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废物处置

2024-06-28

电子废物处置(共9篇)

1.电子废物处置 篇一

电子废物不当处置的重金属污染及其环境风险评价Ⅲ.电子废物酸解、焚烧活动对小流域地表水和井水的金属污染

摘要:为了评价电子废物酸解、焚烧活动对当地小流域水体的金属污染,采集了广东省清远市龙塘镇地区泉水、水塘、水库、农灌渠、水田和水井中的水样,分析了各水样中的10种金属含量.研究结果表明,从电子废物酸解、焚烧核心区域的.坡谷中采集的泉水受到了较严重的Pb污染,水中Pb浓度达到0.070mg・L-1,高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在酸解作坊边缘一个水塘的水样中检出了浓度分别高达64.82、56.37、2.164、0.200和6.649mg・L-1的Cu、Zn、Cr、Pb和Cd,均大大超过了Ⅲ类水质标准,其中Cd超标1329.8倍,pH值只有2.05,电导率高达6890μS・cm-1,说明该水塘中的水基本是电子废物酸解活动排放的废水,并且已经通过下渗、地表径流等过程污染了小流域中的其他水体.虽然在农灌渠、水田、水井的水样中未检出超标的重金属浓度,但各种迹象说明,这些水体也已经受到了电子废物回收活动的影响,其中井水中电导率接近400μS・cm-1,远高于其他自然水体.来源于电子废物不当处置的重金属在这些水体中的累积值得关注,今后有必要开展更为持久、全面、系统的监测和研究.作 者:罗勇 罗孝俊 杨中艺 余晓华 袁剑刚 陈社军 麦碧娴 LUO Yong LUO Xiao-jun YANG Zhong-yi YU Xiao-hua YUAN Jian-gang CHEN She-jun MAI Bi-xian 作者单位:罗勇,LUO Yong(中山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广州,510275;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广州,510520)

罗孝俊,陈社军,麦碧娴,LUO Xiao-jun,CHEN She-jun,MAI Bi-xian(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广州,510640)

杨中艺,余晓华,袁剑刚,YANG Zhong-yi,YU Xiao-hua,YUAN Jian-gang(中山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广州,510275)

期 刊:生态毒理学报 ISTIC Journal:ASIAN JOURNAL OF ECOTOXICOLOG年,卷(期):,3(3)分类号:X8 X52 X76关键词:电子废物 酸解 焚烧 重金属污染 地表水

2.电子废物处置 篇二

目前, 我国的固体废物处置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1 固体废物处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法律法规不完善, 固体废物管理相对滞后

固体废物处置的基本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与其相支撑的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 但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着重于污染防治和末端处理, 未能从法律层面鼓励固体废物减量化和综合利用, 而《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虽然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产生做出了相应规定, 但强调的是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及政府的引导、鼓励和支持, 推行力度不大。目前这些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实施多年, 但相应法律条款设置仍存在不足,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固体废物处置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问题, 法律制度却没有跟上步伐, 没有针对问题及时补充完善。同时, 我国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起步较晚, 还未广泛开展, 存在管理审批与监察执法脱节的现象, 监管力度不够;全国固废管理未形成“一盘棋”格局, 如在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时, 是否认定为危险废物等, 各地都有不同看法和操作模式, 导致监管难度大。

1.2 固体废物处理技术设施落后

固体废物的处理离不开先进的设备, 如何变废为宝, 避免二次污染, 是做好固体废物处理的关键性工作。现阶段, 我国在固体废物处理方面的资金投入不足, 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设备陈旧, 技术落后, 处理能力明显不足, 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也容易产生二次污染。国家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终极处置场所少, 费用高, 导致工业企业大量不能综合利用的废物长期贮存企业内部, 污染隐患大。同时, 对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单一, 大部分城市都是采用简单的填埋方式, 城市周边被垃圾环绕。

1.3 固体废物产生量大, 增长快

虽然有些固体废物经过处理可以实现再生利用, 但是利用价值低, 处理的成本可能会超过二次利用本身。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企业的生产量逐年提高, 人民的消费水平飞速增长, 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也随之增多, 据统计, 我国的垃圾产生量目前正以每年8%~10%的速度增长。一方面, 企业缺乏环境保护意识, 往往只关注产品产量, 由此产生的废物没有引起企业负责人的重视, 对于如何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如何制造能够循环利用的产品, 大部分的企业是没有详细的规划和思考的;另一方面, 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也有待提高, 城市生活垃圾泛滥, 每个家庭每天都在不断产生大量的生活垃圾, 且大部分居民缺乏垃圾分类的意识, 在使用生活用品的过程中, 也没有养成良好的循环利用的习惯。

2 固体废物综合治理建议

2.1 完善法规, 加强监管

针对目前固体废物管理及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完善现有法规制度, 进一步细化事权划分, 明确责任, 避免多头管理, 相互推诿情况。在政策制定方面, 要落实到个人, 确保每家企业有专门负责固体废物处理工作的责任人, 明确废物的收集、处理方式, 对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 要落实到区、街道办事处, 直至每家每户, 并制定有效的考核机制。加强固体废物管理能力建设, 理顺工作职责,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推进形成全国固废管理统一格局。加强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 在日常监管过程中, 秉承及时解决、及时通报、及时整治的原则, 定期对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一旦发现问题, 责令其限期整改, 督促企业达到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

2.2 加大资金投入, 提高固体废物处理能力

通过税收优惠、减免政策或国家对各种项目的财政性补贴来推进资源的循环利用, 采用污染物排放或质量标准, 倒逼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在财政投资方面, 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 主要包括新设备的引进、新技术的研究。对于一些切实需要, 而我国目前又无法自主生产的设备, 一方面可以引进, 缓解目前固体废物处理的压力, 另一方面加强与高校或科技环保企业的合作, 积极开展相关设备的研制工作。寻找更加多样化的固体废物处理方式, 例如利用炉渣生产建筑材料, 焚烧有机物质发电等, 积极开展固体废物二次利用研究工作, 推进固体废物终极无害化处置。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垃圾分类、旧衣物旧物品回收等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投入, 建立操作性较强的垃圾分类及回收体系, 方便居民随时随地合理科学地处理废弃物。

2.3 从源头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

固体废物的处理一方面要花成本, 另一方面有的废物不能完全利用, 因此, 如何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是关键。应倡导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 改进工艺技术、使用清洁能源, 在生产过程中, 充分考虑产品的环保性, 鼓励企业生产可再生和循环利用的产品, 提高资源利用率。要加大宣传力度, 改进消费观念, 提高公众的认知水平和参与积极性, 鼓励居民养成节约资源和能源的良好习惯, 倡导大家尽量使用可再生、可循环使用的物品, 从细微处着手, 尽量减少不能二次利用的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 如降低一次性商品的使用, 选购无害的绿色包装商品等。

3 结语

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一直都是环保管理的难题, 各级政府和单位必须高度重视, 正确面对其中的问题, 并积极改进, 才能真正将固体废物的处理工作落实。

摘要:固体废物正随着经济的发展日益增多, 认真分析我国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并提出解决方案, 是当前固废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3.电子废物处置 篇三

关键词: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废水处理工艺;物化处理工艺;应用

中图分类号: X7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5-223-2

0 引言

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顾名思义指的就是对人们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具有危险性的废弃物进行处理。它的重要工作任务就是物化处理低热值废物或废液、燃烧可燃性危险物以及固化、填埋无机的危险废弃物等。其中由于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废水来源较广,其水质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处理难度较大,处理工艺较为复杂,因此在处理设计的选用中应该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稳定性,而物化处理工艺满足废水处理工艺的要求,并且在废水处理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1 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废水处理工艺

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废水来源渠道主要是废物运输车辆的洗车水、焚烧车间的冲洗水、安全填埋场的渗透液、化学实验楼的废水以及许多重金属废液、生活污水等。因为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废水来源渠道十分的广泛,使废水的稳定性较差,污染成分较为复杂,并且一般都含有较多种类的重金属,无法直接采取生化措施。因此,当前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废水处理工艺基本上都是采取“物化处理+生化处理+深度处理”的工艺流程,并且对重金属含量较高的废水尤为的有效。首先废水进入物化阶段,剥离废水中的重金属离子,之后在通过生化处理,移除废水中的COD、BOD5等污染物,最后通过深度处理,使废水达到最后的处理标准。

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废物物化处理工艺的主要任务就是剥离废水中的重金属离子,使废水水质趋于稳定。在对大量的重金属废水研究以后,可发展物化处理工艺中电解还原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和电渗析法以及铁盐-石灰法,都是应用效果较为明显的物化处理方法,其中铁盐-石灰法的综合性能是最好的,其应用也最广泛。

上文中已经提出生化处理工艺的主要作用就是消除废水中COD、BOD5等污染物,并且还具有较多的应用方法,例如活性污泥法、曝气生物滤池、生物接触氧化都属于生化处理工艺,在选用具体的处理方法时应该根据废水的具体水质要求。

深度处理工艺是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废水处理的最后流程,也是废水处理质量得以保障的根本环节,它在本阶段主要消除废水中的有机物、SS、浊度和细菌等,保证处理后的废水达到处理标准的要求。在这一阶段采用的方法有混凝沉淀、砂滤、活性炭吸附、臭氧氧化、膜过滤等,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应用。

