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腐败

2024-09-30

中国反腐败(共8篇)

1.中国反腐败 篇一

中国反腐败现状研究

(班级:12物本一

姓名:刘树聪

学号:2012294119)

摘要:2012年底成为中共中央总书记后,习近平当即向全党发出警示:“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我们要警醒啊。”随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会议上,习近平又发出“打虎”宣言: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决心,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若把省部级及以上的贪腐高官称之为“老虎”,以十八大为开端,中共反腐大幕由此拉开。从四川省原省委副书记李春城落马开始,至今已有19名省部级高官落马,“打虎”硕果累累。

关键词:中国

反腐败

现状

一、中国最近几年重大反腐败案件

李启红,广东中山市长,利用土地和股票敛财,知情人称其家族资产保守估计有20个亿

张曙光,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在美国洛杉矶有三处豪宅,在美国和瑞士有存款28亿美元

刘志军案,除受贿5000余万人民币外,还有美元、欧元、港元,共计金额约6000万元人民币。滥用职权罪则是涉嫌帮助丁书苗非法获利30亿余元

***:认定法院受贿财产共计2179万余元

**,解放军总后勤部副部长,中将军衔。谷涉案金额200多亿,房产300余处。自住7000多平米小楼,护工60余人。5个情人,其中一歌星、俩影视小星、一主持人、一高级白领。2013年初,武警共出动4辆军用卡车从**山西家中拉走包括大金船、金脸盆、大量高端白酒在内的赃物。据知情者称,**任职期间,军队住房标准大幅度提高。军营第四次大规模扩建及营具全面升级换代,**从中寻租。在不少位于城市黄金地段的军方土地出让中,**亦收受巨额回扣。

**的前任原海军副司令王守业因贪污1.6亿元人民币及包养情妇,2006年被军事法庭判处死缓,二人都曾任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部长

***案:港媒《东方日报》消息:***被抄家,私建军火库,资产过千亿:326套住宅;黄金白银逾四十二公斤;现金人民币1.57亿,名贵轿车62辆;名家字画55幅,市值10亿人民币;名牌手枪3只,子弹一万余发;冻结930个账号,总额377亿人民币;冻结证券,市值513亿人民币;美金275万,欧元66万,英镑11万,瑞士法郎55万,债券1.7亿,住宅市值17亿。

二、中国最近几年反腐败措施

1.八项规定出台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分析研究2013年经济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一致同意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2.中央纪委巡视组

中纪委和中组部将派出中央巡视组到各地、各单位检查监督反腐倡廉工作。中共政治局常委王岐山要求中央巡视组到各地去当中央的“千里眼”,找出涉嫌腐败的“老虎”和“苍蝇”。

3.解决四风问题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强调这次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聚焦到作风建设上,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

4.颁布10余道禁令

打击会所歪风、公款购赠年货禁令、购卡禁令;月饼禁令、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节约反对浪费:表明加强作风建设已经上升到党内法规的高度。包括这一规定在内,2013年出台的官场“禁令”无一不切中时弊,令党风政风耳目一新,也带动了社风民风的好转。抵制腐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渐成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

5.清卡行动

中纪委决定在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此前,中央纪委已下发相关通知,要求本系统在职干部职工在6月20日前自行清退所收受的各种名目的会员卡,做到“零持有、零报告”。在当前形势下,中央纪委向自身“开刀”,既是纪检监察队伍的一次“自我净化”,也再次向全党全社会表明了决心,展示了反腐工作的清晰思路。

6.探索实行官邸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准多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不准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不准违规配备公车,不准违规配备秘书,不准超规格警卫,不准超标准进行公务接待。探索实行官邸制。

7.个人事项报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专家指出,已经走过18年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应当在进一步细化、制度化、体系化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前进,使之真正成为反腐败的利器。

三、中国反腐败的法制建设:

1.财产公示

财产公示乃大势所趋

世界银行金融市场透明局局长吉恩•佩斯姆(JeanPesme)就认为公务员财产公示是有效的反腐手段:“财产公示制度使腐败官员掩盖犯罪活动或隐匿非法所得更加困难。公众和反腐机关应支持20国集团呼吁的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因为这是把公务员盗贼诉诸法律审判的一个有效措施。”

谁该公示财产

从各国立法实践看,公务员财产公示是“由上而下”推行的,先从高级公务员和议员(人大代表)开始,然后逐步推广到普通公务员。这是因为高级公务员掌握着更大的权力,一旦腐败,给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也更大。俗话讲“正人先正己”,财产公示从高级公务员开始,领导以身作则,自然便于把这项制度贯彻下去。

公务员财产公示,并非限于公务员自己,还应包括公务员的配偶、子女,甚至还包括父母,而不论其国籍。如果只公示公务员自己的财产,他可以把贪污、受贿的财产放到配偶、子女和父母名下,甚至转移到海外,这就让公务员财产公示流于形式,起不到遏制腐败的作用。

俄罗斯总统普京在2012年12月发表国情咨文时强调,公务员财产公示要从高级领导人做起,例如总统、总理和他们的家人。普京说:“如果一名官员在公开赞许俄罗斯伟大的同时,却将资产转移到海外,人们如何信任他”。在俄罗斯,必须公布财产的公务员部门,分为民政部门、军事部门和具有潜在腐败风险的其他联邦机关等系统,官员以司局级以上的领导为主,腐败风险大的部门职务相应降低。国有企业、基金会的高管也纳入财产公示范围。

哪些财产该公示

公务员应该公示的财产应包括一切收入、投资收益、动产、不动产、所收礼品、受到的款待等。

美国规定,公务员必须报告的财产信息包括所有收入及累计超过100美元的酬金,要详细写明来源、时间和数额。对从亲属以外的人那里获得交通、住宿、食品、消遣等,也要折合成货币价值,累计超过250美元就要报告。收到的任何礼品按市场价格超过35美元,则必须上报。

除了公示财产外,有的国家还禁止公务员及其家属在境外拥有任何财产和银行账户。2012年12月23日,俄罗斯国家杜马以437票赞成、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一致通过一项法案,禁止所有公务员、军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境外拥有任何财产和开设银行账户,禁止购买或持有外国公司的有价证券。如违反上述规定,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500万-1000万卢布的罚款,3年之内不得担任公职。国家杜马制宪和国家建设委员会第一副主席维亚切斯拉夫•雷萨科夫说:“公职人员不允许一条腿在俄罗斯,另一条腿在国外。”

如何财产公示

“公示”与“申报”是有区别的。“公示”就是把自己家庭的所有财产、收入和支出信息向公众展示,任何人都可以查阅,其目的就是落实民主监督制度。随着电子政务的推广,公务员财产信息放到网上,大大方便了公众的查询监督。公众可以通过财产公示材料,发现公务员有没有隐瞒财产,收入与支出是否相符,如发现公务员的财产信息不实,便可揭发、举报。而“申报”只是把自己家庭的财产信息向上级报告,然后就被锁进了保险箱,没有几个人会知道,我们目前实行的就是财产申报制度。但是如果知道该信息的官员也是贪官,那就必然会官官相护,这当然也就起不到民主监督的作用,更达不到反腐的目的。

财产公示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少数国家在公职人员参选前申报,任职时公示一次,卸任时再公示一次,如果任职期间财产有重大变动,还要及时公示。乌克兰则要求高级公务员在离职10年内仍须每年报告个人财产。

美国规定,公务员财产报告在当年的5月15日截止日后的15日内向全社会公开,任何人都可以查阅这些信息。公众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反腐的目的,也可索取公务员财产报告的复印件,起到民主监督作用。报告持续公示6年,满6年后,销毁这些信息,但正在进行调查的继续保留。欺瞒行为必须严惩

公务员财产公示不是反腐的目的,而是反腐的手段。通过公示,如果发现贪腐问题,必须及时调查处理。

土耳其规定,如果应该公示财产的公务员任职期间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财产报告,将被解职,并可处以3个月至1年的监禁。提供虚假报告者被处以6个月至5年的监禁,没收非法所得,并判罚金500万-1000万里拉,如果非法所得被转移或使用,则用合法财产补足差额。对获刑者,刑满后终身不得被录用公职。“财产公示”绝不能空谈

联合国《反腐败实际措施》认为:规定公务员全面公示个人所有财产、债务和社会关系,以及每年的全部收入和经营活动,这是很有效的反腐手段。2003年12月10日,中国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签字,这展示了中国政府反腐败的决心与承诺,表达了在反腐败中加强国际合作的愿望。世界银行建立了各国财产公示数据库,但世界银行金融市场透明局局长吉恩•佩斯姆称,从未收到过中国提出的协助反腐请求。

看执政党是不是践行“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看政府是不是有反腐决心和廉政诚意,看公务员是不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否建立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就是最好的试金石。

