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法院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4-08-21

关于进一步做好法院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精选8篇)

1.关于进一步做好法院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通知

法[2009]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09年10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关于加强民事执行工作维护法制权威和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委员和代表们对王胜俊院长的报告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报告总结成绩实事求是,分析问题深刻透彻,报告中提出的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切实可行。与会委员和代表普遍认为,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切实加强执行队伍和执行制度建设,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开展大规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执行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执行难”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面临的任务更加艰巨。审议中,委员和代表们还就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执行救助力度和改进执行统计工作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委员、代表们讨论的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狠抓规范执行。各级法院要把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主题,全面提高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一是下大力气,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查封、评估拍卖、暂缓执行、查封案外人财产等方面存在的执行乱问题。二是严格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制度,当事人对执行行为依法提出异议、复议的,依法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异议权、复议权等救济权利。三是重点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问题,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当事人反映执行不力、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的,及时核查,迅速处理。四是重点解决委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委托执行的相关制度;简化委托执行手续,减少委托执行环节;强化内部监督和管理,建立委托执行案件专项登记制度,将受托案件纳入本院案件流程管理及统一目标考核,强化委托执行的催办、督办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我院将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切实解决委托执行案件积压的问题。五是针对逃避执行现象普遍的问题,探索反规避执行的对策,建立和完善规避执行反制机制,进一步凝聚共识,拓宽思路,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六是进一步强化执行公开,有效利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公开执行过程、执行措施和执行结果等信息,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七是研究设计更为科学、合理的执行案件统计体系,细化执行实际到位率、执行结案方式等指标,真实反映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八是加强调查研究,对执行工作中的重点环节和方面,以及执行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系统的梳理,有计划、有步骤地出台司法解释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二、要加大执行力度。一是在2009年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力争用一到两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执行积案问题。二是要用足、用好现行法律规定的执行制度和措施。准确适用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制度,通过依法更换执行法院等措施,有效克服各种非法干预。充分利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和手段,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一步探索适用在征信系统记载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限制高消费、委托律师调查、强制审计、公安机关协查等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提高债权实现的实效。三是强化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的适用力度,提高财产调查的实效。通过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和即将出台的限制高消费的司法解释,要求各级法院加大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的适用力度,力争及时、全面地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是加大对跨地区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充分利用督促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挂牌督办等手段,排除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干扰。五是建立完善执行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发挥高、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作用,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组建快速反应力量,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

三、要狠抓执行队伍建设。要把队伍建设作为自身建设的重中之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力戒简单生硬、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树立亲民、文明、负责、务实、公正、高效、廉洁的新形象。要切实加强执行队伍的司法能力建设,制定专门培训计划,对执行人员特别是基层法院执行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大力提高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善于做群众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全面提升执行队伍的执法水平。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抓好抓实,重点解决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权钱交易、执法不文明、不规范等问题。要加强对财产保全、查封、拍卖、罚款、拘留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继续推广在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等做法,加强对执行行为的直接、适时监督。要畅通人民群众对执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举报、控告渠道,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进一步优化执行队伍结构,要根据即将发布实施的《人民法院执行员条例》,推动执行人员专业化进程。

四、要狠抓执行信访。抓好执行信访工作,重点是从制度入手,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为原则,尽快建立起一整套执行信访工作机制:完善执行信访处理机制,统一执行信访的主管部门,明确界定执行机构与专职信访部门的工作职责,根据需要设立执行信访的常设机构和人员。规范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下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作用。强化执行信访督办机制,力争信访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建立执行信访责任机制,克服只接不处或推诿扯皮现象。完善执行信访的考评机制,建立以信访量和信访问题解决程度为主要指标的核查制度。探索执行信访责任倒查制度,对因违法执行、消极执行、失职渎职等引发信访的有关人员,严格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五、要狠抓执行环境的优化。紧紧依靠党委协调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强化各有关部门对执行工作的协助和配合,切实形成社会各界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合力。当前,要重点推动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积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以省级人大决议或者省级“两办”文件形式转发成立执行联动机制的文件,通过制定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法定职责,加大对干扰、逃避、抗拒执行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简化协助执行的工作程序,提高协助执行效率,对故意拖延、规避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协助执行或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妨害执行造成执行不能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进一步完善执行联动的条件和程序,建立起一整套可操作性强的运行和管理机制,使执行联动机制切实发挥作用。针对信用体系不完善问题,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2.关于进一步做好法院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二

近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众多业内人士纷纷认为, 《意见》将为全国广泛建筑工人撑起一把坚实可靠的“保护伞”。

(一)

建筑农民工“伤不起”

目前, 建筑业从业人员近4500万人, 占其中80%的是农民工。

在这一事故风险很高的行业中, 大多数从业者却往往在没有劳动合同、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工作。一旦发生工伤, 用人单位相互推卸责任, 拒绝申报工伤、拒绝赔偿已成常态, 受伤的工人不得不自己采取各种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但困难是超乎想象的。

