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着装标准

2024-07-09

医务人员着装标准(12篇)

1.医务人员着装标准 篇一

合美通讯广场管理人员着装规定

在工作时间内,作为管理人员,要注重仪表。为体现合美员工高效、严谨的办事效率和作风,公司员工仪表和着装总体要求必须庄重、得体、整洁、大方,并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1、员工原则上应以统一职业装为标准穿着,没有职业装的员工要参照职业装的标准着装。

2、员工着装应干净、整洁、笔挺,衣服要勤烫洗,不得有污渍及异味,不得有拉丝、破洞或补丁。

3、女员工禁止穿低胸衫、吊带衫、超短裙、超短裤,禁忌奇装异服及太过透明的服装;男员工禁止穿背心、短裤、不得敞胸、挽裤腿。员工不得穿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4、工作服外不得显露个人物品,如纪念章、饰物等,工作服衣袋不得多装物品,显得鼓起。

5、上班时要注意将头发梳理整齐。男士的发型要保持清洁、整齐不乱,不可过长覆额、盖耳、覆颈;不得染亮色头发,不准留胡子。女性职员应将头发扎起,发型以端庄为宜。禁忌夸张的装饰品、发色及指甲颜色。

6、上班时间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工牌,不得随意丢放。

公司员工未按照本制度要求着装的,将给予每次20元的处罚。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宜昌合美通讯广场二0一四年五月七日

2.医务人员着装标准 篇二

关键词:职业性镉中毒,健康监护,镉及其化合物,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性镉中毒的体检与诊断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原则性强的工作, 诊断的正确与否既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也影响到用人单位的人员调配乃至经济发展。《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 (GBZ 17-2002) 及《镉作业人员体检规范》 (下称规范) 的颁布和实施[1,2], 为镉的体检与诊断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技术保障。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对镉作业人员体检时由于选择“选检项目”等的不同以及因诊断医疗机构对“规范”、“标准”的理解不同, 致使所作出的结论不尽相同, 易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体检结论产生异议、劳动者投诉及申请职业病鉴定等问题。作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应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 注重可操作性。而职业病的早期发现更离不开职业性体检工作, 因此结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职业体检规范与职业病诊断标准之间应保持标准的完整性和有机联系。现就标准应用中几个常见问题进行讨论, 并提出建议。

1镉作业职业体检规范存在问题的探讨

1.1 强制体检项目的不合理

按照我国《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 188-2007) ,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作业的必检项目是血常规、尿常规、尿镉、尿β2微球蛋白。体检时, 尿β2微球蛋白 (简称β2MG) 是必检项目即强制性的体检项目, 而视黄醇结合蛋白 (简称RBP) 是选检项目, 即可检查亦可以不检查的项目。而《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 (GBZ 17-2002) 中尿微球蛋白与尿视黄醇结合蛋白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任其一超标都影响最后的诊断结果。笔者结合日常体检和诊断经验, 两者结果的阳性率 (超过标准的诊断值1 000 μg/g) 没有一致性, 袁华敏等[3]研究表明β2微球蛋白 (β2MG) 与视黄醇结合蛋白 (RBP ) 在重金属中毒病例中不具有直线相关关系。不同的慢性轻度中毒病例, 存在个体差异, 在疑似职业性慢性轻度镉中毒病例中大部分是视黄醇结合蛋白 (选检项目) 超标, RBP检测的意义更大, 更实用。在实际体检中如果选检项目视黄醇结合蛋白未检, 在尿镉超标、尿微球蛋白正常的情况下, 很容易将一部分职业性轻度镉中毒的病人误诊为观察对象, 造成假阴性, 达不到到早期发现病人目的。对诊断的45例职业性轻度镉中毒病人β2MG与 RBP结果的分析表明, RBP的阳性率高于β2MG, 见表1。镉作业人员必检项目的内容将直接影响到职业性镉中毒患者的发现。目前的GBZ 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应对镉及其无机化合物的体检项目修订, 将视黄醇结合蛋白改为必检项目。

注:SPSS统计软件分析:McNemar Test 二项分布精确概率计算, n=45, P<0.05, 接受H1。

1.2 尿镉检测的质量控制不完善

根据诊断标准, 诊断的客观指标都来自于生物材料尿样。尿镉是否超标对体检与诊断结论为观察对象或中毒起决定性作用。尿镉结果的准确性受多方面的影响:样品的采集、保存、检验方法等, 本文重点讨论样品的采集。在工作中, 因尿样的检测结果直接影响到职业病的诊断和处理, 大部分患者能按要求留尿标本, 但也有少部分患者因某些原因弄虚作假, 尿样加含镉的原料或以镉超标病人的尿样冒名顶替, 增加了工作的难度和处理的公平性。为此, 尿样的采集成了尿镉检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为保证尿样标本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①做好采样前的思想动员工作, 解释相关指标的意义等;②确保标本来源的可靠性, 体检尿标本时由厂方、体检机构共同把关, 仔细进行人员核对;③防止标本的污染或作假;留尿时先洗手, 并确定人员现场采集。将尿样的采集规范到体检与诊断“标准说明”中。

2镉中毒诊断标准存在问题的探讨

2.1 观察对象定义不合理性

尿镉测定连续两次在5 μg/g肌酐以上, 尚无慢性镉中毒的临床表现。但在实践中尿镉波动大, 同一个体连续3 d的尿镉测定结果可相差很大, 几次测定尿镉可能出现的“高-低-高”或“低-高-高”等问题。如周丽等[4], 对镉超标人员复查时发现, A工人的3 d尿镉是4.81、8.62、5.96 μg/g肌酐, B工人的3 d尿镉是6.45、1.48、5.83 μg/g肌酐, C工人的3 d尿镉是3.49、4.34、5.44 μg/g肌酐。按照现有的标准似乎不应按观察对象处理, 但根据尿镉结果结论为观察对象更趋于合理。以“尿镉连续两次在5 μg/g肌酐以上”依据不合理。

