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办法

2024-11-14

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办法(共11篇)

1.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办法 篇一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文号】工信部财[2009]532号 【发布日期】2009-11-25 【生效日期】2009-1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部财[2009]532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国务院法制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现已印发。

工业和信息化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法定代表人因其所任职务而对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离开所任职岗位,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工作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进行。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任免、奖惩被审计法定代表人的依据。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经费应当予以保证,经费列入财务预算。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以下简称人事教育司)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工作,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委托。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以下简称财务司)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工作,根据工作委托,对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条 部内有关部门根据责任分工,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依法依规进行追究和处理。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人事教育司、财务司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审计计划。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单位的事业发展和经营发展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资产管理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六)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内部管理控制情况;

(七)被审计法定代表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八)其他与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情况。

第十二条 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组织结构、资本结构、重要资产产权证明、重要投资合同、贷款合同目录、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的批准文件等;

(二)单位的管理情况,包括单位内部决策程序以及执行情况、内控制度以及执行情况等;

(三)任职期间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单位外部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等;

(四)任职期间单位重大事项,包括重大投资决策、重大诉讼、重大资产损失等;

(五)任职期间单位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

(六)任职期间的决策机构办公会会议纪要以及纪录;

(七)其他经济监督部门对本单位检查后提出的工作报告和处理意见;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需向其他部门或单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的依据、方法、内容和范围;

(三)任期期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资产管理状况;

(四)对外投资管理以及收益情况;

(五)任期内存在的主要经济问题;

(六)审计评价;

(七)审计意见或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 步骤与程序

第十六条 人事教育司依据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委托,明确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起止时间,原则上审计起止时间不超过五年。

第十七条 财务司接受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委托后,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重点,配置审计资源。

第十八条 财务司应当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在召开进点会议时送达。

第十九条 财务司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会同人事教育司组织召开有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议。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应当在会议上报告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在现场审计过程中,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有关信息系统以及电子数据,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可以提请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务司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现场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组应当及时向财务司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报送财务司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意见。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财务司。

第二十四条 财务司在对审计报告、被审计法人代表经济责任履职报告、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和研究的基础上,向人事教育司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将报告送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

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评价应当以审计查证或认可的事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标准等为依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方面的决策能力、管理水平、经营效果,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情况,作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第二十六条 责任界定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法定代表人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行为;

(四)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法定代表人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法定代表人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商业秘密和被审计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办法规定的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由有关部门或者其所任职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部主管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司和人事教育司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办法 篇二

(一) 经济责任审计的涵义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力制约监督制度, 在纠正责任缺位方面应该发挥积极作用。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实践最早起于1986年底, 当时审计署发布《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从此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便在各工厂厂长离任时得以开展, 直到2006年2月28日新修订《审计法》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 并且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广泛开展。从这个层面来讲, 经济责任审计是作为一种特殊的审计类型出现的, 即针对一种特殊的受托责任关系而建立起来的一套审计体系。因此, 从理论上讲,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主体 (通常是政府审计机关) 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 来监督、评价和鉴证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由此可见,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是具有一定独立性的专门机构 (就目前而言, 主要是国家审计机关) ;而审计的依据则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项政策;审计的程序和方法主要是现代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但却不局限于此;审计的目标是检查相关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的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作出的决策是否存在失误以及有无明面的经济问题。

(二)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经济责任审计在实施过程中, 须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评价, 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相关人员的经济决策权、经营管理权以及财经政策执行权的监督。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经济责任审计的的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点。第一, 相关经济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经济责任审计的被审计对象往往是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其受人民之托行使国家公权力必须遵循各种相关法律法规。经济责任审计必须首选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任期间是否贯彻执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检查其有无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经济政策相矛盾或抵触的行为。第二, 经济决策程序的合规性以及经济决策的执行效果情况。按照规定, 领导干部在进行经济决策时须遵循民主决策的程序, 那么这种程序的合规性以及该经济决策的执行效果如何, 是否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成效, 这将都是经济责任审计予以关注的内容。第三, 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状况。应通过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情况, 尤其是被审计人所控制的经费使用情况,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进行审查。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功能

(一) 经济责任审计提高了政府问责机制的效率和效果

2006年新修订的《审计法》规定了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权限, 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 有利于各审计部门之间在审计过程中的配合和协调。此外,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专门法规, 对经济责任相关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规范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由此可见, 经济责任审计在法律范畴内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行为进行了约束, 是推进我国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有效手段, 其对较为严重的经济责任进行处理, 减少了政府问责的环节, 提高了政府问责的效率。

此外, 经济责任审计机制无论从审计主体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方面, 还是从审计的方法、程序以及内容等方面都具有比较明显的制度优势, 对于防范领导干部职务犯罪、贪污腐败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审计主体方面, 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主体一般是政府审计机关, 同其他纪律检查部门相比, 其一般具备更高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审计方法方面, 经济责任审计在传统审计查账的基础上, 还可以灵活运用各种实现审计目标的方法;审计程序和内容方面,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连续审计, 可以分为前任、现任、后任经济责任审计, 其不仅关注会计账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还对相关领导干部在任期内重大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 提高了政府问责机制的效果。

