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助理(共9篇)
1.司法助理 篇一
招聘司法鉴定助理
因工作需要,拟公开招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助理人员(合同工)各1名,现将有关招聘条件等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范围: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招聘司法鉴定助理。
二、招聘岗位: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助理人员(合同工)各2名。
三、基本条件和要求
1.具有医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法医学专业优先);
2.年龄30周岁以下。
3.道德品质好,有上进心及团队精神,能吃苦耐劳,身心健康,有驾驶执照者优先;
4.应聘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助理者,熟悉尸体解剖工作优先。
四、招聘程序与时间安排
(一)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0年8月10日
(二)受理报名:应聘者请填好《中山大学公开招聘人员自荐(推荐)表》(请在人事处网站下载 rsc.),并与个人简历及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书、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寄至:广州市中山二路74号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助理人员&,&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助理人员&或发email至:zdfy@,司法鉴定《招聘司法鉴定助理》。合则约见,资料保密,恕不退还。
(三)资格审查
(四)面试
(五)考察
(六)人事处审批
(七)聘用
五、招用和待遇:对招用到上述岗位的人员按《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管理
联系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74号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
邮政编码:510080
联 系 人:林伟红
联系电话:020-87332131-80
2职位名称:司法鉴定专家助理
具体要求
一、学历要求:毕业于司法鉴定学院;毕业于法学院;毕业于医学院;沟通能力强;
二、地址要求;龙岗区人民医院;横岗区人民医院;沙井人民医院;
三、详情情况:广东众合司法鉴定所网站
四、工资待遇面谈
五、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座1904
电话:0755-83003677
联系人:胡律师
邮箱:zhsfjds@
基本要求
招聘类别:全职更新日期:12-06-06
岗位类别:客服/技术支持类年龄要求:不限
专业要求:法学;医学;性别要求:不限
工作地区:深圳市户口所在地:不限
要求行业:通信/电信设备/服务工作经验:2年以上
要求学历:大专以上外语语种:无
招聘人数:不限计算机能力:不限
提供月薪:面议。
2.司法助理员年终总结 篇二
司法助理员年终总结
参加工作以来,给我最大的感受就是:基层工作虽然忙碌、繁杂,可是却让我的时间变得充实愉快。我的工作大致包括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三大模块。工作的性质决定工作的内容,因此每天我所做的工作就是如何与人民群众面对面接触,包括对他们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对他们的疑难问题进行法律角度的答复。无论是下乡还是留办公室,都让我学到诸多的知识,让我懂得如何用微笑、真诚、耐心、细致、专业去服务每一位到访群众。小有不足的就是:专业知识还不够扎实,面对群众所提的各方面有关法律问题,我不能十分全面的作答;对于司法所的各项日常工作尚不能一一明白。我相信,时间会让自己成熟起来,无论于工作于生活我都能向前迈进一步。
3.司法助理员岗位职责 篇三
2.指导检查民间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来访。
3.结合实际需要,进行法律、法令、政策和良好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
4.调查研究本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并提出防止纠纷的办法。
5.了解并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6.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査、监督工作。
7.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4.司法鉴定助理个人工作总结 篇四
在思想政治上,我始终坚持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坚持真理,不断加强政治和业务知识学习,适应能力强。对党的事业充满信心,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工作中能够摆正位置,严格要求,为人正派,尊重领导,团结同事。疫情期间,时刻服从组织安排,严格遵循单位对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
在检案工作中,本人主要作为**资料方面的鉴定助理,接触了与专业相关的各类案件,现已可以可熟练使用各种鉴定所需的仪器、设备、软件等,完成基本案件。通过两年多辅助检案的过程,不仅学习到鉴定实践专业知识,还提高了增强为人处事能力。但是在一些检案的细节问题上仍有进步的空间,今后的工作中更要严于律己,特别注重鉴定程序的正当性。从事检案工作的同时,本人积极参与相关专业科研项目,受益匪浅,为今后独立从事鉴定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将努力参与***以及本单位组织的各项专业相关的培训活动,不断增强专业知识的储备,提高个人业务能力和水平。当然,本人在工作与学习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会努力改进。
5.初任司法助理员述职报告 篇五
经历了一年多的公务员工作中,我兢兢业业,通过各领导和同事的帮助此刻我已达到转正的资格,为此,我也为自己的公务员转正自我鉴定详细于此。从去年考入我县司法局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一年多。在领导、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我在各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在这个团结和谐、奋发进取的集体里,在这个集体的每位同志身上,在这个人生道路上的新起点上,我学到了许多,为做好今后的工作积累了知识,打下了基础。在一年试用期结束的时候,特将这一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学习理论,提高觉悟,统一思想。
作为踏入社会不久的年轻人,个人思想素质是做好每一项工作的基础。局党组非常重视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经常对全委同志进行政治理论教育,这也使我在思想政治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2010年4月份,我在市公务员培训中心参加了由市人事局主办的初任公务员培训班,通过为期10天的学习,增强了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谐社会”等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对国家行政机关管理运作状况,机关管理的基本环节,以及政府机关工作所需的依法行政、行政管理能力等,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培训期满后我顺利通过考核,在后来的工作当中,我认真按照这些行为规范来做,不断以国家公务员的各项规定要求自己。
二、边学边做,踏实做事,认真负责。
面对日新月异的形势,只有加强学习才能做好工作。刚踏上新的工作岗位时,对领导分配的工作缺乏实践经验,但是,在领导及同志们的传、帮、带下,在自己边做边学后,逐渐理清了工作思路,明晰了工作流程。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我积极主动地学习了我所在司法所的各项业务知识,谦虚谨慎,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并协助其他同志做好工作。在领导和同志的帮助下,我逐渐明白了,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就是要敢于吃苦,甘于奉献,踏踏实实做好本职工作,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任务。
三、严于律己,遵规守纪,团结友爱。
在司法局这个团结温暖的大家庭里,到处都是我们年轻人学习的榜样,我始终以他们作为心中的坐标,严于律己,遵规守纪,时刻要求自己注意公务员形象。积极参与县司法局和镇政府举办的各种学习和各项活动,和其他同事一起参加讲座、培训、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等,不断收获着知识、友谊、温暖和信念。
四、加强学习,虚心求教,不断提高。
在这一年的时间,我虽然在思想和工作上都有了新的进步,但与其他同事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因此,我在今后的工作中,不但要发扬自己的优点,还要客观地面对自己的不足之处,逐渐改掉急躁、考虑事情不周全的缺点,注重锻炼自己的应变能力、协调能力、组织能力以及创造能力,不断在工作中学习、进取、完善自己。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继续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弥补不足,加强政治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方面的学习,力争成为学习型、创新型、实干型兼备的人才,在自己的岗位上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6.司法改革法官助理试点怎么样 篇六
最高人民法院19日在杭州召开全国高级法院政治部主任座谈会议决定,从20xx年起正式在全国法院启动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将法官审判业务性的辅助工作分离出来,由法官助理承担,法官助理只协助审判,没有审判权。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苏泽林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设立法官助理,目的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院审判人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据介绍,法官助理的主要职责是完成庭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向当事人双方交待诉讼权利与义务,召开庭前会议组织调解,听取双方意见,锁定证据,提炼争论焦点等。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官助理必须在开庭前将资料交给法官。法官助理还承担协助法官宣判的职责,并负责制作法律文书。
