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2024-07-06

幼儿园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共10篇)

1.幼儿园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篇一

关于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发改收费〔2011〕712号

关于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了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收费管理机制

公益性幼儿园是满足具备成都市户籍的城乡3—5周岁幼儿接受基本学前教育的机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享受政府补助。其他幼儿园收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市)县要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公益性幼儿园的规模,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要有1所公益性幼儿园,满足辖区适龄幼儿对公益性幼儿园入园的需求。

二、公益性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

公益性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教费和伙食费两项。

保教费收费标准,五城区(含高新区)公益性幼儿园每生每月400元,其余区(市)县不得高于五城区,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伙食费按实收取,据实结算。

公益性幼儿园对经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入园,一律免收保教费。

三、公益性幼儿园收费方式及中途退园退费规定

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费和伙食费一律按月收取。

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退园或转园的,其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按在园天数计算收取保教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保教费。伙食费按实结算。

四、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的监督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将定期对公益性幼儿园进行成本监审,根据成本监审情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公益性幼儿园及相关部门,一律不得收取除保教费和伙食费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严禁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建园费、捐资助学等费用。对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各公益性幼儿园要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幼儿伙食费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按时结算。

五、公益性幼儿园的认定及政府补助

公益性幼儿园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

五城区(含高新区)公益性幼儿园政府补助每生每月200元,其余区(市)县政府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市对区(市)县的补助按市政府确定的原则执行。

相关管理办法另文下达。

六、执行时间

本规定从2011年秋季开园起施行,期限一年。原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成价费〔2003〕20号文件届时废止。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2.幼儿园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改革的要求, 决定清理规范涉及稀土、钨、钼的收费基金。经国务院批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 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稀土、钨、钼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停止征收稀土、钨、钼价格调节基金。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全面清理规范本地区出台的涉及稀土、钨、钼的收费基金项目, 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 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

三、清理涉及稀土、钨、钼有关收费基金后, 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 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 对公布取消或停征的收费基金,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2015年4月30日

3.高校学生收费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篇三

关键词:高校 收费管理 问题 对策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高校辦学形式和办学规模发生了新的变化,学校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格局已经形成。我国高校收费制度的出台,对改变长期以来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拨款的传统办学模式,缓解教育经费的不足,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高校实行教育收费可增加高等教育经费总额,从而为更多的人提供受高等教育的机会;高校为了吸纳更多的教育资源必须考虑市场需求,以质量和效益谋求生存和发展;适当收费对受教育者可形成约束,当教育不再免费时,受教育者在学校、专业、学科等方面选择的自主权增强,更珍惜求学的时间和机会,从而提高人力资源投资效益。随着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学费收入已成为高等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是维持高校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有力保证,加强高校收费管理已成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高校收费管理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使收费管理工作纳入系统化、规范化的轨道,是高校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

1目前高校收费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学生收费项目多、标准复杂、任务量大

目前,高校各类在读学生,如本科生、函授生、夜大生、自考助学、教师培训等,每年人数相当多,学生缴费总量逐年增加,而且各类学生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专业不同、年级不同、住宿不同,其学费、住宿费标准也不相同,再加上有的学生减免学费、转专业、退宿、休学、贷款缴费等特殊情况,给学费、住宿费等的收取及统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使过去季节性的收费变为经常性的收费,收费工作量越来越大,时间跨度越来越长。

1.2学生拖欠学费现象严重,欠费比例与金额逐年递增

学生拖欠学费是各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近几年,这一现象变得更加突出,欠费学生的比例在逐年增加,欠费金额也越来越大。各类收费不能及时、足额收缴,已严重影响了高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经调查发现,学生欠费的原因有以下几种:一是特困生增多;二是针对收费的思想工作不到位;三是区分贫困生与非贫困生难度较大;四是勤工助学体系不够完善;五是助学贷款难以落实;六是学生没有较强的缴费意识。

1.3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学生收费信息难以共享

由于学生收费工作涉及的部门多、时间跨度大等特点,容易造成收费管理协调难、拖欠学费严重等问题。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学院之间的配合无法及时协调运作。而这其中只要有一个环节出现纰漏都有可能影响到学生收费工作的效率。收费信息与欠费情况不能及时汇总,学院不了解学生交费情况,财务部门又不能直接向学生催缴等。加上家长不了解孩子的交费情况,难以配合财务部门收费 ,无疑增加了学校财务部门及时收费的难度。

1.4.收费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制度执行乏力

各高校为了加强对学生收费的管理,一般都制定了收费管理制度及管理办法,但各种原因使得这些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乏力,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1.5.现代化管理手段少,收费方式滞后,造成工作量大、效率低、信息不畅

1.5.1 高校收费,大都是在新学年新生报到时采用集中收费的方式,工作量大,费时费力,容易出现交费期长、排长队等现象。收费方式多为现金收取、委托银行收费、银行储蓄代扣等,在实践中存在许多不如意的地方。

1.5.2 目前,大部分高校已实现了计算机网络收费。网络收费提高了高校收费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实行了收费工作的动态管理;能及时提供收费准备工作必须的信息和资料,保证收费工作顺利进行;能对学生历年缴费进行跟踪记录和准确统计;实行了学生异地缴费,学校通过网络与银行直接进行缴费结算,改变了学生携带现金、学校集中收取现金这种极不安全又给财务人员带来工作压力的传统收费方式。网络收费尽管存在许多优点,但在实际操作应用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费用收入管理的全过程与学校的财务核算体系相脱节。收费软件系统中的应收数、已收数、欠费数,在财务处理中只能反映已收费用,其他数据无从查找,学费管理的全过程不能完整地反映在学校财务核算体系中,从而给收费管理造成许多困难。

