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柔性引进高端人才暂行办法

2024-09-29

枣庄柔性引进高端人才暂行办法(精选7篇)

1.枣庄柔性引进高端人才暂行办法 篇一

吉林大学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校学科专业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队伍素质,创造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校工作的环境和条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人才层次、条件及相关待遇 ㈠两院院士、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 1.聘用资格与条件

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2.工作条件及待遇

⑴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实验室建设与科研配套经费。⑵除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外,享受校内岗位津贴10万元/年(含税)。⑶安家费10万元(含税)。⑷购房补贴款65万元。

⑸配备科研助手,提供实验室等必要的工作条件。㈡学术带头人 1.聘用资格与条件

⑴具有良好的学风和较深的学术造诣,已取得了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果。

⑵主持过重大或重要的科研项目,具有领导本学术方向独立开展工作并在预期内取得一定成果的能力。

⑶近年来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本学科领域论文或出版有较大影响的著作,并能够讲授本学科领域的核心课程。

⑷近三年来取得的学术成果应超过我校同学科破格聘用教授的条件。⑸年龄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应具有博士学位。对于特别优秀的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2.工作条件及待遇

⑴提供必要的实验设备经费,原则上,自然科学学科不超过5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不超过10万元。

⑵科研启动经费,自然科学5万元,人文社会科学3万元。⑶安家费5万元(含税)。⑷购房补贴款26万元。⑸可考虑安排配偶工作。

其他待遇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执行。㈢学术骨干 1.聘用资格与条件

⑴具有良好的学风和扎实的理论基础,已取得了国内外同行认可的研究成果。

⑵具备学术带头人的潜力。

⑶近年来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本学科领域论文,主持或做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过重要科学研究项目,具有讲授本学科领域核心课程的能力。

⑷近三年来取得的学术成果应达到我校同学科破格聘用教师高级职务的条件。

⑸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应具有博士学位。2.工作条件及待遇

⑴提供必要的实验设备经费,原则上,自然科学学科不超过25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不超过5万元。

⑵科研启动经费,自然科学学科4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学科2万元。⑶安家费4万元(含税)。⑷购房补贴款18万元。

其他待遇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执行。㈣博士

1.聘用资格与条件

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和国内外博士后出站人员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

2.工作条件及待遇

⑴科研启动经费自然科学学科2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学科1万元。⑵安家费3万元(含税)。

⑶学校安排过渡住房或提供租房补贴。其他待遇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执行。㈤双聘两院院士、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 1.聘用资格与条件

⑴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⑵能保证每年来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个月。2.工作条件及待遇 ⑴根据不同学科专业,提供必要的实验室建设与科研配套经费。⑵学校支付月薪1.5万元(含税),按每年实际来校时间发放(不足半月按半月计,超过半月不足全月按全月计)。

⑶为受聘人提供短期来校工作居所。

⑷受聘人在学校工作期间医疗费用由学校负担。

⑸学校每年提供受聘人不超过3次的来校工作往返旅费。3.聘期

一般为3~5年。㈥流动编教授 1.聘用资格与条件

⑴具有良好的学风,已取得了国内外同行认可的科研成果。

⑵国外应聘者一般应担当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其他相应职位。

⑶近年来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本学科领域论文,主持或做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过重要科学研究项目。

⑷近三年的学术成果应达到我校同学科破格聘用教授条件。⑸每年来校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⑹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2.工作条件及待遇

⑴学校支付月薪0.5万元/月(含税),按每年实际来校时间发放(不足半月以半月计,超过半月不足全月按全月计)。对于聘任的境外人员,具体工作时间由学校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出入境时间认定。

⑵每年由学校为受聘人提供不超过两次来校工作的往返国际国内旅费。⑶为受聘人提供短期来校工作居所。

⑷受聘人在学校工作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学校负担。3.聘期

一般为3~5年。

二、编制和岗位 1.学术带头人

聘任通过后,学校单独下达编制和岗位。2.学术骨干

聘任通过后,占用中层单位的编制和岗位。在本单位编制和岗位全部使用以后,可向学校申请借用编制和岗位。当本单位的编制和岗位出现空缺时,自动占用,所借用的编制和岗位由学校收回。

三、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引进人才工作小组,主任由主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引进人才层次、相关待遇及所聘教师职务提出初步意见。

引进人才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学校引进人才工作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工作。

2.学校成立引进人才专门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校党委书记和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成员由校学术委员会部分成员组成,负责确定引进人才层次、相关待遇及所聘教师职务。

四、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应聘人本人填写《吉林大学引进优秀人才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

2.单位推荐。各单位召开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会议,对拟引进人才进行评议,提出引进层次及拟聘任意见。

