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报告制度doc

2024-07-13

伤亡事故报告制度doc(10篇)

1.伤亡事故报告制度doc 篇一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1、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2、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有关定义:

⑴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⑵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⑶新的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⑷药品严重不良反应 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①引起死亡;

②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③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

④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⑤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3、全院所有医务人员均承担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的义务。

4、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中心负责全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业务技术组织工作,在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领导下承担以下职责:

⑴承担全院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价、上报、定期反馈等工作

⑵将国家、省不良反应中心反馈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定期传递给各临床科室。

⑶在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指导下,积极组织或参加药品不良反应学术活动,开展有关宣传、咨询、教育、培训及科学研究,编辑出版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刊物。

5、所有药学工作人员应当熟悉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处理流程:

⑴若患者情况紧急,不论判断如何,都应及时对症处理,并把药品不良反应因素列入原因的考虑之列,再次详细询问既往史,并避免使用过敏发生率高的药物。

⑵对本事件是否为药品不良反应做出判断,若判断有困难,请示上级医生或反馈给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

⑶同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人员联系,并妥善保存原始资料,等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人员的进一步处理。

⑷一旦判断是药品不良反应,待患者情况稳定后,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表,内容尽量详尽。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相关的解释。

⑸严重、罕见或新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在72小时内上报。

2.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篇二

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1. 依据《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特别重大事故

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2.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项目监理方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伤亡事故发生后,监

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报告,如施工单位隐瞒不报,监理单位应向相关部门如实举报。

3. 伤亡事故发生后,监理单位更不得与施工单位销毁证据,破坏现场及订立共守

盟约。

4. 伤亡事故发生后,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做好现场保护工

作,做好相关证据(文字、图像)的收集保管工作,并督促施工单位尽快提供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迅速签发停工指令。

5. 加强施工安全事故处理的力度,事故处理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1)事故原因

不查清楚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3)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4)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

6. 对于无需上级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处理的安全事故,监理单位应组织审查事故

调查分析报告,研究确定处理方案并对处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及时向上级部门、业主单位提交《安全事故处理报告》,做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

7. 对于上级部门已派事故调查处理组调查的伤亡事故,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

组搞好事故调查工作,并如实全面地向调查组提供相关证据。

8. 监理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组的意见,监督施工方做好事故处理的善后工作。

3.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篇三

凡我职工及外包用工在生产区域中,由于生产而发生的或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均须按本制度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一、事故分类

1、死亡事故:指当时死亡和负伤后当月死亡的事故。

2、重伤事故:经医院诊断受伤达到一九六零年五月二十三日劳动部颁发

《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第56号]的事件。(见附件)

3、多人事故:凡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的一切事故。

二、事故调查报告

1、凡发生轻伤事故,应于当日有班长或工长向安全员汇报,安全员应在两天内向公司生产部汇报,并督促项目经理详细填写事故报告单,签章齐全呈报公司存查。

2、一般事故有主管工长召集发生事故的班组和有关人员开事故分析并请

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分公司工会等部门参加。

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包括多人事故),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应将伤者送

往医院抢救,立即以最快方式向公司生产部报告,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便上级机关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

4、重伤事故(包括多人事故)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应立即组织专

人进行调查,公司在分公司事故分析的基础上,由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主持召开有司属单位及相关部室、工会人员参加事故分析会。

5、死亡事故,公司生产部应立即上级主管部门,并协同上级部门搞好死

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重大伤亡事故,各分公司应在十天内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送公司,公司在十五天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待上级批复后下发各基层单位。

7、发生的工伤事故各单位必须按期如实上报,不允许过期补报。隐瞒不

报,由隐瞒者负责。

事故调查分级负责

1、一次事故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由总公司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建设主管部门、公安局、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调查结束后企业进行通报,企业根据调查组的意见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出事故报告,经批复后结案。

2、一次重伤1-2人的事故,由企业负责组成事故调查组,在总公司监督指导下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束后,在20日内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写出事故报告,经批复后结案。

