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服务承诺

2024-09-13

投标服务承诺(通用8篇)

1.投标服务承诺 篇一

投标承诺函

投 标 承 诺 函

致:********有限公司

若我方中标将做如下承诺:

1、我公司将承担贵公司*********铝合金门窗的加工及安装投标中所涉及到的所有产品及售后服务,我方将保证加工安装质量,提供合格的门窗,严格按照国标组织生产加工和安装,如果门窗加工及安装质量达不到行业标准及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我方愿意承担所有因加工及安装质量问题给招标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我方保证加工安装工期。

3、无条件服从业主单位管理。

4、通讯工具保持24小时畅通,随叫随到。

5、保证在安装和售后服务中的具体措施:

A 安装过程中,严格按照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工艺来进行安装,保证工作有序的进行。

B施工过程中不得用铁器、金属硬物、砖头或锐器等物随意敲击门窗框扇,若需要调平找正时应使用橡皮锤或木锤轻轻敲击。C铝合金门窗在安装过程中至竣工验收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门窗的完好性,防止锐器划伤门窗表面,还应防止电、气焊火花烧伤或烫伤门窗表面

年月 16 投标单位名称:

电话: 0371-67195156

传真: 0371-67195157

授权代表签字:

2012 7 日

2.投标服务承诺 篇二

1. 法律制度上的设计缺陷

(1) 关于邀请招标

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11条规定,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相对更为公开、公平和公正, 邀请招标虽然运作成本较低, 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比较大。物业建设单位往往都会选择邀请招标的方式, 只需向三个或三个以上物业企业发出招标邀请即可。事实上, 《暂行办法》的该条规定已经成为大多数物业建设单位规避《物业管理条例》强制性规定的有效途径。但是, 《招标投标法》第11条同时规定, 邀请招标适用范围有严格的限制, 仅限于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且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在程序上需经国务院计划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很显然, 物业管理招标不适用邀请招标的范围。《暂行办法》虽然没有对邀请招标的适用作限制性规定, 但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物业建设单位以邀请招标方式对物业管理进行招标投标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

(2) 关于招标组织人的规定

《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 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该条规定沿袭《招标投标法》中的内容, 但《招标投标法》在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工程、设备招投标活动时, 相关部门都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 对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条件、规模等做出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 而《暂行办法》和《招标投标程序》却未再作进一步明确, 导致目前除个别单位、项目委托代理机构招标外, 大多数物业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都自行组织。由于大多数物业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 都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人员和组织经验, 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性操作很难得到保证。

(3) 关于不规范招投标的法律后果

《暂行办法》的很多内容无论对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还是其他产权人都具有约束力, 同时也是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暂行办法》第40条规定,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该条规定虽然严厉, 却很难发挥实际作用, 该规定没有明确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的处理范围、处理方式, 致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之后茫然不知所措, 而投诉人更感到投诉无门。

2. 缺乏行业指导性的招投标规范

《暂行办法》和《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程序, 从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备案、招标文件发放、投标人资格预审、投标人交付投标文件、开标程序、评标程序、中标程序、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等环节做出了严格规定, 对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成员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切实的指导作用。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 对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内容、评标方法仅作原则性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1) 招标文件不规范

由于缺乏法律政策规定, 又没有行业指导性的规范文件, 各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随意性很大, 出现格式不符、内容不全、条款表达不清的现象, 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带来了一定困难。有些招标人为达到降低物业收费标准的目的, 对价格标设置过高的权重, 造成了投标企业之间的低价竞争, 也导致服务质量下降。

(2) 评标工作不规范

按照现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开标前一天才能确定, 评标工作也一般在开标当天完成, 而且有的项目还有现场答辩。因此, 评标成员阅读、比较标书的时间非常有限, 评标成员很难详细地评阅、比较标书, 再加上有一些招标人在量化服务方案的评分标准时比较模糊, 评标工作的准确性必然会受到影响。反映在费用测算方面, 实践中有些评标成员只注重费用具体值的高低, 然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各有千秋, 各投标企业测算角度不同, 评标成员更应关注的测算依据和过程却受到忽视。在探索科学评标的过程中, 广州市某高校采取分段开标的方法取得了成功。该高校在招标选聘物业企业时, 要求各投标人在第一阶段递交物业服务方案, 经过对各投标人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开标评标后选择最佳的方案, 在第二阶段由各投标人以该选定的方案进行费用测算和投标报价, 再组织第二次开标、评标, 评标成员综合价格评分和投标人现场答辩的情况进行评分并推选中标候选人。

(3) 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不到位

前文已经提到由于法律制度上的缺陷, 政府主管部门存在对招标过程中不规范行为难以处置的情况。然而现实中, 有些规定虽然非常明确, 但由于政府主管部门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使这些规定难以真正落到实处。比如对违反规定擅自以协议方式委托前期物业管理、对物业管理专家的约束、对中标企业进驻和物业交接的监督等等, 都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如何在立法层面上改变这一现状, 的确是对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智慧的考验。