第二,容易形成财务管理漏洞。计算机软件收费管理系统是单人、单机操作,缺少财务内部控制的复核与审核过程,可能造成人为因素上的少收、漏收、错收,而财务系统无从查找,造成财务管理上的漏洞。

第三,影响会计报表的准确性。学生人数的增加,带来了学生欠费数额的上升,欠费问题一直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财务分析时容易使学校忽视此项资产的存在,这样既可能影响财务分析的准确性,又可能使学校蒙受经济上的损失。

第四,不利于收费数据的相互核对。现行财务软件可以对大批量的、事先知道的学生费用进行数据初始,但对于一些短期培训、进修学员等形式的收费,多采用手工开票方式收取,而大部分高校财务系统没有设置明细科目用于与收费系统和手工开票的数据进行核对,财务系统中收入明细科目记录的数据既包括收费软件收取的费用,又包括手工开票收取的费用,这样造成收费软件中的收费数据不能与财务系统的收费数据进行核对,一旦收费软件中的数据被随意改变,很难及时发现。

1.6缺乏激励措施,主观上影响催缴交费的积极性

在高校学生收费管理中,学院的学费欠缴工作也不容忽视。由于各学院之间缺少相互竞争的动力,且不管学生欠费如何,学校预算照常下拨。各院、系感受不到积极催缴学费与其他学院之间的差距,正所谓干好干坏一个样,于是从主观上影响了向学生催缴学费的积极性与责任感。长此下去,很难提高学校收费管理水平。

2加强高校学生收费管理的对策

2.1加强收费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

针对部分学生的错误观念,要及时将国家有关收费的政策、收费标准及高校收费管理的规定宣传到广大学生、教师中去,要在广大学生中形成教育也是一种消费,上学理应交学费的思想;要让广大教师认识到加强学费管理是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的,催缴学费是每个员工的义务。

2.2进一步完善高校一体化的收费管理体系

高校学生收费工作,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工作,还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的积极协调与配合。在管理上,需要形成高校一体化的收费管理体系,财务部门负责收费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学生欠费信息,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及时将学生变动情况向财务部门通报,以便及时调整相关信息,各院、系及时督促欠费学生缴费。辅导员是直接接触学生的指导老师,他们了解学生家境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做好欠费学生的思想工作,高校在收费管理工作中要重视发挥各院系领导及辅导员的积极作用。同时,在收费管理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院、系之间要建立起紧密的服务管理体系,通过校园网将学生缴费的情况及时公布,提供多功能、多层次的服务 。

2.3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完善的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流程,是保证学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关键

2.3.1建立收费稽查制度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第一,高校纪委(监察)、审计、财务部门应联合设立收费检查组,对校内有收费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按规定收费,有无超标准、自设收费项目及扩大收费范围,有无向学生收费不开具票据或使用不合法票据。第二,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依法收费,接受社会和学生的监督。

2.3.2制订学生学费收缴工作管理办法。学校在广泛征求财务、教务、学生工作等职能部门及各院、系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学生学费收缴工作管理办法,作为 《学生手册》的内容之一,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学生收费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2.3.3 实行收费工作奖惩制度。把收费管理的职责落实到院、系,学校财务部门将年度预算经费指标与收费情况挂钩,把学费收缴完成情况作为各院、系及辅导员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评选优秀辅导员也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对在费用收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院、系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惩处。通过奖惩制度,调动各院系及辅导员的积极性,增强收费管理力度,切实降低欠费比例。

2.4 落实收费制度的配套政策,完善收费管理

由于我国国民的收入水平不高,需要有配套措施来使更多的贫困生走进大学校门并维持整个高等教育学习期间的费用。对于真正贫困的学生,高校应按照有关政策,通过困难补助、助学金、勤工俭学、部分减免学费,尽量争取银行对学生助学贷款的支持,设立专门的助学贷款等管理机构,并通过该机构把助学贷款管理与学生学籍管理结合起来,开展规范化信用监督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校学生收费管理制度。

2.4.1实行奖学金制度。奖学金是高校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适应新世纪的复合型人才、鼓励学生努力学习的激励措施。奖学金制度的实施,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缓解了部分学业优秀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问题。

2.4.2全面实施助学贷款工程。助学贷款是以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目前,国家已开通了助学贷款绿色通道,使经济困难的学生取得低息财政贴息助学贷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困难而中断学业。高校要采取措施扩大获取助学贷款的范围,积极主动面向社会获取资助,切实帮助贫困生不因经济原因而缀学;加强助学贷款的宣传力度,帮助学生、家长认识贷款解困助学的重要意义,提高学生自身的信誉,使学生摆脱依赖心理,自力更生,提高独立意识、责任意识、信用意识。

2.4.3加大勤工助学力度。勤工助学是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的重要措施。高校应尽可能多地设立一些不影响学生学习的勤工助学岗位,为贫困生创造一个能通过自己劳动所得解决部分上学费用的机会。

2.4.4规范学费减免行为。成立由各职能部门组成的学费减免审核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减免事项,让尽可能多的贫困生享受该政策,增强他们勤奋学习的动力。

