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共8篇)
1.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 篇一
依法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一、纠纷基本情况
2011年1月5日,周家山社区调解委员会来了一批特殊的客人。他们是来自江西的胡国志、胡锦华、张国龙等10位农民工,接受鲁润劳务公司包工头所聘,在芜湖大江造船厂从事装配、电焊等工作。由于包工头聘用时口头承诺的工资额为185元,而劳务公司只核定每人每日最高额145元。双方遂发生劳务纠纷。因临近年关,农民工们一时讨要不到工资。无奈之下,他们先后向市、区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弋矶山街道调委会和周家山社区调委会接待后,一方面请来外来务工人员代表胡国志、胡锦华、张国龙进行调查,以稳定他们的情绪,另一方面派人去鲁润公司调查、协调,以便能使双方和解,让农民工顺利回家过年。
二、调解过程
经过调查与协商,2011年1月7日,在周家山社区人民调解室内,由弋矶山司法所、周家山社区居委会主持,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代表共同进行调解。据调解员了解,当时在聘用时胡国志等10位农民工因维权意识淡薄,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只是达成口头协议,以每人每日185元的价格从2010年10月10日工作到2010年12月10日。但因结算工资时鲁润公司只以每人每人145元的价格进行结算,与聘用时的工资相差太大,一直未与用人单位进行结算。在街道、社区调委会的共同努力下,经协调并达成协议将差额的每人每日40
元工资进行发放,共计26530元。2011年1月9日,他们特意从江西赶到芜湖讨要血汗钱,农民工代表胡国志顺利领到了被拖欠的6295.5元。
三、案例评析
近年来,农民工工资能否足额发放,是否能平安、顺利、开心的过年,一直成为社会关注的民生问题。在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因企业特别是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农民工用理性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本案中,因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在接受聘用时未能签订用工合同,只是口头达成协议。遂在结算工资时,无法兑现口头承诺,也无法律依据。用人单位的足额发放,使这起涉及数额较大的劳务纠纷得以平息,调解圆满结束。
弋矶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周家山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2.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 篇二
(一) 消费者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是消费者基本的权利之一。目前, 我国法律对消费者知情权的界定主要针对的还是传统的交易模式, 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中, 消费者可以直接看到商品, 对商品的质量一目了然, 然而在网络交易中, 除了送货外, 买卖双方的整个交易过程均是以无形的网络作为媒介进行的。消费者不清楚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住址等信息, 对于购买商品的了解仅限于经营者提供的一些图片、产品信息以及买家评论等。这就有可能使得消费者对商品的认知发生偏差。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首先是销售者为了促销商品, 扩大销售额, 故意发布虚假广告, 夸大商品的质量和使用功能, 误导消费者进行选购。其次是经营者的信息提供的不全面。很多网络经营者在进行网站注册或者店铺申请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 相关的国家机关也没有进行核实, 这就导致了消费者对经营者的真实信息全然不知;二是, 许多经营者在展示商品时, 提供产品的信息不完整, 更有甚者利用其他产品的效果图当作是自己的产品, 吸引大家购买;最后, 信用度的炒作。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购买商品主要是以经营者的信用等级或者用户的体验评价作为参考, 因此, 有些商家为了提高交易量和成功率, 自买自卖或雇佣专业公司炒作提高信用度。
(二) 网络交易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侵害
安全权主要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具体说来,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安全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电子支付环节财产安全权容易受到损害, 另一个就是在网上进行交易时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容易泄露, 隐私权受到侵害也成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安全权的一个崭新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 不当收集和利用了个人资料, 侵害了消费者个人的隐私权、个人资料的享用权。其次,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不当搜集、窥探、公开他人私事 (私生活) 即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第三, 个人自主、独立生活的权利或独处的权利, 它主要保护个人可以独立自主地、不受干扰地生活的权利。如果商家或好事之人在他人的邮箱中不断投入垃圾邮件, 使用户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去一一收取、查阅、删除或处理这些邮件, 这不仅增加用户的成本 (上网费) , 浪费时间和精力, 而且极大地干扰、破坏了用户个人生活安宁、不受侵扰的权利等。还有就是黑客对个人资料的攻击、破坏, 即可能是对他人财产权 (信息或数据权利) 的破坏, 也可能是对个人生活领域的侵犯, 这无异于侵入他人家里破坏和偷窃。
(三) 网络交易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体现了消费者在进行交易时, 应当享有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 可以要求经营者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然而在现实网络交易中, 这种平等协商的权利很大程度上被剥夺了。首先, 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 找到网店主人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 有时商品出现问题, 却连续好多天联系不到经营者, 消费者只能默默等待, 然而即使联系到了, 大多数也是今天拖明天, 不解决实际问题, 消费者也就只能哑巴吃黄连, 不得不放弃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其次, 即便是找到了销售者, 退货费用问题也会随之产生。有的运输成本很高, 甚至和商品价格不相上下, 如果退换货的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 消费者权衡左右, 也不得不放弃退换货的权利。再次, 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出现损毁, 这种责任更是无法说清, 经营者和快递公司经常互踢皮球, 消费者最终由于嫌麻烦, 也会放弃了应有的权利。
(四) 网络交易对消费者退换货权的侵害
消费者在固定的营业地点购买商品时, 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可以直接解决, 然而在网络交易中, 消费者在收到购买商品之前, 无法看到实际的商品, 因此也就没有办法实际检验商品的质量。而且, 在购买的时候, 也有可能是一时激动而没有经过适当的考虑。所以, 在收到物品时, 可能会对商品不满意, 进而出现要求退换货的情况。但销售者则会从自身利益出发, 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换货。但在现实生活中要实现这种权利却是困难重重。由于网络的虚拟性, 无法确切知道经营者的身份和地址, 进而也就找不到具体责任人。还有就是有的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些可以复制的产品, 这样经营者也无法判断消费者是否已经进行了复制?这种情形下是否退换货,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五) 消费者损害求偿权难以实现
