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外经贸局需申报材料(共5篇)
1.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外经贸局需申报材料 篇一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
办理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四、国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需要报送的材料:
一、中外合资(作)企业:
(一)设立中外合资(作)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二)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原件)。
(三)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章程(原件)。
(四)合营各方共同编制、并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合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五)市工商局关于合营企业名称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六)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合营各方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中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
(八)外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方合营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外方(非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合营者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外方自然人提供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其身份证明的,可以不再提供公证与认证文件。
(九)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若中方含国有资产,需附上中方企业主管部门的批文(原件))。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独资企业:
(一)外商成立独资企业的申请(原件);
(二)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三)独资企业章程(原件);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原件);
(五)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外商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商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商(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外商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七)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外商合资企业:
(一)外商成立合资企业的申请(原件);
(二)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三)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原件);
(五)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外商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商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商(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外商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七)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企业(只能经商务部或市外经贸委审批):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原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原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原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原件)。
(七)被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
(八)被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九)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被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十一)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属于限制类的,还应提交设立被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只能经商务部或市外经贸委审批):
(一)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
(二)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股东一致通过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原件)。
(三)若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则提交其合营合同(原件)。
(四)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原件)。
(五)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原件)。
(六)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七)外国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外国投资者(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投资者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原件)。外方自然人提供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其身份证明的,可以不再提供公证与认证文件。
(八)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九)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
(十)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被并购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
(十二)被并购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三)被并购公司债权债务处置说明(原件)。
(十四)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原件)。
(十五)对所转让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若股权并购系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提交对境内公司总资产的评估结果。(原件)(十六)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一、至工商登记部门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至审批机关报批
(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北部新区内,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二)非开发区内,凡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所在区县(市)外经贸部门审批;
(三)非开发区内,凡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全市范围内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外经委审批。
(四)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须由商务部审批。
三、凭审批机关批复至市技术监督局领取企业组织代码证
四、至审批机关打印批准证书
五、至工商登记部门登记
办理时限:在材料齐全、准确的前提下,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转报外经贸部,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外资管理处 联系电话:89018561、89019537
审批所需材料
(一)新设中外合资(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所需材料:(材料提交一式两套)
1、设立中外合资(作)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中外双方法人代表联合签署并加盖公司鲜章。内容包括:中外双方情况简介,拟设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及到位期限、出资方式、中外双方投资比例等); 2、市工商局关于合营企业名称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项目核准机关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准意见(原件); 4、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原件); 5、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章程(原件);
6、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合营各方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7、中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 8、外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方合营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外方(非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合营者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9、若中方含国有资产,需附上中方企业主管部门的批文(原件); 10、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1、注册地场地证明;
12、土地利用、节能环保相关资料;
13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如涉及行业专项规定等,还需按照特别规定提交材料和办理,外文文件需附翻译件)
(二)新设外商独资企业章程审批所需材料:(材料提交一式两套)1、外商成立独资企业的申请(原件);(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鲜章。内容包括:投资方情况简介,拟设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及到位期限、出资方式、投资比例等);
2、项目核准机关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准意见(原件); 3、独资企业章程(原件);(合资企业还需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合同);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复印件);
5、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懂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6、外商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商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商(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投资者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公证文件。
7、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8、注册地场地证明;
9、土地利用、节能环保相关资料; 1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如涉及行业专项规定等,还需按照特别规定提交材料和办理)
2.内外资企业审批程序及所需材料 篇二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局)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注: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局)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证明;
3、环保部门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编制。
三、立项审批(发改局)备案项目所需材料:
1、项目简介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企业项目投资的请示;
3、营业执照副本;
4、区经贸局(能评审查报告)。核准项目所需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企业项目投资的请示;
3、营业执照副本;