2.5.改革收费方式

2.5.1建立一套适合本校特点、集核算与管理为一体的收费软件,该软件应与日常财务处理软件相配套,便于及时入账、对账,保证账单、总账与明细账相符,同时能及时反映学生有关未缴费、欠费、减免费等信息,以满足管理方面的需要,达到资源共享,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

2.5.2 建立辅助账。为了沿用收付实现制,利用财务软件功能,应建立收费管理辅助账,记录有关收费的应收数、已收数、欠交数,以便随时与收费系统对账。同时,对手工票据与机器票据进行分类记录,如:在“应缴财政专户学费(住宿费) ”等科目中设置手工开票和机器开票明细科目,以便有效地控制人為因素修改机器收费数据。

2.5.3 强化财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严格的日常操作规程;妥善保管收费系统的会计档案;严格收费票据的领用和核销制度;会计人员与收费人员定期进行收费数据核对,保证财务系统的收费科目金额与收费系统的收费总额及手工票据的金额相符;加强会计人员之间的协作。

总之,高校收费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既需要完善的制度管理,又需要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既需要高校积极主动工作,又需要学生、家长、社会的积极配合和国家政策的有力支持 。只有通过高校各部门和银行的协同合作,建立起良好的收费管理体系,才能及时、准确、足额地完成收费工作,以保证高校教育事业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高翠清.论高校收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07 , (3):67,68

[2]冒萍.高校收费管理问题及对策[J]. 教育财会研究,2006,(3):33,34

[3]程玉洁.谈高校收费财务管理[J],中州审计,2008 ,(5):105-107

[4]蔡清福. 高校收费管理探讨[J] 潍坊教育学院学报,2007 , (2) :93-95

[5]徐波. 关于加强高校学生收费管理的思考. 哈尔滨学院学报,2008,(12):55,56

4.幼儿园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篇四

鄂价费规[2012]36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调整幼儿园收费政策,并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

附件1:

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村(居)民委员会及公民个人等举办的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班)、托儿所、学前班(以下简称幼儿园)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市、州、县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保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德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

教育费,是指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促进幼儿智力发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所开展的有益幼儿身心健康的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提供必备的幼教用书和幼儿图书玩具物品等)。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方便,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据实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幼儿园可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为体检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外出活动费和乘车费。除此之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二章 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依据幼儿园评定等级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第八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标准的方法及程序。保育费、教育费收费标准按照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本地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由市、州统一报省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等级、不同办学条件及不同资金来源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县、市相同类型、等级及资金来源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应统一。

第九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费和教育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剔除财政性经费和上级拨款部分):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幼教用书、冷暖费、幼儿活动和学习生活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费、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30%以内适当浮动,具体浮动幅度由市、州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报省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幼儿园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非营利和“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提前告知和公示,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收取。

第三章 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十四条 取得办园资质的民办幼儿园(下同)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办园成本,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合理自主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向社会公示。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幼教用书、冷暖费、幼儿活动和学习生活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测算报告、固定资产构建情况等;

(四)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的初步审核情况;

(五)价格、教育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民办幼儿园申请备案的办园成本进行监审。幼儿园申报备案标准与监审得出的成本差距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向社会公开监审成本和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引导幼儿园按照合理办园成本和合理利润水平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应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收费备案。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备案后,原则上一个学年内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在省定项目范围内确定,应体现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当地实际自主核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管理规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以及经批准由家长自愿交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对于未交纳可自愿选择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的幼儿,不得进行差别对待。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在正常教学时间内(除法定节假日外)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或者以其他任何名目另外收取费用,也不得将此类办班费用计入正常办园成本;不得突破规定的师生比扩大班级规模;幼儿园教育不得“小学化”或使用小学教材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为由,向在园儿童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收取的保育费、教育费按月或者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二十三条 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学或退学的,保育费、教育费按实际在园天数计算收取。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育教育费按半月收取;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育教育费按一个月收取。

第二十四条 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或学期收取,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结算,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保证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营利或结余,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伙食费应采取单独核算的办法,建立收支明细账,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五条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以外的城市小学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开办学前班并收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内的小学开办学前班,招收5-6岁学龄前儿童的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要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第二十七条 公办幼儿园在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幼儿园等级证明文件资料后,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民办幼儿园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后,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备案。

各类幼儿园应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收费应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应在开学前,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中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办学行为的监督管理。凡未取得办园资质的非法幼儿园一律不允许收费。公办幼儿园收取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民办幼儿园收取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三十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对违规平调、截留、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幼儿园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自立项目收费的;

(二)公办幼儿园未按规定标准收费的;

(三)民办幼儿园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备案或超过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收取费用的;

(五)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

(六)以转制公办民助等名义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不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

(八)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主题词: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暂行办法 通知

收费附件: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二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五条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 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5.幼儿园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篇五

鲁价费发[2005]53号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牌证工本费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临时号牌工本费,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驾驶证工本费,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费以及自愿安装号牌架费按《通知》中有关规定标准执行,补(换)发牌证亦按《通知》中标准执行。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按国家有关规定,汽车每车次100元,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每车次60元;挂车检测费按照汽车规定执行;人工检验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复检一律不得收费。

三、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费

(一)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考试费:每人每次700元;

(二)其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费:每人每次400元。其中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费:每人每次200元。