消费者的损害求偿权, 又称赔偿权或索赔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 在传统交易中, 如果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权受到损害, 就可以追究商家的侵权责任, 要求损害赔偿。而在网络交易中, 消费者和经营者是互不见面的, 这样, 当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时, 应该如何来找卖家请求赔偿?或者由于第三方造成损害时, 这个责任又由谁来承担呢?等等, 这些都导致了消费者损害赔偿权的难以实现。况且即便找到了赔偿者, 由谁来处理, 适应哪些法律法规, 也是很难处理的问题。另外, 由于科学技术本身一直处于迅速发展之中, 当产品出现瑕疵时, 经营者也就会以“科学和技术知识水平在其将产品进行流通时尚未能使其发现瑕疵的存在”抗辩, 那么就很有可能逃避他们的责任。所以, 很多问题叠加在一起, 就说明了费者损害求偿权的历程将会变得漫长而曲折。
二、完善我国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建议
(一) 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网络交易的特殊性, 使得我们必须对商家发布信息及发布商品信息的方式进行相应的变更, 并试图建立一种安全的网络交易的环境,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信用体系, 确保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知情权得以实现。首先, 销售者信息披露的内容必须完整和充分。不仅要明确告知商品详细信息, 也要对经营者本人的信息和真实交易信息都需要明确的公布;其次是信息披露的方式也要合情合理, 消费者可以快速的并真实的查到, 对于一些特别注意事项, 也要有明显的告知和警示提示。
(二) 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
由于网络购物均是在虚拟的环境中交易, 消费者遭受的最可能的风险就是在线支付环节。网络的不稳定性也就必然会导致一些突发问题的出现。因此在这方面, 笔者认为应该采用立法的方式来强制规定, 这是解决消费者安全权的最根本的途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定:第一, 交易主体资格的确认。虽然不能像实体店那样强制要求领取营业执照等认证制度。但笔者认为应该按实际情况采取经营登记和实名认证相结合的方式达到对经营者资格的审查和信息的披露。第二, 确立信用制度的立法。发达的商业社会对社会包括个人的信用有着很高的要求, 并通过一系列公开透明的制度来维护和保障信用制度体系。我国可以借鉴他国作法, 实行不带有管制性质的信息公开制度, 除了涉及一些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外, 其他与交易主体有关的信息可以公开。
(三) 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消费者在网络上进行购物时, 应该享有公平交易权, 享受到公平的对待。网络交易中应该对可以退货的产品进行严格分类, 对于数字产品这样具有复制性的商品应该禁止退换货。而对于可以退货的商品, 也要有个时间的限定。对于一些一次性使用的物品, 杜绝进行二次销售。其次, 现在的经营者为了方便大都提前已经制定好了销售合同模板, 这些格式合同, 一方面它为我们带来了便利, 可以节省我们的时间, 另一方面它又会侵犯到我们的权益。因为这些合同对消费者来说大多是不利的, 往往注意不到一些隐形陷阱, 就会对其维权造成不利。所以, 我们在承认格式条款的同时, 也要对其做出一些限制。比如, 事先通过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限制的条款;在有多种解释的情况下, 以消费者有效为准;禁止出现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四) 对消费者损害求偿权的保护
消费者的损害求偿权, 就是指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后, 在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 其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时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在网络交易中个人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由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来解决争议, 如网络交易认证中心。认证中心主要对网上经营者的真实信息进行审核和监督, 网络银行则能够掌握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信誉情况。此外, 认证中心和网络银行还为消费者提供担保服务, 一旦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带来损失, 则可以由认证中心和银行先行赔偿消费者, 再由认证中心或者银行向经营者追索损失。经营者如果侵犯消费者利益的次数超过了一定限制, 认证机构就会将其列入黑名单, 提醒消费者注意。认证机构的介入, 一方面不但可以增加消费者对网络交易的可信度, 推动网络交易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惩戒不法经营者, 规范其经营行为, 端正经营态度。
(五) 建立网络交易购物后的退换货制度
消费者在收到从网上购买的商品后, 如果发现商品有问题, 需要退换货的。那么对于在退换货时产生的运费等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 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立法。在制定相关立法时应该分以下三种情况考虑: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达成协定, 则产生的退换货费用应该按照约定来支付;如果双方没有约定, 并且是在消费者没有过失的情况下, 则产生的退换货费用应该由经营者来承担;如果是消费者的原因或者消费者没有任何理由要求退货, 这种情况下则应该由消费者自己来承担。因此, 在产生退换货费用问题时, 根据情况来看, 如果消费者是被网上经营者给蒙骗的, 则运费说实话自己承担有点冤, 特别是商品本身不值几个钱, 而运费又特高的时候, 消费者往往放弃其权利, 从而使不法网上经营者得逞, 并因此大发横财。
三、结语
网络技术飞速发展, 网络交易在社会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人们生活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也随之突显出来。因此保护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成为网络交易健康发展道路上不可避免且急需解决的问题。纵观这些问题, 不外乎是消费者知情权得不到满足、安全权难以保障、公平交易权的实现出现新变化、自由选择权受到限制、损害求偿权难以实现等, 然而这些问题, 现行法律法规无法解决, 也不是制定一部新的法律所能完全解决的。因为网络交易过程中凸显出来的问题具有不确定性, 涉及到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 因此, 构建一套完整有效的消费者保护体系对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为我们的生活带了各种便利, 突破了传统的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尤其是网络交易这种方式, 低成本高效率深受大家喜爱。但同时也对消费者权益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文章详细分析了目前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存在的问题, 进而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以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网络交易,权益保护,对策
参考文献
[1]庾聪聪.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山西财经大学, 2012-2-27.
