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精选8篇)
1.冒名 篇一
冒名案
(一)高院批复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的此次“批复”第一次打破了法院对此问题的“沉默”,旗帜鲜明地指出,公民宪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使没有转化为普通法律规范上的权利,在受到侵害时也应当得到保护。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8月28日,齐玉玲的哥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判决结果很不满意。他说:“共计赔偿才9.8万元,我们家打这个官司已经花了近5万,而我妹妹这一辈子就给耽误了。我们家最气愤的是,到现在,所有责任人都没有受到处理。那个顶我妹妹名上学的人,现在还在银行储蓄所当她的主任。我们还要告。”
(二)媒体报道: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寒窗苦读 求学女遭人冒名顶替
由于不能直接被援引作为判案依据,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在司法实践中长期“休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被人冒名顶替上学的山东姑娘齐玉苓,以“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被侵犯”终审胜诉,首次实现了宪法与公民“直接对话”——
近一个月来,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热切地关注着一起案子和一个名词。
这起案子,是山东姑娘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利一案;这个名词叫做:宪法司法化。该案第一次打开了法院以宪法为直接判决依据的大门,实现了宪法与公民的“直接对话”,被称做“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寒窗苦读 求学女遭人冒名顶替
让我们先来看一看这起引起众多关注的案子。
11年前的夏天,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圈里村17岁的农家姑娘齐玉苓,正紧张地面对人生的关口:考中专。当时,尚未改名的她叫做“齐玉玲”。
考试很顺。齐玉苓通过了中专预考,又参加了全省统考。然而,从普通录取到委培录取,她一直等到了9月初,通知书一直没来。
齐玉苓绝对想不到,就在她等得心痛、等到绝望之时,济宁商业学校给她的财会专业委培生通知书,却早已到了另一个“齐玉玲”的手中。她叫陈晓琪,是原圈里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女儿。因为预考落选,她连参加中专统考的资格都没有。但在其父一番精心运作之后,她拿着“齐玉玲”的通知书顺利入读济宁商校。毕业后,她一直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可怜的齐玉苓则是另一番命运:到中学复读,借钱上技校,到工厂当工人,如今又下了岗„„
1999年的一天,一位朋友无意中向齐玉苓说起:某家银行也有一个“齐玉玲”!而且和她来自同一地方、同一学校、同一级,考的也是济宁商校。天下能有如此巧合?此后的调查很快揭开了一个令她万分痛苦、万分气愤的事实:9年前,她被人冒名顶替了!
同年2月,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等告上了法庭。
司法解释 宪法权利受到诉讼保护
诉讼路上的齐玉苓,并不一帆风顺。她遇到了我国法律上一直存在的一个盲点:宪法未能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宪法却并没有成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黄松有说,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社会经济、教育文化以及人身自由等方面的基本权利,但这些权利除了一部分通过普通法律法规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基本权利并没有具体化为普通法律法规上的条文。公民的这部分权利受侵害时,法院往往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可以援引,而导致这些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早在1998年便有这样一起案例。当时正在进行人大换届选举,北京民族饭店员工王春立等16人在饭店登记为合法选民,但饭店没有给他们发放选民证,也没有通知他们参加选举。于是,他们以该饭店侵犯其宪法上规定的选举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饭店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法院未予受理。
可以说,我国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有相当一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处于“睡眠”或“半睡眠”状态。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也在其中。
如何才能让宪法权利同样也得到司法保护?
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最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名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公民“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终审判决齐玉苓胜诉!齐玉苓获得直接、间接及精神赔偿近十万元。据悉,这是全国审结的首例受教育权利被侵犯案件。
被人冒名顶替了11年后,法律终于还了齐玉苓一个公道!
接轨国际 宪法司法化大门开启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齐玉苓一案的判决,引起了各方的热烈关注。