2012年9月12日, 来自山西临汾的农民工李红奎在北京某工地做运料小工, 意外被高空坠物砸中头部, 造成颅骨骨折。李红奎想申请工伤赔偿, 但是第一道程序——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就让他犯难了, 因为当初他没有签订任何用工协议。

“我的团队走访的工地有几百个, 发现高达九成的工人既无劳动合同, 又无工伤保险。建筑工地成为国家劳动法律实施的真空地带, 其结果是受伤的工人难以获得法律救济。”长期关注农民工权益的公益组织北京行在人间文化发展中心负责人李大君说。

不仅是劳动合同让农民工“伤不起”, 工伤认定鉴定程序和法律程序的复杂也加剧了维权的难度。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佟丽华律师曾对现行工伤维权的法律程序进行分析指出, 要走完一个完整的工伤维权程序, 总共需要3年9个月, 最长甚至要6年7个月。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透露, 由于很多未参保企业为逃避工伤待遇支付责任或是少支付待遇, 常采取瞒报少报工伤事故, 或是与工伤农民工讨价还价。由于建筑业农民工文化水平低, 维权意识差, 被迫选择与企业主“私了”的现象普遍, 依法应得的工伤待遇被不同程度地打了折扣。

也正为此, 四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历时一年制定了《意见》。

(二)

《意见》的出台, 标志着建筑工人工伤权益缺乏保障这个久而未决的问题有了实质性进展, 广大建筑工人“有一份保险, 受伤后能够得到合理赔偿”的愿望从中得到了直接的回应。

按项目参保, 确保工伤保险覆盖每一个建筑工人

李大君认为, 按建设项目参保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是意见的一大亮点。

他说, 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权益的一个前提是保证每一个建筑业农民工都在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相较于其他的行业、领域, 要在建筑业实现这一点尤为困难。

全国政协调研组曾在北京、江苏、湖南等地开展调研, 发现建筑行业总包、分包企业都反映为农民工参保“不现实”。因为, 根据社保法规定, 参保意味着工伤保险与医疗、养老、生育、失业等4险同时参加, 成本太高, 企业负担太大。结果就是, 多数企业未给工人参保, 工伤保险被意外险替代。意外保险一次性赔偿虽然程序简便, 但是却让建筑工人的权益打了折扣, 尤其是那些因为工伤而劳动能力受到影响的工人, 意外保险上限10万元的赔偿额度过低。

为了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工伤权益, 《意见》针对建筑行业特点, 作出规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 按项目参加保险”, 为了保证执行, 《意见》将参加工伤保险与办理施工许可挂钩, 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 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 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事实上, 北京市社保部门曾在2006年就出台意见, 规定建筑行业按项目为农民工参保, 并将其作为获得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但是由于这一规定与建筑法关于获取施工许可证条件的规定冲突, 后来并未得到执行。按项目参保只能从“强制”变成了“鼓励”, 结果是大量施工企业并不会主动为工人参保。此次《意见》的出台, 破除了这一冲突, 将为建筑工人装上“强保险”。

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 总包单位一次性代缴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 建筑工人参保率低与企业控制成本不无关系, 对一个施工项目少则百人多则上千人的规模而言, 参保费用并不是一笔小数目。而在建筑行业层层分包的体系下, 为建筑工人参保的直接责任主体是劳务分包企业, 但由于其处在建筑业产业链的最低端, 经过总包、分包企业的层层剥笋, 利润已经所剩无几, 通常难以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又由于工伤保险费用并未被明确列为建筑施工企业不可竞争费用,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 企业为控制成本, 往往采取牺牲工人权益保障, 放弃参加工伤保险。

一名劳务公司的负责人透露, 在北京的建筑工地有一条“潜规则”, 在不为工人参加保险的情况下, 小伤由劳务公司负责, 重大伤亡则由总包公司负责。在如此模糊的责任界定下, 受伤的工人想要获得赔偿难免遭遇“踢皮球”。

长期关注建筑工人维权的全国政协委员张世平曾指出, 建筑工人的工伤权益保障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人由谁来管, 钱由谁来出”。

对于这一点, 《意见》进行了明确,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 作为不可竞争费, 不参与竞标, 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 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这样, 工伤保险的经费也就有了来源, 而且实施动态管理, 名单是可以换的, 凡是参加项目的农民工都有保险。”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说, 在保障参保及明晰费用源头的情况下, 大量的“工伤拒赔”应该能够就此在源头得到遏止。

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 细化工伤待遇先行支付

长期以来, 无论是用人方为工人申报工伤, 还是受伤工人自己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都反映了这样的问题:工伤认定程序过于繁琐、周期过长。企业“怕麻烦”、工人“等不起”最终都会选择绕过工伤保险。