苏泽林表示,这项改革将实行“老人老办法和试行新政策相结合”的原则。“老人老办法”是指在人民法院现有人员中开展法官助理试点,重点以运行“法官(合议庭)+法官助理+书记员”的人员组合模式为主,维持从事法官助理工作人员的法律职务、待遇不变,使其在保留现有身份的前提下,行使法官助理职责。“新政策”是指新进法院的审判业务人员和重新组合后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不再任命为助理审判员者。这些人员中符合法官或审判员条件的,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直接任命为法官或审判员。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基本内涵和目的意义
法官助理作为一项制度,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由来已久,并且为各国司法目标的实现做出了不可低估的贡献。但在我国,只在上个世纪末才有个别法院开始有所探索,如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而真正作为一项制度提出并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进行试点只是近三年的事情。
法官助理制度就是关于法官助理的定位、职责、选任、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一系列规定的总称。法官助理就是专门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的司法人员,是帮助法官处理案件中具有一定专业要求和业务含量工作事务的助手。但他不同于书记员,书记员是属于事务性辅助人员,承担法庭记录、文书送达、案卷归档等日常事务性的工作。法官助理所做的工作是围绕庭审这一中心工作而展开的,法官助理可以在法官授权或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1、阅读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2、草拟庭审提纲;3、参与或主持庭下诉讼调解;4、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5、参与庭外调查、收集、核实有关证据,组织庭前证据交换;6、参与提讯刑事被告人;7、就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提出参考意见;8、草拟案件审理报告;9、草拟裁判文书;10、在讨论自己承办的案件时,列席合议庭评议,并可发表意见(意见应载入合议庭笔录),但无表决权;11、接待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来访;12、准备与审理案件有关的参考材料;13、完成法官交办的调研等其它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建立法官助理制度,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实现人民法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精英型、职业化的法官队伍,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切实落实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同时,也是为了有利于促进法院队伍的廉政建设,有利于培养和储备一大批优秀的法官后备人才。
二、法官助理试点法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自20xx年 9月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法官助理试点工作以来,全国18家法官助理试点法院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拓思路,大胆探索,总结和积累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是对审判组织模式和司法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必然触动大家的思想观念、工作习惯和切身利益,因此,为了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试点法院都十分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思想政治工作,注意从深化司法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和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步伐的高度,去认真组织协调,统一思想认识。一是专门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如山东省东营市成立了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分管书记任组长,市人大、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和中院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其它试点法院也都成立了由本院领导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二是深入思想发动,统一思想认识。如常州中院针对个别审判人员落选职业法官后情绪低落的情况,及时深入细致地做他们的思想工作,使他们重新鼓起了信心和勇气,很快进入了新的角色,投入了新的工作。同时,为了充分调动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他们还先后开展了两次评选优秀法官助理活动。
(二)精心拟制方案,力争党政支持。拟制方案是做好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重要前提。各试点法院都十分注意结合自身的实际,抽调专门人员,加强调查研究,精心拟制方案。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试点工作方案》、《高院机关法官助理试点实施方案》。又如昆明市中院制定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任职条件、选任方法和程序等问题。同时,绝大多数试点法院还对法官助理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不仅如此,为了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各试点法院都及时将《方案》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审批、备案,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如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做到实施方案报区委批准、实施进展情况和困难及时向区委、区领导汇报,区委、区政府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给予法院经费支持,给予法官津贴补助。又如常州市委专门召开书记办公会和会,认真听取法院的工作报告,专题研究法官助理试点工作方案,并作出5项决定,从组织领导、干警编制、法官待遇、经费保障和廉政监督等方面给予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如调整放宽中级法院副处级审判员任职资格条件,给予中级法院分别增加16和18个处科级职数;从20xx年10月起,市财政、人事部门联合发文,参照司法警察警衔津贴的标准,由市财政对全市法院的现职法官发放法官津贴;为全市法院每一位法官办理了职业安全综合保险,保险额每人每年20万元;同时市财政还按每年人均3300元拨款,建立法官教育培训专项基金,用于法官的教育培训。
(三)大胆改革探索,积极稳步推进。各试点法院都认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各试点法院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大胆创新和探索:(1)关于法官员额。绝大多数试点法院都采取了先定法官员额、后配法官助理的做法。如山东省东营市中级法院在综合考虑本市经济发展水平、本院近五年收结案数和法官人均办案数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本院法官的员额为60名,其中院领导和审判委员会委员8名,刑事、民商事、行政、立案和审判监督法官共42名,执行法官10名。法官员额占全院具有法官资格人数的71.4%。(2)关于人员配备比例。各试点法院根据案件和人员的不同情况,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备上不尽相同。如吉林省长春中院、上海黄浦区法院是3:2:1;徐州市云龙区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是3:2:2。(3)关于法官助理的选任条件。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的,必须是全日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而且还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各试点法院则依据自身的情况,对法官助理的条件提出了不同的要求。绝大多数试点法院规定,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也有个别试点法院只要求大专以上即可。对是否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各试点法院均未作出硬性规定。(4)关于法官助理的选任渠道。一是现任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二是法院中符合法官助理任职条件的其他在编工作人员;三是符合法官助理任职条件的新招录人员。在选任中,各试点法院都采取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做法。即由现任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改任法官助理的,其原有的法律职务、待遇不变,而新进法院的审判业务人员,可根据编制员额、任职条件和审判工作需要,直接任命为法官或法官助理,一律不再任命为助理审判员。(5)关于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9月法(20xx)208号文件中对法官助理明确了12条职责,多数试点法院都是依此来确定法官助理职责的,但也有个别试点法院作了适当的调整,有的增加了送达、传唤,如长春中院、湖南浏阳市法院;有的还增加了职权,如常州中院赋予法官助理庭前调解权,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经法官审核后,法官助理可在调解书上署名。(6)关于法官助理的管理模式。对法官助理是采取集中管,还是分散管,是由院里统一管,还是交由法官直接管,各试点法院尚无统一的认识和做法。目前,有的进行了分类管理,把法官助理作为单独的一类进行管理。如长春中院专门制定了《法官助理工作质效考评标准》,在参考庭长、审判长、合议庭法官评价意见基础上,对法官助理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定,作为奖惩依据和提职晋级条件。每年年终评比或重大案件审判结束后,对法官助理单独确定奖励名额。同时在法官助理中实行合议庭法官资格制度(作为合议庭成员因事因病缺额时的替补人员),按照每个业务庭1―2人的比例配备。
