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规定

2024-06-17

社区服刑人员规定(通用8篇)

1.社区服刑人员规定 篇一

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监管卷宗分类目录

一、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目录

1、刑事判决书;

2、执行通知书;

3、结案登记表;

4、假释裁定书;

5、最后一次减刑刑事裁定书;

6、近三年年度评审鉴定表;

7、出监鉴定表;

8、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或审批表;

9、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

10、病残鉴定书;

11、具保书;

12、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13、社区矫正宣告书;

14、社区服刑人员登记表;

15、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6、社区服刑人员本人或户主户口本相关页复印件;

17、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

18、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扶协议书;

19、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协议书;

20、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方案;

21、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类别审批表;

22、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就业审批表;

23、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就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24、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审批表;

25、社区服刑人员免除公益劳动审批表;

26、社区服刑人员考核计分审批表;

27、社区服刑人员考察表;

28、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惩审批表;

29、社区服刑人员奖励通知书;

30、社区服刑人员惩处通知书;

31、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审批表;

32、提请减刑意见书;

33、撤销缓刑建议书;

34、撤销假释建议书;

35、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

36、社区服刑人员评审鉴定表;

37、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38、社区服刑人员期满通知书;

49、社区服刑人员终止矫正证明;

40、其他应该归档的重要材料。

二、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卷宗目录

1、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

2、走访笔录;

3、监护人情况反馈登记簿;

4、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情况记录簿;

5、社区服刑人员汇报记录簿;

6、社区服刑人员月书面汇报;

7、社区服刑人员教育记录簿;

8、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心得体会;

9、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记录薄;

10、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月小结表;

11、社区服刑人员季考核评议表;

12、加扣分通知单;

13、社区服刑人员请假申请审批表;

14、社区矫正情况记载簿(年度)。

三、司法所统一登记管理的表、薄、册

1、社区服刑人员花名册;

2、解除矫正社区服刑人员花名册;

3、未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花名册;

4、社区服刑人员脱逃下落不明登记薄;

5、集中教育记载薄(每次教育要签到);

6、社区服刑人员违规登记薄;

7、社区服刑人员请销假登记薄;

8、社区服刑人员迁居登记薄;

9、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登记薄;

10、社区服刑人员免除公益劳动登记薄;

11、社区服刑人员累计计分公示表

12、社区服刑人员奖惩登记薄;

13、其它需要登记的表薄册。

四、其它要求

1、所有记录材料必须使用A4纸,如果没有使用A4纸的材料,可以用A4纸粘贴后保存。

2、以上需要填写的内容,须使用蓝色或黑水笔进行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方法填写。

3、要保持档案页面整洁,不得涂改。

2.社区服刑人员规定 篇二

一、服刑人员申诉权落实现状

近年来, 我国对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极为重视, 最高检等部门也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对服刑人员的相关权利进行维护。随着我国相关法律的日益完善, 对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也在逐渐增强, 这是社会法治进步的表现。但我们也应当看到, 在服刑人员合法权益得到积极推进和落实的同时, 服刑人员申诉权等权利的保障机制仍需完善。

( 一) 我国相关立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管辖不明

对于服刑人员申诉权的管辖规定存在于多个文件之中, 例如2007年9 月5 日最高检印发的《关于办理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监所部门对于服刑人员的申诉有先期审查权, 并可以提出意见对申诉进行处理, 而在2014 年10 月27 日最高检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中则直接规定了只有原判决的原审法院或者同级检察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查处理。另有一些规定所做的内容同样相互矛盾, 难以明确管辖主体, 造成在具体处理服刑人员申诉的过程中无法及时有效地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 二) 检察监督机制不健全

我国现阶段的刑罚执行检察实行的是派驻检察的模式, 这种模式能够对监管场所的执法全程跟踪监督, 也取得了较好的监督实效。但作为驻监检察人员, 其办公、用房、水电等费用大多由监管场所提供, 加上常年累月在同一场所工作, 业务联系频繁, 久而久之, 极易导致驻监检察人员监督意识淡化、监督工作松懈, 不愿意更不善于发现和纠正监督被监管场所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 对服刑人员提出的涉及相关监狱干警的控告或举报案件的线索, 更容易倾向于监狱, 从而无法客观公正地办理控申案件。

( 三) 申诉渠道不畅通

监管场所本身就是封闭性场所, 服刑人员的活动和通话都会受到管理, 服刑人员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或在监狱受到的伤害及不公正待遇不敢申诉的原因就在于此。首先, 如果服刑人员申诉, 监狱干警可能会把其作为不认罪悔罪处理; 其次, 服刑人员在特殊封闭的环境下即使提出了对干警的申诉, 受制于当前监狱的现状, 也无法通过良好的渠道进行落实和查证。这不仅会影响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更会对刑罚执行机关的公正形象, 以及检察机关的检察形象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二、服刑人员申诉权的保障机制

针对上述我国服刑人员申诉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的问题, 笔者根据理论研究认为, 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 一) 全面加强服刑人员申诉权的保障工作