全国政协调研组在湖南调研时, 一名总包企业负责人表示, 每年其所在企业趸交的工伤保险费上千万元, 但是很少用。因为小的事故, 企业为了避免申报的麻烦, 都自己埋单。建筑工人反映的则是申请认定过程中劳动关系认定难, 因为多数建筑工人并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又很难提供事实劳动关系证据。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机制, 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就优化流程, 简化手续, 缩短认定、鉴定时间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另外, 《意见》中一个值得关注的亮点是在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的基础上, 细化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即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 职工发生事故, 责任单位应支付而不支付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并由社保机构依法向责任单位追偿。在过往的案例中, 工人即便拿到了工伤认定, 企业一旦拒绝支付, 受伤的工人便只能继续漫长的追讨, 所有的时间、金钱负担都压在受伤的工人身上。《意见》对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的细化, 将终结这一难题。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多部门协力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

金维刚认为, 《意见》尤其突出的一个优点, 是明确了四部门的联动机制。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 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发生在2013年初的一起工伤建筑工人维权案例中, 1名工人死亡, 7名工人受伤, 其中4人重伤。事故发生后, 当地住建部门、安监部门均介入调查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负责人进行处罚。但是, 事故中受伤的工人在经过了24个月的维权后到现在仍未得到任何赔偿。用人单位未申报工伤, 受伤工人直接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仍然不可避免地面临证明劳动关系的难题。工人们心中存着这样的疑问:安监、住建部门已经进行了事故调查、出具了事故认定书, 为什么还要我们自己证明是工伤呢?

那么, 如果对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安监、住建、人社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能够共享信息, 工会组织能够及时介入为受伤工人提供援助, 工人向社保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时能简化程序, 自然能够让这些受伤的工人在维权路上少碰壁, 少走弯路。

《意见》首次明确了建立合作机制, 齐抓共管合理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提出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 实现建筑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 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这张即将由多个部门联合织起来的安全网, 值得期待。”金维刚表示。

(三)

用工不规范仍是工伤维权难点

《意见》的出台对于农民工工伤维权无疑是一个利好, 但也有专家认为, 一些“卡脖子”的因素仍然有待进一步解决。

有专家指出, 意见提到工伤认定所涉及的劳动关系认定, 依旧强调劳动合同。假若劳动监察部门没有办法监督建筑行业劳动合同的落实, 在工伤认定时, 工伤认定部门又咬住劳动合同不放, 那么, 工人自己申报工伤的维权之路就很艰难了。

“虽然文件中补充提到, 除了劳动合同之外的其他证据也可以作为参考, 但即便有了这些证据, 还要经过‘一裁两审’这种短则一年, 长则两三年的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程序, 有几个工伤工人耗得起呢?”这位专家说。

李大君则提出,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因安全生产事故所造成的工伤, 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调查事故现场, 并在一个月内为工伤员工申报工伤。

“但相关规定却没有说用人单位没有在一个月内为员工申报工伤会承担什么样的惩罚。”他说, 虽然意见提到了维权民工在自己申报工伤期间, 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但这条规定过于软化与模糊, 对“工伤拒赔”的涉事单位不具备约束力。

长期关注农民工问题的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卢晖临认为, 意见亮点颇多, 但只能算是一个“临时性的措施”。“建筑领域农民工工伤维权难, 最根本还是用工不规范的问题, 工程层层转包到无资格的包工头手里, 这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卢晖临说, “要想治本, 关键是要解决这一问题。”

配套措施需多管齐下

其实, 早在2006年, 原劳动保障部和原建设部就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随后在全国开始推广, 大部分省市也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

但一位长期关注建筑业及工伤保险的律师表示, 从这几年的实施情况来看, 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落实较难, 究其原因, 一方面, 我国建筑业运作存在很多不规范的现象, 如大量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经营等, 而在这些现象发生时, 往往转包方或分包方只关注管理费和挂靠费的收取, 工程由实际施工人操作, 实际施工人与转包方、分包方、被挂靠方的法律关系相当复杂, 导致其对农民工参保问题的重视程度远不如对工程质量、工期、造价调整等问题的重视程度高。

另一方面, 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的认识也不足, 企业风险意识较弱, 而农民工自我权益保护意识同样较差, 加上流动性较大, 更多关注的是眼前的短期利益。

人社部一位工作人员表示, 此次《意见》下发到基层人社和住建部门还需一段时间, 而且正如《意见》中提到的,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3.关于进一步做好法院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三

(2014年1月14日)

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健全科学、明晰、便利的小学升入初中制度,规范招生入学行为,提高治理水平,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划定招生范围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统筹下,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每一所初中合理划定对口小学(单校划片)。对于城市老城区暂时难以实行单校划片的,可按照初中新生招生数和小学毕业生基本相当的原则为多所初中划定同一招生范围(多校划片)。优质初中要纳入多校划片范围。

片区划定后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

二、有序确定入学对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小升初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为小升初学生登记、随机派位及遏制学生无序流动等提供基础性保障。

单校划片学校采用对口直升方式招生,即一所初中对口片区内所有小学毕业生入学。多校划片学校,先征求入学志愿,对报名人数少于招生人数的初中,学生直接入学;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初中,以随机派位的方式确定学生。随机派位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