3、轻伤事故,由企业基层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做好记录,进行工伤事故登记,建立工伤调查处理档案,并按月上报。

工伤事故情况按月、按基层单位统计并于次日5日前上报总公司。

4、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由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处理。

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过程、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等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处理严肃认真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由事故发生企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执行或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或危害情况而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事故报告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和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处理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人员给予行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事故中玩忽职守、寻死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6、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原则(即:(1)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教育不放过;(3)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4)事故有关领导、责任人没有受到查处不放过)。

事故分析制度

1、凡工伤事故,有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

改措施,达到教育职工的目的。

2、重大伤亡事故,应召开公司范围的现场分析会。

3、发生事故后,分析会与调查报告应在15日内上报公司,公司在15

日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

2、当事人和职工没有

受到教育不放过。

3、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

4、有关责任人没受

到处分不放

事故处理

1、事故登记表和事故调查报告装入本人档案。

2、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批复,应装入责任者档案。并通报司属单位。

3、整改措施落实后,由基层单位报公司验收。

对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原因、性质、责任严重程度,给予批评、处分、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伤亡事故报告制度doc 篇四

一、安全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组长:XXXXXX

副组长:XXXXXX

组员:XXXXXX

二、事故调查分类

1、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受上级部门或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公司安全事故调查小组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只造成人员轻伤,或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公司安全事故调查小组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原则和要求

1、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2、四不放过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应当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国资委。

四、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类别,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所属作业、经济类型,隶属关系等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类别,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

6、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电话XXXXX)报告,同时向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电话XXXXXX)报告;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安监局和市国资委报告。

情况紧急或遇到无法联系公司领导等特殊情况,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市安监局和上级部门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知情不报按安全法规相关条款处罚。

二、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时间及联系方式。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篇五

为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项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员工的工伤事故,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凡是在施工现场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必须按国务院从2007年6月一日执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交通部2001年11月13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和道路运输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及建设单位的要求,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者假报。

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项目部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方案,积极响应。在首先抢救伤员的同时,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事故后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

2、监理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项目公司,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派专人赶到现场组织处理。

3、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A.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三条规定: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第1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公路工程重大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是指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在建或建成的公路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公路工程项目重大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法人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事故快报》。安全事故处理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程序

1、事故报告:施工现场无论发生何种等级的安全事故,承包人在组织抢险救护的同时,应用最快速的方法(如电话等)立即向监理处和项目管理处报告,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向119报警;有人员伤亡时向120求助,以便实施抢险救护。报告分为口头报告、快报、详报、事故处理报告等形式,报告时限要求如下:

①口头报告: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用最快速的方法(如电话等)报告事故概况;

②快报:在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处和项目管理处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概况,财产损失情况,伤亡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等基本情况。

③详报:在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处和项目管理处报告发生事故的详细情况,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④事故处理报告:事故处理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处和项目管理处提供完整的报告(含事故成因、发生的经过、抢险救护过程、财产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原因、事故处理结果、教训、整改措施等),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后,承包人现场责任人应立即设立事故区域警戒线,安排专人警戒,清理二次事故发生源,即刻施行救援。

3、监理处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紧急措施指令,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同时,立即将事故的简要情况报告项目管理处。

4、项目管理处接到报告后,立即根据情况启动事故应急反应救援(联动)预案,同时按相关规定向上级汇报。

5、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监理处在承包人的事故报告基础上,向项目管理处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志与日报,以及经核实的事故原因、事故损失、责任分析、处理意见的详细书面报告。

6、事故发生后,项目管理处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根据事故情况及性质,项目管理处下发全线停工整改、标段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的指令。

6.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篇六

一、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六枝至只能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项目部管段内施工生产作业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三、职责

1、项目部技安科是安全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

2、项目部其他部门负责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的控制管理,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控。