3.小组审核。学校召开引进人才工作小组会议,对引进人才层次、相关待遇及所聘教师职务提出初步意见。

4.确定人选。学校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确定引进人才层次、相关待遇及所聘教师职务。

5.校长聘任。学校与引进人才签订合同及工作任务书。

五、考核办法

1.学校对引进的优秀人才进行3年的跟踪考核,考核分为考核和3年的聘期考核。

2.考核由本人提交工作报告,中层单位学术委员会提出考核意见后,交学校引进人才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办公室向校引进人才工作小组通报。

3.聘期考核由本人填写《吉林大学引进人才聘期考核表》,向中层单位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中层单位学术委员会提出考核意见,交学校引进人才工作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向校引进人才工作小组汇报有关情况,经工作小组讨论确定引进人才考核结果。

六、经费管理

1.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⑴人事处按照学校教师职务特殊聘任工作委员会确定的引进人才享受的科研启动经费额度,通知引进人才本人填写《科研启动经费使用立项申请书》,经主管校长签批后,报学校财务处。

⑵财务处审批科研启动经费,并制作经费使用卡。

⑶引进人才本人领取经费使用卡后,按照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制定的自然科学或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

⑷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管理。2.过渡住房及租房补贴的发放

⑴博士毕业生来校工作后,填写《住房情况登记表》,可选择申请过渡住房或租房补贴款,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⑵对于申请过渡住房的人员,人事处将名单报后勤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对于申请租房补贴的人员,经人事处审批后,按照700元/月(含税)的标准,发放至本人工资卡中,连续发放三年。

⑶对于取得学校住房的人员,在取得学校住房的下月起,停发租房补贴。3.临床医学院引进相应层次人才,所提供的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由学校与学院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科研配套经费及其他待遇由学院提供。

七、其他

1.提前留校的博士毕业生取得博士学位后,学校发放安家费2万元(含税),租房补贴款按两年发放,其他条件及待遇按引进博士对待。

2.对于引进的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须在校服务满8年,其他人员须在校服务满5年,且考核合格,在入校时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对于考核不合格及违约者,按照协议追究违约责任。

3.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吉林大学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校发[2003]243号)及《吉林大学教师职务特评特聘暂行规定》(校师字[2002]9号)同时废止。

2.珠海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暂行办法 篇二

政策问答

1.我市什么时候开始正式开展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和青年优秀人才选拔工作?是否常年受理?

答:我市从2012年3月27日起正式开展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和青年优秀人才选拔工作。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常年进行;高层次人才评审和青年优秀人才选拔工作同时进行,每年组织评审一次。但对留学人员和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来珠海创新创业人员,可视实际情况为其开辟评审绿色通道。

2.高层次人才划分为几个层级?

答:依业绩与专业水平的差异性,高层次人才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层级。

3.高层次人才通过什么方式产生?

答: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审两种方式产生。对符合《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暂行办法》所列认定条件的直接进行认定;对特定领域中的优秀人才,虽不符合本办法所列认定条件,但其实际贡献、业绩及专业水准已达到或接近相应层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可通过评审方式确定。

4.青年优秀人才通过什么方式产生? 答:青年优秀人才只通过评审方式产生。

5.是否各个领域、各个行业的人才,都可以申请高层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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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和青年优秀人才评审?

答:不是。只有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秀人才,才可以申请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评审。

6.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审有名额限制吗?名额如何确定? 答:高层次人才认定原则上不受名额限制;评审则实行总额控制,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我市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和现有高层次人才队伍结构状况确定各层级和各行业领域的名额分配。

7.青年优秀人才选拔有名额限制吗?

答:青年优秀人才有名额限制,每年为300名,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名额。

8.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及青年优秀人才选拔受国籍、地域、户籍和身份等方面的限制吗。

答:不受国籍、地域、户籍和身份等限制。

9.是否必须调入珠海者方可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 答:不是。凡在我市工作或来我市创新创业的人员,以及我市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柔性引进(与该单位签订3年以上协议,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的人员,达到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标准的,均可申报认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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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申报认定、评审高层次人才者,有年龄限制吗? 答:申报认定、评审高层次人才,原则上必须符合规定的年龄要求。其中,申报认定、评审“高层次人才(一级)”者,除两院院士外,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申报认定、评审“高层次人才(二级)”者,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申报认定、评审“高层次人才(三级)”者,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但对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11.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者,须具备什么具体条件? 答:申报者必须符合《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暂行办法》所列认定条件,方可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

12.虽符合《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暂行办法》所列认定条件,但来珠海后不再从事与认定条件相关工作的人员,可以认定高层次人才吗?

答:不可以。申报者从事的主要工作必须与本人专业专长高度相关,方可直接认定高层次人才。

13.5年前取得符合认定标准的奖项、业绩、成果及担任符合认定标准的相关职务的人员,可申报认定、评审高层次人才吗?

