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买卖协议(共10篇)
1.拆迁安置房买卖协议 篇一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甲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在,位于第层,共(套),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并附带储藏室一间。()。
第二条、本合同中所述的房屋为拆迁安置房,是的家庭(夫妻)共同财产。原建房售房单位允许转卖,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纠纷,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
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此次买卖价为一口价,以后双方不得以市价溢涨等理由拒绝该合同的交易。
第四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甲乙双方同意以现金付款的方式一次性付款,并已在年月日将一次性付清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交 1
付甲方。
第五条、房屋交付及违约责任:
甲方应在交房当日将拆迁安置房相关的所有手续和一切与该出售房有关的文件及票据交付给乙方(以各项文件及票据为证明)。甲方于房屋交付使用时将交易的房产证及其附带的钥匙全部交给乙方,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情况外,甲方延期将房屋交给乙方,乙方有权按已交付房价款的两倍向甲方追究违约金。
第六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1、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过户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等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拾伍 天(大写数字)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付给利息,并按已付款的 伍拾 %(大写数字)赔偿乙方的损失。
2、乙方如在本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无论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与否,将此房出租出售,甲方不得以任何的方法方式阻扰,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时,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不得以任何的方式拒绝阻扰。
第七条、违约责任条款:
1、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已付的房款,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的利息款,同时有权要求并按已付款的伍拾%(大写数字)加以赔偿乙方损失。
2、当房屋因城市规划再次面临拆迁安置时,拆迁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第八条、本合同主体:
甲方是,共人,委托代理人为即甲方的代表人,甲方及甲方代表人保证出售本房屋,签订本合同的时候经房屋所有房屋共有产权人的同意,鉴于甲方有未成年人,其(父母)系其法定监护人,承诺其有权出售该房屋并全权代表其子女签订本合同,且无其他纠纷,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不经过任何法律公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在双方签字之日(2013年月日)起生效。本合同中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需由甲方、乙方、见证方三方共同签字后方能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一份张。甲方产权人持壹份,乙方壹份,见证人(中间人)壹份,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签订本合同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由甲方、乙方、见证方三方共同协商解决,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
见证方(中间人):年月日
2.拆迁安置房买卖协议 篇二
1拆迁安置房概述
1.1拆迁安置房
拆迁安置房是政府或者其他投资人 (开发商、社会团体等) 对按照法律规定建设的用于补偿被拆迁人或者城市公租房承租人居住和其他用途的建筑房屋。该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享有房屋全部权益。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本质上是城市原有的土地用于城市的开发建设以及其它用途。
1.2拆迁安置房分类
根据拆迁安置房原有土地用途的不同, 对拆迁安置房的分类可以采用两种方式进行区别, 由于分类方式的不同, 影响建筑的因素和工程建设时成本控制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按照回迁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回迁房和异地安置房。前者指的是土地开发者在原有土地基础上建设的用于安置本地居民的房屋;后者指由于某些原因, 该土地不进行居住性住宅的建设, 不能采用回迁方式安置原住居民, 只能在异地安置。异地安置可选择已建成的小区, 也可以选择现金补偿或者新建小区等方式。
按照土地使用方式不同, 拆迁安置房分为政策性安置房和商业性回迁房两类。前者指的是由于重大公共事业工程建设占用土地或者其他非营利性土地使用占用土地而进行的拆迁安置工程建设;后者是商业性开发土地占用而进行的房屋建设。一般来讲, 用于公共工程比如道路交通、医疗卫生、考古保护等方面的拆迁安置属于前者, 商业地产、商品房开发的拆迁安置属于后者。前者回迁可能性较小, 后者有较大的回迁可能性。
2拆迁安置房的成本构成以及建筑成本影响因素
2.1成本构成
拆迁安置房的成本构成按照当前主要的成本计算方式分为三大块, 分别是开发成本、税务成本以及利润成本。 (1) 拆迁安置房的开发成本主要包括两个类别:前期成本和建筑成本。前期成本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拆迁城市所在地政府的地方性法规, 对被开发地的土地的获取费用, 对土地使用规划审批时流程管理的相关费用, 对政府管理部门付出的其他费用, 对土地原住居民产前安置补偿 (现金方式) 的费用, 土地开发先期融资成本 (政府拨款、银行贷款、社会集资的利息) 等;建筑成本指:土地开发过程中所需要的土地勘测、建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前期具备的土地平整、道路、水暖、电力等相关配套三个费用;预算审核通过的房屋主体土建施工、水暖电气施工和道路施工费用;配套工程建设费用, 包括土地开发红线内非营利性场所如学校、医疗设施、公共娱乐设施政府批准的不可转移产权的非营利性场所设施施工等; (2) 税金成本。对于拆迁安置房的税收, 政府征收时可以按照现行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的税收标准执行。其中对于还没有竣工但是提前预售的拆迁安置房, 按3%的计税毛利率征收。近年来我国许多城市已经参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税发[2009]31号) 的规定, 将拆迁安置房按比例减免土地使用税; (3) 利润成本。拆迁安置房虽然并非完全属于商品房, 但是由于其具备交易功能, 因此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开发者除必要税费外, 还需配合房地产交易要求设立交易团队以及小区配套物管理部门, 前期费用由开发商垫付。因此以管理费为首的利润成本也算是重要成本组成部分。
