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通报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2024-08-20

中央纪委通报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共8篇)

1.中央纪委通报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篇一

观看《关于三起村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学习心得

电化教育片《关于三起村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以三起典型案件的发生,充分暴露了一些村干部党纪国法观念缺乏,为民服务意识淡薄,私利心理严重,他们的行为直接损害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破坏了党和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村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通过观看该电化教育片,使我们清醒认识到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学习

要加强学习漳芗作风办[2012]9号《关于三起村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文件精神,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二、要加强修养,强化监管

党员干部必须始终加强党性修养。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和来自各方面的挑战、诱惑,党员干部始终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要明辨是非,克己慎行,廉洁奉公,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扎实推进社区建设,让居民得到更多的实惠。党员干部必须廉洁自律。三起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再一次敲响了警钟,“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他们之所以触犯国法和党纪,主要原因是他们为侥幸心理所害。党员干部引以为诫,切实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党员干部必须牢记党的宗旨,时刻不忘执政为民。党员干部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做人民群众的当家人和贴心人。

健全制度,加强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区建设。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职责。加强对党员干部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廉洁自律教育,增强党员干部遵守各项制度的自觉性。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管,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治理腐败。抓好警示教育。通过身边典型案件,以案释纪,以案释法,使他们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社区工作千头万绪,工作面广,任务繁重。党员干部处在社区最基层,受各种因素影响,思想稳定性较差,容易产生思想问题,要经常对他们进行疏导,使他们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第二,健全制度,加强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党员干部腐败。要坚决查办对党员干部依法执行公务不满而故意报复陷害的行为,为党员干部撑腰做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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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3日

2.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制度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违纪违法案件的警示作用,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筑牢党纪国法和思想道德防线,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案件通报

第二条案件通报是指在违纪违法案件发生后,我局纪检监察部门以案为鉴,开展的带有查摆、剖析、反思、总结性质的通报工作。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案件成因的剖析,掌握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因素和教育管理工作方面的薄弱环节,促使相关单位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堵塞漏洞,警醒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始终保持清醒头脑,防止案件的再次发生。

第三条 案件通报工作一般选择在案件查办单位对违纪违法当事人立案或案件查结后的30天内进行。

第四条 案件通报内容包括案发经过、案发主客观原因、案件性质和特点、存在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应该汲取的教训以及相应的整改要求等。在案件查结后开展的通报工作,还应包括案件查办结果和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领导责任分析与追究等内容。

第五条 案件通报前,我局纪检监察部门应会同发案相关职能股室以及分管纪检监察的领导、党组成员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认真调研分析,总结案件的成因、性质、特点和教训,分析涉案人员心理动机和诱发因素,并形成有针对性的案件剖析材料,以保证案件通报工作的质量。

第六条案件通报工作可采用发文、召开职工会和干部大会等形式进行。采用会议通报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单位范围内进行。

第三章案件反馈

第七条案件反馈是指我局纪监监察部门开展案件通报工作后,对发案部门及个人落实整改措施、办案程序、执行处分决定以及案件回访等有关情况予以逐级上报的工作。

第八条案件反馈目的在于落实逐级呈报制度,使局纪检部门掌握领导班子在案发后开展治理整顿和案件处理工作的实际情况。

第九条案件反馈的内容通常包括:落实整改情况、相关制度和措施的建立、办案程序检查;处分决定执行和案件回访等内容。

第十条检查办案程序和案件回访的具体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检查办案程序分为案中检查和案后检查两种形式,主要检查办案程序的合法性。此项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的审理组执行,案件检查人员回避。

案件回访的对象是已受处分的违纪违法当事人,一般采取访谈的方式了解掌握办案人员的工作情况,以及违纪违法人员受处分后的悔过表现。

第十一条案件反馈的时限和要求

(一)发案单位应在案件通报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教育整改计划、措施以书面形式向局党组、纪检组、监察室反馈。

(二)发案个人等的教育整改计划,措施出台后的30日内,将有关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局党组、纪检组、监察室反馈。

3.中央纪委通报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篇三

新华网北京8月7日电(记者 陈菲)最高人民法院7日发出《关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赵明华、陈雪明等法官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通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整顿作风,严肃纪律,坚决清除队伍中的腐败分子和害群之马,坚决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通报指出,近日网络曝光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名法官在夜总会涉嫌违纪违法的事件后,上海市纪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对四名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

通报指出,四名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抹黑了人民法院队伍的整体形象,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广大干警以本次事件为反面典型,从中吸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同时,要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根由,进一步增强法院工作人员的法纪观念,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思想防线,自觉抵制各种诱惑,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4.中央纪委通报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篇四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也愈加严峻。从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可以看出,当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新的特点。研究这些新情况、新特点,剖析其原因,探讨遏制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人结合十多年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对此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当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呈现的新特点

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腐败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行业有着不同的特点。从公布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看,当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呈现如下几个新特点: 的对策,对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快建设小康步伐,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1、级别渐高型:改革开放初期,广东省一个县委书记违纪违法案件,就被拍成电影《警钟》在全国播映。纵观近十年的违纪违法案件,县处级、厅局级干部很一般;省部级干部不新鲜,如田凤山、郑筱庾、王有杰、于幼军、皮黔生……案例不胜枚举;甚至副国级领导干部过不了几年就有一例,如陈希同、成克杰、陈良宇。

2、年纪低龄化:十年前的违纪违法领导干部多是到退休前一年发案,被称为“59岁现象”,而从近十年来违纪违法案件看,领导干部的年龄渐趋年轻化,可以说49岁、39岁犯案的大有人在,如李真(河北省国税局局长,不到40岁)、王国华(河南省许昌市道路。委常委、组织部长,不足50岁)。更令人震惊的是,个别39岁以下刚走上领导岗位不久的青年干部,也疯狂地走上违法违纪的3、案犯群体性。群体性、同伙性违纪违法是当今领导干部创造的犯罪“新经验”,他们既拉上级下水,又使同级上船,更诱下属加盟。所以,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涉及层面多,发生窝案多,掂出一串串,追查一大片。如湖南省郴州市的曾锦春案件,原安徽省阜阳市领导层集体“换血”等,就是很典型的例证,在国内外影响不小。

4、涉案金额大。上世纪80年代查处的轰动全国的广东省海丰县委书记违纪违法案,涉及金额也就是几十万元人民币。而近年来元,涉案金额超亿元的也能随时数他十个、八个。如河南省漯河市刘炳旺等三任原市委书记,涉案金额都在千万元以上,中石化齐鲁石化催化剂原厂长王斌案,违纪违法金额达1.4亿元之多!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尽管为了减轻“影响”及负面作用而压缩案值,公布涉案金额几百万元仍属常见,动辄上千万几千万

5、手段更隐蔽。一是利用高科技作案,增加了查处难度;二是直接转间接,直行变迂回;三是打着合法旗号,掩盖犯罪行为;四几任行长案等。是采取变通方法,由个体作案转为团体作案,由领导干部个人违纪违法转嫁为“集体讨论通过”;五是期权交易。如广东开平支行原

