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的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

2024-11-12

新版的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精选13篇)

1.新版的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 篇一

甲方:

乙方: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双方商定同意签订本合同。

地块名称 四至

东 西 南北

统领村老统领屯南四荒地280公顷

二、承包地概况,承包地面积四荒地280公顷。

三、承包年限:1.280公顷四荒地,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承包费总计:大写: 小写?:

五、承包结束后,土地所有权归村委会所有,村委会可以另行发包。

六、在承包期间内乙方有独立的承包经营权可以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要求,乙方可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进行土地项目的开发整理,整理后的土地继续归乙方使用和管理。如有油田占地费,临时占地补偿费,归乙方所有,永久性占地补偿费归统领村所有。

七、乙方不许破坏原有地貌和附属物,不许弃耕,荒芜及掠夺性经营,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转包他人,但转包时必须经村委会和经营管理站同意并盖章后,方可转包。不得在承包地上建造固定建筑,赔偿额度由合同管理部门裁定。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经乡农村合同管理站鉴证后,甲、乙双方和鉴证机关持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

身份证号码:

乙方: (签章)

身份证号码: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2.新版的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 篇二

1纠纷形成原因

1.1土地价值变化

国家为了带动农村富裕对农村实施了很多扶持政策,国家加大了对“三农”的扶持力度。尤其在税收方面,国家取消了农业税收及一些政策的支持,大大增加了农民对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土地开始增值,农民更加看重土地,开始收回那些荒废或者他人使用的土地。但是,因之前签署的土地承包合同可能不够完善,以至于产生纠纷。

1.2干部工作交接问题

例如,上届老干部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一些新干部会强行单方面解约。这主要是因为之前所签约的合同中土地租金少、租期长,而且有其他一些现在令人不满意的要求。而现在由于政府的支持,土地增值,影响到了发包方的利益。而新的领导干部在村民的要求下,为了满足村民只能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也会引发纠纷。

1.3妇女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问题中,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还是有的。虽然现在提倡男女平等,但一些农村地区妇女的地位仍较低下,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例如,一些妇女结婚后不在原来居住的地方生活,或者丧偶及离婚的妇女,或者一些妇女出于其他原因在外地生活,一些村民组织会强制收回土地而无视之前的合同,重新发包。这种现象完全是无视妇女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法律没有完全落实到每个地方的结果。

1.4承包合同不完善

虽然说农村的发展越来越迅速,有的农村堪比城市。但农村的发展不是全部的发展,仍有贫穷的地方。这些农村在媒体宣传上就比较欠缺,村委会干部的考核监督也不够完善,以至于一些村干部在承包合同上缺乏经验,没有相关的法律意识。严重的有些干部会暗地操作,在未经过村民的讨论程序的情况下自己签订了合同。或者做事不够严谨,所签订的合同比较简单,所约定的内容不明确或者咬文嚼字。这样不完善有问题的合同,造成了后续的纠纷出现。例如,一些村民承包一些贫瘠的土地,而集体成员无能力也不愿去承包这些土地,但之后土地增值或者农作物年年丰收时,发包方就会以土地承包合同存在瑕疵或者合同延期等理由要求收回土地,这样必定会造成合同纠纷。

2处理难点

遇到这种纠纷问题,往往会到法庭解决。但是,这种农村土地合同的纠纷问题一般所涉及的人员比较多,而对于那些农村人来说集体凝聚力比较强。参与法庭的人比较多,一旦审判上有不同的意见,很容易引起村民的公愤,一旦出现意外状况,法庭上的秩序将难以维护。此外,当事人在陈述时表达不明其意,或者缺乏法律意识和不了解法庭上的规则,也将很大程度上影响调节的顺利进行。

在法庭上处理这种纠纷问题时,最看重的还是证据。但是,这也是处理纠纷的一大难点。大多数情况是很难收集完整的证据,因为在一个转包大量的土地后自己经营不顺或者遇到资金不足等问题造成个人无法独自经营,从而会拉活一起经营。但是他们的合伙对象一般都是自己的亲朋好友,往往只是随便的口头约定而已或者签订一些简单的协议字条。而之后彼此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时就会出现说不清的现象,即使运用法律武器也难以解决。此外,利用中间人作为证人,可能会有不愿出庭作证的情况出现。

3解决方法

3.1群体各个击破

上述提及的农村承包土地合同纠纷案件得主要特点是涉及的人员较多,往往开庭处理参与的人很多。所以,对于这种现象只能通过各个击破的方法来处理,对那些群体性的纠纷实施分散调节。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尽量避免捆绑式的开庭,也就是不要将群体问题作为一个案件来开庭。具体的做法就是对那些态度坚定的村民花更多时间去调节,让涉及到这个事件的每个村民都有发言权,将整个案件做到公平化,在法律的基础上理性地均衡双方的利益得失[2]。努力劝说村民不要带着固执的情绪或者私人恩怨来处理纠纷,努力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3.2发挥村委作用

村委干部在村民眼中是比较有威望的,大部分的村民会听取村委的建议。而且村委相比村民了解的法律知识更多。所以,可以在处理这类纠纷问题时,说服村委从大局出发,以协调好纠纷为目的。如果采取法律途径,为了高效率的执行,往往当事双方接触的机会较少,而村委间接触机会较多,所以可以通过村委会来调节,也可以通过村委会更好地了解纠纷的实际具体情况。以村委会为沟通的桥梁,从而更好地调节好纠纷。

3.3提高审判效率

农民的本职就是务农,即使不在农忙时间调节处理纠纷,但如果审判繁琐、效率低,往往会耽误农民的务农时间。而如果恰好在农民进行播种、收割等工作时间来处理纠纷,往往会耽误很多事情。这样当事人可能更不愿出庭解决问题,最终纠纷的解决将会越来越麻烦。所以,法院需要大大提高审判效率,简易审判程序。在审理时选重要的问题来解决,而不能因为繁琐的程序而耽误大家务农。而且如果审理时间过久,也会激起群众的愤怒,将会造成更严重的结果。