2.2 慢性轻度镉中毒关键诊断指标存在的问题

根据 GBZ 17-2002《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 患者只要有明确的镉作业接触史, 连续2次尿镉测定在5 μg/g肌酐以上, 具有尿β2微球蛋白含量或尿视黄醇结合蛋白含量任何1项升高者, 即可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镉中毒”[1]。对于尿β2微球蛋白含量或尿视黄醇结合蛋白超标次数诊断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超标1次还是连续超标2次以上或者连续检查累计超标几次没有规范。而工作中经常遇到门诊检查尿β2微球蛋白或尿视黄醇结合蛋白含量超标, 而住院观察恢复正常, 其可能原因:尿液标本的种类 (门诊大多为随机尿, 住院病人为晨尿) 、体检人员的饮食、体位、情绪、运动等导致生化结果的波动。上述情况必然影响诊断机构的诊断:判断为观察对象还是慢性轻度中毒, 标准无相关的解释, 从而影响诊断医师最后的诊断结果。虽然尿β2微球蛋白或尿视黄醇结合蛋白含量二者的超标都反映了肾小管的早期损害, 但尿β2微球蛋白和尿视黄醇结合蛋白的结果受其影响因素多。一般情况下, 尿视黄醇结合蛋白比较稳定, 不受pH、血压的干扰, 很多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尿路感染等也会引起尿视黄醇结合蛋白升高;而尿β2微球蛋白受pH影响较大, 在酸性环境中不稳定, 本身波动较大, 健康成年人上限为300 μg/g肌酐, 诊断值为1 000 μg/g肌酐。除职业因素外, 引起尿β2微球蛋白增高的常见原因有:高血压、药物 (庆大霉素、解热止痛药) 、强体力劳动、激烈运动等。肝脏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肿瘤等肾外因素也可致尿β2微球蛋白增高[5,6]。但实践工作中发现诊断病例β2MG超过诊断值的少, 阳性率低。45例诊断病例中β2MG超过诊断值 (诊断值1 000 μg/g肌酐) 的仅3例, 阳性率仅6.67%。

2.3 慢性重度镉中毒的理解歧义

除慢性轻度中毒的表现外, 出现慢性肾功能不全, 可伴有骨质疏松症、骨质软化症, 即可诊断为慢性重度镉中毒。慢性肾功能不全的代偿期是否考虑为慢性肾功能不全没有解释, 主观认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应与临床症状相结合。单纯的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在概念之内。而“可伴有骨质疏松症、骨质软化症”可理解为这两项指标在诊断慢性重度中毒时为非必需指标。

3标准修订的建议

2002年颁布的《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 (GBZ 17-2002) 及2007年颁布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 188-2007中的内容之一) , 为镉的“第二级预防-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提供了技术和法律保障。但是为提高镉相关职业卫生标准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保证职业体检与相应诊断标准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特建议对《职业性镉中毒标准》 (GBZ 17-2002) 进行修订:观察对象参照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推荐的办法, 连续3 d测定尿镉有2次或3次超标可列为观察对象[5];慢性轻度中毒:参照《职业性苯中毒标准》 (GBZ 68-2008) [7], 尿镉超标的同时, 建议住院观察1个月, 每周检查2次, 符合尿β2微球蛋白含量或尿视黄醇结合蛋白反复超标者 (3次以上) 诊断才成立;慢性重度中毒诊断条件:增加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解释说明, 应不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标准中“可伴有骨质疏松、骨质

软化症”在标准说明中有解释, 为诊断的非必需指标。对镉作业健康监护的体检规范应在现有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尿镉、尿微球蛋白的基础上增加视黄醇结合蛋白, 保证体检与诊断的连续性。为了确保职业体检与诊断结果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应加强尿镉采集的质量控制, 将诊断标准中“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内容增加尿镉的质量控制, 即尿镉检查结果不规律, 波动性大, 受运动和食物等多方面的影响, 考虑到尿镉的自然波动, 收集尿样时, 应用广口聚乙烯塑料瓶收集一次晨尿约100 ml, 特别注意采样过程中的污染问题, 尿样采集后, 宜尽快送检, 并连续测3次。为保证β2MG和RBP在镉中毒诊断意义上的一致性, β2MG的诊断值1 000 μg/g肌酐应适当降低。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Z17-2002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 (S)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S)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7:14-16.

(3) 袁华敏, 李毅刚, 丁献山.尿β2MG、RBP水平与重金属中毒分析 (J) .实用预防医学, 2011, 18 (5) :929-930.

(4) 周丽, 徐新云, 杨荣兴.镉作业工人尿镉和尿蛋白变化的检测分析 (J) .职业与健康, 2008, 24 (9) :2012-2013.

(5) 黄金祥, 何凤生.职业中毒 (M) .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10:151.

(6) 黄金祥, 何凤生.职业病医师培训教材 (第2版) 第2篇:职业中毒 (M) .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2009:175-178.