一些法律专家指出,直接后果便是“宪法司法化”: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郝明金参加了齐玉苓一案的审理。他告诉记者:“长时期以来,由于没有相关的具体法律,宪法实际上被束之高阁。现实社会中,一些违反宪法的行为却得不到追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该案判决实现了重大突破,开创了法院通过‘涉宪诉讼’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则表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如何用司法手段来保护,齐玉苓一案是一个非常有益的探索;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宪法权利目前都能用民事手段来保护。法院的审判必须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来进行,对所有的宪法权利都加以民事保护,目前尚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环顾全球,宪法司法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早在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治安法官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时,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该案的判决中宣布:“立法机关制定的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由此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如今,宪法司法化已经成为 世界各国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建立了宪法诉讼的机构和程序。
在我国,让法院用更多的司法手段来保护宪法权利,这是全社会的共同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齐玉苓一案的判决,仅仅是宪法司法化的一个探索、一个开始。要最终实现宪法的司法化,尚需要修改和制定相关法律。
宪法司法化的大门正在徐徐开启!我们呼唤立法的支持。
(三)论文:
宪法究竟约束谁?――也谈“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彭亚楠)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一直拒绝在诉讼中直接适用宪法,因此当公民的宪法权利遭到侵犯时,如果普通法律没有相应的保护条款,那么公民将因不能诉诸宪法而无法获得救济。而今年8月,最高法院通过对一桩看似普通的民事案件的批复,似乎对这一立场进行了重大调整,首次以司法手段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在该案中,原告齐玉苓与被告陈晓琪曾就读同一所初中,1990年齐玉苓被济宁商校录取,但陈晓琪却隐瞒事实盗用齐玉玲的名义到该商校就读。该案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一项批复,指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
当人们为宪法权利终于可以在法庭上获得直接保护而欢欣鼓舞的时候,我们有必要注意,本案主要被告陈晓琪是一位普通公民,而非政府机关,宪法基本权利究竟能否被用来对抗公民个人的行为,公民个人能否成为侵犯基本权利的主体?对这一问题,不同的宪政体制所给出的答案并不相同。
依照西方宪政理论,一般而言,只有国家,而非个人,才有义务尊重并保护宪法性基本权利。以美国联邦宪法为例,除第十三修正案(禁止奴隶制和强迫劳役)对政府和公民个人均具拘束力之外,其他宪法规范所约束的都只是国家行为,因此无论公民个人的不法行为多么严重,即使因谋杀而侵害他人生命,也只是普通刑事犯罪,而非违反宪法,只有国家未经正当程序而处死公民才有资格构成违宪(第五修正案)。又如被西方奉为神圣的财产权,作为宪法权利是为了对抗国家的不当征收,而非他人的盗窃、诈骗和破坏,后者只能属于财产权的私权内容,而决非宪法性基本权利。十八世纪一位英国首相在形容财产权的神圣性时曾说,即使是最穷的人,也可以在他的陋室门前蔑视国王的权威:风能进,雨能进,而国王不能进!这清楚地折射出西方对基本权利的理解。
如此严格的要求乃是基于这样一种理念:宪法的基本要旨在于制约政府权力,而非约束人民。基本权利标明了国家权力的边界,其要义在于抵抗国家的不当行为,而非私人的不法。
为何国家值得如此特别对待,以至于要认定只有国家才是基本权利的义务主体?其原因在于,在各种社会实体之中,国家握有最强大和最令人生畏的力量,而对政府的警惕又根植于西方的传统之中,用美国前总统里根的话说:“政府并不能解决我们的问题,政府本身就是问题!”因此若想让政府为善,就首先要假定其为恶,欲使千里马纵横驰骋,就首先要对其套上缰笼,而西方宪政的发展史也就是一部人民逐步驯服暴政的历史。
这样看来,似乎宪法权利只能适用于一方当事人是国家的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而在双方当事人皆为平等主体的民事诉讼中没有存在的空间。但实际上西方国家在民事案件中适用宪法的也并不少见,其原因很简单,法院也是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同样有义务贯彻宪法精神,尊重并保护宪法权利。但这里宪法拘束的是法院,而非当事人,有可能违宪的是法院的判决,而非当事人的行为,法院绝不能说出“一个公民侵犯了另一公民的宪法权利”这样的话来。
如果把该原则贯彻到中国,那么本案中法院就只能依据宪法保护教育权的精神,对“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应承担民事责任”(参见《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这一民法一般条款进行扩张解释,使民法上的人身权得以涵盖教育权,或者将失去教育机会作为侵犯姓名权的损害后果,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这种拐弯抹角的法律适用技巧看起来似乎纯属多此一举,因为无论是直接说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宪法权利,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还是说国家有宪法义务依据宪法精神解释民法,先把宪法上的教育权转化为私法上的权利,再认定被告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这两种方法在最终结果上似乎并无二致。但透过这貌似多余的弯路,我们不难看出西方学者的良苦用心——他们想要在观念上捍卫宪法的纯粹性。
我们看待事物的角度,有时会比事物本身更重要。正如面对半杯水,究竟是看到水还是看到空杯子,可以区分出乐观主义者和悲观主义者;同样,究竟是把国家看作义务人还是把个人看作义务人,也可以区分出宪政主义者和威权主义者。唯有在观念上坚持国家才是基本权利的义务主体,方能培养出国民健康的宪政理念和独立的公民品格。
中国的宪法视角与西方有所不同,我们侧重于强调宪法本质上的阶级性、内容上的根本性和效力上的最高性,而不太强调“制约政府权力”这一根本特征。因此我国宪法首先是一部明确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宣言,而没有像西方那样强调其所调整的只是国家机构之间以及国家机构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这样,私法关系并未排除在宪法调整范围之外,除第36条(宗教信仰自由)和第40条(通信自由、通讯秘密)直接明确规定个人也是基本权利的义务主体之外,其它很多基本权利的文字表述也实际隐含可以对抗私主体。
基本权利“降格”为私权利,使得哪些权利才能称得上“基本”变得混沌不明。很难解释,为什么公民私拆他人信件构成侵犯基本权利,而杀人、抢劫却不构成(我国宪法基本权利并没有生命权和财产权的规定)。另外更重要的是,这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宪法制约国家权力的核心功能,冲淡了基本权利的公法性。
如果法学界能够以本案为契机,对我国宪法和人权理论进行深刻反思,在观念上清理门户,重现宪法的公法本色,确立“宪法是限制政府权力的基本法”、“人权和基本权利乃是人民对抗政府的权利”这些基本价值理念,那将是本案的历史性贡献。
