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信访接待工作调查报告(共10篇)
1.检察机关信访接待工作调查报告 篇一
试析心理疏导在检察信访接待工作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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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燕华
编辑:studa1211
论文摘要 检察信访接待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是观察社情民意的窗口,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形式和渠道,也是检察机关获取贪污贿赂案件线索的第一通道。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期、刑事案件的高发期,群体性事件、涉检信访形势依然严峻,如何开拓思路,切实提高检察机关处理涉检信访、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实践证明,在检察信访工作中适当运用心理学知识,能够使群众的诉求顺畅表达,情绪得到有效疏导,从而提高息诉罢访的质量和效果。
论文关键词 心理疏导 检察信访 依据
一、心理疏导在检察信访工作中的应用空间
心理疏导,是通过解释、说明、同情、支持和理解,运用语言的沟通方式,改变或改善有心理问题人员的认知、信念、情感、态度和行为,达到降低、解除不良心理状态的目的。心理疏导可适用于各级信访中的来访者,即通过心理疏导舒缓来访人的心理困惑,减少焦虑、抑郁、恐慌及其他不良心理状态,改善来访人不恰当的行为,引导他们以合适的方式和良好的心理状态来面对压力、处理问题和适应生活。
在经常来访的信访人中,有一部分是因有关部门工作不到位、掌握政策不平衡等原因,致使其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而信访,也有一部分是因为信访人的心理症结甚至心理障碍得不到及时有效地疏导所致,这种现象在一些老上访户身上比较常见。虽然他们的情绪反应较为激烈,但他们情绪化的言行表现是与某些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客观事件相联系的,是正常的行为反应,是能通过心理疏导加以化解的。据某区信访部门统计,重信重访的老上访户中约有80%具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和症结,这种现状为在息诉罢访中引入心理疏导提供了应用空间。
二、在检察信访工作中应用心理疏导的依据
2006年9月1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信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可以聘请律师、心理咨询师、相关领域专家、社会志愿者,为信访人和国家机关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2007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上述规定为在检察信访工作中引入心理咨询技术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注重促进人的心理和谐,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健全心理咨询网络,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上述指导思想,不仅是我们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法宝,也是做好当前检察信访工作的法宝,更为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实践证明,认真分析和掌握信访人的不同心理状态,有助于揭示产生信访活动的动机和真正原因,找准问题的症结;有助于针对不同的心理反映,采取不同的方法,做好思想工作;有助于正确解决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因此,认真分析研究信访人的心态,是做好检察信访工作的前提。
三、在检察信访工作中应用心理疏导方法简介
在检察信访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如信访接待人员未受过专门的培训,凭个体摸索、领会和积累的经验进行接待,不注意或不善于运用接访技巧和方法,导致接访质量和效果参差不齐,影响了息诉罢访的效果,集中表现为:(1)不注意倾听;(2)不注意非语言交流;(3)不注意提问的技巧;(4)不注意语音、语调的控制;(5)不注意说服教育的方式方法等。
克服和解决上述问题需要综合培训,其中包括学习心理学,将心理学知识应用于信访接待工作中,了解来访者真实的意图,洞悉其所思所想,从而有利于对症进言,有利于提高息诉罢访的效果。
1.学会倾听。信访接待人员的倾听,不仅能了解来访者诉求的具体内容及情绪表现,而且也能使来访者的消极情绪得以释放和宣泄,前者是成功进行心理疏导的前提条件,而后者本身就是心理疏导所要达到的目的。这一看似简单的方式做起来并不容易,它既要求接访者认真关注来访者的语气语调、表情神态,同时也要了解来访者的文化程度、语言表达能力等,倾听并不仅仅是被动地记录事实与听取来访者谈话的过程,它也是一个主动引导、积极思考甚至与来访者形成情感互动的过程。
倾听要求接访人员全神贯注地听取来访者的表达,不仅用耳听,更要用心去感受、理解。倾听的方式和质量直接决定着沟通的效果,一个懂得倾听并善于鼓励别人倾诉的接访者更容易得到来访人的好感和信任。因此,学会倾听不仅是尊重来访者的表现,也是做好接访工作很重要的一环。首先,要做好倾听的准备,做到彻底的清醒、警觉和注意集中,可以通过身势来表达关注。同时对来访者的个体差异要有充分的觉察,以适应每位来访者个人需要和偏好。好的倾听,不要过早地打断来访者的谈话,要适应来访者的语速和停顿;要理解来访者言语的大背景,寻找其中的重点和意义,做到一边听,一边吸收其所有有关的情感、想法及行为,而不是仅仅注意来访者讲话的内容;在未充分听清以前,不要做过多的评判,要保持客观性,不过分地认同来访者的内容和情绪;不要总是设计着对来访者作出反应而忽略来访者的谈话;更不能根据自己的偏见和成见,先入为主地去听自己期望或想听到的东西。学会倾听,会使来访人感觉到检察信访工作是正规的,他们的陈述是会受到重视的。
2.发现心理定势。心理定势是人们在与特定对象发生认知、行为和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存在的一种心理上的准备状态。这种心理状态在人的认知和情绪活动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会影响人们的信息接收、态度变化及行为举止,使人不自觉地沿着一定方向或模式去感知事物、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心理定势是一种心理活动的倾向,是接受者接受前的精神和心理准备状态,它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指向性和目的性,这种状态决定了后继心理活动的方向和进程,也即通常我们所说的具有顽固性,一般不能轻易被改变。
每一位来访者都生活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中,因文化修养、知识水平、思维习惯以及兴趣爱好等方面的差异,形成了不同的心理定势。有资料表明,当同一教育思想被散发出去以后,在个性鲜明的接受者心目中,有的被接受而发生共鸣,并达到你所期待的效果;有的则被排斥在外甚至视而不见,这正是心理定势自主发挥作用的客观结果。在信访接待工作中,常常会发生因来访人的心理定势厚重而影响接待效果的情况。对于接访人员来说,同样的问题,对存在不同心理定势的来访人,处理的方式也不同,若方法欠妥,处理不当,就会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因此,认真分析研究来访人的心态,是做好检察信访接待工作的前提。
3.学会疏导。对于一些上访老户,他们的诉求基本上是一些“无法律依据”的要求。他们生活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之下,但并不具有从法律的立场出发来思考和认识社会的习惯和能力。对此种需求,可予以心理干预,通过矫治其不正常的心理障碍,使其转变认识,由不认同到认同,从而达到息诉罢访。首先,要建立友好关系。接访人员在接访中要消除来访者的敌意和对抗情绪,让来访者有一个没有偏见、相对平和的心态来与接访人员交流,让其觉得接访人是一个可以倾诉的朋友,增强来访人解决问题的自信心。其次,要寻找问题核心。接访人员在接访时不能主观臆断,应努力与来访人合作,帮助其查明心理障碍、心理危机、缠访动机、信访需求,找出问题的焦点和诱发因素。最后,要制定解决方案。积极引导来访人主动、轻松地听取接访人的解答和疏导,鼓励来访人对接访人的讲解、处理方法等提出不同的意见,通过深入交流,使其认识到缠访博弈的零效率,从而息诉罢访。
四、心理疏导在检察信访工作中的应用前景
心理学知识是人际交往中普遍适用的规律,它能使我们能从表面现象深入到人的内心深处,以便准确、快速地把握问题的关键。将心理学知识有意识地运用到检察信访工作中,标志着接访理念的转变,这就意味着接访工作不只是简单的谈心和劝阻,它要求接访者必须研究来访人的心理活动及其变化规律,掌握来访人的来访背景、认知情况和真正意图,从更深、更直接的心理层面解决来访人的心理困惑,使来访人真正息诉罢访。
目前,心理学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接待人员在接待过程中自觉运用心理学知识,融接待交谈与心理沟通为一体,对一般来访者进行心理疏导;一种是邀请检察系统之外的心理学专业人员参与信访接待,主要是针对有严重心理疾病的来访者。
将心理学知识引入检察信访工作,是将法学和心理学两个学科进行有机结合的尝试,有利于提高检察信访接待水平。但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心理疏导作用的有限性,如:心理疏导不能为来访人直接解决具体的问题或困难,也不能为来访人的重大问题直接作出决定,心理疏导仅仅是信访接待的一种方式方法。