(二) 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明晰领导责任, 健全组织责任机制

在我国, 政府机构领导握有较大的公权力, 加之我国浓厚的“官本位”思想, 这种权力一旦失去有力的监管监督, “权力寻租”现象将比比皆是, 而监督监管的核心问题在于明晰相关权力主体的责任。政府机构领导干部责任机制的建立是我国政治民主建设的需要, 也是规范领导干部行为的重要保障。众所周知, 责任机制的构成要素包括确立责任目标、责任履行、责任监督和追究责任等方面。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就在于确认和解除领导者任期目标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其在建立责任机制方面则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此外, 经济责任审计是揭露错弊、惩治腐败,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一般而言, 揭露错弊、惩治腐败是提高政府治理水平和国有企业治理效率的重要保障, 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在于对领导干部任期内执行财经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在一定程度上判断领导干部是否正确履行其经济职责、是否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同时, 经济责任审计也是预防错弊, 从根源上治理腐败的重要手段。通过经济责任审计, 可以发现个别领导干部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背后隐藏着的腐败问题, 提高政府治理水平和公司治理效率。

(三)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制度在政府管理领域的有效尝试

随着经济的发展, 社会分工日益精细, 受托经济责任内容也在不断发展, 现代审计功能随之不断拓展、创新。如在政府审计领域, 审计功能的中心已从财政财务审计转向绩效审计, 强化对政策、绩效的评估和对权力的监控。在注册会计师审计 (民间审计) 领域, 审计功能已从原有的历史财务报告审计拓展到范围广阔的审计鉴证与审计认证、经营审计、环境审计与认证、社会责任审计等新的领域。在单位内部审计领域, 审计功能已从原有财务审计转向管理咨询与风险控制, 同时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与提高公司治理效率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审计创新是推动我国审计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动力, 而经济责任审计则正是现代审计与我国政治经济制度形态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全新的审计领域, 是一种审计创新。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 这种创新完善了我国的审计理论体系, 有力推动我国整个审计事业的发展。

三、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完善

(一) 重新梳理受托经济关系, 重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制度

在我国, 全体公民是公共权力、国有资源和资产的所有者,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该权力, 即表现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受托于人民代表大会对公共权力、国有资源和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而政府机构领导、国有企业负责人则间接受托于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代表人民对政府权力运用情况进行监督。然而, 在我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 经济责任审计是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拟定年度工作计划, 由组织部门、纪检部门、人事部门、国资委等来具体委托审计机构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 这其中人民代表大会的缺位无疑扭曲了这种受托经济关系, 给经济责任审计机制留下制度隐患。对此, 笔者建议, 应道重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制度, 使得现有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包含人大, 从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三位一体”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模式。这样不仅可以扩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范围, 使得更多领导干部的权力使用情况置于审计的监督之下, 还可以显著提高审计的独立性, 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

(二) 建立经济责任联合审计制度, 实现审计成果共享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制度之一, 有赖于其他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甚至可以直接借鉴其他部门有关监督检查的结果, 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因此, 有必要建立经济责任联合审计制度, 在于审计工作过程中贯彻“协同作战”的理念, 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审计工作的展开、审计成果的运用等各个环节中都要关注来自相关部门的信息, 与财政、检察、纪检、监察、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密切配合, 找准工作的切入点, 有针对性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质量。此外, 在审计过程中, 应当有效地做到审计成果共享, 减少审计工作量, 将审计重点放到重点单位的重点项目, 如此不仅可以节约大量的审计力量, 还可以大大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效果。

(三)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制度, 保障公民知情权

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公告制度是指经济责任审计主体通过各种形式, 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向社会公予以公示的一种制度。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公告应当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公告三个阶段, 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提高社会公众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支持和参与, 有力推动来自舆论和社会的监督, 更有利于推动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的落实。如社会公众在了解到经济责任审计信息事前披露的审计项目以及事中审计项目的进展, 公众便可以较为积极地参与到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 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线索或证据, 帮助审计人员有效地把握审计重点, 大幅度地提升了审计的效率和效果。而事后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予以公示, 将移交司法、检察机关的案件予以公开, 以让社会公众了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成果, 有利于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心。

参考文献

[1]蔡春、陈晓媛:《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理论依据》, 《中国审计》2005年第3期。

3.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思考 篇三

关键词:市场经济;经济责任审计;防治腐败

中图分类号:F239.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2) 14-0088-01

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领导干部队伍管理和监督,提升干部素质、防治腐败,建设高效廉洁干部队伍的重大举措。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审计职业的专业性,更涉及审计对象的特殊性,如何开展和做好这个工作是关系国家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由来和特点

