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处理意见的请示

2024-11-12

关于对处理意见的请示(精选8篇)

1.关于对处理意见的请示 篇一

我国家畜家禽饲养数量多, 规模化养殖程度不高, 病死畜禽数量较大, 无害化处理水平偏低, 随意处置现象时有发生。为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1 总体思路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 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 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 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 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2 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 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鼓励大型养殖场、屠宰场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 并可以接受委托, 有偿对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零星病死畜禽自行处理的, 各地要制定处理规范, 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3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 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 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同时, 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 并向上级政府报告。跨省际流入的病死畜禽, 由农业部会同有关地方和部门组织调查;省域内跨市 (地) 、县 (市) 流入的, 由省级政府责令有关地方和部门调查。在完成调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 要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重要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4 加强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 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 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 处理场所的设计处理能力应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处理量。要依托养殖场、屠宰场、专业合作组织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 并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鼓励跨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处理设施应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支持研究新型、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装备。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在完善防疫设施的基础上, 利用现有医疗垃圾处理厂等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5 完善配套保障政策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 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各地区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 制定财政补助、收费等政策, 确保无害化处理场所能够实现正常运营。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 (区) 扩大到生猪散养户。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优先予以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可以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 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 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 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6 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向广大群众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 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 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要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 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6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农业、食品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 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 在固定证据后, 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8 加强组织领导

2.关于对处理意见的请示 篇二

一、工序质量控制的概念

工序质量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工序活动条件的质量;二是工序活动效果的质量;从质量控制的角度来看,这两者是互为关联的,一方面要控制工序活动条件的质量,即每道工序投入品的质量 (即人、材料、机械、方法和环境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另一方面又要控制工序活动效果的质量,即每道工序施工完成的工程产品是否达到有关质量标准。

(1)实测:采用必要的检测工具和手段,对抽出的工序子样进行质量检验。

(2)分析:对检验所得的数据通过直方图法、排列图法或管理图法等进行分析,了解这些数据所遵循的规律。

(3)判断:根据数据分布规律分析的结果,如数据是否符合正态分布曲线;是否再上下控制线之间;是否在公差 (质量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是属正常状态或异常状态;是偶然性因素引起的质量变异,还是系统性因素引起的质量变异等,对整个工序的质量予以判断,从而确定该道工序是否达到质量标准。

二、工序质量控制的内容

进行工序质量控制时,应着重于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1.严格遵守工艺规程

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是进行施工操作的依据和法规,是确保工序质量的前提,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犯。

2.主动控制工序活动条件的质量

工序活动条件包括的内容较多,主要是指影响质量的五大因素:即施工操作者、材料、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方法和施工环境等。只要将这些因素切实有效地控制起来,使它们处于被控制状态,确保工序投入品的质量,避免系统性因素变异发生,就能保证每道工序质量正常、稳定。

3.及时检验工序活动效果的质量

工序活动效果是评价工序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的尺度。为此,必须加强质量检验工作,对质量状况进行综合统计与分析,及时掌握质量动态。一旦发现质量问题,随即研究处理,自始至终使工序活动效果的质量,满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4.设置工序质量控制点

控制点是指为了保证工序质量而需要进行控制的重点、或关键部位、或薄弱环节,以便在一定时期内、一定条件下进行强化管理,使工序处于良好的控制状态。

三、质量控制点的设置

1.人的行为

某些工序或操作重点应控制人的行为,避免人的失误造成质量问题。事前还必须反复交底,提醒注意事项,以免产生错误行为和违纪违章现象。

2.物的状态

在某些工序或操作中,则应以物的状态作为控制的重点。根据不同工序的特点,有的应以控制机具设备为重点,有的应以防止失稳、倾覆、过热、腐蚀等危险源为重点、有的则应以作业场所作为控制的重点。

3.材料的质量和性能

材料的质量和性能是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尤其是某些工序,更应将材料质量和性能作为控制的重点。如预应力筋加工,就要求钢筋匀质、弹性模量一致,含硫(S)量和含磷(P)量不能过大,以免产生热脆和冷脆;N级钢筋可焊性差,易热脆,用作预应力筋时,应尽量避免对焊接头,焊后要进行通电热处理,又如,石油沥青卷材,只能用石油沥青冷底子油和石油沥青胶铺贴,不能用焦油沥青冷底子油或焦油沥青胶铺贴,否则,就会影响质量。