[2]焦斌龙.浅析电子商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J].中国流通经济, 2003, (02) .
3.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 篇三
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海”)诉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士基”)及其厦门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在2006年12月29日厦门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第三人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外代”)也参加了庭审。法庭经过长达一天的审理,宣布暂时休庭,并将择日宣判。
被国内媒体广泛关注的瀛海诉马士基案曾被媒体称为“中国口岸维权第一案”,该案于2005年11月在厦门海事法院立案,因马士基提出管辖异议,而一度拖延审理。
本次开庭,原告瀛海由法人代表蔡远游和代理律师福建天胜联盟。
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小海律师、合伙人李朝东律师参加了庭审。马士基则委托两名代理人出庭。一些行业协会代表参加了旁听。
本刊无法采访到马士基,但据《海峡导报》12月30日报道,马士基公关经理姜晓峰对该报记者说,“原告(瀛海)所提的事实没有任何依据”,同时,马士基将尊重法院的裁决。
庭审激烈辩论
在庭审中瀛海主张,瀛海具有完整的货运代理和集装箱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且同马士基的船务代理厦门外代签有合作协议,而作为从事班轮运输的公共承运人,马士基在接受了货主的订舱委托之后,不能干涉货主自主选择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的权利,不能妨碍瀛海和厦门外代的合作协议、不能妨碍瀛海同货主之间的业务合作;而在货运订舱方面,作为具有行业优势地位的国际班轮公司,马士基在公布班轮船期、发出要约之后,显然不能拒绝接受瀛海代理货主的订舱行为,否则就是一种“拒载”。瀛海认为马士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马士基在答辩中称,马士基具有经营自主权,无法定义务向瀛海提供服务,马士基可以自主选择和任何企业的合作。马士基还认为,瀛海公司的负责人蔡远游自2004年以来多次发表批评马士基海运收费的言论,对马士基的商誉造成了伤害,因此马士基中断同瀛海的合作还存在此“客观原因”。庭审中,马士基和第三人对马士基“封杀”瀛海业务的事实全部予认可。
第三人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认为,其是马士基的船舶代理人,是根据马士基的指示终止同瀛海在有关马士基业务方面的合作的,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庭审理辩论激烈而充满火药味。在充分的准备下,瀛海代理律师李小海、李朝东在法庭上一一驳斥了马士基和第三人的提交的证据和理由。庭审实际上成了揭露马士基利用“霸权”地位欺压中国本土代理企业的一个平台,成了弘扬正义的一次战斗。
瀛海VS马士基案始末
本案源于2D04年起厦门“三协会”联合抵制马士基收取的不合理“铅封费”这一轰动全国的事件,而这一事件的主角之一就是瀛海公司的负责人蔡远游。整个事件过程中,蔡远游都是以厦门市集装箱运输协会副秘书长的身份、受协会理事会授权开展工作的,与其所在单位瀛海公司并直接无关联。2005年4月,鉴于“三协会”的长期努力,和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响,马士基宣布取消“铅封费”,并征收“中国大陆地区设备操作管理费”,而在此宣布之前的2005年3月3日,马士基通知厦门外代要求厦门外代终止其同瀛海公司的合作协议,马士基开始全面“封杀”瀛海公司在集装箱承运和货运代理方面同马士基有关的业务。马士基的这一行为遭到了全国各行业协会的强烈谴责,普遍认为这是马士基针对蔡远游参与抵制马士基收取“铅封费”一种“报复”行为。
行业协会声援瀛海正义行动
2006年12月27日,在得知开庭消息前夕,一些行业组织向瀛海公司发来了《声援函》,对瀛海公司表示了坚决的支持和声援。厦门和福州口岸的一些货主、货代和拖车企业在得知开庭消息后也以各种方式对瀛海公司表达了声援和支持。
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的《声援函》说,瀛海诉马士基案是继深圳铁力诉马士基在深圳口岸收取不合理的“中国大陆地区设备操作管理费”后,马士基又一次推上被告席。这标志着中国货主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加,不畏霸权,勇敢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协会相信“两案”将进一步推动中国(货主)企业维权的进程。深圳市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的《声援函》认为,作为公共承运人的马士基单方面终止其同瀛海公司在包括接受货主委托进行集装箱承运和货运代理在内的业务,这一违法行为应该遭到舆论的强烈谴责和法律的制裁,中国行业协会和企业不能接受这种“霸王”式的报复行为。
瀛海公司发表声明
2006年12月29日下午,瀛海公司發表书面声明。声明说,对马士基在庭审中发表的蓄意诋毁瀛海公司商誉和形象的、不符合事实的言论,公司保留再次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瀛海公司表示,坚决支持其负责人以行业协会负责人身份参与并开展行业维权行动,但是在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公司将毫无疑问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瀛海公司希望法院能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蔡远游则表示,他对自己从2004年起参与的行业维权工作和行业协会服务工作没有后悔,他感谢全行业和社会舆论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同情。他说,这几年来,他利用业余时间致力于许多行业协会的兼职工作,为行业的合法权益、为物流和运输等会员企业的困难解决服务,他感觉很光荣、也很有意义,他将继续自己的工作。同时,他也表示他所参与的行业维权工作不针对任何一家公司,只是针对某种不合理的海运收费现象,实际上全国各口岸都有反对和抵制不合理海运收费的行动,厦门方面的声音只是全国的一部分。
庭审花絮:
马士基代理人没有律师执业资格?
12月29日,庭审开始前,法庭就原、被告的身份进行核实。原告发现在被告代理人席上有两名代理人。其中一名是原告熟悉的杨姓代理律师,还有一位并不熟悉。原告希望查看这名代理人的律师证,然而他自称是北京海通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而非律师。经查实,该代理人员彭某某系北京海通律师事务所的普通工作人员,并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甚至也没有律师实习证,但是他却持有马士基中国及其厦门分公司的书面授权代理书。
原告对此立即向法庭提出异议: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聘任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有偿的代理服务。而根据福建省和厦门市司法局的规定,即使作为公民代理,也需要在有关司法部门进行备案。法庭因此临时休庭五分钟。
参加庭审的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十分迷惑不解:作为国际知名的航运公司,马士基竟敢公然违反中国的司法诉讼程序、无视中国法律规定?果真聘请没有律师执业资格、又以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身份从事工作的人员代理案件,则是对中国法律和中国法庭的公然藐视。而北京海通律师事务所则更是“知法犯法”,律师事务所委派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甚至没有律师实习资格的普通工作人员代理马士基和瀛海的案件,不仅是对中国法律的藐视,也是对当事各方极其不尊重和
