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海法院金融典型案例

2024-08-08

2015年上海法院金融典型案例(通用5篇)

1.2015年上海法院金融典型案例 篇一

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甲银行诉陆某、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要旨】

在书面材料上签名,一般应视为签字人对该书面材料内容的认可,具有法律效力。签字人如仅以疏忽大意、未看条款等理由对该书面材料内容不予认可或主张合同约定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不能推翻合同效力。

【案情】

2014年2月14日,甲银行与陆某签订《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约定甲银行提供个人循环贷款额度117万元。同日,陆某、高某与甲银行签订《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以自有房屋为借款作担保。2014年2月20日,陆某向甲银行出具《委托放款授权书》,要求将贷款117万元发放至案外人沈某账户。2014年2月25日,甲银行与陆某签订《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一份,约定陆某为个人消费向甲银行贷款117万元。甲银行按约放款。后借款到期,甲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陆某、高某偿付本金1,053,001.63元及其利息,并就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陆某以其签字时,《委托放款授权书》等文件是空白等理由提出抗辩。

【审判】

法院认为,《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委托放款授权书》、《借款凭证》三份证据均有陆某的亲笔签名,结合贷款办理过程等情况可以确定陆某指定放款至沈某账户。陆某提出其是在上述文件空白的情况下签名,后甲银行篡改来进行抗辩,未提供足够证据,故法院不予采纳。《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签名栏有陆某的亲笔签名,但陆某以未看清合同内容,未收到合同文本等否认该合同效力,缺乏依据。甲银行已按合同约定将117万元发放至指定账户,陆某和高某未依约履行。法院判决陆某和高某共同支付所欠贷款本息,可就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提示】

在签订抵押合同等书面文件时,合同当事人应仔细阅看合同条款,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后再进行签章,切忌盲目信赖或是存有怕麻烦的心理而不看合同条款。虽然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合同条款不完备或在空白文件上签章的事实,但社会上不乏有不法分子以此种方法侵害合同当事人的权益。金融消费者在办理金融业务时应强化风险意识,不轻信中介人,并对合同约定的资金数额、放款账户等关键性的内容重点关注,以避免因疏忽而造成预计外的损失。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开展抵押贷款等业务时也应注重规范经营,对可能存在风险的环节积极把关,加强提示和风险说明,防止和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案例二:韦某诉甲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要旨】 持卡人对伪卡交易无过错的,银行应对持卡人因伪卡交易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韦某在甲银行办理借记卡一张,未开通手机短信通知功能,但开通了网上银行功能(非U盾)。2014年4月25日17时56分韦某在上海消费1,500元,19时08分在上海现金取款300元。但19时25分至27分该银行卡在广东湛江跨省转账取款共计65,040元。4月27日、4月28日、5月1日、5月2日韦某还消费和取款4,992元。5月3日19时韦某方发现卡内65,040元不见了(即2014年4月25日几笔跨省交易),告知银行后银行要求其报案。次日,韦某至派出所报案。韦某诉至法院要求甲银行支付存款65,040元及利息。

【审判】

法院认为,根据韦某提供的ATM机取款记录显示,韦某于上海ATM机取现300元后二十分钟内,远在广东湛江一男子使用相同账户信息的卡片在ATM机上进行了连续取现和转账操作。因韦某未开通手机短信通知功能,未在交易当时得知盗刷亦属合理。由此可以证明韦某并不存在人卡分离的情况,异地转账、提现属伪卡交易。甲银行无证据证明韦某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且对于他人使用伪卡交易未能从技术上识别,存在过错。法院判决甲银行赔偿韦某65,040元。

【提示】 现实生活中,伪卡盗刷现象频频发生,严重损害持卡人利益。银行作为发卡方,从银行卡业务中获取利润,因而有义务针对银行卡及交易系统存在的风险隐患,建立完善的检测、评估、维护、升级机制,及时升级银行安全技术,提升银行卡等物理设备及交易环境的安全性能。持卡人也应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与密码,尽到卡、密码妥善保管、使用的注意义务。同时,可采取开通手机短信通知功能等方法,及时掌握银行卡使用情况。在发现卡被盗刷的情况下,应立即与银行联系、向公安机关报案,固定证据,及时止损。若持卡人未尽义务,对损害产生及损失扩大存有过错的,则视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案例三:张某诉李某P2P网络借贷纠纷案

【要旨】

P2P网络借款中,出借人与借款人通过平台撮合形成借贷合意,款项交付后,双方确立借贷法律关系,出借人有权向借款人请求还款。

【案情】

上海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某网络借贷平台。张某系该平台的注册会员,于2014年4月8日向该网络平台充值20万元。该平台设置的借款流程为:借款人注册并上传认证资料、申请贷款、视频审核+电审、提现。2014年11月,李某向该网络平台提出借款3,000元的借贷申请。该网络平台公布借款标书,内容包括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和年利率。平台审核后同意了李某的申请,并于系统后台形成了借款协议和居间协议,于2014年11月5日通过某第三方支付公司客户备付金账户向李某支付了2,878元(扣除了居间费)。借款协议和居间协议约定,借款人如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应承担支付罚息以及处理因纠纷而产生的律师费。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时归还本息,该网络借贷平台向张某披露了李某的信息,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付本金3,000元及利息、律师费。

【审判】

法院认为,张某具有通过该网络借贷平台向不特定主体作出借款的意思,李某具有通过该网络借贷平台向投资人借款的意思。虽然李某在借款时可能并不知晓出借人的具体信息,但双方通过居间撮合形成了借贷合意。根据平台注册及借款流程,李某在申请贷款时清楚系向一投资人借款,标书注明了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和年利率等内容。平台数据显示李某所借款项由张某提供,故应认定双方通过互联网媒介形成了借贷法律关系,李某应当按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因本案借款协议和居间合同系后台生成保留,没有证据表明李某在借款时知晓其具体内容,诉讼后李某也不认可上述协议、合同条款,故张某据此要求李某承担罚息、律师费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李某归还张某3,000元及利息。

【提示】 随着互联网应用大众化与普惠金融的深度融合,以P2P网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井喷式发展。在P2P专项整治中发现,不少问题平台的违规经营使得风险累积,引发了多起纠纷。P2P网贷虽然有门槛低,资金运转快,投资理财手续便捷等优点,但也逐渐显现出较大的风险,如网贷平台业务经营不规范,借款人违约的风险高等。本案争议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网络借贷平台公司在交易程序设置上存在不足,借款人在借款时,平台并未披露出借人,也未披露借款合同、居间合同,导致在发生纠纷时披露信息后,发生争议。对于此类问题,监管部门应进一步予以惩治和督促改进。平台公司应依法合规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投资人在投资P2P网贷时,应选择在预期收益率合理、平台信用好、交易依法合规的平台中开展。切忌在投资中一味追逐超高回报而不注重风险防范。借款人在借款中应恪守诚信,在清楚法律后果条件下,进行与自己还款能力相适应的借款行为。

案例四:陈某诉王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要旨】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当事人由于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情】