(三)复试、补考费

初学驾驶人免费补考一次后仍不及格再参加第二次补考的、违法记分满规定分值12分重新考试的、申请增加准驾车型及因其他原因需参加复试、补考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费(科目一):每人每次60元,其中,拖拉机驾驶人每人每次20元;

(2)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科目二):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每人每次按120元收取;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每人每次按60元收取,其中,拖拉机驾驶人每人每次40元;

(3)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科目三):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每人每次按180元收取;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每人每次按80元收取,其中,拖拉机驾驶人每人每次70元;

(4)拖拉机模拟田间作业考试费:每人每次70元。

学员第二次补考仍不及格,公安、农机部门不得再予补考并收取考试费。

四、需要明确的收费标准:

1、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牌照证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在国家未有新规定以前,仍参照拖拉机有关牌证考试收费标准执行;

2、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有关驾驶许可条件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对驾驶人换证、增驾以及对持准驾车型A1、A2、A3、B1、B2、N、P驾驶证及年龄超过60周岁驾驶人提供身体条件证明需要进行身体条件检查时,每人每次按40元收取检查费;

3、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记满12分的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由3天增加为7天,培训费相应调整为每人每期190元;

4、机动车放大号收费,每车60元,重新喷放大号,每车40元。

五、本通知自2005年4月1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统一“九二”式拖拉机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涉发[1995]142号)、《关于调整部分农机监理收费和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涉发[1996]339号)、《关于联合收割机牌证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0]205号)、《关于重新核定部分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关于规范交通安全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21号)、省物价局《关于摩托车人工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涉函[1996]60号)、《关于明确部分公安交通管理收费问题的函》(鲁价费函[2004]17号)文件停止执行。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照《通知》有关规定使用相关票据,属于行政事业收费的,收费资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公安部、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机动车牌证等收费标准的函》(公交管〔2004〕131号)、农业部《关于申请制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和驾驶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函》(农机函〔2004〕2号)收悉。为贯彻落实《道路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牌证工本费依法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汽车、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拖拉机(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发放号牌时收取号牌工本费、临时号牌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对机动车发放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时,收取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行驶证每本15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向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时,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对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发放驾驶证时,收取驾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五)补发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均按上述标准收费,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汽车每车次不超过10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拖拉机每车次不超过60元的标准核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没有检测设备而进行人工检验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的检验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组织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考试时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组织驾驶许可考试的实际成本支出核定。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在机动车号牌工本费之外再收取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不得在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之外再收取照相费,不得再要求机动车车主提供照片。

五、收费单位实施上述收费,要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其中,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使用省、自治区、自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使用税务发票。不按规定亮证收费、进行收费公示和使用票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

6.幼儿园收费通知 篇六

您好!根据教育局要求各省证幼儿园统计上报下学期幼儿教材数量的通知,为保证下学期幼儿教材的及时准确到位,我园决定预收下学期幼儿书费,各班具体交费如下:

小班新生书费:100元 现小班升中班:140元 现中班升大班:140元

随着幼儿园不断地发展壮大以及我园对外交流的机会增多(对外开放、外出学习、庆祝活动、毕业典礼、园内各种比赛),为了提高我园的`社会形象与品质,我园本学期将对幼儿园师生着装进行规范统一,这样能增强师生的精神面貌和团队意识,能克服幼儿攀比、挑穿的不良习惯,也能减轻因许多集体活动而要求幼儿统一着装时为家长带来的麻烦与不便。因此,我园决定在近期预备给全园幼儿统一订购园服,费用为45元/人。请家长尽快将费用交上。

现小班费用:140+45=185元

现中班费用:140+45=185元

现大班费用:45元

7.幼儿园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篇七

一、高校收费票据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票据管理工作意识淡薄, 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有些高校对收费票据管理工作思想认识不到位, 把收费票据管理作为附带工作, 没有意识到它是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导致收费票据管理混乱, 缺乏有效监督。如:收费票据管理没有专人负责, 存在随意发放、票据混用、丢失、毁损、被盗等种种迹象, 甚至导致资金回笼滞后和现金坐支等不良现象, 不利于学校准确及时掌握财务运营状况并作出科学决策。

2. 票据管理及使用人员综合素质不过关, 使用不合法, 不合规。

有些高校的票据管理和使用人员综合素质不够硬, 工作态度不认真, 工作方法欠缺灵活主动, 业务理论知识不过关, 工作能力不高, 收费票据管理能力不强。对票据的使用缺乏足够的认识, 经常出现填写内容不齐全、字迹模糊不清、随意涂改、上下联次不一致、随意转借票据、开人情发票、混用、串用票据等现象。个别学校存在使用一些擅自自制收费票据收取自立费用项目的情形。有些高校没有设置专门的票据核销岗位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或者已经设置的, 也是形同虚设, 没有起到监督作用, 使得一些收费员对使用过的票据没有通过或者很轻松通过检查就予以核销, 对所收款项是否足额上缴缺乏有效监督, 甚至会出现票据已注销但所收款项仍没有入账的情况。这些不合法, 不合规的行为, 容易导致所收取的资金成为收款单位的小金库, 甚至被某些不法分子所侵吞, 极易滋生腐败。不但有损国家与公众的利益, 同时也有损单位的形象。

