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人口工作总结(精选5篇)
1.常住人口工作总结 篇一
2011年第三季度全区人口 和计划生育监控调查方案
一、调查内容
常住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流入成年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
二、调查时点与时限
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三、样本点及样本规模
原则上抽查街道办事处的一个社区的两个楼院,个别办事处会涉及其两个社区。其中,流动人口调查范围为被查街道办事处整个辖区。
在确定常住人口调查对象时,原则上要抽取同一社区的两个住宅小区,一个为办事处上报重点楼院,另一个为区计生委确定的该辖区知名楼院。每个住宅小区抽取20名调查对象。人数不能满足调查需求时,在本社区或管理服务区内附近抽取其他住宅小区。共登记上表人数至少40人。
在确定流入人口对象时,登记人数至少40人。其中已婚育龄女性调查登记至少15人,跨省育龄妇女调查至少4人。
四、调查表格概述
(一)城区常住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
(二)城区流入成年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
附件:1 办事处企业流动人口纳入管理情况 附件:2 办事处市(商)场流动人口纳入管理情况 附件:3 办事处都市村庄流动人口租房户纳入管理情况
附件:4 办事处封闭式住宅小区流动人口纳入管理情况
(三)调查员样本点调查情况报告表
五、填表说明
(一)城区常住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情况调查登记表 本表要求入户调查、见面登记。填表时以已婚育龄妇女本人所述或提供的有效证件为准。
1、调查对象:抽中住宅小区内45周岁以下已婚育龄妇女。
2、纳入管理:指办事处、社区台帐中有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且不同台帐显示的同一对象基本信息无逻辑错误的,视为纳入管理。其中,属于在职职工的,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任意2条的,视为纳入管理:(1)调查对象本人自述,接受其供职单位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独生子女父母奖
励费发放、生殖健康检查情况;(2)单位和社区有信息互通的正规资料,并且能够证明调查对象的计划生育情况确属其供职单位管理;(3)办事处或社区管理人员对该调查对象纳入单位管理情况能够表述清楚;(4)数据库中有该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
3、生殖健康检查:指调查时限内该已婚育龄妇女接受的生殖健康检查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无业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
4、应康检次数和实际康检次数:按照以上规定计算被调查对象应参加康检次数。通过询问、查看康检记录等,填写实际参加康检次数。如实际参加康检的次数大于应参加康检次数,填应参加康检次数。
5、非落实奖励费对象: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或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子女年龄超过14周岁的对象。
6、孩次:指已婚育龄妇女现存活子女数,包括本人亲生的、收养(含过继)、再婚前夫前妻所生育的孩子。如果第一胎生育的是双胞胎,该项分别填为“一孩”、“二孩”,其他胎次的双胞胎在统计孩次时依次类推。
7、准确上报、政策属性:
符合政策:(1)一孩生育均视为符合政策生育;(2)符
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二孩生育条件,且本人持有当全省统一印制的二孩生育证(包括持2010二孩生育证生到2011年1月、持2011二孩生育证生到2010年12月或2012年1月、2012二孩生育证生到2011年12月)。
准确上报: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视为准确上报。(1)报告单填写的婴儿出生年月、孩次、性别、政策内外,与调查情况完全一致;(2)办事处、社区两级报告单填写完全一致;(3)不同台帐资料显示该对象出生相关信息无逻辑矛盾。
(二)城区流入成年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
调查对象为流入该城区的18~49周岁育龄妇女。未婚对象填写第(1)~(8)项,其他对象填写所有项目。
1、户籍地:指调查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外省流入的,填写户籍所在省份,本省其它省辖市流入的,填写户籍地县(市、区)。
2、纳入管理:指办事处(社区)台帐和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中有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且不同资料显示的同一对象基本信息无逻辑矛盾的,视为纳入管理。
3、《婚育证明》:指户籍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查验情况:指调查对象户籍地办理的《婚育证明》
上,有现居住地乡级单位加盖的查验专用章,视为查验。户籍地《婚育证明》自发证之日起3年内有效(绝育对象长期有效),每应查验一次。
