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生产合同书

2024-07-08

合作生产合同书(精选11篇)

1.合作生产合同书 篇一

合作合同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合作、优势互补、互惠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乙双方以共同合作的方式,由甲方出资,乙方负责事业部日常运营作业,出任甲方 微信

事业部 总经理。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期内合法经营甲方拥有的 微实通 产品。指定区域为全国范围内。

第二条 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产品的销售情况。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不正当营销方法予拒绝建议,严重者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正常运作中各项指标的实施情况进行核实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循甲方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及相关公司的规章、制度标准。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向乙方提供办公所需的场所及物资。

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标准

甲方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并对乙方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

乙方有权获得甲方产品技术上的支持。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辅助部门日常管理工作如新进人员入职手续办理,门禁卡办理事宜。针对销售的具体情况,乙方对甲方有关经营管理制度规范有调整建议权。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负责管理甲方公司事业部的所有销售活动。

乙方负责完成甲方要求的月度销售额及销售额。

乙方负责进行部门组建、销售人员招聘、培训与考核,客户订单管理、客户关系维护、新客户开拓、成本核算、部门业绩提成标准制定等。

乙方负责所有订单上的业务往来工作与订单交付工作。

乙方须遵守甲方的有关制度及规章,接受甲方的监督。

第七条、利益分配

1、甲方每月提供乙方生活及房屋补贴共计元,其中生活补助为元于每月15号一次

性全额支付乙方,房屋补贴为元每月直接支付于房屋出租者。

2、乙方承担产品成本、营业额税收、人力资源成本及员工提成部分,除此部分以外盈利,乙方

享有50%的自由分配权。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双方将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取消两者合作关系:

1、连续三个月达不到规定销售责任额时;

2、对甲方采取不合作态度或者有损害甲方产品信誉行为,情节严重的;

3、出现技术服务失控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4、违反保密义务,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

5、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合同的行为。

第九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具法律效力自签订之日起执行,在合同期满时双方若有意续签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续签协议及有关节修正条款事宜,经双方同意续签合同,否则视为自动终止。遇有下列情况,本合同终止:合作期满,甲乙双方决定不延长合作期。由于国家政策和法律影响致使合同无法继续。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另一方有权终止要求赔偿;由于不可抗拒的外力影响致使本合同无法执行。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如双方有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以甲方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微信事业部6-12月份发展规划》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

2.合作生产合同书 篇二

1 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概念及其发展状况

合同能源管理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 简称EPC) 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 其实质就是用减少的能源费用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模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提前预支未来的节能收益, 为生产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以降低当前的运行成本。

与合同能源管理一起频繁出现的另一个名词是“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 (国外称为Energy Service Company, 简称ESCo;国内称为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 简称EMCo) 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公司。

1.1 合同能源管理的产生

伴随着人类生产力的高度发展, 能源消耗的日益增加, 由此带来的地区环境和全球环境急剧变化, 其中, 由温室效应引起的全球气候变暖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来源于人类大量的迅速增长的矿物能源———煤、石油、天然气的消耗。各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 如何节约和充分利用能源成为首先加以考虑的问题。作为高耗能企业, 能源成本已经占到企业总成本相当大的比重, 如何降低能耗费用, 如何开源节流, 也已成为各个企业积极探索的问题之一。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 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项目投资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应运而生, 而基于合同能源管理这种节能项目投资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也十分迅速, 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 “节能服务公司”已发展成为新兴的节能产业。

1.2 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

1997年,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登陆中国。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同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共同开发和实施了“世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 在北京、辽宁、山东成立了示范性能源管理公司。运行几年来, 3个示范合同能源管理公司项目的内部收益率都在30%以上, 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鉴于此, 国家发改委与世界银行于2003年11月13日启动了项目二期, 并专门成立了一个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促进节能服务公司成长的行业协会——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 (EPCA) 。

截至2009年, 全国节能服务公司共计502家, 实施节能项目4000多个, 总投资280亿元, 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 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t标准煤。节能服务产业从业人员由2008年底的6.5万人增加到11.3万人, 增幅达74%。

尽管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是从整体上看, 我国节能服务产业规模还比较小、发展水平也较低, 存在着融资困难、税收政策有待完善、缺乏政策支持、预算支出科目不明确, 会计实务处理不统一等问题。

1.3 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

2010年4月6日, 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对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目标、资金补助、税收优惠、会计政策、示范项目等作出了说明。《意见》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并对合同能源管理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种种举措均体现了我国大力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的决心。

2 合同能源管理运营模式及其成功的因素

2.1 运营模式

EMCo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 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EMCo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耗能企业签订节能服务合同, 为用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或融资, 向用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 (节能潜力分析和诊断) 、节能项目方案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监测、培训、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 保证节能效果, 并通过与耗能企业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赢利和滚动发展。