3. 票据管理手段落后, 不能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 电子计算机广泛应用于财会领域, 人们对会计工作实行电算化已基本达成共识, 对以会计电算化替代手工账务处理所带来的好处毋庸置疑。然而, 对于收费票据, 许多高校却仍然处在手工管理阶段, 没有将收费票据管理纳入电算化的轨道上来, 票据的购、领、用、销、存等信息都由收费票据管理员手工登记台账。一般的台账管理只能对票据使用单位的领用、归还、结存情况有个大致的了解, 难以及时纠正收费票据使用过程中的不当之处, 在收费票据管理上处于被动地位。随着高校扩招后规模的急剧扩大, 票据使用量越来越大, 这样的管理手段已经落后, 工作量大, 效率低, 差错难免, 不利于收费票据管理员及时掌握票据使用情况并督促资金尽快上缴, 既不符合现代财务管理理念, 又不符合高校信息化发展的要求。

二、高校收费票据管理的对策研究

1. 转变观念, 充分认清收费票据管理的重要性。

要真正提高收费票据管理的水平与质量, 就必须提高对收费票据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首先要提高领导的认识, 提高财务部门对此项工作的认识。收费票据管理是高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掌管财务工作的源头, 绝对不是附属工作。收费票据管理, 是规范高校收费行为的有效途径, 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各种乱收费、私设小金库和票据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达到维护国家利益, 保障事业单位和公民合法利益的目的;其次要提高社会公众对票据工作的认识。财务部门可以通过管理手册、宣传窗、网站等方式加强对票据使用和管理的政策宣传, 通过开展培训会的方式集中讲解学校收费票据的管理模式、管理流程和具体操作规范, 使广大师生员工了解并掌握收费票据管理的基本常识, 养成良好的交费索票的习惯, 并学会分辨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 自觉抵制非法和不规范票据, 提高其依法使用票据的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 规范管理, 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管理制度。

要想做好一项管理工作, 就必须有完善的制度作为支撑。收费票据管理制度是严格收费票据管理, 建立收费票据管理约束机制, 防范学校票据多人保管、领发混乱的重要举措, 也是从源头上强化收费票据管理的重要保障。财务部门应根据财政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结合本单位实际, 制定有自己单位特色的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利用制度管事, 通过制度管人。财务部门应牵头组织贯彻实施, 并进行监督检查。

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应该明确收费票据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凡单位在收费票据管理使用方面发生问题, 收费票据管理员应负直接责任。当然, 管理制度中应明确规定收费票据管理员有权制止票据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3. 加强学习, 提高业务素质, 提升工作能力。

收费票据管理工作直接服务于收费工作, 是收费工作的保障, 为收费工作的正常运行保驾护航。而收费票据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高低, 直接决定了高校收费票据管理的好坏。可见, 提高收费票据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是做好收费票据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高校应定期给收费票据管理人员提供学习机会, 不断加强收费票据管理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增强政治素质和法律意识, 提高识别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的能力。首先, 要加强票据管理人员职业道德的学习。职业道德是我们从事任何一项工作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是人们立身处世所奉行的标准。只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 才能自觉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 严格执行收费票据管理的各项规定, 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敢于同收费过程中的违纪违法现象作斗争。只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才能在日常工作中, 以踏实严谨的工作作风、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处理好每一笔业务;其次要强化票据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学习, 不断提升工作执行能力。收费票据管理人员应该认真踏实的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业务知识, 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 在自身业务能力不断提升的同时, 全面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还应定期接受业务培训, 明确收费票据管理的意义、票据的种类以及使用范围, 了解票据内容的填写方法和要求, 确保其能够正确使用票据, 减少收费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技术性错误。每次票据版本的更换, 收费票据管理员都要积极参加培训, 及时掌握新版票据的特点及使用方法。只有收费票据管理员自身业务素质过硬, 才能及时发现收费票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4. 积极探索, 推行高校票据电算化管理。

随着高校扩招后规模的急剧扩大, 高校收费票据使用量越来越大, 原有的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现阶段高校日益活跃和快速变化的发展需要。另外, 依据会计的要求, 信息反映要及时客观, 要求收费票据管理人员应在各单位领用收费票据后及时了解使用情况, 督促各单位尽快上缴其收到的款项, 回笼学校资金。因此, 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与手段, 将票据入库、发放、核销、汇总、查询等全部纳入电脑管理, 实现收费票据管理的电算化、智能化刻不容缓。这不仅有利于对票据的入库、出库、库存、存根的管理和对票据信息进行快速查询、汇总, 提高高校收费票据管理工作的效率, 还有利于提高收费票据管理的严密性, 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差错的发生, 弥补手工记录的种种不足。

目前, 市场上有诸如收费票据管理圣手、金财软件等多种收费票据管理软件, 它们以智能化的票据管理方式, 将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缴销等各环节的票据情况存储于系统数据库内, 并实行即时监管, 查询便捷, 大大地提高了票据管理效率及准确性。各高校也可以自行开发一些软件来管理票据。但应当注意的是, 如果计算机操作管理不善或串通作弊, 其隐蔽性和多变性势必会给会计监督工作带来很多麻烦。

三、高校收费票据管理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细节

细节决定成败, 好的制度在于落实。在收费票据管理的各个环节中还应注意以下细节:

1. 票据的入库环节。

收费票据管理员在购入票据后应按票据号码的顺序依次对每本票据编号、顺序号按年编制, 即每年1月1日从1号开始编号, 直至12月31日止。这样既能有效防止票据丢失, 又便于票据查找及归档。在对所购票据编号后方可填列票据入库登记簿, 办理入库登记。登记簿内容包括:票据种类、入库时间、入库数量、起止号码 (号段) 、票据编号等信息。

