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审计中心工作办法

2024-09-24

高校审计中心工作办法(精选7篇)

1.高校审计中心工作办法 篇一

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

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行为,建立科学的内部审计工作秩序,促进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及陕西省电力公司有关内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内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查错防弊,严肃法纪;公证评价,促进管理;监督服务,提高效益。

第三条 公司内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促进管理。

第四条 公司内审部门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在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合格的审计人员;(2)明确的法定职责和权限;(3)建立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事业心,热爱审计事业;熟悉财经和相关专业;具有较强的协调管理、分析判断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有廉洁、公正、勤奋和奉献精神.第七条 审计机构可按业务性质分设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合同、工程预算等审计岗位。在审计实施中,可根据所审计的内容,实行专业主审制。

第八条 审计机构可根据审计任务的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组成由审计、财务、经营、劳人等专业人员参加的审计组,开展专项审计。临时抽调参加审计的人员,实施审计时,行使审计人员职权。

第三章 审计工作任务

第九条 审计机构应对企业的各项收入、支出计划、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全过程的有效监督,以确保企业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促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 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企业生产、基建、技改、财务、信贷、外汇等收支计划预算,工程预(概)算等执行情况。

(2)企业及重要项目的财务收支及决算。(3)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固定资产大修理、业务扩充等工程审计。

(4)企业签订的采购、借款、担保和发包工程等经济合同、契约、协议等。

(5)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6)根据“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能兑现。

(7)对企业工资及消费基金的增长进行监督。(8)对企业的收支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进行审计。(9)对经理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的期中或终结审计。(10)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计评价。(11)对所属的多种经营单位进行审计。(12)开展审计调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13)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1)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提供生产、基建、技改计划;资金、信贷、外汇、劳资、物资等专项计划及预算;财务(统计)报表、工程预算、经济合同、经济活动分析;经营管理制度、规定、办法及有关文件。

(2)参加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单位有关经营管理制度、办法和规定,参阅有关文件资料。(3)审查被审计单位的财会资料及经济合同、统计资料、生产记录、工程决算等相关经济资料。有关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藏、转移、变造和毁弃。

(4)有权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文字、音像等证明材料,有关方面应提供方便,出据证明材料。

(5)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按国家及企业有关规定责成被审计单位或部门限期纠正;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失职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建议。

(6)对拒绝、破坏、拖延和阻挠审计工作的,经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对打击、陷害、报复提供审计依据人员的行为予以揭露,并建议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8)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反映权。

第十二条 审计干部要严以律已,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无故干预或打击报复。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基本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对某些审计项目,还需实施后续审计。

(一)准备阶段

1.根据上级指令、公司计划的需要及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制定审计计划,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2.制定工作方案。其主要内容如下:(1)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范围和方式;(2)审计的依据、内容和实施时间;(3)审计人员及分工;(4)被审计单位需做的准备工作及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3.审前调查。其主要内容如下:(1)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2)学习掌握有关的经济法规、制度和规定;(3)其他需要准备的事项。

4.下达审计通知书。一般应在正式审计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需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发后,方可下达审计通知书。

(二)实施阶段

1.进点后首先宣读审计通知书,说明来意,提出审计工作要求事项和审计纪律;然后听取被审计单位的自查报告、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或情况介绍。

2.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项目审计分项作业计划》,确定审计的重点、专题,落实人员分工,拟定审计具体步骤。3.通过审阅核对、调查询问、查阅资料、座谈讨论、核查实物等方法实施审计。

4.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好审计记录和取证工作。5.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对已确认为违纪违规问题的审计工作底稿,经审计组长审阅后,送交被审计单位认证签署意见。

(三)报告阶段

1.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做到:事实可靠,依据充分,结论清楚,定性准确,意见中肯,建议可行,条理清晰,简明扼要。

2.审计报告的内容。审计报告主要内容:(1)被审计单位(项目)的基本情况,本次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等有关情况;(2)应披露的基本数据和重大事项;(3)审计出的主要问题;(4)对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改进的建议;(5)审计评价及结论。