王某系国外某外汇交易平台公司在中国的代理人。根据QQ聊天记录显示,王某主动向陈某推荐交易平台,并承诺开户后负责保底并实际操盘交易,随后陈某在国内注册为该国外平台账户会员。2014年10月9日至10日,陈某投入资金合计5,600.04美元,同时依规则获取了平台赠金3,000美元。其后,陈某该平台账户开始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杠杆高达1:500。陈某与王某通过电子邮件签订了《共同投资协议》,共同合伙投资。协议约定陈某为共同账户资金出资人,王某负责实盘操作,同时还约定若合同到期,陈某账户亏损,则王某须支付陈某亏损部分资金。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12日止,发生了多笔亏损,最终账户结余为4.80美元。王某自陈某的交易累计获得约900美元佣金。在陈某账户发生亏损后,王某一直声称自己不做代客理财,陈某将钱转给他后,他直接将钱转给了该国外平台。王某认为其与该国外平台的合作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拒绝赔偿陈某投资损失。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投资本金损失人民币31,828.12元及利息损失、公证费。

【审判】

法院认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参与境外机构提供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属违法违规行为。陈某在国内注册外国外汇交易平台账户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不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规定,王某与陈某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无效。由于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一再承诺由其操盘并负责保底,鼓励和引导陈某到该平台进行交易,其不仅不合理提示交易风险,而且在出现交易亏损时也未按约支付陈某亏损的部分资金,故王某既未尽到一般人所应负有的合理提示义务,也未履行双方的约定义务。不论王某是否对该平台的合法性存在认识错误,其向陈某推荐该平台并实际从事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谨慎注意的义务。王某在本案存在较大过错。法院判决王某对陈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王某赔偿陈某人民币19, 147.99元。

【提示】

本案陈某虽然获得了理财损失60%的赔偿,但依然损失了数额可观的本金,反映出其在金融消费活动中不够谨慎,未能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国内从事国外外汇交易平台外汇保证金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陈某在未充分了解平台公司金融产品等情况下即贸然委托他人操作账户从事违法交易,且在知悉账户密码情况下未能及时查询账户情况,监控止损,说明其依法理性交易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薄弱。金融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强化风险意识,加强投资知识的学习,增强自身投资理财能力。

案例五:李某诉甲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旨】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时,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对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同意承保、提高保险费率,或虚构事故理赔的,保险人有权行使解除合同等权利。

【案情】

2012年11月21日,李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包括智胜人生主险、智胜重疾等附加险。其中智胜人生主险的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被保险人为李某。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其子李某某。2014年7月24日至同年7月28日,李某于甲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记录中记载,患者12年前因排尿困难等在某医院行膀胱手术。李某以乙市军区总医院的住院记录及发票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获得保险金9,000元。之后李某又以2014年9月就医的材料再次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发现李某涉嫌保险欺诈,遂于2014年11月18日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作出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的决定。李某于2015年7月20日死亡,其子李某某再次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万元身故保险金遭拒,诉至法院要求甲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20万元。诉讼中,李某某承认第一次理赔材料即乙市军区总医院的住院记录及发票均系在医院门口购买的伪造材料,法院同时查明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常年患肾病的事实。

【审判】

法院认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在投保书中对投保人是否患过肾病进行了明确的询问,而投保人李某隐瞒了既往病史,违反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2014年8月13日,李某使用伪造的病历资料、发票等申请理赔,故其存在隐瞒既往病史、骗取保险金的主观故意,构成了保险法规定的“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应遵循的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依法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系争保险合同在投保人身故前已经解除,法院判决驳回李某某诉讼请求。

【提示】

投保人在投保及申请理赔的过程中均应秉承最大诚信原则。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或是有骗保行为,如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因此,保险消费者应诚信投保,诚信理赔,而保险人则应及时做好审查工作,共同推动诚信、健康的保险市场的形成,使各方利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案例六:楚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旨】

对保险合同条款首先应按照一般人的认知进行文义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争议,一般应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约定车辆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为免责情形,但此前行政主管部门已对上述安全技术检验实行免检,故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14年11月28日,楚某为其轿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三者险及相应的不计免赔险和交强险等保险。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未按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属免责情形。2014年4月29日,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楚某车辆购置不满六年。2015年5月6日10时,楚某驾驶该车追尾案外人周某车辆。事故经交警认定,楚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经定损,楚某车辆损失为59,000元,周某车辆损失为2,400元。各方据此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楚某支出施救费1,700元。后楚某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以该车属于“未按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这一免责条款中“检验未通过”为由而拒赔。楚某诉至法院要求甲保险公司理赔保险金。

【审判】 法院认为,系争保险条款系甲保险公司延用多年至今的格式条款,在合同制定时,并无免除安全技术检验的规定。但2014年4月29日国家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免除了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年检的义务,合同条款因此发生争议。从系争保险免责条款的表述来看,已明确为“安全技术检验”,而《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明确免除了这一义务,这种理解更符合文义和普通人的认知。即便甲公司与楚某对该格式免责条款的含义存在不同的理解,也应作对格式条款提供者甲公司不利的解释。涉案保险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因无需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故不存在安全技术检验未通过的情形。楚某未按时申领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不属于系争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法院判决甲公司赔付楚某保险金63,100元。

【提示】

对保险条款在内的所有合同条款的理解,首先应采用文义解释,以一般人的认知去解释。对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解释,还应严格按照合同法、保险法的规定,即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公司应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及时更新保险合同条款,否则将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当然,为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投保人在签约时也应注重对免责条款的阅看与理解,并积极询问保险人,以避免产生纠纷,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顾某诉甲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要旨】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证券虚假陈述,致使投资人遭受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

甲上市公司在2008年至2011年报告中虚增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减成本,存在虚假记载。2012年报告未对2008年至2011年报告中披露财务数据进行更正,而是将2008年至2011年隐瞒的所有亏损作为2012年当年亏损反映在2012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6月9日,证监局认定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顾某在上述期间购买9,500股该公司股票,认为甲公司虚假陈述造成其股票投资亏损,起诉要求甲公司赔偿其股票损失43,890元。

【审判】

法院认为,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确认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应以2013年10月12日甲公司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布其收到证监局对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调查通知书》之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顾某投资系争股票发生于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如投资者在该期间的证券买入平均价与其卖出平均价或基准价存在差额的,就相应的投资损失,甲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顾某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方式为:买入平均价与卖出平均价之差乘以所持证券数量,即:(18.01元/股-13.39元/股)*9,500股=43,890元。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顾某损失43,890元。

【提示】

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上市公司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如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不仅要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且同样应赔偿投资者因虚假陈述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投资者索赔一般需满足以下条件: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日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间的时间段买入该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日之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如果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投资、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等不在赔偿之列。

案例八:应某诉甲公司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

【要旨】

证券公司在履行了通知义务并给予投资者追加保证金的合理时间后,可依规则强行平仓。

【案情】

2013年4月3日,应某与甲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并于2015年7月13日买入中证500指数合约IC1507。当日13点43分26秒,交易系统向应某发送通知,告知其交易保证金已不足,要求采取追加保证金或减仓措施,否则将依据市场情况进行强平。当日13点46分11秒,交易系统向应某发送通知,告知其风险级别提升为强平,此时应某的持仓风险率为110.36%。15点06分,甲公司工作人员致电应某,告知其保证金严重不足须马上平仓或入金,否则将在收盘前强平,应某询问能否次日再平掉并可能补足保证金。在通话过程中,甲公司工作人员又告知应某因跌得太快,已经强平,强平时应某的持仓风险率为256.78%。应某认为甲公司的强行平仓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存在明显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其被强行平仓的损失123,880元及利息损失。