3.4慎重下判

处理案件最后一步就是看审判结果,所以审判时需要谨慎地做决定。审判前要坚持以调解的目的来处理事件,将两者之间的利益损害都达到最小,使得两者不会因为审判结果而激化矛盾[3]。在处理案件时也可以依靠当地政府、基层结构及村委干部,依法对其开展调解工作,也要通过不同的角度去说服当事人。审判时需从各个方面去权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只有审判达到彼此满意且不失法律基本,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总之,要以解决纠纷为目的来判决案件。

4结语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引发的纠纷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处理的难度比较大,涉及的人物比较多。对于这些问题,国家需要大力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法律的宣传及完善,对贫穷地方的农民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而村委干部也需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不管土地是否增值,在承包时都需要谨慎地制定合法完善的合同,使得这种纠纷尽量减少或者不要发生,营造一个美丽且和谐的社会。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国家的大力宣传下,农村人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显著的增强,他们能意识到了土地的承包直接影响到个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合同上的一些条约影响了各自的利益,将很容易导致纠纷的产生。这些纠纷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多样性、群体性,如果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将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发展,所以农村土地纠纷问题需要引起关注。基于此,探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形成的原因和处理难点,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解决方法

参考文献

[1]唐林峰.近期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研究综述[J].法治与社会,2011(19):265-266.

[2]李楯.法律社会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新版的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 篇三

1.由于基层组织的原因。一是基层组织执行党和国家的土地承包政策不严格,从而引起纠纷。如有的随意缩短土地承包期;有的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高价发包等现象。二是有的基层组织发包不公平,农民群众有意见而引起了纠纷。如有的基层干部以地谋私,在家庭承包过程中自己承包好地,在招标发包过程中发包“关系地”和“人情地”。

2.由于承包方的原因。一是由于承包方不及时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引起纠纷。二是由于承包期内发生合同未曾约定或预料不到的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等情况。群众要求变更合同引起的纠纷。三是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改变承包地用途引起的纠纷。

3.由于承包合同的不规范。一是有的土地承包采用的口头合同形式,权利义务约在口头上,发生争议后口头无凭,各执一件,产生纠纷。二是承包合同内容简单,主要条款不全,权利义务不具体、不明确,一旦发生争议,无法解决而产生的纠纷。三是有的因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纠纷。四是合同违背公平原因而引起的纠纷。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

1.协商。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在自愿和相互谅解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

2.调解。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可以申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在相互谅解让步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采取调解解决纠纷,必须是在当事人人基础上进行,而且这种自源始终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中,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对调解提出异议,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不能达成协议,调解即为失败。虽然达成了解决协议,但是当事人任何一方在履行调解协议过程中反悔的,也可以随时终止履行,这种情形下调解也为失败。

通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纠纷是目前比较切实可行的途径。村民自治的村民委员会熟悉本村土地承包情况,又具有权威性,尤其主持调解,方便群众,有利于纠纷的合理、快速调解。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的政权的组织,承担了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工作,由其主持调解,尤其是解决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纠纷、不属同一村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及本地当事人与非本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更具有其他组织不具有的权威优势。

3.仲裁。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不愿意协商,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时,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进行规定,来解决纠纷。这种途径具有简便、快捷、公正等特点,有利于纠纷的快速、公正、合理解决,因而是目前深受农民欢迎和喜欢采用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纠纷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对一般经济纠纷仲裁的规定。目前有关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定,主要是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已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制度和效力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即“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开展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提供了全国统一的法律依据,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顺利开展。

4.农村承包土地转让的合同 篇四

地址:

乙方(受让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规定,经 村 村民小组同意,本着自愿、平等、有偿、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承包土地经营权、林地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以下条款。

一、土地转让期30年,甲方共出让土地经营权1.4 亩,出让金250元/年;

付租方式:一年付一次,每年农历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在承包区域内,如乙方需在耕地上建房,甲方不得干涉,待承包期满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其恢复;

三、承包期满后,如果乙方需要再继续承包,甲方只能要求在土地承包金上按当年土地流转的市场价格调整而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继续承包。

四、在承包期内,如果乙方因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经营,乙方在付清当年承包金后可随时撤出;

五、假如遇到国家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征用承包区域内的土地,土地征用补偿费以及原有未采伐的林木补偿费归甲方所

有,凡是乙方承包后修建的设施及种植的植物补偿费都归乙方所有。

六、承包区域内的任何东西,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方可进入采集使用。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篇五

合同编号: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村民委员会 发包方负责人: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承包方负责人:崔军喜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村委会及乡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小纪汗乡 村 面积 亩(具体面积以土地巡航仪测量为准)拟林荒地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西至,北至,南至。

二、土地用途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的推广发展,新品种引进试验。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50年,自2011年 月 日至 2061年___月 日止。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共计 万元。

2.乙方须在订立合同后付50%,甲方将承包地四边界线交清乙方后,乙方 须付清全部承包金。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农户不得以任 何借口找承包方索要钱物。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4.甲方于2011年12月30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5.给乙方开发土地提供相应的便利。6.乙方在开发时周边的环境归甲方负责。

7.甲方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及输电线路用地。

8.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9.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2.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二年内必须进行开发,最多不超过五年,否则甲方有

权收回土地。

3.所有承包的区域由乙方自己负责建设施工。4.乙方因生产需要招聘员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甲方。5.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6.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7.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8.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9.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10.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六、合同的转包

1.乙方对土地进行转承包,需通知甲方,转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包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在承包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及土地建设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的其他补偿由甲方享受。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的损失。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7.如合同期满后,甲方需要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时,地面设施一切按市场评估价的70%付给乙方,甲方收回承包地。

八、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额的12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

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负责修复;不能修复或不能如期修复的,负责赔偿。

5.乙方承租甲方的土地从事违反相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国家有关机关的处罚,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选择以下两种任一种方式解决纠纷:(1)提交土地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 三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小纪汉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甲方单位(签章): 乙方单位:(签章)