(四)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总结提高。在试点中,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先后多次召开试点工作座谈会,及时发现问题,总结交流经验,研究改进对策,不断完善制度。各试点法院也是一步一个脚印,边试点、边总结、边推进。如上海市黄埔区法院先后经历了起步、推广和深化三个阶段。在试点范围上,从一开始的民一、民二逐步扩大到民三、民四、行政、立案、执行等七个业务庭。在工作职责上,也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基础上作了适当的调整,一是增加了法官助理协助法官开展调研的职责;二是细化了不同审判业务领域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在日常管理上,一开始制定了《法官助理职责暂行规定》和《法官助理产生暂行办法》等单项临时性的规定,后来在对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的基础上,对这些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已统一整合为《法官助理管理规定》,成为一个涵盖法官助理的条件、来源、任免、职责、培训、考核和待遇等较为全面的管理规定,对进一步完善法官助理制度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三、法官助理试点的主要成效及存在问题
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开展近三年来,试点法院对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基本上都持肯定的态度,认为成效是明显的,制度是可行的,但也实事求是地反映了一些问题。
(一)主要成效
1、推进了法官职业化的进程。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后,一是普遍实行了法官员额制度,在重新确定法官员额的同时,实现了法官的少而精,法官的素质明显提高。如湖南浏阳市人民法院20xx年有法官84名,20xx年减为55名,精减了34.5%,学历层次和专业素质都有明显提高。二是保证了法官专司“审”和“判”,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职业化,有力地彰显了法官的崇高地位和尊荣。
2、试行了新的审判组织模式。所有试点法院都探索和试行了以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三结合的新的审判组织模式,而且对其人员的配备比例,尤其是在不同业务庭和不同类型案件的人员配备上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建立了多种多样的审判机制。如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建立的“3:2:1”的审判机制和“3:N:1+1:N:1”大合议庭的审判机制,即一个固定合议庭加一个简易组结合的审判机制。又如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建立的“1:1:1”的独任庭模式和“3:2:1”的合议庭模式。此外,还试行了法官助理工作职责,以及从法官助理中产生法官的程序。
3、提高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法官助理承担了所有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使法官能够从这些纷繁复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脱身出来,专心致力于“审”和“判”,人员职责更加明确,审判流程更加科学,无疑将大大地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仍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为例。该院20xx年进行法官助理试点后,案件的质量和效率逐年提高。一是平均结案周期缩短。20xx年为65天,20xx年为61天,20xx年为56天,20xx年为55天;二是结案率上升。20xx年为95%,20xx年为96%,20xx年为96.3%,20xx年为97.2%;三是超审限案件下降。20xx年6件,20xx年1件,20xx年、20xx年均杜绝了超审限案件。20xx年,该院在长沙中院组织的司法绩效考核中,荣获第一名。
4、促进了法院的反腐倡廉工作。不少试点法院都反映,实施法官助理制度后,使得一方面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法官不同当事人直接接触,另一方面,同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助理又不参与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这样就在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筑起了一道屏障,法官庭前庭后都不能与当事人接触,在一定意义上,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干扰,既有利于法官公正裁判,又有利于法官廉洁司法,有力地促进了法院的廉政建设。
5、积累了一些法官助理试点的经验。一是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必须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和人大的大力支持,否则,必将困难重重,寸步难行;二是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不能孤军奋战,单打独斗,必须要与实行法官员额制度、改革书记员的管理等相互配套、协调进行;三是要不断拓宽法官助理的选任渠道,将现任审判员直接改任为法官助理难度较大,必须慎之又慎。如昆明中院建议:让部分现任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去担任法官助理工作,应该建立在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同时建立必要的保障机制;四是法官助理在不同业务庭的配备和职责应从实际出发,不宜搞“一刀切”;五是法官助理试点应由点到面,逐步展开,千万不可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等等。
(二)、存在问题
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思想认识还不够统一、不够到位,影响了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二是一些试点法院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还不够,致使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缺乏应有的动力和信心。三是法官助理制度尚无法律支持,相关的制度和措施也还不够配套,在一定程度上牵制了法官助理制度实施的展开和深化。四是随着法官助理试点的下限时间不确定,一些试点法院和少数同志产生了一些厌烦和畏难情绪,不可避免地影响了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我省法院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省法院系统共有6家法院开展了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其中3家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试点法院,它们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另有3家是由本院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试点法院,它们是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这6家法院的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认识较高。各试点法院领导都高度重视法官助理试点工作,把它作为推进司法人事制度改革和法官职业化进程的一件大事来抓,深入思想发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拟制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二是步伐较稳。各试点法院对法官助理试点工作既积极主动,大胆探索,又认真细致,慎重稳妥。每制定一个方案、每进行一项改革、每向前推进一步,都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及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确保试点工作始终在上级的领导和指导下稳步进行。三是探索较深。截止目前,深圳中院已选任和配备法官助理200名,这些法官助理97%以上都在审判第一线工作,他们不仅充分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而且还摸索出了一套比较符合法院实际的法官助理的选任和管理的机制。又如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将法官助理进一步区分为程序助理和文字助理,并分别为其设定了工作职责和流程,受到部分试点法院肯定和认同。再如广州海事法院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基础上,对现有审判员的过渡、非审判岗位中具有审判员资格的人员转任、法官缺位后的补选等进行了规范。四是效果较好。与全国所有试点法院一样,通过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不仅进一步凸显了法官的地位,推进了法官职业化的进程,而且实实在在地提高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深圳中院今年1―9月共受理各类案件21872件,比去年同期上升17.1%,法官助理平均跟案已达113件,由于法官助理承担了审判辅助工作,提高了审判资源使用效益,在案件持续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全院结案12650件,同比上升10.5%。
