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2024-06-19

2017社区矫正工作计划(共12篇)

1.2017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篇一

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区全面推开业已四年,为继续严格依法做好该项工作,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不断提高矫正工作质量,下面给大家分享社区矫正的工作计划,欢迎借鉴!社区矫正工作计划1

为加强社区矫正对象衔接管理、就业服务、教育帮扶为重点,进一步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及工作措施,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现制定武阳乡20xx年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20xx年全乡社区矫正工作的总体目标任务:在矫正期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解除社区矫正后无犯罪行为。

一、强化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1、落实社区矫正工作领导责任制。将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落实。各村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发挥综治机制优势,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点工作予以落实。

2、健全领导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及志愿者队伍建设,结合政法系统开展的“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强化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责任意识和工作能力。

3、落实齐抓共管与部门责任,加强社会帮教。各成员单位协同抓好社区矫正工作。组建社会帮教志愿者队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村建立帮教矫正志愿者名册,加强志愿者工作指导。

4、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村要安排一定经费予以支持。

5、落实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考核机制。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管控、安置、帮教、重新违法犯罪率、经费保障等情况列入综治考评内容。

6、深入培育推广工作典型。发挥典型经验与典型人物的示范作用,积极宣传和谐社会文化,减少我乡犯罪率。

二、创新方法,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1、深入开展“双向联系共建”活动。探索建立监狱、政府、社会、家庭、企业、单位六位一体的教育改造机制。

2、加强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工作。组织开展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系统性的思想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采取开展公益劳动、心理咨询、分类管理等方式。

3、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工作。完善该类人员的接收、管理、质量评估等制度体系,落实报到、访谈等管控措施。对重点对象落实监管责任。

三、加强衔接,减少脱漏管

1、深入开展社区矫正人员摸排登记。深入开展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大排查、大走访,加强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和矫正,摸清和掌握两类人员的底数和动向。

2、切实做好各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工作。深入开展服刑在教人员信息核查,及时做好反馈,确保做好服刑在教人员的基本信息核查工作。

四、强化服务,做好就业保障工作

1、宣传并落实社区矫正政策。深入贯彻国家《就业促进法》、《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

2、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对象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

五、丰富手段,加强教育帮扶

1、对重点对象加强帮教矫正。对重点帮教对象进行定期上门沟通实行一周一汇报,必要时每天入户走访监管,随时电话了解其近况。

2、加强信息化系统应用。及时录入和更新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信息,提高录入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社区矫正工作计划2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深化社区矫正工作,创新社区矫正工作特色,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我镇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特制定20xx年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不断探索、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整合并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一步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力度,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和谐南阳”、“法治南阳”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按照“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协调配合、质量为本”的工作原则,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稳步开展,始终坚持“矫正为本”的原则,教育矫正转化每一名矫正对象。

三、工作目标

(一)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使所判刑罚得到有效执行,确保社区矫正对象不失控、不漏管,力争减少或杜绝重新犯罪,确保社会稳定。

(二)规范和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并加强对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训工作;

(三)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和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作为考核、鉴定与奖惩的依据;

(四)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集中教育工作。根据不同时期出现的新问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教育活动,提高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和自控能力,提高矫正质量。

四、工作措施

(一)在完成矫正对象衔接工作的基础上,对现有矫正对象再次进行摸底、调查。对矫正对象按犯罪性质、矫正期限及刑罚的不同,分别进行谈话了解,了解他们的社会背景和家庭情况,详细记录每个矫正对象目前的思想状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二)根据各个对象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矫正方案,建立健全个人档案,按照不同类型记录区分。进一步完善档案台帐管理制度,做到整洁、规范、资料齐全、查找方便,按照矫正对象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每名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及时、规范完善相关资料并录入移动信息平台。对每个解矫对象要提前办理相关手续,防止超期解矫现象发生。对解除矫正的矫正对象档案做到资料真实有效、归档材料齐全、装订顺序正确。

(三)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规定,在矫正对象每月一次汇报时给予不同的引导,根据个人身体、工作状况,分别安排社区公益劳动,参加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对表现好的矫正对象予以表扬、授予矫正积极分子以及申报减刑;对表现差的予以警告、记功直至申报收监。

(四)充分发挥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配合作用,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强与派出所的沟通协作。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社区矫正办公室联席会议制度,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在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高社区矫正质量。

(五)坚持“矫正为本”的原则,规范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按规定组织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心理咨询、公益劳动、技能培训等专项教育的学习和培训,从解决矫正对象实际困难入手,制定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机制,依法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引导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服法;

(六)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工作目标考核,督促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职责;

(七)积极树立矫正对象转化改造典型。对矫正对象在矫正监管期间助人为乐、有重大贡献等突出表现的,可以作为矫正对象的正面典型进行宣传,激励矫正对象积极改造;同时,对在矫正期间不服从管理,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矫正制度的矫正对象,根据每月、每季计分考评结果予以一定的惩处,达到警示矫正对象的目的。

(八)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一是社区矫正报到制度,矫正对象在收到生效法律文书7日内到司法所报到,办理各项矫正手续,填写《社区矫正保证书》。二是工作例会制度,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每个月召开一次例会,通报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和矫正对象思想动态,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思路。三是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要求矫正对象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每月定期参加公益劳动。四是考核奖惩制度,每月对矫正对象的学习情况、公益劳动表现和遵章守纪情况对照考核细则进行评分。五是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制度,司法所建立规范的矫正工作档案,对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及社区矫正的有关资料进行统一保管,严格按照“四书”“五表”“一录”的规定格式建立档案,一人一档,单独立卷。

2.2017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篇二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概况

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工作具有主要的意义, 也有相应的条件和范围。

(一) 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 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 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二是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 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 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 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维护社会稳定。三是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 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 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

(二) 社区矫正工作适应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中罪犯:

1. 被判处管制的。

2. 被宣告缓刑的。

3.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A: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生活部能自理,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的。

4. 被裁定假释的。

(三) 社区矫正工作任务

1.

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加强度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管, 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2.

通过多种形式, 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 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使他们改过自新, 弃恶从善, 成为守法公民。

3.