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作节能项目, 在节能改造项目完成之后, 耗能企业原先单纯用于支付能源费用的资金, 可同时支付新的能源费用、EMCo的费用, 还能取得部分收益 (即节省下来的部分费用) , 在合同期后, 客户享有整个项目所带来的全部的节能效益, 会产生正的现金流, 同时实现能耗降低。

2.2 合同能源管理成功的因素

与传统的节能项目运作模式相比,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项目主要具有以下优点:

(1) 专业、系统的技术和服务带来更高的节能率, 项目的节能率一般在10%~40%, 最高可达50%。

(2) 客户零投资。由EMCo承接节能项目开发的主要负担 (包括:设计、审计、融资、采购、施工监测等) , 从而承接了节能项目的主要风险和负担。

(3) EMCo通过同类项目的开发和大量“复制”来提高其节能项目运作能力, 降低节能项目的实施成本。

(4) 客户借助EMCo实施节能服务, 可以改善现金流量, 把有限的资金投资在其它更优先的投资领域。

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的运营实践表明, 基于市场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适合中国国情, 不仅颇受广大耗能企业的欢迎, 其它如节能服务机构、能源企业、节能设备生产与销售企业、节能技术研发机构也非常欢迎, 同时也引起不少投资机构的兴趣。

3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作流程

3.1 能源审计 (节能诊断)

此阶段为EMCo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起点, EMCo的专业人员对企业的能源供应、管理、效率状况进行审计、监测、诊断和评价, 并对各种可供选择的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进行预测。主要方法包括产品产量的核定, 能源消耗数据的核算、能源价格与成本的核定、企业能源审计结果的分析等。

企业通过能源审计可以掌握本企业能源管理状况及用能水平, 排查节能障碍和浪费环节, 寻找节能机会与潜力, 以降低生产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此阶段需要企业的紧密配合, 以尽可能地发掘节能改造的潜力, 获得最佳的改造效果。

3.2 节能项目设计

在能源审计的基础上, 由EMCo向企业提出专业的节能项目评估, 编制能源质量分析报告、节能率预测报告、节能投资分析报告等, 并向客户提出如何利用成熟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或整体解决方案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成本的方案和建议。如果客户有意向接受EMCo提出的方案和建议, EMCo就为客户进行具体的节能项目设计。

3.3 能源管理合同的谈判与签署

节能整体解决方案与企业达到共识后, EMCo与客户协商, 就准备实施的节能项目签订“节能服务合同”, 合同中将规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改造工程的验收方式、效益分享的方式、节能量监测的方式等双方共同关心的要点。

在某些情况下, 如果客户不同意与EMCo签订节能合同, EMCo将向客户收取能源审计和节能项目设计等前期费用。

3.4 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及性能调试

合同签订, 设计图纸出台后, 进入了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阶段。由于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新机制, 企业在改造项目的实施过程中, 不需要任何投资, 而全部投资由EMCo承担, 包括方案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监控系统安装及性能调试等一条龙服务工作。

3.5 人员培训、设备管理及维护

EMCo为客户培训设备运行人员, 制定详细的设备保养、维护手册, 并在项目期内负责所安装的设备、系统的保养和维护。项目期后, EMCo可以应客户企业的要求或进行协商继续提供有偿的运行、维护和保养工作。

3.6 节能及效益监测

改造工程完工后, 将由企业和EMCo共同按照能源管理合同中规定的方式对节能量及节能效益进行实际监测, 作为双方效益分享的依据。

3.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若干问题探讨 篇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主体资格问题上规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可认定合同有效。2005年8月 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笔者对此有不同的认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地产开发资质,主要是审查有关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经济能力和技术能力。如果房地产开发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在不具备经济和技术能力的情形下进行的,那么房地产经营活动如工程进度、质量又与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有关,所以在经营者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如工程质量低劣等情形的,即使经营者后来取得开发经营资格也无法改变以前工程质量低劣的事实。经营者属违法经营,未受到法律追究,反而可通过补办资格而合法化,这样势必存在负面作用,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故笔者认为,合同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即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合资与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区别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可以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通过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以合资方式开发经营房地产,一般是一方提供土地,另一方或几方负责提供开发该土地所需的资金。各方的投入以股份的形式计算,组建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合资企业,由该企业开发经营作价入股的土地。企业的经营成果依照各方在企业中的股份进行分配。这种合资企业通常以项目公司形式组建。组建合资企业,其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非公司形式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通过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以合作方式开发经营房地产,同合资形式一样,也是一方提供土地,另外一方或几方提供资金,但是合作开发与合资开发最大的区别在于合作方式是合同型的,合资开发则是股权式的。在合作方式下,各方在开发经营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完全由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特别要约定,提供土地方的责任与提供资金方的责任,各方的收益分配比例,这个比例完全由各方商定,而可以不论其投入的多少。合作开发的经营,可以双方组建项目合作机构,也可以由一方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如果是与外国投资组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开发,还应当遵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对合作行为的界定