4.关键的操作

如预应力筋张拉,在张拉程序为,要进行超张和持荷2min。超张拉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混凝土弹性压缩和徐变,减少钢筋的松弛、孔道摩阻力、锚具变形等原因所引起的应力损失;持荷2min的目的,是为了加速钢筋松弛的早发展,减少钢筋松弛的应力损失。在操作中,如果不进行超张拉和持荷2min,就不能可靠地建立预应力值;若张拉应力控制不准,过大或过小,亦不可能可靠地建立预应力值,这均会严重影响预应力的构件的质量。

5.施工顺序

有些工序或操作,必须严格控制相互之间的先后顺序。如冷拉钢筋,一定要先对焊后冷拉,否则,就会失去冷强。屋架的固定,一定要采取对角同时施焊,以免焊接应力使已校正好的屋架发生倾斜。

6.技术间隙

有些工序之间的技术间歇时间性很强,如不严格控制亦会影响质量。如分层浇筑混凝土,必须待下层混凝土未初凝时将上层混凝土浇完,卷材防水屋面,必须待找平层干燥后才能刷冷底子油,待冷底子油干燥后,才能铺贴卷材。

7.技术参数

有些技术参数与质量密切相关,亦必须严格控制。如外加剂的掺量,混凝土的水灰化,沥青胶的耐热度,回填土、三合土的最佳含水量,灰缝的饱满度,防水混凝土的抗掺標号等,都将直接影响强度、密实度、抗渗性和耐冻性,亦应作为工序质量控制点。

8.常见的质量通病

常见的质量通病,如渗水、漏水、起壳、起砂、裂缝等,都与工序操作有关,均应事先先研究对策,提出预防措施。

9.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应用

当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虽已通过鉴定、试验,但施工操作人员缺乏经验,又是初次进行施工时,也必须对其工序操作作为重点严加控制。

综上所述,质量控制点的设置是保证施工过程质量的有力措施,也是进行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

四、工序质量的检验

工序质量的检验,就是利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对工序操作及其完成产品的质量进行实际而及时的测定、查看和检查,并将所测得的结果同该工序的操作规程及形成质量特性的技术标准进行比较,从而判断是否合格或是否优良。工序质量的检验,也是对工序活动的效果进行评价。为此,工序质量检验工作的内容主要有下列几项:

1.标准具体化

标准具体化,就是把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工艺操作规程等转换成具体而明确的质量要求,并在质量检验中正确执行这些技术法规。

2.度量

度量是指对工程或产品的质量特性进行检测度量。其中包括检查人员的感观度量、机械器具的测量和仪表仪器的测试,以及化验与分析等。通过度量,提出工程或产品质量特征值的数据报告。

3.比较

所谓比较,就是把度量出来的质量特征值同该工程或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进行比较,视其有何差异。

4.判定

就是根据此较的结果来判断工程或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规程、标准的要求,并作出结论。判定要用事实、数据说话,防止主观、片面,真正做到以事实、数据为依据,以标准、规范为准绳。

5.处理

处理是指根据判定的结果,对合格与优良的工程或产品的质量予以认证;对不合格者,则要找原因,采取对策措施予以调整、纠偏或返工。

6.记录

记录要贯穿于整个质量检验的过程中,就是把度量出来的质量特征值,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下来,以供统计、分析、判定、审核和备查用。五、施工项目质量的预控

施工项目质量的预控,是事先对要进行施工的项目,分析在施工中可能或最容易出现的质量间题,从而提出相应的对策,采取质量预控的措施予以预防。

3.关于对xx同志处理的意见 篇三

XXX同志因无故缺席公司经理办公会,分管工作未按要求完成,违反了公司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对XXX同志进行通报批评,要求其在员工大会作检讨。并从即日起暂停XXX同志工资待遇三个月,希望全体干部员工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自律,认真履职,在公司上下营造“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良好氛围。

