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课外辅导机构创业计划书aa(精选3篇)
1.中小学课外辅导机构创业计划书aa 篇一
鹏越教育:中小学课外辅导机构创业计划书 项目概述
一、项目来源
一直以来深圳都是我国的学习教育先锋城市之一。特别是随着经济的突飞猛进,相对于其他二三线城市在校学生越来越少的局面,深圳的生源不减反增,从而造成了浓厚的学习竞争热潮。基于此,深圳的家长普遍对于学习更加的重视,从学前教育到中小学课外辅导教育,深圳的家长都投入巨大。在这种社会背景影响下,课外补习将会有更大的需求,各位家长越来越重视教育,并且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投资向来都很“慷慨”,因此抓住机遇成立一家专业化的课外补习培训机构,是不错的选择。
而根据龙岗区教育局的统计,龙岗区有学生四十多万,大约有40%的学生家庭会寻找课外辅导,也就是有16万之多的市场,以一人一次花费1000元计算,大概有1.6亿的市场规模。
可见,这个市场还是很有发展潜力的。考虑到深圳学生还有午托的需求,我们机构可以利用场地优势,提供这项服务,充分节约成本,实现市场利益的最大化,争取1+1>2的效益。
二、我们的产品
我们的经营模式将以“午托+课外辅导”为主,推出的服务产品主要有:午托、作业班、课外辅导的“1对1”及各科特色班等。以后推出学习网站后,我们还可以提供网上学习卡、学习教材等产品。
产品特色:
1.启用鼓励机制,激发学生学习的自信。鼓励是动力;
2.老师的关注,是保障其一直保持学习热情的关键。关注是保障;
3.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的教学方式,更能让学生快速进步。因材施教是关键;
4.好的习惯可以成就美好的未来,所以培养良好的习惯才是根本。
三、我们的优势
1.与其他教育机构相比,我们用最小的成本,整合最大的优势,形式更加灵活多变;
2.集资入股的团队具有很强的凝聚力,锻造出一支具有专业水准、长期稳定的教师队伍,这是我们核心的竞争力;
3.将优质的教育送到学生家门口,取得地理优势;
4.打造在线学习网站,将教学、教研和IT技术结合起来,提升了我们的实力,也起到了更好的宣传效果。
四、市场分析
1、国内市场分析
全国中小学课外辅导市场是最受投资者关注的细分市场,目前,中国有超过70%的中小学生选择用课外辅导的方式来弥补学校教育的不足,而大考冲刺阶段的学生选择课外辅导的比例更高,其中愿意拿出上万元为孩子买单的家长竟占到调查总数的1/3.仅2007年一年,就有6家中小学课外辅导机构获得总额7000万美元投资。约占教育行业投资总额的近30%.“按70%的比例计算,仅在中国各大城市,就有4000万~5000万的中小学生参加课外辅导,即便平均每年每人只花费1000元,这个市场也具有400亿~500亿元的规模。”上海精锐教育创始人张熙说。世界银行曾发表报告称,中国从小学到大学的学生人数占世界的17%,但是教育市场价值却只占2%。从这一报告来看,中小学教辅的市场开发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在国内,中小学教辅市场已初步形成巨人教育、学大教育、卓越教育三家“巨头”企业。2008年,三家企业分别获得了2000万、1000万、800万美元的投资。这三家企业的成功核心各有不同:“巨人教育”走的是全面化道路,课程从奥数、体育、英语等一应俱全;“学大教育”则通过“1对1个性化辅导”模式,满足了高端家教市场的需求,目前已在全国开设了80多个学习中心,2008年营业收入达到了3亿元;在广东地区品牌第一的“卓越教育”则专注文化课培训,尤其在中学课程辅导上尤为出色。
2、市场发展空间分析
在市场供给主体方面,大部分的中介和经营机构都呈现出一种”散、小、乱”的特点。现在广大的市场究竟被谁占领了呢?调查表明:
A.其中一部分被专业的辅导机构所控制,例如巨人、学大、京翰、新东方、龙文、学而思等等
B.其他各类并不专业和正规的培训中心采用低成本运行、收费较低,吸引了部分学生和家长;
C.在校教师个人在家举办的辅导也瓜分了市场;
D.大学生家教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E.各类中介和家教中介网站也分得了一杯羹。
3、市场和竞争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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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成本预算
投资教育具有投资资金相对较少、利润回报率较高、投资风险相对较小、社会地位高、现金流良好等显著特点。
按照一般课外辅导机构投资预算,在珠三角举办一个教学点需投资约40—50万元。其中办公场所租金8万/年,装修费用1万元/年,办公用品1万/年,水电费 1万/年,员工工资 15万/年,宣传费用4万/年,流动资金10-20万/年。
我们的资金不足,所以尽量要做到“小成本大制作”,我们的成本打折,但是我们的质量不打折。办公场所可以放弃写字楼,租用普通的套间,租金一年大概3万,装修加办公用品的费用大概1万,水电费2千/年,宣传费用2千。
六、利润来源
一般的教育机构盈利模式—— 学生培训收费、家长培训收费、网站会员费、新奇学具经营。学费每年分为四期:暑假、平时、寒假、平时。每期辅导40小时,平均学费100元/小时,共计4000元/期,16000元/年,每名教师可带15名学生,每名教师每年可获得学费24万元,工资、奖金及其他成本除去10万元,公司净利润14万元。国内成功的教育企业如学大教育教师总数超过了4000名,他们的平均学费150元/小时,每年的学费收入达到了5亿以上。
我们的利润等定价商议好之后再列出。
七、发展目标
第1年,进行试点运营,进一步了解市场,以我们的特色抢占市场,收回成本;
第2—3年,稳定生源,进行局部调整,打造出自己的特色产品,扩大知名度,积累资金;
第4—6年,整合实力,发展分机构。
2.中小学课外辅导机构创业计划书aa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生课外辅导及幼儿早期教育辅导机构的管理,促进和保障中小学生课外辅导及幼儿早期教育辅导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举办中小学生课外辅导及幼儿早期教育辅导机构(以下统称辅导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对辅导机构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辅导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辅导质量。
