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3篇)
1.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 篇一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之间的业务合作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本指引披露信息的对象为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四条 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遵循本指引的基础上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可比性的原则披露信息。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会计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八条 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本指引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报告。
(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规定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编制和披露报告, 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三)风险管理。
(四)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
(五)资本金构成和资金运用情况。
(六)财务会计报告。
融资性担保公司委托外部评级机构进行主体信用评级的,应当将公司信用评级报告内容概要在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公司概况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简介。
(二)经营计划。
(三)组织架构、分支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四)合作的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最大十名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称、基本情况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二)本内召开的股东(大)会重要决议。
(三)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四)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五)高级管理层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六)内部控制情况,重点披露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披露下列风险管理情况:
(一)风险管理概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原则、流程、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以及新建制度,经营活动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代偿损失的核销标准,反担保措施的保障程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情况。
(二)信用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的管理方法,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暴露的期末数。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包括:影响流动性的因素,反映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以及流动性资产与一年内到期担保责任的匹配情况,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方法。
(四)市场风险管理。包括:因利率、汇率以及其他因素变动而产生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水平,市场风险的管理方法。
(五)操作风险管理。包括: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执行不力,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操作风险的管理方法。
(六)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可能对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其他风险因素,公司对该类风险的管理方法。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就本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分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承保情况:期末在保余额、当年累计担保额、近三年累计担保额。
(二)代偿情况:当年新增代偿额、近三年累计代偿额。
(三)追偿及损失情况:当年代偿回收额、近三年累计代偿回收额和累计损失核销额。
(四)准备金情况: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
(五)集中度情况:最大十家客户集中度明细、最大三家关联客户集中度明细。
(六)放大倍数: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
(七)业务质量:担保代偿率、代偿回收率、担保损失率、拨备覆盖率。
(八)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和整改的情况。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披露本年末资本金构成及本资金运用明细。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融资性担保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及时披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禁止披露的信息除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一)公司第一大股东变动及原因。
(二)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长)、总经理变动及原因。
(三)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住所的变更。
(四)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
(五)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六)其他可能严重危及公司正常经营、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披露的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应当至少包括:重大事项发生的时间、基本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息披露流程,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申请延期披露。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将重大事项临时报告自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采用邮寄、电子邮件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将报告全文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送达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将报告同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对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公司的报告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表意见并单独列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没有规定、但不披露相关信息可能导致对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产生错误判断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将相关信息视为关键信息及时予以披露。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信息披露参照本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涉及的指标适用《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 篇二