X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4.关于对处理意见的请示 篇四

关于对受到学院行政处分的党员的党内处理意见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

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我院党员的管理,强化党员的责任和纪律意识,现就我院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受到学院行政处分时,党内的处理意见说明如下:

一、受到学院行政处分的党员(含预备党员),党支部要根据受处分的程度相对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二、预备党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则延长预备期一年;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含严重警告),则直接取消其预备期。

三、入党积极分子或入党申请人,受到行政处分的,在校期间,不能发展入党。

请各总支(直属支部)认真核查本单位、本支部是否有

以上情况的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并报党委审批。

特此通知。

党委办公室

5.关于对处理意见的请示 篇五

理意见

穗劳社养〔2003〕9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监支队、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259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998〕第23号)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第1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劳动者社会保险投诉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的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下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单位没有依法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不管涉及时间长短,单位均应按当时的政策规定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

二、单位没有足额为劳动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足额进行补缴,追溯时间可以1998年7月1日为期。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职工投诉实际参加工作时间与单位确认的时间不符,但又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可根据工资表或考勤表等原始资料凭证,实事求是进行确认。

四、由于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导致职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单位按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给予一次性赔偿。

五、由于原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导致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到新单位工作后不能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的,根据本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社保【999】0号)定,参保人员停保时,其欠缴的费用(包括单位欠缴部分)必须足额补缴。

六、举报、投诉处理程序。

(一)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信件、其本人举报时所填写的〘举报违法行为登记表〙,以及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信函,按照管辖范围,统一由各级信访举报机构分别受理后,转交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举报、投诉材料后,应对举报、投诉问题按〘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有关规定,对被举报、投诉单位进行社会保险稽核。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稽核中发现被投诉、举报对象存在违反法规行为时,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被稽核对象不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改正指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其发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视情况作出行政处罚。仍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拒绝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和材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六)对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投诉举报,信访举报部门受理举报后,可暂转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医保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建立至少每月一次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及时研究处理问题。

(七)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保中心负责社保稽核工作的主管领导和专职人员,经市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后,可领取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证,着劳动保障监察制服开展工作。

6.关于对处理意见的请示 篇六

一、深刻认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 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网络日趋完善, 垃圾处理能力不断提高, 城市环境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也要看到, 由于城镇化快速发展, 城市生活垃圾激增, 垃圾处理能力相对不足, 一些城市面临“垃圾围城”的困境, 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社会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进一步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 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 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切实加强全过程控制和管理, 突出重点工作环节, 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 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二) 基本原则。

全民动员, 科学引导。在切实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基础上, 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 减少过度包装, 倡导节约和低碳的消费模式, 从源头控制生活垃圾产生。

综合利用, 变废为宝。坚持发展循环经济, 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提高生活垃圾中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材料回收利用率, 提高生活垃圾中有机成分和热能的利用水平, 全面提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 注重城乡统筹、区域规划、设施共享, 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 提高设施利用效率, 扩大服务覆盖面。要科学制定标准, 注重技术创新, 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

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明确城市人民政府责任, 在加大公共财政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入的同时, 采取有效的支持政策, 引入市场机制, 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

(三) 发展目标。

到2015年, 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 %以上,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每个省 (区) 建成一个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50 %的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 %,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达到50 %。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制机制。到2030年, 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 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小城镇和乡村延伸,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接近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三、切实控制城市生活垃圾产生

(四) 促进源头减量。通过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 在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全生命周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 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 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 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组织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 推广使用城市燃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减少灰渣产生。在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 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 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

(五) 推进垃圾分类。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生活垃圾特性、处理方式和管理水平, 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 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 动员社区及家庭积极参与, 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当前重点要稳步推进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工作, 鼓励居民分开盛放和投放厨余垃圾, 建立高水分有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 实现厨余垃圾单独收集循环利用。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 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

(六) 加强资源利用。全面推广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加强可降解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 统筹餐厨垃圾、园林垃圾、粪便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确保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加快生物质能源回收利用工作, 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发电的能源利用效率。

四、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

(七) 强化规划引导。要抓紧编制全国和各省 (区、市) “十二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一体化建设和网络化发展, 基本实现县县建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各城市要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 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 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健全设施周边居民诉求表达机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 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同时要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