由于现行立法没有对合作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从而导致在理论和实务中对合作行为的特征有不同认识。基于以往合作行为的实际做法和所形成的传统认识,多数观点认为,合作行为具有四个特征,即合作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即有明确体现。笔者认为,合作方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出资,共同出资作为认定合作的条件是毋庸置疑的,而且是必备的首要条件,但共同经营在目前的合作行为中已无足轻重,而且实际中许多合作方基于自身管理经验、能力等方面的不足,也是不参与经营的,而是由其他合作方独立经营,这也符合合同自由原则。考虑此现实情况,尊重当事人意思自由,因此,不应再将共同经营作为认定合作的条件。当事人可以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共同出资,但合作一方只享有固定利润,也不承担亏损和风险。

四、供地方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合建房屋,是否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

关于这个问题,在我国的理论和实践中,多认为供地方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建房屋,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具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性质。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这是因为:第一,在合建合同中,供地方之所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合建房屋,主要原因是因开发资金不足所致。而建筑方之所以要与土地使用权人合建房屋则主要是因为没有土地使用权。所以,房屋合建合同主要是在一方有地而无钱,另一方有钱而无地的情况下产生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属于房屋建筑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因此,如果将用于合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视为转让,则必须要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而要达到这一法定条件,土地使用权人也就没有与他人合建房屋的必要了,他完全可以通过预售房屋形式筹集资金。如此,合作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第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入股,合作开发房地产。这里并没有将用于合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视为转让。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18条规定,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但这只是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以前的房屋合建合同发生效力,而对该法颁布之后的房屋合建合同并无意义。

4.委托生产合同书 篇四

乙方(委托方):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流动人员人事行政关系、档案管理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就委托人事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的责任:

甲方为乙方提供下列_________项服务:

1.代管人事行政关系、人事档案;

2.负责人事档案材料收集、鉴别、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3.保留其原有身份、核算工龄、核定档案工资;

4.办理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和考评申报事宜;

5.办理出国(境)政审,申办出国(境)证照的有关手续;

6.出具婚姻、生育状况、公证等各种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证明材料;

7.代办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事宜及退休的相关手续;

8.代管党组织关系;

9.办理人事调动并负责人事档案的查阅、转递工作;

10.接受各种培训申请,进行就业指导、提供人才素质测评;

11.单纯保管人事档案。

乙方的责任:

1.遵守现行人事政策有关规定,配合甲方做好管理工作。

2.按_________政府_________号文规定,向甲方交付人事代理费。标准按_________元/月。需一次性缴纳本协议有限期内人事代理服务费。逾期不缴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一切人事代理服务。

3.本协议期满应及时办理续期或转出手续。逾期半年(从合同期满第_________个月算起),甲方将乙方档案封存,不再办理任何手续,此协议失效。

4.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签订《代办社会保险缴费协议书》。

5.自觉遵守《_________省计划生育条例》,并与甲方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非_________户口的乙方个人(指借调人员,不含应届高校毕业生)其户籍不变,协议期满,将人事档案转回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本协议签定期限最短一年。协议期内提前解约的,所缴人事代理服务费不予退还。

本协议有效期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期满可续签。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续签记录(略)

附件二:办事记录(略)

5.产品合作合同书 篇五

甲 方 :XXXXXXXXXX公司 注册地址: 联系方式:

乙 方 :XXXXXXXXXX公司 地 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协商,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乙方为甲方拓展销售渠道,甲方为乙方的拓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辅助。甲方主要的辅助内容如下:

1.合作内容

甲方将 系列产品经营权授权乙方使用。乙方可以在 区域发展实体、互联网渠道分销商。乙方可以提交涉及商家的资源给甲方,由甲方给予渠道保护政策,禁止甲方和甲方其他代理商直接供货给乙方客户,乙方在销售该产品同时不得有欺诈消费者行为。

2.提供产品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承诺品牌拥有百分百的商标所有权,并且保证合作期间不会出现任何商标纠纷。

2、甲方协助乙方制定安排乙方拓宽渠道的营销战略、销售形式、管理运作等事宜。

3、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品知识培训、经销商营业资料。

4、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用于产品销售、促销、推广、广告所需的文件资料及所需相关证明手续。

5、甲方需要对乙方提交的备案商家目录进行渠道保护,禁止自身公司和其他代理供货给乙方渠道。

6、甲方可发展自身代理,但必须提报备案,保证不能与乙方渠道重叠合作。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遵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进行市场推广工作。

2、乙方必须在授权区域活动,不得跨区域活动,否则视为窜货、冲货;甲方有权追纠乙方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价格体系,不得擅自调整甲方规定价格。如有特殊原因须向甲方提交申请计划。否则,甲方有权取消授权,确保相关区域的市场稳定和价格稳定。

