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镇育龄妇女及亲属的一封公开信

2024-07-09

致全镇育龄妇女及亲属的一封公开信(共4篇)

1.致全镇育龄妇女及亲属的一封公开信 篇一

尊敬的育龄妇女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有关规定,我们对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进行重申并做如下承诺:

一、应该按规定带好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并在一个月内主动到我办计生办查验证,在检查中发现无证,将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有关条款处理。

二、怀孕妇女必须随身携带有效准生证明,以便我办计生工作员的检查,如无证将带回办事处计生办调查核实,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将落实补救措施。

三、五周岁以下的小孩,必须具有准生证,如无准生证将作政策外出生处理,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必须配合、协助用工单位、出租屋主做好查验证及相关统计工作,随时接受计生部门的查验。

五、应该积极配合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常规检查。如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我们对落实放环、结扎、大引、“双查一服务”的对象全面实行免费服务。

年月日

2.致全镇育龄妇女及亲属的一封公开信 篇二

全镇广大党员同志们:

你们好!多年来,你们为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在全镇的顺利贯彻做了大量工作,及时将上级党组织的声音传达到千家万户,确保了我镇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各项事业不断进步,社会大局保持和谐稳定。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值此党的生日来临之际,镇党委谨向辛勤工作和战斗在各条战线、各个行业的共产党员,向在党的各个历史时期做出贡献的党员同志们,表示亲切的问候和节日的祝贺!

近年来,镇党委率领全镇广大党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扣“团结稳定、加快发展”两大主题,按照“围绕一个目标、加强两项建设、打好三个硬仗、做到四个统一、建成五个基地、实现六个突破、办好十五件实事”的工作思路,以实施富民工程和重点项目为契机,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大力发展“粮、菜、畜、草”四大主导产业,使全镇经济及社会事业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2010年底,全镇国民生产总值由“十五”末7126万元增长至“十一五”末2亿元,同比增长了180.7%;农业总产值由4776万元增长至

1.49亿元,同比增长了212%;工业企业增加值由2350万元增长至5100万元,同比增长了117%;固定资产投资由310万元增长至1500万元,同比增长了384%;粮食总产量由11168吨提高到

16200吨,同比增长了5032吨;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存款由850万元增加到了2500万元,同比增长了19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9880元提高到17400元,同比增长了76%;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00元提高到10030元,同比增长了402%,翻了5倍。在全县年终综合考评中不断争先进位,由2005年全县第七名进入2010年第三名,并连续三年位居全县第三名,同时,先后获得了国家、省、市、县各种荣誉称号和嘉奖。

目前,全镇上下工作目标明确,思路清晰,党员干部群众精神振奋,经济发展态势良好,风清、气顺、心齐、劲足的工作局面已经形成,宁条梁镇跨越发展的美好前景已经展现在我们面前。虽然宁条梁镇发展的前景美好,但要想将这美好的前景变为现实,实现宁条梁镇的跨越崛起,还需要全镇人民团结实干、开拓奋进,更需要广大党员奋勇进取、共同努力。希望全镇广大党员,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镇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加强学习,提升素质,成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明白人;改善环境、提倡文明,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领军人;积极创业、示范服务,成为群众致富的带头人;帮贫解困、办好实事,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争做发展现代农业、培养新型农民、带领群众致富、维护农村稳定的先行者,为推动全镇经济发展和各项社会事业进步,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让我们携起手来,同心协力,紧紧抓住当前宁条梁镇发展的黄金机遇期,为开创宁条梁镇发展的新局面、绘就宁条梁镇发展的新蓝图、实现宁条梁镇发展的新辉煌而努力奋斗!

最后,祝大家家庭幸福,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中共宁条梁镇委员会

3.川沙新镇致外来育龄妇女的公开信 篇三

各位外来姐妹:

为进一步加强川沙新镇外来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维护外来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川沙新镇创造良好的人口氛围,特对外来育龄妇女提出如下要求,请配合执行。

一、必须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来育龄妇女在川沙新镇居住、工作期间,应当携带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全国统一和通用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接受现居住地村(居)委和工作单位计划生育干部每月一次的查验,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外来育龄妇女应在三个月内到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计生部门有权予以批评教育。