答:不可以。必须是近5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获得相关奖项或担任相关职务的人员,方可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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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申报高层次人才评审者,须具备什么具体条件? 答:申报高层次人才(一级、二级、三级)评审有不同的标准和要求,申报者必须符合《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暂行办法》所列的评审条件方可申报。

15.申报青年优秀人才评审,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申报评审青年优秀人才者,应当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潜力较大或业绩较突出,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珠海市人才开发目录》中需求程度高,具有三年以上技术研发工作经历,企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

(2)符合《珠海市人才开发目录》中需求程度高、担任企业中层以上重要职务,具有战略思维、国际视野、职业素质、现代意识,业绩突出的经营管理人才。

(3)符合《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具有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按照《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评选产生的优秀技能人才;获得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或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荣誉奖项的技能人才。

(4)“985工程”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优秀毕业生,“211工程”高等院校研究生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位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所学专业符合《珠海市人才开发目录》中需求程度高且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

16.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和青年优秀人才选拔标准是固定不变的吗?

答:不是。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将根据珠海经济社会发展 4— —

情况,适时对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标准和青年优秀人才选拔标准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17.申请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者必须经过单位推荐吗? 答:高层次人才申报除可由所在单位推荐外,亦可由2名以上业内知名专家书面推荐。由单位推荐的,申报材料经单位公示后提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由专家推荐的,申报材料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18.申报青年优秀人才评审必须经过单位推荐吗? 答:是的,申报青年优秀人才评审者必须经所在单位推荐方可申报。

19.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和青年优秀人才选拔的办理时限是多长时间?

答:高层次人才认定的办理时限为受理材料后3个月内发证;高层次人才评审和青年优秀人才评审的办理时限为评审结束后3个月内发证。

20.获得高层次人才证书可享受哪些优惠待遇?

答:获得高层次人才证书可享受高层次人才工作津贴、创业项目启动补贴、住房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补充养老保险和特定医疗保障等优惠政策。

21.获得青年优秀人才证书可享受哪些优惠待遇? 答:获得青年优秀人才证书可享受青年优秀人才工作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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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租房补贴。

22.对申报较高层级高层次人才评审的,如未通过所申报层级的评审,可以自动转入下一级别再进行评审吗?

答:对申报较高层级高层次人才评审者,如申报时已承诺服从评委会安排的,则在未通过所申报层级评审的情况下,评委会可直接将其转入下一级别再进行评审。

23.获得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称号的人员,是否永远享受珠海市的相关优惠待遇呢?

答:不是。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实施动态管理服务,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期为5年,管理服务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青年优秀人才培养期为3年,培养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24.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满后,还可以继续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吗?

答:可以。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满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继续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

25.青年优秀人才在培养期满后,还可以继续申报青年优秀人才评审吗?

答:不可以。

26.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服务期内,可以申报认定、评审更高层级的高层次人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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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服务期内,达到更高层级认定、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层级人才认定、评审,经认定、评审通过者,其管理服务期重新计算。

27.高层次人才或青年优秀人才在管理服务期或培养期内离开珠海或不再与珠海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的,是否可以继续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答:对离开珠海或不再与珠海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将终止其“珠海市高层次人才”或“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资格,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

3.枣庄柔性引进高端人才暂行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吐”战略,建设一支符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转型升级”需要的高层次人才队伍,为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指导与检查,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编制、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吐鲁番地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紧缺人才是不受户籍、身份、地域限制,面向国内外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能够影响和带动某一学科、产业、行业、企业或社会经济发展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三)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学科、学术带头人;(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五)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六)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七)自带科研成果的海外留学人才;(八)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才能、且为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经济管理人才或高技能人才;(九)持有科技项目、发明专利、专有技术(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外〉空白项目)到地区创办、合办、承包、租赁企业,能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人员。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五条 实行柔性引进与刚性引进两种方式。

(一)柔性引进,即本着“不求所有,只求所用”的原则,引进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但不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以借调、短期聘用、兼职、定期服务、项目合作、讲学、咨询、科研,以及来地区范围内担任技术顾问、参与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或领办、创办、兴办、联办各种企业等多种方式引进各类人才。

(二)刚性引进,即通过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来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引进的该类人才主要侧重于地区科研、工业、农业、教育、卫生等领域急需的人才。

第四章 引进及审核程序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柔性引进人才具体操作程序

凡采取借调、短期聘用、兼职、定期服务、讲学、咨询、科研等方式柔性引进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送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事局备案;来地区参与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入股以及领办、创办、兴办、联办各种企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地区产业发展导向及相关规定进行初审后提出申请,报地区分管领导审核,送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刚性引进人才具体操作程序

1.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引进理由、引进条件、需解决的事项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人事局审查、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报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2.按人事管理权限为引进人才办理聘用或调入手续。