3.审计组审计事项实施终结后十日内形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须经被审计单位、审计部门及审计单位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分送各有关单位、部门和领导。

4.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部门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计结论和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

5.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后十五日内向审计单位主管领导申请复议。受理单位或领导应在收到申请复议报告30日内进行复议或裁定。再此期间,仍按原审计结论和决定执行。

6.被审计单位按《审计结论和决定》处理完毕后,应填写《审计结论和决定处理情况报告单》,将处理情况向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审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

(四)后续审计

后续审计项目可由审计部门根据情况自定,其内容为: 1.审计结论和决定执行情况;

2.审计结论和决定在执行中有何困难;

3.通过审计使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发生了哪些变化。

第六章 审计档案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是审计机构在审计活动中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真实记录,是考察审计工作,研究审计历史的依据,是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是审计机构的重要任务。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的立卷工作应实行“谁审计,谁立卷”,“边审计边收集整理,审结卷成”的原则,定期移交,集中保管,不得长期存放在承办单位和个人手中。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资料包括审计中形成的文件、计划、报表、凭证、电报、录音(像)带、照片等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八条 审计立卷采用按性质分类,按项目立卷,分卷编号的原则进行。

第十九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建立严格的登记手续,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按期归还。

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应核定保存期限。超过期限的档案,应鉴定造册,经单位领导批准销毁,并派专人监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审计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各项条款与国家颁分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审计室 2010年4月10日

2.高校审计中心工作办法 篇二

一、《内审办法》起草的必要性

1. 建立内部审计监督机制是加强直管、代管单位财务资产监管工作的需要。

根据国资委要求, 钢铁协会负责本系统直管、代管单位的财务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工作, 要求建立内部审计机构, 加强内审工作力度。钢铁协会为加强对直管、代管单位财务资产和领导班子的管理、考核, 也需要加强其内部审计工作。为使钢铁协会内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需要制定《内审办法》。

2. 建立内部审计监督机制能够降低违纪、违规问题发生的风险。

去年钢铁协会组织中介机构对系统内29家直管、代管单位, 及所属41家公司进行了“小金库”检查和财务资产管理状况的全面检查, 发现各单位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小金库”、违纪违规、财务资产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尽管这些问题在整改落实阶段大部分进行了积极整改, 但为巩固整改成果, 防范新的问题发生, 还需要运用制度加以保证。

3. 建立内部审计监督机制有助于防范化解管理风险。

钢铁协会所属各单位在查找问题原因的同时, 侧重建立完善内控制度, 提出了各项整改措施近百条;新建、修改了内部规章制度48个, 对于这些制度的实施效果有必要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二、《内审办法》制定的依据

《内审办法》主要依据审计署、国资委相关法规, 并结合钢铁协会系统的实际情况, 在经过反复斟酌各项法规的适用性上形成初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第三条: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3. 国资委《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三、《内审办法》的主要内容

《内审办法》包括总则、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内部审计种类和工作重点、中介审计机构的选聘、奖励与处罚、附则, 共8章、34条。

第一章 总则共3条, 主要介绍了文件起草依据、适用范围和内部审计的定义。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共4条, 主要介绍内部审计机构的定位以及人员配备要求, 并明确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共3条, 主要介绍内部审计具有的实施财务审计、开展内控评价等8项职责。包括配合国资委、财政部、审计署等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各类外部审计, 组织或协调中介机构对所属单位进行财务年报审计、专项审计及资产评估等工作;同时明确了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的8项权限。包括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共9条, 主要介绍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批准的工作计划, 具体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包括组成审计组、下发审计通知书、调查取证、提出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下发审计决议以及申诉等。

第五章 内部审计种类和工作重点共5条, 主要明确了财务收支审计、部门预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年报审计和专项审计的工作重点及要求。

第六章 中介审计机构的选聘共4条, 明确了选聘的标准、范围和流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共4条, 主要对内部审计过程中,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检查结果提出奖励和处罚。

第八章 附则共2条, 提出文件的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四、征求意见情况

《内审办法》从2012年4月份起陆续征求了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直管、代管单位的意见, 并进行了修改完善。