二、怀孕妇女必须持有准生证。外来育龄妇女在川沙镇居住、工作期间怀孕的必须持有准生证,凡没准生证而怀孕的必须自觉终止妊娠,严禁无计划生育,如坚持无计划生育,则按照《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予以征收社会抚养费;持准生证怀孕,并想在上海市各大医院分娩的外来妇女,必须在怀孕三个月内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准生证到居住地的村(居)委计生干部处或镇计划生育事务受理窗口办好《生育联系卡》,凭《生育联系卡》到各大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分娩时必须将《生育联系卡》交给医生,严禁产前性别鉴定,严禁私人医生到家接生或到私人门诊去分娩。现居住地人口计生办在为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来沪妇女(包括婚入对象)办理生育联系卡时,可以同时出具《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供其回户籍地办理有关手续时使用。

三、已婚妇女必须进行孕检,并及时将孕检报告单寄回户口所在地的村、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孕检时需带由居住地村(居)委当年验证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身份证、照片,孕检地点在川环南路416号,如需避孕药具,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川沙新镇各村中心卫生室免费领取。

各位外来妇女,为了你的工作顺利,生活有序,同时也为川沙新镇两个文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请你按照上述要求,自觉履行好义务和职责。

4.致全镇农民朋友的一封法制宣传信 篇四

亲爱的村(居)民朋友: 你们好!

遵纪守法,热爱家乡,建设文明、富裕、祥和、优美的新农村是我们应尽的职责,在农村计划生育、土地管理、防治污染、社会稳定是基本国策。我们摘录其中一些重要内容如下:

一、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计划外生育:

1、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

2、符合规定的,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

3、未到法定婚龄或者非婚、重婚生育的;

4、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的;

5、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私自复通生育的。违反计划生育对象,应按规定缴交社会抚养费并结扎。2011年6月1日以前违法生育的主动缴交社会抚养费的按镇里规定标准征收。2011年6月1日以后违法生育的按照高安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首征不低于19800元,一男超生最高农业户可征收社会抚养费35574元/例,非农业户可征收社会抚养费75194元/例,多胎生育按一男超生翻倍计算征收。对按“一法一条例”生育的对象,国家将给予一定奖励,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对象属奖励扶助的家庭:①独生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②符合再生育一胎条件,主动放弃生育指标不再生育并领取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③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④农村二女户并落实绝育措施的;⑤农村不孕不育的。

二、农民建房土地管理法制宣传。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凡未编制规划的村庄,不予受理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申请。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建房的,由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除。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限制标准。农民新建房屋尽可能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对在基本农田开“天窗”的,必须依法坚决拆除。凡距国道边缘线20米以内,省道边缘线15米以内、县(乡)道边缘线10米以内,新修道路两旁一律不得建房。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任何人不准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建房。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修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民建房未经批准不符合规划的,一律拆除;符合规划但占用耕地,可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占用其它土地的可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并缴交相应税费。

三、环境保护及猪场治污法制宣传。

1、自2011年元月1日起,禁止在镇域范围新建、改建畜禽养殖场,供电部门不得为其架设通电设施;

2、城镇规划区、工业园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居民区(村庄、学校、医疗机构周边)等500米内禁养区域内养殖户必须按规定逐步停、拆除养殖场。

3、在限养区和可养区内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按标准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即沉淀池、沼气池、净化塘等设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严禁买卖猪粪用于水面养鱼。

4、各养猪户凡是常年存栏每3头种猪或10头其他猪建一级沉淀池、沼气池1立方米,二级沉淀池按一级沉淀池60%容积建设,净化塘按四倍沼气池容积建设。

5、我镇将不定期对全镇养猪场进行检查和督查,凡发现未按要求建设治污设施的,将按政策每头生猪50元、种猪每头160元进行处罚。

四、社会稳定法制宣传。以下行为均属违法犯罪行为:①盗窃牲畜、农田、水利设施、农机具等生产资料;②抢劫、抢夺他人财物;③盗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田等;④强买强卖、欺行霸市;⑤打架斗殴、寻衅滋事;⑥制假、售假;⑦非法集资、侵占集体财产;⑧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组织煽动群众进行非法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希望你们在百忙中抽空看一看,想一想,记在心里,落实在行动上。最后,祝你们身体健康,合家幸福,万事如意!

中共独城镇委员会 独城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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