不负责的行为。
在庭上,马士基代理人之一的杨姓律师表示,在“深圳鐵力诉马士基”案审理中,也是由他们两人代理的,这样的代理“没有问题”。
案情回放:
2004年8月,厦门“三协会”发起抵制船公司“铅封费”行动,并首先将苗头对准收费最高的马士基。迫于各方巨大压力,马士基于2005年4月宣布取消“铅封费”。
2005年3月3日,马士基通知其代理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开始全面“封杀”和“报复”作为行业维权代表之一的蔡远游所在单位瀛海物流公司。
2005年10月21日,瀛海正式起诉马士基;11月3日,瀛海申请法院将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
2005年11月10日,厦门海事法院正式受理该案。
2005年11月25日,马士基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12月13日马士基的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
2006年12月29日,厦门海事法院开庭审理瀛海诉马士基案。
链接:深圳铁力VS马士基案
2006年11月23日,深圳铁力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诉马士基本不当得利、要求返还非法收取的“中国大陆地区设备操作管理费”30元一案已在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创国内第一家拖车企业向船公司索讨不合理收费的先例(本刊2006年12月号曾有报道《一声怒吼告“霸主”》)。
瀛海公司简介:
作为厦门市集装箱运输协会副理事长单位,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物流、货运及提供港口物流配套服务的民营企业,成立于2001年12月,注册资金500万元。该公司主要经营国际货运代理、集装箱运输、进出口代理、集装箱运输车辆和港口工程轮胎的贸易及经销、保险代理、集装箱半挂车出租等业务。
2006年,该公司是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市外经贸企业协会、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评选的首届23家A类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中国外经贸易企业协会声援函
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得悉瀛海诉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及其厦门分公司海运纠纷一案即将在厦门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自深圳海事法院公开审理深圳铁力集装箱运输公司诉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在深圳口岸收取不合理的“中国大陆地区设备操作管理费”后,贵公司再次将马士基推上被告席。这标志着中国货主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加,不畏霸权,勇敢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将进一步推动中国(货主)企业维权的进程。对此,我协会予以坚决的支持和声援。
大家知道,本案源于2004年起厦门“三协会”联合抵制马士基收取的不合理“铅封费”这一受到充分肯定的轰动全国的事件。整个事件过程中,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积极参与了与马士基的谈判和协商,引起了各口岸和行业组织的关注,在社会上也引起了极大的反响,积极维护了我国货主、货代和集装箱运输企业的合法权利。对此,马士基不是选择理智的方式同中国的行业组织和企业进行友好协商,反而单方面终止其同瀛海公司在包括接受货主委托进行集装箱承运和货运代理在内的业务,作为公共承运人的马士基,这一违法行为应该遭到舆论的强烈谴责和法律的制裁,中国的行业协会和企业不能接受这种“霸王”式的报复行为。
众所周知,班轮运输条款下,cy-cy的海运费中已包含了
船公司全程所有费用和应尽的义务,因此,船公司没有理由再收取如:“码头作业费”、“铅封费”、“设备操作管理费”等多项不合理费用,这是“多重收费”。
本协会赞赏贵司董事长蔡远游先生自2004年至今所开展的行业维权工作,希望贵司和蔡远游先生能继续积极参与有关的行业维权工作,为在我国建立一个和谐的船货协商平台作出努力。
本协会期盼法院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
4.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 篇四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今天的女性面临的问题与上一世纪的女性已经大不相同,尤其是女职工的再就业和劳动保护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现实生活中仍存在男女不平等、歧视女职工的问题;如何处理好事业和家庭的关系也是一大难题。少数行政领导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视不够。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各级女职工委员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大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力度,使党和国家关心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各项政策法规真正得到贯彻落实。
一、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提高对维护女职工权利的认识,为进一步发挥维护职能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区政府应明确一名主管领导,负责联系女职工工作。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加大宣传力度,引起各级党、政、企领导的高度重视,争取各级领导的支持,得到强有力的保障,为各级女工组织开展维权工作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以维护女职工劳动权力为核心,依法履行女职工组织职责。要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的特殊利益和合法利益。在事业上给予她们一个宽松的环境,使她们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各级女职工组织要准确把握不同职工群体的维权需要,充分发挥女职工组织的作用,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深入开展女职工双文明建功立业活动,以全面提高女职工素质。帮助女职工提高素质,是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一项战略性任务,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推进以提高女职工素质为重点的“女职工双文明建功立业”活动。
四、以加强女职工组织自身建设为重点,努力提高女职工组织工作水平。要夯实工会女职工工作的组织基础。加强女职工工作干部培训工作。并切实转变作风,进一步密切与女职工群众的联系。努力扩大工会女职工组织的社会影响。要密切与人大、政协的沟通与联系,借助人大、政协的有关渠道和途径,推动女职工工作。
5.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 篇五