3、各工区负责本管段的事故管理。

四、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集团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集团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此外,项目部向公司报告事故的同时,应报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

3、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五、事故现场处臵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抢救,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的,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抢救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六、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七、事故处理

1、发生伤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及有关领导。有关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重伤、死亡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按系统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发生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在按时报集团公司的同时,报告地方劳动、公安、检察院、总工会。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及初步分析事故原因等。

3、伤亡事故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作出详细记录。在消除现场危险因素、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需经过调查组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4、对事故应查明事实原因,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确定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作出处理。

5、要对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提出预防同类事故发生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受到处罚不放过),通过调查、分析、处理,改正安全管理工作。

6、出具《调查事故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地点、时间、责任者、事故发生经过、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停工/停产等)、事故原因分析及处理意见、责任部门意见、分管领导意见等。

7、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8、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臵。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7.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篇七

为切实加强我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一、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汇报调度室,调度室值班人员向矿长报告;矿长在接到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事故(包括井下突水虽无人员伤亡但采区或生产水平被淹事故,突水、冒顶或其它原因有人员被困事故,井下发生各类火灾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报告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

二、事故报告和统计的范围

1、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都要按规定报告和统计。事故报告和统计范围由原来的“伤亡事故”扩展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和直接经济损失在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2、施工单位承包矿井内的基建、安装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律由工程发包单位负责报告和统计。

3、发生事故及在救灾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非本单位的人员伤亡都应统计报告。

4、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死亡,必须先按规定时限和程序报告分局。经分局调查确认系由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事故统计。

5、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不列入统计范围。

三、其他方面

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迅速在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当尽量保护事故现场原始面貌。

2、调度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按事故报告程序报告矿长、有关矿领导、安监处信息办、救护队、医院等有关部门。

3、矿长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及事故的现场勘查,并按规定进行上报。

4、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后,应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组成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调查分析。

⑴轻伤事故及非人身三级事故由主管业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⑵重伤及非人身一、二级事故由分管矿长主持组成事故调查组;

⑶死亡事故由矿长主持组成临时事故调查组协助上级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⑴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⑵确定事故责任者;

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⑷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快速上报集团公司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

6、事故调查组的权利

⑴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7、参加事故调查分析的人员包括:所有现场目击者、事故当班负责人、工区带班人员、事故单位的党政及技术负责人和值班领导、向调度室汇报者、参加事故抢救和处理的职能部门人员、分管科长、分管副总、有关矿领导等。

8、事故调查分析程序

⑴事故现场人员及工区领导汇报从生产安排到正式生产直至事故发生全过程;

⑵参加抢救及现场勘查人员汇报现场实际情况;

⑶事故经过调查清楚后,开始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调查小组集体讨论通过,责任成立。

⑷责任明确后,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并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⑸矿长或主持事故调查负责人作定性总结,确立事故,并对事故善后事宜作安排。

9、事故调查分析清楚后,事故调查组应根据矿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研究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并作出事故处理决定,同时做好上级事故调查组来矿进行事故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0、事故报告和现场示意图由事故单位技术人员编绘后报事故调查组,等调查组确认符合实际后,属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迅速电传快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和集团公司。

11、事故防范措施必须由事故单位或涉及单位按规定时间具体实施,安监处负责监督落实。

12、事故的调查分析,矿工会、安监处要做好记录,按照事故统计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统计、存档、上报工作。

13、严格按照《山东煤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办法》规定要求进行统计上报。上报工作主要由安监处具体负责。

14、按国家煤矿原煤生产事故或非原煤生产事故以及基本建设事故统计上报。

⑴原煤生产事故:所有井下生产和技术管理人员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开拓延深发生的事故;地面工业广场原煤生产系统指煤外运装车前和原材料第一次卸车后的生产服务系统,如矿井压风、通风、排水、选煤、供电、调度通讯、矸石山、支架(柱)检修、矿灯房、自救器房等发生的事故;救护队处理矿井隐患发生的事故。