据报现在有些地方已开始针对新提任的领导干部试行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这是一个好的开端。官员财产公开等制度喊了十几年,都没有实行,其中提出2020年之前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实现互通共享依法查询住房信息联网,用身份证就可以查询名下所有房产,有人评价说如果立即实行(技术上是没问题的),会引发“抛房潮”,因为贪官房产太多,所以设了个缓冲期,到2020年才完成互通共享依法查询住房信息联网。

2.司法独立

反腐还要求确保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我国对贪污案受贿案进行立案侦查的职权依法由各级检察院行使,但实际上一些法外规则使得各级检察院事实上无权自主立案调查辖区内较高级别的官员,立案调查辖区内较高级别的官员往往需要经由本地党委或纪委的决定或同意。而法院行使审判权有时也受到“以党代法”的困扰。所以,反腐与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协调地进行。

更艰难的一项工作是减少和消除选择性办案,维护司法公正。在较多官员都或多或少有些问题的情况下,选择性办案往往造成严重的不公正:谁受到调查谁倒霉,没有受到调查的人就平安无事。而调查谁不调查谁,又往往是有一个地方最有实权的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的。这就不仅容易造成反腐过程人治压倒法治,客观上也会形成一些反腐行动整治不到的死角。所以,应该有制度化措施防治选择性办案。同时,也应该明确地反对办理刑事案件“讲政治”。

3.民间反腐、社会舆论监督

互联网时代,网民的火速围观,舆论监督力量的强大,使得传统反腐路径正向着网络反腐转化。现在流行的发帖、人肉、知情人举报等方式,“小三反腐”“给官太太上廉政课”等反腐手段,逐渐成为有别于传统反腐监督的新方法。然而,反腐是一场持久战,真正杜绝腐败现象的出现,不仅需要反腐新手段,更应该回归于常态化的反腐监督。不仅如此,让群众广泛参与反腐,将反腐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才是长远之计,唯此,社会监督的正能量才能得到进一步释放。

要形成鼓励公民运用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和言论出版自由,在媒体上揭发、曝光官员的腐败行为的稳定制度。个人在媒体上揭发、曝光官员的腐败行为,是目前同权力反腐格局并存的少许民主反腐因素,特别是网络的力量,应该珍视和保护。

参考文献

1.《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员干部学习读本》出版社:新华社

出版日期:2014年3月1号

2《腐败与反腐败 当代国外腐败问题研究》

作者:王沪宁编;竺乾威等译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0.11

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们职务犯罪侦查研究》主编:樊崇义

王建明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年11月

2.中国反腐败 篇二

提到贪腐问题,时下很多官员在犯下大案后往往闻风而动,贪官外逃早已不再是一个新鲜的名词。追逃的成功案例既表明国际间司法协助合作的深入和我国国际影响力的增强,也极大推动了特大贪腐案件的破获。对于逃往国外的犯罪嫌疑人,一方面是国与国之间司法主权的超然地位带来的追诉难题,另一方面是两国间的间司法协助对国际司法合作提出的新的要求。对这些潜逃他国的罪犯,需要一种国际间通行的制度为追诉行为提供标准和底线,同时也对请求国实现其引渡请求的目标予以保护,于是以引渡制度为主的一系列国际司法合作措施应运而生。

引渡制度的成功运用使得外逃犯罪嫌疑人不得不面对国内刑事司法制度的追究,同时阻断了潜在外逃者的退路。然而作为国际间司法协助通行证的引渡制度,实践过程中却面临着诸多阻碍,对外逃官员的引渡和遣返请求往往因制度本身的限制而被拒绝。

二、引渡基本原则限制国际司法协作的开展

引渡制度是政治上的博弈,更是司法协助法律制度的智慧结晶,但制度本身的的限制也不容忽视。为了充分保护一国司法主权,同时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各国通过立法明确了对引渡制度的限制,条约前置主义、双重犯罪原则、特定性原则、政治犯罪例外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等基础性规定都构成了对国际引渡合作的限制甚至阻碍,尤其是我国死刑制度的保留、政治犯概念的界定以及颇受诟病的人权保护法律的缺失使我国在适用引渡制度时往往受到诸多限制。

(一)条约前置主义使引渡申请因缔结条约国家的数量限制大打折扣

条约前置主义要求在适用引渡制度时必须以两国之间存在双边引渡条约关系作为引渡的前提条件,很多国家奉行条约前置主义,甚至不承认互惠原则,在法律中直接规定了引渡依双边条约进行,一旦没有条约就绝无引渡可能。然而对请求国而言,一国不可能与所有国家都签订引渡条约,我国对外签订的引渡条约数量更是远远低于我国对外引渡的实际需求。中美两国的引渡就因两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而阻碍重重,在司法合作问题上只能采取遣返等其他变通方式实现追逃目的。条约前置主义的限制不仅针对请求国,也同样针对被请求国,该原则的存在同时也限制了被请求国的对外请求,严格奉行条约前置主义的国家自身对外的请求也会因为互惠原则而受到限制。

(二)双重犯罪原则因各国文化背景的差异导致一些犯罪在他国不受追诉

双重犯罪原则要求请求国的引渡请求中所指控的行为在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认为是犯罪。对请求国而言,罪刑法定原则这一通行的刑法精神要求只有当犯罪行为人行为触犯了该国的法律才能受到刑事法律追究,对被请求国而言,如果本国不认为是犯罪,则没有启动国家权力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立场。由于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特定文化背景和具体国情决定下的法律制度,各国刑事法律规定的罪名、罪状及入罪标准也不尽相同,双重犯罪原则也因两国对犯罪严重性的定性和量刑制度之间的法律差异成为引渡实践中的阻碍。

(三)特定性原则限制犯罪嫌疑人其他罪责的追究

特定性原则要求请求国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后,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进行审判,而不得对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该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国家将从事政治犯罪的人以普通刑事犯名义引渡回国,然后以其他名义任意予以处罚。特定性原则是双重犯罪原则的补充,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对请求问题的关系就好比两个有重叠部分的圆,因为双重犯罪原则的存在,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只能在重合的范围内展开司法协作,这就必然会导致被请求人的罪名有一部分因为某些原因不能成为引渡请求。严格奉行特定性原则的引渡案例有时会因追求引渡的成功而放弃部分罪名的追究,导致同罪不同罚,无法实现罪刑法定精神。

(四)政治犯罪例外原则使贪腐官员成为漏网之鱼

政治犯不引渡是引渡乃至国际法上公认的原则,然而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的贪腐犯罪在引渡时有可能因与政治相联系,而成为犯罪嫌疑人规避引渡的借口。由于贪污腐败类犯罪的主体往往都是公职人员,这些公职人员逃到国外后往往会利用自己的身份以及与政治有关的借口为自己开脱,将其贪污腐败行为政治化从而利用政治犯罪例外原则为自己开脱。

(五)死刑不引渡原则因我国保留死刑罪名而成为规避引渡的理由

死刑不引渡是基于当前反对死刑的世界潮流,出于人权的保护和考量,认为如果被请求国认为被引渡人被引渡回国后面临着死刑的处刑,则可以拒绝引渡,有一些国家甚至坚持死刑和无期徒刑都不得引渡。死刑不引渡原则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人权保护制度。由于中国现阶段仍保有大量死刑罪名,特别是贪污罪、贿赂罪等重大经济犯罪在引渡过程中格外受限。[1]贪污受贿等非暴力经济犯罪的罪质在于其贪利性和侵犯职务廉洁性,属于典型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价值低于生命权利的非暴力犯罪,其罪质与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死刑是不相称的,因而很多国家因我国存在死刑而拒绝引渡请求。

(六)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因犯罪嫌疑人“入籍”而不断被利用

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要求对被请求引渡人是被请求引渡国国籍的公民的请求应当拒绝,该原则是基于一国的属人管辖权而设立。在实践中,有很多犯罪分子外逃后即刻申请加入该国国籍,使犯罪嫌疑人在被请求国在接受引渡请求时摇身一变成为被请求国公民,导致了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在引渡申请中作为有效地规避手段而被滥用。

三、针对引渡制度进行国内政策的完善

目前,针对引渡制度的局限性,我国也通过漏洞填补及变通措施实现追逃目的。

首先,引渡条约为两国之间的引渡合作提供了最直接的依据,因而为了保证引渡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我国需要与他国特别是美国、加拿大等“外逃天堂”加快引渡条约的签署,通过条约为引渡制度提供便利条件。只有填补制度漏洞,使他国不再是“外逃天堂”,也使潜在的外逃者明白逃出国是没有用的,才能从根源上减少外逃行为的发生。