2.2影响建筑成本的主要因素
(1) 工程的勘察与设计因素。对于拆迁安置房来讲, 勘察设计工作是影响安置房建筑工程成本的最主要因素。安置房的勘察报告主要是地质勘查报告, 该报告对于楼体结构设计至关重要。由于安置房与商品房不同, 很多地区选择超高层塔式建筑, 因此地质勘查报告是否准确将直接决定楼体的结构设计和地基工程的施工。还有就是建筑的设计, 主要包括容积率计算、户型设计、道路水暖、输电线路设计等。拆迁安置房小区大多追求在统一风格下, 同一区域内安排更多的原住居民。因此户型设计、水电设计将成为居民安置数量的重要制约因素。相比与商品房来讲, 安置房的户型、水暖、输电线路设计难度更大, 设计成本也就更高; (2) 施工物资采购与管理因素。拆迁安置房的施工物资采购与商品房建设物资采购有所不同, 对于美观性追求较少, 大部分开发商都选择国标标准下价格较低的建筑物资。因此在物资采购过程中, 如果物资标准不达标或者价格较高, 会大大影响整体建筑工程的成本。而且物资采购完成后, 物资的运输、储存和管理也是影响建筑成本的因素之一; (3) 施工成本因素。施工成本因素包括前期的开工准备, 如四通一平、桩基土建等附属工程成本, 还有成本预算、人工费等需要即时结算的施工费用。还有具体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质量检测成本、监理管理成本、进度控制成本等。因此, 在拆迁安置房盈利能力较低的条件下, 如果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工程返工延误工期, 会占用开发商大量的人工和施工设备, 也会导致拆迁安置房整体建筑工程成本的上升; (4) 其他因素。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其他因素也会对拆迁安置房的整体成本造成影响, 比如自然灾害、结构性的大宗货物价格、人工价上涨等。虽然出现的概率不高, 但是一旦出现将会对开发者的资金成本造成严重威胁。
3拆迁安置房建筑工程成本控制解决途径
3.1加强政府合作, 减少前期成本
开发者应加强与政府的合作, 充分了解和掌握拆迁群众在一定时期内对安置房的需求, 确定建设规模和计划, 减少盲目独自操作的前期工作。比如尽量与政府合作完成拆迁工作, 减轻社会矛盾, 降低工作难度。如果拆迁工作完成顺利, 不仅为后期的勘察设计和准备性施工打下良好的基础, 还会减少拆迁过程中的法律纠纷以及相关成本支出。同时还要协调好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 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科学合理的搞好项目建设的规划选址, 避免因建设条件不成熟, 项目建设用地迟迟不能交付等, 增加建设成本。
3.2完善前期勘察设计工作
拆迁安置房施工之前, 需要对勘察与设计工作进行严格的审核和把关。选择有实力的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环境、地质条件等项目进行勘察设计, 辅助建筑设计单位完成建筑的整体设计。减少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带来的成本增加。同时, 加强对拆迁安置房性质和居住居民历史人文的了解, 避免因民族文化冲突带来的各种设计不周问题。按照拆迁安置居民的总体数量完成适当的户型、交通和公共设施设计, 选择符合成本因素的施工建筑材料。在保证建筑质量的基础上尽量控制设计成本。
3.3严格把控物资采购和施工质量监管工作
对于拆迁安置房的建筑工程, 开发者需要在物资采购和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加强质量监督与现场管理。在物质采购招标中, 提高对招标工作的重视, 安排专业技术商务专家完成表述的评审和谈判。保证物资采购的质量和价格均衡。在施工管理中, 切实保障好施工组织、施工队伍、施工设备等。强化施工质量监管, 聘请经验丰富的监理队伍, 保障施工质量。减少因返工、误工带来的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
4总结
总而言之, 拆迁安置房的建设与城市化发展的关系紧密。而拆迁安置房建筑成本管理的高低也关系到居民和开发商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 政府部门和开发商在拆迁安置房建筑过程中应该强化成本意识, 提高建筑质量。在保证拆迁安置房具备优秀的居住性的基础上, 推动城市化进程和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
摘要:拆迁安置房的建设中, 成本问题是制约安置房发展的重要关键点。本文从拆迁安置房建筑成本控制这一角度对拆迁安置房建筑工程成本的影响因素和解决措施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拆迁安置,城市开发,建筑工程,成本控制
参考文献
[1]李美琼.对拆迁安置房成本控制的思考[J].建筑经济, 2012 (06) :031-032.
[2]李好好.房屋建筑过程中成本控制的技术措施分析[J].建筑工程, 2013 (11) :45-48.
3.规避安置房买卖风险 篇三
随着回迁安置房竣工验收,一批回迁房逐步上市交易,一系列问题随之产生。一方面回迁房有着新建商品房无可比拟的地理和价格优势,另一方面因为回迁房出卖人暂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使得买受人在购买该类房产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存不确定因素
回迁安置房是指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政策,拆迁人或开发商将危改区内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迁安置的政策标准以及事先签订的拆迁协议,被拆迁人回迁,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
本文所指的回迁房,专指建立在国有出让土地上,为私有房屋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安置的,现在尚未取得但将来一定能够取得个人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
只要是房屋出卖人
有《拆迁协议》和回迁证,即取得对房屋的准所有权,有权对其所安置的房屋进行处分。因此,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在取得房地产证之前,可以转让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
回迁房在取得房产证后与商品房的交易相同,并不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只要该房屋取得国家正式的房产证,其性质与商品房相同,可以进行正常的上市交易。而已经在相关部门办理过户之后,取得新的房产证,则说明此房的产权已经转移给买方,过户后为产权人全私产房屋。以后再次交易时也没有特别的限制,同一般有证二手房交易相同。
回迁安置房虽然参照经济适用房的管理,但是时间上却并不受时间的限制,可以上市交易(经适房购买满5年才可上市交易)。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回迁安置房的买卖是存在风险的。