(四)补充——不是独一无二的现象
我替你上学提干 你替我下岗摆摊
——滕州,一连串古怪的冒名案
□ 撰文/申赋渔【南京】
近日记者闻知山东枣庄滕州有人考中学校后却被他人冒名顶替,便于5月25日赶赴山东,连续走访了枣庄、滕州邹城等地,奔波数百里,在滕州竟然发现了三起相类的冒名顶替事件。
●“她毁了我的一生”●
1990年的夏天,山东省枣庄市滕州鲍沟镇圈里村17岁的姑娘齐玉玲参加中考,预考通过后,她高高兴兴地参加了体检。7月份她又参加了全省的统考。到8月初,学校张榜公布了录取名单,没有齐玉玲的名字。但委培生的名字是不公布的。齐玉玲到班主任家打听,班主任说如果被录取的话应该有通知书的,让齐玉玲明年再考。齐玉玲不死心,回家再等。可一直等到9月初,大家都去上学了,她还
是没等到通知书,希望破灭了。9月中旬,齐玉玲来到邹城复读,但她只能作为社会青年参加考试了,分数线要比应届生高出40多分。这一年,她没考上,只得回家务农。
1993年,为了让齐玉玲当上城里人,她60多岁的父亲靠卖绳子攒点钱,另外再借一些凑了6000元钱,给齐玉玲买上了邹城户口。到了邹城之后,老父亲又筹了6000元,让齐玉玲上了邹城技工学校。
1996年,齐玉玲从学校毕业出来分到铁合金厂,谁知还没干上两年,厂里减员分流,齐玉玲又下了岗。现在齐玉玲就只靠每天早上卖早点、下午卖快餐维持生活。
9年间,青春活泼的齐玉玲已变得心力交瘁、面色暗黄,她怎么也没想到,也就是在9年前她自以为中考失利因而痛苦万状的时候,却有人偷偷拿走了她的录取通知书,摇身一变,成了“齐玉玲”,上了本是她考上的济宁商校,从此当上了城里人,还捧上了银行的好饭碗。在齐玉玲打工、下岗的时候,这位假齐玉玲又被提干,当上了某银行储蓄所的主任。
去年夏天,一位自称在滕州银行工作的陌生女孩来到滕州鲍沟镇圈里村,说是要找她的同事齐玉玲,可是齐玉玲和她的家人却不认识她。女孩描述了她所认识的齐玉玲的身高长相,齐家人越想越觉得这个“齐玉玲”很象是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女儿陈恒燕。
陈恒燕为什么要改名叫齐玉玲呢?齐家人纳闷不已。仔细调查之后,齐家人终于得知陈恒燕9年之前假冒齐玉玲上了中专。齐玉玲趴在桌上痛哭失声。
“我辛辛苦苦上了十多年学的成果,没想到竟被陈恒燕偷偷地窃取了。我们俩同在一个村,当年天天一起上学放学,关系挺好的,没想到她竟会做出这种事,她毁了我这一生啊。”
●谁在为冒名顶替大开绿灯●
1990年8月,就在齐玉玲苦等不到录取通知书之时,陈恒燕天天往滕州八中跑。她也在等齐玉玲的录取通知书。结果通知书被她等到了。滕州八中轻易地就将本应交给齐玉玲本人的通知书交给了陈恒燕。
其实陈恒燕早在自己预考落选之后就开始了冒名齐玉玲的行动。
当齐玉玲在考场里神经高度紧张地参加全省中考统考之时,没资格参加统考的陈恒燕已用齐玉玲的名义取得了鲍沟镇政府的委培合同,正费尽心血考试的齐玉玲此时已注定在“给她人作嫁衣裳”了。
为了以后假冒他人不被戳穿,在齐玉玲体检之后,陈恒燕也以齐玉玲的名义参加了体检。令人惊讶的是,在这张假体检表上竟赫然盖有滕州市教委招生委员会的钢印。滕州市教委招生办副主任赵曰海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现在人民币都能造假,人都能克隆,何况一个钢印呢?可是法院的鉴定结果却表明:钢印并非假印。
陈恒燕拿着齐玉玲的录取通知书来到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报到。按规定,报到时必须携带考生本人准考证,如准考证遗失必须携带遗失证明。陈恒燕既无准考证又无遗失证明,济宁商校却将之录取入校。
3年学校生活匆匆而过。陈恒燕以齐玉玲的名字上学毕业之后,被分配到滕州中国银行。查看现在这位假齐玉玲的档案,里面仅有当年的体检表和学期评语表。按照规定,考生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袋、考生登记表、体检表、录取信封、山东省中学生学籍卡片、山东省初中生学生登记表、学期评语表、考试成绩登记表、健康检查表、体质测试表、中学生社会活动表、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测试证、中学生体育合格证、中学生体育合格登记卡等。“齐玉玲”的档案严重不全。
需要说明的是,仅有的体检表和学期评语表也纯属伪造。首先体验表和1990年的体验表在日期、表格格式等方面有12处不一致,但这张明显作假的表格上却盖有滕州教委的钢印,人们不能不产生这样的疑问:滕州教委内部谁在参与作假?
学期评语表上每一学期的班主任签字均是滕州八中的教师张开宇,齐玉玲说张开宇只是她上初三时的班主任,初一初二班主任根本不是他。表格上写着齐玉玲的名字却贴着陈恒燕的照片。但就是这样一张连滕州八中也认为是假的学期评语表,在校长签字处却盖有当时八中校长刑启坤的私章。在学校盖章处也清晰地盖有“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公章。
这两张假表格又是如何放入齐玉玲的档案的呢?陈恒燕的父亲说是陈恒燕到银行报到,自带档案时他放进去的。可是中国银行枣庄支行人事科副科长朱平却很肯定地对记者说:档案不可能个人提,不会跟个人发生档案移交关系。何时、如何偷换档案成了一个谜。
●法院能否还我公道?●
1999年2月,忍无可忍的齐玉玲在家人的帮助下将陈恒燕、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滕州第八中学、滕州市教委等推上枣庄中级法院被告席。
法庭上,原告齐玉玲诉称,她与陈恒燕皆系滕州八中九〇届初中毕业生,齐玉玲中考被济宁商校录取为该校九〇级财会专业委培生,因陈恒燕、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滕州教委的共同过错,齐的录取资格被陈恒燕冒名顶替,齐玉玲姓名权、受教育权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故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等。
在调查取证后,法院认为,陈恒燕在中考预选落选,升学无望的情况下,由其父陈克政策划并为主实施冒用齐玉玲姓名上学的行为,目的在于利用齐玉玲已过委培分数线的考试成绩为自己升学及今后就业创造条件,其结果构成了对齐玉玲姓名的盗用和假冒,是侵害姓名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但齐玉玲受教育权并未被侵犯。齐玉玲姓名权被侵犯,除陈恒燕、陈克政应承担主要责任外,济宁商校明知陈恒燕冒用齐玉玲姓名上学仍予接受,应承担重要责任;滕州八中在考生报名环节上疏于监督、检查,并与滕州教委分别在事后为陈恒燕掩饰其冒名行为违法提供便利条件,亦有重大过失,均应承担一定责任。
1999年5月18日,法院判决,齐玉玲获得精神损失费35000元,由陈恒燕、陈克政各负担5000元,济宁商校负担15000元,滕州八中负担6000元,滕州教委负担4000元。
审理此案的审判长郭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齐玉玲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不是自己放弃上委培中专的机会的,所以我们认为她的受教育权并未受到侵犯。”
记者接着询问:冒名顶替者现在工作也是因为冒名上学之后才得到的,对此会不会有所制裁?郭副庭长说,这要由冒名者单位决定。
齐玉玲对判决结果十分不满。1999年5月27日晚,当记者从山东滕州来到齐玉玲现在的居住地邹城采访时,齐玉玲对记者说:“上学是我梦寐以求的事,我后来花6000元钱买户口,花6000元钱在邹城读技校,都是因为我想上学想读书。而上济宁商校只要交5500元钱,又转户口又有学上,我怎么会不上呢?我怎么会自己主动放弃受教育权呢?”