从1995年我国第一部《劳动法》施行至今,已满13个年头,2008年1月1日,这部法律将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取代。新法出台,备受瞩目,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了《劳动合同法》,新法增加了对劳动者保护的多项措施,引起了用人单位的普遍担忧。这些被媒体称为“十大亮点”的保护性措施包括: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规范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限定了违约金条款的适用、规定了竞业限制、适当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规范了劳务派遣、规范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成本,等等。随着新法的实施,必将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并在很长时间内客观存在,从而,因利益关系得不到协调而引发劳动关系不能和谐稳定的发展。
我们公司作为历史的产物,一个以安置为主的企业,完全依靠石化分公司赖以生存,没有多少产业和资本,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艰难生存,各项规章制度不太完善,经济效益低迷,在贯彻落实新法过程中,在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的协调分配中
维权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过程中,无论职工队伍的结构,还是思想观念、生活状况、文化技术素质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济关系、利益关系、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多元化。作为职工群众组织——工会,应不辱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神圣使命,与时俱进地做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
一、要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
当前工会工作正面临着大量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劳动者与企业方在劳动关系中强弱失衡,并且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深层次因素,在短时间内难以扭转的现实。从长远来看,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与维护企业利益是一致的,或者具体到一家企业,这二者发生冲突则难以避免。这就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是要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有进一步做好工会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迎难而上,敢于维权。无论在怎样情况下,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场必须坚持。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格局和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多元化的情况下,工会只有把工会工作的触角伸向劳动经济关系领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好职工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益,才能不辱使命。
二、要善于维权
善于维权,就是要讲政策,讲策略。党和国家关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很多政策、法律、规定,如工会法、劳动法、企业法、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工会要依据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很讲策略地贯彻好、落实好。例如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立场不等于鲁莽,或者是与企业行政对着干,要坚持“两个维护”的统一,把维权放到整个企业发展乃至社会发展大局中去,才会发现维权的途径和方式很多。工会维权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善于借助各种渠道和载体,营造重视和支持工会工作的社会氛围,赢得更多支持,才能落实好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的在改革、发展、参与、帮扶的过程中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
良好的作风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做好工会维权工作的重要保证。工会是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要对职工有深厚的感情,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有些看似小事,但对群众来说却是天大的事。要发挥工会联系职工群众的优势,要主动到困难的地方去,到职工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深入了解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状况,认真倾听职工群众的意见,及时反映职工群众的要求,努力协助党政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多做雪中送炭的事,多解燃眉之急。总之,要满腔热忱地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要关注职工群体中的每一个活生生的个体。对身处困境的职工要千方百计地帮扶和救助,把党的关怀送到他们的心头。
群众的整体利益是由各方面的具体利益构成的。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要善于准确分析和判断什么是群众的根本利益,做到在优先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同时,考虑和照顾好各方面群众的利益.当前,我们要按照十六大的部署,紧紧抓住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具体到企业就是紧紧抓住围绕企业发展这个中心,开展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和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尊重职工群众的首创精神,对于职工群众的创造热情,要尊重鼓励,对于他们的创新成果,我们要挖掘提炼;对于他们的成功经验,我们要总结推广;对于他们的困难问题,要切实帮助解决。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群众的智
慧和力量凝聚到发展企业乃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上来,把握住这一点也就是从根本上把握了职工的愿望,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
要关注职工的职业发展。职工个人职业目标与企业发展远景有直接的联系。因此,企业工会应协助行政关注并协调好员工个人职业目标与企业发展远景,这样有助于形成更有凝聚力的职工队伍,更有效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企业工会一方面要积极配合行政切实履行好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为职工加油,为企业自身发展增强后劲,另一方面要参与并协助企业建立科学人文的用人制度,公开公平竞争择岗,使员工的素质能不断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感到在企业工作有前途,通过极佳业绩,充分实现个人价值。而从另一个角度看,职工个人职业发展的同时,也获得了利益。
四、要在源头维权
6.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 篇六