未在户籍所在片区小学就读的学生,如申请升入户籍所在片区初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审核,统筹安排就学。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公办学校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三、规范办理入学手续

县域内初中新生入学手续办理工作要在同一时段进行。学生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有效证明,到拟升入的初中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汇总入学手续办理信息,对实际办理入学手续人数超出或不满计划数的学校,及时进行必要调整。

四、全面实行阳光招生

小升初工作开始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包括县域内小升初具体政策,每所初中划片范围、招生计划、程序时间、办学条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特长生招生信息和录取办法,以及工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

小升初期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公布招生结果等相关信息,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学校也要主动公开招生结果等重要信息。

五、逐步减少特长招生

强化义务教育注重品行培养、激发学习兴趣、培育健康体魄、养成良好习惯的目标任务,逐步减少特长生招生学校和招生比例,到2016年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应降到5%以内。没有特长生招生方式的地方不再增设该方式。特长生招生具体办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做好随迁子女就学

坚持深化改革,分类推进,妥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问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制定随迁子女初中入学的政策措施,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实施工作。各地要依法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积极接收随迁子女就学,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融入城市生活。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扩大公办学校容量,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购买民办学校服务,加大对接收随迁子女学校的支持力度,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求。特大城市要结合城市发展规划、人口控制目标和教育承载能力,稳步有序地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就学。

七、大力推进均衡发展

各地要统筹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整体提升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办好每一所初中,为小升初工作夯实良好基础。实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大力推进学校联盟或集团化办学模式。将不低于50%的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并完善操作办法。

八、试行学区化办学

要因地制宜,按照地理位置相对就近、办学水平大致均衡的原则,将初中和小学结合成片进行统筹管理,提倡多校协同、资源整合、九年一贯。推动学区内学校之间校长教师均衡配置,促进设施设备和运动场地等教育教学资源充分共享,全面提升学区内教学管理、教师培训、学生活动、课堂改革、质量考核等工作水平。

九、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小升初工作的领导,制订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推进制度、划片决策制度、入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正透明的小升初工作机制。要加大查处力度,重点纠正违规考试招生、不按就近原则安排入学、随意接收择校生及乱收费行为。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国家开展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区认定、相关考评与各地小升初工作情况挂钩。

十、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围绕政策制订和实施的具体办法,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多种方式进行解读,使之家喻户晓,让社会支持,让家长理解。要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推广小升初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要倡导科学教育理念,让各界明白就近入学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健康成长,努力营造小升初工作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权威解读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

就《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以下简称小升初)一直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和热议的话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相关规定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小升初制度,教育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回答了记者的问题。

1.《意见》是紧随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步伐而生的,请谈谈出台这一重大政策的考虑?

答:《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但如何贯彻实施,尚无具体规定。

小升初关系千家万户,备受人民群众关注,一直是义务教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共同努力下,经过持续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规范办学行为,小升初基本保持了平稳有序。但是,由于大城市优质教育资源分布尚不均衡,调整需要时间,利益需求多元,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义务教育择校问题,影响了社会对教育的满意程度,不利于和谐稳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全面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破解择校难题。出台《意见》是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是推进国家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成果,是建设为民、务实、清廉政府的具体行动,是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生动体现,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出台相关实施意见的目的是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规定,按照《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要求,在加快均衡发展义务教育的同时,综合施策、突出重点、着重规范,进一步明确小升初划片入学模式、对口升学流程、入学办理方式、信息公开办法,落实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职责,强化工作监管和社会监督,全力推进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全面提高小升初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满意程度。

2.据了解,《意见》涉及的政策和做法在全国一些省市已经实行了数年,效果如何?

答:免试、就近入学是《义务教育法》确定的原则,具体如何操作,我们指导各地结合实际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一些地方总体效果不错,河北、山东、辽宁、浙江、山西等地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成熟和有效的做法,北京、天津等大城市也有进展。两年来,我们着力研究这些典型地区的做法。2013年以来,结合“减负万里行”和治理择校专项检查重点剖析山东济南、济宁,北京东城、西城,天津、河北石家庄的做法,提炼形成了小升初制度设计的内涵和规则。《意见》成文后,又反复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大家一致认为,《意见》的有关规定来自实践,可行性和操作性都比较强,其出台和实施将使《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更好地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3.请介绍一下《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一是合理划定招生范围。明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统筹下,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每一所初中合理划定对口小学。

二是有序确定入学对象。明确划片后,为每个初中确定入学对象(生源)的具体方式,允许各地根据实际采取对口直升和随机派位两种方式安排小升初升学。

三是规范办理入学手续。要求县域内初中新生入学手续办理工作要在同一时段进行,学生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有效证明办理入学手续。

四是全面实行阳光招生。提出实行阳光招生的具体要求,强调最大限度公开每所初中划片范围、招生计划、程序时间、招生结果等相关信息。

五是逐步减少特长招生。要求弱化个人兴趣爱好及特长与招生入学挂钩,逐步减少特长生招生学校和招生比例,到2016年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应降到5%以内,没有特长生招生方式的地方不再增设该方式。

六是做好随迁子女就学。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制订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入学的政策措施,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做好实施工作。坚持深化改革,分类推进,区分城市规模妥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问题。

同时,强调要通过大力推进均衡发展、试行学区化办学、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为小升初工作提供保障和支持。

义务教育是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责任。因此义务教育入学是政府行为,而不是学校行为,学校没有选择学生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确定的管理体制,《意见》要求小升初组织实施的每个环节均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导进行。

4.有家长问,我所居住的地方有好几所初中,教育质量不同,大家都想被划入优质初中所在的招生片区,如何确保划片的公平?