2 废水物化处理方法

2.1 电解还原法

上文中已经明确地指出物化处理工艺的主要功能剥离水中的金属离子,因此这些物化处理方法的功效也是消除废水中的金属离子,其中电解还原法主要是消除废水中的阳离子污染。电解还原法的主要工作方法就是利用铁板电极,在直流电的影响过程中,铁板不断溶解出亚铁离子。而且,废水中的氢离子也在不断地减少,使废水中的pH值不断地增大,此时的废水呈高碱性,在这样的环境中重金属离子会与废水中的氢氧根离子结合,产生氢氧化物沉淀,并且也阻止了废水碱性的持续上升,保证了重金属离子的独立。并且这些独立的重金属离子会与阳极溶解的Fe3+、Fe2+产生反应形成Fe(OH)3和Fe(OH)2,并且这些物质对于水中的胶体物质能够产生很强的凝聚性和吸附性,实现净化水质的目的。

但是采用电解还原法处理水中的废金属离子时,需要大量的电能以及钢材,成本较高。如果在废水中加入适量的食用盐可减少电能的消耗,但也增加了废水中的含盐量,导致处理后的废水不能循环使用。因此电解还原法应用范围十分的有限。

2.2 铁盐-石灰法

铁盐-石灰法在废水物化处理中应用的最为广泛,其中不仅可有效处理废水中的镉、铬、砷等污染物,还拥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处理成本较低、投资小等特点。在铁盐-石灰法中,也会在废水中产生Fe(OH)3和Fe(OH)2,聚集和吸附水中的胶体物质,并且在消除废水中的镉、铬时,铁盐又可以作为共沉剂使用,并且对废水中的Cr6+离子也具有很好的处理效果。铁盐-石灰法在应用的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沉渣,但具有较为广泛的应用范围。

2.3 离子交换法

离子交换法的主要工作状态就是应用离子交换剂与废水中的有害离子进行交换,从而达到消除废水中有害离子的目的。并且其方法应用于重金属废水处理中,还可以回收其中的重金属离子。因此该方法具有治理效果好、可回收有效物质、简单高效的应用优势。但是在实际的废水治理过程中,该方法由于受到交换剂、成本等因素的影响,其废水处理范围极为的有限,而且该方法对废水的预处理要求较高,不适用于大量的废水治理。

2.4 反渗透和电渗析法

反渗透和电渗析法在所有的物化处理中,其废水处理效果最佳,并且处理后的水可实现循环应用,但是其使用成本较高,无法适应于大批量的废水处理,该方法应用十分的有限。

3 重金属废水物化处理应用

根据上述设计原则本文以含有重金属离子的生产废水为例,使用物化和生化组合处理工艺。其中物化系统去除重金属离子,物化后的废水进入生化系统(废水进入生化系统时和厂区生活污水一并处理,从而提高B/C比,有利于生化反应。为提高设备利用率,同时减小设备体积,工艺设计拟采用连续工作方式。并且废水来源决定了其水量、水质波动不大,因此物化处理设施前端设置了一个调节池,随后采用了调节pH值、还原、中和、混凝、浓缩沉降、过滤等措施,其工艺流程见图2。

4 结语

当前,我国的危险废物处置都还处于发展阶段,其中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并且还存在处置设备利用率不高、运行成本较大以及处理不彻底产生再污染等问题。因此,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应该提高现有的处理技术,在保证处理质量的同时,还要结合经济效益。本文简单介绍了废水处理系统中物化处理工艺的运用,旨在提高废水处理效果,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 考 文 献

[1] 邓雅清,陈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废水物化处理工艺探讨[J].有色冶金设计与研究,2008,29(3):45-47,53.

[2] 张丹峰.物化组合工艺处理酸性蚀刻液废水处理工程实例[J].科学与财富,2015,7(Z2):510.

[3] 张为,梁屹,饶思源,等.物化+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处理发动机综合废水[J].内燃机,2013(3):44-46,51.

4.医疗废物处置制度 篇四

1、医疗机构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必须遵守环保标准要求,并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垃圾按城市垃圾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2、医疗污物的处理采取分类收集原则,尽量减少有害有毒废弃物和带传染性废弃物的数重,有利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理。

3、设置三种以上颜色的污物袋,黑色袋装生活垃圾,黄色袋装医用垃圾(感染性废弃物),有特殊标志的污物袋装直接焚烧、放射性和其它特殊的废弃物。污物袋应坚韧耐用,首选可降解塑料袋。所有废弃物都应经消毒后,分别放入标有相应颜色的污物袋中,每日由专人负责运送,也可根据需要收集中装入服务站内污物箱或废物存放地,2天内请运送单位清空。

4、针头、输液器等锐器不应与其他废弃物混放,必须稳妥安全地置入锐器容器中。使用过的一次性物品不得重复使用,严禁出售给其他非指定单位或随意混入生活垃圾中丢弃。

5、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以下基本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 医疗废物:(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做毁形处理;(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3)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 篇五

甲方:城阳区城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乙方:青岛市城阳区社会福利中心医务室

为切实抓好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工作,甲方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协作的原则,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集中处置、运输医疗废物等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一、责任义务

1、乙方设立专门人员按固定流程在约定的时间完成本单位医疗废物的收集工作,并及时交甲方集中处理。

2、乙方不得将本单位的医疗废物交给除甲方以外的其他运输处置单位处置。

3、乙方对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后,按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其中利器、玻璃器械应单独存放于锐器盒内,并将其收集到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内,贴上医疗废物警示标签,集中存放在医疗废物存放处。

4、做好医疗废物登记工作。

5、乙方不得将生活垃圾混入到医疗废物中,并按照国家对医疗废物的界定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收集交于甲方。

6、如乙方变更办公场所,本协议自动终止。

二、费用结算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协议时效

本协议有效时间为:2015年3月27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6.废物处置管理制度 篇六

为进一步达到节能、环保、低消耗的目的,同时减少本部门在生产控制及检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固、废水、废液等不利因素对环境及职业健康的影响,依据本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程序》特制订本制度。

一、固废的处置方法

1、控制组:

(1)在过程产品的检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包括生料、水泥、矿渣粉、粉煤灰及各种原燃材料,每班统一收集到垃圾桶中,下班时各班负责人倾倒至粘土质原料中,做到每天一清理。

(2)过程产品的检验过程中,做细度(包括生料细度、水泥细度等)产生的筛出物,由沉淀池经过沉淀,每月由各班分期清理一次,运到粘土质原料中。

2、物检组

(1)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胶砂浆、净浆及废试块、废水泥样等,每次实验完后进行收集,运到混合材场地,用作混合材。(2)废标准砂袋每次做完试验后进行收集、存放。

3、分析组

检验后产生的废料(包括废弃过程产品、废弃进厂原燃材料)等,统一收集后到到粘土质原料中使用。

4.1各组检验及整理台帐过程中产生的废纸张及报废杂志、报纸等,统一收集到废袋子中。

4.2各组废旧灯泡、灯棍更换时,全部交由本室统计员统一收存交仓库。4.3各组检验用废弃的化学试剂容器,经批准后统一收集,交于仓库保管处置。

4.4各组废旧电池更换后,交于本室统计员收存交仓库。

二、废液的处置方法

1、控制组

检验细度产生的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作厂区绿化用水。

2、物检组

养护用水按规定周期更换时,排入废水池中,经中和用作厂区绿化用水。

7.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实践与思考 篇七

1 统一委托处置, 规范医疗废物处置运作

1.1 城区医疗废物统一委托潍坊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置。

鉴于医疗废物不能跨地市流动和县级市原则上不准设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的规定, 我市对所有医疗卫生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物统一委托潍坊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进行处置, 实行合同式约定, 规范运作行为。具体运作过程中, 区别医疗卫生机构不同情况, 分门别类, 因地制宜。

1.1.1 冠以医院、卫生院名称的医疗卫生机构, 如诸城市人民医院、中医院、疾控中心和各民营医院等, 每年分别与潍坊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提供专用储存箱, 定期直接上门收集、收费。

1.1.2 社区卫生室、个体诊所、企事业单位卫生室、门诊部等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分别送往诸城市人民医院和舜王卫生院, 由两个单位代收集、代收费。潍坊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定期到上述两个单位收集后进行处置。诸城市人民医院和舜王卫生院分别与潍坊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签订代收集、代收费、代处置合同。代收费行为经过物价部门核准。

1.1.3 鉴于城区诊所、卫生室数量较大, 为提高工作效率。各单位送缴时实行分类收集和包装, 尤其是对损伤性废物如针头、破碎玻璃瓶等要用硬质容器盛放, 避免扎伤送缴和收集人员, 整个医疗废物均包装严密, 封口处贴有中文标签, 注明送缴单位名称、送缴人、医疗废物类别、数量和送缴日期等。代收集医院按规范要求提供储存场所, 妥善保管医疗废物, 做好登记, 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 并实行双签字, 即送缴人、接收人签字, 确保处置工作的规范化、秩序化。