6、善于玩权术。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都是高智商,他们把公权私有化,成为个人牟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如成克杰、陈良宇案等。

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原因分析

领导干部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既有其自身主观的原因,也有外界客观的原因,是内因与外因相互作用的结果。当然,主观原因是主要的。从近十年来公布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放松政治学习,理想信念动摇。这一点在违纪违法领导干部表现为通病,他们在“忏悔”中都坦言自己“放松了政治学习和思想改上的蜕化变质而导致经济上贪得无厌和生活上的腐化堕落。他们在走上领导岗位之前和初期都能够自觉学习,但随时间的推移便造,导致自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由于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致使自己思想空虚,对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产生了动摇,由政治放松了学习,甚至把学习当作负担,以工作忙为借口,找人“替学”,找人代写心得体会,甚至对上级考试领导干部的政治理论知识犯罪的道路。水平也找人“代考”,而自己却在挖空心思投机钻营,处心积虑搞腐败活动。放松政治学习和思想改造,必然导致他们走上违纪违法

2、个人私欲膨胀,宗旨意识淡化。领导干部违纪违法,主要是他们的价值观、利益观、权力观发生了偏差,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恶性膨胀。他们不仅是党的宗旨意识淡化,实际上已经忘记了党的宗旨,丢掉了党的宗旨,与社会上出现的一些现象相献,而是为个人、家庭或小集团谋私利;他们追求物质生活的享受,吃喝豪华饭店,穿戴名牌产品;他们追求生活作风的腐化,吃喝玩乐美女陪伴,大款相傍,包养情妇二、三、四奶,金屋藏娇;他们索贿受贿疯狂敛财,贪占公款公物,移居国外;他们叛党叛国,背离人民,成为千古罪人乃是必然的。比产生了不平衡的心理。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和权力观,变“公仆”为主人,不是为民谋利,为党的事业发展做出贡

3、体制机制缺失,监督工作缺位。由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滞后,而不可能与其他各项体制改革同步,加之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双重转换未到位,尚未形成具有足够约束力的监督体系,还不能在短期内对权力实行普遍的、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从已公布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来看,在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上存在着形式主义,打不开情面,监而不管,督而不管,督而不查,甚至有时忽视了管理和监督,导致有的领导干部已存在违纪违法行未被及时发现,使其越陷越深;地方纪检监察部门受双重领导,实际只受同级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可以决定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的降升去留,对发现的问题必须经单位党组织(实际是一把手)允许才能查处。我敢冒昧地说,目前地方纪检部门形同虚设,若不是需要配合上级查办案件,基本上无实际工作可做,领导权力出现失控是普遍现象,而缺乏监督的权力者必然会走向腐败。

4、查办工作滞后,惩处力度不够。一方面是领导干部高智商,利用高科技违纪违法,他们具有较强的反查能力,而办案人员不适应工作或工作能力不强,技术装备明显滞后,办案技术与犯罪技术存在较大的悬殊;另一方面是“人性化”办案,片面追求教育挽救一气,使违法违纪人员得不到相应的追究;再一方面是对违纪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惩处力度不够,一般公民违法犯罪案值上千万的都可能会被依法判处极刑,而领导干部既懂法又影响力大,他们的违法犯罪给党和国家带来的千万元以上的损失不说,在人民中产生的恶劣影响难以低估,有的甚至在国际上都影响到我国的形象,有几个被判处极刑的?!对违纪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惩处力度不够,起不到震慑、教育的作用,导致他们有恃无恐、“前赴后继”地走上违纪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预防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对策建议

通过对当前发生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认真分析,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加大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犯罪力度,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实施预防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腐败犯罪的积极对策和有效措施,才是治本之策。为此,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切实做好本系统、本部门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在此,特提出几点对策建议:

1、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提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能力

从公布的腐败案件看,违纪违法人员都有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此,应抓住政治学习,坚持实效性;立足思想教育,突出针对性;着眼超前防范,致力长远性。加大思想政治教育、党纪政纪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的力度,强力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的效果,加之个别办案人员素质差,违规办案或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其本身就是腐败分子,为违纪违法干部通风报信沆瀣素质、党性党风党纪观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坚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增强法律观念,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消除犯罪动因,让每一个领导干部真正做到党的事业至上,国家大局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2、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从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可以看出,规范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预防腐败现象寓于体制机制改革和管理制度创新的全过程,使确保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要使领导干部自觉做到廉洁从政,还必须用科学的制度和完善的法制来规范其行为。要紧紧围绕权力的行使,建立严格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包括权力运作,权力分解、岗位交换、干部交流和工作检查与考核等制度,以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为重点,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作机制,健全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领导干部清廉从政,务实为民。

3、加强监督制约体系,增强领导干部自我约束能力

创新监督体制,完善监督制约体系。首先,要加大上对下的监督力度。众所周知,上级监督是最有力、最有效的监督,为了达到监督的目的和效果,不仅要对上级用人失察者进行责任追究,而且要对监督不力的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其二要健全权力的内部制衡机制,即以制度规范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通过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理顺各权力监督机制的组织和运作体制,以实现最佳的监督效益。其三真正发挥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职能作用,改革纪委监察机构体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人权、财权、督查权、办案权等从上到下实行垂直管理,让纪检监察干部真正放胆工作,对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欲念产生威慑作用,遏制他们的腐败心理苗头。其四完善权力的外部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社会团体、民主党派、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的作用。通过建立评议、评估机制和有效落实廉政报告、廉政谈话、述职述廉、经济责任审计、廉政巡视等制度,形成对领导干部用权行为的有效监督,督促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组织和社会监督,严以律己,廉洁用权。

4、加强法纪责任追究,加大对违纪违法领导干部查处力度

5.扬州纪委通报7起违纪典型案例 篇五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发生在群众身边“四风”问题的典型案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从而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现将查处的7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宝应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违规收费和发放津补贴问题。2007年7月以来,宝应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利用下属宝应县并蒂莲婚姻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违反规定收取群众服务费用并从中违规给有关人员发放手机费、加班费等津补贴。2016年3月,宝应县纪委、监察局分别给予县民政局原婚姻登记处主任徐友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记大过处分;宝应县委撤销徐友明副主任科员职务;宝应县纪委给予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报账员乔国梅党内警告处分。同时,宝应县纪委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县民政局副局长周宏海党内警告处分。

仪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党委书记全庆蒿因系统内发生多起违纪案件受到责任追究。2015年,仪征市纪委连续查处了马集卫生院和大仪卫生院用公款购买购物卡给职工发放福利问题,并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处分和诫勉谈话处理。2016年1月,仪征市纪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全庆蒿进行诫勉谈话。