2. 票据的领用环节。

收费票据原则上只能由财务处单独使用, 但因业务需要, 一些部门需代收费, 对于这种情况, 票据领用人需填列预先编号的收费票据申领表, 内容包括:申领单位、票据种类、申领数量、申领原因、申领人姓名等。申领单位领导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 报财务处领导审批, 手续完善以后票据管理员方可发放票据, 同时应在申领表上填列所发放收据的编号。票据领用人领到收费票据后, 应仔细核对所领票据是否缺份、少联、错号, 如有该种情况应及时与收费票据管理员联系。

收费票据的发放应遵循“限量使用、旧票不缴、新票不发”的原则, 票据发放后, 收费票据管理员应对领用人关于票据使用的相关规定予以指导和规范, 以防票据使用中的违规现象发生。

3. 票据的使用环节。

收费票据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 必须几联复写, 不得涂改, 撕毁, 更不得拆本使用收费票据, 作废票据必须各联齐全, 并加盖“作废”章。收费票据用完或收费事项结束后, 票据使用人应在每本收费票据封面粘贴并填列票据使用情况表, 内容包括票据编号、使用号段、使用份数、未使用份数、作废份数及作废票据号码、收费金额合计等信息。

4. 票据的核销环节。

票据核销环节是票据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严谨的票据核销工作, 可以为各项收入数据的真实、准确负责。票据核销人员应审核票据开票金额与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表填列金额是否吻合, 确认无误后签字并注明审核日期, 之后方可交票据管理员办理核销。管理员在收到票据存根本后应核对所销收据是否与申领单一致, 检查票据是否连号, 作废收据是否各联次均存在, 有否票据使用人及审核会计签名等事项, 确认无误后在存档的票据申领单及收据封面粘贴的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表上注明核销信息后方可予以核销。

5. 票据的入账环节。

会计员在做收入凭证时应将每张票据的号码、金额和开票日期录入其中, 或者将多张连续号码、汇总金额随同收入凭证一同录入, 这样就可随时对票据使用和票款的上缴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 票据核销人员可直接对收费员的缴款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确保票款全额上缴, 防止票款的截留、挪用和私设小金库。

6. 票据的归档环节。

收费票据管理员应分年按票据顺序整理装订, 装箱封存, 并编制存根目录, 以便可以适时查阅任何一张票据所在位置。财务处应定期对收费票据盘库, 确保票实相符。

综上所述, 加强收费票据管理是一项漫长而又细致的工作, 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摸索与研究。虽然当前在收费票据管理过程中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但是, 只要我们引以重视, 在管理过程中不断地学习和思考, 对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积极开拓工作思路, 主动创新工作理念, 高校收费票据管理就必定能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的现代管理, 为我国高校的发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摘要:收费票据管理是高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效的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可以充分缩短资金回笼时间, 促进资金高效运转, 有力地保障学校各项收入的全面实现, 是健全高校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监管的重要保障, 也是规范收费行为, 维护国家利益, 保障事业单位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有效途径。文章详尽分析了目前高校收费票据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并结合多年的收费票据管理经验, 提出了一些解决对策及票据管理操作中应注意的细节。

关键词:高校,收费票据,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许大琪.浅议高校票据使用及其管理.财会通讯.综合 (上) , 2009 (3)

[2].陈良凤, 李坤.加强高校票据管理工作浅析.今日科苑, 2009 (20)

[3].冉福松.浅析高校票据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会计之友, 2009 (24)

[4].黄鲜桃.高校收费票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广西医科大学学报, 2006 (23)

8.医疗收费票据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 篇八

【关键词】医院;票据管理;管理意识;管理制度;管理方法

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做好票据管理工作,既是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收费行为的必要手段,也是保障医院资金安全,落实医院财务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医疗收费票据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票据管理重视不足

部分医疗机构还存在对票据管理重视不足,管理意识淡薄现象,未充分认识到票据管理是规范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堵塞财务漏洞一项有效方法。主要表现在:一是管理层对票据管理认识不足。存在重钱轻票的意识,尤其对票据存根保管、核销认识存在误区,认为票据用前是宝,收完款后存根管理就不再重要了,就成为了一堆需要占用房屋资源,碍手碍脚的垃圾。二是财务部门对票据管理认识不足。存在重领用发放轻稽核、核销管理问题。往往是领用时签名登记工作做得不错,票据领出后有没有交回财务部门核销,相关票款有没有缴交财务入账缺乏有效控制。三是收费人员对票据管理认识不足。认为票据管理是财务部门的职责,认为自己在票据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只是使用票据、交回存根。

2.票据管理制度不健全

一是未建立健全票据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稽查等管理制度,主要表现在:(1)购领环节存在随意性,计划性不足的现象。由于医疗收费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并设有有效期缘故,存在多领造成浪费,计划不足,票据少领的情况下,如果紧急请购出现困验证,会客观上造成医疗机构之间相互借用票据。(2)票据购回入库验收手续不全,未进行台账登记,对医疗收费票据缺乏全局性的掌握,心中无数,批次不清。(3)发放领用存在随意性,存在领用不办理签收,领用数量随意的现象。(4)在票据使用方面存在不按序使用、使用中丢失存根联、使用后不按序整理票据存根等现象。(5)在票据保管中存在票据使用人长期滞留票据存根,不及时办理存根入库核销手续的现象,也存在仓储空间不足,场地条件太差导致存根霉烂、毁损现象。(6)票据核销时存在不进行票账稽核,因票据量大,无法核实收费金额、作废、空白票据情况的现象。