1. 财务资产部于2012年4月末在郑州召开的“财务资产管理培训座谈会”上, 征求了财务人员对《内审办法》的意见, 各单位都比较赞同。5月上旬再次征求了各直管、代管单位意见, 主要意见是审计费用由谁承担问题。经领导审阅还是维持《内审办法》提出的办法:由钢铁协会内审人员或聘请专家组成的审计组开展的内部审计, 不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年报审计由被审计单位承担费用。

3.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克服办法 篇三

关键词:现代企业审计对策分析

1审计的作用分析

1.1保证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

1.2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1.3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1.4降低和规避经营风险

2当前内部审计的问题

2.1思想上重视不够内部审计工作虽然开展了多年,但由于人们在思想上认识还不够深入,尤其是大多数企业领导不重视,认为内部审计工作与企业取得经济效益没有直接的关系,可有可无。部分企业领导人认为内部审计限制了自己的经营自主权,削弱了自己的权威。于是,他们便随意撤并内部审计机构,精简内部审计人员,从而出现将内部审计机构撤消或将内部审计人员精简并入财务部的普遍现象。这种情况下,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完全体现,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也难以完全发挥出来。

2.2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相比,内部审计的法规、标准相对滞后。审计准则是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和报告审计意见时所必须依据的原则、规范和尺度,它是衡量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标准。由于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起步较晚,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和准则,使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过程中缺乏规范性,从而对审计造成许多问题,尤其是违纪问题难以确切地定论,导致企业内部审计缺乏约束力。

2.3审计缺少重点当前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仍然以传统的财务审计为重心,主要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评价及报告,或受制于单位领导的意图,工作的主动性和目标性不强,与现代企业制度对内部审计的要求极不相称。

2.4审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文化知识,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偏低。目前绝大部分内部审计人员是从财务部门或从其他部门改行而来,知识面单一的情况十分严重,不能较好地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二是专职人员较少,兼职人员较多,后续教育不足,知识结构不合理,缺乏系统的审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现代审计手段的掌握更加缺乏,电算化内部审计,网络信息内部审计处于空白。三是个别审计人员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审计行为不规范,审计作风不扎实,降低了内部审计人员的威信和形象。

3搞好内部审计应重点抓好的几个问题

3.1强化内部审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供了前提条件,是企业改革的方向,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内部审计作为企业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加强内部审计则是企业转化经营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从企业发展角度看,正确认识并重视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现代企业管理进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3.2提高对审计重要性的认识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客观上为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创立了良好的条件。内部审计介入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效益审计、事前审计能总结出大量的信息,为管理者进行正确决策提供依据。内部审计是企业领导的参谋和助手,立足于企业内部管理,代表企业对内实行经济监督,强化服务职能,确保企业战略、方针、目标的贯彻实施。内部审计作为企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企业所有权主体或委托者报告审计结果。因此,企业领导要转变观念,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这也是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保证。

3.3制定有关内部审计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内部审计专门法规,并制定相应的内部审计准则,以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明确内部审计人员的权限和职责以及对违规违纪现象的处理等内容。良好的法律保障,不仅可以制约内部审计人员判断事项的随意性,防止他们主观臆断,还可以更好地保护内部审计人员,激发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3.4完善内部审计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是各企业单位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的一种措施,其目的在于加强对本单位的审计监督,提高本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内部审计,须按照其特点来重构内部审计的管理模式。

3.5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是加强和改善审计工作的重要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审计法规的不断颁布实施,审计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任务和要求,高素质的审计人员才能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内部审计人员仅靠自己现有的知识技术是无法适应时代前进的步伐的。必须始终如一地学习和掌握与审计密切相关的新知识,不断丰富和充实审计知识领域,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才能适应新形式下对审计人员的要求。企业和有关部门在挑选德才兼备的优秀大学生充实到审计队伍、优化队伍年龄结构、提高学历层次的同时,还要重视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学习,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同时要与内部审计实务结合起来,边学边干,边研究边运用,更新知识,让理论联系实际并来指导实际。

