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节能评估收费(共9篇)
1.武汉节能评估收费 篇一
行业、项目用能工艺技术复杂程度 |
调整系数 |
八大高耗能行业(石油化工、化学原料、化学纤维、印染、造纸、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冶炼与压延、电力) |
1.15-1.3 |
具体收费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工作要求和工作量由委托双方在上下浮动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可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具体收费标准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以上规定自1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
2.武汉节能评估收费 篇二
学费总额不会涨
按学费收费管理办法在此前的听证会上,获得19名听证代表的一致通过。
据介绍,学分制学费是由专业注册学费(简称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简称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即学生每年需交“一次性”的专业学费,然后每学期根据所选课程的总学分来缴纳学费,“先选课后缴费”。这样每个学生一年需要交三次学费,但是改为学分制收费后,并不会增加学生的负担。
武汉工业学院教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以该校普通专业为例,施行原学年制收费时,每年学费为4500元,4年下来总学费为1.8万元;实行学分制收费后,专业学费4000元,修满该校规定的140个学分,每学分收费100元,4年总学费仍为1.8万元。收费方式虽然改变,但缴费总额没有变化。
武汉工业学院党委书记王祚桥向记者确认,该校最终确定的收费标准为每学分80元,按学校规定,学生需修够190个学分才能毕业。考虑到教育的公益性,学校为每个学生提供了10个免费学分。如此计算下来,大学毕业缴纳的学费总额跟原来按学年收费时相同。
每位新生的课表可能不同
按学分制收费办法的出台,引起不少学生和家长的担忧,在校园论坛上已经出现了一些讨论。
武汉工业学院校长、党委副书记曾祺林表示,学费不会多收一毛钱,学校积极推行按学分收费主要是有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是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意愿自主选择专业、课程,自己决定学习进程;二是学生对老师选课选教,会形成一种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能促进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据了解,目前国外大学基本上都按学分收费,而我省的80多所高校,还没有一所实行学分制收费。今年我省已有武汉大学和武汉理工大学于秋季实行学分制收费,武汉工业学院并不是首例。之所以推迟在明年,可能于明年该校更名有关。按老式的按学年收费法,一个专业的学生都是共用一张课表,上的课千人一面,严重限制了学生的个性化发展。而施行按学分收费后,学生有了更大的选课自由,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教师、安排上课时间。
“学生们可根据学业需要申请缩短或延长学制,也可以选择多个专业方向。有能力的同学最快3年就可以毕业。”校长曾祺林说。
◇链接
学分制学费怎么算?
1.学分制学费总额=专业学费标准×学制+每学分学费标准×总学分数;2.每学分学费标准,由各高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同一学校所有课程的学分学费标准须统一;3.专业学费标准=(专业学年制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总学分数)÷学制。
“先选课后缴费”
3.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篇三
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价费字]625号,1992年12月10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处):为促进资产评估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现将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取得省以上(包括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或临时资格证书的机构,承担资产评估业务,均可按规定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 资产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资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五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档次计费额度(万元)差额计费率(‰)1100以下(含100)62100以上-1000(含1000)2.531000以上-5000(含5000)0.845000以上-1000O(含l0000)0.5510000以上0.1
上述标准为最高限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经济特区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
第五条 资产评估收费一般依据账面原值,没有账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账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
第六条 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机构、个人委托评估,参照国际惯例由评估机构自定收费标准,并应收取等额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结汇。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以内,与委托单位商定收费额。企业委托评估付费确实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减收费用。