因此,在检察信访工作中,不能机械、刻板地套用心理疏导技术,要正确把握信访问题的实质与核心,灵活运用心理疏导技术,结合协商、调解、司法救助等多种途径,共同化解矛盾,最终达到息诉罢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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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察机关信访接待工作调查报告 篇二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体察群众疾苦、理顺群众情绪、解决利益冲突、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各级政法部门必须全面、客观、科学地看待和处理涉法涉诉问题,积极探索自己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长效机制和工作方法,才能促进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涉法涉诉信访的成因
近年来,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隐藏在社会中的深层矛盾逐步凸现,加之法律和制度的不健全,在解决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和工作手段上存在空白,直接导致了各种形式涉法涉诉上访的多发。其发生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司法体制改革等多种因素,一些群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信任,或通过诉讼所得利益与自己的期望值差距悬殊,胜诉不满意,败诉更不满,想通过上访的方式对司法机关加压。二是部分案件执法过程中存在瑕疵,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处理方式方法不得当,“小问题”被放大,引发当事人上访,有的是个别干警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引起的,就目前涉法上访的总体情况来看,法院判决、裁定和执行环节是引发当前各种涉法涉诉上访的焦点;三是有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由于一些案件因为年代久远,证据灭失或其它原因造成查证、侦破、赔偿困难而引起的。四是历史原因形成的“拦轿喊冤”和指望“青天大老爷”解决问题和事情的思想在部分群众中依然存在,一些群众“信访”不“信法”,一有问题或不满就越级上访;五是对执法活动的多元化监督体制为上访人创造了条件,不同机关、不同接访人在同一问题接访过程中答复口径不一给当事人造成误解,引起不断上访。六是就化解工作而言,个别部门、单位的协作配合和综合化解措施不到位,使本该得到化解的信访案件没有得到及时化解,导致信访案件增加。
二、建立政法机关领导干部信访接待长效机制的必要性
各级政法部门肩负着打击犯罪、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为目标,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稳定工作新格局,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稳定工作新秩序,形成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任务相适应的领导干部信访接待长效机制,加强对群众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源头治理,大胆探索新形势下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举措,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切实维护群众合理诉求,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实现“三降一好转”(群众信访总量下降、群体性事件下降、非正常上访下降、信访秩序持续好转)的目标。只有通过有效的工作措施,才能遏制涉法涉诉上升的势头,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建立政法机关领导干部信访接待长效机制,切实解决群众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1、建立领导干部定期联合接访制度。针对目前城市拆迁、征地补偿、企业改制、养老保险等一些涉及民生问题的上访需要由党委出面解决,群众因见不上党委领导而到司法部门上访的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开展领导干部大接访、大下访、联合接访活动,且将工作重点由大接访转为大调处,切实抓好信访案件的办理和落实工作,推动信访工作由治标向治本为主、标本兼治方向转变。每月固定时间安排党委领导到政府信访接待室接待上访群众,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分别由各级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信访局的负责同志陪同接待。对于信访问题影响面大、仅靠一个单位一时解决不了的信访案件,党委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带领相关部门进行实地下访,现场办公,就地解决。同时,推行领导约访制度,对反映问题属于分管领导协调解决的,将分管领导接访时间提前告知群众。引导上访群众在分管领导接访时反映诉求,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各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各部门党组(党委)要把联合接访作为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做好息诉停访工作的一项重大的、有效的举措。同时要重点抓好市、县两级政法部门联合接访活动,把问题处理在当地、解决在基层,预防和减少重复、越级上访。
2、实行领导干部接访首接责任制。一是各级政法部门接访领导为接访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对在接访日所接待的案件要做到“四包”,即 :包接待、包调查、包处理、包息诉罢访,确保将案件一抓到底,做到案结事了。领导干部在接访过程中,对属于分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解
决的当场解决,需要调查核实的,责成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并要求在期限内提交办结报告;情况复杂或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接访领导负责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要明确工作责任或办理期限,限期解决到位。需要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要明确告知上访人,并做好思想引导工作。二是明确案件交办方式。对接访所反映的信访事项,采取现场交办、电话交办、发函
交办、会议交办等方式,及时有效进行交办,确保上访人的合理诉求得到全面解决和落实。三是严格案件办理程序。各级政法部门要严格信访工作办理程序,按照接待登记、答复、交办、查处、督办,反馈结果、建立档案等程序办理,确保信访案件办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3、建立信访接待处理台帐,明确信访责任。由市信访部门与政法各部门分别建立接访台帐(包括信访人、信访事项、引发原因、上访过程、接访时间及地点、处理意见及措施、处理情况及结果、信访人的态度以及是否息诉罢访等要素),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四明确一统一”,即:明确承办单位、明确承办责任、明确处理意见、明确办结时期,做到一步解决到位。严格办案标准,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地解决信访问题,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各涉案单位要及时调查处理,及时与上访人见面沟通,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及时向交办领导反馈办理结果,确保所接待的信访案件案结事了。
4、建立督查督办工作制度。由市信访部门对领导干部接访情况统一登记管理,定期进行督查督办。对于接访交办的信访事项。到期未能办结或重复发生越级上访的,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时查清责任,写明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同时,由党委将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纳入对政法各部门的绩效考核内容。信访局对党委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切实加大督办力度,每15天督办一次,每月将办理情况进行通报,确保各类信访案件和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5、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以“事要解决”为根本,充分调动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力量,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进一步健全人民内部矛盾纠纷预防、预警、化解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社会矛盾,规范调处工作,提高调处效率。