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公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从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 从制度层面来看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的时间较短, 许多有关的法律制度, 组织制度, 工作制度均不完整, 需要更加完善和明确。

1. 法律制度不健全

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 工作的开展仅仅是根据“两院、两部”的通知而开展, 对于司法行政系统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律上还有许多“障碍”。虽然《刑法修正案 (八) 》将“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写入刑法, 但还需要通过修正案的方式进一步修正《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确保由司法行政机关来主要负责, 另外我国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导致了有关案件如何进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的程序无法律依据。此外各省市都按各自有关规定或通知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缺乏上位法律支持导致实施方式“花样百出”。

2. 组织制度存在纰漏

根据《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成立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司法行政机关成立了“社区矫正处 (科) ”但是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有的县区 (市) 司法局同乡镇 (街道) 司法所没有形成垂直隶属关系。司法所仍然属于乡镇 (街道) 管理, 造成了组织工作中不通畅现象的发生。有的司法所没有专项编制的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或者人员编制不充足, 还有的地方社区矫正成员单位对社区矫正工作认识不正确, 各部门衔接配合存在分歧导致工作不通畅。

3. 工作制度上有待完整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较复杂, 涉及部门较多。有的社区矫正审批流程需要七八个部门, 手续有些繁杂。另外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需要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正、思想矫正、劳动矫正多方面工作形式, 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的心理学知识, 矫正形式单一化情况严重, 使服刑人员缺乏专业的心理危机干预;矫正形式单一化也使服刑人员对劳动服刑存在抵触心理, 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二) 从实施方面来看

社区矫正工作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 例如各机构配合不密切, 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 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认识不正确, 等等。

1. 机构配合不密切

因为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监狱、劳教、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教育等多部门, 所以在工作上容易出现配合不密切情况, 比如应当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的没有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而直接裁定或判决, 应当由公安、社会保障配合的情况无法配合, 机构编制应当解决编制的无法解决, 导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法安心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2. 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

因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时间短, 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书不完备, 部分基层司法公作人员填写不规范, 导致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法律文书乱, 填写不规范, 有些部门依然沿用旧式法律文书。需要完备法律文书格式, 规范填写, 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完整、规范。

3. 社区矫正对象认识不正确

有些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工作认识不正确, 认为社区矫正就没有什么事了, 有的认为不在监狱或劳教所监禁就是不用在服刑了, 还有的矫正对象对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提出质疑或不愿意服从, 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不是公安警察, 没有什么权利。这些想法对社区矫正工作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恶劣影响, 甚至一些社区矫正成员单位也和矫正对象存在相同认识, 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很深负面影响。

三、社区矫正工作问题解决方案设想

(一) 从制度层面来解决

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建议从多方面多角度解决社区矫正工作的问题。

1. 加快立法, 根治“软骨病”

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立法建设, 从《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等多个涉及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上入手制定《社区矫正法》规定或确立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明确社区矫正专门负责机关, 从根本上建立社区矫正这一司法制度。

2. 完善组织制度、封堵纰漏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社区矫正专职部门”, 可以探索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司法行政警察大队”, 社区矫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档案管理, “司法行政警察大队”负责监督和控制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出现不良倾向,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率。

3. 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

健全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简化工作审批流程, 健全多种矫正形式, 特别是设立专业心理矫正工作部门, 落实专门心理矫正人员, 及时建立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化解矫正对象心理矛盾, 防卫控制矫正对象再次违法犯罪。劳动矫正工作方式适当创新, 改变单一的劳动模式, 分批分组进行劳动, 可以建立劳动小组, 开展进行劳动竞赛或多样的劳动方式, 以此作为激励手段进行考评。

(二) 从实施过程中来看

1. 完善机构配置, 加强部门配合

因为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多个部门, 所以工作中应当完善机构配制、合理协调各部门关系, 加强各部门配合, 应当审前调查的严格执行审前调查工作, 应由公安、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负责的落实负责, 应当落实经费的落实经费, 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安心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努力促进司法所垂直于司法局的管理进一步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2. 完备法律文书, 规范填写

社区矫正工作也是一项司法工作, 是有严格法律程序和法律文书, 应当严格填写法律文书, 规范书写, 采用新的文书格式保证法律文书严谨性、规范性。

3. 加强教育引导, 提高矫正公做认识

加强对矫正对象教育引导工作, 让他们认识到自己在社区矫正也是一种刑罚, 也是一种服刑而且要他们服从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在此之外还要加强对其他政法部门、机构编制部门社区工作的教育, 促进他们了解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性、必要性, 提高他们的认识能力和水平。除此还应当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力度, 提高全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支持、理解, 进一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本文综合分析了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现况以及所存在的问题, 并结合自身实际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案设想, 社区矫正工作是以种人性化、规范化的非监禁刑罚方式, 是司法制度和工作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 在发展的过程中必然存在各种问题, 但是我相信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 社区矫正工作必定有很大的发展, 社区矫正工作必将成为非监禁刑罚的一种良好模式。

参考文献

[1]姜爱东等编著.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文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9.

[2]张建明编著.社区矫正实务 (司法行政系统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教材) [M].1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9.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司发[2003]12号) [Z].

3.小议社区矫正工作的法治践行 篇三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化;法治践行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9-0034-02

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社区矫正是一种现代化且更加人性化的刑罚执行方式,旨在使罪犯不脱离社会并利用社区资源对其教育改造。社区矫正的对象有5种人,分别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这几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易于进行社区矫正实现刑罚的目的[1]近几年来,国内各项工作逐步进入法治轨道,行政处罚中劳教制度因涉及限制人身自由被广受诟病,亦因其的确缺乏现代法治的科学和严谨性而被全面废止。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其体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成效亦是指日可待。

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法治现状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确定在京、津等6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式启动。2005年河北等12个省(区、市)被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2006年,中共中央提出关于建设和谐社会的规定,同时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此基础上对社区矫正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和关键,这对于我国的司法改革的推进有了明确的指引。[2]2009年7月底,为进一步深化社区矫正工作,中央政法委同意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2009年10月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正式纳入社会治理轨道。社区服刑人员一直保持着比较低的再犯罪率,表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实践证明,开展并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教育改造罪犯方面的积极作用,促使因一时失足而留终生恨的犯罪人员早日回归社会,亦有利于降低刑罚执行成本。这样,可以形成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相辅相成的刑罚执行体系,推动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更充分地实现刑法的社会效应。

然而,社区矫正工作几年来虽然成效十分显著,在法治践行方面确也的确存在着不少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在社会矫正工作的实践中,我国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更也没有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规定散见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监狱法》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为促进和规范试点工作而联合发布的用以具体指导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如2003年7月《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比较详细地规定了社区矫正的概念、性质、适用范围、任务、工作分工等;2005年1月《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内涵、性质、主要任务和要求,又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这两个通知明确将社区矫正的实际监督、矫正和服务职权交给司法行政部门,对刑事(罚)执行权或司法权作出了重大调整。

2004年司法部出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比较详细地规定了社区矫正的性质、任务、目的、原则、适用对象、工作机构、人员及职责、具体接收与终止工作内容、程序以及各种社区矫正的措施及要求,是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依据。