受托责任关系是审计产生的基础,而经济受托责任关系则是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基础。市场经济条件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为经济事项的直接管理者或经营者接受政府准确的说人民大众委托履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财政收支管理等经济管理职能。为了督促管理人员更好的完成受托责任,政府则指派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完成经济使命的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可以看到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质就是政府委托审计机关对管理者完成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是一种特殊的审计活动。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特殊的审计活动,其特殊性表现在:

1.它是对干部任期内完成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因此是经济监督与行政监督,对人监督与对事监督的结合;

2.它是政府机关指定的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的强制审计,而不是审计机关自行安排的,也不是领导干部可以自由选择的;

3.它要求对审计机关审计过程发现的经济问题分清责任,并作出评价;

4.它的审计结果具有特定的利用价值,是干部管理部门行使干部任免等职能时的重要参考依据。正因为如此,它在审计过程中受到的人为因素干扰的可能性更大,受到的阻力可能更多。

5.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情况审计;企业管理经营情况审计;干部遵守廉政情况审计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

(一)经济责任审计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必要要求。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开始全面的市场经济进程,市场要放开、经济要发展,需要一批有着先进意识和改革思想的管理和经营者,需要这批管理和经营者持续的为市场输入活力。这就需要实行经济责任审计以监督和激励这批人员。

(二)对管理经营者实施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职经济责任审计,先审后离,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市场经济中,政府放开国有企业,管理者权利增加,自我意识加强,容易产生道德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人民利益受损。对管理经营者进行任期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职经济责任审计,先审后离,问题不解决不得离开,有利于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经济责任审计是防治腐败,建设高效廉洁干部队伍的需要。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对领导干部和经营管理者没有一定的约束,则容易滋生腐败,导致其堕落;对领导干部如果没有一定的任期经济成效考核和奖惩机制,领导干部也没有足够的动力提升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也是防治腐败、建设高效廉洁干部队伍的有效举措。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注意点

(一)重视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审计失败风险。经济责任审计归根结底是一种特殊审计,鉴于审计对象的特殊性,如果审计者没有足够的权威和独立性,就无法对这批领导干部和经营管理者实施有效的审计,审计过程中可能受到各方面的干扰,审计人员也可能被贿赂“拖下水”,使得审计风险加大。

(二)确定审计责任时要注意可控性和会计信息的局限性对经济责任确定的影响。特别要注意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领导干部和经营管理者在作出决策时,有的失误和损失是无法控制的,如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对于这类不可控的因素,只能要求其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负责,而不能对灾难本身的发生负责;其次,会计信息本身具有局限性,如当前对部分资产的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使得资产不能如实反正当前状况,这类责任也不能归到其身上。

领导干部和经营管理者作出决策时有的是集体通过的,有的是其个人审批,对于集体决策的失误,只要求其承担管理责任,对个人决策的失误则要承担全权责任。此外,还要分清此责任是主观造成还是客观原因,公正的对待管理者。

(三)既要注重微观经济责任审计还要延伸到宏观经济责任审计。对微观经济责任的审计相对比较容易,如审计报表非常客观,但是对党政机关干部的宏观管理责任审计相对则较难。一方面宏观决策的作出本身就是一个众说纷纭的两难问题,其次宏观决策难以用标准进行衡量。但是经济责任审计仍然应该延伸到宏观领域,用经济的平稳运行等宏观指标作为考核,在分清可控因素和不可控因素,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考核。

(四)界定责任人时向关联方延伸。在《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负责,因此,通常在提到经济责任时,总把目光对准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中应明确责任人及关联方。对领导干部直接指挥造成的经济责任应要求其全权负债,领导干部下属决策造成的经济损失,则不能要求其承担全权责任,否则的过高的风险会打击其积极性。

(五)经济责任审计之后对经济责任的评价应该制定一套全面的指标,予以客观化。对此,笔者的建议是针对不同级别干部制定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对党政领导干部以评价经济发展情况、财政收支情况、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和遵纪守法情况为重点;对企业领导人以企业盈利性、成长性、发展性,报表真实客观性,领导人廉洁自律性为重点。严格按照指标考评领导干部和经营管理者,作为对其进行奖惩和考评的依据。

(六)把内部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经济责任审计不能只重视最后的外部审计,应将防微杜渐贯穿到平时工作中。企业和机关设置内部审计部门,设计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直接由政府管理,随时抽查,加强其经济责任意识。

(七)不要先离任后审计,坚持先审后离。领导干部离任后,有的资料查找会相对困难,在新手接任之前还可能出现无人管理的空当,因此要求领导干部审计后离任,交接不清不得离任,能更有效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八)加强人员培训,全面提高审计水平。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特殊的审计,是针对特定对象的审计,要求专业知识多,人员素质高,应提高从业人员的入门槛,在具有相应工作经验的人士中挑选高素质人才。此外,还要不断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利用高科技手段审计,完善科学指标建设。

参考文献:

[1]王明洲.突出重点、用好成果,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J].当代审计,2011,3.