4.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篇四

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1995年10月19日,电力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电力工业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企事业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是本单位实施经济监督的职能部门,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或评价,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实行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电力部在东北、华北、华中、华东、西北、西南地区设立审计分局。电力大中型企业、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财务收支金额较大和下属单位较多的事业单位、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及其兴办的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审计机构或配备与其工作量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上述需要设置审计机构的单位,可创造条件设立总审计师。

第五条 审计署驻电力部审计局,在审计署和电力部领导下行使政府审计职能,并负责组织指导电力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网局、省局,水电建设总公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等以及有所属单位的部门和单位,负责领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各级领导部门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办法,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指导、监督各级审计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工作;总结、交流、宣传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先进;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理论研究和人员培训工作。

第六条 各级审计机构,可视工作需要配备财务会计、工程、经济各占一定比例的干部,从事审计工作的各类专业审计干部,其专业技术职务,分别按照国家规定聘任。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得上级审计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上级审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审计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证、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

第八条 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主要审计事项:

(一)财务计划、预算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效益;

(四)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

(五)国家财经法规,电力部、上级部门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七)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等合同契约、协议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八)厂局长(经理)任期实行期中、终结经济责任审计;

(九)根据需要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进行审计调查;

(十)上级部门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职权

第九条 各级审计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特殊需要,要求所属有关单位、职能部门按时报送经济活动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经济活动的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经济活动有关的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涉及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的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参加有关生产、经营、计划、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会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和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作出立即纠正和制止一切不正当的财务收支的临时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和冻结资产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的建议,并向上级审计机构或者审计机关反映。

第十条 各级审计机构有以下处理、处罚权:

(一)各单位自己审计出来的违纪金额,由各单位按规定自行处理;

(二)上级审计机构审计出的违纪金额,凡属应交国家的,上级审计机构负责追交。凡属应交部、网局、省局和上级单位的应交款项负责追交。凡定为违反财经纪律的款项由执行审计任务的审计机构收缴。从通知交款日起,逾期不交按千分之十罚滞纳金。收缴的款项和滞纳金,必须按国家财务规定进行处理。

(三)通报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四)对被审计单位提出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准备

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拟定审计实施工作计划,经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审计项目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分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的、内容、范围;

(三)审计方式(就地审计、送达审计或委托审计);

(四)人员组织;

(五)审计时间;

(六)政策、规章办法学习;

(七)其他应准备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下达审计通知书或授权审计通知书,应在审计前七天通知被审计单位。通知书内

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审计组长及其他审计人员;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五)审计机构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实施项目审计主要步骤:

主要采取就地审计为主,送达审计为辅的方式,通过核对财务帐簿、报表、凭证资料,核查实物、调查访问的方法进行。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实有问题的事项;

(二)准确编写审计底稿;

(三)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在审计底稿上签署明确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终结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10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意见书一并送单位领导,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做为下达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一)审计意见书: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改进、建议的,下达审计意见书。

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抄送上级审计机构。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必须执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向执行审计任务单位负责人和上一级审计机构负责人在十五日内提出,该负责人应在三十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二)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部门和本单位规定的财务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给予处理和处罚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六条 对重要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六章 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审计机构实行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审计工作计划和上年审计工作总结,部直属单位应于每年一月底前报部,审计统计报表应于季后五日内报部,重要审计报告、重要审计情况、审计工作经验可随时报送。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应指定专人管理,其立卷、归档的范围及其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审计派出机构

第十九条 电力部设在各地的审计分局,为电力部的派出机构,审计业务由部直接领导。各分局审计工作管辖地区、机构组织设置、人员配备及其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为了解情况,有利于审计工作开展,各分局参加挂靠网、省局有关会议,按规定阅读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审计分局的主要任务:

(一)对各该地区部直属电力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实行指导。

(二)代表电力部按本规定的职权,对各该地区部直属电力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三)根据需要进行审计调查,并及时向部反映情况和报告工作。