5、是否与现居住地签订计生合同:指调查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是否与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签订计生合同。合同至少包括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本人签名、签订日期、乡级计生办或社区公章等项目。
6、健康检查情况: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免检对象应康检次数为0)从流入本地之月起,每3个月参加一次本地的健康检查。从泛长三角区域、环渤海区域(即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河北省、山西省、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安徽省、湖北省、江西省、浙江省、上海市)和福建省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不少于2次,且间隔时间不超过6个月。调查时,通过询问调查对象流入本地的时间,计算调查对象在调查时限内应参加康检次数。结合《婚育证明》、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显示的康检记录、本人回答情况,填写实际参加康检次数。如实际参加康检的次数大于应参加康检次数,填应参加康检次数。
7、技术服务免费情况:依据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自述或提供的相关证件如实填写。
8、调查时限内生育情况:同常住人口调查表。
9、核对调查对象台帐资料时,查看当日调查社区全员
流出人员情况。通过查阅纸质档案资料、核对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看管理情况。
10、按照当日所查办事处已上报的纳入管理名单,各组资料员负责,抽取该办事处上报的辖区内1个市(商)场、流动人口较集中的企业、都市村庄的各项基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核查。(见附件1、2、3、4)
(三)调查员样本点调查情况报告表
每个调查员每个样本点填写一份,调查结束后单独交回统计股。
附表一、二、三
附件:1 办事处企业流动人口纳入管理情况
企业名称:
1、企业管理机构有主管计划生育的领导,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有 无 有 项)
2、企业员工内有流动人口 人,其中育龄女性
人,已婚育龄女性 人,纳入管理、建立档案 人,持婚育证明 人。
3、是否有各种形式的宣传品、宣传资料、宣传版面,摆放有避孕药具。(有 无 有 项)
4、是否有育龄妇女分类管理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有 无)
存在问题:
附件:2 办事处市(商)场流动人口纳入管理情况
市(商)场名称:
1、市(商)场管理机构有主管计划生育的领导,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有 无)
2、商户或员工内有流动人口 人,其中育龄女性 人,已婚育龄女性 人,纳入管理、建立档案 人,持婚育证明 人。
3、是否有各种形式的宣传品、宣传资料、宣传版面,摆放有避孕药具。(有 无 有 项)
4、是否有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分类管理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是 否)
5、是否有市(商)场简介和平面图,有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图。(有 无 有 项)
存在问题:
附件:3 办事处都市村庄流动人口租房户纳入管理情况
都市村庄名称:
1、社区两委班子中有一名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一名专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宣传管理人员。(有 无)
2、社区租房户内有流动人口 人,其中育龄女性 人,已婚育龄女性 人,纳入管理、建立档案 人,持婚育证明 人。
3、是否有租房户育龄妇女分类管理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是 否)
4、是否有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四级网络图。办事处—社区—组—房屋出租户。(有 无)
5、是否有与房屋出租户签订的合同书。(有 无 有 份)
6、是否有房屋出租档案。(有 无)
存在问题:
附件:4 办事处封闭式住宅小区流动人口纳入管理情况
小区名称:
1、物业管理公司有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配备一名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每栋楼配备有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有 无 有 项)
2、小区居民内有租房户流动人口 人,其中育龄女性 人,已婚育龄女性 人,纳入管理、建立档案 人,持婚育证明 人。
3、是否有流动育龄妇女分类管理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是 否)
存在问题:
2.常住人口工作总结 篇二
1 资料和方法
1.1 资料来源
2007年1月1日-2010年9月30日余姚市梨洲医院产房分娩记录表。记录项目包括日期、住院号、姓名、孕周、分娩时间、婴儿情况、产妇户口详细地址等, 数据完整, 结果可靠。