江都区滨江新城管委会原社会事业局局长、张纲派出所原所长焦大圣因下属单位发生挪用、贪污巨额公款案件受到责任追究。焦大圣在担任滨江新城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局长、主管农业经济管理办公室期间(简称农经办),农经办会计季某和陈某通过私自开具银行支票等手段,多次挪用公款达3800万元用于挥霍和借给他人从事营利活动等。此外,焦大圣在担任双沟派出所所长期间,违规向辖区内的企业老板借款用于购买门市房;在担任张纲派出所所长期间,违规发放津补贴166500元。2015年12月,江都区纪委、监察局分别给予焦大圣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和行政降级处分。

江都人民医院驾驶班班长殷高明公车私用问题。2016年2月12日,江都人民医院驾驶班班长殷高明与其亲属因私从浙江返回途中,在扬溧高速江都双沟出口处附近发生车辆故障。殷高明私自安排医院驾驶员驾驶120急救车为其送修理工和千斤顶到双沟出口处。此情形被群众手机拍摄后公布于网站,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6年3月,江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纪委给予殷高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对负责车辆管理的江都人民医院办公室主任吉松涛进行诫勉谈话。

邗江区水利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吴庆福因下属单位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受到责任追究。吴庆福在担任邗江区水利局副局长期间,分管财审工作。水利局财务审计科对下属单位抗排站、农机公司财务账目日常指导和管理不严,监督不到位,导致上述单位长期财务管理混乱以及抗排站负责人陶某某挪用公款等情况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此外,2013年12月,吴庆福还违规收受了下属单位所送拆迁工作经费4000元。2016年3月,邗江区纪委给予吴庆福党内警告处分。

广陵区东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规购买购物卡问题。2016年1月,东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张为私自决定用公款购买8张面值500元共计4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拟作为春节节礼送给有关协作单位人员。2016年3月,广陵区纪委给予张为党内警告处分,收缴4000元购物卡。同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区卫计委副主任陆建国进行诫勉谈话。

冶春餐饮股份有限公司驾驶员胡宗立公车私用问题。2016年3月10日晚7点15分左右,胡宗立驾驶单位公车苏K00167接女儿放学。2016年3月,冶春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胡宗立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负责车辆管理的经营管理部经理顾晓强行政警告处分。

6.中央纪委通报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篇六

加大对税务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有关问题的研究力度,对于进一步推进队伍建设,促进依法治税,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查阅近年来的纪检监察档案资料,结合于自身的工作实际,以及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所披露的一些信息,我们对税务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有关问题研究这一课题,有了一些粗浅的认识和思考。

一、近年来发生税务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重点部位

(一)行使税收执法权过程中的重点部位

在税务干部行使税收执法权的过程中,以下一些方面和部位,容易发生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案件:

1、日常税务管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环节

一是户籍管理方面。管理片(区)责任人将一些生产经营活动较为隐蔽或是经营场所相对偏僻、偏远的纳税户,作为“荷包户”或“计划调控户”对待,不要求纳税人办证,或是只办证不定税,欺上瞒下,从中渔利;还有一种情形就是,收受纳税人的好处或是接受请托之后,对个体户提出的一些理由进行包装,设法制造“失踪户”或是指使并保护纳税人假停业。

二是个体定税方面。主要是人为调低纳税户的销售额,造成纳税人少交税或不交税;其次,将一些查账征收或查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视同个体户,在确定其应纳税额的过程中,与纳税人“谈点子”,“讲价钱”,得好处。

2、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环节

一是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给予资格认定,对其日常生产经营放松监督和管理,导致虚开、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恶性案件发生。

二是对出口退税政策管理把关不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资金运作缺乏应有的了解,对企业在纳税上长期存在的问题和疑点采取漠视和放任态度,偏听偏信纳税人,不去深追穷究,最后导致发生出口骗税案件。

三是违规审批,对税收优惠政策把关不严。主要表现在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民政

福利企业、有不可再生资源回收再利用业务的企业的资格认定和审查上,以及“机械地”适用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相关管理人员则从中谋利。

四是各种摊派。强制纳税人搞税务代理,摊派或转嫁正常税务管理成本;或是税务干部个人的升、迁、家庭红白喜事、乔迁新居等事项上,接受纳税人的礼金、礼品;过年过节的私人或家庭消费找纳税人要、报等。

五是贪污、挪用税款,或是违规扩大代征手续费和稽查办案费的提取范围,用于本单位的基本建设或是干部职工福利发放。

3、税务稽查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环节

一是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作出政策让步,或是对纳税人的违法违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你放我一马、我送你一扎”,搞利益互换和权钱交易。

二是在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钻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大的法律空子,让纳税人少受处罚或不受处罚,从中谋取个人私利。毕竟,对于偷税达到一定数额的纳税人来说,处以所偷税额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其间悬殊是很大的,通过公关做文章,纳税人绝对是划得来的买卖,税务干部把持不住,不免要受“糖衣炮弹”的袭击。

三是以罚款相要挟。对那些不够熟悉税法,却又违规情节显著轻微的纳税人,不是责令其限期改正,而是板起面孔吓唬人,动辄以罚款相要挟,纳税人“病急乱投医”,检查人“鱼跳好收网”。

(二)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过程中的重点部位

1、人员的招录使用及干部提拔方面。新进人员及临时工转正工作方面,标准不统一,在对象考察、审核录用环节,拉关系找路子的现象时有发生。干部提拔使用上,能力、业绩等因素考虑较少,搞利益平衡和关系照顾的成分较多。其中,关键环节和决定性人物成为腐蚀对象的可能性很大。

2、公款的使用和支配方面。主要表现有:在大宗物品采购上不按市场规则运作,虚报价格套取单位资金,或是吃“回扣”;固定资产管理上,化公为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公款高消费,乱消费,吃喝玩乐;基本建设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等。

3、借考核评比之机,变相为权力寻租。主要是不按规矩办事,弄虚作假,导致考评走形式,甚至是变味。

二、近年来发生税务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

综合我们所能收集到的一些案例,我们认为,它们具有以下一些特点和规律。

一是时间上多集中于8小时以外,特别突出的是重大节假日期间。二是违法违纪案件涉案资金数额越来越大。三是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卷入腐败活动的人数有上升趋势。四是违法违纪的方式越来越隐蔽。比如私设小金库、收入不入账、体外循环,当事人不直接经办有关事务等等。五是作案手段趋于多样化,涉及面也越来越广。有的是明目张胆地向纳税人或有关当事人索要财物;有的是巧立名目、胡编理由找纳税人赊、借、报;有的则暗示当事人要“意思意思”;还有的借助高科技手段,非法获取好处,如窃取纳税人金税卡密码,虚构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等。六是窝案、串案和连环案越来越多。一方面,涉案人员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借单位之名行个人或小集体腐败之实,往往是集体行动,都得好处,皆大欢喜,期望通过集体决策分散责任,以逃避惩罚。查处过程中,却是一牵一条线,一倒一大片。另一方面,在一起案件中,往往包含着某个人或某些人的多个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毕竟,制度在不断完善是一个趋势,要想越过一道坎,必须绕过几道弯。七是案件查处过程中干扰较多。任何一起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都不是孤立的,其背后的动因和目的也多种多样。案件查处时,有来自于系统内、其他有关部门或是社会有关方面的压力和阻力,这也是正常的。八是以积极行动的方式去实行消极行为的案件呈上升趋势。税务干部违法违纪时受胁迫,或是因不晓法度,或是受能力水平所限而失职渎职等案件相对较少,相反,默认迎合,或是当事人目的明确具有很强主观故意性的案件则呈上升趋势。九是案件处理结果定性较难。由于绝大多数纳税人或其他当事人普遍存在害怕报复心理,再加上个别单位抱有狭隘的部门形象观念,导致不少案件最后查处结果给人以虎头蛇尾之感,在对当事人的处理定性上,也只好避高就低。