第八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受托方应依据本《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评估规定签订资产评估项目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收费数额或计费方法。评估费一般可预收50%,其余部分待评估确认后结清。
第九条 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4.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篇四
此收费办法是本公司资产质押类授信业务专用收费标准。
1.根据评估值确定收费金额。
2.根据企业资金状态和行业特点,适当协商优惠,但不再高收。
3.评估收费与贷款数额和贷款成功与否不挂钩,纯属评估收费。
4.出质方第二年需要复评如贷款额度不变按50%收费,如需增贷则按80%收费。
5.公路收费权价值评估方法分析 篇五
【内容提要】:通过对公路收费权属性的分析,说明可用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方法对公路收费权这一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最后提出,可对三种方法评估结果进行加权平均,以求评估结果更趋于合理化。
一、对公路收费权属性的认识
根据交通部1996年9号令《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公路收费权是依托在公路实物资产上的无形资产,是指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已建成通车公路设施允许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权。可见,公路收费权是一种政府特许的权利。公路收费权具有无形性、效益性和排他专有性等无形资产的基本特征。
公路收费权的有偿转让具有自己的特点:第一,公路收费权是附加在公路资产这一特定实体上的无形资产,权利归属方面有一定主体排他胜。转让后由政府批准的有特许经营资格的法人占有、使用,并依法获取一定收益,中途不得再转让。第二,公路收费权有特许经营期,我国规定最长不超过30年。第三,在计价方面,公路收费权与公路资产也有本质的区别。公路收费权主要取决于其获利能力,受通过该公路的车流量、车型及收费标准等因素的影响。即使两条公路资产的投人完全一样,也会因各自所处地区的经济发展、产业布局与交通网络不同,两者的“获利能力”会有很大的差别。而公路整体资产的价值属于不动产价值,也需要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与不同的评估前提条件,采取恰当的评估方式方法进行评估。其一般还需要涉及土地使用权。
公路收费权价值评估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转让公路收费权最可能实现的市场价格:公路收费权既然属于无形资产,则应该恰当应用无形资产的各种评估方法。笔者认为,对于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公路收费权价值评估都可以应用。因此,为提高评估结论的说服力,应根据所获得评估信息数据的数量与质量,尽可能都予以应用。
二、收益法在评估公路收费权中的应用
收益法的原理是预期价值理论,是从资产未来净收益的角度来评估资产的价值。收费公路往往都是国家路网中的主干道,交通量大都达到或超过设计的交通量,收费收人稳定且还可能逐年递增。在公路收费权经营的法定年限内,收益能够源源不断地流人企业,其承担的风险也能够量化因此,公路收费权这一资产的评估满足使用收益法的各项条件。
在采用收益法评估公路收费权时,影响价值因素一般有收费期限、投资者的期望投资回报率、公路未来的分车型车流量、分车型收费标准与营运费用和税金等。
以下对这些参数进行一些分析:
1、车流量的确定:公路沿线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与公路的车流量有密切关系。而车流量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公路获利能力的高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人的提高,我国人均汽车拥有量有不断提高的趋势,所以车流量往往是不断增长的。利用收益法进行公路收费权评估时,可采用在一定时期内通过某一横截面各类车辆的数量即分类车流量为依据(车辆类别一般按吨位进行划分)。确定车流量需要对所评估公路典型期日内通过某一横截面的分类车流量进行现场调查。根据若干典型期日的统计分析,进而推测一年内该公路的预测车流量。
2、年净收益的确定:按照预测的车流量及其相应收费标准计算出年收费金额。公路自建成通车起,其收益有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的趋势。但随着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人,公路附近可能会建成比其更有利的交通设施。另一方面,公路的承载力总可能要达到饱和。即到一定年限,收益增长将会停止。这一年限一般为5至10年。
为了使预期收益的预测更加准确可靠,我们在计算时,可分三种情况进行:最乐观估计、最可能估计及最悲观估计。这样就会得到三种预期收益值:A一一最乐观收益预期值;M一一最可能收益预期值;B一一最悲观收益预期值。预期收益值可取上述三者的加权平均数:
年预期收益=(A﹢4M﹢B)/6(1)
年净收益=预期收益﹣营运费用﹣税费(2)
营运费用是指为确保公路的正常运行所需要发生的一系列管理费用、维护费用及一些非常规损失等。包括公路养护与维修费用、收费设施的维护费、收费人员工资等;税费指受让方取得公路收费权后,在经营过程中各年向国家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等。
3、折现率的确定:受让方的预期投资收益率,是与净收益同样重要的公路收费权价值大小的决定性因素 1
而折现率的微小变化,能极大地影响评估值。因此,折现率是转让双方利益得到合理分配以及转让成功的关键。折现率的确定可以考虑下列公式:
r=(1+i0)(1+i1)(1+i2)﹣1(3)
其中:r为折现率;i0为无风险利率;i1为行业风险;i2为通货膨胀率。
由于我国目前公路收费权在某种程度上的垄断性,因此i1一般比较小,如在i2也比较小的情况下,公式(2)可以简化为:
r=i0+i1+i2(4)
4、收益年限:公路收费权价值与收费期限也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来说,收费期限与公路收费权价值是正相关的。因此,收益年限不得超过合理的使用年限。并目_,我国对公路收费权转让有最高年限的限制,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上述的前提下,收益年限的确定一般以转让协议内商定的期限为准。
在评估中,我们可假设前期公路收益按等比数列递增,后期则收益基本保持不变,评估公式如下:V=[A/(r-s)]×[l-(1+S)m/(1+r)m]+ B/r(1-l/(1+r)(n-m)] × 1/(1+r)m
其中:V为评估值,A为第一年的收益,B为后期年金收益;
s为正数,且r>s>o,是后期收益逐年等比递增的比率,即年均增长率。
