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

2024-07-07

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共7篇)

1.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 篇一

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和工业集中区内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对棚户区拆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棚户区拆迁应按《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拆迁人应向市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拆迁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五)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已足额存储的证明。

市拆迁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发放房屋拆迁许可。

第五条 从事棚户区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应按《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后,持证上岗。

拆迁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接受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的监督。

第六条 棚户区拆迁,由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特殊情况,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确定拆迁补偿方式和回迁安置地点。

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统一监制。

第七条 棚户区建设项目新建住宅回迁安置房户型为:小一室、大一室、小二室、大二室、三室。各类安置户型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小一室36平方米、大一室45平方米、小二室54平方米、大二室63平方米、三室72平方米。

安置户型的最大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普通住房标准。

第八条 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当对回迁安置房屋的平面设计进行审查。土地、房产等各部门按照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的审查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对棚户区内未按房改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房屋承租人,按下列规定向拆迁人缴纳费用后,由拆迁人按私有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拆迁人必须将所收取的费用移交产权单位。

(一)平房: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

(二)楼房: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的20%或依据房改政策计算的购房款。第十条 棚户区内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1+住宅改营业上浮率)+拆迁货币补贴金额+搬迁补助费。

(二)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三)拆迁货币补贴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为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的80%)×补贴系数(补贴系数根据搬迁时间确定:评估结

果公布之日起1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系数为7;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系数为3.5;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未搬迁的,系数为0)。

(四)搬迁补助费为每户400元。

(五)棚户区内住宅房屋以外的建(构)筑物等,不享受此项政策。第十一条 棚户区内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选择回迁安置,并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拆迁补贴建筑面积+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

(二)拆迁补贴建筑面积=(拆迁安置补贴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住宅改营业上浮率+拆迁面积补贴金额)÷800元/平方米。

(三)拆迁安置补贴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为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的90%)×补贴系数(补贴系数根据搬迁时间确定: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系数为8.5;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系数为3.2;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未搬迁的,系数为0)。

(四)拆迁面积补贴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6平方米补到36平方米所增加的建筑面积×620元/平方米。

(五)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拆迁补贴建筑面积)。

(六)享受拆迁面积补贴的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必须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逾期未搬迁的,不享受此项政策。

(七)搬迁补助费每户4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含采暖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发放。

(八)棚户区内住宅房屋以外的建(构)筑物等,不享受此项政策。第十二条 实行回迁安置的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拆迁补贴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安置。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拆迁补贴建筑面积之和相等部分,互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由被拆迁人按800元/平方米交纳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被拆迁人书面申请要求就近下靠回迁安置户型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拆迁补贴建筑面积之和超出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互不结算差价。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拆迁补贴建筑面积之和超过最大回迁安置户型,且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选择回迁安置的,由拆迁人先按最大回迁安置户型安置,剩余建筑面积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安置。分套安置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拆迁补贴建筑面积之和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800元/平方米交纳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被拆迁人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后,书面申请要求再增加建筑面积安置的,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再增加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格交纳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第十三条 回迁安置房屋的安置层位,由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按自选顺序号依序自主选择,并予以公示。

自选顺序号=(搬迁顺序号+交款顺序号)÷2。

第十四条 对自用居住浮房,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房屋的住用人,经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进行认定并公示。对符合条件,确需回迁安置,并在公示后1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由拆迁人安置一套小

一室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部分,互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产权归住用人所有;安置层位由拆迁人确定。过渡期限内自行过渡,各项补助费按有合法产权证照房屋补助费标准的50%发放。

第十五条 对居住在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具有合法产权证照,在本市无其他房屋,有市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未享受过相应拆迁优惠政策的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选择回迁安置,并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可选择一套大一室或小二室住宅房屋进行安置。选择大一室的,互不结算差价,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选择小二室的,45平方米以内(含本数)的部分,互不结算差价,超出45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800元/平方米交纳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安置层位由拆迁人确定。

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户籍在拆迁范围内,且户籍登记的家庭主要成员(父母、子女、夫妻)中有视力、下肢二级以上残疾,并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经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残联证明。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进行认定并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安置楼层原则上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具体安置层位由拆迁人确定。

被拆迁房屋为公有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自愿放弃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安置层位的确定按本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六条 对用于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在拆迁暂停期限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拆迁时正在营业,依法纳税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和补偿安置。住宅改营业上浮率根据经营性质和搬迁时间确定,具体见附表一。

第十七条 棚户区内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拆迁货币补贴金额(具体见附表二)。

拆迁非住宅房屋,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的金额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棚户区内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书面申请要求按住宅房屋进行回迁安置,并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由拆迁人按住宅房屋进行安置,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按非住宅房屋进行评估,不享受住宅改营业上浮。

第十九条 对不适宜在棚户区住宅小区内安置的工(企)单位的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城市规划确定安置地点。

鼓励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根据企业性质,进入工业园区安置,并享受“退城入园”的相应政策。