在本课教学中,注重把研究性学习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中,让学生通过自己收集、分析、处理信息来实际体验知识的产生过程,以帮助学生培养独立思考、自主学习的能力,增强学习过程中的体验性和探索性。这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一种新的尝试和实践。
摆正教与学的关系,变学生“要我学”为“我要学”,使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人,教师仅是课堂教学的组织者,引导者,负责为学生学习提供有计划的服务;教师的主要任务不是教给学生多少现成的知识,而是为学生进行自主性学习架设一个合适的平台;教师的收获不在于教给了学生多少现成的结论,而在于使学生思考了多少现实的问题。
开展研究性学习,对教师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教师应提升自身素质,要加强理论教学与指导实践相结合。要求教师,既要精通本学科知识,又要具备广阔的知识面,以其理论上的科学性、创新性;实践上的可行性和实用性及其语言表达的个性魅力吸引学生,才能更好地指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
7.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 篇七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
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一) 第一阶段:部署安排 (2012年4月)
由人行晋宁县支行牵头, 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 积极与各成员部门沟通协调, 召开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 取得各成员单位的支持, 形成初步的工作协调机制, 成立领导小组。同时, 在对晋宁县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拟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案、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处理指引等文件, 建立辖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配套制度。相关制度建立后应及时向金融机构征求意见。
(二) 第二阶段:建立工作机制 (2012年5月~6月)
由人行晋宁县支行牵头, 建立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权中心, 理顺工作思路, 充分调动晋宁县银行业金融机构, 把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义务作为主要工作手段, 构建高效快捷、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确保受理、分办、处理、跟踪、督办、反馈和成果运用等环节均能高效运转。
1.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通过对外公布投诉电话、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通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官方微博, 待时机成熟后建立具备综合处理能力的网站, 统一受理投诉。针对晋宁县实际情况,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立足自身实际, 考虑服务定位和机构定位, 尽可能的利用网点优势, 采取多种方式畅通并扩宽金融消费者表达诉求和寻求救济的渠道, 如:制作投诉处理流程的宣传册、利用LED屏滚动播放相关流程、安排专门人员于网点受理投诉等。
2.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拟定《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处理程序指引》。
3.筹建维权中心, 并完善下属的咨询部、投诉处理部、法律部及联络部, 明确人员, 进入工作状态。
4.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维权联系人进行培训。
5.组织一次与寻甸县支行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交流会。
(三) 第三阶段:工作实施及宣传 (2012年7月至10月)
各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方案要求, 开展工作。
1.要求晋宁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1名人员, 专门负责与维权中心联络, 并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代表收集相关资料, 及时上报维权中心。
2.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处理程序指引》的要求, 拟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内部程序, 报维权中心备案, 遇特殊情况, 及时与维权中心联系。
3.在晋宁县组织一次大规模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根据工作开展情况, 条件允许的话, 维权中心将与晋宁县工商部门、质监部门等, 开展县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活动时, 以“金融315”为专题展开宣传活动。通过活动引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金融权益, 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树立和维护人民银行权威。
4.在工作实施过程中, 维权中心负责定期向晋宁县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通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可采取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采访等方式, 进一步扩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影响力。
(四) 第四阶段:完善及总结 (2012年11月至12月)
人行晋宁县支行高度重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通过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之间的消费者投诉信息共享, 推进信息化建设, 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库和案例信息库, 强化分析研究, 探索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诉案例报送与典型案例共享制度, 不断总结处理金融消费者案件的方法和经验, 及时调整工作侧重点, 分阶段稳步拓展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持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 完善和创新工作措施, 提高工作实效。
具体负责部门:人行晋宁县支行。
目前, 支行正在与晋宁县工商局积极协商, 力争在2012年5月下旬, 召开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启动会议, 由县政府以正式发文的形式, 下发《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号召各部门积极参与和协调保护工作, 并及时与县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晋宁县金融消费者保护承诺书》, 争取在6月份将此项工作全面铺开。