该模型是将特许经营期n年分成前后两期,分别测算收益后再折现加和得出评估值。前期共m年(一般取5≤m≤10),期限较短,收益按等比数列递增,然后折现;后期共(n﹣m)年,期限较长,各年收益归为年金收益B,并进行二次折现。
三、市场法在评估公路收费权中的应用
市场法的原理是替代理论,即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来估测资产价值。用市场法进行公路收费权无形资产的评估时,要求选择的参照物与被评估对象至少要满足形式、功能、载体及交易条件各方面的相似。随着我国公路收费权成功转让交易实例的增多,为参照物的选取提供了可能。因此,如果有满足条件的参照物,可通过横向和纵向的市场比较分析进行评估。
运用市场法进行公路收费权的评估时,需要对参照物进行分析并调整差异,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时间因素。公路收费权资产的价格可能随时问不同而变化,所以要对不同时点的差异进行调整,且参照物交易时间与评估基准日间隔不能太长。同时应将参照物实际发生交易时点的价格,调整为假设发生在与待评估公路收费权评估基准日相同时点情况下的价格。,2、地域因素。公路收费权的价值具有明显的地区性和个别性的特点,在不同地区进行转让,其价格会有明显的差异。所以还要对可参照交易价格进行地区差价调整。如果被评估公路的沿线周边地区经济发展比较繁华,过往车流量较多,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参照物评估值适当上调。但当某一收费权交易实例所在地区与被评估收费权所在地区经济差距太大时,则不宜将此交易实例作为参照物。如我国西部的公路收费权转让价值评估,就不宜采用东部的交易实例作为参照物。在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公路收费权收益水平和地区特点,尽量选取同一经济三角区内或所评估公路沿线周边经济水平发展相类似地区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实例作为参照物。
3、市场因素。主要是考虑参照物成交时与评估时的市场条件及供求关系的变化情况。如果作为参照物的公路为周边无其他可分流车流道路的交通要道,或者有多方争取受让这条公路的收费权,则其价值可能偏局。
4、交易因素。交易因素有交易量、交易动机等。对于交易量,评估人员可根据转让收费权公路里程长短差别作相应调整。对于交易动机,如果参照物转让方存在急于获取资金的情形,则其交易价格可能是偏低的,需要适当调高;若参照物受让方是采用较长年限的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的,则其交易价格可能是偏高,需要调低。
5、其他因素。公路质量不同也会影响到评估值。一般情况下,资产的功能、质量与资产价值的高低成正相关关系。但我国目前收费权公路质量上的差异相对不大,即使有差异也一般很少会影响到车辆的正常通行。而在实务操作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和确定调整额。
市场法评估公路收费权的公式为:
评估价值=参照交易价格+∑评估对象优于参照交易物因素引起的价格差额-∑评估对象劣于参照交易物因素引起的价格差额(6)
或评估价值=参照交易价格×各因素修正系数乘积(7)
在可能的条件下,应选取尽可能多的参照物进行比较评估。
四、成本法在评估公路收费权中的应用
公路收费权属无形资产中的对物产权,评估时不能脱离所依托的实物资产而完全抽象地考虑未来收益。实际上,公路收费权未来收益的大小与其所依托的实物公路资产的里程、技术标准等也密切相关。因此,对公路收费权的评估也可直接依据公路资产进行。公路资产的重置成本及其损耗一般都能进行可靠的计量,这也为公路收费权评估采用成本法提供了方便。
成本法的原理是生产费用价值理论,它是从重新购建一项资产所需费用支出的角度来评估资产的价值。成本法对公路收费权的评估,实际上是对公路收费权所依托的公路实物资产价值的评估,是对构成公路实物资产每一要素资产逐一进行单项评估,评估对象是各个不同的单项资产。
由于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年限一般都在十五年以上,在以成本法评估公路收费权的价值时,则可以认为公路收费权的价值即等于公路资产的价值。
公式为:公路收费权评估价值=公路资产重置成本-各种损耗(8)
公路资产的损耗一般应采用修复法。因为公路资产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可以不考虑其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而只计算实体性贬值。对于实体性贬值,可以全新公路资产为标准,估算出将旧公路资产修复为全新状态的公路资产所需的费用作为贬值。对于新建公路,则可直接按现行市价计算重置成本,各种损耗为零。
五、公路收费权综合评估
公路收费权是一项无形资产,其肯定是获利能力越强,价值也就越大。且公路收费权的受让方不希望其支付的货币量超过该公路收费收益的折现值。因此,受让方关心的是资产的获利能力,并非是公路资产成本耗费的大小。所以收益法较能反映公路收费权资产的价值特性。而且,在采用收益法分析公路的收益时,还考虑所在地区经济状况和及我国公路的管理状况。因此,在评估公路收费权时,收益法是最适当的方法,其更利于保护转让和受让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由于目前我国公路收费权成功转让的实例已经增多,通过参照物的适当选取、比较分析以及对时间、地域、市场、交易等各因素的差异调整,市场法也不失为一种可以恰当确定公路收费权价值的好方法。在公路收费权转让中,对转让方来讲,其目的一般是一次性获得对未来收益的目前实现,快速积累其他公路建设的所需资金;对受让方来讲,其目的是为了通过经营该收费公路以获得未来的投资效益:可见公路资产成本的大小与公路收费权转让价值的多少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在现实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如果完全按成本法计算的评估值成交,就可能会侵犯转让方的合法权益。在地广人稀、车流量较小的地区,如果完全按成本法计算的评估值成交,就会侵犯受让方的合法权益。但同时我们需要考虑到转让价格若大幅度低于建设成本可能会导致政府投
资的极大损失。而落后地区的公路投资是为了落后地区未来的经济发展,其隐含的效益可能难于以可预计的收益来衡量。所以如需要考虑弥补投资的近期损失与未来的隐含的效益,运用成本法也是有道理的。
综上所述,由于公路收费权资产的特殊性,虽然这三种方法都可应用,但其评估结果却可能会有较大的差异。我们在评估公路收费权的转让价值时,为了使得到的评估值更趋于准确和合理,可将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方法的结果进行加权平均,用下列公式来确定评估值:
V=alB1+a2B2+a3B3(9)
其中:V表示评估值;
Al、a2、a3分别表示按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计算的评估值所占的权重;
0 ≤ala2a3≤1,且al+a2+a3=1;
B1、B2, B3分别表示按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计算的评估值。