五、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深化及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已开展三年,基本运行是好的,成绩是主要的,方向是正确的,在试点中虽然还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这是改革中不可避免的,是前进中的困难和问题,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这些困难和问题最终都将迎刃而解。现在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人民法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其突破口就是要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和岗位的职业特点,实现人民法院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试行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人员组合的运行模式,突出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培养和造就一支思想作风过硬、职业道德操守良好和专业技能精深的高素质法官队伍。而法官助理制度正是实现这一目标和要求的切入点,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就是为了全面实现人民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目标而摸索经验、提供借鉴的。因此,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方向是十分明确的,决心是不可动摇的。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拟于明年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为全国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做出示范。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法官助理试点法院都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消除顾虑,坚定信心,上级法院要加强对试点法院的指导、关注和督促检查,各试点法院之间也要建立相互交流、学习的沟通机制,增进了解,取长补短;要积极稳妥地扩大试点法院的范围,尤其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符合法官条件的后备人选较少,如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可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有效地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要加强对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宣传,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要积极大胆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努力为推进人民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法官助理的重要职责
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法官助理的职责具体确定如下:
“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
(二)庭前组织交换证据;
(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
(四)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
(五)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
(六)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七)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八)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九)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
(十)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
(十一)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
(十二)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司法改革八大看点
一、内外“双管”齐下防范司法“打招呼”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二、用符合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留住人才
加快落实党的xx届三中全会部署的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改革任务,建立健全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三、错案倒查问责要明确启动程序
方案要求实行办案质量终审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同时,还要求统一错案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保证这一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建立立案登记制,推行网上立案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建立预约立案制度,因地制宜推行网上立案及其他远程立案方式,方便当事人诉讼。建立对无正当理由不予立案的司法救济机制。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
五、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实施方案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适用范围和程序进行探索,明确公益诉讼的参加人、案件管辖、举证责任分配。
六、研究论证审判权和执行权“外部分离”
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在总结人民法院内部审执分离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论证审判权与执行权外部分离的模式。
七、立法为社区矫正保驾护航
方案要求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管理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责任,实现社区矫正管理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责任,实现社区矫正制度化、法律化,加快建立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相协调的刑罚执行体制。20xx年推动社区矫正法。
八、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
7.xx年司法助理员年终工作总结 篇七
撰写人: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
xx年司法助理员年终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在区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在乡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xx年工作任务的要求,以科学的发展观、服务于人民群众为宗旨,认真履行职责,现就任职一年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业务学习,苦炼内功。
司法工作是一项全面、系统性工作,涉及面广,工作复杂。今年我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司法工作能力。一是加强业务知识学习,认真学习司法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等知识,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二是不断学习外地司法工作的做法,不断拓宽自己的视野,增强自身综治工作创新能力。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今年我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时机,结合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多方位多形式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一结合各种会议为契机,有选择的组织乡村干部学习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中央关于综治工作的意见、省市区关于司法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增长了广大干部的知识,增强了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二结合村两位换届、综治宣传月、高铁建设、禁毒宣传月等,加强对全乡广大村民进行综治、平安建设、《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土地法》、《信访条例》、《禁毒法》、《国-家-安-全法》等政策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增强了广大群众村民法制观念。(三在各中小学校开展法制教育。为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定期组织法制副校长到学校上法制课,增强了学生的法制观念,从小培养学生学法、懂法、遵法、守法的热情。三、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为化解矛盾纠纷,消除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隐患,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积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一全乡13个村全部成立了矛盾纠纷排查小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了信息灵敏,反应快捷,运作协调,化解及时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二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坚持乡村每半月一排查制度,强化“两排”工作,扎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妥善调处好各类矛盾纠纷。四、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为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和管理,防止重新犯罪。今年组织各村干部对全乡范围内的帮教人员逐一进行了排查,建立了一套详细资料台帐,落实了帮教措施,坚持每季度进行一次帮教谈话,定期分析他们的思想动态。