6.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篇六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村土地承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标的甲方将其耕种的土地(地块名称)承包给乙方。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年,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计十五年。

三、承包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乙方支付甲方承包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关联的沟、坡、路、渠等以及土地上的农作物及所有附属物的补偿费用

2、承包费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时间为:每年的月 日前交付下年度承包费

3、承包期内,承包费每过三年每亩上调100元,至上调至每亩1500元为止不再上调。

四、承包土地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2014年月 日将承包的土地交付给乙方,交付起算期以双方签署交付文件的日期为准,承包期以此计算十五年。

五、承包权

1、甲方尊重并同意乙方以种植、养殖、畜牧、加工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农业项目而使用本合同所指土地的权利,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依合同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乙方可以将承包的土地进行内部承包或合作开发。

六、成果权

1、为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目的,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建设的附属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理的权利。

2、乙方在承包土地经营中所产生的全部成果归乙方所有,包括林木、苗圃、农作物、渔产品、畜牧产品、禽类产品、牧草、药材以及其他农产品和加工产品等,无论是成熟未成熟、无论是成品未成品;乙方有收益、处理的权利。

3.承包期满,承包土地上附着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财产,乙方有权拆除。甲方拟接受该财产的,应当给予乙方相应补偿,补偿标准为当年重置成本价值。

4.承包期满,承包土地上附着的农作物为未成熟或未收获的林木、多年生农作物的,甲方如接受该财产,应给予乙方相应

补偿,补偿标准为当年市场价值,甲方接受不了的乙方无条件拆除。

5、乙方有权在其建筑、设施、设备等财产上,以及林木、其它农作物或其他经营成果上设定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权益(不包括土地)。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收取承包费的权利;

2.甲方应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3.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刁难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甲方应当为乙方全力争取国家给予当地的各项优惠政策。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收益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期内,该土地由国家给予的土地补偿款及该土地应缴纳的各项费用由甲方领取或承担,乙方承包土地所实施的项目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补助或投资归乙方所有。

3、乙方应当根据本合同及时支付土地承包费。

九、不可抗力事件

1、由于地震、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的后果

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责任,需要延期履行本合同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的履行问题

2、因国家政策调整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国家因环境保护、国防建设、公用事业等目的征用本合同承包土地,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违约责任。但国家给予的补偿费用,土地赔偿金归甲方所有,地面附属物赔偿归乙方所有。同时核减占用部分土地的承包费。

十、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一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以及守约方依本合同可取得的预期收益。

十一、附则

1、因本合同的签署、履行、续展、变更、解释、解除等发生的所有权益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驻马店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本合同到期,如乙方继续承包,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如乙方不再承包,乙方负责将该土地复耕完好交给甲方。

3、用工方面:在该承包土地上用工时,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但甲方选出群众公认信得过的联络员,以便乙方需用工时联系。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7.新版的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 篇七

1主要内容的变化

1.1合同条款结构形式的变化

(1)九部委通用合同条款+铁道部专用合同条款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56号令-2007)

第六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2)铁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编制“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并与“铁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共同构成“专用合同条款”。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外,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和“铁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相抵触。

由此与《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旧范本》对比,《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新范本》内容更加细化,更加突出了建设项目本身的项目特点,也加强了发包人的自主权。

1.2根据铁路总公司相关法规文件对合同名词的补充定义

原来合同中很多名词实际上与铁道部现行法规文件中使用的名词不统一,此次做了补充定义。如《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新范本》中1.1.6.2竣工验收,指铁路竣工验收办法中的初步验收;1.1.6.3工程接收证书,指铁路竣工验收办法中的初验报告等。

另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需要填空处的数量增多,如第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提交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编制施工方案的范围及内容、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以及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都要做细化填空。

1.3专用合同条款有关内容的修订

(1)专用合同条款内容修正原则

1以上位法为依据的修正,比如质量保修、进度付款等内容。

2以九部委通用合同条款为依据的修正。

3按照铁路总公司设计变更、调价等政策做的修正。

(2)专用合同条款具体内容的修正

《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旧范本》中签约合同价款包含了甲供材料设备,也就是说发包人在采购材料设备时缴纳了印花税,设备生产厂家缴纳了增值税,承包人按合同金额缴纳了印花税和营业税,这样就出现了重复缴纳印花税及承包人多缴纳营业税的现象。《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新范本》的铁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第1.1.5.1签约合同价,本目修改为: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包括安全生产费、总承包风险费等,去掉了甲供材料设备,甲供材料设备费不再纳入施工合同价款。《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新范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2.11也明确了甲供材料设备费和不需要安装的运输生产设备费不纳入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和签约合同价格。

安全生产费单独列出,不在工程量清单第11章中体现,这说明安全生产费不是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直接工程费用,而是用于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铁路工程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铁路工程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发包人应按“铁路工程设计概算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铁建设[2012]245号)的规定,严格控制其费用的支出范围,如“各级安全生产检查、督导与评价费”和“超前地质预报、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费用”等,应由安全生产费支出的,不能在概算其他地方重复计列。

1.4合同变更的处理

针对《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53号)的变更设计范围与内容,对合同的相关变更、调价条款进行了修订。《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中去掉了“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为I类变更设计的内容,所以《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新范本》中不再将此内容作为I类变更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另外,《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新范本》的铁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第15.4.1增加了第(3)条:“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额度以上由发包人承担的非承包人原因Ⅱ类变更设计”。因为引起Ⅱ类变更的原因很多,其中也可能有发包人引起的。相比《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旧范本》中全部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增减费用在总承包风险费中解决,显得合同内容更加公平、公正。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第15.4,对变更估价原则进行了细化:第15.4.1(3):增减投资额为____万元及以上的非承包人原因Ⅱ类变更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15.4.2(7):增减投资额为____万元以内的Ⅱ类变更设计费用由承包人在总承包风险费支付。此处填空位置的具体额度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所填数值应一致。