(八) 完善收运网络。建立与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 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 扩大收集覆盖面。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 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要对现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实施升级改造, 推广压缩式收运设备, 解决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过程中的脏、臭、噪声和遗洒等问题。研究运用物联网技术, 探索线路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的收运新模式。

(九) 选择适用技术。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评估制度, 新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经评估后方可推广使用。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 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土地资源紧缺、人口密度高的城市要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 生活垃圾管理水平较高的城市可采用生物处理技术, 土地资源和污染控制条件较好的城市可采用填埋处理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集成多种处理技术, 统筹解决生活垃圾处理问题。

(十) 加快设施建设。城市人民政府要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 切实加大组织协调力度, 确保有关设施建设顺利进行。要简化程序, 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速度。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要抓紧施工, 保证进度, 争取早日发挥效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 切实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制等管理制度,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 提高运行水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切实提高设施运行水平。填埋设施运营单位要制定作业计划和方案, 实行分区域逐层填埋作业, 缩小作业面, 控制设施周边的垃圾异味, 防止废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要足额使用石灰、活性炭等辅助材料, 去除烟气中的酸性物质、重金属离子、二英等污染物, 保证达标排放。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应安装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运营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 有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进场垃圾量剧增等突发事件。切实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 解决设施设备长期超负荷运行问题, 确保安全、高质量运行。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 按月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 (市容环卫) 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十二) 加快存量治理。各省 (区、市) 要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 并制定治理计划。要优先开展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堆放场所的生态修复工作, 加快对城乡结合部等卫生死角长期积存生活垃圾的清理, 限期改造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五、强化监督管理

(十三) 完善法规标准。研究修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加强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体系, 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工程验收、污染防治和评价等标准。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 使群众易于识别、便于投放。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统计指标体系, 做好与废旧商品回收利用指标体系的衔接。

(十四) 严格准入制度。加强市场准入管理, 严格设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准入条件, 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进一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具体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五) 建立评价制度。加强对全国已建成运行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 开展年度考核评价, 公开评价结果, 接受社会监督。对未通过考核评价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要责成运营单位限期整改。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 坚决将不能合格运营以及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清出市场。

(十六) 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 (市容环卫) 和环境保护部门生活垃圾处理监管队伍建设。研究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督察巡视制度, 加强对地方政府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以及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 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监管, 提高监管的科学水平。完善全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控系统, 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物监测, 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 二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必要时加密监测, 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向社会公示。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七) 拓宽投入渠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入以地方为主, 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支持。地方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 加快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开展生活垃圾管理示范城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项目活动, 支持北京等城市先行先试。改善工作环境, 完善环卫用工制度和保险救助制度, 落实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十八) 建立激励机制。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 建立利益导向机制, 引导群众分类盛放和投放生活垃圾, 鼓励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研究建立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推进机制和废品回收补贴机制。

(十九) 健全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探索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 降低收费成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 保障设施建设。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要优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 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十一) 提高创新能力。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 加快国家级和区域性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基础性技术研究, 重点突破清洁焚烧、二英控制、飞灰无害化处置、填埋气收集利用、渗沥液处理、臭气控制、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治理等关键性技术, 鼓励地方采用低碳技术处理生活垃圾。重点支持生活垃圾生物质燃气利用成套技术装备和大型生活垃圾焚烧设备研发, 努力实现生活垃圾处理装备自主化。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建设, 带动市场需求, 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和装备自主化。

(二十二) 实施人才计划。在高校设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专业,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加强岗前和岗中职业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 落实地方责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行省 (区、市) 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省 (区、市) 人民政府要对所属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加强监督指导。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加强领导, 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 (区、市) 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 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 要追究责任。

(二十四) 明确部门分工。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 牵头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健全监管考核指标体系, 并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环境保护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 制定污染控制标准, 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处理处置。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编制全国性规划, 协调综合性政策。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创新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装备自主化工作。财政部负责研究支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财税政策。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标准, 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农业部负责生活垃圾肥料资源化处理利用标准制定和肥料登记工作。商务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二十五) 加强宣传教育。要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 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将生活垃圾处理知识纳入中小学教材和课外读物, 引导全民树立“垃圾减量和垃圾管理从我做起、人人有责”的观念。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 大力宣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 全面客观报道有关信息, 形成有利于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要在2011年8月底前将落实本意见情况报国务院, 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欢迎订阅——