二、加强政府行政管理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

1. 政府部门应转变管理意识, 强化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指导协调功能

政府相关部门首先应根据《物权法》的精神完善相关规定, 加强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对行业的指导协调, 依法行政。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本身属于民事行为性质, 应该由招标投标双方自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其次, 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过程中, 政府行政部门应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鼓励和引导专业物业公司有序进入物业管理服务市场;引导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以市场供求关系为基础, 按质论价, 充分协商, 营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物业小区所在街道、居委会的指导、调解作用, 及时解决在物业管理俯卧招标投标过程中, 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

2. 在物业管理服务招标投标过程中,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在物业管理服务招标投标过程中, 往往因利益冲突的因素, 导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频发。而调解和有效解决这些矛盾, 就需要借助行业协会的平台, 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日常法律宣传与培训工作, 建立行业服务规范标准。同时, 开展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引导其代表广大业主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支持力度, 引导其在物业管理服务招标投标过程中发挥应有的功能。

3. 加强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服务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指导职责

3.工程投标决策及投标报价策略 篇三

关键词:投标决策;标报价策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投标是业主选择承包商的主要方式,投标报价是业主选择中标者的主要标准,也是业主和投标者签定合同的主要依据,因此工程投标决策和投标报价策略对于承包商而言是尤为重要的。

投标决策是承包商选择、确定投标目标和制订投标方案的过程,投标决策的正确与否,关系到能否中标和中标后的效益问题,关系到施工企业的发展前景及职工的切身利益。承包商应对投标项目有所选择,特别是投标项目比较多时,投哪个标不投哪个标,都关系到中标的可能性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投标决策非常重要,要全面权衡利弊,作出正确的决策,进行投标决策实际上是企业的经营决策问题。因此,投标决策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各项因素:

(1)可行性:选择的投标对象是否可行,首先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要从企业的施工力量、机械设备、技术能力、施工经验等方面,考虑该招标项目是否适合。其次,要考虑能否发挥本企业的优势和特长,扬长避短,选择适合发挥自己优势的项目,发扬长处才能提高利润,创造信誉,避开自己不擅长和缺乏经验的项目。

(2)可靠性:要了解招标项目有无重大风险,应尽早回避那些利润小而风险大以及本企业没有条件承担的项目,否则可能造成不应有的后果。特别是国外的招标项目,更应该注意这个问题。

(3)赢利性:利润是承包商追求的目标之一,在选取利润率的时候,要分析竞争形势,利润率要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酌情增减。对竞争很激烈的投标项目,为了夺标,采用的利润率会低于计划利润率,但在以后的施工过程中,注重企业内部的管理,实际利润不一定低于计划利润。

(4)灵活性: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采用灵活的战略战术。例如,为了在某个地区打开局面,取得立脚点,采用让利方针,以薄利优质取胜。由于报价低、干得好,赢得信誉,势必带来连锁效应。承揽了当前工程,更为今后的工程中标创造机会和条件。

(5)在进行投标项目的选择时,还应考虑下列因素:本企业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操作水平,本企业投入本项目所需机械设备的可能性,施工设计能力,对同类工程工艺熟悉程度和管理经验,战胜对手的可能性,中标后对本企业在该地区的影响,流动资金周转的可能性等。

投标决策要考虑的因素很多,需要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系统地积累资料,并作出全面科学的分析,才能保证投标决策的正确性。承包商在做出正确的投标决策,决定参与某一工程项目的投标后,就要认真考虑工程投标报价的策略和技巧,在现实的工程投标中,投标报价策略是一门综合性的行为科学,适当地运用报价技巧,对于施工单位能否中标并取得合理的利润,具有重要的影响,在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中常用的报价技巧有以下几种:

(1)不平衡报价法。该方法可以在不提高总报价的前提下,赢得更多利润。它通常是在工程项目总报价基本确定后,适当调整总报价内部各个部分的比例。采用这种报价方法时,应根据工程项目不同特点及施工条件等来选择报价方法。①在以下情况单价在合理范围内可提高些:能早结算拿到工程款的项目,如土方、基础等;预计今后实际工程量大于清单工程量的项目;没有工程量,只报单价的项目;支付条件良好的投资项目。②在以下情况下单价在合理范围内可降低些:后期施工的工程项目;预计今后实际工程量小于清单工程量的项目;图纸不明确或有错误,预计今后会修改或取消的项目。③计日工一般可稍高于工程单价中的單价,因它不属于承包总价的范围,发生时按实结算,可多获利。④暂定金额的报价,分析它发生的可能性大,价格可定高些;估计不一定发生的,价格可定低些。

(2)灵活报价法。根据投标项目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的报价,投标报价时,不仅要考虑自身的优势和劣势,还要分析投标项目的特点,按工程的不同特点、类别、施工条件等来选择报价策略。①以下情况报价可低一些:施工条件好、工作简单、工程量大而一般公司都可以做的工程;公司急于进入某一市场,在附近有工程,而本项目又可以利用该工程的设备、劳务,或在该地区面临工程结束,需转移劳动力和设备时;有条件短期突击完成的工程;投标对手多,竞争激烈的工程;开发商信誉好,有实力,支付条件好的工程。②以下情况报价可高一些:施工条件差及技术难度大的工程;专业要求高的技术密集型工程,且本公司在这方面没有优势,如建核电站、化工厂等;总价低又不方便不投标的小工程;特殊工程;工期要求急的工程;资信欠佳,支付条件不理想的工程等。