6、建立“一把手”负责制。政法各部门“一把手”对本部门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要亲自过问、亲自抓,切实做到“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排除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防止矛盾的积累和扩大,对信访问题因人而宜,集中解决。对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规,现实能够解决的,要争取一步到位;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将困难和情况向群众解释清楚,并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对符合情理但一时又没有政策口子,自身又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争取上级的支持和帮助;对不合理的要求,也要做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不能敷衍了事,更不能激化矛盾。
7、建立和推行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 员、人民监督员、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做好思想疏导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诉罢访的效果。
8、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维护社会稳定,是各级党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也是检验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对复杂形势、解决复杂问题、驾驭复杂局面能力的重要标准。长期以来,我们对于信访稳定工作并不缺乏新思路新举措,但就是落实不到位,虽然实行了领导负责制,但责任追究一直没到位。为此,要落实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信访稳定工作,必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特别是对贯彻工作部署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必须通报批评;对工作不负责、推诱扯皮、上交矛盾,造成大规模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的,必须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后贻误时机、处置不当造成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影响社会稳定大局的,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3.检察机关刑事监督工作报告 篇三
根据政协市委员会第六届主席会议,关于《20xx年政协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调研计划》的安排,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组成调研组,在邓刚副主席带领下,以“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监督”为主题,先后听取市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特区人民检察院、盘县人民检察院的情况通报,并邀请公安机关执法警官参加座谈会,达到了调研的目的。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做法
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部门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一直肩负着对侦查立案、国家追诉与刑罚执行监督的任务,担负着制衡刑事审判及监督刑事侦查的双重功能,在追究犯罪过程中,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这一核心标志性职能,主动参加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实践活动,从稳定社会大局出发,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构建社会公平规则,把执法监督落到实处,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客观公正履行刑事立案监督职责。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刑事诉讼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刑事立案作为法律监督的主要环节,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主动协调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畅通刑事立案监督渠道,切实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方面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一是审查受理被告人、控告人、举报人以及其他报案人的情况反映和举报,扩大刑事立案线索来源,提高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在审查批捕案件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案件以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扩大案件线索来源跟踪督办。三是审查备案材料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汇总分析社会发案情况,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对不应当立案和应当立案的案件全程跟踪督办。通过以上监督方式,让有罪的人入罪,让无罪的人出罪,实现刑事立案法律监督客观公正的终极目标。
第二,树立公平正义理念,提高刑事侦查监督能力。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把树立公平正义理念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要求,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着力提高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的能力,推动社会长治久安。一是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工作中,通过审查案件材料,提审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方式,对公安机关实体法的运用是否恰当,以及刑事侦查活动程序的合法性及时研判,保障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严格贯彻执行,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与询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参加现场勘察和检查,提前审阅有关案件材料,既能及时了解案情,掌握证据,保证案件质量,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三是对刑事侦查进行强制性监督,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以国家法律作后盾,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进行强制监督,全方位监督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不公、不文明、不廉洁的执法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国家法治权威。
第三,建立执法办案责任制,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既要代表国家对公民犯罪进行法律监督,行使公诉权,又要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行使刑事审判监督权。面对特殊的.责任:一是建立执法办案责任制,在检察长领导下,经检察长受权公诉部门实行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执法办案责任制,确立法律监督的核心地位和刑事诉讼的专业化,突出检察官的主体责任能力,从组织上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取得实效。二是坚持执法公示制。公平、公正、公开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加强审判程序监督和庭审监督,严格执行两审终审制,规范审级独立职权,查清犯罪事实,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保障未犯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三是坚持职权法定履行监督职责,注重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对特别重大案件跟庭监督,着力打造公诉部门检察官队伍,主动探索新形势下刑事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公诉质量,成立“刑事判决、裁定审查组”,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抗诉,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实行有效监督。