买卖细节要注意
回迁安置房一般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办理产权证,交易都是采用预约销售的方式。产权证没有办理下来之时,房子的所有权并未产生转移,卖房者只受到房屋买卖合同的约束,一旦出现卖房者无法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给买主的情况,买主购买安置房的意愿就会落空。因此,购买回迁安置房一般需要考察卖房者的家庭成员情况、卖房者本人的经济情况,否则,容易起纠纷。
小心一房数卖
回迁房买卖无法办理预告登记,这就为出卖人一房数卖留下漏洞可钻,一旦房价高涨,违约成本过低,出卖人极有可能将房屋出售给他人。
出卖人将商品房数次出卖所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均应当是有效的合同。在此情形下,先办理商品房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因此,出卖人不得将房屋另行转让给他人,相应的违约责任的规制显得十分重要。
约定房产过户和交房时间。签订回迁房买卖协议时,出卖人并没有取得房产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一定要约定房产过户的时间,实践中虽然不能保证何时取得房产证,但要写明自取得房产证多少日起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签订回迁房买卖协议时,要确定具体的交房时间,若在签订合同时就是现房,则可以约定交纳首付之日即为交房时间。
要求卖方配偶签名
实践中,回迁房一般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处分应当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可能产生两类法律后果:一是若房价上涨,而配偶借口不同意出卖房屋,则有可能产生诉讼纠纷;二是若在过户之前,卖方夫妻离婚,则涉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以上两种情况,只要卖方配偶签名,并辅之以必要的条款,则基本上能够预防。
如购房者执意购买未取得房产证的回迁房(商品房),因相关操作较为复杂,建议尽可能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帮助,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风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王翠萍
4.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效力 篇四
随着城市的迅速发展,城市改造步伐日益加快,房屋拆迁成为热门话题,在拆迁过程中有些被拆迁人获得的拆迁安置房超出其居住需要,许多被拆迁人考虑将过剩的拆迁安置房出售获取利益。而拆迁安置房不同于普通的商品房,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用拆迁房屋的农户。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制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 一般来说,拆迁安置房屋分为两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例如上海因举办世博会需要进行的拆迁。按照相关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拆迁,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该法第40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管理法确立了房屋交易的几个原则:
第一,上市交易的房屋必须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第二,上市交易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原则上不得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转让,批准后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三,相关政府规章或政策限制交易的房屋,在限制期届满后,可以上市交易。
第四,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房屋不得上市交易。
因此,拆迁安置房交易应严格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要求进行。对于符合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可交易拆迁安置房,其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当然有效。而实践中,许多安置房交易或多或少欠缺相关的形式要件,而这类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成为关注的焦点。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拆迁安置房买卖发生时,出让人尚未领取权属证书,而《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交易,因此,在未领取权属证书情况下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从房地产管理法立法背景考虑,该法制定于1994年,当时考虑到未依法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权属不明,如果允许其自由转让,容易产生纠纷,不利于市场稳定,同时这样规定也是为了防止炒房行为。但现在看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一方面要考虑市场的稳定,同时也要注重市场的活跃,适度调节房地产市场的情况下,也要鼓励交易,而房地产管理法的该规定影响了市场交易。而且,房地产管理法的该项规定是管理性的禁止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禁止性规定,该法是倡导房产交易依此规定进行,对于未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交易,不应当禁止,对于该类房屋交易合同不应一概认定无效,否则,会影响交易安全,当然,作为管理性禁止性规范,进行房屋权属变更时还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司法实践中遇到涉及安置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需要分不同情况对待。
1.安置房的权利人领取了房屋权属证书。
在此种情况下,拆迁安置房可以进入房屋交易市场,安置房的权利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受合同约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双方的义务,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在安置房交易过程中,应当及时了解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于这类安置房交易的`其他规定,如果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不存在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如果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当该安置房交易时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性质可以转为国有出让土地。另外,房屋买卖的当事人还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或规费。