1.2 诊断标准
新生儿体重≥4 000g为巨大儿[3]。
1.3 方法
全部数据采用SPSS软件处理, 用χ2进行检验。应用回顾性调查方法对梨洲医院分娩的巨大儿进行分析。
2 结果
2.1 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的巨大儿发生率 见表1。
两组巨大儿发生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χ2=0.09, P>0.05) , 男婴和女婴发生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32.62, P<0.01) 。
2.2 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的巨大儿发生因素
2.2.1 孕产妇情况 (产妇年龄、孕周, 产次) 见表2。
流动人口 184例巨大儿中, 孕妇年龄在17~39岁之间, 以25~34岁者居多, 孕37~41周分娩者有163例, ≥42周分娩者21例, 经产妇143例。本地人口 64 例巨大儿中, 孕妇年龄在 23~40岁之间, 以 25~34岁者居多, 64例均在37~41周结束分娩, 经产妇10例。
2.2.2 孕期体重增加情况
流动人口184例巨大儿中, 母孕期体重增加>15kg者69例, 占37.5%, 本地人口64例巨大儿中, 母孕期体重增加>15kg者46例, 占71.88%, 差别有高度显著性意义 (χ2=22.56, P<0.01) ;流动人口巨大儿中, 母孕期体重指数>28者62例, 占33.70%, 本地人口巨大儿中, 母孕期体重指数>28者43例, 占67.19%, 差别有高度显著性意义 (χ2=21.8, P<0.01) 。
2.3 巨大儿与剖腹产的关系
流动人口 184 例巨大儿中, 产妇选择剖腹产有65 例, 占总数的35.33%。本地人口 64 例巨大儿中, 产妇选择剖腹产54例, 占总数的 84.38%。差别有高度显著性意义 (χ2=45.8, P<0.01) 。
3 讨论
3.1 巨大儿发生率比较
梨洲医院巨大儿发生率为7.16%, 与国内报道的7%接近[4]。随着余姚市经济的不断发展, 近年来流动儿童出生率不断攀升。梨洲医院为余姚市流动人口孕妇享受优惠政策的定点医院, 主要服务人群为流动人口产妇, 这样就造成流动人口巨大儿数远多于本地人口巨大儿。流动人口巨大儿发生率为7.08%, 本地人口巨大儿发生率为7.38%, 两者发生率无显著性差异。男婴巨大儿发生率为9.64%, 远远超过女婴的4.36%, 两者有显著性差异。
3.2 巨大儿影响因素分析
3.2.1 巨大儿与产妇年龄、孕周及产次的关系分析
首先由过期妊娠引起的巨大儿在流动人口中占11.41%, 而本地人口中无过期妊娠引起的巨大儿。这样的差异可能是流动人口缺乏足够的产前检查, 本身又对过期妊娠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引起的。其次, 由经产妇因素引起的巨大儿在流动人口中占77.71%, 也高于本地人口中的15.62%, 由于受到多子多福观念的影响, 流动人口无论孕次、产次均比本地人口多, 这些均是巨大儿发生的危险因素。流动人口中高龄因素引起的巨大儿占16.31%, 高于本地人口的4.7%, 高龄孕妇好发妊娠期糖尿病, 进入中年前后孕妇容易发生肥胖, 又因害怕流产活动减少, 因此高龄孕妇也是巨大儿发生的重要因素。工作对策:针对流动人口巨大儿发生危险因素, 余姚市妇保所已经利用公共卫生三级网络开展流动孕妇排摸、建立围产保健册、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但因流动人口流动性大, 管理难度相对较高, 如何提高流动人口孕产妇系管率, 制定有效策略, 引导和改变流动人口生育观念, 加强对流动人口孕期保健的宣传, 是我们今后仍然需要努力的工作方向。
3.2.2 孕期体重增加因素
本地人口巨大儿中母孕期体重增加>15kg、孕期体重指数>28者显著高于流动人口。研究发现孕期体重的增加与巨大儿发生率呈正相关[5], 因本次调查中本地人口大多数为城市妇女, 生活条件优越, 孕期高蛋白、高热量饮食成为日常生活的主流, 孕妇普遍存在营养过剩和缺乏运动, 由于能量摄入大于能量消耗, 过剩的能量导致妊娠期的孕妇及胎儿内分泌平衡失调。母亲肥胖或母亲孕期体重增长过快, 是本地人口巨大儿的发生的重要因素。因此, 降低本地人口巨大儿工作对策:对孕前肥胖的孕妇, 要严格控制孕期体重增长, 避免因孕前肥胖导致孕期体重增长过快;孕前体重不高者孕早期就采用对孕妇进行营养干预、指导合理膳食营养, 适量运动;孕期发现体重增加过快或肥胖者转妇保所营养门诊, 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个人膳食方案、营养知识指导与教育、定期随访等措施, 使孕妇孕期BMI的增长得到一定控制, 从而降低巨大儿的发生。
3.3 分娩方式的选择
巨大胎儿处理不当易引起母儿严重产伤, 故巨大儿的分娩方式选择至关重要, 必要时要放宽剖宫产指征。流动人口巨大儿剖宫产率显著低于本地人口, 调查发现, 与流动人口的经济状况密切相关。因剖宫产费用要在3~4千元, 而自然分娩优惠后只要500元, 很多家庭承担不起只好选择顺产。本地人口巨大儿剖宫产率高达84.38%, 是本地人口剖宫产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因素。控制巨大儿的出生率, 是促进正常分娩, 减少分娩并发症, 降低剖宫产率的重要途径。
本文分析提示:需要在流动人口和本地人口中采取不同的措施以降低巨大儿发生率。针对不同人群, 开展不同的保健服务, 降低巨大儿的发生率, 以保障母婴安全。
参考文献
[1]BarkerDJP.The developmental origins of adult disease[J].Joumal of the American Colleague of Nutrition, 2004, 23 (6) :588.
