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户外广告牌的申请书(共11篇)
1.设置户外广告牌的申请书 篇一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材料
(一)设置户外广告书面申请;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效果图、平面位置图;
(三)有资质设计单位提供的构架结构图、设计图;
(四)场地租用协议、合同或自有场地的权属证明性文件;
(五)更换广告画面原户外广告定点许可证复印件;
(六)单立柱的地基资料图。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
申请资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占用地点平面示意图或挖掘道路平面图、施工图、道路恢复方案;
(三)规划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大型工程需附规划部门审查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四)建设计划方案、安全防护措施、市容环境保护措施;
(五)影响交通的,还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意见;
(六)其他所需资料
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资料
(一)申请表并附挖掘道路平面位置图、施工图(加盖印章);
(二)申请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队伍的资质证明;
(三)施工设围、道路恢复方案及安全管理方案;
(四)施工队伍与管理者的施工合同复印件;
(五)挖掘道路赔偿费缴费依据。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资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占用道路平面位置图,大型商业活动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有演出内容的商业活动及其他大型商品展销会、交易会等需提供活动方案、安全措施方案
(四)占用2.5米以上人行道的门店前临时促销活动提交资料可简化。(申请表,初次申请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城市临时排水许可申请资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原件三份,电子文档1份);
(二)室外排水设计总平面图和排水管道出水口断面图,排水的水质、水量、水温、水压情况的说明(原件三份,电子文档1份);
(三)排水设施验收报告(原件一份);
(四)重点排污企业提供水质分析报告及水质检测装置、水质检测制度等资料(收文后,现场取样检测);
(五)经县规划(水务)部门的批复意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六)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资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原件三份,电子文档1份);
(二)室外排水设计总平面图(原件三份,电子文档1份);
(三)排水设施技术审查意见(原件一份);
(四)排放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产业废水,申请单位必须提供具有国家二级以上(含二级)水质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水质分析报告(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五)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六)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申请资料
(一)申请表;
(二)建筑垃圾挖掘施工现场渣土方格网图;
(三)建筑垃圾挖掘施工合同;
(四)运输车辆车牌号及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五)运输路线;
(六)运输车辆防撒漏、污染的装置、措施和车辆进出口硬化清洗方案。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资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代码证及注册资金;
(三)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的人员及设施设备;
(四)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的场所;
(五)技安、质量、监测管理制度;
(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2.设置户外广告牌的申请书 篇二
户外广告是一种极具视觉张力、意识渗透力的艺术, 已经成为当代城市文化、城市艺术以及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彰显城市个性与特色的重要窗口。时至今日, 户外广告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强大的经济力量, 在本能的利益驱动下, 户外广告膨胀式的发展对城市风貌的破坏问题越来越突出, 户外广告数量过多、尺度过大、设置无序、与周边环境不相协调的现象十分普遍。
户外广告作为城市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在城市发展进程中与其他建筑、道路、绿化等城市系统相生共荣、可持续发展。这一课题的解决, 不仅仅是一个行业性命题, 更是体现政府公信力、提升城市品位、繁荣广告市场乃至文化事业的城市问题, 对于城市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虽然历时多年, 但仍然以属于新兴的规划类型, 并不在法定规划范畴之内, 无论在规划还是在管理上都缺乏成熟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我们通过借鉴国内外户外广告规划与管理的经验, 结合近几年的项目实践, 基于城市规划体系的分析研究, 试图构建一套与城市规划体系相耦合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体系, 以城市规划体系支撑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体系, 指引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与城市的规划建设同步发展、动态联结, 达到户外广告与城市建筑、道路、绿化等城市系统相生共荣、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2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体系
2.1 规划体系构建
技术路线图见图1,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体系与城市规划体系关系图见图2。
2.2 引导控制体系
2.2.1 控制通则
控制通则对应于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中的标准规范。
控制通则旨在对一些基本概念和重复性事务进行统一规定, 提出户外广告设置一般规定和基本要求作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与管理的准则和依据。
2.2.2 区域形象引导
区域形象对应于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的城市总体规划层面。
区域形象是指某区域内部与外部公众对该区域综合实力、活力和发展前景的情感和认知。区域形象引导可通过研究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关于城市发展目标、城市职能、城市性质以及空间结构规划, 得出区域形象定位, 对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进行宏观引导。
2.2.3 控制体系
通过研究分析我们总结出户外广告设置的影响因素:城市功能、场所氛围、商业发展、综合交通、人流聚集、视线影响与安全影响, 这些因素均是城市规划各个层面中的核心内容。因此, 我们在以往普遍采用的点—线—面控制模式基础上, 进一步深化与细化, 与城市规划体系进行充分耦合, 以构建一套与城市规划动态联结的新的控制体系。
1) 分区控制。依据城市功能和风貌特点, 我们将城市建设用地进行重新整合分类, 划分了三大类、十二小类控制分区, 并制定相应的设置框架予以控制。a.三大类控制分区。展示区。可充分的发挥户外广告在营造商业氛围、展现城市形象方面的积极作用, 鼓励广告设施的多样性和设计创意。禁设区。风貌特性与户外广告存在明显矛盾的区域, 进行严格控制, 以免对建筑立面和场所氛围造成破坏 (单位标识性广告除外) 。控制区。景观上要求有序、协调, 户外广告在尺度、色彩、样式、风格及照明上需适度控制。b.十二小类控制分区见表1。c.大类、小类控制分区间的关系见表2。
2) 界面控制。界面是线性的户外广告载体, 包括城市道路沿街立面以及面向城市广场、公园、湖泊、河流、海洋的建筑立面。界面是控制分区外边缘、两两结合的线性空间, 户外广告的设置需满足分区控制的要求。依据城市功能和风貌特点, 共划分了4种控制界面, 分别是:a.提升广告档次的界面。重点户外广告展示界面, 不仅要反映自身风貌特点, 还肩负展现城市形象、塑造城市名片级灯光夜景的重任, 应引进科技含量高的、有动态照明的广告, 打造丰富多彩的视觉效果。b.一般控制界面。一般户外广告展示界面, 应限制广告的密度和夜间照明的亮度, 禁止大型户外广告以及动态光源和声源广告, 以免对破坏控制分区内安静的氛围。c.风貌协调界面。应作为控制分区与自然风貌或历史风貌对话的窗口, 形成良好的联结, 风格应或自然或古朴。d.禁止设置界面。因城市功能和风貌特点, 不宜设置任何形式的商业户外广告 (单位标识性广告除外) 。基于控制分区的界面控制表见表3。
3) 节点控制。节点往往是分区、界面的交汇点, 包括道路交叉口、公园、广场等人流聚集的点状场所, 作为城市空间元素的结构结点, 其功能和形态, 具有极强的个性和可识别性。在节点控制中引入城市设计手法, 综合考虑并调动环境要素, 通过户外广告对建筑、道路、绿化关系的处理, 因势利导, 营造独具特色的场所空间。节点控制更应注重场所营造, 因此, 我们将节点控制和城市设计衔接起来。