4、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5、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证);
6、规划选址意见;
7、区经贸局(能评审查报告);
8、抗震设防证明;
9、资信证明;
10、资质证书;
11、四图一书(平面图、现状图、管线综合图、竖向图、规划说明书)。
四、公司设立登记(工商局)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被委托人应出示原件);
3、公司章程;注: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 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注: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提交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提交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7、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聘任决议,由全体董事或执行董事签字,执行董事兼任的由股东会形成决议并签字。
8、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
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住所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说明。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五、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技术监督局)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法人代表、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各一份;
3、单位公章。
六、税务登记(税务局)
1、营业执照;
2、代码证;
3、法人身份证;
4、公章、法人章。外资企业审批程序及所需材料
(2010年4月 日)
一、合资企业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局)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企业投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登录该网站后,在Google搜索键入“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可下载相关表格。
(二)申请立项(发改局)
1、所需材料
(1)立项请示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有资质单位编制);(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工商局);(4)协议书(或意向书)需中、外方法人签字;
(5)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中方企业董事会决议(6)外方合法开业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7)投资方资信证明及其中译文;(8)中、外投资者法人代表资格证明;(9)法人授权委托书;
(10)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筹建处);
(11)外方如果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投资的,提供所有权证书及有效证明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内容(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拟采用的技术、工艺方案、产品方案、产品目标市场;
(3)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鼓励类项目要列明拟进口设备金额、数量,购置国产设备及数量);(4)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原材料、土地、水、能源等需要量和来源(5)环保、节能、劳动安全措施;
(6)其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需要说明的事项。
3、项目申请报告所需附件材料
(1)申请报告一式3份,同时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文件;(2)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评报告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文件;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投资方签署的土地成交确认书;(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5)地震局出具抗震设防证明;(6)经贸局出具节能审查报告;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申领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局)
1、合同、章程批复
(1)合同、章程(投资各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2)合同、章程请示文件;
2、申领批准证书(1)批准证书申领请示;(2)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3)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委派文件及个人简历;(4)总经理、副总经理推荐文件及个人简历;(5)上述人员外方人员的身份证件;
(四)设立登记所需材料(工商局)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委托人为投资者; 签署投资者名称、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以下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1)设立企业的批复文件(外经贸局)(2)批准证书副本1(外经贸局)(3)立项批准文件
(4)环评批准文件(环保局)
3、章程(投资者签字盖章);
4、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彩色照片两张);
6、董事、监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任职委派文件、住址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公司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8、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注:
1、上述文件如有外文,需翻译为中文,翻译件需翻译人签字盖 章,附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设立申报办理人员需持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技术监督局)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法人代表、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各一份
3、单位公章
4、外经委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外汇登记证、开户核准件(外管局)
1、申报材料
(1)国家外汇管理局潍坊市中心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A4纸)
(3)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的批复文件原件、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4)经批准生效的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A4纸)(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6)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7)其它补充材料。
2、审批程序(1)受理;(2)审核;
(3)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七)税务登记(税务局)
1、营业执照
2、代码证
3、法人身份证
4、公章、法人章
(八)银行开户(中国银行)
1、外汇登记证
2、开户核准
3、税务登记证
4、财务章、法人章、主管会计章
(九)海关备案(海关)
1、材料汇编(合订本)一套(1)申请经营权请示
(2)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可行性报告及批复(3)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4)进出口商品目录(5)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2、准证书副本2(原件)
3、加盖工商局复印专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银行开户许可证
5、验资报告(正本)一份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7、财务制度
8、账簿设置情况
9、财务主管人员名单
10、公章、报关章、财务章、主管会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总经理章、报关员章印模一套
11、企业情况登记表
二、办理外商独资企业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局)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登录该网站后,在Google搜索键入“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可下载相关表格。
(二)申请立项(由当地政府批复立项)
1、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工商局)
2、外资企业申请表(需外方法人签字)
3、外方合法开业证明(或个人身份证件)及其中译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4、外方资信证明及其中译文;
5、法人授权委托书;
6、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7、外方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投资的,提供所有权证书及有效证明文件;
8、请示。
(三)立项核准(发改局)
1、所需材料(1)立项请示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有资质单位编制);(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工商局);(4)协议书(或意向书)需中、外方法人签字;
(5)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中方企业董事会决议(6)外方合法开业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7)投资方资信证明及其中译文;(8)中、外投资者法人代表资格证明;(9)法人授权委托书;
(10)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筹建处);
(11)外方如果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投资的,提供所有权证书及有效证明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内容
(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拟采用的技术、工艺方案、产品方案、产品目标市场;
(3)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鼓励类项目要列明拟进口设备金额、数量,购置国产设备及数量);(4)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原材料、土地、水、能源等需要量和来源(5)环保、节能、劳动安全措施;
(6)其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需要说明的事项。
3、项目申请报告所需附件材料
(1)申请报告一式3份,同时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文件;(2)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评报告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文件;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投资方签署的土地成交确认书;(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5)地震局出具抗震设防证明;(6)经贸局出具节能审查报告;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申领批准证书(外经贸局)
1、章程批复
(1)章程(投资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2)章程请示文件;
2、申领批准证书(1)批准证书申领请示;(2)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3)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委派文件及个人简历;(4)总经理、副总经理推荐文件及个人简历;(5)上述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外资企业设立登记所需材料(工商局)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委托人为投资者,签署投资者名称、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以下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设立企业的批复文件(外经贸局)(6)批准证书副本1(外经贸局)(7)立项批准文件
(8)环评批准文件(环保局)
3、章程(投资者签字盖章);
4、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彩色照片两张);