第四,依法履行刑罚监督职责,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实行监督。一是坚持纠防超期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保障公安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杜绝超期羁押。二是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把公安机关看守所代为执行一年以下或余刑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服刑罪犯作为重点监督。在监督活动中对刑罚变更执行完善监督机制,注重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办理程序,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措施。三是强化安全监管制度落实,对罪犯和在押人员实行有效监管。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障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及时处理服刑罪犯和在押人员的申请,控告和检举,保障刑罚执行机关依法维护服刑罪犯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法律监督活动中,为维护法律尊严,紧紧围绕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如下:一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监督不规范,公安机关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处于被动地位,该立不立,立而不侦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信息不畅,信息资源不能共享,有些执法违法行为不能及时纠正,有的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三是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对人民法院偏轻偏重,量刑不公的判决、裁定难予实现有效监督,导致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刑,给“暗箱操作”人为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可乘之机,影响司法公正;四是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活动中,对依法交付所外执行的犯罪分子,由于社区矫治制度和机制不健全,有些犯罪分子脱离监管而逍遥法外;五是检察机关在刑事法律监督活动中,监督工作机制不适应社会管理的要求,其编制结构对所承担的刑事法律监督任务不相适应,还不能满足诉讼参与人的诉求。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1、规范行使“违法立案”监督权,保障公民在刑事立案活动中的合法权利。规范执行刑诉法关于检察机关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的“违法立案”监督权。重点监督公安机关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借助公权力采取刑事拘留、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的情形,着力监督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利用立案手段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的情形。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更加注重程序和方法,切实保障公民在刑事立案中的合法权益。
2、构建信息平台,增强刑事侦查监督合力。刑事侦查旨在依法惩治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被毁损后尽可能重建主体间的自由关系与和平关系,侦查权的滥用会使主体间的矛盾更加激化。检察机关在刑事侦查监督活动中,要在政府投入下构建硬件设施信息交流平台,同时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信息交流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共享侦查信息资源,共同查明案件的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共同对案件进行法律评价,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及时准确纠正违法办案行为,防止侦查权“失控”伤及无辜公民。
3、构建社会公平规则,提升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自由裁量权备受人民群众关注。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公开、透明,主动适应人民法院量刑规范改革要求,监督刑事审判工作执法量刑程序,对所有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正确行使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维护被告人、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注重吸纳律师辩护意见,实现均衡量刑,依法治理滥用自由裁量权。杜绝“暗箱操作”和“三案”的发生,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4、参与社会管理,推进社区矫治工作开展。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监督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治制度,重点监督经刑事审判交付所外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落实帮教措施,预防重新违法犯罪危害社会。
4.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报告 篇四
一、加强信访举报基础工作,促进基层信访举报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进一步拓宽信访举报渠道。一方面,实行信访接待日制度,即于每周星期二由市纪委常委带领信访室工作人员轮流接访,受理群众的投诉。并实行首访负责制,谁首次接待,谁负责协调处理,包案解决问题。另一方面,积极推行纪检监察干部下访制度,主要是针对一些重点和群众反映突出的乡镇场、村,利用群众赶集日,组织纪检监察干部下到有关乡镇场、村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捕捉一些信访信息。据统计,今年以来,我市纪检监察干部已下访12次,接访群众73人(次),及时解决了一些矛盾和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信访网络建设。一是进一步健全各乡镇场、各部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纪工委书记为相应部门和乡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分局局长、乡镇纪委书记为副组长,各乡镇、各部门纪工委委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具体抓好所在乡镇和部门的信访举报工作。二是搭建好接访平台,在各乡镇场和大的系统单位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室,明确专人负责处理信访举报,并且每季度将接访情况上报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同时,还在各乡镇场、各部门设立信访举报箱,由信访室工作人员定期收集信访举报箱里的信访信息。目前,我市已设立信访接待室33个、信访举报箱76个,畅通了群众的投诉渠道。三是建立信访联络员制度。聘请了182名退休老干部和回乡村的退伍军人分别作为所在部门和乡、村的信访联络员,对所在部门和乡镇、村开展有效监督,把握了解社情民意,及时调处群众矛盾。我市纪委、监察局每半年召开一次信访联络员会议,通报情况,交流经验,以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是加强横向交流与沟通。切实加强与公检法、审计、财政、组织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定期相互通报情况,交流信息,从而及时排查出当前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问题和有价值的线索。
