不影响生产、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尽量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2、、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过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可以跨一个安排,行政管理部劳资备档。

3、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经过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4、职工所请的事假、病假首先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抵消,年休假抵消完再算余下的事、病假天数。

5、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原则上不增加人员编制,由各部门自行解决员工休假而产生的顶岗问题。

第六、员工休年休假的审批程序

职工年休假必须有年休假条,本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到行政管理部备档方可年休。

第七、员工应休而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标准

1、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员工当年加班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公司已安排年休假,员工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作自动放弃年休假,工资报酬为0。第八、年休假考勤报告制度

1、各部门要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核制度。

2、各部门要在月度考勤表上做好员工当月的年休假记录,每季度向主管领导报告本部门年休假情况并报行政管理部(劳资)备案。

第九、其他规定

1“累计时间”指的是员工的全部工龄,工龄按个人的工作档案记录为准。

2、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

的年休假。

3、具有以下情况的员工不享受探亲假:

(1)见习生在见习期内的。

(2)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双休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篇四:公司年休假制度

员工年休假暂行办法

为了体现公司对员工身心健康的关怀,调节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制定员工年休假暂行办法如下: 第一、年休假条件及待遇

1、职工在本单位工作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均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2、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和福利(不含奖金)第二、年休假天数的确定

1、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

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休假原则

1、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对员工年休假进行安排,要在不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尽量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2、年休假必须连续一次性休完,不可以分开休。也必须在一个内休完,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必须经过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

3、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经过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4、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原则上不增加人员编制,由各部门自行解决员工休假而产生的顶岗问题。第五、员工休年休假的审批程序

员工休假需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员工休假审批表,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并报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员工方可正式休假。第六、员工应休而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标准

1、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员工当年加班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公司已安排年休假,员工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作自动放弃年休假,工资报酬为0。

第七、员工休假期间,要保证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如休假期间遇到重要事项必须本人处理,休假人接到公司通知后,应尽快回公司处理事务,或者由公司决定是否中断休假。

第八、本暂行办法由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第九、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篇五:公司年休假管理制度

xxxxxxxxxxx有限公司

年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的年休假管理工作,确保员工能够正常有序的享受带薪休假待遇,根据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年休假适用范围及时间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本公司入职连续工作服务满1年以上的员工,实习生从转试用起满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不含兼职人员),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一、员工无故旷工3天以上(含3天),或1年以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含10天)的;

二、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内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的年休假。

第三条 年休假时间:

一、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1年---9年的,年休假为5天;

二、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10年---19年的,年休假为10天;

三、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第三章 年休假规定

第四条 员工新入职本公司且连续工作满1年,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周期按员工入职时间的周期进行核算。

例如:员工甲2010年5月1日入职本公司,该员工至2011年4月30日工作满1年;

第一次年休假期:2011年5月1日—2012年4月30日,休假天数为5天; 第二次年休假期:2012年5月1日—2013年4月30日,休假天数为5天;

第五条 特殊情况如员工家庭或个人出现突发情况(奔丧、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或遇春节假期,可提前休年休假外,其它情况不可提前休年假,休假天数将根据员工实际应休的当年休假的季度差进行折算,离实际年休假越长,年休假天数越少,反之,离实际年休假越短,休假天数越多,标准如下:

例如:员工乙2011年10月1日入职本公司,2012年1月19日因春节申请提前休年假,该员工乙可提前休年假的天数为2天。

第六条 员工依法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年休假不可累计,须当休完,每次休假的最小单位为半天;

第八条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同的工资待遇;员工因自身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者,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于个人申请年休假但因公司原因无法安排休假的,公司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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