首先应完善立法, 通过规范立法的方式对服刑人员申诉管辖机关或者部门进行统一规定, 使申诉人申诉有门、投状有路; 其次应加强检察监督, 驻监检察部门应当树立人权保障意识, 充分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积极努力开展自查和不定期排查工作, 对发现的申诉情况及时处理;最后应创新多渠道申诉机制, 在现有开启检查信箱、约见检察官等方式的基础上, 尝试采用多种方式保障服刑人员申诉的权利, 例如家属接待、监狱帮助申诉等方式。

( 二) 构建网状监督机制

首先, 构建起检察机关的横向监督网络, 组成成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申诉、监所检察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及其辖区检察院的申诉、监所检察部门, 主要目的是为跨地区作案、羁押、审判、执行的服刑人员的申诉提供便利; 其次, 构建起检察机关的纵向监督网络, 这是指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和监所检察部门为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申诉和监所检察部门对本辖区下级申诉和监所检察部门进行垂直领导和监督。

( 三) 完善相关程序性规定

应扩充和完善专门针对服刑人员申诉的司法解释性文件, 制定出一个有利于服刑人员申诉的操作细则, 至少在司法解释的层面上能够让服刑人员的申诉有章可循。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应当将该司法解释中关于服刑人员申诉权的具体细节性规定吸纳进监狱法中, 以确保监狱服刑人员申诉的整个过程都能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摘要: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重在保障其申诉、控告等权利得到畅通的行使。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负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权的职责, 因此, 保障服刑人员的救济权是其行使法律监督权中的应有之义。本文从我国服刑人员申诉情况的现状分析入手, 重点解决如何充分地保障服刑人员的权利, 真正实现全社会范围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服刑人员,申诉权,畅通渠道,存在问题及对策

参考文献

3.社区服刑人员规定 篇三

一、将恢复性矫正机制引入社区矫正

在社区矫正中建立恢复性矫正机制,也是把恢复性司法运用于社区矫正实践中。“恢复性司法方案”是指采用恢复性程序并寻求实现恢复性结果的任何方案;“恢复性程序”是指通常在调解人的帮助下,受害人和罪犯酌情包括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罪犯造成的问题的程序。恢复性结果可能包括满足当事方的个别和通常需要和履行其责任并实现受害人和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补偿、归还、社区服务等对策和方案。

由此可见,恢复性司法与社区矫正具有天然的亲缘性性。二者都希望通过开放的方式促进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而非一味的使用监禁的、惩罚的手段把罪犯隔离于公众视野之外。因此,恢复性司法可以在社区矫正的所有环节中予以应用。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中引入恢复性司法,对于促进社区矫正人员的改造,挺高社区矫正的效果,特别是对于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增强其他部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对服刑人员矫正目标的实现,不仅需要被害人的参与,社区及其他受到犯罪行为影响人员的参与,更需要其他机构和社会成员的积极配合。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也不仅是司法行政机关一个部门的工作,更是需要国家各个职能机构的配合和帮助。社区矫正工作与监禁矫正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是一个开放式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也不仅限制在局限性的空间中,所以社区矫正这项刑罚执行工作是一个开放性的,需要多元主体参与配合的工作。

三、完善心理矫正在社区矫正中的应用

目前来看,我国绝大多数社区矫正机构还没有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正活动,即便是在个别有心理咨询师的社区矫正机构,心理矫正的措施也是很不完善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没有统一科学的心理评估方法;

2、没有专职心理咨询或矫正人员,矫正活动很少开展;

3、没有常规的心理咨询或心理矫治方案,大多是临时的,帮扶的心理咨询活动。

这些问题的存在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工作带来了很多问题,基本上心理矫正活动处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停滞状态,非常不利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教育和矫治工作。要做到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就需要有完善的心理矫正的措施,完整、可续、统一的心理矫正方案,稳定专业的心理矫正团队,这些是亟待完善的。

作者简介

王姝丽.女.硕士研究生.讲师.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监狱警察系教师.

4.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心得体会 篇四

篇一:2016社区矫正工作心得体会

1、在社区矫正期间,通过司法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及我所在单位领导的教育,我一直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首先,在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领会,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以更加积极的精神面貌,开展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不断加强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其次,在业务知识上,与自己本职工作要求还存在有一定的差距,通过工作实践,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业务知识的不熟悉,将会直接影响工作的开展,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有利于单位,社会的有用人员。

2、思想上,我牢固树立廉政意识、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广泛征求其他人的意见和建议,加强自身自律能力,严谨务实、实事求是,忠实履行职责,有力促进各项工作的发展和提高,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努力克服和改进。