2.2.4 技术细则
为了方便管理者使用和公众的解读, 提出了技术细则, 将各种户外广告类型和分区、界面、节点控制体系结合起来, 对每一种户外广告类型在不同分区、界面、节点设置要求予以规定, 包括尺度、色彩、样式、风格及照明等控制内容, 形式直观易懂。技术细则对应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层面, 具有指导规划实施管理的意义。
2.3 实施管理体系
2.3.1 管理部门
明确主管部门与协调部门, 明确横向相关部门之间、纵向层级部门之间的权责, 避免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2.3.2 管理机制
明确各部门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中的职责, 如经营资质审核和户外广告内容登记、核准、验收、维护、拆除、监督以及综合协调等具体职责。
优化管理程序, 提高办事效率。对不同形式的户外广告可实行不同的管理程序, 如对于常规的店招广告可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在起到约束管理作用的同时又可便民服务。
2.3.3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应贯穿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实施的全过程, 是实施管理工作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也是保证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正确执法和正常运转的一个重要环节。应从行政部门、立法机构、社会三个方面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3 结语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专项规划, 基于城市规划体系构建一套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体系, 旨在为管理部门实施管理提供依据, 指引户外广告设置健康发展。然而, 户外广告又是一种极富个性的艺术形式, 又怎能被束缚于技术规定的樊篱之中。这就要我们调和这两者之间的矛盾, 以从城市空间风貌出发, 在满足城市公共空间环境的整体品质要求下, 鼓励各式户外广告百花齐放, 为提升城市视觉环境品质和空间的可识别性起到积极作用。
摘要:结合项目实践经验, 基于城市规划体系的研究分析, 试图构建一套与城市规划体系相耦合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体系, 以城市规划体系支撑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体系, 指引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与城市的规划建设同步发展、动态联结, 达到户外广告与城市建筑、道路、绿化等城市系统相生共荣、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户外广告,城市规划体系,支撑,耦合
参考文献
[1]郑纲.户外广告规划中的分布控制体系初探[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 2010.
[2]陈飞.户外广告规划编制方法初探[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 2012.
[3]裘东明.户外广告规划应引入城市设计并重视对“场所营造”的作用[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 2012.
[4]黄渊.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方法体系[J].规划师, 2006 (10) :53-54.
3.设置户外广告牌的申请书 篇三
一、南昌市户外广告的现状
南昌市户外广告分布具有一定特征,如:在数量上主要集中在交通要道、各类职能中心、商业中心区三类地区。分布在交通要道上的户外广告为了提高吸引力,往往在内容和平面设计上追求简洁明了;分布在各类职能中心的户外广告在内容上则表现出很强的相似性、针对性。如,南昌八一体育馆及周围,各类体育品牌店铺居多,体育品牌的广告便集中展示于此。而分布在商业中心八一广场的户外广告无论在数量、质量和种类上都远超过八一体育馆,在内容上则更多地表现出极强的商业特征。此外,位于红谷滩新区的秋水广场、联发广场的户外广告质量及景观效果都明显高于老城区。
目前,南昌市户外广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户外广告设置与环境脱节。主要表现为广告牌高低不一、参差不齐。一些建筑物楼小牌大、楼小牌多,并有广告牌包裹建筑物的趋势,影响建筑立面特色,有些建筑物甚至成了劣质画面的广告墙,破坏了现代城市的视觉环境。二是户外广告设置无序。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盲目追求广告投放量,总以为广告牌以大为美、以多争效,造成媒体资源的滥用,导致一些建筑屋顶广告牌面积大,不按期维修,潜藏着安全隐患。也有一些广告经营者事前不经审批,擅自抢占地盘,但又因经营不善,使一些广告牌长期空置。三是户外广告制作设计水平需要提升。低劣的广告画面设计、粗俗的内容、夸张的色彩,在城市中随处可见,成为污染城市视觉环境的首要因素。四是户外广告监管不到位。有些户外广告设置随意性很大,后续维护不利,一些广告牌年久失修,既破坏城市景观,又带来安全隐患。
二、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原则
(一)全局规划并确立城市空间与功能区域的划分原则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与环艺设置要与建筑和城市布局一并构思,不能仅仅从各自的要求和效果出发,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全局规划必须建立在有利于维护城市整体形象的原则上。确立城市空间与功能区域的划分,每当实施一个广告设置项目时,都要本着能创建优美的人行空间的原则来实现,项目自身的设计与规划应简洁优美。除此以外,一个城市整体形象的形成,应有大致的空间与使用功能的区域划分(如政府办公区、商业区、文化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应尽量适应城市空间与使用功能和布局的需要,做到与之相匹配,这是创建城市整体形象的一条重要指导思想。城市空间与功能区域的划分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内容、数量、位置的确定提供了基础。
有序实施,把渐进发展的特点作为整体化的必要先决条件,通过小规模增长来实现。因为整体化太复杂,不能大面积地实现。发展规模必须相当小,以便有空间和时间进行整体化发展。这就要求任何城市户外广告设置都不可盲目过大,且要确保一种合理的大小混合比,保证在渐进发展中有一种合理的功能分配[2]。在城市整体形象创立中,应有较大的整体性发展规划,广告设置与每个建设项目必须在城市融合中形成一种更大的整体结构,这比起广告设置项目自身更重要。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是城市整体形象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努力创造城市整体形象时,一定不能忽视和违背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这一重要因素,应以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理论为指导,使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与城市整体形象和谐并存,相得益彰。
三、 南昌市户外广告的制作要求
户外广告制作涉及到创意设计、材料、工艺、服务等诸多方面[3],广告的形式可以说是多种多样,分工也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也越来越高。由于受成本和固有观念的影响,目前市场上的广告仍然呈现以喷绘为主的局面,本文只讨论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喷绘制作[4]。
一般来说,户外广告不仅是商业的组成部分,也是商业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明状态的一种表现形式。优美的户外广告应该是城市的一张名片。美观、大方的户外广告应具有好的创意、设计、制作工艺、材质及在独特审美眼光支配下的优良组合形式,如,在南昌市区,财富大厦和百货大楼楼体上的广告给人以深刻的印象,是因为无论在设计、取材或制作方面都体现了近乎完美的专业要求,而且广告内容具有一定的文化和艺术水准。
由于地处南方,在夏季太阳光线的照射下,南昌市的许多户外广告容易褪色,一般在画面喷制完成后,再加一层防紫外线膜保护,此举不但可以提高画面的饱和度,还能延缓色彩的衰减时间。另外,打环和包边工艺以及其他配件等细节性环节也要有明确的要求。因此,南昌市户外广告制作的材料、工艺、电器、安装及维修等方面的审查与管理应进一步加强;政府应牵头组织行业交流、制定更加具体的行业规范性操作标准;尽量减少广告代理等中间环节,将费用合理分布在质量层面和保证户外广告制作企业的利润空间层面,从而保证广告制作水平。在设计上以城市广告设置原则为准则,视觉效果要“醒目、易懂、鲜明[5]”,以期达到户外广告设置的本质目的。
南昌市的城市定位是“红色英雄城”、“绿色生态之都”,户外广告的制作要与这一城市定位相协调,这对广告运营制作商而言是一种社会责任,对广告从业人员更是一种高水准的要求。但这还不能从根本上提高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范性,还需要政府的监管、城市设计者的理解和城市居民的维护与监督机制等多方面的共同作用,城市户外广告的效果和质量才能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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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平,熊平秀,潘萤璐.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理论与城市整体形象构成[J].江西社会科学,2004(10):173-176.