二、支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的“三个突破口”
(一) 规范化程序指引, 衔接制度与实际工作
为有效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有效规范日常工作程序, 确保依法行政、依法保护, 支行在2012年3月积极组织人员拟定《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处理程序指引》, 该指引分为七个部分:引言;处理投诉的内部程序:主要元素;处理投诉的时限及资料;资料保存;成员单位协作;豁免情况;附则。旨在就晋宁县处理向个人客户提供银行金融服务的投诉提供必要的指引, 以畅通投诉渠道, 明晰工作流程, 确保银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引中还包含了部分格式文书, 如:《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表格》、《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确认书》。
该指引在结构上采用了目前较为通行的指引模版, 逐条梳理, 简洁明了, 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完整的法律界限保护, 在程序上严谨有序, 具有谨慎的法律逻辑周延, 既能有效地履行开展保护工作的需要, 也避开了一些易引起法律纠纷的漏洞, 能够在履职同时有效维护央行的形象和权威。
(二) 建立常态化工作联动机制
在工作联动机制上, 支行拟与政府部门积极协商, 成立“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晋宁县支行、晋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晋宁县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银监局晋宁办事处、晋宁县消费者协会分管消费维权工作的领导及全县各商业银行 (含农村信用社, 下同) 行长 (含理事长, 下同) 组成;日常工作由以上部门的对应机构承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中国人民银行晋宁县支行综合业务科, 县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负责消费维权业务指导。
(三) 在支行内部设立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权中心
支行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 整合人力资源, 在支行内部设立了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权中心。维权中心按照“统一平台、统一方案、统一标准、统一受理”的方式, 接受消费者的咨询, 受理投诉, 及时对投诉进行处理或转介, 并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 公布维权中心的职责, 投诉处理流程、工作要求、格式文书等一系列相关信息。
维权中心下设咨询部、投诉处理部、法律部及联络部, 负责处理日常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事宜。通过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确保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全面、公开及迅速处理消费者投诉, 并负责后续的跟踪调查工作, 但不干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决定、不以行政处罚的形式变相干预处理决定;不介入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纠纷、仲裁、诉讼等法律活动, 不以任何形式指令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赔偿, 不干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和运作。
维权中心的主要成员, 由各科室的业务骨干组成, 人员选定具备处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经验的工作人员, 并辅助以专业业务较强的同志搭配开展工作, 兼顾了业务需要和法律审核。维权中心还单独设有法律部, 负责处理维权中心的相关法律事宜, 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依据, 并向其他部门出具内部法律意见书, 提供处理投诉的参考建议和意见。从专业角度确保工作的合法性。
三、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 维权对象尚不明确, 有扩大维权对象的趋势
支行在与工商部门的协商中, 了解到按照工商部门开展维权的工作要求, 需要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维权对象拓宽到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个要求与人民银行上级部门下发的《试点工作方案》有一定的出入。鉴于目前的法律外围环境与法律理论基础, 综合考虑人员和硬件条件, 如果扩大维权对象的外延, 在现阶段可能无法实现。
(二) 依托于工商部门的“12315”维权网络的建设开展工作, 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人民银行开展金融维权的工作重心
工商部门的“12315”维权网络工程是一种综合性的维权服务点, 并不以金融维权为首要。按照目前开展工作的情况, 依托于“12315”维权网络点, 设置于各商业银行金融维权服务点, 在维权的职能取向上受到一定程度的淡化。
(三) 欠缺法律支撑, 导致人民银行在实际工作中无法通过有效的手段处理投诉, 并在一些工作上受制于转送、移送等职能上
法律手段的欠缺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 需要上级部门积极给予支持。
四、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一) 进一步完善维权机制及维权网点的建设
支行将依托工商部门在“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点、进校园工作的基础上, 进一步明确任务, 理清思路, 加快进度, 完善机制, 按照“两站”建设的模式及要求, 在晋宁县各商业银行营业点建立12315联络站、消费维权示范站。按照“七个一”的要求, 悬挂一块机构牌匾、安排一批人员、制定一套制度、配备一台电脑、设置一部电话、建立一本台账, 保障人员及工作设施的配备, 严格申 (投) 诉受理及处理程序, 为金融消费者尤其是农村金融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二) 强化宣传、培训教育, 提高消费维权队伍素质, 营造良好的金融消费环境
支行将与各职能部门强化协作, 加强沟通, 发挥各自的优势, 共同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与各新闻媒体的合作,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 采用新闻报道、张贴宣传画、短信提示等多种形式, 多渠道、多角度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提高人民群众对金融领域消费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识别和防范能力。邀请领导、专家对金融系统消费维权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定期组织工作交流和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努力提高金融系统消费维权队伍综合素质和消费维权整体水平, 服务广大金融消费者, 树立和维护金融业的良好形象与社会声誉。
(三) 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不断提高金融系统消费维权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8.维护宪法权威 强化依法治国 篇八