生活上,我一生以此为警示,始终保持着这种法律和道德上的清醒!在警醒之后及时地改正错误,要求自己做人必须有良知,讲道德,光明磊落。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身,所以,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工作上,改造态度不端正,无视家人的盼望,改造思想不纯,服法不认罪。牢记过去沉痛教训,要正确对待社会,对待人生,做遵纪守法、自食其力,成为社会上有用的好公民,万万不可感情用事了,重蹈履辙、重新犯罪。要做一个真正的有良心的人,要对得起父母的养育,要对得起政府的挽救之情,要让自己不白活一生。从今要老老实实地接受改造,不要辜负亲人对你们的期盼,要真心、有诚意、有恒心、有信心,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3、矫正期间,本人思过悔过,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因自身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这件事,已对造成了社会不好的影响、对自己的家庭带来沉重压力和精神负担。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性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本

人在司法所的领导下,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 政治思想素质和个人业务能力学习。主动加强对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在原有的基础上,系统的学习,通过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定了立场,坚定了信念,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3、这段时间,我一直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让自己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再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未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当然,在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首先,在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领会,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不断加强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

5、这个月, 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得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

现在,我认识到了我在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这段时间里, 通过民警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在我心头总是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末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生。

现在,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 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受贿不是犯罪的 , 并对国家对社会造成了很大 的影响。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6、接受矫正后,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会同社区家庭中心社工,及时主动地与我联系,苦口婆心地劝导我,帮我查找犯罪原因,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使我深刻地认识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道理。同时,他们对我以及对我家人都非常关怀,我在社区服刑没有一点点被歧视的感觉。正是有了社区矫正,为我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社会环境,使我看到了生活的希望,树立了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信心,渐渐地从阴影中走出来。我深深地感到,社区矫正处处以人为本,矫正工作者并没有因为我是一名罪犯而

对我另眼相看,他们帮助我,教育我,经常走访我的家人,还代表政府给予我和我的家庭极大的关心和照顾。

他们帮助我,教育我,经常走访我的家人,还代表政府给予我和我的家庭极大的关心和照顾。还有很多,让我这个‘犯罪人’体会到了社区矫正的‘人性化’,使我处处能感受到政府对我这个误入歧途人的关心和帮助。我也感到,一个人必须行得正、坐得直,只有切实地以法律作为约束自身行为的准则,才能立足社会。我想,我会在以后的日子里,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在司法所干部的帮助和教育下,努力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加强自我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早日从一个‘犯罪人’回到‘社会人’,成为一名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篇二:《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工作心得

新起点,严要求,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高效发展----司法所学习《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工作心得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制定了《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已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的出台及实施,不仅为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还对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就《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的推行对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意义及结合 乡司法所的实际情况谈谈自己的工作心得。

一、《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的积极意义。

1、《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全面规范了社区矫正从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实施到解除矫正整个工作流程。制定出台实施办法,是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要求和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严格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具有重要 的意义。

2、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主体地位及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更加明确。《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正式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主体,非监禁刑的执行由司法行政部门来管理。同时,对于象剥夺政治权利这样的刑罚执行

3、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处罚措施更加清楚。《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明确列举了六种应当予以警告的情形、五种应当撤销缓刑和假释的情形及八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针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特殊性,明确这类罪犯受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就可以收监执行,较之其他社区矫正人员,处罚则更为严厉。同时,为了严格规范执法,实施办法规定,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作出相应处理。这些规定,明确了执法责任主体,规范了相关国家机关的执法行为,建立了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罚执行的制度对接,可以有效发挥处罚措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二、学习《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工作心得

《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的实施,是机遇,更是挑战。它既是司法行政社区矫正工作新的起点,同时也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为此,司法所高度重视,充分准备,在日常工作中,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力争做到“五个到位”,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良性循环奠定坚实基础。

一是专业人员培训到位。以司法所为依托,招募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志愿者,聘请矫正对象所在村的村调委会主任,乡团委、妇联、社保、工会等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监督、协管员,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定期组织他们参加集中培训、外出参观学习,使他们掌握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方法,强化他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心与使命感,努力构建一支业务素质高、社会责任心强的社区矫正队伍。

二是矫正对象摸底排查到位。要非常重视矫正对象的摸底排查工作,通过定期开展对辖区社区矫正人员的大走访活动,不仅要准确地摸清全乡矫正对象的底数,了解了他们的思想动态及矫正效果,还要更进一步明确今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目标和方法,真正做到不脱管、漏管,真正做到对矫正对象的有效监管。

三是思想认识到位。要提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思想认识,增加社会责任感与工作紧迫感,要在理清社区矫正工作思路及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积极与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沟通、交流,争取他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大力支持,并将省、市、县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及需要党委、政府帮助解决的问题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专门汇报,统一思想认识,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四是制定工作规范到位。借鉴兄弟司法所成功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制定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做到制度上墙,制度在心,这样既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又有利于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条不紊,充分落实。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工作规范,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五是宣传动员部署到位。利用各类媒体,如司法内外网、宣传栏、宣传车,过街条幅等形式,广泛宣传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规定、目的意义,为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氛围,努力做到社区矫正工作被人民群众知晓,根植于人民群众心中。