2合同价款调整及建议

2.1 I类变更设计费用

《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新范本》铁路工程专业合同条款第15.4.1(1)约定了“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调整以及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I类变更设计”,可作合同价格的调整。按照《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I类变更设计是对初步设计审批内容进行的变更,而不是对施工图设计的变更。

I类变更设计的审批,一般会按照招标降造率进行降造。可《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和《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新范本》中都没有涉及到此问题,建议在铁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5.4.3中增加此内容。具体如下:

1由于15.4.1(1)引起的I类变更设计,应按照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的概算和相应中标降造率来计算费用,调整合同价格;若批复中已考虑了降造费,则批复的费用即为调整费用。

2由于15.4.1(2)引起的费用按批复费用调整合同。

3由于15.4.1(3)引起的Ⅱ类变更设计,由发包人审定后按相应中标降造率经计算调整合同价格。

2.2Ⅱ类变更设计费用

Ⅱ类变更设计费用,《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旧范本》是全部含在总承包风险费中,不予调整的,而《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新范本》中部分Ⅱ类变更设计费用是可以进行调整的,这就提高了项目的自主性和承包人的积极性。按照《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新范本》及《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约定,Ⅱ类变更设计费用有2项出处,一是出于承包人的风险包干费,二是出于发包人的预备费。

《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新范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15.4变更的估价原则中明确:“增减投资额为____万元及以上的非承包人原因Ⅱ类变更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此处所说的增减投资额指的是单项Ⅱ类变更设计费用,而不是累计额,如甲乙双方约定增减投资额为100万元及以上的非承包人原因Ⅱ类变更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了5个20万元的非承包人原因Ⅱ类变更设计费用,累计为100万元的Ⅱ类变更设计费用,这种情况发包人是不予以承担的。建议对变更估价原则中的“Ⅱ类变更设计费用”作进一步明确,或改为“增减投资额为____万元及以上的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单项Ⅱ类变更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另外,《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中规定:Ⅱ类变更设计由发包人组织审定,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在预备费中列支。这要求发包人的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做好Ⅱ类变更设计的审查工作。可目前不少发包人的人员达不到审查Ⅱ类变更设计的水平,这给发包人进行工程管理带来一定难度。建议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审核Ⅱ类变更设计。

3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及有关建议

3.1完全承担

根据《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新范本》铁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5.4变更估价原则,承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费用有企业管理费、利润及人工费。根据《关于调整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综合工费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10]196号)公布的人工费标准,其与市场价格对比可知,铁路建设采用的人工费标准,普遍比市场人工费价格偏低,而铁路建设项目人工费一般不予调整。针对这种情况,建议人工费变化引起的风险应比照材料价差调整的原则,设置一个调整范围,让承包人有限度承担人工费变化引起的风险。

3.2有限度承担

承包人有限度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和部分Ⅱ类变更设计带来的风险。根据《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9]46号)的规定:按《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编制概算的项目,附件中由施工企业采购的材料,施工合同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价为准)在±5%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发包人承担。计算方法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差=(当期信息价-编制期价×1.05)×(1+税率)。这里的价差只计取税率,管理费及利润不应以此计取。

在实际过程中,有的发包人将“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价为准)在±5%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按照“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价为准)的±5%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计算,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如当期信息价为15元,编制期价格为10元,不考虑税金,按照正确的理解计算,其价差=15-10×1.05=4.5元;而按错误的理解计算,其价差=5×(1-5%)=4.75。两句话一字之差,2种理解算法,结果差别较大。

Ⅱ类变更设计也由《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旧范本》的完全承担修改成《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新范本》的有限度承担。《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新范本》中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第15.4.1,填空数值的大小决定了甲乙双方承担风险的大小,填写的数值越大,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越大,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越小;填写的数值越小,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越小,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越大。

3.3完全不承担

承包人完全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调整以及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I类变更设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导致工程税金及规费变化引起的风险,不可抗力及索赔事项等。如材料价差引起的税金增加应由发包人承担。

3.4营业线施工配合费的风险承担

由于铁路建设项目的专业性,有的项目可能会在营业线上或者邻近营业线上施工,这就需要运营单位在施工期间参与配合。由此发生的费用为营业线施工配合费。由于迄今为止,营业线施工配合费的编制仍然执行《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而文件距今已有将近10年的时间,再加上物价上涨等因素,费用计取已经远远不及现行市场的需要,且计算标准只考虑了营业线施工配合费,没有考虑邻近营业线施工配合费。所以,费用远低于实际施工需要。另一方面,在实际配合过程中,配合费实际支付的内容又比较多。如:配合地点较远并且分散,有些项目甚至在偏远的地方;对配合人员的要求较高,人数要求、素质要求等都加大了配合费的支付。

另外,至今没有一个文件规定营业线施工配合费的收取标准,致使大部分配合协议由运营单位与施工单位自行协商签订,且协议只是一个总价,而无明细。大部分项目的营业线施工实际支付的配合费都远远超出概算编制费用。

目前,铁路建设项目执行的是铁路建设总价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调整合同价格。对于承包人,如果营业线施工配合费在投标时纳入了总价承包合同中,清理概算时此部分内容是总价包干,不予调整的,这就给承包人带来了很大风险。

结束语

8.新版的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 篇八

我们村在进行二轮土地承包时,村里规定今后对土地要五年一调整,并在承包合同中作了明确规定。后来我了解到承包期限应当为30年。但我向村干部反映时,村干部说当初合同是这么约定的,双方都认账,所以还是要按照合同执行。请问,村干部的这种说法对吗?

读者 王德

王德读者:

村干部的说法是不妥的。为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违法收回或调整承包地。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在内的其他规定都不得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上述规定相抵触。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律无效,因此,尽管你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可对承包土地五年一调整,但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约定是无效的(即从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6号)第7务也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据此,你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延长你的土地承包期,法院是会支持你的请求的。

还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长于该法规定的期限,则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2条的规定,该承包期限继续有效,无须缩短,更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北京王为民

交通事故应主张赔偿哪些费用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农民,今年7月,我在马路上被一辆汽车刮伤,在医院医治了三个多月,基本痊愈。前几天。我接到通知。叫我去交警大队调解处理这起交通事故。因此,我想咨询一下,我应主张哪些赔偿费用?

