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典服务合同书新

2024-08-28

庆典服务合同书新(通用8篇)

1.庆典服务合同书新 篇一

新一格礼仪策划合同

甲方:

乙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一格礼仪策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次婚礼/生日庆典服务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______庆典基本情况

举行时间:___年__月______日___时

举行地点:____ ___市__________区___

第二条约定事项

各具体项目类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约定事项的总价款

上条选定约定事项的价款总计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条四条付款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按所选约定事项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___(大写)_______________向乙方交纳定金,如因特殊情况甲方须在签合同之日起一周内补齐定金,否则乙方有权不执行合同内约定项目。

(二)完成所有服务项目,当天宴会结束后须付清余款即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三)如需增加服务项目,需另订补充协议,价款及付款方式以补充协议为准。

双方所有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结束后乙方应统一开具收据交甲方。

第五条乙方义务

乙方应严格遵照本合同的内容,按照双方约定的程序及要求,安全、有效、及时地完成各约定事项。

第六条甲方义务

甲方应按时支付各约定事项的价款。

第七条任一方如单方面无故终止本合同,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乙方违反第五条的约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乙方给予赔偿。

第九条甲方违反第六条的约定,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甲方给予赔偿。

第十条 对违约条款及赔偿标准另有具体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甲方因任何不可抗拒因素在合同日期内不行使合同权利,过期乙方将不退还任何前期所交予的定金,如甲方延期需提前一个月内告知乙方,与乙方协商相关事宜,否则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方预定的项目如部分未能到位,乙方将对未到位单项项目的原价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所直接造成的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需承担责任,但该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乙方如遇不可抗力事件,经甲方同意后,可将本合同中乙方的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如该转让使甲方遭受损失的,该实际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一)婚车租用:

乙方可以无偿为甲方提供出租婚车的车行或车队联系方式,具体事宜由甲方与之协商,乙方不收取任何报酬也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二)场地布置:

乙方负责在合同发生之日将场地布置完毕,在合同发生日之前如场地提前布置完毕,则通知甲方提前到现场检验,如验收合格,将在验收单上签字审核通过,如验收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则需甲方与乙方共同协商解决,在协商过程中如出现任何分歧将与合同之日现场无任何关系,甲方无权因协商之前结果影响合同之日正常结账,乙方有权在协商无效基础上对后期采取相应措施。

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业组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演艺人员:

乙方负责当天合同内所有演员的预定,已定好的演出项目不得退定或调换,如甲方需要做调整要提前一个月与乙方沟通,乙方没与演员预定的情况下可以调换,否则该项目费用不予退还;如有新增演出项目,甲方要提前通知乙方双方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对于单独交过定金定下的演员,如因演员原因不能如期演出,乙方提前通知甲方,并调换同等水平演员,如甲方不同意调换,乙方将为甲方退订此项目并支付该项目双倍价钱做为赔偿。

(四)为保证本提案的顺利实施,甲方需与酒店方协调解决以下问题:

(1)添喜桌由酒店提供,电源连接到位,所有酒店关于电费、管理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与酒店沟

通解决。

(2)如发生由于酒店方的不支持、不配合,导致部分道具的无法使用甲方与乙方协调解决,如解决无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以上道具服务完毕后,由乙方一并收回。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通过下列方式(请选定的方式前打√,空置内容请划去):

□向仲裁机构3·15协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合同的未尽事项及变更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需对本合同及附件内容作补充、删减或修改等变更事宜的,须经双方达成书面变更协议,取代其所修正的内容。

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宴会主人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签字:业务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定日期:年月日签定日期:年月日

新 一 格 礼 仪 策 划 公 司

合同

年月日

2.庆典服务合同书新 篇二

电信服务合同期限

有观点认为,对于已经签订并生效的电信服务协议,只有电信用户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不能单方面终止合同,小灵通用户可以拒绝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解除小灵通业务服务合同的权利。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全面。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既然是合同,合同双方约定终止期限是理所当然的,但由于多年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同电力、自来水等公共服务企业一样,在早期的电信服务合同(尤其是对自然人用户)中,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没有在协议中列明终止期限。

近几年来,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与电信用户签订的电信服务协议中增加了期限条款,一般为一年。合同到期时,电信用户继续使用电信业务并交纳相关费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依旧提供电信服务,合同也就自然顺延一个期限。在合同期限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严格履约,尤其是不得擅自调整资费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和随意变更用户号码;电信用户如果不再使用电信业务,可以按照协议约定解除电信服务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结清当月及以前产生的电信费用等。

这里不妨作一个假设:基础电信服务合同到期,电信用户欲继续使用电信业务,这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出原合同已终止,需要重新签订合同,新合同文本也有些变化,如变更用户号码、资费标准及交费方式等主要条款;或者不再提供该项基础电信服务,无法延续合同。果真如此,其后果是不可想象的。

正是因为对基础电信服务合同来讲,期限没有起到多大作用,所以电信业人士曾玩笑地讲,每与用户签订一份协议,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就又多了一份“卖身契”。但这并不意味着电信用户只要有需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就不能停止提供电信服务。实践中,电信服务合同终止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电信用户欠费停机,达到一定期限,合同解除;二是电信用户停止使用电信业务,主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三是电信运营企业停止提供电信服务(履行必要义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因国家整合频率而停止经营小灵通业务,为附条件的解除合同,属于第三种情形。国家对这种情形有明确规定,如《电信服务规范》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停止经营某种业务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妥善做好用户善后工作”。

电信用户号码权益

小灵通用户转到移动网络,变更用户号码是无法避免的。

有观点认为,电信用户从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申请到号码,便享有号码所有权。小灵通退市,用户可以向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主张用户号码的权利。持这一观点的并非少数。