1.2 抓好三个关键环节。为保证委托集中处置工作规范实施,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注重落实抓好三个关键环节。

1.2.1 抓好医疗废物登记。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 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对所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登记。为做好这项工作, 我们制定了工作规范, 明确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产生废物的科室必须建立台账, 每天进行登记。同时, 负责医疗废物处置的科室要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登记, 并将登记工作纳入业务检查的重要内容。全市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登记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奠定了基础。1.2.2抓好医疗废物收集。在这方面, 我们充分发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主体作用, 明确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切实抓好收集工作。医院院长、卫生所所长是第一责任人, 分工一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 制定工作方案, 明确科室职责, 责成相关科室具体做好收集与包装。尤其对农村社区 (村) 卫生室、诊所从严要求, 确保该收集的一定要收集, 并按照要求送缴, 严禁倒卖。2011年全市共收集医疗废物46.65吨, 确保了处置率达到规定要求。

1.2.3 抓好医疗废物储存。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要求, 设立了储存场所, 设置标示和警示标志, 安排专人管理和看护。承担医疗废物代收任务的诸城市人民医院、舜王卫生院, 面对储存量大的实际, 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在做好收集登记、保管好医疗废物的基础上, 及时清理储存场所, 保持了场所内外环境整洁, 使储存场所达到标准要求。

2 统一确定处置收费, 规范医疗废物处置费用收缴

2.1 统一确定打包收费数额。

2011年潍坊市物价局、潍坊市卫生局、潍坊市市政局出台的《关于医疗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费收费标准和计收办法》规定:设有固定床位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 按“出院者实际占用床位数”, 每床每天2元;门诊患者转为住院的固定床位医疗固体废物处置费, 从第二天计算;设有门诊的医疗固体废物产生单位, 按就诊患者数收取, 每人 (次) 每天0.1元;医药研究所、疾病控制、医药生产经营等机构按日产医疗固体废物量收取, 每公斤0.5元。潍坊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按照上述标准向处置协议单位收取集中处置费用。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处置费用转嫁给患者。根据这一规定, 从实际出发, 充分考虑医疗卫生机构的承受能力, 每年与潍坊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沟通协商, 统一确定年度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数额, 实行打包收费, 处置费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规模、医疗废物产生数量等合理分担。各单位处置费收费数额由卫生局文件形式统一公布。2012年共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60.9万元。

2.2 明确处置费用缴纳方式。

冠以医院、卫生院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社区卫生室、个体诊所、企事业单位卫生室、门诊部等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在执业资质年检时一次性缴给代收医院, 在各单位缴纳完毕后一次性交给潍坊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3 统一处置监管, 规范医疗废物处置考核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各类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监管医疗废物处置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为此, 我们强化对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明确监管职责, 加强考核奖惩, 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行顺畅、监管有力的医疗废物处置监管机制, 保障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规范运行。

3.1 成立领导小组。

抓好医疗废物处置是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是预防疾病、保障人民健康的需要, 关乎医疗质量, 体现了医疗卫生机构乃至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水平。我们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成立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一名副局长具体分管, 每年召开专题会议具体研究部署, 将工作任务明确到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各医疗卫生机构也成立领导组织或安排专人 (兼职) 具体负责。全市上下形成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层层有人管、有人干的工作格局。3.2健全监管队伍。卫生监督机构、医政科有专人负责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市疾控中心防疫科、医疗卫生机构感染控制科负责对医疗废物实施指导管理, 基本形成了横到边、竖到底的管理网络。在实行委托处置后的监管工作中, 我们进一步明确了各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3.2.1 卫生监督大队具体负责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日常监管, 监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规范做好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和日常管理, 定期分析各单位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卫生监督大队对不实行无害化处置, 作为对医疗机构不予年度校验的条件之一,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查处。对新开办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在办理执业许可的同时, 责成其按照相关规定向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缴纳医疗废物。卫监大队采取划片包干的办法, 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每季度巡回监督检查一次, 发现问题, 责成限期整改, 对拒绝整改的, 依法予以处罚。2011年先后对两家未按规定进行医疗废物处置的单位实施了行政处罚。

3.2.2 市爱卫办把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纳入国家卫生城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生态市创建的重要内容和指标, 积极进行督促协调。

3.2.3 卫生局医政科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列入每半年一次的业务综合考核, 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3.2.4 对医疗废物收集、保存到处置各个环节, 实施全过程监管。诸城市人民医院、舜王卫生院积极抓好代收缴协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每季度向市爱卫办和卫监大队提报医疗废物代收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确保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正常运行。近年来各监管机构积极发挥作用, 保证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 全市未发生因医疗废物处置不当而造成的事故。

3.3 严格考核奖惩。

一是完善各项处置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医疗废物处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出台了处置情况月报制度、检查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应建立了规范的运行和管理制度。每个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设立了收集日志, 负责处置的科室有处置记录, 整个收集、运输、处置实现了制度化和规范化。二是加强工作考核。卫生局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纳入全年综合目标考核, 半年一考核, 全年总评, 兑现奖惩。环保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职责, 充分发挥监管作用, 强化对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日常监管, 依法查处违规违法单位, 促进了医疗服务的规范化处置。

总之, 近年来通过推行以“三统一, 三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医疗废物处置监管模式, 我市的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了100%, 有效杜绝了传染病、院内感染和环保事件的发生, 达到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得到了各级领导和专家的肯定。

4 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8.电子废物处置 篇八

胎死腹中,疑是私人诊所惹的祸

36岁的彩献宝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老家在河南柘城县农村,几年前他和妻子焦霞随着打工的大军来到北京谋生。妻子帮别人打零工,彩献宝则靠着自己的一把力气蹬三轮车维持一家人的生计。

彩献宝每天早出晚归,挥汗如雨地卖着苦力,两口子每月打工赚来1000多块钱,除了维持生计还略有盈余。2004年秋天,他们开始按照自己的计划,在破旧的出租屋里“封山育林造小孩”。

很快,妻子的肚子水涨船高,这对他们夫妻来说简直是个天大的喜讯。每天蹬三轮回家,彩献宝第一件事就是趴在妻子的肚子上听听孩子的胎动,他一边听一边高兴地说:“嘿嘿,这小子在里面练少林拳呢,准是个儿子!嘿,又踹了我一脚。”

彩献宝只等着妻子一朝分娩,抱上孩子回家让父母高兴高兴。天有不测风云,已经怀胎7个月的妻子却一不小心患上了感冒,刚开始只是轻微的感冒症状,两口子都没在意,觉得扛一扛就过去了。可拖了几天后焦霞开始发烧,这下愁坏了彩献宝,他知道大医院太贵,于是彩献宝就蹬着三轮车把妻子送到北京市大兴区一家私人诊所治疗。

让彩献宝没有想到的是,一场小小的感冒,妻子在这个私人诊所竟然治疗了20天。在这长达20天的治疗时间里,妻子逐渐出现了腿肿、脚肿的情况,后来全身也开始浮肿。

更让彩献宝夫妻担心的是,妻子的胎动一天比一天微弱,到2005年2月底,妻子的感冒是痊愈了,但肚子里的孩子却完全没有了声音。

直到第5天,也就是2005年3月4日凌晨2点多,妻子痛得在床上直打滚,彩献宝发觉情况越来越不好,连夜把妻子送往北京某医院。

但是,一切都晚了!

经过北京某医院专家的紧急会诊,医生的听诊器里也听不到任何胎动。没办法,先保住妻子要紧,彩献宝含泪在手术通知书上签了字。3月4日凌晨3点多,他的妻子剖腹产出一个8斤重的男婴,但青紫色的畸形胎儿全身高度浮肿,已经没有任何生命的迹象。

销毁死胎,孩子成了“医疗废物”

彩献宝认定导致自己的孩子胎死腹中的罪魁祸首是那个私人诊所,但是,要找人家要个说法要有证据啊!

于是,彩献宝开始准备四处寻找证据。此时,医生也注意到胎儿畸形,3月4日早晨9点钟,医生找到彩献宝夫妇,建议他们对胎儿进行尸检。彩献宝连忙问:“尸检能不能查出是不是感冒期间大量用药造成的死亡?”

医生却给了彩献宝夫妇一个不确定的答案,也就是说尸检也不一定能够完全查出死胎的病因。彩献宝见医生不能给出肯定的答案,怕花冤枉钱,夫妻两人商议后,决定不进行尸检。

医生临走的时候告诉彩献宝夫妇:“如不同意尸检,医院就按常规进行处理了。”这时候,彩献宝并不明白,医生所说的“按常规进行处理”是怎样处理的。

孩子死后,义愤填膺的彩献宝立即到北京市大兴区红星派出所报案,准备控告私人诊所非法行医。但是,警方告诉彩献宝说:“要控告非法诊所,必须得到医院的死亡证明。你赶紧去医院开死亡证明吧!”