其次,在寻求国际司法协助时,对引渡申请中的罪名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不仅是追求罪名的一致,更关注犯罪行为本身,从而突破双重罪名和特定性原则的限制。“一些国家在某些问题上放弃这一原则,一些国家则在签订引渡条约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时,改变传统上双重犯罪原则要求罪名和构成要件在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法律中完全一致的做法,而采用‘实质类似’标准,即只要某一行为按照请求国的法律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作为犯罪加以处罚,即符合双重犯罪原则而不必强调罪名表述一致和犯罪成立条件同一。”[2]双重犯罪原则的根基是刑法的罪刑法定精神,然而世界上并不会有哪两个国家的罪名规定会完全一致,因而在引渡谈判过程中更需要从犯罪行为本身去认定“双重犯罪”,而非单纯的追求罪名的一致。

再次,将外逃犯罪嫌疑人非政治化处理使得政治犯的概念不断缩小,被引渡主体范围扩大。政治犯各国不断通过立法和国际公约协定的签署将很多与政治有关的犯罪非政治化处理,使得政治犯罪例外原则的适用范围越来越狭窄,在政治犯罪例外原则发展过程中影响最重大的就是对腐败犯罪的非政治化。针对我国当前大量贪污腐败犯罪分子外逃的严峻现状,对腐败分子非政治化为犯罪嫌疑人的追逃提供了便利条件。

另外,积极减少死刑罪名,以死刑替代措施代替死刑也增加了引渡的成功率。针对死刑不引渡问题,在世界反死刑潮流中,死刑被认为是对人权的侵犯,因而废除死刑的国家会因被引渡人引渡回国后有被判处死刑可能等定罪量刑问题,或担忧请求国国内刑讯逼供等酷刑制度的考虑而拒绝引渡。为了避免此类情况,在引渡谈判中,我国往往会做出不对其处以死刑的量刑上的承诺,就是对死刑不引渡的变通。赖昌星案中,我国曾承诺对他在遣返前所犯罪行,中国法庭不会判处他死刑。[3]虽然死刑不引渡原则会导致“同罪不同刑”现象的产生,但如果我国能彻底消除绝对死刑,同时在主动引渡中注意刑罚的转换,就可有效地缓解为引渡而承诺不处以死刑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矛盾。”[4]同时,这也对我国更进一步削减死刑罪名,减少绝对死刑的刑种,树立司法制度健全完完备的大国形象提出了新要求。

最后,对摇身一变成为被请求国国民从而规避引渡的犯罪嫌疑人,严格把控其成为“国民”身份的时间,将国籍认定时间规定为“犯罪时为非被请求国国民”,同时对已经取得被请求国国籍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排查看是否有吊销其国籍的可能性。[5]近年来,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已经由原来的刚性条款发展至今地位已有所松动,很多时候会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引渡本国国民。此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也引进了“先引渡后移管”制度和“或引渡或执行请求国判决”的制度,在请求国审判而在被请求国执行,即让犯罪嫌疑人在判决生效后回国籍国执行的制度来使本国国民的引渡请求被被请求国接纳。这种变通措施也是引渡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司法主权得到了尽可能最大化的保障。

四、引渡制度的替代措施

诚然目前国际通行的主流追逃方式是引渡,然而引渡面临着条约前置主义等原则的限制,引渡制度在实践中运用的效果大打折扣。反贪污腐败依赖于官员的自觉,更加依赖于有效的制度配合,只有使贪官明确外逃的终是没有出路的,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贪官外逃。因而引渡进行的同时往往通过政策创新,来弥补引渡制度自身障碍所导致的空白和漏洞,从而实现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

(一)遣返的中国策略

除引渡制度外,对外逃官员最常采用的手段是遣返。移民遣返措施主要依据的是一国关于移民的相关法律规定,将不符合居留和移民的外国人遣返回国,达到将一些外逃犯罪嫌疑人追回国内的效果。[6]贪官外逃往往伴随非法移民的问题,通过非法移民遣返的途径可以有效地规避引渡的诸多限制原则,同时简化了司法程序和法律适用,只依据本国移民法就可以实现,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促进了犯罪嫌疑人回国受审。遣返非法移民“主要表现为逃犯隐藏地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安全和秩序依据本国的移民法单方面作出的决定;遣返的目的地完全可以不选择对逃犯进行刑事追诉的国家。”[7]

遣返的初衷并不是为了追逃国,而是为了本国的国内秩序。[8]本国之外便是他国,如果一个国家为了本国利益而拒绝将腐败分子引渡回国,势必会使“国外”成为贪污腐败的温床,终有一日会深受其害。同时腐败分子在其隐匿的国家,其社会活动以及对与之交往之人的影响也会诱发更多的腐败犯罪,使得犯罪手段国际化并交叉感染,若不及时对犯罪嫌疑人加以法律制裁定会为此付出更加惨痛的代价,因而移民遣返成为继引渡之外使用更多的手段。

(二)劝返的中国智慧

通过自首减刑政策及专项追逃行动劝返,既可以避免对他国司法主权的干涉,又可以节约办案成本,简化追逃环节。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4年底,由国务院下发通知公安部部署全国在内的所有公安机关集中开展“猎狐2014”专项行动,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与“猎狐2014”境外追逃专项行动相配合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规定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回国的,视为自首。对外逃者而言,在异国他乡远离亲人朋友的孤独感和对未来的恐惧感也往往会促使他们回国。回国不仅是通过接受刑罚为其行为担负刑事责任,将不法所得带回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更可以减轻自己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节约国家司法资源。

虽然劝返制度极大的便利了海外追逃,但也面临着同罪不同罚的诟病,以减刑吸引出逃贪官归国在实践中也被认为是给高官的特权。对于这些争论,笔者认为,对外逃人员适用自首的理论根基在与对于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在境外享有完全的人身自由,存在继续躲藏和潜逃的条件和机会,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选择接受劝返,具有比较鲜明的自动投案特点,再加上回国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了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与其使他们在国外苦苦抗争,给追逃行为造成阻碍,不如通过政策上的变通促使他们归国接受刑罚,使罪行的惩处得以落实。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猎狐”专项行动结束后依然没有自愿归国的外逃者,其人身危险性更大,对他们的追逃也势必会面临更加激烈的反抗,为我国的追逃带来新的难题。

国际追逃并非一日之功,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合作及政策上的不断创新为外逃官员回国受审提供了有效支持。追逃的成功更需要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制度实现追逃目的,努力在兼顾尊重他国司法主权的同时出色地完成对出逃官员的追责,在追逃问题上创新方法寻求国际合作、开创追逃工作新局面。

参考文献

[1]赵秉志.死刑不引渡原则探讨——以中国的有关立法与实务为主要视角[J].政治与法律,2005(1):67.

[2]王蕾.论双重犯罪原则——兼论我国主动引渡难问题[D].厦门大学,2006:31-32.

[3]王勇.赖昌星“难民”案的法理评析——兼论加强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几点思考[J].法学,2002(10):78.

[4]谢瑜.论死刑不引渡原则[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5):113.

[5]黄风.引渡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34.

[6]赵秉志.运用移民遣返措施追捕外逃涉腐犯罪嫌疑人之路径与难点[J].江西社会科学,2014(2):151.

[7]黄风.境外追逃的四大路径[J].人民论坛,2011(31):74-75.

3.中国怎样反腐败才会有效? 篇三

推荐指数:★★★★★

作者:郑永年

出版:中信出版社

十八大后,一大批高官纷纷落马。新华网对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开信息统计发现,自2012年12月到今年6月,约30名省部级及以上官员接受组织调查。

中国问题研究专家郑永年认为,反腐败早已经不是新鲜事,人们所面临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反腐败才有效。改革开放以来,每一届新领导层和新政府都反复强调反腐败,反腐败运动从来没有间断过。同时,中国也一直在向世界上所有清廉的国家学习如何有效地反腐败。直到今天,能学的,已经学了;能做的,也已经做了。但为什么腐败还在变本加厉?这是需要人们深刻思考的问题。

郑永年

中国问题研究专家,普林斯顿大学政治学博士,曾执教北大,现任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中国华南理工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席,《国际中国研究杂志》(国际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和《东亚政策》主编,罗特里奇出版社《中国政策丛书》主编和世界科技书局《当代中国研究丛书》共同主编。历任北京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系助教、讲师,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研究员、资深研究员,英国诺丁汉大学中国政策研究所教授和研究主任。先后获得美国社会科学研究会/麦克阿瑟基金会(1995—1997)和美国麦克阿瑟基金会(2003—2005)研究基金的资助。

郑永年

为什么腐败还是继续变本加厉呢?