第五章 优惠及奖励政策

第七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可享受的待遇:

(一)按照“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本人本着“互惠、互利、有偿服务”等原则从优确定工资、福利等待遇,包括应享受的特殊津贴、购房补助、统筹解决子女入学和配偶就业等优惠政策。

(二)来地区范围内参与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入股以及领办、创办、兴办、联办各种企业的人才,除给予项目立项、贴息贷款、融资担保等方面的支持外,若所办企业产生经济效益,实行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且受益单位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10%的奖金,奖励企业创办人及其所在的团队。

(三)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引进人才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负责提供公用事业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第八条 刚性引进的人才可享受的待遇:

(一)编制。可视具体情况,不受本人年龄、身份、地域及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的限制。

(二)工资待遇。引进的人才其工资标准低于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工资标准的,按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高于的予以保留,并再高套一级。为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科技进步、生产经营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其收入与本单位、本系统取得的经济效益挂钩,视其贡献大小由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或资助。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在经济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创造或革新、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和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已经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优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高聘,也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四)职级待遇。原担任行政职务的,给予安排相应的职务,享受原职级规定的政治、生活待遇;引进后可以竞聘上一级领导职务或担任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顾问或咨询专家;可以担任重点工程、新兴产业等单位和项目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经营管理职务。

(五)安家及津贴待遇。引进的聘期在五年以上、且签订不低于五年服务期协议的人才,还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费,并享受每月特殊津贴。其标准为:(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安家费80万元,每月津贴2万元;(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学术带头人安家费60万元,每月津贴1.5万元;(3)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家费30万元,每月津贴0.8万元;(4)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安家费20万元,每月津贴0.5万元;(5)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安家费15万元,每月津贴0.3万元;(6)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安家费10万元,每月津贴0.2万元。

若夫妻双方同属引进人才,且都属于安家费补贴享受的对象,按一方全额、另一方半额发放。

(六)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费用,用人单位属财政全额拨款的,由财政部门全额承担;属财政差额拨款的,由财政承担60%,用人单位承担40%;属自收自支的,除引才单位按双方商定给付薪酬外,政府还将视其贡献大小给予奖励或资助。

(七)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在职的,可办理随调手续,对口安置;配偶没有工作而要求安排的,由政府出面协调落实就业岗位。子女入学,可择校就读。

(八)对做出特殊贡献的人才,政府还将视贡献大小给予3万元以上的奖励。

第九条 引进的人才担任高新技术开发项目负责人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科研项目开发的资助。还可优先推荐为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科技术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地区拔尖人才等人选。对在技能型岗位工作并掌握高技能、做出重大贡献的骨干人才,可突破工作年限和职业资格等级条件,允许其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第十条 引进的人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财政可适当补贴;其配偶、子女从事“三产”经营活动,可以享受工商、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引进的人才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按照引进人才单位现行的人事管理制度,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协议期限不少于五年。在协议执行期间,实行目标管理,由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实施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津贴。对于柔性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其兑现方式。

第十二条 引进的人才,在协议执行期间若提出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申请,经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协议等手续。

第十三条 凡享受了安家费和特殊津贴的人员,在协议执行期内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协议的,须退回已享受的安家费。

第十四条 引进的人才一律实行人事代理,其户口可挂靠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并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人事关系与档案保管、代办社会养老保险手续,代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党员组织关系挂靠与接转、出具各种证明等人事服务。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个人及相关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如弄虚作假,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引进的人才因来我地区工作而在原单位辞退、离职的,根据其本人要求和用人单位意见,经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可连续计算工龄,并承认其原有身份、职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通过辞职、离职等方式来地区工作而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基金无法转入,或原所在地区缴纳标准偏低,影响引进人才退休后待遇的,用人单位可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工龄,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条件人员的标准,为引进人才办理补充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具体办法按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建立人才公寓用于承租给暂无住房的引进人才。

第十九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组织、人事、编制、财政、公安、科技、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确保引进人才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要关心引进人才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4.枣庄柔性引进高端人才暂行办法 篇四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实现“山大特色、中国一流、世界水平”的办学目标,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人才结构,促进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关于推进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改革的有关精神,参照《山东大学新聘教师申请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山大人字[2005]6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货币补贴发放人员范围

本办法中的引进人才是指2009年10月1日以后到学校工作的、学科建设急需的、列入当年招聘计划的事业编制学术骨干教师。

二、住房货币补贴的使用

住房货币补贴仅用于引进人才购房和购房过渡期租房的租金补贴。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实行合同管理,由学校主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特殊情况需经公证的,经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用双方均摊)。

三、申请住房货币补贴人员的范围

引进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A类);

(三)“泰山学者”特聘教授、“齐鲁青年学者”特聘教授;