总之,《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的实施,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和实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是弥补我国刑罚制度中非监禁刑执行中的不足的需要。虽然我们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并且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但我们坚信,随着社区矫正立法的逐步完善,各职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会逐渐默契,社区矫正工作必定会更见成效,必定能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篇三:2016社区矫保证书2016社区矫保证书

社区矫保证书

罪犯姓名:王永奇性别:男 出生日期:1938年1月9日 居住地: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茨岩乡官寨村楠木冲组。我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从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我保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遵纪守法,服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遵守社区矫正各项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并履行相关义务。

二、保证遵守《湖南省社区矫正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教育改造活动,按时向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汇报思想和个人动向。

三、保证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在限定的区域内活动,随时保持联系的畅通。(本保证书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居住地司法所、保证人各存一份。)

矫正人员签名:2016年11月25日

社区矫正保证人承诺书

矫正对象 性别出生年月身 份 证

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矫正期限 年 月 日至年

月日(年月)

保证人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

家 庭 住 址身 份 证 与被保证人关系 联系电话担 保 期 限

本人郑重承诺:我志愿担任矫正对象 在矫正期间的担保人,为明确责任,恪守承诺,特作如下保证:

一、保证自已身份、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的真实性,保证自己思想正派、身体健康、无犯罪前科;

二、保证督促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一切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三、保证督促被保证人按要求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并上交书面思想汇报;

四、保证督促被保证人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集中教育活动,努力改造,重新做人;

五、保证督促被保证人接受手机gps定位监管,做到人不离机,机不离人,离开建桥或者迁居时,应当先向所在地司法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六、保证督促被保证人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七、在担保期间,本人一定会积极配合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及乡镇司法所对被保证人的矫正工作,尽职尽责。

八、在被担保人矫正期间,凡出现被担保人脱离监管、重新犯罪,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本人追究刑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司法所、矫正对象、保证人各持一份,签字生效。

保证人:

被保证人:

年月日

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审核意见:

矫正对象所在地司法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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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一、本人自愿接受社区矫正,保证履行法律义务,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二保证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三、保证与矫正监督人、矫正志愿者签订监督、帮教协议书;

四、保证做到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活动情况;每月到司法所与矫正工作人员见面汇报一次,递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五、保证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县)范围内活动。因就医、探亲等原因暂时离开活动范围,按规定请假,需要迁居的,主动向司法所报告,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手结。

六、保证遵守会客规定,不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案犯和其他非法组织的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会见境外人士,事先向司法所报告,未经批准不接受采访、不会见境外人士。

七、保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体教育、公益劳动。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2小时,服从司法所安排的公益劳动项目。

八、保证遵守社区矫正组织的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以上保证如有违反,本人愿按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

(本保证书一式三份,派出所或看守所、司法所、保证人各一份)

社区矫正监督保证书

我(我们)是被告人(罪犯)的,如果被告人(罪犯)被司法机关实施社区矫正,我(我们)愿意做被告人(罪犯)的社区矫正监督保证人。并保证履行下列监护义务:

1、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规守纪和接受社区矫正情况及时进行监督,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

守社区矫正规定,履行社区矫正义务。

2、随时保持与社区矫正对象的联系,及时发现、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

3、每月一次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司法所反馈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反映。

4、定期与司法所工作人员沟通信息,研究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5、如果被告人(罪犯)在进行社区矫正时不能遵守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我(我们)愿意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保证人签名:联系电话:

保证人签名:联系电话:

年月日

社区矫正对象家属保证书

本人xx-x,系犯罪嫌疑人xx-x的xx,我同意xx-x接受社区矫正,假如其被判缓刑,本人愿意作为其监管人对其进行监管教育,保证其:

一、接受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好好改过,好好做人;

二、接受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

三、根据法律的规定按时报到,接受思想教育和改造决不再做任何违法犯罪之事。

篇二:社区缓刑人员思想汇报及个人总结

本人在XXXX年X月X日凌晨2点,在酒后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本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拘役X个月,缓刑X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

感谢XX市XX区XX派出所民警在我危险驾驶后对我的开导,感谢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感谢XX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站人员对我的耐心指导。

在刚开始缓刑考验期的这两天里,本人思过悔过,充分认识到自我行为的危险性,全因自身的交通纪律观念、法制观念淡薄,导致在酒后进行驾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危及社会、他人安全,险些酿成大祸。日后,我务必加强交通纪律观念、法制观念方面的学习。

汇报人:XXX

日期:XXXX年X月X日

转眼间缓刑考验期的第二个月已快结束,回顾这个月来,我生活回到正轨,每天正常上下班,每周按时向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站人员报到,并于2013年8月19日到XXXX居委会参加劳动,我的出行多数采用公交车,开始慢慢适应绿色环保的生活。

在这期间,经常在媒体上了解到一些醉驾、无证驾驶而造成的惨案新闻,不禁为自己酒驾行为捏了一把汗,应该说在这场交通事故我算是不幸中的万幸,万幸的是我的行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等。当然,从此往后,我绝不能因存在任何侥幸心理而酿成大祸。