一句话,中國并没有根据中国体制本身的特点,来设计反腐败体制或者机制。那么中国体制最主要的特点是什么呢?如果说多党制国家的主要特征是外部多元主义,中国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内部多元主义。表现在反腐败方面,内部多元主义主要表现为反腐败机构过多,内部权力过于分散,不够集中。不仅党、政、人大、政协等等都设立了反腐败机构,主要组织和机构都有自己的反腐败机构。较之其他所有国家,中国的反腐败机构是最多的。

太多反腐败机构相互掣肘

内部多元主义产生了诸多弊端。首先,内部反腐败机构过多的逻辑结果,就是反腐败责任极其不明确。尽管各个机构名义上都是为了反腐败的,但实际运作的结果就是权力的争斗,反腐败反而演变成每一机构的“副业”。这是所有官僚机构运作的逻辑。因此,只有把众多的机构整合起来之后,它们的利益才能一致起来。

反腐败机构派大量的干部官员到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去考察,学习这两个地方的反腐败经验。应当说他们学到了不少经验,但一旦放到中国内地的制度环境里,这些在新加坡和香港非常有效的举措便不再有效。所有到这两个社会考察的官员都忽视了最重要的一点:香港的廉政公署和新加坡的反贪局都很小。一个小小的反腐败机构就造就了一个清廉的政府。在这两个社会,除了人们一般所说的高薪养廉、政府透明等因素外,就反腐败制度本身来说,最重要的就是权力高度集中,责任高度明确。反腐败机构又直属最高领导层。一旦发现腐败,应当承担责任者就非常明确。也因为责任明确,反腐败机构在预防腐败方面更是尽职。当然,另一个特点是,无论在新加坡还是香港,社会力量参与反腐败也非常得力。

很显然,当内部多元主义导致这诸多负面效应的同时,外部多元主义缺失更进一步使得腐败不可收拾。外部多元主义并不是说,中国要像其他国家那样,设立反对力量或者反对党。世界上那些实行多党制的社会,也同样非常腐败,甚至更为腐败。从外部制约来看,社会的参与要比反对党的参与更为有效。

那么,通过怎样的制度改革才能实现有效的反腐败呢?

一句话,要大力减少内部多元主义,强化反腐败机构的权力。这方面,可以参照近年来大部制建设的经验,设立一个反腐败大部制,整合目前各个反腐败机构。当然,在这个机构内部可以设立不同的反腐败部门。同时,这个机构应当直属最高领导机构。

要给清廉一个机会

其次,更为重要的是要给清廉一个机会。中国的腐败已经发展到这种程度,以至于清廉者没有生存的空间。很多腐败官员并不是一开始就腐败的,而是“屁股指挥脑袋”,到了一个腐败的环境,就不得不腐败。在党内,也并不是每一个官员都想腐败,也有一些官员不想腐败,但在全面腐败的环境里,“清廉”就成为一个人的巨大负资产。因此,应当考量的是如何给清廉一个机会?这是有可能的。例如,可以通过人事录用机制,在任命官员的时候,可以问其是否愿意公开财产。如果不愿意者,那么不被任用。这至少可以避免“带病上岗”的局面,就是那些已经腐败的官员不再被继续任用。这部分人肯定很大量,不可能人人都被查。但即使不去查他(她),至少可以中断其生涯。而那些愿意公开财产的官员,则可以被继续任用。

从具体的制度设计来看,也有很大的空间来改进反腐败的制度能力。首先,反腐败机构内部可以设立一个道德委员会。腐败既可以是狭义上的经济腐败,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例如性贿赂、包二奶等等。这些方面可以经过道德委员会来处理。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设立有针对官员操守的道德委员会。在中国,道德委员会可以强化党政官员的职业伦理。中国历来被视为是一个道德国度,对官员的道德压力不仅必要,而且也可以对官员产生巨大的道德压力。

中国的腐败已经高度社会化,侵入社会的各个角落。从各国经验来看,在如此广度和深度的腐败环境中,只有通过培养清廉官员,从精英开始,然后逐渐扩展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最终才会有建设清廉政府和清廉社会的可能性。

反腐是一场攻坚战,更是一场持久战。反腐这场战役,究竟应该怎么打?

《国有企业廉政风险管控模式的研究与实践》

作者:张文学、裴华、李国等

出版: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本书深入剖析了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在全面介绍企业风险管理理论、企业责任管理理论和权力运行监控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企业廉政风险管理理论,进一步丰富了企业风险管理理论,构建了企业廉政风险管控模型。

《高官反腐录》

编者:罗昌平

出版:南方日报出版社

本书是罗昌平所能搜集到的包括起诉书、判决书等权威司法材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华社、《人民日报》等发布的官方消息的总集成。如编者所说:“这是一份沉重的报告,它汇集了23年(1987—2010年)来120名省部级高官的腐败样本。”

《廉政:香港反腐风云》

作者:黄晓阳

出版: 光明日报出版社

4.中国反腐败 篇四

【摘要】腐败是一种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公共权力产生而产生的复杂社会历史现象,任何国家、任何朝代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腐败现象。早在19世纪,英国的阿克顿勋爵就说过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而且它也是一个世界性的焦点,各国都普遍存在这一问题。近年来,我国改革开放取得了丰硕成果,经济迅速发展,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综合实力大幅度增强。但是繁荣的背后隐伏着巨大的危机:即日益严重的腐败问题。在目前大规模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的打击下,腐败之势其锐未销,据检察机关统计数据,各级政府的腐败的确是从人数、金额、程度等方面都在扩大,总的来讲反腐工作事倍功半。本文主要从国外的反腐败成功经验,我国官员的腐败现状、腐败原因,以及如何开展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工作方面做一些探讨。

【关键词】反腐败 清廉 国外 现状 原因 中国特色 “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是对腐败问题研究得最权威、最全面和最准确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每年都会发布全球清廉指数排行榜,清廉指数采用10分制。2003年至2010年,中国在排行榜上的得分始终在3.5分(腐败比较严重)左右徘徊,根本没有任何一年可以称得上是“长足进步”。

七年来我们的清廉得分在低位小幅高低徘徊,排名从66位下跌为78位,累计下跌达12位。虽然一些人对此排名存在异议,但长期 以来的低位排名也是问题。政治文明、政治清廉是世界大势所趋,再不奋起直追我们就要被远远抛离。如此反腐形势,又如何能令人乐观?

一、国外的反腐败成功经验

世界各国在加强司法和行政部门反腐职能的同时,借助媒体监督、民众举报、签订反腐公约等多种方式,加大反腐斗争力度,惩处高层腐败。如一些国家的新闻媒体对官员腐败丑闻的追踪、揭露起到了廉政监督的积极作用,各国反腐的力度加大使得越来越多的高官纷纷落马。如以色列总理沙龙因涉嫌腐败被起诉;涉嫌腐败导致韩总统卢武铉被弹劾。

2010年全球清廉指数排行榜,丹麦、新西兰和新加坡以9.3分并列第一,被评为本“世界最清廉国家”,中国香港 以8.4分排名第13名。位于亚洲的新加坡和香港与中国大陆文化最相近,我们主要研究下这两个地区的反腐败情况。

新加坡在殖民时期特别是“二战”后到1959年人民行动党执政前,腐败曾是该国人民习以为常的一种生活方式。1959年李光耀领导的人民行动党执政后,决心清除腐败现象,为此,他们主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寓廉政要求于公务员制度建设中,建立和逐步完善现代公务员制度,并不断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以减少腐败动机;厉行法治,依法行政,建立起高效运转的行政管理体制,尽量减少腐败的机会;建立精干的、高效能的反腐败机构,严厉调查和惩处公务员中的腐败分子,增加从事腐败行为的成本。这些方面的措施相互配合,共 同发挥作用,从而做到了使公职人员“不想贪,不能贪,不敢贪”。新加坡如今被公认为亚洲的“清廉先生”,该国的经济发展也取得了骄人的成就。

我国香港地区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有组织的腐败(主要集中在警察系统中)也变得十分猖獗。腐败的恶性发展在70年代初终于引起公众的大规模抗议,从而迫使港英当局下决心粉碎有组织的腐败问题。1974年,港英当局成立了直属于总督的廉政公署,并从整肃警队中的有组织腐败犯罪开始重拳打击腐败分子,香港廉政公署采取了“三管齐下”的反腐败策略:一是赋予反腐败机构很大的独立调查权,高效率地调查和起诉腐败分子;二是成立防止贪污处,致力于消除政府部门和私营机构中存在的可能导致腐败的漏洞;三是加强对公众的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贪污的祸害并争取他们对反腐败工作的积极支持。经过20年不懈的努力,香港的廉洁程度从90年代至今一直保持比较良好的记录,我国香港地区所创造的教育、惩治、预防“三管齐下”反腐败的策略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肯定。