第二十条 棚户区内拆迁有限制性规定的特种(特殊)行业的非住宅房屋,在拆迁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内适于经营的安置房屋无法提供的,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自行选择产权调换用房。被拆迁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用房的,安置用房的房价中与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的等值部分由拆迁人支付;超过部分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被拆迁人搬迁后10日内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二十一条 自1998年以来,通过改制享受优惠政策取得出让手续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必须按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审查的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进行施工建设。回迁安置房屋的设计建筑面积与实际安置建筑面积相差±2平方米,为合理。

拆迁人未按图施工或擅自改变设计的,被拆迁人不承担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建筑面积不足的,不足部分由拆迁人按市场价格补偿给被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 棚户区拆迁优惠,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住用人)只能享受一次,并只限一套房屋。共有产权房屋只按一套房屋享受优惠。

第二十四条 对在棚户区拆迁中拒不搬迁的被拆迁人,经拆迁人申请,由市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两次以上);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行政裁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并由裁决机关出具裁决书。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3天。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迁。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强制拆迁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制订出行政强制拆迁具体实施方案。行政强制拆迁3日前,应将行政强制拆迁有关事宜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对在棚户区拆迁中有违法拆迁、擅自降低安置标准、未按图施工或擅自改变设计等行为的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未按房地产评估规范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单位;无证上岗、违法操作的拆迁工作人员和拆迁评估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裁决、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应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对拆迁中寻衅滋事,阻挠拆迁,影响社会秩序的,由公安等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棚户区拆迁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对在棚户区拆迁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照《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在棚户区拆迁中,其他政府规章、文件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管理程序可参照本办法办理;具体补偿安置标准由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25日起施行。附表一:

项 目 住宅改营业上浮率

评估结果公布 评估结果公布 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之日起10天之日起20天内 内

(含本数)搬迁

(含本数)搬迁

从事商业、服20% 务业

从事生产、加15% 工业

从事办公、仓10% 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

附表二:

项 目 拆迁货币补贴金额

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起20天内(含本

内未搬迁

10% 5% 2%

0

0

0

数)搬迁 未搬迁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500万元(含本数)以下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0 金额

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本数)

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本数)

5000万元以上

金额×10%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5%0(拆迁货币补贴金额低于50

万元按50万元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3%0(拆迁货币补贴金额低于10

0万元按100万元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1%0(拆迁货币补贴金额低于15

0万元按150万元计)

2.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 篇二

笔者结合郑州、南阳征收拆迁工作实际,分析当前区政府征收拆迁难的原因,从定位党委政府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出发,立足程序探究依法征收及公权力保障,就突破区政府棚户区中的瓶颈进行探讨,供同仁参考。

一、区政府城中村改造征收拆迁步履艰难成因分析

1.土地变性报批的障碍

城中村改造无法回避土地征收变性。集体土地征收的基本程序是先报批变性再补偿安置和拆迁。在集体土地征为国有之后,首先提倡协议拆迁,然后针对少数漫天要价的“钉子户”,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就进入了“强制力保障之下的充分协商”的良性征收拆迁状态,不可能出现久拖不拆的现象。

2.区政府难以协调市城乡规划局的障碍

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首先需要得到被征收人认可,容积率、建筑率、绿化率等建设规划指标掌控在市规划局,如不明确这些规划指标及建设方案,被拆迁人难以认可。而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土地出让是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的前置条件,净地又是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这样,制订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不可能取得规划部门的审批,这种互为前置条件的怪圈成为国土、规划部门推诿扯皮的正当理由。

3.城中村建筑物高密度的壁垒

城中村建筑物高低参差不齐、呈无序分布,排水、排污、消防、人防等基础设施先天不足,普遍存在抗震安全性差、火险隐患突出、环境脏乱差、市政设施不配套、治安混乱等问题,造成了诸多的社会隐患和城市问题,成为城市现代化发展的严重障碍。城中村的长期存在和无序发展,极大地威胁着所住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已严重影响了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约了城市整体形象和品位的提升。为此,城中村常被形容为城市健康躯体上的“毒瘤”,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城中村建筑密度高达70%甚至达到90%,“握手楼”、“贴面楼”、“一线天”现象十分常见。

4.公安机关不作为的障碍

违法建筑可以由政府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合法房屋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采取自焚、自杀的方法阻挠强制执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妨害公务罪。该罪名的侦查权由公安机关行使。然而,2011年3月3日,公安部下发了《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政府强制执行权,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不起诉超过六个月的,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下达执行裁定后,移送政府执行。强制执行成功与否取决于强制执行预案是否完备、组织是否周密。强制执行预案主要包括外围安全保障、内部“控制”被执行人。这两项工作均需要公安机关全力配合。征收工作中,极少数被征收人为了阻挠征收或者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采取撒泼耍无赖甚至暴力对抗的手段,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毁谤、诬告陷害和故意伤害。为了维护征收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促进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公安机关对上述违法行为应当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院不作为的障碍

征收是在强制力保障之下的一项工作,当事人即便是行政机关都不可能自行启动强制程序,都要通过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或者非诉执行等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在法院做出执行裁定后仍不履行搬迁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可以移送政府强制拆除,也可以移送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以保证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是,一些地方近年来几乎没有征收司法强制执行,似有支持政府中心工作不够之嫌。这些现象虽与行政机关前置程序不严谨不规范有关,但更与法院回避敏感案件、不肯担当风险、不敢司法强制、恐惧信访追责等有直接关系。