三、税务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方法和手段

(一)要多方收集线索,寻找案源。除积极完成好群众举报案件、领导交办案件和转办案件的查处外,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还要主动出击,多方收集线索,寻找案源。对于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在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和个案查处中,所发现的税务干部违法违纪疑似现象和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介入,一查到底;在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审计工作中,纪检监察部门也要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既要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和监督检查使领导任期工作增色,也要敢于发现和查处问题;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还要学会舆情监测,要从舆论中发现问题,从舆论中发现苗头,从舆论中查找案源,要从群众议论最多、意见最大的地方查起。

(二)要精心调查取证,实事求是。证据是案件的基础和生命。案件查处与涉案当

事人及所在单位的形象休戚相关。所以,承办人员一定要深挖细找,不放过蛛丝马迹,使案件的真实面目能够水落石出。要真正让证据和事实站出来说话。

(三)要正确适用法纪,准确定性。如果一个案件真相大白了,那么就要高度慎重地对有关涉案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准确定性。若处理过轻,一则起不到查处的作用,二则还会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严重时甚至会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相反,如果处理过重,对当事人也不公平。所以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一定要全面深入地考虑问题,努力使罪刑相当、过责相当的原则在实践中有一个最好的体现。

(四)要搞好结果运用,扩大效应。我们要把案件的查处提到化解社会矛盾的高度来对待,要给双方当事人一个说法;适时全面地公示案件查处的过程和结果,对于案件发生地的紧张社会心理,也是一个缓释。

四、预防税务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的对策及措施

(一)分解权力,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和权力公开。

公开有很多好处,至少,一来可使更多的事情和决策接受监督和检验,二来可建立起一个领导和群众、部门与社会平等对话的平台,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不共享的问题。当然,对政务和权力进行公开,必须要将权力进行合理分解,实行权力制衡,这是前提。分解权力,改革过分集权的弊端,于税务部门来讲,既要分解税收执法权,也要分解税收行政管理权,在分解税收行政管理权方面,要分解原来一贯集中于主要领导手中的人财物管理权,大力推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严格制度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在经费收支上,要继续坚持严格的预决算管理制,财务隔手制,真正做到“管钱不用钱,用钱不管钱。”要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和招标制度,对基本建设、车辆、大宗物件等统一实行集中采购。在人事管理上,要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建立起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人才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克服不正之风。要结合征管和机构改革,从机构设置和岗责体系上对税收执法权进行分离,实行征收、管理、稽查、处罚四个环节的适度分权,要继续完善一级稽查体系,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要继续坚持税务行政处罚、检查处罚工作的局长办公会研究制度,实行集体把关签字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批等。此外,对于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应减少环节、规范程序、公开流程、杜绝“暗箱操作”。

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拓宽“两个公开”的广度,坚决摒弃形式主义,要敢于把重大事情、税收政策、工作措施无保留地向纳税人公开,向社会公开。要引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纳税人旁听制,要引进重大工作决策和举措群众代表旁听制;此外,对于一些敏感问题和群众非常关心的问题,我们要以进一步公开的形式,接受社会及有关当事人的质

询和质疑。等等这些,对于进一步赢得纳税人和社会各届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无疑是很有帮助的。

(二)要加强内外宣传教育。

对内要强调对全员的法纪教育,严法苛度,“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要通过教育,提高全员素质,使其牢固树立起执法为民、廉洁从税意识。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全员的学习培训,突出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许可法、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岗位工作技能等重点内容,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还要组织全员参加法纪讲座,长年坚持开展“三观”教育,开展“人要如何做?权该如何用?法该如何执?”大讨论,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为主题内容的知识竞赛,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多角度的警示教育。对外,要加强对有关当事人特别是纳税人的教育,提高其权利保护意识。要通过知识普及型税法教育和有针对性的重点教育,让法律的阳光照耀到税务执法和税收行政工作的每个角落。

(三)要切实加大查处力度。

通过案件查处来警示和教育干部队伍及当事人,防止类似事件再度发生。要通过对违法违纪案件的及时、有力、有效的坚决查处,真正贯彻落实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基本原则,扶正腐败成本与所获利益之间倾斜的等于号。我们的执法执纪人员要不断提高素质,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要有严肃执法执纪、勇于彻底反腐败的坚强态度和决心。此外,我们的纪检监察部门也要创造性地拓宽工作渠道,要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对那些怀有不轨之心的行贿者也要给予曝光和惩处。

只有清明的政治风气与纯明的社会风气良性互动,才能相得益彰,在此方面,我们还很难找到案例和教材。净化社会风气,需要国家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制度等措施,从宏观上加强规范和引导,更需要每个公民、部门和单位直接参与,从自我做起,就后者而言,既要依法照章办事,消除单位、个人为谋非法、违章之利而走后门、拉关系的非分之想,又要坚持正义,抵挡得了诱惑,顶得住压力,不给心存非分之想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条件。

(四)要强化责任追究。

实践工作中,缺位、错位、越位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在基层表现相对还要突出一些,这很容易滋生和助长不良风气,进而演化成违法违纪等腐败行为。要在进一步明确和固定工作职责、岗位责任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日常工作中要通

过座谈走访、巡视检查、问卷调查、撰写调研文章等途径,充分了解和及时发现带有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快速有效地启动警示和诫免机制,从小事抓起,从实事抓起。改革的年代,也是容易产生问题的年代,我们在思想上和工作举措上允许和鼓励创新,但在工作程序上绝对不可违背法纪、违背民意、违背规律。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共同预防职务犯罪机制。

税务干部违法违纪绝大多数情况下属于职务犯罪,为预防和打击税务干部职务犯罪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应与检察院签订共同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协调制度,建立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开拓税务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新局面。

(六)要实行领导干部重大家事报告制度。

7.中央纪委通报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篇七

村干部是是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方针政策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村干部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和发展。近年来,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兢兢业业、无私奉献,为维护农村稳定,推动农村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少数村干部作风不实,为政不廉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为此,江西省新建县在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同时,加大查处村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力度。近年来,该县共查处违纪违法案件246件,252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98件,102名村干部受到纪律处分,占受处分总人数40.5%。