3.医务人员着装标准 篇三

关键词:企业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 刑法

我国《刑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据此可知,企业人员要成为刑法上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需满足两个要件:一为企业属国有企业,二为需从事公务。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一规定缺乏适时的协调性和合理性,需要加以适当修正。本文拟对此展开讨论,希望深化对该问题的认识。

一、“国有”要件缺乏适时的协调性

法律的协调性是指一国之法律体系在内部处于和谐、有序的状态,在外部与经济状况、上层建筑等处于和谐、有序的状态,并且从静态的立法内容到动态的法律实现均呈现和谐、有序状态。立法协调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法律和法治的需要。对刑法有关“国有”的理解应从立法整体协调性的角度展开。

(一)刑法上的“国有”指向的是国家所有制

宪法按所有制的不同对经济组织进行了划分,由此带来的是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规范形式。1979年《刑法》把财产划分为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及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1997年《刑法》在表述上把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及其它企业并列表述。可见,刑法所规定的国有企业实质是指经济所有制形式为国有的企业,即国家所有制企业,而不能直接解释为国家所有的企业,国有的“有”指的是经济所有制,而不是财产所有权,因为在此没有办法从上述演变中推导出“国有”之“有”是指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刑法的立法本意是所有制,就是要通过刑事立法维护这种所有制。而所有制和所有权是完全不同的事物,它们的范畴、作用均不同。

(二)实践中以所有权替代所有制进行了跨越操作

在我国,国家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表现形式,而全民所有制又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对立的概念。国家所有制应属于经济范畴,能够在此领域中得以解释,但到底怎样来判别一个企业的所有制形式,法律并未给出答案。单纯从理论上分析,刑法所有制的本意本不大可能在具体个案中得以解释适用,但经济环境发挥了强烈的刺激作用,再加上已具备的与“所有”二字相关的民事法律理论奠定了解释的理论基础,从而使操作得以从容进行。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企业出资形式的单一性决定了具体个案中针对国有要件予以考察时不会有“混血”现象出现,即事实的单一反作用于法律的适用,从而避免了争议的出现。不管立法者们运用的语言和技术有多么不理想,但他们心中想要表达的立法目的肯定是指向这些企业的,因为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企业能与此联系上。在不能言传(法律书面文字逻辑解释)却能意会的情形下,“国有”要件被通畅地适用。基于“所有”的书面字眼,很自然让人想到民事所有权理论,把所有制与所有权二者等同或者根本就没有认为有所有制法条本意的存在,以所有权直接表达法律规定的国有,这样就解决了法条的解释和运用问题,即认为国有即国家所有,国家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业即企业或企业财产属国家所有的企业。

(三)刑法国之所有权理论与民法所有权理论的不协调性

刑法中的国有企业被解释为国家所有的企业时,可以解释为两种含义。一是企业为国家所有,具体到个案,就是某某企业是国家所有,国家对企业享有所有权;二是企业财产为国家所有,国家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我国的国有企业几乎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即这些企业是法人,法律上的拟制人。国家出资成立法人企业,国家拥有的只是出资人权利、股东权利,而不是所有权。对于企业财产而言,应遵循民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而所有权的特征就是排他性,企业法人应当独立享有财产所有权,不能有第二个所有权主体,否则这些企业就不是法人,而只是国家的分支或延伸。刑法的国有理论在企业财产上设立了第二个所有权主体,因此与民法法人理论和所有权理论相冲突。

(四)刑法国之所有权理论在实践中进退维谷

刑法国之所有权与民法法人理论、所有权理论的碰撞不是谁的凭空推导或创造,而是经济发展影响的结果。改革进行到一定时期,国家资本与非国家资本共同组成的企业如雨后春笋处处可见,从上市公司到街道小厂都闪现着投资多元化的身影。这给司法适用带来了难题。为了解决问题,许多学说应运而生。但笔者认为不管采用何种方法来解释,刑法有关该条款的适用无非就是“进”、“退”两种可能。“进”是向混合出资的企业扩大适用,把这类企业也纳入刑法所规定的国有企业范畴;“退”则是从混合出资的企业中退出,即不管国家出资多少均不予适用,不将混合出资企业作为国有企业对待。这两种方式都不能达到立法者原本意图,“进”则适用范围过宽,“退”则使刑法这一条款名存实亡。

(五)刑法国之所有权理论在个体意义上缺乏公平

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实行行政化管理,即与行政机关适用一样的级别制度,工资、福利等也与行政机关一样,国家用计划经济的形式保障企业和工作人员的收益得以实现。这种社会经济形态必定影响立法规定和司法适用,把国有(国营)企业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待也不会有任何问题,因为这种社会生活已决定了这样做的合理性。实行市场经济改革后,除了少数行政垄断企业和经济寡头企业,其他国有企业都进入了市场,企业人员的利益也随市场浮沉,他们所获取的利益来源于自由市场中的经营,而非国家计划,工资、福利、就业都处在动荡不定中,企业人员要承受市场带来的冲击,即使有较好的个人收益也不是来自国家的安排。反观和他们处在同一刑事法律地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就业稳定性与计划经济时期相差无多,近年还数次加薪,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状况也无多大改观。正常状况下,单位对人的选择应根据职业角色、岗位特性来决定,但由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推进速度的缘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仍然可以稳定地享有各种利益,国企人员却不能了。被刑法评价的国有企业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境遇大不相同,却在刑事责任体系中处于同一层次,不公平性显而易见。

二、构成国家工作人员要件应有且只有“公务”

(一)刑法中的公务应仅限于公法事务

一般而言,公务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的活动,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教、卫生、体育、科技等各个方面的内容。笔者认为在刑事法律领域,公务应作狭义理解,公应为国家公权之公,务即指事务,不应作广义理解,不应解释为公共事务,因为凡有益于公众的皆为公务,范围过于宽大。刑法规定公务是为了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解释理解公务,应当从为国家工作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从公共、公众角度出发。从外延上讲,公共事务与国家意义上的公务应当存在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国家公务被包含在公共事务之中,而公共事务不完全是国家公务。我们长期将二者等同,是受到国家本位思想影响,忽视个人权利,不承认国家与市民共同存在的结果。只要承认有个人、有市民的存在,那么就有他们自己的事务存在,这些事务可能涉及大多数人,由公众自己去组织、处置,可能比国家去处置更显优越。因此,刑法意义上的公务只应包括公法事务即可,即以国家之名、政府之名而为的行为。