2.安置房的权利人没有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但已占有该安置房,房屋权属证书需要一段时间后才能够办理
在此种情况下,拆迁安置房入市交易有一定的限制,买受人购买该类房屋具有风险。《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买卖。但从实践来看,没有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安置房并非不能交易。由于安置房的权利人已基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获得该安置房,并占有该房屋,从物权法角度分析,作为该房屋的权利人,他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只要其意思表示真实,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应当合法有效,房地产管理法设置的交易限制只是管理性规定,最终安置房的权利人能够取得权属证书,依然可以将房屋变更登记到买受人名下,因此,该类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有效的前提是安置房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但是,由于房屋权属证书没有办理,一旦房屋出卖人反悔,买受人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3.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出售拆迁协议中载明的安置房,而被拆迁人并未实际取得该安置房
在此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处分了自己的可期待利益,法律上并未明确禁止,只是交易风险更大,而涉及该类房屋的买卖合同应区分不同情况来考虑其效力。如果该房屋可以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应当允许当事人买卖。如果该房屋明确限制交易时间段,而双方当事人对于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约定与限制交易时间段冲突,应认定房屋过户条款无效,按照限制交易时间段的要求调整房屋过户的时间。同时,这类房屋买卖中,还涉及如果房屋面积减少或增多的情况,最好买卖双方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约定,避免因约定不明引起争议。
对于拆迁安置房交易的规定,各地做法不尽相同。 11月17日,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建设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依法取得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的经济适用住房、集土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前,应当依法办理上市交易审批手续,同时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和享受优惠的有关税费后才能进入市场交易;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土地有关权属证书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房而转让的,要严肃处理。由此可见,拆迁安置房是可以交易的,只是交易受到限制,但交易过程中涉及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等问题。因此,买卖拆迁安置房一定要全面了解所购买房屋的真实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应对。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效力应当依法予以认定。但是从预防纠纷的角度出发,还是倡导已办理安置房权属登记的房屋入市交易,减少因权属不明确产生的纠纷。司法实践中,法官应综合考虑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根据不同情况,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只要不违反合同法合同无效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认定无效。但对于规避法律,逃避相应的税费义务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规避条款无效,责令双方当事人予以改正,否则,认定合同无效。对于没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买卖合同,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文章开头所举案例来看,刘某与王某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但双方约定的更名条款有规避国家税费的嫌疑,如果王某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应税费,刘某应将房屋过户到王某名下,同时王某应履行给付房款的义务,倘若刘某反悔,刘某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相关了解: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上述规定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多达13项,而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同时具备该13项内容的可能性很少,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并不多见。其次,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为合同内容,而非合同名称。预约合同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具有预约性质。第三,“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表明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即使预约合同未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只要标的物明确、价款确定,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如果机械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会导致依据合同法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依据该条司法解释则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书面形式。
5.拆迁安置房转让协议 篇五