读者王华

王华读者: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款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即: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你的情况,你应对上述费用主张赔偿。

于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罗长来吴春喜

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荒山可以转让吗

编辑同志:

我是一位下岗工人,两年前,通过竞拍的方式,我获得了某村一块荒山的承包经营权,为期30年。现单位要我回去上班,我准备将荒山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出去,可经营权证一直没有发下来。请问,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荒山可以转让吗?

读者 天晓

天晓读者: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承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才具有物权的性质。才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及其他方式流转。但是。为保护承包方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由此可见,如果不是因为你的原因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况,你可以转让承包的荒山,否则,不行。

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篇九

发包方:王香铺村民委员会贺营村民组(简称甲方)

承包方: 陈伟(简称乙方)

为了提高土地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经村两委研究决定,将村集体所有闲置二十余年的荒地承包给乙方,由乙方垫资挖掘鱼塘,用于养殖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土地的面积、位于贺营村民组..四至:南至:潢川搬运公司征地;西至:京九铁路;北至:小三队东至:货场路.面积为40亩。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30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43年1月1日止。

三、承包费用年租金壹仟元。以乙方挖塘费用12万元递减顶抵。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开发和经营所承包的荒地。

2、因拆迁、征收、征用、或其他政府政策影响享有补偿、赔偿的权利。

3、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

五、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法定代表 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 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王香铺村民委员会贺营村民组(代表)乙方 :

10.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篇十

农村土地承包事关广大村民的切身利益,能否做到承包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的农村政策的贯彻执行,也关系到农民对于农村建设和致富奔小康的信心。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严格的发包程序。根据该法第19条的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益保护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在承包过程中,既要防止全体村民的利益被出卖,也要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承包必须体现全体村民意志。在承包程序启动之时,首先要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不能由村乡(镇)负责人或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指定或者自行任命,必须通过选举产生。至于具体的选举方式,可以由全体村民参加选举,也可以由部分村民提名,村民大会审议通过。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可以作为承包工作小组的候选人,但他们并不是当然的候选人,不具有必然参加承包工作小组的资格。

2.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承包工作小组产生以后,要针对特定土地的承包拟定承包方案,并予以公布。承包方案的拟定必须严格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法律规定增加内容,不能依据各种“土政策”拟定承包方案,更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不合理的条条框框,排斥部分村民参与承包的权利,谋少数人之私利。

3.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方案。经过公布的承包方案,承包工作小组应当在适当时间召集村民会议,听取村民对承包方案的意见,在民主的基础上,通过投票表决,如经过2/3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则承包方案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没有法律拘束力,不能进入实施。

4。组织实施承包方案。承包方案通过以后,便受到法律保护,产生法律效力。承包工作小组应当按照方案组织具体落实。属于家庭承包的,应当在全体村民范围内按照承包方案所确立的承包原则、方法和要求将土地承包到户。如属于不宜由家庭承包的四荒地和数量较少的果园、茶园以及养殖水面等,按照《土地承包法》第3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的方式确定承包人,但是,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关于“四荒”地的规范有两个,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这两个文件都强调指出,“四荒”资源承包、租赁、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这是承包“四荒”地的政策上的限制,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

11.新版的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 篇十一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产生的根源

灵武市农村土地承包开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第二轮承包采取了顺延的办法。2003年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灵武市取消了农村“三提五统”及农业税,减轻了农民负担,相对增加了农民来自耕地的收入。粮食直补等政策的实施,土地收益得到大幅提高,2013年国家用于耕地的政策性种粮直补亩均收入达到190元左右。农地利益的提升,相应带来土地承包权的纠纷,一些地方出现分亩必争的现象。据统计,灵武市201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23 起,尽管都调处成功,但背后一些深层次问题值得深思。

分析灵武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产生的根源,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国家惠农政策的相继出台,农业逐渐升温。农民种田不纳粮、不完税,国家还补钱,原来是多种地多纳税,现在变成多种地多补钱。原来由于土地负担较重,很多土地无人种无人管,而如今争田种的多了。农副产品的价格逐渐回升,农业生产所依赖的土地逐渐成为“香饽饽”。

(二)土地资源差距大。第一轮承包以来,家庭人口发生了较大变化,大部分地区一直没有调整过土地,人均土地矛盾十分突出。许多原来人口多的家庭现在可以将种不了的土地出租获取收益,而许多家庭原来人口少、后来娶妻生子,但没有口粮田。于是出现了一些农民没有地种,为了维持生机,不得不出门打工或租地耕种。

(三)确权界限不清。受利益驱动,农户之间常因为田间林木尤其是经济林木的权属,或对自己庄稼的影响,而产生纠纷。另外,许多田地之间没有天然的界限,在分田到户时人为地埋石为界,在以后的耕种时有的农户会因为多耕一犁地、多种一行庄稼而引发纠纷。

(四)土地流转不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绝大多数是依照口头协议进行流转的。由于情况容易发生变化,单方毁约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有偿流转的,极易造成难兑现,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有少数农户签订了流转协议,但因内容不完整、违约责任不明确等原因,难于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尽合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新农村建设的加快,农村土地征占逐步增多,特别是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新型园区的规划建设,因土地补偿费标准、失地安置等容易出现分歧,并引发纠纷和矛盾。

二、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难点

(一)成因复杂,时间久远。农村土地纠纷有的属于不同历史时期造成的。原来村、组的土地、会计等资料档案基本没有,缺乏相应证据,争议双方各执己见,事实难以查清。现在比较头痛的是自留地的问题,由于自留地没有纳入承包面积和合同书,土地坐落四界,权属等都较模糊,一旦发生纠纷,很难取证和判断。

(二)土地增值,寸土不让。随着国家税费政策的调整,各项惠农政策的出台,城市化、工业化等项目向农村扩张,农村土地不断增值。过去的荒山荒地现在也无人愿意让步,村民为了获得更大利益,逐步形成了“寸土必争”的局面。