汇报人:XXX

日期:XXXX年X月X日

缓刑考验期来到第三个月,我开始加强交通纪律观念、法制观念学习,从中领悟到“安全是交通的黄金规则”。

在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的同时,我时常会以亲身经历教育亲朋好友、同事以及任何身边的人,酒驾、醉驾危害大,它足以毁掉一个人的一生,甚至可能毁掉两个家庭的幸福,千万不要因酒误事,因为我真的不希望再看到任何其他人经历此类似事件。

经历过此事件,在日后的生活中,我开始控制饮酒量,做到不酗酒、不醉酒,酒后不开车,或尽量不饮酒,养成良好的饮酒习惯。

汇报人:XXX

日期:XXXX年X月X日

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小结

在缓刑考验期的这两个月里,本人能够在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站人员引导下思过悔过,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能够分析及发现问题所在,并进行深刻的反省,反省后付之行动,加强交通纪律观念、法制观念方面的学习、参加社区劳动,并且能够以亲身经历教育他人。经过此事,能够深刻认识交通纪律、交通法制并改掉不良的饮酒习惯。

篇三:社区服刑人员月思想汇报

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汇报

本人名叫林XX,是一名因犯故意伤害罪而判一缓一的犯罪人员,在政府的关心下接受社区矫正,在社会上服刑,我能够深深地体会到高强墙内和高墙外的区别。我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经过多次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谈话及本人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使我认识到法律的严谨,和遵守法律的重要性,这段时间里我能按时汇报自己的情况,参加公益劳动。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有利于社会的有用人员。

这个月里,我在家中不断的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今后我要做的遵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现在,我深刻的认识到了我法制观念的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下罪恶,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省自己。通过XX镇社区矫正办对我的人性化管理及不断的帮助教育,使我深刻认识到做事要三思而后行,切末一时冲动犯下大错。今后我一定配合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洗心革面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5.社区服刑人员参加义务劳动简讯 篇五

-----XX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义务劳动(9月份)

盛夏时节,经过几场雨水的滋润,XX镇XX小学校园的草坪里,杂草生长速度很快,因为中午学生去食堂吃饭时,必须经过操场草坪,担心学生会被杂草拌倒,XX司法所工作人员决定于9月2日上午安排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义务拔草活动。

6.社区服刑人员规定 篇六

【导语】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主刑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为大家提供《2020年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汇报范文》,欢迎阅读。

2020年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汇报范文篇一

尊敬的监狱警官:

缓刑期间,本人思过悔过,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因自身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这件事,已对造成了社会不好的影响、对自己的家庭带来沉重压力和精神负担。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性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缓刑期间,本人在司法所的领导下,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个人业务能力学习。主动加强对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在原有的基础上,于2014年2月25日通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人脑入心的讲解,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系统的学习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通过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定了立场,坚定了信念,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缓刑期间,我一直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让自己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再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我于2014年2月18日参加我所居住村的村道卫生打扫,积极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献上自己的一份力量,为一方村民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本月内我未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当然,在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首先,在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领会,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不断加强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

此致

敬礼!

汇报人:xx

2017年xx月xx日

2020年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汇报范文篇二

尊敬的监狱警官:

本人名叫林XX,是一名因犯故意伤害罪而判一缓一的犯罪人员,在政府的关心下接受社区矫正,在社会上服刑,我能够深深地体会到高强墙内和高墙外的区别。我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经过多次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谈话及本人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使我认识到法律的严谨,和遵守法律的重要性,这段时间里我能按时汇报自己的情况,参加公益劳动。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有利于社会的有用人员。

这个月里,我在家中不断的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今后我要做的遵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现在,我深刻的认识到了我法制观念的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下罪恶,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省自己。通过XX镇社区矫正办对我的人性化管理及不断的帮助教育,使我深刻认识到做事要三思而后行,切末一时冲动犯下大错。今后我一定配合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洗心革面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此致

敬礼!

汇报人:xx

20xx年xx月xx日

7.社区服刑人员规定 篇七

调查历时近两年时间, 目的在于以积极的态度从正面探索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教育的特点及规律, 更有效地为培养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服务, 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该课题获2008年山东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立项, 现已结题, 本文为调查形成的部分观点。

一、关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教育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服刑人员子女的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和受到社会的关注。他们或因父母服刑而无人监管, 或因经济压力而面临失学, 有的还步父母后尘, 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对服刑人员子女的权益保障问题的解决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对他们的权益保护, 不仅能保障他们能够健康成长, 避免受到任何歧视, 预防其违法犯罪, 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一) 有利于服刑父母的犯罪矫治

罪犯自服刑以后, 面临着来自家庭、社会、监狱等多方面的压力, 罪犯的心理变得更为复杂而不稳定。对于大多数罪犯来说, 家庭是他们在狱中服刑改造的重要精神支柱, 而子女更成了他们对未来的希望。他们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够不因他们服刑而受到任何不良影响, 希望子女能够得到关爱, 不受歧视, 希望子女有正常生活、学习的环境。