(四)博士生导师;

(五)教授;

(六)博士后出站人员、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的副教授;

(七)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的骨干教师。

上述人员中,已取得学校住房或在原单位参与房改并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范围。

四、住房货币补贴的参照标准和发放办法

(一)申请住房货币补贴的参照标准(税前):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协商确定;

2.“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A类)60万元人民币; 3.受聘“泰山学者”特聘教授50万人民币;

4.受聘“齐鲁青年学者”特聘教授40万元人民币; 5.具有教授职务的博士生导师30万元人民币;6.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的教授25万元人民币;

7.优秀博士后出站人员、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的副教授15万元人民币;

8.按当年招聘计划急需引进的优秀博士毕业生10万人民币;

(二)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办法

住房货币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和按月(或年)发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1.购买商品房的,从批准之日起,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50%,其余部分按年发放,5年付清;

2.不购买商品房的,从批准之日起,按年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期限为5年。

3.发放期间,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标准不因本人职务的变动而调整。4.住房货币补贴由学校引进人才专项经费支付,学校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申请人负责交纳。

五、货币补贴的申请程序及证明材料

(一)货币补贴的申请程序

符合申请范围的引进人才正式报到后,可向人事处领取并填写《引进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经校内用人单位和房改办公室审核,人事处复核,报经学校研究批准后,由财务处按学校批准的额度及本办法规定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有关材料进入教职工本人档案。

(二)货币补贴的证明材料

1.本人及配偶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必须一致); 2.申请人原单位和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需加盖县级及以上房改、房管部门公章)。

六、其他情况说明

(一)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后,学校不再向被补贴对象提供住房。

(二)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引进人才在校服务期限至少为5年,未满5年的,须向学校一次性偿还未服务年限的住房货币补贴。

(三)在原单位参与房改并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引进人才,可享受相应补贴标准的50%;在原单位未参与房改或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待提供证明材料后按照入校时应享受的补贴标准申请。

(四)在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期间,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离开学校或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时,其住房货币补贴从离开学校或合同被解除、终止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学校有权追缴因一次性补贴而多发的住房货币补贴。

七、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关于引进人才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山大威校人字[2007]4号)同时废止。

5.枣庄柔性引进高端人才暂行办法 篇五

吉林大学农学部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

(修订稿)

为加强学部学科专业建设,改善和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科快速发展,创造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学部工作的环境和条件,根据《吉林大学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校发[2007]55号),结合学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在学校及学部总体发展规划的指导下,学部引进优秀人才工作本着“选优择强,急重优先”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学科和急需学科,兼顾其他学科。以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满足教学科研需求,提高办学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为目的。

二、引进的对象

(一)两院院士

1、聘用资格与条件

学部事业与学科建设需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2、工作条件及待遇

(1)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实验室建设与科研配套经费;

(2)除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外,享受学部特殊津贴10万元/年;

(3)安家费15万元(含税);(4)购房补贴65万元(含税);

(5)配备科研助手,提供实验室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学术带头人

1、聘用资格与条件

(1)具备担当学术带头人的素质和能力,已具有或相当于教授职务或近三年来取得的学术成果超过学校同学科破格聘用教授的条件;

(2)具有良好的学风和较深的学术造诣,已取得了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果。

(3)主持过重大或重要的科研项目,具有领导本学术方向独立开展工作并在预期内取得一定成果的能力。

(4)近年来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本学科领域论文或出版有较大影响的著作,并能够讲授本学科领域的核心课程。

(5)年龄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应具有博士学位。对于特别优秀的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2、工作条件及待遇

(1)提供必要的实验设备经费,原则上,自然科学学科不超过5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不超过10万元。

(2)科研启动经费,自然科学1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5万元。

(3)安家费10万元(含税)。(4)购房补贴款30万元(含税)。(5)可考虑安排配偶工作。其他待遇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执行。

(三)学术骨干

1、聘用资格与条件

(1)具有良好的学风和扎实的理论基础,已取得了国内外同行认可的研究成果。

(2)具备学术带头人的潜力。

(3)近年来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本学科领域论文,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过重要科学研究项目,具有讲授本学科领域核心课程的能力。

(4)具有或相当于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或近三年来取得的学术成果达到学校同学科破格聘用教师高级职务的条件。

(5)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应具有博士学位。

2、工作条件及待遇

(1)提供必要的实验设备经费,原则上,自然科学学科不超过25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不超过5万元。

(2)科研启动经费,自然科学学科8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学科3万元。

(3)安家费5万元(含税)。(4)购房补贴款20万元(含税)。其他待遇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执行。

(四)博士

1、聘用资格与条件

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和国内外博士后出站人员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