(四)完成部交办的审计项目及其他事项。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工作有显著成绩的部门和单位,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有突出贡献,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违反财经纪律有功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行政的、经济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

(二)拒绝提供帐簿、会计报表、财务会计凭证及重要会计资料的;

(三)提供假财务帐簿、财务会计资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审计人员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电力部解释修改。

5.上海市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篇五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应根据审计业务需要,分别设立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设立审计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应设立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

第四条 部门、单位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第五条 部门、单位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业务上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六条 部门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本部门的审计工作,提出各项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本部门所属单位进行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审计;

(三)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厂长、经理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四)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审计实施办法,开展专题审计调查;

(五)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审计人员进行培训,指导业务工作。

第七条 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进行经济效益审计,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二)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维护财纪纪律,增强单位自我控制能力;

(三)抵制乱摊派、乱收费,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四)促进建立健全各项经济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八条 部门、单位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查各种帐目、资财和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就审计事项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

(三)参加本部门、本单位有关的行政会议;

(四)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部门、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反映本部门、本单位的.情况。

第九条 部门、单位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均应编制年度、季度审计工作计划,分期组织实施,并按期向本部门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作出工作报告。

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程序可分为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后续审计四个步骤。

审计准备,是对有关资料和情况进行初步了解,确定审计的任务、方法和时间,编制审计计划,报经本部门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审计实施,是根据审计计划要求,对有关的帐、证、表和实物及指标、数据等,进行全面的或有重点的审计,并可作必要的调查研究。

审计报告,是在审计实施基础上对审计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具体的意见或建议。审计报告文本应征求被审计方面的意见。意见同审计报告文本应同时报送本部门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作出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

后续审计,是在审计终了一定时间以后,检查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第十一条 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应送被审计方面执行,同时抄送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 被审计方面对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应当执行。如有异议,属单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申请复审;属部门的可在十五日内向本部门行政负责人或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申请复审。

第十三条 部门或单位行政负责人、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应在接到复审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或维持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或纠正原不适当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

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应照常执行。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有关案卷应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部门、单位的审计人员,按照人事管理制度进行任免。

部门的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同意;单位的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的同意。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徇私情,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斗争。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6.高校审计中心工作办法 篇六

关键词:高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难点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 是国务院为了提高我国的竞争力于2006年2月9号公布的。规划纲要指出, 我国必须要努力在本世纪中叶, 即2020年前后发展成为世界科技强国之一, 争取尽快进入创新型国家的行列。为了实现业已规划的这一目标, 国家计划对高科技进行大规模的投入。作为国家在科研上最重要的主力军之一, 高校在科研项目以及科研经费上的投入将会大幅度的增加, 因此, 高校科研经费在审计监管工作上的任务量也变得繁重起来。怎样在社会发展与国家政策的变动中坚持与时俱进地做好高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 成为越来越多人尤其是高校内部审计部门关注的热点问题。想要做好高校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 首先应该对高校科研经费审计的范围及内容有所了解, 在深入了解的同时应该对高校审计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进行分析。

一、高校科研经费审计的范围及内容

高校科研经费的来源形式多样, 根据其来源的不同, 目前我国高校科研项目一般被分为两种, 一种是纵向科研项目, 一种是横向科研项目。一般来说, 高校纵向的科研项目经费来自于国家的财政部门的资助或者拨款, 是国家政府部门的负责的经费项目, 包括科技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横向的科研项目经费通常来源于高校与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之间的合作开发研究。但不管是纵向的科研, 还是横向的科研, 它们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上都具有相同的特点, 即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以及完成任务后要专项了结等。从各种实践工作总结来看, 高校科研经费的审计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几种。