(三)积极开展信访监督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积极争取领导的支持和各职能部门的配合,通过信访谈话、发信访通知书、建议召开民主生活会、与组织人事部门联系沟通等方式方法,对各乡镇场、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实施信访监督。
(四)、积极开展创建“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示范点”活动。按照中纪委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精神,切实加强基层信访举报工作规范化建设。为此,我市纪委、监察局在各乡镇场、各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了创建“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示范点”活动,要求“示范点”达到“四无四有”的标准:即无越级访、集体访、异常访和信访老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班子、有科学完善的工作制度、有固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有规范完整的台账资料。
二、健全完善信访工作制度,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工作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工作制度。根据中纪委《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了《XX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用制度规范信访举报工作,努力使我市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切实维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属于业务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及时办理,调查处理中不得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不能一推了之,而要求热情接待,耐心做好说明解释和引导工作,帮助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纪依法解决。同时,切实维护和保障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查处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和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陷、诽谤他人的行为,着力营造信访举报的良好环境,保护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
(三)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进行信访举报。将信访举报工作法规制度宣传纳入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之中,统一部署,统筹安排,通过形式活泼、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和引导群众依纪依法进行信访举报,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创造良好的信访秩序。
(四)切实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主要是强化信访内部监督制约,通过明确岗位职责权限、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审批程序、重要问题集体研究决定等措施,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市纪委、监察局每半年还对各乡镇、各部门依纪依法规范处理信访举报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不遵守信访工作制度规范,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强化信访举报的办理力度,认真解决好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
(一)进一步加大信访举报件的办理力度。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每一件信访举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对交办的信访举报件,加大督办力度。同时,按照“市一级坚持多办少转,乡镇及部门等基层单位只办不转”的要求,狠抓初信初访问题的处理落实,提高初信初访的办结率。力争把信访矛盾化解在基层,防止越级访、集体访和异常访的发生。
(二)严格按办理程序处理信访举报问题。一是归口管理。凡本委机关所收信访举报件,以及领导交办和上级机关、其他部门转办的信访举报件,由信访室根据信访举报内容,提出处理意见或按领导批示办理。二是分类管理。信访室根据举报内容或领导批示,进行梳理、筛选、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对不具备调查条件的作暂存处理,对有价值的信访线索进行信访初核,对反映问题够不上纪律处分的进行信访谈话处理。三是定期分析。定期召开信访工作例会、案件检查工作例会等,对群众信访进行分析,发现其中的案件线索,寻找查处案件的突破口,提高信访线索的初核转案率。四是销号存档。对信访举报件实行限期办结,一般的一个月内办结,复杂的三个月内办结。信访举报件无论转立案与否,办结后都要由信访室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材料销案存档。五是反复倒查。对一时尚不具备调查条件作暂存处理的案件线索,暂存一段时间后定期回头进行倒查梳理,一旦条件成熟或有新的发现,及时安排人员初核。
(三)加强对重点信访的预防预测。定期排查信访重点户,在重大决策出台后和重要节日、会议、活动、重点工程开工前,认真排查可能发生越级上访的重点单位、重点人员,积极采取措施化解矛盾,加以防范,特别是注意发现集体访、越级访和异常访的苗头,做到早发现、早劝阻、早解决。
四、加强纪检监察信访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做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一)切实提高信访干部的政治素质。定期组织信访干部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提高其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经常教育信访干部增强拒腐防变意识,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侵蚀,坚持党性原则,恪尽职守,严守纪律,防止以权谋私、以信谋私。
(二)切实提高信访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水平。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强化对信访干部的系统培训。组织学习法律法规、金融、证券、财务、税务、审计等业务知识,切实提高信访干部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依纪依法办事水平,提高正确运用法规政策、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的需要。
5.检察机关信访接待工作调查报告 篇五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作出了《关于区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情况的审议意见》(仑人办〔2007〕33号文件)。我院按照《审议意见》要求,进一步落实了接受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各项工作,现将相关工作情况报那一世小说网 http://告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识
近年来,我院在诉讼活动和具体案件审理中,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识在不断增强。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诉讼活动中的某些环节或者个别案件的承办法官,接受监督的意识仍然不强,在去年我院的工作自查和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座谈调研中,也发现了个别干警对接受检察监督工作认识模糊、意识薄弱、工作抵触等问题。为此,根据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进一步增强被监督部门自觉接受检察院法律监督意识”的审议意见要求,我院着重强化了两方面工作:一是强化宪法和法律意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一切司法、执法人员都应忠于宪法、服从法律。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能,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主动自觉地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二是强化学习和教育。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后,我院院党组在去年10月上旬召开专题会议,专门研究了加强审判监督的各项工作,并要求分管院长专门召集分管庭室特别是审监庭、刑庭等职能部门全体法官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克服思想认识偏差,强化接受监督意识,坚决摈弃错误观念,正确处理好法律监督和审判工作的关系。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的法律监督,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而言,既是监督,也是支持,更是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也只有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和联系,主动协调,多交换意见,相互支持与配合,才能更好地处理好司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公正地审理好各类案件。