[3]关利.浅谈户外广告制作 [J].广告人,1998(2):28-30.
[4]居官玉.浅谈户外广告制作 [J].中国广告,2003(10):51-52.
[5]岳梦雯.浅谈户外广告设计与制作[J].文艺生活,2011(3):58
4.设置户外广告牌的申请书 篇四
下城区城管局:
我(单位名称)在(地点)申请的店招牌,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规格、内容、色彩、材质结构和数量设置,保持店招店牌整洁、完好、安全、不损害市容市貌,并切实加强各项安全措施,承诺做到以下事项,确保广告设施安全使用,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如造成意外伤亡和财产损坏的,我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一、广告设施设置后不妨碍消防安全通道畅通,不对建筑物日常造成使用不良影响。
二、广告设施采取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设计和安装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必须定期对广告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对结构组件进行检查、加固、做好防汛防风防雪及防腐处理。广告设施的施工和监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精心、规范、安全施工。做好安全检测工作,安全户外招牌应按CJJ149和DB33/T700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测,从初步安装之日起,每年自行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测。检测必须由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报告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三、遇到大风、大雪、暴雨、冰雹等恶劣天气时,立即断电并进行设备安全检查,安排专人做好全天候监控和防护措施。
四、在广告设置有效期内如遇市容整治以及投诉时需无条件配合。如需要拆除的,无条件自行拆除广告设置,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广告严格按照审批规格设置,未经审批确认,超出审批规格范围的广告设置,无条件服从拆除。
六、发生坍塌、火灾、爆炸、触电等安全事故时负一切责任。
七、落实专门负责人,进行日常养护、维护。
承诺单位:
5.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一、户外广告的概念
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交通等市政设施,交通运输工具,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版装置、橱窗、灯箱、实物模型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介绍商品、服务或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按设置载体形式分为:广告机、大型立柱式广告、小型立杆式广告、路牌广告、楼顶广告、墙面广告、围墙广告、跨街广告、公交站亭广告、桥梁广告、路名牌广告、灯杆广告、阅报栏广告、塔身广告、其他亭体广告、户外标牌等。
按制作的媒介体形式分为:灯箱、橱窗、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电子显示屏、光纤显示装置、翻版装置、光投射装置、电脑喷绘画布、彩色喷涂、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
按传播的内容性质分为:商业性户外广告和公益性户外广告。
如无特殊说明,本规划中的“户外广告”专指商业性户外广告。
以车、船体等为媒介体的流动广告不纳入本规划范围。
二、规划原则和目的
(一)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原则是:贯彻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分区设置,控制总量,提升档次。
(二)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目的是: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视觉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
三、规划范围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为《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划定的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等7个中心城区规划区域以及宜黄公路、老武黄公路、武咸路、318国道、汉蔡路、107国道、机场高速公路、汉黄路、汉施路、岱黄公路等城市进出口道路控制范围。
四、规划依据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规划期限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自本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效之日起至2010年。
第二章 规划布局
一、规划重点(一)户外广告的总体设置分布。
(二)户外广告的分期整治。
二、户外广告分区设置指引
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布局、用地性质特点、人口活动频率分布情况、城市公共空间布局、城市景观特点要求等,并结合城市灯光环境确定城市户外广告布局分区,提出各分区设置指引,为进行更深入的规划与设计提供依据。
(一)户外广告分区要点说明
分区指以城市道路(含沿街建筑立面、屋顶和构筑物等)作为广告载体的道路区段。规划将规划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分为允许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2类。
路段两侧控制范围:城市道路分区含道路两侧临街建筑(含临街建筑)之间的范围;城市进出口道路分区指道路两侧边界外各200米之间的控制范围。
(二)户外广告分区类别说明
1.允许设置区
指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根据户外广告设置的密度、类型、档次,允许设置区分为2类区域,即I类设置区、Ⅱ类设置区。
(1)I类设置区
指涉及市、区级商贸活动中心区域的路段,主要体现为户外广告设置的密度大、类型多、档次高。
密度大:道路、建筑、设施上均可设置。
类型多:媒介体形式多样。
档次高:必须使用灯箱、橱窗、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电子显示、光纤显示、翻版装置、光投射装置等新材料、新技术;其设计、制作必须体现高品位、高品质。I类设置区包括:
①中山大道(民意四路一兰陵路)。
②解放大道(青年路一江汉路)。
③江汉路。
④武胜路。
⑤钟家村地区(汉阳大道与鹦鹉大道交汇处各延伸200米)。
⑥中南路(武珞路一洪山广场,含洪山广场周边)。
⑦徐东大街(和平大道一团结大道)。
⑧武珞路(石牌岭路一珞狮路)。
⑨珞喻路(珞狮路一卓刀泉)。
⑩八大家地区(卓越大酒店周边)。
(2)Ⅱ类设置区
指户外广告密度须严格控制的路段。本规划对Ⅱ类设置区作以下规定:
①不得占用城市公共道路设置户外广告。
②居住建筑及居住建筑用地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③建筑物裙楼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④中环线以内严格控制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
⑤城市进出口道路(含机场高速公路)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其单侧设置间距不得少于1000米。Ⅱ类设置区包括:
城市进出口道路:机场高速公路、宜黄公路、老武黄公路、武咸路、318国道、汉蔡路、107国道、汉黄路、汉施路、岱黄公路等。
江岸区:解放大道(江汉路一张公堤)、三阳路(解放大道一沿江大道)、京汉大道(江汉路一芦沟桥路)、江汉北路东侧(解放大道一新华路)、香港路(解放大道一建设大道)、台北路(解放大道一建设大道)。
江汉区:建设大道(香港路一王家墩机场一号门)、京汉大道(江汉路一民意四路)、江汉北路西侧(解放大道一新华路)、万松园路、香港北路、青年路、常青路、新华路、新华下路、友谊路、民生路、民权路、民族路、大兴路、三民路、前进一路、江汉四路、自治街。
硚口区:中山大道(民意四路一硚口路)、解放大道(青年路一古田一路)、京汉大道(民意四路一双厂巷)、建设大道(解放大道一王家墩机场一号门)、硚口路、友谊南路、汉西一路、汉西路。
汉阳区:汉阳大道、鹦鹉大道、二桥路、龙阳大道、琴台路。
武昌区:武珞路(湖北剧院一石牌岭路)、雄楚大街(中山路匝道一丁字桥路)、和平大道(积玉桥一罗家桥)、友谊大道(中山路一罗家桥)、中山路、彭刘杨路、解放路(彭刘杨路一中华路)。
洪山区:珞喻路(卓刀泉一关山一路)、雄楚大街(丁字桥路一关山一干道)。
青山区:和平大道(罗家桥一工人村)、友谊大道(罗家桥一工业四路)、沿港路。
2.禁止设置区
指除允许设置区之外的路段。本规划对禁止设置区作以下规定:
①公交候车亭、出租车停靠站、路名牌的灯箱可设置少量户外广告。
②大型商场、酒店、超市、专业市场楼体只允许设置灯箱、橱窗、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电子显示、光纤显示、光投射装置等形式的户外广告。
③可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禁止设置区包括:
①涉及妨碍生产或影响人民生活的路段。
②涉及影响各级(省、市、区)党、政机关办公区的路段。
③涉及影响各历史文化保护单位的路段。
④涉及影响公共绿地等环境保护区的路段。
⑤涉及影响军事、外事等区域的路段。
⑥规划要求的特殊路段。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路段。
本规划中所指禁设路段包括全市部分主次干道、一般道路及背街小巷,由于数量众多,且涉及到大量规划道路尚未命名,故禁止设置区以规划图则(待制订)为依据,本规划中不再详述。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通用规定
一、允许设置的规定
(一)人行道上户外广告的设置
人行道上只限于公交候车亭、出租车停靠站、路名牌设置户外广告(商业步行街除外)。
(二)建筑立面户外广告的设置
建筑立面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新建建筑立面设置户外广告,须将其设置方案连同建筑立面设计方案一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审定。
2.进行改造的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再增设户外广告位,如确需设置,报审时须提供立面改造设计。
3.建筑立面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使用。
(三)建筑物顶部户外广告的设置
建筑物顶部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广告牌高度与建筑物体量相协调,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具体设置要求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2.建筑物顶部广告设置必须符合抗风力的要求,确保设置安全。
二、禁止设置的规定
(一)不得利用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
1.交通信号灯。
2.交通指路牌。
3.交通标志牌。
4.交通执勤岗台(亭)。
5.交通护栏。
6.立交桥护栏。
7.高架道路护栏。
8.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9.道路、桥梁、隧道等收费站。
10.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二)不得影响下列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设置户外广告:
1.上条所列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2.公交站名牌(公交候车亭除外)、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电信交接箱等设施。
3.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空间。