转让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房屋共有权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以上 2 人系本协议中所述房屋的共有权人,在本协议中与转让人合称“甲方”。
受让人(乙方):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拆迁安置房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XXXXXXXXXX,本房系甲方的拆迁安置房,为甲方的家庭共同财产,并且不存在其他共有权人。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任何权利瑕疵或产权纠纷。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条、房屋交易价格及付款方式:XXXXXXXXX。一次性付清(现金XX、转帐XX)。
第三条、房屋交付时间:甲方应于购房款付清之日将此房产权相关材料提供给乙方。日后配合、协助乙方办理此房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办证时甲方不得推诿,涉及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将此房的房门钥匙在小区物业的见证下交给乙方。
第四条、违约责任: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如甲方日后,不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证书等事宜,甲方给付乙方办证费用的两倍。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如因履行本协议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物业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拆迁安置房购房协议范本 篇六
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以上人是本协议中所述房屋的共有产权人。
受买人(乙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以上人是本协议中所述房屋的受买人。
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安置房产签订本协议(共四页),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拆迁安置房屋座落在,安置房屋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装修情况:
第二条、本协议中所述房屋为甲方拆迁安置房,是甲方的家庭共同财产。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条、上述房产的交易房屋面积和价格:
买卖房屋面积为平方米,按元/每平方米计
价,共计人民币元整(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但由于房产证尚在办理中,如实际安置房屋不足或超过平方米,按实际面积元/平方米计算总房款,多还少补。
第四条、付款时间与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付款人民币元整交付甲方,其中定金元整在年月日已支付,余款元整以付款收据为证。
第五条、房屋交付:
房屋竣工交付后7日内甲方将约定买卖的房屋及其附带的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由乙方所有。
第六条、关于产权登记及过户的约定:
对本房屋以后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它手续,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以下约定进行。
1、买卖房屋办理到甲方名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手续所需缴纳的税收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办理到甲方名下后,甲方应自领取之日起五日内,将领到的产权证书交由乙方。
2、在已办理到甲方名下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它手续之后,自乙方向甲方提出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请求之日起30天内甲方须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所须相关费用(包含双方交易费、营业税等)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原房屋产权人的产权证及国土证,原房屋产
权人结婚证及复印件,原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绝阻挠。
第七条、违约责任条款:
1、乙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内将房款交付给甲方,逾期达到一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付给甲方的定金归甲方所有,其余款项退回给乙方。
2、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协议,若甲方擅自解除协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协议或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房款,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款,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整给乙方。
3、甲方不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房屋和产权证书交付给乙方,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交付房屋和产权证书,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整。
4、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向甲方提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甲方超过30天不协助乙方办理手续,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整。
第八条、本协议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签定本协议,签定本协议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通过法律方式解决纠纷。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由甲方,乙方共同协商解决,与本协议同具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之日(年月日)起生效。本协议中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产权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留存备查。
甲方(签字盖章生效):
7.拆迁安置房买卖协议 篇七