(三)土地特殊,难于执行。土地作为农业生产的载体,具有分散性、敞开式的特点。同时土地作为农民的最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民的“命根子”,因此土地纠纷往往是村组不愿调解,法院不愿受理。有些虽然经过调解或裁决输了理,但田照种,形成一纸空文。

三、调处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纠纷的建议

(一)健全调处工作机构。依托乡镇财经所组建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中心,在财经所中抽调专兼职工作人员任主任调处员、调处员和书记员;各村建立相应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各自然村公选一名德高望重的同志为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协调信息人员。

(二)完善调处工作制度。为了规范调处中心的调处行为,要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中心工作职责、工作原则、调解制度、调处纪律、调处程序、回访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等,用制度规范程序,用制度调处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中心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调处本辖区的各类土地承包纠纷。负责矛盾排查,受理申请,调查取证,调解处理,信息上报等工作。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及政策。

同时,要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处。要求亲属调处人员回避。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图,提出合理要求。自愿达成调处协议。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遵守调处规则和秩序。不得扩大纠纷,激化矛盾。自觉履行调处协议。

(三)规范调处工作程序。

1.申请。发生土地承包纠纷的农户写出请求调处的申请,或由调处中心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由农户签字。

2.受理?。乡调处中心接到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如确属农村土地承包类型的纠纷,调处中心就可依法受理,并向纠纷双方当事人下达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参加调解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调处的形式等。

3.准备?。由调处中心调处员到发生纠纷的村组进行专访调查,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并查阅相关的档案资料,为调处打好基础;拟定调处方案;通知纠纷当事人调处地点,调处时间。

4.调处?。调处可分为不公开调处和公开调处。不公开调处是指双方当事人直接到调处中心或村委会进行的调处,参与面比较窄。一般用于证据比较确凿,双方很注意面子的纠纷农户。公开调处是指包括双方当事人、相关证人、旁听人员等参与的调处。一般用于比较复杂、需要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土地纠纷。调处主要有四个程序,即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陈述和举证;进行调处;达成调处协议。不服的,可以申请仲裁和诉讼。

5.回访。调处结束后,调处员在十五日内跟踪问效,调查调处落实情况,督促双方落实调处协议。

(四)明确调节工作宗旨。

1.以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为宗旨。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因此土地之争也是最激烈的,轻则口角之争,邻里不和,重则拳脚相向,人命关天。实行两级调处网络后,小纠纷在村、组得以调处,情况较复杂、矛盾较突出的土地承包纠纷,在乡镇调处中心进行调解处理,将很多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了社会稳定。

2.以减轻农民负担为宗旨。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不法侵害后,一般通过村、组协商调处,通过调处的免费平台,解决了问题、保住了面子,增进了团结,和谐了邻里。调处不成的,再选择起诉时间长,效果差,费用高的诉讼程序。

3.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为宗旨。随着农村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社会各阶层的贫富差距,尤其是部分农民之间人均土地矛盾难于调和,党群、干群关系比较紧张,通过调处机制人性化服务,同诉求群众心贴心,面对面,手拉手的促膝谈心,接近了群众、关心了群众,支持了弱势群体,为土地受到不法侵害的农民伸张正义,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拉近了干群之间的距离,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4.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宗旨。由于传统农业习俗,大多数农民仍然依靠农业、依靠土地养家糊口。通过调处各类土地承包纠纷,严格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保护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5.以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宗旨。通过调处机制的推行,使《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条款得到贯彻落实,督促当事双方学法、懂法、依法办事,扩大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面。

(五)坚持调处工作原则。

1.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只有始终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去调解处理,只有公道话才能以理服人,让有理的人服气,让无理的人服理。偏袒任何一方,就会激化矛盾,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

2.坚持依法的原则。依法就是要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只有依法调处才有权威,才能服众。

3.坚持注重方式方法的原则。细致的工作方法和灵活的调解方式非常重要,农村的土地纠纷一般都不大,往往是一犁地,几颗树等小问题,事情虽小,但邻里关系面子却很重要,一般不涉及到几亩地权属的原则问题,尽量不做到论输赢,有的农户背了道理,碍于面子,不肯认错,这就需要多做工作,多讲道理,尽量让人有台阶下。

4.坚持深入调查的原则。“只有调查才有发言权”,有的纠纷也许仅凭当事人举证就能清晰明了,有的时间久远,缺乏证据,原因错综复杂,靠双方陈述或听片面之辞是不准确的,需要走访村民,去一线掌握真实情况,这样调解起来才能事半功倍。

5.坚持如实记载的原则。在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时,往往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多次进行调解。每次的调解过程、各方的表态要有记载,达成一致意见后,要在协议书上签字,防止反悔。

6.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在预防方面,要做好法律法规政策的广泛宣传,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乡(镇)、村、队纠纷信息预防长效机制。在调防方面,要坚持调处为主,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维护乡邻和谐和一方稳定。

7.坚持严格确权,归属清晰的原则。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改革的非承包经营土地,特别是集体土地、宅基地、自留地、林地、草原和水流、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资产产权进行确权登记,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巩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渠道。

(作者单位:宁夏自治区灵武市农经站)