3月7日上午,得到警方的指点后,彩献宝立即来到北京某医院要求开具孩子的死亡证明。北京某医院很快按照彩献宝的要求,出具了“胎儿为死胎且为多发畸形”的诊断证明。

但是,当彩献宝把死亡证明拿给警方时,警方告诉他证据还不够确凿。

彩献宝赶忙向警方提出给孩子作法医鉴定。随即,大兴区红星派出所出具了法医鉴定委托书。

但是,当3月9日彩献宝拿着委托书来到北京某医院,准备为孩子做法医鉴定时,医生却告诉他:“医院已将死胎作为‘医疗废弃物’处理了!”

“医疗废弃物?”刚刚听到这个陌生的专业名词时,彩献宝愣住了,整整七个月的怀胎,七个月的心血,结果得来的就是这个冰冷的词汇!

这个河南大汉顿时蹲在了地上,他眼泪汪汪地说:“从3月4日生孩子算起,到3月9日仅仅6天,我的孩子还有用啊!你们也明明知道,对孩子的法医鉴定将直接影响我们索赔啊!你们凭什么把我的孩子处理了?没道理啊!”

但是,医院给彩献宝的答复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胎死宫内娩出的死胎应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集中处置,而且这是我国医疗机构长期以来的通行做法。我们曾劝说你们进行尸检,但你们明确表示不进行尸检,也没有表示你们自行处理死胎,我们只好按照常规对死胎进行“处理”了。

状告医院,只为捍卫死胎处置权

“我的孩子我做主”。只有小学文化的彩献宝不了解那么多规定和法律,但他明白一个道理:如果孩子的尸体没有被处理掉,一旦查明是因为私人诊所大量用药导致的死亡,这就是我状告私人诊所的证据。但是,现在证据没有了,那么没有经过我们同意而擅自处理了孩子尸体的医院就必须对他们的行为负责。

没有证据,私人诊所是告不成了,憋了一肚子委屈的彩献宝决定:状告把自己孩子当作废物处理掉的医院,捍卫死胎的处置权。

之后,彩献宝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备受关注的中国首例死胎处置权归属案。

在法庭上,原告彩献宝称,被告未经我同意就把婴儿的尸体给私自处理了,致使我追究私人诊所责任的证据丢失,因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误工费2万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100元、通讯费50元,精神抚慰金12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北京某医院辩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死胎应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集中处置,而且这是我国医疗机构长期以来的通行做法。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不适用于死胎,我们按规定处理完全合法。

在法庭上,彩献宝当庭出示了自己收集的证据,包括他在3月9日和医院妇产科主任对话的录音证据。医院方面在听完录音后表示,死胎已于3月7日被处理。原告方从未提出要冷冻死胎,也没有提出要医院代为保管,却在3月9日突然提出索要死胎。如果要医院保存死胎,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也要有一套手续,这些原告都没有。他们认为,死胎不具备任何法律意义,只是病理性医疗废物,不需要按照一般尸体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连胎盘都不是废物,我8斤重的儿子怎么就成了废物了?我的孩子还有用,他们怎么能说是废物?”在法庭上,彩献宝的情绪十分激动。

经过法庭上的双方激烈辩论和质证,法院查明了本案争诉的焦点问题是,医院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有无权利处置原告娩出的死胎。但目前,对死胎如何处置,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尚无明确规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死胎不具有法律人格,不享有民事权利,故死胎不属于尸体。但其具有物的属性,死胎应归娩出死胎的产妇所有,产妇享有对死胎的合法处分权。北京某医院未经原告同意,按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死胎,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故北京某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考虑到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对死胎的处理尚无明确规定,所以对北京某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法院适当作了考虑。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判决北京某医院给付焦霞精神抚慰金2000元,就其侵权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焦霞赔礼道歉。

死胎处理,向法律界提出严峻问题

从我国的第一个人体胎盘纠纷官司即浙江省嘉兴市市民冷品伟追讨妻子5年前的胎盘,到现在彩献宝夫妇追究自己孩子死胎的处置权,这些案件向法律界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这就是所谓“医疗废弃物”权利是何种属性,究竟应当归属于谁?

在目前,很多医院通常的做法是,死胎一般会先被放置在冰箱里,随后让家属填写一个表格,确定是领走还是交由医院处理。如果需要做病理化验的则送往病理科化验,不需要化验的,未经家属同意也不准擅自处理。

一般情况下,死胎在销毁前,医院必须征得家属的同意,而在销毁后,也必须对家属有交代。根据医疗行业规定,家属有权利决定尸体是否可以销毁,尽管是死胎,但有些家属仍然希望保留孩子的尸体,家属对孩子尸体的处理有要求,这些因素医院必须予以考虑。

但是,不同的医院可能会有区别,有些医院是在死胎出生后,以书面形式向父母征求意见,而有些医院只是在口头上向家属进行询问。

关于死胎属于医疗废物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现有规定,死胎并不属于医疗废物,应当归产妇所有或者产妇夫妇共有。《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规定“医疗废物焚烧厂接收并处置经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手术或尸检后能辨认的人体组织、器官及死胎宜送火葬场焚烧处理”。

对于死胎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死胎的处置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认为,这一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死胎的法律属性究竟是什么?应当归属于何方所有?如果认为死胎属于医疗废物,那么医院自行处置就是合法的。如果认为死胎属于物的性质,那么就存在物的支配权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本案具有特别的典型意义。

杨教授认为,死胎的所有权归属于产出死胎的产妇:第一,死胎是产妇的身体组成部分,脱离了她的身体,就变成了独立的物。这种物的所有权,由产妇原始取得。第二,产妇与胎儿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如果胎儿出生,产妇就是出生的婴儿的母亲。死胎产出,尽管他没有法律人格,但是他曾经有可能与产妇形成母子的身份关系。第三,按照社会伦理观念,即使是胎儿,怀孕的孕妇也是他的母亲。

9.电子废物处置 篇九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

2004年5月

一、总则

1、复核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国函【2003】128号文),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环发【2004】16号文),以及《关于落实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有关安排及下一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4】144号),为贯彻落实《全国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基于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的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及要求,特制订本项目复核大纲,开展规划项目复核工作。

项目复核的目的是:检查项目前期工作情况,严把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质量关,规范项目建设,保证项目技术水平,保证投资效益,切实实现安全处置。

2、复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国函【2003】128号)

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环发【2004】16号)

关于落实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有关安排及下一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4】144号)

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复核委托函(环财【2004】22号)

关于严禁建设简易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的紧急通知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选址、设计与建造规范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3]199号文件)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

3、复核原则

遵守《规划》。规划确定了7条原则:(1)集中处置、合理布局,(2)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统筹规划和建设,(3)采用先进实用、成熟可靠技术,切实实现安全处置,(4)功能齐全、综合配套,(5)加强监管能力建设,(6)提高设备制造水平、积极推进产业化,(7)先行试点、稳步推开。这是开展《规划》项目前期工作、进行项目复核的基本原则,并贯穿于规划实施的全过程。

因地制宜。各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条件等差异较大,需要在项目复核工作中,在保证安全处置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保项目建成并发挥作用。

协商完善。我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经验不多,项目复核的目的就是通过听取多方意见、集思广益,完善建设方案等前期工作,在项目复核过程中,本着在法规和技术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复核人员与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面平等讨论、磋商,完善可研报告。

客观公正。项目复核以确保建设水平为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向各地收取项目复核评估费用,明确项目复核的范围和重点,客观公正地提出合理意见,推进《规划》项目健康运作。

4、复核重点

本大纲的复核对象为《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凡纳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必须由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对项目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国家投资计划。

本复核大纲即是国家环保总局开展项目复核时的依据和标准,主要针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规划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和环保局项目审批时也可作参考。

项目复核的中心是通过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保证建设水平的基本目的。项目复核重点分为2个方面,一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说明如何实现安全处置和达标排放,二是各项项目前期工作是否具备开工和资金拨付条件。主要复核要点为:(1)项目建设的布局、规模、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合适可行,(2)项目配套条件如项目业主、配套资金、收费政策是否落实,(3)项目的技术工艺设备能否实现安全处置,(4)项目投资和财务评价测算的收费标准是否合适。

5、组织形式

项目复核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国家环保总局规划财务司组织项目复核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以下简称规划院)具体承担项目复核及相关技术工作。

规划院组织复核专家组,通过召开专家组评估会议、征求专家书面意见、现场考察等形式,形成项目复核意见。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领导小组通过会议形式审议复核意见,形成复核结论,提交国家发改委。

6、复核程序

各省发改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规划项目进行审批后,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有关批复文件等材料同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申请,上报,进入项目复核阶段。具体程序可以分为如下6个步骤:

1、程序审查。收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后,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首先进行程序性形式审查,审查项目材料是否齐全、工艺技术路线是否基本符合有关要求、地方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等。对于材料不齐全、工艺技术路线明显不符合相关要求、可研内容和深度明显达不到要求的,告知省级审批部门核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重新进行程序审查。

2、专家初审。对材料基本齐全、工艺技术基本合理的项目,规划院将有关材料提前发送复核专家,根据专家书面意见,规划院适时组织专家评估会议,必要时可请项目业主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到会,质疑、讨论,形成专家组评估意见。对于项目复杂、影响较大的项目,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3、交换意见。规划院将结合程序审查和专家评估意见等,与项目业主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进行协商,交换初步审查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要求达成一致。