二、我国官员的腐败现状

中国官员的腐败现象究竟到了什么地步?造成了多大的危害?无法全面的回答,只能作一个轮廓性的描绘。2010年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224件,同比增加0.2%;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23人(含厅局级188人、省部级6人),同比增加2%,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282人,追缴赃款赃物计74亿元。贪污、挪用、逃资海外、公款消费……,光是吞噬国有资 产的方式就不可胜数,例如近期发生的 江西贫困县财政局官员套取约近亿元资金携老婆潜逃案件,震惊全国。从无形的损失来看,其社会危害性特别大,它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挫伤了广大人民的积极性,是我国当前社会不稳定的主要诱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由于政治制度、社会机制与经济发展的不相匹配,使得社会矛盾丛生,社会不和谐因素不断出现,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呈现易发多发的态势,主要表现为腐败大案要案数量增加,串案、窝案增多,腐败的群体由低层向高层发展,腐败用人和司法问题突出,徇私渎职严重,腐败动机恶性转化、花样翻新,腐败网络紧密坚固、发案部位呈网状延伸,腐败蔓延呈国际化趋势等。

三、腐败问题原因探讨

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人民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而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并没有相应的配套政治体制、法律体系等与之配套,即上层建筑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使得诸多矛盾和问题层出不穷,违纪违法案件在一些地方呈易发多发态势。

(一)制度不完善是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旧体制的某些做法还在起作用的情况下,经济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受到权力的左右,这样就给权钱交易打开了方便之门。在制度建设方面,当前我国正处于初级阶段,在传统的政体中,人治的色彩很浓,家长制的作风占主 导地位。其次是新中国成立不到60年,前30年在加强制度建设方面还走了一些弯路,我国真正进入民主法制建设的时期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在这样的传统背景下和这么短的时间内,我们要想把制度设计得很科学、制定得很完善,的确很有难度。

从现实情况看,很多腐败现象从表面看来是人的素质问题,但从深层次上看却还是制度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因为有的制度不配套,偏重制定要求式的实体制度,而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保障制度相对缺乏,使一些制度执行起来弹性很大。其次是因为一些制度滞后或缺失,无法从源头上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最后是因为监督制度的制度、监督权力的权力偏软,使得一些制度成了摆设。以上这些原因就造成了权力过分集中现象的发生。

(二)权力缺乏监督是腐败产生的直接原因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说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从我国这些年的反腐败实践看,腐败现象的产生存在这样的“三个基本”现象:事前基本没有监督,事中基本缺乏监督,事后基本不是监督。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流于形式,特别是对主要的领导干部,同级党委不敢监督,同级纪委也不敢监督。人民群众形象地描述对“一把手”的监督现状: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媒体监督太险,下级监督不敢。

特权和腐败案件频频发生就说明了相关监督机制不健全,特别是还不能实施有效的群众监督。我们党历来强调,党的领导干部必须自 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但是,相当长时期以来,群众监督没有得到充分落实,一方面是因为群众监督没有制度化、法制化,其监督权没有得到切实的保证;另一方面是因为群众的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一些地方,监督者必须看被监督者的脸色行事。

(三)社会转型期的思想教育缺失

改革开放以后,对外交流不断加深,社会文化环境得到了发展,但也也使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有所滋长,使一些意志薄弱的党员干部权力观发生了变化,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跌入了腐败的泥潭。此外,我国经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官僚主义、等级观念、特权意识、官本位思想等封建社会的固有思想仍然根深蒂固,成为滋生腐败的主要土壤。

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思想教育工作,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的努力还不够。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把反腐倡廉教育当成基础性工作来抓,有的人把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与反腐败对立起来,认为“经济要上,反腐败要让”。另外,反腐倡廉教育的方式方法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长期以来反腐倡廉教育方式没有随着现代人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的发展而变化,反腐倡廉教育流于形式、应付,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

(四)社会转型期矛盾丛生,应对不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整个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生了新的变化。这种变化给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活力,但我们也应看到,社会不同阶层之间也存在着利益差异,各利益 主体都希望通过不同方式获取有限的资源,这就容易产生不正当竞争,引发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

由社会转型带来的腐败问题众多,部分领导干部以非法利益为纽带,运用权力资源为小集团或个人谋取非法私利,形成利益联合体;一些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存在谋私行为,乱收费、做假账、假评估等问题严重;一些不法商人和企业主为了取得竞争优势,不择手段拉拢、腐蚀掌权干部;一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对自己与先富起来的人的财富差距拉大的现象不满意、心理失衡,从而引发了大量腐败行为。

四、关于中国特色反腐败工作的一些思考

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是在社会转型期诸多矛盾相互交织下进行的,我们既要认识到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又要充分认识到其长期性,坚定信心是关键,反腐败斗争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急于求成。

(一)继续深化改革,为预防腐败提供强大动力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旧的体制打破了,新的体制又不完善,就容易产生腐败问题,对此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坚持以改革统领反腐败的各项工作。在经济领域,进一步深化改革要在三个方面取得进展:一是完善市场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臵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垄断;二是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同时,进一步提升各种非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三是规范政府行为。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集中精力抓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 管理和公共服务。在政治领域,重点是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形成结构合理、配臵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使一切公共权力都得到有效的监督。

(二)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加强制度执行力建设 依法反腐是国际反腐败经验的重要总结,我国的反腐倡廉也要多加完善具有较强执行力的法律制度,避免假、大、空的政策性规定。同时,还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保证已有反腐败法律的执行力,促使国家各项廉政措施真正得以贯彻落实。

要加强行政管理方面法律的建设和执行。以《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为主体,完善财产申报法、公务员行为准则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考核、处罚力度,严格公务员从业纪律和职业操守,实现公务员队伍廉洁高效、依法从政。

要尽快完善经济管理尤其是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反腐败法律体系,需要金融监管方面法律法规的支撑配套。要多方征求意见,完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彻底堵塞腐败资金的流通渠道。尤其要重点加强和完善反洗钱和金融实名制方面的法律制度。

要加强司法制度建设,重点完善责任追究方面的法律体系。任何腐败行为都应该得到最严厉的惩罚,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腐败行为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党内纪律追究、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承担等不同层面责任之间的衔接配套,建立层次分明、严密科学的责任追究体系。

(三)健全反腐败监督机制,保障人民监督权 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把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

首先要加强检察机关、审计机关等监督机关的建设,充分保证其侦查权、财政权的独立性,减少干预和阻碍。监督机关要大力发展现代技术手段,提高腐败案件的发现率。

我们党和国家的创立者毛泽东同志早在半个世纪之前就已经找到了一条反腐“新路 ”即“让人民来监督政府”,在目前的反腐形势下,我们更要坚持这条道路。一是要从宪法和法律上保护人民监督权,进一步完善保障监督权有效实施的法律细则,建立各级政府对信访、举报、投诉等的受理和处理机制;二是畅通人民监督渠道,完善互联网监督体系,倡导并规范微博举报、网上发帖曝光等行为,使得人民群众对执政党和政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最大的保障。

(四)保持对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发挥惩治的预防和治本功能 面对现阶段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严峻形势,查办腐败案件的工作一刻都不能放松。当前,重点是查办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查办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案件和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等。对于腐败案件,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能手软。同时,要充分发挥法律、政策、纪律的综合治理作用,立足于惩治、教育、预防这三个关键点,在惩处的同时做好教育和预防工作。

(五)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形成崇尚廉洁的文化氛围

5.中国反腐败 篇五

更新时间:2010-7-

5反腐败是中国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大洋彼岸的美国人关心中国反腐败的劲头似乎也在增加。最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反海外腐败部门又有了新目标—美国西海岸硅谷的那些高科技公司。因为它们的不少买卖都在大洋的另一边—中国。

中国人听到这个消息的心情,除了觉得美国人「爱管闲事」外,还会复杂。好奇,迷惑,甚至有点尴尬的情绪,会随着美国司法部门对涉华公司行动的展开而出现。「美国人来管中国的腐败桉了」,「美国人没安好心吧」,「对中国反贪纪检部门会构成压力吗」,这些简短的网民跟帖,表明了中国老百姓反腐败的国际合作问题的关注。

一直以来,《反海外腐败法桉》(FCPA)都是美国拓展司法权限,调查美国公司海外猫腻的利器,曾有一些资本巨头被查处。据说美国相关机构的海外反腐部门的工作人员,这些年几乎也都快成了中国通。他们对中国问题的学习和了解是连续的,而其中的变化则是惩治的力度在不断加大。

实事求是地说,美国的海外反腐计划是有利于改善中国的商业环境的。长期以来,人们可能对西方企业存有不切实际的想法,认为那些在国际市场上南征北战多年的企业多是很受规矩的,不会像某些中国企业那样,形成了一整套关系学的理念。实际上,这些海外公司来到中国后,往往能迅速摸清学透中国的关系文化,因为在「合法」的范畴下为了资本不择手段,同样也是这些公司信奉的理念。在公共关系、政企关系方面的学习和实践能力,西方企业的「进步」是有目共睹的。这就导致某些西方公司在法制尚不健全的中国,能肆无忌惮的攫取超额利润。