二、坚持司法原则,进一步提升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审判质量
去年审议工作开展以来,我院进一步加强了对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审理工作,共受理了检察院抗诉案件7件,其中民事案件6件,刑事案件1件,已办结民事案件4件,2件维持原判,2件依法作了改判,目前该4件案件因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已进入二审程序,检察院抗诉的1件刑事案件二审也正在审理当中。为确保抗诉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司法权威,我院主要做到:一是坚持有错必纠原则。对于抗诉案件,我院严格把握程序适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关,坚持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该改判的坚决改判,不该改判的依法予以维持。在已办结4件案件中,申诉人周杰与俞祖浩、徐丽平民间借货纠纷案,原审承办人对夫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没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属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我院依法作了改判;申诉人胡孟伟与励开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也部分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意见,作了部分改判。同时,对于申诉人潘贤夫、唐永兴诉小港街道兴岙村经济合作社给付人口股、农龄股股权纠纷的两件案件,经再审,我院认为农村经济合作社“资产量化及分配”过程中形成的社员和合作社之间的纠纷,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因此依法维持了原审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二是进一步强化审理规范。在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审理中,我院与区检察院在案卷移交、抗诉书送达、开庭前期准备等环节作了具体规范,确保抗诉案件的审理进度,提高办案效率。针对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请求以及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理由,在法院调查与辩论阶段,着重解决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集中力量化解主要矛盾,确保案件质量。庭审中,则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以及庭审的质证、认证,全面审核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三是加强自身建设,充实审判监督力量。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两院”工作的文件精神为契机,去年在区委和区人大的有力支持下,我院解决了审监庭庭长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的问题,同时,优化了人员配备,从去年面向全国法院选调的4名法官中,挑选一名优秀法官从事审判监督工作,增强了审监庭的力量配备。
三、尝试制度创新,积极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是我院提出的进一步强化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区人大常委会对此在审议中予以充分肯定,也提出了落实相关工作的明确要求。为此,我院与区检察院积极落实审议意见要求,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暂行规定》,建立了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机制和制度。这一制度的落实和实施,必将拓展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更好地发挥好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增强审判委员会的工作透明度,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
6.信访接待工作须知 篇六
一、信访接待工作规则
(一)登记。来访人员应填写登记表,由负责接待来访工作人员分到各室处理。
(二)接谈。
1、看:观察来访者动态,是否有过激行为,是否携带有危及人身和财财安全的物品器械。若发现异常,应采取应急措施,并与公安部门联系,对其进行控制。
2、听:耐心听取陈述。
3、问:一要问清来访者反映问题的来龙去脉,把握住问题实质;二要与有关单位或部门电话联系,了解真实情况,做到胸中有数。
4、思:考虑如何答复来访者和处置方案。
5、记:记录来访人所陈述问题的内容及要求,根据需要还要记录来访人员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答复及处理。
1、直接调处。一般性的按政策解决难度不大的问题,应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督促基层及时解决。
2、交办解决。对应问清来访者反映问题的来龙去脉,把握住问题实质;二要与有关单位或部门电话联系,了解真实情况,做到胸中有数。当解决,但暂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可作为交办案件,交有关责任部门,制定计划,限期解决。
3、救助解决。对无理上访且生活困难的,采取救助的办法予以解决。
二、信访工作的办理原则及时限1、2、按照属事、属人、属地的原则;
一般信访问题应在30天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90天。
三、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中的以下规定:
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2、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3、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7.信访接待工作制度 篇七
一、工作的职责
1、接待本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镇外人士向镇党委政府及党委、政府负责同志、镇信访办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来访;
2、交办、转送、督办来访事项;
3、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来访问题;
4、及时、准确地向镇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反映重要的来访情况;
5、向镇有关部门通报群众来访及来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6、综合分析来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
7、汇总全镇的来访情况;
8、向上级信访工作机构报送有关来访统计;
9、指导村和部门的信访业务;
10、为镇信访工作目标考核和公务员的绩效考核提供来访情况。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
5、坚持双向规范的原则。
三、受理范围
(一)受理
向镇党委、政府,镇党委、政府负责同志,镇信访办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来访事项。
(二)不予受理
对以下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1、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4、无实质性内容的来访事项;
5、其他不属于镇党委、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不再受理
以下来访事项不再受理
1、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已经复核终结的;
2、来访人不服办理、复查意见,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四、特殊情况处理
1、对来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部门处置。