事实上,无论是固定电话(小灵通)用户还是移动电话用户都很在意用户号码,不仅因为用户号码是基础电信业务服务合同中主要条款,更重要的是用户号码是实现通信目的的重要方式。在存款服务合同、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中,银行存款帐号、互联网IP地址同样是合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什么存款帐号、IP地址编号变化没有引起储户(用户)什么反应呢?因为这类合同的帐号、编号主要涉及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储户存取款与他人(其它储户)无关,而基础电信服务合同不然,电信用户通信的目的是联系他人(电信用户),不是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而用户号码是电信用户之间通信的身份标识。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谓的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用户号码为码号资源的一部分。国家分配给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码号,用来向公众提供电信业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取得的也仅仅是码号资源的使用权。该办法第三十三条同时规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利用电信主管部门分配的码号资源提供电信业务时,应当保证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号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局部用户号码进行调整的,应制订周密的调整方案,并将局部用户号码调整实施方案和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提前向原码号分配机关备案。

对于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调整部分用户号码事宜,《电信服务规范》也有较为详细的规定,由于非用户原因需要更改用户电话号码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至少提前45日通知用户,至少提前15日告知用户新的电话号码。号码更改实施日起,至少应在45日内,向所有来话用户连续播放改号提示音。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停止提供小灵通业务,用户无论是退网还是转网,原来的号码都是无法用于移动通信业务,转网用户使用新手机号码,对外联络多少会受到影响。作为一种补偿形式,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可以尝试为小灵通转网用户(无论转入本企业网络还是其他企业网络)在一定时期内提供免费播放改号通知音的服务,便于小灵通用户经常联络的人员能够了解用户号码的变化情况。尽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需要付出不小的成本,但为了社会利益,多承担一些社会责任还是应该的。

同等资费选择权利

有种观点认为,基础电信服务合同生效后,电信用户可以主动或同意变更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套餐,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不能单方面改变套餐(资费标准),按照规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基本资费外。在基础电信服务合同期限内,这种对电信资费的认识无疑是正确的。问题在于小灵通用户希望转网后还能享受到同等资费套餐,毕竟小灵通资费便宜,还可以与市话进行捆绑,正是基于这点,诸多用户才留恋小灵通。

探讨同等资费套餐问题,首先需要弄清小灵通用户转网的法律性质。在基础电信服务合同中,资费标准(套餐)是一个重要条款。但小灵通退市,从合同角度讲,以小灵通服务为标的的基础电信服务合同不是变更,而是终止。小灵通用户转网就是小灵通服务合同终止,电信用户与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之间签订新的移动通信服务合同,这是小灵通用户转网的法律意义。其次,基于小灵通用户转网,重新签订移动通信服务合同,并非用户之意愿,从保护消费者(自然人小灵通用户)角度讲,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新服务合同中,应最大限度地制定有利于小灵通转网用户的条款,如将是否保留同等资费的选择权交由小灵通用户行使。实际上,此项措施一举两得,转网的小灵通用户继续使用本企业的移动通信业务,在电信费用支出上没有什么变化;对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而言,也是保住客户不流失的一种重要手段。

但这种“两全其美”的措施,如果付之实施,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还是有顾虑的。因为在小灵通用户群体中存在一个“特殊”客户群体,即“大礼包客户”(网内外话费包月)。允许这部分“大礼包客户”享有同等资费选择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是不愿意的。实践中,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吃尽这个群体的苦头,如某地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了让利广大电信消费者,当然也是为了发展业务,推出小灵通包月大礼包,但“大礼包”被一部分人利用,其采取“一带多”、“只外拨不接听”的方式,转租电信服务,赚取电信费用差。由于这类客户群体的目的不是使用电信服务而是利用合同漏洞获利,其行为背离了基础电信服务合同的本意,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民法上不当得利的特征。对于过去已经发生了事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也许无可奈何,但在小灵通用户转网中,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可以完善相关条款,弥补合同漏洞,如不再提供网内外话费无限制的大礼包套餐。从公平角度讲,对这类特殊客户群体的同等资费选择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没有什么不妥。

通信终端补偿问题

社会关注的另一个焦点是终端。无论是当年的手机模拟转数字还是现在的小灵通退市,都无法回避终端问题。既然小灵通终端不能在2G、3G网络中使用,转网就需要更换终端,更换手机终端需要一笔不小的开销,谁来承担这笔开销呢?

在讨论通信终端问题时,不妨把电信业与广电业做一下比较。二者相似之处:用户买电视机是为了看电视节目,但买卖电视机是用户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线电视节目接收、传送是用户和广电网络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电视机的买卖与电视信号的传送、接收是不同法律关系。通信终端、电视机同属于商品,通信终端(手机、小灵通)无论是机卡分离还是机卡合一,用户购买终端与商家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电信用户与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之间是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当然,在机卡合一的时代,商家有可能是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但买卖手机、提供接受移动通信服务毕竟是两码事。二者不同之处:有线电视信号传送服务由广电网络公司独家垄断经营,而电信业早在十几年前就已打破垄断,多家经营(无论是固定电信业务还是移动通信业务)。

基于二者共同点,有线电视传输方式由模拟转数字的经验值得电信业借鉴。第一,有期限地免费提供机顶盒。有线电视用户原有的电视机只能接收模拟信号,广电网络公司为在推广时期内办理模拟转数字的电视用户免费提供数字机顶盒,以实现数字传输与模拟电视机的对接;推广期之后办理模转数的用户不再享受免费提供机顶盒的待遇,而需要自备数字机顶盒。第二,有线电视模拟转数字,广电网络公司在为用户提供更多选择性有偿服务的同时,将有线电视的月租费也提高了不少,对于不同意模拟转数字的用户,在一定时期内免费保留几个新闻综合频道。小灵通业务因频率调整而退市,用户转网不得不更换通信终端(手机)。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可以考虑效仿广电网络公司的作法,即对一定期限内转网的小灵通用户提供一定金额的手机终端或给予相当数额话费形式作为补偿。