4.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办法 篇四

中办发〔1999〕20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国有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审计。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人民政府下达审计指令。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也可以由社会审计组织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遵照人民政府的指令,按照审计管辖范围,依法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九条 审计通知书下达后,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十条 审计机关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审计,分清企业领导人员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企业收益的分配;与上述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分清企业领导人员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及本人的意见。审计组应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承担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对企业领导人员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承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也要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提交的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该企业领导人员的调任、免职、辞职、解聘、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或纪检监督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专项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六第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对下级审计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上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负责对下级部门执行本规定、利用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已列入稽察特派员稽察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5.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办法 篇五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8月4日

2必要的人员、时间、技术装备和经费等审计资源。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审计机关的部门预算,由本级政府予以保证。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市、县(市、区)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同级党委或政府的有关领导担任,牵头和统筹上述部门的相关工作。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定期听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汇报,研究重要事项。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联席会议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开会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作出有关决定,充分发挥领导职能。

第十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各项决定及其他日常工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关的服务。

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制度。组织部门在与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时,应告知其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要求。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作为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报告的重要内容。报告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免职、辞去公职、辞退之前,应清理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经济诉讼和担保,以及个人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和账面未涉及的其他事项等,按制度规定及时办理离任经济事项的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建立审计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各级审计机关应与组织部门加强合作,运用信息技术建设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岗位性质和经济责任的复杂程度实施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别审计对象,可以采取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方式。

对不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以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代替。

第十五条 建立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对权力高度集中、掌握稀缺资源、自由裁量权大等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任中至少审计一次,以促进权力

6第二十三条 有关党委、政府和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提出的要求或提供的情况应作为审计关注的重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审计法定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在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前,审计组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查阅有关资料,重点掌握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工作思路、工作举措,梳理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决策、重点工作,以确定审计重点。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由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责情况,审计组介绍审计工作安排。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参加进点会的其他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十条 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可以向有关领导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审计单位人员、关联单位人员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服务对象等调查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情况,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责任制考核情况、各种专项检查结果和信访查办情况,提请其他有关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或就特定事项作出说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并通过访谈、民意调查等方法,增强审计过程透明度和社会公众参与度。

第三十三条 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审计范

(五)预算、计划和合同;

(六)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

(八)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九)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

(十)其他标准。

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其他规定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不能作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各级审计机关可按不同种类的审计对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评价体系是建立在审计内容基础上、能客观描述审计结果的方法体系,主要的评价指标应与审计内容相关,并合理利用统计数据或党委、政府有关考核数据。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区分和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虽经相关会议讨论但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会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逐步探索和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问效问责机制。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

6.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篇六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由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内部审计 工作规定 通知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中国化学股份发[2011]393 号

关于印发《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的通知

各子公司: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由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于2011年12月9日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编号为CNCEC-RU-C-AA-011-V01-2011,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经济责任审计 实施办法 通知

评价组组长担任。审计项目组长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与被审计企业的审计工作事宜;(二)负责审核财务审计方案和绩效评价工作计划;(三)负责带领审计项目组(含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正式进驻企业,并落实有关工作要求;

(四)在审计工作中,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要事项;(五)负责组织访谈、与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交换审计意见;(六)负责组织审核和修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件:

(一)拥有相关领域的中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执业(技术)资格,或者具备较丰富的企业财务管理或财务审计工作经验和经历;

(二)熟悉被审计企业(单位)所在行业的情况;(三)具有较强组织、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四)能够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产产权证明、重要投资合同、贷款合同目录、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的批准文件等;

(3)企业的管理情况,主要为以文字形式描述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如内部财务核算制度、业务操作规程、授权与权限制度、费用开支审批办法等。

(4)重大事项,包括重大诉讼、重大违纪事项、重要会议记录等;

(5)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情况、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原因说明等。

(6)企业有关财产损失审批及税务部门批准处理的文件,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银行对账单等外部资料。

(7)在财务审计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2.企业及领导人员应提供的绩效评价资料主要有:(1)任期内企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2)任期内企业经营目标及目标实现情况;

(3)领导人员关于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应包括任期内的主要业绩、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效果、职工生活改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中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进一步改进企业经营管理的意见与建议等;

(4)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审计项目组与企业相关部门(纪检监察、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等)沟通信息,了解有关情况。根据审计重点、被审计企业的基本情况、业务流程特点和了解掌握的有关线索等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并报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根据审计的分工,审计项目组组长率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进驻企业,组织召开由被审计领导人员及有关人员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见面会,明确工作要求及配合事项。

被审计单位领导人员及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四)发布审计相关信息,包括:

开展本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依据;委托单位及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工作具体时间段落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内容、方式、方法等;审计公告的目的和方式,审计项目组具体的电话、电子邮件、办公地点等联系方式方法。