al, a2、a3权重的大小可由评估师通过实际情况的分析和经验判断加以确定。一般情况下,a1应该≥=0.5。在这里,我们还可在适当的范围内,分两次对al, a2, a3取值,得出评估价值的区间,即给出公路收费权一个可能的价值范围。在此区间内,转让和受让双方可根据资产实际情况和供求关系等因素协商确定最后的成交价格。
参考文献:
(1]徐海成,左庆乐.公路收费权资产评估问题研究《中国公路学报.》第12卷
(2]周国光.论公路收费权价值的确定.《综合运输.))1999年第12期
6.武汉市建筑节能工作引人注目 篇六
“重拳出击”
武汉市建筑节能工作引人注目
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建筑节能工作目标,在市城建委组织召开的全市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上,进一步明确了武汉“十二·五”建筑节能工作目标,由市城建委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与各区建设局签订目标责任状,将省目标细化分解落实到各区。为在“十二·五”期间,继续科学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发展,市城建委在广泛调研,结合湖北省建筑节能“十二·五”工作目标,完成了《武汉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规划》、《武汉市发展绿色建筑“十二·五”规划》和《武汉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十二·五”规划》,确定了总体发展目标和工作思路。同时,在市政府2011年绩效考核工作目标中,将建筑节能列入市级目标重点考核内容。市城建委在下达2011年建设工作目标时,也将建筑节能与节能减排目标层层分解到相关责任部门,并多次组织对相关责任部门及各区的建筑节能和墙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现场研究解决办法和措施,确保“十二五”开局之年目标落实到位;建立了全市建筑节能与墙改网上受理和信息共享平台,开发了各区建筑节能与墙材改革统计报表软件,建立了新建建筑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专项基金征收与退付,材料备案等数据填报系统,实现网上报送、自动汇总、分级管理。
加强宣传,注重培训
为进一步营造建筑节能氛围,增强全民节能意识,树立低碳生活理念,市城建委在武汉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努力建设低碳生态城市”的公益广告,结合全市开展的“节能我行动,低碳新生活”节能宣传周活动,在全市重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开展了以倡导节能减排发展绿色建筑为重点的、以努力提高社会公众对建筑节能认知度为目标的宣传活动,编印了1000份《低碳生活小窍门》宣传册,免费向市民发放,受到好评。同时,对全市在建工地悬挂以宣传建筑节能为主题的宣传横幅300多幅。进一步加深了社会各界对建筑节能和墙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
为了总结过去,继往开来,更好地完成“十二五”工作目标,正在抓紧编印《大力发展绿色建筑
努力建设低碳生态城市——武汉市“十一五”建筑节能与墙改成果》画册,该画册本着“总结历史,再现成果,展望未来”的原则,如实记录了武汉市“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与墙材改革发展历程与工作成果。为不断提高建筑节能管理和专业人员的水平,组织对各区相关管理人员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着力加强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试行办法》和《武汉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十二·五”发展规划》以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鄂建[2008]63)等建筑节能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宣贯和学习,了解建筑节能具体做法,掌握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施工中的技术措施;同时组织市、区两级质量监督部门分片区交流及召开现场会等形式,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工程作为建筑节能观摩项目,交流工作方法和管理经验,共同探讨当前建筑节能工作难点、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监督标准,把握监管尺度。
强化监管,完善体系
按照“立项—规划—设计审查—项目建设—竣工验收—产品销售—运行使用”全过程监管体系的要求,武汉先后出台了《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规划方案节能专项审查的通知》、《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和《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项目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至此,武汉市建筑节能已形成了一套全过程闭合监管体系。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力度,通过日常监管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建筑节能监管。相继在全市开展了建工程使用保温隔热材料专项检查、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和各类建筑工程质量综合检查,接受住建部、湖北省质量安全督查7次,同时采取“飞行检查”和调审的方式,加大了对外地设计单位及技术力量较薄弱设计单位的检查力度,针对施工现场和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存在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应行政管理措施,确保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截止10月底,共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项目4095个项目,建筑面积2906.11万㎡;办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项目1126个,建筑面积904.27万㎡,建筑节能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标准执行率均达到100%。