4、修改完善。对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根据项目初步审查意见,请项目单位补充、修改和完善,对项目规模、选址、技术、投资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对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报批。

5、提交复核报告。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完善并能达到复核要求后,由规划院综合专家意见、项目进展情况、可研报告修改情况等,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复核意见。

6、会议审查。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复核进展情况,召开会议,审议项目复核报告,会议通过后即转送国家发改委,纳入国债投资计划。

为提高效率、少走弯路,规划院将派专家参加各地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会和环境影响评审会等,在各地提交项目复核申请、正式开展项目复核之前提前介入、前置审核,尽可能规范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

二、布局复核

遵循《规划》确定的集中处置、合理布局的基本原则,各省项目布点数量和布点位置以《规划》项目表为基础。严格控制在项目表外新增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布点。在不增加布点的基础上,确需改变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地点(城市)的,需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结合对废物产生量、运输距离等因素,对布局方案进行比选、论证,经核实后可以作个别调整。

鼓励城市交通发达、城镇密集地区的城市联合建设、共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按照无害化的要求自行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接纳处置周边地区同类型的危险废物。鼓励依托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建设区域性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

鼓励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统筹建设。省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所在的城市,原则上不得再另行新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可在同一场址分别建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或者选择能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统筹处置的工艺设备。

坚持“三位一体”的建设模式,原则上要求新建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必须在同一地点同时配备综合利用、焚烧和安全填埋等工艺装置。采用焚烧工艺处置医疗废物的城市,可以考虑焚烧当地适宜焚烧的危险废物,并在设计上应进行充分考虑。

三、选址复核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场址具有较高的社会敏感性,必须在环境、社会、经济上充分可行。应综合考虑处置设施的服务半径、运输距离、交通、土地利用状况、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条件、基础设施状况、公众意见等因素,在综合比选基础上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附项目选址位置图(包括各个备选地址),并同时标识周围水域、主导风向、交通干道、居民区、饮用水源地、工业区、危险废物重点产生源等与选址有关的情况。可研报告中可列出2~3个备选场址,经比选后推荐首选场址。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还要在可研中确定各中转站的选址。

首先复核项目材料是否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国家环保总局(或省局)的批复意见。二是复核环境影响评价所提出的环保措施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是否落实。三是复核场址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资料。危险废物填埋场应附有地质勘探报告,有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下水位等有关参数。四是复核是否有当地规划、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许可证明材料(如征地批复文件、报批文件等)。五是复核以及水、电、路等配套条件落实情况,包括水量水质、用电负荷、供电等级、供电协议、变配电方案等。

四、建设规模复核

1、废物产生量调查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提交项目覆盖区域内危险废物产生量的详细统计数据和调查数据。将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除医院临床废物以外的45种废物和列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医疗废物纳入相应的产生量统计范围,并要求70%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产生量落实到具体的产生源,并在报告中附主要产生源清单,并分地区、行业、处置途径、现状处置情况等进行分析,给出目前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基本流向和对应数量。

医疗废物产生量应通过对不同类型的代表性医疗机构实际调查,区分病床和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参考国内外经验数据,综合分析得到全部医疗废物产生量,并将医疗废物产生量最后全部折算到病床上。应同时给出各医疗机构的床位数、病床使用率、门诊量数据,尤其需要对传染病院床位数情况予以单独说明。除分析正常情况下的产生量外,还要考虑在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等特殊情况下的医疗废物产生量。

2、废物性质调查

在进行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调查时,应结合实测情况进行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特性分析。主要包括物化性质分析和生物毒性分析,如热值(高位热值和低位热值)、成分(水分、灰分、挥发分、可燃成分)、固态碳、容重(密度)、有机和无机成分、元素分析(尤其是氯、汞、钙和铅)、pH值等,对于医疗废物,还需要进行细菌总数、大肠菌数、沙门氏菌等生物毒理指标分析。

3、建设规模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量应按照处置工艺的不同,分类汇总。充分考虑项目初期收缴率不足、政策执行不到位等因素,建设规模的确定不应以预测期期末的规模确定,防止规模过大。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对区域内已建成或在建的其他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包括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回收企业)有明确的处置方案,否则不应将区域内所有需要集中处置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量作为确定建设规模的依据。对于可以被城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统筹处置的易焚烧类危险废物,不能在区域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和城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规模确定上双重计算。

省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安全填埋场的规模需要根据区域危险废物的调查,综合考虑需直接填埋的危险废物、需经过预处理后填埋的危险废物以及区域内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后的残渣等因素确定。填埋场能够容纳的填埋废物的实际体积应是在理论容量的基础上,考虑填埋废物的初始密度、上覆压力作用下的最终压实密度,以及覆盖层物质的体积、固化处理添加物的体积等因素后确定。安全填埋场应当保证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长的使用期。填埋场应合理确定分期建设规模,严禁一次建成。

医疗废物建设规模一般不应超出规划中确定的规模。

原则上不容许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主体设备配备备用能力。危险废物系统配置上应满足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在检修期间的贮存需要。对于医疗废物,可以采取冷藏、利用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处置、临时委托相邻城市医疗废物处置等途径解决设施检修期间的处置需要。

若采用回转窑焚烧炉,一般不应配备2个以上(含2个)的同类型生产线。确需配备的,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并详细说明多个生产线之间的工艺组合关系、与尾气处理系统的匹配性等问题。

确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模要充分考虑规格化因素。可以按照40、30、20、15、10、8、5、3吨/日进行设计。

五、收集运输系统复核

危险废物收集运输系统包括危险废物中转站设置(中转站数量、选址、占地面积、主要配置、收运范围)、收运时间和频次、收集容器、贮存设施。医疗废物收集运输系统包括运输路线、车辆配置、周转箱规格和个数、收运时间和频次,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中转站。收集运输系统应提出全过程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应急措施等管理要求。

1、危险废物中转站

危险废物中转站可按照“一市一站”原则,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运输距离、交通等因素,同时满足环评要求,合理设置,配备必要的收运车辆,明确中转站贮存时间。

2、收运方式

危险废物: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应采用不同的运送车。所配备的运送车辆应满足运送周期内的废物产生量,并合理地备用应急车辆。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结合废物调查,确定各类运输车辆的规格、数量、要求。

医疗废物:由集中处置单位负责向各个收集点提供专用的周转箱(桶)收集,配备数量时根据产生数量和医疗废物密度(无实测数据时一般可采用200kg/ m3)计算得出,同时考虑到周转箱互换情况,保证一定的富余数量。医疗废物运输一般应采用陆路方式运输。转运车数量根据运输路线合理确定,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一般情况下,转运车的有效载重为1吨。对于传染病医院产生的高度感染性医疗废物,使用固定车辆转运,并且不得再混运其它医疗废物。

3、收运路线和频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的废物运送路线图应兼顾安全性和经济性。应明确收集频次和运输路线,并落实到各产生量大的企业或医疗机构。运送路线要求要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区域和交通拥堵道路。

4、贮存设施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进场贮存操作程序、贮存设施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设计包括不同危险废物贮存容器的选择、形状、材质;贮存库设计面积、分区情况;附属设施(隔离设施、报警装置、防风防晒防雨设施、消防设施、警示标志)的设计;防水设计;污水收集设施设计;贮存设施示意图等。

医疗废物贮存设施设计包括面积、分区情况(冷藏库与普通库、高度感染性医疗废物和一般医疗废物等);附属设施(隔离设施、报警装置、防风防晒防雨设施、警示标志)的设计;防水设计;污水收集设施设计;贮存设施示意图等。

填埋场应设暂存库,暂存库内应分区设置,以便将已经检测和未经检测的废物分区存放,经过检测的废物按物理化学性质分区存放。

省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贮存库应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贮存面积专供省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使用。

六、高温热处理系统复核

1、进料配伍

接受鉴别

危险废物接收系统包括自动计量设施、卸料设施、卸料场地。自动计量设施应具有称重、记录、传输、打印与数据处理功能。其中地磅的规格应按运输车最大满载重量的1.7倍设置。卸料设施、卸料场地应满足危险废物运输车顺畅作业的要求,同时卸载区应设置必备的消防设施。

处置设施应设置化验室,配备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的仪器设备。化验室仪器的规格、数量及化验室的面积应根据处置设施的运行参数、规模等条件确定。

进料系统

根据焚烧厂的规模和不同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特性,应针对不同物理形态的废物确定不同的进料方式和装置。在焚烧炉炉体结构设计上应体现出不同的进料口设计。同一焚烧设备处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时,医疗废物应有单独的进料路线、装置和系统配置要求。危险废物入炉前应酌情进行破碎和搅拌处理。

进料系统实现自动进料,进料口应配制保持气密性的装置(可采用双闸门密闭连锁控制);进料路径畅通,防止堵塞;进料系统应处于负压状态,防止有害气体溢出;液体废物输送时,充分考虑防腐和防堵塞。医疗废物进料口的尺寸应与采用的包装袋和利器盒的尺寸相配套,保证包装物完好、顺利地进入焚烧炉。

配伍系统

应根据产生量调查,确定入炉掺配的原则,根据废物的状态、产生量和燃烧热值进行入炉的搭配,明确废物的高位热值和低位热值,设计合理的废物配伍方案,给出严禁入炉废物、可以直接入炉的废物以及可以进行组合后入炉的废物,提出配伍和入炉的基本要求。