(五)开设审计意见箱,收集群众的意见,掌握审计线索。审计意见箱的钥匙由审计现场负责人掌握,对收到的有关情况保守秘密,不得泄漏。

(六)财务审计组进行风险评估、完善方案。

1.财务审计组进驻企业后应当对被审计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初步测试,进一步了解被审计企业的基本控制环境、内部控制状况和主要业务流程、接受外部审计及其他各种审计检查等基础情况,了解任期内发生的重大经营活动和其他重要情况,评估被审计企业的财务审计风险,确定财务审计的重点内容和具体工作范围,修改完善审计工作方案,经审计项目组长审定后实施。

2.绩效评价组进驻企业后应当了解被审计企业的基本组织状况与基本财务状况,了解被审计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任期目标、任期工作表现、职工中的口碑、任期内工作职责及完成情况等个人基本情况。

实质性测试的重点与内容,并通过审查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范围有关的文件、盘点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函证等程序,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为形成审计报告奠定基础。

(三)审计人员在现场审计中,应当认真填写审计工作记录,整理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阶段所形成的材料、收集的有关证据、被审计企业提供的基本情况和审计工作实施方案;

2.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及其鉴定意见; 3.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4.判断审计事项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5.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初步结论和处理意见、建议,向被审计企业及被审计领导人员征求意见;

6.在执行具体审计工作方案过程中所作的其他有关记录等。财务审计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财务审计组根据取得的审计证据形成财务审计结论,该结论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体现。

定量评价,形成绩效定量评价结论,该结论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体现。

是否真实、完整,账表、账账、账实是否相符,判断企业会计核算的合规性,有无存在账外资产、潜亏挂账、劳动工资核算不实等问题,检查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有关问题。

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应特别关注对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应付工资等科目,以及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合并会计报表的审计。

任期实际业绩利润=经过审计调整核实后的任期利润总额(已扣除任期产生的不良资产)十消化任期以前不良资产

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有关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进行核实,为对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奠定基础。

虑其任期企业的效益、管理等情况,还要充分考虑其任期行为对企业今后发展的贡献。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人员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称和报告性质;

(二)应为接收审计报告的企业领导;(三)审计报告的正文内容一般包括:

1.审计任务的说明主要包括:执行审计的依据、被审计企业名称、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姓名、任职时间、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采用的主要审计方法,延伸或追溯审计的重要事项,以及对被审计企业及领导人员配合与协助情况的评价等。

2.被审计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业务范围及经营规模、财务隶属关系、核算形式等基本内容。

3.财务基础审计结果:

(1)被审计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主要包括:审计前后企业基本财务数据的变化及原因,任期内各年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产质量、收入效益、成本费用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及原因等。

(2)经审计发现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企业的问题和领导人员的问题两方面。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要进行分类整理,并明确发现问题的事实,产生问题的原因,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存在问题所造成的影响或后果等。

4.绩效分析评价:重点分析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企业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分析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改革改组改制、生产经营成果、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的主要业绩。

5.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与业绩,结合企业的历史沿革、发展战略等,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进行综合客观的评价,并明确其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

6.对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7.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其他情况。

(四)附件主要为:任期内各审计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会计账项调整表、业绩评价表;如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有异议,还应包括其反馈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等;

7.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办法 篇七

关键词:经济责任,三重一大,审计监督

2010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中指出, “三重一大”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一、经济责任审计中加强“三重一大”审计监督的必要性

(一) “三重一大”审计监督的客观需要

目前, 尚未针对“三重一大”事项形成固化的监督方式。意见规定,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应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可见,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方式。2011年8月中国内审协会发布《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5号———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 (以下简称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 明确规定了审查企业内管干部任职期间“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是否建立、健全, 从而将其正式纳入任期审计范畴。

(二) 经济责任审计与时俱进的需要

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 传统经济责任审计基本沿用接受委托、下发通知书、资料准备、现场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等工作流程。一方面, 为被审计单位提供了应对审计的准备时间, 加大审计风险;另一方面, 审计内容中除了对经营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可以进行逐年跟踪评价外, 其他内容基本以任期末时点为基础进行评价。尤其是对定性化指标, 例如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免情况、重大项目安排等缺乏跟踪评价环节, 使评价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有所降低。此外, 传统经济责任审计若无法随制度和环境的变化而有所发展、突破, 将使审计成果的价值受到负面影响。例如根据环境变化和战略规划, 领导干部需更加关注长远发展和决策, 但限于定性审计评价标准的笼统和单一, 导致经济责任审计可能由于缺乏客观、可行的评价体系和操作模式而避重就轻, 在加大审计风险的同时, 使审计成果无法满足委托方的需要, 使用价值也相应较低。将“三重一大”内容列入经济责任审计, 并将历次“三重一大”的审计监督结果作为经济责任审计跟踪评价的依据, 将使得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更加丰富、完善, 同时能够引导领导干部注重风险效益和长远发展, 避免短视行为。