●滕州教委又成被告●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滕州发生的另外一起冒名上学案,滕州市教委也被列为被告。
1998年4月,山东滕州的任艳春已经下岗。她正在自艾自怨之时,她的一个远房亲戚发现了一茬奇事。
这一天,这位亲戚从一家工商所门口经过,忽然听到有人喊“任艳春”。咦,任艳春怎么跑到这里来啦。他不由得走了过去,这一看让他吃惊不小。这位被喊为“任艳春”的人他认识,她是任艳春同校同级不同班的名叫梁红英的女同学。莫不是自己听错了?他又找工商所的工作人员悄悄一问,那人说:“她就是任艳春。”
任艳春听说后不由得满腹惊讶,赶忙调查这一离奇事件。当全部了解事情经过后,任艳春呆住了。整整10年啊,自己竟一直蒙在鼓里。10年前梁红英就冒了自己之名,拿了自己的中专录取通知书、学籍、招生表和体检表开开心心地进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学校,而自己正在以泪洗面。当自己含羞重新再读时,这位假任艳春已完成学业,春风得意地进了工商局成了一名令人羡慕的国家干部。“梁红英,你把我害得太惨了!”任艳春实在不愿再回头想过去的那些辛酸日子。
1998年10月任艳春毅然走进了滕州市人民法院。
●又一起冒名顶替案●
发生在滕州的冒名顶替案还不仅这两起。1998年12月,一位名叫张广荣的女青年也将冒用她的名字上学的任敏告上了滕州市人民法院。
张广荣家里贫穷。4年前,“高考落榜”的不幸消息几乎使张广荣万念俱灰。
可是上大学的梦没有一天不在刺痛张广荣的神经。她要读书,她报了自学考试辅导班。可没想到的是,在一次去辅导班的途中竟然横遭车祸。张广荣的脸上从此留下了两块永远抹不去的黑疤。1998年年初,正当张广荣为自己的命运在苦苦挣扎之时,她听到一个名叫任敏的人,在4年之前残忍地冒用了自己的名字上了大学。张广荣呆住了。
到哪里去找回自己失去的权利呢?张广荣卷上简单的行李,把几年来苦苦挣得的一点血汗钱揣上,去了北京。在北京的日子一言难尽,万幸的是,她终于拿到了国家教育部有关负责人的批示,如果“查证属实,严肃处理”。
有了这张批示,张广荣信心大增。她一趟又一趟往济南跑。在济南她住最便宜的招待所,一天只吃两顿饭,功夫不负有心人,最后,在山东省教委的干预下,枣庄市教委查清了事实真相,终于批准她进枣庄电大读书。虽然迟了4年,但张广荣已是心花怒放。这时的她,已经身背了上万元的巨债。
1998年10月,张广荣到派出所把自己的户口迁到学校,没想到自己的户口早在4年前就已被人迁走,自己成了“黑户口”。张广荣想,一定是她,是任敏。1998年12月底,张广荣愤怒地把任敏及帮任敏作假的任敏的公爹程耀民及程耀民的女婿刘伟告上了法庭。
1999年1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张广荣诉称,1994年7月,张广荣从滕州市第五中学高三三班毕业,并参加了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高考成绩总分为300分,被枣庄电大外语专业录取,当时,山东省委招生办、枣庄电大联合下发了“录取通知书”。10月,通知书下发到滕州五中,被当时在该校任教的数学教师程耀民截获。随后,他又与女婿刘伟共同策划如何做好这件顶替他人上大学的勾当。
刘伟找到了张广荣所在的王楼村党支部书记张新义,佯称借张广荣的准考证和高考成绩通知单用一下随后便归还。张新义带着刘伟来到张广荣家,索走了张广荣的准考证和高考成绩单。任敏由此就冒充张广荣之名成为了枣庄电大九四级外语专业的学生。两年后,任敏电大毕业,分配到滕州市第九中学任教师,后转为正式教师。张广荣诉称,她的户口及在学校的共青团关系也由任敏冒名迁走。张广荣要求被告给予经济赔偿,并要求依法对3被告的违法行为作出制裁。
任敏说冒用张广荣的名字上电大是事实,但要求赔偿没有依据。因为当时准考证和成绩单是张广荣愿意给的。
程耀民说,他们没有损害张广荣的任何权益,包括姓名权。因为任敏用其分数单张广荣是清楚的;刘伟曾给张家买过东西;张广荣1995年要求参加高考,他曾经答应过给张再办学籍档案,并且张广荣还在他家吃过一顿午饭。
张广荣的说法却是:准考证和高考成绩单是被刘伟骗走的,自己事先根本不清楚,怎么可能自己考上大学不上白白给别人去上呢?她还向法庭出示了目击者张新义的证词。张新义在证词中强调,刘伟在借准考证和成绩单时,答应“用完了就还给张广荣”,而事实是张广荣从此再也没见到这两样实际上决定其命运的东西。
在记者5月31日采访滕州市人民法院的一位工作人员时,他对记者说,不久判决就要下来了。
●如何处理作假者●
1999年5月31日上午,就这些冒名顶替者所领取的毕业证书是否有效一事,记者采访了山东省教委纪委的有关同志。教委的同志回答说:这些人都已经结业了,离开学校多年了,说实话,我们已经很难管着,我们管不到了。这个当地的行政机关应该进行严肃的处理。教委的同志还说,对那些作假者也应该地方行政机关进行严肃处理。
记者又就冒名齐玉玲上学、工作,现仍在银行的陈恒燕的工作问题采访了中国银行枣庄支行人事科。人事科的同志讲:对她肯定要进行处理。我们现在在等法院的司法建议,法院会提供处理意见的。另外她还有上诉期,真正处理要等判决完全生效之后,我们对这件事要维护处理的 严肃性。
6月9日,记者又就此事采访了南京大法学院张教授,张教授说:“冒用他人之名,顶替他人的档案,不仅在民事上负有法律责任,而且可以追究假冒他人者的刑事责任,因为假冒者犯有伪造国家公文罪。如果查实,一般会判两年左右的徒刑。但就这几件事来看,除了最后‘任敏假冒张广荣’一案,其他几个被告已过了被诉讼期。因为就某一事件提起刑事诉讼,一般要在5年之内。”由此看来,这许多耽误他人一生青春的责任人有可能会逍遥于法律制裁.