在终端补偿问题上,除了借鉴有线电视传输模拟转数字的经验外,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还可以参考2000年移动通信业务模式转数字的成功作法,早制定公平的补偿方案,争取主动,避免在小灵通用户群体中产生“先转网者吃亏、后退市者补偿多”的误解,盲目地提出不切合实际的补偿要求。

剩余预付费用处理

效仿手机话费交费方式,不少小灵通用户也采取预付形式交纳电信费用。这一预付交费方式的优点,就是电信用户可以自行控制费用。

从法理上讲,预付款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在合同履行后,可以抵作价款;但更主要的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预付款仍应属于交付方,电信服务合同也不例外。电信用户预付的款项有两个用途:一是充抵已经发生的电信费用;二是授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未来可以直接从剩余的款项中扣除以后实际发生的电信费用。因此,电信用户同一次交纳的款项具有两种不同作用,属于不同性质。实际发生的电信费用,其对应的款项变为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收入;而用来抵扣未来发生电信费用的款项属于预付款,并非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实际收入。需要强调的是,只有电信用户实际使用了电信服务,相应的预付款才转变为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收入,即实际的电信费用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交纳的话费,在电信用户没有实际消费之前,其所有权仍属于电信用户。采取预付方式交纳电信费用的小灵通用户在本企业内转网,预付的电信费用直接转入签订的新电信服务合同的预付款帐号就可以了。但是,电信用户如果直接退网或转入其它企业网络,此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履行后合同义务,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和合同有关约定,退还剩余预付费用。

小灵通退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做的大量工作是妥善安排小灵通用户转网,实际中遇到的情况肯定比上述的分析复杂得多。小灵通退市与当年手机“模转数”相比,小灵通用户维权意识提高了,而且彼此之间可以通过互联网迅速、快捷地进行交流,发表见解的空间十分广阔;媒体更为重视深度报道小灵通弱势群体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因此,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早些行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着手制定小灵通退市、转网方案,注意维护小灵通用户的合法权益,并积极真诚地与小灵通用户代表、新闻媒体沟通,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平和公众心态,最大限度地减少甚至消除可能出现的极端案例。

从保护消费者(自然人小灵通用户)角度讲,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新服务合同中,应最大限度地制定有利于小灵通转网用户的条款,如将是否保留同等资费的选择权交由小灵通用户行使。

3.物业服务合同完善问题探析 篇三

物业服务合同并不在《合同法》所列举的 15 种有名合同之列,尽管它是复合性合同但仍然是无名合同。而对于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问题,无名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以及分则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最为接近的有名合同或者适用总则的相关规定。但相较于有名合同的适用问题,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就显得确定性不足。尽管目前学界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委托合同、复合性合同性质的认知已渐成共识,但反对的声音也一直未曾停息,导致法律实务方面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样一种结果的出现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有有悖于法制统一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威胁着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故此,将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名化,使得其法律适用问题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衡量标准,为实务操作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就显得弥足珍贵。

笔者认为将物业服务合同有名化的现实基础已然存在,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将随着社会法制化程度不断深入而出现的新类型的合同,通过特别立法使其典型化、有名化的做法已被普遍运用,值得借鉴。

二、完善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性质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曾有“社会公益团体说”、 “法人组织说”等,无论哪种学说都曾试图赋予业主委员会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但自《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其性质已经明确,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非法人组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大多被实用性的认为它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一般而言,业主委员会并不天然享有诉讼权利,而是必须有业主的明确授权,作为受托人参与诉讼。所以,尽管 2003 年最高院曾经批复承认过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最终由于其缺乏能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这一观点在并未被广泛接受,而且笼统的赋予业主委员会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有违诉讼平等的嫌疑,也确实有不当之处。但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是,正是由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处于较为尴尬的局面,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业主的自治权也就很难实现。一些弱势的业主委员会甚至成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傀儡,当然也有个别强势的业主委员会,公然忽视物业服务合同,另辟蹊径,武力解决问题。为避免物业服务纠纷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赋予业主委员会一定的诉权,以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也是必由之路。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业主委员会有限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失为一个不错的尝试和探索,如赋予其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却限制其作为被告的诉讼角色出现,尽管如此,对于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的角色出现时,也应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可以规定其行为不得参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一旦其行为超越物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就将其认定为越权的无效行为。

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讲,目前虽然存在理论和制度上的阻碍,但仍应谋求一得当途径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当然笔者也一再强调鉴于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制度原则上的缺失,法律在赋予其诉权的同时一定要加以限制,防止诉权被恶意扩大化的利用,反过来损害业主的利益。具体立法操作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加以规范:明确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规定相应诉讼主体资格的启动程序、简历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都可以在立法中进行借鉴。

而当下我国的地方性立法与实务操作层面逐渐接受了业主委员会参与诉讼的现象,当然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也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其在性质上可以归属于权利保护当事人,所谓权利保护当事人是指为保护他人权益而参与诉讼也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也就是将依法对特定权利事项享有管理权或者处分权的人归入当事人范围。究其原因,业主委员会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是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言人,依法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具有一定程度上公共权利管理者的身份。而从程序当事人的角度来分析,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扩大司法救济的途径,能更充分的保障业主的诉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诉权有被滥用的嫌疑,这种理论还处于初始阶段,尚未涉及法律规范的层面,而笔者也认为前一种理论依据也就是权利保护当事人学说,能赋予业主委员会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更多的现实合理性。