(3)多方案报价法。这种方法是指对于一些招标文件,如果发现工程范围不很明确,条款不清楚或很不公正,或技术规范要求过于苛刻,则要在充分估计投标风险的基础上,按多方案报价法处理。也就是原招标文件报一个价,然后再提出如果某条件在按某种情况变动的情况下,报价可降低多少,由此可报出一个较低的价,这样可以降低总价,吸引业主。

(4)增加建议方案报价法。有时招标文件中规定,可以对原方案提出某些建议,投标者这时应抓住机会,组织一批有经验的设计和施工人员对原招标文件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仔细研究,提出更为合理的方案,可以降低总造价或是缩短工期,以吸引业主,促成自己方案中标。如通过研究图纸,发现有明显不合理之处,可提出改进设计的建议和能确实降低造价的措施。在按原方案报价的同时,再按建议方案报价。但要注意建议方案不要写的太深入、具体,要保留方案的技术关键。同时要强调的是,建议方案一定要比较成熟,有很好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5)突然降价法。投标报价中各竞争对手往往在报价时采取迷惑对手的方法,即先按一般情况报价或报出较高的价格,以表现出自己对该工程兴趣不大,到快投标截止时,再突然降价。采用这种方法时,一定要在准备投标报价的过程中考虑降价的幅度,在临近投标截止日期前,根据情报信息与分析判断,再做最后决策。

(6)无利润报价法。此方法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先以低价获得前期项目,而后赢得机会创造后期工程的竞争优势,并在后期工程中赚得利润。②某些施工企业其投标的目的不在于从当前的工程上获利,而是着眼于长远的发展。如为了开辟市场、掌握某种有发展前途的工程施工技术等。③在一定的时期内,企业没有在建工程,如果再不得标,就难以维护生存。所以在报价中可能只要一定的管理费用,以维持公司的日常运转,渡过暂时的难关后,再图发展。

投标报价是工程投标的核心,报价过高,会失去中标机会;过低,即使中标,也会给企业带来亏损的风险。因此要从宏观角度对工程报价进行控制,力求报价适当,以提高中标率和经济效益。投标报价策略,其实质就是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条件下,寻求一个适当的报价。当然,所有工程的投标报价策略都不是一成不变和生搬硬套的,以上这些策略也不是互相排斥的,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确定投标策略时,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综合灵活运用。施工企业要做到知已知彼,对某一具体工程做出投标决策后,才能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确定采取准确的报价策略,以达到中标和盈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周学军主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策略与案例.山东科技出版社.

[2]刘尔杰主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物.人民交通出版社.

4.投标服务承诺书 篇四

1、 工程质量承诺:工程质量合格。如未达到质量合格目标,按合同款的千分之一进行处罚。

2、 工期承诺:满足该工程施工要求,计划施工总工期为55个日历天(具体日期在签定合同时协商确定)。当因我方(武汉建工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原因未能按投标总工期完成全部任务时,经济处罚按该工程合同款的千分之三每天计。

3、 安全生产承诺:安全合格。如未达到安全合格目标,按合同款的千分之三进行处罚。

4、 文明施工承诺:文明达标。如未达到文明达标目标,按合同款的千分之三进行处罚。

5、 设计及项目�咳嗽迸浔赋信担喝绻曳街斜辏Vど杓萍跋钅坎咳嗽卑赐侗晡募械娜嗽卑才挪槐浠抑怀械1鞠钅康氖┕ぁ�

6、 对土方开挖施工过程中,由于我方原因造成的支护、降水、止水等增加的应急抢救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和相应的损失由我方承担。

7、 从设计方案报批到施工完成验收本着工程顺利进行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任务的思路进行工作,其间所发生的费用按投标文件中所列费用进行计算。

8、 我方将本工程支护设计费作为中标后的优惠条件之一不在计取。

9、 负责通过专家认证会的认证和深基坑审查机构的审查,并将应审环节提前提供给建设单位备查。同时保证对设计方案局部修改、技术改进造成的费用变化保持原价基本不变。

10、 如果我方中标,将对本支护工程出具资信担保,并在施工合同予以确定。

11、 保证在接到中标通知书的三日内签定施工合同。

12、 同意工程造价的确定在投标报价的基础上,在签定合同时协商确定。

13、 同意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待地下室施工至+0.00后三个月内付至工程款的90%。具体支付方法,签定合同时协商确定。

14、 积极配合上部施工单位完成地下室施工工程,包括土方工程达到上部施工单位的施工条件等。

15、 确保场区内调土弃土过程中施工范围内的卫生保洁。

投标人:xx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5.投标服务承诺书 篇五

本公司作为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定点服务中标人,为了更好地履行招标要求、投标承诺的服务和服务期限内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及要求,我方及我方各用于接待服务的店面现作如下服务承诺:

1、热情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做到时间快、质量优、服务佳、价格合理,投标服务承诺书。