一、理论依据和研究假设
通过对前人研究成果的归纳整理,根据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动因分析,本文以为我国环境信息披露有其特有的意识形态,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受托责任为基础的外部压力论;二是以趋利行为为基础的自愿披露论。以上两种理论也决定着我国当前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双重性质。外部压力论认为,为确保企业的“正确的形象”不受到损失,企业高层会有选择披露“恰当的”环境信息去迎合政策导向。自愿披露论则认为,在无硬性约束条件下,主动披露相关的环境信息会提升企业价值和自身形象,更容易获得市场导向。
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目前研究多集中于披露形式、内容、核算方式、影响因素分析,以及对现状整理归纳,鲜有以环境信息披露为基础研究其可能所引起的市场反应和经济后果。沈洪涛等(2011)曾经提出环境信息披露所引出的连锁反应,但也仅局限于权益成本方面。
基于此,本文将研究重点定位于:从环境信息披露角度出发,借鉴现有成果,研究环境信息披露的行为与质量在不同行业中对股权融资的影响,希望可以为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改进与完善贡献微薄之力,并为后续研究提供有益的补充。
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已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比未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在股权融资方面更具有优势。
假设2: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越高,其股权融资的效果越好。
二、研究设计
(一)模型建立
本文采用多元回归模型将环境信息披露的行为和质量与股权融资的关系体现如下:
模型一:
模型二:
模型一和模型二分别用于检验假设1和假设2,由于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的数据相关关系存在时期滞后性,所以模型中以上一期的环境披露取值为基础建立。
(二)变量设计
本文以股权融资作为被解释变量,将环境信息披露行为和质量作为解释变量。另外,参考前人研究成果,选取若干控制变量,并适当进行取舍和修正,从而使各指标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各变量构成及其定义如表1所示。
本文主题为环境信息披露与股权融资的行业差异研究,股权融资效果用目标企业的股票换手率(Whole)体现,单纯从企业融资角度,目标企业的股票换手率越高,意味着该股票交易越活跃,成交量越大,投资者越有信心,关注度越高,属于热门股。解释变量选取两个,一是反映环境信息披露行为的Disclose,二是反映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披露指数EDI。该解释变量的选取参考学者李强、冯波等(2015)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因素研究。另外,本文为进一步验证测试结果,控制变量由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组成,毕茜等(2015)在论证正式环境制度和非正式环境制度与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关系时,引入了公司规模、盈利能力、财务杠杆和控股股东性质等控制变量。本文借鉴其研究成果,经过筛选确定财务指标由“资产规模(Size)”和“盈利能力(ROE)”组成。非财务指标选取“股权性质”,该指标可以用“高管政治关联”这一数值体现,因为在市场经济中,政府拥有着行政管理和助推经济的双重身份,具有政治关联性强的企业,特别是国企背景的大中型企业,一般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可能更关注其在该行政体系的发展,主动通过“关系”去迎合政府的需求,让企业承担更多的环境保护责任并积极地披露于公众。另外,高政治关联企业为了维护与众多相关利益方关系,更要注重自身企业形象,赢得良好社会声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
(三)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只选取山西省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之所以选择沪市上市公司是因为其环境信息披露状况要优于深交所上市公司。选择山西省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的原因:一是山西省是我国中部经济强省之一,长期以来形成的以资源区位优势带动其他产业链的发展格局一直存在,在中央提出的新常态经济形势下,急需转变“粗放增长,环境欠账”的思维,引入环境信息披露具有较强的研究价值。二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是行业差异下的环境信息披露,而截至2015年底山西省共有沪市上市公司36家,其中省属国企控股上市公司有19 家;按行业划分,涉及到重污染和非重污染等21个行业,具体如表2所示。此外,本文对样本企业进行以下筛选:1.剔除了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如山西证券),2.剔除了三年内有ST称号的公司(如ST安泰),3.剔除了数据不全面的公司。最终得到三年样本数据分别如下:2013年32家,2014年33家,2015年35家,合计100个样本企业。
注:①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索引》以及2013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上市的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将山西省样本企业划分为重污染和非重污染两类。②根据国家规定,对于石油化工、金属与非金属、生物医药行业的环境监管法规数量最多,而文化产业、批发零售行业制度压力相对较小。此外,建材业和农林牧渔业等行业之前虽然定性为非重污染,近几年对环境监测的要求也逐年升高。
有关环境信息披露的数据,对企业是否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变量取Disclose值,未披露设置为0,已披露取值为1。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采用EDI加权指标汇总列示。此方法借鉴王建明等人(2012)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项目及计量方法,通过查阅各公司年报,并对原始数据进行相关处理后得出。数据的统计与检验主要通过Excel和SPSS13.0软件完成。
三、统计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从样本企业近三年的环境披露情况来看,正如表3所示,三年内参与统计的山西省企业总数共100家,其中共有70 家披露了自身环境信息,所占比例近70%,披露比例相对较高,该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山西省企业近几年来对环境信息披露的意识逐渐增强,此种现象与山西省近几年注重经济转型,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探索建立“国家资源型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相关政策密不可分。
注:①表中左下半部分为Spearman系数,右上半部分为Pearson系数②*,**,***分别表示变量间在10%、5%、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相关
此外,本文研究的各变量基本统计情况如表4所示,其中环境信息披露行为(Disclose)的均值为0.769,说明山西省大部分上市公司披露了其环境信息。但是,环境信息披露指数(EDI)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间的标准差较大,说明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在披露质量上参差不齐,缺乏统一标准,总体质量较低。然而,本文发现2013年、2014年和2015年的EDI指数分别为3.302、5.114和6.841,这也说明虽然总体质量不高,但逐年有增高趋势。(王建明2014认为EDI在10左右为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中等)
(二)相关性分析
