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申请表(共5篇)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申请表 篇一
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的批复
粤劳薪[1997]233号
惠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是否按供养关系给予的请示》(惠市劳薪[1997]7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十条规定的死亡抚恤待遇标准,是在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调整提高的,同时增加了一次性抚恤金待遇。一次性抚恤金是对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慰问,因此发放对象应是死者的直系亲属。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必须是与死者生前有供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才能享受。
此复。
广东省劳动厅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
广东省劳动厅
粤劳薪[1997]11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劳薪[1997]115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我厅制订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需要,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企业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一)元旦放假1天;
(二)春节放假3天;
(三)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
(四)国庆节放假2天。
二、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岁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
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七、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八、按国家规定可出国、出境探亲的职工,其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九、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
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十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一个半月工资。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的新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二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0-10-9
【法律文号】:劳社部函[2000]171号【执行日期】:2000-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函[2000]1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
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贯彻落实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问题的请示》(豫劳险[2000]35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0]13号)规定的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中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减发办法,适用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复函不一致的,以本复函为准。已按原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改变。【颁发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文号】:粤府办[2002]6号【颁布日期】:2002-1-29 【执行日期】:2002-1-29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2]6号
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机制,健全我省社会养老保险制
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后如下:
200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被保险人,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以2001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按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办法计算出计发基数,以后与被保
险人所在地企业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同步调整,计算出当年实际应发过渡性养老金数额。过渡性养老金的其他计发办法仍继续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十条 规定执行。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申请表 篇二
发文单位: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 号:[苏劳社险2009]10号
颁布日期:2009-07-10 生效日期:2009-07-10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近两年来各地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指数的变动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调整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见附表。其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各县(市)、区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标准,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附: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表
二oo九年七月十日
附表: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标准和计发基数
单位:元
市:丧葬费标准;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申请表 篇三
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
(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三、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四、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调整。
五、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取定期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情况变化,对不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
六、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七、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统筹项目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八、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九、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山东省劳动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
社会保障厅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地 区
每人每月
补助标准
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含开发区)、临淄区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莱州区、龙口市、招远市、长岛县
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
威海市
180
青岛市:各县级市
烟台市:福山区、牟平区、蓬莱市、莱阳市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
淄博市:除张店区、临淄区外的各县(区)
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
潍坊市:除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外的各县(市、区)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
170
济宁市:各县
临沂市:各县
济南市:济阳县、商河县
枣庄市:除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外的其他县(区)东营市
烟台市:栖霞市、海洋市
莱芜市
德州市:德城区
150
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聊城市:东昌府区、临清市、高唐县、茌平县德州市:除德城区外的各县(市、区)
滨州市
菏泽市:牡丹区
140
聊城市:冠县、莘县、阳谷县、东阿县
菏泽市:除牡丹区外的其他县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申请表 篇四
1、离休人员死亡: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0个月计发。
2、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数额的7个月计发。
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四川省人民关于2005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5]150号)关于“从2005年7月1日起,将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原由企业支付的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统一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从2005年7月1日起,凡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下列人员,其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下同)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一)企业离休人员:
(二)企业退休人员;
(三)企业退职人员(按《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88]8号)规定由企业支付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除外,下同);
(四)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以下现行规定执行:
(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121号)文规定执行,即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0个月计发。
(二)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省《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川府发[1988]170号)规定和原省劳动厅《关于计发企业职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的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川劳险[1995]35号)规定执行,即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数额的7个月计发。
(三)按原省劳动厅《关于计发企业职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的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川劳险[1995]35号)规定,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其按规定享受的1-2个月生活补贴的月平均数,也一并作为计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
三、属于下列情况的,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一)因病、非因工死亡人员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法定供养关系人员的;
(二)不属于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规定非因工死亡范围的:
1、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涉嫌犯罪造成死亡的;
2、经司法部门结论为畏罪自杀造成死亡的;
3、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死刑的。
四、企业、单位或死亡人员遗属办理申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手续时,因病死亡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当地未规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遭受意外伤害的证明和医疗机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上述证明材料和死亡人员身份证支付一次性抚恤金,并将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申请表 篇五
甲方:深圳市**家具发展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人:***,系甲方行政总监
乙方:***,女,身份号:452702******4361,广西宜州市人,系死者***(男,身份证号:512921*******2418,四川南充市人)配偶。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非因工死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配偶***属非因工死亡。
2、甲方同意乙方的辞职,并于2009年7月31日结清乙方及***生前的全部薪资。
3、甲方就乙方配偶的意外死亡表示沉痛哀悼和惋惜,并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向乙方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各项费用共计壹万元整。乙方对该款项无任何异议,认为是公平、合理的,并表示接受。
4、乙方自愿放弃死者***生前与甲方因存在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各项仲裁、诉讼的权利。
5、乙方自愿放弃死者***因死亡所引发的与甲方有关的各项仲裁、诉讼权利。
6、乙方自领取第2条、第3条款项之日起,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即刻终结,并保证不再向甲方要求额外增加包括经济利益在内的其他民事权利。
7、甲乙双方均承诺:本协议的签订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等情形,为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都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上述的权利,履行上述的义务。
甲方:深圳市**家具发展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人: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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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抚恤金范文10-31
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死亡06-26
死亡证明写作06-26
死亡证明补办10-15
死亡证明(派出所用)08-13
安全事故死亡时间界定07-20
死亡谷作文200字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