范文仅供参考
8.司法助理 篇八
为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根据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将组织实施2012年全省公安、司法行政系统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培养计划
全省面向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应届生)、退役士兵以及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录人民警察学员、司法助理员学员共248名,其中,公安系统招录人民警察学员200名,司法行政系统招录人民警察学员30名、司法助理员学员18名。上述培养计划中包括专门用于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25名,面向退役士兵招录人民警察学员30名。
培养院校分别为浙江警察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其中浙江警察学院培养专升本180名、专科20名,上海政法学院培养第二学士学位9名、专升本29名,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培养专科10名。对完成本科规定学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对完成专科规定学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员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具体的招录单位、职位、人数、报考资格条件、培养院校、学制时间等,请登录下列网站查询: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
浙江省公安、司法行政系统2012年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专栏()
嘉兴考试培训网()
绍兴人才网(.cn)
金华人才网()
衢州人才网()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sj.lishui.gov.cn)
台州人事培训考试网()
二、招录的对象和条件
(一)招录的对象
1.省属监狱系统、县(市、区)公安机关面向退役士兵招录的对象为: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已退役士兵。其中,报考省属监狱系统的,要求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以2012年8月15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下同);报考县(市、区)公安机关的,要具有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常住户口。退役士兵目前仍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且未能在2012年应届毕业的,不能报考。
2.省属监狱系统、县(市、区)公安、司法行政机关面向应届生招录的对象为: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应届生(要求在2012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下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职位的要求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应届生。其中,报考省属监狱系统的,要求浙江省生源应届生;报考县(市、区)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生源应届生。
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
3.省属监狱系统、县(市、区)公安、司法行政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录的对象为:(1)参加我省“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截至2012年8月15日,下同),且历年考核合格的人员;(2)参加团中央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我省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累计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其中,报考省属监狱系统的,要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报考县(市、区)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要具有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常住户口。上述人员的学历、学位需符合职位要求。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农村、县级(含)以下党政机关工作,或曾在军队团(含)以下单位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经历。
(二)招录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招录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已退役士兵年龄在18至25周岁(1986年8月15日至1994年8月15日期间出生),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年龄为18至27周岁(1984年8月15日至1994年8月15日期间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应届生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年龄在18至28周岁(1983年8月15日至1994年8月15日期间出生)。
报考人民警察学员要求两眼裸视力4.8及以上,体能测评要求三个项目均达标,即男性:10米×4往返跑≤13“
1、1000米跑≤4’25”、纵跳摸高≥2.65米;女性:10米×4往返跑≤14“
1、800米跑≤4’20”、纵跳摸高≥2.3米。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
2.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应届生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年龄在18至33周岁(1978年8月15日至1994年8月15日期间出生)。
三、报考程序
实行在网络边报名、边审核、边缴费方式。
1.注册报名。时间:2012年8月15日0时—8月20日24时。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zf.zjks.com)注册并选择职位报名。逾期则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
2.资格初审。时间:2012年8月15日0时—8月22日17时。招录机关在报考人员报名起2天内完成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说明理由。报考人员可上网查询,未通过者可在2012年8月20日24时前再次报名并接受初审。
3.缴费确认。时间:2012年8月15日0时—8月24日17时。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放弃考试。
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缴费150元,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缴费110元。
凡持有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银行卡,以及加入银联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的银行卡均可通过网银支付,也可以通过支付宝支付。
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录计划数3倍的职位,核减或取消相应招录计划,并在招录专栏()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四、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报考专科层次的考生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本科层次的考生参加《民法学》的考试。
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需加试《心理测评》,测评结果不折合分数,不计入笔试总成绩,仅判定达标与否,未达标者不能参加体能测评。
笔试时间及科目为:
2012年9月15日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17:00—17:50 《心理测评》(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加试)
9月16日
9:00—11:30 《文化综合》(报考专科层次)
《民法学》(报考本科层次)
笔试地点在杭州。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该大纲可在报名系统(zf.zjks.com)下载。
阅卷结束后,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入学考试成绩)÷(教育入学考试试卷满分)×50
五、体能测评
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根据各招录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4比例确定体能测评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3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体能测评工作由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得参加面试。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作放弃面试,不再递补。