关键词:宪法权威;依法治国;依宪执政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號:1671-864X(2015)01-0036-02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一切社会活动的根本依据;同时宪法超越了其他普通法律,法律效力最高,没有任何特权可以凌越于宪法之上。因此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在维护社会治安、规范公民行为、促进国家繁荣昌盛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宪法权威的重要意义
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最高的权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宪法的立法内容,涵盖了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及国家运行等方面的全局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这是其他普通法律无法比拟的;其次是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一方面需要更多的人大代表参与,对提案的修正要以民众最基本的利益要求和自身发展为依据,另一方面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并且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融入新的元素;最后是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可以形象地描述为“母子关系”,在立法过程中就有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在保证宪法地位的同时,也为其他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基本依据,指明了依法治国的大体方向。
2.宪法为国家和个人的社会活动提供基本准则。
自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逐步迈入民主法制化的进程,国家不同程度的会议也相应地不断重申“维护宪法权威地位”的口号,更加突出了宪法在国家和个人社会活动方面的作用。首先是宪法的普及率逐步提高,公民意识到利用自身的法律知识来维护合法权利,违法犯罪现象有下降趋势;其次是宪法的不断亲民化,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家和个人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更加细致化、规范化地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最后是宪法在对待高官、权势时表现出的平等性,尤其是十八大召开之后,习近平主席的“苍蝇老虎一起打”措施,可谓给公民带来了福音,给贪官污吏敲响了警钟。
3.宪法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有力保障。
社会主义社会强调的是人民的权利,要一切发展为了人民,因此宪法的出发点也是人民大众:一方面是宪法的布局谋篇,在形式上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章节放在“国家机构”章节之前,潜意识里表明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性,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保障;另一方面宪法中规定的国家机构的设立、职责的确定也都是从民众自身出发的,最终的服务对象又回归到大众身上,不得不说,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不实现都是不可能的。
二、如何更好地维护宪法权威,强化依法治国
1.全民树立宪法权威观念。
全民树立宪法权威观念是强化依法治国的首要前提,有以下几点措施:首先是要树立公民对宪法的信仰,这样才能衍生出信任、信服、拥护等更进一步的情感变化,把宪法纸质的美好构想变为现实,例如可以积极对民众进行宪法宣传,以身边的具体案例进行讲说,深化群众的概念;其次使民众掌握基本的宪法知识,以巩固民众守法、护法的信念,例如县委负责人可以组织乡镇书记去县里参加专家讲评宪法的会议,同时村委代表定期召集民众开展宪法讨论会,对表现优异家庭或个人进行奖励等;最后是相关负责人要以身作则,时时以法律为准则,不包庇、不徇私,使制度和手段进一步透明化,这样才能使宪法深入民心。
2.党的权威无条件服从于宪法权威。
在我国,如何正确处理党的权威和宪法的权威,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众所周知,党的权威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体化权威,而宪法的权威则更趋向于无形化和意识化。因此,一方面宪法在制定和修改过程中,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样的字眼,进行紧抓,不能使任何不法集团或个体钻法律的空子;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党的权威和宪法的权威之间的关系,简言之,也就是执政党和宪法的关系,宪法明确规定执政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权势来威胁、利诱普通民众,民众有权利对其行径进行控告和上诉,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公民却往往由于各种原因,在个人利益和权利受到不公正对待时,选择忍气吞声,政府有必要加大监督和管理机制。
3.正确处理宪法权威和个人权威的关系。
我们推崇宪法权威的至高无上性,但并不排除个人权威,特别是一些领袖和领导人的权威。现以毛主席的权威为例,虽然主席已逝去多年,但是他的很多精神和思想却一直在激励着广大民众。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处理宪法权威和个人权威的关系。一方面个人权威具有自发性,实施起来显得较为简单,在对宪法宣传的过程中,能由个人权威进行阐述的建议积极采取,加深民众的认识不说,还有助于他们良好世界观的形成;另一方面鉴于个人权威盲目性的特点,政府相关领导者应积极进行引导,使民众认识到不论多伟大的领导者或领袖也都不是十全十美的,要有选择的崇拜和模仿。
三、结语
综上所述,维护宪法尊严的意识必须深入人心,党的权威必须要服从宪法的权威,更不能让个人权威凌驾于宪法之上,只有如此才能更好的构建起以法律为基础的和谐社会。但维护宪法权威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国家不断加强和完善宪法内容,民众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法律解读意识,这样才能更好地强化依法治国,使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真正有所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李玮.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维护宪法至上权威——学习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J]. 党政干部学刊. 2014(05) .
[2]莫纪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证[J]. 当代世界. 2014(12) .
[3]顾杰,雷德明.依法问责:法治政府的必然选择[J].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6) .
作者简介:
姓名:穆治妤,女(1989-08)。民族:汉族。籍贯:山西省吕梁市。学历:大专。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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