4、为便于甲方有计划组织供货,乙方若需要产品时,必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

5、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全部应付的款项(包括物流、保险费)等汇至以下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开户行:

账户名:

账 号:

6、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四、发货运输及仓储

1、乙方在确定进货明细目录后,提前15天将进货计划以书面形式传给甲方。如甲方没在此期限间得到乙方的进货计划,将不保证这次发货。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进货时,须双方另行协商。

2、甲方负责将乙方订购的产品发往乙方指定的地点,所发生的运输费、运输保险费、运输丢失风险等均由甲方承担。

3、由于运输不当引起质量问题或包装破损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须在到货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运输部门出具的货物损坏或丢失证明,甲方负责更换补偿等量货物。乙方三天之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产品验收合格。

4、乙方保证所收到的产品在符合标准的仓储条件下存放,否则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

六、退换货政策

1、甲方为降低乙方的拓宽市场活动风险,甲方实行退换货制度,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货物退给甲方进行换货,所有换货运费由乙方承担。

2、甲方为乙方提供滞销品换货政策,自乙方收到货物起180天内出现滞销商品,可书面向甲方提出滞销品换货申请,滞销商品换货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滞销品换货运费由乙方承担。

3、甲方仅接受产品质量问题(产品外观及内容损坏影响销售)一种形式的退货,甲方在收到退货产品并核查无误后,一周内将退货产品的货款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开户行:

账户名:

账 号:

4、如退货产品受潮或包装有所损坏,则甲方有权拒绝此部分产品的退货请求。

七、违约责任及市场管理条例

1、甲乙双方作为合作伙伴,各自作为独立的经济单位经营,各自独立承担经济责任,乙方在授权区域内应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市场拓宽业务,未经许可,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实业活动。乙方用其它产品顶替XXX系列产品销售,坑害、欺诈消费者,非法牟取利润,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2、在乙方没有违约行为的前提下,甲方若在同一地区授权代理商,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3、.乙方第一次窜货、冲货,甲方对乙方进行按窜货、冲货量两倍的金额罚款;第二次窜货、冲货,甲方除按前一次方法罚款外,有权取消对其的辅助服务,停止供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必须在终止合同时或收到守约方发出的《终止合同决定》之日起,双方在十五日内结清乙方在其活动区域内关于甲方产品的全部款项。

5、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

八、其它

1、甲乙双方共同开拓区域内市场,如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遇不可抗力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的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另订补充协议予以规定。本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偿条款和附件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提供乙方的一切法律文件,协议及约定同时终止,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也同时作废。

5、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电话: 电话:

6.合作协议 合同书 篇六

乙方: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共同开拓装饰市场,经双方研究决定,采用合作方式,具体合作事项如下:

一、合作内容及方式:甲、乙双方直接签署合作协议,建立友好合作关系;

二、质量保证

1、乙方向甲方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2、乙方必须确保提供产品符合协议约定,无以次充好的现象。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处理;如因乙方所售产品的质量等问题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产品价格

1、乙方向甲方提供材料的价格为装饰公司统一供货价、材料现行市场最低限价n详见乙方价格表);如经市场调查,乙方所供材料价格高于现行市场最低限价及市场标价,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

方保留对向甲方供应材料价格的调整权,并在调整价格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时将该材料的最新价格提供给甲方。如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所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结算方式:

1、每月1-5日送上个月销售单,15日结算上月费用

2、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迟,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告之准确日期

五、合作期限 :以一年时间为准,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乙双方合作满一年时,如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都比较满意,再续签次年协议。

六、协议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7.浅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篇七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经常会让人们产生一个误区, 认为合同在成立的时候已经生效, 其实不然。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生效是指业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 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 解决的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一、关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1. 关于合同成立。

所谓合同成立, 是指订约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所谓协商一致, 即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 也称合意。从成立的含义可看出, 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一种事实状态。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 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 我们认为, 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 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 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的阶段。合同法对合同成立的规定有以下几种: (1)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3)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 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定书, 签订确定书时合同成立;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

2. 关于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 是指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约束力。这种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为:依合同约定, 当事人必须适当、完全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同时要履行《合同法》规定的附随义务;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要承担违约责任。此外, 约束力有时也涉及到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主要表现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对第三人行使的代位权;债权人对“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行为的撤销权等。关于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可见, “依法”是合同生效的首要条件, 即合同的成立符合了法定要求才能生效。换句话说, 合同成立并不一定保证生效, 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是生效的合同, 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合同生效的时间。《合同法》规定: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这是关于合同生效的一般原则。《合同法》还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依照其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在条件成立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在条件成立时失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联系