六、现场资格复审
招录机关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及以上职位的按1:2确定。面试前,招录机关对上述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后,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由招录机关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递补。
对其他不需要参加体能测评的人员,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根据各招录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面试前,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复审。报考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士兵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招录职位所需要的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除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服务地县级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合格的证明;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出具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省级项目办签署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应出具由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证》。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得参加面试。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七、面试
面试分别由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报考省属监狱系统的,面试地点在杭州;报考其他职位的,面试在招录机关所在设区的市。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八、体检、考察
面试结束后,按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合成总成绩(满分100分)。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招录机关根据总成绩的排位从高到低按1:2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及以上的按1:1.5(有小数的四舍五入)确定。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
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
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09号)执行。
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体检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338号)执行。
所有招考职位体检均不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
招录机关在各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取的依据。
确定的面试、体检、考察对象名单均将在招录专栏(/zyjcxy/)公布。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的,视作放弃录取资格,不再重新确定或递补体检对象。
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取的、在公示前放弃录取资格的,由招录机关在相应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九、公示、录取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汇总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后,在招录专栏(/zyjcxy/)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取的,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于2013年2月底前入学。
十、注意事项
1.有关报考政策、技术方面的问题可在招录专栏查询。
2.以退役士兵或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身份报考的人员,截止到2012年8月15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不得报考。请报考人员在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3.2010年、2011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不能作为2012年应届生。
4.报考人员必须在2012年8月15日0时—8月20日24时期间内注册及报名,仅注册不报名无效。
5.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请及时补办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6.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的处理。
7.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于2012年8月23日17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0571-88396652),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8.对报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执行。其中,教育入学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令)执行。
9.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将根据工作安排适时通知报考人员参加体能测评、现场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等事宜,具体见当地通知、通告。
10.报考人员对在招录专栏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招录机关或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反映。
11.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后,与培养院校、省公安厅或省司法厅、招录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在校期间免收学费,按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被录取的人员户口、档案应转至录取培养院校。
12.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实施警务化管理和警察专业化教学训练,并严格实行各项考核与测评。对政治素质、心理素质、专业技能和体能素质不能达标的实行淘汰制。
13.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合格毕业后,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至相关单位。招录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实行一年试用期。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本人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14.报考本科教育被录取人员到招录单位需服务满7年、专科教育的满9年后,方可交流。
15.应征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其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成绩加10分。
16.全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9.司法助理 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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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巴中市委政法委员会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 中 市 司 法 局 巴 中 市 林 业 局
关于2012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森林警察、司法助理员)和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工作人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我市决定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公务员)227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四川省人事考试网、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
一、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201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1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3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并凭证书办理录用手续;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责任由报考者本人自负。