⑵非原煤生产事故:从事原煤生产以外工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如矿直属基建、机厂、电厂、选煤厂、码头等从事非原煤生产发生的事故;煤质化验、环保、救护队、抢救事故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15、按非伤亡事故统计上报:

按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

16、按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程度统计上报:

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7、事故报告时间规定

⑴矿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汇报集团公司和鲁西分局。

⑵按规定填报事故报告。

18、工伤后1个月内死亡的,计入事故总死亡人数;上月报表报出后死亡的,只在死亡的月份报一次死亡,上月报的负伤事故不再修改,到年底一次性更正。

19、生产区域内的交通事故:生产矿井以更衣、洗澡为界,职工上班更衣后,下班洗澡前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发生的事故计入原煤生产事故。乘坐交通部门车辆或其它交通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交通部门统计。

20、下列事故不统计到本企业伤亡事故总数中,列表统计上报备案。

⑴本企业支援或承包外单位工程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单位统计报告。

⑵企业外组织的安全检查、培训、科研、学习、参观等活动发生的伤亡事故。

⑶职工在生产岗位因突发疾病造成的伤亡事故。

⑷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伤亡事故。如冰雹、地震、龙卷风等。

21、外单位承包矿井内的生产、安装,发生死亡事故由发包单位按本企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22、伤亡事故调查报告要签注事故时间、调查时间、呈报时间。

23、发生一、二、三级非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的时间、地点、经过、简要原因、初步经济损失,用快速的办法分别报集团公司和鲁西分局。井下发生非伤亡事故要通过调查处理后做终结报告。

8.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篇八

为及时反映各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态,掌握工伤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拟定改进措施,特制定本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一、各施工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由本项目承包负责人(项目经理)立即采取各种通讯形式马上向总公司领导,所属领导报告,发生重伤和重大伤亡事故在报告总工的同时报告总经理,事故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一小时,书面报告不得超过2天。

1、发生轻伤事故,事故单位向总公司安全科报送书面报告书一份。

2、重伤及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除按规定时间快速报告外,还应向总公司安全科报送工伤事故报告书三份。

二、工伤事故发生后要在及时报告的同时,积极抢救伤员,排除险情,并注意保护现场。为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好标记,要保持现场各种物件的原位、形状、颜色不得破坏。要留有相片或录象资料。

三、事故发生后,对缓报,瞒报案情或现场救护处理不力的,按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年 月 日

9.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指导意见》、《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信联办发[2011]144号文件,完善信用社内部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信用社及时、准确地获得管理信息,提高及时有效处理重大事项的能力,以利于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据有关法律和监管规定及《四川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合规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是履行报告的主体,负责报告工作,具体报告途径: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向合规部门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故报告,经合规部门梳理后汇总上报联社合规风险委员会。

第三条 信用社报告重大事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突出重点,注重报告的及时、真实和完整,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加强内控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四条 信用社应按照管理职责,受理并处理报告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充分发挥信息的重要作用,与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切实加强金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应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职责,对报告科室和分社的有关人员实行严格的问责制,以确保本制度的顺利实施,并不断完善,有效发挥其应有作用。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六条 分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正常集中提款事件和支付能力严重不足事件,应当及时报告:

(一)存款大幅非正常下降,众多客户同时要求提款,头寸不能满足客户正常取款要求。

(二)客户聚众示威、堵塞交通、围攻营业网点。(三)在一个营业期间内连续发生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非正常集中提款事件。同时按《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因资金头寸不足,且难以调剂资金,影响金融机构间清算能力,可能引发严重问题。

第七条报告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济案件、资金风险事件和重大经济纠纷等事件,应当及时报告:

(一)被司法、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包括贪污、受贿、挪用、侵占等)。

(二)因借款企业(或法人代表)、信用社工作人员涉案形成的资金风险事件。

(三)因借款单位改制、破产等原因形成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信贷资金风险事件。

(四)信用社对借款户提起诉讼或结案、执行事件。(五)信用社以资抵贷取得或处置资产事件。(六)因重大经济纠纷,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事件。