严格标准,试点示范
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按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积极宣传并组织各建设单位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目前已完成三批示范项目评审工作,确定示范项目100个,总建筑面积825万平方米,示范面积619万平方米。其中,地源热泵系统27个,建筑面积279万平方米;太阳能热水系统65个,建筑面积479万平方米;地源热泵+太阳能热水系统6个,建筑面积65万平方米;太阳能空调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2个,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已完成21个项目的能效测评工作。我市将如期完成国家确定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的目标任务。
为了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的发展,市财政局、市城建委联合印发了《武汉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武城建【2011】62号),确定了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适用范围、条件、标准、申报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审批、拨付和验收程序。截止10月底,市财政局共核拨中央补助资金2705.02万元,地方配套资金我市按照市区分担的原则(市级项目由市级负担,区级项目由区级负担),市级财政目前已安排配套资金3420万元。
按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的要求,武汉市组织开展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资源评估和应用技术相关研究,完成了《武汉市地源热泵技术推广应用地源资源评价》、《武汉地区地源热泵工程应用情况调研报告》、《武汉地区地源热泵系统推广应用技术研究》、《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研》、《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的碳计量》、《武汉地区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工程费用构成分析及经济性评价》、《武汉地区地源热泵工程费用构成及其经济性评价》等专项研究,并形成了研究成果;制定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构造》、《武汉市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实施细则(试行)》等标准图集,并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纳入施工图专项审查内容。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为推进武汉市绿色建筑的发展,由市建筑节能办组织相关单位编制的《武汉市绿色施工技术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技术规定》和《绿色建筑设计技术规定》。3个《技术规定》已正式发布实施,为绿色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运行管理等环节实现绿色管理理念提供了技术保障。为完成2011年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工作目标,市城建委下发了《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武汉市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工程的通知》。截止10月底,已确定金银湖21世纪假日花园、浙商国际大厦、万科高尔夫城市花园五期11个项目共计183万m2,为我市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创建项目。其中,高尔夫城市花园五期、武汉朗诗街区1、2、3号楼获得国家住建部绿色建筑评价三星标识,武汉光谷新世界中心、武汉经开万达广场购物中心项目获得住建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二星标识。绿色建筑的发展,推进了建筑市场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广泛应用,带动了建筑节能产业的发展。
启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组织编制完成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及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对建设大厦进行绿色建筑改造的示范并纳入全市节能监管系统,进行实时监控。从今年起,启动了利用法国开发署贷款对市委大院办公楼、市政府大院办公楼等机关办公楼群及市青少年宫、市图书馆等30处公共建筑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总投资2亿元,其中计划利用法开署贷款200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1.74亿元),剩余资金由武汉市财政配套。通过对这批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实现节能20%-30%的作用,节约的费用将用来偿还贷款。通过示范,总结经验后在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逐步推广。
推广新材,发展节能
为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市城建委出台了《关于对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备案的补充通知》(武墙改办字〔2011〕8号),明确凡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达不到A级的,其外墙保温系统不予备案;截止10月底,共办理备案证192家;按照《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认定证》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初审和申报,有7家新墙材企业获得湖北省新墙材产品认定证书;加大了对全市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检测能力建设和抽查,共投资72万元更新、补充了可再生能源和绿色建筑项目检测设备,不定期地对建筑工地使用产品进行抽查,共完成门窗类检测项目754组、管材类检测项目40组、保温材料类检测项目3149组、保温系统112组;进一步加强了墙体材料使用验收工作,共办理墙体验收项目1210个,建筑面积1138.15万㎡,我市在建工程新型墙材推广应用率达100%。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材料生产企业发展到169家,生产能力达到62.28亿标砖,满足了不同建筑结构体系对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的需要。