二、撬动规划执法,促进协议拆迁

面对违法建设的执法,基层单位担心矛盾上移,领导同志批评执法不力,许多职能部门争论不休,其实都是源于对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规划执法主体确定不清造成的困惑。现将规划执法的主体和执法路径厘清。

1.征收拆迁与违法建设相伴而生,但规划执法的行政权归属不在区属有关职能部门而是市城乡规划局

征收拆迁工作必须依法行政,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以卧龙区为例,确定规划执法的行政权归属问题时,根据规划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即“三定规定”),确定了城乡规划局是违法建筑执法主体。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遗憾的是南阳市已经过早地撤销乡镇成立办事处。显然,南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为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规划局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拆除的,经催告后由市城乡规划局移送违法建筑所在区政府强制拆除,区政府在做好强制执行预案的前提下,组织公安、执法、公证、办事处强制拆除。

2.规划执法程序的启动

从法律关系上来讲,有几个可能的启动方式:其一,通过区政府致函市城乡规划局,请求履行查处违法建筑的职责,城乡规划局对违法建筑查处严重失职、渎职,不作为成为常态,担当意识缺乏,恐怕区政府难以协调;其二,以村委会名义向市城乡规划局举报特定违法建设主体,其5日内不履行查处职责的,以村委会为原告,以市城乡规划局和国土资源局为共同被告,以违法行为人为第三人,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村委会还可以向所在地检察院举报有关执法人员渎职。但是考虑到行政执法权的权威性,建议采取区政府致函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请求履行查处违法建筑、违法占地的法定职责,但为保证执法效果,需要市委、市政府的高度关注和明确要求。

3.做好善后工作

其一,合理补偿。很多城中村房屋,建造时间较早,而当时政府对其规划管理薄弱、职责不清,对目前违法行为发生也应负一定责任。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区政府应对于上述情况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经评估按成本价给予补偿。同时,鉴于违法建设所在地已经列入征收拆迁区域,故可在强制拆除后,按照征收拆迁的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其二,加大宣传。要抓好典型、扩大依法行政的成果。充分搜集违法建设特定户、典型户的“最牛”违建事实,例如有的违法建筑连楼梯和窗户也没有,明显是为拆迁补偿而抢建,在对其依法处罚的程序启动同时,主动向媒体披露其借违法建设索取巨额补偿款的种种企图,争取舆论的关切和支持,同时也对其他违法建设产生震慑,利于全面开展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自觉走协议拆迁之路

1.制作电视访谈录像

由电视台就棚户区改造有关事宜和有关征收拆迁法律政策采访权威专家,也可组织被拆迁人代表就自己关心的问题向权威专家提问,通过采访和解说,宣传征收拆迁法律政策,把录像刻成光盘,发放到每一个被拆迁人手中,让被征收人熟知依法征收法律政策。

2.发征收手册和温馨提示,引导协议拆迁

给每一户被征收拆迁人发征收手册和风险提示,广泛宣传征收拆迁法律政策,在风险提示中,按照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计算出协议拆迁被征收拆迁人得到的利益和强制拆除后得到的利益,两项利益比较,强制拆除后被征收人损失利益是多少,通过风险提示,被征收人有一本明白账,用利益引导群众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3.在拆迁处广泛张贴宣传标语营造氛围

由法律顾问团队拟定具有鼓动性标语内容,征收办制作标语,在棚户区改造片区张贴标语,营造拆迁氛围。通过宣传造势,让群众感到拆迁是大势所趋,势不可挡。

四、协助配合,形成合力的组织保障

1.成立“征收项目指挥部”

区委书记或区长担任总指挥长,区领导包项目并担任具体项目指挥长,要求具体项目指挥长领导、指导、协调征收全过程,具体解决疑难个案。总指挥长定期组织征收工作调度会,通报进度、分析存在的问题、交流经验、提出要求。具体项目的指挥长深入具体问题全面领导,而非挂名,着力解决征收工作的疑难问题。

2.将干部培养、提拔与征收拆迁工作岗位锻炼结合起来

组织部门相关单位抽调一些公道正派、工作能力强、值得培养的后备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后充实到各个征收项目中去工作。

3.纪委监察局抽调人员加大对依法履行职责监督力度

增加诫勉谈话频率,以增强公信力,防止推诿、扯皮、不作为。内外勾结导致补偿安置不公平,被征收人攀比也是情理之中的,也因此成为“钉子户”。纪检监察局在预防渎职和打击渎职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力,征收拆迁具有深入的专业性,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专业问题学习研究,事前预防、事中参与监督,减少事后诸葛亮。

4.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征收区域内的营业执照进行核实

属于骗取或者未依法年检的,应当注销并抄送征收部门。伪造或者骗取营业执照的,不予按照商铺进行补偿安置,监察局或检察院向工商局调取工商审批档案,违法颁发营业执照的应当依法纠正错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公安消防机构履行职责

城中村存在许多家庭旅馆,违反消防的强制性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在征收中要求按照商铺进行补偿安置,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职责,坚决取缔。

6.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城中村存在许多餐馆,违反食品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在征收中要求高额补偿,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坚决取缔。