[2]抄晓萍.影响剖宫产率的主要因素及对策[J].中国生育健康杂志, 2007, 18 (1) :32.
[3]乐杰主编.妇产科学[M].7版,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8:123-125.
[4]乐杰主编.妇产科学[M].7版,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8:123-125.
3.海宁地区常住流动人口经济状况 篇三
关键词:海宁地区;常住流动人口;经济状况
第一章 调查概述
1.1调查背景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1],大量人口流入东部沿海城市,人口流动的主要原因是务工经商,解决就业问题。常住流动人口既对海宁市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如为城市提供了充足的廉价劳动力,为城市建筑、商业、饮食、环卫等行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同时也给当地政府的管理服务带来了挑战,如流动人口的流入增加了社会压力,导致社会治安问题的增长,给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公共财政供给能力带来了压力。
城市流动人口,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一种新型人口群体,已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根据2009年6月3日经发布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显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3]。海宁市地处东部沿海地区,与杭州市接壤,随着其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来人口流入该地区以寻求就业机会。尤其是在海宁市的“两镇五村” [4](长安镇红色村、塘桥村,许村镇胜利村、前进村、翁埠村)与杭州市余杭区、下沙经济开发区交界地带,形成了一批“居住在海宁市,工作在杭州市”的特殊群体——常住流动人口。
1.2调查目的及意义
1.调查目的
了解海宁市常住流动人口的基本经济状况;探究“居住在海宁市,工作在杭州市”此种模式对他们经济生活的影响;了解海宁市常住流动人口对目前居住地的满意度。
2.调查意义
通过此次调研,一方面探究常住流动人口在生活和工作上的难题,帮助此群体解决在交通、子女教育、工作待遇和社会保障四方面上的问题,以帮助他们提升在海宁市生活的幸福感;另一方面可以帮助政府加强对常住流动人口这一特殊群体的管理,积极探索常住流动人口的发展出路,激发这一群体对创造社会活力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以此来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
第二章 调查内容、原因及结果
2.1 调查对象及其基本情况
调查对象:连杭地区(海宁市)“居住在海宁市,工作在杭州市”的常住流动人口。
基本情况:在年龄分布上,30- 39岁的人群达到了总量的 39.1%,表明青壮年是常住流动人口的主要组成人群;在对行业的选择上,51.8%的受调查者所从事的行业是对劳力要求较强的工种, 且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常住流动人口为该地区的这些企业提供了大量人力资源;在学历水平上,该群体学历主要集中于初高中水平,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数较少;在对居住地和工作地的选择上,基本可以认为:从外省农村前来选择在杭州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海宁是他们选择的主要居住地之一。“居住在海宁市,工作在杭州市”是他们生活最真实的写照。
2.2调查原因
影响海宁常住流动人口定居工作意愿的原因:选择在海宁居住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到单位上班方便、租金相对较低和在海宁有自购房对他们选择在海宁居住有显著影响。其次,亲属在海宁、家庭在海宁、企业有租房补贴、子女在海宁等因素也有很大影响。同时,与本地人相处较和谐、生活成本较低等因素也对此有较大影响。而选择在杭州居住考虑到的是:方便工作就业、居住环境适宜、更有利于子女教育、交通环境良好、治安环境好、政府管理服务周等因素。
选择在海宁工作有以下几个原因:方便照顾家庭、便于人际交流、工作环境较为熟悉、生活成本较低等因素对他们选择在海宁居住有显著影响。而选择在杭州工作考虑到的是:工作待遇相对较高、工作环境相对较好、交通环境较为便利、方便照顾家庭等因素。
选择双城生活的原因:在本次调查中,我们发现居住在海宁市,工作在杭州市的常住流动人口多数来自外省农村,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收入不高,从事工业为主的行业,选择双城生活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租金因素。常住流动人口收入不高,无力承担较高的房屋租金费用。同比相同居住条件下,海宁市的房租费用相对较低,因此租金费用成为了他们选择“居住在海宁市,工作在杭州市”这一生活模式的原因之一。2.居住环境。根据常住流动人口反映,海宁市的住房周边环境比较良好,生活配套设施齐全,适宜居住,其子女也能在海宁市的民工学校获得教育,在选择住房的同时也帮子女解决了就读问题,从而吸引他们在海宁居住。3.交通因素。这批常住流动人口居住地点在海宁市与杭州市的交界地带,上班所需时间比较短,且到单位上班比较方便。因此交通因素影响了常住流动人口选择居住在海宁市,工作在杭州市的生活模式。4.工作待遇。杭州市的工作单位提供给常住流动人口相对较好的工资条件,并且大多数单位给予此群体住房补贴,海宁市政府给常住流动人口提供了相对较好的交通条件。因此,良好的工作待遇成为了常住流动人口愿意继续“居住在海宁市,工作在杭州市”这一生活模式的因素之一。
第三章 存在的问题及与建议对策