2、按投标文件承诺的优惠幅度执行采购价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质量、限额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货物或服务;保证价格为同一时期、同一质量、同等数量的最低价格。

3、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4、保证货物和服务的质量,认真把好质量关,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严格按投标文件承诺予以解决。保证提供的每项服务都有具体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具体如下:

4.1不另行收取服务费、茶位费,不得设立最低消费,不得存在限制自带酒水的行为。

4.2接待期间酒水、饮料、香烟类的加价幅度不超出市场价的30%。

5、我方各用于接待服务的店面均保证建立专门的政府采购业务档案(包括:业务清单、采购人与结算单位所签订的协议书、往来单据、发票复印件、收费明细),保证资料统计准确,并积极配合执行期间郑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检查。

6、保证不承接非定点服务企业转包的政府采购业务,不得就没有承接的政府采购业务开具发票;

7、保证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内(逢节假日向前顺延)将当月定点政府采购业务情况上报,若价格出现变动以及联系人、联系电话的变更情况时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郑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详见附表)。

8、严格响应郑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服务定点信息电子化要求。指定专门人员,及时更新服务定点相关信息。如未按要求执行服务定点电子化的要求,我方自愿接受各项处理决定。

9、接受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投标服务承诺和合同承诺的,接受管理部门按相关管理办法做出的处罚;

10、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设置专职部门、派专人跟踪用户使用情况,听取用户意见和建议,完善服务。

6.监理投标服务承诺书 篇六

在当下社会,承诺书应用范围愈来愈广泛,承诺书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作出。你所见过的承诺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监理投标服务承诺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尊敬的业主:

您好!

1、关于监理人员

(1)我公司将在业主要求的期限内组织投标承诺的人员进场开展监理工作,如确有原因需要更换监理人员,我们将事先征得业主同意,并保证替换人员资质不低于被替换人员的资质和合同的要求。

(2)在合同期内,我公司将采取一切措施保证监理人员的稳定,以利监理工作连续、正常进行。

(3)如因工作需要或业主另有要求需要增加监理人员的,我公司将积极调派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人员进场。

(4)在工程已完工需要增加监理人员时,我们保证事先向业主提交书面的人员退场计划,在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后按计划组织监理人员退场。

(5)如有个别监理人员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理服务的,一经发现,我公司将严肃处理,同时接受业主根据合同条款采取的处理和处罚。

(6)我公司将组织一个专门的`后勤服务小组,为本项目施工监理的监理人员服务,他们将组织监理人员的进、退场及生活保障,使现场监理人员没有后顾之忧。同时,我们将发扬公司的优良传统,发挥我公司有组织、有纪律的特点,集中公司的精华,争取在本项目中创造良好的信誉,贡献我们的力量。

2、关于监理设施

(1)我公司将采取新购、调配等多种方式将投标承诺的监理设施组织入场,进场的监理设施以保证满足工作需要和招标文件要求为最低标准。

(2)根据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将责成项目监理人员妥善使用、管理、保养所有监理设施,以保证在合同期内所有进场设施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如因工程需要或业主另有要求需要增加部分监理设施的,我公司将积极、按期配备相应符合要求的设施。

(4)如部分工程已完工,相应的监理设施可以退场,我监理将书面报告业主,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方可才租住相应的设施退场。

3、关于工程质量

(1)我公司将选派资质合格、义务能力好、责任心强、经验丰富、年富力强的监理人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以高素质的监理人员来保证工程的好质量。

(2)我公司已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奖惩措施,以保证质保体系正常、有效运行,并及时兑现奖惩,利用制度和经济杠杆来约束监理人员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管,保证工程质量。

(3)我们将积极督促、检查项目监理机构质量教育培训情况、技术交底情况、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等质量活动开展情况,以提高监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和业务素质,能在监理工作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甚至能事先提醒承包人采取措施预防质量问题的发生。

(4)我们将采取超前控制(审查开工报告和专项施工方案、检查施工准备工作、抽检原材料质量等)、过程控制(巡视、见证、旁站、专项检查等)、验收控制(质量资料检查、过程实体质量检测等)等措施来加强质量控制,保证工程质量;同时,通过建立指令、通报批评、返工、暂停施工、暂缓计量等手段来约束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

总之,通过如上措施,我们保证达到如下质量目标:

分项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初步验收质量评分在90分以上,质量达到合格等级;

竣工验收质量评分在95分以上,质量达到优良等级。

4、关于工程进度

(1)要求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提出工程总进度计划、年度度和月度施工进度计划及月报,审查并督促其实施。

(2)随时检查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将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进行比较,出现偏差时指令承包人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计划的实现。

(3)每月检查一次承包人的施工投入情况(包括资金、机械设备、材料储备、人工等),并月计划投入情况进行比较,如因投入不足而影响工程进度,及时指令承包人加大投入,以保证工程进度。

(4)提高监理工作效率:及时审查签开工报告、及时进行工序验收,以保证工程能按期开工,完工后及时转入下道工序施工;加强过程控制,及时发现问题,不因质量和按期问题影响工程进度。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保证达到如下工期控制目标:确保按期完工,力争提前完工。