总之,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对于合法建筑,用好用足法律、行政法规,做到行政主体适格、事实准确、程序规范,司法机关保障到位、强制力发挥效能,就能打出组合拳,取得好效果;对于违法建设,负有法定职权的市城乡规划局敢于作为、依法行政,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积极配合、通力协作,不仅能尽快拆除违法建设,还让其心服口服。即便被征收人提起复议或诉讼,政府也不会败诉,即使败诉也不会有行政赔偿。同时在舆情应对时,也能主动、及时、适度,相信一定能赢得舆论、群众和上级的认可与支持,为加快棚户区改造给力。

注:作者为法学博士,在最高人民法院从事行政审判工作十多年,对征收拆迁、房屋登记等房地产法律问题具有深入研究,发表论文一百余篇、出版专著多部,担任多所高校教授或者研究员,为政府提供依法征收拆迁法律服务以促进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取得良好的效果。作者电话:13380083168(粤),13701178064(京);邮箱:1572943101@qq.com。

3.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 篇三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6〕5号

八道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保证市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市区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由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房屋拆迁时,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施的补偿安置,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本规定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房标准的公有房屋承租人。

第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以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安置为主、以货币补偿安置为辅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按本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 产权调换安置:

(一)拆迁私有产权的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原面积(指房屋产权证照载明的建筑面积)拆一还一。其中:选择多层楼房一层或顶层的,原面积部分不结算楼层差价款;选择其它楼层的,原面积部分结算楼层差价款。其它楼层与一层或顶层的差价款,每平方米最高不得突破150元。扩大面积在8m2(含8m2)以内的,享受优惠价每平方米860元;超出8m2(不含8m2)以上的,按实际销售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被拆迁人选择高层住宅回迁的,须交纳多层楼房与高层楼房的差价款。扩大面积在8m2(含8m2)以内的,享受优惠价每平方米1200元;超出8m2以上的,按实际销售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

在拆迁区域内,被拆迁人要求分户、合户回迁安置的,享受一户优惠政策。

(二)公有房承租人交纳扩大面积款的,扩大面积部分产权归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平房的,原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60元由承租人购买产权;承租的公有住房是非采暖楼的,原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85元由承租人购买产权;承租的公有住房是砖混采暖楼的,原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00元由承租人购买产权。

(三)拆迁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并 依据不同地段、不同区位结算结构差价。回迁多层楼的结构差价每平方米最高不得突破300—700元;回迁高层楼的结构差价每平方米最高不得突破500—1000元。需扩大面积部分,按商品房销售价格缴纳扩大面积款。对严重污染及影响周边环境不适宜回迁安置的生产经营性房屋,在拆迁时予以货币方式补偿安置。对其生产经营性房屋的设备、原辅材料等由被拆迁人自行搬迁,所需费用经拆迁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由拆迁人全额支付;未能达成协议的,凭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金额,由拆迁人予以承担支付。

(四)拆迁住宅兼营业性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按下列标准执行:

1.住宅兼营业的房屋,产权人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按规定进行年检、依法缴纳各种税费,且经营期限满一年以上的。

2.具备本条第(四)项第1目规定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须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用途认定;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当日到现场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人在接到拆迁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不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用途认定的,视为自动放弃。

3.住宅兼营业性房屋面积的认定标准,以实地核定经营面积所占房照载明建筑面积的比例认定:营业面积比例不足50%的,按50%(含50%)进行认定;50%—70%(含70%)的按实际面积进行认定;70%以上的,按全部面积认定。

4.被拆迁区域内既不临街又不临路且在住宅区内从事营业的房屋,在拆迁时必须经本人申请,并由规划、拆迁、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现场予以确认。

第七条 货币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市政府制定和公布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予以评估。

(二)拆迁有证照的私有住宅房屋,按照房屋证照所载明的建筑面积乘以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三)拆迁棚户区范围内涉及无籍房产权确认的,按白山政办发〔2003〕14号文件规定,符合始建于1999年末以前并投入使用的主房,且院内副房与主房间距超过6米以上(含6米)的,经房屋所有人申请,由规划、拆迁、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现场确认予以办理。

(四)拆迁有证照的非住宅房屋,按原房屋证照所载明的建筑面积乘以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五)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赁的公产住房且其承租人要求货币补偿的,对承租人按其承租住房市场评估价的85%给予补偿;对产权人按其市场评估价的15%给予补偿。对产权人补偿所得资金由财政专户存储,作为政府投资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六)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对房屋评估价格不能接受的,可自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日内另行选择其它评估机构进行二次评估,费用自理。两次评估价格相差3%以上,拆迁双方当事人就拆迁补偿安置不能达成协定的,以房屋专家鉴定委员会依法裁定的价格为准。被拆迁人自接到评 估报告之日起3日内不选择二次评估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被拆迁人回迁面积小于原拆迁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第八条 特困户、低保户的安置补偿标准: 对特困户、低保户的确认,由八道江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民政局出具相关手续认定,同时予以公示,由监察部门监督执行。

(一)对特困户回迁安置有照面积部分,按原面积拆一还一,免交8m2(含8m2)以内的扩大面积款;对低保户回迁安置有照面积部分,按原面积拆一还一,免交4m2(含4m2)以内的扩大面积款,扩大面积部分的产权归个人所有。