调查组在对服刑人员的情感调查中得知, 感到对不起子女的占86.8%, 感觉无所谓的才占13.2%, 希望子女不受歧视的有68%, 希望子女得到关爱的有32%, 无所谓的只有11.7%, 希望子女有一个好前途的有31.3%, 希望子女能有个工作有碗饭吃的有52.8%, 看子女自己的造化的有15.9%, 从中可见服刑人员对子女的现状普遍表现出一种关注, 因此, 对有困难的服刑人员子女进行帮助和保护, 将有利于对他们的犯罪矫治和改造, 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 有利于服刑人员子女恢复对人性和对社会的信心

父母的服刑给每一个家庭都可能会带来严重的打击, 而面对打击, 承受能力最弱的当属他们尚未成年的子女。有的孩子因为父母的犯罪服刑而觉得自己成了罪犯的孩子, 是被人看不起的人, 而对社会, 对自己失去了信心, 有的孩子还因为父母被处罚而敌视一切, 报复社会, 形成畸形的发展, 甚至发生严重后果。由于他们的年龄、心理、生活状况、家庭结构等原因, 他们往往失去自我调节的功能。这个时候, 政府、学校、社区、亲属和老师对他们的积极帮助和特别保护就显得格外需要和迫切。

二、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会帮扶对策的探讨

服刑人员家庭面临着经济困难、保障困难、育子困难等一系列生活难题, 摆脱困境除需要自身努力外, 还需要来自社会的支持与帮助。从社会角度来看, 给予积极的扶持, 解除服刑人员家庭成员的后顾之忧, 是当务之急。

(一) 关注家庭建设, 构建和谐社会

各级政府和部门应从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并加强家庭建设, 并以各种方式宣传社会主义道德观、价值观, 在社区树立多种类型生活积极、健康的家庭楷模, 并推广他们的经验。有关部门应关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教育情况, 在加强调查研究、正面引导的同时, 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摆脱困难。舆论部门应旗帜鲜明地鞭挞婚姻家庭领域的消极现象, 如唯美主义、拜金主义等, 加强尊老爱幼、扶弱济贫等主流道德、价值观的宣传, 共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以利于社会和谐进步。与此同时, 改变公众对离婚及服刑人员家庭的负面评价, 消除“服刑人员家庭子女=问题儿童=犯罪边缘”的刻板印象和因袭观念, 这是消除对服刑人员家庭成员的歧视, 实现服刑人员家庭家长和孩子得到人们公平对待, 融入社会的前提。

(二) 建立社会支持网络, 加强对服刑人员家庭的扶持

受调查大多数服刑人员家庭作为弱势群体的一部分, 摆脱困境除需要自身努力外, 还需要来自社会的支持与帮助。因此, 应建立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 集纳社会各方力量, 并使之工作经常化、规范化, 就显得十分必要了。建议利用民间和社会团体等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力量, 如团体、基金会等, 大力发挥第三部门和社会志愿者的支持作用, 积极发展专门为弱势群体特别是服刑人员家庭、贫困母亲提供支持、保护和服务的慈善机构, 将其从个人的、分散的和不规范的方式向正式的、组织化的和规范化的方式转变和发展, 从而使支持弱势群体特别是服刑人员贫困家庭和贫困母亲的慈善事业的宣传、集资和实施工作更加合理、有效。

(三) 协助建立友好型的邻里关系

友好型的邻里关系对服刑人员家庭子女教育有很大的作用。邻里间共同教育孩子。各家的孩子常走动, 父母们便于建立一个正确的让孩子们共同遵守的规矩。孩子们在一起学习游戏, 能激起更大的学习热情和兴趣, 还可以学到更多知识。此举还有利于孩子们学会与人为善、建立和睦的关系。友好、相互帮助的邻里关系对孩子有潜移默化的影响, 孩子们会逐渐养成关心他人、帮助他人的好习惯。孩子们常在一起学习玩耍, 父母们可以有意识地表扬某个孩子的长处, 批评某个孩子的缺点, 同时教育孩子们学习别人的优点长处, 激发他们的上进心和进取精神。有利于孩子形成乐观、合群的性格, 对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有好处。服刑人员的孩子是无辜的受害者, 应该把父母给孩子带来的伤害降到最低限度。服刑人员的孩子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关注, 要让他们和别的孩子一样健康成长。

(四) 加强教育培训, 对服刑人员配偶进行精神扶贫

调查发现, 服刑人员配偶一般在精神上状态比较差, 对家庭生活质量的主观评价低。因此, 正面引导, 加强精神扶贫是提高其素质和应对现实困难能力的首位。应大力倡导“四自” (自爱、自尊、自强、自立) 精神, 引导服刑人员配偶转变观念, 克服弱势心理, 自立自强, 培养自主创业精神。其次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 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和劳动技能培训。劳动、民政部门每年应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各区贫困服刑人员配偶的培训, 针对市场就业需求和他们的实际, 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 着力提高职业技能和竞争能力, 从物质的直接帮助向深层次的精神关爱、能力扶助转变。