(二)公众眼中的法上之公务只与国家、政府相联系

笔者认为,在一国之法中,同一法律或不同法律所用同一词语的意义除特别注明外应是一致的,一致体现的是法律内部及法与法之间的协调,特别是一些涉及行为属性判别的关键性词语更是应当一致,因为对作为社会公众的义务人而言,一致性是他们当然的认识,不可能也不应当要求他们对法律中的同一词语作出不同的理解。公众要理解《刑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务”的含义,必定要借助其他立法条款,这是合理的。公务在刑法和其他法律中多处出现,除属同义反复外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联系。若从其他立法规定来看,包括《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著作权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种子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劳动法》、《海商法》、《农业法》等在内的法律所规定的“公务”几乎均与国家、政府、政府机关、政府机关人员相联系,指明、限定了公务的主体。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公众将对公务的理解限定在与国家、政府机关相联系的范围内应当是合理的。如果立法者为公众确立了一个概念,但在实际操作中(司法)却指向其他概念,是违背法治原则的。

(三)公务应有之意

美国联邦贿赂法对公务员作如下定义:“联邦议会议员,哥伦比亚特别行政区代表及原住民委任员,为了或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本身或其一部门、机构、分支(包括哥伦比亚特别行政区)并在这些机关的授权下行使职务行为的官员、雇员及其它人员、陪审员。”由此可以明确,公务的核心在于强调为了或代表国家,即以国家之名,行为来自于职位本身或委任,无需被雇用或有契约关系。笔者认为,美国成文法和判例法对公务的规定、解释很值得我们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4月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代征、代缴税款、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从该解释可知,公务是无需身份、职位支撑的,只要行为依据源自国家、政府即可,即以政府公权为依托,以国家、政府之名即可。笔者认为,公务之关键在以国家、政府之名,由法律明确授权或法定职位特性决定,或政府及其人员委任作为行为依据。

(四)通常状态下企业中没有公务

只要是国有企业就有公务存在吗?国有企业人员与非国有企业人员在行为上有质上的区别吗?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很难提出这些问题,因为只有经济发展才能促动我们去思考。政府全额出资的包子铺,经理卷走了用于购买面粉的钱款,为了经营而购买面粉是公务吗?这与其他包子铺购买面粉的行为存在本质区别吗?这个问题可能容易回答,但构成公务、构成贪污却是国家司法活动的现实。若同样行为发生在非国有企业,则断然不会构成公务。可见,立法、司法所看重的不是人的行为属性,而是与行为人意志不相关的企业所有制性质。

4.公关人员着装要求 篇四

一、社交场合

社交场合一般为比较轻松的氛围,如宴会、舞会、音乐会,朋友之间的聚会,各种各样的Party沙龙等。这种场合下着装的基本要求是时尚个性,就是要与众不同。可穿色彩、图案活泼一些的服装,如花格呢、粗条纹、淡色的服装等都可以。

社交场合一般穿时装、穿礼服、穿民族服装比较好,但是穿着过于正式则显得不够得体。

二、公务场合

日常上班时间,公关人员的着装要求为庄重保守。这样的场合下,正装、套裙为首选,也可以穿制服,给人严谨庄重、整齐大方的感觉。公关人员切忌不可穿短裤、运动服或者超短裙以显示个性,有失个人及公司形象。

三、正式场合

在一些比较隆重、正规的社交场合如记者招待会上,公关人员着装应讲究。男士可穿颜色深一点的西装并搭配白色的衬衣和领带。女士可穿套裙或旗袍,颜色高雅艳丽为宜。

四、休闲场合

在日常工作、社交与正式场合之外,一切个人活动期间,人们一般用来在家休息,观光游览、逛街购物、健身锻炼等等。这样的场合下着装可以不必太正式,基本要求为舒适、自然,但是也没有必要过分招摇。

5.男性商务人员着装礼仪说辞 篇五

(在说男士着装原则的时候,可以参照以下演说稿,其余的板块基本上就自己组织好语言组织好逻辑参照PPT上面的原文就可以了)

男士着装5个原则

在当今的潮流时代,到处充满了“潮”的味道,不管你是生活还是穿衣,都要表现得时尚些。怎样才能在一片沉闷的男装中凸显自己,成为众人眼中高素质高品质的男士呢?下面一起来学习一下男士着装的一些原则吧!

Point 1 整洁

现今的男士已经懂得不能穿得寒酸、滑稽,但整洁仍然被忽略。生活中常可见到某些男士上穿崭新西装,下面却穿着已经没有裤线的西裤和布满灰尘的皮鞋。西裤没有笔挺的裤线跟衣领肮脏的衬衫一样,即使是名牌也会让你的形象失色。干干净净才算男子汉。不事修饰的胡须,一头乱发,露出层层叠叠的内衣领,过于长大的裤或各种显脏的颜色,这一切均会给人不整洁的印象。整洁易被忽视的另一方面是衣着的顺序:从下往上,从内到外,一个人上着干净的工作服,底下如果是一条质地款式做工俱佳的裤子,仍能给人气度不凡的印象。Point 2 摆脱单调,变化风格

据调查,女性对一年四季总是穿同样套装的男人感到乏味。时装界提供给男性的服装款式本来就比女性少得多,如果自己再不精心挑选多种服饰,只在几种颜色式样中取舍,难免陷于单调。一个平时衣着极为朴素的人,刚开始尝试多种风格的衣装,除了勇气之外,还要有技巧。建议首先从模仿开始,你可以留意一些大众男明星的衣饰打扮,他们一般均由形象设计师设计过,衣饰品味自然不俗,人中找到一个与自己气质相符的对象,多多观察他的衣饰组配风格,向其靠拢,然后在模仿中取长补短体现自己的魅力。相信不久你也可能变成一个“帅哥”。