(二)特困户、低保户同时享受8m2的优惠价;如需再扩大面积,按回迁楼房实际销售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

(三)对特困户、低保户原有照面积较小,确无能力交纳扩大面积款,且回迁安置在36m2以内的,扩大面积部分为公产(含免收8平方米以内扩大面积部分),按廉租房有关规定交纳租金。

(四)在城市棚户区内居住的农村特困户、低保户比照城市特困户、低保户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棚户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的,其户型设计为36m2、45m2、45m2以上三种户型供回迁户选择。

第十条 拆迁住宅房屋,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每证照500元的标准给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未按期搬迁的,减发50%的搬迁补助费。

第十一条 对在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截止日前完成搬迁的,由拆迁人以房照为准并按每户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能回迁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一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三条 在过渡期内遇有冬季采暖期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每一采暖期以房照为准每户1000元的标准发给采暖补助费。

第十四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助: 拆迁国有、集体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人员工资补助,按照拆迁范围内的在岗人数,依据过渡周期,按照市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130元的规定执行;其经营利润补助,以税务部门征收该单位上一所得税计算利润总额的20%予以一次性补助。

第十五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私有房屋,其房屋所有人自行经营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按从业人数向经营者发给生活补助费;其从业人数的确定,以该房屋营业面积每10m2按一人计算,补助标准按照市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执行。

对持有工商执照的私有房屋以及在无照房屋内经营的实行货币补偿的从业人员生活补助,按本条前款的规定执行,其补助期限为2个月。

第十六条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利润的补助,以上缴纳所得税总额的30% 予以一次性补助。对拆迁国有、集体、民营企业的房屋,在拆迁前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停发职工工资的单位,不发给任何补助费。对个体经营者在拆迁前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发给从业人员生活补助费。

第十七条 对被拆迁房屋附属物的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砖混无照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0元;

(二)砖木无照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

(三)土木无照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

(四)木板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

(五)砖围墙高度在1.5米以上,每延长米20元;

(六)菜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

(七)手压井每眼100元。

各类树木,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各类果树:已达产果龄的每棵50元,未达到产果龄的每棵10元;

(二)其它各类树木:

胸径5公分每棵10元;

胸径5—10公分每棵20元;

胸径10—20公分每棵30元;

胸径20—30公分每棵40元;

胸径30公分以上每棵50元。

(三)未达到本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标准的树木,按每棵2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对拆迁当年扦插的苗木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标准、搬迁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对到达裁决限定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不履行搬迁义务,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被拆迁人不履行搬迁义务被强制执行拆迁的,所发生的强制执行等一切费用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强制执行不影响当事人依法提起拆迁安置补偿的诉讼。

第十九条 本规定对其他事项未作出规定的,依照市政府第22号令发布的《白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市区棚户区拆迁改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4.拆迁补偿标准之养殖场拆迁补偿 篇四

邢女士系安徽蚌埠龙子湖区朝阳村人,2000年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大力发展养殖业的号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在本村承包农村集体土地近10亩经营了一个养鸡场,因为劳动人民天生勤奋之秉性兼具经营之道,邢女士经营的养殖场顺利躲过了2002年的“非典”及2003年的“禽流感”,饲养的畜禽不仅无一疫情反而从初始的单一品种发展至蛋鸡、肉鸡等多种经营,数量达到6000余只。邢女士是幸运的但又是不幸的,2010年邢女士家的养殖场被地方政府划入拆迁范围,对于拆迁人只给110万拆迁补偿款,不能另行安置新区域继续经营养殖业的补偿条件,邢女士一家感觉犹如遭遇灭顶之灾,一家老小十余口人的生计将无从着落,邢巍及丈夫、儿子一家三口甚至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在养殖场不能继续经营的情况下邢女士到底应当获得多少拆迁补偿款,其拆迁补偿标准到底是什么?地方政府与邢女士一家都没能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于是各执一词,当然达不成共识,拆补纠纷由此形成。

2011年初,蚌埠市国土局、区规划局、镇政府、区政府陆续对邢女士下发了《非法占地处罚通知书》、《违法建设通知书》、《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将邢女士辛苦经营十余年的养殖场定性为违法建筑,决定即日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因为不接受拆迁人的补偿条件,养殖场转眼之间竟然被政府定性为违法建筑,邢女士当然不能接受。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造就出的法治意识强烈的社会主体,邢女士岂能容忍地方政府一意孤行、为所欲为,经营了十余年的养殖场真的就是违法建筑吗?带着这个疑问邢女士被逼走上了法律维权之路。邢女士与所有被拆迁户一样都是淳朴、善良的人,都不想落个“刁民”、“无理取闹”之恶名,更不是趁机勒索政府发什么拆迁财,只是想寻求一个法律上的公平、公道。强拆迫在眉睫北京拆迁律师杨波临危受命,勇敢的将这份重担挑了起来。

拆迁维权第一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促进政府职能转换的试金石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为拆迁维权的主要调查取证方式,我维权律师介入后针对拆迁人合法拆迁应当具备的法律文件,及时指导委托人向不同的行政机关提起了若干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的行政机关及时作出了回复;有的行政机关不作任何反 1 应,信息公开申请如同石沉大海。这充分验证了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地方政府职能由职权型向服务型转变的任务是何等艰巨。