二、现存困难与主要问题

社区矫正的立法依据不充分、不具体,导致法治实践中存在诸多困难与问题,主要表现在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工作内容、矫正程序等方面规定不够明确,而工作人员配备不足、经费欠缺,亦是在法治运作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愈发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执法主体不够明确。根据我国现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对象是公安机关。如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力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等。而按照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和考察。该规定符合行刑权统一行使原则,但司法行政部门缺乏刑罚执行的法律授权,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对监督管理工作执行力度肯定无从深入,权力资源供应缺乏,行刑权力资源无法产生最佳效益。这种立法与实践工作的脱节造成社区矫正工作程序繁琐,难以顺利开展。因缺乏应有的强制力,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矫正手段难以落实,效率低下,甚至个别地方还出现对部分矫正对象的脱管,这对犯罪分子所在社区生命与财产的安全也造成了威胁。不利于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

(二)工作内容不健全。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不仅要有行刑,同时还要有教育和服务。然而我国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都较为迟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规定不够完善,监督考察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可操作性差。例如仅注意了执法主体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考察的有关程序的规定,缺乏社区矫正所需要的教育矫正与帮助服务等项目内容;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义务不明确;也明显忽视了对社区服刑人员应有权利保护方面的规定。再如增加和健全社区矫正的激励机制是激发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改造的一项重要手段,但一些限制性规定却制约了社区矫正激励机制的建全和作用发挥,导致社区服刑人员亦缺乏足够热情来积级改造自身。

(三)矫正程序不完善。目前由于对于社区矫正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流程与职责衔接均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社区矫正工作程序上、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上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多头管理、衔接不力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法院、检察院、监狱系统在对社区矫正的配合、制约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四)工作人员及经费配备不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社区矫正的质量。而目前,我国尚缺乏一支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在矫正资源和矫正力量的利用上社会化程度也不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从全国社区矫正试点中工作人员的现状来看,普遍存在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例如思想观念亟待进一步转变,工作方法亟待进一步改进,专业化程度亟待加强,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待遇需提高。高素质、专业化、相对稳定条件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配备明显不足。近来,虽有一些从事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专业的科研人员也加入到社区矫正这一行列,一方面强化了自身专业架构的搭建,同时对社区发展、改造罪犯做出一定的贡献,但是各地的志愿者的组成成分要依赖于各个地方的文化教育水平以及公民接受程度等。[3]另外,社区矫正工作从公安部门往司法部门的转接亦造成了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严重不足,大大制约了矫正工作中特别是教育、服务等活动的开展。经费配备不足,没有保障,与社区矫正工作没有法律依据有着直接的关系,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社区矫正的效果。

三、法治践行的路径选择

笔者认为,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最终应当采取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法典,当下可以以出台相关立、司法解释或者相关部门联合发布法律法规的方式,用以指导现行工作。

社区矫正立法内容的重点都集中在四个方面,即确立司法行政机关的执行主体地位、健全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完善社区矫正的工作程序,以及配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等。

首先,要明确法律主体。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执行机关。这是解决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最大法律障碍,即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问题。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中,一旦被矫正对象拒绝接受社区矫正,不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甚至出现违反监管规定及脱管失控、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由执行机关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进行通缉、执行逮捕。同时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困扶助方面,还需要得到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工商等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基层组织、罪犯所在单位、学校的积级配合。

其次,要健全工作内容。要完善社区矫正的具体激励机制,对缓刑罪犯的减刑作出具体规定,对有期徒刑罪犯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作出规定,对主刑执行完毕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残余期限仍可酌减,建立缓刑的“延长考验期”制度等。同时,不能只停留在监管层面,还要体现在教育和矫正层面,建议增加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人员的法定义务的考察内容等。

再次,要完善矫正程序。社区矫正的立法要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原则。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活动,必须要保证它的严肃性。因此社区矫正的适用、接收、解除等都需要有规范的工作流程和衔接程序。通过这方面的规定,为社区矫正的具体操作提供依据。必须在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实体内容的同时完善社区矫正的程序内容,既赋予社区矫正机构在程序上的一定强制权力,作为做好矫正工作的保障,又对其矫正行为进行程序的制约,保证矫正工作中的公正执法,防止滥用权力、保护人权。因此,需要对试点中工作程序的好的做法予以研究和借鉴,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予以明确规定,以在宏观上更好地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议设立法院判决与司法部门的社区矫正相对接的工作站,以完善矫正程序。

最后,要配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并确保足够的矫正经费。需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人员配备机制。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应当由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以及一定的警力组成。社会工作者可以被聘为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也可以作为社会志愿者的身份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体现行刑的严肃性和强制性,除了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会力量以外,还要配备一定的警力。对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素质要求。要有必要的教育背景、品质和心理素质,要有良好的专业业务素质,还要有创新能力。国家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与激励机制。建立社区矫正的经费监督与考核机制,设立专门经费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合理使用,并对该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考核。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配备问题上升为法律的规范,会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内容的可操作性。

对社区矫正制度予以进一步全面而具体的规范。根据实际制定社区矫正法的专门立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备方面的具体问题,可以在社区矫正专门立法时作出明确规定,以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制度的可操作性。最终建立起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体系,以便为社区矫正的稳步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确保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得到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林仲书.北京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情况[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1):15-16.

[2]王顺安.社区矫正研究[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88.

[3]王饪.中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概述[J].法律适用,2005(10):24.

4.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篇四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日常举报、举报、请假等工作。进一步规范电话举报制度,加强电话沟通,以便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最新动态。坚持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集中教育活动的有关规定,坚持周报、月报制度,积极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在坚持制度规定的同时,要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来对待具体问题,如公益劳动、思想月报表格等。如果某些矫正对象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到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考虑,一方面给予机会,另一方面也可以强化改革思路。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纠正他们的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采取培训、讲座、参观、参加社会活动等形式。并对社会上的罪犯进行忏悔和悔过、形势与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等方面的教育。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社区的服刑人员进行定期的个别教育。建立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工作等方面的绩效考核体系。特别是要特别注意对矫正对象的教育,为以后的矫正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继续从各方面收集信息,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生活和心理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其他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目前有很多招聘信息,但也有很多没有工作的修正对象。通常,我们会继续观察和关注它们。如果有招聘信息,我们会及时通知没有工作的纠正对象。即使找不到工作,也会心存感激,为以后的改错工作打好基础。

四、继续加强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的管理。

建立专门的矫正对象档案数据库,为每个矫正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认真管理和维护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根据区矫正办公室的要求,做好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录入和维护工作。有些矫正对象寿命比较长。为了更好的管理,在平时做好个人资料的同时,每年年底制作当年的纸质档案资料。一方面可以及时获得纸质资料信息,另一方面批改对象在批改完的时候也不需要一次性做那么多纸质资料,既及时掌握了情况,又给自己的工作带来了方便。