Point 3 细节传递品格

想一下以下的打扮:红豆色的棉质衬衫套上薄背心,让绿色领带露出前心。这样的打扮是否显得好特别?在办公室中或许显得轻浮,但下班后就相当耀目了。领带、丝巾、皮带和用来挽在肩颈处的暖色毛衣都是不可多得的点缀,特别是当它们的色彩与所穿的衣服对比和谐时,效果往往是难以言喻、很见水准的。在冬季你可将丝巾打双重结塞入高领毛衣内,露出一点丝质的耀目华彩。

Point 4 不忽视色彩魅力

有些男士穿西装时看上去无懈可击,一旦换上便装便流于平俗。原因就在于这类男士缺少色彩意识,老是将自己定位于蓝灰咖啡之类的颜色中。其实,脱下深色西装换上便装才是男士真正发挥魅力的时候。你可以尝试花格子衬衫配炭灰牛仔长裤流露潇洒不羁;也可以选一件背面灰色而正面红色设计的茄克配黑皮裤,扮成一位摩托骑士;还可以穿红白相嵌的运动套装活跃于网球场上,释放青春活力;更可以穿上宝石蓝色的真丝衬衫配紫灰或蓝灰的西裤,显得贵气十足。鲜亮一些的颜色运用在男子汉身上,不仅能让你显出精神和活力,也可令你的形象更引人注目,受人重视。

Point 5 风格需要坚持

6.税务人员着装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系统着装管理,规范税务人员着装行为,树立良好的税收执法形象,确保税务机关履行职责,促进税收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障税务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便于纳税人识别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从事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配发税务制服。

第三条 税务制服包括服装和标志。

(一)服装包括春秋服、冬服、夏服、防寒服、帽子、皮鞋。

(二)标志包括帽徽、领花、胸徽、肩章、纽扣、领带、腰带。

第二章 税务着装范围

第四条 税务系统直接从事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务稽查工作的国家正式人员:

(一)总局直接从事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

(二)省局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

(三)副省级局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日常检查的工作人员。

(四)市(地、盟、州)、县(区)局直接从事税收政策法规、税收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

(五)税务分局、税务所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临时聘用、相对固定的从事税收征管、稽查的助征员,不列入着装范围,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发公用服。公用服标准:每人发税务制服一套,帽子一顶,同时配发胸章、帽徽,使用四年(不含胸章、帽徽)。

第六条 未列入着装范围的税务系统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税务公用服,用于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七条 税务着装人员离退休后不再配发税务制服。

第八条 税务着装人员在税务系统内调动的,应由调出单位办理着装有关手续;调离税务系统的应交回税务标志。

第三章 税务制服标准

第九条 税务制服和标志图案工艺标准、样卡、样服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下发。

第十条 供给标准。

(一)冬服:首次着装发两套。热区使用五年;温区使用四年;寒区使用三年。到期换发一套。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气候情况和穿着习惯改做春秋装样式。

(二)春秋服:首次着装发两套(女同志裤、裙各一套),使用三至四年,到期换发一套。

(三)夏服:包括长袖衬衣、短袖上衣、裤或裙(女同志裤、裙各一套)。首次着装发两套,使用两年,到期换发一套。

(四)防寒服:寒区、温区可根据本地区气候情况配发防寒服,使用年限四年以上,到期换发。

(五)帽子:春秋装和夏装分别配发帽子,每四年换发一顶。

](六)冬帽:每人配发一顶,使用期五年。寒区发棉布皮帽,温区发布面栽绒帽。面料颜色与冬装相同。

(七)领带:每两年换发黑色、红色领带各一条。

(八)标志。帽徽、领花、肩章、肩徽 分别随帽子和制服发放,到期以旧换新;胸章每人发一枚,到期以旧换新。税务标志丢失、损坏的,应向服装管理部门申请给予补发。第十一条 气候区域以省级为单位进行划分:

寒区: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热区: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福建省。

其他地区为温区。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上述标准对本地区的气候区域作具体划分。

第十二条 税务制服面料、制作、标志的生产企业,必须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各地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标准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第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将定期对税务制服定点生产厂家实行质量考核,按规定取消不合格企业的生产资格。

第四章 着装风纪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重视和加强对税务着装人员税容风纪的管理工作,着装风纪纳入公务员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各省级税务机关要成立着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税务着装规定,指导税容风纪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七条

税务着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着装风纪,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穿着税务制服。省(区)、市级以上税务机关从事稽查工作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着装。服装穿着要整洁适体,扣好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标志要完整清新,佩戴端正,保持良好的税收执法形象。

第十八条

税务人员着装要统一规范。服装必须成套穿着,不准制服、便服混穿,不准不同季节的制服混穿;春秋装要与夏装长袖衬衣配穿,系税务领带;帽子与衣服的穿戴要一致;鞋子颜色式样与衣服的搭配要协调;着冬装、春秋装时佩戴硬肩章,着夏装时佩戴软肩章,硬、软肩章不得混戴,帽徽佩戴要端正。

第十九条

税务人员在公共场所要自觉维护税务人员的形象和荣誉。着装执行公务时,不准吃零食、吸烟、酗酒;不准勾肩搭背、嬉戏打闹。除工作时间和执行公务外,严禁着税务制服。第二十条 税务着装人员要爱护税务服装和标志,不准任意拆改服装、不准借给他人穿戴,不准赠送他人或变卖,旧税服由各省统一组织销毁。

第二十一条 为了着装整齐一致,各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气温变化情况,确定时间统一进行季节换装。