4.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站和立交桥落地匝道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
5.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50米范围以内。
6.其他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三)不得设置下列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户外广告:
1.跨越宽幅为30米(含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公路设置的。
2.在透空围墙和护栏上设置的。
3.在机场候机大楼、火车站候车大楼及长途汽车站候车楼等窗口地区标志性建(构)筑物上设置商业广告的。
4.在有较大流量车辆出入的单位出入口两侧10米范围内设置的。
5.其他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情形。(四)不得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设置户外广告:
1.依附于行道树或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2.遮挡绿化景观设置的。
3.损坏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设置的。
4.其他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的情形。
(五)不得在下列特殊用地单位等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
1.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大楼及其围墙。
2.外事、军事机关大楼及其围墙。
3.已批准的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单位、文物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带。
4.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一级保护山体和一级保护湖泊。
5.大型城市公共广场、公园、滨江(河、湖)绿地及其绿化控制带。
6.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和其他特殊用地单位的控制地带。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类别:
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活动时设置的与活动相关的户外广告。
2.重要节假日及庆典活动设置的反映节庆的户外广告。
3.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4.房屋销售期间售楼部(临时构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二)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
1.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2.不得影响城市公共设施的使用。
3.不得影响市民安全。
4.不得损害绿化植物、园林设施及影响绿化景观。
5.不得在特殊用地单位等控制地带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6.建筑施工场地施工期间所做广告只能反映与本建筑工程相关的信息或公益信息。
四、公益性户外广告的设置
(一)城市窗口地带、进出口道路及城市广场可设置长期公益性户外广告。
(二)凡空置广告位必须以公益性内容补充画面。
五、设置安全、质量、环境影响的要求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安全性、持久性、协调性、识别性及整洁性等要求。
(一)安全性
户外广告设置应牢固、安全,设置时应充分考虑风、火、水、电、地震等自然、人为因素对安全的影响。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定期对户外广告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安全监测和管理。
(二)持久性
户外广告设置材料选取应考虑其设置期限与使用期限的统一。
(三)协调性
户外广告的造型和画面必须与周边整体环境保持协调,注重视觉效果和整体性效果的统一,以视觉和谐为原则。户外广告必须保证亮化设施的正常运行,以美化城市夜间环境为原则。
(四)识别性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注重选点,有强烈的视觉效果,力求内容、文字清晰、规范、简明易懂,注重传播对象,便于所传播信息的接受和传播。
(五)整洁性
户外广告画面必须保持整洁,其设置单位应定期清洗、维护和更换广告画面及照明设施,避免因广告画面污损和照明设施残缺导致影响市容环境和广告传播能力。
第四章 规划的实施
一、属于规划允许设置区范围的路段,应逐条道路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二、道路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三、重点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通过专家论证,必要时应召开听证会。
四、对现有广告的清理整顿,凡属于允许设置区范围的,根据详细规划要求整改或拆除;属于规划禁止设置区范围的,分阶段制订详细整治计划,依法逐步拆除。
五、违反本规划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五章 附则
一、名词解释
(一)通用规定
指规划区范围内普遍适用的规定,不受分区限制。
(二)分区设置指引
指将规划区按总体布局规划要求划分为若干个分区,并对各个分区制定相应的设置要求。
(三)禁止设置区和禁止设置的规定
二者从两个方面禁止户外广告的设置。
禁止设置区指某些具体的路段或区域禁设。
禁止设置的规定指规划范围内涉及的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及城市空间均禁设。
(四)临时性户外广告
指重要节假日及庆典活动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既可能为商业性,也可能为公益性,特点是规模大、时间短,到期应立即拆除。
(五)建筑立面
指城市道路、公路两侧第一排建筑的临街立面。
(六)建筑物顶
指位于原建筑设计物顶部之上的空间。
二、本规划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三、本规划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6.东滨江大道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协议 篇六
甲方:榕江县市政综合执法局
乙方:
经乙方申请,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基础上,甲方勘验审定同意乙方在榕江大桥车江桥头右侧靠河边处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批准乙方在榕江大桥车江桥头右侧靠河边处设置大型户外高立柱广告牌(见效果图);
二、乙方必须依照甲方的有关规定设置广告牌,不得擅自扩大设置范围,规格尺寸,增加数量,变更地点,不得影响市政设施。
三、乙方在设置广告牌施工期间,应按施工要求在施工路段两端及施工路段设置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路段安全畅通,并做好施工内的环境卫生工作,施工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等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在从事广告牌设置的施工期间,甲方有义务协调乙方工作,如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或其他市政设施损坏,须承担修复责任;每年应定期对设置的广告牌进行安全性检修和维护,保证该广告牌具有可靠的安全性,如因乙方广告发。生倒塌、掉(脱)落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车辆事故,财产损失等一切责任,乙方全部承担。
五、经甲方批准,乙方设置广告牌期限为壹拾伍年(2012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0日),每五年年审气次。审核不合格、不整改的,甲方可终止协议。本协议终止后,由于乙方擅自继续从事该项活动而造成的公路损害,行车事故,自身或他人的人身
伤亡,财产损失一概由乙方负责。
六、本协议期限届满,乙方必须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所设置的广告牌,拆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否则甲方视该广告牌无业主户而强行拆除,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如因公路受到水毁、坍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单位(个人)施工、车辆行驶等原因造成该广告牌被损害、倒塌、摔(脱)落,甲方概不负责。
八、如因国家规划建设等需要时,涉及到需要拆除乙方设置的广告牌时,甲方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无偿自行拆除,否则,甲方强行拆除,拆除所产生的费用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注:在乙方拆除期限内,甲方建议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找适当位置给予安置)。
九、乙方自愿出资制作广告牌,用于置换甲方十二年的广告位,期限届满时,乙方所投入的资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榕江县市政综合执法局
甲方代表:
乙方(签章)
乙方代表:
7.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城市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 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利用 各种形式,设置、悬挂商业性广告的行为。
公益性广告设置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 在本市区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权管理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空间有偿使用。空间使用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报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其设置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投标人、竞买 人不足三人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九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并接 受财政、价格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以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标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 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以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及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受让人。