根据强拆迫在眉睫的紧急案情,我维权律师于第一时间发出律师函,指出拆迁人以违法建筑名义进行强拆是错误的,希望地方政府三思而后行,闻戒自勉,依法行政!令律师万万想不到的是地方政府竟然不顾我维权律师及当事人的强烈异议,坚信违法建筑的认定没有错,并最终于2011年4月11日组织大队人马将养殖场全部推平,饲养的畜禽被运走一空。邢女士一家后来形容当时的心情时说:“感觉遭到了洗劫”。

维权之初遭受重挫,我维权律师大为震惊。殊不知政府不懂法,违法行政是要付出相应代价的!拆迁维权第二辑---行政复议树上开花,一纸行政复议决定书奠定维权成功的基础 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情况,我维权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将市发改委、市国土局等行政机关复议至相应部门。

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的情况,我维权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将区规划局颁发的规划许可证行政复议至蚌埠市规划局,蚌埠市规划局很快就作出了撤销规划许可证的复议决定;与此同时将市国土局作出的(蚌国土支处字【2011】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至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于2011年9月7日作出(皖国土资复决字【2011】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市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从另外一个角度将养殖场系违法建筑的观点击得粉碎,但是地方政府竟然还懵然不懂。

省国土资源厅的(皖国土资复决字【2011】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如同雪中送碳,如同黑夜中的一盏明灯,成为本案维权成功的关键,为将来的起诉区政府强拆违法案奠定了坚实的胜诉基础。行政复议在拆迁维权中如果运用得当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拆迁维权第三辑---行政诉讼法治博弈中的法官独立与自由心证

针对市发改委信息公开不作为的情况,复议机关竟然无视案件事实及法律明确规定,作出了驳回的复议决定。我方当然当仁不让,诉至法院定要讨个说法,经过我维权律师的成功演绎,据理力争,蚌埠市蚌山区法院不得不于2011年4月16 2 日作出【(2011)蚌山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市发改委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义务行政不作为违

法”。司法监督行政在我维权律师努力推进下点滴记录中国法治进程,其中法官的自由心证,敢于超然于行政干预独立判案起了关键作用。

行政诉讼立案难众所周知,针对区政府强拆通知及强拆行为违法两个法律关系,杨波律师指导委托人历时5个月终于将区政府告上法庭,该案系本拆迁维权中的主打程序,在我维权律师有理、有据,稳扎稳打的精彩发挥下,特别是有了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的(皖国土资复决字【2011】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为有力佐证,庭审法官不得不感叹“没

法判我方输”,但是作为“地方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的人民法院”敢判区政府败诉吗?庭审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法院迟迟不能做出处理决定,法官的自由心证及独立判案受到了严峻考验。

面对慢慢无期的等待、煎熬,委托人扮演起了“独孤求败”的角色,一次一次的去法院要求下“判我败诉”的判决书,但是“慎独、公正、顾大局、识大体”的人民法院又怎么会判我方败诉呢。还是等„„ 我们的人民法院到底要向左走还是向右走? 拆迁维权第四辑---国务院行政裁决征地批文案系我国目前行政法治的主要模式 针对涉案地块的两个征地批文,我维权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将其行政复议至安徽省人民政府,要求确认违法。2011年9月2日复议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的(皖行复字【2011】27号、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我方当然不服,根据法律规定杨波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将其复议至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2012年3月16日国务院作出(国复

【2012】81、82号)行政复议裁决书“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皖行复字【2011】27号、28号)行政复议决定”。地方政府顿时慌了手脚,一个“民告官”的个案在我维权律师这里竟然“惊动了开封府且亲自作出处理”,这不是偶然,这是与我维权律师的专业、精湛、至诚分不开的。本拆迁维权案进行到此种地步地方政府不得不出面承认其在行政强拆上存在“瑕疵”,同时恳请养殖场拆迁补偿的标准到底是什么,愿意按照标准补偿到位,并且希望我们能够从法院及省政府撤诉。

2012年4月11日拆迁人蚌埠市龙子湖区政府与被拆迁人邢巍、邢长华在我维权律师主持下达成一致,签订补偿协议,过付了280万元补偿款,原拆迁补偿款近三倍的补偿条件在我维权律师的成功演绎下不是天方夜谭。也许是巧合领取补偿款之日恰恰是强拆满一周年之际,自此本拆迁补偿维权案历时一年圆满结束。2012年4月20日上午邢巍一行两人专程从安徽蚌埠赶往北京向我维权律师赠送锦旗以示感谢。律师点评:

5.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篇五

偿安置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和补偿安置标准

产权确定办法及补偿安置界限: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 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九、建筑、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6.宋朝有没有拆迁补偿? 篇六

宋神宗元丰六年(1083年)正月,汴京出现了一次拆迁,因为要开挖汴京新城的四面壕沟,需“移毁公私舍屋土田”。

既然要拆迁,就涉及補偿,当时朝廷便委任一个叫做杨景略的官员,专门负责拆迁补偿。根据补偿方案,对土地被征用的民户,政府“估值给之,或还以官地”;被拆迁的官营房、民坟、寺舍,则由一个叫做“京城所”的机构安排“拨移修盖”。