招考对象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是指截止2012年9月18日,报考人员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两周年。基层工作经历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具有在县(市、区)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的经历,以及在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在18-35周岁(1976年9月18日-1994年9月18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即1971年9月18日及以后出生);报考森林警察职位的,年龄在18-30周岁(1981年9月18日-1994年9月18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6年9月18日及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8.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5.现役军人;
6.在读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生(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人员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7.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报考森林警察还不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受过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4.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二、招录单位及名额
本次招录共128个单位、162个职位、227个考录名额,分布于市、县(区)、乡镇三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招考职位要求的具体对象、范围、条件见《巴中市2012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森林警察、司法助理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职位表》(以下简称“公招职位表”,点击打开浏览或下载)。
三、报名及资格初审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网络报名时间为2012年9月18日至26日,报名网站为四川人事考试网(点击进入)。资格审查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本次考录全过程,在任何阶段发现报考者有不符合职位要求情形的,均可取消其报考或录用资格。
报名及资格初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络报名
1.选择职位。报考人员登录报名网站,认真阅读本公告、“公招职位表”等,了解基本的政策和要求,特别是报考条件,选择与自己条件相符的招录机关和职位。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填报信息。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要求通过注册,真实、准确填写《2012年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的各项内容,同时按网络提示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电子照片(格式为.jpg格式,20KB以下)。报考人员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请于2012年9月18日至27日期间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和照片质量检查。资格初审合格者,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并按网络提示打印《2012年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两份,供资格复审时使用。资格初审不合格的,可于报名时间截止前改报其他职位。考生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可按照本公告提供的咨询电话向相关部门(单位)咨询。
(二)确认缴费
经资格初审合格且照片质量合格的考生,须于2012年9月28日24:00前登录到报名网站进行确认缴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笔试考务费每科50元)。网络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确认缴费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进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特殊困难证明;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学校学生处出具的农村特困家庭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十分困难家庭的考生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父亲或母亲烈士证明、父亲或母亲一级伤残军人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双亡证明等有效证件,在资格初审通过后于2012年9月28日前的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到巴中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巴中市江北新区滨河北路87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楼后院三楼)递交减免申请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
(三)职位调整
笔试报名人数与职位录用名额之比一般不得低于5:1。在报名缴费工作结束后,对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安排,相应的缩减该职位录用计划。因报名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而被取消招考的职位,由四川人事考试网向该职位已缴费的报考人员退费或征得考生同意后将其调整到本市符合报考条件的其他职位。有关情况将及时在四川人事考试网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予以公告。
(四)打印准考证 资格初审通过和照片质量合格并成功完成了确认缴费(含减免费用)的报考人员,请务于2012年10月29日至11月4日14:30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黑白、彩色均可,保证字迹、照片清晰)。逾期不打印准考证而影响考试的一切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考试及资格复审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其中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
(一)笔试
1.笔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每科卷面满分100分。
2.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2年11月4日(星期日),各科具体笔试时间及地点详见本人准考证。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原件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不含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3.笔试加分: 在“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在报考南江县所设职位时,受到县(市、区)、市(州)党委、政府和市(州)机关、省级机关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报考本市其他地区所设职位时,受到县(市、区)、市(州)党委、政府和市(州)机关、省级机关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5分。同时符合上述加分规定的,不累加,可按最高加分规定加分。
凡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须于2012年11月6日前将准考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立功受奖证书、表彰文件等)和本人联系电话送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办公室公务员管理二科,地址:巴中市江北新区滨河北路87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楼509室)。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加分资格,不予加分。
在本次报考前已享受上述加分照顾录用为公务员(包括参照管理人员)的考生,参加本次招考不再享受同项目的加分。
4.成绩查询:笔试各科成绩于2012年12月14日在四川人事考试网上公布。由于阅卷工作采用了分数处理自动化系统,没有人工登分、核分过程,原则上不接受考生查分申请。因缺考、违纪、零分等特殊情况需申请查分的,应于2012年12月14日至16日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提交申请,查分结果于2012年12月19日在该网站予以公布。笔试折合总成绩和职位排名于2012年12月29日前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
笔试折合总成绩计算方法:
笔试折合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35%+《申论》成绩×35%+笔试加分
(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安排。报考市级机关(单位)职位的,由职位所在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报考县(区)和乡镇机关(单位)职位的,由相应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报考司法助理员职位的,由市司法局具体负责;报考森林警察职位的,由市林业局具体负责。2013年1月9日前,根据考生的笔试折合总成绩,按照招考职位录用名额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笔试有缺考科目者不得进入资格复审)。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进入面试人数达不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该职位符合条件的笔试人员可全部进入资格复审。