《建材技术与应用》杂志 (月刊)

《建材技术与应用》是经新闻出版署和科学技术部批准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建筑建材类科技期刊, 是《中国期刊网》、《中国学术期刊 (光盘版) 》、《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中国核心期刊 (遴选) 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和《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统计源期刊, 荣获“首届《CAJ-CD规范》执行优秀奖”, 已连续10年获“山西省一级 (优秀) 期刊”称号。

《建材技术与应用》为月刊, 大16开本, 每月15日出版。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9-9441,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291/TU。邮发代号:22-49, 全国各地邮局均可订阅, 年定价60元。

《建材技术与应用》杂志社承接各类广告业务, 欢迎来电、来函索取样刊。本刊向广大客户郑重承诺:主动为客户提供项目信息、主动为客户牵线搭桥, 努力以优质的“售后服务”回报客户。

地址:太原市坞城路665号 (山西职业技术学院)

邮编:030006

电话/传真: (0351) 7015706, 7015963

E-mail:sxjc@public.ty.sx.cn

E-mail:jcjsyyy@163.com

户名:山西综职建材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行太原山大支行

7.关于延期处理危险废弃物的请示 篇七

关于延期转移危险废物的请示

XXX市环保局:

XXX公司 位于XXX,是XXX市(辖区内的一家美国外商独资企业)。

一、公司产品产量及危废产量

公司的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包括:...........。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类别,编号)。

自 XX年XX月XX日,我公司累计产生(危险废物,类别,编号)........X吨。

二、本的危废贮存情况及延期原因

自XX年X月至XX年X月,我司危废暂存仓库贮存...........(危废名称,编号)XX吨。目前已经与...........(有效处置协议公司名称)签订危废处置合同,有效期至 XX年X月X日。

(延期原因).............,现申请延期一年,至XX年X月X日。

三、管理与转移承诺

贮存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宜昌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包装,正确标识,分类存储,切实做好危险废物储存过程中的防火、防泄漏、防污染工作。

8.关于对处理意见的请示 篇八

关键词:政府筹资职能,医疗保障体系,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均等化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卫生总费用并未突破社会平均支付能力,然而围绕“看病贵”等问题的社会反响却愈演愈烈[1,2,3,4],医疗服务供、需和组织三方处于严重的失衡状况[5,6]。在卫生费用快速增长中需方个人承担了所有负担,而政府未承担相应责任[7]。需方反响与卫生费用快速增长趋势呼应。三方均表现出强烈不满,需方对组织方的不满尚处萌芽但正逐步聚焦,已成社会稳定隐患[8]。

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牵头十六个部委展开了对医改方案的讨论和研究。2008年9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国家发展改

革委员会于2008年10月14日在其网站发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这意味着10年来的医改进程迈入一个新的阶段。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方的极度重视,电视、广播、杂志、网站等都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意见报道。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反响热烈,网络成为意见发表的最重要的平台。考虑到网络资源的更新时效,笔者以热点词汇“新医改”、“新医改方案”、“医改征求意见”、“(新)医改意见征集”、“(新)医改意见收集”等为检索词,于2008年10月14日至11月15日(意见征集期间)收集发表于各主要网络媒介(如新浪网、搜狐网、中国新闻网、新华网等)和各主要报纸杂志网络版(如东方早报、人民日报、重庆晨报、文汇报、法制日报等),剔除网络间的相互转载及纯粹的新闻报道,共收集到236篇观点鲜明的文章。

对于征求意见稿,各方议论纷纷,褒贬不一。在众多观点中,各方均将政府职能的明确,尤其是政府对医疗卫生筹资职能的完善作为整个方案的灵魂。因此,本文将着重从该方面入手,聚焦征求意见稿的重中之重,旨在梳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为回答政府究竟应如何正确高效地行使其各项职能尤其是筹资职能,究竟是“投供方”还是“投需方”等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

1 强化政府职能,增加政府投入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健全制度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明确指示了政府在新医改中的责任和方向。