一、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特点

近年来,该县查处的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从涉案人员职级来看,被查处人员绝大多数是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2003年至2009年6月,我们共查处村干部102人,其中村支书81人,村主任15人,村小组长6人,分别占被查处村干部总数的79.4%、14.7%、5.9%。

二是从案件错误性质来看,失职渎职类、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贪污贿赂类错误最多,分别为56件,21件,19件,共占村干部违纪案件总数94.1%。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中又以违纪生育或包庇计划生育案件居多,失职渎职类案件主要是森林防火工作失职案件。

三是涉案金额较大。如望城镇青山村原支书程某、主任程某违纪案涉案金额13万元,长凌镇礼步村原支书熊某收受开发商赠送的小轿车一辆,价值20余万元。

四是村干部违纪案涉及救济款、扶贫款、专项资金、灾借粮等“高压”领域。如,生米镇南路村原主任周某贪污退耕还林款2880元,原大塘坪乡长胜村副主任饶某倒卖灾借粮4000斤等。

二、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

村干部作出违法违纪案件行为,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客观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村干部教育管理不严。一些基层党政组织片面强调农村工作繁忙,加上村干部居住分散,集中不便,从而对村干部教育培训抓得不够,虽然每年也举办村干部培训班,但往往是业务学习多,政治学习、廉政教育内容少,致使村干部廉政意识不强;少数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干部要求不高,认为只要能完成经济发展指标,吃点拿点无关紧要;由于村干部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村民代表大会、党小组会议等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致使对村干部的监督苍白乏力;个别乡镇党委政府不重视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当发现一些村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存在违纪问题时,往往考虑到“后继无人”,“村干部能力强”等因素,总是捂着、盖着,不愿查处,不及时查处,从某种意义上说,纵容了村干部违纪违法行为。

二是财务管理混乱。近年来,该县各乡镇实行了“村帐乡(镇)管”等制度,对整治农村财务帐目混乱状况、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农村帐目管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乡镇财务人员只负责给村里理财做帐,不去审核、监督村里的收支,只要票据正规就可以入帐,使一些不合理的开支合理化;有的甚至不正规、不合理的票据也可入帐,致使白条报帐现象在农村财务管理中屡见不鲜。此外,还有少数村,由于班子成员调整频繁,未及时办理财务交接,导致村级账目混乱,甚至出现几年不做帐的现象,使得一些村干部有空可钻,从而出现贪占挪用集体资产,侵害群众利益等现象。

三是村务公开不规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级财务公开,包括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等事项。但实际上,有的村干部为谋取私利,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加上上级部门对村务公开督促检查不够,使村务公开流于形式。主要存在三种情况:即半公开,将一些群众不关心、无关痛痒的事项予以公开,而群众真正关心,诸如征地补偿款、退耕还林补助、上级下拨资金等不予公开,糊弄群众;假公开,将一些公开的事项进行“艺术处理”,公开虚假数据,欺骗群众;再者就是不公开。

四是干部待遇偏低。一些集体经济不发达的村,由于转移支付资金有限,加上干部人数众多,干部工资待遇偏低。有的村支书、主任每月只能领500元左右工资,副职每月只有400元,有的还不能及时发放。离开村干部岗位后,工作年限长的,每年能拿到千元左右的补贴,工作年限不长的什么补助都没有。工资待遇偏低,使得一些干部产生了“堤内损失堤外补”的思想,有机会能捞就捞一些。

五是权力过分集中。在农村,由于特权思想严重和依法治村意识不强,致使村级组织权力往往集中在村支书、村主任等少数人手中,他们对村里事务起着最终拍板定音的作用。因此,这些人容易成为被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如果一旦把握不住,经不起诱惑,就会滑入腐败的深渊。

主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工作责任心不强。一些干部,不能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争权夺利有余,对群众对工作负责不够。工作中被动应付,敷衍塞责,对集体、群众生命财产漠不关心。2003年以来,就有34名村干部工作不负责任,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失职受到查处。

二是不重视主观世界的改造。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每个党员干部面临的重大课题。但一些村干部由于不重视学习,特别是政治理论学习,他们认为,事务是实的,学习是虚的,身处最基层,只要干好本职工作即可。因而忽视了政治学习,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没有真正解决为谁服务,为谁掌权等重大问题,价值观错位,人生观扭曲。对当今社会一些腐败现象见怪不怪,跟风效仿,最终“自然”地走向岐途。

三是法纪观念淡薄,心存侥幸心理。由于所受教育程度低,一些村干部对贪污受贿要受到党纪国法制裁都知道,但在日常工作中,尤其是在收受他人好处时,认为“我给你办事,你给我好处”合情合理,不知不觉中收受贿赂。但也有少数村干部并非不懂法纪,而是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贪污受贿是在“一对一”情况进行,“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别人发现不了,还有的认为别人在违法犯罪,也没有被查处。因此,自己做了也不会被查处。结果是胆子越来越大,最后,在腐败的泥潭中越陷越深,不能自拨。

四是封建腐朽思想严重。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作为村级领导干部,本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模范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为群众做出榜样,但是有一些村干部传宗接代、重男轻女、多子多福等落后思想根深蒂固,带头破坏计划生育政策,搞计划外生育。在102名受查处的村干部中,有11名是因为违纪生育或包庇亲友违纪生育受到查处的。

三、遏制村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对策

村干部违纪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影响坏、危害大。遏制村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显得尤为紧迫。

(一)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内因是根本,外因是条件。当前,村干部中发生的违纪违法现象,从根本上说都是自身素质差、缺乏自控能力造成的。因此,加强对村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是有效遏制村干部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本措施。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增强教育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及时性。在教育形式上,既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引导村干部向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学习,见贤思齐,充分发挥正面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又要利用反面教材,对村干部进行警示教育,以案明纪,引以为戒,警钟长鸣。既要对村干部进行反腐倡廉方面的理论灌输教育;又要采用讨论交流、参观考察等形式,对村干部进行生动活泼的反腐倡廉教育。在教育内容上,重点要强化三个方面的教育:一是要强化宗旨教育。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引导村干部对照先进性标准,查找思想作风等方面的差距。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地位观,坚持立党为公,掌权为民;增强宗旨意识,清正廉洁,真抓实干、勤政为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从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把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时刻把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全心全意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二是要强化法纪教育。要组织村干部认真学习《纪律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刑法》、《行政许可法》等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懂得什么是党的纪律所允许的,什么是不允许的;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自觉用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来约束和规范自身从政行为,切实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依法照章办事。三是要强化艰苦奋斗传统教育。要教育村干部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真正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