2.冒名 篇二
冒名行为, 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或声誉为目的, 假冒他人署名发表自己作品的行为。冒名行为多以自然人为主体, 但特殊情形下, 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也可成为其主体。被冒名者通常是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成就, 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人。冒名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 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他人的名字。第二, 在第三人创作的作品上署他人的名字。第三, 临摹他人的作品, 署原作者的名字, 主要存在于美术作品的冒名行为中。十八、学界关于冒名行为侵权性质的争论
(一) 侵害署名权说
署名权, 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 也称姓名表示权。其内容包括: (1) 决定是否署名的权利; (2) 选择署名方式的权利; (3) 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4) 禁止他人在并非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冒名行为侵害署名权的理由: (1) 署名权的内容本身便包含禁止他人在并非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通过支配姓名行使署名权, 以表明其作者身份, 真实反映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系, 因其对姓名的支配使用, 属于姓名权的内容, 但由于署名权作为一项著作人身权, 与作者的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密切相关, 因此将其归入著作权中进行特殊保护。在涉及作品及作者身份问题时, 应适用特别法著作权法的规定。 (2) 冒名行为中冒用他人姓名仅仅是手段, 而本质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种行为不仅有损合法作者的声誉及其他经济利益, 而且在一定程度上, 扰乱了市场秩序, 影响了作品的价值, 直接侵害真实作者及购买者的权益。因其涉及到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及财产权利, 属于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 应归入著作权法予以调整。
(二) 侵害姓名权说
姓名权是指公民有权自由决定、使用以及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名字, 禁止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 (盗用、假冒) 的权利, 姓名权专属于自然人, 并且不得与人身相分离, 是一项专属人格权。
认为冒名行为侵害姓名权的理由: (1) 署名权作为一种著作专有权利, 是一项具体的权利, 其获得的前提是创作完成作品的事实行为, 因此署名权的行使只能针对作者自己的作品。作品是著作权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被冒名者没有创作冒名作品, 便不是作者, 不具有著作权法上的署名权。没有作品便没有著作权存在的前提, 侵害署名权说便是“无”中生“有”的谬论, 是不符合逻辑的。 (2) 冒名行为, 已经超出著作权法中的署名权问题, 是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姓名权的内容本身便包括禁止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 (盗用、假冒) , 因此, 冒名行为侵害的是姓名权。
(三) 不正当竞争行为说
不正当竞争行为, 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违反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 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1.其主体是经营者。2.是违反市场经济基本准则的行为;3.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是一种侵权行为。
如果把作品作为一种商品, 冒名将某一作品投入市场, 使人误以为该作品是被冒名者的作品时, 就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三) 项规定,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冒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要求冒名主体的主观意图为故意, 且会产生足以使公众混淆的可能。对被冒名者, 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权利救济。
二、关于冒名行为侵权性质的认定
基于对学界各个学说的分析, 可以看出, 关于冒名行为的性质, 学界仍存争议, 尚无统一观点。上述的三种学说, 都是在一定程度上以一定的角度对冒名行为进行分析, 多有不足, 无法应对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因此, 认定冒名行为的侵权性质不能一概而论, 要视被冒名者的情况和冒名行为的手段而定。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 被冒名者在世的情况, 若被冒名者是非作者 (即普通公民) , 因该冒名行为并不涉及著作权问题, 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姓名权。
若被冒名者是作者, 且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成就, 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该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姓名权, 同时也侵害了他人著作权中的署名权, 构成双重侵权, 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形, 按照特别法优先原则, 应认定为侵害署名权。
(二) 被冒名者已经死亡的情况, 由于其姓名权已不存在, 便不存在侵害其姓名权的问题。
若冒名行为导致被冒名者声誉贬损, 则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 在此情况下, 其近亲属可依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若被冒名者是作品的真实作者, 基于作品而享有著作权, 因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不受时间限制, 则应认定为侵害其署名权。
(三) 在司法判例中, 存在一些将冒名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例, 这在一定程度上而言是合理的。
但是在认定冒名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 应注意:第一, 冒名者的主观意图是故意还是无意;第二, 是否会产生足以使公众误认, 发生混淆的可能;第三, 冒名者与被冒名者是否符合不正当行为的主体要求;第四, 是否产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及市场经济秩序的后果。对于这种情形, 不宜扩大适用, 应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
摘要:“冒名”是指假冒他人署名发表自己作品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第8项将其规定为侵权行为, 但并未明确其侵权性质。对此, 学界观点素有分歧, 主要有侵害署名权说, 侵害姓名权说, 不正当竞争说。文章从冒名的主体、目的及手段对冒名行为进行界定, 基于对学界不同观点的分析, 认为各个观点都有其不足之处, 对于冒名行为的侵权性质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关键词:冒名行为,署名权,姓名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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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3]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4]修扬.署名权若干问题浅析[J].鲁东大学学报, 2010 (2) .
3.冒名股东法律责任分析 篇三
摘要:文章认定股东资格应综合考虑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因素:实质要件,即向公司投资的事实;形式要件,即股东姓名或名称被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
关键词:冒名股东;法律责任:形式;实质
中图分类号:D922.2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10-0181-01
司法实践中,冒名股东现象层出不穷。所谓冒名股东,是指冒名者以虚拟人(如死人或者虚构者)的名义,或者盗用真实人的名义向公司出资并注册登记。冒名股东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股东,有别于普通股东、隐名股东、挂名股东、干股股东、空股股东,但与它们又存在相似之处,易引起混淆。冒名股东的主要法律特征如下:
客观上,冒名者实际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权利并承担风险。但被冒名者既无出资之意,也无经营之实,而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文件等却将其列明为股东。主观上,被冒名者没有出资设立公司、参与经营管理、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也无与公司其他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且根本不知情。这是冒名股东与隐名、挂名股东存在的重大区别,即被冒名者与冒名者之间根本没有合作或者借名之合意。
冒名股东的存在基础是多重的,既有社会的、市场的因素,也有主观趋利性的促使,更有立法和制度上的弊端。正是基于以上各种原因,投资人往往不愿意以自己的真实身份设立公司和参与经营,而工商部门也只对授权委托书、投资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注册登记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真实性审查,从而在实践中出现了冒名股东现象。
现象虽然存在,但我国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未对冒名股东的法律定义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界定,相关司法解释也未对此作出规定。这种滞后的立法现状,对解决实践中的冒名股东案件极为不利,以至于不同的法院依据不同的理论观点做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这不仅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而且导致“相同案件,不同判决”的司法被动局面出现。在此就有一例,一家中外合资公司,实为中方股东假借一外国公司的名义,伪造相关材料而设,外国公司实际并不知情,后该外国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濒临破产,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债权人向中国法院起诉,要求外国公司偿还债务,并且称外国公司为合资公司的股东,合资公司应对外国公司的债务在外方股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那么是否认定外国公司是合资公司的股东呢?