第十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持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等有关资料,经户外广 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设置具有广告内容的条(横)幅、气球、充气拱门或者张贴宣传品的,由申请人向户外广告设置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设置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发给 设置证,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应征得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场所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并签订租赁合同后,由申请人持租赁合同、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等材料,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审核同意,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证。设置权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期限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证规定的时间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年。如期满后需延期的,设置权人应当提前三 十日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延期的,设置权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可以依法转让。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收缴的户外广告空间使用费和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设置与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及以下要求: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必须安全,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二)设置在车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5.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 低于2.5米;设置在建筑物墙外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墙壁外侧不得超出1.8米。
(三)有配光装置的户外广告,要保持灯光设施完整和功能良好。
(四)市区内三层以上楼宇门楼不得设置柔性灯箱式店招店牌。
(五)高层建筑的顶部和外墙面,建筑物消防登高面不得设置广告构筑物;高层建筑的裙房屋顶不得设置破坏建筑空间格局的广告构筑物。
在供电、供气、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有损路树、花坛、花带、绿地及影响绿化的;
(五)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通风采光和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七)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载体上设置的。
第十八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 当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设置完毕;逾期未完成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其设置权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土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设置规划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户外广告设施土木工程建设是指该设施建设采用钢架结构、钢混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的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设置权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汛期应当采取 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设置权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撤除,经批准延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权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损失,由拆除方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和对户外广告设置有相关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户外广告设置经 营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未按规定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户外广告设置权人转让设置权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户外广告设置权人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置方案进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 下的罚款。
(五)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对户外广告设施不及时维护、更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致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 准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强行拆除,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户外广告设施在遇台风或汛期时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行人及物 业安全构成威胁的,予以强制拆除。
按前款规定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参与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 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8.设置户外广告牌的申请书 篇八
一、行政许可事项
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上海市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3、符合设置技术规范;
4、符合钢结构技术规程;
5、符合照明设施规范。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五、具体流程
1、在24米以上、60米以下的建(构)筑物顶部的设置审批:设置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有关部门。
2、其他道路、区域的设置审批:设置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有关部门。
六、行政许可期限
1、行政许可申请期限: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前。
2、行政审批期限:20日。
3、行政许可批准期限:户外非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非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七、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
1、营业执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单位合法证明等;
2、具有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3、设施设置设计图(结构图)、效果图;
4、安装施工监理合同(设置在建筑物3米以下的墙面且面积小于1平方米的除外); 5、初始设置期满需延长设置的,要根据《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的要求,须提供户外非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材料; 6、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上海市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审批表》(表格下载)
九、受理部门 1、市受理部门:
部门名称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办理机构:景观管理处
地 址 : 铜仁路331号1408室
邮编:200040 联系电话 : 62473288-1410 或 62473288-1409 传真电话 : 62899027 电子信箱 :dgggc@sh1111.gov.cn 2、区、县受理部门: 部 门 名 称 浦东新区城市景观管理署
长宁区市容管理局 灯光广告科 闸北区市容管理局 广告科
杨浦区市容管理局
灯光广告科
卢湾区灯光景观管理所徐汇区灯光广告管理所普陀区灯光广告管理所虹口区市容街景建设管理所
黄浦区市政委 灯光广告管理办公室 静安区市容和市政管理委员会灯光广告办公室闵行区城市管理局 闵行区证照中心 宝山区市容管理局 市容科
嘉定区市容街景管理
地 址 联系电话 浦东大道141号558875120 号楼4楼 芙蓉江路3662709973
号
秣陵路100号110763174976 室
55213334平凉路700号4楼
鲁班路70
563024623转号
804 蒲汇塘路50号 64810144 中山北路2130号
52913523
15楼
武进路193号 63571714 金陵东路2号31楼 63238075 新闸路1931号 62585557 莘建东路201号234120859 楼
泰和路245号2号56562872 楼203室 金沙路58弄66
69530551
传真电话 备 注
58789886
62195344
63173347
55213334
63059771
6481022
452917608
63571714
63238075
62560413
34120859
56562872
59917881
所
金山区市政委 广告科
松江区市政管理局 松江区企业服务中心
号
石化卫二路428号57933317 4楼
通乐路69号
67736147
57946054
南汇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惠南镇人民西路市容管理科
346号
58010808 58018800
奉贤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南桥镇环城西路7567191602 广告科
青浦区市政管理局
67191602
号南3楼 青浦镇城中东路588号7楼
城桥镇城内人民路39610635 138号202室
69614997
59726539 39720151
市容管理科
崇明县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市容科
十、投诉、举报电话
9.设置户外广告牌的申请书 篇九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钥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设施、场地、空间以及其他载体上,利用牌匾、招牌、霓虹灯、灯箱、橱窗、绘画、电子显示牌(屏)等设置、悬挂、绘制、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凡在济宁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区)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的联审联办、监督管理等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体协调、有偿使用、美化亮化、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 许可与运营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市执法局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依法发布户外广告需经有关部门审查的,还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建筑物、设施、场地或空间使用协议,其中,涉及建设、公安、交通、供电、邮政等单位的,须提供该单位的意见材料;