中国近年来加大了对西方公司的监督。一系列惩治腐败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也在不断健

全和完善中。但是,和已具备完善体系的美国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如果美国司法机构能够配合中国,对其涉华公司进行更严格的监控,会有利于扼制美国在华企业的违法活动的。这同样也会使中国的商业环境更「清洁」。

眼下,快速的全球化在深刻地影响着腐败行为的方式和方法,为腐败分子利用不同国家对司法理解的不同,逃脱本国法律制裁,提供了机会。比如,赖昌星和另外一些贪腐分子近年来就借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的不同法律体制,逃避了制裁。因此,不论是对内肃清外资腐败,还是对外追捕外逃贪官,中国都有在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的巨大需求。

当然,现实并不如设想般容易。美国人帮中国反腐也没那麽「便宜」。可想而知,一些美国的国会议员们可能不会放过干预中国司法独立的机会;也有可能拿涉及中国的腐败问题当筹码,换取其他好处;甚至借此来树立美国形象,拓展美国的意识形态。这些都是我们在合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6.当代大学生与中国反腐败 篇六

阿克顿勋爵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腐败从来不是一个区域性问题,腐败在全球任何一个国家、地区都是值得警醒、努力解决的问题。中国目前,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后加大了惩治腐败的力度,揪出了一批国家蛀虫。但是,我们必须明白,反对腐败的根源不在于惩治腐败,而在于制度上杜绝腐败,加大腐败的机会成本。制度上的问题不解决,腐败就不会被根除。

一、中国腐败现状

中国腐败现象是极为严重的,在全世界都是罕见的。其根源在于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官僚主义的死灰复燃。官僚主义,我想大家都不陌生。什么是官僚主义?官僚主义是指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做官当老爷的领导作风。如不深入基层和群众,不了解实际情况,不关心群众疾苦,饱食终日,无所作为,遇事不负责任;独断专行,不按客观规律办事,主观主义地瞎指挥等。有命令主义、文牍主义、事务主义等表现形式。那什么是新官僚主义?我认为新官僚主义就是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官僚主义,是官僚主义复活的新包装。其本质没有改变,但是表现的手法更加隐秘。主要表现为使用现代化手段进行形象包装,控制舆论,同时利用制度漏洞大行官僚之实。而当今的特权阶层不仅包含各级官僚还包括各级企事业单位领导和富豪。

腐败是个全球性的问题不是中国所特有的,但是像中国这样几乎是全民腐败的国家,我想在世界大国中还是不多的。我们痛恨腐败犹如痛恨腐臭的食物一样,可是我们每天都还在吃这些有毒的食物,腐败就像一个毒瘤一样在中华民族的身体里蔓延开来。可是,我们却不重视,打击官员腐败的力度远远不够,连改变全民腐败的信心都没有。我们知道,每年中央都会抓住一批腐败分子,可是却往往是立马打住不再深究。贪污千万上亿也不过是个死缓,慢慢减刑最终得以苟存。为什么?有人说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好吧,我们看看这是谁的法律,是谁制定的法律。每年的两会,我们的人大代表大多数是官员和富豪,他们这些既得利益者制定的法律怎么会革他们自己的命呢?按理说,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可是每年那么多人考公务员,是因为他们勇于奉献甘做公仆吗?也许有一部分是这样的,但大多数是为了公务员高工资、高福利、高社会地位而去的。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一个家庭仆人的收入比主人还高,那这个家是主人的还是仆人的?

其实,和官员的腐败相比,全民的腐败才是最可怕的。为什么说现在是全民腐败,我想每一个中国人都会很有感触。在一个人情交织的社会里,要想办事不问是否合法合理,先问有没有认识的人。而请人帮忙就必然要吃饭送礼,收礼者送礼者也都认为是理所当然。送礼好办事,不送的话能办也先拖着。这是什么逻辑?可就是这样的逻辑在每一个中国人脑海里挥之不去,人们痛恨送礼却乐于收礼,最终导致你送我也送,你收我也收的全民腐败。不管是工人、农民、干部、员工还是老师,更有甚者我们担负民族希望的学生也是如此,还美其名曰“进入社会的必修课”“成熟的表现”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我们知道,腐败和特权是一对孪生兄弟。19世纪英国历史学家、曾当过下议院议员的政治家阿克顿勋爵(Lord Acton),说过一句传世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而特权就是绝对权力的体现。

当今中国的特权把持在两个群体中,一个是传统的官僚阶层,另一个是富有的新贵阶层。传统的官僚们,他们掌握着公权力,但是却为自己谋私利。举个简单的例子,我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普遍配有公车,而公车私用则是在官场里再普遍不过的现象了。据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教授披露,全国一年党政机关开支达3.7万亿元人民币。另据《亚洲时报》报道,我国05年公款吃喝高达6000亿,是当年国防开支的三倍。我们养着他们就算了,可是各地多发殴打上访群众事件,甚至还有所谓的“邵氏孤儿”。这都是权力不受制约的结果啊。我们再看看那些新贵们,他们通过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发家致富了,通过金钱换取特权,在官场上寻找庇护伞或直接进入人大或政协从而为自己捞取资本,而这种资本还传给他们的下一代。重庆的黑老大不就是这样的吗?最近的官二代、富二代不就是最好的体现吗?

二、当代大学生如何反腐败

大学生是民族的希望,是国家的未来。如果大学生腐败了,那么进入到社会只能是更加堕落。那么,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要想反腐败,只能是水中捞月、雾里观花。

在现在的大学里,学生们迎来送往,请客送礼现象愈发严重,学生干部尤为如此。在大学,不问学到了什么,先问得到了什么,为了奖学金、党员、三好学生等荣誉,对老师、领导进行“贿赂”。有些老师也的大开方便之门,且不说这违背了国家设立这些奖项的初衷,试问,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又有什么希望?

大学生反腐,首先就应该从自我做起,而不是在别人损害了自己的切身利益时才大骂腐败。大学生尤其是学生干部,应当关注时事,思考民族、国家的未来,努力钻研学问,做到不因为争取好处对老师、对领导请客、送礼。在学校的一切都应通过塑造自身实力而正大光明的获得。

须知,腐败是人利己性的体现。如何通过提高修养来自觉抵制不良风气,才是大学生讨论反腐败时应当尤其注意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了解到为何有腐败存在,中国腐败的根源在哪里,如何才能杜绝腐败等等更为深层次的问题。

总而言之,大学生应当在痛恨腐败的同时,把自己打造为讲原则的、能够抵制诱惑和腐败的精英知识分子。否则,不仅误了自己,还误了国家。

7.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看反腐斗争 篇七

关键词:监察,权力,腐败,制度

1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由两大系统构成: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

(1)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早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就有出现。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经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

(2)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到了秦朝,御史大夫府被创建成为中央监察机构,而地方设置了监郡御史。汉朝秉承秦朝的制度,在中央设立御史府,同时又增设了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刺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也应运而生,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3)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除司隶校尉,初步统一了监察机构,监察权也扩大成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至南朝,专门负责规谏的集——书省被建立。

(4)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朝设立了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之下设立台院、殿院、察院,各院之间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了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的局面。

(5)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到了宋朝,设立了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有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元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除此之外,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6)明清时期的严密阶段。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取消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立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还设立了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至清朝,六科给事中归至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另外,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标志着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

尽管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设计十分精细严密,但是由于皇帝不放心臣下可又无力控制所有臣下,导致监察官系统内部或互相制肘或互相勾结,尤其是监察系统与行政和军事系统的官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官官相护,包庇徇私,不了了之的事无法杜绝,根本不可能彻底铲除腐败。这种监察毕竟是为专制君主服务,并为其操纵的,归根结底逃不出人治的范畴。人治与法治根本性的冲突也因此已经决定了:无论多详尽完善的监察制度都受到最高统治者的好坏影响,权力以外的腐败虽然可以抑制,权力本身的腐败却无法抑制。

2 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今反腐工作的启示

防治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关键在于监察。强化监察,要着重做好以下五个方面:

(1)各级监察主管应积极负责属于自己的监察范围,支持下属和下级监察机关、监察人员的工作,切实保护下属和下级监察机关、监察人员的合法权利,以保障监察作用的充分发挥。

(2)给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充分的自主权,使他们能够独立地行使监察权,以防其受到其它权力不合理的干涉,影响监察效果。

(3)在监察官的选任方面,应考察被选任的监察官是否具有坚实的社会主义立场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同时,在选任的过程中要加强上级监察机关的决定权,弱化行政机关的决定权。