12.新版的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 篇十二

一、户口迁移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困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在农户全家迁出其所在的集体组织的情况下, 集体有权将其承包地收回。但是, 另一方面, 如果在此之前拟迁出的农户已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集体是否还拥有对承包地的收回权呢?对此, 该法及相关法律没有规定。我们只能依据相关民法原理并结合具体的流转方式进行分析。在转让的情况下, 问题比较简单, 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即意味着原承包人让渡承包经营权给受让人从而退出与集体的承包关系, 随即使受让人取代原承包人与集体建立土地承包关系并获得承包经营权。此后, 原承包人也就不再具有承包人的身份, 其全家迁出原集体当然也就不会影响受让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在。因此,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情况不会产生发包人对受让人承包地的收回权。但是, 转包则与此不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地转给他人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并不改变原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承包关系, 也不发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而仅仅是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原承包人与接包人的转包合同法律关系。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原承包人与接包人之间的转包合同并不能约束作为第三人的发包人。因此, 根据上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在承包人迁出集体之后, 发包人应该有权收回原承包人依然享有着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地。至于发包人收回承包地之后的接包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也理应交由《合同法》根据双方签订的转包合同予以解决。但是至此, 问题并没有结束。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对人而言, 在转让的情况下, 原发包人的迁出丝毫不影响已经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实;而在转包的情况下, 则要遭受承包地被收回的交易风险。换一个角度分析, 对于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集体而言, 在转包的情况下, 针对原承包人的迁户行为, 发包人可以行使收回权, 收回承包地, 从而维护集体的利益。但是在转让的情况下, 原承包人在收取转让费后便让渡承包经营权给受让人并退出与发包人之间的承包关系, 即使迁出户口, 发包人也不能收回承包地, 更不能向原承包人主张与剩余承包期限相应的转让费, [1]不免失之偏颇。实质上, 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利益实现机制。“集体土地所有制在经济上的实现就是直接的集体成员个人所有制的实现。”[2]因此,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际上反映的是集体成员对集体利益的分享, 在本质上是一种被分化的集体利益。如果在承包期限内, 农民迁出集体, 丧失集体成员身份, 那么, 他对集体利益的分享也就失去了正当性。这便是集体组织的承包地收回权得以产生的法理基础。

集体组织的承包地收回权的产生以农民的集体成员的身份变更为要件, 而集体组织承包地收回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则是承包合同的解除以及农民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因此, 若要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必须保持农民的集体成员身份, 该身份也就成了农民承包经营权得以存续的条件。换言之,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期限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定期限, 它的稳定性是建立在农民不改变集体成员身份的基础之上的。这就是农民户籍变动引发集体组织行使承包地收回权从而造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困境的根本原因。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身份属性的祛除

为了祛除蕴含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身份因素, 笔者主张废除集体组织的承包地收回权, 相应地实行集体土地有偿承包制度, 另将集体组织的承包费等收入用于农村社会保障、农业生产服务等项目。无论是从物权立法、交易安全的角度, 还是从利益平衡和社会保障的角度分析, 这种安排都是非常必要而又切实可行的。

1.理论上的必要性

(1) 从物权立法的角度分析, 废除集体组织的承包地收回权, 祛除蕴含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中的身份因素, 是实现农民土地权利体系科学化的需要。集体组织的承包地收回权在实质上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权能, 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干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表现形式。将其废除有利于促进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进一步分离, 从而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彻底独立和稳定, 使之成为一种纯粹财产权利;同时, 也使农村土地制度的物权体系更加科学、合理。

(2) 从交易安全的角度分析, 废除集体组织的承包地收回权, 祛除蕴含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中的身份因素, 有利于增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可预期性。废除集体组织承包地收回权, 可以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与原承包人的集体成员身份彻底分离, 成为一种不因权利人的身份变更而消灭的绝对固定的期限。这不仅有利于增强权利人对个人财产权利的珍视和热爱, 从而加大对土地经营的投入;更有利于增强流转相对人对权利稳定的信心和交易前景的期待, 从而有利于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配置和效益最大化。

(3) 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分析, 废除集体组织的承包地收回权, 相应地建立农村土地有偿承包制度, 有利于正确处理集体共同利益和成员个人利益的关系。正如前文所述, 无偿承包制度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载着集体利益, 实质上是一种分化的集体利益。在这里, 集体共同利益和成员个人利益并没有进行合理的分离, 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直接的价值表现。如果建立有偿承包制度, 则可以实现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分离, 不仅有利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利益实现机制的完善, 更可为正确处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提供合适的物质基础。

(4) 从社会保障的角度分析, 实行集体土地有偿承包制度, 剥离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 相应地将集体收入投入农村社会保障事业, 有利于社会保障在集体内部的公平覆盖。社会保障权, 作为人权的一种, 应为全体公民平等享有, 在农村集体内部更不应有所区别。但是,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村的社会保障恰恰背离了这一基本原则。[3]因为农村土地的承包仅在分配之初可以实现人人公平享有, 之后随着人口的变化, 土地增减不均则在所难免。相反, 农村集体组织以承包费等集体收入再加上国家财政的支持则完全可以实现全体成员公平地享有社会保障带来的利益。

2.现实的需求

废除集体组织的承包地收回权, 相应地实行集体土地有偿承包制度, 将集体组织的承包费等收入用于农村社会保障、农业生产服务等项目, 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必要性, 同时也是农村社会现实发展的需求。

首先,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城镇化的进行, 大批农民走出农村来到城市谋生, 使得大量农村耕地缺乏足够的劳动力, 同时还有一些种田能手留在村里伺机扩大经营规模, 于是就产生了土地流转的需求。面对这样的需求, 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必须为土地流转提供稳定而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解除土地流转相关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另外, 在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 大批农业经营公司进驻农村承包土地, 开展现代化的农业经营管理, 这在客观上也需要一个稳定而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其次, 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进步以及规模经营的兴起, 农村将出现越来越多的剩余劳动力, 这些人口要么就地转行, 从事二、三产业, 要么到城镇谋生, 甚至脱离集体。对于后者, 如果无偿收回其承包地, 则会使其在城镇的生活缺乏必要的物质基础而沦为生活的底层。相反, 如果在有偿承包的基础上允许其自由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获取差价, 则不但集体利益得以维护, 其在城镇的拮据生活亦可得到部分的补偿。最后,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城乡贫富差距的拉大,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日益迫切, 特别是农村急需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建立。这在客观上要求改变过去将土地作为社会保障的做法, 建立科学、公平、合理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就需要正确处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集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济收益, 用于集体成员的公共福利事业。另外,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重申了“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 为农民提供多种有效服务”的要求, 而有偿承包制度的建立正好有助于增强集体组织的经济实力, 构建集体组织生产服务体系的物质基础。