2、工作条件及待遇

(1)科研启动经费自然科学学科2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学科1万元。

(2)安家费3万元(含税)。

(3)学部提供700元/月(含税)的租房补贴,连续提供三年。

其他待遇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执行。

(五)双聘两院院士

1、聘用资格与条件

(1)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2)能保证每年来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2、工作条件及待遇

(1)根据不同学科专业,提供必要的实验室建设与科研配套经费。

(2)学部支付月薪1.5万元(含税),按每年实际来校时间发放(不足半月按半月计,超过半月不足全月按全月计)。

(3)为受聘人提供短期来学部工作居所。

(4)受聘人在学部工作期间医疗费用由学部负担。(5)学部每年提供受聘人不超过3次的来校工作往返旅费。

3、聘期

一般为3~5年。

(六)流动编教授

1、聘用资格与条件

(1)具有良好的学风,已取得了国内外同行认可的科研成果。

(2)国外应聘者一般应担当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其他相应职位。

(3)近年来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本学科领域论文,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过重要科学研究项目。

(4)近三年的学术成果应达到学校同学科破格聘用教授条件。

(5)每年来校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6)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2、工作条件及待遇

(1)学部支付月薪0.5万元/月(含税),按每年实际来校时间发放(不足半月以半月计,超过半月不足全月按全月计)。对于聘任的境外人员,具体工作时间由学部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出入境时间认定。

(2)每年由学部为受聘人提供不超过两次来学部工作的往返国际国内旅费。

(3)为受聘人提供短期来学部工作居所。

(4)受聘人在学部工作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学部负担。

3、聘期

一般为3~5年。

三、编制和岗位

1、学术带头人

聘任通过后,由学校单独下达编制和岗位。

2、学术骨干

聘任通过后,占用单位的编制和岗位。

四、组织领导

学部成立引进人才专门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学部长担任,副主任由学部党委书记和主管人事工作的副学部长担任,成员由学部学术委员会部分成员以及学部机关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负责对引进人才层次、相关待遇及所聘教师职务提出初步意见。

引进人才专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博士研究生的引进程序

1、个人申请。应聘人本人填写《吉林大学引进优秀人才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

2、组织考核。学部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学术委员会组织考核,对拟引进人才进行学术评议。

3、单位推荐。经考核通过的应聘人选,由用人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以单位名义对研究通过的应聘人员推荐上报。

4、学部审议。学部召开学部长办公会对拟引进的博士研究生进行审议,并提出引进意见。

5、学校审批。经学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拟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填写《吉林大学选留毕业生审批表》或《吉林大学调入人员呈报表》并报学校审批。

(二)非博士研究生的引进程序

1、个人申请。应聘人本人填写《吉林大学引进优秀人才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

2、组织考核。学部主管领导和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学术委员会组织考核,对拟引进人才进行学术评议,提出拟引进意见。

3、单位推荐。经考核通过的应聘人选,由用人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以单位名义对研究通过的应聘人员推荐上报。

4、确定人选。学部召开引进人才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引进人才层次、学术水平及所聘教师职务提出初步意见。

5、学部审议。将学部引进人才专门委员会确定的拟引进人选提交学部长办公会审议。

6、学校审批。将学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拟引进人才上报学校引进人才工作办公室,按学校有关工作程序进行办理。

六、考核办法

1、学部对引进的优秀人才进行3年的跟踪考核,考核分为考核和3年的聘期考核。

2、考核由本人提交工作报告,用人单位根据学部有关考核办法组织考核并提出意见报学部引进人才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办公室向学部引进人才引进专门委员会通报。

3、聘期考核由本人填写《吉林大学引进人才聘期考核表》,其中,博士研究生向所在单位考核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单位考核小组提出考核意见,报学部引进人才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将有关考核结果汇总并报学部长办公会审议。非博士研究生向学部引进人才专门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专门委员会提出考核意见报学部长办公会审议后上报学校引进人才工作小组办公室。

七、经费管理

(一)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学部人事处根据引进人才享受的科研启动经费额度,通知引进人才本人填写《科研启动经费使用立项申请书》,经主管学部领导签批后,报学部财务处。

2、财务处根据审批的科研启动经费,并制作经费使用卡。

3、引进人才本人领取经费使用卡后,按照学部科学技术处制定的《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

4、科学技术处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管理。

(二)购房补贴款及租房补贴的发放

1、博士毕业生来学部工作后,填写《租房补贴申请表》经人事处审批后,按照700元/月(含税)的标准,随本人工资发放。

2、引进的非博士毕业生来校工作后,购房补贴款按学校有关规定发放。

(三)安家费的发放

引进人才的安家费由学部人事处通知引进人才本人填写《引进人才安家费申领表》并经相关人员担保后报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并经相关部门和学部领导签批后,到学部财务处一次性领取。