5、关于安全生产

(1)督促承包人建立可靠的安全体系,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责任制;强化个人、施工班组、项目监理部的三级安全教育;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编制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承包人积极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

(2)督促驻地监理机构每月开展一次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在每个重要分项工程开工前对全体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理技术交底,对工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及监理方法予以说明,确保不发生任何形式的安全事故。

(3)加强安全生产的事前控制,包括:编制安全监理工作计划,审核开工报告及安全生产事故专项方案,监督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技术交底,检查、审核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4)加强安全生产的过程控制,建立安全生产台账和危险源台账,认真记录安全监理日志;通过巡视、检查等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通过监理指令、通报批评、停工整改、处罚等手段来约束承包人保证生产安全。

通过以上措施,保证一般安全事故频率控制在3‰以内,事故费率控制在1.5‰以内,坚决杜绝重大伤亡事故,无管理不当造成的或安监局认定有责任的重、特大事故。

6、关于廉政建设

(1)我公司高度重视廉政建设工作,驻地监理机构必须设立廉政领导小组,组立健全廉政建设保证体系,加大廉政宣传教育工作,把廉政建设工作贯穿于整个施工监理过程中。

(2)我公司在驻地监理机构定期公开质量检查情况、变更审批情况、办公和生活费用的使用情况等,接受全体监理人员、承包人、各级领导甚至社会各界的监督,全力打造精品工程。

(3)如有监理人员经受不住诱惑,发生吃拿卡要、吃喝嫖赌等损害监理形象、坑害承包人和业主利益的行为,一经发现公司将采取批评教育、辞退,甚至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措施,同时无条件接受业主根据合同条款采取的处理和处罚。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保证将此项目打造一个优质工程。

特此承诺!

承诺人:xxx

7.投标服务承诺 篇七

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82号令“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对串通投标是这样定义的:“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1]。”因此,国家工商局82号令将串通投标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以及投标人相互之间的串通共两类9种情形,其中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有4种,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有5种。

实际上串通投标的形式并不局限于上述9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甚至监管部门的个别工作人员都有可能与投标人串通,因此,湖南、云南等地近两年出台的治理串通投标的专项规定中都扩展了串通投标的内涵,如《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湘建建[2010]298号)共列举了34种,其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的情形有17种,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有9种,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有8种。

2 串通投标的危害

2.1 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论语·季氏》中记载孔子对学生讲的一句话:“不患贫而患不均”讲的是人们不怕贫穷,但怕不公平。而串通投标恰恰就是触动了人们孜孜追求的“公平”目标,因此串通投标(以下简称“串标”)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扰乱市场秩序罪”。

2.2 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

投标人之间的串通都是以共享利益为目的的,参与串通的投标人越多,意味着串标的成本越高,但无论如何这种成本都将转嫁给招标人,因此串标较为广泛的特征是抬高报价(即使压价,但最终都会通过高索赔加以弥补)。究竟抬高多少目前尚难以统计,但可以做如下推断: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2],投标人相互串通的将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因此抬高报价的幅度至少在合同额的5‰以上。

2.3 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招投标与其他竞争机制不同的是冠军独揽胜利的全部果实,因此串标不仅仅是剥夺了其他投标人的中标机会,同时也剥夺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这种被剥夺感的范围越广,累积越多,社会矛盾将越深。

2.4 诱发行贿受贿等违法现象

串标与受贿如影相随。因为串标需要足够的信息,如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联系方式,评标专家的名单等,而这种信息的获取往往会伴随行贿受贿等违法现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更是如此。所以从目前各地出台的有关串标的认定与处理办法看,有的地方并未将评标委员会(或个别评标专家)与投标人的串通包括在内,其主要原因是参与串标的评标委员会一般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受贿罪”处理。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这方面的案例如四川广安2009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建设项目,四名评标专家被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和五年。当然也有观点认为: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负责组建的,因此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

2.5 助长了工程转包与非法分包

串标一般都会涉及中标利益的分配,有的串标成功后由主谋承担中标工程,其他各收获一笔“协作费”或“协调费”。但由于受会计处理等多种因素影响,这种“协作费”或“协调费”数额一般不可能很大,且不便频繁使用。因此在一些大型项目中,起陪标作用的投标人往往不满足于上述好处,而是更希望从中标工程中分得一杯羹,转包与分包由此产生。转包与非法分包的结果必然是层层剥皮,真金白银没有被真正用于工程实体,从而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

3 串标的成因分析

3.1 建筑市场“僧多粥少”是串标的社会原因

由于供求矛盾,建筑企业长期面临“僧多粥少”的窘境,因此个别企业为果腹充饥不择手段,串标当然是其中一种。特别是“僧多粥少”的矛盾还助长了一些招标人的霸道作风,突出表现在投标的高门槛以及霸王条款,这也促使投标人采用“抱团取暖”或“小黑鱼过海”的方式,但由于这些行为都带有恶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动机,自然也就走向了法律的反面。

3.2 追求高额利润是串标的诱发动因

我们之所以使用“动因”二字是因为追求高额利润不仅是串标的原因所在,也是投标人不惜以身试法的动力所在。串标往往会抬高报价,而这种抬高的幅度不仅仅局限在陪标直接发生的费用,还有远高于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的超额利润,这种高回报正是串标者敢于冒高风险的驱动力。