三、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导致物业服务合同受到较多的公权力的干预,尤其是行政权的介入。当然行政权的介入确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物业服务终究是业主的私事,但凡事项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应当进行较多的行政干预,即使介入也最好以指导或者监督的形式来进行,但《物业管理条例》却出现了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业主行使自治权,故此需要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笔者认为规范行政权的介入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着手:(1)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行政权应充当“平衡角色”,相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优势地位,此时行政权应充分参与到诸如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物业费的收费幅度等事关业主切身利益的事项,充当好业主的保护伞;(2)规定行政权的具体行使程序,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要确定具体指导的部门和程序并负有相应的问责机制,如此才能使业主大会在公正的环境成立,走上良性的运行轨道。(3)行政权对于物业服务的介入应注重监督手段的运用而非直接行政干预,可采取事前监督、日常监督、事后监督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已达到良好的效果;(4)物业服务企业更替阶段要加强行政权的介入,以保障新企业的及时进入,保证业主日常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

4.服务推广合同书 篇四

甲方:广州市易迅传媒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乙方: 签订地点:

广州市易迅传媒有限公司在全国开展“易迅传媒·华语天下”项目推广活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相关的服务项目达成以下推广协议:

第一条:服务推广条件

1、乙方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它经济组织。

2、乙方应依法独立经营、纳税、自负盈亏。

3、乙方须具备经营管理能力及良好的社会信誉。

4、乙方须有适宜的办公场地,具备电话、传真、计算机、宽带等与甲方和其它服务中心交流的信息平台。

5、乙方必须是自愿从事服务推广活动,并自愿为甲方的客户提供服务,甲方方可予乙方服务推广权。

第二条:服务推广站资格的获取

1、正确填写服务推广员申请表并提交甲方。

2、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服务推广人员相关信息证件,或合法工商注册经济实体的相关证照、负责人、服务推广人员相关信息证件。

3、提交资料齐全,经甲方审核批准后获得签订服务推广合同书。

第三条:服务推广授权

1、甲方拥有对多媒体图书馆服务推广的权利。

2、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多媒体图书馆的服务推广权。

3、甲方授权乙方为 级服务推广站。

第四条:服务推广授权期限

1、服务推广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年。

2、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约的,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考核后,与乙方签订续约合同。乙方在合同期间未违反本合同约定之任何条款的可优先续约。

第五条:信息披露

1、双方当事人的承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及推广过程中及时向对方披露有关推广的基本信息资料。

2、乙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后因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条:商业秘密保护

1、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及其雇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2、乙方必须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甲方披露的信息资料。

3、双方在本合同未生效的前提下,不论原因如何,双方承诺对方披露的所有信息必须相互承担保密义务。

第七条:统一运营管理

1、乙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要求规范管理。

A、统一形象识别

B、统一服务规范

C、统一宣传口径

D、统一推广方案

2、乙方认可并同意遵守甲方授权推广体系有关标准和统一性规定。

3、乙方在被授权运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本合同条款和《服务推广人员管理守则》规定的统一运营标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做任何变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乙方须严格执行甲方推广方案体系,违反此推广方案甲方将取消乙方的服务推广资格并扣除其剩余的服务推广费。乙方给甲方造成巨大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授予乙方服务推广人员资格,允许乙方服务推广人员使用甲方产品项目的推广及服务。

2、乙方保证完成甲方的考核指标。

3、甲方保障乙方各项权益,实行透明化管理。

4、甲方成立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培训部门为乙方提供指导服务。

5、甲方及时为乙方提供有关最新资讯和资料。

6、甲方及时为乙方提供国内有关市场推广信息。

7、甲方保证新开发的产品优先交给乙方推广。

8、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对乙方的推广活动进行监督及业务指导,对乙方存在的违约问题,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整改,或终止乙方服务推广权限。

9、甲方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核定产品的服务标准,并指导乙方制订和实施推广计划。

第九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对甲方推广活动的知情权。

2、乙方享有获得相关推广及服务奖励的权利。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技术,推广培训指导。

4、乙方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推广活动,应自觉维护甲方及相关企业形象,守法经营不得损害甲方及相关企业信誉。

5、乙方应定期对应用户进行跟踪服务、回访,了解用户的相关信息。并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及时提供甲方的服务给消费者。

6、乙方在推广服务过程中应遵循甲方指定的统一服务标准,不得擅自降低或抬高市场价格,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乙方在服务推广经营服务期内,须自觉维护终端用户的利益,按照服务推广原则协助甲方为终端用户提供消费增值服务。

8、乙方须自觉遵守和维护甲方的经营秩序,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禁止商业炒作性经营。

第十条:增值服务

1、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出的申请三个工作日内,经过审核作出能否为其提供服务的决定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告知乙方。若乙方申请不能通过审核,则甲方可以不提供服务。

2、甲方在授受乙方提交的申请后,在规定工作流程日内审核,回复。

第十一条:用户投诉的处理

1、乙方根据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和信誉保证承诺,自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授权服务推广处内设置监督电话。

2、乙方对用户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对造成用户权益损害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因乙方原因使用户直接向甲方投诉的,经查实因乙方经营服务问题,乙方应向用户偿付,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二条:广告宣传与促销

1、乙方在合同期内可使用甲方的服务标识、商标、经营模式、宣传资料等,但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合同期止,上述使用权自动失效。