2、焚烧工艺设备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进行炉型比选,确定焚烧炉工艺、设备设计参数、结构、尺寸,以及焚烧系统关键设备的技术性能,列出焚烧系统设备一览表(设备名称、材质、规格、型号、数量、国产或进口)。需详细阐明工艺技术来源和特点,该工艺和设备近3年内在相似工程中成功应用的2个以上的实例。可以进一步在可研报告附录给出设备说明书、必要的设备图纸等技术资料,并有主要设备性能参数保证书以及清楚表达设备的系统组成、构造、性能、特点的图纸和说明,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热工计算

采用高温热处理系统(包括焚烧、热解工艺等)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基于物料性质,详细论述焚烧系统的热工平衡,明确理论热工平衡和实际热工平衡之间的差异,为工艺控制选择奠定基础,同时提交沿程的温度平衡、热平衡和物料平衡数据。

在温度平衡中,根据国家标准要求和相关技术要求,同时兼顾各装置的适应性和考虑物料含氯量的露点温度,明确焚烧系统中各控制点的温度控制值和控制幅度,其中包括第一、二燃烧室出口中心温度,余热回收系统、急冷室、除酸装置、布袋除尘装置和烟囱的出口温度等。

根据热力学原理和温度平衡值计算得出焚烧系统、余热回收系统等热量。明确第一、二燃烧室的燃料补充量;明确理论空气量、过量空气系数,理论/实际需要烟气量和产生烟气量,余热回收系统和急冷塔用水量(或为产生蒸汽量)。

应给出工艺各段(包括尾气处理等)关键元素(如氯等)和物质的排放速率和排放量,以及各类消耗物质,如石灰石、活性炭等的使用量,得到污染物排放的源强,同时应考虑事故排放量的计算。

炉型选择

危险废物焚烧炉型应优先采用对废物种类适应性强的回转窑焚烧炉。医疗废物焚烧炉型选择时,单台处理能力在10吨/日以上的焚烧炉应优先采用回转窑焚烧炉,鼓励采用连续热解焚烧炉;小于10吨/日,优先采用连续热解焚烧炉、高温蒸煮等工艺,严禁采用单燃烧室焚烧炉和炉排炉。积极发展和鼓励其他新技术的开发和示范建设。

设备性能

焚烧处理系统应该包括进料系统、焚烧炉、燃烧空气系统、辅助燃烧装置、残渣处理系统、紧急排放烟囱等。进料系统主要设备包括加料器、料仓、传输带、液压推料器。焚烧炉必须配备一燃室和二燃室,燃烧室后设置紧急排放烟囱。燃烧空气装置一般由一次风机、二次风机、空气加热器、其他辅助系统组成。辅助燃烧装置包括储油箱、油泵、减压阀、阻火器、截门、过滤器、放空阀和燃烧器等。

焚烧炉应选择技术成熟、自动化水平高、运行稳定的焚烧炉。设计使用寿命不低于10年;具备一定超负荷处理能力。实现连续、自动的投料和清灰。配备有运行工况(温度、炉压、一氧化碳、氧气)的在线监测装置、自控连锁装置、记录装置;焚烧炉应设置防爆门或其他防爆设施,燃烧室后应设置紧急排放烟囱,并设置联动装置使其只能在事故或紧急状态时才可启动。燃烧器具有自动点火、大小火自动调节、灭火保护、故障报警等功能以及良好的燃料分配和合理配风的性能。风机的最大风量应为最大设计风量的110%-120%,风量调节宜采取连续方式。采用油燃料助燃时,储油罐总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冷启动点火用油量的1.5 ~ 2.0倍。供油泵不宜少于2台,且应有1台备用。供油、回油管道应单独设置,并在供、回油管道上设置计量装置和残油放尽装置。采用重油时,还应设置过滤装置和蒸汽吹扫装置。引风机采用变频调速电机,注意材质防腐问题,需要配备备用引风机。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逐一说明设备性能参数,如燃烧配风机(空气需要量、风机型号、流量、全压、电机、功率)、引风机(排烟量、风机型号、流量、全压、电机功率)、废液泵(废液量、容积、供液量、液泵能力、型号、流量、工作压力、电机功率)、油泵(小时油耗、容积、供油量、油泵型号、流量、工作压力、电机功率)、水泵(包括湿式除尘器水泵、余热锅炉供水泵和热水泵,流量、型号、扬程、电机功率)、烟囱(排烟量、烟气流速、直径、高度、材质)。

结构尺寸

结合焚烧炉工艺设计过程,可研报告中要求确定出焚烧炉的主要规格, 应详细给出焚烧系统关键部分(一燃室、二燃室、烟气处理等)的基本结构、重要尺寸,这些尺寸与焚烧系统的烟气流速、烟气量、停留时间、处置效果相互耦合。如回转窑的重量、耐火材料的重量、炉长、外径、内径、有效尺寸、耐火材料(包括隔热和受热耐火材料)种类和厚度,倾角、转速、炉壁材料。针对腐蚀、堵塞、结垢等问题,设备必须设置必要的检修孔,检修孔设计要考虑实际操作可能。

推行主要设备规格的标准化。对于10、20、30、40吨/日的回转窑处理系统,回转窑外壳内径一般应分别为1.8、2.4、2.8、3.0米,长径比为6~12,转速一般为0.4~3.5r/min,停留时间为30~60分钟甚至更长。

材质要求

烟气中含有HCl和SO2等腐蚀性很强的气体,发生低温腐和高温腐蚀,需要考虑设备、材料、烟气净化装置的防腐、耐高温等问题,尤其对于医疗废物、氯或氟等元素含量较高的危险废物,应选择适宜的防腐材质,以确保处置系统正常运行。投资估算应与材质的选择相联系。

焚烧炉所采用的耐火材料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焚烧炉燃烧气氛的要求,质量应满足相关的技术要求,能够承受焚烧炉工作状态的交变热应力。对回转窑内膛、二燃室、烟气净化处置系统等选用与适应温度分布和变化幅度的耐火材料,并指明各耐火材料相应的耐火温度。

明确引风机、设备、余热锅炉、洗涤塔、除尘器、布袋(滤袋和袋笼)、烟囱等环节的材质,根据露点温度等因素,选用具有抗酸、抗腐蚀、抗干湿的材料。

应特别关注余热利用锅炉材质问题,充分考虑烟气对锅炉的高温和低温腐蚀问题。

3、尾气处理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明确采用的烟气净化系统的组成,尾气处理必须包括急冷、除酸、除尘、控制二噁英和重金属装置等,工艺必须完整。应详细说明各组成部分的工艺、参数、结构、尺寸、材质,分析其与废物特性、焚烧污染物产生量的变化的适应性,根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特性、系统工艺、热工计算等确定污染物的产生量、浓度、削减量、处理效率、排放浓度。

余热回收

应综合考虑焚烧厂的规模、废物种类和特性、用热条件以及经济性等因素后,确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热能是否利用以及利用方式。余热锅炉选择时应充分注意焚烧烟气的高温和低温腐蚀问题,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锅炉材质。余热利用锅炉宜选择中压参数的自然循环锅炉。焚烧热能的利用应避开200-6000C的温度区间。利用焚烧热能生产饱和蒸汽或热水时,热力系统中的设备和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1992)的有关规定。对“热电联产”需进行经济性评价。回转窑的余热可以回用于一次风或二次风的加热。如果焚烧规模不大、无用热需求基本稳定的余热用户,或者进料含氯量大于5%时,不提倡余热利用。

急冷室

必须配备急冷室,控制烟气200~600℃温度区间的停留时间小于1秒,防止二噁英的再合成。急冷室要明确进口温度、出口温度、烟气停留时间、急冷室尺寸、进水量、容积传热系统和雾化器的参数指标。进水量(热能计算)可以参照类似净化设备取容积传热系数为520~615 kJ/m3·h·℃,烟气流速取2~315m/s。采用湿法急冷时,要注意引风机等设备材质要求。

酸性气体去除

根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特性分析,得出酸性气体污染物的产生量、浓度等。酸性污染物的去除可采用半干法工艺或湿法工艺。应分析工艺选择的理由,注意尾气处理工艺与相关工艺的相关性(如废水处理工艺)。

半干法工艺包括吸收塔、雾化器等。应符合下列要求:(1)吸收塔的高度应能满足必要的反应时间;(2)吸收塔出口的烟气温度≥130℃,保证在后续管路和设备中的烟气不结露;(3)雾化器的雾化细度应保证反应器内中和剂的含水量完全蒸发。半干法对操作水平要求较高,如烟气在喷雾干燥吸收塔中的停留时间、吸收浆液中吸收剂的粒度和浓度、喷嘴等,需要确保足够的烟气停留时间。