二、经济责任审计中加强“三重一大”审计监督的局限性

一方面, 缺乏有效的评价体系制约着对“三重一大”的审计监督。由于“三重一大”主要为定性化内容, 现有评价体系的不足将直接制约对“三重一大”的审计监督, 由于定性化指标尚未构成完善的评价体系, 往往较为主观, 影响了审计结果的公正性。另一方面, 尚未规定对“三重一大”开展监督的具体操作方式。虽然意见规定了五点审计应关注的内容,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也对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提出了三类评价标准, 但定性评价的方式仍较为主观, 不能涵盖“三重一大”的全部内容, 难免使得经济责任审计中开展的“三重一大”审计流于形式。

三、将“三重一大”贯穿到经济责任审计的整个过程

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务以及对“三重一大”的专项检查,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推进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审计监督。内部审计实务指南规定, 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审计、任中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由于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属于当企业面临具体情况时自行确定的审计项目, 因此本文仅就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展开探讨。

(一) 将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结合, 对“三重一大”进行全程监控

与任期审计自身存在的不足类似, 如果只在离任审计中对“三重一大”进行审计监督, 难免使其成为事后监督而降低监督的实效。在现实工作中, 领导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 如果每届任期均全面开展任中、离任两次审计, 又存在成本和效益问题。因此, 可以考虑在任中审计中将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审计评价并防范风险作为重点, 而在离任审计中进一步进行复查和确认, 从而实现对领导干部工作重心的全过程动态监督。重点强调对“三重一大”的审计监督, 将使任中审计有的放矢, 而针对“三重一大”开展的审计项目也可视为对领导干部和领导层自身进行的一项任中审计内容, 从而使较少开展的任中审计借助“三重一大”审计监督的平台而逐渐成为常态, 也促进“三重一大”审计监督机制的完善, 二者相得益彰, 将使经济责任审计发挥更大的价值。

(二) 在任中审计中重点开展“三重一大”审计监督

强调对各单位“三重一大”具体实施办法的审查和考核给以重视, 是有效开展“三重一大”审计监督的前提条件。意见明确规定, 国有企业应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具体实施办法必须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需包含有效、详细的评价体系和奖惩考核规定。例如“三重一大”事项的界定应尽可能包括量化标准、备案登记制度、严密的决策程序和审批制度以及对决策程序、决策过程和决策效果分类评价的标准和检查监督细则等, 为有效执行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

依据意见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相关制度指导, 参照各单位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制定审计计划并开展对“三重一大”的审计监督。第一步, 如果各单位制定的“三重一大”具体实施办法不符合要求, 则审计组必须从严、从重开展审计并进行认定, 同时将具体实施办法本身作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第二步, 收集并审核被审计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的详细资料, 合理选定审计样本, 对相关决策程序、决策过程和决策效果进行全面审核、测试以及分类评价。对存在重大问题的事项应进一步开展审计程序, 拓展审计范围、加大审计力度, 发现问题的根源, 防微杜渐。第三步, 根据审计结果, 对现任领导层在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提示并提出整改建议, 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第四步, 建立持续跟踪机制, 督促领导层完成整改, 并建立整改档案备查制度, 确保审计成果价值的实现。

(三) 在离任审计中对“三重一大”的任中审计进行复核和确认

8.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办法 篇八

【关键词】构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我国特有的国家审计创新制度,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情况、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控,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价,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委托机关评定领导干部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的同时,实现参与国家治理,推动国家民主政治进程的发展。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是基础,评价是关键。笔者对构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设计构想等方面有几点思考。

一、构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必要性

(1)基于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重要组成部分的视角,经济责任审计已纳入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力制约制度体系。构建统一规范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有助于促进国家治理目标的实现;构建统一规范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有助于保障国家治理机制的运行;构建统一规范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有助于提高国家治理的能力。

(2)基于循环经济的视角,经济责任审计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调整转型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构建统一规范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构建统一规范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是建立新政绩考核评价制度的需要。

(3)基于国家审计自身发展的视角,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构建统一规范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有助于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的健康发展;构建统一规范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有助于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构建统一规范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有助于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转化运用水平。

二、目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审计实践中对被审计对象经济责任的评价难以统一,且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①审计评价中责任界定不够规范。②审计评价中绩效评价难。③审计评价的证据不够扎实。④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够适应较高质量审计评价的要求。⑤对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廉政规定情况的审计评价风险很大。

三、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设计构想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在设计上,应全面关注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发展责任、决策责任、管理责任、廉政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1.发展责任评价指标

着重对发展主体的质量、效益和公共服务进行综合评价。从看支出转向看结果,从单一看经济发展转向全面看公共服务质量。设置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管理三个方面的评价指标。

一是经济发展情况。从经济发展水平、结构优化程度、政府财力水平和可持续发展后劲、区域发展质量的视角,通过财政收入增长比例、人均GDP增长率,评价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宏观经济发展总水平和地区发展能力。

二是民生改善情况。从教育、卫生事业优质均衡发展以及就业保障、社会保障、住房保障进一步提高的视角,通过财政性教育、卫生、社保投入占地区GDP比重、人均居民收入增长率、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城乡基本医疗覆盖率、城镇保障房供给率等具体指标,评价民生重点难点问题逐步解决情况。