2、甲方发布广告宣传,向乙方提供经营上的支持。

3、甲方在推出广告宣传或经营推广活动之前,会在公司网站上公布,以便乙方能于活动前做适当准备。

4、乙方未经甲方授权不得私自以甲方及相关企业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推广活动。

5、乙方在使用甲方标识、名片、文字介绍时,必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对于核定内容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夸大和捏造事实。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和解除的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属严重违约行为,本合同失效。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无权单方将本合同条款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如双方均同意转让,须重新签服务推广合同,且应第三方无条件接受并继续履行原合同期内发生业务的相关业务服务。在转让之日起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乙双方须遵守本合同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商业禁止的约定。第三方应遵守新服务推广合同条款。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在接到通知后须在三十天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并单方解除合同。同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在通知书到达乙方时生效。

a)乙方有意损害甲方商业信誉和其它服务推广人员正常经营秩序。

b)乙方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或向第三方提供甲方的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资料。

c)擅自降低或抬高市场价格。

4、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出现严重经营亏损,或因有重大债务无法正常经营,或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改,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及与经营有关的其它证照,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5、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经双方协商认可后方可解除本合同。合同到期时,双方无意续约的,合同自然解除。

6、由于乙方的过错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其它经济损失,乙方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致使甲方对外偿付的,甲方可向乙方进行追偿。

7、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填写服务推广人员申请表,提供与本人同名的银行帐号,银行分行支行需填写正确;乙方须在每月5号前将上个月所得补贴、津贴等的同等值的发票交给(可邮寄)甲方,甲方将在每周三至周四把服务推广费将上周所得补贴、津贴等转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8号前甲方未收到乙方发票,甲方将在下次转款时代扣各项税款。所有银行汇款手续费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所得款不能准时汇入,责任由乙方负责。

8、乙方须指引所属用户按甲方要求填写用户申请表,提供与用户同名的银行帐号,甲方将在每月五号把用户所得回馈按国家相关法规定税后转入用户的银行帐户,银行分行支行需填写正确,银行汇款手续费由用户承担。

9、甲、乙双方签署《服务推广合同书》后,乙方每年年审完营业执照、复印并加盖公章交给甲方,第一年续签一次;在乙方按双方合同内容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并未给甲方造成重大经营损失,经甲方同意,则本合同将继续生效。

10、甲方颁发给乙方的“e卡产品服务推广授权书”届满一年时,甲方根据乙方续约合同时间自动办理更换手续,并向乙方颁发授权书。

第十四条: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期满后两年内除约定的服务推广人员外,不得自己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甲方服务推广授权经营体系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否则,甲方有权以侵害甲方商业权利要求乙方予以赔偿,赔偿数额为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内的营业额的二十倍以上。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被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合理时间内,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相关的证明。

第十六条:其它条款

1、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正式为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推广服务。

2、如果发生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a)向本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提交 解决;

上述三项未做选择的,视为约定的第二项方式。

3、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保安服务合同书 篇五

保安服务合同书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职 务:总经理

电 话: 地 址:

邮 编: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职 务:董事长

电 话: 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事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

一、保安服务的内容及人员安排

第一条

保安服务的内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由乙方向甲方指定的区域(下称“护卫点”)派遣相应人数的保安队伍,按乙方的管理模式对保安队伍进行教育管理,并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安全防范任务,承担双方约定的保安服务责任。护卫点具体防范区域、岗位设置及人员安排根据双方另行确定的《安全防范方案》执行。《安全防范方案》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未另行签订《安全防范方案》,则按照乙方普通护卫标准执行)。

第二条

保安服务人员安排及条件:

(一)人员安排

乙方向甲方护卫点派遣保安员共

人,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二)派遣保安员的条件

保安服务合同书

由此造成的对保安员或其它第三方的赔偿责任由甲方负责。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乙方派驻的保安员应严格履行双方约定的岗位职责,并遵守甲方与履行保安服务职责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

(二)甲方要求调换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保安员的,乙方确认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换完毕。

(三)乙方派遣的保安员对发生在护卫点责任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和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发案现场,依法妥善处理发生在责任范围内的其它突发事件。

(四)乙方每月定期检查护卫点责任区域内安全情况,若发现异常情况及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与建议,并跟踪整改结果。

(五)乙方应为保安员配备统一的保安制服和基本的保安装备,并负责保安员的工资、福利和相关保险。

(六)乙方应加强对保安员的在岗培训、监督和管理,确保向甲方提供优质的保安服务。

(七)乙方根据管理保安队伍的需要,可以对保安员进行轮岗或调换,但应知会甲方。

(八)乙方在大门岗执勤期间,应对进入甲方区域的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凡不属于甲方单位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

(九)乙方在大门岗执勤期间,应对驶出大中型车辆进行检查,方可放行。对检查出的疑惑物品,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暂扣车辆,直至甲方相关人员到场解决止。

(十)乙方在大门岗执勤期间,应对进入各类人员进行身份验证登记在册方可进入。

(十一)乙方在主楼大厅执勤期间,应着装整洁,文明礼貌,对进入主楼大厅人员要严格询问,并电话告知被访者,若无信息反馈,保安服务合同书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按法定、约定事由单方终止合同的,应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保安服务费总额的违约金。

第九条

甲方逾期不支付保安服务费的,须按应付服务费总额向乙方支付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甲方逾期30天未支付保安服务费视为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须付清所欠服务费和滞纳金,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保安服务费总额的违约金。

第十条

本合同到期后未续签新合同前,乙方仍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的,本合同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但双方应在一个月内协商订立新合同。

第十一条

甲方实际经营权、所有权进行转让、买卖、移交的,应将实际情况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通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及赔偿

第十二条

本保安服务合同期限内,在甲乙双方确认的《安全防范方案》所标示的范围内,因乙方的保安员在履行保安服务合同职责过程中的故意或严重失职行为导致甲方财物损失,经司法机关依法认定,乙方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单次事故最高赔偿额为当月保安服务费的五倍,全年累计最高赔偿额为人民币一百万元)。具体赔偿责任及金额参照乙方投保保安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或其聘请的公估公司在事件发生后所进行的核定结果而确定。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乙方对甲方的赔偿责任有以下豁免:现金、金银珠宝、古董文物、有价证券、商业资料、信函邮件以及其它难以确定价值或存在的物品。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得知损害发生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及报警。警方和乙方投保的保险公司未到现场勘察取证之前,不得任意移动和破坏现场,如因甲方主动破坏或移动现场,乙方不予赔偿。事故发生后,甲方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