2、接待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中有精神病人的,应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监护人将其领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接待工作人员通知公安部门到现场妥善处理。
3、接待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中患有恶性传染病的,应迅速通知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并通知来访人所在地有关单位领导来镇处理。
4、对越级集体上访,滞留信访场所,或有过激行为的来访人员,需要有关部门来人劝返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立即派员来镇劝返。
5、对信访问题按规定处理后,来访人拒不接受处理意见并无理取闹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向领导报告,由有关领导通知公安部门派民警到现场依法妥善处置。
五、工作纪律
接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规定》的规定。
1、不得刁难、歧视来访人;
2、不得擅自向来访人就来访事项的处理作实质性的表态或透露内部研究的情况;
3、不得接受来访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4、不得接受来访人和接访人的吃请;
5、与来访人或者来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8.信访接待工作总结 篇八
2011年接待科在局领导班子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各级会议精神,站在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抓好信访接待工作,切实维护了群众的根本利益,努力化解了人民内部矛盾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以维护全县社会稳定为已任,以解决实际问题为核心,锐意进取,勤奋务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确保全县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以及明年的工作安排汇报如下:
一 今年工作总结
一、抓好工作重点,努力创新机制。
接待科在信访工作中起着“安全网”和“减震器”作用。2011年接待各类群众信访案件xx起,协助县级领导接待群众来访xx起,化解矛盾xx起。同时,较好地履行了工作职责,使全县信访接待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和认可。信访接待、实行责任制,严格值班制度,做到信访接待、投诉受理不缺位、不空岗。
接待科每天面对的是有事相求的上访群众,是生活困难需要扶助的来访者。面对上访群众,我们认真梳理排查上访苗头,逐个研究调处方案,汇总后提出建议,及时向局领导汇报,确保了上下信息灵、情况明,使信访工作由滞后型向超前型转变;同时,在具体工作中进一步完善了领导包案、督办、信访首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等工作机制,为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不断探索新路子。
二、提高服务意识,加强知识储备。
在业务中,针对群众信访工作中反映的问题日益复杂、处理难度大越来越困难的特点,我们及时做到知识更新,主动向周边县区学、向网络、书本学,及时总结提高,同时还完善了《信访接待办法》规章制度,促使接待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熟悉政策,坚持原则。提高服务,促进工作。贴近群众,解决困难。群众上访是因为有心声要向党和政府倾诉,是群众相信党、相信政府的表现,作为党政信访这个大窗口中的一线窗口,直接同人民群众打交道,我们更要身体力行地践行“三个代表”,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切切实实地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的宗旨。
二、2012年工作计划
一、要高度重视处理初访工作。
有些越级访的案件都是由于初访解决不及时而引起的。今后,我们要求各部门及时处理群众初访问题,态度要良好,能够解决的,要立即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以便研究制度解决措施。对提出不合理要求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将处理情况向分管领导及时汇报。防止大规模上访事件发生。
二、加大信访法规的宣传力度,规范群众信访行为。组织一系列的活动等活动,大力宣传《信访条例》,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依法治访工作之中,使广大干部群众树立起依法信访的观念,教育群众正确行使权利,依法有序,逐级上访,反映问题。
三、加大解决问题的力度。对反映实质性问题的来信、来访、来电,只要理由充分,证据确凿,一律立案办理。同时严把结案质量关,对重点案件搞好协调、调度,加强督办,直至解决。并深入做好回访工作。
9.信访接待工作流程图 篇九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风险①:没按要求保证工作日举报电话畅通,接待工作不细。风险②: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办理。
风险③:未按规定报主管领导批示擅自处理。
风险④:对信访投诉互相推诿,久拖不办;在查处违纪案件中,坚持原则不够,泄漏检举人、投诉人。
风险⑤:答复意见未经主管领导审批擅自处理,造成不良后果。
风险⑥:没按要求及时将信访处理材料归档。风险防范措施:
1、加强学习教育,增强责任意识。
2、严格执行《信访条例》和《信访工作制度》。
3、接到投诉后,对投诉的内容必须进行认真登记,对于情节严格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领导。
4、设立监督岗,加大监督力度。
5、严厉查处有关人员向无关人员暴露检举、投诉人的相关信息的违纪行为。
6、对投诉查处的情况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向局领导汇报。
10.检察机关信访接待工作调查报告 篇十
提纲
一、2022年以来我院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班子建设,提升队伍凝聚力
(二)完善制度建设,推进党建工作健康发展
(三)实施素质立检,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四)营造人文文化氛围,增强团队整体合力
二、我院目前党建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党内组织生活开展有待加强
2.党员教育学习方式不够丰富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客观上人事变动造成了工作安排上的缺位
2.缺乏与时俱进的创新型党建意识
3.党员队伍建设不够坚强有力
四、加强我院党建工作的对策
1.继续巩固深化党史学习教育,规范“三会一课”制度,贯彻落实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
2.坚持大抓基层打基础,从基本组织、基本队伍、基本制度严起,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扎实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的党组织
3.坚持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把日常监督抓在纪律处分前面,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加强作风建设
正文:
在检察院政治处工作已有一年时光,深刻的体会到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是基层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建工作的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到检察干警的精神状态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以及检察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随着新形势的发展,我院的党建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如何认识和分析并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也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新课题。
上半年以来,我院直属党委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
十九届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为主线,着力加强党员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夯实党建工作基础,为全面完成各项检察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一、2022年以来我院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班子建设,提升队伍凝聚力