第五条 市教育局是我市辅导机构的主管部门,各镇(街)宣教办协助市教育局,负责辖区内辅导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办学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举办辅导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举办者资格要求:举办辅导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辅导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要求: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非国家公职人员;
(三)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辅导场所、教学设备及生活设施等必要条件。教学辅导场所建筑面积必须300平方米以上,教学辅导场所租赁期不少于5年,教学设施设备总值10万元以上,教学辅导场所、教学设备及生活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
(四)有维持辅导机构正常辅导活动需要的稳定经费来源,其中开办货币资金(流动资金)5万元以上;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校长(机构负责人)和教师。校长(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有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辅导机构必须有专任教师5人以上(含5人),专任教师必须由具有相应科目和相应层次及以上资格的非在职教师担任;
(六)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七)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必要的教学辅导、人事、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请举办辅导机构,应征求所在地镇(街)宣教办意见后,再报市教育局审批。申办辅导机构,可先申请筹办;符合条件的,也可直接申请开办。
第八条 辅导机构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中国”、“中华”、“世界”、“国际”以及政党、行政机关、军队、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国际组织、外国国家地区名称等字样。一般应按照“市名+镇名+字号+培训中心”的样式命名。
第九条 辅导机构申请筹办的程序及材料要求:
举办者向拟办辅导机构所属镇(街)宣教办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筹办报告;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包括: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等;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四)租赁教学辅导场地的,应提供租赁意向书复印件;
(五)属多人合作办学的,需提供合作办学协议书,包括:举办者权利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情况、权益如何分配等。
镇(街)宣教办收到筹办申请后,经实地考察符合要求的,同意筹办,并将筹办情况报市教育局备案。第十条 辅导机构申请开办的程序及材料要求:
筹办结束,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举办者应向镇(街)宣教办提交以下申请开办材料:
(一)《申报审批表》(原件);
(二)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履历表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校长(机构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历证和职称证复印件);
(四)城建部门出具的校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证书》或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复印件);
(五)校舍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校舍建筑设计平面图(原件);
(七)租赁校舍的需提供租赁合同书(复印件);
(八)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租借场地原消防验收意见书无效)(原件);
(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包括流动资金验资和教学设备验资)(原件);
(十)章程及规章制度(原件);
(十一)科目设置、层次及课程计划(原件);
(十二)属多人合作办学的要求有合作办学协议书,包括:举办者权利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情况、权益如何分配等。(复印件);
(十三)有饭堂的要求有卫生合格证明(复印件);
(十四)有校车的要求有校车合格相关证明(复印件);
(十五)申请开办报告(原件,需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十六)镇(街)现场调查表(原件);
(十七)教师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和职称证复印件);
(十八)教师聘用合同(人力资源局印制的版本)(原件)。
镇(街)宣教办收到以上材料后,验明所有材料的原件,在只需提供复印件的资料上注明验明原件的时间和经手人。核实材料后,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对辅导机构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填写现场调查表,然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十一条 辅导机构的审批
市教育局成立辅导机构审批工作小组,负责全市辅导机构的审批。审批工作小组由市教育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职业与成人教育科、人事科、基础教育科、民办教育管理科等职能科室的有关人员。