【审判】

法院认为,甲公司盘中强行平仓符合系争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甲公司在强平之前也履行了通知义务。对于首次通知的效力认定为,在收到通知后无论客户的持仓合约价格如何波动,只要在盘中强行平仓的时间节点该持仓合约仍处于须追加保证金状态,且客户的持仓在此期间保持不变的,则同一交易日中首次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就仍应认定有效。甲公司给予了应某追加保证金的合理时间。从通知至强平这一个多小时内,应某有足够充分的时间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也具备入金的相应客观条件,但应某并未采取相应措施。法院判决驳回应某的诉请。

【提示】

期货市场尤其是金融期货市场对各类市场信息的反应迅速、敏感,价格波动频繁,波幅较大,加之期货交易的杠杆规则,市场风险较大。进入该市场的投资者需充分了解交易品种的交易规则,全面准确掌握期货市场的保证金、强行平仓、限仓等规则。在交易的过程中,应严格进行资金管理,善用止损,在某一投资出现的亏损达到预定数额时,及时斩仓出局,以免形成更大的亏损。

2.2015年上海法院金融典型案例 篇二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在终结审计之前,对于控制风险的最终评估水平,如与初步评估的结论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该。A:重新了解内部控制

B:重新确定重要性水平和可接受审计风险的水平C:重新执行控制测试

D:考虑是否追加相应的审计程序 E:现金流量表 2、2010年的人口普查是第次人口普查。A:4 B:5 C:6 D:7 E:事后控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主管人员因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办理交接手续时,负责监交的人员应当是. A:其他会计人员 B:会计机构负责人 C:单位负责人

D:财政部门派出人员 E:注销库存股

4、VIP卡的有效期为____,过期作废。VIP卡到期后,须重新验证客户资格,对符合VIP标准的客户须重新换发新的VIP卡。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十年

5、增长极理论的基本思想是经济增长并非同时出现在所有地方和部门,而是首先集中在某些具有创新能力的行业和主导产业部门,而这些行业通常聚集在某些地区或者大城市中心等。根据这一理论可以得出的结论是。A:增长极将会出现在大城市中心

B:增长极会自然出现,不需要人工干预

C:区域经济发展是经济力量在空间传导的过程 D:区域经济发展是非均衡增长过程 E:全国人大常委会

6、在Word中打开文档的快捷键是。A:Ctrl+O B:Ctrl+S C:Ctrl+N D:Ctrl+V E:以上都不正确

7、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以下不符合资产会计要素定义的是。A:委托代销商品 B:委托加工物资 C:待处理财产损失 D:尚待加工的半成品

8、一个汉字的国标码需用。A:1个字节 B:2个字节 C:4个字节 D:8个字节

E:以上都不正确

9、应用于机械、建筑以及工业等领域的绘图软件属于。A:系统软件 B:应用软件 C:操作系统

D:辅助设计软件 E:以上都不正确

10、不包括在Office大家庭中的是。A:Photoshop B:Word C:Frontpage D:Outlook E:以上都不正确

11、甲市政府将批复同意本市乙区政府征用乙区某村丙小组非耕地63亩地,并将其中48亩使用权出让给某公司用于建设商城。该组的村民袁某认为,征地中有袁某等32户村民的责任田,区政府虽然是按耕地进行补偿但以非耕地报批做法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0年人行真题】 A: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某村丙小组的名义起诉 B: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 C:应当以乙区政府为被告

D:法院经审理如果发现征地批复违法,应当判决撤销 E:注销库存股

12、省政府办公厅的孙某受命组建省政府调研中心。为此.他在政府内部挑选了一些人员作为调研中心的工作人员,包括小王、小张和老林等。在孙某看来,小王虽能力有限,但为人踏实,容易和别的同志搞好团结,还是自己的老同学。据此可以判断孙某的领导方式是。A:任务导向型 B:关系导向型 C:民主型 D:专制型 E:事后控制

13、借:固定资产

10000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0000这组会计分录是。

A:负债项目一增一减,增减金额相等 B:资产项目一增一减,增减金额相等

C:资产与负债项目同时增加,增加金额相等 D:资产与负债项目同时减少,减少金额相等

14、数据模型的三要素是数据结构、数据操作和。A:数据安全 B:数据兼容 C:数据约束 D:数据维护 E:以上都不正确

15、计算机的主频指的是。A:软盘读写速度.用Hz表示 B:显示器输出速度,用Hz表示 C:时钟频率,用MHz表示 D:硬盘读写速度 E:以上都不正确

16、下列各项关于政府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区别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政府审计是强制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受托审计

B:相对于被审计单位而言,政府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均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C:政府审计是无偿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有偿审计

D:在审计独立性上,政府审计体现为单项独立,注册会计师审计体现为双向独立

E:现金流量表

17、下列可以为企业筹集短期资金。A:融资租赁 B:商业信用 C:内部积累 D:发行股票 E:现金流量表

18、受行政处分的是。A: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 B:作为行政相对方的法人 C:行政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D:行政系统的国家机关 E:事后控制

19、下列哪一选项是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拘束力的正确理解?【银行真题】①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不再争议性,相对人不得改变具体行政行为②行政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③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④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A:①② B:①②④ C:②③ D:③④

E:注销库存股

20、计算机网络的发展,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其中最早出现的计算机网络是。

A:INTERNET B:ARPANET C:ETHERNET D:PSDN E:以上都不正确

21、下列关于Word分栏排版功能的叙述中,正确的是。A:最多可设三栏

B:各栏的宽度可以不同 C:只能应用于整篇文档

D:各栏之间的间距是固定的

E:毫无根据地假设有漂亮羽毛的雄孔雀有其他吸引雌孔雀的特征

22、被司法机关依法止付的储蓄存款止付期最长不超过____个月。A:3 B:5 C:6 D:12

23、TOT融资模式转让的是经营期内项目的____ A:股权 B:所有权 C:产权 D:经营权

24、审计特派员依法从事审计工作的授权机关是 A:国务院 B:审计署 C:审计机关 D:同级政府 E:注销库存股

25、Windows中,可以打开“开始”菜单的组合键是。A:Alt+Esc B:Ctrl+Esc C:Tab+ESC D:Shift+Esc E:以上都不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计息余额表、月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决算报表属于保管____年的会计档案。A:3年 B:5年 C:10年 D:15年

2、某外贸公司张某将银行开具的本票上的金额进行改动,则该行为属于()A:有形伪造 B:无形伪造 C:变造

D:以上都不正确

3、世界贸易组织2009年8月31日就巴西和美国之间持续多年的作出最后裁决.认定美国为其国内农民提供巨额补贴的做法违反了世贸组织的相关贸易规则,并批准巴西对美国实施制裁措施。A:粮食补贴争端案 B:棉花补贴争端案 C:大豆补贴争端案 D:玉米补贴争端案 E:事后控制