3.3 恶性循环是串标不断蔓延的原因

串标与其他丑陋的社会现象一样很容易造成恶性循环,偶尔为之可能出于“帮忙”的义气,可一旦涉入其中,就会感到有没完没了的情需要回报,今天你帮我,明天我帮你。特别是曾有过串标合作的单位以后无论投什么标,都很难再形成真正的竞争关系,即总免不了相互照应,尽管有时是迫不得已。因为相互都握有对方的把柄,只有不断地巩固这种“联盟”才能使以往的串标行径不致败露。久而久之招投标成为走过场,所以一位多年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人员感慨地说:“无论哪家单位中标,其余投标单位都是笑嘻嘻的”。这其中的滋味旁观者也能品出一二。

3.4 条块分割形成的行业封锁、地区封锁是串标的体制原因

计划经济制度下形成的条块管理机制在我国现阶段并未完全改变,因此行业间和地区间的封锁仍不同程度存在着。封锁造成一定程度的垄断,垄断必然助长不劳而获以及要求高额回报的心理。试想水电工程如果只能是水利行业的队伍完成,铁道工程只能是中铁的队伍完成,上海的大项目只能留给上海的队伍,那么对于这些企业来讲,其第一位的追求就不再是占有市场,而是利润最大化,串标无疑是其中的途径之一。如上海“11.15”大火所暴露出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就是典型的例子。

3.5 违法成本低是串标的行政及司法原因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和《刑法》第223条对串标都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其中前两部法律中规定的罚款上限分别为中标项目金额10‰和20万元,《刑法》对串标的顶格量刑是3年有期徒刑。总体而言串标的违法成本低,因此法律的威慑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以韩国法律为例,串标的最高罚款为销售额的5%[4](如无销售额,则最高为10亿韩元,约合人民币600万元),其力度明显高于我国。

4 串标的防治对策

4.1 通过设定投标资格过滤可能的串标情形

母子公司、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公司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串标相对便利,被认为串标的可能性也相对较大,因此应严格作为投标的限制情形。尽管部分行业目前对此已有限制,但口径不一。《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公部发[2006]5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即其中并未提及”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公司”。《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建设[2010]205号)第二十八条则规定:"对于同属1个企业集团公司的2个及以上子公司在同一标段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6个及以下时,最多只允许1个通过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超过6个时最多只允许2个通过资格预审。母子公司在同一标段不能同时通过资格预审。“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的上述规则,子公司是否可同时投标取决于投标人的数量,而并非是完全禁止的情形。个别地方则将“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一个母公司和它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视为串标,但笔者认为串标的取证、认定比较困难,因此将上述情形设置为投标资格的限制条件或界定为废标情形比定性为串标更具操作性。

4.2 设置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投标报价的上限,超过这个价格的一律按废标处理。这是目前应对串标抬价最简便易行的办法。当然投标人仍可以投机取巧紧贴招标控制价报价,但作为有效标一定是在限价以下,属于招标人可承受的范围。

目前公路、房建及市政项目设置招标控制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关于改进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为防止哄抬标价,招标人可以设定投标控制价上限,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并在开标前公布。”《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文)也有类似规定:“招标人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

对于“压价中标,高价索赔”一类的串标,则可以同时设置投标报价下限,个别地方称之为“风险控制价”。如浙江省《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文)明确:“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应以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载明的最高限价的85%作为风险控制价。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对同一标段同时设置报价的上下限当然也有争议,反对者认为此举将有效投标报价规定在某一区间,实质上是限制竞争。即不构成“低于成本”的报价都应是有效报价。但笔者认为设置投标报价下限对防止低价抢标更具操作性,因为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差异较大,因此“低于成本价”的认定相对困难且争议很多,近年来我们也目睹了有关这方面的投诉,多数不了了之。

4.3 对恶意弃标的情况应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恶意弃标是指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出现如下情形:

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始至评标结束,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

2)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但拒绝按规定接受中标;

3)中标人拒绝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4)多次通过资格预审(或参加报名),但不参加投标或不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也不及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发生上述前三种情形之一,招标人可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没收弃标者的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还可进一步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候选人承担。但最后一种情形多数地方没有约束,主要是缺乏法律依据。《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第二十一条规定:“投标人应在获取招标文件后5日内向招标人确认参加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已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得放弃投标。否则,招标人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但获取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的任何时间投标人都有权决定是否投标,因此不投标即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做法广受质疑。对此笔者还是建议与信用评价挂钩,而不是使用经济手段。如《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后放弃投标年累计达2次的,记为1次不良行为信息;该不良行为信息年累计达2次的,取消其6个月至1年的投标资格。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年累计1次的,记为1次不良行为信息;该不良行为信息年累计达2次的,取消其2年的投标资格。”《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建设[2010]205号)第三十二条也有类似的规定:“除政策原因外,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购买招标文件,或购买招标文件后不提交投标文件,或不交投标保证金的,视为一般不良行为,发生1次在当期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总分中扣0.3分。”