第五章 着装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税务机关要设置专门岗位负责税务着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着装管理工作由财务管理司负责。主要负责制定着装管理制度;编制税务制服技术标准;负责税务制服定需求提出等。

第二十四条 省(区)、市级税务局着装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税务制服发放;负责统一着装的宣传教育和税容风纪的检查监督;负责税务制服产品的质量监管。

第二十五条 地、州(市)、县级税务局着装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着装人员名册,办理税

务制服的领发,检查本单位着装人员税容风纪。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第二十六条

建立着装管理年报制度。各省、区、市税务机关在每年二月底前,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包括制服制作、换发、费用支出、着装风纪、生产厂家、产品质量等情况,并提出当年需求计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7.房地产企业项目人员配置标准探究 篇七

一、项目人员配置标准的影响因素

(一) 项目特点

多角度分析项目特点, 包括物业形态及其复杂程度、产品创新要求、项目周期、区位、开发规模、同期设计开工面积、合作单位能力等, 并针对这些特点向各专业负责人征询意见, 了解其对人员配置的影响程度。

(二) 管控模式

对项目进行细分, 分成特殊项目和普通项目。特殊项目是企业从未开发过的区域、物业类型、地标建筑、高端建筑或重点项目, 需要企业全权参与项目开发全过程的管控。普通项目是企业可适当将操作权限适度下放, 对关键环节进行指导和审核, 给与项目更多的操作灵活性。在调研时, 应了解各专业领域对项目管控方式的建议, 确定总部和项目负责的关键节点各有哪些, 且对人员配置有哪些影响。

(三) 业务外包

房地产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之一就是资源整合能力, 设计、营销、成本预算、财税等业务均可外包。在考虑人员配置前, 管理层及各专业领域应通过市场调研和专业论证, 确定有哪些业务计划实施外包, 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人员配置的数量。

(四) 开发阶段

房地产项目开发分为项目论证、项目策划、设计管理、工程管理、营销管理和入伙阶段。其中设计管理阶段包括方案设计、扩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3个次级阶段, 工程管理阶段包括施工准备、地基及基础、主体施工、装修工程、竣工验收5个次级阶段, 营销管理阶段包括营销策划、营销准备、销售阶段。通过这六大阶段及次级阶段划分, 研究各阶段各专业所需的人员数量、结构以及隶属的组织机构;需要哪些人员全部投入到项目, 哪些职能可由总部人员兼职, 分析这些人员进入和退出项目的时间, 所需投入的实际工作量。

(五) 人员职责

各专业人员的职责主要由项目各专业所承担的职能决定, 但在调研过程中也需了解各专业对其他专业人员职责的要求, 以利于项目开发团队的工作配合。

二、项目人员配置标准的试算

(一) 试算理想情况下的人员配置

首先, 总结已开发项目中人员配置有哪些经验和教训;其次, 征询各专业负责人意见, 了解他们理想配置的数量和结构。如减少人员是否会导致项目延期、质量标准降低, 是否有其他解决方式;或是增加人员是否能缩短项目周期, 如能缩短一个月是否在财务上带来收益或可提前启动下一项目, 是否有利于产品、技术、管理的创新, 是否有利于质量管理等。

(二) 潜在前提假设的澄清

理想情况下的人员配置是最高效的配置, 但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 也不可避免的存在制约高效配置的因素。理想配置是在合作方配合默契、采购体系成熟、开发流程标准化、产品系列标准化、人员能力强且敬业等潜在的假设前提下的配置结果。在试算人员配置时, 应综合评估企业的管理水平后再判断人员配置数量是否合理。

(三) 参考标杆企业的人员配置标准

标杆企业积累了多年的项目开发经验, 对项目的复制, 不仅包括产品的复制, 也包括人员配置的复制, 这相对于其它企业更具有可行性。因此, 参考万科、龙湖、万达、招商等标杆企业或其他同行业人员配置标准及配置模型, 可对项目人员配置标准查漏补缺。

三、项目人员配置标准及应用

(一) 前提条件

第一, 项目同期设计或开工建筑面积为10万平米;第二, 物业类型不超过三种, 交房标准为毛坯房;第三, 项目地段无特别复杂的地理条件;第四, 项目在产品创新、进度要求等方面没有特殊定位和要求。

(二) 项目人员配置标准

结合项目开发人员配置经验, 在上述条件下, 六大开发阶段的人员配置标准如下:

1、论证阶段:

项目总经理, 高级建筑设计师, 土建预算工程师, 策划师, 项目拓展, 行政人事, 财务经理, 各1人, 共7人。

2、项目策划阶段:

项目总经理, 高级建筑设计师, 土建预算工程师, 高级策划师, 策划师, 报建配套, 行政人事, 财务经理, 各1人, 共8人。

3、设计管理阶段:

项目总经理, 高级建筑设计师, 建筑设计师助理, 电气设计师, 水暖设计师, 景观设计师, 结构设计师, 成本经理, 土建预算工程师, 安装预算工程师, 招投标工程师 (含合同管理) , 报建配套, 行政人事, 司机, 财务经理, 各1人, 共15人。

4、工程管理阶段:

项目总经理, 建筑设计师, 结构设计师, 景观设计师, 工程经理, 电气工程师, 水暖工程师, 资料员, 安装预算工程师, 招投标工程师 (含合同管理) , 营销经理, 策划师, 行政专员, 报建配套, 人事专员, 司机, 会计, 出纳, 各1人;土建工程师3人, 土建预算工程师2人, 共23人。

5、营销管理阶段:

项目总经理, 营销经理, 销售主管, 行政专员, 人事专员, 司机, 会计, 出纳, 按揭, 各1人;策划师2人, 客服2人, 置业顾问6人, 共19人。

6、入伙阶段:

项目总经理, 土建工程师, 电气工程师, 营销经理, 行政人事, 财务经理, 各1人;客服2人, 共8人。

房地产企业一般在工程管理阶段开始期房预售, 此时营销管理阶段提前, 营销类的人员配置应参考工程进度将其前置。

(三) 应用

本文研究的项目人员配置标准以10万平米开发面积为基准, 开发面积成倍增加时, 设计、工程、成本管理、营销类的专业人员也可适当成倍增加, 高级管理类人员以及行政人事、报建配套、财务、后勤服务类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人员。项目人员配置标准可用于房地产企业人力资源盘点、人力资源规划、新开发项目人员配置规划、项目之间人员动态规划和调配、工资总额预算、年度招聘计划制定等方面, 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

摘要:最优的项目人员数量和结构配置是人力资源高效利用的要求, 也是项目开发有效实施的保证。本文通过对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的人员配置进行调研, 总结项目人员配置标准, 以提炼出共有的、规律性的人员配置数据, 为房地产企业人员配置、规划作参考。

关键词:房地产,人员配置,标准

参考文献

[1]李武, 席酉民.管理控制与和谐控制[J].管理工程学报, 2002 (02)

8.医务人员着装标准 篇八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0]127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达到的标准见附表。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52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60元;建国后入伍(即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380元提高到440元。

三、为提高和统一全省城乡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我省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参战退役且生活困难人员和参试该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90元。调整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城乡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试该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统一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標准执行。

四、对建国前加人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五、上述人员提标经费,除建国前的老党员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外,其余人员调标所需经费在省下达的抚恤费中解决。

附件:江西省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调整标准表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9.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制度 篇九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着制服执法人员。

第三条 除执行特殊任务不宜着制服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外出执法时必须着制服。

第四条 执法人员着制服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帽徽、肩章、臂章、胸章等标志应佩戴齐全,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二)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不同制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服时,不得外露。

(三)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饰品等。

(四)应保持制服干净整洁,扣好衣扣、裤扣。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执法人员着制服时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执法人员着制服时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七)男性执法人员着制服时不得留长发、剃光头,女性执法人员着制服时不得披肩散发。

(八)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九)应当随身携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不应着制服:

(一)非工作时间或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二)女性工作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的;

(四)非因执法需要进入公共服务场所的;

(五)其他不符合着制服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被开除、辞退及辞职人员,应收回所有制服和标志,并予以销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回标志:

(一)调离、退休、轮岗等原因不再具备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资格或不再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标志的情形。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以及帽徽、肩章、臂章、胸章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变卖。

第九条 地方各级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执法着装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并纠正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制订相关的执法着装管理制度并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0.中国海监着装标准 篇十

肩章

中国海监制式服装的分类按肩章标识区别,分别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第一类为最高类。海监肩章配发给国家公务员职务序列管理的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在编在岗人员。类别和配发标准如下:

一类肩章:黑色底板上配海监肩徽、肩扣和一粒带海监标志的大五星,主要配发给中国海监总队正副职、海区总队正职、副厅级省总队正职及厅(局)级人员。二类肩章:黑色底板上配海监肩徽、肩扣和三粒带海监标志的五星,主要配发给副厅级省总队副职、处级省总队正副职、海区总队副职、海区支队正副职及处级人员。

三类肩章:黑色底板上配海监肩徽、肩扣和两粒带海监标志的五星,主要配发给市支队正、副职及科级人员。

四类肩章:黑色底板上配海监肩徽、肩扣和一粒带海监标志的五星,主要配发给县大队正副职、持海洋监察证的执法人员及科员。

五类肩章:黑色底板上配海监肩徽、肩扣,主要配发各级其他海监人员、海监船员。

制服

从2009年12月28日起,中国海监队伍陆续换发2009式制服,该次换装是中国海监总队成立10年来第3次换装。2009式海监服装设计按照系列化的要求,借鉴了国内外海上执法队伍的服装设计特点,具有较为明显的行业特点和识别性,突出公务制服庄严的特点。

11.看明星,学着装 篇十一

杨澜

要点:职业装

杨澜平时上节目的装扮就得体时尚,这次她选择了更低调的打扮。“两会”中她的身份并非记者、主持人,而是开会的委员,这一身份需要摒除镜头前太时髦的元素,选择更沉稳的造型。职业装,就成了最不会出错的选择。无论是乳白色,还是黑色,都是万无一失的安全色,只要把围巾变一变,立即色彩斑斓。

韩红

要点:西装

韩红总喜欢以宽大的运动装和西服示人,还会戴上墨镜,这样显得她既酷又帅气。相比去年一身民族服装,这次“两会”韩红的穿着较为中性,浅蓝色衬衫,黑色西装,平时戴惯的墨镜也换成了金丝眼镜,显得平易近人。

宋祖英

要点:军装、围巾

在平时的印象里,宋祖英站在舞台上总是华丽而高雅,再加上演出服的各种花边和亮片装饰打造出绚丽的造型效果。而这次宋祖英身着军装亮相“两会”,一头短发,英姿飒爽,不过手上的GUCCI包却显得有些扎眼;相对而言,她的另一套“行头”中的围巾就显得很有个性,这条围巾身价不菲,是LV今年发行的限量版涂鸦玫瑰系列围巾。

王小丫

要点:围巾

小丫喜欢围巾,无论在什么场合,总看到她围着各式各样的围巾。这次“两会”小丫的身份是记者,束起招牌短发,黑色毛衣,黑色文件夹,一派干练模样,一条橘色的鲜艳围巾让她在记者堆里脱颖而出。