4、储蓄存款开销户登记簿属于____的档案。A:定期保管 B:保管五年 C:保管十五年 D:永久保管

5、目前,我国保险行业专门的监管机构是 A:中国人民银行 B:中国银监会 C:中国证监会 D:中国保监会

6、磁,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从电子设备、电力系统到通讯自动化控制.无处不用到磁效应和磁性材料。而随着磁技术的发展,其应用范围更扩展到生物科学、农林科学及至新兴的环境科学等领域中。从这段文字我们不能推出的是。[农行真题] A:磁的应用范围会越来越广

B:新兴的环境科学也可能存在磁现象 C:日常生活中都是磁的现象 D:磁现象在生活中随处可见

E:毫无根据地假设有漂亮羽毛的雄孔雀有其他吸引雌孔雀的特征

7、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情形复议机关可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可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B: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C:主要事实不清的

D: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E:全国人大常委会

8、注册会计师在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还应检查银行存单,即编制银行存单检查表,检查是否与账面记录金额一致,是否被质押或限制使用,存单是否为被审计单位所拥有,具体的程序包括。

A:取得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单,并与银行询证函回函核对,确认是否一致

B:对未质押的定期存款,应检查开户证书原件

C:对已质押的定期存款,应检查定期存单,并与相应的质押合同核对,同时关注定期存单对应的质押借款有无入账

D:对审计工作结束日前已提取的定期存款,应核对相应的兑付凭证、银行对账单和定期存款复印件 E:注销库存股

9、我国现阶段的非公有制经济是。A:占主体地位的经济形式

B: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C: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 D: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 E:全国人大常委会

10、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A: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

B:后罪发生于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以内 C:犯罪分子因犯前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D:后罪也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E:全国每年末居民储蓄存款余额

11、水:水杯相当于。A:衣服:衣架 B:房子:窗户 C:货物:集装箱 D:拐杖:轮椅 E:以上都不正确

12、在银行会计核算中,下列属于无形资产的有。A:土地使用权 B:长期待摊费用 C:专利权 D:商誉 E:历史成本

13、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间,房屋廊檐脱落砸伤行人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丁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C:如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乙、丙应按各自份额分担损失 D:本案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E:全国人大常委会

14、计算机病毒会破坏计算机系统中的。A:程序 B:数据 C:Bl0S D:CPU E:功率放大器

15、国际收支可能有以下状况。A:借差 B:顺差 C:逆差 D:平衡 E:贷差

16、我国历史上,早在____时期就已出现票据雏形。A:秦汉 B:汉唐 C:唐宋 D:明清

17、下列说法与“少小离家老大回。乡音无改鬓毛衰”所蕴涵的哲学寓意相一致的是。

A:细雨鱼儿出,微风燕子斜

B:坐地日行八万里,巡天遥看一千河 C:江山易改,秉性难移

D:此情可待成追忆,只是当时已惘然 E:事后控制

18、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存期分为。A:3个月、半年、1年、2年、3年、5年 B:半年、1年、2年、3年、5年 C:1年、3年、5年 D:1年、2年、3年 E:事后控制

19、办理“速汇通”汇款业务,汇款收费按实汇笔数收取,即单笔汇款按金额的1%收取,最低____元,最高____元。A:1,20 B:1,50 C:2,20 D:2,50 E:不限

20、以下所列集成电路中,属于数字集成电路的是。A:中央处理器 B:RAM存储器 C:信号放大器 D:I/O控制器 E:功率放大器

21、有一只怪钟,每昼夜设计成10小时,每小时100分钟。当这只怪钟显示5点时,实际上是中午12点。当这只怪钟显示8点50分时,实际上是什么时间? A:17点50分 B:18点10分 C:20点04分 D:20点24分

E:全国每年末居民储蓄存款余额

22、如果规模报酬不变,单位时间里增加了10%的劳动使用量,但保持资本量不变,则产出将。A:增加10% B:减少10%

C:增加大于10% D:增加小于10% E:全国人大常委会

23、政策性金融机构特有的职能是。A:倡导性职能 B:金融中介职能 C:补充性职能 D:选择性职能 E:事后控制

24、商业银行会计科目可分为。A: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 B:资产负债共同科目 C:负债科目

D:资产负债科目 E:事后控制

3.2015年上海法院金融典型案例 篇三

2015上海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学员招考资格

问:上海市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学员招考哪些人员不具有报考资格? 答:不具备报考资格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在中央和地方公务员考试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作弊行为且给予不得报考公务员处理的人员;(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4)现役军人;(5)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6)在读的非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7)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单位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编辑:上海华图)

4.2015年上海法院金融典型案例 篇四

上海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目 录

1.依法行使涉外案件管辖权,维护国家司法主权

——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诉尚德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1)

2.准确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切实履行国际义务

——新时代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阿联酋FZE公司、美国格鲁普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4)

3.首次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商事判决,维护涉台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 ——美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莹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纠纷案

………………………………………(6)

4.准确查明适用外国法,确立“单边选择性争端解决条款”的效力 ——厦门建发化工有限公司诉瑞士艾伯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8)5.突破性运用国际贸易术语规则处理解约后跨境退货事宜,降低守约方诉讼成本

——美国西茉莉公司诉南京舜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10)

6.明晰过错清算义务人赔偿责任,合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陈大宁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12)

7.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维护外国投资者的股东知情权

——科朗公司诉上海和丰中林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14)8.注重审查买卖合同缔约履行事实,正确认定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主体 ——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诉司麦特羊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6)

9.引入外籍调解员参与涉外案件调解,促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完善 ——克里斯蒂安诉汉莎福莱克斯国际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18)

10.恪守《纽约公约》裁决执行义务,营造自贸试验区优质法治环境 ——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20)

依法行使涉外案件管辖权,维护国家司法主权

——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诉尚德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基本案情】