五、进一步加强与派出所的沟通与合作。

5.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篇五

一、强化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1、落实社区矫正工作领导责任制。将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落实。各村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发挥综治机制优势,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点工作予以落实。

2、健全领导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及志愿者队伍建设,结合政法系统开展的“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强化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责任意识和工作能力。

3、落实齐抓共管与部门责任,加强社会帮教。各成员单位协同抓好社区矫正工作。组建社会帮教志愿者队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村建立帮教矫正志愿者名册,加强志愿者工作指导。

4、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村要安排一定经费予以支持。

5、落实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考核机制。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管控、安置、帮教、重新违法犯罪率、经费保障等情况列入综治考评内容。

6、深入培育推广工作典型。发挥典型经验与典型人物的示范作用,积极宣传和谐社会文化,减少我乡犯罪率。

二、创新方法,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1、深入开展“双向联系共建”活动。探索建立监狱、政府、社会、家庭、企业、单位六位一体的教育改造机制。

2、加强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工作。组织开展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系统性的思想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采取开展公益劳动、心理咨询、分类管理等方式。

3、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工作。完善该类人员的接收、管理、质量评估等制度体系,落实报到、访谈等管控措施。对重点对象落实监管责任。

三、加强衔接,减少脱漏管。

1、深入开展社区矫正人员摸排登记。深入开展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大排查、大走访,加强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和矫正,摸清和掌握两类人员的底数和动向。

2、切实做好各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工作。深入开展服刑在教人员信息核查,及时做好反馈,确保做好服刑在教人员的基本信息核查工作。

四、强化服务,做好就业保障工作。

1、宣传并落实社区矫正政策。深入贯彻国家《就业促进法》、《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

2、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对象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

五、丰富手段,加强教育帮扶。

1、对重点对象加强帮教矫正。对重点帮教对象进行定期上门沟通实行一周一汇报,必要时每天入户走访监管,随时电话了解其近况。

6.东马社区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篇六

2011年东马社区矫正工作在镇党委、政府及司法所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指导下,以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各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精神为指导,落实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措施,各项工作在有条不紊中稳步推进。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建档立制

东马社区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志愿者协议书、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镇、村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实施村每月一次例会制度,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规范“接收”

为了规范矫正工作程序,由矫正工作者、监护人、志愿者、矫正对象等人员参加,规范了接收程序,使矫正对象在进入社区矫正前感受到矫正的严肃性和认真性,起到了一定的慑服作用。

三、集中教育和公益性劳动

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是提高思想认识,改变思想观念,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一是针对矫正对象的刑罚种类不同,选择一些针对性强的法律知识,实行专题化教育,如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相关交通法规学习,盗窃罪进行相关刑法知识的学习,做到有的放矢。根据性别、年龄、体质和特长以及刑罚种类不同,安排相应性劳动。二是采取集中劳动与分散劳动相结合,提倡以分散为主,并实行公益劳动计分制,具体操作由各村落实。三是对一些有心理障碍的矫正对象,适时进行专业化的心理疏导,通过心理疏导,使他们摆脱心理上的阴影,重新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针对我社区本年来的社区矫正工作得的成绩与教训,我们将进行深刻的总结:

第一、提高工作责任心,有条不紊开展工作。要坚持有条不紊的按照区、镇司法所以及工作计划要求有条不紊的开展社区矫正各项工作,要时刻铭记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殊性,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加强各项应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介入,避免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危害社会稳定。

第二、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握动态。日常管理工作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要继续做到一丝不苟的开展和执行,促使矫正对象养成定期汇报的习惯,同时,在组织各项活动时,绝对不能马虎了事,要细致的观察矫正对象的各项表现,及时分析和调查并制定相应的矫正措施,避免因情况掌握不及时而引发重新犯罪。

第三、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移动信息平台操作,加强档案管理。

7.浅析社区矫正实践工作中的问题 篇七

社区矫正制度是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实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真正实现刑罚制度的惩罚、教育、改造相结合的精神和目的。

2003年7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 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山东6省市正式开展社区矫正第一批试点工作;2005年, 安徽、湖北、湖南等12个省市作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也已启动相关工作;2007年, 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第三批试点省份进一步扩大, 社区矫正工作如火如荼的展开。两院两部2009年10月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社区矫正工作将在全国全面铺开。社区矫正工作, 全面推行, 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几年来取得了非常明显的社会效果, 并累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社区矫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安徽省自2006年起就被作为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开始实行社区矫正制度, 到目前为止经过6年的发展, 社区矫正制度不断的健全和完善, 在实际工作中也由不成熟逐步走向成熟, 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得到了越来越多群众的认可和称赞,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 专职工作人员不足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不足 (杜集区五个司法所包括所长共19人, 平均每个司法所4人, 而每个司法所每月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相对较多。以矿山集司法所为例:

2011年7月至12月间, 每月需管理社区矫正对象20名左右, 而矿山集司法所包括所长在内只有4名专职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包括日常的电话汇报、思想汇报、每月的公益劳动、集体教育和定期走访以及必要的个别谈话教育, 特别是定期的走访工作 (走访工作至少需要两名工作人员) 不管是提前通知的预约走访, 还是突袭式走访, 这些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此外, 司法所还承担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等各项重要工作。

(二) 兼职社区矫正工作者积极性不高、专业化水平较低

自2009年开始, 淮北市杜集区社区矫正工作就开始实施三名工作人员管理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办法, 即司法助理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共同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到目前为止, 杜集区五个司法所都已实现这一目标, 并且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例如杜集区矿山集司法所2009年到2011年底三年间共管理社区矫正对象110人, 成功解矫88人, 当前在册管理人数22人, 没有发生重新犯罪情况。但是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这种管理办法也渐渐暴露出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 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只是兼职, 他们对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的时间难以保证;其次, 由于缺乏相应的激励措施, 难以调动他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最后,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来自政府各个部门或者是社会基层人员, 其专业化程度较低, 特别是一些专业的法律知识较为匮乏。

(三) 公检法司各部门配合不足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 《刑法修正案 (八) 》仅仅是废除了由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执行主体的规定, 并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接替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 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国家立法的角度来看, 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目前尚处于“空缺”状态[1]。《刑法修正案 (八) 》中只对社区矫正进行了笼统的规定, 并没有对具体的措施和程序作出相应的规定, 导致在实践工作中, 出现一些问题。例如, 在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方面, 法院对判处管制、拘役和缓刑等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作出判决后, 不及时通报给司法所, 甚至有的罪犯不到司法所报道, 逃避管理。