法院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形式说,认为法律应当将名义上的股东视为股东。二是实质说,认为应当以实际的出资为准,如果没有实际出资又不知情则不能认定具有股东资格。本案中,外国公司既无实际出资的行为,又无实际经营的事实,实际上是被中方股东盗用了名义,自始至终外国公司并不知情,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实为“名不符实”。依据公司法理论,被盗用名义的人不具有股东资格,不能实际承担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认定股东资格应综合考虑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因素:实质要件,即向公司投资的事实;形式要件,即股东姓名或名称被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在一般情况下,判断股东身份只要符合上述两个要素即可,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出现“名不符实”的情况时(如冒名股东),如何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理论上普遍认为,应优先考虑实质要件,即以实际出资人为股东,以避免“名不符实”时法律适用的困境。原因在于:
首先,主观上,被冒名者对设立公司的事实并不知情,也无和其他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其次,法律后果上,如果认定被冒名者为股东,则会因股东的实际缺位而导致股东权利义务无人承受,这不利于维护公司团体法律关系的稳定和维护交易安全,而且还将导致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最后,就立法本意上看,冒名者无非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获得某种特殊的利益,如果认定被冒名者为股东不仅有违公平原则,而且会让不法分子(即冒名者)规避法律的目的得以实现,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本案,合资公司的中方股东为享受国家对中外合资公司的优惠政策,而通过盗用外国公司的名义设立中外合资公司。外国公司没有实际向合资公司投资,更没有任何经营行为,其对于中方股东以其名义设立合资公司的事实并不知晓,主观上也没有任何过错,中方股东实际上是合资公司的唯一股东。
目前,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冒名股东案件纠纷的处理,部分地方高院已结合司法实践的特点和需要作出了前瞻性的规定。完善工商部门关于公司登记方面的制度规定,以保证注册文件的真实有效性,真正从实质上维护其权威性和公信力。弥补冒名股东立法的缺失,以解决其股东资格问题,进而使与之相联系的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公司债权人的复杂法律关系和法律纠纷有法可依,对于公司法律实务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4.堵截冒名办理密码重置业务的案例 篇四
一、案例经过
日前,一名客户到网点办理银行卡密码重置业务,柜员受理后,认真对该客户与所持身份证进行比对,发现脸型虽有些相仿,但还是有些差别,就通过核查系统认真核对,该客户发现柜员有些疑惑,就催促柜员快点办理,在应答柜员询问时,其坚称是本人,并对身份证出生日期、住址对答如流,柜员立即向当班行长进行了报告。当班行长经过认真核对后,询问客户家庭电话,该客户回答不出,才不得承认了不是持卡人并以有事为由要回证件迅速离开了网点。避免了一起假冒他人身份办理密码重置业务的外部风险事件的发生,从源头上堵截了外部欺诈案件的发生,有效防范了操作风险。
二、案例分析
这一起案例表明该客户清楚银行制度规定,抱着侥幸思想,采取了一些针对性措施(记下身份证件上记载的信息),企图蒙混过关,一旦成功就会给客户资金和银行声誉带来损失,形成法律风险和经济案件。在受理此类业务时,银行员工一定要确保客户身份和经办业务的真实合法。
三、案例启示
(一)此次成功防范外部风险事件再次提醒诉我们,在日趋复杂的社会形式下,银行员工要时刻保持风险防范的警惕性,认真执行业务操作规程,切实防范各类针对银行的外部风险。
(二)受理相关重点业务时,经办柜员和业务主管要严格按照《业务操作指南》中提示的风险点进行重点审核,坚持身份证件与本人、身份证件与联网核查、联网核查结果与本人进行三对照,确保经办每笔业务的真实合规。
5.冒名 篇五
借冒名贷款给中小金融机构带来巨大损失,在处理借冒名贷款问题过程中,仅仅以借名、冒名手段进行划分,虽然有便于理解的优势,但是此种方法不易分析行为人主观与客观联系,涉及具体问题时不易区分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而指导对相关人员采取对应的措施。因此,本文运用法律分析技术,对借冒名贷款发放相关人员主观和客观行为进行分析,明晰借冒名贷款的几种情形与对应的责任。
一、借冒名贷款的两种基本情形
在借冒名贷款案件治理中,对于什么行为是借名贷款、什么行为是冒名贷款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因此实践中产生诸多方式的理解,也给我们实际工作带来种种不便,特别是责任认定中准确界定相关人员的“过”与“罪”,“责”与“罚”变得相当困难与混乱。同时也给解决借冒名贷款问题带来困扰。
众所周知借冒名贷款的基本特征是: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基于借款人或实际用款人行为可以划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借款人以自己身份证件 办理贷款后直接交给实际用款人使用或转贷第三人(实际用款人);二是实际用款人基于合法或非法的原因占有借款人身份证件,并以借款人身份证件办理贷款。
这里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从事贷款申请审核、审批、发放贷款岗位的人员包括:信贷员、信贷外勤主任、身份二次核查人员(俗称贷款记账员)、信用社主任以及为放款办理存折或借记卡的人员,我们称其为“从事信贷管理工作的人员”;被借用或冒用身份证件或身份信息的人因为在表征上与信用社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我们称其为“借款人”或“名义借款人”;实际用款人往往是除借款人以外的人,我们称其为“实际用款人”或“第三人”,在实践中依据信贷管理人员的客观行为或主观过错,第三人有可能就是从事信贷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借冒名贷款相关人员主观和客观行为及责任
第一种情形中,根据借款人主观与客观行为,有三种情况:(1)如果借款人借款时属于正常使用贷款目的,获取贷款后交给他人使用,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显然是民事上的违约行为,银行应提前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属于民事纠纷。(2)如果借款人获取贷款后转贷给他人使用,并约定利息,所得数额达到一定追诉标准,则涉嫌非法转贷牟利犯罪。(3)如果借款人办理贷款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帮助实际用款人获取信贷资金,即借款人事前与实际用款人共谋,则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涉嫌骗取贷款的犯罪。