答:为确保划片公平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明确责任。小学升初中招生范围划片是小升初就近入学的基础性工作,合理划片是工作的核心,也是广大群众关心和担心的工作环节,划片合不合理关乎政府公信力,关系到广大群众对教育公平的认同度。根据《义务教育法》确定的管理体制,《意见》明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小升初划片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实施招生范围划定工作。二是优质共享。《意见》确定的主要划片方式是“单校划片”,即直接为每一所初中合理划定对口小学。考虑到学校间发展水平不平衡,《意见》同时规定,优质初中要纳入“多校划片”范围,即按照初中新生招生数和小学毕业生基本相当的原则为多所初中划定同一招生范围,多校划片的各片区办学水平要大致均衡。多校划片的初中,采取随机派位的方式确定录取学生。三是加强监督。《意见》要求片区划定后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确保整体工作在社会监督下进行,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认可。

5.《意见》允许填报优质学校,如何确保机会公平,学生没有被录取怎么办?

答:《意见》允许多校划片,即招生片区内不止一所初中。但由于初中间教育质量有差异,实现均衡还需要过程,为确保优质初中入学机会均等,当前,允许片区内所有学生报名。当出现学生报名人数多于招生人数情况时,要采取随机派位的方式确定录取学生。

随机派位是指采取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初中学校录取学生。为确保随机派位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要事先告知,切实保障家长、学生的知情权。要统一实施,县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小学生毕业信息登记、入学志愿征集,统一受理审核入学申请,集中公示招生录取结果。要全程监督,邀请有关部门和代表参与,主动接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徇私舞弊。

未能进入参加派位学校的学生,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根据就近原则安排进入其他未招录满的学校就读。

由于有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初中的政策,初中在一般学校就读的学生同样有机会进入优质高中。

6.有农民工朋友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上初中是如何规定的?

答:《意见》根据《义务教育法》明确的管理体制规定,小升初组织实施的每个环节均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导进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入学总体原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具体实施也是由县级进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入初中就读的,应提前向输入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

7.小学择校的,能否在该小学附近就近升入初中?

答:原则上,学生应在户籍地、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入学。符合这些条件的,按照《意见》规定,小学毕业后可升入该小学对口划片的初中。不符合条件的,由小学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规定。

对于小学人户分离但初中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学生,《意见》要求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审核,统筹安排就学。请家长在小升初前夕关注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招生入学办法。

8.《意见》是否适用民办初中?

答:《义务教育法》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原则适用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意见》没有注明的,均指公办学校。“免试”是普遍的入学原则,是法律赋予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就近”则是法律对政府保障入学设置的义务。所以,对于民办学校《意见》仅要求公办和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

9.《意见》对于规范初中招收特长生做出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这样规定?

答:《意见》对规范和减少特长生招生有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免试就近入学是根据义务教育的性质和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既是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要求,也是淡化基础教育竞争性色彩的导向性举措,其目的是推进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引导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但一些地方将特长与招生挂钩,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所以《意见》要求逐步减少特长招生。特长生招生必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目前没有特长生招生方式的省份不再增设该方式。《意见》对规范和减少特长生规划了时间表和路线图,逐步减少特长生招生学校和招生比例,到2016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应降到5%以内。关于特长生的招生入学具体办法,授权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

10.如何确保《意见》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答:要努力做到多措并举,透明公开公正,特别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一是规范入学,阳光招生,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主动接受监督。二是多措并举,配套实施,通过改造薄弱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试行学区化办学等举措,缩小学校办学差距,为规范小升初夯实工作基础。三是强化责任,抓好落实,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正透明的小升初工作机制。四是加大查处力度,决不姑息迁就,充分发挥惩戒的警示作用。

4.关于进一步做好法院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四

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县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村民依法对村务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把我县村务公开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农村村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区、市关于关于规范村务公开内容和形式的要求,贯彻落实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有关村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规范民主决策机制、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强化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基本原则:依法公开、内容真实、运作规范、注重实效、有力监督、简明扼要、浅显易懂。

二、基本要求

以保障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眼于发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优势,着眼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不断完善,着眼于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着眼于有利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一步完善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健全监督机制,调动农民群众参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

进一步加强对村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村务公开工作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县村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进一步强化民政部门在村务公开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明确职责、齐抓共管,有关乡要切实搞好村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工作落到实处。