(四) 经费保障不到位

当前在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执行, 但是缺乏相应的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当前杜集区矿山集司法所已经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了较为规范的管理, 包括内网专门管理、档案管理和手机定位管理, 此外还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定期走访、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和集体教育, 所有这些工作都需要一定的资金保障, 但是, 我国并没有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项拨款, 一方面导致司法所工作经费紧张, 另一方面, 当前我们淮北市杜集区实行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手机定位管理费用由社区矫正对象自己负担, 这给社区矫正对象增加了经济负担。

三、改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建议

第一, 加强组织队伍建设。首先, 增加司法所工作人员数量, 增加编制, 及时补充缺编人员, 充实基层;其次,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特别是要加强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织定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工作方法的培训, 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水平;最后, 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方法, 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 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

第二, 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明确公检法司的职责和配合机制, 加强和完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避免脱管和漏管情况的出现。

第三, 加强财政支持, 落实经费保障。建议国家设立社区矫正专项资金, 直接拨给社区矫正领导机构, 再由社区矫正领导机构拨给社区矫正具体工作机构司法所。以确保社区矫正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开展。

摘要: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起开始在我国进行试点, 安徽省自2005年起开始实行, 多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群众的认可, 但是,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加之诸多因素的影响, 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了社区矫正工作在实践中的问题, 并提出了具体解决的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建议

参考文献

8.2017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篇八

一要转变观念,确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应有地位。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尤其是社区矫正工作当前还处在探索阶段,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加大力度。一方面要调整对监所检察部门的人员、装备的配置,才能保证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要改变过去一边倒的工作模式,即改变过去监所检察人员全员驻所或驻监,注意力集中于驻所驻监检察,而把监外执行检察作为副业的不足,纠正个别干警认为监所检察是以派驻检察室等级创建结果论成败得失,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不参与考核,做好做差无关紧要的模糊思想,将监外执行检察作为监所检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要抓住关键,以交付检察为重点带动法律监督工作全面開展。多年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实践告诉我们,要有效地开展对监外罪犯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掌握并摸清监外罪犯人员的基本情况是前提和基础。但从笔者多年对监外罪犯检察情况来看,作出罪犯监外执行机关向监外执行地的人民检察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极少,这极大地制约了对监外罪犯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因此,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必须得到监所检察系统的内部配合。一方面应当积极建议修改法律,明确规定作出罪犯监外执行机关应当向监外执行地的人民检察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另一方面,在法律未修改的情况下,监所检察系统内部应加强配合,作出罪犯监外执行机关所在地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在得到外地犯监外执行信息后应当主动函告监外执行地的监所检察部门。

三是要着力提高社区矫正队伍的执法能力。矫正执行人员,应由专业人员和社会志愿者共同组成。但从全面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后的现状来看,承担此项任务的主要还是司法所人员,而他们过去未接触过这一工作。检察机关要针对大部分社区矫正工作者缺乏专业素养的现状,有针对性地向他们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及矫正工作的方法措施,以供他们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掌握,以帮助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要选派人员参加政法委牵头组织的公检法司联席会、社区矫正交接会及司法局组织的培训班,讲解监外执行检察流程的内容,宣讲过去开展监外执行的经验教训,提出社区矫正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日常管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活动中如何行使检察职能等具体要求,以此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水平。此外,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要多利用时间多走访社区,以较为全面、系统地掌握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开展情况,并对社区矫正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给予有力指导。

9.社区矫正工作计划精选 篇九

(一)政社不分问题

从社会转型和体制改革的大环境而言,政府与社区组织职能不清,分工尚不明确。我国社会工作事务大多为政府主导,政府部门人员热衷于包办本应由社会服务机

构工作人员所承担的事务。他们在介入社区事务的过程中,缺乏相关的专业技巧,常常用自身惯有的管理模式来解决问题,因而社区成员很难买帐。尽管社区社会工作的职业化离不开政府的推动,但这种强力的政府推力不仅降低了其自身的工作效率,而且客观地抑制了各类社会服务的成长和发展,阻碍了社会工作的职业化进程,从而导致社区组织很难有机会一展拳脚,放心大胆地完成目标。

“在开展老年人活动的时候,我们也积极寻找相关的为老组织帮忙,但他们很少有回应,大部分都是我们自己宣传,自己组织的。”

由于社区自治力度本就薄弱,社区之外的社会服务组织还很难介入到社区工作的过程之中,我国的社会服务组织大多呈现出半官方性质。所以多数事务还是通过社区居委会承理,社区也仅仅是多了职能,相应的权利并未增加。这些情况都不自觉地产生了政社不分问题。

(二)社会认可问题

这个问题需要分为两类探讨:一类是社区工作者的自我认可度不高;一类是社会对于社区工作职业的认可度不高。

“我是很喜欢这份工作的,但是说实话,我并不想到老都还是做这份工作。我的精力有限,我更希望去当公务员,稳定一点。”

当前社区,会有工作人员只是将社区工作者职务作为自己跨入政府机关的一块跳板,他们自身对于社区工作的认可度并不高,认为自己的学历与工资挂钩并不相等。尽管社会工作最重要的是敬业奉献的精神,但对于需要生存的社会人而言,靠理想过活是不实际的,金钱才是他们大多数人卖力工作的原动力。

“我觉得我的工作很有意义,但别人不是那样认为的。我的老婆就劝我离开社区,不要做这些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去赚钱才是真的。”

可见,也有工作人员是相信他们的工作价值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他们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回报,感觉自己无论多么努力,自己的职业多么有意义,在旁人眼里都只是无用功。这种心灵的挫败感是社区工作职业化的一个极大阻碍。

通过参与社区事务,我发现这个专业并没有我想象中的那么广为人知。社区内近三分之一的居民甚至都不知道社工站的存在,更别提参与社区活动了。稍有了解的居民认为这就是居委会大妈的工作,不用专门训练也可以做的很好。况且工资那么低,一点儿盼头都没有。如果子女要考大学了,他们都不会建议让孩子去报考社会工作专业,而是应该考虑那些更有前途的专业。

(三)人才缺失问题

正是由于社会认可度不高,导致社区内社会工作的人才大量缺失。通过访谈可知,在居委会层面,工作人员年龄普遍偏高,以往也存在退休返聘或者是下岗再聘的情况。通过公开考试或是竞争上岗的年轻人虽不在少数,但都因为用工性质不明确或是没有流动上升的空间和机会而放弃岗位。社区工作者的薪资偏低,各种待遇得不到保障,许多人就职也只是将其看作是权宜之计,因而人才流失现象严重。

