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支付体现劳动价值(doc)

2024-10-01

新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支付体现劳动价值(doc)(精选11篇)

1.新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支付体现劳动价值(doc)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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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怎么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两种。那么,解除劳动合同怎么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9种情形:

1.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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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危险作业Σ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种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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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λ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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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λ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来源:(解除劳动合同怎么支付经济补偿金http://s.yingle.com/ld/222787.html)劳动工伤.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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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支付体现劳动价值(doc) 篇二

2006年7月,张某从技工学校毕业后到某设备制造公司从事车工工作。张某经过技工学校的培养,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到公司后工作也很勤奋,车床操作技术提高很快,2007年10月担任车工班班长。2008年1月公司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车工班班长。2009年3月,张某请病假1个月,公司按照病假工资给予张某病假待遇。2009年4月上旬,张某痊愈,正准备回公司上班,就在这时,张某的同学王某找他帮忙,请他到王某所在的工厂开车床赶制一批产品,待遇比公司稍高,张某就向公司再请2个月病假,公司也同意了。但考虑到张某的病假时间较长,公司就任命刘某代理班长职务。张某请了2个月病假后就到王某所在的工厂工作,2个月病假期满后才回公司上班。在此期间,公司领导听说张某请病假是去为某工厂工作,心有不满,且刘某在代理班长职务期间表现出色,得到班员的拥护,于是继续让刘某担任班长。张某没有能够“官复原职”,遂向公司提出继续担任班长的要求。公司经过研究拒绝了张某的要求。2009年7月,张某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给其提供班长岗位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书面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拒绝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张某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令某设备制造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张某以某设备制造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给其提供班长岗位为由,书面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张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工作岗位与劳动条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某设备制造公司与张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工作岗位为车工班班长,劳动条件是车床设备和工具等等。某设备制造公司不给张某提供车工班班长岗位,确实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张某可以请求裁令某设备制造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提供车工班班长岗位,并赔偿因不提供车工班班长岗位所造成的工资损失。张某以某设备制造公司不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请病假去其他单位工作,某设备制造公司给予其病假待遇,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的行为是不诚信、不道德的,侵害了某设备制造公司的合法权益,某设备制造公司可以责令其改正,并可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专家建议: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一定要慎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若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同时,劳动者到单位就职要诚信,努力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使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好的收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3.新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支付体现劳动价值(doc) 篇三

2009-12-19 20:19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在以下情况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裁减人员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的;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

散,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9、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0、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经济补偿金的补偿年限的计算办法

4.新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支付体现劳动价值(doc) 篇四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单位。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2.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4.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利益。

5.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6.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8.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者劳动。

9.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10.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就是加班费)。

11.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工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

5.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6.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员的。

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5.新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支付体现劳动价值(doc) 篇五

经济补偿

2004年3月10日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4)2号第二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该劳动者仍属用人单位职工,与其他劳动者享有同等待遇。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裁减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复函,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因此,这里采用了“裁减”的字眼,因此,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问题。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6月23日联合下发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也即意味着劳动者被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依法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2008年9月18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国务院的这一规定,突破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应规定,使得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无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都自然终止,而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因此,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员工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文本意义上理解,似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使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这种用工关系仍然属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这就直接导致2004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也因此失去法律效力,但该条例却未明确规定终止后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目前对经济补偿金的理解,经济补偿金为一种民法特别法劳动法上的义务,适用法无明文规定则无的原则,也即在法律未明确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无任何法律可以推论出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广东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应东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请求,发布了一个复函:《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经济问题的复函》,该含内容如下:

粤劳仲函[2009]1号

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有关劳动者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未获得养老保险待遇退出劳动岗位是否需经济补偿的请求》(东劳仲委[2009]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劳动合同终止。现有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返聘或者在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

该复函正是基于法无明文规定则无的原则,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迄今为止,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作出的最新的规定。然而,该复函毕竟为仲裁委员会发布,仅对劳动系统内部在审理案件时具有参考性质,对法院没有拘束力。