第二种情形中,实际用款人基于合法或非法的原因占有借款人身份证件,并以借款人身份证件办理贷款的情形中,根据借款人主观与客观行为,有三种情况(1)实际用款人基于合法原因(如委托其办理某些事项等)占有他人身份证件,借款人未对证件用途做约定,实际用款人以此身份证件办理贷款,属于典型的冒用身份,但是借款人由于未约定身份证件用途而存在一定过错,或者放任了对方滥用其身份证件的行为,因此民事责任分担不同,而实际用款人依然涉嫌骗取贷款犯罪。(2)实际用款人以借用、租用、购买手段获取身份证件,办理贷款,借用、租用、购买身份证件均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行为,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应该负行政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知道其借用、租用、购买身份证件是办理贷款,则为提供帮助行为,应依据情节确定与实际用款人相同的刑事责任。(3)实际用款人以盗用、骗用、胁迫手段获取身份证件办理贷款,显然借款人不知情,则实际用款人负刑事责任。
我们知道在借冒名贷款产生过程中除了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之外还有从事信贷管理工作人员,包括:信贷员、负有审核职责的人员、负有审批职责的人员。其责任应该在上述情形中根据其主观故意或过失并结合其行为确定其责任。
第一种情形中,借款人以自己身份证件办理贷款后直接交给实际用款人使用或转贷第三人(实际用款人)。
(1)如果从事信贷管理工作人员不知情,则属于被蒙蔽,而无法律责任。
(2)有证据证明,从事信贷管理工作人员依据贷前审查职责,根据日常经验判断应当知道,借款人以自己身份证件或身份信息办理贷款是为帮助第三人获取资金或日后转贷第三人,但由于疏忽大意未准确辨识,信贷管理工作人员未尽到贷款审查职责应负行政责任。
(3)从事信贷管理工作人员,违反信贷管理操作规程,致使防控环节失效,而未能辨认则承担加重的行政责任。
(4)从事信贷管理工作人员,自贷款申请、审查、发放环节不知情,但是有证据证明其在贷款发放后的贷后检查过程中知情而没有及时报告,应当视同知情,如果从事信贷管理工作人员知情后进行了报告,但是相关人员未做适当处理,则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5)从事信贷管理工作人员,在贷款申请、审查、发放环节明知借款人以自己身份证件或身份信息办理贷款是为帮助第三人(第三人包括从事信贷管理工作人员本人)获取资金,而违规为其办理贷款,则涉嫌挪用资金等犯罪。
第二种情形中,实际用款人基于合法或非法的原因占有借款人身份证件,并以借款人身份证件办理贷款。因为往往名义借款人没有参与贷款办理而不知情,所以贷款办理违反信贷管理面谈面签的规定,从事信贷管理工作人员属于明知违反规定而为之,主观上是明知的故意的,客观行为上是帮助的或直接操作的。因此其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犯罪。
6.冒名 篇六
来源:齐鲁网 2013-12-21 08:00 [提要]近日,有媒体报道,莱芜市孝义信用社出现顶冒名贷款事件。经过记者调查发现,莱芜市信用社违规放款事件一千多起,金额上亿元。
齐鲁网12月21日讯 金融业是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行业。字面上的担保人成为了实际的贷款人,而其本人却毫不知情。近日,有媒体报道,莱芜市孝义信用社出现顶冒名贷款事件。
现象:担保人被诉 替借款人还款
王先生是莱芜市一名普通市民。2009年,一位叫朱振营的人偶然到访,让他不经意卷入了一场金融纠纷。王先生告诉记者,朱振营称要急用钱,厂子里需要资金,让王先生作担保人。王先生答应了,并签了字。两年后,王先生突然接到了来自孝义农信社的民事诉讼状,诉讼理由为“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担保人王先生需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数额为30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王先生惊讶的发现,这笔贷款的借款人并非朱振营,而是一个名叫李德存的人。王先生称,他并不认识李德存。当初签字的时候,王先生也没有见过贷款合同,只是在担保合同上签了字,而且担保合同上没有写明被担保人是谁。王先生告诉记者,这笔三十万元的贷款中,除了他,还有另外三名担保人。朱振营的名字赫然出现在担保人的签名中。朱振营实际上只是担保人,真正的借款人却是李德存。
另一担保人告诉记者,当时朱振营领信贷员来找他签字时,表示是为了朱振营的贷款作担保。而担保人给李德存打电话时,李德存表示自己根本没有贷款。三十万元的贷款实际上是被朱振营直接从农信社处支走了。
三位担保人都表示,朱振营上门申请担保的时候,农信社的信贷员与之随行,这让人不得不对朱振营与农信社信贷员之间的关系产生联想。除此之外,王先生提供的一份借款人李德存借款时的虚假抵押物更让人感到意外。王先生告诉记者,李德存的营业执照是伪造的,签发日是2009年7月18日,那天是周六,工商局不上班。对此,莱芜市孝义管理部门也出具了官方认定。
王先生表示,这是农信社信贷人员的严重失职,甚至存在与朱振营恶意串通的可能。他表示,孝义农信社之所以会起诉自己及其他担保人,是因为朱振营没有按期还款。按照约定,贷款要由几位担保人偿还。
记者在调查中得知,朱振营已经被莱芜市公安部门刑事立案调查,孝义农信社向几位担保人追讨贷款的诉讼,也最终通过几位担保人的上诉有了最终裁定。裁定书写道:上诉人消音农信社在该笔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借款及保证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承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驳回孝义信用社的起诉。莱芜市孝义农信社一笔三十万元的贷款,最终经过法院二次裁定,认定农信社存在违规行为,不予支持。
真相:顶冒名贷款事件不是个别现象
王先生告诉记者,顶冒名贷款的情况并不少见,时间集中在2007年到2010年之间。“这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现象。”王先生说。
记者随后来到了莱芜市农信社进行求证,工作人员表示负责人不是谁都可以见的,不预约,负责人不见陌生人。随后,在行业知情人那里,记者得到了一份文件,签发方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莱芜监管分局,题目为“莱芜银监分局关于顶冒名贷款专项集中治理活动总结情况的报告”,受理方是山东银监局。文件中称,关于莱芜市顶冒名贷款的专项治理活动从2010年2月6日起正式开展,治理期间共排查发现顶冒名贷款1125笔,金额达16875万元,分别占全部贷款和余额的3.69%和1.82%。其中,顶名贷款1080笔,金额16294万元;冒名贷款45笔,金额581万元。在存在的问题一项中,报告称,对于顶冒名贷款的专项治理,面临现金清收率较低的问题。全市农村信用社通过现金方式清收顶冒名贷款57笔,金额654万元,现金清收率仅占3.9%。
7.冒名 篇七
近日有媒体报道:荣某某等人在浙江嘉兴一带收购的生猪, 通过自购的空白检疫合格证明, 摇身一变, 竟然变成了“安徽出品”, 这些生猪的“出生地”也从浙江嘉兴等地变成安徽灵璧、宿州、亳州、阜阳等地, 最终顺利经过无锡某食品公司工作人员和驻公司兽医的检查, 进入屠宰、销售等流程, 流入市场。
短短8个多月时间, 在浙江采购的6万多头生猪, 通过从安徽买来的1200多张空白检疫证明, 被冒名顶替成安徽“出品”, 涉案金额9 000余万元, 最后上了无锡人的餐桌……近期, 经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18名屠宰户均被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作出有罪判决。另有无锡当地农林部门畜牧兽医站相关负责人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立案侦查, 安徽检察机关也已对相关人员展开立案调查。
8.围城里的冒名结婚者 篇八
李云的奇葩经历,在律师们看来,却是一件“见怪不怪的事”。李云的代理律师文长青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就受理了6起类似的因为假冒、借用他人身份证而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他更表示,此种情况在农村“尤为多见”。
3月26日,记者来到了永州市东安县,试图了解李云婚姻的真相,也希望能够帮助她摆脱枷锁。但我们更想知道,和李云一样遭遇离婚困局的人们如何才能突围;亦或是,如何才能避免出现更多的“李云”?