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德控股公司)、尚德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德投资公司)的注册地均位于中国境外,尚德投资公司因增资事宜向尚德控股公司借款,后因尚德投资公司未能按期归还涉诉。尚德投资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未约定由中国法院管辖,也未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发生争议的主要事实在境外,相关的证据材料也需要在境外收集,甚至案件的执行结果涉及多个境外企业,且关联案件已在新加坡法院起诉和受理。故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或不方便管辖,要求驳回尚德控股公司的诉请。【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本案系争借款关系履行的主要事实均发生在中国境外,且双方就本案准据法的确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纠纷将适用香港法律或新加坡法律,如继续审理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本案存在不方便管辖因素。其次,双方均为外国企业,根据系争借款的汇付情况,香港法院或新加坡法院对双方争议有管辖权,且审理更加方便。最后,双方未约定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且尚德投资公司在本案中已经提出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请求,故一审法院对于审理本案借款纠纷为不方便法院,裁定驳回尚德控股公司的起诉。尚德控股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第一,本案涉及中国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为境外注册公司,但本案并非与中国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无涉,一审法院将本案当事人作为普通的外国企业对待,而未能充分考虑其作为离岸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相分离的特点,不妥。第二,中国法院审理本案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并不存在重大困难。双方的实际经营地和办事机构均位于中国,原告的付款指令是在中国作出,银行完成划款后是向双方在无锡的办公地进行通知,借款亦是用于被告在境内的增资,因此,本案争议的主要事实并非与中国无涉。第三、外国法院审理本案并非更加方便。对于是否“更方便外国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及时、有效和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予以确定。本案中,被告可供执行财产在中国境内并被采取保全措施,由中国法院审理案件最有利于判决的执行。一审法院以自身是不方便法院为由拒绝对本案纠纷行使管辖权依据不足。【典型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一带一路”战略、自贸区战略的推进,对于涉及中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积极行使管辖权,以更好的维护国家利益和司法主权。本案主要涉及对实际经营地在中国境内的离岸公司的管辖问题,从具体案例出发,进一步阐释了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考量因素,确立了对实际经营地在中国境内的离岸公司积极行使管辖权的管辖原则,对于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导向作用。双方当事人虽然为境外注册公司,但双方的实际经营活动和办公场所均位于中国境内,双方的多名董事和工作人 员也居住于境内,系争借款也是用于中国境内子公司的增资,且尚德投资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在中国境内,因此,本案争议并非与中国国家和其他组织的利益无涉,相反,系争合同与中国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本案不符合“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条件,而应由中国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这不仅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也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准确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切实履行国际义务

——新时代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阿联酋FZE公司、美国格鲁普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FZE公司系设立于阿联酋的法人,格鲁普公司系设立于美国的法人,阿联酋FZE公司系美国格鲁普公司的下属公司。新时代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上海分公司)与阿联酋FZE公司签订包机合同,约定由阿联酋FZE公司承运新时代上海分公司的货物至美国芝加哥市。新时代上海分公司按约支付阿联酋FZE公司运费33万美元,后阿联酋FZE公司未能按约运输货物,新时代上海分公司只得另寻其他公司运输,产生经济损失31.80万美元,诉至法院。阿联酋FZE公司认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要求驳回诉请。【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管辖本案。本案当事人阿联酋FZE公司、美国格鲁普公司系设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法人,故本案应属涉外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中国法律不同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国是《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阿联酋、美国亦是前述国际条约的缔约国,且本案中运输的货物系从中国运至美国,符合《蒙特利尔公约》中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规定,故应适用该条约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根据 《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损害赔偿诉讼由原告选择,向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点的法院提起,而上述地点皆非在中国境内,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依法裁定驳回新时代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

自贸区作为中国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一项战略举措,体现中国更大力度地对外开放、更大程度地参与国际竞争、更高精度地适应国际标准。随着自贸区发展,国际货物运输贸易更加频繁,本案即涉及注册在自贸区内的国内运输企业与国外航空运输企业之间的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关系。法院在准确界定涉案合同关系的基础上,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在司法中体现了“切实履行国际义务”现代国际法基本准则。同时,还阐明了《蒙特利尔公约》优于《华沙条约》及《海牙议定书》适用的规则,并对《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诉讼管辖连接点的范围做了准确理解和适用。法院通过对案件涉外性、国际条约适用性及其内容理解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层层论证,做出了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及本案应由域外管辖的裁定,平等保护中外主体的程序权利,充分展现了中国司法尊重国际规则及公平开放的姿态,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良好市场法治环境。

首次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商事判决,维护涉台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 ——美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莹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美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公司)住所地在香港,被申请人上海莹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莹旭公司)住所地在上海(系台资企业)。2007年,美亚公司以共同侵权为由将莹旭公司等列为被告,向台湾地区台中地方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台中地方法院判决驳回美亚公司的诉讼请求。美亚公司不服,上诉至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2010年,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审判决莹旭公司向美亚公司给付761603美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已于2011年10月27日在台湾地区生效。现美亚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认可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所作判决的法律效力。莹旭公司称本案当事人之间交易时所用的订货单上载有仲裁条款,故台湾地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该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不应认可。美亚公司称,该案在台湾地区法院诉讼期间,莹旭公司从未以该案含有仲裁条款台湾地区法院无权管辖为由提出过抗辩,现在再以此提出抗辩人民法院不应采纳。【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当事人之间在台湾地区法院历经三审的诉讼期间,莹旭公司从未以双方订有仲裁条款为由提出过台湾地区法院无管辖权;待到美亚公司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判决时,莹旭公司却以订有仲裁条款为由进行抗辩。根据仲裁制度一般原理,即使当事人之间曾经达成过仲裁协议,但之后一方起诉,另一方应诉且对受诉法院不提管辖权异议的,即视为双方均同意放弃仲裁途径,接受法院管辖,这既符合我国《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也符合国际商事仲裁的通例。本案还涉及跨不同法域纠纷对所适用程序法的判断问题(程序上的准据法),对于纠纷是否由法院受理还是由仲裁处理的判断属于程序法适用问题,根据冲突法的基本原理,程序问题一般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程序法。对此,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也作了查明,即使按照台湾地区“仲裁法”的规定,台湾地区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鉴于本案无其他法定不予认可的情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所作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住所地在香港的公司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效力的案件。认可台湾地区民商事裁判是中国主权之下两个不同法域之间区际司法协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重要法律环节与手段。本案主要涉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关于“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第(四)项“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及第(六)项“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等内容的审查和认定问题。本案的依法审理,确立了审查台湾地区法院民商事判决效力的思路,有利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两岸经贸、文化、社会交流与合作,增进两岸同胞唇齿相依、血浓于水的骨肉情谊。

准确查明适用外国法,确立“单边选择性争端解决条款”的效力 ——厦门建发化工有限公司诉瑞士艾伯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厦门建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建发公司)和被告瑞士艾伯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士艾伯特公司)签订《销售确认书》,《销售确认书》第14条约定:“出售方(被告)可以选择将由此产生的一切争议提交瑞士楚格州法院解决或根据巴黎国际商会仲裁调解规则在楚格州进行仲裁,仲裁地在楚格州”。瑞士艾伯特公司认为,此条款根据瑞士法律规定是一个有效条款,具体管辖应由被告选择,中国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为查明瑞士的法律或判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进行外国法查明,该中心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双方当事人对该《法律意见书》均无异议。【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瑞士艾伯特公司基于双方约定而取得单方选择权,其选择瑞士楚格州法院处理双方争议与法不悖,中国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遂裁定驳回厦门建发公司的起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典型意义】 在涉外商事案件审理中,查明外国法是我国法院和法官的职责,不能轻易以“无法查明外国法”为由而适用中国法。在当事人无法提供外国法,法院穷尽合理途径仍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据“无法查明外国法”的规定适用中国法。本案系争合同约定了“单边选择性争端解决条款”,约定的仲裁地是瑞士楚格州,故要认定该条款的效力,就必须查明瑞士法的相关规定。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瑞士法的情况下,没有直接适用中国法,而是通过委托专门的外国法查明机构对案件所涉外国法进行了查明,在此基础上,对合同约定“单边选择性争端解决条款”的效力作出正确认定,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有一定参考价值。