在236篇文章中,共有139篇文章(提及比例58.9%)提及医改中政府的作用,其中26篇(11.0%)为专门讨论征求意见稿中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由此可见政府在医改中的责任是不容推脱的,已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同时,在各方的意见中,主要关注于以下三个方面。

1.1 政府投入不落实,医改将成空谈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卫生投入严重不足[10],目前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还不到6%,而国际上许多不发达国家投入也达到7%以上,发达国家更达到15%-20%[11]。在这样的前提下,公立医疗机构主要依靠以药补医和医疗服务收费维持运行,实行创收归己、自行支配的政策[12],直接导致公立医疗机构趋利行为严重,职业道德建设薄弱,医疗资源浪费和患者负担加重。公共卫生领域,虽然SARS危机之后,我国政府对其投入急剧增长,但仍然不足,且存在着极度的不平衡和投入的差距[13],如慢性病控制部门的经费,往往只相当于艾滋病防制部门的零头。很多专家担心,一些投入严重不足的领域导致的经济负担可能危及医改[1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杨功焕和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孔灵芝等人在《柳叶刀》中国特刊发表论文称[15],慢性病导致的疾病负担及经济负担,给中国最近宣布即将开展的卫生服务改革带来了巨大压力。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主任饶克勤和他同事的研究也表明[16],2005年中国各种疾病的直接和间接经济负担占GDP的12.9%,如果按照现在的发展趋势,到2020年将占到GDP的20%以上。作为医保基金的直接管理者,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巡视员张大发的忧虑更是溢于言表[17]:“现在医疗支出的增长太快,北京市每年门诊方面费用的增长幅度就超过了20%。我们十分担心,(这样下去)医保基金会出现窟窿。”

然而,虽然新医改方案提及需要增加政府投入,但是并未明确筹资总额究竟应为多少?筹资增长机制应该怎样?对公共卫生、对公立医疗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等的筹资比例又分别应是多少?这些问题也均未明确。如果投入得不到保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就无法得到保证。

1.2 政府责任与市场化并举

一个月的时间里,从批评医改市场化,到冷静客观地分析市场化利弊、探讨新型医改之路,可以说,社会各界对中国医疗改革的现状和未来发展已经有了较为统一的看法。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走过的20年,也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刻变化的20年。从1985年开始至今,医疗改革一直是在缺乏明确的改革目标之下进行的。财政投入的捉襟见肘和“摸着石头过河的”思路,主导了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的医疗改革进程[18]。无论是政府主管部门还是医疗体制内的各方人士,都是抱着“先改改看”的心态。政策上的放权和实际操作中的财务包干促成了当时医疗体制的两大特征,并为日后的医疗公益性下降和以药养医的医疗经营模式埋下了伏笔。

回顾医疗体制改革的历史,我们发现,所谓的医改市场化之过,确切地说应该是缺乏有效管理的市场化之过[19]。由于相关部门一直缺乏对医疗体制改革目标的明确规划,导致了原本因投入不足而采取的医疗机构完全市场化生存模式变为常态。因此,有不少人把穷人看不起病归结为市场失灵。但在这样的改革过程中,市场失灵应该视为是监管失灵的外化表现。

然而,不成功的医疗改革并非一无是处。在城镇中成功地建立起统筹医疗保险的基本框架,在农村中试行合作医疗模式,都是过去20年医疗改革的成功之处[20]。即便是在遭到批评最多的医疗机构民营化方面,多方资本的进入对缓解政府财政投入压力、提高医疗设备水平和服务质量,也起到了相当明显的作用[21]。在这种情况下,更应该仔细辨析失败原因的细节,笼统地否定一切并不可取。

因此,虽然在对医改方向进行讨论时,一直以来存在分歧,比较明显的是两派,即政府主导派和市场主导派,但汇集大多数文章的观点是:这个领域完全市场化是不合适的。政府责任与市场化并举或许才是明智之选。

1.3 避免增大行政寻租的空间

新医改方案规定: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及项目、定价原则及方法;省或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基本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可见,在新方案中,不仅药价由政府决定,医疗服务价格也被政府管制,而这种管制方式给腐败提供了绝好机会[22,23]。