从这次拆迁记录可以看出,当时宋政府对拆迁户的补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实物补偿,即由政府另拨给官地、另造房屋还给拆迁户;一种是货币补偿,按照房地产的市场价,给予赔偿。

当时开封府搞了一次大规模的市容市貌整顿,按照规划,城墙内侧三十步范围内的官私建筑物都要拆迁,以便留出足够的城市公共空间。负责拆迁工程的是开封府的推官祖无颇。祖推官统计了工程涉及的拆迁户数目,并一户一户参验地(房)契,再根据当时开封府的房地产价格,计算出被拆迁物业的估值,总共有“百姓屋地百三十家,计值二万二千六百缗”。此外,尚有一部分寺观、官屋也要拆迁,由“京城所”择地重建。

130家拆迁户,共补偿22600贯钱。算下来,平均每户可获得政府补偿170多贯钱。朝廷批准了这个拆迁补偿标准,由户部拨款支付。

那么每户170多贯钱的补偿到底是高是低呢?这需要参照当时汴京的物价与市民收入水平。北宋时,在汴京街边摆个小摊做小买卖的社会底层人物,一天约有几十至一百文钱左右的收入,170多贯钱大约是一个底层小市民五六年的收入;从物价的角度来看,北宋开封的房价,繁华地段绝对是“寸土寸金”,170多贯钱肯定买不了一间像样点的房子。不过,这次拆迁的房屋都在城墙附近,属于偏僻之地,又是一般平房,房价毫无疑问要远低于市中心的豪宅,北宋前期,在开封府下辖的中牟县,100贯钱就可以购买到一套很好的住宅了。应该说,每户170多贯钱的补偿是参照时价计算出来的,还算在合理区间。

南宋杭州:租户也补偿搬家钱

南宋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六月,杭州也有一次拆迁。由于“皇城东南一带,未有外城”,宋高宗命令“临安府计度工料,候农隙日修筑”。高宗说,这个工程需要多少钱,临安府请先做个预算出来,报给尚书省,从皇室的内藏钱中拨款;尽量不要拆迁“民间屋宇”,如有拆迁,务必“措置优恤”。

负责拆迁补偿的官员叫做张偶,负责筑城工程的官员叫杨存中。七月份,杨存中向皇帝呈交了一个报告,大意是说:根据筑城图纸,臣等做了实地勘察、测量,划定了建设路线,现在要修筑城墙的地方,十之八九是官府的“营寨教场”,只有少数“居民零碎小屋”需要拆迁。等筑城完工后,“即修盖屋宇,依旧给还民户居住”。高宗同意了这个筑城方案。

张俑也向皇帝报告了拆迁补偿措施:“所有合拆移之家”,如果是业主,则在附近官地中拨给一块同等面积的宅基地;如果是租户,则由政府盖造公寓,“仍依原间数拨赁”;城墙内外,只要是“不碍道路”的屋宇,则“依旧存留”。此外,政府对所有的拆迁户,都补偿“拆移搬家钱”,业主每一间房补贴10贯钱;租户则减半,每间房5贯钱,另外5贯钱给业主。这个拆迁补偿方案,高宗皇帝也批准了。

值得指出的是,租户也能够获得一半“拆移搬家钱”,表明当时政府对租户权益的重视。(资料来源:腾讯·大家)

7.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 篇七

居住房屋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

1、搬迁补助费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1款规定,一次性支付每户搬迁补助费800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为计户单位)。

2、安置补助费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3款规定,一次性支付每户安置补助费1000元。

3、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煤气设施补偿费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含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以及对有偿取得煤气设施费用的补偿,由拆迁人承担。

4、有照房屋货币补偿金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类区、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额。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市内区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低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最低货币补偿标准补偿;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高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每户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的,拆迁人应按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贴。

随着2008年2月,大连市公布了“新普通商品房标准”,该新标准普遍上调了级地标准:一级地、二级地10000元/平方米;三级地、四级地8000元/平方米;五级地、六级地7000元/平方米;七级地以上6000元/平方。考虑到保护被拆迁人不因拆迁造成居住水平降低的原则,部分地区正在研究采用重置新建商品房价格扣减结构成本差价方法计算补偿金,相信政府会尽快出台政策重新调整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5、公有租赁房屋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属于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的20%支付给被拆迁人,80%和增加的建筑面积补贴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6、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7、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补偿金=建筑成本×剩余期限/批准期限

同时,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拆除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的临时建筑,属于使用人自住、具有常住户口、别处确无住房的,使用人要求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按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中房屋四类区补偿标准的50%支付给使用人。

8、房屋附属物

按照附属物成本乘以成新度适当给与货币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

1、搬迁补助费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1款规定,一次性支付每户搬迁补助费800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为计户单位)。

2、安置补助费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2款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600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四十五条规定,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采取过渡安置的,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安置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年;安置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第四十六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在1年以内的,每月附加50%;1年以上的,每月附加100%。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每户每月20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4、有照房屋产权调换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补贴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