对于含氯量高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采用湿法工艺具有一定的优势。湿法工艺具有同时净化颗粒污染物和气态污染物的功能。在控制循环利用废水颗粒物浓度等的条件下,湿法工艺产生的废水经过处理后可以部分循环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吸收塔的高度应能满足必要的反应时间,材料具备抗酸气、酸水性能等;(2)填料的耐久性和防腐性好、比表面积大等,吸收效果好;(3)喷淋管道;(4)废水处理。湿法工艺需要注意净化后烟气温度显著降低对最终烟气排放、扩散的影响,并应具有降低烟气含水量的措施。选用石灰作为吸收剂需要注意设备结垢问题。

活性炭吸附装置

主要是用来加强二噁英和汞等重金属的去除效率。位置可以设置在吸收塔和除尘器之间。优先选用椰壳活性炭或者经过处理后的活性炭。活性炭装置要明确反应剂量、浓度和接触时间和注射速度等。具体反应剂量由二噁英的含量和净化要求决定。注射速度约为100mg/Nm3。对于PAC和石灰浆液混合喷射系统,需要注意管道腐蚀、料浆粒径控制等问题,确保活性炭与烟气的湍流混合。活性炭喷射系统要有适当备用。应建立活性炭喷入系统与运行控制的联动自锁装置,系统内设低压和高压输送空气报警系统,当空气中压力损失不正常或管道阻塞时自动报警,设置活性炭喷入系统管道固体流探测器,对系统内无活性炭时自动报警。应定期对活性炭喷射体积计量器(螺旋)等进行校准、维护。

除尘

根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特性分析,明确其粉尘负荷、处理风量、粒径分布、平均/最大浓度、真密度、含氧量、湿度、酸碱性、温度和磨损性等。除尘装置要明确设计流量、含尘量、烟气温度、废气特性及排放标准。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适宜的除尘装置有湿法除尘和袋式除尘装置。其中普遍使用的有喷淋塔、文式洗涤器及布袋除尘器等。工艺的选择主要是从烟气特性、除尘器适用范围和分级效率、同其他净化设备的协同作用或反向作用的影响等角度来分析。烟气净化系统的除尘设备优先选用袋式除尘器,不得使用静电除尘和机械除尘装置。布袋除尘装置要明确其进气方式,烟气和尘粒下落方向,形状,滤袋形式、材质、尺寸、厚度、个数及其排列;过滤速度和过滤面积;区室数目;滤布材质及其承受的张力;清灰方式、清洗时间和频率;灰斗;旁路和热风循环系统;整体尺寸等。急冷水分在进入布袋之前应完全蒸发。

引风机和烟囱

风机要明确其引风量。引风机应采用变频调速电机。引风机材质要考虑防腐等问题。烟囱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烟囱要明确其高度、出口内径、材质、排气温度、排气速率、污染物排放浓度和速率。引风机计算风量应包括下列内容:(1)在医疗废物焚烧运行中,过剩空气条件下的湿烟气量;(2)控制烟温用的补充空气量;(3)炉内喷水降温时蒸发汽量;(4)烟气净化系统投入药剂或增湿引起的烟气量的附加量;(5)引风机前漏入系统的空气量。

4、废水灰渣处理

残渣处理系统

残渣包括炉渣和飞灰,二燃室固态沉降物、换热器积尘、除尘污泥等。其中,炉渣处理系统应包括除渣、冷却、输送、贮存、碎渣等设施的设计。飞灰处理系统应包括飞灰收集、输送、贮存、排料、受料、处理等设施。应特别注意各装置的密封措施及飞灰的无害化处理技术的选取。

危险废物焚烧残渣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填埋处置。对于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鉴别后不属于危险废物的炉渣可按一般工业废物处置。飞灰必须经过稳定化处理后再进行安全填埋。

医疗废物焚烧过程产生的飞灰属危险废物,飞灰必须密闭收集贮存,并按照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固化填埋处置。医疗废物焚烧产生的炉渣可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经检测属于危险废物的除外)。其它烟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体废物按GB5085.3鉴别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危险废物处置,否则可按一般废物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残渣处理系统应有稳定可靠的机械性能和易维护的特点。炉渣和飞灰处理系统各装置应保持密闭状态,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危险废物残渣的运输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运输的标准来进行,应对残渣和飞灰的数量进行记录。

残渣处理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与焚烧炉衔接的除渣机应有可靠的机械性能,有保证炉内密封的措施;(2)炉渣输送设备应有足够宽度;(3)应建有存贮焚烧残渣的设施,其容量宜按不低于5天的储存容量确定;(4)残渣处置装置设计要考虑残渣排出的温度对设备材质以及冷却设备的需求。

烟气净化系统采用半干法方式时,飞灰处理系统应采取机械除灰或气力除灰方式,气力除灰系统应采取防止空气进入与防止灰分结块的措施。采用湿法烟气净化方式时,应采取有效的脱水措施。

废水处理系统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焚烧厂废水处理系统部分包括运输车辆、转运工具、周转箱(桶)的清洗消毒废水、生产工艺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的收集、处理系统。对每类废水的产生量、污染物种类、浓度以及处理设施处理能力,对不同污染物的处理方法,处理成本,处理效果。

应按焚烧场的初期雨水、消毒水、尾气处理废水、生活污水、地面冲洗水、循环冷却水等类型,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分别论述相应的水质、水量、浓度、去向、排放要求、处理工艺、设备和投资。

焚烧厂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焚烧厂内作业区周围应设置集水池,并且能够收集25年一遇暴雨的降水量。经收集池收集的贮存及作业区的初期雨水必须经过有效处理,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后方可排放。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必须设置运送车辆清洗场所和污水收集消毒处理设施。清洗污水应收集入污水消毒处理设施,不可在不具备污水收集消毒处理条件时清洗,禁止向环境直接排放清洗污水。采用湿法尾气处理工艺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处置系统,必须配备完善的废水处理工艺。

医疗废物处置厂必须设置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转运工具、周转箱(桶)的清洗消毒间,清洗消毒间采取机械强制通风,全封闭、微负压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消毒水处理问题有单独说明。医疗废物焚烧厂清洗、消毒产生的废水按医疗机构产生污水处理,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有关规定执行,产生的污泥属危险废物,应进行焚烧处理。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厂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宜优先考虑循环再利用,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25.1-1989)。当经处理过后的废水需直接排入水体时,需要考虑排入水体的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其水质应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

采用湿法工艺对烟气进行处理时,必须建设完善的废水处理设施,除去废水中的重金属和有机物。各种设备冷却水和其他生产废水,经过处理后可重复利用。

5、自控监测

焚烧系统必须配备自动控制和监测系统,在线显示运行工况和尾气排放参数,并能够自动反馈,对有关主要参数进行自动调节。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设备,在进料系统、焚烧控制、热能利用、烟气处理等工艺环节,能够实现自动监测、实时反馈、集中监视、分散控制、连锁自控、报警应急。应有一定自控系统和监测系统备品备件,确保焚烧系统长期运转。应包括自控和监测系统(包括监测分析试验室)的要求、投资等方面的内容。

自控系统

宜采用DCS 或者PLC自动控制系统。对贮存库房、物料传输过程以及焚烧线的重要环节,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在中央控制室能通过分散控制系统实现对进料系统、焚烧系统、热能利用系统和烟气净化系统控制等的集中监视和分散控制。对不影响整体控制系统的辅助装置,可设就地控制柜,必要时可设就地控制室,但重要信息应送至中央控制室。对贮存库房、进料料斗料位、焚烧炉燃烧及除渣池状况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料斗料位由抓斗起重机控制室的监视器显示,焚烧炉燃烧及除渣池状况由设置在中央控制室的监视器显示。应设置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报告中应指明各工艺正常控制条件、控制条件允许变化幅度,以及超过允许变化幅度后的控制措施。对各动力设备的风机、油泵、水泵、灰渣传送带、进料装置等实现自动控制和显示。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附图详细表示自控系统情况。

监测系统

应对焚烧烟气中的烟尘、一氧化碳、硫氧化物、氧含量实现自动在线监测,并配有自动记录功能。鼓励对氯化氢进行在线监测。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应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烟气黑度、氟化氢、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应每季度至少采样监测1次。所有的自动监测数据应系统保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说明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

6、系统配置

完整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应包含进厂危险废物运输系统、接收系统、分析鉴别系统、贮存与输送系统、焚烧系统、安全填埋系统、热能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残渣废水处理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电气系统、报警系统、应急安全防爆系统等14个系统,以及燃料供应、压缩空气供应、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暖通空调、机械维修、车辆冲洗等设施。

完整的医疗废物焚烧处置中心应包含医疗废物收运系统、接收系统、贮存与输送系统、焚烧系统、热能利用系统(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烟气净化系统、残渣废水处理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电气系统、报警系统、应急安全防爆等系统,以及燃料供应、压缩空气供应、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暖通空调、机械维修、车辆冲洗等设施。其中贮存系统要求配备冷藏贮存库,残渣处理系统要求密闭输送,并进行固化处理,车辆冲洗场要求对转运车辆和周转箱(桶)进行消毒处理。