突破性运用国际贸易术语规则

处理解约后跨境退货事宜,降低守约方诉讼成本

——美国西茉莉公司诉南京舜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美国西茉莉公司于2011年4月16日、6月3日向南京舜鑫公司采购两款运动鞋,明确运动鞋大底不得吐酸、白色材料不得变黄及需符合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要求。南京舜鑫公司先后于同年8月29日、11月15日装箱发货,共8400双运动鞋。出货前,美国西茉莉公司驻厂质检人员对两款鞋检验确认有一些表面瑕疵但总体合格。产品运抵美国后,美国西茉莉公司发现存在颜色迁移、帮面起皱等质量问题,在美国市场无法销售,遂委托鉴定机构对存放以及仓库系争货物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载明每双运动鞋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美国西茉莉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退货,南京舜鑫公司承担美国境内运费、仓储费等损失以及不再支付货款79317.20美元。【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南京舜鑫公司交付美国西茉莉公司的运动鞋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且该质量瑕疵已经影响销售,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性违约。虽然美国西茉莉公司驻厂质检人员在出货前做出表面质检并总体认定为合格,但不能因此免除南京舜 鑫公司作为货物出卖方的物的瑕疵担任责任。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退货意愿及综合考虑跨境退货可行性的情况下,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美国西茉莉公司以国际贸易术语FOB洛杉矶(洛杉矶港船上交货)的方式向南京舜鑫公司退回系争货物。南京舜鑫公司赔偿运费、仓储费损失,美国西茉莉公司以FOB洛杉矶方式交付退货后,无需支付货款。【典型意义】

本案处理的难点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除后的货物返还问题。本案审理中,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征询双方当事人退回意愿,并综合考量跨境退货的可行性,同时充分考虑到境外主体对国际通行规则认可度更高的实际情况,最终适用国际贸易术语确定退货方式,并在判决中将双方当事人退货涉及的风险费用承担及进出口海关手续办理等权利义务予以明确,具有突破性,为类似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退货解决提供了新思路。本案裁判未采取适用于境内货物买卖退货的通常做法,而是考虑到境外主体的特殊性,极大降低了守约方退货成本,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裁判对自贸区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培育和维护。

明晰过错清算义务人赔偿责任,合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陈大宁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公司)对债务人上海锦亭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亭公司)享有250万元借款债权,上述债权锦亭公司未能清偿。锦亭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工商登记股东为上海小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亭公司)和香港华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华宁公司),香港华宁公司委派其法定代表人陈大宁担任锦亭公司的董事长。2006年6月,经法院生效裁定认定,香港华宁公司的主体并不存在。2012年,华宝公司向法院申请对锦亭公司进行清算。同年9月,法院以锦亭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未及时依法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账册等重要文件和公司人员下落不明,造成公司无法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华宝公司为实现债权,起诉要求小亭公司、陈大宁对锦亭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裁判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华宝公司的债权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是对锦亭公司负有清算义务的人。本案中,锦亭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登记的外方股东为香港华宁公司,故香港华宁公司依法是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主体。然 而,经法院生效裁定认定,香港华宁公司的主体并不存在,在此情况下陈大宁作为香港华宁公司资料的签字确认人及香港华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对香港华宁公司主体不存在的事实以及提交材料的虚假性应当是明知的,而且对此负有过错。同时,陈大宁又是香港华宁公司委派的锦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香港华宁公司对锦亭公司的清算责任依法应由陈大宁承担。遂判决小亭公司、陈大宁对锦亭公司所欠华宝公司的未清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

本案债权人华宝公司系注册在自贸区内的法人。华宝公司以债权人身份要求债务人锦亭公司的股东对锦亭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陈大宁的身份表面看来并不是法律规定的锦亭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由于锦亭公司的外方股东香港华宁公司的主体并不存在,故其也无法承担清算义务。如果机械套用法条的字面意思,则会产生锦亭公司没有外方股东来承担相应责任的结果,华宝公司的债权损失将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判决以陈大宁系香港华宁公司虚假资料的签字确认人及香港华宁公司记载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为基础,认定陈大宁对锦亭公司外方股东主体不存在的结果负有过错,判决结果切实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防止责任人逃避责任。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维护外国投资者的股东知情权

——科朗公司诉上海和丰中林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上海和丰中林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丰公司)是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CROWN CANOPY HOLDINGS SRL(以下简称科朗公司)系和丰公司股东之一。和丰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向股东提供所有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会议材料,任何公司及/或其子公司向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提交的所有报备文件的复印件。公司应向股东提供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合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附带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审计师分别出具的审计报告。股东可检查各公司及其子公司制备的单独的账簿、记录和管理账目。股东有权在任何时间、经提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后自费聘请审计师对公司(包括其子公司)全部或部分会计账簿或某个特定财务问题进行审计。2012年,科朗公司对和丰公司1.96亿元银行存款和部分林权证的自查报告存有异议,要求和丰公司配合审计,遂涉诉。科朗公司请求判令:

1、和丰公司向科朗公司提供以下材料供查阅、复制:……(2)和丰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报表,财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账户对账单等;(4)和丰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分公司的公司组织架构,销售和采购政策、业务 政策以及流程等;……

【裁判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的对象仅及于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不能作为股东知情权义务主体。故判决和丰公司应将公司及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等交由科朗公司查阅,对科朗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股东有权依据公司章程主张知情权利。公司章程载明公司应向股东提交子公司财务报表、股东享有检查公司及子公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管理账目的权利,故予以改判。【典型意义】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公司章程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是否有效,即公司章程是否是股东知情权的依据。法院认为,对公司章程中超越《公司法》规定范畴的股东知情权约定,如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资料之外的公司自身资料、子公司资料,以及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审计等,在原则上有效的前提下,应结合《公司法》立法目的及该公司个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和评判。审查原则是既要保证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又要将知情权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维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构建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具有促进作用。

注重审查买卖合同缔约履行事实,正确认定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主体 ——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诉司麦特羊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司麦特羊毛公司(以下简称司麦特公司)经中间商福特公司的介绍,委托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在文桑厂贴牌生产有司麦特公司商标的羊毛内衣等羊毛制品。2003年服装公司与福特公司签订了三份销售合同,约定由服装公司卖给福特公司各种款式超级耐洗纯羊毛内衣及头饰,后司麦特公司申请开立了三份受益人为福特公司的不可撤销可转让跟单信用证,福特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曾转让部分款项给服装公司。服装公司即委托文桑厂生产羊毛制品,文桑厂生产完毕后,福特公司经检验出具了相关证明文件,服装公司交单议付了信用证项下的转让款项。后司麦特公司与福特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对前两份合同项下货物质量提出异议,并向服装公司要求解除第三份合同。

2005年,美国科罗拉多州联邦地方法院就司麦特公司诉福特公司、服装公司一案,签发了《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以及针对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的缺席判决的建议》。该文件认定司麦特公司和服装公司存在可强制执行的合同关系,并判决支持了司麦特公司对服装公司的索赔请求。