高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中, 首要的工作是对科研经费来源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查。纵向科研与横向科研在经费取得的形式上是不相同的, 因此在审计内容上的偏重点自然也是不同的。纵向科研的经费因为来源于国家, 所以在审计上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部门的专家组会进行着重的检查, 因此可以不再专门对其来源性进行检查。而横向的科研经费的实现多数是委托单位的协议形式, 在审核上并非都会通过专家之手, 在科研协作真实性与可行性的监督上也就相对缺乏一些, 所以对于这部分的科研经费必须着重进行合法性与可行性的检查, 其次经费在预算上是否合理, 在人员配备上是否真实, 在科研手续上是否完整也是经费审计工作中的必须检查内容。只有这样, 才能使虚报科研项目骗取科研资金与协作单位私分的现象得到避免。最后, 是对科研经费支出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经费的使用范围是否在开支的标准之中, 对巧立名目、加班费、奖金、劳务费等滥发的现象着重审查;对专款是否做到专用, 有没有出现对资金进行挪用、挤占和转移以及浪费等现象进行审查;对结余资金有没有按照规定和比例进行分配进行审查;对科研经费合同符合不符合实际, 能否在项目完工后依据合同做出结算进行审查。此外, 对科研经费的严肃性与科学性进行审查也是高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审查的目的是为了在管理办法的制定上避免与国家的相关制度出现抵触。

二、高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中的重难点分析

(一) 高校科研经费审计重点

1.对科研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必须重点审查, 保证经费预算刚性提高

高校在科研经费审计工作中不仅对项目的立项申请书是否已经获取批准, 项目合同书等立项申报资料是否已经签约进行核查, 而且需要对照项目经费决算表, 对经费的预算情况加以了解, 并对对应子目经费实际收支情况进行逐一的比较。针对经费中已经超支的部分, 高校审计工作人员应该按国家规定和合同书约定程序做好预算的查明与调整工作。审计部门还必须对原始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进行查阅, 在查阅的过程中对资助单位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如期进行审计, 避免出现虚假预算和对国家财政资金进行套用的行为, 提高高校科研经费预算和管理的刚性。

2.对科研经费的合法性情况以及是否专款专用进行重点审查

高校可以通过座谈会、与有关人员交谈等方式对最新的科研经费信息资料进行掌握, 也可以通过对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的审阅, 对一些疑点的蛛丝马迹加以留意, 进而对科研经费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如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等进行查明。在审计工作的过程中, 经过调查发现很多项目负责人存在私自套取科研经费犒劳自己的情况, 有些人甚至会对科研经费直接贪污和挪用。所以, 高校审计工作必须要对科研经费的合法情况重点审查。科研经费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也是高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应重点审查的点。高校可以通过对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进行核查来了解高校科研经费是否被纳入了学校的财务部门进行单独的核算或者同一的管理, 也可以通过对科研经费拨转款项真实性的审查来保证科研经费一定要落在实处。此外, 在审计工作中, 资产购置、使用、管理情况和资产购置是否合理, 以及经费结余情况和结题不结账情况的避免也是高校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工作中的重点, 需要多加注意。

(二) 高校科研经费审计难点

1. 高校经费审计的依据不充分, 对其进行审计判断与决定较难

针对高校科研经费审计, 各个国家都是不同。有些国家的审计法规由于发布与施行的时间很早,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国民经济不断的发展, 很多已经明显地滞后与实际发展需求。但因为还未实行新的审计法规, 旧有法规依旧在实行中, 使现代高校科研经费审计在法律上的依据不够充分, 使得审计工作的发展受到遏制。与此同时, 也给审计人员对事实合情合理的判断造成了一定困扰, 导致其难以做出精确的审计结论和判断。有些高校科研项目的合同书在总体目标上的要求比较笼统, 在具体的要求上也不够详细, 这种现象主要出现在一些横向的科研项目中, 这种情况往往会导致审计工作中对照项目合同书对科研项目完成情况的考量成为难题。

2.审计工作的计划性与送审的临时性和急迫性有所冲突

高校内部科研经费审计工作是有一定的计划性的, 通常都会依照学校已经批准过的整个年度的工作计划进行有序的工作。但很多高校都存在项目负责人员不按照规定的时间送审的情况, 这种突击送审本来就会打断高校审计工作的有序性, 有时还要求当即就得给出审计的结论, 更是会对审计工作的秩序产生很大程度上的影响。为了给项目负责人继续申报科研项目提供便利, 为了保证审计结论的正常结项, 对学校科研项目总量进行提高, 有时很多审计人员会对审计程序进行从简履行, 但从简履行往往会导致审计工作质量不高。