复核时重点复核系统配置的完整性以及相互匹配性。对于每个组成系统,要求阐述清楚其组成部分、设计原则、设备要求、工作程序与内容等方面。

七、安全填埋系统复核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安全填埋系统设计原则;安全填埋场总体设计,包括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类型选择、总图布置等;接受和贮存系统设计;防渗系统设计,粘土防渗层和人工合成衬层材质的选择和规格、技术指标,粘土性能和来源分析,施工工艺和技术、防渗系统结构详图以及衬层设计材料表,防渗膜的保护设施;渗滤液控制系统设计,包括渗滤液控制系统的组成,排水层、过滤层和集排水管道材质的选择,渗滤液控制系统结构详图和有关说明,收集系统施工材料汇总,雨水集排水系统和地下水集排水系统的设计;渗滤液处理系统和防雨水系统设计。若填埋场自设渗滤液处理设施,应包括处理系统的处理方法与能力设计,工程及运行设计。集排气系统的设计;监测系统,渗滤液监测点和地下水监测井的布置(图)、监测项目和采样频次,地表水和废气监测点的布置、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等,运行监测和有关操作之间的关系,渗漏防范和渗漏应急措施;公用工程设计,主要包括填埋场的供电、给水、排水、消防、采暖、通风、空调、厂房建筑与结构及其它辅助设施的设计;填埋场施工与验收,主要对粘土衬层、人工合成衬层和集排水系统施工的程序、方法、工具和工程质量进行描述;对验收的程序进行描述;填埋场运行作业,填埋场运营单位的资质与条件,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员,人员培训计划,运行规章等,填埋方式和详细的填埋操作方法、步骤,填埋机械的选择和设备规格,分期操作方式;有关环保、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设计;封场计划;总平面布置,包括布置的原则、平面布置的说明和平面布置详图。

1、预处理系统

危险废物入填埋场前必须经过分析和鉴别,填埋场必须自设分析实验室,对入场的危险废物进行分析和鉴别。建有分析实验室的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厂,其分析能力必须同时满足焚烧、填埋及综合利用的分析项目要求。至少应具备Cr、Zn、Hg、Cu、Pb、Ni、Cd、As等重金属及氰化物等毒性的监测能力,还要能够进行废物与废物间、废物与防渗材料间的相容性分析。超出自设分析实验室检测能力以外的分析项目,可采用社会化协作方式解决。废物接受区应放置放射性废物快速检测报警系统,避免放射性废物入场。

填埋场应当具有对不能够直接填埋的危险废物进行稳定化/固化的预处理能力,一般处理重金属污泥和大多数表面处理废物、焚烧飞灰等。主要设备一般包括破碎设备、搅拌设备等。

稳定固化系统包括处理危险废物种类及数量,处理能力,工艺比选,工艺流程、指标,固化材料消耗,处理成本,处理效果,处理后废物总量,主要工艺设备,主要设施设备布置情况。

应根据废物调查,明确可以直接填埋的废物量和废物种类,根据预处理工艺的不同,确定需要预处理的废水种类、数量、预处理工艺、预处理后的总填埋量。

危险废物预处理、贮存、运输等环节要考虑废物相容性问题。

2、防渗系统

防渗结构必须采用双人工衬层,可采用柔性或刚性结构。在压实的粘土衬层上铺设两层人工合成的衬层,压实后的粘土衬层厚度应>=0.5m且渗透系数=<1.0×10-7cm/s。衬层材料优先选择高密度聚乙烯(HDPE),该材料必须是优质品,禁止使用再生品。上下衬层的厚度应分别达到>=2.0mm和>=1.0mm。有关材质选择和技术要求应达到有关标准要求。

3、渗滤液控制系统

渗滤液控制系统包括渗滤液集排水系统、雨水集排水系统、地下水集排水系统和渗滤液处理系统四部分。

渗滤液集排水系统由初级集排水系统、次级集排水系统和排出水系统组成,其中初级集排水系统由排水层、过滤层、集水管组成,排出水系统包括集水井、泵、阀、排水管道和带孔的竖井组成。排水层材料、过滤层材料和集排水管材应符合有关规定,集排水管道应首先用无纺布包裹,管材优先选用HDPE材质。

填埋场应在上游和周边设雨水集排水系统;应设立区域堤坝,并设立独立排水系统,将填埋区的渗滤液和未填埋区的未污染雨水分别排出;应建设对包括全场雨水进行收集和处理的系统。

地下水排水系统包括按水流方向布置的干管和横向布置的支管,干管应保证两根以上,管道下部应铺设混凝土管基,管道直径应不小于15cm。

渗滤液在排入自然环境前必须经过严格处理,满足废水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渗滤液如果不能送到市政污水处理厂或其它污水处理场处理,则必须在场内单独设置渗滤液处理设施。

对于同时具有焚烧和填埋工艺的危险废物综合性处置中心,应统筹考虑焚烧和填埋污水处理系统

4、监测系统

在运行期和封场后应对渗滤液、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进行监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明确各监测点的布置、监测项目、采样频次。渗滤液监测包括水位和水质监测,监察频率应最少每月一次。地下水监测井最少应有四口,上游设一口,下游设三口,成扇形分布。地下水污染监测应在封场后连续监测30年。重点监测渗滤液水质水量的情况,如发现指标变化或超标,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5、封场

应制定符合标准的封场措施,并保证在封场后持续进行30年的护理和监测。

6、系统配置

填埋场应包括接受与储存系统、分析鉴别系统、预处理系统、填埋系统、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监测系统、填埋气体收集控制系统、最终覆盖系统等。其中场址选择、防渗层结构设计、水气集排设施是关键环节,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的具体条件进行优化设计。接受与贮存系统和分析鉴别系统可以与焚烧厂合建。填埋场应设备用电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设有火情监测和灭火设施;应建一定量的停车场和车辆清洗设施。

八、总图布置复核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总图布置应统筹考虑各工艺,尤其是焚烧处置工艺和填埋工艺。应在场区平面图中给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系统的总体布置。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并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米,车行道应设环形道路,应方便危险废物运输车的出入。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其宽度应大于3.5米。全部厂区道路应采用水泥混凝土或者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国家《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1987)中的有关规定。

1、高温热处置系统

危险废物处置中心主要建(构)筑物应包括:地磅房、焚烧厂房(含尾气处理设施)、稳定固化车间、废水处理车间、填埋场、废物贮存库、油料库、变配电所、备品材料库,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楼、分析化验室、食堂、浴室、锅炉房、汽车库、洗车房、停车场、传达室等。办公和生活设施用房要按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装修标准,外立面一般不得进行装修,室内装修应简洁大方,不得用高档装修材料。

焚烧厂应以焚烧厂房为主体和中心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的布置应按处理流程合理安排。生产设施应与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形成明显的分区。道路设置应根据处置规模、运输要求、管线布置等因素合理确定。地磅房应设在焚烧厂物流入口处,洗车设施宜位于厂物流出口附近。处置场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

2、安全填埋系统

填埋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隔离带,及安装防止家畜、野生动物和无关人员进入的必要设施;填埋场入口处必须设有相应吨位的地磅房;填埋场必须有洗车设施,洗车设施宜设于距离停车场、污水处理系统及填埋场出口最近的位置;填埋场区的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不宜小于6m,各个处理单元旁边都应设有消防道路,消防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3.5m。总平面布置图上应包含出入口、填埋区、预处理区、分析监测区、渗滤液处理区、贮存区、洗车区、停车区等主要内容,其中某些设施与焚烧工艺统筹合并建设的,也需在填埋场平面布置图上进行表示。填埋场附属设施占地比例不应超过总面积的50%,填埋场的主要废物处理设施应当与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相隔离。

九、投资和财务评价复核

1、投资估算

对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内还单独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列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厂房建筑工程、设备购置、安装工程等。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投资估算不能将焚烧系统投资仅作为一个数据列出,应分进料、一燃室、二燃室、尾气处理、废水处理、灰渣处理、余热利用、自控、监测等项目逐一列出。对于关键设备的结构、材质、性能等应加以说明,与投资估算挂钩。

2、财务评价

财务评价的目的是通过成本核算测算处置收费的建议价格,该价格应包括收集运输成本。要求进行盈亏平衡分析和敏感性分析。

十、项目建设和运营条件复核

1、项目法人结构

项目法人必须是企业,可以是股份制企业,申请使用国债资金的项目,项目法人结构中必须有国有资本的出资代表,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府管理部门不能作为项目业主。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可研报告中应对项目法人情况给出说明,包括法人结构、各投资方背景、经济技术实力、公司章程等。

2、项目法人技术能力

项目业主应有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背景,有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上述机关出具的意向性文件。

3、资金情况

重点复核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配套资金应不留缺口。配套资金来源为本级政府的,应附政府计划或财政部门承诺文件;来源为项目法人自有资金的,应附银行验资证明;来源为银行贷款的,应附贷款银行的证明文件。

可研报告应确定铺底流动资金数量及其来源说明。

4、收费制度

可研报告应附政府(或其物价部门)批准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文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附相关的收费文件。最好附有与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签订相关的委托处置协议。政府批准收费文件应对收费方式和标准做出明确规划,收费标准不低于可研报告中测算的建议标准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的性质应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危险废物收费的具体原则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危险废物收费原则按重量进行,且对不同种类、危害特性和后果的危险废物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医疗废物按照病床数、按月计收,对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可按每月平均产生重量协议收费。

5、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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