4.4 评标办法中对可能的串标行为应有相应的约束

对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串通的防治,主要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1)严格“综合评分法”的应用范围

如《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豫政[2009]48号文)明确:“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影响,保证评标工作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积极推行合理低价评标法,恰当实行最低价评标法,限制采用综合评分法。”浙江省《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07]58号文)则规定:“确需对技术标进行打分评审的技术复杂、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须经项目审批部门确认。”

2)压缩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空间

以5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为例,有A、B和C三个投标人。评分结果如表1所示,其中有4位专家给A公司打了最高分,只有周专家给C公司打了最高分。从评分的最终统计结果看,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无论取专家评分的简单算术平均值还是去掉最高、最低分后的平均值,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都是投标人C的综合得分最高,也即周专家一个人的意见在这里左右了整个评标结果。为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应对各评分内容的评分区间有一定的限制,如"除价格外,其余评分内容的最低分不应低于该项满分的60%"等等。对异常评分还应有相应的设别和约束机制。

3)评标办法中应对专家的异常评分有相应的识别及约束机制

如《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5]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该成员的该项分值将被剔除,以其他未超出偏离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均值(称为“评分修正值”)替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均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则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分项得分。”

4.5 加强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

信用的约束会大于利益的约束,就像道德的约束超过法律的约束一样。因此在一些信用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人们更看重信用,因为利益受损还可以再寻找机会赚回来,但信用坏了意味着走投无路。但目前建筑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局限于行业和地方,如铁路项目招标时对投标人关心的是在以往铁路项目建设中的信用,至于投标人在其他行业或地方的信用如何招标人多选择“不予考虑”,因为考虑的结果将是多数投标人不合格。以2008年国家某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2007—2008年间该行业从业单位不良行为记录为例,涉及不良行为记录的有240多家单位,可见存在问题的企业之多。法不责众导致被逐出上海建筑市场的还可以到其他地方投标,被逐出公路行业的还可以到其他行业发展。因此针对目前这种情况,宜注重使用正面引导的方法,即给信用评价高的投标人加分。如《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建设[2010]205号)第五十八条:“当A级企业符合加分条件并申请加分时,1个标段内仅有1个A级企业,其报价与经评审后的最低投标价的差值在1.5%之内,首先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1个标段有2个及以上A级企业,其报价与经评审后的最低投标价的差值均在1.5%之内,则信用评价结果排位靠前者优先推荐。”

4.6 完善预防和惩治串标的司法制度建设

根据国外有关经验,此举应侧重两个方面:一是提高违法的成本,即相应法律应有足够的打击力度;二是要有相应的豁免机制。串标属于协同作案,且涉案人员较多,破解此类案件最有效的方法“打击极少数,保护大多数”,也就是让一部分有立功表现的得以豁免,这样才有可能瓦解其攻守同盟。近年来我国破获的一些涉案人员较多的大案要案无不坚持这一原则。国外的经验也是如此,如澳大利亚在预防和治理串标方面就有很多豁免政策,鉴于良好的效果,2005年澳大利亚竞争当局推出了力度更大的豁免政策,包括豁免报告时间的延长以及重大立功特赦等制度[6]。

5 结语

串标是影响工程招投标制度健康发展的毒瘤,也是引发行贿受贿和贪污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只有持续关注串标的新动向,适时总结各地各行业治理串标的经验并为我所用,才能有效遏制串标现象的发生。

摘要:工程招投标中的串通投标有多种原因:社会原因、体制原因及司法原因等,文章结合上述原因,总结提炼了目前各地各行业治理串标行之有效的对策,如投标资格设置、招标控制价的使用、评标办法的完善。同时也从我国建筑市场的现状出发,结合国外治理串标工作的经验,就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惩治串标的司法原则等发表了见解。

关键词:招标,投标,串通投标,工程

参考文献

[1]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J].中国招标,2001(6):11.

[2]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交通建设监理法律法规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编写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

[4]陈达,桑毅,辛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及其成员国关于治理串通投标的主要做法及启示[J].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0(2):51-54.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N].国际商报,2008-08-29(7).

8.投标服务承诺 篇八

【关键词】招投标代理;代理机构;重要性;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发挥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与之相匹配的相关建筑工程管理制度也开始得到重视与完善,尤其是涉及建筑企业利益的内容被纳入规范化管理之中,其中就以招投标行业的准入制度最为明显,规定更加明确。与此相对应的是,越来越多的招投标代理机构犹如雨后春笋一般从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中涌现出来,成为了当今招投标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招投标代理,是建筑领域新兴的产物,代表着我国建筑行业招投标市场的整体进步,并为招投标领域的改革与创新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一、招投标代理的重要性及其作用