(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一是大力推行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是村级民主监督的基础,没有公开,就没有监督。实行村务公开,要从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凡属村里的重大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都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向群众公开,遇到突发的重大事项应随时向群众公开,听取群众意见,以保证公开的时效性。公开的内容必须保证真实性,不能摆花架子、走形式,搞假公开、半公开、不公开。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它应包括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各项收支、各项财产、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干部工资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它财务事项。二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完善民主理财小组制度、村帐乡管制度、乡镇定期对村级财务审计制度等。各村要安排专人负责财务报帐工作,要依法选举成立村民理财小组。乡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必须逐笔审核原始单据,监督财务收支,对不合理、不合法的票据坚决不予入帐,对未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的票据坚决不予入帐。对不按规定报帐,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除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三是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要改变目前有的村的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不管事情多么重要、是否可行、结果如何,动辄就自己拍板的情况。村里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经村级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有的还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决不能个人说了算。四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村党支部书记为村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则是乡镇范围内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腐败,应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五是加强党内监督。要利用党小组会、支部大会、支委会以及各种专题民主生活会等形式,针对干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大力发扬党内民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纠正干部中存在的不良风气,提高村级组织的创造力、战斗力和凝聚力。

(三)完善村干部的选拔任用机制。农村基层组织是党和国家的工作基础。选好干部,用好干部,是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将素质高、作风实的人员选进干部队伍。一是要把好选举关。实行“两推一选”等制度,选举出了一些有本事、群众公认的好干部。但是,有些地方发生了贿选、逼选等现象,使人民群众不能选举出自己满意的“当家人”。因此,一定要把好选举关,保证选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二是要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农村干部队伍,以改变目前农村干部学历偏低、综合素质不高及其他难以适应新形势的现状,以提升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同时,要加强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为村级干部队伍储备生力军。三是要规范村干部报酬。拿得太多,群众有意见,太低则影响干部的积极性。可以根据各村的经济发展状况,经群众讨论,村党支部、村委会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并与工作任务、工作实绩挂钩。对经济条件比较差的村,乡镇政府一定要帮助落实村干部的报酬,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四是要克服“家族村官”现象。书记、村长“一肩挑”容易产生腐败,由同一个家族中的人担任也会导致集体腐败。

(四)加强村级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行村级干部任期目标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新的经济监督形式,它通过乡镇审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规定,对村级领导班子和主要干部在任期间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财务责任、经济责任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真实、客观的评价。这样做,有利于客观公正地核实干部任期内的政绩;有利于客观公正的评价干部任期内遵纪守法、廉政勤政情况;有利于对干部的缺点错误早发现、早提醒,促其改过;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少数干部的违纪违法甚至经济犯罪行为,避免给集体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要不断完善对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定期对村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要重视审计结果在村干部评先评优、提拔任用中的运用,对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村干部要从政治上经济上大力奖励,对任期内表现平庸、无所作为的村干部要降职使用,或是通过法定程序清出干部队伍。

8.中央纪委通报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篇八

一、当前领导干

部腐败问题的表现及特点

当前反腐败面临的情况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利益格局和人们道德观念出现了多样化,资产阶级国家的生活方式、文化观念、政治观念对我们的冲击,诱发导致腐败的因素增多,腐败现象的表现形式也较过去大不相同了。高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时有发生。近几年查处的涉及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案件中,包括省长、部长,省级党委的组织部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甚至党和国家领导人。如原湖北省省长张国光、原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及原中央政治局委员陈希同、陈良宇等。

1、涉案金额巨大。一些领导干部涉案数额之巨、犯罪危害之大、情节之严重,令人触目惊心。如成克杰涉案金额4000多万元,余振东涉案金额20亿元,湛江走私案涉案总金额为114亿元,厦门走私案涉案总金额超过800亿元,陈良宇案涉案金额37亿元。

2、涉案人数众多。违纪违法案件的集团性、关联性、群体性日趋突出。腐败分子在政治上拉帮结派,经济上相互牵连,结成了广泛的利益同盟,呈现出明显的群体性特征。往往查出一个带出一帮,抓住一个牵出一伙,案件牵涉面广,串案窝案较多。同时,领导干部与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共同作案所占比重较大,家族共同犯罪特征明显。如郑筱萸案就涉及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药监局原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等200多名干部,其妻儿也涉案落马。

3、涉案领域广泛。从近年查处的案件看,涉案领域从金融、行政执法、司法领域向一般领域蔓延,从掌握钱、财、物等关键岗位向一般岗位渗透,从领导干部向一般干部延伸,过去被视为清水衙门的教育、医疗、统计等部门也成为腐败的重灾区。从涉案干部级别看,从乡科级、县处级、省部级一直到党和国家领导人,各个层级都有。从涉案干部岗位看,人大、政协、党委、政府各个部门都有。从涉案人员身份看,法官、检察官、纪委书记等执纪执法部门的官员也频频出现腐败问题,影响很坏。其中,党政领导干部腐败问题突出。沈阳市慕绥新、马向东等违纪违法案件的23名主要领导干部中,有17人是党政领导干部,占涉案人员的74%。

4、案件性质恶劣。一是资本积累型腐败特征显露。腐败分子从对生活资料的占有发展到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从享乐型的财富积累发展到资本的积累,从经济腐败向政治腐败和司法腐败发展,危害甚大。二是案件性质恶劣。一些党员干部丧失党性原则,拉帮结派,循私枉法,胆大妄为。有的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有的甚至雇凶杀人,直接沦为罪犯。三是权钱交易严重。近些年来,几乎每个被查处的高官背后,都有大款和商人的影子,都有权钱交易的勾当。四是生活作风腐化堕落。一些贪官往往集政治蜕变、经济贪婪、生活腐化、作风专横于一身,恶劣行径令人发指。

5、作案手段隐蔽。有的利用法律法规和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不健全不完善之处钻空子,借机获取好处;有的利用法律政策的便利,直接制定合乎自己需要的规章制度,为自己的腐败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有的在干部提拔或工程招投标等方面,表面上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合理合法,看不出任何破绽,实际上却暗箱操作,行权钱交易之实。还有的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有的订立攻守同盟,有的在作案之前就想好了应对之策,反调查能力极强,给后来的查处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6、外向型腐败问题严重。有的利用资本跨地域、跨行业、跨国境流动的机会,与地区外、行业外、境外的不法分子相勾结,共同犯罪;有的利用国际间法律的差异,将在国内的非法所得转移到境外;有的与境外不法商人合作,在境外进行交易,赃款赃物滞存境外;有的实行有计划的撤退,以“合理”名目将妻子儿女弄到境外,将巨额不法资产转移出境,一有风吹草动,贪官自己便迅即抽身外逃,溜之大吉。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0多亿元在逃。

以上说的是腐败现象的特征,腐败分子的特征是什么呢?我认为腐败分子有以下四大特点:

1、心黑。大凡贪污分子,必然是心黑心狠,也就是说良心大大的坏了的,一有机会就会抓住有利时机,千方百计往腰包里装,而且欲豁难平,多多益善,毫不心慈手软。如“重庆第一贪”的晏大彬从底担任巫山县交通局局长到底,在巫山长江大桥及该县各公路建设项目中层层捞钱,多达63次,共接受贿赂2226万元。被称为“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的湖南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涉案金额为6800万元;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则高达1亿多元人民币。