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内容

凡是群众关心的、凡是群众想知道的、凡是群众有疑虑的都要公开,主要公开10个方面的内容:

1、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2、村财务收支详细情况;

3、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情况;

4、基本生活救助、危房危窑改造等困难对象的确定情况;

5、国家及其他社团组织投入本村的扶贫等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6、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情况;

7、村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情况;

8、水、电等费用收缴情况;

9、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

10、涉及本村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此外,村民委员会要结合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根据大多数村民的要求,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或民主理财小组的参与下不断完善村务公开内容。

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时间、形式和程序

1、村务公开的时间:应公开的事项及办理情况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及时进行公开。公开采取公开栏、榜示、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上口头公布等方式进行。

2、村务公开的形式:要本着实用、方便、节俭,便于观看、便于了解、便于管理、便于监督的原则,设立固定、便于群众观看的公开栏,同时要根据实际,采取会议、广播、印发明白卡和便

民手册、入户告知等形式进行公开。

3、村务公开的程序:村务公开的内容应形成文字方案,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后再正式公布。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村务公开资料的收集、管理,保证相关资料的完整,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监督机制

1、加强组织监督。要通过民主推选的方式建立健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参与研究、安排村务公开工作;监督村民委员会按时、按程序真实公开村务;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公开监督情况;受理村民对村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民主理财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制订村财务预决算方案;审核村财务收支;监督村民委员会如实公布财务类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财会人员及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或民主理财小

组成员。

2、强化群众监督。村民对村务公开内容、时间、程序等有疑问的,有权要求村民委员会解释答疑;有权委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查阅村务公开资料,通报有关情况;有权向有关街、乡和有关部门反映村务公开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无理拒绝、阻挠村务公开或在村务公开中弄虚作假、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有权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对其作出处理。

3、强化舆论监督。通过舆论监督作用,防止出现对村务公开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和事。

4、加强工作督查。县村务公开协调小组要定期开展工作检查,协调处理相关问题;县民政局要定期对各乡贯彻执行村务公开各项政策、规定及落实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各乡要依法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按时、全面、真实公开村务,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三、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制定计划和完善方案阶段。在充分总结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深入调研,制订符合我县实际的村务公开工作计划,完善村务公开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集中检查阶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县各乡村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逐一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通报情况。

第三阶段,整改阶段。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乡加大对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力度,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

5.关于进一步做好法院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五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驻礼各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切实做好全县就业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县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陇政发„2009‟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富民之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是构建和谐礼县、推进我县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减轻金融危机对我县经济影响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具体行动。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落实任务,进一步强化措施,掀起全社会关注就业、促进就业的热潮,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优化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努力实现更加充分的社会就业目标。

(三)目标任务。今后5年努力实现全县城镇新增就业7000人以上,就业再就业培训5500人,创业培训28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城乡劳务每年新增3500人,劳务收入年增长15%以上,劳动力转移培训年增长10%,到2012年,全县劳务输转规模达到13.3万人,劳务收入达到11亿元。

二、明确工作责任,努力促进就业

(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相协调。各乡镇、各单位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本乡镇、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出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发展劳务经济、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就业援助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努力扩大社会就业。

(二)完善和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要通过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快速发展,增加就业总量,拓宽就业领域。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拓宽就业门路。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第二、三产业,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业和转移就业。完善和落实城乡劳务市场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引导城乡劳动力异地转移就业。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

(三)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各乡镇、各单位要从市场准入,企业设立、投资融资等方面加大对创业实体的支持力度,鼓励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实现创业。落实劳动者创业的财政、金融、工商、场地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落实好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全民创业和回乡创业活动。

(四)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纳入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他们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并利用礼县人力资源网站的网络视频平台,鼓励帮助他们去异地就业,去企业就业。

(五)努力减少失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集中出现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失业现象及时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臵工作。定期对失业状况进行分析,寻找差距,研究对策,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确保就业局势稳定。

(六)完善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的长期失业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指标。今后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劳动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政府每年将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依法对劳动保障系统的各个部门进行考核、检查和监督。

三、完善就业政策体系,落实社保补贴

(一)加大政策扶持,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今后对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国家对残疾人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带头人、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妇女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是2万元。

2、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性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在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的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可申请贷款,贷款额度由企业、担保机构,承办金融机构商定。

3、创业成功、按期偿还贷款诚信度高的借款人和吸纳就业人员多、按期还款、有偿还能力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可再次申请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

4、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财政负担。

5、鼓励经办金融机构在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款的3倍范围内,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力度。

6、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县财政安排,建立和完善贷款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推动信用社区和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7、小额担保贷款具体工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1、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3、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4、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5、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继续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

四、完善创业政策,强化创业服务

(一)用政策扶持创业。鼓励支持城镇失业人员、城镇退伍军人、城镇残疾人、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高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等社会群体充分利用创业扶持政策自主创业。从开拓市场、健全服务入手,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包括环境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小区绿化、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卫生保健、家政服务等,开发创业项目。以发展第三产业、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资源开发型、服务商贸型等中小企业,提高中小企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能力。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打造知名品牌。引导支持广大农民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非农产业致富。积极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地方行业协会。鼓励支持各类经营型、管理型、科技型人才创办经济实体、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积极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帮助残疾人就业。