(七)各营业网点发生错账和短款事件。

(八)各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规操作业务现象。

(九)对计算机系统软件和内控制度存在缺陷或漏洞的。第八条报告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七类”案件,应当及时报告:

(一)发生的金融诈骗案件,不论金额大小均须逐笔报告。(二)发生的盗窃案件。(三)发生的抢劫案件。(四)发生的计算机犯罪案件。

(五)发生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

(六)绑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案件。

(七)配置的枪支弹药发生丢失、被盗及人员伤亡等案件。第九条各级管理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一)管理人员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情况,或由于司法、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造成岗位空缺的情况。

(二)信用社工作人员在未办理离岗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岗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

(三)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伤害、疾病、学习等原因造成岗位空缺3天以上(含3天)。

(四)信用社工作人员从事第二职业,在其他企业、单位兼职情况。

(五)信用社工作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信用社贷款3万元以上情况。

(六)信用社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七)信用社工作人员子女到国外留学情况。

第十条报告单位主要业务网络系统发生故障或升级,计算机硬件等设置出现故障等情况,在1个工作日内难以恢复而影响柜面业务。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报告单位发生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账册、重要空白凭证、财产、人员遭受损失或伤害,致使其无法正常营业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报告单位接受重大外部监管(银监局、人民银行、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其他监管部门检查)情况,需要报告。

第三章 报告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发生后,报告单位应按照逐级归口管理原则,向负责管理的信用社、联社科室或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重大事项发生后,报告单位应根据以下规定,采取快报和专题报告两种方式报告情况。

(一)快报方式:主要用于重大事项发生后及时报告事项概况。

(二)专题报告:主要用于非正常集中提款事件、各类案件平息后进行完整的风险分析及其他需要专题说明的重大事项。第十五条报告单位发生以下事件,应按如下要求报告:

(一)报告单位发生非正常集中提款事件,要立即按快报格式通过加密传真报告或专人报告。要说明事件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取款人数、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风险蔓延情况、采取的措施和拟采取的措施、政府相关部门在事态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预测等。

(二)报告单位发生“七类"案件、经济案件、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事项、自然灾害,应在24小时内按快报格式报告。要填报“五何”要素(即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果)。发生自然灾害的,还要同时说明基本情况以及账册、重要空白凭证、财产损失的种类、数量、金额和人员受伤害程度等情况。

(三)发生重大变动、接受重大外部监管的事项,应采用专题报告方式报告。

第十六条报告单位报送专题报告时,应对整个事件的过程、加强内控管理的整改措施等进行分析和总结。

第十七条报告要求文字简练,内容真实、准确,所有报告、报表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第十八条对于发生重大事件,而未按本制度要求报告情况,致使风险处理延误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相应机构及负责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四章 报告的处理

第十九条重大事项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处理,由信用社各科室分别受理。接到重大事项报告时,由各科室报分管领导批示后,正确、及时地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信用社科室应按规定对报告情况进行核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单位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按照管理问责制的要求,信用社将对重大事项报告处理实行问责制,要求有关责任人要按规定作好报告处理工作,对违反规定,工作失职,特别是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要完善信用社内部管理信息沟通及工作协调机制,部门之间应及时交流信息,共同研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信用社应根据重大事项性质和影响,确定是否上报上一级监管或行管机构。

第二十四条信用社应与地方政府、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建立重大事项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

第二十五条信用社各科室负责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档案,对有关资料、文件整理和归档。

第二十六条在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中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适用于信用社各科室、分社及信用社各级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以本制度为准。

10.伤亡事故报告制度doc 篇十

(安1-8)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伤亡事故的范围和分类

(1)因工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

①职工从事生产或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②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职工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③与企业的生产、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矿区、货场、建筑工地等),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④企业发生各种灾害或者危情时,职工因抢险救灾而造成伤亡事故。