2、胆大。胆大,并不一定都是坏事,搞工作、创业都要有一定的魄力,要有开拓精神,前怕龙后怕虎不行,就是说胆大要用在正确的地方。但是贪污分子却把胆大用在邪恶路上,为了满足个人私欲,他们什么都敢干,什么买官卖官,索贿受贿,生活

糜烂,包养情妇,挪用公款豪赌………..都不在他们话下。中央一再三令五申,不管你官有多大,职位高低,绝不让一个腐败分子逍遥法外,中央决心不可谓不大,事实上多年来已查处不少贪官,小至村官,大至省部级,甚至人大副委员长,哪一级的都有,坐牢的杀头的,已不在少数,中央警示,前车之鉴不可谓不多,但是他们却当成耳边风,仍旧我行我素,照贪不误。,可见其胆大包天,达到疯狂的程度。

3、脸厚。贪污分子一般都掌握一定的实权,能量很大,办起坏事来,危害性也很大,在没被揭发以前,往往以正人君子表现出来的,外表看起来都是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公仆,好坏难辨,人们也不能随便怀疑的,因而有一定的欺骗性。贪官贪污所得,都是人民的血汗钱,人们对贪官是深恶痛绝的,难免会背地里捣脊梁,甚至骂的狗血淋头,由于地位不同,他们可能听不到,就是听到了,也可能装着没听到,把它当成耳边风,不会在乎的,他们的脸是特别厚的,骂归骂,骂又能值几多钱,你再骂,还是把钱骂不回去。你就是骂他的祖宗三代,八辈老祖宗,他也不在乎。只有捞到钱才是硬道理。

4、手长。贪官们心里明白,要想发财,必需把手伸得长长的,要买官就舍得投资,投资就是为了赚大钱,有几个顺口溜:“不捞白不捞”“不送不动,送少无用”,“理想是远的,政治是空的,只有权力是硬的,捞取利益是实的”。因此伸手捞权,不择手段,搞表面工程,虚报政绩,添加水分,……等等。他们对老百姓和下级,作威作福,官架十足,俨然是人民的老爷,然而对上级却是另一个面孔,极尽阿谀奉承,拍马溜须之能事,他们不是真正的尊重、爱护领导,把手伸得长长的,讨好领导,以求得高升,才是真正的目的。“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目的就是捞取更大的权力,可以搞权钱交易,以发大财。

二、当前领导干部腐败问题形成的原因

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国际国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一是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复杂的变化。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我们仍将长期面对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占优势的压力,仍将长期面对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的严峻斗争。受其影响,一些党员干部在政治上产生迷茫,理想信念发生动摇,有的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二是我国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我国已进入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关键时期。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和公共资源分配不公,造成一些党员干部心理失衡,引发了大量不规范的甚至是腐败的行为;同时社会价值观念日趋多样,为腐败的发生提供了丰厚的土壤。三是我们党面临着长期执政的严峻考验。我们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党的执政环境和执政地位、党员干部的地位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我们党正面临着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期执政的考验。

2、反腐败体制机制不够完善。一是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不够。有的地方和部门的党组织治党不严甚至软弱涣散,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和纪律建设受到削弱;一些基层党组织工作薄弱,党员教育管理的内容和方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和党员思想变化的实际,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有的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对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工作力度不够,反腐败任务没有真正落实。二是制度建设存在不足。一些领域腐败现象频发多发,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不健全不完善有关。据统计,1996年以来,全国有13个省交通厅(局)的28名厅局级干部因经济问题被查处,有的甚至前“腐”后继,连续几任厅长出问题,就跟投融资体制、招投标制度、行政审批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等方面存在漏洞和制度执行不力有关。三是监督机制不畅。监督的缺失和不到位,使得一些人有恃无恐。有的卖官鬻爵、收受贿赂长达数年,却长期未能发现。特别是领导干部权力过大,存在上级监督不到,下级监督不了,同级监督不好,群众无法监督的现状。四是惩处不力。有些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惩治,使腐败分子逍遥法外,造成一些人的侥幸心理。

3、领导干部自身的原因和问题。一是理想信念动摇。一些干部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受社会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影响,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热衷于吃喝玩乐,流连于灯红酒绿,沉湎于声色犬马,最终跌入腐败的深渊。二是传统贪渎文化的影响。我国封建社会时间长,传统行政文化中诸如官本位、人身依附、贿赂风行等积习源远流长,升官发财、光宗耀祖等观念深入人心,其价值追求和判断标准对人们的影响根深蒂固,为一些人的贪污腐化奠定了思想基础和心理依据。三是西方个人主义思潮影响。近年来,西方追求个性解放、张扬个人利益的文化理念渗入我国,与我国传统小农经济的褊狭自私意识相混合,变异出现代版的极端个人主义和享乐主义。一些领导干部宗旨意识淡薄,为一己私利不惜放弃、破坏乃至侵害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走上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腐败歧途。

三、预防领导干部腐败犯罪的对策

预防领导干部腐败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马克思唯物主义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发展变化离不开内因和外因,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内因决定外因,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因此,只有从领导干部腐败犯罪产生的内因和外因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多管齐下,标本兼治,彻底铲除领导干部腐败犯罪滋生蔓延的一切主客观条件,使其主观上不想腐败,不敢腐败,客观上不能腐败,不让腐败,才能有效地控制和预防领导干部腐败犯罪。

(一)内因预防,强化素质教育,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根基

1、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防治腐败,教育是基础。古人云:“道德当身,故不以物惑。”因此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党风廉政教育,并对其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记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勤政廉政,务实清廉,无私奉献,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自觉抵制各种腐败思想和文化的侵蚀,消除导致领导干部腐败犯罪(来源:公务员在线 http://)的内因,永做人民的公仆。

2、加强法制教育。深入普及有关职务犯罪的法律知识,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使之自觉遵守各种法律规范,运用法律来约束自已的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切实做到学法、知法、护法、守法,防止领导干部思想上的蜕变,构筑一道法律“高压线”。

3、认真开展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班子内部监督,特别是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形式。领导干部要深刻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同时要积极争取班子成员对自已的批评意见,鼓励班子成员有话讲到当面,有问题摆上桌面,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每个班子成员都要按照上级关于开好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要求,把帮助领导干部和其它班子成员改正缺点,作为自已的政治责任,运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一武器,通过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分清是非,统一思想,修正错误,最终达到增进团结,促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

4、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让犯罪分子现身说法以及建立廉政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切实做到警钟长鸣,促使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过好权力关、金钱关、人情关、美色关,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筑牢心理防线。

(二)外因预防,多策并举,全面铲除领导干部腐败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

1、进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实现权力集中与分解的合理平衡,形成良性权力运行机制