三是社会管理情况。通过社会事业投入增长率、基尼系数变化情况、公共设施更新改善率等指标,评价政府在供水、供电、交通、通信、安全等公共服务产品方面是否能够满足群众生活需求的发展,政府是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否在公共支出中普惠民生,是否促进地方和谐平安建设。

2.决策责任评价指标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重在决策责任,特别是中央两办《规定》,将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作为重要审计内容,进一步强化对经济决策权的监督。设置决策制度建立健全情况、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经济决策执行落实情况三个方面的评价指标。

一是决策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二是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三是经济决策执行落实情况。

3.管理责任评价指标

对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责任的审计监督,是经济责任审计重要内容之一。设置经济监督与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经济法律法规与政策执行三个方面的评价指标。

一是经济监督与管理情况。重点评价领导干部在政府性债务、政府重大建设项目、资源的节约与保护、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等方面,是否具有高瞻远瞩、统揽全局、把握重点、分清主次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二是财政财务收支管理情况;三是经济法律法规与政策执行情况。

4.廉政责任评价指标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内容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廉政内容,确定细化指标,设定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廉政情况调查表。

四、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仍需完善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是一个系统、复杂的工程,既需要传统的审计理论支持,又要有所突破,有所创新。审计评价体系的设计仅能符合与代表一定时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笔者认为,审计机关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对评价体系的内容和标准进行适时修订,通过不断完善使其能够充分体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构建切合本地实际的、科学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刘芳.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探讨.审计与理财,2013年 第4期

9.099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篇九

ZD/JZSH 15.03-2006

1范围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了审计的领导、对象、依据、内容和审计程序。2引用标准和文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规范。3职责

3.1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审计制度。对各车间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须经企业领导批准,人事部门委托才能进行。

3.2对各车间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审计,以及(或季度)经营成果考核兑现审计,可按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进行,不需另行委托或报批准。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锦州石化公司各车间及单位主要负责人。4.2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

4.2.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4.2.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锦州石化公司的有关规定。4.2.3业绩考核的指标。4.3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审计和离任审计。通过被审计车间及单位生产管理和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全面检查,正确评价车间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下列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审计是指对车间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任期中间进行的阶段审计。包括或季度经营成果考核兑现审计。离任审计是指对车间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因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离开原工作岗位进行的审计。)

4.3.1任期的各主要经济和业务指标完成情况。4.3.2各项经营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4.3.3各项费用的执行情况。

4.3.4车间和单位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

4.3.5资产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4.3.6遵守国家及公司各项规定的情况。

4.3.7被审计对象个人在经营活动中有无失职、渎职行为,有无侵占公司财产、重大损失浪费,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4.3.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4.4审计要求

4.4.1听取各车间及单位主要负责人述职报告。

4.4.2述职报告会应有车间及单位领导及员工代表参加。4.4.3审计采取了解,访谈,广泛听取意见。4.5审计程序 经济责任审计按照股份公司审计规范Q/SY21.1规定程序执行采取就地审计。4.5.1资料提供

各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述职报告。2)业绩考核合同。

3)有关部门下达调整的有关业绩指标。4)有关物资财产资料。

5)本单位的工作职责,规范等。6)其它相关资料。4.5.2审计处理

10.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办法 篇十

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保监厅发〔2009〕62号【颁布时间】2009-7-30【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tp:///web/site0/tab68/i108247.htm 【全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

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9〕62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国保监会于2007年6月下发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促进驾驶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期,个别保险公司不严格执行《暂行办法》中费率浮动的规定,对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投保人,不按《暂行办法》实行优惠费率。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督促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投保人能够提供上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各保险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实行优惠费率。投保人不能提供上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各保险机

构要主动通过公司业务系统、车险信息平台或其他方式进行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按照《暂行办法》实行费率浮动。各保险机构不得以各种理由,不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各保监局要加大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的监管力度。要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执行《暂行办法》的情况进行巡视抽查,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一旦发现不按照《暂行办法》进行交强险费率浮动的违规线索,要及时查处、从严处理。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快推进车险信息平台建设,确保《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协会要组织各保险机构通过相互报盘或手工方式等,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

四、各单位要加大对《暂行办法》的宣传力度,以张贴提示、分发宣传册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提高公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1.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办法 篇十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同城化发展推进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3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兼顾门诊小病医疗,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等衔接的原则。个人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条件成熟时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镇居民。

1.未成年居民:包括学龄前儿童、未满18周岁非在校人员。

2.成年居民: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在校学生。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所有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等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集方式,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第六条 个人缴费标准。

(一)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70元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后每人每年缴费标准按政府补助增加部分的25%增加。

(二)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七条 政府补助标准。各级政府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实行普惠性政策,每人每年补助标准按当年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数额为准。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按国家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十条 参保登记方式。

(一)在校学生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参保单位,由学校、托幼机构负责本校学生申报参保资料的填写、审核、汇总等工作,并到所属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其他城镇居民以社区为参保单位,由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按规定对其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到所属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三条 参保缴费时间。