⑤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安全监察机关确定的其他职工伤亡事故。

⑥国家规定的其他属工伤事故的范畴。

(2)伤亡事故的分类:

①轻伤:受伤后歇工后在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

②重伤:造成劳动者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以及有下列情况的: a.经医师诊断已成为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b.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c.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d.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e.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f.手部伤害。包括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g.脚部伤害。包括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h.内部伤害。如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起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需要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6)未遂事故:指事故虽然发生,但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2.伤亡事故的报告

(1)伤者本人或目击者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本着“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立即上报”的原则用电话、电传等形式逐级上报。

(2)事故单位应出具,事故简单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及相关的具体规定、伤亡人员花名册、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入场教育试卷、企业与伤亡人员签订的安全协议书、甲乙方的承包

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与劳务方的劳务合同、事故现场平面图。

(3)重伤以上事故除按上述要求报告外,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写出事故快报和调查报告书。

3.现场救护

(1)发生伤亡事故,公司负责人要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或为防止事故继续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负责人应组织现场人员查清现场情况,做出标志和记明数据,绘出现场示意图。要根据有关要求,做好相应标记、记录并绘制示意图纸。

(2)在事故抢救时,项目值班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公司主管领导在接到报告后要马上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如确无法赶往现场时,要指派主要领导到现场组织抢救。

(3)抢救伤员时,要采取正确的救助方法,避免二次伤害;同时遵循救助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防止抢救阻碍或事故蔓延;对于伤员救治医院的选择要迅速、准确,减少不必要的转院和贻误治疗时机。

(4)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单位,其生产作业场所仍然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各级安全部门必须依法下达中止作业或限期整改指令,对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现场应实施停产整顿。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抢救伤员等名义故意破坏或者伪造事故现场。

4.事故调查组成员及部门的组成(1)事故调查组成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②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业务的专长。

③满足事故调查中涉及到企业管理范围的需要的人员组成。

(2)事故凋查组的组成:

①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生产、技术、安全保卫、水电、工会等有关部门的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②重伤事故由公司生产、技术、安全保卫、行政人事、工会、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成员,会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事故调查组。

③死亡事故由公司生产、技术、安全保卫、行政人事、工会、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成员,会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政府安全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

④重大死亡事故由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配合总公司主管部门,会同政府安全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

5.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事故的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前,项目部要准备好:

①事故单位的营业证照及复印件。

②有关经营承包经济合同。

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④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

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⑤安全培训材料及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⑥《施工许可证》。

⑦伤亡人员证件(包括特种工种及身份证)。

⑧劳务用工注册手续。

⑨事故调查的初步情况(包括:伤亡人员的自然情况、事故的初步原因分析等)。⑩事故现场示意图。

案件调查人员要求提供的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2)事故调查应本着“造成事故的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未制定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开展工作。

(3)事故调查组的处理:

①进行证据收集、组织技术鉴定(包括:对当事人、旁证人有关事故发生前后有关情况、事故发生、抢救经过的笔录;对事故现场的拍照录像、勘察测绘;索取有关生产、设备、工艺的资料和医疗部门对伤亡者诊断情况的资料以及其他信息采集等)。

②查明事故发生过程、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③组织召开因工伤亡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者。

④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措施的建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⑤根据分析会的结论和上级各部门的意见,及时填报《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6.事故的结案与现场恢复

(1)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需按下列规定批准后方可结案:

①轻伤事故由分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公司批准结案。

②重伤事故由分公司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公司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③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呈报地级市劳动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批准结案。

④重大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呈报地级市劳动局,由市政府呈省政府结案。

(2)事故现场必须原样保留,为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的部分必须做出标记或留有照片。现场的恢复必须由批准结案的部门做出决定。

①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分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②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分公司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③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市劳动局批准。

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1日

上一篇:抗洪抢险表扬信作文参考下一篇:游曲阜随感诗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