一是抓好学习,认真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思想作为重中之重。
健全和规范“支部主题党日”活动,规范落实“5+...”模式。始终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二是加强领导班子民主政治建设。认真落实生活会,党组成员交心谈心等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召开查摆问题生活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原因,切实整改。三是强化班子成员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和表率作用。班子成员实行“一岗双责”,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严格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签订廉政建设责任状。(二)完善制度建设,推进党建工作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重点突出、责任明晰、奖惩分明、导向鲜明的党建及组织工作考评机制,我们及时制定修改完善了我院《规章制度汇编》、《直属党委、党支部工作职责和制度》、《规范“三会一课”制度》,明确规定了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党务政务公开制度、2022年党建工作要点,充分激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活力。
(三)实施素质立检,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以巩固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成果为载体,大力开展“素质立检”工程,一是坚持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不放松,确保检察工作的政治方向,每周五组织股级以上干部及新进公务员参加党校的培训课程学习。二是开展岗位练兵和抓好队伍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执法水平。除选派人员参加上级安排的学习培训外,大力开展读书活动和组织各类培训。年初制定了全年的教育培训计划,通过20天的春季整训、网络培训、业务部门实训等活动,学理论、学业务。三是高度重视干警的拒腐防变教育,定期观看反腐倡廉方面典型案例短片,对干警进行警示教育。选派3名年轻干警参加全县学习宪法、监察法和新党章知识竞赛,并获得优异成绩。
(四)营造人文文化氛围,增强团队整体合力
积极向上的检察文化是激发干警工作责任的重要因素,可以有效地激发干警的积极性、创造性。一是注重典型引路营造检察正气,七一建党节评选出全院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并在大会上作经验交流发言,在全院形成比先进、学先进、赶先进、争先进的热潮。二是营造相互关爱,和谐向上的机关氛围,从关心干警的政治、工作和生活需要出发,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凡遇到干警工作变动、家庭变故、个人生病、有思想情绪、院领导都坚持谈心和家访,把党组的关心支持传达到位。三是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积极组织干部走访扶贫村的困难党员和群众,与困难群众结对子,为困难党员群众捐款,为帮扶村解决实际问题。四是丰富文体活动,陶冶干警情操,开展了干警户外拓展运动、登山运动、“五四”青年节等活动,积极参加县里和市院组织的各类比赛活动,丰富了检察文化建设,弘扬主旋律。
二、我院目前党建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党内组织生活开展有待加强
部分党支部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存在工作消极被动和应付交差的现象。上级布置下来的工作有些没有得到及时落实,需要政治处再三督促完成。工作中缺乏创新意识和工作活力,有些党支部更是因为检察业务工作而延误党建工作,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开展效果不佳,支部手册上的记录不够详细深入。
2.党员教育学习方式不够丰富
党建工作形式依然停留在开会学习相关文件、传达相关精神等老路子,除了每个月的“三会一课”,其他方式的教育培训方式较少。不同党员的身上存在的问题也不同,有些是党性意识薄弱,有些是纪律意识淡薄,没有根据具体问题进行针对性地学习,导致每次党建工作成果有限,无法充分起到培养优秀党员,加强党的建设的效果。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造成我院党组织党建工作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客观上人事变动造成了工作安排上的缺位
基层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的定位应当也必须是检察事业前进的政治方向,是基层检察队伍发展的精神动力,是基层检察业务建设的根本。然而,由于我院今年一月份刚完成反贪、反渎机构的转隶工作,四个党支部的支部书记存在人员变动,支部换届选举工作到三月份才初步完成,支部书记、副书记及党支部委员要同时兼任行政和法律职务,在客观上无法充分保障对党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机关党建工作往往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导致党建工作难有实效。
2.缺乏与时俱进的创新型党建意识
在党建工作中,基层人员缺乏创新意识,在形式上依然仅限于“三会一课”的固有模式,在内容上还是停留在学习文件、传达精神的基本板块。长期不变的党建形式,造成了党建工作渐渐流于形式,无法在广大党员干部心中产生深入的共鸣,也使得部分基层干部对党建工作的思想认识不够,懈怠了学习。
3.党员队伍建设不够坚强有力
一是政治素质有待加强,不能做到“真学、真信、真懂、真用”;
二是综合素质有待提高,知识面偏窄,对新技术的掌握程度不够,对新形势下的党建工作了解不透彻。三是工作作风有待改进,有的党务工作者随大流思想严重,对党建工作缺乏求真务实的态度和俯下身子干工作的踏实作风,与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不相适应。四、加强我院党建工作的对策
1.继续巩固深化党史学习教育,规范“三会一课”制度,贯彻落实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
全面完成县里下达的党建和组织工作任务,全面改进检察机关工作作风,完成省、市院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一是开展“弘扬主旋律”宣传系列活动。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利用“...检察”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及时推送宣传信息,加大宣传力度,传播正能量。二是开展“走进新时代”教育系列活动。组织“青年读书班”、党课培训、庆祝建党100周年活动,举办各支部书记、党员发展对象等培训班,全面掌握党章的基本内容,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
2.坚持大抓基层打基础,从基本组织、基本队伍、基本制度严起,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扎实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的党组织
一是夯实党建责任。
坚持“一诺双责三清单”,制定2022年党建工作任务指导书,层层签订党建工作责任状,规范党组织手册、党小组和党员手册。制定党建工作考评机制和激励机制,实行“半年考核、年终硬考核”的常态化考核机制,将考评结果纳入总体工作目标考核,对考评末位的支部书记进行约谈追责,健全完善各项制度,以制度保障工作到位,推动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二是开展党员示范岗创建专项行动。“党员示范岗”总的要求是群众公认、实绩突出、作用明显。要树立“三种形象”:一是树立立足岗位、扎实工作的“敬业形象”;二是树立心系百姓、服务群众的“奉献形象”;三是树立严格自律、勤政廉政的“公仆形象”。三是严格落实党内政治生活的要求。认真执行“三会一课”、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党员民主评议和谈心谈话等党内组织生活制度。领导干部自觉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从严从实做好发展党员、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等各项党务工作。四是推行党支部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制定建设标准,科学合理设置支部,配齐配强支部书记,开展“先锋支部”建设,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推进支部星级指数管理,常态化开展示范创建、规范达标、整顿转化工作,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3.坚持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把日常监督抓在纪律处分前面,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加强作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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