进入面试前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将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予以公布。
列入面试前资格复审的对象,应准时按公告要求携带《2012年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一份(贴上照片)、身份证、工作证、毕业证、学位证(明确学位要求的职位)或户籍证明(明确了招收范围的职位)和招考单位要求的其它证书、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其中,特殊报考对象须具备以下手续:
1.201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出具本人学生证(无学生证的,出具所在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院系及专业等情况的证明);
2.新就业的企事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未满参加本次招考的,须出具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3.公安机关、监狱劳教系统、国家安全部门、机要部门的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4.未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公务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5.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的,要出具学历认证材料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可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递交材料地点:成都市草市街2号5楼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咨询电话:028-86920616)。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留学网中“学历学位认证专栏”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6.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三)面试
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由此出现的缺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递补人员。递补人员进入面试前需进行资格复审。
面试时间暂定为2013年1月11日至14日。经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由资格复审单位发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式、资格复审单位签章、承办人签字的面试通知书,同时缴纳面试考务费80元。报考者凭面试通知书原件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参加面试。面试具体事项将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予以公告。
(四)体能测评
报考森林警察职位的所有面试人员均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不计算分值,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体能测评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和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2‟1号)执行。体能测评有三项,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
体能测评应在具备条件的学校等地点全封闭进行。具体事宜,将由本公告发布机关另行通知。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分组及年龄按本人体能测评的当日日期计算。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能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
五、体检及考察
(一)体检
面试和体能测评后(森林警察职位须在体能测评合格的人员中),根据招录职位及名额,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折合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折合总成绩相同的,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进入体检环节的人员,其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公招本市其他达到面试开考比例的职位进入体检(不含递补体检)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
体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森林警察职位的体检标准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所有职位的乙肝检测项目按照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执行。招考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二)考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安排,对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按照《巴中市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考察试行办法》(巴市组通„2012‟18号)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社会关系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报名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可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六、公示 考察合格确定拟录用人员后,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专业、考试成绩、拟录用职位和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期限为7天。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7天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七、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一)考试、体检、考察并经公示合格者,由招考单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录用手续。其中,此前已报考其他机关,因未获录用通知而参加本次报考的考生,在本次录用审批手续办理前被其他机关录用为公务员(以招考单位通知的时间为准)的,本人应主动终止参加本次考录,本次报考单位不予录用。
被录用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并记入考生档案。
(二)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招考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试用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应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两年。
八、纪律与监督和相关提示
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规定,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相应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请考生网上报名时最好留下两种联系方式(手机和固定电话),在考试特别是资格复审和面试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应主动告知招录机关。因无法与考生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
准考证是考生参加笔试、面试、体检等各环节的重要证件,请妥善保管。
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凡称与本次考试相关的复习教材、培训班、网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本次考录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规定进行,市设立考录监督小组,并公布监督及联系电话,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本公告由公告发布机关负责解释。招考过程中有关调整、补充、提示等事项,将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四川人事考试网予以公告。
政策咨询电话:0827-5266060 网络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8-86740101、86740202、86740303,0827-5261628 监督联系电话:
市纪委、市监察局:0827-2222222 市委政法委:0827-5280853、5280032 市司法局:0827-5280577 市林业局:0827-5260913、5260914 公务员笔试面授课程(按住ctrl,用鼠标点击文字即可查看)
附件:巴中市2012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森林警察、司法助理员)和参照管理工作人员职位表(点击打开浏览或下载,PDF格式)(点击打开浏览或下载,Excel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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