3.1 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研,根據常住流动人口的反映以及问卷上的数据,总结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3.1.1 经济状况对交通的不利影响。
常住流动人口经济状况较差,然而杭州地区的房价过高,超出了其经济的可承受范围,因此常住流动人口选择两地奔波就成为了一种常态,这种情况无疑给这一人群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疲劳。常住流动人口的居住地多群聚在快车道、省道附近,自驾车的安全问题困扰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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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工作待遇问题。
由于自身的经济问题突出,常住流动人口对于工作待遇十分注重,他们选择“居住在海宁市,工作在杭州市”的最根本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获取更好的工作待遇。经过本次调查的统计,几乎所有常住流动人口对目前所拥有的工作待遇问题都存在着不甚满意之处,且表露出对于提高工作待遇的强烈愿望。
3.1.3 经济状况对社会保障的不利影响。
常住流动人口的经济状况相对较差,无法负担社会保障所预先付出的费用(如五险一金)。据调查,常住流动人口对于社会保障的要求并不是非常高,多数人还是希望能够保持现状。然而事实上,社会对于这一特殊群体的保障是存在很大欠缺的,绝大多数的常住流动人口海宁市的社会保障了解很少甚至或没有了解,也没有感受到社会保障给他们带来的便利和舒适。因此,对于他们的社会保障就是一个很严峻的现实问题。
3.1.4经济状况对子女教育的不利影响。
常住流动人口的经济状况始终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由于经济条件较差,这一群体很难负担而杭州地区高昂的教育费用,相比杭州居民子女,该群体的子女并不能受到较为良好的教育待遇。因此子女教育问题比较突出。是选择教育水平较高的杭州地区还是教育所需费用较为低廉的海宁地区,这又让常住流动人口在子女教育问题上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3.2建议与对策
通过抽样调查发现,由于经济状况不佳,导致这批常住流动人口在交通方面、子女教育、社会保障方面有所不适应,因此我们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为突破口,稳妥地推进常住流动人口定居工作:
3.2.1加强经济建设,完善常住流动人口的交通设施。
首先,海宁地区和下沙经济开发区的有关部门应该相互协调,致力于解决两地的交通问题,改善路面情况,给常住流动人口这一群体带来交通的便利和安全,由此才能推进两地的经济发展。其次,政府应统筹规划,加快建设交通,完善各种交通设施,如增设公共交通线路;对于已有的公交车班次进行进一步管理并出台相关政策来保障实施;运用政府财政税收和社会各界的资金及人力来鼓励企业增购上下班车,为常住流动人口提供便利。
3.2.2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稳步推进常住流动人口子女教育。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教育文化需要。进入21世纪,流动人口的子女教育问题随着人口流动的日趋频繁,显得日益重要[5]。对此,两地的教育部门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提高海宁地区的教育质量,降低杭州地区的教育费用是其中的两个重要举措。应在保证常住流动人口子女就读的情况下逐渐推出扩建民工学校,合理安排班级人数以及发放助学金等措施来改善这一群体的子女教育问题。
3.2.3 促进经济发展,健全完善常住流动人口社保体系。
发展是第一要义,只有集中力量把发展经济摆在首要地位,才能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流动人口在城市合法权益的保障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问题为城市流动人口提供良好的基本公共服务、管理好数量庞大的流动人口是政府密切关注的民生问题。服务好、管理好城市流动人口不但体现着社会主义公平性更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发展秩序[6]。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不仅仅是政府的职责,与企业和个人都息息相关。对于政府来说,首先,必须规范用工合同制,按照分类分层保障原则为常住流动人口提供社会保障。第二,要加强宣传教育,让常住流动人口更多地了解参保的重要性和保险的内容,同时要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尽快解决目前保险赔偿低、账户转移难的问题,提高社会保障对常住流动人口的吸引力。第三,重视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险之外的社会保障项目对常住流动人口的保障作用。对于企业来说,必须逐步地提高承担常住流动人口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尊重他们的权利。最终使常住流动人口和本地居民一样,能够享受到全面的社会保障。
3.2.4 更新经济发展理念,加强双城合作。
改革开放以来,人口流动问题日益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经济问题[7]。双方政府要转变观念,改变只管理本地区外来务工人员这一工作方法,努力担当事关常住流动人口利益方面的职责,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加强杭州市与海宁市的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共同保障常住流动人口的各项权益,共同促进两地的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新江北》,(今日关注2007.9.14).