领导干部腐败犯罪无一不是公共权力的异化,可以说,无权力,则无腐败犯罪;无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则无腐败犯罪。因此,针对那些容易产生腐败、导致职务犯罪的环节,加快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权力的异化和滥用,是遏制和预防领导干部腐败犯罪的重要举措。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和目的之一就是对权力的合理配置,并保证其依法有效地运作,核心是解决好权力集中和权力分解之间的关系,最佳的最有效地控制和预防领导干部腐败犯罪。那么,如何合理地配置权力、解决权力集中与权力分解之间的矛盾呢?当然,权力过分集中,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监督,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权力的腐败,产生职务犯罪。然而,权力分解必然会减少职务犯罪吗?在权力分解的情况下,无疑会增加领导干部腐败犯罪实施的难度,提高承担制裁后果的风险,从而减少其犯罪所得,由此阻遏犯罪分子的犯罪心理、动机的产生,或者动摇、打消犯罪分子实施职务犯罪的念头,遏制、防范职务犯罪的实施。但是由于领导干部腐败犯罪是涉及公共权力的犯罪,涉及廉政勤政优政,因此,其危害后果并不能简单地用数量来衡量,有时还必须考虑犯罪分子犯罪所涉及的职权的性质、职位,实现权力集中与分解的合理平衡,将腐败犯罪的发生率和危害结果控制在人们可以容忍的限度内,将工作效率保持在人们期望的可以接受的水平上。这样建立起来的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才能对权力运行全过程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真正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

2、建立和完善预防领导干部腐败犯罪的制度体系

(1)建立健全科学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机制。要以建立健全科学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机制为重点,遵循公开、民主、竞争、公正原则,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制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制度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避免人事管理中的跑官、要官、买官。同时,要完善干部考察、评价制度,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此外,要增加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透明度,落实党员和群众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2)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集体研究决定制度。任何单位或部门的重大事项都要向上一级组织和领导及时报告,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和领导的监督检查。在班子内部,重大事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是减少和防止领导干部一个人说了算的重要途径。凡是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等必须经过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不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确保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

(3)建立健全公开透明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让其行为特别是权力运作的过程、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避免暗箱操作,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除不宜公开需要保密的决策外,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领导者个人廉洁自律的有关情况,都要公开,增加透明度,减少随意性,把权力运作过程呈现于人民群众面前,消除权力暗箱操作产生领导干部腐败的条件。

(4)坚持和完善“三关审计”制度和述职述廉制度。“三关审计”制度即对领导干部实行任前审计、任中审计、离任审计。任前审计,把好用人关,严格干部推荐考察任用责任追究制,做到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把那些政治业务素质高、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的人选拔出来担任领导干部,将有劣迹和不良行为的人坚决排斥在外,严防“任人唯亲”,近亲繁殖。任中审计,把好用权关,防止领导干部权力的滥用和异化,确保权力的健康运行。离任审计,把好退岗关,既要防止领导干部借离任之际大肆捞钱财,非法转移赃款赃物,又要防止领导干部挪用公款跑官买官,要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及有效应用,坚决避免经济上有问题的干部异地做官,甚至升官。同时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述职述廉制度,领导干部每年要定期报告本人及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自觉接受人大评议和监督。

(5)规范领导干部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这一制度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是抑制腐败的基本方法而普遍采用。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这种制度,但在具体执行中,对申报主体缺乏有效的监督,存在随意申报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使财产申报成为走过场,流于形式。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的核心是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财产公开化,接受公众监督。如果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财产明显增加与其正常的收入不相称,那就要向公众说明这些财产的来源,否则就要受追究。这样既可对领导干部的腐败起到早期的警报作用,又可为检察机关依法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供必要的法律手段。

(6)建立健全巡视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一些领导同志在重大问题上,特别是在干部考核和选拔问题上,往往只重视下级领导干部的意见,不注意听取副职和群众的意见。这种状况不仅容易造成领导干部高傲自大,独断专行,而且往往导致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内群众唯领导干部意见是从。故设立专门的巡视机构,建立健全巡视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加快实现这两种制度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把下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等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弥补同级纪委监督不力的问题。同时通过明查暗访,广泛听取班子其他成员和群众的意见,针对在廉政勤政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起到见微知著、防微杜渐的作用,对领导干部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

(7)建立完善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制度和引咎辞职制度。对领导水平和素质能力不能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经有关部门考核认定,进行降职使用;对基本素质好、有潜力、担任现职经验不足、履行职责难度较大的领导干部进行岗位培训;对政治素质差、作风不好、群众威信低、民意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领导干部,免去领导职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由于未严格履行领导职责,导致本地区、本单位发生严重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引咎辞职;已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完善制约领导干部腐败犯罪的监督体系

(1)权力机关的监督。我国的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它不仅代表人民群众制定宪法和各种法律、法规,而且负责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活动,有权任免政府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最高领导人,这本身也是一种有力的监督措施。由于有了权力机关这一最强有力的监督,领导干部利用自己的职权进行职务犯罪就要受到抑制。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目前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所以一个最重要任务,就是要使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充分得以发挥,并显示这种监督作用在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进行各种职务犯罪的抑制和预防威力。

(2)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的监督手段和监督技术是专业化的。我国的专门监督机构有两个: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其中纪检监察部门是专门负责对党政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审计部门主要是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理。目前我国的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同样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主要表现为这些监督机构的权力在行政权力的结构中比较弱,不仅很难制约上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发生的职务犯罪,而且由于“关系网”的干扰,也很难对同级和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行彻底有效的监督。所以,要想充分发挥我国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有效制止领导干部腐败犯罪的发生,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就是要逐步加强专门监督机构的权力,提高其地位,从体制上保证其具有独立行使监察和审计的权力,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干扰。

(3)检察监督。治标和治本,是反腐败斗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治标,严惩各种腐败行为,把腐败分子的猖獗活动抑制下去,才能为反腐败治本创造前提条件。对于日益呈现严重趋势的领导干部腐败犯罪,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严厉打击和惩处为前提和支点,继续加大打击和惩治力度,对所有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尤其是重大案件要一查到底,敢于碰硬;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彻底查处,严惩不贷;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干扰办案的,坚决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通过查办领导干部腐败犯罪案件,发现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又构不成犯罪的,可行使弹劾权,向有关部门提请对其罢免或惩戒。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一方面可以对罪犯进行有效地惩罚,剥夺其生命或限制人身自由,使其丧失继续犯罪的条件;另一方面对绝大多数的罪犯要进行教育、挽救和改造,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同时,通过打击犯罪还可以起到打一儆百,教育一般公民遵纪守法的作用,以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4)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即人民群众的监督,指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的一种监督。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人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进行充分监督的权力。他们可以对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自己的影响为他们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揭露,从而使领导干部在实施职务犯罪行为时有所畏惧,甚至直接受到人民群众的阻止。所以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对于预防领导干部腐败犯罪非常重要。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应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切实保障举报人不受打击报复,建立允许并鼓励广大人民参与行政决策的机制等,对领导干部腐败犯罪进行检举揭发,为实施社会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5)新闻舆论监督。新闻监督是预防某些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进行各种职务犯罪的手段之一。新闻部门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舆论工具,把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向社会曝光,使那些企图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领导干部有所戒备,不敢肆无忌惮地实施职务犯罪。否则,他们将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直至名声扫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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