保安服务合同书

甲 方:

乙 方:深圳市中安保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责任经办人: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6.保安服务合同书 篇六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合同编号2011()号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和“服务客户”的宗旨,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如下有偿服务合同,共同信守履行。

一、服务范围:

做好服务单位的内部安全工作,维护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服务内容:甲、乙双方共同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治安秩序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三、服务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时间为 1 年。

四、服务人数: 人。

五、服务费金额及付款方式:

1、保安服务费每人每月按 元计算,乙方开具发票。

2、在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甲方每季度末支付乙方服务费。

3、合同总金额: 元(大写:)。

4、上述金额含税及保安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意外伤害等五金的相关费用。

六、管理使用:

对乙方派出为甲方服务的保安员实行甲乙双方双重领导,共同做好对保安员遵纪守法,依法履行职责,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的管理、教育、使用和督察工作。并互通情况,切实加强管理,以确保服务区域内的平安。

七、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对乙方培训合格的保安面试选择,为保安人员免费提供住宿地点、生活用水(电)、照明、取暖器具、雨具等,乙方负责保管使用,维修更换,保证设备设施完好,合同期满,交还给甲方。

(2)甲方若发现乙方保安员不尽其责,违反保安 人员守则或有关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甲方有权退还乙方,并重新选定保安人员。

(3)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保安人员做与保安身份、职责不相符的工作,不得违反《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2、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在双方签定本合同后,于 年1月1日上午 8:00时内将甲方选用保安人员送至甲方单位上岗履职。

(2)为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便于检查来访人员及车辆,公司机关大门及大堂实行站岗执勤(夜班除外),乙方保安人员应严格履行保安职责,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密切配合用人单位做好保安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 2 —(3)严格履行《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4)加强对保安人员的管理,定时不定时对保安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抽查检查时甲方应当参加或指定专人参加。

(5)甲方发生紧急情况时,乙方要及时调配公司内聘用的保安人员进行处臵并服从甲方指挥,认真执行完成好紧急任务及部分工作任务,若不服从调动,每次向乙方扣款1000元,造成安全事故或事态扩大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因保安服务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事故,造成甲方工作秩序混乱或保安所管辖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安全事件和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的责任;已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下差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未投保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如因不可抗拒因素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构成治安或刑事案件的,乙方按公安、司法部门的裁决或判决赔偿;

(7)乙方提供的保安服务人员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提出更换。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10日内为对相关服务人员作出处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并提前终止合同。

(8)乙方向甲方派驻各执勤点的保安,执勤过程中出现脱岗、睡岗、串岗等影响管理服务的行为时每次扣乙方服务费100元;值班室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发现一次扣乙方服务费100元;来访人员未进行登记的,发现一次扣乙方服务费100元;如执勤保安的失职行为给予甲方造成损失除由乙方负责赔偿外,由甲方从服务费中扣除500—1000

— 3 — 元,如保安发生监守自盗行为,甲方以所盗物品价值10倍扣除乙方的服务费。

(9)乙方管理人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否则一次考核100元,如造成后果扣除服务费500—1000元后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赔偿责任:

1、甲方防范设施应以安全为主:(1)保安人员发现有不安全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向甲乙双方提出书面意见,甲方拒绝整改或未及时整改,因而造成守护区域内财物被盗或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明知有不安全隐患,又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

(3)由于甲方疏于整改而乙方保安人员巡逻巡查不到位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造成损失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2、对于发生在甲方的伤害职工或打架斗殴滋事行为,乙方保安必须及时制止,制止不了的应及时汇报相关部门处理。(1)滋事双方系甲方内部职工的,劝解无效的,向甲方领导汇报;(2)其中一方是甲方以外的,不能制止的,首先应向甲方领导汇报,是否需要向其他部门汇报的由甲方领导决定;(3)双方都是甲方以外的其他人员,到甲方打架斗殴滋事的,在不能制止的情况下,应及时报“110”。责任划分:

(1)由于乙方保安人员不作为,导致甲方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或者甲方内部职工受到不法侵害,其所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

— 4 — 负责。

(2)保安已经作为,由于力量悬殊无法制止,在许可的情况下又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所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乙方承担百分之五十。

(3)乙方保安在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由于力量悬殊或者在保安权限范围内无法制止和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已经及时报警,或者发生保安人员在制止过程中受到伤害等客观情况无法报警的,所发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3、为共同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甲方对内部人员的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的管理应出台明确规定,安排出统一的停放地点并要求车主自行上锁,方便保安人员管理。甲方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有明确规定不按本单位规定停放、保管,或者按本单位规定停放经保安提示仍不上锁,造成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丢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为方便保安人员管理,确保安全,甲方对内部人员应执行凭上岗证进出大门制度和成品审批放行制度,保安人员凭上岗证放行人员,凭甲方出具的车辆放行条放行运输成品的车辆。其他车辆实行预约会见制。

5、因保安人员擅离门卫职守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公安机关在12个月内未破案的,已参加保险的除由保险公司赔偿外,下差部份由乙方负责赔偿,保安人员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由乙方按保安人员管理规定处理。未参加保险的由乙方按实际价值负责赔偿。

6、甲方单位及个人的现金(含外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 5 — 首饰、古玩等贵重物品,由所有者自行妥善保管,被盗或损坏均不在赔偿范围。

7、乙方保安监守自盗的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职工内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8、保安员在本合同服务区域内履行职责时,因公伤残、死亡的,由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因甲方违反国家规定和本合同条款造成的人员伤亡,由甲方承担相应赔偿和法律责任。