经过相关性分析,可以发现各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基本都在0.5 以下,检验结果亦都在可允许的范围内,这也说明各个变量的选取无重叠性,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进一步分析实验数据,本文发现在Pearson相关系数下,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相关性分析结果显示,EDI指标与Whole在10%的显著水平下呈现正相关(0.176*),说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水平越高,越有利于企业的股权融资,相关性结果与本文假设2 的推断相一致,这也与黄珺,周春娜(2012)对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影响因素研究的结论基本吻合。但是,Disclose与Whole在10%的显著水平下呈现微弱负相关(-0.127*),即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与未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相比,股票换手率较低,即股权融资效果较差,这与本文假设1相背离。为此,本文对假设1 进行修正,在考虑行业差异的前提下再进行数据检验,即将样本企业分为重污染行业类和非重污染行业类两种,进行进一步的分析研究。
注:①表中左下半部分为Spearman系数,右上半部分为Pearson系数②*,**,***分别表示变量间在10%、5%、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相关
注:①表中左下半部分为Spearman系数,右上半部分为Pearson系数②*,**,***分别表示变量间在10%、5%、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相关
为此,假设1修正为:
假设3: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行为与股权融资效果负相关
假设4:非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行为与股权融资效果正相关
(三)回归分析
表6和表7的相关性系数表的分别描述和验证了假设3和假设4,对此结果可能的解释: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重污染企业对其环境信息的披露行为在股权融资效果方面的贡献要比非重污染企业小。对于此种结果,本文以为从投资者角度出发,其可能存在逆向投资心理,其可能认为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在外部环境制度的重压下,往往会片面地、有选择地披露“好消息”,而隐藏负面的、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消息,在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这些消息不会得到充分体现。相反,他们可能认为那些无环境制度约束的未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的企业没有或者很少存在环境问题,这种反向心理可能导致其认为未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在市场中具有更好的市场形象和经营业绩,因此对该企业的投资信心也更强,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变得更加理性。此外,从相关性系数表中,本文亦发现,在重污染行业中,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与股权融资微弱负相关,这也说明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逆向心理已扩展至企业财务层面,而对高管政治关联则是一如既往的支持。在非重污染行业中,由于没有统一的制度标准,投资者相对更看重的是企业控股股东的政治背景。
本文应用SPSS3.0软件和多元线性回归方法来分析环境信息披露与股权融资的关系在行业之间的差异,表8、表9、表10 分别是对各模型的回归统计结果。从总体上看,各模型都在1%的显著水平下通过了F检验,调整后的2R都在20%以上,表明模型拟合优度较好,具有较强的解释力;D-W值都位于1.67—2.29之间,各模型残差项不存在自相关现象,以上结果都反映出本文的研究主题具有统计学意义。
(四)稳定性测试
最后,本文进行了稳定性测试。通过适当删减控制变量,并运用以上修正模型对假设再次回归检验,所得结论基本保持一致。所不同的是,将本文研究对象按行业细分后,对文中假设2 的验证结果稍有不同,即在非重污染行业中,在没有制度和公众压力下,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EDI)的高低对股权融资基本无影响。换言之,环境信息披露行为(Disclose)在非重污染行业中对股权融资的影响要强于环境信息披露质量(EDI)对其的影响。
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本文从环境信息披露角度出发,结合现代行为经济学理论,归纳和总结前人研究成果,重点分析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行为和质量在资本市场特别是股权融资方面的市场反应和经济后果。通过理论分析和对样本企业的实证检验得出以下结论:(1)山西省上市公司近3 年环境信息披露比例逐年升高,环保意识逐年增强,环境信息披露的整体质量较低,但显示出逐年上升之趋势。(2)引入行业分类后,本文验证后发现重污染行业和非重污染行业在环境信息披露行为上对股权融资方面有较大差别,经过对修正后假设的分析得出结果,重污染行业分类下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与股权融资效果呈现微弱负相关,非重污染行业分类下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与股权融资效果呈现正相关。即在投资者逆向投资思维下,重污染企业对其环境信息的披露行为在股权融资效果方面的贡献反而不如非重污染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行为。(3)无论是重污染行业亦或是非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在环境信息质量上对股权融资的贡献都是正方向的,即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有助于企业股权融资。
本文的研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研究客体只针对与山西省上市公司,且本文的大部分假设检验只能在10%的显著水平下得到验证,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山西省样本企业的现实状况,当样本数据扩展至全国时,结论是否如此需要进一步讨论与验证。
据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尽快制定行业细分下的环境信息披露统一标准和核算方法,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加强环境信息的制度监管,树立企业的环保责任意识。作为投资者,需要将环境信息披露纳入投资决策进行理性投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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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短期融资券意在深远 篇三
《办法》在赋予短期融资券以明确政策指向的同时,还突出了在发行。监管、流通等各环节的市场化原则,并为后续发展留有空间,这使短期融资券在性质上基本实现了与国外融资性商业票据(CP)的接轨。
作为一种短期无担保票据,商业票据在国外已有200余年历史,由于在发行的程序。成本和流通上的优势,日益成为优质企业尤其是高等级公司解决短期资金或过渡性融资的重要渠道,在美国更被喻为企业的自动柜员机,某些年份,其融资余额甚至超过银行的短期贷款。
然而,短期融资券不仅是债券市场尤其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创新之举,更将通过政策引导推动金融系统逐步完善,并对国内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和管理产生长远影响。不断增长的短期融资券规模将促使银行强化投资银行业务,为优质企业提供综合化增值服务;同时,“替代信贷”效应要求银行必须积极应对优质客户的分流,逐步调整业务结构、产品结构和盈利结构,构建新型银企关系。事实上,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也曾经历这样的挑战,不少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不能忽视的另一个问题是无担保下的风险。上世纪70年代美国一家交通公司的巨额违约事件使商业票据的风险、特别是信用风险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而安然倒闭案更直接导致200 7年美国非金融类公司商业票据发行额同比减少了1/5,为40年来最大降幅。此外,一些银行持有过多低等级票据或持有票据的信用级别的不利下调等,都对银行稳健运行构成威胁。
此次人民银行在确定较低门槛的基础上,特别强调了对短期融资券发行主体的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要求,相信在风险防范方面有利于宏观金融运行和商业银行开展相关业务。当然,从长远看,短期融资券对商业银行的作用尚需要时间去进一步检验,这中间还包括对高级别以外企业市场准入、法律体系、评级中介发展和商业银行相关业务风险监管等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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