丈夫外面的女人反说她是“小三” 2014年2月的一个晚上,睡梦中的李云突然被一个电话惊醒,而一个女人气急败坏的声音更是让她睡意全无。
“知趣点离开!你不要破坏我们的感情!”听着对方的控诉,尽管错愕,但李云却想起近两个月以来,丈夫周方(化名)每晚都偷偷躲在厕所里打电话的事。
自己这是遇到“小三逼宫”了吗?
反应过来的李云火冒三丈,立刻反唇相讥,但对方的一句话却让她突然懵了——“你真傻!到现在你都不知道,其实你才是真正的‘小三’!周方他根本就没有和你结过婚!”
挂了电话,李云翻出了压在箱底的结婚证。证件上,自己和丈夫的大红照片端端正正的贴着。她又仔细看了看照片上丈夫的脸——明明是自己的枕边人,没有错。
其实在接到这个电话之前,李云正在纠结要不要跟丈夫离婚。
2004年,李云和丈夫周方相识于广东东莞。恋爱两年后,两人于2006年回到永州市东安县民政局领了结婚证。填表、注册、拍照……所有夫妻在民政局大厅需要经历的流程,李云和周方一样都没有落下。考虑到周方的父母都已经去逝,李云便让娘家人操办了婚宴。自此后,夫妻俩便在东安县安了家。
本来,两人的小日子过得还不错,直到2013年年初,李云怀上了第三个孩子。
“我出去打工赚钱吧。”已经有了一儿一女,如今又要迎来新生命,面对生活的压力,李云同意了丈夫的决定。于是,周方外出打工,李云则在娘家养胎。
但丈夫这一出去,回家的日子却越来越少,即便偶尔回来,也会半夜起来“上厕所”,有时候在厕所一待就是几个小时。
“我知道他肯定是在外面有了女人,但为了孩子,我不想离婚。”丈夫无情,李云却还幻想着维系婚姻。但厕所的隔音效果并不好,李云听着丈夫对别人说甜言蜜语,实在忍不住的她便开口询问。最初,周方还说是李云想得太多,但之后便干脆承认了:“我是变心了,你拿我怎样?”
气急败坏之下,周方还动手打了已经怀孕8个月的李云,之后便甩门而出,再也没回过家。他只给李云留了一句话:“你把孩子生下来,我养。”伤心的李云想到了离婚,但这个女人的电话,却让她又开始纠结一个问题:到底谁才是“小三”?
“领了证、办了酒、生了娃,他却不是我丈夫” 但很快李云就发现,她需要纠结的还远不止于此。
2014年3月,李云拿着结婚证来到东安县民政局,想要了解具体的离婚程序,可当工作人员输入“周方”的相关信息后,让李云吃惊的事情出现了——电脑上清楚地显示,1980年出生的周方,他的合法妻子是出生于1981年的李婉花(化名)。
既然周方的妻子是“李婉花”,那李云又算什么身份?如果李云和李婉花都是周方的妻子,那周方岂不是重婚?谁都知道重婚犯法,那民政局又怎么会让周方同时和两个女人都领取结婚证?
面对李云的质疑,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一时也无法解释,只能告诉她,让她联系周方本人到场,不然离不了婚。
拨通周方的电话,李云有一大堆问题想要问他。但周方却只回答了一句:“我们又没结婚,不用对你负责!”
领了证、办了酒、养育了三个孩子,如今丈夫却理直气壮地说他不用负责,还说没结过婚?越听越不对劲,李云决定前往周方的老家永州道县寻找答案。经过一番打听,李云发现了一个让她更加不知所措的真相:跟自己一起生活了数年的男人其实真名叫周其(化名),“周方”是他弟弟的名字!
对于哥哥冒用自己的姓名和李云结婚一事,周方本人却并不知情。所以,当周方看到李云和那张写有自己名字的结婚证时,他同样大惊失色。
原来,周方的哥哥周其很小就外出务工,身份证丢失后,他便冒用弟弟周方的身份信息办了一张假身份证。所以,即便是多年好友,也都以为周其就叫“周方”,至于后来才认识他的李云就更加无从辨别了。
想离婚,却遭遇“无解的”困局 自己从头到尾都不曾是周其的合法妻子,周其如今也在外有了新欢,对方更以正牌女友的身份理直气壮的称呼自己为“第三者”——深感被骗的李云决心等生完孩子就去找周其离婚。
没想到,就在小儿子出生后不久,周其就主动来李云的娘家接走了儿子,并声称:“不给我钱就不离婚!”
李云说,此前的一儿一女从未让周其承担过抚养费用,但考虑到小儿子的成长,加之自己的经济能力也确实有限,她便同意在离婚后让周其抚养小儿子。
“但只要我提到离婚的话题,他就转头走人。反正他的意思是,要离婚就先给钱。”无奈之下,李云只好请了代理律师,想要起诉周其骗婚以及周方重婚。经过半年时间的沟通调解,周其最终答应离婚。
今年2月26日,东安县民政局的大厅里便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
一开始,周其和李云走进民政局大厅,各自出示身份证和结婚证,但因为周其如今使用的身份证姓名为“周其”,与结婚证上的“周方”不符,工作人员拒绝为其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周方走了进来,尝试和李云“离婚”。但工作人员联网查询后,发现周方身份证上的照片与结婚证上的照片不是同一人,离婚再次失败;
最后,周其拿出冒用周方身份的身份证尝试离婚,却因身份证作假,无法信息联网,还是被拒绝办理离婚手续……
挣不脱的枷锁:无法结束,也不能重新开始 李云“离不了婚”的尴尬与艰难,她的代理律师文长青最清楚不过。
“按程序办事的话,李云与有合法结婚证的周方离不了婚,和周其就更不存在‘离婚’一说了。”文长青很同情李云,他认为在这样一段匪夷所思的婚姻里,女性才是最大的受害者,“因为对周其来说,他在实际上并没有和李云领结婚证,他完全可以随时开始一段新的婚姻;周方和李婉花的结婚证同样也是合法的,他们夫妻二人也不会受到影响;唯有李云,她无法向法院起诉离婚,一方面因为周方对当年被哥哥冒用身份证与李云结婚的事并不知情,也没有在结婚证上签字,因而不构成重婚罪;另一方面,周其没有使用本人信息与李云结婚,他也不用为不存在的婚姻负法律责任——但不能离婚,却直接导致李云无法再嫁”。
而周其对此却不愿置评。即便面对记者,他也拒绝对此事进行回应,并称已经与李云签下了《解除非法同居及小孩抚养协议》,就抚养權和费用问题达成了共识。但李云的代理律师文长青却表示,虽然之前双方就抚养权和抚养费确实签过协议,但协议的内容对方尚未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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