9、若甲方单位有施工作业工程,甲方单位必须与施工方签定安全协议,要求其服从甲方相关安全保卫规定及乙方保安人员的管理。

10、若乙方未按《劳动合同法》给受聘保安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而引起的争议,责任由乙方承担。

九、违约责任:

1、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不履行义务所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

2、如甲乙双方有一方在合同期间无任何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由责任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并负责赔偿对方合同总金额30% 的违约金。

3、因政策规定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终止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不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由违约方承担支付对方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如乙方在管理服务期间,出现重特大案件或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由乙方赔偿损失。

4、甲方必须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甲方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不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乙方有权另收取甲方所欠付金额总数5%的滞纳金,尔后每超过十天加收5%以此类推。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办理,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共七页,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7.快递服务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七

快递服务合同是指寄件人与快递服务组织之间签订的由快递服务组织在承诺的时限内将寄件人交付的物品快速寄递给特定收件人的合同。(1)实践中快递运单即为快递服务合同,为节约时间与成本,表现为格式条款合同。快递企业对格式条款之滥用,导致部分条款的负面影响逐渐显现。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模糊性以及行业管理的分散性、不全面性,导致了诸多的快递服务合同法律纠纷。而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使得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应通过规制快递服务合同条款内容,使其规范化,从而平衡快递服务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快递服务合同的主要“问题条款”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案例,笔者选取了100个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例进行统计分析,这些案例不一定能完全代表目前快递服务合同的全貌,但发现了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条款”,值得我们思考。

(一)保价条款

由表格可知,在100个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例中,就有62个案例因保价条款而引起纠纷,可见保价条款的问题之严重。保价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由托运人对价值较高的货物按其声明价值的一定比例,在运费外再支付保价费用,一旦发生货损,则按照声明价值赔付;如未保价,通常按运费的几倍赔付。(2)其本质上就是商业社会调节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制度。通过对各个快递企业的快递详情单中的保价条款内容的总结,并结合相关案例分析出保价条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对保价条款效力的认定存在质疑,而其是否有效决定了在发生快递物品毁损、灭失的情形下消费者能否按照物品的实际价值得到相应赔偿,同时决定快递企业承担什么限度的赔偿责任。

第二,保价费用及赔偿率未标准化。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免除或限制格式合同提供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快递企业作为格式条款合同提供方,利用免责条款排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义务,从而规避风险,使得作为经济弱势方的消费者的利益受到危害。根据笔者统计,约有18%的案件涉及到免责条款的问题。集中表现为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免责情形不明确,快递企业利用免责条款的模糊性和任意解释性,扩大免责情形,从而逃脱法律责任。我国快递企业一般规定了三种免责情形,一为不可抗力;二为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三为寄件人或收件人过错。根据调查可知,不可抗力的外延过宽,快递企业几乎可对任何的不可抗力情形进行免责,例如D快递公司的规定,其将航班延误、坠机、火灾等情形纳入不可抗力的范围内,而根据法律规定可知其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因快递企业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第二,免责条款效力的判断。首先,快递服务合同中免责条款不能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其次,还必须满足《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即快递企业需对其提供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的提请注意义务,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而在实践中,快递企业均未很好的履行此项义务,导致纠纷的大量产生。

(三)收寄验视条款

根据《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的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收寄验视制度。收寄验视是指快递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对收寄的货物进行查验,如实记录收寄物品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重要信息,并防止禁寄或限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快递企业的员工应当按照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并封装,要求寄件人完整填写快递运单。一旦发生货损,也有利举证。笔者认为货物的价值应通过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确认,在实践中,大量案件因快递企业未履行收寄验视义务以及寄件人未完整填写快递运单,导致发生损失后货物价值不明,从而引发纠纷。在笔者统计的案例中,有26%的案例涉及收寄验视条款,其中又有18%的案件同时涉及到保价条款和收寄验视条款,即未保价快件货物价值不明现象严重。此外,若不完善收寄验视制度,也易引发安全事故和犯罪,例D快递公司的“夺命快递”,造成了一死八中毒的严重后果。

三、提出对策

首先,针对快递服务合同中保价条款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一)对保价条款的效力条件进行明确确定,以防止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笔者认为,应综合以下因素进行考虑,一为快递行业的交易习惯;二为快递企业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这是判断保价条款效力的关键因素。(二)由国家物价部门对保价费用进行标准化。通过分析上述各快递公司的保价条款可看到,保价费用参差不齐,不过大多相对于消费者来说过高,而过高的保价费也令消费者想保价也保不起。因此要改善这种高保费的现状,应当统一并且降低保价费率,保价费率的降低也会促使消费者更愿意了解保价制度,并且接受这一制度。因此,物价部门应该对快递企业收取的保价费用标准作出统一的规定。

其次,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尤其是不可抗力的范围,限制快递企业滥用免责条款。同保价条款,此均为快递企业规避分险而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因此难免会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固在签订快递服务合同时,对寄件人是否进行清晰明了的提示说明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在快递服务合同中应特殊标记免责条款,并标注在显著位置上,足以引起寄件人的注意。可便于寄件人审查合同内容,知情双方权利义务,从而减少纠纷的产生。在实践中,部分快递企业(例A快递公司)制定的快递服务合同并未将其特殊标注在显著位置上,消费者很难在短时间内知悉相关条款。

最后,收寄验视制度的严格执行,应通过立法、行业自律等手段去规范快递企业。一方面加快《快递条例》的出台,对快递企业的从业资格、权责义务、法律责任等予以进一步明确,使快递行业行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另一方面加强行业监管,不是仅在事后追责,而且要建立常态的事前监管机制,快递行业协会对快递企业是否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等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视违法程度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以达到良好的制约作用。

参考文献

[1]陈红燕.论快递服务合同中的保价条款[D].南昌大学,2015.