二是未建立明确的人员岗位职责制度。部分医疗机构对医院涉及票据管理的各岗位包括票据管理员、票据稽核员、出纳、收费人员未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不清楚各自在票据管理工作中的责任边界。

三是未制定切实可行的票据管理工作流程。目前,部分医疗机构未建立自领购至销毁各岗位相互配合、相互牵制的工作流程,各项工作互为孤岛,工作效率不高。

3.票据管理方法落后

首先是医疗机构目前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仍然是纸质手工票据,未采用电子开票,通常由财政部门一式三联印制好后由开票单位结合HIS收费系统套打开具。其次是部分医疗机构票据管理如入库、领用、发放、核销等主要依靠手工,未进行票据管理信息化建设,有些医疗机构进行了票据信息化建设,但建设程度不高,票据系统与医院HIS系统未实现对接,未建立起HIS系统收费流水号与票据印刷编号的对接关系,无法获取HIS系统产生的收费金额、作废票据份数及号码等基础信息,此类信息加工仍需人工操作解决。尤其是部分医疗机构将票据核销工作孤岛化,将其作为一项与日常工作割裂开来的独立工作,核销期满才对拟核销批次票据通过重新整理造册,编制票据核销表,此时此项工作费时耗力,核销信息要做到准确难度很大,财政部门核销检查时亦十分头疼。再次是由于处于手工票据阶段,因考虑查询、调阅等原因,《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原则上为5年。以一家年门诊人次约40万人次,出院院1800人次为例,一年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收费票据约820000份。按每箱票据2000份,一年折合410箱,每箱长30CM、高25CM、宽15 CM, 5年期存根存放库房需150多平方米。这样的场地要求对于绝大多数医疗机构来说都很难实现,由于场地受限,多数医疗机构票据管理人员采取放弃票据存根原箱的做法,存根另行打包存放,这为后续的票据核销工作会造成一定的困扰。

二、医疗收费票据精细化管理的改进建议

1.强化票据管理意识,建立有效的票据管理体系,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要做好票据管理工作,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这项工作,要将票据管理工作作为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对待。财务部门要加强与院领导沟通,做好政策解读,让院领导了解票据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为票据管理担供必需的人、财、物。要加强票据管理各岗位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更新票据管理知识,强化票据管理意识。其次是要建立一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操作性强的票据管理体系。包括完善的票据管理制度、明确的岗位职责、合理的流程设计。

2.重视环节控制,规范票据日常管理工作

首先要做好票据购领工作。一是要根据各地财政部门领购要求依据上一领购期间用票量做好领购计划,以免出现购领票据过多,票据过期失效仍空白未用,导致浪费或出现过期使用的现象,也要避免购领不足出现需要紧急领购或借用的现象。

其次要做好票据入库验收工作。票据入库时,票据管理员要做好相应的台账登记工作,注明购领日期、票据批次、票据名称、起止号码,数量,按票据种类分类顺号摆放入库。

再次要做好票据领用工作。票据入库后,票据管理员要按票据种类以最小单位领票量(建议门诊、住院收费票据按箱)制作医疗票据领用登记表,内容包括票据批次、票据名称、购用日期、起止号码,领用人签名等信息。票据领用时要坚持“按号码顺序领用,限量领用,验旧换新,旧的不清,清的不领”的原则,

另外要做好票据使用管理工作。收费员领回票据后,要妥善保管理票据原箱,包括不损毁箱外粘贴的票据箱号、起止号码等信息,每个结算日结束,收费人员在清点票款的同时,要做好票据整理工作,要按票据号码依序做好票据的整理,对退费、作废票据要做好一式三联对应工作,并在票据上加盖退费、作废印戳。并根据缴款日报表平行填制《医疗票据核销登记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包括收费票据箱号、收款日期、收据起止号码、收费金额、作废、空白票据等基本信息,《医疗票据核销登记工作底稿》后附经出纳签字确认的缴款报表作为附件。每箱票据用完后,使用人全面对票据依号进行清点,对《医疗票据核销登记工作底稿》进行相应的汇总并填制一式四联财政票据核销表。收费人员将票据存根原箱装回,连同《医疗票据核销登记工作底稿》、财政票据核销表交票账稽核人员与票据管理人员办理稽核与核销,相关人员要进行逐一检查,票账核对相符后在财政票据核销表签名确认,收回医疗票据存根。并将财政票据核销表一联贴在票据箱上备财政部门核销时核对查验用,一联封存入箱与医疗票据核销登记工作底稿与票据存根联一起备查,一联作为票据管理员票据核销凭证,一联留收费员存查。票据存根回收时后,要尽量按号码顺序存放。批次票据回收完毕,票据管理人员要整理财政票据核销表,根据整理好的票据核销表汇总做好票据核销登记表,已核销财政票据按规定顺号整理存放,保存期(一般为5年)满需要销毁的,报区财政票据监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销毁手续(提供销毁申请函、核销表)。这样一来,医疗票据核销管理工作就能做到有依有据,环环相扣,一气呵成,核销不再是完全独立的一项工作,而是日常票据管理工作的自然成果。

3.要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进度,大力推行医疗机构收费票据信息化管理

在现有纸质手工票据阶段,要尽量实现票据系统与医院HIS系统的无缝连接,实现收费报表按日导入票据系统,系统实现票据自动核销,从根本上解决票据管理效率低下的问题,提高票据管理的效率。从长远来说,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医疗收费票据管理水平。电子票据具有全生命周期管理、全业务流程覆盖的特性,在保管、查询、调阅时更加方便,既可以减少纸质发票的资源浪费现象,又可以减少原纸质票据存根存放场地的压力。

参考文献:

[1]胡悦.浅谈医院票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师》.2016年第3期 .