倪萍

要点:头巾

倪萍在节目中不再适合大红大绿、花枝招展,深色系的服装搭配珍珠项链,更能烘托出成熟优雅的气质。今年“两会”,倪萍的造型是肥佬裤+黑色针织衫+短夹克+LV包,显得年轻不少。值得一提的是,黑色头巾很有味道。

邰丽华

要点:小饰品

和在舞台上的富丽堂皇不同,“两会”上的邰丽华一身黑色,显得庄重肃穆。不少人会选择全黑色着装来出席重大严肃的活动,这样的确不容易出错,不过也会让人觉得太呆板沉闷。全身黑色可以选择不同的面料和花纹来显示出层次感,还可以搭配一两件小饰品做点缀,但数量不要超过三件,最好也别用夸张的大首饰。

最具“春色”

有些明星委员在本次“两会”中,穿得颇具“春色”:

关牧村戴着Ferragamo的墨镜

汪明荃桃红色羽绒服衬托气色

李瑞英戴着Gucci的太阳镜

12.医务人员着装标准 篇十二

1 对象和方法

1.1 调查对象

临汾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急诊科医护人员共98名。

1.2 方法

自行设计问卷调查表《标准预防措施执行情况调查问卷》, 包括9项内容, 按经常、较少、从不进行单选。影响标准预防实施因素调查问卷6项内容。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问卷发放后20 min收回, 采用无记名方式。此项调查发放问卷98份, 收回有效问卷98份, 有效回收率达100%。

2 结果

见表1、表2。

3 问题

3.1 预防措施认知度较差由表2可以看出, 有94.90%的急诊医护人员不了解在标准预防执行中应采取的措施。表1显示81.63%的急诊医护人员能在接触患者时戴口罩, 但笔者在临床观察中发现, 大部分医护人员口罩佩戴不规范, 如:口罩未遮住鼻子, 大部分医护人员戴口罩时未将口罩上方的鼻夹捏紧, 口罩和面部没有很好地贴合, 起不到保护作用。个别医务人员从上班戴上手套就一直戴着, 做任何操作都不更换, 只注重了自身的保护, 而忽略了医务人员的手是疾病的传播媒介。16.33%的急诊医护人员认为戴手套是为了保护自身, 而忽略了标准预防概念中的双向防护。流行病学调查资料表明, 医院感染通常是直接或间接地借手传播, 这一途径比经空气传播更具危险性[1]。

3.2 标准预防仍按传统模式本调查结果显示, 89.80%的急诊医护人员较少在检查护理不同患者之间洗手或使用速干手消毒剂;只有10.2%的急诊医护人员经常执行。97.96%的急诊医护人员用手分离使用过的注射器和针头, 100%的急诊医护人员在出现血液体液等泼溅时不主动穿隔离衣、戴防护镜, 究其原因, 98.98%是因为无防护用具, 92.86%是因为用具使用不方便, 92.86%是嫌麻烦, 96.94%是因为抢救患者时间紧急来不及采取预防措施, 还有的医院为节约成本将防护用具备好后束之高阁作为应付检查之需。部分医护人员认为, 急诊患者就诊时来势凶、病情重, 应把抢救患者生命放在第一位, 若按要求穿好隔离衣, 戴好护目镜、手套等, 势必花费一定的时间, 会延误诊治时间, 增加医疗纠纷。97.96%的急诊医护人员用手分离使用过的注射器针头。有资料表明, 医务人员感染传染病, 50%是操作行为欠规范所致[2]。

4 对策

4.1 加强培训, 提高急诊医护人员对标准预防知识的认知度。

标准预防即认定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具有传染性, 必须进行隔离, 不论是否有明显的血迹污染, 或是否接触不完整的皮肤与黏膜, 接触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其基本特征为:既要防止血源性疾病的传播, 也要防止非血源性疾病的传播;强调双向防护, 既防止疾病从患者传至医务人员, 又防止疾病从医务人员传至患者。医院感染管理科应加强对急诊科医护人员标准预防知识的培训, 提高急诊医护人员标准预防知识, 在洗手池旁张贴六步洗手法的流程, 在抢救室每张床旁、治疗车、抢救仪器车、病历车等处放置速干手消毒剂, 一次性薄膜手套、一次性检查手套等, 养成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时戴手套的习惯, 摒弃传统的不怕脏思想。调查结果显示:戴手套后即使再被血液、体液污染的针头或锐器刺破手指或身体, 接触感染的血液会减少50%[3]。规范各项操作, 医院管理者经常督促医务人员的操作规程落实情况, 设置一些警示提示语, 保证人员的编制合理, 提供宽敞明亮的操作环境, 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物品归类存放。严格执行标准预防, 在进行侵入性操作时, 须特别注意锐器刺伤或划伤。穿刺最好选用安全型套管针, 避免血液外渗造成污染。加大行政干预力度, 将标准预防执行情况和科室考核挂钩, 急诊科应将标准预防执行情况作为科室质量控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以提高其依从性。

4.2 领导重视改善急诊科防护条件。

急诊科是医院管理的重点部门, 医院应加大对急诊科防护设备的投资力度, 水龙头最好用感应式或脚踏式, 配备擦手纸巾或干手机。建洗浴场所, 以备在抢救患者时来不及使用防护用具时患者血液体液泼溅到医护人员时能立即清洗。供给充足的防护用品, 科室应将所有防护用品备于易取之处, 使急诊医护人员养成良好的职业防护习惯, 保护患者和急诊医护人员的健康。

参考文献

[1]李亚洁, 谭琳玲, 周春兰, 等.手部卫生的研究进展[J].护理研究, 2006, 20 (2) :286-289.

[2]陈华, 杨雪英, 庞伟鸣.预防控制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的感染[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 2006, 16 (2) :187-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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