《中国新闻周刊》分析文章称[24],新的医改方案在解决“看病难”这个难题上,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市场。但这只是浮在水面上、需要时日方才有可能兑现。普通民众看不到、也看不懂的水面之下,仍然存在大量问题。

而在民众普遍抱怨的药价虚高方面,医改方案延续了之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思路,通过“合理调整政府定价范围,改进药品定价方法,利用价格杠杆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国家基本药物的生产和使用。对新药和专利药品逐步实行上市前药物经济性评价制度。对仿制药品实行后上市价格从低定价制度,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推行在药品外包装上标示价格制度。严格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这样的规定[25],将普药定价大权集中到政府手中。

由于医药领域的特殊性,药紧紧围绕医[26]。新医改前,药品流通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和原则,但当面对一个行政性垄断领域,即公立医院,市场与非市场之间产生了严重扭曲[27]。新医改方案提出的解决思路,令医药领域更感焦虑,即在“以药养医”体制不破解前提下,已经市场化的药品行业将怎样面对一个计划经济体系模式;药品流通体制重归行政计划模式,能否解决之前的药品流通体制弊病。医药界担心会出现更大的行政寻租空间。

2 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关乎国计民生

在新医改方案出台前,国务院医改协调小组曾邀请独立的非政府机构提出医改意见[28]。其中主要争议之一是:政府投入究竟是直接资助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补供方),还是补贴消费者购买医疗保险(补需方)。

补需方,实为对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新医改征求意见过程中,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呼声都在呼吁着同一个主题: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为主体,其他各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才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贵、看病难问题。

引用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院长曾益新教授的一句话[29]:新医改能否成功,关键在于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和基层医疗机构(简称“双基”)的建立、完善能否实现。可见医疗保障体系在新医改进程中举足轻重的作用,涉及医疗保障体系方面的文章有56篇(提及比例23.7%),专题阐述的有22篇。

尽管医疗保险机构以及卫生部门都在积极推动小病进社区,部分地区医保社区管理的探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患者大多仍选择到大医院就医[30]。这其中除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身原因外,医保管理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医保的门诊保障能力不够[31],纳入门诊报销的病种非常有限,很多地区都只有常见的几种病可以报销,而且起付线过高,报销比例却不高,报销额度的上限过低;其次,医疗保险虽有针对社区就医的优惠支付政策[32],但优惠程度有限,还不足以吸引患者到社区就医;另外,医保的支付方式也存在严重不足[33],目前按项目付费的方式使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更愿意通过“多看病”的方式来获利,而不愿意加强健康管理,通过积极的防控让人们少生病或不生病,这也造成了医疗资源的严重浪费。

2.1 稳定筹资增长机制,实行区域间“漫游”

新医改方案公布后,在农村地区引起热烈讨论,农民群众对医改热切期待[34]。业内人士和有关专家也对农民的切身利益十分关注,他们提出了一些建设性建议。

一方面的意见集中于:“医改方案”对农村卫生投入的规定应再“刚性一点”[35]。近年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很快,但筹资机制尚需完善,只有建立稳定的筹资增长机制,农民才能得到更多的实惠。

另一方面的意见集中于:针对目前报销难的现状,务工者期待“跨地区漫游”(可借鉴“安国模式”)。截至今年10月,河南省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在上海安国医院的县(区)已增加到8县2区,并全部实现就地参保、就地报销,也就是说信阳籍近50万在沪农民工中的参合人员全部可以享受到新农合的保障政策[36]。另据悉,截至目前,上海安国医院直接报销信阳“新农合”参合患者212人,报销金额26万余元[37]。上海安国医院副院长梁长玉说[38]:“安国模式”更形象地说是新农合的“跨地区漫游”,这种模式操作起来其实并不困难。

2.2 建立医疗费用风险分担机制,降低就医风险

新医改方案强调公益性原则,追求的终极目标是公平与效益的统一,关键在于医疗费用风险分担机制的建立[39]。在筹资水平还不高的情况下,应明确国家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40];大病统筹设定封顶线,超出封顶线的大病应启动带有商业性质的医疗保险。建议制定和出台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强制性的医疗保险[41]。同时,应发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调节作用,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医疗保险经费随病人转移,由独立第三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院实施财务结算,维持医疗保险基金不出险,并保持医疗供需平衡。

