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县级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的几点思考(精选2篇)
1.关于加强县级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的几点思考 篇一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价费[2007]87号)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
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含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或者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可,经认定质量合格的,不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否则,应限期采取就地整改措施,凡拒绝整改或者确实无法整改的,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或者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表。凡不能一次达到省定收费标准的市(州)、县(市),由市(州)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及所属县(市)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实行分级管理。凡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市(州)、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州)、县(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分别由市(州)、县(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
1、凡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单位和各类学校除外)和个体工商户均应依法按缴纳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
2、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和雇员年平均在7人(含7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按单位上工资总额的0.4%缴纳;个体工商户雇员在7人以下的,每年每户按30元缴纳。
3、职工已全部进入低保的单位免征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职工只发基本工资的单位减征50%;单位内部有人防工程的可在全额缴纳的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中申请返回25%,用于单位内部人防工程维护和管理;其他经财税部门确认的亏损企(事)业单位可申请适当减免。
4、目前尚没有公用人防工程的县(市)暂不征收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
5、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的征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委托相关部门代征,并到同级财政、价格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的征收实行分级管理。省属和中央驻湘单位应缴纳的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由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市(州)、县(市、区)属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公用人防
工程维护费分别由市、县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三、其他有关规定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属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要严格执行《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会计制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各级政府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
2、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征管工作的监督管理,各执收单位应持本通知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3、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和收费标准收费,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省价格、财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全省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上下级分成比例按照省财政厅湘财综〔2005〕35号文件规定执行。
5、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07年7月1日至发文之日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6]92号文件执行。过去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湖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表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备注:
一、收费对象和范围: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执收单位:县级及以上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三、城市类别划分: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长沙市;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株洲市、衡阳市、岳阳市;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湘潭市、邵阳市、常德市、张家界市、郴州市、益阳市、永州市、怀化市、娄底市、湘西自治州、吉首市、冷水江市;县城(县级市区);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县城
四、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是指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地面及以上各楼层建筑面积之和.
2.关于加强县级人防工作的建议 篇二
长期以来,县级人防部门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城市防护体系,开展应急救援,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和谐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县级人防工作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机构编制问题得不到解决。许多县级人防办目前机构都挂靠在政府办、住建局等部门,人防工作被边缘化,得不到单位足够重视。有些县级人防部门以前也办理过机构代码证、执法证等证照,但机构代码证等证照过期后要更换统一信用代码证,因没有机构编制无法更换,出现了人防车辆无法办理保险,无法年审等具体问题,严重制约着人防工作正常开展;
二是从业人员得不到保障。尽管上级部门要求设立一名人防专职副主任岗位,配备不少于三名专职工作人员,但县级很难配备到位,许多地方只有一人从事人防工作,还要兼管挂靠单位其它工作,人防工作成了捎带办的事。对于上级部门的目标任务、督导检查只能忙于应付,很难创新性开展工作;
三是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人防执法监管中需要懂人防,懂工程建设、懂规划设计的一些专业人员,但很多县级人防部门中缺乏相关专业人才,多数具体工作都是临时抽调人员完成,无法保障工作质量;
四是无法同步开展工程质量监督。随着新一轮房地产开发的热潮,许多地方批建了人防地下室等人防工程,施工中要求人防质监部 门在基坑、基础、墙体、顶板等关键环节跟踪监督,但县级人防没有设立质监站,更没有配备质量监督的相关设备,缺少监督环节,难以保证人防工程质量。
县级人防工作是全省人防建设的基础根基,是未来我省人防事业发展的活力源泉。为扎实做好基层人防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解决机构编制问题。机构编制和工作职能是开展人防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解决编制只靠县级很难实现,建议上级人防部门能多与编制等部门联系,协调解决县级人防部门机构编制问题,争取做到县级人防部门相对独立。
二是加强跟踪检查,督促各级政府认真落实人防相关法律法规,按要求配齐配全县级人防专职副主任和专职工作人员。
三是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工作人员专业素质。针对人防工作性质和工作环节,开展经常性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增强人防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提高业务素质水平。
四是设立流动质监站,跟踪监督基层人防工程。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以市为单位聘请专业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成立流动质监站。根据各县人防工程进展情况,适时开展跟踪质量监督,确保人防工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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