尽管止园新村社区的专职人员持证率颇高,但通过访谈可以知道,在别的社区里,社工资格的获取率并不高。由于职业体系的原因,在职人员并没有相对应稳定的可持续的薪酬制度匹配,缺少奖罚分明的业绩考核制度。兼职人员就更没有保障了。可见社区工作者的职业成长环境并不好。工作期间,岗位训练也极少,工作者就难以适应实际需求,无法解决复杂问题。

尽管到现在,我国培养本科水平社会工作者的普通高等院校近300所,但大多都是做到了理论学习,学生真正能够实习的机会并不多。虽然说,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毕业以后并不一定会从事相关工作,但若是有更为成熟的专业教育,或许怀抱社工情怀的学生会更多,他们走上社工岗位的道路也会更坚定。

3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可以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为做好我乡社区矫正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和监督

(一)、采取不同的具体管理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类别和不同特点,针对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制订矫正方案。

(二)、要求矫正对象做到: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游-行、_,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居地,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等

(三)、组织社区矫正集中教育活动12次,坚持周月汇报制度,组织参加公益劳动12次。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滤布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采取培训、讲座、参观、参加社会活动等形式,对社会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个别教育。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制度。

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其他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

四、因人施矫

10.社区矫正工作汇报 篇十

xx镇司法所在镇党委、政府和县司法局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流程(试行)》的要求,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今年我镇社区矫正已做了大量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基本情况

今年5月份以来我所共接待社区矫正对象6名,其中1人属保外就医人员,5人属缓刑人员。根据上级要求,我所为每一个社区矫正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并且每周最少一次电话与矫正对象沟通,充分了解其即时思想动态;每月组织不少于2次不少于12小时的公益性劳动,并每月组织到司法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2小时;每个社区矫正对象每个月一次书面汇报思想动态;司法所还和每个矫正对象的家属签订矫正工作监护协议书;矫正对象有事外出还需提前向司法所做好书面请示报告;司法所每月不定期派人员会同帮教志愿者深入矫正对象所在村屯了解矫正对象的情况,发现问题加以解决。

二、工作基本做法

1、在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下,把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以主管领导亲自抓,所长负总责,明确责任到人、分工负责。根据矫正对象所居住村屯的情况,调动矫正对象所在的村治调会参与,增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

3、根据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因人施教,力争社区矫

正工作切合实际。如我所矫正对象xxx,他是与邻居建房发生口角从而引发斗殴被判刑,并被上级安排到我所接受社区矫正。2011年6月7日,其发现做活鱼生意的器材被人为破坏后,主动报告司法所表明情况,司法所联合派出所人员到现场实地调查,使这件事得到圆满解决,村民群众也通过此事对我所的社区矫正工作肯定以及认可。经过司法所的多方努力和引导,社区矫正对象中除一人因病保外就医外,其余三人均有了正当职业,如邓剑昌在街道做起活鱼生意;另外两人在当地建筑队就业。

三、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

xx司法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与上级领导部门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存在问题:工作人员少,业务水平有待提高,矫正工作没有经费,希望上级今后进一步加大力度,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

四、对社区矫正工作建议

1、增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优秀兄弟单位进行考察学习。

2、希望上级能划拨一定的经费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专项经费,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开展。

xx司法所

11.2017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篇十一

一、社区检察部门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职能定位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将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从公安机关调整为社区矫正机构,使街镇司法所成为最主要的社区矫正执法力量。同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些都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开始试点以来,在总结我国传统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基础上,已初步建立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并逐步探索建立融教育矫正、监督管理与社会适应性帮扶为一体的新型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也需要对社区矫正监督机制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派驻社区检察室承担此项职能,有利于检察机关弥补对基层司法所监督的空白,发挥检察室贴近一线的平台优势,在人员配备、工作方法等方面强化对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

目前本市各社区检察室均配1-2名社区矫正监督专职干部负责管辖司法所的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各区县院社区检察科由专人负责全区县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汇总和分析,市检察院社区处设专职岗位开展全市社区矫正监督业务指导和协调,已形成市、区县、街镇三级社区检察部门对应社区矫正机构的分层监督模式。2014年5月27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会上高检院李如林副检察长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检察机构,特别是要加强基层检察院的机构建设”,从全国来看,上海的社区矫正监督,从职能定位、机构设置、监督模式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均具有较鲜明的工作特色,已初步实现了高检院提出的“建立和完善派驻基层检察室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对接联动机制”、建立“承担社区矫正检察任务的专门机构”的工作要求。

二、社区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模式和工作做法

目前全市共设立社区检察室43个,已实现对全市17个区县218个街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监督全覆盖。总体来看,我市社区矫正对象已从2012年的6000余人增加到目前的8500人左右,同时随着劳教制度取消及速裁机制的推行,预计我市监外服刑人数仍将持续高位运行,这对本市社区矫正及法律监督工作的发展是机遇也是挑战,需要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不断与时俱进。

(一)对外搭建监督配合平台

一是搭建联系平台,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市院社区检察部门注重与市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工作联系,在市级层面建立社区矫正监督协作机制,会签双方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支持配合的若干意见,旨在通过制发工作意见,固定检察监督方式方法,促进社区矫正监督的规范有效。同时各区县院社区检察部门与同级社区矫正部门已普遍建立起联席会议、情况通报、联组学习等工作机制,通过常态化的工作互通联系,深化监督工作。

二是搭建数据交换平台,多层次开展底数核对。依托社区矫正对象信息交换工作机制,全市各级社区检察部门及时掌握本地区社区矫正对象底数和交付执行情况,通过多层次底数核对,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脱漏管。目前,各派驻社区检察室通过日常巡检工作,对街镇司法所进行常态监督,及时核对进入和终止社区矫正的人数;社区检察科与区县司法局于每月25日核对在册社区矫正人数,及时排查和纠正脱漏管;市院社区处和本市法院、监狱、公安机关与市矫正办形成每季度核对全市各类社区矫正对象人数机制,通过对判、交、送、接、管各环节数据的综合比对,发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衔接中出现的问题。

三是搭建信息化共享平台,推进实时动态监督。信息化动态监督是社区矫正及监督工作发展的方向,目前在全市各区县已成立或试运行的社区矫正中心,社区检察部门已接入区域社区矫正管理系统数据浏览终端,提高了对社区矫正底数核对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市院社区处与市矫正办正结合各自业务软件的研发和升级,探索建立市级层面的社区矫正数据共享系统,以实现对全市社区矫正执法情况的动态掌握和同步监督。