市教育局收到申请开办材料后三个月内对申请开办的辅导机构进行审核,符合开办条件的发给《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不批准开办的,应说明理由。
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到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申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到市技术监督局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领取上述“三证”后方可招生。
第十二条 镇(街)宣教办应当组织建立和完善辅导机构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机制。
第十三条 辅导机构刻制印章,应依照《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2000】20号)办理。
第三章 办学要求
第十四条 辅导机构应按照核准登记的层次和科目进行招生。
第十五条 辅导机构应健全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六条 辅导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按聘任合同保障教师的经济收入,为专职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聘任外籍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十七条 辅导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公示,收费应统一使用税务票据,按月或每期收费,不得预收费用,不得乱收费。在办学过程中出现学员要求退还学费的情况时,辅导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退费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辅导机构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设置会计账簿。
第十九条 辅导机构存续期间,所有校产由辅导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转让、抵押或者用于担保。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辅导机构内从事宗教活动。
第二十一条 辅导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应切实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严防事故的发生。同时,应做好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辅导机构对学生在辅导机构学习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应负全部责任(不可抗拒原因除外)。辅导机构在接送学生方面应做好交接手续,保留书面交接凭据,并存档备查。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辅导机构在教研活动、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表彰奖励、参加社会活动等方面,应当接受市教育局及所在镇(街)宣教办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辅导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辅导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发布前应当送所在镇(街)宣教办,由镇(街)宣教办报市教育局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备案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四条 辅导机构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将审计报告报镇(街)宣教办和市教育局。
第二十五条 辅导机构应按照规定,参加每年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连续二年不参加年度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市教育局可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市教育局应将审批成立的辅导机构名单及其年度评估情况在部门网站上公告。
第五章 变更与解散
第二十七条 辅导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机构负责人)、名称、科目、层次或校址,应经镇(街)宣教办审核和市教育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 辅导机构变更举办者的,应向市教育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变更举办者的申请;
(二)新的举办者身份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
(三)转让合同(需经市公证处公证);
(四)合法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辅导机构财务审计报告;
(五)合法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新的举办者资产评估证明。
第二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或校长(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应向市教育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校长(机构负责人)的申请;
(二)新的法定代表人或校长(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新的法定代表人或校长(机构负责人)的工作简历。
第三十条 科目或层次的变更,应向市教育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变更科目或层次的申请;