(4)在考核、升降方面,要严格以检查人员的实绩为根据,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充分地掌握其实绩,进而决定其奖惩、升降。

(5)各级监察主管应发挥主导作用,充分调动监察人员的积极性,广开言路,积极收集各种意见和建议。

3 当今社会的权力与腐败问题

从历史中不难得知:权力是腐败的来源。现如今,产生腐败的原因虽然来自社会、制度、经济、环境、道德、社会心理等多个方面,但权力滋生腐败已是一个颠簸不破的事实,虽然权力≠腐败,但是腐败=权力。另外,腐败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营私舞弊,利欲横流、世风败坏等问题也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

(1)权力越轨是产生腐败的首要原因。如今社会的腐败是以多个层面、多种形式发生在多种领域的一种“大恶”的行为。从腐败人员的构成划分,可分为领导干部的腐败、一般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腐败,以及非公务人员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腐败行为等;从腐败的种类划分,包括经济腐败、行政腐败、司法腐败、学术腐败等。尽管腐败是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出现的,但腐败的内涵和产生机理都是相通的,那就是权力违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超出了正常的运行轨道。

(2)权力监督乏力必然产生腐败。由多年来反腐斗争的实践告可知:权力监督乏力必然产生腐败。许多典型腐败案件的发生,归根结底,就是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了对权力监督的真空,当掌权者手中的权力约束不力或不受约束的时候,腐败也就容易产生了。监督不力或不受监督的权力为以权谋私营造了机会。

4 制约当今社会权力腐败的建议

针对腐败产生的原因,提出几点制约权力腐败的建议:

(1)我们必须加强政治制度改革,变换政府管理模式。通过决策分权化、体制市场化、职能民主化、管理网络化等,实现管理模式由“大政府、小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的转化,合理转换政府的角色,当好管理者,淡化经营者;将对公共权力的管理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制定行权规则,用规范的制度限制行权者的权力,严格减少和杜绝各级党政干部以权谋私的机会。

(2)完善监督制度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事后的惩处远不如事前的预防和事中的监督见效。在公共权力的运作过程中,提高其透明度,严格落实政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新闻和舆论的广泛监督。在社会事务的处理上,必须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增强广大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广度和深度。

(3)加强法律惩罚机制,提高腐败行为的成本。首先要健全和完善反腐败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通过严格界定,降低寻租者的预期收益,抬高其风险成本;其次要扩大腐败的查处范围,加大打击力度,依靠强有力的警戒和威慑作用,形成正式持久的腐败惩治系统,使当权者难以甚至不敢变异公共权力。

(4)通过改善公务员激励机制,提高其工薪待遇,从而提高廉洁收益、增加腐败机会成本。中国的反腐败策略可以从许多国家开始实行“高薪养廉”的政策中吸取经验,从完善公务员退休养老保险制度等措施入手,合理改善公务员的激励机制,降低腐败的诱惑和冲击,从而控制权力腐败等寻租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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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奇星.行政监督新论[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8.

[3]徐邦友.中国政府传统行政的逻辑[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4.

8.中国反腐败 篇八

腐败成了臭豆腐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的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如今我们的外汇储备超过了万亿美元,成绩举世瞩目。与此同时,腐败问题依旧严重,看报纸上说我们的反腐败取得了多少多少的成果,但是有一个根本的问题是腐败成了臭豆腐,闻起来很臭,吃起来很香,而且很多人都在吃。胡锦涛同志说过,如果我们不认真反腐败,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就会亡党亡国。什么是可以预见的未来?肯定不是50年、100年,我的理解是10年、20年。中国三千年的历史,很悠久,这个在世界上不是最长的,但是也相当长。我们说有的王朝,比如唐朝有将近三百年的天下,明朝也一样,清朝也一样,我们执政难道还比不上他们?我们应当怎样防止腐败?西方发达国家有很好的经验,但是这个经验能搬过来吗?自然不能。西方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我们国家能这样吗?所以非常现实的问题是,我们要防止腐败、要限制腐败的产生,需要从中国历史上吸取好的经验,这才是一个有效的做法。

明朝时期科长就能监督部长

明朝初年,朱元璋曾经从重从快惩治贪污腐败,可以说用了非法制的手段。这一方面有当时形势的需要,元朝末年太腐败了,有了这个教训,朱元璋就用严刑苛法来惩治贪污腐败,杀了不少贪官,贪污腐败之风一时有所收敛。但这完全是离开法制轨道的,是“法外之法”,是不可取的,太过残暴。现在有的史学家为朱元璋辩护,那是毫无道理的。酷刑太可怕了。“剥皮楦草”,把人皮剥下来,把草填充进去,然后挂在衙门口,朱元璋确实干过这样的事。此外,朱元璋还使用过“炮烙”“钩肠”“刖足”“凌迟”等酷刑。“钩肠”就是把肠子钩出来,“刖足”就是把脚筋挑断,“凌迟”要割3000多刀,如果规定的刀数还没有割够,受刑人就死了的话,刽子手就要反坐。这些做法简直就是“国家恐怖主义”。朱元璋还向全国颁布《大诰》——实际就是他的语录,要求官员照着去做。可笑的是,他甚至组织全国各地的读书人和官员到南京来举行背《大诰》比赛,看谁背得好。用《大诰》来代替法律,就可以看出皇帝的为所欲为。朱元璋的这些做法,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给人留下了非常严重的“精神恐惧症”。晚年,朱元璋有所醒悟,酷刑都废除了。他死后不久,《大诰》也没人背了,慢慢地也就没有用了,正所谓人亡政息,但明朝的腐败现象依旧没有得到有效整治。这段历史从反面告诉我们:反贪一定要在法制的轨道上来进行,离开法制轨道的反贪或许可以收到一时之效,但从长远看,终究会给历史留下一声长叹。其实,中国古代很重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很早就有监察系统、御史制度、弹劾制度。而且有些制度是很特殊的。明朝有三法司,设六科,六科给事中,相当于现在的科长,却可以监督尚书——相当于现在部长一级的官员。为什么要给给事中这么大的权力?就是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现在看来,对历史上中国的监察制度研究虽然已经有了不少成果,但仍然不够,这里面一些好的经验,应该加以总结。

明堂、登闻鼓、华表都是古代监察用品

人类社会是从原始社会开始的,原始人共同生产,没有什么剩余产品。在物质缺乏的情况下,也不可能有私有的观念。但是到原始社会后期,形成很多部落,部落酋长开始有支配权,他有可能利用这个权力把一部分东西据为己有。如何制止据为己有?相应的措施随之产生。比如明堂、登闻鼓和华表等。清代乾嘉学者曾写了很多的文章来考证明堂到底是什么。当代史学大师顾颉刚先生写过一篇文章,认为明堂也就是原始部落酋长开会的一个会议厅,在明堂里面可以议事,哪一个酋长如果做了损公利己的事,就可以对他提出批评,到后来,就在这个明堂里放一个鼓,叫登闻鼓。古代还是原始的民主,对哪一个酋长有意见,认为哪一件事情处理得不公,都可以到明堂里面去击鼓,请大家来进行评议。登闻鼓发展到后来,成了县衙门口的一个大鼓,一直到明清,这个登闻鼓还放在县衙的门口。在演变过程中,随着腐败,这鼓也失去它原有的作用了,有的人击这个鼓,却不让他进去,为什么?大家知道一句话“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除了登闻鼓以外,更值得我们回味的是华表。去过天安门的应该都有印象,在天安门前,有两个华表,但好多人都不知道干什么用的。有年轻人曾经问笔者,这是不是国家的象征?华表其实不是国家的象征。在20世纪80年代初,笔者的一个好朋友牧惠写过一篇很有名的文章,叫《华表的沧桑》,讲天安门前的华表的来龙去脉,这篇文章后来还收入了初中语文课本。

华表来历很早,古代称为诽木、谤木。在众人议事的地方竖一块木头,木头上面要放一块横的板,这个样子有一点像中午的“午”,所以又称为午木。那横板上有时候要装饰一点图案,看上去像一朵花,古代“花”跟“华”两个字是相通的,所以演变到后来,就变成了华表。在华表的横板上面是可以写字的:对某人有意见;国家应该如何治理?实际上它最早是起监察作用的。但是到秦汉以后,华表从议事的地方被搬到宫廷里去了,这样它的作用就消失了,慢慢变成了装饰物。到宋以后,华表从宫廷里面又被搬到宫廷外面去,一直沿袭到现在。我们现在看到的天安门前面的两个华表,当初的意义完全丧失,变成一种装饰品,而且演变成一种权力的符号。