(二)内部建立“三位一体”监督机制

一是逐人建档开展日常巡检。社区检察室对管辖内的社区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制度,通过开展社区矫正执法一线现场检察、文书审查、约见谈话、台账核查等工作,检察日常监管和矫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并将监督措施与结果记入检察档案,实现对监督工作的动态管理。在开展日常巡检的同时,突出对监外执行重点对象的刑罚执行监督,2014年初,市院社区处通过对重新犯罪、社区矫正机构风险分级等情况的分析,并经过在部分区县的比例测算,下发了《关于对监外执行重点对象刑罚执行加强监督的通知》,明确将:1.被社区矫正机构纳入一级矫正的社区矫正对象;2.经常居住地不在列管地的监外执行对象;3.涉毒罪犯(依照《刑法》第六章第七节定罪量刑的罪犯);4. 因同一性质犯罪行为被处两次以上(含两次)刑罚的监外执行对象等四类对象列为社区矫正重控对象,在日常巡检中要求逐人参加列管宣告、约见谈话,强化检察措施,并重点检察其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矫正档案及奖惩情况,及时预防和纠正监外执行对象漏管脱管,控制重新犯罪率。

二是常见多发问题重点检察。重点检察主要是围绕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判执交接、列管宣告、外出请假、教育劳动、期满解除等重要环节中的常见多发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检察监督,重点查明社区矫正的衔接、监管、检察监督等各环节上存在的衔接疏漏、监管不严等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度发生。如在判执交接环节,针对日常检察中发现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执行不到位、列管地核实不准确、执行文书送达不规范而导致延期宣告多发的问题,加强与社区矫正职能部门的底数核对和文书核查工作。如静安区院与区司法局、区法院会签了《关于社区矫正判执交接工作的若干规定》,通过建立被告人保证和承诺责任制度、明确区司法局指定列管的期限、探索核实列管地听证会制度等方法,解决因司法行政机关对法院确定的列管地有异议而互相推诿不予列管的问题,自文件会签以来,区域内再未发生过因居住地争议引发的社区矫正人员脱漏管情况,总体运行情况较好。又如在宣告纳管环节,针对部分地区派出所参与社区矫正宣告的积极性不高、参与率较低等问题,黄浦、徐汇社区检察部门重点关注此类情形,统计民警参与率,向分局法制办进行通报,并针对公安机关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意识上、警力安排上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并且把专项检察后公安机关采纳意见、整改情况作为日常重点监督事项。通过检察,黄浦、徐汇两区建立了社区矫正宣告前向民警预通知制度,徐汇更是将通知纳入了信息化管理的网络平台,即将宣告时间预先输入信息管理平台系统,由系统自动向列管地派出所民警手机发送通知短信。目前,两区均做到社区矫正宣告执行地民警全参与,保障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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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突出问题专项检察。围绕社区矫正活动及监督工作重点及发现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察,力求通过专项检察反映并解决影响社区矫正规范运行的一类问题。2011年以来在全市层面,已开展“监外执行对象脱漏管”专项检察和“社区矫正人员监管矫正措施落实情况”专项检察,通过深入查找脱漏管症结,排查监管矫正措施不到位而形成重新违法犯罪风险的隐患,提出了落实社会调查制度、强化被告人承诺保证义务、提升矫治针对性等建议,并促进建立全市社区矫正信息联动平台。同时,各区县院结合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特点,针对执法中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开展专项检察。2013年,全市各区县院社区检察部门共开展“交付执行衔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列管宣告程序规范性”等主题的专项检察12个,有效促进了区域内社区矫正执行的规范性。2014-2015年,市院社区处连续两年与上海市社区矫正部门共同部署,针对当前暂予监外执行在法规规定的合理性、统一性和操作的规范性都有所欠缺,且容易受到法外因素干扰,暴露出很多执法难点的问题,由两家单位共同制文,联合开展“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察判执交接、监内监外衔接的交付执行和收监执行环节。检查发现暂予监外执行存在执行标准不一、特殊对象(流浪人员、精神病人、艾滋病人、未成年子女唯一监护人等)暂予监外执行管理及收监困难、暂予监外执行对象重新犯罪收监难等问题,各级社区检察部门将根据问题的典型性和严重性,按照个别问题口头纠正、严重问题发文纠正、一类问题汇总通报的形式,跟踪检察纠正情况,并注重在更高层面推动一类问题的协调和解决。

三、关于我市社区矫正及监督工作的设想与思考

社区检察室通过下沉工作平台、充实监督力量、深化监督措施,改变了传统社区矫正监督主要依靠对数据、查文书的模式,使刑事诉讼末端监督得以强化。但同时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快速发展,对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和实效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需要我们深化认识,转变观念,通过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的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推动社区矫正整体水平的提高,服务新型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和社会科学治理。

一是积极转变观念,应对新形势对社区矫正监督的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在听取司法部工作时指出:“社区矫正已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为做好新形势下的社区矫正工作指明了方向,也对检察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在思想意识方面,针对行刑社会化趋势日益明显、劳教制度取消及速裁机制可能带来的社区矫正对象增多的趋势,需要社区检察部门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转变工作观念,变被动检察核对为主动推进制度完善,实现在观念和监督方式上的与时俱进;深刻认识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经过试点试行已具备了较好的工作基础,《社区矫正法》已经列入立法规划,进一步全面推开社区矫正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的工作机遇,在市级层面积极推动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推进上海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另一方面在自身建设方面,针对上海社区矫正工作在矫正中心建设、专职社工队伍建设等方面全国领先的状况,需要检察机关在相应机构设置上给予进一步的适应和匹配,健全三级对应的监督模式,实现在监督方法上的进一步对接和深入;同时针对我市社区矫正机构在队伍结构上的充实和制度建设上的需求,也需要社区检察部门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人员能力和相关配套建设,全方位补强监督力量上的欠缺与不足。

二是深入开展监督,切实提升一类问题监督水平和成效。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于2003年开始在北京、上海、江苏等六省市试点,2005年进一步扩大试点省份,2009年全国全面试行,各地普遍建立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管理,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工作发展较快。但同时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困难和难题,需要社区检察部门在工作中予以关注和推进解决。一方面立足职能,注重一类问题的提炼剖析。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快速发展,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不尽完善,执行主体变更后相应职权承接不清,基层司法所执法力量不足,相关单位协作配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日趋突出。这些问题并不仅仅是预防和减少脱漏管、个案纠正就能解决,更需要社区检察部门在检察监督的过程中发挥深入基层、专门化监督的职能优势,及时发现并剖析一类问题的形成原因及解决方法。另一方面善用载体,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如针对实时定位监控缺乏制度规范、我市暂予监外执行监管标准不统一、社区矫正执行中止的条件及做法不一致等问题,需要社区检察部门加强同司法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依托社区矫正联席会议、监外执行工作领导小组等平台,运用情况通报、监督白皮书等载体推进一类问题的解决,在市级层面促进相关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实现监督广度与深度的良性循环和有机统一,同时通过经验方法的积累和总结,为本市及全国的相关立法工作及制度构建提供案例和参考。