个人认为,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更符合社会公平原则。虽然,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复函表面上更符合法律的规定,然而,首先,就社会公平原则上讲,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基本或者即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他们本应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而无需劳动,但他们失去工作后并无任何经济来源,他们本应依法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因各种原因无法享受,如果终止劳动合同而不给付经济补偿,则更使其生活陷入困境,不符合老有所养的社会基本原则,也不符合人道主义。而经济补偿具有对之前贡献的补偿和对未来失业风险的补偿双重性质,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一定的经济补偿正符合上述经济补偿的性质。其次,从劳动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来说,劳动法现基本已脱离民法而具有社会法的性质,劳动法很多方面都扮演着社会稳定、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并不遵从法无明文规定则无的原则,现有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6.新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支付体现劳动价值(doc) 篇六

实务中,存在大量用人单位因厂址搬迁而引发支付不愿意随厂搬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从而加重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搬迁,是否一定支付不愿意更换工作地点的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笔者认为不一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的合同解除权,即出现该两条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不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劳动者服从单位合理安排。

劳动者如果不愿意随厂搬迁,则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那么,遇到上述情况,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关键在于劳动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需要结合以下几点综合判断:

一、《劳动合同》中是否有“工作地点不能变动”“变动工作地点需协商一致”等确定了唯一工作地点的约定?

若《劳动合同》中有上述的约定,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固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自愿对自己的管理权利进行限制,是有效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搬迁后,用人单位在事实上履行不能,故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厂房旧址与搬迁的新址地理位置距离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旧址、新址的地理位置也是衡量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标准之一,若两处位置相隔不远,劳动者通过交通车、公交车等在合理的时间内能够到达新址上班,属于合 理工作地点变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服从安排,到新址上班,发函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属于自动辞职,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搬迁的用人单位是否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了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如果用人单位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采取开通交通车、修建职工宿舍、发放交通补贴等方式向劳动者提供工作便利与工作环境,在地理位置合理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搬迁安排。

7.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篇七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点

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因法定事由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在外国有很多国家都有类似规定,有的国家将经济补偿金称作遣散费,有的李军

一、经济补偿金概述

(一)经济补偿金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因法定事由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在外国有很多国家都有类似规定,有的国家将经济补偿金称作遣散费,有的叫作离职费。经济补偿金具有以下特征:

1、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性。经济补偿金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不容当事人进行约定。法定性包括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条件、范围以及适用标准,都由法律明确予以规定,当事人不能以约定随意更改。

2、经济补偿金的单方性。经济补偿金始终是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具有补偿性。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只须满足法定条件即可,而无须支付任何对价。

3、经济补偿金的强制性。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具有强制性,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二)经济补偿金的类型

广义上说,经济补偿金有合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与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之分。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指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文仅在合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这一语境下,将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做一个系统的详细的总结与分析。

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期满前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就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当注意的是,此种经济补偿金适用前提必须是由用人单位一方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解除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则不能获得此项经济补偿金。实践中,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意向书;反之,用人单位应当要求劳动者递交辞呈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意向书,以防发生纠纷后的举证不利情形。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导致劳动者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今。因此,此种补偿金也可称作劳动者依法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行使单方预告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适用经济补偿金。原劳动法对此未作规定,劳动合同法在此是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范围。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相反,用人单位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无权获得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产生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权。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列举的情况。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则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该种经济补偿金与劳动法规定是相一致的。

2、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与劳动法有所不同的是,劳动合同法在此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范围,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的,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之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换言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的,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则是,用人单位虽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续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劳动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导致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但是这里应当注意的问题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的“约定条件”,实践中是有歧义的。所谓约定条件,应当是指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这里的条件应当包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包括当事人约定的条款。比如,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而劳动者不同意调整的岗位。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呢?在其他条件均相同的情况下,仅仅调整工作岗位,是否构成与“约定条件”不符?如果构成,用人单位的管理权是否会受到很大规制?