[2]李瑞锦.王国松.如何加强医院票据管理 [J].《中医药管理杂志》.2014年第2期.

9.幼儿园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篇九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中央、部队、省属驻穗物业管理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

[1997]24号),现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有关公共水、电费用的分摊问题通知如下:

一、往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办公及生活等自用水、电,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其 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二、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庆活动、宣传、装 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均由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三、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四、往宅大楼内走廊、楼梯、公共设施的公用水、电费用,由本楼住(用)户合理分摊。

五、小区范围的路灯用电费用,由小区的所有住(用)户合理分摊。

六、广州市区的高层住宅(含商铺、办公楼)的电梯等公用设备运行的电费,暂按广州市物价局穗价[1997]52号文的规定,设独立计量表,由所有使用该电梯和设备的住(用)户合理分摊。凡电梯等公用设备没有独立设置用电计量表的,其电费由物 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统一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其他各市、县高层住宅的电梯等公用设备运行电费,是采取由住(用)户另行分摊,还是采取由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统一列支的管理办法,由当地物价部门决定。

七、广州市区的高层住宅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中如果包括了公共电费的(即不另行向往户分摊电梯等公用设备运行电费),在执行省定高层住宅收费标准确有困难时,其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按实际情况从严审定。

八、为提高公用水、电费用分摊的透明度,减少价格纠纷,凡属向住(用)户分 摊的公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帐,向住(用)户公布费用分摊的办法和总金额以 及各住(用)户应负担的金额等。严禁把分摊的水、电费用与住(用)户自用的水、电费用混合统收。

10.幼儿园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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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当前,在居民购房和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垄断企业,都要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加收或代收代缴一部分费用,其中存在乱收费现象,群众反映较大。为进一步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行为,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我省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的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居民购房和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可一次性收取的收费项目

(一)物业服务费。收取物业服务费必须严格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预收金额不得超过12个月。

建设单位必须保证电梯能够正常使用后方可通知业主办理入住手续。物业服务合同中确未包括电梯运行维护费的,由双方按照补偿电梯日常运行成本的原则约定电梯运行维护费,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阻止业主在装修期间使用电梯,也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二)房屋维修资金。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归集。新建房屋首次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代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交付时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未售出的房屋暂不收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建筑垃圾清运费。业主可自行清运建筑垃圾,也可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环卫部门接受委托收取建筑垃圾清运费,按照原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建城字[1994]15号)中规定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执行。物业服务企业可代为预收,装修结束后需将余额返还业主。业主自行清运的,不得收取建筑垃圾清运费。

(四)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用。以上费用业主可选择到相关部门自行缴纳或经由相关部门委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在与相关部门达成代收协议

后,可代收相关费用,代收金额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代收协议应当公示,且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须将相关部门开具的正规票据交付业主。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代业主缴纳的相关费用,可以凭正规票据向业主收取。收取供热费不得超过一个供热期,收取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不得超过12个月。以上费用的计费起始时间为业主入住当日,业主入住的时间按照《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业主入住前发生的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二、以下收费项目应纳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向购房者收取

(一)房屋附属设施费用。房屋附属设施包括,楼宇门、对讲系统、监控设施、入户防盗门、窗户、楼道照明设施、电梯、邮箱以及其他所有附属设施。

(二)垄断企业收费。小区规划范围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数字)电视、电信的安装工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组织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水表费、电表费、燃气安装费、煤气表费、热表费、有线电视初装费、通信设施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已经收取二次供水运行费的,不得收取二次供水管理费、二次供水电费。不得收取供水委托管理费。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代理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办理,不得额外加收其他费用。合同未约定的,业主可自行办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业主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机构代办。

除本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修保证金、入住手册费、装修人员出入证件费以及其他任何收费项目。业主共同制定的管理规约中有约定的除外。

四、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及以后办理房屋入住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垄断企业须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业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约定商品房价格的时间在本通知生效之前的,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确未将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房屋附属设施相关费用以及燃气安装费纳入开发建设成本,可在办理入住时另行收取。政府定价的保障性住房,政府制定价格的时间在本通知生效之前的,如以上费用确未计入成本,可在办理入住时另行收取。各地已有规定的,在本通知生效之前仍按各地规定执行。

2012年7月18日

单位工程竣工资料验收监督申报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2、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3、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4、《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6、吉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

二、申报材料

1、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2、竣工工程施工技术资料

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4、质量保修书

三、承办程序

1、窗口受理;网上申报(网址:http//);

2、符合条件监督抽查。

四、办理时限

对符合条件的当日办理。

五、办公地址

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1000号

联系电话:朝阳监督科:89655053;南关监督科:89655063;二道监督科:89655065 宽城监督科:89655051;绿园监督科:89655058;道桥监督科:89655068;

管道监督科:89655061;地铁监督科:89655062;综合监督科:8965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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