6、董事、监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任职委派文件、住址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土地使用说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8、公司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9、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注:
1、上述文件如有外文,需翻译为中文,翻译件需翻译人签字盖 章,附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设立申报办理人员需持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技术监督局)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法人代表、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各一份
3、单位公章
4、外经委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外汇登记证、开户核准件(外管局)
1、申报材料
(1)国家外汇管理局潍坊市中心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A4纸)
(3)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的批复文件原件、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
(4)经批准生效的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A4纸)(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6)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7)其它补充材料。
2、审批程序(1)受理;(2)审核;
(3)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八)税务登记(税务局)
1、营业执照
2、代码证
3、法人身份证
4、公章、法人章
(九)银行开户(中国银行)
1、外汇登记证
2、开户核准
3、税务登记证
4、财务章、法人章、主管会计章
(十)海关备案(海关)
1、材料汇编(合订本)一套(1)申请经营权请示
(2)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可行性报告及批复(3)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4)进出口商品目录(5)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2、准证书副本2(原件)
3、加盖工商局复印专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银行开户许可证
5、验资报告(正本)一份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7、财务制度
8、账簿设置情况
9、财务主管人员名单
10、公章、报关章、财务章、主管会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总经理章、报关员章印模一套
3.企业申报年检所需材料清单 篇三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执照正本复印件4份 2.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a4)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a4)4.公章、法人章
5.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提供开户行名称及帐号
6.企业联系地址、邮编、固定电话、法人及联系人手机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新版身份证需复印正反面)
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 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计报告。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
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已
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企业年检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事项情况;
(二)备案事项情况;
(三)对外投资情况;
(四)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情况;
(五)经营情况。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只包括前款第(一)项的内容。
年检的对象和范围
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
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营业执照每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每年8月份证书年检篇二:公司年检所需材料清单
年检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执照正本复印件 4 份 2.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a4)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a4)4.公章、法人章 5.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提供开户行名称及帐号 6.企业联系地址、邮编、固定电话、法人及联系人手机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新版身份证需复印正反面)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 的相关许可证 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企业法人应当提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年检报告书外,非法人 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其他经营 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企业年检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 企业年检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事项情况;
(二)备案事项情况;
(三)对外投资情况;
(四)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情况;
(五)经营情况。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只包括前款第(一)项的内 容。年检的对象和范围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 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 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篇三:三资企业审计及外汇年检审计所需资料清单 1,1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章公章),近期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章公章)。2,近期审批机关批复文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批复(复印件加盖章公章)。3,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章公章)。4,上审计报告,外汇报告,所得税报告-非我所出的需要提供(复印件加盖章公章)。5,本会计账册、凭证。
6,期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加盖章公章)。7,期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加盖章公章)。
8,期末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复印件加盖章公章)。9,期末存货盘点表(复印件加盖章公章)。
10,审计过程需要的其他资料(如重大合同、重要资产权属证明、询证函等)。11,审计业务约定书,被审计单位声明书(本所提供格式加盖章公章)。12,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例如:提供全年平均职工人数)13,关于外汇年检:
① 外汇ic卡(复印件加盖章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章公章); ② 外汇收支存明细表(本所提供格式加盖公章)
③ 外币借款合同,外币账户开户核准件,外币账户全年对账单(复印件加盖章公章);
④ 外汇年检业务约定书、声明书(本所提供格式加盖章公章)。14,关于所得税查账:
①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的声明书(本所提供格式加盖章公章)。
② 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加盖章公章);
③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1-4季度)(复印件加盖章公章);
④ 税务机关认定的2005-2009年各亏损及税前弥补资料,即附表a09(复印件加盖章公章);
⑤ 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书或产品出口企业考核合格通知书(复印件加盖章公章);
⑥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加盖章公章);
⑦ 经济行业代码及名称,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若所得税申报表上未列明,则需提供)(复印件加盖章公章);
4.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外经贸局需申报材料 篇四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董事(股东)会决议
3、验资报告(最后一期)
4、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的)
5、批准证书原件
6、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7、新合同、章程及修改协议书或原合同、章程及修改合同、章程协 议书
8、经营范围涉及配额、许可证商品应提交国家商务部的批复
9、新建、扩建生产能力需投资的,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10、增加经营范围跨行业的应参照增资相关规定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 指导目录规定
11、涉及委托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5.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外经贸局需申报材料 篇五
一、所提交材料卷内目录(见范本1);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换证申请表》(见范本2);
三、企业按照《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从省局网站器械处经营企业信息页面下载)的要求自查,填写自查表(见范本3);
四、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简历表(范本4);
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情况表(见范本5)及人员资质证明: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或职称证件的复印件;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植入、介入、角膜接触镜(不含角膜塑形镜)及护理液、助听器(不含植入性助听器)及国家要求品种的,需提供员工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
六、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目录(见范本6);
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待领取新证时交回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八、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图;
九、企业经营用房、仓库场地的有关证明:
房产证、房屋租赁证及租房协议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地理位置图(标清街道和门牌号,见范本6)),办公、仓库用房标明室内布局的平面图(标清面积、区域划分,见范本7);企业原办公用房、仓库用房设在居民住宅内的(房屋用途为住宅的),换证时应按《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对经营场所、仓库的要求更换,否则不予换证。
十、分支机构换证需提供总公司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药品经营企业需提供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GSP认证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十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换证审查表》(见范本7)
十二、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十三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企业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见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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