服装公司请求判令司麦特公司向服装公司赔偿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损失。而司麦特公司辩称双方没有直接或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服装公司 据以起诉的合同是其与案外人福特公司间签署的货物销售合同,司麦特公司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鉴于服装公司在前两份合同项下向司麦特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司麦特公司有理由解除系争合同,故请求驳回服装公司的诉讼请求。【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司麦特公司与服装公司订购羊毛内衣的行为系建立在双方充分协商并实地考察加工场所的基础上的,司麦特公司在全部购销过程中均明知服装公司作为供货商而存在,司麦特公司开具的信用证中也清楚表明其最终交易并付款的对象系服装公司;其次,司麦特公司就本案系争合同曾向美国法院提出要求服装公司赔偿的有关诉求,在国内其他诉讼中也曾明确认可服装公司的合同相对方地位,上述行为表明司麦特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服装公司作为交易对象,涉案三份合同可以视作服装公司通过福特公司向司麦特公司分批交付羊毛制品,司麦特公司与服装公司之间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理应受到买卖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的约束。【典型意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常因实际签订买卖合同的主体与实际收货主体不一致而发生争议。本案在确认合同主体时,审查了实际收货主体直接参与合同缔结和履行的事实,对合同关系的双方作出正确认定。本案的审理思路对于类似案件如何确定实际合同主体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法院裁判时还参考了当事人在美国法院、中国法院另案诉讼中所作确认存在合同关系的陈述,符合“禁反言”原则的适用要求。但应指出的是,美国法院文书本身并非法院进行事实认定的直接依据,仅作为一份普通民事证据加以使用。

引入外籍调解员参与涉外案件调解,促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完善

——克里斯蒂安诉汉莎福莱克斯国际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15日,克里斯蒂安(ARMERDING CHRISTIAN)与汉莎福莱克斯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所持有的汉莎福莱克斯液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400万欧元转让给汉莎福莱克斯公司,汉莎福莱克斯公司需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将股权转让价款一次性转账支付给克里斯蒂安。协议生效后,克里斯蒂安配合汉莎福莱克斯公司进行股权转让事宜,汉莎福莱克斯公司已成为汉莎福莱克斯液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股东。但在协议约定的支付期限内,克里斯蒂安未收到汉莎福莱克斯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故请求判令确认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解除,恢复克里斯蒂安原股权份额,并由汉莎福莱克斯公司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委托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就双方争议进行调解。鉴于涉案双方均系外籍公民及法人,法院及调解机构邀请澳大利亚籍调解员孔宏德主持双方的调解工作,并获得巨大成功。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由汉 莎福莱克斯公司配合克里斯蒂安办理股权转让的审批及工商登记手续。【典型意义】

因涉外民商事诉讼受其固有的程序严格、耗时长、对抗性强等特点所限,市场主体往往更倾向于谈判式的、便利化的、更符合“在商言商”意愿的纠纷解决模式。同时,专业化与国际化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国际上的普遍发展趋势,外籍商事主体在我国不仅会有更多商事纠纷,也会出现很多与文化相关的问题,适度的开放对于解决纠纷本身有所裨益。为此,自贸区法庭积极拓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其中便包括引入外籍调解员参与涉外案件的调解。本案在非诉调解环节引入外籍调解员,是一次有益的尝试,最终案件得到妥善解决,促进了上海自贸区商事争议多元解决机制的完善。

恪守《纽约公约》裁决执行义务,营造自贸试验区优质法治环境 ——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

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置地公司)及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西门子公司)均为注册在上海自贸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2005年,双方签订了《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上海西门子公司向黄金置地公司提供相应设备,且合同争议需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解决。为履行上述合同,上海西门子公司从境外购买了合同项下的设备,先运至上海自贸区内,办理相关报关手续后,最终在黄金置地大厦工地履行了交货义务。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黄金置地公司遂于2007年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以上海西门子公司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上海西门子公司则提出仲裁反请求,要求黄金置地公司支付尚欠的合同货款。仲裁庭于2011年作出裁决,驳回了黄金置地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支持了上海西门子公司的反请求。上述仲裁裁决作出后,黄金置地公司仅部分履行裁决项下的支付义务,故上海西门子公司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上述仲裁裁决。【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争合同表面上看并不具有典型的涉外因素。然而纵观本案合同所涉的主体、履行特征等方面的实际情况,该合同存在与普通国内合同明显差异的独特性,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第一,本案合同的主体均具有一定的涉外因素。上海西门子公司与黄金置地公司虽然都是中国法人,但注册地均在上海自贸区内,且均为外商独资企业,此类主体与普通内资公司相比具有较为明显的涉外因素。第二,本案合同的履行特征具有涉外因素。合同项下的标的物设备虽然最终在境内工地完成交货义务,但该设备系先从中国境外运至上海自贸区内进行保税监管,再根据合同履行需要适时办理清关完税手续、从区内流转到区外,至此货物进出口手续方才完成,故合同标的物的流转过程也具有一定的国际货物买卖特征,与一般的国内买卖合同纠纷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别。综上,本案合同关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因此双方约定将合同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解决的条款有效。据此裁定对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并执行。【典型意义】

5.常州法院2013年十大典型案例 篇五

2013年,常州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忠实履行各项审判职能,共受理各类审判案件8万余件,审执结案件7万余件,为常州加快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存进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为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推进司法公开,向社会展示法官判案解纷的风采,接受人民群众评判,从2013年审结的案件中评选出了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朱广亮、郝玉飞抢劫杀人案

【案情】2013年1月5日,朱广亮、郝玉飞共同商量抢劫“黑车”。由郝玉飞打电话给被害人靳某谎称到镇江大港接人,后两人搭乘靳某所驾驶的轿车将其骗至镇江市大港新区某处工地旁,期间将购买的麻绳和胶带扔给朱广亮实施抢劫。两人将靳某拖至后排座位后,朱广亮遂采用胶带捆手封嘴、麻绳勒颈等手段将靳某勒死。两人将尸体抛至新北区春江镇长江边芦苇滩内,劫得黑色现代索纳塔牌轿车一辆。

【审判】常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朱广亮、郝玉飞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手段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朱广亮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一审判处朱广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郝玉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点评】(常州中院刑一庭沈翔):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为了钱财铤而走险,无视他人生命权利,也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向社会昭示:在侵犯公民生命财产权利、危害人民生活安全感的犯罪行为面前,刑法的威严不容亵渎,同时也警示我们,要时刻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

案例2:吴丽青故意杀人案

【案情】吴丽青与被害人王某之母史某系同事关系。2009年下半年,吴丽青因猜疑史某散布其个人隐私,而产生报复史某的念头。2010年6月,史某参加职称评定所需的荣誉证书在办公室丢失,怀疑系吴所为,后两人关系疏远。2012年12月12日8时许,吴丽青利用其他美术老师外出参加活动之机,以辅导画画为名,将王某诱骗至学校美术室内,用事先准备的绳子扼勒

其颈部,将其勒死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吴丽青患偏执性精神障碍,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审判】常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吴丽青作案动机卑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不立即执行。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点评】(常州中院刑一庭朱文箭):吴丽青曾经是一名优秀的美术老师,却因未能妥善处理好自己的家庭关系和工作关系,而出现了明显的心理、精神异常,并最终酿成了不可挽回的悲剧。此案以血淋淋的教训再一次向世人敲响警钟,当今社会,请关注心理健康!