[2]胡燕冰.论我国快递服务合同免责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D].华中科技大学,2013.

8.“会员卡”消费服务合同的再分类 篇八

关键词:合同类型;服务型;购物型;综合型

一、导论

有关会员卡消费服务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是一个较为新兴的研究领域,这与它的日常使用度和社会存在量不相匹配。消费领域中广泛存在的会员卡无论是名称,还是功能,抑或是发行方式都表现出了明显的多样性。由于这种多样性,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对会员卡有多种分类方式。传统的会员卡合同分类有预付式和非预付式,准入式和非准入式两种。根据消费者获得会员卡是否需要预先支付后续消费价款或费用为标准,可以将会员卡分为预付式会员卡与非预付式会员卡。①根据持卡人获取会员卡的目的是为获得在办卡商家消费优惠权利,可以将会员卡分为准入式会员卡及非准入式会员卡(优惠性会员卡)。但合同解除的条件主要是对合同履行程度的判定,而合同的履行以合同内容为基础。所以要研究会员卡的合同其他法律问题,不得不从合同内容的具体类型进行甄别,以判定合同解除的适用条件。

会员卡是商家进行营利的手段,它主要表现为赋予持有会员卡消费者一定优惠或特定权利,以大批吸收、聚拢、稳定消费者的形式。购得有形物品和取得无形服务是会员卡合同内容的两大类别,如麦德龙、沃尔玛等大型超市和新世界、百盛等大型商场推出购物型会员卡;又如美容美发行业、健身保健行业、娱乐消费行业推出的服务型会员卡。购物型会员卡和服务型会员卡主要是以消费者的对待给付是否为物理上消费物品为标准划分的,即消费者的对待给付换的的是物品还是服务。

二、购物型

作为继续性合同的会员卡消费服务合同的具体的合同内容是不确定的,时间的流逝会增添新的权利和义务,但合同订立之时合同内容的类别是明晰的。首先,购物型会员卡在合同订立之时,消费者是以取得带有优惠性质的消费物品为合同目的,给付商品和支付对价是此种会员卡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也就是说在合同订立之初已知出售合格商品为商家的主要义务,获得合格产品为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如此才能按其合同内容完全履行合同权利、义务。

其次,购物型会员卡合同下的合同标的多为种类物,当出现给付瑕疵时完全可以替代给付,如果是食品还可以用《食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救济。若给付标的为特定物,无法进行替代给付,也可以退换或修缮继续履行并请求损害赔偿。此时,在没有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不宜使用合同解除,以维护合同严守原则,保护合同稳定性。

再次,不乏有学者要提出质疑,在购物型会员卡合同下亦有大量以服务作为合同内容出现的情况。比如商家所提供的场所、服务人员、免费停车和管理箱包等内容,对这些合同内容的不满意能否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笔者认为,购物型会员卡合同的“服务内容”应为附随义务,主要功能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是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和维护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上利益(保护功能)。违反附随义务或附随义务的履行有瑕疵不会对合同目的的实现有终局性的影响,故不应成为解除合同的条件。

可见,购物型会员卡的合同内容主要是物品的给付和对价的支付。并且,标的物为可替代或退还、修复的物理存在物。

三、服务型

服务型会员卡合同的主给付为无形服务的提供和对价的支付。如健身会馆提供场地、器材、教练等是为了实现债权人达到健身效果、享受健身过程的合同目的,是确保合同履行的必要内容。故服务型会员卡合同解除权的获得就要以服务内容的满意程度来衡量,债权人对服务内容的不满意可能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从而产生解除权,撼动合同效力的根基。

服务型会员卡合同,在履行合同时很难对给付瑕疵进行客观判断,对服务的满意程度具有不可量性,为一种主观观感。区别于服务型会员卡合同对给付瑕疵的判断,消费者购买的消费品可直观感知,并且有国家执行标准和业界执行标准的规定。虽然服务不满意是构成此类合同解除权生成的重要条件,但基于其主观臆断性和不可量性对其的适用应该谨慎为之。

服务结果的满意度对合同效力具有终局性的影响。服务作为合同内容出现,其服务效果是衡量合同履行情况的唯一标准。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做出作为债务内容的给付,并因此使债权目的达到而归于消灭。合同的履行需要有履行的行为(给付行为),在服务型合同中,提供服务就是履行合同。债权人对服务效果的否定是确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判断因素,故此时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综合型

综合型会员卡是指,会员卡消费服务合同的内容集物品交付和服务提供于一身的合同类型。但是,绝对不可以简单理解成购物型会员卡和服务型会员卡的简单集合。综合性会员卡合同内容往往是在提供服务的同时附带物品的给付,或者,给付物品的同时夹杂服务内容。例如:在美容美发行业中产生的年卡,主要是用于美容美发服务的消费,但是这种服务的过程中常常伴随着美容美发产品的出售。又如,化妆品产业为宣传推销产品,常常在实体店面设立化妆服务人员。服务人员会根据消费者的购买意向进行产品介绍,并提供为消费者实时化妆的服务,以便消费者现实感受产品魅力。

以上两例是生活中常见的会员卡合同类型,但是这种类型的合同内容丰富,购物与服务的性质掺杂其中,只是所占比例不同(又或说合同目的不同)。第一例中,美发的烫染和皮肤的护理服务是合同主体意将实现的合同目的。而第二例所述的化妆、护肤产品的买卖才是合同目的。

五、结语

合同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在当今社会交往中成为法律关系搭建的主要桥梁,重要性显而易见。本文选取了会员卡合同类型分类为视角论述,希望对会员卡相关问题的继续研究能有所助力。

注释

①张春普:《对会员卡法律关系性质的探究》,载《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1年5月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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