(四)户外广告设计效果电子文件(包括现状图、装修后白日效果图和夜景效果图)、设计图、平面位置图;
(五)申请设置户外广告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执法局接到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材料后,应根据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类别、规格等规定提出初审意见。需要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通过招标、拍卖机构确定设置单位和个人,报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联审会议审批;需要以协议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市执法局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设置单位和个人,报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联审会议审批;其他需要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联审会议确定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直接报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联审会议审批。经联审批准同意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执法局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市执法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设置。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联审会议审批的户外广告范围为:在市城市规划区的城市主干道、广场、绿地、车站、码头、河道、桥梁(过街天桥)等重要区域、窗口部位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经协商转为城市道路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及市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各类大型户外广告。
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联审会议审批范围以外的其他户外广告由市执法局会同建设、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规范管理。
第九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进行,并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正在使用的,按同类广告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合同到期后,统一进行招标、拍卖。第十条 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空间或其他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逐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所取得的收入应给予业主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协议方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按协议数额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一条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设置的户外广告,所收取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全额上缴市财政。市执法局和市财政局应当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章 设置标准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与制作必须执行相关的技术规范,保证安全、美观。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楼顶广告,是指附着于建筑物顶部以钢架等构架支撑的广告看板。设置楼顶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控制在新建建筑物和高30米以上的建筑物顶部设置;
(二)应按照通透式广告设计,其高度不得超过8米,并且与建筑物的整体风格相协调;
(三)广告牌面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并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
(四)提倡用霓虹灯装饰其支架不得外露并且进行防锈处理;
(五)不得在古典建筑、优秀传统建筑物、坡屋顶、造型独特建筑物顶部设置;
(六)不得遮挡有特色建筑物的天际轮廓线,并起到改善和美化建筑物天际轮廓线的作用。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墙体广告,是指附着于建筑物外墙以钢架等构架支撑的广告看板。包括建筑物外墙广告和围墙广告。设置墙体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在建筑物实墙面上,不得遮挡门窗及影响建筑物风格;
(二)广告牌面不得高于建筑物顶部宽度不得超出墙面的外轮廓,下沿距地面高度以达到遮挡或装饰目的为宜;
(三)牌面的厚度不得超过30厘米;
(四)建筑工地围墙广告牌原则上须紧贴围墙设置,广告牌上沿与围墙顶部平齐,长度不得超出围墙长度,结构不得外露,并且建设项目竣工后须自行拆除。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落地广告,是指从地面竖起以单个或多个拄体用钢结构等材料支撑的广告看板。
设置落地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在城市出入口道路两侧,市区主干道两侧及其他适宜设置的区域;
(二)应使用不锈钢钢管拄体、塑钢箱体制作,支撑钢架不得裸露;
(三)在市区街道两侧设置的广告牌面应与道路平行并且其外沿不得延伸到非机动车、机动车道以内的空间;
(四)不得占用人行道设置底座式广告和实物造型广告;
(五)不得影响市政、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影响无障碍通道的使用;
(六)不得在快慢行车道的隔离带内设置。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立拄广告,是指由立拄支撑的广告看板,包括双面T型、三角造型和霓虹灯立拄广告等。
设置大型立拄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在城市出入口周边、高速公路两侧、大桥及大桥连接线两侧的空旷地;
(二)不得影响特色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标志性大桥的景观;
(三)单幅幅面规格一般为高5至6米,宽15至18米,间距不宜小于500米,城市主要出入口区域间距可适当缩小;
(四)广告牌的外侧边缘距桥梁和公路外侧边缘不得小于10米;
(五)广告牌应使用不锈钢管拄体、塑钢箱体制作,支撑钢架不得裸露。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灯箱广告,是指利用内透灯照明,形成单面或多面形式的广告,包括落地灯箱和立杆灯箱广告。设置道路灯箱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同一路段的灯箱广告原则上只能规划设置一种形式,并且对称等距。不得以盎同规格的广告设施套置,不得在道路上设置零星灯箱广告;
10.XX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美化市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XX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凤山城区规划区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或户外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投映、巡游等形式,设置路牌、门店招牌、店堂牌匾、灯箱、电子显示牌(屏)、霓虹灯、展示牌、信息发布栏、实物模型、充气装置、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大型城区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超过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城市广告设置人是指利用城市空间或户外载体,设置用于发布商业广告或公益广告的户外广告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人。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符合安全要求,与所在建(构)筑物和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确保安全牢固、美观整洁、功能完好,不得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含有淫秽、色情、低级、庸俗、不雅的内容或者画面。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五条
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XX县国土空间规划》,坚持规范化、协调性、创意性、科技化、可操作性等设置原则,以人为本、合理布局,重视美学设计,既优化城区公共空间视觉环境,又合理利用公共资源,打造协调有序、美丽宜居的城市空间。
第六条
申请设置的城区户外广告,其选址、设计、施工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一)选址符合规划和规范,不影响消防设施与通道,与高压线等保持合理距离。
(二)设计者具备相应资质,设计方案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高层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必须符合风荷载和层面承载力技术指标,满足抗震构造要求;立柱式广告和基础设在地面的其他形式的大型户外广告必须符合风荷载和地基稳固技术指标,满足抗震构造要求;所需建材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禁止使用非国标钢材或废、旧钢材;具有预防大风、暴雨、雷电、地震等自然因素影响其安全的预案。(三)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按照设计技术指标和施工方案、日期规范施工,完工后及时申请安全鉴定和验收。
第七条
加强对城区现有户外广告的清理整治工作。
(一)凡是原审批已经到期的所有户外广告,务必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申请审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一律重新进行核准并办理延期设置手续;
不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一律拆除。(二)未经审批的户外广告,并且符合本办法设置条件的,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到县城管执法部门申请核准并补充办理设置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一律拆除。
(三)取缔跨街设置的户外广告。
(四)对城区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的楼顶广告招牌一律限期拆除,并不再新增楼顶广告。
第八条
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县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一审批和统一管理。