1. 合同成立是确立合同是否有效的前提和起点。

(1) 合同有效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 但合同有效的前提是合同是否成立。如果合同压根就不成立, 也即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并未形成合同关系, 那么也就无从判断合同是否有效, 不存在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基础。也就是说, 合同成立后, 只有符合生效要件的合同, 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 在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况下,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是一致的, 即合同成立之日, 正是合同有效之时。因此合同成立的时间可以成为判断合同生效时间的标准。但是也有一些合同的成立时间与生效时间是不同的。如效力待定的合同虽然已经成立, 但在真正的权利人追认之前, 该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当然, 此类情况毕竟是例外现象。

2. 合同生效则是合同依法成立的结果。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依照其规定。”合法的合同自成立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而违法的合同虽然已经成立, 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以后, 既可能因其符合法律的规定而生效, 又可能因其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意思表示而无效、可变更或者撤销。不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 尽管其已经成立, 并且也可能反映着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发生了一定的经济往来关系, 但这种合同及其反映的经济往来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有时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当然, 合同的成立也并不等于合同的生效。《合同法》第一次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区分开来, 结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除了传统认识上的二者构成要件不同外, 在以下两方面还存在重要区别。

1. 内容判断上不一致。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 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 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 而合同的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 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 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其结果只能是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 而判断合同是否有效, 其结果则有生效、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等多种情形。合同的成立只需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在表面上意思表示一致, 而不问其意思表示背后的真实性和主要条款的合法性。而合同生效的确认既要审查当事人的主体合法性,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又要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由此可以看出, 对于合同成立的判断侧重于对合同表面状态的考察, 而合同的生效则侧重于对合同实质内容的考察。如果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混同起来, 那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成立还是生效则无法判断。

2. 适用规则不同。

合同的成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有从事合同行为的意志自由, 可以自由地选择合同的相对人、订立的形式和合同的内容, 依其自由意志创设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具备意思表示这一基本事实, 合同即告成立。而合同的生效必须在国家的干预下, 依法判断合同是否合乎法律, 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有效。合同成立的条件只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问题, 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不仅涉及到当事人, 还涉及到法律的要求问题。两者虽然都涉及到意思表示一致, 但二者的侧重点又有所不同。合同的成立要求意思表示一致, 即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而合同的生效则进一步要求意思表示的自主性和真实性。即使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但如果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是受一方的欺诈、胁迫, 合同是否生效就需留待进一步的探讨。此外, 国家对合同不成立和不生效的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是强调当事人合意, 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因而, 对于合同不成立, 国家不会主动干预。但合同成立后, 能否发生法律效力, 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就远非当事人的自由意思所能决定。合同的生效强调立法者对合同关系的评价, 反映了立法者对合同的干预。因此, 对于无效合同, 国家会主动进行干预。

四、对合同成立与生效中一个错误认识的分析

在法学界, 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 登记是特别的生效要件。尤其在涉及到特殊的物权变动的交易合同中最典型。而立法上也突显出这一合同登记生效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该法在对抵押合同的规定中, 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里很明显, 需要办理登记的合同从签订之日起成立, 在登记时生效。可见抵押合同成立和生效有着不同的要件, 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同时生效, 登记成为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而在物权法颁布后, 合同登记时生效的观点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该条是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因此, 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身是两个应当加以区分的情况。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合同一经成立, 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就可以发生效力。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 并不必然与登记联系在一起。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 它是与物权的变动联系在一起的, 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的方法。登记并不是针对合同行为, 而是针对物权的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 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 而没有办理登记, 合同仍然有效。因此,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 原来那种传统的关于登记为合同生效特别要件的错误认识应该得到彻底的纠偏, 以便我们能更好的运用合同法。

8.承包二奶合同书 篇八

出租人:董小蜜,十九岁,系某山村妹子,某校大学毕业生,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愿将自己承租给甲方作二奶,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当事人合法仅益,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定具体条款如下:

甲方义务:

一、甲方每月给乙方提供生活费一万元,并提供某市闹区豪华别墅一座,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将钥匙交付乙方使用。一年期满甲方应将该房过户到乙方名下,过户费由甲方负担。

二、甲方每月提供给乙方一万元生活费,乙方在经费欠缺时有权向甲方继续索要。日常生活中甲方要不断更新乙方的衣服、项链、金银首饰等。

三、甲乙双方都要保守秘密,不得使他人知晓两人关系,如果甲方家里老婆知道撵上门来打闹造成的乙方身心健康受损,如脸被抓破、牙被打掉,头发被抓脱落,甲方要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承担乙方的名誉费及精神损失费。

四、甲方如果因贪污公款或公司财产,被双规或依法逮捕,此合同失效,但不应将乙方牵边在内。

五、如遇乙方怀孕,所有条件均翻一倍。

乙方义务:

一、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提供性与情感服务,提供时,要面带笑容,高潮时要有叫声,要有丰富的感情,不能草草完事,应付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甲方服务。要不断撒娇,并且时常要给甲方打电话,发短息,老公声音叫得要甜,要时常变着花样说“我爱你”之类的话。但同时应体谅男方身体,在每次性事前应多给些抚慰动作,要按照步骤,不能越过任何一个环节,性事不能过多或过少,并不得使用“你真不行”或者以其他方式伤害男人自尊。

二、乙方不得将财产藏匿,合同存续时间,财产不得转让,期满后,可以合理处分自己的财产。

三、乙方不得红杏出墙,不准养小白脸。无聊时可看电视或上网消磨时间,但禁止乙方在网上交友,不得和网友见面,不准借口表哥或者同学之类的迷糊对方,借机搞不正当关系。

未尽事宜,由甲方双方协商解决。

该合同有效期二年,期满后,由甲乙双方协商,可以续订,甲方享有优先权。

9.商业合作合同书范本 篇九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三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

合伙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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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方:广州市而儒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官方网站: 法定授权人:

法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3号三新大厦10g2 邮编:510620

被授权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网店网址: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为其在网络商城代销甲方的“阿梵达衬衣”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加盟期限为___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___年__月__日止.三,网店代销经营

1,甲方特此授权乙方为网络商城代销商,乙方有权代理销售甲方官网上所有展示商品.2,在授权期内,乙方自行从甲方官网上转载甲方商品图片至其网店上展示销售,甲方应保证 所提供的产品图片与实物相符,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品级并提供货源供应.3,乙方保证其网络商城所代理销售产品销售标价与甲方官方网站所标示销售标价同步并一致(此处所指销售标价为官网的最低销售标价);乙方的任何优惠或折扣让利行为不得直接体现在“阿梵达衬衣”的销售上面.4,为维护公司品牌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必须在网店明显位置处标识“阿梵达衬衣”图形商标及网址并确保要把甲方的商品至少放置在一个专栏里面销售,此专栏里面不允许有其它品牌的商品搭配销售.5,为表示对甲方合作的诚意,在合同期内,如甲方推出“阿梵达衬衣”之外的其它新系列商品和服务,乙方有优先代理权.6,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甲方授予的代销权以各种形式转让给任何第三方.7,甲方定期和不定期会进行网络稽核,以确定乙方有按照甲方的要求对其网店进行规范,符合与甲方官方网站的一致性.四,代销方式及权益

1,乙方代销商品,客户在乙方网络商城下单后,乙方须同时在甲方官方网站下单并填写客户的详细收件信息,由甲方根据订单统一发货(单个地址满200元免邮费).2,针对客户两种不同支付方式做如下定义:

a)客户要求货到付款时,甲方直接发货,甲方收款;

b)客户要求支付宝或网银类付款时,由乙方直接收款,乙方在甲方官方网站下此单时须支付货款,甲方发货给客户.3,乙方的销售提成计算方式按照月销售业绩分7个档次(此提成针对无活动商品).4,甲方官方网站的配饰,特价促销商品(非商城正价商品),乙方代销销售提成一律按照特价商品提成比例计算.但此销售件数可以记录到当月销售业绩里面.5,甲方采取月结的方式与乙方进行销售提成结算,每月的5号之前把销售提成款汇到乙方的指定账户.五,商标,服务标志及相关权利

1,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归属于甲方.2,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网络商城店可以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3,乙方不得在网络商城店以外使用甲方的所有商标和服务标志.4,乙方应在经营中向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甲方品牌的声誉,信誉和良好形象.5,双方在此明确:乙方取得的是在授权期内,在网络商城店内甲方商标,服务标志的使用权和产品的代销权,这并不意味着甲方商标,品牌及商誉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转让,许可.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使用“阿梵达衬衣”品牌,或以“阿梵达衬衣”品牌经销商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六,保密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乙方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有损于乙方利益的情报.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乙方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2, 以上规定双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七,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2,双方约定,违约的金额为在此前乙方代销甲方提供的产品销售价总额的10%.如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并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违约方还应负责对超额部分赔偿责任.八,合同的终止

1,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后,如双方无异议,视作自动顺延半年;如有异议,需于合同期满前十五天内,双方协商完成合同更新事宜.2,如乙方出现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就违约行为进行追偿.3,乙方连续两个月未完成代售的任何一件商品,甲方有权终止此合同.4,甲方有权因经营结构性调整提前终止合同,但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九,合同纠纷的解决

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十,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广州市而儒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及传真: 电话及传真:

委托代表(签字): 委托代表(签字):

10.獭兔养殖生产合同书 篇十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按照“六统一”(即:统一养殖场规划设计与建设、统一供种、统一饲料、统一饲养标准、统一防疫、统一销售)的要求,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权、利