【关键词】安置房;项目管理;实施过程
【中图分类号】 F407.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7-0293-02
1.引言
如今,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深,其基础和前提就是城市建设,在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过程中,拆迁安置工作又是一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敏感环节。所以,为了被拆迁人民的切实利益不被侵犯,同时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正常进行,许多城市都开始实施安置房建设工程[1]。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大家对拆迁安置房这一产品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不但要求产品的质量满足需求,还要求生产进度符合工程要求。而因为拆迁安置房的特殊性,工程要求的建设周期较短,普通的企业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当今市场和安置房的建设要求。为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对拆迁安置房实施工程项目管理[2]。
2.拆迁后安置房项目的定义
所谓安置是指对受项目影响的人员进行生产或者生活上的安排,并使其从项目中受益。拆迁安置房是配合城市改建项目、保障拆迁安置居民住房而定向开发的商品房。而拆迁安置房项目则是指在一定的时间、费用和质量要求下,完成拆迁安置房建设并移交的一次性任务的集合。对于这些任务的管理,即是拆迁项目管理。
拆迁安置房项目既属于工程建设项目,又有别于一般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具有以下不同特征:
① 安置房建设与拆迁工作具有极强并行工程的特点,这就要求对关键时间节点进行较严格的设计和控制;
② 拆迁安置项目的政策性极强,要从“形象工程”的高度做好对项目的定位工作,严格把好项目质量关;
③ 拆迁项目工作是系统工程,项目范围中不但要考虑拆迁和安置等子项目,也需要对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等内容进行认真策划;
④拆迁安置项目生命周期较长,具有从规划、设计、实施、交付到物管全部过程,因此,前期物业管理也需要纳入项目整体管理范畴。
由以上几点可以看出,只有正确理解拆迁安置房的主要特征,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才能达到预期的总目标。
3.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的内容可由多角度多方面进行描述,美国项目管理学会PMI(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e)根据项目管理的概念和涉及的管理范围,将项目管理归纳为九大知识体系:项目整体管理,项目范围管理,项目时间管理,项目成本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沟通管理,项目风险管理,项目采购管理。
所谓拆迁后安置房项目管理,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经营战略和内外部条件,以完成项目合同和实现企业综合效益为目标,按照项目内在规律,对拆迁安置房工程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地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
安置房项目管理的对象是拆迁后安置房项目,包括工程投标、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施工准备、施工、交工验收、前期物业管理及保修等阶段。因为项目管理内容是一个长时间的有序过程,并且随时间推移,项目管理内容随之变化,并且不同的管理阶段之间管理的内容差异很大,所以,必须进行有针对性地进行动态管理,以使资源最大优化组合,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效益。
4.安置房项目管理实施过程
4.1 项目策划管理文件的编制
项目实施前,进行项目管理文件的编制,并将其作为项目管理的指导性文件。该文件的编制和校对审核一定要于项目实施之前完成。具体内容如下:
① 编制《项目管理实施方案》,是为了确保项目管理目标实现的指导性文件,其内容分别包括:项目管理概述、项目概况、项目管理全过程管理的范围以及工作内容、项目管理目标、项目管理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极其职责、项目管理流程、十五项项目管理制度和项目实施工作重点等内容。
② 编制《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其是建设方与项目管理方之间相互约束的文本依据,由一下内容组成:标准条件、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专用条件等。
③ 项目管理部和总包单位共同起草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书》,由以下内容组成:管理协议书、施工阶段奖罚措施、施工阶段考核细则等。
④ 编制部门工作细则,包括综合管理部工作细则、分计划合约部工作细则、技术管理部工作细则等内容,该细则是现场管理机构内部管理性文件,其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员工行为准则以及工作指南等内容。
⑤ 编制监理文件。该文件是作为确保监理工作目标实现和指导监理工作开展的指导性文件,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监理规范》、《监理细则》、《旁站方案》、《现场监理管理制度》等。
4.2 项目施工前准备工作管理
在项目施工实施之前,根据编制的《项目管理实施方案》,应首先启动综合管理部的工作程序。项目管理部门须派遣专人与相应的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如环保、规划、建设局、人防、消防、质监、建设管理等部门,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在此同时,与电力、自来水、通信、勘察、设计、审图、检测、煤气灯单位沟通,并签订相关的合同。前期需办理的手续为: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核、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
4.3 勘察、设计阶段管理
技术管理部门根据设计院完成的设计草图,对建筑物内部布置的使用功能、外围构造效果、每一户的建筑面积、材料设备的选用、设计的性价比等进行全面系统的技术经济论证,且要做出书面审核意见书,报之于设计院,来进行设计调整以形成正式施工图。并将施工图送至审图中心审核,重新报设计院进行调整。在施工开始前,组织设计交底工作。
4.4 招标管理工作
计划合约部根据规划出的平面布置图并结合现场厂貌,同时考虑到施工和管理方便,对整个施工建筑物进行标段划分,经充分论证合理后,由造价编审工作人员根据划分标段进行标底编制,相关招标文件则由公司招标代理中心进行统一编制。为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正、科学、规范,组织招标资格预审、召开标前会议、确定招标定标期限。招标工作结束后,经草拟、评审后,编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经反复审查后,与施工单位鉴定《施工合同》。
4.5 造价工作管理