(五) 采取多种方式, 提供心理支持

虽然随着时代的进步, 社会对服刑人员家庭的宽容度和关怀度在增加, 但从调查结果看, 经济贫困、赡养老人、抚育子女以及下岗失业等多种社会压力成为服刑人员家庭成员生活难以回避的艰难和烦恼。很久以来社会上对“服刑人员家庭”的关注, 更多的只是集中在孩子、物质帮困上, 而家庭成员的感受和精神状态却往往被忽略和压抑了。因此, 立足于“帮服刑人员家庭成员疏导心结, 排解愁苦, 树立自爱、自尊、自强、自立的生活理念, 以健康的心态面对生活”的心理支持和精神扶助就显得十分必要了。可成立相关社会组织, 组织服刑人员家庭参加如辅导、讲座、参观、游览等活动, 使服刑人员的配偶和孩子都扩大了视野, 增强生活信心和韧性;可以社区为单位, 倡导自助互助、同伴支持, 把服刑人员家庭组织起来, 定期举办交流活动, 使她们有相互倾诉的机会。邀请有关心理专家面对面进行心理调适, 提供针对服刑人员家庭成员的心理辅导服务, 增强他们的自信并提升能力, 以积极的心态再创明天。

(六) 发动各种社会力量, 开展送温暖活动

调查显示, 生活在服刑人员家庭的孩子们, 虽然渴望人际交往, “喜欢参加集体活动并与人相处”的占绝大多数, 但由于其家长生活态度并不积极, 限于经济条件和自身文化水平, 往往辅导不了孩子的学习, 对孩子的精神健康和全面成长也带来压抑。而这些未成年的孩子, 可塑性大, 引导、培养不好, 往往会走向社会的对立面。因此, 学校对贫困的服刑人员家庭孩子除减免学费等费用外, 尽可能承担其学习辅导, 保证圆满完成学业;社区在添置必要的电脑和活动器材, 配备志愿老师, 随时接纳服刑人员家庭的孩子前来活动并辅导其功课, 或由退休人员 (工人、干部、医生、职员等均可) 进行道德观、人生观教育。招募针对服刑人员家庭孩子教育的志愿者, 以社区为单位定期为孩子们讲课、辅导, 对有心理、学习、行为障碍的孩子, 要形成“一对一”帮扶, 在心理上给予服刑人员家庭的孩子更多的关爱与帮助, 以促使他们健康成长。

摘要: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已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监护丧失或缺失、贫困失学、被歧视等现象, 已经影响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同时影响到服刑人员的改造效果。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才能促进他们身心健康发展。

8.论监狱对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 篇八

关键词:服刑人员;人权;申诉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2-0093-02

一、震惊全国的冤案再现

2013年3月26日,对于在新疆石河子监狱服刑的张辉、张高平叔侄二人绝对是个特殊的日子。这一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叔侄二人的再审法庭上,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当庭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而这一份无罪的判决让叔侄俩足足等了10年。

回顾张辉、张高平错案的始终,我们可以发现,除了公安机关在侦破案件时使用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以及相关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做出叔侄二人的有罪判决,这起错案的纠正之所以要耗费十年之久的原因之一是监狱部门在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缺陷,使服刑人员的申诉权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行使。监狱对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是指监狱在对服刑人员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障服刑人员享有的依法未被剥夺和限制的权利。具体包括: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权、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申诉权、控告权等。在这个冤案中就是叔侄二人的申诉权、控告权受到了国家机关的漠视。监狱人权保护,由于其保护主体和保护对象的特殊性质,往往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法制建设的水平。

二、隐藏在冤案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一)各方主体对服刑人员人权保护的认识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罪犯的权利做出了具体规定。《监狱法》共78条,直接或间接涉及罪犯权利的就有33条,并且把罪犯处于监禁状态下需要予以特别保护的权利写进了法的总则。其中规定的罪犯权利主要有:人格不受侮辱权、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权、合法财产享有权、申訴权、辩护权、控告权、检举权等,包括了很多方面,规定得也很具体细致。对于这些权利,80%以上的服刑人员认识不足或认识不全面,他们只知道比较浅显的权利,如人身安全不受侵犯,驻狱检察机关平时接到他们的意见或要求,大体就是这些内容。而精神生活或政治文化方面的权利,他们了解甚微。不能说他们当中没有一个人了解这些权利,只是视那些权利或高不可攀或可要可不要而已。监狱人民警察在保护服刑人员的权益时,认为只要做到对服刑人员不体罚、虐待、保证其吃饱穿暖就是保护了服刑人员的权利。还有少数狱警漠视服刑人员的人权,认为罪犯就是罪犯,只能无条件地接受劳动改造,对他们提出的这要求那权利,觉得他们是在无理取闹。因而对服刑人员的维权要求,不予重视。驻狱检察机关对监狱在刑罚执行中人权保护的监督工作,往往仅针对表面现象,不愿意在这方面投入过多的精力。把监狱的工作部署作为自己监督的载体,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种了别人地,荒了自家田”的心理,监督处于盲目的被动地位。