(一)城镇居民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5日期间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缴费的,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初次参保的人员,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缴费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日计算,满2个月后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时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发生死亡、转学和户籍迁移等状况时,社区居民委员会(学校、托幼机构)要在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变动手续。

第五章 建立门诊统筹和统筹基金

第十五条 建立门诊统筹。门诊统筹基金从当年筹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总额中提取,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

(一)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筹集,筹资标准适时调整。

(二)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原则上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中确定。

(三)门诊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

第十六条 建立统筹基金。当年筹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总额按上述规定划入门诊统筹基金后,余下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慢性病、住院、学生意外伤害、生育等医疗费用以及参加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费用。

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范围。

(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

(三)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范围。

第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范围。

(一)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和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五)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七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门诊医疗待遇。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支付45%。

(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在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定点协议的学校医院(包括卫生所、医务室)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具体分担比例由学校医院(包括卫生所、医务室)根据门诊统筹基金收支余情况确定。

(三)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人,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最高支付限额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一)病种范围。确定冠心病等21种疾病为门诊特殊慢性病,疾病名称详见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表。

(二)申报手续。由个人持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化验报告单等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初审、汇总后,将资料统一交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组织医疗专家评审1次,从认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之日起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待遇资格年审制,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一年一定。

(三)待遇标准。经批准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含2个病种以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0元/人·月,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四)最高支付限额。各病种实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见表1)。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表1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表

[序号\&疾病名称\&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元/人·年)\&1\&冠心病\&2000\&2\&高血压病(高危组)\&2000\&3\&糖尿病\&2000\&4\&甲亢\&2000\&5\&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2000\&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2000\&7\&银屑病\&2000\&8\&精神病(限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2500\&9\&类风湿性关节炎\&2500\&10\&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2500\&11\&系统性红斑狼疮\&2500\&12\&帕金森氏综合征\&2500\&13\&慢性充血性心衰\&2500\&14\&肝硬化\&2500\&15\&结核病活动期\&2500\&16\&再生障碍性贫血\&12500\&17\&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12500\&18\&血友病\&12500\&19\&慢性肾功能不全\&30000\&20\&各种恶性肿瘤 \&30000\&21\&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30000\&]

(五)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用药范围由自治区统一制定。

(六)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一条 急诊留观医疗待遇。急诊留观是指因病情需要,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进行的医疗。

(一)参保人员急诊留观医疗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住院医疗待遇规定比例支付。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个人每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二)急诊留观治疗的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二条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分担支付。

(一)床位费支付标准。床位费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20元/床·日。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实行分担支付(见表2)。

表2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级以下\&85%\&15%\&一级\&80%\&20%\&二级\&70%\&30%\&三级\&50%\&50%\&]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使用的体内置入材料费用<5000元的,统筹基金支付40%。体内置入材料费用(含单项医疗服务项目)≧5000元的,统筹基金支付30%。

符合统筹地区转诊转院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转到北部湾经济区外、自治区内,或转到自治区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上表规定基础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降低5%、10%;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降低10%、15%。

(三)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年内第一次住院,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个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个人每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四)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可通过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等途径解决。

(五)跨年度住院医疗费结算。参保人员住院治疗跨自然年度的,以出院结算的时间确定结算年度。

(六)出院带药管理。参保人员出院带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7天,慢性病不得超过14天。

(七)自费药品及项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不得超过住院医疗费总额的5%。

(八)治疗期限。病人长期住院治疗的,每90天计为1次住院,不足90天的按1次住院次数计算。参保人员在急诊留观治疗后直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从入住留观室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生育医疗待遇。

(一)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条件:在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并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设起付标准,不设共付段,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单胎顺产的,统筹基金支付1000元;难产、剖宫产、多胞胎生育的,统筹基金支付1500元;纳入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 学生意外伤害医疗待遇。

(一)在校学生在本学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统筹基金支付80%。学生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医疗待遇规定比例支付。

(二)其他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就诊管理与结算方式

第二十五条 门诊就诊管理。

(一)实行定点医疗。参保人员应当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1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个人不自主选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一年一定。

(二)凭证就诊。参保人员须凭基本医疗保险卡等证件,到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按门诊统筹规定结算。

第二十六条 转诊管理。

(一)实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因技术有限不能检查治疗的,由首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转诊,发生的医疗费首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门诊统筹规定报销。因突发急病在本市非本人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要补办转院手续,否则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北部湾经济区外转诊管理。

1.参保人员转北部湾经济区外就诊的,需按程序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转诊手续。

2.参保人员在北部湾经济区外居住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需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居住报备手续。

3.参保人员在北部湾经济区外居住3个月内突发急病的,需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医疗费用结算方式。

(一)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和付费总额控制。具体办法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实施意见》(桂人社发〔2013〕6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实行以付费总额控制方式为主,以按项目、病种、人头、床日付费等为辅的复合付费方式。

(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属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支付的,由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持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九章 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审定和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服务协议,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各统筹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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