[2]《浙江日报》,(2016.3.18).
[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一章第三条)
[4]魏自勤,张英. “城市流动人口亟待研究”. 决策探索,(1990年04期).
[5]朱求應. 我国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问题研究(《华中师范大学》摘要,2012)
[6]郑蓉.当前我国流动人口子女社会教育的调查与分析(《江西社会科学》,2004(2):163-166)
[7]汤雪梅. 常住流动人口的特征及影响分析(《中国人口分析》,1992年04期)
4.常住人口工作总结 篇四
(湘公通〔2008〕46号)
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常住人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登记和户口主项信息变更、更正、户口补登、补录及户籍档案管理,全面提高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水平,省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以下简称《操作办法》)。
现将《操作办法》下发各地,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传达到基层户口登记机关。从2008年5月1日起,各地应严格按此办法办理各项户口登记业务。以前文件规定与之相冲突的,以该《操作办法》为准。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省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湖南省公安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人口登记管理,提高人口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生登记
(一)登记对象
限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3周岁以上的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补录”规定办理。
(二)落户原则
1、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2、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3、婴儿父、母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4、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三)申报出生登记需提交的凭证材料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须提供接生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系现役军人的,提供军人身份证件)。对《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查、鉴定。
2、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受理审批机关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收养婴儿户口登记由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五)办理时限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收养婴儿户口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7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1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六)登记事项相关要求
1、姓名:婴儿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婴儿只能登记一个姓名,姓名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
2、性别:填写“男”或“女”。
3、民族:民族应根据婴儿父母的民族记载进行登记,如果婴儿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可根据父母的意愿,在两种不同的民族中选定一个民族。
4、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婴儿出生的具体时间(具体到时、分)。
5、出生地、籍贯:出生地、籍贯均指市、县级行政区划。婴儿的出生地登记,应当以婴儿出生医院或出生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划进行登记。
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而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
6、监护人:填写婴儿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7、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8、住址: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
9、公民身份号码: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户口登记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婴儿出生日期、性别等项目自动生成,同时,户口登记机关应对生成号码在省级和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检索,确保号码的唯一性。
10、登记时日记载:在“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栏内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因出生(补报往年出生)登记”。
11、收养婴儿有关登记项目:收养婴儿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根据婴儿具体情况认定。收养婴儿的出生地、籍贯不详的,以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出生地,以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籍贯。
二、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一)注销对象
凡事实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
(二)申报死亡人员户口注销需提交的凭证材料
户口登记机关在注销死亡人员户口时,须凭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和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方可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委会(村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4)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登记机关
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三、迁入登记
(一)登记对象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其中一方申请迁入到另一方户口(非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所在地(城市或城镇)落户。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到城市或城镇共同生活的。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子女中已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在校学生要求随父或母(非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的。
4、收养落户: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5、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县、市以上(含)人事、劳动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6、家属随军落户:要求随军人在部队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家属。
7、投资兴业落户:兴办企业达到一定的投资金额或年纳税金额(具体数额由当地政府规定),需将企业法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年成子女、父母或企业员工的户口迁入企业所在地落户的。
8、购房落户: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是否有面积限制由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需将本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落户的。
9、人才引进落户: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需将其户口迁入企、事业单位所在地落户的。
10、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需将其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落户的。
11、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已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现因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本户口管辖区落户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的学生。
12、复原、转业和退伍安置落户:因退出现役,需要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复原、转业和退伍军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13、刑释解教人员落户: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原被注销了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或解除劳教的人员要求登记户口的。
14、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因出国留学被注销户口,现已回国要求恢复户口的。
15、入境定居等原因落户:因留学以外的其它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现已回国的;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
(二)申报迁入登记需提交的凭证材料
公民申报迁入登记,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的凭证材料: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已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在校学生还需提供在读学校学籍证明)。
4、收养落户: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6、家属随军落户:部队师级以上(含)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7、投资兴办企业落户:企业法人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或员工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员工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手续。