按照上述规定,产权调换的差价=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补助费用。

另一种方法:拆一补一,即原房屋面积抵顶调换后房屋面积,由被拆迁人支付房屋结构差价和增加的建筑面积差价,其他费用另算。该方法在《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但可以成为一种公平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法。

5、租赁房屋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或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仍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拆除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的临时建筑,属于使用人自住、具有常住户口、别处确无住房的,拆迁人应按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中房屋四类区补贴标准给予妥善安置,使用人需按房价的50%承担安置费用。

7、无照房屋、房屋附属物、装修参照货币补偿方式执行。

二、生产经营房屋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

1、有照房屋货币补偿

根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拆迁估指导意见》等现行的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文件,经营用房屋拆迁补偿程序上归纳为以下三点:一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二是协商不成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类区、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房屋市场价格,以确定房屋补偿价格;三是根据评估价格再行协商或行政裁决。

生产经营房屋通常要经过评估程序确定房屋市场价格,但房屋的评估值不能反映被拆迁房屋的全部价值,因此完全依据评估值作为拆迁补偿金是不合理的。该评估价格中不包含装修价格、停产停业损失、无法恢复设备价格等,且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评估侧重考虑的是被拆迁房屋的类区、用途、建筑面积因素,所以评估值往往不能被当事人所接受。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采取协商途径尽快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是处理生产经营用房屋拆迁中的最好办法。当然协商应建立在一个合理的补偿金额范畴内,可以选择市场比较法,参考同地区、用途、面积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确定,也许可以选择重置法,按同用途市场商品房价扣减土地出让金、结构成本价差并通过剩余使用年限比例综合确定补偿价。

2、无照房屋货币补偿

无照房屋应首先排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并充分考虑其使用用途。生产营业用房和附属用房不能等价补偿。

生产营业用无照房屋与有照房屋属于同一建筑,且用途一致情况下,房屋评估时不做区分,只是注明该房屋中无照面积数值,供拆迁双方协议补偿价格。如果无照房屋是单独建筑,且无法通过规划部门确认为临时建筑时,可参考《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按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计算补偿金,即货币补偿金的30%支付给被拆迁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3、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按照建筑净值予以补偿,即建筑成本×剩余期限/批准期限。如果该建筑属于生产经营用房屋的,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另行予以考虑。

4、房屋附属物

房屋附属物包括单独的收发室、食堂及水塔、门楼、围墙等建筑物。按照附属物成本乘以成新度适当给与货币货币补偿。

5、装修补偿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含经批准住宅临时改变用途的),对经房屋产权人同意装修的不动产部分,拆迁人应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装修原值的评估价格,进行折旧后对装修人予以补助,年折旧率为20%。依此规定,装修经5年以上将面临没有补偿。拆迁双方对此可以协商,适当给与放宽补偿。

6、在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按《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拆迁生产、经营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停产、停业期间,按上年度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收入标准的1.5倍,向被拆迁单位支付直接受到影响的在职职工的生活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生活补助费。

计算该项补助费时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职工人数要求以劳动部门登记为准,需要以劳动合同、保险登记记载为准。二是统计局收入标准优先选用该行业工资收入标准,无该标准是,区别选择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全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市内四区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收入。

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通常该项损失有以下几种补偿方法:⑴补偿标准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400元,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⑵补偿标准按其房屋市场评估金额的百分比,给予一次性损失补偿;⑶补偿标准按特许特许经营剩余期限×利润;⑷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3~25元/平方米•月×合理补偿月份;⑸以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的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

当事人双方可协商选用哪种形式,但计算该项补偿费时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利润应以税务机关登记为准,如采用定税的企业,利润不能超过税务局的相关规定。二是合理补偿月份双方协商确定。

8、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煤气设施补偿费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含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以及对有偿取得煤气设施费用的补偿,由拆迁人承担。

9、运输费、设备安装费和无法恢复适用设备补偿费用

按照《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不提供周转房过渡安置,由拆迁人支付因搬迁发生的运输费和设备安装费,并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运输费按实际发生可估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拆迁双方可协商确定,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专业的资产评估师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二)产权调换

1、有照房屋产权调换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补贴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

按照上述规定,产权调换的差价=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补助费用。

另一种方法:拆一补一,即原房屋面积抵顶调换后房屋面积,由被拆迁人支付房屋结构差价和增加的建筑面积差价,其他费用另算。该方法在《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但可以成为一种公平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法。

2、租赁房屋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或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仍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3、在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按《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拆迁生产、经营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停产、停业期间,按上年度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收入标准的1.5倍,向被拆迁单位支付直接受到影响的在职职工的生活补助费。计算该项补助费时要考虑三个问题,一是职工人数要求以劳动部门登记为准,需要以劳动合同、保险登记记载为准。二是统计局收入标准优先选用该行业工资收入标准,无该标准是,区别选择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全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市内四区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三是补偿月份按实际发生。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通常该项损失有以下几种补偿方法:⑴补偿标准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400元,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⑵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3~25元/平方米•月×合理补偿月份;⑶以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的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当事人双方可协商选用哪种形式,但计算该项补偿费时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利润应以税务机关登记为准,如采用定税的企业,利润不能超过税务局的相关规定。二是补偿月份按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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