(2)因法定事由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所谓法定事由,是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或者不能继续履行,因此法律规定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事由有两种:一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是用人单位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由此也可以看出,此种形式的经济补偿金,实质上是因用人单位单方面出现的情势,而导致其主体资格不再延续所产生的。这一点也劳动法所没有规定的。因此,我们也可将此种经济补偿金称作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灭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的,或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产生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依法可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下列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无过错情形下的解除,法律为保障劳动者失业后的生活,而规定用人单位仍然负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由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法进行裁减人员的情形,对被裁减的人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虽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续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劳动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解散的。

三、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解除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和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者有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用人单位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因劳动者的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约定工作任务完成而终止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六)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均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四、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 具体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

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由此可知,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为标准,其中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其中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8.详解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 篇八

一、22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包括

(1)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8.其他

以上10种具体情形+其他,共同点是,错在单位。所以,虽是劳方提出解除,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协商解除”。这里则要区别是谁提出的:若是劳动者提出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提出则应当支付。因此,双方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3种情形叫做“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即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没错儿,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注意除外条件。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二十二条还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即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后半段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ps:用人单位自己不签要付双倍工资,自己想签劳动者不签,又要给补偿,用人单位(企业)伤不起啊!3

总之,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经列举出来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共有22种。除此以外,劳动合同因其他正当原因而解除或者终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说,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其实是个咬文嚼字的问题,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只不过性质非补偿而是赔偿了。

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标准是多少?

若属于前述情形,用人单位应当给经济补偿金,接下来的问题是,给多少?

钱的问题,当然以约定为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可以就补偿金达成协议。关于协议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然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如果协议确定的标准低于该法定标准,是否会因为“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呢?

不会。法律关于补偿标准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法谚说的好,“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真实自愿情形下达成的协议可以排除该规定。协议无效只能是因为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以及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等缘由而被撤销。

对用人单位而言,谨慎的做法是,直接在协议中写明劳动者明知法定标准而排除或者放弃。否则,劳动者反悔,协议就算白签了。

接下来再说法定标准以及相关的一些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有两个问题值得展开一说:

1.工资究竟包括哪些钱? 5

看《工资的范围》一文,就可知道“工资”这个概念的外延很不稳定。不过,要算经济补偿金的话,就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解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作为劳动者,为避免被坑,最重要的要记得,是应得工资,不是平常你实际到手的那些钱,还得算上公积金、保险之类。

2.按这个标准算出来的就是你能拿到的吗?不一定!因为经济补偿金可能要缴税。而用人单位可能借代扣代缴机会做文章。

有两个文件确认这种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体计税办法与一般工资薪金不同。

第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178号),内容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6

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住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子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第二个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内容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时间及其与赔偿金、违约金的关系

(一)支付时间、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后半段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二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可见,经济补偿金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时一次性支付。

不过,很多地方比如湖南、四川等地政府都曾为国企处理下岗问题出台规定,允许“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分期支付协议。

(二)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关系

经济补偿金是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而赔偿金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则无必然联系。

一般,赔偿发生在违法行为导致损失的情况下。最典型的比如《劳动合同法》第88条规定的情形: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如果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还有是这一类违法行为存在,当然可以同时要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这种情况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能并存。

还应注意,经济补偿金一定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而赔偿金则有可能是劳动者给用人单位的。比如《劳动合同法》第86条和90条规定的情形: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劳动合同虽不在合同法调整范围,但究其实质上也是一种民事合同,违约金规则应与合同法一致。“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以约定为前提。所以,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愿协商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当然有效,除非有法律明文禁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22条和第23条分别规定的是服务期和竞业禁止协议的违约金。

但应注意,这一条并不禁止合同中约定其他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法不禁止即可为。

9.新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支付体现劳动价值(doc) 篇九

劳动争议纠纷案

申请人:熊某某,男,汉族,1989年10月16日生,住江西省高安市

石脑镇塔溪村熊家自然村56号

委托代理人:张利群,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45区怡景大厦(华丰新安商务大厦)A栋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基本案情:

申请人:熊某某,男,汉族,1989年10月16日生,住江西省高安市石脑镇塔溪村熊家自然村56号。申请人2010年10月16日入职,担任营业员一职,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单位工作期间,申请人每月工作22天,每天上班8小时,有考勤卡,工资自2011年5月份开始通过银行发放,之前发现金,有签字。公司自2011年9月开始就拖欠工资。申请人于2011年12月6日提出被迫辞职。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800元/月。于是申请人熊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其请求如下:

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700元(1.5个月×1800元/月);

2、支付2011年9月、10月份的工资3100元及25%的补偿金775元;

3、2010年11月16日至2011年12月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9800元(11个月×1800元/月);

4、支付2011年11月1日至30日的工资1800元;以上合计28175元。

案情分析:

代理律师针对申请人陈述的案件事实以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了以下分析和判断:

1、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被申请人自2011年9月1日就开始拖欠申请人的工资,一直到2011年11月份的工资都不支付。申请人只是通过向被申请人借支部分费用用于日常生活。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属于拖欠工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提出辞职的情况。申请人于2011年12月6日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被迫辞职,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申请人自入职被申请人处就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也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但本案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已经超过一年,所以超过部分已经构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再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3、关于拖欠工资问题:被申请人自2011年9月1日开始就没有向申请人足额支付每月工资,被申请人拖欠工资的证据确凿,该仲裁要求也是有事实依据的。

结合以上事实和分析,承办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以支持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结果:

2012年1月6日,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

裁决,裁决如下:

深宝劳人仲新安庭(案)字[2011]165号(非终局裁决):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

1、2011年9月1日至10月31日的工资人民币31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75元;

2、2011年11于1日至30日的工资人民币1800元;

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700元;

4、2010年11月16日至2011年10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9800元。

上述仲裁裁决完全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申请人表示愿意接受裁决结果,无须起诉。

案件点评:

10.新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支付体现劳动价值(doc) 篇十

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 不溯及既往原则, 2008年 1月 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按照之前的 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小王 2007年 7月 1日至 2007年 12月 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小王的劳动 合同于 2008年 6月 30日期满终止,年限正好 6个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 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补偿基数按照小王 2007年 7月 1日至 2008年 6月 30日 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果小王的劳动合同 是 2008年 4月 30日到期 , 自 2008年 1月起至 4月 30日 , 年限不足 6个月 , 则用 人单位应当向小王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答:实行分段计算的方法。

一种:实施基数和期限均分段的计算方法,以 2008年 1月 1日为分界点计算。此前用 481号文件所规定的基数及计算方法计算;此后用《劳动合同法》规定 的基数及计算方法计算。(主要考察基数的不同计算口径:因为根据 481文件 对于三种情形涉及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 工资作比对。

一种:实施期限分段计算方法:以 2008年 1月 1日为分界点计算。此前用 481号文件所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满一年按一个月计算,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此后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满一年按一个月计算,满半年不 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按半个月工资计发。

答:对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 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一种算法 :本案中如果小王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 公司应当按照小王 2000年 7月 1日至 2007年 12月 31日的工作年限(正好 7年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金为 8个月×月工资(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赔偿金为月工 资×0.5个月×2倍。即 A+B*2 一种算法:以 2008年 1月 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两者相加之和 乘以 2---为赔偿金 :(A+B *2 一种算法:以《劳动合同法》规定为准,不实行分段计算,按照劳动者入职时 间到最终解除时间确定是否符合(满一年按一个月,满半年按一个月,不满半 年按半个月工资标准计算结果 *2---为赔偿金。

举例 :小王 2007年 4月入职 , 合同期限三年 , 2008年 6月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应当向小王支付赔偿金。

小王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为 14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获得一个半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以此数额 *2=赔偿金。这种情况下,就没有考虑 481号文 件的规定。

特别注意:最后一种算法是目前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系统的统一计算方法。(有 待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细化标准出台再行调整

转载自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徐海威先生的博客

最后一种算法莫名其妙,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规定,劳动局的人应该多 学习法律知识,尤其法理。

11.新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支付体现劳动价值(doc) 篇十一

2004年7月4日孙树收到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通知内容大意是:由于他不胜任本职工作,自2004年7月31日起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关系。

孙树于2004年8月24日,到区劳动保障局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1.补交他在职期间的“三险一金”;2.支付“解除合同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3000元;3.支付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27000元及经济补偿金6800元;他在职期间一般情况下都是每周工作7天每天8小时,且每周值班一次时间自下午5:00至次日早8:00);4.要求被诉人支付劳动仲裁费,

孙树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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