8、购房落户:房屋产权证(按揭房凭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协议)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9、人才引进落户: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0、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新生落户: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劳动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及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11、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入:毕业生、肄业学生回原籍落户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包括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等凭证材料。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12、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县级以上(含)复、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需注明公民身份号码或提供公民身份号码编码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需提供部队师级以上(含)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对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查验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13、刑释解教人员落户:回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的,凭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等证明材料;需到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结婚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单位接收证明。
14、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回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凭归国留学人员的护照;需在原户口所在县、市内其它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需跨县、市登记户口的,还需提供国家统一分配证明或接收地县、市以上人事部门的证明。
15、其他回国恢复户口及入境定居人员落户:回国恢复户口的,凭当事人的护照;入境定居的,凭当事人护照和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三)受理审批机关
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受理,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负责审批(受理、审批机关由市级公安机关确定)。其中,1至9类属同一市(指市区或县级市)、县范围内迁移,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
(四)办理时限
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受理(审核)机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机关当场办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迁出及注销登记
(一)登记对象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大中专学生录取、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迁出户口,或因参军服兵役、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原因申请注销户口的公民。
(二)申报迁出或注销户口登记需提交的凭证材料
按以下迁出或注销类别(对象)提供申报材料: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等人员户口迁出: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的学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肄业的学生凭肄业证明材料;转学的学生凭转学证明材料,以及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公民参军服兵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4、公民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出国或赴台定居的,还需提供公民所获取的定居地定居证明;去港、澳定居的,还需提供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
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户主或家属的申请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登记机关
迁出或注销人员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五、变更与更正登记
(一)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1、受理条件: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它特殊原因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方可受理。但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申请变更、更正姓名需提交的材料: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凭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由县级以上(含)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4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核、审批公安机关15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二)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1、受理条件及更正原则: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受理,并按如下原则处理。
(1)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当事人(监护人)于办理落户手续后3个月内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超过3个月后不再受理)。更正的原则:以《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2)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经查实确属需更正的。更正的原则: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一致,与《常住人口登记表》或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以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的为准;居民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登记不一致的,无论与《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是否一致,以办理时间在后的簿证记载的为准;《常住人口登记表》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以《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准。
但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对已领取二代证的公民原则上不再办理出生日期更改手续。
2、申请出生日期更正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凭迁移证落户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迁移证记载的情况;凭其它合法有效证件落户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原始凭证。
(2)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记载了正确年龄信息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受理审批机关: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报市级公安机关批准。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2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1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2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公安机关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三)民族变更、更正登记
1、对象:申请变更、更正民族的公民。
2、民族变更、更正登记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和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受理审批机关: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县级公安机关受理。设区的市的城区居民申请变更、更正民族,由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县和不设区的市的居民申请变更、更正民族,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性别变更、更正登记
1、对象:申请变更、更正性别的公民。
2、申报材料:公民性别登记错误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和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性别因故发生变异的,凭本人的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市级以上(含)公立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和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受理审批机关: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设区的市的城区居民申请变更、更正性别,由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县和不设区的市的居民申请变更、更正性别,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其他辅项变更、更正登记