自从我国在建筑工程领域开始正式实施招投标管理制度以来,招投标代理产业开始逐渐兴起发达起来,至今已经发展形成了一定规模。顾名思义,招投标代理指的是在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中,专门负责项目招投标整个过程的机构组织。这些机构按照招标单位的具体要求,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招标单位进行招投标事宜的办理及服务,其主要作用是帮助招标单位代劳一些工作并提供招投标的场所,使招投标过程更加趋向于规范化的同时,帮助招投标双方减轻一些琐事负担。招投标代理机构的出现,有效促进了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向专业化及规范化领域发展,为净化我国招投标市场空气,推进招投标市场规范有序竞争,杜绝暗箱操作等行为夯实了基础,进一步促使我国整个建筑行业招投标市场向平稳健康方向发展,使整个市场环境焕然一新,增强了建筑工程招投标环节的透明度,使招投标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公开。

二、目前我国招投标代理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如前所述,我国的建筑工程领域发展随着城市化进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而招投标工作作为建筑工程项目初期的重要环节,是建筑行业夺得市场先机的重要一环,我国的招投标代理是随着房地产及建筑行业开始兴起的,并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逐步走向了今天的健康规范。如今,随着我国对建筑行业的重视,各类相关制度也在逐步完善,其中就包括招投标管理制度,有规范的制度可依据,招投标代理市场整体进入到高速发展时期。但凡事有利有弊,在招投标市场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必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招投标代理机构仍旧不规范

目前,我国的招投标代理机构越来越多,很多不具备相关素质的中小型代理机构为了从中谋取利益也应运而生,呈逐渐增多的趋势,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中小型代理机构的代理工作存在很多值得商榷之处。为了能够从招投标代理过程中留住客户,赢得客户的青睐,这类代理机构往往盲目服从招标单位要求,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暗箱操作现象严重,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招投标代理工作。

(二)缺乏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监督与审核

目前,在我国招投标代理市场中,有部分代理机构存在超出自身资质范围进行服务及挂靠其他机构的现象。部分代理机构为提升自身资质水平,与具备招投标资质的代理机构签订私有协议,随意挂靠,还有一些代理机构明明是乙级资质,非法冒充甲级资质承接业务,这些非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而目前我国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审核与监督力度也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招投标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存在问题

与建筑领域同理,招投标代理市场的兴旺也必然引起激烈的市场竞争,从而导致行业内的恶性竞争频繁出现。部分招投标代理机构为了能够拓展业务数量,自觉压低代理服务费,甚至取消了自身的服务费,导致整个行业的收费标准偏低。这样一来,一方面,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很难得到应有保障,给招标单位带来困扰,另一方面,不良恶性竞争也给整个招投标代理市场发展环境带来了“阴霾”。

三、如何发挥招投标代理机构的作用

(一)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审核与监督力度

为了保证招投标代理市场能够健康、快速、稳定发展,我国需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监督审核管理机制,深入调研分析我国招投标代理市场存在的问题,并对症下药,制定并完善相应的资质审核与监督制度、招投标市场准入与否决制度,并配合加大对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通过动态管理方式,彻底净化当前招投标代理市场的空气,发挥招投标代理的真正有效作用。

(二)想方设法提升招投标代理机构内部从业人员素质

招投标代理机构内部从业人员是整个机构发挥作用的基础核心,必须不断提升他们的业务技能与素质水平。尤其是国家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必须加大对代理机构内部从业人员队伍的管理力度,设立等级考试与资质认证制度,从而促进和引导招投标代理机构关注对内部人员的培训与认证,加强人员素质建设,并尽最大努力提升招投标代理机构内部从业人员的能力。同时,要高度关注招投标代理机构内部从业人员的道德修养与爱岗敬业精神,培养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义利观,培养引导他们自觉树立依法代理的意识,从源头上杜绝暗箱操作、受贿回扣等现象的发生,为我国招投标代理市场创造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良好环境。

(三)加大招投标代理机构自身的管理力度与成长建设

招投标代理机构要想实现自身长远发展,也必须加大内部管理力度,建立切实可行的内部规章管理机制,要有对重要文件加大审核力度的意识,防止招投标单位利用代理机构漏洞的违法乱纪行为。同时,在合同签署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及标准,依法合法开展招投标代理工作。

(四)要做好代理机构与招投标双方的相互协调沟通

招投标代理机构作为一个中介机构,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始終扮演着连接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关系的重要角色,如何协调好代理机构与双方关系,是发挥代理机构关键作用的职责所在,更是关乎整个招投标工作能否成功的重要环节。因此,在协调处理招标单位关系方面,招投标代理机构要在接受招标单位委托并签订代理合同后,方能为其代理相关事宜。在协调处理投标单位关系方面,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杜绝泄密、串标事件等违法事件发生,并建立严格的监查管理制度,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结束语

总之,招投标代理机构是一个中介机构,更是联系招投标双方单位的桥梁与纽带。目前,我国的招投标代理机构仍旧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整个体制及机制中存在着一些尚待完善的问题,要想真正发挥招投标代理机构的作用,必须从根本上也就是完善体制机制方面下大力气和大工夫,加强内部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素质水平,加大审核和监督力度,唯有此,才能为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创造更好的发展空间,才能推动我国建筑行业进入健康发展的“快车道”。

【参考文献】

[1]赵立华,董重成,贾春霞.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研究和探讨[J].哈尔滨建筑大学

学报,2011(3)

[2]王洪民,张怀承.招投标代理作用的分析[M].建筑工程出版社,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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