台谏制度是中国牵制权力的有效手段

中国古代牵制权力的制度要说简单,一句话就能概括,就是台谏制度。所谓“台”就是御史台,“谏”就是谏官,御史是监察百官的,谏官是对皇帝进言的,也可以说是对皇帝进行监督的。御史大夫从什么时候开始设立的?就是从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有正式的御史大夫纠察弹劾百官,下面有御史中丞、侍御史等等,这是中央。在地方上呢?县令既是地方行政的一把手,但同时也行使监察权。所以,这里就有一个问题,从秦朝来看,监察权和行政权还是纠缠在一起的,没有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汉朝继承了秦朝的制度,御史制度得到加强。御史大夫在汉代最高可以做到副丞相,已经是很高的级别了,有时候可以代皇帝起草诏书、命令等等,所以地位相当特殊。汉代一度御史大夫权力甚至超过丞相,这个问题很值得研究。从汉代监察制度比较好的经验来看,主要一点是建立刺史制度。刺史跟一般的御史不一样,他不干别的事,就做单纯的监察官,他的官俸比较少,只有六百石,但是他可以对二千石的郡守进行弹劾。endprint

中国历史上以小制大,以内制外,都是皇权制度下进行监察操作的很重要的原则。有人写文章,曾经系统地研究过,就是从秦汉到明清,御史官大部分都是没有超过七品的。正因为他们的官职小、俸禄少,所以他们敢说,就是丢了官损失也不大。有很多御史就是不怕死,甚至超过自己的权限,不是监督郡官,而是监督六部,有少数御史越权,对皇帝进行进谏,这个情况也是从汉代开始的。

包拯进谏唾沫喷了宋仁宗一脸

谏官也称为言官,职责是“讽议左右,以匡君失”,主要是对皇帝进行讽议。笔者认为,在世界文明史上,谏官制度都是值得大书特书的。关于谏官,历史上很早就有零星的记载,但一直到秦始皇后才形成制度,开始有谏大夫,汉朝以后完备谏官制度,东汉称为谏议大夫。明朝张居正编过《帝鉴图说》,实际就起了一个谏官的作用,以古讽今,教育皇帝,这本书现在还有。唐代的谏官制度最为完备,出现好几位能够向皇帝进谏而且起到一定作用的著名谏官。大家都知道有一本书叫《贞观政要》,就是唐太宗在贞观年间,跟魏徵和其他人的对话,实际上也是进谏的一种记录。唐太宗用非常残忍的手段通过“玄武门之变”上台,李世民后来为什么那样纳谏,表现特别谦虚,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上台时候不光彩,有一种自卑心理在起作用。李世民确实把好多意见都听进去了,而且表现得诚惶诚恐。他喜欢玩一种鸟,有一次正在斗鸟玩鸟,结果魏徵来了,他很害怕,怕魏徵滔滔不绝地给他进谏,就把鸟放在袖笼里,结果魏徵跟他说东说西,一两个小时过去了,那只鸟就闷死在袖笼里。魏徵走了以后,李世民就很不高兴,但他不发作,这样的事情很多。现在我们看《贞观政要》以及新旧“唐书”里面的记载,好多好的建议李世民确实是吸取了,比如说减轻农民的负担,减少征伐,不要随便就开战,所以唐朝经济才能发展。到后来,魏徵死了,没有人对他进谏,唐太宗又有些膨胀了,去打高丽,结果损失很大,造成国家严重的财政危机,所以他退兵回来以后,很感叹,说魏徵要是在世,我怎会做这样的事!可见魏徵这些人对他的进谏确实起了作用。

武则天,在许多人印象里是一个太狠毒的女人,自己儿子、女儿都可以杀的。但是你不能小看她,她有纳谏的器量,笔者认为中国历史上没有第二个人能超过武则天,别说政治上的一些进谏,有一些御史、大臣,对她进谏的内容甚至都涉及她的隐私,让她很丢面子,武则天并没有动怒。大家都知道,武则天有几个面首:薛怀义、张宗昌、张易之等。在唐朝,大臣、御史们不能容忍这个事,不断向她进谏。当时有一个宰相,进宫门的时候碰到薛怀义,上去就给他两耳光。你想打了武则天的情夫那还了得?薛怀义马上去报告给她,武则天不但没有说这个宰相,而且还说你以后别走东门,你走北门就碰不上这个宰相,不就没有这种事了吗?这要多大的雅量!大臣朱敬则就上书,说你已经有了几个情人,怎么还这样搞?武则天不但没有怪罪他,还说“非卿不闻此言”,意思就是说,不是你的话别人谁也不会说这个话,还赐给他绸缎百匹作奖励。人是非常复杂的,武则天有她很不好的方面,但是她掌权50年,绝非等闲之辈,她的政治雅量笔者认为中国历史上是独一无二的。

宋代著名清官包拯先后做过御史、枢密副使等官,常常起谏官的作用。宋仁宗有一项任命,他不满意,反反复复进谏,说的时候和皇帝距离很近,喷了宋仁宗一脸的唾沫星。这个历史上都有记载,宋仁宗没有发脾气,接纳了他的意见,收回成命,这很不容易。雒于仁的进谏,在明朝的历史上,甚至在古代监察史上也是很特别的。他给万历皇帝上了一道奏疏,奏疏内容《明史》内有,别的文献也有,给万历皇帝扣了一个帽子,说他这个人是好酒、色、财、气。这时是封建社会后期了,皇权至高无上,被神化了,所以明朝有的大臣上奏疏,看到皇帝就非常害怕。而雒于仁居然敢说万历皇帝好酒、色、财、气,历数他的罪状。万历皇帝这个人是一个非常糟糕的皇帝,但是雒于仁居然给他上这么道奏疏。万历要杀他,好几个大臣到深宫里去,给皇帝上奏疏说情。万历皇帝耍赖,就是不看,说我眼神不好。然后就发脾气,说我肝不好,最近调养刚好一点,雒于仁居然上这个奏疏!这几个大臣就说雒于仁这个人如何忠心耿耿,万历皇帝终于没有杀他,而是把他赶回老家了。

“封驳”制度给事中敢让皇帝收回任命书

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了三省制。三省制是将国家政务机构分成三个部门,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它们有分工:“中书主受命,门下主封驳,尚书主施行。”这里值得一提的就是“封驳”制度,这在世界监察史上都是很特别的,其他国家没有这样的制度。皇帝下一个诏书,门下省如果认为不妥,可以把它封驳,也就是把皇帝下的命令挡回去。所以门下省看起来作用很大。历史上封驳到底起多大作用呢?确实有个别皇帝比较开明,能够接受,既然大臣说我的命令不合适,那我就不施行了。唐朝的封驳最有成效,在李世民、武则天执政时,尤为成功。封驳不仅可以封诏书,甚至可以涂改诏书,在诏书上批示。这是唐朝社会开放、宽容、包容的时代特点的产物。唐宣宗时有个大将军叫李燧,唐宣宗认为这个人很好,德才兼备,要任命他一个很重要的职位——岭南节度使。当时皇帝的诏书已经发下去了,给事中萧放(给事中是官名,一直至明清都有。职位是很低的,到明清变成六科给事中,也就是现在的处级干部,最低的还有没达到七品的,现在讲就是正科级的干部。)说这个诏书不能下达。李燧有很多问题,任命他到岭南去担当重任,绝对是不合适的,他在诏书上写了两个字“不妥”,然后就去找皇帝并列举种种理由。皇帝这时正在听音乐,宫女乐队正在演奏。萧放的话,他听进去了,觉得这个任命确实不合适,但是叫别人都来不及,便赶紧当场叫一个伶人骑快马去把诏书追回来。宣宗初年,李藩担任给事中,发现诏书有不妥处,即于诏书末端批上意见退还。类似的例子,在中国历史上还能找到一些,这就是封驳。这些都不是野史,而是正史记载的。笔者在新华社的一次会议上说这些,他们都觉得不可思议!确实如此,现在如果高层领导发布了一个任命书,一个处级干部认为不妥,给退了回去,可能吗?笔者举这几个例子,是用来说明古代的御史、谏官和封驳制度。虽然这些制度的实施最终取决于皇帝,但可以肯定的是,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和权力牵制起过积极的历史作用。如果没有这些权力的牵制,一个王朝可能很快就腐败了,都成了短命王朝,像走马灯似的,社会怎么能安定呢?也就不可能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对历史的发展起过正面的积极的作用,推动了历史的前进。而且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世界历史发展中,也是很特别的,为什么?因为我们的历史纪录非常悠久,譬如印度的历史比我们还早,但他们的历史文献记载是断断续续的,不像我们是连续的。所以我国古代监察史的遗产,在世界监察史上都占有重要位置,可以说,御史、谏官和封驳制度是中国历史上反腐败很有效的经验,我们应该重视,很好地研究它,目前,有些我们只是零星研究,没有系统总结,笔者认为应该系统总结,加以利用。

最难监督的是一把手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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