八、其他

1、学部选留自己培养的博士毕业生,发放安家费2万元(含税),租房补贴款按两年发放,其他条件及待遇按引进博士对待。

2、对于引进的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须在学部服务满8年,其他人员须在学部服务满5年,且考核合格,在入校时须与学部签订相关协议,对于考核不合格及违约者,按照协议追究违约责任。

3、引进的博士研究生3年内以及引进的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5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渠道申请6个月以上的出国留学,否则按协议追究违约责任。

6.枣庄柔性引进高端人才暂行办法 篇六

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东府[2004]16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人事局反映。

二○○四年八月十日

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凡是符合本市引进人才专业需求,通过柔性流动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不愿意改变其户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籍、台湾地区籍(以下简称港、澳、台籍)、国籍的人员和不愿意放弃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可以依据本实施细则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第三条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或地区、证件号码、服务处所、居住地址、有效期、证号(中国居民身份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护照等有效证件号码)、签发日期等内容。《居住证》印有持证人小一寸彩色照片,须加盖市公安局“居住证专用章”。

第四条第四条 市人事局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实施细则在本市的实施及本市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审核。对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有疑问的,应当由职业技能鉴定行政部门鉴别。市公安局负责本市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核发及其相关管理。

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经市人事局批准,可以续办新证。

第六条第六条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创业的证明;

(二)港、澳、台籍和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持居留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或者外国籍持有人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申 领

第七条第七条 申领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引进人才专业需求;

(二)具有中国境内大学、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知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资格及以上的特殊技能;

(三)具有从事五年以上应聘职位要求的本专业工作资历,掌握所要承担工作范围内的知识和技能,并能正确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

(四)遵守国家和本省、市的法律法规以及应聘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犯罪记录。

第八条第八条 申领《居住证》的人必须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迳送工作单位或市人事局申请。

第九条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一)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在本市的住所证明;

(四)婚姻状况公证书;

(五)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已经在本市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经营业绩的相关证明。

已经入境的境外申领人,还应当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

已经持有《外国专家证》或者《港、澳、台专家证》的人员,免交上述

(一)至

(四)项材料,凭《外国专家证》或者《港、澳、台专家证》和第(五)项材料申领《居住证》。

第十条第十条 市人事局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四、七、八、九条的规定,当场审核《申请表》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登记受理《申请表》、婚姻状况公证书、健康证明原件和相关材料复印件,退回相关材料原件,并发给《 〈广东省居住证〉申请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凭据》(以下简称《受理凭据》);对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全部退回申请人,并发给不予受理凭据,写明理由。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市人事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在《申请表》里签注是否符合申领条件的认定意见,发还给申请人《申请表》2份,收回《受理凭据》。留下1份《申请表》和相关申领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申领人凭签注的《申请表》,到市公安局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居住证》的工本费,由市物价局按省物价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聘用不改变其户籍,港、澳、台籍和其它国籍的人才,应当按照岗位(拟聘任职务)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本市人口(户籍)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变更材料向市人事局办理《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办《居住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七条

(一)、(四)项、第八条、第九条

(三)、(五)项的规定,向原申请机关和发证的公安部门续办新证。逾期未续办新证的,原《居住证》自然失效。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原申请机关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因终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及时收回其《居住证》,交回市公安局注销,同时报告市人事局。

《居住证》持有人调入本市落户的,市公安局在为其办理入户手续时收回《居住证》。

第四章 待 遇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港、澳、台籍和外国籍人员、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持有《居住证》的,可以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报科研课题和科技奖励。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经本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提供相应的服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以聘用方式担任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符合本市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资格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公开选拔领导干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专业技术服务的任职资格评定、考试或执业(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其《居住证》有效期在3年及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子女入学(托)。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居住证》所属居住地的镇(区)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

符合前款规定的境内人员的子女,取得本省高中毕业学历的,可以参加广东统一高考,报考本省部委属高校,省、市属高校或者民办高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接受行政机关或者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聘用的,参加本市机关养老保险;在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其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入本市企业单位工作的,养老保险按照粤劳社[2002]26号文件办理,其他人员按照企业办理。

持有《居住证》的国内其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终止合同离开本市时,其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储存额及其利息全部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本市时,本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账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医疗账户储存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可以与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利的,可以申报广东省发明创造专利奖。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持有《居住证》的港、澳、台籍人员,外国籍人员或者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持居留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可以凭《居住证》号码在本市内的任一银行开设账户,办理存取款业务;可以持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将其在本市工作期间合法取得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地区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不超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效期的多次出入境签注及暂住签注。