三是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社区矫正的监管水平和技术含量。现代的社会管理方式和司法理念,都致力于通过创新且相对合理的制度尝试,寻求一种更有效率和更有益于适应社会的社会化行刑方式,这也要求我们在社区矫正执行及监督工作中,不断更新观念及监管方式,提高社区矫正及监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一方面推动社区矫正管理科技化。实时定位监控作为一项创新的技术手段,对于增强社区矫正人员服刑意识、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率、深化刑罚执行效果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但相较于部分省市(如浙江)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实时定位监控高达70%的覆盖率,我市在此项工作中依然存在较大的顾虑,尚未形成规范性的做法。结合今年人大代表关于实时定位监控措施的书面意见,我们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推进实时定位监控工作力度,通过探索建立社区矫正计分管理制度,制订多层次的奖惩规则等方式,加强对实时定位监控使用中违规行为的界定和管理,弥补当前实时定位监控适用及奖惩措施上的制度空白,使之成为社区矫正执行中可用有效的监管方式和教育手段。另一方面推进社区矫正数据共享信息化。社区矫正对象的信息不仅是其刑事判决、执行变更的依据,也是其在社区服刑考察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对其的奖惩手段及制订个性化的帮教措施,但随着执法主体的转变,对于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前科劣迹、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等信息,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沟通不畅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亟需通过信息化建设打破沟通壁垒。建议在市委政法委领导下,积极推进本市公、检、法、司监外执行工作数据平台建设,形成社区矫正的大数据管理和大格局监管,在根本上解决各职能部门间信息沟通不畅、协调配合不顺的问题,增强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张曦、金晔,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12.2017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篇十二

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 它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在此之前, 我国没有在相关的工作或者文件中使用“社区矫正”这个名称。但不可否认的是, 在我国的刑罚制度中, 有许多关于“社区矫正”方面的内容或表述, 比如假释、缓刑、管制等。一般而言,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两种完全对应的行刑方式, 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日常生活中, 由国家机关或相关组织, 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帮助他们矫正其犯罪心理、不正确认识、错误行为等, 从而有利于他们回归到正常的生活中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换一种说法就是, “社区矫正”是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国家机关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 全面整合多方面力量, 对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严重的罪犯进行相关教育和改造工作。从试点工作的对象来看, 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 可以进行社区矫正情形的包括几种开展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 但情节轻微;2.被宣告缓刑的, 符合相关缓刑条件;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如需保外就医、妇女怀孕等情景;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 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对于1、2、4、5类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 体现了法严、从紧的法制精神;对于3类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 体现了我国刑罚执行中的以人为本精神。对于那些罪行较轻或者却有悔改之意的社区矫正对象, 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并且仍然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犯罪分子, 适用于社区矫正, 这也是社区矫正在公众中可以得到理解的原因。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严格来说是从2003年开始启动。2003年9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 (称“两院两部”) 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决定我国开始启动社区矫正工作, 并决定北京、上海、江苏等6省、市为首批试点地区。2005年, “两院两部”联合发文, 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8个省 (区、市) 。到2007年,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在全国24个省 (区、市) 的102个地 (市) 展开。2009年随着《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出台, 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铺开。

各试点省市通过近十年的试点, 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贵州省丹寨县的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 是2010年下半年才开始, 工作尚处于摸索阶段。

作为人民法院, 如何积极参与、配合其他机关和部门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是亟待我们思考的问题。从社区矫正的对象看, 都是法院做出生效判决裁定的罪犯。也就是说, 社区矫正工作源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那么,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 法院应该是处于“主导”的地位。这里的“主导”是指“主要导入”的意思。

由于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刚刚起步, 作为工作部门之一, 人民法院应该怎样做才能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本人认为:

首先, 必须在思想上明确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进行社区矫正是形势发展的需要, 也是现实的需要。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前, 被人民法院做出的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及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和裁定、决定的罪犯, 都交由住地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执行。但是由于公安机关警力不足和衔接机制的不健全, 导致部分被监管对象在服刑期内处于脱管状态。这就使国家对这部分监外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不能实现, 同时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所以组织一支专门的队伍来对这部分人进行监管教育是非常必要的。作为“主导”的法院应积极配合。

其次, 要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 并认真履行职责, 积极配合开展工作。根据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的这一特定身份, 结合社区矫正工作的特征, 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是:依法对刑事被告人、罪犯适用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适用减刑、假释, 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等。对于非法监禁的被告人, 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 并及时将有关法律法文书送达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 并抄送罪犯居住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和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回访考察活动。由于受重刑传统思想的影响, 我国法院对假释、缓刑适用偏低。而据了解, 其他国家对于假释、缓刑的适应非常普遍。据一项研究统计显示:2000年,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对罪犯适用缓刑和假释的比例达到全部被判处刑罚者的70%以上, 其中新加坡76.15%、法国72.63%、加拿大为79.76%、澳大利亚为77.48%、美国70.25%, 即使是适用率比较低的俄罗斯和韩国也分别有44.48%、45.90%、达到一半以上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或者假释处理。统计资料显示:中国被判缓刑和假释的比率相对要少一些, 各地使用标准差异也很大。部分法院适用缓刑的比率相对少, 有些甚至基本上不适用缓刑。而假释作为缓解自由刑负面影响的一项重要刑罚变更措施, 是一项很好的变更措施, 应该加大这方面的考量。

现在全国已经全面实行社区矫正, 今后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要彻底转变思想观念, 要从减少社会对立面, 节约司法成本等方面考虑, 对能够适用轻缓刑罚的罪犯, 大胆判处轻缓刑, 交由社区进行矫正。

第三, 密切与相关工作部门的沟通和联系, 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教训, 实现工作成效。社区矫正工作是由公、检、法、司及社区组织和志愿者共同协作开展, 主要工作由司法局负责。作为工作部门, 法院要与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密切配合, 定期不定期分析社区矫正工作, 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决。密切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不断总结工作经验, 对工作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推广, 把工作做到获取更大的实效上来。加强制度管人, 加大人性化管理力度, 各部门之间要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工作, 要使协调工作和研究解决问题形成制度化、常态化。利用现代先进的管理制度和科学的管理方法, 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进行。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和沟通方面, 要体现效率、质量和有效的实施。提高办事效率, 提高工作成效, 加强创新思维, 加大工作进展力度, 有力协调和配合各组织的相互工作, 积累工作经验, 加强工作效率, 让社区矫正工作逐渐步入正轨, 最终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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