县城管执法部门是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公示城区户外广告的专项总体规划和路段详细规划;负责合理布局公益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负责对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受理、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城区户外广告公共资源的出让活动,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管理联席机制日常协调工作。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及广告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审查工作,参与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编制。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区公交站点和公交车车体广告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同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依法对设置城区户外广告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县财政部门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资金的监管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和属地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经政府授权的特许经营单位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工作,组织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公开招标、拍卖等工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违法大型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强制拆除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条
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新材料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
第二章
设置许可
第十一条
设置城区户外广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有关程序申报和取得行政许可;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设置城区户外广告。县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公共用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和场地设置大型商业城区户外广告的,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行政许可。
利用自有设施、非公共设施、场地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或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等节会以及纯公益活动需要临时设置大型城区户外广告的,通过申请方式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申请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应当向县城管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设置城区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承诺;
(四)户外广告所利用场地、建(构)筑物、设施所有人或单位出具的广告设置涉及相关安全问题连带责任承诺书;
(五)城区户外广告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
(六)城区户外广告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和安全说明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大型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资格或经营权设置大型城区户外广告的,中标人(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并交纳城区户外广告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后依法向县城管执法部门申请设置许可。
第十四条
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为:电子显示屏一般不超过6年,其他一般不超过3年。
在使用期限内,不得自行转让广告设置权;如需转让,应向县城管执法等部门申报批准。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置。
大型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前15日,县城管执法部门应书面提醒;经提醒不申请或申请延期设置未获批准的,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后15日内自行拆除大型城区户外广告设施,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设置城区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护栏、道路及桥梁防撞墙(含栏杆)、声屏障设置,或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的,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米范围内等妨碍交通安全的;
(二)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控制地带(自身宣传、公益宣传除外)设置;
(三)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位置设置;
(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街景及市容市貌的;
(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安全使用的;
(六)破坏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化的;
(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的使用;
(八)除商场、超市等商业建筑外的其他建筑,坡屋顶(各种风格的装饰顶)建筑顶部;以违法建筑为载体的;
(九)在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采用布幅标语、彩旗、吊旗、道旗、刀旗等形式设置商业广告的(含灯杆灯箱广告);
(十)在城区范围内新增设高炮筒、单立柱、双立柱等类型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门店招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在临街一层门楣位置紧贴墙面设置,宽度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不超过25厘米,招牌顶部不超过一楼顶部,不得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以及消防安全;
需在商业用房二至四层设置的应严格审查,四层以上不得以任何方式设置招牌。(二)牌匾应遵循“一店一牌、一楼一式,白天美化、晚上亮化”的要求,符合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规划和城市街景规划(设计)要求;
与所附着的建(构)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三)同一建筑物一楼门店招牌应与建筑立面平行,高度、大小协调有序,不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多个单位共用的,应当在建筑物入口统一规划、设计制作楼层导示牌。(四)应使用新型环保的硬质材料,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进行制作,广告版面应该设计新颖、造型别致、文字规范,色彩协调,具有时代气息,体现地方特色。
(五)严禁使用广告喷绘布、丝制横幅和广告涂料等在建(构)筑物门楣位置直接印制、悬挂、粘贴和涂写;
严禁使用移动灯箱店招。第十七条
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符合“统一规划、整体布局和总量控制”的要求,并免费发布公益广告和应急信息。
(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安全和管理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企业(或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节能环保材料等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
(三)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变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
(四)不得朝向道路来车方向,扰乱行车视线,妨碍行车安全。
(五)不得临近医院、学校、居民住宅楼及单位办公场所,产生光污染、噪声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休息。
(六)不得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和主要街道两侧(商业步行街除外)以外50米、交叉路口100米范围内,影响交通安全。
第十八条
公益广告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宣传、谁维护”的原则进行维护,且在规定位置标注统一的公益广告标识。
公益广告设置人与管理人不得改变公益广告设施的使用性质发布商业广告,或者在公益广告中夹带商业广告。
第十九条
公益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路段详细规划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规划位置外设置,不得擅自改变设置方式、规格等规划内容。
(二)在建或待建(工地围挡)设置的广告应留出不少于5%的面积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三)符合《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合理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齐、安全、协调,美化周边环境。
第二十条
屋顶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中心城区范围道路两旁及周边,建(构)筑物顶部不得新设置屋顶广告(包括顶部设置的广告载体等)。
(二)原有屋顶广告不得存在安全隐患,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天际线。
第二十一条
工作宣传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主次干道原则上不得设置工作宣传栏;
确需设置的,需经县城管执法部门许可批准后方可设置。(二)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宣传栏,应符合城市和所在道路规划要求,样式、色彩协调统一,材质应坚固耐久、环保防腐,易于维护,在满足功能基础上尽量节约公共空间资源。
第二十二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统一指导街道、社区和物管小区选择适当位置设置公共小广告张贴栏。
第二十三条