1、受理对象:申请变更、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血型、身高等辅项信息的公民。
2、其它辅项变更、更正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结婚证、离婚证等法定凭证。
3、受理登记机关: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
4、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六、户口补登、补录
(一)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
1、受理对象: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未满3周岁的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
2、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出生证明材料、居委会(村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与补录人员见面谈话的调查意见(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3、受理审批机关:由本人居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未成年人由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对年满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户口的,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
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7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7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由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2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7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1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公安机关7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二)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补登、补录
1、登记对象:原来登记了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计算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查找不到常住人口信息的无户口人员。
2、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补登、补录户口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和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年满16周岁的公民需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3、受理审批机关:由本人居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未成年人由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死亡)人员申报户口登记
1、登记对象: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并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了的公民。
2、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死亡)人员申报户口登记申报材料: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本人或亲属书面申请(年满16周岁的公民需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3、受理审批机关:由本人居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未成年人由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养3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1、登记对象: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2、申报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受理审批机关:由本人居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受理(未成年人由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户籍档案资料管理。
1、出生登记档案资料:包括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复印件。
2、注销户口档案资料:包括《批准定居通知书》、《死亡医学证明》、《入伍通知书》、失踪宣告判决书等复印件。
3、迁入户口档案资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或《入户通知单》)、户口迁移证。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迁入地户口审批机关保存前面明确的迁入所有类别(对象)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4、迁出户口档案资料:包括《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户口迁移证的存根。大中专院校招生或毕业迁出的,还须保留学校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5、变更、更正档案资料:前面明确的主项信息变更、更正登记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6、户口补登、补录档案资料:前面明确的户口补登、补录所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均为永久。
5.常住人口工作总结 篇五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疫情资料来源于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8]中2011—2014年南宁市报告的肺结核病例,剔除了重报、错报以及现住址为南宁市以外的病例后,对其进行统计分析。人口资料来源于南宁市统计局统计年鉴。
1.2 方法
采用excel 2007对2011—2014年结核病疫情资料进行统计汇总,进行描述流行病学分析。并使用SPSS 16.0软件,率的比较采用χ2检验,检验水准为α=0.05。
2 结果
2.1 疫情基本情况
2011—2014年南宁市常住人口累计报告结核病28 893例,年均报告发病率53.68/10万。各年份报告发病率呈上升趋势(χ2=102.564,P<0.01)。见表1。
2.2 时间分布
2011—2014年各月份均有报告病例,无明显季节性,其中1、2和12月的报告发病率相对较少,见图1。
2.3 地区分布
全市2011—2014年均有报告病例,常住人口为上林县的报告发病率各年均最高。并且市区、武鸣县、马山县、上林县各年间的报告发病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隆安县差异亦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2.4 人群分布
2.4.1 性别分布
2011—2014年累计报告病例28 89例,其中男性20 800例,占比72.0%;女性8 093例,占比28.0%。男性报告各年发病率均显著高于女性,见表3。
2.4.2 年龄分布
从年龄构成比看,0~14岁及85岁以上年龄组患病人数较少,而55~64岁报告发病数最多。见表4。
2.4.3 职业分布
从结核病患者的职业构成比看,农民占56.94%,比例最大,见表5。而从2011—2014年农民与非农民报告发病率看,农民报告发病率各年度均显著低于非农民报告发病率(均P<0.01),见表6。
3 讨论
2011—2014年南宁市报告常住人口结核病例数总体呈上升趋势,这与南宁市逐步推进医防合作、患者对定点医院模式更加认可、就诊率的提高等有关[7,8]。截至2014年底,南宁市区及6个县中,有4个已经实施了定点医院模式,定点医院模式影响力有大幅增加。另外,南宁市对常住贫困人口实施了“为民办实事”项目,即在国家规定的免费项目上,再给予免除肝功能、血常规、肾功能检查及护肝药费用[11],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结核病患者的就诊积极性,提高了就诊率。
根据南宁市各地区不同年份结核病报告发病率显示,市区结核病报告发病率最低,其他县区,特别是贫困县(如上林县),报告发病率较高。这些报告发病率较高的地区,应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必要时推进定点医疗机构模式,增强结防力量。从报告发病率的月份上看,没有明显季节性,其中1、2月及12月较低,这与文献[10]的报道相符。这与当地群众的习惯有关,这段时间恰好是春节或临近春节,群众在没有重大身体伤害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到医院就诊。
南宁市常住人口中,青壮年和老年人发病率较高,青壮年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患病后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如何做好这一年龄段人群的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进一步探讨。从职业上看,农民的报告发病率比非农民的报告发病率低,这与南宁市农村居民居住地比较分散,相互传染的可能性小有关。然而,从构成比上看,农民仍然占肺结核病患者的56.94%,随着农民工流动频繁,农民肺结核对城市影响加大,因此,农民结核病防治工作仍然是今后的重点。从性别分布看,男性报告发病率显著高于女性,这与男性的社会压力大,吸烟、酗酒较多,导致机体体抗力下降有关[11]。
南宁市人员流动比较频繁,艾滋病高发,对结核病防治挑战较大,在“十二五规划”即将结束、“十三五规划”准备开局之际,政府应继续对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大投入,加强当地结核病防治政策及技术研究,在落实好国家各项防治政策的同时,应积极探索适合自身情况的防治策略。
作者声明
本文无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摘要:目的 通过分析2011—2014年南宁市常住人口结核病流行的时间、空间及人群分布,为结核病的防治工作提供理论依据。方法 利用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获取南宁市常住人口的结核病报告信息,并进行流行病学描述分析。结果 2011—2014年南宁市常住人口累计报告结核病28 893例,年均报告发病率53.68/10万。各年份报告发病率分别为48.46/10万、56.02/10万、53.59/10万、56.56/10万,总体呈上升趋势(χ2=102.564,P<0.01);结核病发病无明显季节性。在结核病报告病例中,男性占72.00%,女性占28.0%,发病年龄以25岁以上人群居多,农民(56.94%)是肺结核发病最多的人群,但各年度农民报告发病率显著低于非农民报告发病率;常住人口为上林县的报告发病率最高,市区发病率最低。结论 南宁市常住人口报告结核病发病例数总体仍呈上升趋势,政府应继续对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大投入,加强当地结核病防治政策及技术研究,各地区在落实好国家各项防治政策的同时,应积极探索适合自身情况的防治策略。
关键词:结核病,流行病学特征,常住人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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