(二)强化创业服务。进一步完善创业项目、创业培训、职业指导、小额贷款、企业孵化、跟踪服务相结合的创业服务体系,将创业服务工作延伸到社区、乡镇,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快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发挥社会各类创业服务中介机构服务组织的作用,构筑支持创业的服务平台。要采取各种方式,根据劳动者的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和就业能力。加强创业意识教育,转变就业观念,营造鼓励自主创业、支持创业、服务创业、和谐创业的社会环境。

(三)积极参与,认真开展“创业甘肃”主题活动。积极参与省、市组织举办的“创业项目博览会”、“创业校园行”“回乡带头人和创业明星”评选、全民创业先进事迹报告宣讲等活动,营造创业氛围,促进全民创业。

五、增加资金投入,促进就业工作

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社会保险等补贴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公共就业服务等。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启动六大行动促进农民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2008]43号)要求,落实好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计划,落实城乡统筹就业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10%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经费。同时,要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人员、编制和收费情况,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预算,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劳动者免费服务提供资金保证。对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由承办银行按季向担保机构核对,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据实贴息。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就业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一)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综合性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的就业服务。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按照建立统一开发、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三)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支持各类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全体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

1、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高中毕业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及技校毕业生未就业已参加失业登记并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规定对培训机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2、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积极性。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对鉴定机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增加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投入,在扩大职业学校招生规模的同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职业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与各类企业签订协议,对青壮年有组织地开展订单式培训。采取多种培训方式,使“两后生”参加基本职业技能培训。围绕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和层次,把建立妇女、农民工和家政服务、保安、保绿、保洁等人员培训基地和劳务就业基地结合起来,抓好农民的技能培训。在农民工春节返乡期间和初高中毕业后组织开展技能培训。鼓励和利用学校教育、在职培训、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进行人力资源开发。

(五)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就业失业登记证》向登记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在省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

(六)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各类招聘和专项服务活动,办好人力资源网站,利用网络视频等手段,着力解决就业供求信息不对接、技能不适应岗位等问题。落实好各项政策,畅通大学生面向企业、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流动就业的渠道。认真做好家庭困难和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

七、完善就业援助,建立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制定就业援助专项活动计划,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体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二)加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帐,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通过多种形式帮扶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对城镇公共场所保洁人员、保绿人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交通协管员、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城镇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三)建立完善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联动机制。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规范失业保险业务流程,实行全市统一的《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完善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良好政策导向,组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积极参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和创业等活动,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他们积极就业。

(四)鼓励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企业停产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方,政府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积极支持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接续产业,引导转移就业。

(五)积极帮助受灾劳动者实现就业。建立危机灾害情况下的就业促进应急机制,认真做好就业援助工作。要把促进就业工作与抗震救灾、灾后重建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实施就业援助。今后要将卫生防疫、环境清理、物资搬运、治安维护等按规定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鼓励受灾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对受灾劳动者及时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优先保证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对有技能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开展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促进就业工作机制。县就业领导小组要制定工作要点、分解工作计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要加强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提供相关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的工作。

(二)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的典型经验。要对在促进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农民工就业培训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6.关于进一步做好法院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六

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见》(安办„2010‟2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乡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不断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群众对调解工作的满意率持续提升和民转刑案件发生率、非正常越级上访率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率不断下降,经乡“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大调解机制建设,全力提升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基础

1.进一步加强乡、村两级联调中心规范化建设。按照乡委构建“三调联动”机制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推动落实联调中心各项工作职权及流程。进一步健全调处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考核力度,努力将调处中心打造成集社情民意、分析研判、舆情汇集、矛盾调处、大调解工作协调管理于一体的“前沿哨所”作用。

2.进一步加强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巩固和完善乡、村、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要结合实际设立医患、劳资、消费、环保、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等专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和重点领域、特殊人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构建全面覆盖、多种类型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夯实化解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1-

工作流程、内部管理、卷宗管理,组织卷宗评选,着力提升调解质量。

3.进一步加强调解队伍建设。要以建设一支“热爱调解、精通业务、会做群众工作”的专兼职调解员队伍为目标,进一步推进调解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建设。开展学习先进调委会和先进调解员活动,提升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培育爱岗敬业精神。司法所全年要组织二次调解员培训,重点学习各种法律法规和调解知识。同时全乡要积极组建调解志愿者队伍,将具有丰富政策法律知识、群众威望高、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吸纳为调解志愿者,加快调解队伍社会化建设步伐。

二、细化大调解指导管理,全面提高全乡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成效

1.强化对大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乡联调中心要加强对成员单位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努力在各相关部门之间形成良好的协作机制,形成良性互动。进一步加强大调解宣传工作,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共同参与大调解工作,为大调解工作服务我乡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各村各单位联调室要定期开展活动,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体系。进一步规范全乡大调解工作的组织、业务、人员管理等各项运作规则、工作标准,扎实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对接工作机制。