其他广告设置应符合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路段详细规划,涉及气象等专业性要求的还应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设置城区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城区户外广告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区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
应当按许可批准的事项、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安全牢固、整洁美观。大力提倡5G+数字化和互动体验式的城区户外广告应用。
第二十五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后,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设置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县城管执法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右下角处标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号、批准期限、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使用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应当科学控制声音、亮度,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噪声污染和光污染。
第二十八条
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后暂无广告内容发布的,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发布公益广告。10日内未发布的,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督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人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九条
限期拆除存在安全隐患及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天际线的原有屋顶广告;督促其他屋顶广告设置人自行拆除或改为符合规划的简易楼宇名称、公司商标或logo。
第三十条
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及时修缮、更新。
(二)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
(三)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保持画面显示完整。
(四)定期对城区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防止事故发生;
遇恶劣气候需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五)在户外广告设置期间,发生倒塌、脱落、坠落、漏电、着火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人)应定期聘请具有安全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检测。
并于上半年5月31日前,下半年10月31日前向县城管执法部门提供安全鉴定资料。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经整改仍不能通过安全检测的,县城管执法部门撤销户外广告批准手续,应予拆除。(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立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联席机制,县城管执法部门牵头,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
(一)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适时组织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城区户外广告违法行为联合整治行动。
(二)健全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机制,督促城区户外广告开展安全检测。
(三)开展城区户外广告巡查,及时发现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
(四)根据需要召集会议,通报信息,对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应当责令设置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停止的,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原状等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
因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监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违法违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或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1.设置户外广告牌的申请书 篇十一
十七大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镇江市城市管理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以提升城市容貌为基准,以打造亮点工程为重点,全面履行城市管理职能,努力构建和谐城管新格局。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作为我市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展示城市风貌,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发挥着重要作用。一直以来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都是我市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下面笔者将立足本市实际,结合外地一些好的做法,谈几点看法。
一、户外广告的内涵
所谓户外广告,就是通过户外广告媒介进行广告传播的一项业务。它主要包括:
1、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招牌等广告;
2、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3、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二、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现状
目前,市区的店名招牌和户外广告无序化管理状况非常严重,商家只从自身利益出发,缺乏对城市环境整体保护的意识,胡乱设置广告,影响建筑物的美观,且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前些年,由于户外广告的多头审批,造成管理无序,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出现了“杂、乱、差”这一失控的局面,主要表现在:
(一)店牌字招、户外广告随意设置。一般来说,经营户或广告商都会盲目追求广告投放量,总以为店名招牌、广告牌以大为美,以多争效。户外广告的表达形式一般以大型网格广告牌、横幅、墙面广告、气拱门等为主。由于户外广告比较明显,而且影响范围大,所以很多商家都喜欢选择设置户外广告的形式来进行促销。而在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以横幅、网格广告、电杆彩旗广告和气拱门广告居多。目前,市区店名招牌的设置情况基本上处于无序状态。据调查,在市区的36条道路和2个广场上(不含丹徒、镇江新区)设置的363块大型广告牌中,经过行政许可允许设置的只有202块,店牌字招的设置很少到行政中心报批,经营户可以随意设置门眉招牌、房顶招牌。所以,造成了我区目前临街店铺的招牌高低不
一、大小不齐的情况,影响了市容。
(二)店名招牌、户外广告有碍观瞻。当前,市区设置的户外广告基本上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影响市容,但也存在少数广告牌、灯箱造型比例、尺度与环境不相协调的情况,而且用料材质不太讲究,工艺制作水准不高。一些广告牌铁架裸露生锈,框架包边破损,失修,久而久之造成隐患。临街商铺的店名招牌更是五花八门,大小不一。此外,商业门面的店招、店牌与广告牌的功能不甚明确,一些商家把本该是商店名称的招牌变成了介绍产品种类的广告,出现了不必要的图像画面。如一些店招牌也像户外大型广告牌一样用彩色图片和文字组合。店名招牌画面视觉图像泛滥成灾,低劣的设计、煽情的图像和粗俗的色彩使广告变成了那些眼花缭乱、五花八门的“视觉垃圾”,增加了环境杂乱无序。此外,相当部分户外广告设置后,业主单位未能进行日常管理,不重视户外广告的养护工作,造成许多广告物存在破损、褪色、缺字、断亮等现象,也严重影响了市容。
(三)店名招牌、户外广告存在不可预测的安全隐患。由于店名招牌、户外广告的所有人重内容轻质量,设置后轻于管理。使相当一批广告物存在安全隐患。如气拱门的接电装置,尤其是楼顶广告、附属在建筑物上的店名招牌等设施,在台风期间,因设置欠牢固或铁架生锈腐蚀等原因,及易被大风刮倒,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一定的威胁。
三、现状原因探析
一是多头管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涉及城管、规划、工商、交通、公安等多个部门,看似为广告行业管理编织了一张大网,却没有哪个部门能够最终“收网”,而且极易出现有利益和权力时争着管,而日常监管工作各部门之间又相互推诿,造成不该管的抢着管,应该管的无人管的局面导致有的广告牌设置时间较长,而有责任时却是相互推诿的现象。
二是缺乏统一规划。各建设单位户外广告设置随意性较强,对新建道路上广告牌、店招店牌的广告设置,缺乏统一的规划,造成广告牌的设置无章可循,导致衍生无序混乱的发展状态。有的广告招牌设置在住宅楼的外墙,影响居民住宅的通风、采光;有的设置在绿地及景观区域,破坏绿化,影响景观效果;有的则设置在人行道上,给过往行人带来不便。此外,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也不统一,表现在同一区域的标识高低不齐、形式各异,显得杂乱无章,视觉效果差。
三是管理监管手段不力。从事管理的人员,现场监管手段不硬,尚存在管理与执法脱节的现象,加上管理的依据不足,导致整治工作无法彻底,出现反复,回潮现象。
四、几点建议
一是完善户外广告编制规划与技术规范。由政府组织对原来规划的基础修改《镇江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方案》,制定《镇江市户外广告技术规定》,对长期以来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坚决予以拆除,形成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程序简化、运转正常的工作机制,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是加大经费投入和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加大户外广告、店字招牌整治资金的投入,可以借鉴杭州市的做法:每区每年五条道路的专项整治活动的人力、财力的投入由上级各政府部门拨给。定期由市城管局会同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集中优势兵力开展以整治,拆除违章设置的户外广告牌为重点和以主城区、中山路、解放路、楼宇广告和沿街的店字招牌,橱窗广告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活动。
三是实行市场运作。空间是城市的一项重要资源,必须加以挖掘和充分利用。户外广告规划设置全面推向市场,对城市主要干道,主要广场(景点),中心区域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牌媒体使用权进行市场化运作,增加户外广告发布的透明度。广告设置单位开展有序竞争,使户外广告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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