项目管理部从设计文件控制、工程招标、施工阶段跟踪审计、竣工结算等方面着手,并制定严格的控制措施:① 分部工程累计低于5.0万元的不签证,施工措施费已编入招标文件的不签证,材料价格上涨幅度低于10%差的不调整。② 合理优化设计文件,在不影响使用功能与工程质量的情况下,选用部分低价材料、工艺到工程中,从而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③竣工结算时,以《施工合同》以及《招标文件》为依据,严格控制不合理造价。
4.6 进度管理工作
进度管理工作是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线,首先,在工程招标工作时,将工期目标和违期处罚措施纳入招标文件中;其次,制定诸如基础、综合管线、景观绿化的阶段控制目标,并实现过程跟踪监督;再次,采用经济的手段来调动施工企业的积极性,若提前完成阶段计划,则工程支付款可超过施工合同一成支付;最后,综合管线提前介入,即改变了以往施工队伍撤退后再投入管线、道路施工的施工方法,在外墙脚手架拆除后,小区道路即迅速展开施工,从而提高了管理效益。
4.7 工程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管理是项目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而检测质量控制成败的最好评价是住户入住后的投诉情况。在实施质量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做到以下几项:① 强化监理责任,监督规范验收。在基础和主体施工阶段,技术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一起参加验收工作,帮助检查出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②在主要的工序进行施工之前,要求施工单位先进行样板施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大规模施工,以此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③推行分户验收工作,在住户入住前将质量通病全面解决,减少住户入住后的投诉以及维修工作。
5.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拆迁安置房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做法的阐述,使人们能够切实理解、接受工程项目管理,并希望本文能对推进城乡一体化、城市现代化工作提供些许参考。
参考文献
[1] 王大海,关于政府规划建设管理拆迁安置房工作的几点思考[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06年12期
8.安置房买卖协议书 篇八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系甲方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系甲方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二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该房屋位于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位于第___层,共____ (间),房屋面积为___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该房产备案登记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该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其无任何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质押、继承、夫妻共同财产等纠纷问题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该房屋有上述未清事项导致甲方无法向乙方过户的,由甲方自行解决上述纠纷及权利瑕疵问题,若经乙方催告的限期内仍未解决而最终导致该房屋无法过户的,视为甲方违约。
第三条:房屋的交易价格:
经双方协商一致,房屋每平米价格为____________人民币,房屋面积共计_______平方米,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大写: 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_拾____元整)。
第四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以以下第_____种方式付款。
1、甲乙双方同意以现金方式付款,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定金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拾___元整)交付甲方,并有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条。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当天,乙方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房屋首付款_______元(大写: 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拾___元整)给甲方。房屋的尾款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 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拾___元整于甲方将本合同所述房屋过户给乙方之日,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取得上述房屋产权证之前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甲方将房屋产权过户给乙方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提供给乙方拆迁安置房协议书原件,并经丙方共同在场意思表示,自转让之日起,该房屋永远归属乙方所有。若日后该房屋价值连城,甲方全家(包括但不限于父母、兄弟姐妹、夫妇)及子孙后代不得反悔。
三、甲方承诺在上述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时,及时予以办理并向乙方过户。甲方逾期办理产权且未向甲方办理过户的,自乙方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之日起,视为甲方违约。
四、甲方承诺上述房产没有典当、出售他人等情况;不会再次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如有发生,经乙方催告的限期内仍未解决问题而最终导致该房屋无法过户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承担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若违约,则需归还甲方房屋,并支付甲方房屋总价款3倍的违约金。
二、甲方若违约,则需归还乙方所支付的所有钱款及钱款对应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利息(前述利息自钱款交付之日起计算),并支付乙方房屋总价款3倍的违约金。
第七条:保证条款:
若甲方违约,丙方自愿对甲方本协约定承担的违约责任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乙方知道甲方违约或视为甲方违约之日起计算至甲方向乙方办理过户之日止。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若该房屋产权证登记上的房屋面积大于______平方米,则由乙方按照每平方米______元的价格补足甲方: 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面积小于______平方米,则由甲方按照每平方米______元的价格退还乙方。
二、甲乙双方应诚信履行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不可抗力因素(不属于人为因素)时或超出本协议范围的问题,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解决。
三、甲方的拆迁房的产权逾期的国家补贴归乙方所有。
四、如果上述房屋是经济适用房导致不能过户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丙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接内容为签字页)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年___月___日日期: ______年___月___日
保证人:______________保证人:______________
9.拆迁安置房买卖协议 篇九
甲方(出售方): 证件号码: 乙方(买受方): 证件号码:
为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就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于 年 月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出售方将其家庭位于 的房屋 套出售给乙方,房屋转让总价为 万元(人民币)。甲乙双方均承认该合同内容合法有效,约定对合同效力不存在争议。
第二条 双方合同签订之后至该房屋登记至乙方名下之前,甲方不得再对该房屋进行任何处分。
第三条 双方认可,在合同签订之后至该房屋登记至乙方名下之前,该房屋价值变化属于双方可以预见的范围。双方同意按照 年 月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第四条 双方约定,甲方须充分协助乙方取得房产证、国土证等权证,在办理相关权证过程中提供申办的相应材料。如甲方在接到通知之后不及时提供申办权证的相应材料,视为甲方拖延申办房产证,应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
第五条 甲乙双方此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以及对同一事项的约定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六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章):地 址: 电
话: 日
期:
乙方(签章):地 址: 电
话: 日
10.安置房房买卖合同 篇十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甲方原有住房被拆迁,可得安置房面积平米,甲方自愿将其中平米出售给乙方,双方经自愿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所售房屋位于,房屋建筑面积为80.98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
第二条、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甲方拆迁安置房,是甲方的家庭共同财产。该房交易甲方承诺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条、房屋面积和价格
甲方所售房屋面积为平方米,单价元/每平方米计价,共计人民币元整(大写:贰拾捌万壹仟元整)。
第四条、付款时间与方式
甲乙双方经协商以现金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在本合同签字后乙方支付首付款币人民元给甲方,第二笔房款人民币 元整于2011年____月___日付给甲方,第三笔(尾款)房款人民币元在产权过户给乙方后当日支付给甲方。上述款项甲方出具收条给乙方,并注明收款数额及款项用途。
第五条、房屋交付
1、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应将所持有的《拆迁安置协议》原件交由乙方保管,甲方应配合乙方选房。
2、甲方应在通知交房当日将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及其附带的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
3、交付的房屋实际面积如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
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所有权归乙方;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甲方返还乙方,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第六条、产权登记及过户
办理到甲方名下的产权证所需税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在房产证下来后当日将房产证交给乙方,并在10日内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须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绝阻挠。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内将房款交付给甲方,逾期达到一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支付给甲方的首付款归甲方所有,其余款项退给乙方。
2、甲方在接到办理房屋产权通知后未去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0.5‰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甲方返还乙方已付房款及利息,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给乙方。
4、甲方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及钥匙和产权证书交付给乙方,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0.5‰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返还乙方已付房款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给乙方。
5、甲方在产权证下来后超过10天不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0.5‰支付违约金,并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
本条约定的违约金按甲方违约时乙方另行购买同地段商品房所需的差价计算,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实际损失予以增加。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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