1、指导乙方进行养殖场选址,负责乙方养殖场的规划设计。养殖场在设计方案及投资预算经乙方签字同意后由专业施工队统一建设。

2、统一供应乙方笼舍相关配套材料(包括:兔舍门、食槽、自动饮水器、饮水管、笼底板等配套材料)。供应价格=采购价+采购费用,由甲方和养殖协会共同确定。

3、向乙方提供优质成年四川白獭兔种兔(公母比1︰5),价格每只150元人民币。在1月内若因种兔本身质量存在问题,甲方负责更换,在种兔使用寿命结束时或在使用寿命期间因各种外在因素造成种兔不能正常生产时,乙方按相同价格及时购买。种兔使用寿命为2年。

4、为乙方提供獭兔养殖和病虫害防治技术资料,进行现场养殖技术培训。

5、为乙方制定防疫程序,指导和监督乙方实施防疫程序。以协会价格统一向乙方提供各类消毒和疾病防治药品。协会价格=采购价+采购费用。

6、以协会价格向乙方统一供应饲料。协会价格由甲方和獭兔养殖协会理事会根据原材料价格和生产费用变化按月确定,甲方通过合作社理事会每月28日告知乙方下月的饲料价格。

7、以市场价格收购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提供的种兔繁殖生产的合格成年商品兔。质量标准按四川商品獭兔皮收购试行标准ZB93.3(附后)执行。同时执行合格品最低保护价:15元/公斤。不合格商品兔以当时肉兔市场价格收购。市场价格由养殖协会监督执行。乙方交售商品兔后,甲方当日结清当批兔的销售款。结算方式为:乙方领取金额=销售总额-技术服务和销售费用(1.6元/只)。

8、有权拒收不是甲方提供种兔所产和不按技术规范要求生产的的商品兔。

二、乙方的责、权、利

1、按照“六统一”的要求加入“横山县獭兔养殖专业合作社”,并按协会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2、在同意甲方提供的养殖场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15天内开始养殖场修建,严格按照养殖场规化设计方案监督施工队的施工

三、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赔偿,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

(1)故意向乙方提供劣质种兔造成损失,除及时更换种兔外,按协会养殖户每日每只种兔平均利润赔偿,并按实际损失天数计赔。

(2)因饲料营养水平不够导致兔群大量死亡,按实际死亡数量每公斤赔偿15元。

(3)乙方向甲方服务人员报告异常情况,甲方服务人员4小时内无故不到场,造成乙方兔群大量死亡,按实际死亡数量每公斤赔偿15元。

(4)甲方无故拒收乙方合格商品兔,给乙方造成损失,据实赔偿。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赔偿,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

(1)在养殖场交付使用后半月内及时领取种兔和支付种兔款,造成甲方种兔积压,按乙方基础种兔设计养殖规模和甲方种兔每日饲养成本赔偿。

(2)违反本协议第二部分第4条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据实赔偿,并不再享受甲方提供给协会会员的一切优惠。

(3)不按养殖技术规范操作,或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5条,给甲方造成损失,据实赔偿。

(4)对养殖场修建质量监督不严,造成圈舍倒塌、返工等问题,乙方除自行负责重建外,若给甲方造成损失,据实赔偿。

3、免责条款

(1)因自然灾害等人为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本协议无法继续执行,双方免责。

(2)因国家重点建设等人为因素造成本协议无法执行,补偿或赔偿按双方损失额按比例分配,不能完全弥补损失时,双方免责。

四、其他事项

1、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并形成文本,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据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 方: 乙 方:

11.浅析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 篇十一

摘 要 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作为我国合同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各自独特而重要的作用。二者往往表现出许多相互矛盾性,但透过表面深入地剖析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功能与价值取向,就会发现一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互相补充,互为平衡,共同推动市场自由竞争,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关键词 自由 合同正义 社会本位 合同自由限制

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同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统率合同法的各个领域,从哲学上讲,可以把这两者界定为一对矛盾,既有统一协调的一面,又存在对立抵触,只有协调好这两个原则,才有可能实现合同法的各项价值追求,全面规制合同关系。

一、合同自由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和概念

提到合同自由,我就不得不提到在很多有关合同法的论文和书籍中都引用的德国学者海因,科茨等人有关合同自由的评论,“司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者自我发展的权利,契约自由为一般行为自由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灵活的工具.他不断进行自我调节,以适应新的目标,它也是自由经济不可或缺的一个特征,它使私人企业成为可能,并鼓励人们免责任地建立经济关系,因此,契约自由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核心地位。

既然已经清楚合同自由原则有着如此重要的地位,那么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是什么呢?王利明教授认为合同自由基本上可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合同自由首先表现为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他认为合同的本意在于合意,对此,他还引用了美国学者罗伯特、卡特等人的观点,认为“合同法的基本目标是使人们能实现其私人目的。为了实现我们的目的,我们的行动必然有后果.合同法赋予我们的行动以合法的后果,承诺的强制履行由于使人们相互信赖并由此协调他们的行动从而有助于人们达到其私人目标。” 2.当事入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其中包括了A缔结合同的自由。B选择相对人的自由。C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D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E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F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G选择裁判的自由。