总之, 废除集体组织的承包地收回权, 相应地实行集体土地有偿承包制度, 建立由集体收入和国家财政共同负责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对此, 也许有人会问:实行集体土地有偿承包制度会不会增加农民负担, 会不会遭到农民的反对?笔者认为这种担心完全是多余的。首先, 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展, 今日的农民亦非昔日之陷于“水深没颈”而经不起“轻波细浪”的旧社会贫农。[4]对于合理的负担, 广大农民还是能够承受的。其次, 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 集体将土地发包给成员, 收取承包费, 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再次, 相关调查表明, 农民反对的是不合理的收费, 对于合理的集体支出, 还是愿意承担的。[5]关键的问题是在实行有偿承包制度的同时, 应该建立健全集体财产的监督和管理制度, 以保障集体收支的公开、透明。

参考文献

[1]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

[2]韩松.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权及其实现的企业形式 (修订版)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

[3]郭超利.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基础及制约因素[J].农村经济, 2010, (03) .

[4] (美) 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M].北京:中华书局, 2000.

13.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合同 篇十三

流出方:(以下称甲方)

流入方:(以下称乙方)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侓、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在甲方已经取得本村村民对土地流转的授权委托书或同意土地流转的书面签字(附件一)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流转土地情况

土地名称:

面积:

但道路沟渠归乙方使用,不作出租地面积计算(附件二)。

二、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和用途

1、合同双方约定:甲方采用出租的方式将其受委托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乙方所租土地用于农林及其相关产业的研究、开发和利用。

2、村民受权委托书或同意土地流转的书面签字的原件一式两份,乙方一份留存备查。(复印件须加盖受托人甲方的印鉴,注明与原件无异)。

三、流转期限(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时间为限)

1、自2012年月日起至2028年月日止(共16年)。

2、土地流转期届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享有继续流转经

营的权利。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依法享有流转土地的承包权,流转的仅是土地使用权;

2、监督乙方依法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

3、依照本合同约定获得全部流转收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继续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法定义务;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护乙方合法的农林生产,为乙方生产提供便利,排除来自村民及外来的干扰,协助调解本社区承包户与乙方发生的道路、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甲方保证乙方在所租场地旁的河道、沟渠自由取水用于农林灌溉及加工生产。

3、甲方原有灌水设备必须提供给乙方使用,使用期间,设备损

坏维修、电费、管理人员工资费用由乙方负责。前期筹备及先期生产用电由甲方提供(在甲方供电能力允许的条件下),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保障乙方经营场所的道路畅通(包括乙方购销产品的运输道

路),维护乙方的正常生产秩序。

5、甲方应支持并协助乙方为争取、落实国家对农林、种养植及

加工产业的政策优惠及经济扶持待遇的立项、材料申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法律和本合同约定,享有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有权自主

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乙方在土地流转期内,遇国家征地,甲、乙双方均不得阻扰。

甲方只享有征地补偿费,其他因乙方在其所租土地上的投入而提高生产能力的部分,以及乙方在所租土地内的所有设施及青苗等方面的损失赔偿,由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分享。

3、如国家对流出方的土地承包政策不变,流入方继续依法享有

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如有改变,应本着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依法协商。

4、合同约定的租用期内,土地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损毁,乙方可

不予租用和恢复(但租金应以损毁后的实际面积计算)。

5、合同租用期内,甲方村民全家农转非、无人无户的农户、五

保户应享有的租金归甲方集体所有。

6、合同约定租期内,乙方有权转租,但应通知甲方,并不得改

变土地用途。

7、乙方租用的田地均为无农作物的空地,乙方无须支付任何构

建筑物及青苗赔偿等费用。

8、乙方有权为发展农林生产,对所租土地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进行改造和修建农林设施(如修建道路、种养殖的房屋和设施、农林产品加工厂房、办公室、宿舍、沼气池、水池等及其用于农林观光、提供服务的设施)。

9、合同约定租期内,乙方享有国家对农林、种养植及加工产业

承包大户的政策优惠及经济扶持待遇。但乙方应从大户的补贴中按当地政府对小户补贴的标准,补贴给出租土地的农户,并按出租地的数量计算。乙方在实际得到政府的补贴后才能支付给农户。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持土地的用途;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时间

1、乙方按每年每亩产稻谷300公斤(600斤)计算,以上一年

度,国家公布的本地区稻谷指定收购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由乙方支付给甲方作为土地租用的租金。租金由乙方支付给甲方村委会,甲方村委会必须按时支付给土地出租的村民,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

2、第一年租金,在签订本合同的15天内一次性付清。以后每年的租金在当年的一月份15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3、乙方只负责上款所交租金。因田、土应缴付的公粮、提留、农业税等一切国家规定的费用,由甲方自行完清。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②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③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2、合同期届满,乙方不再继续流转经营,乙方投入的不动产将

按市场价折价自行处理,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购买权。乙方投入的动产由乙方自行处理(可搬走或折价处理)。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如果在没有村民(农户)的土地流转授权委托书的情况

下,擅自和乙方签订合同,由此引起的纠纷或法律后果概由甲方负责,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

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乙方不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继续履行原合同。

3、租用期内,若甲方及其他村民干扰乙方生产,破坏乙方相关

设施,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协调解决。

4、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可向上级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在以后扩大租用面积,甲方应以本合同同样条款积极做

好租用工作。符合乙方用工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出租土地的村民作为本公司用工,但不能强行要求乙方必须使用。

2、为了保持土地流转合同执行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严肃性,不能因为各级领导换届人员变动而擅自变更、终止合同。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镇政府、村委会各执一份。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甲方收到乙方第一年租金,同时,甲方应将土地使用权交付乙方进场使用,合同即生效。若不能进场使用土地,甲方应赔偿乙方因不能如期使用流转的土地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

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村民对土地流转的授权委托书或同意流转土地书面签

字。

附件二:实际丈量的流转土地面积复印件。

甲方社(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社长)(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鉴证单位(签章):11 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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