(二)跨地域服刑增加了监狱对服刑人员人权保护的难度

由于监狱的服刑人员来自不同的地区和省份,这就给监狱和驻狱检察机关保护服刑人员的控告、申诉权利的工作增加了难度。根据笔者调查,某监狱每年都有一次甚至几次根据社会严打的需要,在监狱开展坦白检举活动,对那些比较有价值的控告线索,报送地方公、检、法或相关部门,但90%以上是石沉大海,没有回音。驻狱检察机关或去信去函督促,一般也不会有什么结果。另外,有的服刑人员常年申诉,申诉信发过几十封甚至上百封(根据《监狱法》第2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监狱的提请处理意见书6个月之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申诉人一直盼着6个月以内有结果,但一等就是几年甚至十几年,连一个“驳回申诉”的答复都难以得到。由此可见,在张辉、张高平错案中,张高平寄出的无数封申诉信都杳无音信的情况不足为奇。即使石河子监狱的驻狱检察官张飚给浙江省高院和浙江省检察院寄送的材料也没有得到及时的回复。

(三)现有的法律规定存在漏洞

虽然我国现行的监狱法对服刑人员应享有的权利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仍存在漏洞,实际执行起来难以操作,服刑人员的应有权利的保护难以落实。例如监狱法55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该规定在实践中就难以操作。首先,监狱通知其家属后,家属什么时间来到监狱没有规定,有的是几天甚至十几天或更长时间,有的家属甚至没有回应,对在这样的情况下怎样处理尸体也没有明确规定。其次,作为被通知的人民法院不明确,是罪犯服刑地的法院还是原判法院?再次,罪犯在服刑期间劳动中致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监狱法第73条中只作了“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具体处理起来免不了一个监狱一个样、一样的伤残事故不一样处理的结果,导致法律失去公平。再具体到上文提过的服刑人员的申诉问题上,条文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须在收到提请处理意见书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但没有规定6个月之内不回复应当怎么办,逾期不回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监狱一方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回复的行为不服是否有救济途径,等等。这些问题倘若得不到解决,将困扰监狱对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

三、完善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护工作的建议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树立以“人权保护”为目标的刑罚执行理念

首先,监狱应当把刑罚执行的理念提高到对人权保护的高度来认识,并通过一系列的警官培训活动来引导监狱民警重视服刑人员的人权,摒弃一切不合时宜、落后的思想。其次,驻狱检察机关,要在监狱开通“人权保护热线电话”和建立“人权保护网络投诉”平台。对服刑人员提出维权要求和投诉,及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最后,监狱部门应积极对服刑人员开展有关人权知识的讲解和宣传,进一步提高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意识,驻狱检察机关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服刑人员改造工作的需要,不断深化以“人权保护”为内容的教育,使服刑人员真正明白自己依法应当享受的权利,增强他们自身的维权意识,从而激发他们履行改造义务的积极性,加快他们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步伐。

(二)设立第三方机构监督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

从以上论述我们不难看出,对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单凭检察机关和监狱的工作是难以真正奏效的,往往会造成两方相互推诿的现象,因此需要更多主体的关注和努力。笔者认为应该设立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对监狱部门对服刑人员人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具体如下:首先,在县级政法委员会设立专门的“人权保护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落实来自监狱的申诉、检举、控告,并及时将这些申诉和检举报送相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必须对这些材料进行回复,若未及时回复,人权办公室有权提起问责。对于驻狱检察机关寄送的意见材料,人权办公室也有权对未及时回复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提起问责。其次,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和监狱文明程度的提高,应适当吸取其他国家的先进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允许律师会见服刑人员,允许律师给服刑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在监狱内部也可以设立法律援助办公室,给服刑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这些措施有利于完善监督保障机制,有利于对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

(三)建立完善与监狱法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是指导我国监狱工作的开展的法典,它确立了罪犯的基本权利,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但由于法律本身具有的先天滞后性;在很多方面法律并未涉及,许多条文的规定不全面,存在很多漏洞,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监狱法》的法律条文,并结合当前实际尽快出台与《监狱法》相配套的法规和规章。比如在上文提到的《监狱法》中有关服刑人员申诉的条款,条文中仅仅规定了人民法院在6个月内对监狱提请意见书进行回复,这种没有制约和救济的规定就容易受到忽视。所以,应该再具体到人民法院在6个月内未回复监狱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复议。若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必须说明理由。只有切切实实地给与了制约性规定,才能让人民法院对监狱的提请意见书重视起来,从而保障服刑人员的申诉、控告权。这样有利于监狱在实践中更好的执行、贯彻监狱法,使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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