(二)相关师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校址的变更,应向市教育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变更地址的申请;
(二)新校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校舍最近使用的安全鉴定书);
(三)消防部门出具的新校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四)新校舍产权证明材料;
(五)新校舍建筑设计平面图;
(六)租赁校舍的需提供租赁合同书。
第三十二条 辅导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或者合并:
(一)出现辅导机构章程规定的解散情况;
(二)因资金困难、管理不善等,无法开展正常的教学辅导活动;
(三)与其他辅导机构合并。
第三十三条 辅导机构的解散或合并应由市教育局批准,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
第三十四条 辅导机构解散或合并时,应妥善安置所招收的学生,镇(街)宣教办和市教育局予以协助。
第三十五条 辅导机构解散或合并,应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财产:
(一)应退学生的辅导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偿还举办者的投入。
第三十六条 辅导机构要求终止办学的,应提前3个月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市教育局在确认辅导机构已妥善安排好学生并依法清算债权债务后,批准其停办。
第三十七条 辅导机构的变更及解散,应在市教育局批准后,到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变更及解散登记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辅导机构在教学辅导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辅导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教育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登记,擅自举办辅导机构的;
(二)擅自分立、合并辅导机构的;
(三)擅自改变辅导机构名称、科目、层次和举办者的;
(四)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五)非法颁发或者伪造结业证书、培训证书的;
(六)管理混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八)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九)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辅导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办学许可证不得出借、转让。
第四十一条 境外的组织、个人以合作形式举办辅导机构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3.课外辅导机构托管班管理制度 篇三
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托管班学生管理,保障学生在托管期间的安全与纪律,提高学生作业辅导质量,制定以下管理措施。
一、学生接领
1.确定各学校学生的放学时间:每次接学生提前5分钟到指定地点。
2.等学生到齐后一起接回,不得让学生单独行动,如有特殊情况可在确保学生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分批到学校。
3.在回校途中,如有学生买文具、食品等需先向老师说明,经老师允许才能去买。
4.接送学生的首要任务是安全,如出现问题由接送老师负主要责任。如果学生因其他原因不能来学校,老师需提前和家长联系,确保事情的真实性。在学生放学后必须确保家长来接(家长提出学生可以自己回家的除外)。
二、托管班守则
1.学生到校后在“托管班签到表”填上到校时间并签到,未到学生由老师核实原因后注明。
2.按顺序把自己的作业登记到“家校联系本”上,不可漏登、不登。
3.每个学生安排有固定座位,不可随意调换。
4.每完成一项作业,必须由老师检查并签字。
5.每个学生书写作业必须按照标准的坐姿:腰背自然挺直,胸部张开,双肩放平,胸部距离课桌沿一拳左右;两臂平放桌上略张开,双腿自然弯曲平放,双脚与肩同宽;视线与桌面成600夹角,眼睛距离书本30cm左右。
6.教室里禁止打闹、闲聊,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7.每日按铃声上下课,需要提问或有事进出教室要先举手,征得老师的同意后方可发言或行动。
8.学生用餐时必须先洗手,按照顺序领取食品,不许拥挤吵闹。
9.用餐期间不许相互说话,并且杜绝浪费。
10.用餐完毕之后返回座位休息10分钟,禁止在教室、楼道跑动、喧哗。
11.为了减轻学生学习压力,达到劳逸结合、健康成长的目的,学校安排每周三在学生完成所有作业、家长没有即时接领的前提下,可以观看自然、人文、科普类电视节目。
12.(1)、每月进行一次考试或学校月考,成绩增长的学生给予奖励。
(2)、每月考试成绩下降者给予相应的批评与处罚。
(3)、两次成绩下降、屡教不改的同学将其劝退。
13、谦虚诚实,有错就改。
14、如有违反以上条例的学生,将给予批评或开除处理,退还当月剩余学费50%。
三、学生离校
1.作业全部完成之后,第一时间和家长取得联系,由家长即时接回家。如果家长不能即时接领,由老师安排读有益的课外书籍或其他课外作业,直到家长接领(家长提出学生可以自己回家的除外)。
2.学生离校时须将自己的桌椅摆放整齐,清扫座位及周围垃圾,在“托管班签到表”填上离校时间并签离,然后把签到表整理好放置在签到表文件夹里,方可离校。
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学乐教育中心所有。
2014年9月1日 附:
托管内容:
1、语数英当天作业独立完成。
2、配备机构同步练习题。
3、建立错题集。
4、建议配合周末小班同步提高。
课程承诺:
高效完成当天作业
作业错题当天解决
学习习惯逐渐养成学习兴趣重点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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