实现“禁粘”,巩固成果
7.武汉节能评估收费 篇七
武汉大学2014年学院(系)本科教学状态评估实施方案
我校学院(系)本科教学工作状态评估已实施七轮,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评估对规范教学管理、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进一步确立教学中心地位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和引导作用。为迎接教育部下一阶段组织的审核评估,更好地调动各学院(系)开展教学评估的积极性,在征求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学校对今年的本科教学评估方案及指标体系等进行了相应调整。
一、评估程序和方式
评估工作分学院(系)自评和实地考察两个环节进行。学院(系)的自评报告改为学院(系)本科教学状态报告,报告须经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有关学院(系)本科教学状态报告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评估结果及运用
1.根据对学院(系)总体教学状态的综合考察,评估结果分为A、B、C三个类别,各个类别的比例约为30%、50%和20%。另外,为引导学院(系)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发挥和突出自己的优势,单独设置单项奖。单项奖设进步奖和工作特色奖,采取申报制,名额各3名。
2.学校鼓励学院(系)对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学管理干部进行奖励。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评建工作,今年的免评制度暂不实行。
4.学院(系)本科教学状态评估结果作为学院(系)招生指标增减的重要依据。
三、指标体系的调整及修改
8.武汉节能评估收费 篇八
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武价房[2010]17号)收悉。为了进一步加快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缓解城市建设资金不足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同意对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进行恢复性调整。城市基础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收费标准为:
1、主城区由每平方米80元恢复调整为120元。
2、周边城区由每平方米40元恢复调整为60元。
二、征收政策及减免范围
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及减免范围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复[2002]95号、鄂财函[2005]373号文件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扩大范围收费。
三、本批复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重新制定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9.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篇九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 1
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
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八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
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
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
在地或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
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
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一方
过错或无正当理由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收取评估费用,应当出具合法
票据。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
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评估质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评估服务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
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资产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
估师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存在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资产评
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
开展资产评估服务的费用,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价费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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