3.做实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考评工作。乡、村两级

联调室要定期对本地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进行考评,进一步结合实际,细化量化,做好台帐工作,把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加强实绩考核,不断推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发展。

三、强化大调解效能建设,着力提升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水平

1.突出排查调处工作重点,加强重大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要以各敏感重要时段的社会稳定为重点,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确保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对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要建立“一件一结、一案一策、一人负责、一督到底”的“四个一”工作机制,落实包案化解制度,组织专门班子,明确责任单位,制定化解方案,并进行跟踪检查、联合督导和挂牌督办。深入开展各种法律服务专项活动,加强涉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突出城中村改造、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并制定完善好防范预案,切实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2.加大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力度。要落实包案化解制度,对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要组织专门班子,明确责任单位,落实具体人头,制定化解方案,实行挂牌督办;要健全对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积极排查,靠前调处,及时稳固事态,及早化解纠纷,做到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化解得了。

3.创新和发展调解方法。进一步探索和实施公开评议、心理咨询、经济救助等新型调解方式,用好听证调解、联合调解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加强对调解个案的提炼研究,探索建立科学高效的调解方法体系,着力提高各类调解组织对矛盾纠纷的防范能力、调解能力和对重大矛盾纠纷的处置能力。

乡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7.关于进一步做好法院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七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不断完善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尽快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省和市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具体补贴标准是:年缴费100元到200元的补贴30元;年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的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年缴费600元(补贴65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市县各承担50%。新的缴费补贴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对重度残疾人,由省级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困难群体缴费是否实行补贴,由市县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承担。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

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省和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市县提高基础养老金报经批准后,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长缴多得。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下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全省建立丧葬费补助金制度,标准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800元,省级财政按800元的50%给予补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鼓励有条件的市(区)积极探索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提高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县级财政要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保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管理、经办服务等工作正常开展。工作经费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省、市两级财政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补助。

要进一步完善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试点并逐步推开,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各级政府要统一安排部署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督促各有关单位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划拨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检查审核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发放和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等工作。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本实施意见自《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8.关于进一步做好法院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八

为积极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以“总体规划、分类指导、稳步推进、规范服务”为工作思路,采取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管理形式,加快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步伐,逐步使企业退休人员由单位管理向社会化管理过渡,实现退休人员由“企业人”向“社会人”转变,以减轻企业社会性事务,为我省经济发展和深化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总体目标

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从2003年起用两年的时间基本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到2004年底,争取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同时做好规范和完善工作。

三、工作内容和组织机构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一)县(市、区)以上成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职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其工作职责为: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制定;负责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协调推进;为本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职责为:负责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和领导;负责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开展党的组织活动和党员的教育管理;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指导社区开展企业退休人员文化教育健身活动;做好有特殊生活困难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帮扶工作;协助社保经办机构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移交工作。

(三)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职责为:对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进行登记,建立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和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建立统计报表报告制度,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反馈工作信息;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四)社区(或居委会)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职责为:协助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做好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和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活动,做好鳏、寡、孤、高龄、伤病等有特殊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的帮扶工作,及时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告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申领资格认定信息。

四、管理服务形式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大中城市和其他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地区,应主要采取这种形式。中央、省属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应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原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由于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在一定时期内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些现实可行的管理服务形式。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在社区组织不够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对企业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部分地区经当地政府确定,由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的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组织、人员及活动场所,继续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随着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逐步移交和当地社区建设的发展,这几种管理服务形式应逐步过渡到由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

五、实施方法

根据“总体规划、分类指导、稳步推进、服务规范”的工作思路,从2003年起,我省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按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一)构筑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帮助街道社区建立工作平台,并充分利用现有的场所人员等资源建立和完善街道、社区、居委会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管理服务机构,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创造条件。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方案。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三)突出重点分类实施。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与服务,各地应将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点放在街道和社区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上。同时,各地要根据本地情况,本着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的原则,选择各种类型的管理服务形式。

(四)逐步落实工作内容。目前难以全部落实到位的,先重点抓好四项工作:一是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二是向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三是指导企业退休人员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四是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扩展工作内容,并逐步加以规范和完善。

(五)巩固提高规范服务。至2004年底,在全省各地基本建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体系和管理网络,在多种形式管理基本成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提高管理水平,不断开拓工作思路,实现全社会各类型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

六、工作人员和经费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社会化管理服务职能和工作情况合理调配工作人员,负责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业务工作。

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以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规定安排。企业向社区移交退休人员时,应根据上一年相关企业用于退休人员实际开支的人均管理服务费用,将应承担的金额一次性或按年度划拨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和协调配合。(二)加强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三)继续落实企业在一定时期应承担的责任。(四)保障有力,设施到位。各地要统筹安排解决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场所和设施等方面的问题,满足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政策咨询、工作人员办公和组织文体健康活动等方面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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