3.高校审计工作缺乏标准的科研经费效益评价指标体系

高校科研经费的效益不仅包括经济效益, 还包括社会效益。但从目前情况来看, 很多高校在标准的科研经费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存在普遍缺乏的现状。因此, 对科研经费效益无法在实际工作中作出量化和定性的评价。大部分高校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的效益都较少进行审计, 这些都对审计工作的范围有一定的约束。

高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关系到高校科研项目能否有效展开, 也关系着国家科技的进步和发展以及创新能力的提升, 所以必须要做好高校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只有了解了高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中的重难点, 针对这些重难点展开工作, 对其中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进行避免, 才能保证高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的高效率和高水平。

参考文献

[1]谭红梅, 张经鹏.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初探[J].财会通讯.综合 (上) , 2009, (20) .

[2]欧阳卓平.高校科研经费审计现状及改进措施探讨[J].审计月刊, 2011, (15) .

[3]王琪.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的思考与研究[J].技术与创新管理, 2008, (22) .

[4]沈煜, 佟仁城.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审计监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科研管理, 2009, (16) .

[5]董大胜, 石爱中, 章柯.审计技术与方法[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 2007.

7.高校审计中心工作办法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哈尔滨工业大学采购工作的审计监督,规范采购工作审计行为,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哈尔滨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工作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采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采购工作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应该遵循公平、客观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中所规定的货物、建设工程、药品药材、后勤保障等采购行为进行的审计监督,对有关招标投标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采购工作全过程审计。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采购管理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内部有关规定,掌握采购内部控制原则,了解学校采购现状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开展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采购工作审计,审计处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六条 审计处是学校进行采购审计的执行部门,在学校采购监督小组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其他监督部门对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校内采购单位及有关 1 人员执行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学校的采购政策、制度的制定提出建议、意见。

(三)对采购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提请采购归口管理部门予以制止,并建议采购执行部门向采购领导小组汇报;

(四)对采购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采购方式等方面的不足或不合理情况,应向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必要时应提出管理建议书;

(五)对与采购项目有关的投资管理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六)协同监察部门查处采购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采购工作中涉及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审计人员要遵守审计工作纪律,要客观公正、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三章

审计权限

第八条 在采购工作审计中,审计处具有以下权限:

(一)参加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通知审计处参加。

(二)要求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提供与采购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对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制止;

(四)向采购归口管理部门、供应商等调查了解与采购有关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采购工作结果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采购组织形式的审计

(一)符合学校采购限额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采购,有无采用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公开招标的情况;

(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材料认证等采购方式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有无随意采购,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有无规避学校采购监督的问题。

第十条 采购方式的审计

(一)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贯彻了以公开招标作为 采购的主要方式,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理由是否真实、充分;

(二)是否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化整为零,有无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或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三)是否严格按照已确定的采购方式和要求进行采购,有无在执行过程中自行改变采购方式等。

第十一条 采购程序审计

(一)公开招投标程序的审计

1、招标审计

(1)学校自行组织的招标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委托代理招标是否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代理的事项;

(2)是否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3)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间;

(4)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完整,有无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是否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5)是否存在招标机构、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相互恶意串通,虚假招标行为;

3(6)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是否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规定的时间前,是否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过程中是否存在擅自修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违法行为等。

2、投标审计

(1)投标人是否具备学校采购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是否具备招标文件中列举的要求;

(2)投标文件的编写、密封、撤回、更正、补充、替代方案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3)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其资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4)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是否递交了投标保证金;(5)投标人是否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不正当利益手段谋取中标。

3、开标、评标与定标审计

(1)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开标时间、开标记录及开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无效标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开标是否在监督小组的监督下进行,是否公正、公开;

(2)评标委员会是否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是否按规定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是否按规定回避,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是否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对所有投标人都相同,评标的指标、标准是否科学合理,标底的编制和确定是否合规、合理、科学,评标委员会是否执行了评标纪律或受单位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是否在有关监督机关监督下进行;