案例3:李红诉金坛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2010年7月,李红因琐事与邻居发生争吵受伤后被送往金坛某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颅脑外伤。经过治疗,李红病情好转后出院。2012年1月始,李红出现双侧髋周疼痛不适,并渐加重,遂至南京某医院检查,结果是双侧股骨头坏死。常州医学会认为,金坛某医院在给李红使用地塞米松的过程中存在“指征把握不严”、“疗程过长”等过错,李红发生双侧股骨头坏死与医院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审判】金坛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原告本身属易感染人群,被告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负有提供安全服务的责任和义务。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对于地塞米松的使用存在过错,且与原告双侧股骨头坏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遂判决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医院承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0.4万元。

【点评】(金坛法院民一庭钱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医学理论和方法维护人体生命健康,是一种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行为,本身是好事。但如果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患者损伤,把好事做成了坏事,医疗机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4:胡某、李某、潘某贪污、诈骗案

【案情】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胡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李某、潘某,网购假就医资料,在自己负责的新农合专管窗口报销,共同贪污新农合补偿金992490.79元。2012年1月,潘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胡某、李某,虚造大病补助申报表和发放单,贪污新农合大病补助金94000元。2011年8

月至9月,3名被告人采用上述手段虚构参保农民需医疗报销,通过欺骗其他审核人员冒充上述村民的家属,到医院农村医保专管窗口报销补偿,骗新农合医疗补偿金229858.02元。

【审判】溧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利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李某、潘某明知胡某骗取公共财物,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和诈骗罪,遂判决胡咏娟有期徒刑十二年、李某有期徒刑七年、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

【点评】(溧阳法院刑庭汤建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及建设新农村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案警示人们:新农合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全面落实制度要求,严格审核把关,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案例5:潘某某强制医疗申请案

【案情】2013年1月2日,被申请人潘某某在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暂住地,因幻想妻子韦某与他人有奸情并意图谋害自己,遂持砖块、铁棍猛砸韦某头部,致韦某颅脑损伤死亡,并意图点燃液化气瓶焚烧家中物品。案发后,经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潘某某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潘某某的病情及行为判断,潘某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经武进检察院提出申请,3月18日,武进法院在武进区第三人民医院巡回审理了此案。

【审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潘某某实施杀害他人的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司法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遂依法作出对被申请人潘某某实施强制医疗的决定。

【点评】(武进法院刑庭朱云妹):潘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其出于臆想,就把与自己共同生活二十几年的结发妻子残暴杀死,使得原本幸福、快乐的一家三口生死两隔。扼腕难回良妻命,悲愤长恨丧母痛,面对儿子悲痛的眼神、压抑的情绪,潘某某不思量、自难忘。同时警示世人注意心理健康:乐观开朗常相伴,笑口常开幸福在。

案例6:常州市能通钢管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情】2012年10月至11月间,常州市能通钢管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累计拖欠公司67名工人工资总计96万余元。2012年10月26日,常州市武

进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12年10月31日(后协商为2012年11月10日)前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该单位主管人员唐某在收到指令后,于11月8日起关闭手机逃匿,至2012年11月20日被抓获归案,期间均未露面且未支付所拖欠工资。

【审判】法院审理后认为,常州市能通钢管有限公司、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唐某系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判处常州市能通钢管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十万元;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点评】(武进法院刑庭朱云妹):劳动者起早摸黑,吃辛吃苦,就为了多挣点钱,支撑起风雨中的小家,而有些企业经营者却昧心克扣、拖欠劳动者的报酬,用他们的血汗钱为自己的需求“埋单”,事后四处逃匿、躲藏,最终锒铛入狱。提醒企业经营者,企业经营应以人为本,同心经营效益高。

案例7:常州市瑞晶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静娟、常州市合泰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杨静娟系合泰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其公司会计周某向瑞晶电子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整,双方无书面合同或字据。周某称账户不便请求杨静娟帮忙转账。取得全款后周某及丈夫潜逃在外。瑞晶公司催要未果遂要求杨静娟及合泰办公用品公司偿还借款100万元。

【审判】常州新北法院审理后认为,瑞晶电子有限公司与合泰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及杨静娟素不相识,却在既无书面借款合同,也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重要内容的情况下将巨额借款交给被告实属让人费解。相反被告却证明了其无需对外借款的事实,并陈述了100万元打入其账户的缘由。综上,应认定两公司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两被告系为周某夫妇转账,且100万元款项已实际交付给周某夫妇,两被告在此期间无任何收益,也未收取任何费用,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新北法院民二庭傅璟琳):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书面合约。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互不认识,原告也未能提供双方存在借贷事实的证据。法官提醒,不应轻易出借与自身身份有关的金融信息,如账号、信用卡、电子账户等;大额交易尽量形成书面记载,用以对抗恶意诉讼。

案例8:刘更万等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

【案情】刘更万、邓新建于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租赁房屋、互联网发布收购肾源广告、他人介绍等方式,招揽自愿出卖活体肾脏的卖肾人员于晓明等20余人,以提供食宿、安排体检、联系交易等方式组织上述人员出卖活体肾脏。

【审判】常州市钟楼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更万等8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其中,刘某等三人组织多人出卖人体器官,属情节严重。8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刘更万、魏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邓新建等人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分别判处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刑期。

【点评】(钟楼法院刑庭王可):人体器官买卖是社会之殇,案件的背后反映了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中“供需”的严重失衡,导致地下器官买卖猖獗。要从根本上解决人体器官供需严重失衡的瓶颈问题,不仅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需要社会和公众提高对人体器官捐赠的科学观念和理性认识。

案例9:索中林合同诈骗案

【案情】索中林,34岁,江苏连云港人,一个在常州乃至江苏房产中介市场享有盛名的“青年企业家”,2011年年底,他利用房屋中介交易之便,仅付个首付,就将客户的房屋“买”下,再抵押套现,一直不给付余款。案件被揭发后,经过一年的调查,证实涉及的房屋共有20套,房主损失高达1216.7万元。

【审判】常州市钟楼法院审理后认为,索中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索中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判决索中林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

【点评】(钟楼法院刑庭王洁):索中林案的发生,暴露了当前存量房交易监管不力、房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内部管理混乱

等问题,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活动的监管力度,规范公证事项的形式审查,同时还要做好房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工作。

案例10:文晟电器公司不服常州市戚墅堰区人社局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案 【案情】2012年2月,未满16周岁之童工王某某在其父王运权的带领下在原告文晟电器公司从事生产工作。王某某在当年7月因工作而受伤,事后随其父到被告戚区人社局申报工伤,并反映原告非法招录童工一事。被告收到举报后依法立案、调查取证,并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25000元的罚款。此决定经常州市人社局复议维持,原告不服,以其在招录时不知王某某未满十六周岁且王父同意其女王某某在本公司工作为由,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任何单位未经法定程序、没有法定事由,均不得雇佣童工,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在招录员工时未尽审查职责,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从事生产工作,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在受理王某某和王运权的投诉后,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告知等程序,并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程序合法,因此一审维持了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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