3 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关注公平性

“补供方”,则应包含医疗服务体系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完善等部分,前者将在系列文章《各方对<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综述2)——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是医改的核心环节也是难点》中详细介绍,下面着重介绍有关完善公共卫生体系方面的观点。

在众多热议中,对公共卫生的提及率虽然达到28.8%,但专题论述的文章仅有11篇,这并不说明公共卫生问题不重要,而是由于2003年非典后,社会各方对公共卫生的政府筹资职责已达成共识,而新医改方案中也较其他领域更为明确。这是新医改方案被多方公认的亮点之一。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42],健全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逐步扩大国家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向城乡居民提供疾病防控、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专项,有效预防控制重大疾病。

卫生部党组书记高强称,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点是扩大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和提高服务效率,增加政府投入,完善公共卫生的经费保障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43]。

可见,从政策层面的大方向上,国家非常重视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对于这点,无论人民群众还是学者们都是赞同的,但是,这并不代表没有异议的声音,在具体的公共卫生筹资和公平性上,仍然有着不少的呼声。

3.1 政府责无旁贷:公共卫生服务应主要由政府“买单”

首先是经费从何而来的问题。卫生部部长陈竺在报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中给出了明确答案[44]:“要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中央和地方都要大幅度增加卫生投入,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财政总支出比重,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政府投入兼顾医疗服务供方和需方。”

3.2 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农村最需要医改阳光的照耀

根据“广覆盖、低水平”建设全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原则[45],政府将加大公共卫生的投入,以提高农村卫生消费水平。政府有关部门承诺,每年将投入300-350亿元到农村,另外投入相同的资金到社区。

对于缩减城乡差别,注重公平性的做法,群众反响是积极的。就医保体制改革而言,目前实现全民医保难度很大,应分步骤、分阶段进行,但是,在有限的医疗资源里,总要有个轻重缓急,那么目前谁最需要医保?是城镇和经济发达地区,还是偏远农村和经济落后地区?[46]

2008年医疗卫生绿皮书发布[47],中国新农合医疗制度覆盖率已达80%,基本实现了中国农村地区的全覆盖。卫生部部长陈竺在出席2008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时也提到[48]: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份实现了全面覆盖。

这些权威数字足以说明,农村和农民目前是最需要医保的地方,而现阶段政府也已经意识到了长期以来对农村公共卫生的忽视,甚至可以说是对农村医疗投入上的“欠账”。现在提出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49],就是要改变过去的医改思路,把医疗资源公平地分配到农村和农民那里。且不说要还掉历史上的“欠账”,至少不要或尽可能少地再产生新的“欠账”。

公共卫生的公平性比经济收入和财产分配的公平性更加重要,因为身体健康关系到每个人生命的质量和谋生的潜能。即使不从道义的角度思考问题,为所有人提供基本卫生保障也是建立完整公共卫生系统的前提,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须步骤。制定公共政策,应尽可能地符合公众的意愿和时代的要求。

4 完善政府筹资职能,聚焦“看病贵”问题根源,为改革成败关键

一个月的时间是短暂的又是漫长的,新医改方案意见的征集过程也是曲折的,由前五天的激烈抨驳,到之后十天的逐渐讨论研析,再到后来的成熟提炼,新医改方案意见的征集终将趋向科学、理性。

由课题组前期研究成果可知,我国“看病贵”问题的根源是政府财政对医疗机构投入逐渐萎缩、对需方即医疗保障体系的投入明显不足,即医疗卫生服务筹资保障体系的不完善。

通过对医改意见的提炼、总结发现,超过一半的文章(58.9%)都认识到了造成我国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和百姓“看病贵”问题的根源在于政府的筹资职能不到位,并且在各方聚焦中达成一致的观点:快速摆脱唯GDP论的束缚和对社会事业发展的负面影响,形成社会事业与经济协同发展的局面,各级政府应有清醒的认识,构建稳定的医疗卫生服务筹资保障体系,是从源头上解决伴随医疗卫生事业的一系列问题、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

上一篇:师德演讲演讲稿下一篇:广西大学第二十三届学生委员会拔河比赛策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