(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是否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排序,采购人是否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4(4)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是否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5)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是否有异议,招标采购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4、中标审计

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单位有无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是否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是否存在中标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

(二)邀请招标及其他采购方式程序的审计

1、邀请招标程序的审计

主要审查采购项目是否符合邀请招标方式的条件,供应商是否根据资信和业绩进行选择,供应商是否在三家以上。

2、竞争性谈判程序的审计

主要审查采购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人数和组成是否符合规定,被邀请的供应商是否符合相应资格条件,是否不少于三家,谈判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3、询价采购程序的审计

主要审查采购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人数和组成是否符合规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是否符合相应资格条件,是否不少于三家,询价方案是否符合要求,报价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等。

4、单一来源采购程序的审计

主要审查其采购行为是否符合该采购方式条件,采购项目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采购价格是否合理等。

5、工程项目材料认证程序的审计

5(1)主要审查采购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成立工程项目材料认证小组,材料认证行为是否符合该采购方式条件, 认证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2)参加认证的供应商是否符合相应资格条件,是否不少于三家,材料报价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认证的材料质量和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采购需求,采购价格是否合理等。

第十二条 采购文件完整性审计

主要审查政府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是否齐全并得到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采购合同签订审计

(一)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1、采购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采购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学校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的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等;

3、采购单位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原采购合同其他条款是否变更,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是否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二)采购合同条款和内容是否完整、明确、具体,意思表达是否清楚准确

1、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是否规范;

2、数量、规格、质量、性能表述是否正确;

3、价款和酬金是否明确合理;

4、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明确合理;

5、风险规避方式的选择是否正确;

6、违反合同的责任是否明确。

第十四条 采购合同履行审计

(一)采购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二)采购标的物的验收是否由专业人员来进行,验收记录、验收证明书是否齐全、完整等。重大采购项目是否委托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项,验收方成员是否在验收书上签字;

(三)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合同,或者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变更、中止、终止的合同,审查合同变更、中止、终止是否经过学校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审批,相关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五条 采购资金支付审计

(一)采购资金的申请和划拨是否根据批准的采购预算,科学编制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资金支付;

(二)预付款是否符合采购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工程采购还应审查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工程进度);

(三)支付资金是否符合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合同的要求;

(四)预付和结算是否由财务部门直接向供应商、劳务提供者或施工企业支付,有无采购部门或采购机构违规支付的情况;

(五)结算时是否扣除了预付款,是否预留了质量保证金,有无提前支付的情况。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采购工作审计可以采取项目管理式审计和过程参与式审计两种方式。

(一)项目管理式审计是有重点、有目的地将某采购部门、采购环节等纳入审计计划,形成为特定审计项目,并实施相应审计程序的审计模式。

(二)过程参与式审计是由审计处派出审计人员参与监督采购的全过程或者部分重要过程,实现采购工作审计的日常化。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式审计程序如下:

(一)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编制的采购工作计划,应当报送审计处备案。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招标部门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采购项目审计计划,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

(二)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以及与采购活动有关的单位、部门,应当配合审计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人员通过审查招标投标文件、合同、会计资料,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审计组对采购事项实施审计后,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处。

(五)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对审计处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应及时将结果反馈审计处。

第十八条 过程参与式审计程序如下:

(一)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编制的招标文件在公布时应送交审计处,审计人员应认真掌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要求及学校相关预算资金控制情况;

(二)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提前一天通知审计处开标时间,审计人员参加现场监督投标、开标、评标全过程。

(三)会同其他监督部门的人员对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包括对我校采购组织单位、评委(专家)在采购过程中的合法性、合规性监督;采购结果产生的程序、方法的合理性、有效性监督;

(四)按照采购程序,会同其他监督部门人员对供应商身份确认,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于重大的错误经与其他评委统一意见后,及时向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讨论处理方案,并充分发表意见;

(五)参与采购合同的会签。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或者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处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等违反相关的国家法律、规定等行为,按相应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若本细则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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