持有《居住证》的华侨及留学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我市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多次出入境签注。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凭《居住证》在本市内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购置小型机动车入户,乘坐各种民用交通工具,住宿登记,并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国家和广东省的法律、法规对引进人才的有关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持有《居住证》的国内人员,要求取得本市户籍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责 任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广东省的法律法规,违者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对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取消其申领资格;对已经骗取了《居住证》的,由发证机关缴回《居住证》,并在其个人信用档案里加注失信记录。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出具假材料、假证明,为申领人骗取《居住证》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执行本实施细则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并享有相应待遇。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7.枣庄柔性引进高端人才暂行办法 篇七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引进优秀人才到天津市东丽区创新创业,促进人才科技等创新要素集聚,加快构筑人才高地,成为人才发展的示范区、人才机制创新的先行区、人才竞争的优势区、人才自由宜居的生态区,服务推动“两个转型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人才是2015年1月1日后引进的人才。本办法设立创新创业人才补贴、研发人才补贴、博士后补贴、行政事业人才补贴、高技能人才补贴等5项专项补贴,优化落户、入学、医疗、休假等4项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专项补贴,所需资金从东丽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创新创业人才补贴

第四条 在海内外取得硕士学位人员或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三分之二应取得硕士学位,属于企业管理、科研技术、营销核心人员),到我区创办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占股份不少于30%,符合我区产业规划布局),或者带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在我区企业实施产业化,将给予一次性补贴3万元,团队给予12万元补贴。

第五条 在海内外取得博士学位人员或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三分之二应取得硕士学位,属于企业管理、科研技术、营销核心人员),到我区创办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占股份不少于30%,符合我区产业规划布局),或者带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在我区企业实施产业化,将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团队给予20万元补贴。

第六条 创新创业人才补贴要用于团队建设、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场租补贴等。

第三章 研发人才补贴

第七条 区政府统筹引进的科研院所、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的主要负责人(在东丽的负责人),引进落户我区的,一次性给予人才落户补贴10万元。

第八条 区政府统筹引进的科研院所、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的重点项目骨干人才(负责落地到东丽的项目,每单位每年至多推荐5人),引进落户我区后,一次性给予人才落户补贴5万元。

第四章 博士后补贴

第九条 对经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进站博士后,给予每人6万元生活补贴(2年,含税),补贴按月平均发放,每月2500元。

第五章 行政事业人才补贴

第十条 教育、卫生领域引进急需紧缺的教师、卫生人才,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给予5万元落户补贴。

第十一条 引进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选调生、公务员、事业干部、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教师、卫生人才,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将给予相应人才落户补贴:

1、拥有博士学历(全日制)的人才,给予5万元落户补贴。

2、“985”、“211”高校硕士研究生,给予4万元落户补贴。

3、“985”、“211”高校本科毕业生(其中引进教师、卫生人才,所学专业应该对口),给予3万元落户补贴。

4、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给予3万元落户补贴。

第六章 高技能人才补贴

第十二条 引进落户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天津市有突出贡献技师”、“天津市技术能手”等高技能紧缺人才,一次性分别给予紧缺人才补贴5、4、3、2万元。

第十三条 引进落户的高级技师或经认定的急需紧缺领域的技师,一次性给予紧缺人才补贴5万元。

第七章 落户、入学

第十四条 符合天津市现行引进人才户籍政策的.人才,东丽区将积极协调市有关部门,办理进津落户手续。

第十五条 人才随迁的适龄子女,按照教育就学的相关规定,优先就近安排国办幼儿园、小学、初中校就学。

第八章 医疗、休假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条件范围的人才,可享受医疗保健补贴,每年到指定的区内医院免费健康体检1次。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条件范围的人才,可享受休假补贴,每年到东丽湖地区休假1次(至多5天,可带家属),在指定的宾馆住宿免费。

第九章 审批程序及要件

第十八条 人才资助补贴的申请每季度受理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季度前10日。由人才本人填写《东丽区鼓励引进优秀人才落户发展的专项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本人签字,由用人单位审核盖章后携带相关要件,于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1日至10日报送至用人单位所属街道、园区(行政事业人才补贴直接报送至牵头单位)。

第十九条 街道、园区负责汇总本区域的人才资助补贴《申请表》,初审把关符合条件的,于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11日至15日统一报送至牵头单位。

第二十条 科委牵头负责创新创业人才补贴、研发人才补贴,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博士后补贴、高技能人才补贴、行政事业人才中公务员、事业干部补贴,组织部牵头负责行政事业人才中选调生、大学生村官补贴,教育局牵头负责教师补贴,卫生局牵头负责卫生人才补贴。

第二十一条 牵头单位对各街道、园区上报的《申请表》进行复核后,报送区人才办。由区人才办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享受补贴的人才或团队应在东丽区服务至少5年,1-3年期间离开,退回补贴60%,4-5年期间离开,退回补贴40%。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我区急需紧缺的城建类、经济类人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用”原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补贴均为税前资金,享受政策的人才应根据国家税务政策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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