(二)合同自由原则产生的基础

对于合同自由的理论基础,大多数学者认为来源于两点:一、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提倡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主张废除各种限制性法规,以保护自由竞争。二、18世纪至19世纪的理性哲学,主张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意志自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追求自己的利益。法律的职责就是赋予当事人在其合意中表达的自由意志以法律效力,而对这种自由的限制则是越少越好。

二、合同正义

(一)合同正义的基本含义及判断标准

所谓合同正义,王泽鉴先生认为:“契约正义系属平均正义,以双务契约为其主要适用对象,强调一方给付与他方的对待给付之问,应具等值性。”王利明先生在谈到契约正义时指出:“合同正义既然是公平、平等、公正等伦理和道德观念的集中体现,因此,它不应该仅仅限于经济上的等价,还应当包括其它方面的内容。所谓合同正义,是指契约当事人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约和履约,合同的内容应体现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合同当事人一方不能滥用其经济实力或权利而损害另一方利益。”试综合一下两位学者的观点,即合同是否公平,最简单的判断标准,就是给付和对待给付的对等性,至于这个对等性应综合考量,而不应仅仅考虑经济上是否等价。

(二)合同正义的前提条件

在十八、十九世纪,根据古典契约理论,合同正义是能与合同自由划等号的。因为合同是在它的每一方缔约人都在自由地行使自主决定权的基础上进行协议形成的,合同因此而有效力,公正就是这样实现的。

合同自由能体现合同正义是有其特定社会基础的,又或者说“主观对等性”标准能放之四海而皆准是有其特定背景的。如梁慧星先生所指出的:近代民法这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体系,是建立在对当时社会生活所作出的两个基本判断之上的。第一个基本判断:叫是平等性。二是互换性。是指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在民事活动中频繁地变换其作为出卖人或买受人的位置。主体之间即便存在的并不显著的在经济实力上的差别或优势,也因为主体不断地变换其地位而被抵消。这种主体的平等性和互换性是合同自由原则在近代能体现合同正义、促进社会发展最根本的前提和基础。

(三)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从主观对等性到客观对等性

二十世纪,资本主义进入了垄断阶段,伴随着工业和超级商业的发展、垄断的加剧,经济全球化和失业率的节节上升,当事人合同能力不平衡问题目益突出;而且生产与消费分立造成了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对立,生产资料的高度集中造成了企业主与劳动者的对立,作为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在此情况下,“契约即公正”已经从公理沦落成了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的人们奚落的对象。

传统的合同自由理论在现代法下面临的这个窘境可以归结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区别使然,也可以说是暴露了主观对等性衡量标准的先天不足。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当事人之间的缔约能力差别如此之大,如果此时再继续一味强调合同当事人形式上的机会平等而漠视结果的不公平,不仅有悖法律的正义目标,而且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从而导致社会的动荡不安。这些现实迫使20世纪的法官、学者和立法者正视当事人之间经济地位的不平等的现实,正视主观对等性衡量標准的先天不足,纳入客观对等性标准作为审查合同正义的方法。梁慧星教授在总结民法理念时候,把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转变的理念归结为“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这种转变在合同法上反映得尤为典型,基于对正义的追求,如前所述,立法、司法和行政上都对合同自由进行了种种限制以期能使合同回归正义。

三、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关系

从上面关于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界定可以看出,其实二者之间的界限是很模糊的,其内容有重叠,亦有对抗,在合同法中都处于基本原则的地位,那么二者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呢?

第一,合同正义首先应是建立在合同自由的基础之上的,在以合同自由为基础的法律秩序中,合同正义所指的首要就是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对心甘情愿者不存在不公正的原则”。例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可以是无偿的,不要求合理对价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故不能以不存在给付的等值性而否定合同正义。另一方面讲合同自由同时也包含了很多正义的内容,特别是现代合同法,更加强调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二,合同正义与合同自由密不可分。前面也提到了形式方面的合同正义要求对合同的当事人一视同仁,具有相同的法律人格,只有当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才有可能实现缔约主体之间自由的选择,协商合同的内容等,试想奴隶和奴隶主之间绝对不可能实现这种自由。另一方面,由于“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与上升为法律的国家的意志的统一体”,合同自由就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自由实际上就是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享有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处置他的行动和财产的自由”,所以真正的合同自由应包括自我限制。应在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中寻求合理的界限,衡量这一界限的标准就是合同正义,也就是说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就是要达到合同正义的结果,实现合同的实质正义。所以合同正义的实质性内容就构成了对合同自由限制的强行法规范的基础,“在某种意义上,一部合同自由的历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经由酿化,而促进实践合同正义的记录”。

参考文献:

[1]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楚建译.德国民商法导论.1996.

[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2002.

[3]胡启忠.契约正义.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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